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协管管理规定(精选7篇)
1.卫生监督协管管理规定 篇一
卫生监督协管档案资料管理 档案盒---1
一、上级文件
1、关于印发《2015年桦甸市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关于印发《桦甸市2015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
3、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 4、2015年上半年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督导考核通知、5、吉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5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期督导考核工作的通知 档案盒—2
二、基础资料
1、卫生监督协管培训工作计划(卫生院下发的文件)
2、卫生监督协管宣传工作计划(卫生院下发的文件)
3、卫生监督协管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责任分工
4、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12
5、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流程(5项上墙)
个上墙)
档案盒3
三、上级培训和督导检查指导
1、卫生监督协管上级培训通知
2、卫生监督协管上级培训课件
3、卫生监督协管参加上级培训班的影像资料
4、卫生监督协管上级督导检查的通知
5、卫生监督协管督导检查资料(督导检查笔录、整改方案和督导检查影像资料)档案盒4
四、协管对象档案
1、卫生监督协管辖区单位名册(包括生活饮用水,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
2、卫生监督协管辖区单位名册(包括生活饮用水,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表
档案盒5(生活饮用水)-7(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五、巡查(访)资料
1、生活饮用水基本信息表
2、卫生监督协管巡查记录表
1)、饮用水巡查方式
A: 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水源每年进行二次巡查(时间在开春和雨季)
B:根据基本信息表的单位名册水源所辖居民户中抽取
5户进行巡查,每季度一次。
C:巡查主要内容:有眼可见物、异味和PH值 D: 地址照片(外面牌匾和房屋)
档案盒6
1、学校卫生基本信息表
2、学校卫生巡查
1)、学校和托幼机构巡查内容和次数
A学校卫生巡查
: B: 饮用水巡查
C:餐饮业巡查 D;传染病巡查
E: 巡查每半年一次(寒暑假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F: 地址照片(外面牌匾和房屋)
档案盒
7、非法行医和采供血
1、在医疗单位巡查
1)填写医疗单位名册(包括药店)
2)现场检查记录(医疗机构)3)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 4)许可证照片
5)地址照片(外面牌匾和房屋)
2、到药店巡查(一年两次)
1)药店名册
2)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 3)地址照片(外面牌匾和房屋)
3、到集市巡查(一年两次)
1)巡查内容:
2)巡查时间: 3)参与人员
4)巡查时的影像资料
档案盒8(公共场所)
(四)、公共场所卫生协管
卫生监督协管辖区单位名册(包括餐饮、美容美发、旅店、洗浴)等
(五)职业卫生卫生协管
1、卫生监督协管辖区单位名册
2、可能患有职业病的患者登记与报告记录表
门诊医生每人一张以上,卫生协管室5张以上
档案盒9
六、信息来源与上报
一、信息来源
(一)食品安全
1、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来源
1)、诊疗医生接诊报告的信息;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公众举报信息;
4)、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5)、日常生活了解
2、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
1)、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2)、填写卫生监督协管意见书
3)、卫生监督协管上报信息查处登记表
4)、信息上报反馈表
5)、查处后在一周内在进行一次巡查,查看整改情况,填写巡查记录表
(二)、职业卫生卫生协管
1、信息来源:在医疗服务和宣传咨询活动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应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
(三)、饮水卫生协管
1、信息来源:
1)、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2)、就诊的食源性疾病患者(来源于污染水)
(四)、学校卫生协管
1、信息来源:
1)、定期对学校及托幼机构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控、饮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开展巡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
2)、就诊的食源性疾病患者 3)学校自身上报的信息
(五)、非法行医和采供血
1、信息来源
1)、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和药店开展巡查,发现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相关信息。
2)、公众举报信息;
3)、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档案盒10
七、投诉举报
1、卫生监督投诉举报情况登记表
2、卫生监督协管投诉举报反馈记录表 档案盒11
八、宣传资料
1、每年对五项服务各进行一次宣传
2、宣传资料整理档案具体要求 1)、上级下发的宣传通知 2)、宣传时要有横幅或电子屏幕 3)宣传时要有宣传单或宣传折页 4)、宣传时要有宣传咨询签到簿 5)、宣传时要有影像资料 6)、宣传工作总结并及时上报 档案盒12
九、基层培训
1、依据上级培训相关资料开展对村医的培训
2、培训每年开展2次
3、培训档案内容包括培训通知、课件、签到簿、影像资料、培训试卷和培训总结
十、工作计划(也叫工作流程)和工作量统计问题
每个月要有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和工作量统计表吻合,每个月一张 档案盒十三
十一、卫生协管工作职能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
(1)掌握协管范围内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公共场所、学校及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建立协管底册和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每年在辖区内至少开展一次职业卫生、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宣传及咨询活动,有宣传计划,宣传材料,宣传单、宣传册,视频或图片资料,宣传工作总结。
(3)开展日常巡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开展执业活动,并制作检查笔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出具《卫生监督协管意见书》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或违法情节较重的,及时上报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并配合调查取证。(4)在工作中发现的公共卫生事件、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信息线索及时核实,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上报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并配合调查处理。
(5)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6)完成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或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2、村卫生室职责
(1)及时收集辖区内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公共卫生信息,发现违法行为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积极配合上级调查处理。
(2)做好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的咨询、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3)完成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2.卫生监督协管管理规定 篇二
1 当前卫生监督协管政策实施现状
根据上海市卫生局 (卫监督发[2011]82号) 《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杨浦区卫生局 (杨卫[2012]106号) 关于下发《杨浦区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 本区开展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 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前哨作用, 提高了发现监管服务对象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性。
1.1 主要做法
1.1.1 组建管理框架、明确工作职责
成立由区卫生局分管局长任组长, 局相关部门、卫生监督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组员的卫生监督协管领导小组;成立由区卫生监督所长任组长、区卫生监督所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管科长任组员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小组, 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2名专职 (或其中有一名兼职) 工作人员组成了一支卫生监督协管员队伍, 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各层面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职责, 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管理、组织领导和绩效考核, 确保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优质高效。
1.1.2 做好岗前指导, 提升协管内涵
加强协管培训, 每月对协管内容进行一次排摸培训, 提出卫生监督协管要求;加强工作沟通, 每月安排一次例会, 布置下期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内容, 通报前期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情况;加强现场督导, 每月由相关科室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现场督导。
1.1.3 完善管理机制, 提高协管质量
建立了协管员队伍的组织框架, 明确卫生局、卫监所和协管员等层面的工作职责, 制订了卫生协管实施方案、协管工作计划, 制订协管情况评分标准和协管评估表, 完善三个“一”评估机制, 做到协管员工作每月一次培训及现场考核、每月一次通报排摸信息、每月一次评估排摸情况。加强了协管员对各类违法线索排摸工作的责任心, 有效地加强了卫生监督的覆盖面和及时性, 充分发挥了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协管员队伍的功能优势。
1.2 工作成效
借助于社区卫生协管员对辖区内服务对象的排摸, 能够及时掌握辖区内服务对象的基础信息, 如现制现售水饮水机点的动态信息, 包括设置地点的准确性、卫生防护是否符合要求、公示信息是否有效、全面等, 为居民提供了安全、可靠的生活饮用水;辖区内学校基础信息、学生饮水情况、学校传染病防控管理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情况;非法行医点的动态信息, 加大了“打非”专项监测力度。
2 卫生监督协管员现状
卫生监督协管员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2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组成。卫生监督协管队伍存在人员年龄结构老化、文化学历不高、专业技术职称偏低等问题。在卫生监督协管体制机制建设过程中, 还发现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2.1 卫生监督综合执法能力不足
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背景和知识水平参差不齐, 卫生监督专业知识不足, 工作思路停留在临床工作思维上。
2.2 卫生监督协管员流动性大
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于人员紧张, 卫生监督协管员经常被抽调从事其他工作。常常一名卫生监督协管员刚熟悉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又被抽调离开, 新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又面临需要熟悉业务的困难。
2.3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被边缘化倾向
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导对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不够重视, 支持不力。
2.4 卫生监督协管员本身对卫生监督工作不够重视
相比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卫生监督协管员更为注重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3 激励-保健管理理论
激励保健理论 (Motivator-Hygiene Theory) 是美国的行为科学家弗雷德里克·赫茨伯格 (Fredrick Herzberg) 提出来的, 也叫“双因素激励理论”。
保健因素的满足对被管理者产生的效果类似于卫生保健对身体健康所起的作用。保健因素包括管理政策、管理措施、监督、人际关系、物质工作条件、工资、福利等。当这些因素恶化到人们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以下时, 就会产生对工作的不满意。但是, 当人们认为这些因素很好时, 它只是消除了不满意, 并不会导致积极的态度, 这就形成了某种既不是满意、又不是不满意的中性状态。
那些能带来积极态度、满意和激励作用的因素就叫做“激励因素”, 这是那些能满足个人自我实现需要的因素, 包括:成就、赏识、挑战性的工作、增加的工作责任, 以及成长和发展的机会。如果这些因素具备了, 就能对人们产生更大的激励。按照赫茨伯格的意见, 管理者应该认识到保健因素是必需的, 不过它一旦使不满意中和以后, 就不能产生更积极的效果。只有“激励因素”才能使人们有更好的工作成绩。
4 基于激励-保健管理理论的卫生监督协管员政策研究方向
本研究汲取赫茨博格的激励-保健管理理论的精髓, 突出整体性和激励因素, 运用多种研究方法, 如通过召开工作推进会、进行问卷调查、试推行措施反馈总结等, 从管理者层面和卫生监督协管员层面全面分析、总结。全方位、多角度深入分析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及相关人员, 着重于规范、激励与绩效考核。细化、深入研究并制定相关管理细则, 形成细致、有效激励的管理机制, 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与时俱进。
4.1 突出规范化建设
对全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涉及的协管工作流程、业务标准、操作方法、关键点控制、文书制作、工作要求等进行整理完善, 编写《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手册》在全区协管员中推广应用。此外, 对协管员服装、着装标志、装备配备等进行规范统一。
4.2 加强协管员卫生监督工作能力的培养
采取监督员“一对一”、“一帮一”方式, 从卫生监督法律法规、工作程序、报表制作、电脑录入等方面, 对协管员进行带教, 使其掌握卫生监督工作方法, 独立开展卫生监督辅助性工作。
4.3 增强经费保障
经费制约基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生存和发展。应加大对协管员进行补助的力度, 使其不仅依靠奉献精神的激励, 积极性会得到增强有利于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持续开展。
4.4 加大保障-激励力度
依托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措施, 开展卫生监督协管知识技能竞赛, 培养卫生监督协管员综合知识能力和主动学习能力;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执法技能竞赛, 设置场景, 让卫生监督协管员模拟实际场景, 查找问题, 解决问题, 提高卫生监督协管的执法水平。
总之, 建设高效卫生监督协管卫生体系基础是保持卫生监督协管队伍稳定, 关键是提高卫生监督协管能力。这样才能全面落实公共卫生协管服务内容, 惠及百姓, 造福群众。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卫生监督协管政策实施及协管员现状, 然后汲取赫茨博格的激励-保健管理理论的精髓, 突出整体性和激励因素, 运用多种研究方法, 全方位、多角度深入分析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及相关人员, 着重于规范、激励与绩效考核, 最终达到有效促进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目标。
关键词:卫生监督,协管,Z理论,保健-激励理论
参考文献
[1]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Z].卫监督发〔2011〕82号.
[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意见的通知[Z].沪府办发〔2011〕63号.
[3]开展本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Z].沪卫监督〔2012〕19号.
3.梅河口市卫生监督协管现状分析 篇三
【关键词】卫生监督;协管;现状
2011年,卫生部发布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新增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该项目旨在通过聘请卫生监督协管员,依托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学校卫生服务、饮用水安全巡查、非法行医和非法采血信息报告等工作。卫生协管是为了适应新时期卫生监督需要而设立的新型监管模式,它是完善卫生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主要目的是充实基层卫生监督机构执法力量,解决基层卫生监督相对薄弱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及时发现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为居民提供公平、可及、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卫生监督工作,使卫生监督协管项目在基层卫生监督工作中健康发展,有条不紊地正常运作,进一步有效发挥协管作用,梅河口市2013年启动了卫生监督协管项目。本文分析了我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实施的模式和现状,探讨项目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1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发展背景
1.1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自2009年启动时共10项,并没有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与其它10个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比开展的比较晚。2011年卫生部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进行修订、完善形成《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新增加一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内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措施,是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主要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5)、吉林省卫生厅制订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手册》(2011.1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技术规范》(2013.2)等。
1.2监督协管服务基本概念
1.2.1卫生监督指卫生行政部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采取的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卫生执法行为。
1.2.2卫生监督协管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下,协助开展巡查(访)、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宣传指导以及调查处置等活动。
1.3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与卫生监督的区别与联系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不是行政行为,其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其作用是对区、县卫生监督工作的有力补充,主要是以开展巡查(访)、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宣传指导、协助违法行为调查处置,协助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工作。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业务上接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与管理,并及时向其反馈各种卫生监督协管信息。
1.4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工作内容和基本流程
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同其他10项服务规范一样,同样规定了服务对象、内容、流程、要求、考核指标及服务记录表等内容。归纳为:一收(收集信息);二查(巡查访);三报告(信息报告);四宣传:(宣传、咨询、指导、培训);五存档(所有材料归档保存)。
2我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梅河口市有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家乡镇卫生院共23家基层医疗机构, 2011年10月18日举办了卫生监督协管员业务首次集中培训班,全部实行了卫生监督协管制度,23家协管单位,均成立了卫生监督协管领导小组及分工职责,制定了卫生监督协管实施方案、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信息报告、巡查、协管员廉洁自律、群众、投诉举报接待、卫生监督协管档案管理、协管员学习培训、岗位责任制、协管案件交接等相关工作制度共12种,培训协管员57人,开展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达到100%,服务全市62万人口。市卫生监督所对协管日常业务随时指导,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以强化协管队伍业务素质提高,提高我市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水平。
市卫生监督所,制定了《梅河口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职责,对全市23家协管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日常指导,全市统一了协管档案管理模式,具有4个特点:规范性、方便性、实用性、统一性。同时树立典型示范,以点带面,树立了牛心顶镇中心卫生院、湾龙乡卫生院为行业典范,为其他单位学习、借鉴榜样,促使全市整体服务水平得到提高。卫生局组成考核组,对全市23家协管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指导。通过我市卫生监督协管制度的实施,使执法监督关口前移,卫生监督功能下沉,延伸卫生监督网络覆盖城乡到底,补充了卫生监督资源不足,确保百姓卫生安全得到保障。
3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开展中存在的难题
3.1 梅河口市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目前仍处于探索试点阶段,协管人员配备不合理,均等化任务重,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经验不足。在社区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协管员,还承担着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因人力短缺,多数协管人员身兼数职,并且更换频繁,导致不稳定,协管员的时间、积极性和精力均受影响。卫生监督所对协管员的调动、管理上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
3.2 卫生监督协管员是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重要主體,协管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技能影响监督协管的工作质量。卫生监督协管员在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个人素养方面参差不齐。业务知识缺乏,识别安全隐患能力较弱,协管人员不熟悉工作流程,收集到的信息不报告或不知道如何报告。卫生监督服务对象摸底建档质量不高;巡查(访)工作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专业培训是提升监督协管员个人技能和综合素质的有效手段。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培训制度和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培训单位以监督所内部和市级培训为主,无高校、卫生系统联合培训的形式。
3.3 卫生协管监督工作涉及领域广,协管员的职责包括开展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公共场所巡查、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等工作。协管员的监督面广,工作任务繁重,而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协管指导、培训和考核缺乏经费支持。因此,协管员能否掌握好相关专业知识,保证监督质量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4对策探讨
4.1 健全基层卫生监督协管体系 细化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
有效利用现有的公共卫生服务资源,逐步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卫生监督机构主导、相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的卫生监督协管运行体系。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区级卫生监督协管实施细则,明确协管员工作的职责、范围,确保协管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完成上报信息。根据督导、考核结果,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有针对性逐一提出整改意见,并结合定期检查跟踪落实情况。建立考核机制,尽可能量化考核指标,建立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所和社管中心三方考核机制,定期对协管员进行考核。
4.2 强化卫生监督协管员队伍的建设 提升监督协管员综合素质
4.卫生监督协管管理规定 篇四
(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职控中心:
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1〕82号)和《全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方案》的要求,为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员的管理,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卫生厅
2012年10月12日
福建省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监督协管员的管理工作,依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监督协管员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协助履行卫生监督工作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卫生监督协管员的资格考试、聘免、日常管理等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培训、管理。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聘任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的法律知识、业务水平和卫生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卫生监督协管员考试、聘任和管理
第五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承担卫生监督协管任务;
(二)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三)具有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
(四)具备法律知识和卫生相关专业知识;
(五)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第六条 拟担任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个人,必须参加卫生监督协管员岗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聘任为卫生监督协管员。由聘任机关发给卫生监督协管员证件。
第七条 聘任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履行以下程序:由个人填写《卫生监督协管员申请表》,提交学历、职务、专业技术资格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经所在单位推荐,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聘任。
第八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岗前考试的主要内容为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监督专业知识。
第九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岗前培训、考试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第十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证件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统一印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机关聘任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证件发放管理。
卫生监督协管员证件的编号规则:(行政区划简称)卫监协(三位数顺序号)号。例:福州市聘任的协管员证件为:(榕)卫监协001号;福州市鼓楼区聘任的协管员证件为:(鼓)卫监协001号。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拟聘任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岗前集中培训,对已聘任的实行在岗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规范、卫生监督相关专业知识、廉政教育等。岗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8学时,在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个学时。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当加强卫生监督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日常学习。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限为三年。卫生监督协管员聘任期满经原聘任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继续聘任。
被聘为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人员离职、退休或不再担任卫生监督协管员时,应将卫生监督协管员证件交回原发证机关。证件遗失者应公告申明作废并报告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予注销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的聘任和解聘实行逐级备案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卫生监督协管员的聘任和解聘情况以及卫生监督协管员汇总名单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在一个聘任周期内,由聘任机关每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或不符合卫生监督协管员基本条件者,予以解除聘任。
第十五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工作或办理退休手续的;
(二)因违纪受行政处分或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行为禁令造成不良影响或相应后果的;
(五)考核不合格的。
以上
(二)(三)
(四)项解聘的,不得再聘任为卫生监督协管员。
第三章 职责
第十六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出示《卫生监督协管员证》。对于不出示证件的,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其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主要职责:
(一)根据各工作方案,完成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任务;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建立健全本区域内管理相对人的本底资料档案,协助收集、核实和上报卫生监督信息;
(三)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开展各类卫生监督检查;
(四)指导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卫生许可,对管理相对人不符合规范的行为及时指导其纠正;及时报告并协助卫生监督机构调查处理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职业危害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六)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的职权和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和侵犯。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必须遵守下列卫生监督行为规范:
(一)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履行职责,不徇私情;
(三)风纪严谨,证件齐全,文明工作;
(四)遵守卫生监督检查等工作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
(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六)遇有与管理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有碍公正工作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的行为禁令:
(一)禁止以权谋私、收受贿赂;
(二)禁止工作时故意刁难、拖延或者不作为;
(三)禁止无法定依据的收费或者私自收费;
(四)禁止与被监督单位建立任何形式的经济关系;
(五)禁止向被监督单位索取不正当利益,接受被监督单位宴请;
(六)禁止泄露监督工作机密及被监督单位的商业机密;
(七)禁止参与有损卫生监督形象的活动;
(八)禁止利用工作之便从事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当接受同级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履行卫生监督协助检查职责的稽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按规定为卫生监督协管员配置工作服装。工作服装式样全省统一,具体式样详见附件。
第五章 培训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制度,对卫生监督协管员有计划地进行职业道德、法律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法违纪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处理,由本级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
5.卫生监督协管管理规定 篇五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镇)食品质量安全协管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员、村(社区)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员(以下简称“三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三员”队伍,促进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有效开展,提高工作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质量安全“三员”是指,在社会上招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辖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三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一般在30周岁至50周岁之间;
(三)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
(四)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一定的食品质量、卫生相关知识;
(六)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责任感。
第四条“三员”的聘用采取当地政府和企业推荐,质监部门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当地政府和企业推荐符合“三员”基本条件的“人员”,质监部门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聘书。
第五条 “三员”的人数。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设协管员一名,每个村(社区)设信息员一名,每个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设监督员一名。
第六条 “三员”人员由质监部门管理和使用,并承担部分质监部门的工作任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管员
1、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包括小作坊)进行基础信息调查,同时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并建立档案;
2、协助辖区监管人员对辖区内在册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并登记。对A、B级企业的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C级企业的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对D级企业(小作坊)的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
3、对在巡查中发现存在一般的问题的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回访,回访中发现企业对老问题未进行整改或者又发现新问题的,应及时报告辖区监管责任人;
4、负责对辖区“三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及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
5、协助质监部门做好食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统计工作;
6、负责向辖区监管责任人及时报告工作信息,要求季度未的25日前向质监部门书面上报一次监管信息;
7、办理上级质监部门交办的其他食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二)信息员
1、全面掌握本村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业状况,做好食品生产加工业普查整顿工作;对新办的企业督促企业按要求及时办理各种证件,依法组织生产;
2、负责对本村区域食品生产加工业的巡查,督促企业按照质量卫生规范、要求生产加工食品,提高产品质量;
3、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及时整改;
4、协助有关部门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业主的食品质量安全意识;
5、对发现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案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三)企业质量监督员
1、负责本企业质量管理、质量标准、质量规划的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并制定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2、制定各个工作环节的操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并组织企业开展内部质量检查评比工作;
3、负责从原材料、半成品到成品全过程的质量检验和分析评价工作,并对企业产品出厂签发合格证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4、负责企业化验室和化验员管理,督促化验员及时对产品进行检验,组织化验员进行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5、认真作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查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6、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组织全厂职工学习食品质量安全知识,提高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
7、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改变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备案;
8、配合有质监部门对企业巡查、回访及对企业专项整治。第七条
“三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日常管理,遵章守纪;
(二)不得无故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不得向企业索要、收受有价票证、财物等;
(四)不得隐瞒辖区内食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质量安全事故;
(五)不得向违法企业通风报信,私下联系;
(六)按规定按时报送巡查、回访、检查等相关信息;
(七)不得参与、纵容企业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
(八)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
“三员”聘用期为一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继续留用,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九条
“三员”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条
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三员”本人。
第十一条 “三员”日常考核结果分为:批评、警示、解聘三种形式。
第十二条 “三员”有以下行为的,给予警告: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六)项规定的;
(二)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巡查频次少于规定次数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办质监部门交办工作,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第十三条 “三员”有以下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
(一)违反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
(二)对责任区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未及时发现的。第十四条 “三员”有以下行为的,给予解聘:
(一)定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平时考核有三次警示或者两次严重警示的;
(三)违反第七条第(三)、(四)、(五)、(七)项规定的;
6.卫生监督协管制度 篇六
一、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职责
二、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职责
三、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员岗位责任制度
四、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员纪律要求
五、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
六、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巡查制度
七、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投诉举报接待制度
八、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案件上报转交制度
九、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制度
十、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学习培训制度
十二、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考核与奖惩制度
十三、卫生监督员六条禁令
十四、卫生监督员五不准
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餐馆、农家院、茶园、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农村自办宴席的餐饮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县卫生监督所并协助调查。
二、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并登记记录。
三、协助县卫生监督所对农村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协助县卫生监督所定期对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开展巡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学生开展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五、对辖区内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进行医疗卫生监管,重点依法检查医务人员资质、诊疗范围、消毒、诊疗规范、医疗废弃物处置、传染病防控工作。
六、对辖区内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查,发现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并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
七、对辖区内的卫生院、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药品经营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购进、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卫生监督所。
八、对辖区内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及时上报县卫生监督所。
九、对辖区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县卫生监督所。
十、完成县卫生监督所安排的其它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任务。
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乡镇餐饮服务单位(包括农家院、农村自办宴席)、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医疗服务市场等摸底调查,建立本底资料档案。
二、开展本乡镇医疗服务市场和公共卫生领域日常卫生监督巡查,发现并上报违法线索。
三、负责本乡镇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并登记记录。
四、按照县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对本乡镇管理相对人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宣传。
五、按照县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对本乡镇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六、督促、指导本乡镇公共卫生经营单位开展整改,协助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七、每月开展本乡镇辖区被监督单位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做好登记,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如未发现异常问题每月上报一次巡查情况,报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八、负责本乡镇群众举报投诉的登记、报告和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群众举报和突发公共卫生收集基本情况调查。
九、协助县卫生监督所定期对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开展巡查,发现隐患问题及时上报。
十、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对违法案件的初始调查和处置。
十一、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本乡镇的卫生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十二、完成县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员岗位责任制度
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供水单位及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建立底册和管理档案。
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指导行政相对人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培训;督促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体检,并办理“健康合格证明”。同时,负责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卫生监督信息员的培训工作。
3、实施经常性卫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进行执业活动,并制作《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
4、对拒不整改的或违法情节较重的行政相对人,应及时上报县卫生监督所,交由卫生监督人员依法处理,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5、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县卫生监督所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7.发现辖区内的非法行医案件,及时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做好非法行医案件的查处工作。
8.督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卫生监督信息员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并定期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9.完成县卫生局和县卫生监督所指定或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员纪律要求
一、认真履行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各项职责。
二、在实施卫生监督时要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程序合法。
三、遵守职业道德,严禁弄虚作假,玩忽职守。
四、坚持办事程序公开,巡查人员公开,巡查结果公开,举报电话公开。
五、巡察使不饮酒,严禁着卫生监督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娱乐。
六、不准以权谋私,收受被监督对象钱物。
七、不准利用职权对管理相对人借故刁难、拖延或设置障碍。
八、不准借执行公务之便吃、拿、卡、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执法公正的招待和宴请。
九、不准在卫生监督巡察使购买被监督对象的产品。
十、不准向被监督对象推销产品或建立经济关系。
十一、不得擅自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收缴、销毁相关产品。
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二、服务内容(一)食品安全监管
1、每季度对辖区内餐馆、农家院、学校托幼机构食堂等餐饮单位巡查不少于2次,协助村医对村民自办宴席进行指导检查。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县卫生监督所并协助调查。
2、组织辖区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督促进行健康体检,并办理健康证;督促卫生服务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
3、继续履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职责,对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进行许可审查、现场监督。对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根据违法事实、固定证据报县卫生监督所立案查处。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1、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及时联系具有合法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检查、鉴定。
2、掌握辖区内职业健康危害单位基本情况,每季度对职业健康危害单位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完善健康档案。
3、协助县卫生监督所对企业管理人员、职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危害防护知识的培训,提高企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4、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并做好咨询登记。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1、按照县卫生监督所部署,定期对辖区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学校供水单位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水质异常变化情况和群众举报投诉时及时报告并协助县卫生监督所处理;
2、督促供水单位每年定期对制、管水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协助县卫生监督所开展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及业务知识培训。
(四)学校卫生服务
1、每学期开学时和在校期间定期对辖区内所有学校传染病防控(预案、晨检午检实施及记录、因病缺课记录、学生健康档案)、饮用水卫生、托幼机构保健(一人一巾一杯、洗手消毒设施、幼儿个人卫生习惯、幼师健康证明及幼儿健康档案)、教学设施(采光照明、黑板、课桌椅)及学生生活设施(寝室人均面积、水冲式厕所、洗手设施)以及学生食堂食品安全情况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县卫生监督所。
2、指导学校定期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课程表、教材教案);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3、协助开展对学校学生食堂卫生状况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应及时固定证据并报告县卫生监督所立案查处。
(五)非法行医信息报告
1、建立辖区内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人员等基本情况一览表和被监管单位医疗废弃物处置、传染病报告基本情况统计表。
2、每季度对辖区个体诊所、村卫生室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和传染病报告等进行监督检查;经常对辖区非法行医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对非法行医流动摊点收集证据,及时上报县卫生监督所,并给予现场处罚;每季度组织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进行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消毒技术规范及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专业知识培训。
(六)公共场所卫生服务监督管理
1、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建立辖区公共场所被监督摸底登记表;每月定期开展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覆盖率100%。
2、协助卫生监督部门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对辖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办理健康证明,协助县卫生监督所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相关法律和卫生知识。及时上报并协助处理公共场所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3、督促辖区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依法申报办理卫生许可证,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现场审查。
4、督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落实禁烟措施,在大堂、包间张贴禁烟标识牌,教育业主和服务人员主动劝诫消费者为了自己和他人健康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三、服务要求
(一)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协管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确定基层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协管员,报省卫生厅法监处认定后,明确其协管员身份,办理相应的行政执法证件,明确职权范围,提供工作经费,健全卫生监督体系,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县卫生监督所要利用会议、考察学习等多种形式,对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的指导、培训并参与业务工作考核评估。
(三)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有关工作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明确责任分工。
(四)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职能,及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
五、考核指标
(一)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率=报告的事件或线索次数/发现的事件或线索次数×100%。
注:报告事件或线索包括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二)协助开展的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非法行医实地巡查次数每季度至少一次。
(三)业务工作具体考核内容以《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考核细则》为准。
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巡查制度
一、食品安全监管
每季度对辖区内的餐馆、农家院、学校托幼机构食堂等餐饮单位巡查不少于2次,协助村医对村民自办宴席进行指导检查。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有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应及时报告县卫生监督所并保护好现场协助调查。
二、职业卫生监督指导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解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应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发现职业病患者、可疑职业病患者以及发现或怀疑有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向职业病诊断和监管部门报告。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按照县卫生监督所部署,定期对农村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督促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发现无证供水单位以及发现或怀疑有生活饮用水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县卫生监督所,保护好现场并协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协助有关专门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学校托幼机构卫生服务
按照县卫生监督所部署,定期对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开展巡查,每委度不少于2次。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县卫生监督所;指导学校托幼机构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服务市场、采供血机构开展巡查,发现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及时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
六、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巡查 定期对辖区内公共场所进行巡查,督促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发现无证经营的公共场所以及发现或怀疑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县卫生监督所并协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
七、医疗卫生安全巡查
定期对辖区内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进行巡查每季度不少于2次。重点检查医务人员资质、诊疗范围、医疗废弃物处置、传染病防控等,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意见书。
八、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巡查
定期对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巡查不少于2次。重点检查是否按照GSP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县卫生监督所。
九、按照县卫生监督所部署,完成其它卫生监督协管巡查任务。
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投诉举报接待制度
一、受理范围
1、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等方面的卫生安全问题。
2、发生的各类饮用水污染、放射污染事件(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因饮(使)用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等造成的健康损害;
4、住宿、理发、娱乐、医疗等公共场所和服务行业无证经营行为;
5、其他违反各类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6、各类卫生监督知识的咨询。
二、工作要求和程序
1、要建立投诉举报接待制度,对外公布投诉举报受理电话、信箱,并准确地记录投诉举报信息。
2、对群众投诉举报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并造册登记。
3、来信、来电或来访人员咨询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4、要保护投诉举报人相关私人信息,未征得投诉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及家庭住址。
5、卫生监督协管员受理的投诉举报线索在调查核实后,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县卫生监督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做好处理工作,查处结果要记录留存并答复投诉人,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6、群众投诉举报违法事实较轻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要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予以答复;违法事实较重的要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卫生监督所,并协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查处。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投诉、举报应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规定的时限和方式上报,不得延误。
7、县卫生监督所查处完毕后,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卫生监督协管员,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将查处结果登记、归档,必要时向投诉人反馈。
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案件上报转交制度
一、行政执法案件转交程序
1、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对拒不执行或落实卫生行政部门的整改意见的或违法情节较重的行政相对人,应及时上报县卫生监督所,交由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处理。
2、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受理的投诉、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后,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并转交相关调查情况。
3、发现辖区内的非法行医案件,要立即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
4、在上报违法案件后,卫生监督协管员要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工作。
5、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应按照卫生监督意见,对卫生行政处罚过的单位进行复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县卫生监督所。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转交程序
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要按规定程序和规定时限迅速报告,服从卫生监督机构指挥,配合开展紧急应对工作。
1、村卫生室的卫生监督信息员发现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要立即上报所在地卫生监督协管员,紧急情况可直接上报县卫生监督所。
2、卫生监督协管员发现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接到卫生监督信息员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县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取紧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制度
1、卫生监督协管专职人员为本辖区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的责任报告人。
2、按时上报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机构及传染病管理、公共场所等卫生巡查信息;
3、一般信息和群众投诉举报违法事实较轻的信息,卫生监督协管员要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上报县卫生监督所;违法事实较重的要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情节特别重大的,要随发现随报告)县卫生监督所,报告率达到100%。
4、信息报告的内容,协管室要经核查无误后方可上报,不得上报虚假、未经核实的信息。
5、各类涉及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原始资料(如日常监督执法文书、上报的表格)应纳入档案管理,定期、完整的进行收集、整理、归档。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档案管理制度
卫生监督协管档案管理是指对卫生监督协管本底资料、检查信息、监督检查情况、群众投诉举报记录、工作记录和相关文件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保管。
1.工作内容和要求:
卫生监督协管档案资料应按上级文件、计划总结、会议记录、投诉举报、上报转交案件、宣传培训、报表、被监督单位本底资料、巡查监督档案、农村承办宴席档案等项目进行分类,并装订成册。
2.档案分类及内容:
(1)上级文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下发的文件。(2)计划总结:卫生监督协管机构工作计划、总结、情况汇报、检查安排、其他专项工作小结及图片资料等。
(3)会议记录:重大案件讨论记录及参加各类工作会议、培训、应留有记录。
(4)投诉举报: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记录。(5)上报转交案件:卫生监督协管员向县卫生监督所上报及转交的案件的交接文字性材料以及处理结果。
(6)宣传培训: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的计划、总结、宣传资料、工作记录及图片影像资料;卫生监督协管员参加省、市、县卫生监督所组织的培训活动课件、学习笔记;卫生监督协管员对卫生监督信息员开展培训活动的培训计划、通知、课件、签到册、试卷及图片资料。
(7)月度报表:每月报送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信息汇总表的存档。(8)被监督单位本底资料:做好辖区内服务单位的摸底登记,每个相对人监督档案中应包含:被监管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许可证号、联系电话。
(9)巡查监督档案:做好辖区内所监管单位的巡查,在巡查时做好被巡查单位的名称、巡查内容、巡查时间、巡查人姓名、被巡查人签名、巡查结果处理等。
(10)农村承办宴席档案:包括每次农村承办宴席相关管理办法、每次举行农村自办宴席的农村自办宴席申请备案登记表和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告知承诺书等资料。
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学习培训制度
一、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要接受省、市、县卫生监督所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期间做好学习培训记录,在培训结束后收集好培训的课件等相关资料。
二、卫生监督协管员在当地卫生院的组织下,负责督促村卫生室卫生监督信息员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并定期对其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卫生监督信息员培训由当地卫生监督协管机构组织实施,每个卫生监督信息员培训不少于4次。湟中县卫生监督协管考核与奖惩制度
一、县卫生监督所每年对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卫生监督服务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卫生监督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做出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五)经所误会研究决定,对当年工作档案资料收集完整,信息报告及时等。
三、卫生监督协管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县卫生局视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暂停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三)撤销卫生监督协管员资格。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卫生监督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卫生局予以解聘。
(一)符合退休条件的;
(二)调离公共卫生工作岗位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局撤销卫生监督协管员资格,收回卫生监督协管员证件:
(一)因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卫生监督员六条禁令
1、禁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
2、禁止索贿受贿、贪赃枉法
3、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4、禁止酒后上岗、脱岗、酒后驾车
5、禁止参与赌博与迷信活动
6、禁止非公务着执法服装进入被监督单位 对违反本规定的科室及人员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卫生监督员五不准
1、不准徇情枉法、以情代法、以情代罚
2、不准贪赃枉法、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3、不准予被监督者建立经济关系,兼职入股、经商牟利
4、不准以情代罚、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礼金
5、不准接受被监督单位进行娱乐活动的邀请
7.卫生监督协管管理规定 篇七
1 对象与方法
1.1对象2012年度对浦东新区47家医疗卫生机构 ( 现已调整为46家) 学校卫生监督协管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评估。
1.2方法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日常与年终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对工作数量及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考核评估。日常考核由所属管辖区域的中队根据日常上报资料及日常工作表现等进行考核; 年终考核由考核组 ( 专业科及非管辖区域中队组成) 现场随机抽查。数据采用Excel进行统计分析。
1.3考核指标结合年初工作计划要求, 根据基础信息排摸、卫生服务指导、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问题配合处置、整改追踪复查、法律法规宣教等协管服务内容设置各项考核指标, 对工作数量及质量进行考核。其中包括工作数量考核覆盖率, 工作质量考核卫生监督协管的及时率、参与率、准确率。
2 结果
2.1基本情况目前浦东新区学校总数384所 ( 其中高等院校23所, 各类中小学361所) 。学校卫生监督协管由新区47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展。47家医疗机构中最多的负责26所学校的协管, 最少的负责1所学校, 均数为8.2所。2012年度47家医疗机构共完成学校卫生监督协管建档384户, 排查845户次, 追踪复查122户次, 回收自查表385份, 完成其他卫生协管工作165次。
2.2数量考核情况91.5%的单位能按要求完成对辖区内学校每学期的全覆盖排查; 97.9%的单位能完成自查表回收、存在问题单位的追踪复查、对学校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各单位对交办的卫生城区复审配合等其他任务均能完成。根据数量考核情况显示, 89.4%医疗机构能完成覆盖率各项指标的要求, 仍有10.6%的单位覆盖率指标未达标。
2.3质量考核情况76.6%的单位能及时上报报表等材料; 报表信息均填写完整、重大卫生隐患事件及时上报均达100%。联合检查行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举报处理、交办的其他任务等3项指标均能有效完成。日常排查情况均真实准确的单位符合率仅为29.8%;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的符合率为76.6%; 各类排查表填写规范完整合格的单位为85.1%; 对存在卫生安全隐患单位进行追踪复查并上报率为100%。根据质量考核情况显示, 及时率、配合处置参与率、协管准确率3个指标总合格率分别为76.6%, 100%, 29.8%。
3 讨论
考核结果显示, 在工作数量方面, 89.4%医疗机构能完成覆盖率各项指标, 按照工作要求开展学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但仍有10.6%的单位覆盖率指标未达标, 存在问题的单位主要是未能做到对学校的全覆盖排查, 并有个别单位自查表未回收、存在问题单位的未追踪复查、未开展对学校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等。根据对10.6% ( 共5所) 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分析, 5所单位中最多的一家负责辖区内18所学校的协管工作, 最少的一家仅负责2所学校的协管工作。在每年度全覆盖2次的前提下, 相对于公共场所卫生、饮水卫生等协管而言工作量并不是很大, 但由于学校卫生协管人员为兼职人员, 同时需负责其他公共卫生协管等工作。覆盖率未达标一方面可能与协管人员工作疏忽有关, 另一方面可能协管员认为学校卫生协管考核分值在公共卫生监督协管中所占比值不高 ( 16%) , 从而不重视有关。在工作质量方面, 各单位工作及时率、配合处置参与率、协管准确率3个指标总合格率分别为76.6%, 100%, 29.8%。其中配合处置中的3个指标、及时率2个指标及准确率一个指标完成最好, 显示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在学校管理方面风险意识较强, 均能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事件、联合行动、追踪复查卫生安全并上报等工作。但考核也发现, 70.2%单位存在排查内容与现场情况不一致, 23.4%的单位存在卫生问题未及时发现反馈, 23.4%的单位工作报表上报不及时, 14.9%的单位排查表填写不规范等情况; 分析以上排查内容与现场情况不一致、存在卫生问题未及时发现反馈等问题, 可能原因为协管人员本身学校卫生业务能力不强, 对学校卫生协管个别检查项目的内容不理解, 或者对协管工作不重视, 现场协管工作未按排查表要求实地逐项核实, 甚至未至现场进行排查; 以上报表不及时、排查表填写不规范等问题, 可能还与协管员本身责任意识不强有关。综合分析, 目前学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中尚存在协管人员学校卫生业务能力不强、工作忽视、责任心不强等原因。各单位在学校卫生监督协管在完成工作数量前提下, 工作质量尚需进一步提高。
随着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不断推进, 学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也将不断深化, 根据市局要求2013年度学校卫生监督协管的频率将从每学期1次改为每学期2次; 在具体协管内容上从原先的对学校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卫生管理工作排查, 拓宽到对学校教学环境、生活设施卫生的卫生协管排查; 同时提出了要协助推进《学校卫生管理档案》建设等工作, 随着学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不断深化, 对学校卫生监督协管质量要求将日益提高。但目前考核发现, 大部分单位的学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对学校卫生监督协管的准确性、真实性、规范性方面尚需进一步加强, 从而推动学校卫生监督协管的规范化发展。综合目前学校卫生协管工作情况, 建议: ( 1) 加强对学校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的指导培训及管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人员是保证协管服务工作质量的重要要素, 加强学校卫生监督协管队伍管理, 加强对其指导和培训[3,4]。对学校卫生监督协管员的选聘条件、工作职责、考核细则、工作规范、制度建设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要定期组织开展业务技能培训, 使从事学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人员及时掌握相关服务流程和工作要求, 从而提高对管理相对人的服务指导水平和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能力。 ( 2) 要建立科学考核反馈机制。在考核过程中要制定科学化的考核及反馈机制, 使得考核工作能真正反映学校卫生监督协管水平, 及时发现问题, 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同时考核结果应与机构资金拨付及收入分配挂钩,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人员, 予以表彰或奖励[4], 使得学校卫生监督协管队伍的积极性不断提高。 ( 3) 加强学校卫生监督协管联动。监督员与协管员之间、监督所及卫生监督协管机构之间要及时沟通学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情况, 建立及时沟通机制, 完善学校卫生监督与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之间的衔接机制, 加强联动[2], 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线索要及时核查处理, 提高卫生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反应性。
关键词:卫生服务管理,中小学卫生保健服务,组织和管理
参考文献
[1]卫生部.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监督发 (2012) 62号[S].2012-09-24.
[2]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 (2012) 42号[S].2012-12-13.
[3]郭爱萍, 朱美芬, 苗嘉魁, 等.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现况调查分析[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12, 19 (4) :357-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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