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房转让协议书(共10篇)
1.单位集资房转让协议书 篇一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同意将隆林县 街 号)集资套房( 四房两厅,共133M2)转让给乙方使用,就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保证将套房完整转让给乙方使用,乙方应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合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捌圆元正(¥:142800 元)才拥有房屋所有权。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购房款后,保证将房屋完全交给乙方。甲方今后应给乙方提供房屋的过户、办理房产证等合法手续。
三、购房前所使用的水、电费应由甲方支付。
四、因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应按相关规定赔偿损失;若甲方违反,甲方应将购房款完全退回给乙方并赔偿给乙方损失叁万元正;若乙方违反,甲方只退回购房款壹拾壹万贰仟捌元正给乙方并收回房屋所用权。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公证人:
2.集资房名额转让协议书 篇二
甲方:,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甲方单位在集资建房,甲方分得住房一套,由于甲方不需要,并自愿转让给乙方,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集资房自愿转让给乙方,其转让费元。
二、乙方愿意接受转让,并同意付元转让费给甲方。
三、甲方在收到乙方集资转让费元之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条。
四、甲方在收到乙方转让费后,应按甲方单位的集资建房的要求和程序,为乙方办理各种集资建房的手续和应交纳的费用。
五、乙方在办理完转让手续和付给甲方转让费后,乙方应按甲方单位集资建房的要求,将集资建房款交给甲方,由甲方交给单位,但甲方每次收到乙方集资建房款后应及时开具收条;如单位安排集资建房款可交纳到银行的,乙方可直接纳入集资建房的银行帐户;待甲方单位开具的单位收据后,再充抵收条或缴款凭据,单位收据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保留复印件)。
六、由于乙方付了集资建房的转让费元给甲方,乙方必须享受甲方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的同等待遇,甲方不得再收取乙方的任何费用,正常的住房交费除外。
七、由于该集资建房的指标是甲方的,现甲方已将指标以转让费的名义卖给乙方,故真正的集资建房人是乙方,但由于乙方非甲方单位人员,故不能以乙方名义办理房屋产权证,只能用甲方的名义办理,但实际所有人是乙方。甲方必须及时将于集资房相关的合同、收据、发票、房产证等相关资料原件交给乙方。
八、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房屋建成后房产证应交给乙方保管,房屋归乙方所有,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及契税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九、甲方应在单位交钥匙一日内交给乙方,不得延误,如拖延超时过两日视为违约。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给对方造成麻烦。如有甲方违约,则甲方按该房市场价的两倍赔偿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则所交费用归甲方所有。
甲方:乙方:
3.单位集资房购买权能否转让 篇三
单位集资房购买权能否转让
单位职工将合法取得的集资建房购买权转让给了他人,这样的行为是否有效?
仓某是昆明某单位的一名职工,2004年,仓某所在单位用自有的土地集资盖房,仓某以自己的名义购得面积约130平方米的预期住房一套。2004年8月3日,仓某将购来的预期房屋以15.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工作的周某,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周某也分先后两次支付给了仓某房款15.6万元,房款以仓某的名义交给了仓某所在的公司。
随后,仓某的妻子李某以仓某和周某签定的合同侵犯了自己的夫妻共有权为由,一纸诉状将丈夫仓某和周某告上了昆明市五华区法院。李某认为:自己和丈夫仓某共同取得了仓某单位房屋的购买权,而丈夫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有的单位福利房购买权转让给了周某,因此请求法院判决丈夫和周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而周某则认为,自己和仓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实质是集资资格购买权的转让,不是房屋买卖关系,购买权仅仅是一种购买资格,只要凭本单位职工的身份就可以购买,不存在夫妻共有的福利,属于集资购房人个人享有单位给予的一种资格,个人有处置权。购买权不等于房屋的所有权,不具备夫妻共有的条件,因此主张该《房屋转让协议》有效。
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集资建房购买权系单位依其制定的集资建房分配方案及集资方法为申请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设定的具有福利性质的合同权利,其具有身份属性的特质决定了其不得转让。
近日,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仓某和周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原告李某和被告仓某夫妻返还被告周某集资建房款本金15.6万元和同期银行利息。
本案的焦点在于集资房屋购买权可否转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如果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除外。这里的“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该如何理解呢?一般而言,就是该合同如果是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那么在此情况下,该合同的权利就不可以转让。本案中,仓某取得的集资房屋购买权就是基于仓某的人身关系取得的权利,该项权利是不可以转让的,所以仓某与周某签订的合同也就归于无效
4.单位集资房转让协议书 篇四
甲方(出让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人): 身份证号码:
根据国家合同法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以及明确和维护各自正当利益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该建房指标自愿有价转让给乙方,双方就建房资格的指标转让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必须共同严格遵守。
一、甲方将位于 的名额指标自愿转让给乙方,房屋指标转让费为(大写)人民币
万
仟元整(¥ 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当日付清转让费。
二、购房以甲方名义,由乙方按开发商或甲方单位相关要求支付(所有购房款及其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该房屋一切权利属于乙方享有,所有购房票据均为乙方名字,甲方不享有任何权利)。
三、甲方须配合乙方了解房屋分配方案、跟踪房屋分配动态及办理房屋相关手续,直至房屋分配完毕交付使用。
四、自此协议生效后,该集资房的位臵、楼层和户型的选择以及该集资房甲方所负担的义务均由乙方负责。
五、协议签订后,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单位集资建房的规定,按要求按时交纳集资建房款项,如乙方违反单位集资建房的规定,不按要求按期交款,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且甲方所收转让费不退。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将购房指标再行转让他人,导致乙方未能购买该房屋的,视甲方违约,甲方须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房屋指标转让费并支付利息(按活期计算)。甲方负责协调所在单位的关系,保证指
标转让的有效性合法性,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须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房屋指标转让费且不支付利息。若乙方若将指标另行转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若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单位及开发商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本协议自动失效,也不视为双方违约。按本条解除协议时,甲方应退还给乙方已付的指标转让费且不支付利息。
3、由于目前该房屋的具体房价(楼层、栋数等)不明确,甲、乙双方均达成合意,双方均不得以日后价格波动(楼层栋数等方面不满意)为由要求对方重新确定购房指标转让费价格。届时该套房屋的实际价格,以甲方单位及开发商针对本单位职工公布的价格为准。
4、本协议签订时,已经过双方配偶及子女同意。
七、此协议经签订后,乙方未支付转让费之前,任何一方单方面毁约,须内向对方支付毁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八、本协议共贰页(双面打印),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该房屋所在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5.集资建房转让协议 篇五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徐玉娟 身份证号: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郭新志 身份证号:***611 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以及明确和维护各自正当利益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该集资房自愿有价转让给乙方,双方就该房转让签订以下协议,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1、甲方将位于38小区22栋111号集资房(高层住宅楼)、建筑面积129.87平方米,自愿转让给乙方。
2、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即为该集资房的实际产权人。如补交房款差价由乙方支付。退款由乙方收取。
3、甲方以肆拾叁万元的价格(¥ 430000元,其中含甲方已交房款、地砖、契税等费用)转让给乙方。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交付甲方肆拾贰万元(小写¥420000元)余款壹万元(10000)于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履行完毕后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该房过户时,不论房价涨或跌都以此为准,双方决不反悔。
4、甲方负责办理自己名下的房产证,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房屋维修基金,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乙方见票后应立即付给甲方自己应付的那一半,甲方在取得房产证后过户给乙方时包括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含补差价款、权证费、过户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缴纳,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5、甲方保证取得该集资房手续后,不得将该集资房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将该集资房用于抵押、担保等。
6、在政策同意过户的时间段内,甲方无条件的配合乙方去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在等待过户期间,发生不测事件,双方子女应无条件继续执行该协议,双方子女应在本协议上签字以示认可。
7、甲乙双方应自觉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6.单位房转让协议书 篇六
在生活中,男女老少都可能需要用到协议书,协议书对双方的事务履行起到积极作用。想写协议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单位房转让协议书,欢迎大家分享。
卖方(甲方):
联系方式:
买方(乙方):
联系方式:
卖方公证人(甲方公证人):
联系方式:
买方公证人(乙方公证人):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状况
甲方所售房屋位于 _____(_____路 _____号),号楼,东单元六楼东户,主房建筑面积 _____平方米,储藏室 _____平方米,水电暖及通信设施均齐全。
1、甲方自愿将房屋出售给乙方;
2、乙方自愿购买上述房屋;
3、甲方系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所有权人,甲方保证已向乙方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及其他基本状况,且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4、甲乙双方公证人系与双方无任何血缘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且对该房屋买卖的有关事项清楚明确。
第二条:房屋价格
甲乙双方约定房屋的成交总价格为(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 _____元整)。该价格包括附属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的转让费用。
第三条:房屋付款及过户等相关相应费用的缴纳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当日,将房屋总价款 元人民币一次性全部付清,甲方同时将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包含储藏室)移交给乙方,由乙方完全占有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方不得干预;
2、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办理过户手续时,甲方需无附加条件,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过户,过户费用应由 方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向相关部门交付;
3、凡法律、政策规定的有关该房屋的应由甲乙双方负担的一切税款和费用均有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4、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因使用该房屋产生的各项未结费用应有甲方承担(各项费用包括:水、电、煤气、天然气、暖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以及物业管理等费用)。
5、合同签订当日,乙方需在甲方的协助下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进行验收,完成上述各项后,双方签署交付单,确认完成交付;
6、待房产买卖手续办理完后,水表、电表、煤气表、天然气表、有线电视等相关设施的更名手续应由甲方协助办理。
第四条:甲乙双方需充分认识的相关条款,甲乙双方均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变更和解除合同
1、由于 _____公司职工房产手续尚在集中管理中,自房屋交付至正式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尚需一定时间,合同双方对此已有清醒认识,甲乙双方均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变更和解除合同;
2、自房屋交付至办理正式的房产过户手续期间因法律、政策造成前述税款和费用的增减以及房价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合同双方已有清醒认识,甲乙双方均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变更和解除合同;
3、本合同自签订当日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该房屋的损毁、灭失的风险,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转移至乙方,乙方对房屋现有状况(指建筑质量、室内装修、配套设施、小区环境等)做了充分了解,无任何异议,甲乙双方均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变更和解除合同;
4、由于本房产系 公司职工集中管理的房产,甲方承诺在乙方使用该房产时,公司规定的允许甲方享有的关于该房产的一切福利转由乙方享有,甲方不向乙方以任何理由要求支付。公司和相关其他部门要求甲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各项费用包括:水、电、煤气、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以及物业管理等费用),转由乙方支付,甲乙双方均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变更和解除合同;
5、由于本房产系 公司职工集中管理的房产,甲方承诺在乙方使用该房产期间,若 公司要求或允许置换房屋,该房屋所享有的置换福利应由乙方享有,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置换,甲乙双方均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变更和解除合同;
6、本合同未进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无任何纠纷。如该房有设定抵押或被查封等限制产权转移的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负责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前解决完毕;如甲方不能及时解决上述问题,由于甲方个人原因致使房产不能过户或者出现诉讼纠纷,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全部房款并赔偿损失(公司统一管理房产手续问题乙方已明确知悉,不在此列);
2、在乙方要求且条件允许能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甲方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协助乙方办理,在双方确认可以开始办理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不能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全部房款并赔偿损失;
3、甲乙双方对双方约定的房屋转让款、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无异议,甲乙其中一方由此产生异议视为该方违约,该方须向对方赔偿损失;
4、凡法律、政策规定的有关该房屋的应由甲乙双方负担的一切税款和费用均有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甲乙其中一方由此产生异议拒绝付款的则视为该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追究该方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该方赔偿损失;
5、甲乙双方对本合同规定的第四条:甲乙双方需充分认识的相关条款无异议,若甲乙其中一方由此产生异议视为该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追究该方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该方赔偿损失。
第六条:本合同履行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在公证人的`公正下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本合同自买卖双方及双方公证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及双方公证人各执一份。
第八条: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在双方可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报房产管理部门。
第九条:甲乙双方及双方公证人签章:
卖方(甲方)签章: 买方(乙方)签章:
卖方公证人(甲方公证人)签章: 买方公证人(乙方公证人)签章:
20_____年 _____月_____ 日 20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附属合同
甲方售出房产的房产证明
表示该房产的现有储藏室应为 _____号储藏室,该储藏室甲方父母正在使用,由于储藏室的所有权在房产证明上无法更改,现甲方与乙方协商将同楼的 _____号储藏室(此储藏室房产证明为甲方父母所有)与本房产的 _____号储藏室交换使用一段时间,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此储藏室整理完毕后,即可换回储藏室使用权,在交换储藏室使用权期间双方不得干预另一方对自方享有使用权的储藏室的正常使用,甲乙双方均不得以此向另一方索要费用,若期间 公司要求或允许置换房屋,乙方享有房产证明的现有 号储藏室的置换福利,甲乙双方均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变更和解除合同,特此证明!
卖方(甲方)签章: 买方(乙方)签章:
卖方公证人(甲方公证人)签章: 买方公证人(乙方公证人)签章:
7.单位集资房转让协议书 篇七
一背景:近期,我接到了很多朋友咨询关于集资房指标转让的问题。案情大概是:咨询人(指标受让人)的朋友(指标出让人)因为前几年搞集资建房,因咨询人的朋友自身有住房或已有好几套住房,便想将该指标转让给其他人,咨询人出于各方面考虑就与其签订了《指标转让合同》或《转让协议》,并支付了指标转让费几万到十几万不等。同时,在所有的支付前期相应房款都是以指标出让人的身份去办理的,但是实际的出资又指标受让人。但是,到了快要办理房产证明等相关手续的时候,因为现在基本的房地产价格都上涨了很多,因此很多的指标出让人多纷纷要求加价,导致指标受让人无法接受,于是产生纠纷。
二真实案例:
1、当事方:原告向义惠,被告顾思鲁,第三人望江公司。
2、具体案情:2009年5月27日,望江公司制定“望司后(2009)30号”文件,下发《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关于山涧〃水岸(旱河新区)全额集资建房实施方案》的通知,对集资建房条件和范围等事宜进行规定了,并规定职工购房后不允许变更集资者姓名。当时向义惠系望江公司退休职工,顾思鲁系望江公司的在岗职工。2009年9月16日,顾思鲁与望江公司签订《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协议书》,顾思鲁选定“山涧〃水岸”小区临时房号为3-4-5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1.73平方米,集资金额为125169元。同年9月18日向义惠顾思鲁签订《购房资格转让协议》,主要内容有:顾思鲁将“山涧〃水岸”小区3-4-5号集资房屋的购房资格转让给向义惠,向义惠以顾思鲁的名义缴纳购房款,并以顾思鲁的名义办理按揭手续;向义惠支付顾思鲁购房资格转让费用5000元;向义惠缴纳集资房款后,相关票据连同房屋相关文本资料由其自行妥善保管,在望江公司准许入住后,顾思鲁应立即交出房门钥匙给向义惠;办理顾思鲁产权以及顾思鲁过户至向义惠名下所产生的契、费概由向义惠承担,一旦具备办理产权转移条件,顾思鲁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在顾思鲁取得产权证后一个月内协助向义惠办理产权过户,若因政策和相关管理规定的限制,而非顾思鲁主观原因导致产权转移手续无法办理,顾思鲁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向义惠原因导致房屋不能过户,后果自负。协议还约定: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反悔或要求退还房屋,即构成违约:顾思鲁违约,除退还向义惠已付购房款、资格转让费等费用外另支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向义惠停止支付按揭款或延期支付按揭款,给顾思鲁造成信用污点,顾思鲁有权解除合同,不予退还向义惠已实际支付的所有费用,向义惠还应支付顾思鲁信用受损损失10万元。此《购房资格转让协议》经重庆市江北区鱼嘴法律服务所见证。协议签订后,向义惠向顾思鲁支付了集资转让费5000元,并分期支付给顾思鲁购房款共计125169元。望江公司出具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载明,3-4-5号房屋购房人为顾思鲁,收取金额为125169元。该房屋的相关购房票据是由向义惠持有。2011年11月望江公司通知“山涧〃水岸”小区业主接房,本案讼争房屋(现编号为山涧〃水岸××号)应于11月7日接房。因向义惠、顾思鲁产生争议,望江公司未向向义惠顾思鲁任一方交付房屋。于是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3、各方观点:
原告:协议有效,被告方应当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第三人应予以协助。被告:该涉案房屋是集资建房,明确了不得转让,且原告是知情的,因此该协议无效,应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第三人:该转让协议公司并不知情,协议内容对公司没有约束力,对协议本身的效力尊重法院的判决。
三本案的焦点:
1、协议是否有效?集资房指标转让协议的性质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综观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转让协议,完全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转让协议应当有效。集资房指标转让,并非房屋所有权转让,是出让人基于其自身条件所获得的享有相应条件下的一种购房资格,该资格的转让是权利和义务的概括性转让。
四、法院的判决:
一审:根据双方签订的《购房资格转让协议》内容和履行情况看,向义惠是以顾思鲁名义缴纳购房款,并支付顾思鲁一定金额的集资转让费,该协议实际上是顾思鲁将将来可能取得的房屋出售给向义惠。顾思鲁自愿将可以取得的集资房屋转让给向义惠,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三人文件规定职工购房后不允许变更集资者姓名,向义惠以顾思鲁名义购房,顾思鲁仍是《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协议书》的合同当事人,集资者姓名并未变更。并且,单位是否同意集资房转让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故,向义惠、顾思鲁于2009年9月18日签订的《购房资格转让协议》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合法有效。顾思鲁辩称协议无效的理由不成立,顾思鲁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向义惠交房的义务。现本案讼争房屋已具备接房条件,向义惠要求顾思鲁交付房屋的诉讼主张,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第三人并非《购房资格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不是合同义务的承担者,向义惠要求第三人直接向其交付房屋钥匙,没有合同依据,一审法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一、确认向义惠、顾思鲁于2009年9月18日签订的《购房资格转让协议》有效。
二、顾思鲁继续履行《购房资格转让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山涧〃水岸”小区9-4-5号(原临时编号3-4-5号)房屋交付给向义惠。
二审:维持原判决。文书号:(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654号
8.浅析单位集资房购房者的权益保障 篇八
p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呈现出迅速繁荣发展的趋势,商品房的价格持续攀升,居高不下。介于此,单位集资建房的政策对改善部分行业职工住房紧张的状况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但是由于单位集资房权属不明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2007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进一步确保了公民的不动产合法权益。
一、单位集资房的权属
(一)兴建单位集资房的主要土地来源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包括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单位集资房的兴建,在建设用地的取得上,采取划拨方式,建房用地主要为单位申请的划拨土地中的自用存量用地。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明确的使用期限,无须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除符合法律规定外,也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二)单位集资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属
单位集资房是在特定的历史下产生的特定的产权形式,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并没有包含这种形式。由于单位集资房的特殊性,集资职工究竟对集资房享有什么样的权利?笔者认为,参与集资建房的职工,对集资所建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有限产权。所谓部分产权或有限产权是与所有权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参与集资建房的职工对所建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有限的收益和处分权。有限的收益和处分权主要表现为对集资房屋除享有占有、使用权外,还可以继承,也可以出租和出售,如果出租或者出售,该职工所在单位享有有限承租或购买权,出租和出售所得的收益,由单位和集资职工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单位集资房,产权完全归个人所有。这与一般的商品房买卖类似,职工付足了价款取得住房的完全产权。对这类住房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流通,在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职工一方面支付了成本价格,另一方面又享受了一定的优惠,因此产权归个人所有,但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类住房一般在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职工出售房屋所得,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只能享受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产权比例按照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二、单位集资房在建设和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类型
(一)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纠纷
单位集资建房本是为困难单位的困难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仔细审视单位自建房的主体,就会发现能够轻松自建房的“单位”,基本上是清一色的垄断企业或国有企业,而“其他单位”虽然有优惠政策,却面临着程序、资金、信贷等诸多困难。有的单位也通过“定向开发”、“委托代建”、“团购”等形式,变相搞集资建房。这些不良行为导致了单位与单位之间公平竞争机会的沦丧,不仅引发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纠纷,更甚至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
(二)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纠纷
在实践过程中,常存在有的单位集资房行为不规范,大多未经过政府房改办批准,即将职工集资款自行购地建房的现象,然而实质上却是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其所购的土地因未取得使用权就用于建房,致使土地权属有争议,建房用地不能落实,从而引起纠纷;有的单位购买集资建房的土地远离市区,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集资款已用于购地,土地却不能规划分割给集资人进行开发建设,集资人由于交了款长期得不到土地及房屋,纷纷要求退地还款而发生纠纷;有的集资单位将集资款挪作他用导致中途停工,建房逾期太长,集资人起诉要求还款。这些都使得参与单位集资建房职工的权益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从而纠纷不断。
(三)职工与职工之间的纠纷
按照国家的政策原意,单位集资房属于经济适用房范畴,应该是面向中低收入的职工,建筑标准较低,但是单位集资房的建筑标准往往很高,有的甚至可以和高档商品房相媲美。而且单位集资房往往根据职务级别等来进行分配,职务高者可以享受建更大房子的特权,这样一来,集资房也成为了领导者为个人谋利的工具。能争取到集资建房政策的单位,房子还没有开建,只要把房号一转手,就可获利几万元,然而真正需要住房的困难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得不到解决。
(四)职工与单位外部第三方之间的纠纷
房屋价格不断上涨的今天,多少人望着商品房价兴叹,然而单位集资房的价格较于商品房价格则优惠甚多,于是这一因素成为了单位集资房指标买卖的市场需求,在利益的驱使下,拥有购买单位集资房资格的单位职工大多是将集资房指标在建集资房或是已竣工但未办理房产证的集资房对外进行转让,并与买受人签署所谓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然而这《房屋转让协议书》的效力如何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协议书里多约定了附条的权利义务,一般约定由转让人在取得房屋产权后向买受人履行交付房屋及协助办理产权手续等义务。但因集资建房政策本身的特殊性和地方规章条例的限制,职工从出卖房屋到取得产权一般要经过一段过渡时期,有的长达数年,这就导致了职工购房权益保障的不稳定性。再加上房价持续飞涨,出卖房屋时的价格与取得产权时的房屋价值往往产生较大的落差,出于利益驱使,参与购买单位集资房的职工反悔,以不具备相应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地产禁止转让、未办理相应原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未经单位同意(集资建房的单位往往与购房职工作出限制性约定,要求不得转卖、转让、出租集资房)、未征求集资房的共有权人同意属擅自转让等理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实际购房人退房或是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由于实际购房人不能接受房屋转让方退房或是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主张,特别是当房屋转让协议是在亲友之间签订、投资机会稍纵即逝时便更是如此,实际购房人一般都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从而产生职工与第三方的买卖纠纷.三、单位集资房产生纠纷的原因分析
(一)单位集资房产权是有缺陷的物权
房屋产权从其法律性质来看是物权,即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因此,首先,房屋产权是一种绝对权或对世权,即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其次,房屋产权以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的物为客体;再次,房屋产权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最后,房屋产权具有排他性等物权的基本特征。但是单位集资房的产权在房改的过程中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因由,不是完全的物权,存在着显在和潜在的缺陷。
(二)单位集资房的产权主体多元化
按民法经典理论,一般来说,物权包含的所有权、债权讲求一物一权,产权人的确定应该是十分明晰的。要么就是一人独享的排他性的独占,要么就是一人以上的多人共同共有或是按份共有。一人或数人因买卖、转让或赠与等方式通过登记交付明示取得产权,不会出现产权人难以确定或有争议的例外情形。然而单位自建房则是单位与个人各享有部分产权,其产权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使得产权人缺乏统一的意志、利益和行为,物权的独立性、完整性和支配性难以实现。
(三)单位集资房在产权的处分和交易方面备受限制
这主要是指产权在交换过程中受到的不同于一般房屋产权交易的限制。房改房产权交易的限制主要是由政策加以规定的,例如售房价格远低于普通商品房,享受多种优惠和折扣;交易对象也由各种地方政策、单位制度加以严格的限制等。并且,单位集资房产权在享有所有权的出售、转让、租赁、继承、赠予权益时附加了许多限制条件,在上市时间、交易对象和合理收益等方面严格限制产权人自由处分的权利。例如,单位集资房出售单位具有优先购买权等。
(四)单位集资房购房对象的特殊性导致纠纷的产生
与现行有关货币分房的政策接轨,参与单位集资建房的对象应为:该单位中住房面积尚未达到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在这些对象中的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应予优先照顾。就参与单位集资建房的项目而言,所有人是参与单位集资建房的全体职工,而实施单位集资建房项目的单位则应切实做好相关的组织工作,并代办立项、规划、土地划拨审批和方案申报等项手续,以保证其顺利实施。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房价持续飞涨,单位集资建房的价格相较于商品房的价格较低,大有优惠的差价存在,所以部分单位的某些职工在利益的驱使下,将购买单位集资房的指标在建集资房或是已竣工但未办理房产证时对外进行转让,并与买受人签署所谓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然而这《房屋转让协议书》的效力如何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此时在客观事实上便产生了“潜在的单位集资房购房人”。也可以认为拥有购买单位集资房特定资格的该单位职工仅仅为“名义上的购房人”,而实际出资购买该集资房的购房者,即“实际的购房人”,并不具备参与集资建房资格。名义购房人在与实际购房人签订看所谓的《房屋转让协议书》之后,约定待此单位集资住房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之时,再进行过户。然而,这种交易行为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仍属于灰色地带,各项法律法规对此类行为是否合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四、如何有效地保障购房者权益
(一)明晰单位集资房购房者所购房屋的产权归属
为了切实保障单位在集资房购房者的利益,应清理“部分产权”的遗留问题,清理办法有二:第一,对已登记为“有限产权”或“部分产权”的住房,本着自愿的原则,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转化为完全产权,购房者愿意将“部分产权”转化为完全产权的,应按当时的成本价应补价款,同时还须加上补足的利息部分,一并交给原补贴单位,由该单位出具证明并经有关房改部门批准,统一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如果购房者在购房时,已按成本价交足房款,仍按“部分产权”或“有限产权”登记的,亦应经原售房单位出具有关证明,经有关房改部门批准,统一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第二,对已登记为“有限产权”或“部分产权”的,购房者不愿补足价款及利息转化为完全产权的,应对已登记的内容进行清理,由售房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按当时成本价确定购房者交纳价款在房价中所占的比例和售房单位应占的比例部分,并经有关房改部门批准,统一到房管部门办理确定部分产权手续。
(二)单位集资房的购房“指标”不能随意买卖
买卖双方在取得房屋产权前所签的虽是《房屋转让协议》,但买卖的却是集资房“指标”,当然这并不是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的初衷,买受人希望购买的是将来竣工验收的集资房,但因为在订立协议时集资房仍在建甚至有可能还停留于图纸上,转让方尚未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该协议转让的标的实质上是单位集资建房的资格权利或为单位集资房的请求权,是一种债权。同时因为单位建造集资房的目的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致使这种带有身份关系依附性的资格是无法通过合同来随意转让的。因此,若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该纠纷就不是房屋所有权转让纠纷,而是集资建房资格转让协议纠纷。协议有可能会被以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规定,而判定无效。这对单位集资房的实际购房人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应当严格限制单位集资房购房“指标”的买卖。与此同时,作为购房者有必要随时关注关于单位集资房政策的变化。
(三)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集资建房予以规制
由于我国目前关于单位集资建房无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经常出现尴尬的局面。一方面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即使按照现在的优惠政策集资建房,从运作到完工都面临着程序、资金、信贷等诸多困难。另一方面,“权力通吃”在当今社会生活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如一部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利用自己的影响或“实力”,违反规定,争取到“集资合作建房”的政策,结果导致困难职工虽享有集资建房方面的优惠政策,却仍然建不起房,而那些已经享受过房改购房,甚至有几套房的人员却把到手的“集资房”转卖牟利,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因而,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集资建房予以规范和调整,对于不符合条件集资建房的单位给与法律上的制裁,让困难企业的无房职工或房屋面积不达标的职工安居乐业,使房地产市场公平有序健康地向前发展。
五、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单位集资房是一定历史时期和阶段的产物,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它巨大的作用,但是因其权属界定及其他相关问题导致单位集资房购房者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房屋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纠纷,致使购房
9.单位集资房转让协议书 篇九
集资建房居住人员---------以下简称为乙方
根据甲方集资建房住房原则和全站住房实际情况,在征求乙方意见的基础上,经站务会研究决定,制定站集资房住房暂行管理条例:
1、甲方根据全站住房实际情况和在编职工或离退休人员的要求下,征得上级部门的批准,于1999年和2003年分
别修建了14套住房(砖木结构),其房屋和土地所有权
归自治区农科院,乙方有居住权。
2、乙方在居住期间,无权转让或出售该房屋,若乙方已故
或搬迁退房,则甲方按固定资产折旧法退还给乙方或乙
方子女集资款。
3、乙方在居住期间,甲方不再提供无偿维修服务,其维修
费用由乙方自负,在居住期间,因管理不善造成房屋损
坏,则由乙方负责赔偿或维修恢复如初,否则甲方有权
采取措施处置。
4、乙方因搬迁不再居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退房手
续,若不办理,则甲方从搬迁之日起计算,一年内未连
续三个月居住,则甲方按乙方放弃居住权处理,且乙方
要承担不再居住期间住房的租赁费用。
5、乙方居住期间,乙方为单职工家庭的,其家属仍可享受
居住权,若双亲去世,其子女有否工作或工作单位,都
不具有居住权,但具有优先租赁权,若租赁居住,可一次性付清一年的租赁费,并交1000元住房保证金。
6、乙方居住期间,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否
10.房屋集资名额转让协议书 篇十
甲方(卖方):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签订以下买卖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湖南省常德市柳叶大道____号由常德市经济建设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甲方工作单位)待建的润景园二期商品住宅小区中的一套单位集
资福利房的购房指标转让给乙方(属期房指标,甲方承诺指标房均价为3300/平
米),房屋面积待实际房屋建成后选购为准。
二、根据常德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购房条件,甲方已向常德市
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了该房屋预付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
(¥140000),待签订该转让协议后,由乙方一次性全额付给甲方,并另付名额
转让费人民币壹万五千元整(¥15000)给甲方,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甲方收到
款项后出具收据给乙方。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一切有关润景园二期的购房信息,剩余房款按甲方所在单位或确定的房地产开发商根据购房合同规定缴纳,并且由
乙方以甲方名义缴纳(详见协议第五条),前后所有交款票据均由乙方保管。(润
景园二期交房时间大概定于2014年10月),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与甲方
无关。
三、该转让协议中的期房所在栋号、楼层、面积,甲方应服从乙方意见并必
须征得乙同意后方可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四、该转让协议中的期房指标转让后,甲方不承担项目建设中的任何分摊费用及房屋交付使用后的所有物业管理费,水、电、气等费用。
五、该转让协议签订后,该单位集资福利房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时若不能直接登记乙方的名称,甲方应主动提供自身相关证件用个人公积金按揭的方式办理该房产的登记手续,按实际面积均价每平米三千三百元人民币(3300/平米)计算(实际房价以签订的购房合同为准)。甲房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手续顺利完成后,乙方将无条件按月按时付与甲方因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产生的贷款项目,乙方不得借故推托,否则视为违约。乙方享有该房的使用权,待5年过后进行产权过户手续。
六、在产权可以办理转让过户之日,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正式过户手续,甲方不得借故推托,否则视为违约。办理“两证”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七、甲方在购买本单位集资福利房所享受的一切优惠政策在此指标转让时一并转让给乙方享受。并协助办理相关事宜。
八、润景园二期交房时间大概定于2014年10月,若因甲方单位其它原因或因自然灾害造成该协议中的指标房不能预期交房,延期交房时间可以延续到2015年10月,若在延期交房时间已到却还未能交房,视乙方需求而定,乙方可随时向甲方提出退还所有房款项目的要求,甲方须积极配合,并一次性退还所有房款及转让费;如甲方所在单位退还购房房款及利息(单位如有支付),甲方需将单位退还资金与转让费全部退还给乙方。
九、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购房指标。
九、甲乙双方任意一方违约,则须支付给对方违约金人民币拾万元整。
十、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该房产背景:可以确定是由常德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子公司泰达置业开发的“润景圆”二期
房产(属期房,地皮该公司已买下,位置在柳叶湖教堂后面,预计在2014年10
月开盘),出售该房屋的指标人属该公司员工,可以享受该公司内部员工购房
政策,均价为3300/平米,该员工已向公司提交购房预付款14万元正(有该公
司财务收据),其中2万元作为该员工还没有正式转正时购房所多交纳的费用,不能作为房款。
疑问:1在此种情况下签订的指标转让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2该转让协议是否完善,还有哪些方面需要补充?
3该房产在开盘后会对外销售,该协议中的房屋可否在协议中称为“福利房”
或用怎样的称谓更加准确?
4在个人公积金按揭方面会存在哪些风险?付款该以怎样的方式
会更加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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