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2024-06-29

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精选10篇)

1.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篇一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草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营业机构或贷款行)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 各营业机构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授信业务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充分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充分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第五条 贷款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

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一般应先行使抵押权(或质权)。经办机构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在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债权的实现顺序。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经办机构一般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经办机构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或出质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和抵押(或质押)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经办机构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经办机构一般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各营业机构应采用全省制发的统一文本签订担保合同。对确需修改的,省联社审核确认或应经省联社中介机构库中的法律事务所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见书。

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保证人的,应当从严掌握。

原则上不允许法人客户为本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利害(利益)关系人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

(三)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四)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资产状况、盈利能力等实力应明显优于借款人;

(五)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环保信息记录;

(七)无重大经济纠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提供保证的,其信用等级应为A级(含)以上。

第十五条 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除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存入在经办各营业机构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总行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超出该书面授权范围的除外;

(四)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五)无贷款逾期、欠息、他行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个人道德及社会信誉良好。

第十九条 各营业机构原则上不得接受下列人员的保证担保:

(一)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公司在其任职期间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

(二)有过拖欠他行和我省各营业机构范围内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的,但过失行为除外;

(四)经办营业机构认为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人员。

第二节 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 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刊登该保证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三)存在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情形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 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二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有董事会依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作出的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决议。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没有规定的,须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四条 承包经营企业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发包人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可靠的经济来源。同时,具有良好的信用观念,资信较好;

(五)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六)经办各营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节 保证担保的调查和审查

第二十八条 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贷款调查过程中应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一)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

1.主体资格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及注册登记和年检情况,经营许可证记载及年检情况,贷款卡记载及年审情况;

2.授权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是否已获必需的批文、内部决议和授权,保证人是否提供了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有关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原件,内部决议和授权文书是否按照保证人公司章程记载的议事规则作出(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应视为其所有对外担保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意思表示情况,主要包括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

4.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银行账户资金情况,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是否有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征信系统是否有不良环保信息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

度和业务管理办法,对保证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审慎确定保证人的担保能力。

信贷管理和风险管理部门应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手续和文件的合法性以及对特定风险所采取的法律防范措施的有效性等事项进行相应的审查。

第三十一条 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能力和保证额度,应综合考虑保证人的资产负债规模、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参考下列公式合理确定:

保证额度=N×(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其中:(一)(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差额采用当期和上一财务数据分别计算并取其较低值;

(二)N=信用等级调整系数+经办各营业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调整系数。信用等级调整系数为:年初信用等级为AAA级1.5、AA级1.2、A级0.9;经办各营业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调整系数不得超过0.5;

(三)原则上,N不得大于2。

农户的保证能力,应根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收入状况、家庭实有资产状况及评级授信等具体情况予以核定;对其他自然人的保证能力,应根据其财产和收入状况、信用等级等具体情况予以核定。

第三十二条 专业担保机构的保证能力和保证额度,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根据借款人和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在防范风险的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二)保证方式;(三)保证范围;(四)保证期间;

(五)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六)违约定义及违约责任;

(七)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保证合同中载明的借款合同编号须与已签署的借款合同编号一致;保证合同中借款人的名称须与已签署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名称一致;保证合同各方加盖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须真实、有效。

第三十九条 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与保证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与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与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有关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签订,依照本办法第三章(或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经办各营业机构认为应当办理公证的,应当在贷款发放前与借款人、保证人共同到公证机关办理赋予保证合同强

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按期提交有关材料并履行各项义务。

第四十四条 保证合同有效期间,经办各营业机构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五条 保证合同有效期间,经办各营业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事先取得保证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

(一)经办机构与借款人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二)经办机构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项下金额、利率等内容,加重或将要加重借款人债务的;

(三)经办机构与借款人协议对原贷款进行再融资或重组的;(四)经办机构许可借款人转让债务的。

经办机构应当将保证人同意上述第(一)、(二)、(四)项的书面文件作为保证合同的必要附件;在取得保证人同意上述第(三)项的书面文件后与保证人签订新的保证合同。

第四十六条 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保证人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以及其他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上的变化的,经办机构应当及时督促保证人妥善落实保证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第四十七条 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尚未到期,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借款人另行提供令经办机构满意的担保,借款人未能按要求提供所需担保的,经办机构应当及时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如果在破产宣告前保证人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保证责任,经办机构可以

对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六个月的,要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相向保证人送达催收通知书,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十一条 借款人不归还贷款本息,保证人亦不履行保证责任,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内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五十二条 保证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经办机构应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保证人拒绝履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的,经办机构应按前款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十三条 对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在公证文书规定的期限或借款人、保证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现行法律规定为2年,我省管理要求确定为六个月),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按执行证书规定的期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十四条 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但尚未申请执行的,在借款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保证人也因全部或主要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采取查封等措施的人民法院申请依

(七)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八)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我省各营业机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对于拟接受第(九)项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从严掌握,并报省联社备案。

第五十七条 各营业机构可以接受企业以浮动抵押方式办理贷款,即可以接受企业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接受浮动抵押的,经办机构应审慎判断抵押物数量、价值变动情况和业务风险,从严掌握。

第五十八条 在办理贷款抵押担保时,应当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对机器、设备及其他不易变现或价值波动较大的抵押物应当从严掌握。

第五十九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应当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抵押的,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条款,并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并在核定抵押率时充分考虑应缴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因素。

(八)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九)已存在预告登记的不动产;

(十)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和未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十一)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的机器、设备(专用机器、设备是指专用性强、流通性差,难以通过市场交易及时变现的机器、设备,对以专用机器、设备设定的抵押必须从严掌握)。

(十二)依法不得抵押或依法行使抵押权受到限制的其他财产。

第六十一条 抵押物的价值应覆盖抵押物所担保的贷款债权。经办机构不得接受已经设臵抵押的抵押物重复抵押,但可以接受以该抵押物的担保额度大于已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

对已抵押的房产,在其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全部归还前,不得以该房产再次作为抵押物追加或发放新的贷款。

抵押物的担保额度按本办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计算。第六十二条 经办机构不得接受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或者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法人、其他组织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六十三条 借款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经办机构不得在清偿债务时与借款人恶意串通以其全部财产设定事后抵押。

抵押人为自然人时,不需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材料,但需另行提供下列材料:

(一)抵押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抵押人有效的居住证明;

(三)抵押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第六十六条 以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人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约定份额共有人同意抵押人以其所占份额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六十七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政府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还应有乡镇、村出具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载明同意以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内容的书面文件。

第六十九条 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证明、建筑工程规划图纸;证明已交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

以预售房屋设定个人贷款预抵押担保的,还应有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并办妥了销售登记备案手续,且预售房屋主体结构已封顶。

经办机构认为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交抵押物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出具的同意放弃应得未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

第七十八条 以房地产抵押的,还应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共有的房屋还应有房屋共有权证。

第七十九条 以船舶抵押的,还应有船舶所有权证书、未先期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证明材料;以正在建造的船舶抵押的,还应有船舶建造合同、建造工程价款预算和决算的书面材料。

第八十条 以机动车辆抵押的,还应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第八十一条 以车辆以外的机器、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以及其他动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抵押物存放状况、抵押物折旧情况等的资料。

第八十二条 以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7

关查询并尽可能复制不动产登记簿,核查权属证书的内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抵押品清单记载的财产、权利范围与不动产登记簿有关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预告登记。

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及时申请更正登记或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八十六条 调查人员应如实将抵押担保调查情况和结论写入贷款调查报告。

核保人员应当根据核查情况如实填写《陕西省各营业机构抵押核实书》,并由抵押人签字盖章、核保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抵押合同附件留存。

第八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按照省联社有关规定进行抵押物价值评估,确定抵押物评估价值。

第八十八条 贷款审查人员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办法,对抵押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审慎确定抵押物的担保额度。

信贷管理和风险管理部门应对抵押人的主体资格、抵押人对抵押物是否享有处分权、抵押物的处臵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相关手续和文件是否合法、对待特定风险所采取的法律防范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相应的风险审查。

第八十九条 抵押物的担保额度应按以下公式核定: 抵押物担保额度=抵押物评估价值×抵押率

抵押人以已抵押的财产价值余额部分再次抵押的,其担保额度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器、设备抵押率不得超过20%,且应从严掌握;

按以上抵押率计算,抵押物的担保额度不足以覆盖贷款额的,应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其他担保。

第九十一条 以浮动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以企业现有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基础,依据企业经营情况审慎判断抵押物数量和价值的变动情况,核定抵押资产池的最低保有量或保有金额。

第九十二条 对经调查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担保,应及时告知借款人重新提供新的抵押担保或其他有效担保。

第四节 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九十三条 贷款经有权签批人批准后,方可与抵押人订立抵押合同。

第九十四条 抵押合同的成立应当采取经办各营业机构与抵押人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

第九十五条 经办各营业机构与抵押人可以就单个借款合同分别订立抵押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订立一个最高额抵押合同,设立最高额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与抵押人协商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与抵押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可以通过协议与抵押人变更

经办机构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十日内,双方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就该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进行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者抵押登记证书。

抵押物登记手续办妥的日期一般不得迟于抵押贷款的实际发放日期。

第一百条 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建筑物(含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清的,经办机构可以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房地产抵押登记分散在多个部门的,经办机构应当就土地与其地上建筑物分别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对地方政府法规规定只办理建筑物抵押的,可在确保抵押足值有效的前提下仅办理建筑物抵押登记。

以预售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应要求抵押人向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

(三)以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四)以矿业权抵押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

(二)保险期限不得短于主合同履行期限。对分期投保的,抵押人应向经办机构书面承诺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内及时续办抵押物的财产保险手续;

(三)保险合同及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经办机构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请求权人;

(四)保险单中不得有任何限制各营业机构权益的条款;(五)抵押物保险费用全部由抵押人承担。

第一百零四条 单纯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可不必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个人贷款抵押担保的财产保险可比照公司类抵押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抵押担保的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定后,经办机构应当收妥抵押物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抵押登记文书)或保险单证。

第一百零六条 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经办机构应要求抵押人在占管期间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

第一百零七条 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内,贷后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贷后检查间隔期,对抵押物的使用、管理和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检查结论和风险防范措施等写入贷款检查报告。

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内,经办机构应督促抵押人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对抵押担保进行检查时,应当主要检查

手续但抵押物价值不足的在建工程形成新增财产的,经办机构应当就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新增财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后续抵押,直至抵押物价值足额。

抵押权存续期间,已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的在建工程竣工的,经办机构应当督促抵押人及时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并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一百一十条 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内,经办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事先要求借款人提交抵押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

(一)经办机构与借款人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二)经办机构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项下金额、利率等内容,加重或将要加重借款人的债务的;

(三)经办机构与借款人协议对原贷款进行再融资或重组的;

(四)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时,经办机构许可借款人转让债务的。

经办机构应当将抵押人同意上述第(一)、(二)、(四)项的书面文件作为抵押合同的必要附件;在取得抵押人同意上述第(三)项的书面文件后与抵押人签订新的抵押合同。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三)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办理保险手续,抵押人未办理的,经办机构有权代为办理,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一百一十四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经办机构应当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另行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经办机构除确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部分仍继续作为担保之外,还应当要求抵押人在所获损害赔偿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第一百一十五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经办机构应当要求抵押人积极协助以避免侵害。

第一百一十六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各营业机构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有转让、出租或其他处分抵押物的行为。

经办机构同意抵押人以认可的最低转让价款转让抵押物的,应当要求抵押人以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以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抵押人在经办机构开立的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债权的履行。转让价款超过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除外。

抵押物未经各营业机构同意被转让的,经办机构应当要求抵押人以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以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转让价款超过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除外。经办机构未能以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可以要求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受让人不代为清偿的,经办机构应当就该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第七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一百二十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与抵押人的预先约定或者与抵押人新达成的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没有预先约定又协议不成的,经办机构应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第一百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依法行使抵押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抵押物的,应当及时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并有权自扣押之日起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以及因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经办机构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依法对其主张权利。

第一百二十三条 抵押担保的债权部分清偿后,借款人未能清偿剩余债权的,经办机构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

经登记的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经办机构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经办机构应当就所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受偿的,原则上应当由全省中介机构库中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折价。

第一节 质物的范围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营业机构可以接受符合下列条件的动产质押:

(一)出质人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二)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我省各营业机构未禁止转让的动产。第一百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可以接受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

第一百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可以接受符合下列条件的黄金质押:

(一)能在黄金交易所交易、交割;(二)所有权没有争议;

(三)已按黄金交易所有关规则核验,并存放于各营业机构认可的黄金交割仓库内。

第一百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可以接受能够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仓储公司、物流监管公司或现货交易市场保管,并开具以经办机构为受益人的收据的形式特定化的存货质押。

前款所指存货一般应以大宗、高流动性的原材料为主,主要包括石油、煤、成品金属及其他矿产品,等级粮油制品,木材,通用化工原料等。

第一百三十六条 以本办法第一百三十三、一百三十四、一百三十五条之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我省各营业机构未禁止转让的其他动产质押的,应从严掌握,并报省联社备案。

(一)依法禁止流通、转让,或依法不能强制执行和处理的;(二)所有权有争议的;

(三)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

(四)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五)在质押期间易腐烂、易虫蛀、易变质的;(六)难以判断实际价值或难以变现、保值和保管的;(七)票据或其他权利凭证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的;

(八)已经质押的存款单、仓单和提单转质的;

(九)在他行托管的银行柜台交易系统购买的记账式债券;(十)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十一)具有不宜质押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节 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一百四十条 依法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各营业机构贷款的出质人。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质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的年检证明;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的年检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

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依据法律规定没有增值税发票的,可提交其他发票)。

第一百四十四条 以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一)凭证式国债,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凭证式国债的书面文件;

(二)出质人出具的所有权无争议、没有挂失或没有被依法止付的书面承诺文件。

第一百四十五条 以银行间债券市场托管的记账式债券质押的,还应有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托管的证明文件。

以证券交易所托管的记账式债券质押的,还应有已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托管的证明文件。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书面文件;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金融机构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各营业机构的预留印鉴或密码。第一百四十七条 以经办各营业机构签发的个人储蓄存单(折)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四)出质人(作为发起人时)持有国有股已自该上市公司成立之日起超过三年的证明文件;

(五)出质人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未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的证明文件;

(六)出质人以国有股质押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出质人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经办各营业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材料;(二)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三)由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的,除需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出质股东将其股权质押的书面决议,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 以上市公司流通股股权质押的,还应有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质物权利证明文件。

第一百五十四条 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材料;(二)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三)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四)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

2.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篇二

浙江省苍南县现下辖10个镇、2个民族乡、95个社区、81个居民区、776个行政村,总人口约156万(含外来人口20万), 本地以农村人口为主,是浙江省第一人口大县;“敢吃第一口,勇为天下先”的苍南人民沐浴改革开放的东风,曾创造出股份制改革、浮动利率改革等十几个全国第一,是全国民营经济发展示范区和“温州模式”重要发祥地之一,拥有“中国礼品城”、“中国塑编城”、“中国紫菜之乡”、“中国蘑菇之乡”等多张国字号工业、农业金名片。2014年,苍南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93.59亿元,增幅为7.94%;实现财政收入为41.09亿元;城乡二元结构明显,城镇居民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358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5471元。

苍南农商银行现下辖1个营业部、 21家支行,共53个营业网点,营业机构遍布全县12个乡镇,网点数约占全县银行网点总数的45%;在全县布放ATM机335台,设立了332个助农取款点;员工895人,占全县银行从业人员的45%。截至2015年9月, 该行各项存款余额191.73亿元,占全县市场份额的40%;各项贷款余额154.33亿元,占全县市场份额的25%,存贷款规模连续10年位列全县银行机构首位;1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不良余额2919万元,不良率为0.19%;是苍南县第一纳税大户。该行近年来支农支小主要做法有:

1.大力推进产品普惠。一是针对性推出小额信用贷款、农村联保贷款、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巾帼创业贷款、林权抵押贷款、“油贷宝”贷款、丰收爱心卡等28项信贷产品,大力支持农村青年、农村低收入人群、农村妇女等群体创业,实现产品普惠大众化。例如,该行目前已发放爱心卡4.72万张,占全县低收入农户家庭数的90.08%;发放小额信用贷款2.57万笔, 贷款金额15.26亿元。二是主动对接政府各类民生代理业务,积极打造免费便捷的大代理服务体系,相继代理了包括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市民卡、 水电费代缴、粮渔林补贴等在内的各类民生款项中间业务50多种,服务客户数近65万户。例如,该行目前已发放市民卡55.77万张,市民卡市场占有率达62%。

2.大力推进便民普惠。一是组织客户经理进村入户,调查农户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并开展评议授信,建立农户电子授信档案,为快速发放小额贷款打下坚实基础。截至2015年9月底,该行已建立14.04万户农户电子授信档案,占全县农户数的72.8%。二是在全县主要集镇成立办贷中心,实行农户贷款集中办贷,提升农户办贷效率。三是优化小额贷款办贷手续,对农户小额贷款贷前调查、客户建档、 评议授信、审查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检查等环节进行优化,并整合六大操作系统,推行“四合一”贷款申请书,减少了客户签字环节,极大简化了流程,客户经理办贷时间比原先减少了三分之一。

3.大力推进阳光普惠。一是该行在县委、县政府的牵头和授权下,长期以来主导开展全县的信用村和信用农户评定工作,助推了县域信用环境建设。目前该县共有2个省级信用镇、10个省级信用村, 3个市级信用镇、20个市级信用村,432个县级信用村,评定数量位居全省各县、 区首位。二是推进客户经理“网格化”管理,实施客户经理分片区服务,并面向社会公示业务种类、办贷流程环、客户经理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进一步提高信贷业务办理透明度及效率。三是在县委组织部的指导下,该行选派10名乡镇金融特派员,协助中心镇推进普惠金融;选派了87个驻村金融联络员,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

二、苍南农商银行推进“小额金融”战略的背景分析

总结苍南农商银行支农支小的实践,核心要点是推进业务增户扩面,提升与客户业务关联度,做强做实基础客户群,促进了各项业务的跨越式发展。在取得成绩的基础上,该行大力推进支农支小升级版工程,全面推行“小额金融”战略,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小额金融” 包括大力发展小额存款和小额贷款等两方面主要内涵,其主要意义在于:

1.实施小额金融战略是加快战略转型的要求。目前苍南县有人口156万(含外来人口20万),家庭户数36万户,目前在该行开立存款账户有110万户,其中5万元以下对私存款客户有106万户,户数占比95%;余额33亿元,余额占比26%。贷款户数10.2万户,金额10万元(含)以下客户占全部贷款户的82%,贷款客户多以小客户为主。小额客户一直是该行主要的服务群体,还具备很大的营销空间。坚持 “小额金融”战略,继续扎实推进基础工作,有利于苍南农商银行保持先发优势, 是该行未来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

2. 实施小额金融战略是加强风险管控的要求。小额贷款具有额小、风险小的特点,属于非系统性风险,即使产生逾期,化解也相对容易;对于县域农商银行而言,风险抵御能力相比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略有不足,发展小额贷款的风险在可控、可承受范围内,有利于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及资产质量。

3.实施小额金融战略是提高产品收益的要求。2014年,国家调整了税收政策,对10万元(含)以下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免营业税和10%的所得税,相当于提高利率0.58%,高于贷款平均收益率,是苍南农商银行收益最高的贷款产品。与此同时,小额存款对目前利率市场化反映敏感度低,维护成本稳定,有利于控制经营成本,有利于应对利率市场化的挑战。

4. 实施小额金融战略是提升核心竞争力的要求。当前县域农商银行贷款利率相比其他银行要高,但作为县域一级法人,具有决策迅速、管理链条短等优势,具体体现为办理小额贷款手续普遍比他行简化、方便。县域农商银行可以充分利用贷款手续简便优势,实施差异化竞争战略,避免与他行拼利率,通过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快速服务机制,强化核心竞争力建设。

三、苍南农商银行推进“小额金融” 战略的具体建议

县域农商银行应坚持“明确定位、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的原则,全面实施“小额金融”战略。以苍南农商银行为例,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全面推进 “小额金融”战略,夯实基础客户群,进一步推动做强做优。

1.推广小额贷款业务。要坚持“小额、 流动、分散”信贷投放原则,大力推广小额贷款业务,做到信贷支农支小广覆盖。 一是大力推广1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提高金额10万元以下的贷款户数占比及余额占比。二是简化小额贷款操作流程。 以方便客户及他行不可复制为目标,对小贷流程的贷前调查、客户建档、评议授信、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检查等环节进行进一步优化,全力打造差异化竞争的服务品牌。三是加强信贷产品创新。 依托农村生产要素,围绕产业链金融发展要求,积极开展信贷产品创新,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等业务,丰富广大客户的信贷选择。四是大力推广家庭信用贷款。依托数据分析,以存量客户群为主要目标大力推广家庭信用贷款。家庭信用贷款是以农户直系亲属作为贷款担保人,可以有效解决农户贷款担保难问题。 五是大力推广网上放贷功能。充分利用省农信联社丰收e网贷款业务平台,建立标准化网贷办理流程,实现小额信贷的自助发放与还贷。六是加强客户经理配备。全行人力资源优先向业务拓展条线倾斜,逐年增编客户经理,壮大客户经理队伍,保障小额贷款的发放效率。

2.积极拓展小额存款。一是加大中间业务拓展力度。大力拓展水电费、天然气费等系列代收代付业务;加强与卫生医疗、公交车及公共自行车等公共服务领域合作,加快市民卡业务推广及激活,全面推进“一卡通”工程建设。在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的同时,积极引导中间业务客户向账户归集资金,促进小额存款稳步增长。二是积极营销新目标客户群。面对新苍南人,大力推广新居民卡,逐步引导新苍南人资金通过农信资金结算体系循环;面向青年群体,积极开办青年卡业务;面向在校学生,全面发放丰收才子卡;面对苍南信教群体比较多的特点,积极做好宗教系统及信教群众资金组织工作。三是提高贷款客户资金返存率。加强贷款客户现金流管理,严格贷款客户准入和现金流考核,向存量贷户要增量存款。四是向存量存款客户要增量资金。依托农信系统丰收银行卡“五免”优惠等产品优势,做好存量存款客户盘活;通过加强宣传、组织积分拜访等措施,大力发展优质、核心及活跃客户账户数,提高客户户均存款余额。

3.加强信贷风险管控。严格执行贷款 “三查”制度。要求客户经理深入基层,详细开展贷前调查;加强制度及流程学习, 认真做好贷时审查;加大贷后回访频率, 及时做好贷后检查,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设置风险经理岗位,充分发挥风险经理对小额放贷的信贷检辅作用,提升小额贷款风险把控能力;加强员工失范行为管理,定期开展员工行为动态考核,有效防范内部人道德风险。

4.强化保障体系建设。一是优化重点集镇网点布局。加快集镇地区网点布局调整,以社区为单位,合理规划网点对接社区,进一步明确网点的市场定位、服务社区的范围,加快推进社区银行转型建设。二是强化科技保障支撑。加大科技投入,壮大科技力量,提升科技对业务发展的引领能力;加强数据挖掘、分析管理, 加大对客户经营管理各方面的支持力度,提高业务精细化经营能力;同时,充分发挥科技在优化贷款流程、加强贷款监督等方面作用,提升风险管控水平,为实施“小额金融”战略提供强有力的科技保障。三是加强任务指标考核。将“小额金融”发展目标作为年度业务的重要指标,加大与绩效挂钩比重;设立小额金融专项奖励,每年评选推进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加强倒逼机制建设,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小额金融”推进情况, 积极营造基层支行做业务“比、追、赶、 超”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张宇,吴君妍.普惠金融视角下的农村金融模式风险防控研究以——小额保险+小额贷款为例[J].中国商报.2015(11)

[2]李鑫,王礼力,魏姗.农村金融区域发展差异及其影响因素[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

3.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篇三

今年以来,面对经济下行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造成的不良贷款反弹压力,正阳农商银行强化不良贷款防控力度,积极盘活不良贷款,降低金融风险,着力加大对新增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工作力度,严控新增不良率,激活信贷约束防控贷款违约机制,确保全行贷款质量的提高。

该行将全行不良贷款进行了落实,至6月末不良贷款253笔、计3130万元,逐笔分解到总行机关全体人员,要求至9月末,清收必须达到预期目的,使不良率有效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为抢时间,如期完成目标任务,至9月底,总行机关取消双休日,全力以赴清收盘活不良贷款。

同时,总行党委要求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立即行动起来,提高认识,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推进,不怕酷暑、不怕劳累,勇于探索、多措并举,实行一户一策,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手段清收,确保圆满完成分包的任务。与此同时,总行还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包片监督指导并与员工同奖同罚机制。

在此基础上,该行还为了防止新增不良贷款,特别强化了约束机制,强化监测预警及早防控介入机制,强化问责问效分类处置风险机制,给农商银行良性运营提供保障。

4.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篇四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上市流通股权质押按照《农商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 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如有变化,将另行下文通知):

(一)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五家;

(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发、华夏、兴业、深发、广发、浙商、恒丰、渤海银行十二家;

(三)城商行:四川省内的城商行、被银监部门批准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

(四)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天津农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深圳农商行,江苏、浙江、广东省的农商行。

超出该范围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按照《农商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在C级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五条 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借款人除具备《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三)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严禁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借款人承诺配合本行的贷款支付管理、能够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

(四)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七条 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八条 银行股权质押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算、结息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及本行规定执行,利率确定原则上须上浮。

第九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状况、收入情况、自有资金投入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所提供质押股权评估价值的50%(或按照每股净资产计算的股权价值的90%)。

第四章 质押物的调查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的,除提供本行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质押股权的权利证明文件;

(二)出质人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质押的相关材料;

(三)股权发行人(行)对拟出质股权的意见;

(四)经本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质押物价值的评估报告;

(五)质押股权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相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同意质押的相关材料;

(六)质押物清单;

(七)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质押物调查由经办分支机构具体办理,并对调查的事实、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客户经理从以下方面对质押物进行调查和核实。

(一)对客户提供的质押物资料进行逐项核实,确保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二)质押物必须是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可接受质押物;

(三)质押物是否为借款人(即出质人)所有或享有依法处分权,权属真实有效;

(四)质押物的价值评估报告是否由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

(五)质押率是否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客户经理调查完毕后,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真实反映,初步计算质押率,提出明确调查意见。第五章 股权质押担保的办理

第十四条 质押手续的办理

经审批同意的质押授信业务,经办部门应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要求,及时办理有关质押登记手续。

要求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与我行约定:

(一)若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足时,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要求其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及时补足因股权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否则,在本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的第七个工作日,本行可强行终止借款合同,处置质押物,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二)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物一起质押。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须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

(三)明确出质人下列事项的及时通知义务: 1.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2.股权变更; 3.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质押物登记

(一)质押登记前,须对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办理质押登记手续须本行两名经办人员与出质人一同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严禁委托中介机构、出质人独自办理质押物登记手续;

(二)质押合同签订后,经办分支机构应将质押原始凭 证提交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放款审核;

(三)办理股票质押业务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章 质押物的管理和处置

第十六条 质押物的凭证及贷后管理

(一)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押物权利凭证视同有价单证管理,质押物权利凭证原件原则上不得外借;

(二)经办分支机构负责质押物的监控和检查,对质押物价值进行跟踪,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发生的重要事项,每季度需对质押物价值重新评估,评价质押股权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

(三)贷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依据质押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对于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的,要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借款人不按本行要求办理业务的,可进一步采取停止授信、终止授信合同等措施;

(四)出质人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物危及我行权利的,应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质押项下授信;

(五)经办单位应按季撰写质押物监控报告,内容包括质押物现状、质押物价值、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今后拟采取的措施与工作建议。如遇重大问题,应于当日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质押权的变更和解除

(一)质押权的变更是指质押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因 各种原因要求变更换质押标的物以及改变担保方式的行为。

借款人根据不同的变更类型提出质押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报经本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1、借款人申请更换质押物标的,应对新的质押物按本办法或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2、借款人申请改变担保方式的,应根据新的担保方式按本行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二)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质押权消灭,经办机构和出质人持相关还款凭证按相关规定办理质押物及相关凭证的出库手续,并到相关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第十八条 担保的追加是指在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符合本行要求时,借款人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以补足因股权价值下将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追加担保方式按本办法或本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质押物的处置(一)质押物的处置方式:

1、公开市场出售。按合同约定,委托证券交易公司直接出售质押股票;

2、转让。通过公告或质押双方主动寻找买方,将质押物转让给第三方;

3、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质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处置质押物:

1、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符合本行要求时,借款人未按要求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及时补足因股权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时;

2、出质人被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及其他危及本行债权的情况;

3、借款人不按期足额偿还本行贷款本息。

(三)处分质押物变现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以及质押权实现等相关费用,超过部分退还借款人;价款低于所担保的债权及其有关费用和处分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第七章 附则

5.农商银行员工个人鉴定 篇五

时光飞逝,转眼间我与**农商银行已经共同走过了六个月,2014年9月1日,满怀着对金融事业的追求和向往,我进入了**农村商业银行,成为了**农商银行**支行的一名综合柜员。进入农商行以来,我一直在一线柜面工作,在领导和同事的帮助下,我始终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能,完善业务素质,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业务越来越熟练,越来越自信地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半年来,在农商行这个大家庭里,我渐渐从懵懂走向成熟,学到了很多,懂得了很多。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在工作上,熟悉柜面业务操作,逐步成长为一名优秀的综合柜员。本人入职半年期间,一直负责临柜操作,虽然这些都是基础的业务,但却是最能学到东西的关键环节,不管办理何种业务,我都严格要求自己,刻苦学习业务,努力提高服务质效率和质量,就是凭着这样一种坚定的信念,我已经基本掌握了一般常见业务,使自己的工作业务得到了提高。

二、在学习业务上,学以致用,提升业务能力。合规操作,服务客户,这是对一名银行柜员最起码的要求,在这段时间的工作学习,在领导一次次的深深教导下,对合规操作和规范业务等基本工作的要求有了更深的认识,但这只是一个开始,要想在工作中提供优质服务和做出更出色的业绩,就必须在不断更新知识水平和结构的同时,以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的做人做事态度,博览群书,审慎拷问,缜密思考,正确分辨,忠实执行,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修身养性,在学以致用和提升能力上下功夫,做文章。

三、在思想上,我始终做到在心中坚持一个信念,工作上踏踏实实做事,处事上老老实实做人,我常常对自己说,我的一言一行关系着我们农商行的形象和声誉,对于我来说也许是一种责任,既然做就要做好,就是这样我端正了自己的工作态度,做到了全心全意为每位客户服务。

6.洞口农商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分析 篇六

根据《2013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要点》(银监办发

[2013]71号要求,洞口农商银行对本行不良贷款形成进行监测和分析。至2013年三月底,洞口农商银行贷款余额为20.24亿元,其中不良贷款余额为7182.93万元,比年初增加1262.53万元,不良贷款占比为

3.55%,比年初上升0.4个百分点。不良贷款余额与不良贷款占比与年初相比均有上升。

从分析看,不良贷款上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内部的,也有外部的;有政策性的,也有市场变化类的等等;内部原因:一是由于内部信贷人员素质差次不齐,对政策把握不准,违规违章操作时有发生,感情放贷、关系户贷款、冒名顶替贷款屡禁不止;二是考核缺乏连续性,各种考核措施难以落到实处,特别是在罚款上,因金额过大难以处罚到位;三是贷款手续不规范,引发贷款纠纷,难以得到法律保障,洞口农商行起诉贷款当中有部分因手续不规范而败诉,失去依法强制执行能力,如山门廖怀德贷款一案,一审判决洞口农商行败诉,至使该笔贷款40万元无法收回。外部原因:一是贷款户信用观念差,有的甚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钱不还,如廖XX263万元等;二是自然灾害或管理不善,如XX冷冻厂410万元,因经营管理不善,现已停产,贷款无法收回且严重资不抵债;三是受季节性影响,如小水电站,因雨水过少,发电量不足,至使贷款难以按期偿还而形成不良,杨XX贷款146.5万元修电站,因缺少水源,发电量小收入少,股东对还款缺乏信心,且意见不统一,至使贷款已逾期无法收回。政策性原因:

一是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逐步退出市场,如小水泥厂、小造纸厂都在关停之例,原来发放的这部分贷款已无法收回;二是政府对房地产业的严格控制使房地产行业举步为艰,如谢XX190万元房地产贷款因房屋滞销,资金链难以跟上,无其他资金来源还贷,已形成不良;市场原因:一是今年猪肉价格一路猛跌,养猪专业户每出栏一头猪就亏损200余元,因此造成广大养猪专业户严重亏损,而洞口县系养猪大县,洞口农商行为支持县域特色经济发展,发放了大量养殖业贷款,该类贷款已有近500万元形成不良;二是洞口XX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市场价格波动原因,致使企业难以开机生产已形成不良150万元,且股东过多,还款意见不一。

7.九台农商银行2014年活动集萃 篇七

九台农Wti·学习摸i HS争ft-摊缳”主iftlff3月2日, 在全国第51个“学雷锋纪念日”即将来临之际, 九台农商银行举办了一场以“学习模范典型, 争创一流佳绩”为主题的演讲比赛。2 014年活动集萃I一4月1日, 在第七个世界“孤独症儿童关爱曰”即将到来之际, 九台农商银行向省残疾人康复中心捐赠了价值10万余元的康复训练器材及儿童游乐设施, 为在吉林省康复中心进行康复的孤独症孩子们送上了九台农商行人的一份爱心礼物和真情关怀。·H U 0 D 0 N 6 C UQMMim MW为进一步在全行营造学雷锋志愿服务的浓厚氛围, 积极参与市文明办组织的文明单位志愿服务进社区活动, 4月1·曰上午, 九台农商银行青年志愿者们走进九台市西城社区, 看望社区的4户孤寡老人, 让老人们切切实比赛c实地感受到了九台农商行人的温暖和关爱。为弘扬“五四”精神, 培养青年员工积极进取、强化协作的团队意识。5月4日, 由域外机构团总支部举办的羽毛球比赛在海洋羽毛球馆正式拉开帷幕, 来自支行及管理部20支代表队的80名选手参加了为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识别金融犯罪和利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促进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九台农商银行于5月份在全行开展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

SI谈Hi·允u 6月7日上午, 九台农商银行举办了第八期道德大讲堂。总行领导班子成员、域内机关及驻长部室全体成员、域外管理部、村镇银行管理部、域外各支行干部员工听取了此次道德讲堂授课。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三周年, 7月1日上午, 九台农商银行举行了新党员入党宣誓和老党员代表重温入党誓词活动, 党员和积极分子代表来到九台市南山烈士陵园, 开展缅怀革命先烈, 祭扫烈士墓活动, 向革命烈士敬献了花篮, 鞠躬致敬。为进一步解决长舂市聋儿家庭无力负担助听设备的实际困难, 保证0~8岁聋哑儿童在最佳康复期间, 尽早使用专业助听设备, 6月19曰, 长春市慈善会、九台农商银行联合开展了本年度"爱在耳边”慈善助残捐助仪式, 为困难家庭聋儿购置专业助听设备。8月29日下午, 九台农商银行举办2014年度慈善助学金发放仪式。20名品学兼优的贫困大学新生每人得到5000元的慈善捐赠。梁向民副行长接受了吉林省发展基金会秘书长王超代表基金会为九台农商银行颁发“希望工程贡献奖”奖牌。9月13日, 九台农商银行2000余名干部员工欢聚一堂, 隆重召开九台农商银行第三届职工运动会。集中展示干部员工风采, 对全行各单位精神风貌、团队形象、竞争意识进行一次大检阅。运动会的成功举办, 对于推动全行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 振奋全员精神, 凝聚发展力量, 激发创新创业激情, 助推九台农商银行改革发展产生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8.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篇八

农村商业银行所谓“五会”,就是指党委会、法人治理会、行务会、稽核例会、其他专业性会议。从长期实践来看,农村商业银行“五会”内容涵盖了内部机制、体制改革管理,及外部业务发展的全过程,是农村商业银行以人为中心,对系统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和协调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从管理的角度看,农村商业银行的“五会”有决策、执行、沟通、协调、监督等五大作用。

充分发挥“五会”功能

——党委会,体现“决”,即决策。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党委委员参会,必要时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召开党委扩大会。其运行机制采取党委统管、分管联系。日常条线工作由分管领导联系,部门运作。主要针对“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开展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高效决策。

——法人治理会,体现“治”,即公司治理。在上级党委、本行党委领导下,按照公司治理法规和本行章程,开好法人治理各类会议: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各专业委员会会议等。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又称为股东大会年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度大会内容包括:选举董事,变更公司章程,宣布股息,讨论增加或者减少公司资本,审查董事会提出的营业报告等。董事会定期会议是由农商银行章程确定的每年度定期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主要研究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方案、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情况。监事会每年召开4次,主要报告、研究监督本行董事会和高管层的履职情况、财务管理及风险控制等。

——行务会,体现“行”,即执行。由经营层(行长)发起,经营层中层参与,行长主持召开,传达党委决策的经营方针,布置实施各项业务经营管理工作。这类会议主要是研究、布置业务经营工作,出台工作措施,解决业务经营中的各种矛盾。通过会议,让经营管理领导直接了解各部门的工作情况与进度;让各部门沟通交流解决问题。因此,开会需要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达到明确目标、任务、统一思想,鼓励员工士气的目的。

——稽核例会,体现“处”,即处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召开。班子成员、机关中层干部、稽核部全体参会。通过稽核列会,通报专项审计、综合审计、移位审计、重点审计工作以及案件高发单位和易发部位及“九种人”表现等信息。对发现问题苗头及时延伸检查;对共性、突出个性问题督查督办,实行跟踪检查;对参与“黄、赌、毒”等活动和经商办企业的员工进行严格经济审计,最终达到有效防范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违规风险之目的。

——专业性会议,体现“办”,即承办。按照各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日常工作由专业委员会落实在部门运行。这类会议专业性强,内容具体,对承办事项要有时间和质量要求。

开好“五会”提升质效

——注重实效。会议需要成本,尤其是时间成本。作为领导者,首先要考虑到是否还有更好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可开不开的会不开,要开的会时间要短。同时,会议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从解决问题出发,从贯彻落实出发,从效率优先出发,增强开会的针对性、实用性、时效性、目的性。召开每一个会议都要直奔主题、直抒己见、直击目标,充分发挥讨论、交流、决策功能,把我们的智慧用到最重要的地方,真正学会在会场上解决矛盾,使质量提上去、效率提上去、价值提上去。

——认真准备。开会之前应充分地理清每一个会议的主题、目的及所要的成果。主持会议的人首先要做到心中有数,此次会议的主题是什么?通过会议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有了主题会议就有了方向,这样做举行会议的时候就不会变成闲聊会。首先安排会议的议程。会议举行以前要安排会议的议程,会议的先后顺序,主持人、议题、讨论的要点、要形成的结果、参会人员、会议时间以及会议预计召开多长时间、人员食宿安排等。其次是拟定会议发言材料。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开会也是一样,讲话者必须要有计划、有准备,不能头脑发热,漫无边际地发言;再次,制定会议的规则。有会就要有议,只有大家进行充分的讨论,形成共识达成一定的决议,然后根据决议去执行。有的会议要进行一系列的讨论,且要围绕会议的主题展开,主持会议者应该事先说明会议的规则,把会议的主题告知与会人员,让大家先独立思考。但不要大事小事一起议,防止小题大做。

——发挥效率。一个优秀的管理者,一定懂得如何利用会议向管理要效益,如何利用会议向员工要成绩,如何利用会议改善现状,统一思想,提升团队战斗力。首先要特别善于把不同意见启发出来,认真听取,要善于运用不同意见引导大家把讨论深入一步,激发想像力,把问题议得更清,并利用不同意见充实、改进采用的方案;其次是会要有议,议要有决,决要有行,行要有果。不能会上激动、会后摇动、执行不动。因此,必须狠抓会议落实,凡会议作出决定的事项,要明确负责落实的部门和人员,并排定时间进度表,严格按预定方案执行,以防以会议代替落实;再次作为银行的一名员工也好,一名管理者也好,都应当以积极的心态参加各类会议,要用心听、认真记,会上讨论要热烈,会下执行要积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会议发挥应有的作用。

——加强督导。对于一些重要的会议,其落实情况影响决策执行的效果、关系企业的经营发展。因此,需要对会议的贯彻落实进行督导,尽早发现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有效纠正,实现会议的预期效果。

9.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篇九

序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操作流程,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责任追究的对象为转入贷款十级分类后四类不良贷款(含次

一、次二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责任人及责任机构,不因责任人岗位或职位变动、内退、退休、终止劳动合同及调转外系统等情况免除。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相关制度为:《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辽农信联[2005]52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辽农信联[2008]387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案件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赔罚”、“走人”和“移送”的有关规定(试行)》(辽农信联[2008]478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辽农信联[2013]99号)、《ⅩⅩ农商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沈农商银[2013]59号)。

第二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四条 总行、一级支行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按审批权

限承担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等风险处置职能。对于总行审批事项,须经一级支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当不良贷款入账后,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即启动追责程序。

第六条

授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对转入的不良贷款的责任人逐笔提出初步认定结果,并由初步认定的责任人签署《不良贷款责任事实确认书》(详见附件二)。将责任认定材料,连同相关档案资料一并报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依据贷款形成原因,对贷款责任人的责任作出最终认定,形成《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书》(详见附件三),并将责任认定结果交由有权处罚部门进行处罚。

第八条

相关有权处罚部门,按照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认定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交本级资产保全部门备案。

第九条

资产保全部门依据以上贷款责任人的认定和处罚结果,监督责任人清收不良贷款。

第十条

对在处罚期满仍未完成清收任务的责任人,由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例会,再次启动追责程序,依据清收情况,作出责任认定意见,并由有权处罚部门执行追罚。

第十一条

相关有权处罚部门为:各级机构的人力部门、内控合规部门、监察部门等,并按本行目前的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具体为:

1.在岗、下岗清收,由人力部门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责任人最终责任认定结果,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向有关责任人下达“在岗清收处罚通知书”或“下岗清收处罚通知书”,并建档登记,报上级人力部门备案,督促执行;

2.经济处罚,由内控合规部门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责任人最终责任认定结果,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向有关责任人下达“经济处罚通知书”,并建档登记,向上级内控合规部门备案,督促执行;

3.纪律处分,由监察部门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责任人最终责任认定结果,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向有关责任人下达纪律处分决定,并建档登记,向上级监察部门备案,督促执行;

4.法律追究,由监察部门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责任人最终责任认定结果,对涉嫌犯罪的,配合司法机关,移送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责任认定范围: 1.对一级支行的责任人(不含一级支行行长、副行长)的责任认定,由一级支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

2.对一级支行行长、副行长及以上层级的责任认定,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

第十三条 对转入的不良贷款应于每笔不良贷款转入后

1个月内进行责任认定,2个月内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符合免责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同时,信贷管理部门要提出负责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的管理责任人,按管理权限经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并批准后可免除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明确管理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操作细则由总行负责修订、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0.农商银行营业网点管理办法 篇十

(草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营业网点管理行为,明确营业网点管理的内容及流程,促进规范、稳健经营,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营业网点设置应遵循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顺应机构扁平化管理要求,符合本行发展方向以及合理布局、经济核算、保证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为本行辖内营业部、支行、分理处、自助银行等对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管理是指本行营业网点的设立、变更、撤销等行为。

第二章 营业网点的设立

第五条 本行营业网点设立以服务城乡社区、服务城乡居民、农户和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为主,遵循“社区性、零售型、精品型”的原则。

第六条 营业网点设立的程序。

1.本行充分论证后,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 2.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决议;

3.草签营业网点房屋租赁意向书或购买意向书;

4.拟文上报省联社(办事处);

5.经省联社(办事处)同意后,本行正式上报银监部门批准; 6.经银监部门批准后,本行拟文上报省联社申请开通综合业务网络;

7.本行正式签订营业网点房屋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并装修;

8.办理安全设施合格证及消防设施合格证(消防证明); 9.申请办理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等; 10.正式对外营业。

第七条 营业网点设立申报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网点设立的请示;

2.营业网点设立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方案; 3.营业网点设立实施方案;

4.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租赁意向; 5.营业网点设立从业人员的有关情况; 6.本行关于营业网点设立的相关会议决议。

第八条 自助银行的设立。自助银行是指本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存取款、贷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功能的无人营业网点,但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内放置的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除外。自助银行的设立程序同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本行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内放置的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在实施前应向省联社报备。

第三章 营业网点的变更

第九条 营业网点的变更事项包括:名称变更,营业场所变更,营业场所临时变更,营业网点合并、升格、降格、临时停业等。

第十条 名称变更。指因法人主体发生变化或营业场所地址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等原因,原营业场所不变但需要变更营业网点名称的行为。

本行营业网点名称中应标明“支行”、“分理处”、“自助银行”和“储蓄所”等机构性质的字样;名称应当符合唯一性和商誉保护原则。

第十一条 营业场所变更(迁址)。指因营业场所不符合安全防范要求、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出租方不愿续租、市政拆迁等原因需要转移营业场所的行为。

营业网点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 营业场所临时变更。营业网点因房屋维修等原因临时变更营业场所6个月以内。

营业网点应在原住所、临时住所公告,并提前10日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告,临时住所应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相关要求。回迁原住所,机构应提前10日将公安、消防部门对回迁住所出具的安全、消防合格证明等材料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营业网点的升格。指因业务发展需要,提升网点业务范围的行为。储蓄所升格为分理处应当符合分理处设立条

件,储蓄所、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应当符合支行设立条件。

第十四条 营业网点的降格。指因受业务发展的限制,降低网点业务范围的行为。分支机构降格不需行政许可,但应事后报告决定机关。因分支机构降格导致的其他变更事项比照名称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营业网点的临时停业。营业网点连续停止营业时间3天以上6个月以内为临时停业。经批准的临时停业期限届满或导致临时停业的原因消除的,临时停业机构应当复业,原申请人应在复业后5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临时停业期限的,应按前款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营业网点的合并。指因业务量缩小、营业场所拆迁、修缮等原因需要两个或多个营业网点并账的行为。被合并网点视同为营业网点撤销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营业网点变更的程序。1.营业网点的变更应符合监管部门规定; 2.本行就营业网点的变更形成相关会议决议; 3.营业网点变更由总行直接上报银监部门审查批准; 4.经银监部门批准后,本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办事处)报备。

第四章 营业网点的撤销

第十八条 营业网点撤销的条件。1.由于行政规划,营业网点地址拆迁; 2.安全设施及消防验收不合格;

3.机构网点重复设置;

4.达不到标准化网点建设的要求; 5.服务对象发生变化,服务作用减弱; 6.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撤并条件。第十九条 营业网点撤销的程序。

1.营业网点撤销时,应按照上述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充分论证;

2.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 3.取得营业网点撤销的证明文件; 4.拟文上报省联社(各办事处);

5.经省联社(办事处)同意后,正式上报银监部门批准; 6.经银监部门批准后,拟文上报省联社申请综合业务网络变更;

7.缴回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等; 8.对外公示。

第二十条 营业网点撤销申报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网点撤销的请示; 2.营业网点撤销的证明文件;

3.本行关于营业网点设立的相关会议决议;

4.营业网点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营业网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营业网点管理应遵循一致性原则。即金融机构

营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设施合格证、消防安全设施合格证等证照一致。同时应做到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中的数量、名称、地址等与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一致。

第二十二条 营业网点设立、变更经银监部门批准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筹建完毕,并取得安全设施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然后持以上证明和房屋证明到银监部门申请、变更金融许可证,或撤销机构缴回金融许可证。取得金融许可证后,并凭该许可证及监管部门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或变更工商执照。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的营业网点必须在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对安全、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并报开业决定机关备案。办妥上述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三条 本行分为总行、支行和分理处二级管理模式,支行和分理处下不得设立其他营业网点。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不得设立代办机构(包括业务代办点、信用站、代办站、联络站等)。

第二十五条 营业部是本行的内设部门,不得下设其他营业网点。

第二十六条 营业网点的名称。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批准的名称命名,即必须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村(路)等地名命名,名称、牌匾、印鉴、证照、标示必须一致,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七条 营业网点公示。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设施合格证、消防证明、业务公示、主要负责人公示,应当在机

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做到亮证经营。

第二十八条 营业网点设置。应坚持属地管理,只能在行政辖区内设置。如需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应符合监管部门的设立要求。

第二十九条 营业网点的证照管理。

1.营业网点管理严格执行先审批后设立、变更、撤销的规定,不得自行调整或先斩后凑,更不得越级上报;

2.证、章、牌、照、标示应由专人管理,责任到人,有关部门应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并造册登记,留有复印件;

3.营业网点的工商执照年检由综合部统一办理。

第三十条 机构设立、撤销和变更时,应在监管部门指定的有关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主要负责人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公告内容。

第三十一条 营业网点的设施、装修应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营业网点应符合省联社营业网点精品网点或标准化网点管理的要求。

第六章 行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营业网点的设立和撤销,应先经省联社(办事处)同意后,再报监管部门批准;营业网点变更直接上报监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营业网点的设立、变更、撤销经银监部门同意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办事处)报备。营业网点需调

整综合业务网络的,要在批准后三个月内,书面请示完成综合业务网络的调整。

第三十五条 筹建分支机构,无须向监管部门申请,待申请开业时将筹建方案一并报监管部门。因此,对设立营业网点要审慎,防止盲目投资筹建因不符合许可条件而造成工作被动。

第三十六条 对拟在县域农村金融服务较薄弱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且不完全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向属地监管部门提前报告,征得监管部门原则同意后,方可筹建。

第三十七条 营业网点的证照数应与对外营业的数量一致,并与综合业务网络中的数量一致,严禁擅自停业、撤并、更改系统等行为的发生。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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