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光缆迁改设计案
1.通信光缆迁改设计案 篇一
协甲方: 乙方:
议
书
根据
铁路工程建设的需要,保证新建铁路范围内通信设施安全,从支持国家建设出发,乙方应配合甲方在铁路建设范围内迁移、拆除有关通信设施,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迁改范围
绩溪高迁机房线路影响新建合福铁路安徽段站前七标施工的全部光、电缆线路和高千通信机房。
二、双方权利义务
1、在合福铁路客运专线建设范围内,因建设需要迁移、拆除乙方在建设范围内的原有通信设施的,乙方给予配合,即:在甲方建设范围内的原有通信设施,乙方本着合理、合适、有效的原则组织迁移、拆除。迁移费用按国家标准定额和计费标准的设计文本为依据,以双方认可的预算费用为准,甲方按协议约定分期分批支付迁改工程费用。
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迁移要求、拆除时间,组织完成原有通信设施的迁移、拆除,不得影响甲方的施工;乙方根据设计文本要求及行业规范和铁路设计规范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非乙方责任之因素影响除外)。
3、乙方应根据“原拆还原建”的原则,迁改后的线路标准不得降低和提高原线路技术标准,并满足铁路建设要求。如因迁改后不能满足铁路要求乙方应予以返工,其一切费用自理。
4、乙方进行线路迁移、拆除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就进行 施工。
5、乙方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并配合甲方完成业主要求的其他资料。
6、乙方应确保施工安全,因乙方施工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7、因影响新建铁路施工造成的线路迁改费用甲方应以本合同第二款第一条的原则办理,由于新建铁路引起的其它线路迁改及增加的工作量费用,双方应积极与铁路建设方及地方相关部门沟通,按照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办理。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经双方公平协商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柒拾玖万捌仟元整),包括工程开工至结束的所有费用,不作调整。
2、由于目前高迁机房搬迁还未得到中国电信安徽省公司批准,但考虑合福铁路建设工期,经双方多次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高千机房拆除前,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
万元,乙方在收到工程款后30天内将高千机房引出的通信、电力线路和机房内设备搬迁完毕,最大限度满足铁路施工需要。同时,乙方应向自己的上级主管部门积极汇报、申请将原有机房土建部分拆除。
3、机房拆除前,甲方应向乙方付清余款。
四、其他
1、任何一方对于本协议内容以及在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从对方获知的商业秘密,无论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还是在协议终止后,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2、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全额赔偿对方所受损失。
3、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请地方仲裁委员会仲裁。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或者协商解决,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两份。
甲方:
乙方: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绩溪支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绩溪支行
帐号:
帐号: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签定日期:2010年8月1日
签定日期:201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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