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行政庭审笔录

2024-11-05

模拟法庭行政庭审笔录(精选8篇)

1.模拟法庭行政庭审笔录 篇一

法 庭 审 理 笔 录时间: 2014年 12月 22日 20时00分至 21时 00分 地点:41#403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旁听人数:0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 判 长 程璐

审 判 员 元赟

书 记 员:房永超 张琨

一、开庭准备及开庭

书记员:请安静,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即将开庭,现在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请原、被告把开庭传票呈交法庭。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许可,不得记录、录音、摄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的行为。(4)不得随意发言、提问。(5)不得随意吸烟和随地吐痰。(6)关闭移动电话和传呼机。

(7)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8)如违反法庭纪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全体起立!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

审判长:哈尔滨工程大学双学位二组模拟中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开审理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案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王仲发,20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法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油坊街。委托本市哈尔滨工程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钱倩倩作一般代理人。审判长:原告代理人,你的姓名,身份,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人:周万强,哈尔滨工程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代理出庭,辩论,质证,可以代理和解。

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艾夕东,20岁,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法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州世光路。委托本市哈尔滨工程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慎英才作一般代理人。审判长:被告代理人,你的身份,职业,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慎英才,哈尔滨工程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代理出庭,辩论,质证,可以代理和解。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哈工程大学学生二组模拟法庭公开审理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案现在开庭。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程璐,元赟组成合议庭,程璐担任审判长,本院书记员房永超,张琨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 1

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事实调查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告: 民事起诉状

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油坊街。法定代表人:王仲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州世光路。

法定代表人:艾夕东,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有名称“哈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万元; 3.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8400元; 4.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 5.以罚款制裁被告;

6.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是中国知名商品;“哈啤”作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认可。200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七种商品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现根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不正确使用自己的商品名称,把自己的商品名称设计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将该经营者的商品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应认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我方诉讼请求。此致

哈尔滨工程大学双学位二组模拟中级法院

自诉人: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法人王仲发

代书人:哈尔滨工程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万强 附:起诉书副本1份

审判长:原告对起诉状内容还有补充的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宣读答辩状。

被告: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法人艾夕东 职务: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总经理 单位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州世光路

针对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诉我单位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将“哈啤”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哈啤”既不是注册商标,相关部门也并未有相关文件批准“哈啤”为某厂商的特定商标,故原告诉求无事实依据。

二、被告商品的名称是“哈金啤酒”、“哈豪啤酒”,与原告诉称的“哈啤”无关,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有注册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证以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通知书、商标样本等文件可以证明。

三、原告诉请赔偿的损失没有计算标准,开支的调查费与本案无关,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即使原告所谓“不正当竞争”成立,由于销路不好,被告对外销售的产品已遭退货,因此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有发货凭证、退货收据及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

五、同时我方对于政府部门介入并干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感到不正当。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函可以证明。

基于上述事实,我方认为原告所诉不正当竞争缺乏法律以及事实依据,被告方并未构成所谓不正当竞争以及侵权。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哈尔滨工程大学双学位二组模拟中级法院

答辩人: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法人艾夕东

委托代理人:慎英才 附:答辩状副本1份

审判长: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被告:无补充。

审判长:现在双方当事人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据,首先由原告提供相关证据。原告代理人:本方提供证据如下,1.“‘哈啤’的沿革与发展”资料、中国酿酒工业协会证明、《黑龙江省志》、《哈尔滨市志》、《中国工商时报》,用以证明原告生产啤酒的历史悠久,哈尔滨啤酒是中国最早的啤酒品牌。2.产品质量认证证书、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全国酿酒行业信息、国外销售网络图、国内销售网络图、出口订货协议书、出口商品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外埠订货协议书、外埠订货销售发票、广告宣传发布情况统计表、广告宣传发布业务合同、户外广告、展览会上的宣传广告,用以证明原告生产的啤酒品种众多、质量过硬、销售范围广。

3.中国名牌产品证书2份、黑龙江省知名品牌产品证书4份、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2份、哈尔滨市知名品牌产品证书6份、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证书1份、优质产品推荐证书2份,用以证明原告的商标、商品所获得的荣誉。

4.产品生产销售库存报表、外埠订货协议书、外埠订货销售发票、商品标识,用以证明原告一直将“哈啤”作为其商品的特有名称。

5.使用“哈啤”为商品特有名称所作的电视广告、广播广告文案、报纸宣传广告以及因特网上的广告,以“哈啤”为名称举办的各种宣传促销活动、宣传海报,用以证明原告曾对“哈啤”这一名称进行过大量广告宣传。

6.媒体报道、广告宣传,用以证明媒体和其他商家在自己的报道和宣传中,也将原告的商品称为“哈啤”。

7.商标注册证3份,用以证明原告为“哈啤”进行的商标注册。

8.市场认知情况调查2份,用以证明市场认同“哈啤”就是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

9.产品实物9种、发票12份、证人证言、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使用了“哈啤”这一名称,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10.投诉书、协查函、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处理单、“关于侵犯‘哈啤’合法权益的情况报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限期整改通知书、扣留财物通知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扣留清单、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哈尔滨市工商局曾要求各地工商局协查“哈啤金酒”的侵权情况,被告的违法行为已经得到行政机关确认,行政机关对被告生产的“哈啤金酒”、“哈啤豪酒”进行过行政处理。

11.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用以证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的费用依据。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有异议。一个产品是否为知名商品,与该产品的历史是否悠久、是否获得过各种荣誉没有关系;是否为知名商品,不能由原告哈尔滨公司自己说,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将“哈啤”作为产品名称,并称其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都是原告自己的行为,不能代表真实情况;在原告的注册商标上,只有HAPI的拼音,没有“哈啤”这两个汉字;原告无法证明“哈啤”这两个

四、汉字是其商品专有名称;如果原告的商标是“哈尔滨”牌,原告不能擅自将这个商标简化为“哈啤”二字;原告的广告宣传中尽管强调了“喝哈啤”,但这是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而由自己简化的名称;所谓市场认知情况的调查,不仅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在效力上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原告一再请求,哈尔滨市政府向宾县政府施加压力对被告进行处罚,处罚前还开了协调会,这是行政干预,不是真正合法的行政行为;哈尔滨市工商局是在受到市政府干预下,才认定被告侵权;原告开支的各项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况且都是原告自己实施的行为,无法证明是真实的,这些费用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下面被告提供证据 被告代理人:我方证据如下

1.注册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证,用以证明“哈金”商标的申请日是2002年9月26日,现已经国家商标局正式核准为注册商标,注册人是沈阳市和平区东升食品采购批发站,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32类。

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通知书、商标样本,用以证明被告是于2002年10月23日,经与沈阳市和平区东升食品采购批发站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合法使用“哈金”商标。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2年12月12日备案。在使用“哈金”商标的商品上,有被告的厂名、厂址、电话,不构成对原告侵权。

3.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用以证明“哈豪”商标是由申请人李云峰于2002年11月29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国家商标局已经正式受理。2002年12月31日,李云峰与被告签订商标使用协议,同意被告使用“哈豪”商标。

4.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函,用以证明工商局介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政府干预的结果。

5.发货凭证、退货收据及照片,用以证明被告是以“哈金”啤酒名称和自己的厂名、厂址对外销售自己的产品;由于销路不好,被告对外销售的产品已遭退货,因此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要证明的内容有何意见?

原告代理人:有异议,被告圣士丹公司得到授权使用的商标,即经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是横排的哈金和拼音“哈金HAJIN";被告如果要使用这个商标,应当同时使用;被告将横排的“哈金啤酒”竖排成“哈啤金酒”,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受到处罚;“哈豪”只是一个正在受理的商标,尚未被授予商标权,而被告现在就将其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这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再有,本案是不正当竞争纠纷,我方并未以商标侵权起诉;政府本身是协调行政部门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告的处罚都是依法作出的,看不出受政府强迫;公证证明,被告侵权商品的销售地有南充和锦州,而被告的证据只证明锦州有31万元退货。

三、法庭辩论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本案归纳如下争执焦点1.“哈啤”是否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2.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由原告就第一个争执焦点作辩论发言。

原告代理人:审判长、审判员:哈尔滨啤酒是中国最早的啤酒品牌。经过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多年的宣传,哈啤已深入人心,并通过良好经营与优秀品质获得市场认可,现有国家、省、市名牌产品证书10余份,这已充分证明“哈啤”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作辩论发言。

被告代理人:审判长、审判员:在原告的注册商标上,只有HAPI的拼音,没有“哈啤”这两个汉字,同时原告无法证明“哈啤”这两个汉字是其商品专有名称,并未有相关部门批准将“哈啤”作为其专用名称,故“哈啤”并非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审判长:对于第一个争论焦点双方已无新的辩论。下面由原告就第一个争执焦点作辩论发言。原告代理人:审判长、审判员:被告将横排的“哈金啤酒”竖排成“哈啤金酒”,其行为构成侵权,这会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产品为本方产品,按相关法律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哈豪”只是一个正在受理的商标,尚未被授予商标权,而被告现在就将其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这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更应当受到处罚。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作辩论发言

被告代理人:审判长、审判员:在原告的注册商标上,只有HAPI的拼音,没有“哈啤”这两个汉字,故本方将瓶身上印制“哈金啤酒”并非为不正当竞争。且本方产品并未销售出去,未构成所谓不正当竞争之实。审判长: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意见陈述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书中要求。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审判长: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审判长:原告,有何调解意见?

原告:在诉讼前,双方已进行过多次协商,但被告没有调解诚意,现我不愿意进行调解,听候判决。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下面进行宣判。

原告哈尔滨啤酒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王仲发、艾夕东以及诉讼代理人周万强、慎英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是中国知名商品;“哈啤”作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认可。200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七种商品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有名称“哈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万元;3.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8 400元;4.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5.

以罚款制裁被告;6.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将“哈啤”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哈啤”不是注册商标。被告商品的名称是“哈金啤酒”、“哈豪啤酒”,与原告诉称的“哈啤”无关,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再有,原告诉请赔偿的损失没有计算标准,开支的调查费与本案无关,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建成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近年来,哈尔滨公司在各种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尔滨啤酒品牌,广告中不断以“哈啤”二字简称这个晶牌,使这个品牌和“哈啤”二字的知名度日渐提高,销售区域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到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哈尔滨啤酒已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熟知。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名第三位。

被告圣士丹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自2002年以来,在圣士丹公司生产的多种听装、瓶装啤酒包装装潢上,有分两排印刷的四个文字,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金酒”二字在下,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豪酒”二字在下,这些啤酒在哈尔滨本地和外省市销售。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为此给予圣士丹公司行政处罚,并查封了其部分产品。

本院认为,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地域、产销量、市场占有率、商品在同类产品中的排名、商家为商品宣传所作的广告投入,以及该商品为消费者熟知的程度等情况判断,原告哈尔滨公司生产的哈尔滨啤酒,可以被认定为知名商品。“哈啤”作为哈尔滨啤酒的简称,经过哈尔滨公司多年不断的广告宣传,已经深入人心,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同,成为哈尔滨啤酒这个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8日判决:

一、被告圣士丹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各类啤酒上使用原告哈尔滨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哈啤”;

二、被告圣士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哈尔滨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三、驳回原告哈尔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 894元,由原告哈尔滨公司负担5339.62元,被告圣士丹公司负担5554.38元。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工程大学双学位二组模拟高级法院。

五、高院二审

宣判后,圣士丹公司不服判决,以一审认定该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30万元没有足够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为由,向哈尔滨工程大学双学位二组模拟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哈尔滨工程大学双学位二组模拟高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程璐,元赟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圣士丹公司认可哈尔滨啤酒为知名商品,“哈啤”是该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二、上诉人圣士丹公司承认在以往的商品外包装上使用过分两行横排的“哈啤金酒”及“哈啤豪酒”,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

三、上诉人圣士丹公司保证在本调解书签收后规范使用其商标,不再在其生产、销售、仓储、运输的任何啤酒类商品上使用与“哈啤”相同或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文字;

四、基于上诉人圣士丹公司上述承认和保证,被上诉人哈尔滨公司同意放弃一审判决由圣士丹公司赔偿哈尔滨公司的30万元经济损失。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哈尔滨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圣士丹公司负担。

2014年12月22日

2.模拟审判民事案件庭审笔录(全) 篇二

时 间: 年 月 日

地点:人民法院第 法庭

审 判 长:沈建国 审判员:孔磊 人民陪审员:任翠兰

书 记 员:

记:原告朱杭诉被告皋城市长阔出租车公司违约赔偿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记:传原告(诉讼代表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就坐。记:请原告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 到庭就坐。记: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诉讼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记: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相互间不得进行谩骂、侮辱等人身攻击。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⑤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入庭。

记: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长:全体人员坐下。宣读各方当事人出庭人员名单。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被:

长: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长:(敲击法槌)皋城市朝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皋城市朝安区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杭诉被告皋城市长阔出租车公司违约纠纷一案。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沈建国、审判员孔磊、审判员任翠兰 组成合议庭,审判员 沈建国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 担任法庭纪录。

长: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已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告知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长:双方当事人本院的诉讼须知收到没有?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原告? 原: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长:被告?

被: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长: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回避

长: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回避

长:双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对本案先行调解? 原: 被: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

长:鉴于原告(或被告)不愿意调解处理,故法庭不再主持调解。

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长:原告简要陈述案件事实或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原:宣读起诉状

诉讼请求:

长: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中的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或宣读答辩状。长:

长:根据原告的诉称和被告的辩称,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1、2、3、。双方当事人对本庭的上述归纳有无异议? 原: 被:

长:对上述无争议的事实,本庭予以认定。

长:经双方当事人陈述,本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2、3、长:双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 被:

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举证和质证应当注意:(1)举证和质证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主张和本案的争执焦点进行;(2)举证时应当宣读证据的名称、证据的主要内容,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3)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等方面提出意见。

长:先由原告方就自己的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有关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原:原告方示并宣读如下证据:

证据

1、,用以证明 证据

2、,用以证明 长:被告对原告刚才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

长:原告,你对被告的质证意见有无补充意见或反驳意见? 原:

长:被告有无新的意见? 被:

长:下面由被告举证,原告进行质证。被:被告出示并宣读如下证据:

证据

1、,用以证明 证据

2、,用以证明 长:原告和第三人对被告刚才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

长:被告,你对原告和第三人的质证意见有无补充意见或反驳意见? 被:

长:原告有无新的意见? 原:

长:原告是否需要证人出庭作证? 原:需要

长:传原告方证人出庭作证。长:请证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证件

长:请证人回答下列问题: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地点、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

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在作证时,应客观陈述亲身所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的语言: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证人对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是否清楚? 证:听清楚了。

长:请证人把你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陈述。证:

长:先由原告就所需证明的内容向证人发问 长:由被告向证人发问

长:原告和被告是否需向证人补充发问?

长:请证人对证言笔录经行核对。请证人退庭。长:被告是否需要证人出庭作证? 被:需要

长:传被告方证人出庭作证。长:请证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证件

长:请证人回答下列问题: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地点、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

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在作证时,应客观陈述亲身所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的语言: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证人对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是否清楚? 证:听清楚了。

长:请证人把你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陈述。证:

长:先由被告就所需证明的内容向证人发问 长:由原告告向证人发问

长:被告和原告是否需向证人补充发问?

长:请证人对证言笔录经行核对。请证人退庭。

长:经法庭调查,本庭综合认证和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长:各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 被:

长:原告对诉讼请求有无放弃或者部分放弃? 原:

长:被告对诉讼请求有无放弃或者部分放弃?

被: 长:法庭调查结束。

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在法庭调查认定的基础上围绕审判员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辩论的重点是案件性质,适用法律及各方责任问题)长: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长:下面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因被告拒不到庭且未提出答辩,本案不进行法庭辩论”)

长:现在进行第二轮辩论发言,各方当事人注意不可重复第一轮辩论意见。

(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如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审判员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调查结束后,继续进行法庭辩论。)

长:经过二轮辩论,本庭认为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观点,本庭也已认真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和看法,并将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法庭辩论终结。长: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原: 被:

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的原则为自愿合法。下面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原: 被: 长:请原告陈述自己的调节方案。原:

长:请原告陈述自己的调节方案。被: 长:

①{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长:皋城市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原告朱杭与被告皋城市长阔出租车公司纠纷一案的开庭审理到此结束,现在闭庭(敲击法槌)。记: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当庭(或者5日内)阅读庭审笔录,并签字、盖章。

(待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为闭庭,如不制作调解书的则宣布闭庭)。} ②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未成

长:鉴于原告(或被告)不愿意调解处理,故法庭不再主持调解。现在休庭5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敲击法槌)。长:(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根据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的情况,合议庭刚才对本案的性质、法律关系以及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评议,确认查明的事实为: 长: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

依据 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全体起立)长:宣判完毕(敲击法槌)。

长:皋城市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原告朱杭与被告皋城市长阔出租车公司纠纷一案开庭审理到此结束,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记: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当庭(或者5日内)阅读庭审笔录,并签字、盖章。原告: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诉讼代理人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3.民事模拟法庭庭审观后感 篇三

以前常听老师和法制节目讲程序的重要性,如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这个学期我们终于进行了民事诉讼法的学习,这也是我们学习的第二部诉讼法,对于课本的知识可以通过不断的记忆与做练习来巩固与提高,但是一切理论都需要实践来检验和巩固,民事诉讼法的学习更是需要进行实践。这次组织的模拟法庭,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机会。很荣幸我能真正的参与到其中,且扮演一名原告辩护律师,并且通过对整个模拟法庭庭审过程的观看与参与,也对以前学的知识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对这个案件也想表达一些自己的看法。

上午,我们结束了我们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学习,在放学后我们班一起到学院的模拟法庭室,进行了我们期待已久的模拟法庭。关于这个案件,案情大概是这样的原告褚文与被告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供电公司)、县城投公司(以下简称县城投公司)、昌盛公司、郭振强、黄忠法、周婷因触电致人身损害要求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2月22日向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案情而言,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相对不太明确、双方争议争议较大,但也是一个比较常见的民事纠纷,且案件为一审案件,所以法院在审判时适用了一审时的普通程序。普通程序在开庭审理环节采用合议庭制,由书记员记录。当事人在审理日前已将所有应当携带证据经行庭前证据交换。开庭时,法官可以根据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点,经当事人确认后,围绕争点举证、质证和辩论。确定争点、调查证据、进行辩论可以一并进行,遵守固定的顺序,受普通程序顺序的制约。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情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最后在双方分歧意见较大的情况下,没能达成法庭调解,由主审法官当庭宣判,模拟法庭结束。

4.民事庭审笔录 篇四

时间:2012年7月10日 地点:北京市昌平区法院第十法庭 案由:离婚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 审判员:李珉琳 书记员:毛心格

记:原告李雪与被告徐浩然离婚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

记:传原告李雪、被告徐浩然到庭就坐。

记:请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连滨、被告委托代理人刘伟到庭就坐。记: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入庭。

记: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审:全体人员坐下。宣读各方当事人出庭人员名单。原告李雪,诉讼代理人张连滨,被告徐浩然,诉讼代理人刘伟,审: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原(代):无异议。被: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审:经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相互间不得进行谩骂、侮辱等人身攻击。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⑤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听清楚了吗? 原:听清楚了。原(代):挺清楚了。被:听清楚了。

被(代):听清楚了。

长:(敲击法槌)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庭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市

区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雪与被告徐浩然离婚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李珉琳担任审判长独任审判,书记员毛心格担任法庭纪录。

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已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告知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审:各方当事人,本院的诉讼须知收到没有?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原(代):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被: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被(代):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审:原、被告双方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审:现在由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原告:

审:现在由被告答辩陈述。被:

审:原告有无证据提交: 原:

审:现在由被告质证。被:

审:原告有无其他证据提交? 原:

审:传证人×××到庭。审:办理证人具结书。审:证人姓名 证人:

审:证人陈述证言?。证人:

审:原、被告双方是否向证人发问? 原: 原(代):

被: 被(代): 审:证人退庭。审:传证人×××到庭。审:办理证人具结书。审:证人姓名 证人:

审:证人陈述证言?。证人:

审:原、被告双方是否向证人发问? 原: 原(代): 被: 被(代): 审:证人退庭。

审:原告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交? 原:没有了。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

审:现在由审判员向原、被告发问。审:原告,原:

审:被告,被: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审:现在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原: 原(代):

审:现在由被告方发言? 被: 被(代):

审: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 原(代): 被: 被(代):

审:法庭辩论结束,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原: 被:

审: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不同意。被:不同意。

审: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组织调解。审:现在宣布休庭15分钟,对本案进行评议,6

分钟后继续开庭,15宣布对本案的载判结果。审:现在宣布休庭。书:请审判长退庭。

书: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退庭。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继续开庭。本庭在休庭期间,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已经作出结论,现在宣判。(敲法槌)全体起立。审:宣读判决书(见判决书,略),本判决的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完毕。书记员:全体坐下。

审:原、被告双方对判决有无意见? 原:没有意见,不上诉。被:没有意见,不上诉。审:现在宣布闭庭。(敲法槌)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诉讼参与人退庭。

原:

原(代): 被: 被(代):

审判员:李珉琳 8

5.庭审笔录 篇五

地点:扶沟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同林

书记员:孙彦海

首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略……)

扶沟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振、高同红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首先查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及代理人情况

?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水莲到庭没有。

: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吉凤春,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到庭没有

:到庭

?被告吴建波,男,汉族,1974年5月2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曲兴镇耿楼村5组69号,是否到庭

:未到庭

?被告孙国立,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袁坊乡付砦村4组,是否到庭

:未到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扶沟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高同林独任审判,由书记员

孙彦海出庭担任法庭记录。双方当事人如认为本案审判员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经批准。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

?交待当事人权利义务(略……),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简要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详见起诉状(略……)

?原告除诉状所诉事实及理由外还有无补充及变更

:有,违约金增加从2014年5月1日至清偿完毕止,违约金按月息2分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原告你是否听清楚

:听清了

?原告方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有,向法庭提交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一份,欠款明细一份。交强险保单一份,商业险保单一份,车辆安全互助凭证一份。

证明目的:(1)证明被告吴建波购买原告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号为豫AM8897。(2)被告辆车首付车款为98000元,被告已将车款还清,下欠我公司替交的保险费为26622.59元(3)孙国立应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原告,你公司起诉的这辆车在哪个地方。

:由被告控制。

?你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有什么依据。

:根据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约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此规定因违约金过高,违背法律规定,我公司调整为按月息二分计算。

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辩论意见

:原告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布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最后意见

:支持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因被告未到庭,本庭不再组织调解。

现在宣布休庭,另行择日宣判。

6.庭审笔录(刑事附带民事) 篇六

开庭时间:2017年3月13日9时 开庭地点: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史红 人民陪审员 王清杰 王忠运 书记员 张坤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入庭。书记员:查明、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本案被告人已提押到法庭候审室;本案证人也已到庭等候传唤,庭前准备工作全部就绪,请开庭。<开庭审理> 审判长:现在开庭。

审:传被告人申凌云到庭。现在核对被告人基本情况。审:被告人姓名等项?

被:申凌云,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身份证号码:***36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18号公路局三处4号楼1单元102室。审:是否曾受到法律处分?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是否收到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何时收到的?是否收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民事诉状及收到时间? 被:(略)

审:法警给被告人打开戒具。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被:不申请。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同时,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桂臣,以上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吗?被告人申凌云,你听清楚了吗? 原、被告:听清楚了。<法庭调查>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读诉状,略)

审:被告人申凌云,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清楚了吗? 被:清楚了。

审:现在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桂臣或其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诉状略)

审:被告人申凌云,你听清楚了吗? 被:清楚了。

审:被告人申凌云,现在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向法庭如实陈述。被:(陈述略)。

审:下面先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公:(讯问略)

审:被害人杨桂臣有无向被告人作补充性发问? 原:没有了。

审: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有无向被告人进行发问的? 代:没有了。

审:辩护人有无发问的? 辩:没有。

审:现在由被害人陈述案件经过情况。原:(过程略)

审:被告人申凌云,你对被害人的陈述有无意见?辩护人你对被害人有无询问的? 被:没有意见。

审:现在开始举证质证。公诉人请提供证据。(举证质证过程略)

审:被告人申凌云,你对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听清楚了吗?有什么意见?

被:听清楚了,没有意见。审: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什么意见? 辩:没有意见。

审:法警,将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交付法庭。审:公诉人,你还有什么证据要提供吗?(公诉人出示物证)

审:法警,将公诉人出示的物证让被告人辨认。审:被告人申凌云,这些微信和内容是否属实? 被:属实。

审: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物证有无异议? 辩:无。

审:法警,请将物证交付法庭。公诉人,你还有什么证据或证人提供? 公:有证人一名。审:传证人黄莉到庭。(证人到庭)

审:证人,你的姓名等情况? 证:(自我介绍略)

审:证人你要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请在保证书上签字。证人黄莉,请你把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作证。审:①公诉人可以就有关问题向证人发问;②(被害人)原告人是否向证人发问?③被告人申凌云,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意见?有无发问的?④辩护人有无发问?⑤请证人退庭 审:公诉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当庭宣读、出示? 公:没有了。

审:被害人是否有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供的? 原:没有了。

审:被告人申凌云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被:没有。

审:辩护人是否有上述申请? 辩:没有。

审:下面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供赔偿请求的证据。

审:被告人申凌云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法庭辩论>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①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②由被害人发言;③由被告人申凌云自行辩护;④现在由被告人申凌云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审:被告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被:没有了。

审:现在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辩论。

1、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桂臣进行民事辩论发言;

2、由原告代理人发言;

3、由被告人答辩。

审:原告或代理人发表意见或代理词。审:法庭辩论结束。

审: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赔偿可以进行调解。①被告,你是否愿意赔偿?是否愿意调解?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能否全部赔偿?②原告人有什么意见?

被:我愿意赔偿,但是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100000元,我觉得数额太高了,超出了我的经济能力。审:由于双方就赔偿数额分歧太大,调解不成,附带民事赔偿将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被告人陈述略)

7.书记员民事庭审笔录 篇七

庭审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书记员:现在,查明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到庭情况。原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书记员:请坐好,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象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庭提出;

5、不准吸烟、随地吐痰;

6、请关闭手机、呼机等有声物品。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入席。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今天,本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原告 与被告 之间的 一案。

审判长:核对一下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原告和被告自报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原告: 法》的规定,在这里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并说明理由)被告:

审判长:下面,宣读原告和被告授权委托书中的代理权限。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到庭的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 被告:

审判长:经法庭审查,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诉讼手续合法,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

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本庭由本院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审判员 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 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有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的权利。

3、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上诉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4、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

5、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6、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

7、经法庭准许,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

8、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9、当事人有提供证据并索取收据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有申请审判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和我本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你们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被告: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2、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如故意扰乱诉讼秩序,视其情节给予罚款、拘留等。

3、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还应当遵守下列法庭规则。

1、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

2、当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应当按照法庭安排的顺序进行。

3、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应当围绕上诉请求和主张、争议焦点、适用法律建议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对发现有遗漏的内容可以补充陈述;陈述的事实应当客观、真实、完整;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

4、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责任。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在限定期限内提供证据,或者虽提供了证据但经法庭质证和认证后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将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后果。

5、凡是证据材料,一律要经过当庭质证;任何一方对举出的证据材料均可以互相审验、对质、排疑、确认;质证应对各种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进行辩论和反驳,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不得使用威胁、损害人格尊严和人身攻击性语言;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核、质疑、辩驳,必须当庭明示承认或否认的态度,否则,将可能承担被视为默认的后果。

6、进行辩论,要摆事实、讲道理,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在辩论中,如果又提出新的证据材料,则要重新质证,然后再行辩论。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因此,你们行使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秩序。

以上法庭规则,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有证人,安排证人在法庭外候庭)

原告: 被告:

8.浅议庭审笔录的补正 篇八

补正庭审笔录,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几乎随案可见,补正制度也是诉讼法确立的制度之一,由此可见其重要性。但有一种现象很让人奇怪,即很少有人对该项制度予以关注。笔者曾翻阅过多种诉讼法教材,各教材对该制度均未作深入的理论阐述。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一方面诉讼法中该制度的相关条款太少,无法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如民诉法仅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这样简单的规定。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更为简单,仅有“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一句。另一方面,不少法官认为该制度太过简单,实在没有值得关注的价值,因而很少有人对该制度进行论述。

但是笔者认为讨论该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不同诉讼法的规定中,相同的制度却体现出矛盾与疏漏。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对有权申请补正的主体规定不尽相同。民诉法规定的主体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刑事诉讼法中仅有当事人,二者的差异和矛盾十分明显。对决定不予补正如何处理,民诉法的规定十分简单,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而刑事诉讼法却对此未作任何的规定,存在更为明显的疏漏。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急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但法律对此却没有规定。如补正可能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现有的诉讼法没有设置相应的制度予以救济,存在缺陷。在有的案件中,对方当事人对补正提出异议,而法院无法对异议进行处理,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公正司法产生怀疑。

再次,实践中对庭审笔录补正做法不一,极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随意补正的现象突出。有些庭审笔录经当事人核对后,当事人提出异议书记员就改,对当事人提出的补正申请不加辨别不管对错,导致有的当事人在庭后认识到自己陈述的不利方面,而对自己的言辞进行修改,影响了案件事实的认定,影响了公正裁判。二是书记员在庭审笔录原文上直接涂划、修改,严重影响庭审笔录原貌,破坏了诉讼文书的严肃性,有损法院形象。三是庭审笔录补正后,是否告知对方当事人,做法不一。有的告知了对方当事人,有的没有告知,理由是法律没有要求将此告知对方。四是对补正异议的处理方式不一。有的由书记员决定是否予以补正,有的由审判员(本文所称审判员包括合议庭组成人员和独任审判员,为叙述方便,统一使用审判员称谓,不作具体区分)决定是否予以补正。对不予补正的,如何将当事人申请及异议“记录在案”,也存在着不同的做法。这些不规范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

鉴于上述原因,本文拟就该制度的相关问题发表个人的浅见。

一、庭审笔录补正的必然性庭审笔录是人民法院书记员对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所作的一种真实记录。庭审笔录是靠书记员人工记录下来的,虽然法院书记员都经过专门的培训,但在记录过程中也难免保证不出疏漏,不犯错误。一方面,普通人说话的语速平均为每分钟180—200个字,而手的书写速度平均为每分钟50—60个字,说话的速度是手写速度的三倍。因此,手写速度远跟不上说话速度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和规律,决定了庭审笔录不可能是“原声带”。当书记员的手写速度跟不上当事人的说话速度而审判员与书记员之间缺乏配合,审判员不能有效控制庭审节奏时,或者书记员对当事人的陈述不善于恰当归纳时就会出现漏记的情况。同时,庭审笔录中出现误记的情况也经常发生。有时书记员对当事人所陈述的内容不熟悉,未听清而出现误记;有时案件中出现读音比较接近的词、词语特别是同音字、同音词时,常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况;有时由于书记员在记录时思想不集中,使得脑与手不能协调配合,心中想的和写在纸上的不一样,而出现笔误。由此看来,庭审笔录出现遗漏甚至差错有其必然性的一面,是一种“多发病”、“常见病”。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补正庭审笔录的要求几乎随案可见,也正因为此,讨论补正制度,对其认真反思,就显得很有必要。

二、庭审笔录补正的重要性补正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民诉法、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补正”,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建立完善的补正制度,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该项权利,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其他诉讼权利。

补正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一份合格的庭审笔录不仅反映庭审记录的整个过程,更是法官定案、裁判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的补正制度,充分发挥补正制度的价值,有助于提高庭审笔录的质量,有助于人民法院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为正确处理案件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庭审笔录补正的基本原则保障权利原则。补正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因此,在补正中应当坚持从补正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落实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保障权利应该全面。不仅要保障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要保障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能有所偏废。补正不光是一方当事人的事情,它必然涉及到另一方当事人,一方当事人在行使补正权利时,很可能损害另一方的诉讼权利,因此,在保障一方当事人行使补正权的同时,应有相应的措施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予以保障。第二,保障权利应该全程。保障权利应该体现在补正活动的各个环节,在补正申请的提出、审查;补正的进行、公开;补正异议的审核、效力的确定等各个环节,保障、便利各方当事人充分、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而现有诉讼法在规定一方当事人行使补正权利时,没有从各个具体环节,设置具体的措施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予以保障,造成了应有哪些权利应予保障以及如何保障的思想困惑,导致实践中损害另一方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

忠实庭审原则。补正制度的根本意义在于保障庭审笔录忠实于庭审原貌。在补正的内容上,只能限于庭审笔录记录的遗漏或差错,不能对庭后认为对自己不利的言辞进行补正。在补正的对象上,不仅可以补正自己的言辞,也应包括对方的言辞。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这里,民诉法将补正的对象缩小为“自己的陈述”,这对于庭审笔录忠实反映庭审原貌是不利的。如果对于对方的言辞无权提出异议或申请补正,就可能无法保证庭审笔录真实地反映整个庭审原貌。一个不能真实反映庭审原貌的笔录还能有什么价值?还会带来什么后果?实践中也经常发生一方当事人要求对另一方的陈述进行补正的事例,由于民诉法缩小了补正对象,导致一些合理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既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也容易导致当事人与法院的争执和矛盾。

审判公开原则。公开审判是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坚持这一原则,就必须要求将补正进行公开,并听取另一方当事人的意见。但现有诉讼法对庭审笔录的补正是否公开、如何公开没有规定,不利于贯彻公开审判原则,导致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对庭审笔录补正后,另一方当事人毫不知情,缺乏对补正的有效监督,极有可能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四、庭审笔录补正的法律关系庭审笔录补正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是一项诉讼法律关系。在这一诉讼法律关系中,其要素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补正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在补正法律关系中,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应当包括审判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现有诉讼法对补正的主体规定存在明显的不足。民诉法对补正的主体规定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当事人,而对其他主体没有规定。由此导致在处理补正法律关系上,应有哪些人参与诉讼活动,各有什么权利义务的认识不同,造成了补正活动的混乱。例如前面所述的,在决定是否补正时,有的是由审判员作出决定,有的是由书记员作出决定。

补正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在补正法律关系中,各主体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庭审事实。很显然,庭审事实不仅包括自己陈述的事实,同时也应包括对方陈述的事实。这也是笔者主张将补正对象扩大至“对方陈述”的另一原因。

补正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在补正法律关系中,各主体之间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审判员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补正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补正;审查各种异议是否成立以及进行处理。书记员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对于决定补正的必须进行补正,并做好补正的辅助工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有权对自己和对方的陈述要求补正,有权知道对方的补正并有权提出异议。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对自己的陈述有权要求补正。

五、庭审笔录补正的具体规范建议

(一)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适时提出申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适当的时间内提出要求补正的申请。何为适时?实践中,有人认为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五日内”阅读庭审笔录,因此将申请补正的期限也确定在“五日内”,对超出“五日”的,不同意补正,这是不正确的。一方面,民诉法对“五日”的规定是针对阅读庭审笔录的时间限制,而非申请补正的时间。另一方面,从时间顺序上讲,补正申请应当在阅读笔录之后。因此,确定申请补正的时间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阅读后当即提出补正申请;二是阅读后一定时间内提出。笔者认为以当即提出申请为妥。理由是阅读笔录与提出补正申请之间的时间间隔越长,记忆的衰减就越大,就越有可能出现补正错误。第二,间隔时间越长,受各种不利因素的干扰也就越大。第三,在阅读后当即提出补正申请具备切实可行的条件。

在申请的对象上,当事人可以就自己的陈述,也可以就对方的陈述要求进行补正。其他诉讼参与人只能就自己的陈述要求进行补正。

在申请的内容上,只能限于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对于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陈述完善、认为当时的陈述对自己不利等不属记录遗漏或差错的情形,不属于申请补正的内容。否则违背了忠实庭审的原则。

在申请的形式上,可以采取较为灵活的方式,既可以用书面的形式,也可以用口头的形式。但对于重要庭审事实的补正,应当用书面形式。

(二)审判员对申请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补正申请必须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补正的对象、补正的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以保障权利和忠实庭审为原则,决定是否补正。不能对当事人的申请不加审查,随意补正,也不能任意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随意决定不予补正。对决定不予补正的,还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并记录不予补正的理由。

(三)书记员进行补正。对于审判员决定补正的,书记员应当进行补正。补正时在原文处编号作出补正标记,在笔录后或附页中逐项进行补正。不得在庭审笔录原文上直接圈画、涂改,损害诉讼文书的形象。补正后,申请人应当在补正处签名、盖章或捺印。

(四)公开补正。书记员应当在补正后合理的时间内将补正内容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如果对补正有异议的,书记员应当对异议进行记录并交审判员进行审查。

(五)确认补正的效力。对审判员决定不予补正或对补正有异议的,可以在合理时间内要求复议,审判员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复议。对补正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且未要求复议或复议维持原决定的,审判员、书记员在补正处共同签名后,确认补正的效力。

庭审笔录的补正是提高庭审笔录质量的有效措施,更体现着法官执法的严谨和法律的公正,因此,重新审视补正制度,不断完善、规范补正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庭审笔录服从和服务于审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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