煤矿安全隐患立案跟踪管理办法(共8篇)
1.煤矿安全隐患立案跟踪管理办法 篇一
目 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2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 4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6 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 7 煤矿工人安全知识五十条 ………………………………………………………… 9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四条 “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五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第六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第七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四)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第八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第九条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第十一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四)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第十二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三条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第十四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第十五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第十六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第十七条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煤矿实际控制人是指一些煤矿企业生产、经营、安全、投资和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的实际决策人,或者对重大决策起决定作用的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日常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应当对取得证照的煤矿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煤矿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制定本地区煤矿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隐患排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具体分解细化内容,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企业有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第六条 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
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
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要求认真自检。
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煤矿 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后,对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并对煤矿重大隐患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企业认真整改。第三章 停产整顿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一)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二)高瓦斯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
(三)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
(四)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
(五)逾期未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核不予颁证的;
(六)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定期排查和报告重大隐患,逾期未改正的;
(七)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八)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二)依法实施经济处罚;
(三)告知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四)告知公安部门控制火工品供应、供电单位限制供电;
(五)3日内将停产整顿矿井的决定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停产整顿矿井名单。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查证照、查隐患、查安全管理、查劳动组织,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整改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停产整顿期间,煤矿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派出监督人员盯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巡回检查或者实行分片包干,督促指导煤矿按整改方案进行整改,严禁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等非法生产行为。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制定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验收标准应当符合煤矿取得各种证照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五条 煤矿整改项目完成后,煤矿企业应当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 组织自检。
煤矿企业自检合格后,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的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收到煤矿企业恢复生产申请报告后,应当组织国土资源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供电单位等进行联合验收,并在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
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验收不合格的,由负责组织验收的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七条 停产整顿的矿井验收合格经批准的,由验收组织部门通知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
煤矿恢复生产要制定恢复生产方案、职工培训方案和安全措施,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在验收合格并发还证照之日起3日内,在公告停产整顿的同一媒体上进行公告。第四章 关闭煤矿
第十九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一)无证或者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的;
(二)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的;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
(五)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六)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七)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第二十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提请关闭矿井的报告后,应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
第二十一条 对决定关闭的煤矿,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实施:
(一)吊销相关证照:有关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立即依法吊销已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至第(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吊销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二)公安部门注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储存证,停止供应火工用品,收缴剩余火工用品。
(三)供电部门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备和线路;
(四)拆除矿井生产设备和通信设施;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五)煤矿企业妥善遣散从业人员,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发还职工工资,发放遣散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封井前,要制定关井方案和处置预案,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保持社会的稳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被关闭煤矿,应当自煤矿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第二十四条 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关闭矿井的监督检查,组织人员定期巡查,防止已经实施关闭的煤矿非法生产。
第二十五条 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进行拍卖的,应当按照新建矿井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五章 联合执法
第二十六条 根据《紧急通知》的规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联合执法。要落实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在煤矿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工作中的职责。由地方人民政府或指定的牵头部门组织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环保、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要依靠地方各级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应确定联合执法的具体事宜和阶段性任务。协调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八条 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各联合执法组成部门应及时通报行政执法情况及有关信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制定、季度、月度监管执法计划,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执法计划的基础上制定重点、定期、专项监察执法计划,并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要定期交流信息,防止出现多头执法和执法空白。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及时掌握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动态,发现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煤矿企业、企业负责人、国家公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特别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督检查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第四条 煤矿矿长必须参加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矿长资格证颁发的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矿长资格证。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任职。
第五条 煤矿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下列知识和技能: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义务与权利;
(四)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灾、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六)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七)入井需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
(八)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
(九)其它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的煤矿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一、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
负责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考核标准,评选、推荐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教材,制发相关证件;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的总公司、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
第九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含辖区内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颁发的部门负责对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负责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推荐教材、考核具体操作程序或者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训范围,制定并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考核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相关的证件,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告知本人或者用人单位。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与临近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或者大中型煤矿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协议,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大纲组织教学活动,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培训计划。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检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自纠活动,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年终进行总结,表彰先进,改进提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落实情况;教育和培训活动的记录、档案;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发放等。
上述监督检查应当作为对煤矿安全实施日常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可采取抽查和定期检查的方式。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证件的合法性(颁证机关、印章、项目内容是否过期等);人员、证件是否相符;在岗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等。
监督检查应当作为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年开展一次对重点地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监察。
第十八条 负责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部门,发现煤矿企业聘用未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人员担任矿长从事生产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未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负责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处理或者实施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煤矿矿区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第三条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依法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
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非法煤矿的,即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进行生产,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举报煤矿非法生产的,即煤矿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
(三)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四)举报隐瞒煤矿伤亡事故的;
(五)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及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法行为的;
(六)举报煤矿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没 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第五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受理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领取奖金办法。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 核查处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不含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煤矿)的举报事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市属煤矿的举报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受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煤矿的举报事项。
(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设在煤矿矿区的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各类煤矿的举报事项。
(三)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受理的举报事项之前,应当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
(四)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五)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及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及时转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核查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六)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查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七)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间。
第八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县级以上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对举报人无法通知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第九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评定,并报省级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由同级财政列支。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由中央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工人安全知识五十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一、入井须知
1.煤矿是高危行业,入井前要吃好、睡好、休息好,千万不能喝酒,以保持充沛精力。2.明火和静电可导致瓦斯爆炸及火灾,不能穿化纤衣服和携带香烟及点火物品下井。
3.入井前要随身佩带矿灯、佩戴安全帽、携带自救器,配备不齐或设备不完好不能入井工作。4.携带锋利工具时,要套好护套,防止伤人。
5.通过班前会可了解工作地点的安全生产情况、明确安全注意事项、掌握防范措施,保证作业安全,因此要按时参加班前会。
6、自觉遵守《入井检身制度》,听从指挥,排队入井,接受检身。
二、安全乘车与行走
7、上下井乘罐、乘车、乘皮带要听从指挥,不能嬉戏打闹、抢上抢下。
8、要按照定员乘罐、乘车,并关好罐笼门、车门,挂好防护链。不能在机车上或两车厢之间搭乘。
9.人货混装十分危险,不要乘坐已装物料的罐笼、矿车和皮带。10.开车信号已发出和罐笼、人车没有停稳时,严禁上下。
11.运送火工品时,要听从管理人员安排,千万不能与上、下班人员同时乘罐、乘车。12.乘罐、乘车、乘皮带行驶途中,不能在罐内、车内躺卧和打瞌睡,不能将头、手脚和携带的工具伸到罐笼和车辆外面;不能在皮带上仰卧、打瞌睡和站立、行走,不能用手扶皮带侧帮。13.乘坐“猴车”(无级绳绞车)时,不触摸绳轮,做到稳上、稳下。
14.在巷道中行走时,要走人行道,不在轨道中间行走,不随意横穿电机车轨道、绞车道,携带长件工具时,要注意避免碰伤他人和触及架空线,当车辆接近时要立即进入躲避硐室暂避。
15、在横穿大巷,通过弯道、交叉口时,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任何人都不能从立井和斜井的井底穿过;在兼作行人的斜巷内行走时,按照“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不要与车辆同行。16.钉有栅栏和挂有危险警告牌的地点十分危险, 不能擅自进入;爆破作业经常伤人,不可强行通过爆破警戒线、进入爆破警戒区。
17.严禁扒车、跳车和乘坐矿车,严禁在刮板输送机上行走;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不能钻过或跨越输送带。
三、灾害预防
18.瓦斯是开采煤炭过程中释放出来的无色、无味、无臭气体,有四大危害:一是可以燃烧,引起矿井火灾;二是会爆炸,导致矿毁人亡;三是浓度过高时会导致人员缺氧窒息、甚至死亡;四是会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摧毁、堵塞巷道,甚至引起人员窒息死亡、瓦斯爆炸。
19.瓦斯事故是可以预防的,只要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防止瓦斯积聚和出现火源就可以预防瓦斯事故的发生。
20.监测监控是有效预防瓦斯积聚的重要措施,要爱护监测监控设备;不能因为监测监控系统报警、断电影响生产而擅自调高监测探头的报警值、破坏瓦斯监测探头或用泥巴、煤粉及其他物品将瓦斯监测探头封堵上。
21.井下的风筒、风门、风桥、风障等通风设施是为矿工提供新鲜空气和防止瓦斯积聚、预防瓦斯事故的最重要的基础设施,这些通风设施一旦被破坏,风流就可能紊乱、导致瓦斯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所以,一是要自觉爱护井下通风设施,二是通过风门时,要立即随手关好,不能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以免造成风流短路。
发现通风设施破损、工作不正常或风量不足时,要及时报告,修复处理。
22.掘进工作面是最易发生瓦斯积聚、发生瓦斯事故的地点之一,保证局部通风机的正常运转可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发生。局部通风机通常由专人负责管理,其他人不可随意停开。
23.工作面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仍然坚持生产作业,极易引起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各种规章规定,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当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超过1.5%时,必须停止作业,从超限区域撤出。
当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也必须停止工作,从超限区域撤出。
24.由矿灯、机电设备产生的火花都能引起瓦斯爆炸和矿井火灾,导致人员重大伤亡,所以在井下不能随意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更不能使用明刀闸开关。25.吸烟引发的瓦斯爆炸时有发生,为了确保井下全体矿工的人身安全,井下禁止吸烟和使用火柴、打火机等点火物品。
26.出现以下一种或多种征兆时,就可能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因此在观察到以下征兆时要立即停止作业、从作业地点撤出,并报告有关部门。
无声征兆:工作面顶板压力增大,煤壁被挤出、片帮掉渣、顶板下沉或底板鼓起,煤层层理紊乱、煤暗淡无光泽、煤质变软、煤壁发亮,工作面风流中瓦斯忽大忽小,打钻时有顶钻、卡钻、喷瓦斯等 现象。
有声征兆:煤层发出劈裂声、闷雷声、机枪声、响煤炮,声音由远到近、由小到大,有短暂的、有连续的、间隔时间长短不一,煤壁发生震动或冲击,顶板来压、支架发出折裂声。
27.有些煤矿的煤尘具有爆炸性,一旦发生煤尘爆炸,会造成矿毁人亡,后果十分严重;但只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有效实施煤层注水、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喷雾洒水、冲洗巷帮等综合防尘措施,煤尘爆炸是完全可以预防的。在井下工作时要爱护防尘设施、设备,不可随意拆卸、损坏。
28.顶板事故是最常见、最容易发生的事故,要注意防范。当出现以下一种或几种征兆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顶板、支架发出响声;顶板掉渣;煤壁片帮;顶板出现裂缝;顶板脱层;直接顶漏顶等。
29.顶板是否会发生冒落,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观察:
一是敲帮问顶。即用钢钎或手镐敲击顶板,声音清脆响亮的,表明顶板完好;发出“空空”或“嗡嗡”声的,表明顶板岩石已离层,有冒落的危险,应采取措施把脱离的岩块挑下来。
二是打木楔。即在顶板裂缝中打入一小木楔,过一段时间如果发现木楔松动或松脱,说明裂缝在扩大,顶板有冒落的危险,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是震动观察。即一手扶顶板,一手持凿子或镐头等工具敲击顶板,若感到顶板震动,即使听不到破裂声也说明已有顶板岩石离层,有冒落的危险,应及时防范。
30.井下火灾后果十分严重,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引发瓦斯、煤尘爆炸,导致灾害进一步扩大,应十分注意矿井火灾的防范:一是不能在井下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明火;二是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不得从事电、气焊作业;三是不能将剩油、废油随意泼洒,也不能将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张等易燃物品随意丢弃。
31.火灾发生初期是灭火的最好时机,因而应主动学会使用灭火器具,掌握灭火知识。在发生火灾时,若火势不大,可直接组织身边人员灭火;若火灾范围大或火势太猛,现场人员无力抢救、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迅速戴好自救器撤离灾区或根据领导指示行事。
32、矿井水灾事故是煤矿五大自然灾害之一,也会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当观察到以下一种或几种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判明情况,立即向领导或调度室报告,并从受水害威胁的区域撤出:工作面变得潮湿,顶板滴水、淋水,岩石膨胀,底鼓,矿压增大,片帮冒顶,支架变形,有水叫声,煤层挂汗、挂红,工作面有害气体增加、有时带有臭鸡蛋味等。
33.探水作业经常会发生意外,进行探水作业时,要预先开好躲避硐,加强支护,规定好联络信号和避灾路线,并经常检查瓦斯。当钻进中遇到异常情况时,不要轻易移动或拔出钻杆、擅自放水,要及时向领导或调度室汇报,情况危急时,要立即撤出。
34.炸药在爆炸过程中会产生爆炸火焰,防范措施不当就会引起瓦斯爆炸,因爆破作业引发的瓦斯事故时有发生。为了防止因爆破作业引发的瓦斯事故,有关规章规定: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浓度),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 到1%时,严禁装药,爆破;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专用发爆器,严禁使用明火、明刀闸(开关)、明插座爆破;炮眼必须按规定封足炮泥、使用水炮泥,严禁使用煤粉或其他易燃物品封堵炮眼,无封泥或封泥不足时严禁爆破。
四、紧急避灾
35.有效的自救和互救可减少事故伤亡,挽救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因而要主动学习和掌握矿井灾害预防知识和自救、互救知识,熟悉井下避灾路线。
36.发生事故后,及时报警可增加获救的机会、赢得抢救的时间。在事故发生后要充分利用附近的电话或派出人员迅速将事故情况向领导或调度室汇报。
37.避灾过程中,要保持镇静、沉着应对,不要惊慌、不要乱喊乱跑;要遵守纪律,听从指挥,决不可单独行动。
38.紧急避灾撤离事故现场时,要迎着风流、向进风井口撤离,并在沿途留下标记。
39.无法安全撤离灾区时,要迅速进入预先构筑的躲避硐室或其他安全地点暂避,在硐室外留下明显标记,并不时敲打轨道或铁管发出求救信号。撤离路线被封堵时,不要冒险闯过火区或泅过被水封堵的通道。
40、抢救窒息或心跳呼吸骤停的伤员时,要先复苏,后搬运;抢救出血的伤员时,要先止血,后搬运;抢救骨折的伤员时,要先固定,后搬运。
41.正确避灾,可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遇到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要迅速背向空气震动的方向、脸向下卧倒,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以防止吸入大量有毒气体;与此同时要迅速戴好自救器,选择顶板坚固、有水或离水较近的地方躲避。
遇到火灾事故时,要首先判明灾情和自己的实际处境,能灭(火)则灭,不能灭(火)则迅速撤离或躲避、开展自救或等待救援。
遇到水灾事故时,要尽量避开突水水头,难以避开时,要紧抓身边的牢固物体并深吸一口气,待水头过去后开展自救和互救。
遇到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要迅速戴好隔离式自救器或进入压风自救装置或进入避难硐室。
五、煤矿工人的权利、义务与权利维护
42.享有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有权要求煤矿企业提供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和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事故隐患、防范措施及应急方法。
43.享有煤矿企业依法提供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煤矿企业未能提供安全教育培训时,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44.有权抵制违章指挥和拒绝冒险作业,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45.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作业场所,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46.有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47.有爱护生产设备、设施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义务。48.有及时报告险情、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49.因工受到伤害时,有依法要求企业进行赔偿、并享受工伤和社会保险的权利。
50.发现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生产行为时,以及因监督、制止违规生产行为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时,可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工会组织投诉举报。
2.煤矿安全隐患立案跟踪管理办法 篇二
科学技术在不断的发展, 煤矿开采越来越多的采用机械化, 煤矿安全管理过程中煤矿机电的运输是主要组成部分, 一旦煤矿生产发生了事故, 不仅会造成经济上的严重损失, 还会危害到煤矿上工作人员生命的安全。煤矿机电的安全管理一直都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 近几年国家制定并颁布了相关的安全条例, 煤矿机电的运输人员应该将煤矿机电安全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都牢牢掌握, 此外要由煤矿机电的运输管理部门进行监督, 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 找到增强管理煤矿机电的有效方法, 尽量使煤矿机电的运输事故少发生。
1 煤矿机电安全管理及运输隐患预防的重要性
煤炭经济在不断的发展, 加大了煤矿机电的运输量, 然而运输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操作不当的问题, 这是煤矿机电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比如:信号灯损坏、带电作业、电缆火花等诸多因素都会引起煤矿井下的粉尘或瓦斯爆炸, 这些都可能是由煤矿机电在运输过程中不当的操作损坏了配件或电缆造成的。煤矿企业事故的发生会为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建设, 其中包括:机电运输、煤矿勘测、煤矿开采等步骤的安全问题, 保证煤矿机电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输, 是对煤矿进行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过程中增强煤矿机电运输的安全管理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其对煤矿企业安全的生产是不可替代的。
2 煤矿机电安全管理及运输中存在的隐患
2.1 安全生产意识薄弱
目前, 大多煤矿管理者存在着注重效益而轻抓安全的思想, 许多管理者严重缺乏安全意识, 忽视了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不存在“安全至上”的思想, 而是盲目追求经济的效益, 扩大生产的能力, 有极少的防范意识和安全意识。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 各种安全制度还不完善, 甚至有的只是一纸空文, 似有实无, 得不到基本的管理, 没有应有的保证。与此同时, 企业没有对煤矿机电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 工作人员就很难在操作过程中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2 没有健全的机电管理制度
有些煤矿机电没有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 按照规定每个矿井应该包括17种基本的机电管理制度, 但是有些矿井并不按照标准去做, 没有建立相关制度进行落实考核, 即使建立了也只是做做样子, 没有真正的落实, 致使现场的管理混乱无序。有些煤矿机电的管理监察人员没有很强的工作责任心, 掌握不好标准, 检查的广度深度不够, 井下检查只看表面, 查不出实质的隐患。有的虽然查出了隐患, 但是轻松放过, 或者写下隐患单子一走了之, 没有整改的意见也得不到落实, 隐患没有得到维修控制, 长期存在于煤矿机电的运输中, 埋下了事故的根源。
2.3 不科学的运输系统
在煤矿的开采工作中硬件设施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其中有些煤矿机电的运输系统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根据调查煤矿工作面的报告发现:井下轨道的铺设质量一般比较低, 最值得重视的是井下掘进斜井没有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配备安全防护装置。与此同时, 井下工作面使用十分频繁的刮板输送机没有设置切换启/停运作的信号装置, 没有切实落实皮带输送机的阻燃实验, 无法充分认识到其处的运行状态, 无法落实安全管理的重点。更关键的是:有些在井下操作运输机车人员没有受到系统的培训就直接上岗了, 甚至不能做到“一人一岗”、“一人一证”的基本要求, 这些问题都给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3 加强煤矿机电安全管理及运输隐患预防的措施
3.1 加强煤矿员工的培训和安全教育
煤矿工作由煤矿员工直接执行, 其自身素质的高低、技能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煤矿工作的开展, 正是如此, 煤矿企业必须对煤矿员工加强培训和安全教育, 比如提高他们的工作技能、宣传和强化安全意识等等, 这样才能从根源上真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确保煤矿机电的运输是安全的。具体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下几点:一是注重安全知识教育, 来提高煤矿工人的安全意识, 用意识来强化行为;二是重视提高煤矿工人的技术能力, 保证他们自身的技术可以满足实际的需要;三是增强煤矿工人的责任理念, 使其自觉规范自身行为。
3.2 完善煤矿机电运输设备的安全验收机制
煤矿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十分复杂, 如果中间有一个部分出现了问题, 整个设备的运转就受到了影响。因此, 要完善煤矿机电运输设备的安全验收机制, 用制度来对人和事进行管理, 杜绝一切漏洞, 针对各个环节都做出明确规定, 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 并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各个环节进行验收, 比如:安装、调试、维护等, 验收人员要明确自身职责, 对各个环节加大监管的力度, 避免安全隐患的发生。
3.3 建立健全的煤矿机电安全管理制度
在煤矿机电的安全管理工作中, 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的状况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制定健全的煤矿机电安全管理制度, 使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作用, 在安全管理中运用规范的、系统的、科学的安全管理条例来落实。此外, 加强煤矿机电安全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 使其满足企业自身以及行业发展的需求, 引领和指导相关人员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营造一个良好的煤矿作业环境。
4 结束语
煤矿机电的运输在煤矿安全管理过程中尤为重要, 必须得到煤矿企业的高度重视, 煤矿机电的运输安全管理直接影响到了国家煤矿的发展情况, 并且和煤矿机电工作人员生命的安全息息相关。因此必须将煤矿机电的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做好, 企业要投入大量经费来增强煤矿机电运输设备的管理, 对设备进行维修、报废和保养, 增强矿井机电的标准化管理和建设, 从而排除煤矿机电运输客观方面的安全隐患, 主观上煤矿机电运输的管理部门要进行人员培训, 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并且做好监督管理的工作, 把考核和监察落到实处, 杜绝违规操作事件的发生, 只有排除这些因素, 才能确保煤矿机电的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1]苟栓喜, 曹建英.探究煤矿机电运输的安全管理及解决方法[J].电源技术应用, 2013.
[2]巩胜华.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及预防策略[J].经营与管理, 2014.
[3]赵甲兵.谈煤矿机电运输的安全管理及解决措施[J].研究与探索, 2012 (6) .
3.煤矿安全隐患立案跟踪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隐患;预防
结合相关的调查研究数据可知:在现阶段的技术条件支持下,我国各类煤矿安全事故当中,以机电运输事故所占的发生比例最高,达到了50%左右。同时,机电运输安全事故相较于瓦斯爆炸、突水等事故而言,更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随机性,因此更需要引起工作人员的特别重视,提高对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的管理力度,最大限度的降低机电设备运输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
1、煤矿机电运输安全隐患分析
1)因电气火花等因素诱发瓦斯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
在煤矿现代化建设的背景作用之下,煤矿生产现场各类机电运输设备的机械化水平也在持续的提升,但这种发展在促进井下生产效率提升的同时,也埋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带电作业状态下,电缆火花、信号照明、防爆设备失爆以及喷灯等设备的运行都可能造成井下工作面的瓦斯爆炸或相关事故。例如,2005年,辽宁孙家湾煤矿某立井所发生的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最终调查的原因就显示是由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所造成的,即由于现场管理人员未能够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当中的相关内容展开井下开采作业,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开采状态之下,最终导致风道瓦斯大量聚集,浓度超过可承受限值。在此基础之上,操作工人违章带电检修照明信号,带电状态下产生电火花,引发瓦斯爆炸。这起事故共造成200余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近5000万元,需要引起业内人员的重视与警惕。
2)供电系统不完善
据相关的调查研究数据显示,对于当前大部分的小型、中小型煤矿矿井而言,由于自身投入建设资源、资金、技术支持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故而导致矿井工作状态下的供电系统存在一定的缺失。部分矿井供电系统都是采取单电源、单回路方式完成供电作业。同时,直接通过中性点接地变压器完成工作面向井下工作面的供电作业,且在井下供电系统当中,回路也没有专门的检漏继电器进行保护。除此之外,由于这部分矿井系统的工作人员素质普遍较低,上岗前没有经过系统化的技术培训,故而在井下工作面工作中,出现随意的敷设电缆、悬挂电缆,接地线界面过少等等问题,均使得煤矿开采期间面临的安全形势严峻。
3)运输系统不科学
除硬件设施给煤矿开采工作埋下了严重安全隐患意外,当中的部分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同样存在着不小的问题。结合对煤矿工作面的调查报告发现:同样是对于中小型、或小型煤矿而言,井下轨道铺设质量普遍较低,最值得关注的井下掘进斜井没有按照规范要求配备“一坡三挡”的安全防护装置。同时,井下工作面机电运输机车的安全装置与保护措施也不够健全。并且,井下工作面使用相当频繁的刮板输送机也没有设置启/停动作切换的信号装置,皮带输送机阻燃实验落实不够到位,无法对其所处运行状态有一个充分认识,安全管理重点无法落实。更加关键的是:部分井下操作机电运输机车的司机人员上岗前未接受系统培训,甚至无法做到“一人一证”、“一人一岗”的基本要求,以上问题的存在均使得煤矿机电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面临着极大的困扰。
2、煤矿机电运输隐患预防
1)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减人提效后,以岗定人。管理层和工人岗位限额,原有的培训组织形式已不适应。与此同时,从安全管理的角度上来说,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因人为因素而造成的机电设备运输隐患,就需要重点落实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在煤矿机电运输相关操作岗位当中引入员工竞争机制,针对管理层岗位以及技术性岗位员工,可以通过竞争的方式,考核上岗。其他相关职工可以通过改革岗位技能工资的方式,依照岗位技能掌握水平实现工资分级,以最直接的物质性方式激励员工参与到对安全知识以及业务技能知识的培训工作当中;其次,可以根据矿井生产的计划与安排,定期组织机电运输岗位共同人员展开“技术比武”、“创优争先”等相关活动,调动、激发员工参与学习培训的主动性、积极性,确保各个岗位工作人员均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程开展实践工作;再次,可以在对煤矿机电运输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中引入“两结合”的培训模式,将重点培训与业余培训结合起来,重点培训占主导地位;将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结合起来,内部培训占主导地位。同时,针对新上岗的工作人员,需要强化对其岗位、技术能力的强化培训工作,以全面提高职工的安全业务素质为目的,为搞好安全生产打下坚实的“以人为本”的基础。
2)做好特殊工种用工制度的管理工作
在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过程当中,特殊工作的用工制度管理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设备运行的安全性水平。这部分岗位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要求,且由于其事关重大,因而多建议选取技术能力全面且思想端正、责任意识强的工人担任。特殊工种工作人员严禁招用临时工,且一旦安排好,不得在员工内部随意调换。例如输送司机、电工、钳工、防爆工、采掘司机、以及绞车司机等,这部分岗位人员的专业性要求较强,故需要通过严格用工管理的方式,不断提高其安全业务素质与水平。
3)推行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理念
在标准化管理理念落实于矿井质量管理工作的过程当中,一方面能够使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性得到保障,另一方面有助于煤矿开采作业中的效益产出。因此,结合煤矿机电运输管理的实际需求来看,标准化管理工作应当向频繁性方面发展,自达标的静态性向动态性转变,自以结果为主的管理模式向以过程为主的管理模式转变。具体的做法在于:结合矿井工作面实际情况,指定包括设备包机制度、设备入井检验制度、设备停电检修挂牌制度、设备管理工作制度等相关标准规范。同时,针对井下小型电器、设备、以及电缆等相关设施而言,则需要推行基于台账式的管理制度。
4)煤矿井下工作环境的构建
由于煤矿矿井生产作业的开展大多以井下工作面为主要环境,因此需要将井下工作面的空气流通作为重点的考量因素之一。若井下工作面所设置的主通风机装置发生故障,除无法带动矿井污染空气有效排出井下工作面以外,还无法使新鲜的空气进入矿井内部。受这一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井下工作面人员出现缺氧等人身安全威胁,并且导致工作面内的瓦斯浓度急剧提升,可能诱发瓦斯爆炸等严重安全事故。因此,要求管理过程中,对通风装置的运行性能进行定期检查与维护保障。
3、结束语
在现代化的煤矿生产工作开展过程当中,矿井对煤矿资源的开采、生产质量从很大程度上来说与矿井机电运输系统的运输能力存在极为密切的关系。煤矿机电运输系统战线较长、涉及多个生产环节、期间涵盖大量的特殊工种,故而技术要求较高,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意义重大,值得各方人员重视,并展开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1]陶志勇.煤矿机电运输设备管理[J].煤炭技术,2009,28(5):189-191.
[2]李程.浅谈煤矿机电运输的安全管理[J].现代经济信息,2010,(14):67-68.
4.煤矿安全隐患立案跟踪管理办法 篇四
29、“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②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③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者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④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⑤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30、“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②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③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④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31、“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②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③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④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⑤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⑥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⑦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3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成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②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③改扩建矿井在改主建区域生产的;
④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33、“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单回路供电的;
5.隐患立案销案制度 篇五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督促装卸队和干部职工积极采取各种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公司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发生、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应及时按程序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漏报,并及时采取防控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2、公司装卸队及管理人员、班组应坚持自检制度,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管的“三自”活动,排查、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并将所查隐患及整改结果填入表中,建立台帐上报。
3、对工作中或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限所在部门或人员按要求进行整改到位,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应列出整改时间表。
4、对本部门本单位无法独立解决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或领导汇报,由上级单位协调解决。
5、对专检、互检、自检中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其整改率应分别达到90%或100%;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责任部门或人员应采取可靠的临时性措施确保安全,并订出计划限期进行整改。
6、对于发生的重大安全隐患经立案报告、整改消防隐患后,应及时进行销案。
6.煤矿安全隐患整改报告 篇六
关于延安市煤炭工业局于201*年5月22日对我矿进行复检查发现存在的不安全隐患,我矿针对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及措施。由矿长督促,落实到人,严格要求,对存在的隐患进行全面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整改情况如下:
1、“三项岗位”人员培训数量不足,培训档案未健全
由总工负责,及时组织人员,按市局下达的2013年“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及时进行培训,并健全培训档案
2、未签订救护协议
由总工董海龙负责,及时与救护队联系,及时签订救护协议
3、管理机构不全
由总工负责,及时配备相关人员,健全管理机构
4、主井筒皮带保护不全
由机电矿长冯老虎负责,及时安设皮带保护装置
5、副斜井提升绞车属淘汰产品
由矿长高二渠负责,及时订购提升绞车
6、矿井未形成双回路供电
由机电矿长冯老虎负责,联系供电公司,协商接火协议
7、井下仍使用淘汰调度绞车和局扇
由机电矿长冯老虎负责,对井下淘汰的调度绞车和局扇进行更换
8、井下轨道敷设在煤仓口上方且无保护设施:
由机电矿长负责,及时在煤仓口上方安设护栏等保护设施
9、局部通风机未实行“三专两闭锁”
由机电矿长冯老虎负责,及时安设风机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并安设风电、瓦斯电闭锁
我矿针对贵局提出的问题,以严谨负责的态度认真整改,矿领导周密安排布署,全面检查指导。经近段时间的整改,我矿有关人员进行自查自检,各项工作已按要求全部整改完毕。
**县前进煤矿
7.煤矿安全隐患立案跟踪管理办法 篇七
1.1 管理工作不到位
在煤矿机电运输中, 很多工作人员对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不到位, 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 没有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过于注重煤矿的生产效率, 没有贯彻和落实“安全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 在工作过程中无视相关的工作规定和规章制度, 导致出现一系列违章违规的现象, 使煤矿机电运输中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为了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必须开展一系列的矿井安全教育工作, 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而不能过于重视矿井的经济效益。此外, 很多工作人员对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不当, 也容易造成煤矿机电运输安全问题, 阻碍了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1.2 顶岗替工问题严重
在人员管理方面, 很多煤矿企业中存在着管理混乱的问题, 导致顶岗替工问题严重。很多煤矿机电运输工作人员都是替工人员或代岗人员, 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对相关的工作流程和安全管理要点也不清楚, 没有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 无法满足煤矿机电管理工作的要求。很多顶岗替工人员没有树立起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也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容易导致违章违规操作和乱指挥等问题的出现, 给煤矿机电运输工作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甚至引发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给整个矿井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煤矿安全事故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岗位管理不规范造成的, 也与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安全责任意识有密切的关联。
1.3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不到位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是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现阶段, 很多煤矿企业对特种人员的管理较为松散, 存在着不规范、不合理、不系统等问题, 很多特种作业人员不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 随意调整工作岗位, 造成人员管理方面的混乱, 岗位调整杂乱无章, 给煤矿企业带来了一系列的安全问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必须经过专业化的培训, 并且要取得相关的操作合格证。
1.4 煤矿机电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当前, 很多煤矿企业没有做好机器设备的隐患排查和维修工作, 没有建立健全相应的设备维修和验收制度, 不能有效地对设备的性能进行科学的检查。此外, 很多矿井在井下设备的安装与运行维护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 如安装与维护之前的准备不充分、不能很好地把握安装的位置与要求等, 都可能会给矿井的安全带来威胁。
2 加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的对策
2.1 建立健全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在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中, 需要根据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矿井企业安全管理的现状, 制定出有针对性的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充分发挥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作用, 以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安全管理条例将安全管理任务落实到位。此外, 要增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 使安全管理制度符合企业自身和行业发展的需要, 能够切实有效地指导和引领相关人员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为煤矿企业营造良好的作业环境。
2.2 做好机电运输设备的安装与验收工作
机电运输设备的安装与验收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也是做好煤矿机电管理工作的前提与基础。为此, 要建立机电运输设备安装与验收的规章制度, 规范工作人员的安装与验收行为,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机电运输设备的设计、改造、安装、施工、验收等工作, 并充分发挥监督管理部门的作用, 加强对设备安装与验收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消除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制定全面、系统、可操作的机电运输安装与验收制度, 并加大执行力度, 确保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2.3 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用工管理
煤矿机电运输工种是一种特殊工种, 需要相关的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与专业素质, 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与技术性, 应当杜绝顶岗替工的现象发生, 确保相关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为此, 要加强特殊工种的用工管理, 避免出现其他岗位人员顶岗替工的行为, 杜绝煤矿企业采用临时用工的方法解决专业人员缺乏的问题, 严格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人员的准入制度, 使相关工作人员都具备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的专业技能与综合素质, 打造一支技术能力强、专业水平高的专业化的人员队伍。此外, 应严格控制煤矿企业的临时用工行为, 尽力避免在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临时用工的行为, 提高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与水平, 并加强对于操作人员的管理。
2.4 实现矿井质量标准化
矿井质量标准化是新时期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的要求, 也是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 是确保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为此, 要对矿井生产进行统一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 实现矿井质量标准化, 使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更加规范、系统、科学, 避免发生操作不当和管理混乱等行为。在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中, 只有贯彻落实矿井质量标准化的相关措施, 才能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打下基础, 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提高矿井的生产效率。为此, 要将矿井质量标准化作为煤矿企业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使煤矿质量标准化贯穿矿井生产安全管理的全过程, 并实行动态管理的方式。煤矿企业应高度重视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 提高对矿井质量标准化的认识, 树立强烈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意识, 使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完全达标。
2.5 加强培训与教育力度, 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在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中, 工作人员素质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安全管理工作能否取得实效, 只有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才能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 应认识到提高工作人员素质的重要性, 加强对于员工的培训与教育, 通过一系列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业务技能培训, 使员工树立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提高安全管理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素养, 有效消除矿井中潜在的安全隐患。要贯彻和落实“以岗定人”的原则, 完善管理岗和操作岗的竞争机制, 并精简工作人员, 利用竞争上岗的方式提高相关人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使其积极主动地学习相关安全生产知识, 提高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有效提升全体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与整体素质。
3 结语
针对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只有高度重视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提高认识, 建立健全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 并加强对于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才能有效预防机电运输安全事故, 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
摘要:探讨了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及隐患预防, 针对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以有效消除煤矿机电运输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确保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
关键词: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隐患预防
参考文献
[1]姜存生.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及隐患预防[J].中国电子商务, 2013 (16) .
[2]龚立志.浅谈煤矿机电运输中的安全管理[J].科技资讯, 2013 (6) .
8.煤矿安全隐患立案跟踪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安全隐患;机电设备;煤矿
1.安全隐患的类型
1.1使用飞阻燃电缆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67条第4款的规定,井下电缆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因为电缆使用不当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2002年2月8日,某矿l号平酮上山采区带式输送机巷供第二采煤工作面的电缆,因检漏继电器长期甩掉不用,电缆漏电不能及时发现,最后造成电缆短路着火。因所用电缆为非阻燃电缆,火势未能有效控制,最终将顺槽处的木棚、木垛、浮煤及胶带等易燃物引燃,酿成火灾,死亡:35人,造成巨大损失。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使用电缆。
1.2井下使用非矿用电气设备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规定,井下电气设备依据使用场合不同必须选择矿用一般型、矿用防爆型等矿用电气设备,普通地面使用的电气设备不得下井运行。某煤矿并下中央水泵房的电动机为非防爆设备;某煤矿井下中央水泵房有1台高压启动器为地面使用的普通电器设备;某煤矿井下中央水泵房共有水泵5台,水泵电动机型号为JS 183-4型,300kW,6kV,是地面使用的普通型电动机,1035变电所供架线式电机车直流550V电源硅整流器设备为地面使用的普通型电气设备对于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切实落实整改方案,加强督办与督导力度,尽快扭转局面.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1.3使用禁止和淘汰的煤矿设备
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的保障程度,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国家安全监督局针对井工煤矿于2006年7月20口和2008年3月11日分两批发布了《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煤矿设备及工艺目录》。例如某煤矿主竖并绞车与材料斜井绞车的电控系统均为第2批淘汰设备;某煤矿副井提升机型号为XKT-2,属第2批淘汰设备.805变电所变压器属第2批淘汰设备。《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煤矿设备及工艺目录》中列的设备、工艺存在生产隐患,严重危及煤矿职工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国家安全监督局要求第2批目录的设备及工艺自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所以有关煤矿应抓紧时间积极行动起来,尽快达到国家的标准。
1.4煤矿使用自制、无煤安标志、煤安标志到期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例如,有的事故煤矿行人副井提升绞车钢丝绳无煤安标志;行人副井提升绞车为JK2型提升机,不能提供煤安标志;斜井人车的煤安标志已于2005年12月到期,应重新向厂家索要新的煤安标志;805变电所供架线式电机车使用的整流盘为矿方自制设备。煤矿企业对2003年5月1日前采购的属于煤安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但未取得煤安标志的,必须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各矿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煤矿机电设备安全隐患存在的原因
通过分析,不难发现当前我国煤矿企业机电设备使用方面重大安全隐患很多,有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使用设备,有的使用禁止、淘汰设备,还有的使用自制或没有煤安标志的设备,这充分反映出当前我国煤矿企业机电设备管理存在严重缺陷。造成煤矿机电设备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少数政府管理部门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放宽标准、放松管理,为安全生产埋下隐患
(2)受煤炭市场需求旺盛的影响,少数生产矿井在利益驱动下,安全意识薄弱,重生产轻安全,在机电设备的投入上欠账太多。
(3)煤矿企业机电技术、管理人员严重缺乏,煤矿机电技术人员工资待遇相对偏低,人才流失严重。
(4)事故处理未严格按“三不放过”原则分析处理,处罚太轻甚至层层保护,不严肃追究责任,防范措施不到位。
(5)煤矿或政府管理部门岗位责任制不健全,对某些工作相互扯皮,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落实,各种安全制度执行不严,对安全考核不够严厉,安全奖罚不及时兑现,影响了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煤矿机电设备安全隐患的防治措施
(1)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煤矿企业一定要加强领导,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坚定不移地把安全放在高于一切、重于一切、先于一切的位置,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加大矿山机电设备的投入,确保矿用机电设备技术的先进性与质量的可靠性对已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彻底整改,切实消除隐患,要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扭转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的被动局面。
(2)各级管理部门与煤矿企业要进一步规范机电设备购置、安装、验收管理工作,强化机电设备安装、改造工程的设计、选型、设备购置、施工和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强化业务保安部门的管理职能,防止机电设备隐患的发生。
(3)矿井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设备管理制度、防爆设备入井检验制度、设备包机制度、设备定期检查制度、各种安全装置定期试验制度和停电检修挂牌制度,建立设备、电缆、小型电器的台账管理,妥善保管大型设备的技术性能档案。
(4)认真贯彻执行设备使用与维修相接合的原则,设备准使用,准管理,谁维护,负责安全直接责任并实行专责制,主要设备实行包机制,做到定人、定机、凭上岗证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责仟制和设备操作规程,对多班制生产的设备,操作工人必须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大型设备均有运行记录。
(5)加强机电用工制度管理及安全业务培训工作。煤矿机电工作技术性很强,要由思想端正、技术全面的技术人员来担任,在提高煤矿机电人员工资待遇水平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煤矿机电队伍的建设要重视《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学习,对新技术、新设备要进行强化培训,以全面提高机电工作人员的安全业务素质为目的,为搞好安全生产打下坚实的基础。
(6)通过加强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推动矿井机电设备管理水平提高矿井质量标准化是煤矿安全的基础,实践证明,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投入,能得到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效益产出,有力地促进了安全生产。要把这项工作当作一项经常化的工作来抓,由此推动矿井机电设备管理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叶铁丽,林金钟.煤矿机电设备维修管理模式初探[J].中国煤炭,2000,(09).
[2]曹志勇.论煤矿机电设备的维护与维修[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2009,(05).
[3]朱云平.点检制在煤矿机电设备管理中的应用与创新[J].煤矿开采,2008, (05).
[4]刘永雄.建筑机械的维修与安全管理[J].广东建材,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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