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管理制度(共9篇)
1.尾矿库管理制度 篇一
西藏中瑞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尾矿库筑坝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加强尾矿库的一次性筑坝安全管理,保证尾矿库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尾矿库筑坝安全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精心施工、做好记录,监理公司负责监督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由选矿厂安排相关人员监督管理。内容及要求
4.1 严格按照设计技术参数和筑坝方式进行筑坝,尾矿坝的内外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尾矿库采用一次性建坝形成库容、库后和库周边放矿、拦挡主坝前尾矿水澄清工艺。
4.2尾矿坝筑坝材料选用风化土料筑坝。水上筑坝土料选用露采剥离的表层风化土(含砾石粘土);水下填筑料采用将干填粉质粘土或砾石粘土填筑水下坝身,围堰采用袋装粘土;坝体上、下游护坡及下游坝脚外购石料压坡。
4.3坝体堆筑完毕,按下列内容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1)坝体长度、剖面尺寸、轴线位置及内外坡比; 2)坝体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位; 3)尾矿筑坝质量。
4.4坝体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现象时,相关技术人员应通过现场观测和分析,判明其成因、种类,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加以整治。
4.5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包括筑沟、覆土、种草)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止坝坡冲刷、尾矿流失污染环境。
4.6严禁在库区范围内放牧、开垦、爆破、采石和建筑,滥挖尾矿、取水,外来尾矿、废水和废弃物入库等一切违章行为。4.7每年至少测绘一次尾矿库现状地形图,检查坝标高、内外坡比、平整度等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二、排放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加强尾矿库的安全排放管理,确保尾矿库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尾矿库尾矿排放安全管理。职责
尾矿库技术管理人员须编制尾矿库运行状态相对应的尾矿库年、季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输送、分级和排放,选矿厂组织尾矿工认真落实尾矿排放计划,尾矿工严格按放矿点、放矿方法的要求精心操作,认真检查,排除故障。内容及要求
4.1尾矿库采用一次性建坝形成库容、库后和库周边放矿、拦挡主坝前尾矿水澄清工艺。尾矿工必须严格按年、季、月度排尾作业计划,在库区范围内认真实施放矿工作,放矿时应有专人管理、不得离岗,并做好记录。
4.2由于尾矿库库区可能有岩溶的存在,可能会对尾矿库运行带来一定的影响,为防止这些不利因素的影响,良好的放矿工艺是必不可少的,放矿过程中,在保证回水水质的前提下,将尾矿库内的水位尽量抽低。
4.3 尾矿工必须加强放矿的日常检查、维护等管理工作,及时按要求调整放矿地点、处理故障。
4.4 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尾矿坝堆积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
4.5 尾矿排放时,及时做好监控,控制好库内水位,确保坝体稳定和调洪库容。
4.6 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
三、尾矿库水位控制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加强尾矿库的水位控制,确保防汛、排渗设施完好而且正常运行,使尾矿库水位控制作业活动程序符合《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确保尾矿库的安全渡汛,尾矿库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尾矿库正常安全生产的水位控制和管理。3 职责
有回水设施的尾矿库由水泵工协同尾矿工控制库水位,一般情况由安环部指导尾矿工根据气象、回水、浸润线水位、坝坡渗流情况控制库水位。内容及要求
4.1 控制尾矿库内水位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4.1.1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库内水位; 4.1.2在汛期必须满足设计对库内水位控制的要求;
4.1.3当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在汛前进行调洪演算; 4.1.4当回水与尾矿库安全对澄清距离和安全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必须保证尾矿库安全;
4.1.5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
4.1.6岩溶或裂隙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控制库内水深,防止落水洞漏水事故。
4.2汛期前,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4.3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每天做好正常运行水位的观测记录。4.4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4.5非紧急情况,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挡水。
4.6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水井、排水涵洞、截洪沟等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打开排水井预制件或投入大功率水泵抽水等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4.7由生产技术部定期测量库内水边线、坝体的沉降位移,并核准当年尾矿库的实际调洪能力,确保库内积水水下库容,生产回水、沉淀悬浮物的存水高度,调洪高度、坝体安全超高。
四、尾矿库防汛措施和排洪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落实尾矿库防汛措施和加强排洪设施安全管理,确保尾矿库安全度汛,特制定本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尾矿库排洪设施安全管理。职责
3.1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选矿厂成立防汛领导小组。厂长任组长、生产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级单位、部室第一负责人组成,实行统一指挥,分单位、部室管理,落实防汛岗位责任制。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防汛办)设在安环部,安环部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3.2各二级单位必须成立防汛小组,遵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日常防汛工作,并制定本单位的防汛措施。
3.3选矿厂成立防汛突击队,由机关部室全体成员组成,安环部主任任队长,负责队员召集、突击任务分派。各二级单位要成立防汛抢险应急队伍,制定抢险方案,定人员、定地段、定措施,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内容及要求
4.1原则与奖惩
4.1.1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4.1.2对防汛工作抓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差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4.2联系与预警
4.2.1防汛办应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的联系,随时掌握和传达气象信息,并按相应预警信号落实应急防范工作。尾矿库值班室应配置电视机,便于尾矿工随 时掌握天气情况。
4.2.2应在库区内适当位置或排水构筑物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由尾矿工每天进行观测和记录。
4.2.3出现蓝色暴雨预警信号时,安环部主任要落实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准备工作,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组织落实应急防范措施,落实应急物资。
4.2.4出现黄色暴雨预警信号时,生产矿长要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落实应急防范措施,库区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工作,由安环部专门负责尾矿库渡汛。
4.2.5出现橙色暴雨预警信号时,矿长要迅速赶赴现场组织落实应急防范措施,并亲自调度和协调指挥,生产矿长督促落实,指定安环部和生产技术部具体负责尾矿库渡汛工作。
4.2.6出现红色暴雨预警信号时,矿长要立即赶赴现场,根据需要和可能适时启动《尾矿库应急救援预案》,停止其他一切生产作业,举全矿应急之力全力以赴做好抗洪抢险工作。生产矿长具体负责落实尾矿库度汛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2.7汛期,防汛抗洪领导小组成员一律不得关机,确保手机24小时处开机状态,便于成员间及时联络,信息顺畅。
4.3准备与处置
4.3.1汛前:各二级单位应对排洪排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加强库坝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发生的问题和处理意见报防汛办。
4.3.2各二级单位、部室应准备好必要的抢险物资,交通运输、通讯工具,安全带、救生衣,供电设备和照明器材等,及时维修上坝公路,以便防洪抢险。
4.3.3各二级单位要强化尾矿库护坝人员责任心教育与操作技能培训,督促检查其工作质量和防范意识。
4.3.4各二级单位要加强对尾矿库的护坝工作,要维护、完善好尾矿库防汛设施和制定防汛措施,建立原始观察记录。
4.3.5汛期: 汛期实施尾矿库值班巡查制,要有专人负责,专人巡坝查险,做到24小时不少于2人值守巡查,电话24小时开通;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 8 护措施,并及时报告防汛办。
4.3.6汛期: 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不得在尾矿滩面或坝肩设置泄洪口;非紧急情况,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挡水。
4.3.7当险情威胁人身安全时,紧急抢险过程中,各二级单位应先组织受灾群众迅速撒离到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保卫部门要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警戒工作。
4.3.8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4.3.9灾害发生后,各二级单位、部室要深入灾害点,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并积极组织恢复生产,同时将灾情情况收集报防汛抗洪领导小组,由防汛办报市防汛指挥部。
4.4暴雨预警信号
1、蓝色——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黄色——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橙色——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红色——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5排洪设施安全管理
4.5.1矿根据设计文件构建尾矿库排洪设施,满足尾矿库防洪要求。4.5.2尾矿库排洪设施的施工及验收应按《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和其他有关规程进行。
4.5.3主管技术人员、尾矿工应加强排洪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和疏通工作。4.5.4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严禁在排水井井筒上部封堵。
五、尾矿库渗流控制和排渗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
为加强排渗设施的维护管理,加强对尾矿库浸润线的控制,防止坝面或坝肩出现渗流,掌握各设施的工作状况及其变化规律,及时发现各种异常现象,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尾矿库渗流控制和排渗设施安全管理。职责
3.1由选矿厂负责尾矿库运行期间须进行坝体浸润线的观测,注意坝体浸润线出逸点的位置、形态、流量及含砂量的变化情况和分布状态,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观测和控制。
3.2尾矿库矿库运行过程中,如坝体浸润线超过控制线,应经技术论证和安全部门批准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实施。内容及要求
4.1 矿根据设计文件采取下列措施控制渗流:
4.1.1 尾矿筑坝地基设置排水棱体、水平排渗管(沟)及溢洪道等; 4.1.2 尾矿坝马道位置设置排水沟(渠); 4.1.3 与山坡接触的坝肩处设置截水沟(渠)等; 4.1.4 适当降低库内水位,确保调洪库容满足防洪的要求;
4.2 当坝面或坝肩出现集中渗流、流土、管涌、大面积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现象时,可采取下列措施处理:
4.2.1 在渗漏水部位铺设土工布或天然反滤料,其上再以堆石料压坡; 4.2.2 增设排渗设施,降低浸润线。
4.3 尾矿库排渗设施包括排水棱体、内贴坡反滤层及坝排渗管等。4.4 排渗设施属隐蔽工程,施工期间必须每天去现场检查施工质量,技术人员则应经常亲临现场进行检查,遇到技术难题时必须要在现场,施工时必须按设 计要求精心选料、精心施工,施工材料由工程部、选矿厂与施工单位共同检验,不合格材料严禁使用,工程部须仔细填写隐蔽工程施工和验收记录,并存档。
4.5 尾矿库各种排渗设施施工后均交付选矿厂使用,其维护、保养及保护工作由尾矿工负责。运行过程中如发现丢失、损坏等情况应及时报告选矿厂、设备部、工程部等相关部门。
4.6 坝面排水沟、坝肩沟及截洪沟的清理工作由护坝工每天进行一次。汛期特别要加强巡视和及时清理,确保安全畅通。
4.7 坝体浸润线观察由选矿厂负责,每月一次,结果报生产技术部、安环部。4.8 专业技术人员应对观察成果及时进行整理分析,绘制图表。如有异常现象应通知进行复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
4.9 生产技术部每年年终应进行资料汇编分析。分析意见和主要参数应做出书面报告,并存档。
4.10 尾矿工应每天检查各排渗设施外观情况、排渗设施周边区域渗漏情况和坝肩沟出口等异性材料接触处渗流情况。遇有局部隆起、坍陷、流土、管涌、渗水量增大或渗漏水混浊等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抗渗、疏导、快速固结等相应的有效措施,同时加强观测,并报主管领导和调度室、安环部、生产技术部等,由生产技术部组织有关部门分析、处理。
4.11 安环部组织季度安全检查时,应对上述项目进行认真检查,并做好记录。针对检查中查出的隐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对策,确定整改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尾矿库防震与抗震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
为加强尾矿库的防震与抗震安全管理,做好尾矿库震前预防工作,尽量保证尾矿库安全抵御地震灾害,特制定本制度。适用范围
该制度适用于本矿尾矿库防震和抗震安全管理。职责
生产技术部:编制防震抗震计划,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震前安全检查,组织防震抗震人员,组织防震抗震物资调配。
安环部:震前预警,对尾矿库现状进行抗震评估。
选矿厂:做好震前库水位控制,震前加强尾矿库巡查;震后对破坏设施修复和加固。协同保卫部负责尾矿库防震与抗震现场应急管理。内容及要求
4.1 抗震
4.1.1当选矿厂接到震情预报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各种措施降低库水位。
4.1.2矿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撤离下游或受溃坝影响的周边人员及设备。
4.1.3救援人员及物资设备处于临战状态,随时准备投入救灾抢险工作。4.2 抗震标准、稳定性
4.2.1尾矿库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必须进行安全技术论证,进行加固处理。
4.2.2震前应注意库区岸坡的稳定性,防止滑坡破坏尾矿设施。
4.2.3严格控制库水位,确保抗震设计要求的安全滩长,满足地震条件下坝体稳定的要求。
4.2.4应了解上游所建工程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紧急撤离、降低库水位等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4.2.5震后应进行检查,对被破坏的设施及时修复。
西藏中瑞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2.尾矿库管理制度 篇二
研山铁矿司家营尾矿库安全管理从6个方面出发, 包括尾矿坝设计、排洪系统设计、坝体稳定分析、水文调洪计算、环保措施和运营管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规划设计阶段这6个方面所进行的安全评估、安全设计、安全实施。
研山铁矿司家营尾矿库概况
研山铁矿司家营尾矿库堆积唐钢滦县司家营铁矿二期选矿厂产生的尾矿, 尾矿库选址在选矿厂以北的凹陇山沟内, 与选矿厂直线距离约12km, 尾矿库汇水面积2.5km2, 平均坡度4.1%。尾矿库由东沟和西沟两个沟组成, 地形条件比较理想, 东沟和西沟分别建有初期坝和副坝。尾矿堆积标高未达到69m标高时, 东沟和西沟使用各自的塔-管式排洪系统;达到69m标高后, 东西合为一个沟, 共用一套排洪系统。尾矿堆积坝最终堆积标高为128.0m, 总坝高93m, 总库容约8 714万m3, 按选矿厂产量计划, 尾矿库使用年限约11.4年。
尾矿库安全管理
尾矿坝设计
1.初期坝
根据ZBJ1-90《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尾矿库初期坝按贮存半年到一年尾矿量并满足调蓄洪水及澄清距离的要求设计。考虑到尾矿粒度较细, 并且高浓度输送, 为了加快尾矿的固结, 有利于尾矿坝的稳定, 初期坝采用透水堆石坝, 使用库区内爆破开采的石料筑坝。
2.尾矿堆积坝
初期坝坝顶以上用尾矿继续加高, 由于原矿含泥量大, 尾矿粒度偏细, 故加高的方法采用池填法筑坝或旋流器分级筑坝, 尾矿堆积坝的平均边坡为1:5, 为防止粉尘污染, 在每年筑坝完成后应在尾矿堆积坝外坡铺0.3m厚的山皮土, 并在其上种植草皮或紫穗槐、沙棘等灌木。为了保证尾矿堆积坝的安全, 自65.0m标高每升高15.0m增设一组水平排渗盲沟, 共设4组水平排渗盲沟。
当尾矿堆积标高达到80.0m时 (尾矿使用约4.4年后) 和输送浓度发生变化时应进行尾矿堆积坝的工程地质勘察工作, 进行尾矿坝的稳定计算, 对尾矿堆积坝的稳定做出评价, 指导以后的尾矿筑坝, 并根据需要增加必要的排渗设施以及尾矿坝的浸润线和位移观测设施。
尾矿库由两个沟组成。西沟在44.0m标高处有一豁口, 需在豁口处修建一座16.0m高的副坝;东沟在70.0m标高处有一豁口, 尾矿库在使用到70.0m标高之前, 需在豁口处修建一座10.0m高的副坝。可以采用轮流放矿形式, 保证尾矿堆积坝体始终在同一标高。通过计算, 确定西沟与东沟尾矿堆积坝之间高差, 是否满足汛期防洪的规范要求。排洪 (回水) 系统设计
尾矿库排洪系统采用塔-管式的排洪系统, 由于地形条件的限制, 西沟初期排洪 (回水) 时, 需在库内北侧方向修建一条排水沟, 满足初期回水及汛期排洪, 排水沟长175.5m, 排水沟断面为梯形断面, 底宽2m, 深1m, 边坡比1:1。
尾矿库在满足排洪和尾矿澄清水的情况下共布置10座框架式溢水塔和3座转流井。西沟布置了7座溢水塔, 东沟布置了3座溢水塔。在69m标高以后, 西沟和东沟合为一个沟, 两沟合在一起后, 库区内排洪和回水都在西沟, 溢水塔内径均为4.0m。
经计算尾矿库的澄清距离均能满足尾矿水澄清的要求, 尾矿库澄清的水, 经溢水塔和排水管排至排水管出口的消力池, 然后用泵打回选矿厂继续使用。
主坝和副坝稳定分析
尾矿堆积坝是否稳定需要通过对尾矿堆积坝的稳定性计算来确定, 由于缺少尾矿堆积坝的工程地质勘察试验资料, 需要参照研山的一些尾矿坝的勘察试验资料, 并对资料的数据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根据《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坝坡抗滑稳定计算有正常运行、洪水运行、特殊运行3种荷载组合, 浸润线按照理论方法确定。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唐山滦县司家营铁矿尾矿库库区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确定各类尾矿的物理力学指标采用值包括各图层的湿容重、饱和容重、浮容重和抗剪强度等。最终通过计算机软件计算模拟东沟、西沟主坝和副坝在3种荷载组合情况下的断面运行工况。
水文计算及调洪计算
根据《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尾矿库初期坝按四等尾矿库设计, 尾矿堆积标高达到69.0m时按三等库设计。根据尾矿库等级确定防洪年限, 由于尾矿库在69.0m标高库容均在规范规定的下限, 因此防洪标准均按规范采用防洪标准的下限, 防洪标准按200年一遇设计, 确定尾矿库初期60.0m标高最小安全超高与最小滩长;69.0m、95.0m标高和最终堆积标高120.0m的最小安全超高与最小滩长。
根据唐山市水文手册提供的凹陇山尾矿库水文参数, 计算东沟、西沟及两沟合计水文参数, 并选取推理公式方法计算洪峰流量。对于面积小于50km2的设计流域, 其洪水过程线的形状可以概化成三角形, 以此方法计算各频率洪水过程线。调洪计算就是求解尾矿库任意时段的水量平衡方程式的过程, 根据排洪系统的布置, 按水量平衡方程式用计算机程序进行了调洪计算。
根据规范尾矿库在遭遇设计洪水时均应满足相应等别的安全超高和最小滩长, 尾矿库在各使用标高均能满足规范要求的安全超高。尾矿库使用前4年采用输送浓度为42.0%, 冲积滩的冲积坡度按0.7%设计;第5年以后采用45%〜50%高浓度输送, 冲积滩坡度在没有做尾矿筑坝试验之前, 冲积滩的冲积坡度暂按0.5%设计。如果试验结果, 冲积滩的冲积坡度缓于0.5%, 需重新进行调洪计算。
环保措施
尾矿库的环保措施主要包括尾矿库防尘和尾矿水回收两部分。
尾矿库防尘采取两种办法, 始终坚持采用坝前分散放矿和经常改变放矿位置, 使尾矿库滩面始终保持湿润;二是在尾矿堆积坝外坡铺0.3m厚山坡土并在其上种植灌木、草皮。
选矿厂为重-磁-浮选工艺, 尾矿水中没有有毒有害物质, 只是在澄清距离不够时有悬浮物, 凹陇山沟纵向长度较长, 澄清距离远远大于经计算采用支管分散放矿所需的澄清距离, 尾矿浆在库中完全可以得到澄清。为了更加可靠防止有悬浮物的水对下游的污染, 采用两个办法:一是在非汛期尽量抬高库内水位, 增加澄清距离;二是在排水管的出口设一回水泵站用泵将排出的水全部打回选矿厂使用, 尾矿库非汛期可以达到零排放。
运营管理
尾矿坝能否保持稳定安全, 除应有好的设计和好的施工质量外, 管理的好坏是关键。尾矿库的管理应遵循《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号令) 进行管理。由于尾矿库是新建尾矿库, 首先应做好尾矿库各构筑物的施工。根据凹陇山尾矿库的具体情况对尾矿库初期坝的施工、排洪构筑物的施工、尾矿库的运行管理、尾矿库的附属设施、设备及人员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在尾矿库堆积标高达到65.0m标高以上, 在尾矿堆积坝坡应增设浸润线及位移观测设施。浸润线水位观测孔及位移观测的标点, 纵向 (垂直坝轴线) 按100m间距布置, 横向 (平行坝轴线) 按50m间距布置, 初期坝、副坝和尾矿坝共布置88个位移标点及浸润线观测孔。由于浸润线高低直接影响到尾矿坝的安全, 因此设计要求随时掌握浸润线的动态, 平均每月应当观测一次, 在汛期应增加观测次数。位移观测每年观测4次, 当发现排渗失效或浸润线埋深小于6m后, 应增加新的排渗设施。
3.尾矿库管理制度 篇三
我省七个地市三十二个县区都分布有尾矿库,呈现出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的格局,要规范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行为,提高全省尾矿库本质安全程度,持续保持我省尾矿库安全运行,就必须建立健全我省尾矿库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从责任落实、监督管理、鼓励和惩罚,从政府的领导、监管人员、投资者、从业人员,多层面、多方位探索研究。下面就构建我省尾矿库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途径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建立尾矿库安全信息库和尾矿库预警监控系统,强化尾矿库动态监管,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查清全省尾矿库基本情况,建立尾矿库安全信息库,及时掌握尾矿库安全整治和运行状况,加强尾矿库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并清除尾矿库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落实尾矿库闭库管理工作,持续保持在役尾矿库达正常库标准:要在四等以上尾矿库开展尾矿库在线预警监测试点,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尾矿库运行状况预警监控水平。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全面查清全省尾矿库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全面整治病库以上的尾矿库,督促企业整改,全面达到正常库标准;对一旦溃坝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尾矿库,应对下游影响区域内的居民区、企业实施搬迁,或实施闭库;对设计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和下游影响区域有居民区、企业、饮用水保护区、重要设施以及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尾矿库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实施在线预警监控,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和严重污染环境事件。
(三)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严格准入条件。认真贯彻落实将尾矿库安全条件论证作为尾矿库选址项目的前置审批机制,严格尾矿库项目审批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强化在建尾矿库监管,严格按程序履行审批验收手续,严格市场准八条件。凡未经“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准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规进行建设和投产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厉处罚。
(四)鼓励采用干式堆坝和尾矿资源回收再利用,制定尾矿库闭库管理保证金制度。为有效减少全省尾矿库数量,应探索研究尾矿资源回收再利用途径(如回填采空区、水泥填充料、建筑填方、制砖填充料等)和奖励办法以及尾矿库下游影响区域内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些鼓励尾矿资源回收再利用补偿奖励制度,如鼓励选用干式排放法,对改用干式排放实施技术改造补贴,对每回收1立方米尾矿补贴10元等措施,促进我省尾矿资源变废为宝,实现我省矿产资源充分开发利用,降低尾矿堆积对环境的污染,从而有效减少全省尾矿库数量,提高全省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对未能积极有效探索研究尾矿回收再利用的企业,可实施尾矿库下游影响区域内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提高尾矿库使用成本。
为促进尾矿库企业加快隐患整改进度,确保尾矿库闭库治理工程和闭库后的尾矿库维护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落实尾矿库安全整治和闭库管理保证金制度。
(五)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减少事故损失。应急救援机制是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点环节,是遏制事故发生或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要保证。一是各级各部门、各尾矿库企业要制定一套完善、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形成主次分明、衔接合理、内容完善的预案体系,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总指挥的应急救援体系,各尾矿库企业培养现场应急救援力量,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二是开展有针对性的预案演练,完善预案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各救援队伍的配合能力。
(六)加强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术技能。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可以有效提高各级尾矿库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尾矿库安全培训教育,增强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尾矿库操作人员的安全技能和自我防范意识,培养专业技术人才,靠素质保安全。一座尾矿库能不能安全运行,关键靠管理,“三分靠设计,七分靠管理”。尾矿库管理相对来讲技术性比较强,尾矿库操作人员大部分都是农民工,安全素质和安全技术相对较低,企业安全监管人员、监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也较少。因此,加强尾矿库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尤其是对尾矿库操作人员和企业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更为重要,抓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有效提高尾矿库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既是企业稳定发展的需要,也是监管工作到位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人文关怀的具体体现。
(七)要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条块合力。协调配合机制是有效整合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资源和要素,使其发挥最大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重要保证。尾矿库安全监管体制应该是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的完善监管体系。新体制的建立,将更有力、更有效地推动我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深入有效地开展。
4.尾矿库专项检查制度 篇四
为加强尾矿库的安环管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做到尾矿库安全运行,保护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脱水尾矿车间尾矿库所有岗位。本标准引用国家安监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乌恰县金旺矿业发展责任有限公司《安环管理制度》、《选矿厂管理制度》。本制度规定如下:
3.1 严格按照国家安监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乌恰县金旺矿业发展责任有限公司《安环管理制度》、《选矿厂管理制度》中的规定进行检查和巡察。
3.2巡坝工每天至少保证两人、两次对尾矿库进行巡察做好尾矿库输送、尾矿排放、筑坝、防洪排洪、坝体检查、位移和浸润线观测记录等各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3 车间每月至少4次对尾矿库进行坝体、防洪、筑坝、尾矿库水位等方面的安全、环保检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指出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案及整改时间。
3.4 选矿厂每月的二次安全检查,应把尾矿库安全、环保做为重点检查对象。
3.5 公司每月一次的安全、环保大检查,对尾矿库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反馈。3.6 县级或县级以上的政府检查,要及时通知车间或厂级负责人,并对提出的问题形成记录,及时整改并向上级部门反馈。
3.7 对外来人员没有公司或厂部的同意进行检查工作的,应阻止其行为,并向上级部门汇报,得到许可后,方允许检查。
1.碎矿车间劳动纪律
1)、上班不迟到,不早退,迟到、早退在30分钟以内罚款20元 /人〃次,30 分钟以上一律按旷工处理并罚款50元/人〃次。2、严禁酒后上岗,班组长一经发现,有权勒令当事人离开岗位,并处以50元罚款;如果是班组长酒后上岗 , 罚款100元/次 , 以上情况当事人当班均按事假处理。
2)、员工未经车间主任同意,不得私自替班、换班,上述行为违例一次罚当事人20元/次,班组长知情未报,扣罚班组长50元/次。
3)、车间内要团结一致、互帮互助,如有破坏车间内部团结者,每人罚款20元/次。
4)、严禁在矿区内打架、酗酒闹事,一经发现每人罚款 200 元,并立刻上报厂部处理。
5)、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违者按规定原价两倍以上处罚。
6)、考勤应由专人负责考勤 , 并予以公开 ,车间员工由班组长考勤,车间主任审核,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事人(指考勤人和被考勤人)当月奖金,并每次罚款20元 ;同时考勤人和被考勤人当班均按事假处理。7)、员工上班期间,必须服从领导的安排和指示,违者罚款20元/次。
8)、员工上班期间不得在车间内打闹、追逐嬉闹,一经发现罚款20元/人〃次。
9)、员工上岗期间不得擅自脱岗、串岗、睡岗、溜岗。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行为之一者,罚款50元/人〃次,当班班长负连带责任罚 款30元/人〃次。如发现班长有违反上述行为之一者,扣除当月奖金,若再次发生违反上述行为,则按扣除三个月的全部奖金的处罚执行;若内发生第三次违纪,则免除班长职务,同时扣除当月奖金。如全月同一员工累计违纪达3次的上报公司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查岗时如有通风报信(打电话等)者 , 视为睡岗。
10)、凡因事、因病无法上班人员,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按逐级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口头(电话)或代话请假无效。特殊情况事先无法请假事后必须在 24小时内及时补假,否则一律视为旷工行为。车间主任以下人员请假3天以内由车间主任批准,4 ~ 15天由厂长批准,16 ~ 30天由分管领导批准,30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 病假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或矿区医疗室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如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员工工余时间离开矿区须经车间主任同意,并写请假条,如有违反者,每人每次罚款20元。非因公离矿的将视为个人行为。
11)、请探亲假、婚丧假的员工,应先经劳人科登记核定,再由厂长或总经理审批。12)、员工上班时,手机必须处于开机状态;不得擅自关机或停机,如发现一次扣20元,两次以上,上报厂部取消电话补贴。
13)、在车间内期间必须穿戴好劳保,如现没穿戴好劳保者罚款2 0元〃次。在车间上班期间女生头发必须盘在安全帽内,如发现一次扣20元。
14)、车间内如有违反设备操作规程或安全规程者,如有发现轻者30元 /人〃次并车间内做自我检讨;重者100元 /人〃次并上报厂部处理。
15)、上班时间禁止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私事(如玩手机、干私活等),违反一次罚款2 0元。
16)、旷工期间考勤不计,旷工1天及以上均直接上报厂部后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5.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篇五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企业尾矿库的安全状况;
(三)参加尾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根据有关规定,审查和批复尾矿库设计、建设和闭库的报告;
(五)检查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情况;
(六)监督企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情况;
(七)督促检查企业尾矿库隐患治理;
(八)参加并监督尾矿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九)监督检查尾矿库设计审查、安全评价等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情况;
(十)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尾矿库安全监督实施属地管理和分级监察相结合的原则。省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检查;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库容在100 1000万立方米尾矿库的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库容在100 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八十九条国家经贸委负责尾矿库设计审查、安全评价等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及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对于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尾矿库等别的确定,应根据当时的全库容及坝顶高程水平面以下的库容和坝高分别按第五十七条尾矿库等别表确定。当两者的等差为一等时,以高者为准;当等差大于一等时,按高者降低一等。尾矿库一旦发生事故,将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或铁路干线遭受严重灾害者,其等别可提高一等。
对于核工业等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行业,其尾矿库的等别按《铀水冶厂尾矿库安全设计规定》确定。
第九十二条安全评价费用收费办法由各地经贸委会同地方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6.尾矿库管理制度 篇六
一、检查人员: 邓 勇 刘太稳 刘应兵
邓占兵 翟远明 张宜勤
二、检查频率:每周一次
三、检查内容:
1、库内环境:无滑坡,泥石流、垮方等现象
2、安全标志:库内禁止通行放牧等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3、周边环境:是否有周边村民进入库区放牧
是否有人在库区非法爆破取土
是否有违章在库区取水
尾矿库库区主要检查周边山体的稳定性
有无违章建筑、乱采乱挖等情况
四、检查要求:
1、随时注意库区水位,适时封堵排洪孔,防止出现跑混和库区水位过高现象,对所有排洪设施要经常检查,不能让杂物堵塞排洪畅通。
2、班中要对子坝排洪设施等所有尾矿库周边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隐患问题立即处理并上报。
3、负责尾矿库库区的水位调解和汛期调洪的提前准备工作,封堵排洪孔盖板必须适时和保证质量,使库区水位始终处在最合理最安全的状态。
4、汛期要提前把库区水位降至最低,排洪孔盖板全部解开,把调洪库容升至最大,把排洪能力升至最强来确保尾矿库安全度汛。
5、负责尾矿库的日常巡回检查工作,发现各类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立即上报,并用尾矿库安全知识和上级指导妥善处理,直至隐患排除。
6、负责尾矿库日常安全警戒工作,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对外来从事农业、放牧、砍柴等农事活动的非本矿人员要用尾矿库安全知识合理劝其离开,防止意外发生。
7、检查结果必须有记录。
8、对检查结果必须及时向厂领导汇报。
7.尾矿库的尾砂回采研究 篇七
1 水采法
水力开采法时指尾矿砂在水流冲击产生的压力以及尾矿本身产生的重力作用实现自身的崩落失稳从尾矿坝整体破碎分离出来的过程。水采法根据水力资源的来源可分为天然水力开采以及机械化水力开采两种方法。天然水力开采是指根据地形地势水力条件通过天然压力水冲刷分层的尾矿,同时冲击工作面上的尾砂;机械化水利开采是采用机械化水力产生设备,通过高压水枪冲刷尾坝内部范围的尾砂。冲刷后形成的尾矿浆再通过砂泵和运输管道运输到选矿厂。
2 回采方案
第一步,参考相关文献和规范,遵守尾矿回采所需要的法律法规和原则。例如安全保障性、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性和环保性原则等。第二步,在这个基础上,要对开采工艺进行详细可行的规划设计,如应急措施、开采的范围、尾矿砂层高度、回采次序、形成尾矿边坡其防护方法等。
回采时在保证进度的情况下要尽量放空或降低尾矿库内的水位,在远离尾矿库边的山体根据不同的距离安装溢水塔,从最高层由远坝端向尾矿坝端开采,在开采活动进行过程中尾矿开采深处尽量保持与原来干坡段的平行,按照逐层回采的方法进行回采,每层尾矿砂底面的坡度尽量与未开采时干坡段坡度相同,当已埋的排水系统出现漏出后应立刻对其进行疏通,以便降低该坝高下的设计洪水水位。尾矿坝外坡在维持整个庞大的尾矿库的稳定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如果外坡首先受到破坏作用,在造成人员安全事故的同时也会直接危害到整个尾矿坝的安全,甚至产生大范围的坝体滑移或者整体的溃坝现象,基于此危害的认识,故在开采方案设计中应先对同一层的启发范围内的尾矿砂进行回采,在保证安全后或者最后进行回采。
3 尾矿回采中坝体的稳定性分析
3.1 回采过程中影响尾坝体稳定的因素
尾矿从一定范围上划分可以看做为由固体、液体、气体三相材料混合而成的土体,土体的的物理性能指标主要有密度、含水率、颗粒粒径、孔隙比、饱和度、液限、塑限和塑性指数等,其中,密度、含水率、以及颗粒粒径是分析尾矿的基本物理性能指标。冲击作用下形成的尾矿坝的力学性质主要包括尾矿自己的抗剪强度(由粒度、干容重和孔隙比等指标决定)、尾矿在渗水压力作用下的的渗透性以及在自重作用和外荷载的压缩性。一般来讲,尾矿是矿砂在周边排矿方式下经水力沉积作用形成的,靠近尾矿坝的部分在不同大小和方向的水力作用形成尾矿砂沉积滩,而在沉积池中,尾砂则由于沉淀作用形成细粒尾矿泥带,其分异程度则由全尾矿的极配、尾矿浆的排放浓度以及排放方式等相关因素决定。
尾矿坝的特殊形成过程使得尾矿坝的稳定性在实际工程中受到较多因素影响,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堆积尾矿的组成颗粒;(2)冲击作用下尾矿砂分层情况;(3)尾矿沉积层的抗剪强度,包括内摩擦角和黏聚力;(4)堆积坝的坝高;(5)堆积坝的坝坡比:(6)库内水位的高低和沉积滩长度;(7)坝体浸润线高度等。由尾矿库的实际工程情况可知,坝体的稳定性受尾矿抗剪强度以及浸润线高度影响最大。
根据工程实际以及相关理论分析,坝基以及坝体涂料的抗剪强度与尾矿库堆坝的高度和坡度,坝体内浸润线的高度以及尾矿库内的水位呈现出负相关关系,即较高高度、坡度、浸润线和水位的尾矿库的坝体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小;反之,安全系数大。
尾矿由于其形成条件的特殊性使得其具有不用于一般坝体的的筑坝方式和筑坝材料,因此,坝体的稳定性在物理性能以及力学性能上受到水体的较大综合影响。在微观上水分子与与坝体材料的各类物质的分子结合,使得坝体的有效黏聚力c及有效内摩擦角φ的数值减小,在宏观上表现为坝体的尾矿软化,同时,水体的浸润作用还会降低坝体的内摩擦阻力系数,在此作用下,坝体的宏观上表现为整体抗剪强度出现大幅降低,进而可能出现坝体的整体滑移。在物理变化出现的同时,坝体中的相应物质还可能与水发生化学反应,因此,坝体内的软弱面及软弱土可能在其物质与水的化学反应作用下发育成为滑动土,为滑坡的形成创造充分条件。尾矿库内的毛细管水带内有较大的水、气界面上弯液面和表面张力,进而诱发负孔隙压力,负空隙压力在相邻的土体颗粒间能够起到一定程度的粘聚作用。而尾矿体重的含水量出现一定范围的增加后使得表面张力降低或消失,其内部基质吸力则由于表面张力的变化降低或者消失,致使坝体不再受到负空隙水压力所提供的稳定性贡献,最后导致了坝体整体抗剪强度的降低。
3.2 坝体的稳定性分析
对尾矿砂进行回采时,要对尾矿坝的稳定性进行实时分析,而此时的尾矿坝状态与安全使用状态的尾矿坝有所区别。堆积坝尾矿进行开采后会尾矿坝的高度会不断地降低,在这同时尾矿库干滩长度也会随着开采作用的进行而不断逐渐变短。而干滩的长度与浸润线的位置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对坝体的整体稳定行具有决定作用。因此在回采过程中的每个阶段要对干滩的保留长度进行合理取值。
极限平衡法。目前来说,尾矿坝的主要填筑材料为经过选矿以后余留下的废矿料,其颗粒粒径相对较为均匀,比重基本相同。在理论分析过程中,根据坝体的受力类型以及受力特点,尾矿坝的研究应属于土体的研究范畴,而在工程实际方面,坝体起到防护作用,与边坡相似,因此应参考土质边坡的静力学和动力学的相关试验和理论,结合相关知识现对常用的极限平衡法进行介绍。
根据极限平衡理论对边坡稳定性进行分析是一个常用的土力学方法,极限平衡理论是以摩尔-库伦抗剪强度准则为理论基础,将坝体或者滑坡体按照条状进行相应数量的划分,首先根据土体所受应力建立作用在这些垂直土条上的力学平衡方程,然后根据平衡方程求解坝体的安全系数,通常称为条分法。极限平衡法的基本求解过程是:假定坝体内部有滑体出现,滑体内某一确定的滑动面发生滑动进而造成了岩土体的破坏,滑动面上土体遵守摩尔-库伦破坏准则,根据滑动面土体的静力平衡条件计算相关力学参数,进而推算出沿该滑动面滑动的可能性,求出在极限平衡状态下土体稳定的安全系数。然后通过列举多个可能的滑动面,算出一系列稳定安全系数。比较各个数值,得到最小安全系数F值,其所对应的滑动面即为最危险滑动面位置。
4 结语
尾矿库回采在回采环境上与露天矿开采相似,但是尾矿砂的组成成分不同于矿石,其成分为选矿过程后留下来的粒径均匀且相对较小的废矿料,针对这一原因,尾矿回采有着其独特的回采方法,众多方法中水采法是一种可操作性强、安全性高,经济环保的开采方法。但是使用水采法时不能盲目地进行,要进行合理的设计并着重研究在是回采过程中的尾矿坝的稳定性问题。
参考文献
[1]张娜.苦果箐尾矿回采过程中坝体的安全性分析及研究[D].云南:昆明理工大学,2014.
8.尾矿库排洪系统封堵技术初探 篇八
关键词:排洪系统;封堵事故;初探
一、尾矿库排洪系统概况
尾矿库是矿山企业的重要生产设施,同时又是矿山企业的重要污染源和重大危险源之一。尾矿库排洪系统在正常情况下,要确保尾矿库外排(包括回水)水质达标,在特大暴雨时,要确保尾矿库的防洪安全。因此尾矿库排洪系统的正常、安全、可靠地运行不仅与企业的正常生产关系密切,更重要的是与尾矿库下游的环境保护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重大。
尾矿库排洪系统包括库内排洪系统和库外排洪系统。
库内排洪系统主要由进水构筑物和排洪构筑物组成。进水构筑物一般为排洪井或排洪斜槽;排洪构筑物一般为排洪隧洞或排洪管。其中排洪隧洞(或排洪管)又可分为排洪主洞(或排洪主管)和排洪支洞(或排洪支管),后者分别与各期排洪井(或排洪斜槽)相接。
库外排洪系统一般在尾矿库汇水面积较大,为减轻库内的调洪压力,或实行清浊分流而专门设置。除库周设置截洪沟外,主要采取库尾设置拦洪坝-排洪隧洞(或溢洪道、排洪管)的方式将洪水截出库外。
尾矿库建成后,随着尾矿的大量排入,沉积滩面不断充填升高,滩面延长,库水位澄清距离缩短,外排(或回水)水质逐渐降低,必须及时抬高库水位,就需要用拦挡体将进水构筑物的进水口标高不断升高。如框架式排洪井的拱(或梁)挡板;窗口式排洪井的盖板(或堵板);排洪斜槽的拱(或平)盖板。安装拦挡体不影响进水构筑物的防洪能力。
二、排洪系统封堵事故种类
(1)排洪井筒顶部封堵。湖南醴陵潘家冲铅锌矿1#尾矿库建于1964年,尾矿库排洪系统采用排洪井-排洪管型式。运行10年左右停止使用。10年后因2#尾矿库又停止使用,而3#尾矿库尚未开始建设,矿方决定重新启用1#尾矿库,拟继续加高10m以扩容,新建二期排洪系统,并对一期排洪系统进行封堵,封堵部位在排洪井筒顶部。在加高扩容快结束使用时发生垮塌,塌坑深达30m、直径60m,尾矿流失严重。经分析,事故原因为井座上部井筒拱板断裂。(2)封堵体位置不当导致尾矿堆积坝渗透管涌破坏。湖南临湘桃林铅锌矿鱼潭尾矿库1960年建成使用,选矿规模4500t/d,初期坝为土坝,坝顶标高80.0m,1994年尾矿库堆积至104m标高时,二期排洪系统开始使用,即在初期坝上游坝脚处对一期排洪管采用砂、砾石、块石进行反滤封堵,封堵长度为18m,已用粗尾砂修路堤到排洪井,拟将排洪井井座进行混凝土封堵。因恰逢暴雨,洪水进入井内,封堵体前水头达40m,封堵体安全无恙,但在初期坝顶上游坝坡被渗透管涌水流冲出约30m左右直径的塌陷坑,近千立方尾砂下泄,初期坝顶及坝坡亦局部被喷射出的水流所冲刷。
三、排洪系统封堵体位置的选择
尾矿库排洪系统封堵体位置包括上游迎水面位置和下游临空面面位置。封堵体位置应根据排洪系统在尾矿库区位置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排洪系统的结构状况、与相邻构筑物之间的关系及尾矿库运行要求综合分析确定。根据尾矿库的特点,应满足以下要求:
(1)封堵体下游排洪系统结构安全不因尾矿堆积坝加高扩容、超过原设计荷载范围而导致破坏。反之,原设计排洪系统结构最大尾矿埋深位置是封堵体的结构安全的下游边界;(2)不因封堵体上游侧可能承受的最大水压力形成渗流高压区,不仅导致尾矿堆积坝下游坝坡浸润线升高,局部出现沼泽化,而且有可能导致坝坡渗透破坏事故。因此应按尾砂允许渗透坡降分析封堵体处尾矿堆积坝坡的渗透稳定安全性来确定上游侧的边界;(3)排洪隧洞一般采用洞壁排渗孔降低洞周渗透压力,以减少隧洞衬砌厚度。封堵体前渗流高压区将对封堵体下游侧支隧洞甚至主隧洞衬砌(或围岩稳固性)产生威胁。
由于尾矿堆积坝坡较缓,为便于算管涌破坏逸出点标高和渗径长度均可用封堵体进水面的竖直线与坝坡面的交点来确定(见图一)。
封堵体前尾矿堆积坝最大平均水力坡降可用下式表示:
实际封堵长度应大于该封堵体界限长度,并满足封堵体自身安全长度。
四、封堵体长度(或厚度)的计算
(1)梁板型封堵体。梁板型封堵体应按《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进行。可采用整板现浇或预制块安装。当用于井座顶时,井座顶应当有足够的支承长度;当用于隧洞或管道内时,应预留槽孔。主要用于井座顶的封堵。(2)抗剪型封堵体。封堵体迎水面总压力由封堵体与周边(隧洞衬砌、岩壁、管壁)的有效接触面积抗剪强度来承担。水利部、电力部各有《水工隧洞设计规范》封堵体长度的计算方法。(3)重力型封堵体。重力型封堵体长度远大于抗剪型封堵体长度,故不宜推荐。(4)反滤型封堵体。反滤型封堵体还可分为透水型和防渗型二类;为防止尾砂随渗水带出和使封堵体迎水面的压力均匀地作用到封堵体上,必须采用反滤型封堵。(5)膏体封堵体。在满足充填压力坡降的前提下,还可掺入一定比例的粗尾砂。体积含水率达95~97%,凝固速度快,具有低标号混凝土的抗渗性,强度增长快,其抗压强度已经超过煤矿对充填材料的强度要求。在冶金矿山井下充填也得到应用,凝固时间在20分钟左右。凝固前10分钟泵送性能好,自然流动坡降在1~2%左右,无毒无腐蚀性,缺点是遇阳光和通风后会发生开裂现象,适用于全尾砂充填井下充填护壁和尾矿库排洪系统封堵,价格适宜。(6)其他型式的封堵体。① 井座封堵:直接在井座内进行封堵,可采用刚性封堵,也可进行防渗反滤封堵。由于井座侧壁开有孔洞,刚性封堵在部分无侧限时有可能挤压破坏,散粒体封堵更应按其主动土压力来设计侧向封堵体长度。② 锥形、拱形封堵:锥形封堵实际上也是拱形封堵,将正压力转化为侧压力,由井壁、管壁或洞壁来支撑。
五、几点结论
(1)尾矿库排洪系统封堵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综合分析封堵位置合理性;(2)梁板式在井座顶封堵较为适宜;(3)当块石粒径大于1/5洞(管)径时,不能考虑在洞(管)壁形成主动土压力的侧向摩阻力;或全是混凝土浇筑但因没有凿毛处理,混凝土收缩后易形成滑动面,仅按自重产生的摩擦力抗滑,则封堵体长度过长,不适宜采用;(4)抗剪型封堵体宜在排洪井井径较大或在排洪支洞(管)内施工较适宜时采用;(5)宜采用防渗型反滤型封堵,工程投资较省、施工方便,但施工管理难度较大,建议通过试验进一步验证力学模型和提供物理力学指标;(6)尾矿库加高扩容对原排洪系统封堵时,因结构安全和尾矿堆积坝渗透稳定安全要求封堵体较长时宜采用高水材料封堵。
参考文献:
[1] 李作章;徐日升;穆鲁生尾矿库安全技术[J] 1996
[2] 束永保,李仲学尾矿库溃坝灾害事故树分析[J] 黄金 2010(6)
9.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篇九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来源: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06-8-14 18:17:08
《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袁纯清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尾矿库安全评价、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安全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尾矿库的安全状况;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进行审批;
(四)监督检查尾矿库专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六)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尾矿库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七)组织尾矿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八)对为尾矿库安全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含100万)立方米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全省重点尾矿库组织一次安全检查;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4个月、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尾矿库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防汛期间,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尾矿库进行安全专项检查。
第六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的,不得施工。
总库容100万(含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备甲级矿山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安全评价应当由具备非煤矿山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施工应当由具备二级(含二级)以上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建设单位提出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以及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四)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变更时,应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原审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其安全设施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申请尾矿库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五)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和施工监理报告;
(六)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七)矿长(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八)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九条
在尾矿库溃坝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新的居民居住区。对尾矿库下游已有的居民居住区,当地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定尾矿库对居民居住区是否构成危害;构成危害的,当地政府应当组织居民进行搬迁。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尾矿库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尾矿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在尾矿库安全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的尾矿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设置和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三)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按照批准的设计能力排放尾矿;
(五)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
(六)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尾矿库应当配备5名以上专职作业人员进行日常管护和作业。设计库容在100万(含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应当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2名以上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设计最终坝高的1/2—2/3高度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的勘察,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验证现状及设计最终坝体的稳定性,确定相应技术措施。
对已经投入生产运行但未按规定要求设计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必要的勘测和坝体稳定性分析,重新设计并按要求整改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建立完整档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周组织一次尾矿库安全专项检查。
尾矿库安全检查应当严格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规定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防洪安全检查、尾矿坝安全检查、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等。
第十四条 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原生产经营单位不存在的,由原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出资人不明确或者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尾矿库闭库后,必须做好坝体以及排洪设施的维护,不得储水;未经设计论证和批准,不得重新启用或者改作他用。
尾矿库闭库后,严禁在尾矿坝和库内乱采、滥挖、修建建(构)筑物以及进行违章作业。
第十五条 正在使用的尾矿库进行回采再利用、经批准闭库的尾矿库重新启用或者改作他用时,必须按照尾矿库建设的规定进行技术论证、工程设计和安全评价。
对正在使用的尾矿库或者对闭库尾矿库进行回采再利用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规划在库内进行回采和排沙、排水;继续使用原尾矿坝和排洪设施的,不得影响原尾矿坝和排洪设施的安全。
尾矿库再利用生产完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尾矿库闭库的规定,进行闭库。
尾矿库超设计库容排放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实施闭库。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尾矿库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尾矿库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