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申请书(精选7篇)
1.保证金申请书 篇一
某物流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随着公司的发展,业务量不断增加,公司现有库房已不能满足需要。为此,该物流公司准备租用一机械设备厂位于郊区的闲置厂房作为库房使用。双方于2010年1月协商后签订合同,共租用厂房5000平方米,约定租期1年,租金每月1.5万元,每季度交纳一次。物流公司先期支付10万元作为房租保证金,7.5万元作为水电保证金。如租期届满,物流公司将向机械设备厂付清房租、水电等费用,机械设备厂将退还保证金;如物流公司拖欠租金等费用累计相当于一个月的租金,机械设备厂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且不退保证金。合同签订后,物流公司交纳了保证金。2011年1月,租期届满,物流公司结清了各项费用,但也没有签续租合同,然而由于该物流公司当时业务繁忙,货物库存量较大,并没有按期腾空、搬离所租房屋,直到2011年3月,在继续使用了63天后才将全部房屋交与该机械设备厂。机械设备厂认为,物流公司强行滞留房屋,且没有交付相关费用,不应退还保证金。而物流公司认为,合同到期后,曾与机械设备厂协商续约63天,现续期已满,机械设备厂应将63天的房租等费用从保证金中抵扣后,退还其余保证金。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物流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机械设备厂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保证金。庭审中,物流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曾与机械设备厂就续约事宜进行协商,而机械设备厂对物流公司继续使用租赁房屋也没有提出过异议。
争议焦点:
物流公司没有与机械设备厂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而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第一种意见:构成违约。物流公司于租赁期届满后继续使用租赁物,机械设备厂没有提出异议,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双方仍按原租赁合同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物流公司续租房屋63天,没有支付相关费用,存在违约行为,其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
第二种意见:不构成违约。物流公司继续使用承租房屋的行为应认定是单方滞留,而不是原合同的延续,原租赁合同无效。滞留期间,双方没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物流公司虽没有支付机械设备厂各种费用,但不构成违约,机械设备厂应在扣除物流公司使用房屋的有关费用后退还物流公司保证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判驳回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赞成第一种意见。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其效果是由当事人意思表示决定的。意思表示是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其形式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默示是含蓄或者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默示包含的意思他人不能直接把握,而要通过推定手段才能理解。推定是行为人并不直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推定行为实际上是通过行为人实施的积极行为,推定出行为人已做出要达到某种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物流公司在合同租赁期届满后继续使用机械设备厂的房屋,并在庭审中表示愿意按原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各项费用,这在行为上做出了积极表示,机械设备厂也没有对此提出异议。虽然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进行续约,但物流公司的积极行为、机械设备厂的默示行为却符合法律规定的推定形式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双方签订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只是延展了租赁期间。
2.浅析药物招标中保证金的管理 篇二
关键词:药物品种,招标,保证金,管理
招标中的保证金指的是在投标人确定投标后,避免投标人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者投标人随意推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等行为,最终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为了避免上述情况要求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担保,保证金由招标代理人进行管理,在药物招标的保证金管理上,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来保证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完成。
一、从保证金收取的角度分析药物招标活动中,保证金管理现状
(一)交款形式的不同引起的保证金管理问题
根据招标法规中的规范,其明确表明招标的保证金可以有多种形式交纳,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保税支票等。但是正因为保证金交纳的形式不一,在保证金管理上会出现一定的问题。
1、招标单位在收取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基金流转的方面来思考,当投标人持上述票据来参加投标时,此时投标人的资金并没有转移到支票中,而药物招标机构只能检查支票是否正规,符合要求,却不能确定其是否具有实效性,只有资金到账时才能确定支票是否有效,所以通过这种方式收取保证金,只能为投标人参与投标实行了方便,却使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陷入困境,随时应对资金安全的风险,如果投标人的票据并不真实,存在风险,那么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却没有合适的、相应的措施来躲避它。
2、招标单位在收取银行保函、保兑支票等形式存在的问题
如果招标单位收取的保证金是银行保函、保兑支票等,那么这个资金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就要归结于银行,由银行承担所有的担保责任,但是站在投标人的角度来看,办理相应的银行票据手续比较繁琐比较复杂,而且银行的要求很严谨,许多中小企业的预留资金和业务量等不能达得到银行的要求,所以银行便拒绝出台相应的银行保函或者保兑支票,最终导致投标单位失去投标的权利和机会,而招标代理机构也存在被质疑的可能和风险。
(二)招标保证金收取的多少不确定
招标保证金收取的多少不确定,直接影响着保证金在管理上的不足。
1、在药物品种下进行招标时,保证金的金额很难很好的把握。如果保证金的金额很多,会打消投标人参与的积极性,也会增加对投标人的成本;如果招标的保证金比较低,就不具有说服力和约束力,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
2、投标人对该药物进行投标后,如果投标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发生改变,或者联系人的工作职务发生改变,不再继续负责该药物的投标工作,而新的投标代理人又无法联络,那么便会导致药物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够和投标人保持联系,导致在工作上不能继续进行。
二、在药物品种的招标中进一步完善保证金管理的策略
(一)最大程度完善招标保证金管理的相关制度
在药物品种下,进行招标活动时要进一步完善保证金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整个招投标的过程中方法步骤都很规范、责任范围都比较明确、特别是关于保证金的交纳和收取方面的制度,要从保证金的方式、品种、监管以及惩罚措施等各方面考虑并做出明确规定,从制度上对招标保证金的管理进行强制性约束,最大程度增强其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对招标保证金的收取形式进行规范明确的规定
在招标活动中,要对保证金的递交时间有一个明确且严格的要求。通过这样的方式便可以对未到账的保证金进行忽略处理,在管理上,不仅要求保证金的交纳时间及时,还要加强对保证金到账情况第一时间进行核实,对招标保证金的管理上进行全方面的完善,坚决杜绝招标人在保证金环节上被蒙骗。
(三)将招标保证金收取的退付程序严密化
首先,财务人员要严格审核招标保证金的银行票据,并查实,确定保证金已经到账且无误后,再向投标人开保证金的收款收据,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召集所有投标人,按照规定的保证金收取清单表,并集中办理未中标的医疗机构或医院的保证金退还,每个步骤都要严密进行,两者相互制约监督。
(四)为每个投标人建立相应的诚信档案
为了起到以儆效尤的效果,针对投标人在交纳投标保证金时出现欺诈或不诚信的现象和行为,建议为每个投标人建立相应的诚信档案,一旦发现有个别投标人有不诚信的现象,在档案上做详细记录并永不消除,将有不良行为的投标人名单集中到一起给予公示,通过这样的方式来约束投标人的行为。
(五)建议
建议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招标保证金的集中管理,更加的集中化和透明化。
三、结语
招标保证金是招标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环节,但是招标保证金的管理上一直存在法律上的不完善,管理上有漏洞,所以对招标中的保证金进行完善、合法的管理有助于社会的和谐以及招投标工作的继续进行,对招标保证金提交的流程、金融、时间期限以及退还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等都有明确的规定、用法律的手段提高招标保证金的法律效力,才能保证招标投标当事人有章可循、也为招标保证金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道路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命题研究协作组.招标采购案例分析掌中宝[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2010.08
[2]沈锦华.以一药为例, 对招标管理医院要价的困惑[J].药学与临床研究, 2010 (31) , 167-168
[3]李启发.投标保证金管理的几个要点[J].招标实务, 2010 (20) , 142-143
3.××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书 篇三
致:
我公司于年月日参加了工程项目投标,同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贵司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 元(大写)。现投标工作已经结束,我司承蒙贵司厚爱,荣幸中标,并按要求与贵司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后的个日历天内予以无息退还。因现已达到合同约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条件,我司特此申请贵司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我司基本账户。
请贵司予以办理为盼!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
4.美国保证金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篇四
我国和美国的保证金制度有很大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管理理念的差异。对此CME归纳为“保证金的两种哲学”。美国的保证金管理理念是 “效率与风险” 并举,即保证金的设置既要有利于提升市场的效率,又要能够防范市场风险,其保证金设置与调整的主要依据是期货价格波动率的大小。我国期货市场的保证金管理理念侧重于风险控制,其总的特征是保证金水平相对固定。
第二,保证金种类的不同。CME的保证金可以分为两类: 初始保证金( Initial Margin) 和维持保证金( Maintenance Margin) 。初始保证金是市场参与者在其清算公司开启头寸时必须支付的保证金; 维持保证金,即市场参与者随着时间推移维持其保证金水平的最低要求。①我国的保证金分为交易保证金和结算保证金,结算保证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其最低余额由交易所确定。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第三,保证金收取方式的不同。美国期货市场的保证金通常按每个合约收取固定数额的方式,我国是按合约价值的比例收取,同时采用梯度保证金制度。
第四,保证金计算方式的不同。美国CME是直接以期货合约价格的实际变化( 价格波动)为基准建立的,所以保证金水平是以货币单位计价。我国期货市场在设计合约保证金水平时,有“板金配”这样的传统。假设我国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6% ,那么交易所保证金水平一般就设为合约价值的8% 。
另外,CME的保证金计算方式采用 “总额保证金”计算方法,具体到应用上,采用标准组合风险分析( SPAN) 系统,核心为基于模拟的资产组合,允许头寸对冲、将具有关联性的不同商品风险抵消、并且将期权和期货的收益( 损失) 进行汇总。最后,现有文献通常将欧美市场为代表的保证金体系称为动态保证金体系,原因在于维持保证金的设定根据是过去1 个月、3 个月、6 个月、12 个月等样本区间中的合约价格波动性。另一类是以中国为代表,为使合约风险隔离,针对单个合约设置固定比例的保证金制度,也称为静态保证金制度。实际上我国期货交易所也会根据合约运行情况和节假日来调整保证金设置。动态和静态保证金的区别主要为样本的时间窗口,前者基本为程序化的滚动窗口样本,后者的调整频率取决于交易所,具有不确定性。
二、组合保证金的优势
以CBOT 2008. 10—2014. 10 主要农业期货品种价格走势和收益率的一日波动率为例,大豆收盘价一日波动率均值为1. 16% 、小麦为2. 17% 、玉米为2. 25% 、NYBOT2 号棉花为2. 81% 。同时间段,我国相关农业期货合约一日波动率均值,大豆为1. 14% 、强麦为0. 73% 、玉米为0. 72% 、郑棉为1. 03% 。 可以看到的是美国期货合约的波动率均值其实高于我国。
如果依照我国按单个合约收取保证金的方式,理论上对举例的商品期货,美国需收取的保证金其实更高。但如果按照商品组合的方式收取,商品间有风险抵消的可能性。理论上,以下几种情况均可冲抵保证金。
第一,当期货品种价格显著正相关时,投资者反向持仓。其中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同品种不同时期的合约价格显著正相关时,投资者反向持仓; 不同品种同时期的合约价格显著正相关时,投资者反向持仓; 不同品种不同时期的合约价格显著正相关时,投资者反向持仓。②
第二,当期货品种价格显著负相关时,投资者同向持仓。其中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同品种不同时期的合约价格显著负相关时,投资者同向持仓; 不同品种同时期的合约价格显著负相关时,投资者同向持仓; 不同品种不同时期的合约价格显著负相关时,投资者同向持仓。
三、我国使用组合保证金的实证分析
下边以上海期货交易所各品种1 个月( 见表1) 、6 个月( 见表2) 的价格相关性为例,研究保证金抵消,提高投资者资金使用效率的可能性。当不同品种的价格相关度在( 0. 5,1) 区间时,认为正相关度较强; 当不同品种的价格相关度在( - 1, - 0. 5) 区间时,认为负相关度较强。
从短期( 1 个月) 来看,价格相关的情况出现的普遍性要低于长期( 6 个月) 。商品间价格相关度的实际为一个动态的过程。例如会出现铜、黄金2015 年9 月1 日—2015 年9 月30 日时间段为价格负相关,2015 年4 月1 日—2015 年9月30 日时间段为价格正相关,期间还有价格不显著相关的情况出现。结合价格相关度的动态特性,允许风险抵消,按商品组合收取保证金的制度出现在以美国为代表,使用动态保证金的国家有其必然性。
资料来源:wind资讯,时间2015年9月1日—2015年9月30日。
资料来源:wind资讯,时间2015年4月1日—2015年9月30日。
对于同产品,黄金主力合约到170 个交易日时,价格自相关度为0. 5011; 白银主力合约到113 个交易日时,价格自相关度为0. 5026;热轧卷板主力合约到71 个交易日时,价格自相关度为0. 5001; 石油沥青主力合约到80 个交易日时,价格自相关度为0. 5028; 铝主力合约到213 个交易日时,价格自相关度为0. 5019;铅主力合约到96 个交易日时,价格自相关度为0. 5025 ; 燃料油主力合约到216 个交易日时,价格自相关度为0. 5000; 天然橡胶主力合约到212 个交易日时,价格自相关度为0. 5023 ; 螺纹钢主力合约到222 个交易日时,价格自相关度为0. 5000; 铜主力合约到166 个交易日时,价格自相关度为0. 5018; 线材主力合约到210个交易日时,价格自相关度为0. 5007; 锌主力合约到57 个交易日时, 价格自相关度为0. 5044 。同品种的价格自相关性持续的时间较长。
四、美国保证金制度可给我国的借鉴
美国保证金制度给我国的借鉴: 一是保证金计算方式上的借鉴; 二是保证金可用资产范围的借鉴。
( 一) 保证金计算方式上的借鉴
以CME为代表的交易所采用的是SPAN以商品组合为基础来计算保证金的系统。在我国还没有期权的情况下,SPAN中的商品组合内的跨月价差风险、商品组间的可对冲风险是可本土化应用的两个方向。
( 二) 保证金可用资产范围的借鉴
根据CME③负责规定履约保证金可接受范围,一共分为4 类: 第一类包括Cash现金、T -Bills短期国债( 小于或等于1 年) 、 TFRNs( U. S. Treasury Floating Rate Notes) 浮动利率国库券、T - Notes中期国债( 1 ~ 10 年期限) 、T -Bonds长期国债( 10 年以上) ; 第二类包括IEF5④( Cash with Interest) ,Letters of Credit信用证; 第三类包括U. S. Government Agencies合资格的美国政府代理结构证券、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合资格的以房地产抵押做担保的证券、TSTRIPS ( U. S. Treasury Strips ( Principal & Coupon) 债券现金流包括息票现金流和到期的面值支付、TIPS ( Treasury Inflation - Protected Securities) 通货膨胀保值债券; 第四类包括IEF2( Money Funds Program) 、Gold黄金、Exchange -Traded Funds交易所买卖基金、 Stocks股票、IEF4 ( Corporate Bonds ) 、 Foreign Sovereign Debt外国主权债务、Canadian Provincials ( Selected fixed - rate,nominal Canadian Provincials of Ontario and Quebec) 加拿大安大略和魁北克地区选定的固定利率债务⑤。可抵扣的比率有具体的规定。可以看到美国可用为保证金的资产范围远广于我国。
美国结算机构拥有保证金的制定权,包括使用具体的压力测试和风险值计算工具。 《多德-弗兰克法案》 对此提出了更具体的定性要求:用于设定保证金标准的模型和参数必须基于风险并定期复核。CFTC只有在认定保证金标准不符合核心原则要求的原则时才会要求结算机构修改。美国的原则性规定与国际证监会组织( IOSCO) 和国际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 CPSS)的原则要求基本相符。
我国规则制定权集中在监管机构,很多规则都需要监管机构决定、制定或审定。这种情况和台湾的比较接近,例如保证金水平制定权限由期货结算机构订立,经主管机关核定。有价证券占应缴结算保证金总额的比例由主管机关决定,有价证券抵缴的折扣比率,由期货结算订立,报请主管机关核定。但台湾现行的保证金制度也是基于风险的动态保证金体系。
美国采用的赋予监管层管辖权,由交易所提供保证金的可用范围,实际上给了交易所综合、全面评估结算会员的途径,在此基础上的结算会员信用保证金制度才更有可执行性。加上破产法给予结算机构对保证金的优先处理权这样的保护措施,对市场的风险管理提供切实的法律支持。
参考文献
[1]戴光懿,毕鹏,任洁.中美期货保证金制度差异的探讨[N].期货日报,2014-01-08.
[2]张小军.期货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3]杨光华.美国期货管理法规概论[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3.
5.退还保证金申请书范本 篇五
我公司由于******,由于*****我不得不向****提出*****申请
恳请领导同意。
此致
敬礼
***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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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事由:要求退还保证金。
事实与理由 :
因公司业务量减少,没有多少收入,员工工资也是老板掏自己个人腰包发放的,现在得支付取暖费,但公司实在是拿不出那么多钱,想把原先入住现在的办公场所时缴纳的保证金暂时退还用一下,估计明年6月份,公司经济能好些,想到时候就还保证金。谢谢支持!
呈
申请人(公司):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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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人是星座 栋 梯 房业主,现本人已装修完毕,特向贵司申请给予验收,并按有关规定退还装修保证金。谢谢!
6.保证金申请书 篇六
1 造林保证金制度的提出及主要内容
1.1 造林保证金制度的提出
德兴市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通过开展“灭荒运动”、“贴息贷款造林”、“部省联营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项目”、“世界银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等林业工程建设,营造了4.7万hm2人工速生丰产用材林。进入21世纪,这些人工速生丰产用材林陆续进入主伐期,在为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大量商品材的同时,大量的采伐迹地不能得到及时更新成为了制约德兴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采伐迹地不能得到及时更新的主要原因如下。
1.1.1 营林成本的增加。
主伐迹地内有大量枝丫、梢头等采伐剩余物,“禁火令”实施前的做法是开好周边隔离带后,一把火烧干净,既省工又省钱。自从严令禁止炼山造林后,为确保造林成活率,要求必须对采伐剩余物和杂灌进行清理,平均增加100元/667m2的营林成本,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经营者更新造林的积极性。
1.1.2 经营单位的变小。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林业经营单位是村组,进行主伐更新时大都集中连片,面积相对较大,便于作业,经营成本相对较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经营单位变成了千家万户,特别是即将进行主伐的“有林山”,一个村庄的每家每户均有一点,因面积较小,作业难度大,林农往往是只砍不造,任其自然更新。
说明:2003年开始实行造林保证金,50元/667m2;2005年调整为150元/667m2
1.1.3 行政执法难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第四十五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由此可知采伐后的更新造林是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义务,如不履行,将给以行政处罚。但现实的情况是从没有一个“撂荒者”受到过相应的处罚,行政执法的难到位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只砍不造。
基于上述原因,为保证采伐迹地及时更新,提高造林质量,德兴市提出了“造林保证金”制度。
1.2 造林保证金制度的主要内容
造林保证金制度实行的主要依据是德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德兴市造林保证金征收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经营者在进行林木主伐时,必须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迹地更新造林合同》,明确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更新造林,并按150元/667m2的标准交纳造林保证金,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同时约定双方和银行的权利义务。包含两个过程:一是保证金的缴交和履行更新义务后保证金的返还;二是未能履行义务,保证金转为绿化专项资金。
1.2.1 经营者的权力义务。
经营者更新造林必须严格按照《造林技术规程》进行,密度不少于167株/667m2,一级苗使用率80%以上,当年造林成活率85%以上;经营者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造林或造林失败,同意将交存的保证金转为绿化专项资金;经营者负责保管交存保证金的存折和密码;经营者有要求林业部门给予技术指导的权利;经营者要接受林业部门的检查验收。
1.2.2 林业主管部门职责。
负责协调好造林保证金交纳的指定银行并办理存款冻结;对经营者更新造林给予技术指导;对更新造林进行检查验收,按时完成造林且验收合格的,及时将验收通知单转给银行,以便银行及时将该小班60%的造林保证金返还给经营者。当年完成夏秋两季幼林抚育并验收合格的,及时告知银行,将该小班造林保证金余款的50%返还给经营者。第二年完成夏秋两季幼林抚育并验收合格的,及时告知银行,将该小班造林保证金余款及利息全部返还给经营者;负责用没收的造林保证金在未及时更新的采伐迹地上组织实施更新造林。
1.2.3 银行的职责。
负责对经营者交纳造林保证金进行存款冻结;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造林或造林失败,及时将保证金转为绿化专项资金;依据林业部门验收合格通知单即时将造林保证金返还给经营者。
2 造林保证金保障更新造林的作用
从德兴市实施造林保证金制度的实践来看,这一措施化解了林木采伐与更新造林这一矛盾体,从体制上解决了更新造林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难点,保证了更新造林工作的顺利进行。
2.1 保证了采伐迹地的及时更新
从2003年实行造林保证金制度开始至2007年5年间,全市累计完成采伐迹地更新10 472.67 hm2,特别是从2005年开始造林保证金提高到150元/667m2后,迹地更新完成率均在百分之百。德兴市也因此在2005、2006、2007年连续3年被江西省政府评为全省造林绿化先进县市。
2.2 以合同的形式保证了法定义务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第三十五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造林保证金制度以《迹地更新造林合同》的形式,保证了经营者法定义务的实现。
2.3 以担保金的形式保证了更新造林的资金
经营者与林业部门签订《迹地更新造林合同》,按150元/667m2将造林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履行合同后则返还,它的担保性质是显而易见的,造林保证金即为更新造林担保金,属于督促采伐人履行《迹地更新造林合同》的特殊的履约保证金,但又与一般债的法定担保方式不同,因为经营者与林业部门所订立的不是一般的民事合同,而是一种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管理合同,它的订立基础是基于《森林法》强制的权利、义务关系。担保金的建立,保证了更新造林的资金。
2.4 避免了逾期行政处罚的执行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现实的情况是,对未按时完成更新造林的经营者的处罚很难实现,造林保证金制度通过交纳一定的担保金,保证了逾期行政处罚的顺利实施。
3 启示
德兴市造林保证金制度实施,对保障全市采伐迹地的及时更新起了重要作用,探索出了一条在林权制度改革后新形势下加快森林资源培育的的新途径、新方法。这项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带给我们一些启示。
3.1 交纳造林保证金的量确定要合理
造林保证金主要作用是以担保金的形式实现采伐迹地完成更新,交纳造林保证金量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担保目地的能否实现。
3.1.1 交纳造林保证金不能太少。
从德兴造林保证金制度的实践来看,一方面,交纳的金额不能太少,否则会起不到应有的保证作用。2003年、2004年执行50元/667m2时,全市迹地更新率只有85%和87%,究其原因是交纳50元与完成更新需要投入的资金悬殊太大,少数经营者宁愿放弃交纳的50元而不愿去造林,保证金起不到应有的保证和惩罚作用。此外,交纳的金额太少,经营者未履行义务,保证金转为绿化专项资金,林业主管部门用没收的保证金组织对“撂荒”的采伐迹地进行造林的资金也不够。
3.1.2 造林保证金交纳150~200元/667 m2比较合适。
德兴市自2005年开始执行150元/667 m2后,迹地更新率都达到了100%,原因是交纳的150元保证金与完成更新的投入基本差不多,经营者两相权衡后大多自觉完成迹地更新。但也不是说交纳的保证金越高越好,因为太高会占用经营者大量的资金,提高经营成本。依据德兴的实践,认为交纳的造林保证金确定在150~200元/667 m2比较合适。
3.2 要严格造林保证金的管理
首先,要严格经营者履行更新义务保证金返还过程中的管理。对经营者按时完成更新造林、幼林抚育并验收合格的,要及时将保证金返还给经营者,以避免长期占用增加经营者的经营成本。第二,要严格经营者未能履行义务,保证金转为绿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造林保证金制度的主要目地是保证采伐迹地及时得到更新,没收的保证金要确保全部用于完成采伐迹地更新等造林,决不能挪作它用,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此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Z].1998年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二次会议修正.
7.保证金申请书 篇七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发〔2005〕28号) 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应尽快制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 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 (财建〔2006〕215号) 明确要求要求各省 (区、市)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落实企业治理责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明确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上述一系列文件、规章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目前保证金制度已成为推动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重要抓手。
事实上, 自2002年开始,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相关研究人员就已经开展了保证金制度的系列问题研究。《矿山环境管理需要保证金制度》提出了建立保证金制度的必要性, 依据及原则等 (孙贵尚, 2003年) ;《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投资机制研究》分析建立了什么样的投资机制解决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 针对新建矿山在未来环境恢复治理的投资问题, 建议建立保证金制度, 并对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收取方式、如何返还等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白雪华, 2003)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研究》提出了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框架, 深入探讨了建立保证金制度的依据和原则, 针对保证金制度建立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建议 (内部研究报告, 2005) ;《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体系构成研究》提出要研究制定我国保证金制度标准和管理办法 (孙贵尚, 2009) 等等, 这些研究为该项政策的出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运行成效
国土资源部大力推进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建设。全国31个省 (区、市) 相继出台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 开展了利用保证金督促与约束矿山企业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各项工作。各地在保证金制度实施过程中, 有效采取保证金缴存与采矿权审批、年检挂钩, 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挂钩等方法, 使得保证金缴存工作总体上顺利推进。全国应缴保证金矿山数量为88592个 (应缴存保金证993亿元) , 已缴存保证金矿山数量为71726个 (已缴存保证金612亿元) , 已缴存保证金的矿山数量占应缴矿山数量的80%。缴存率达到100%的省份有北京、天津、吉林、山东、贵州5省 (市) 。
1、各省 (区、市) 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保证金缴存管理体制
保证金缴存管理体制呈现出三种模式, 即:国土资源部门单独收存管理、国土资源部门与财政部门分工管理和国土资源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收存管理三种模式。
(1)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收缴管理的体制模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核定收存与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体制又可细分为以下四种型态:依照采矿权的审批权限分级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管理;由矿山所在地的设区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管理;由矿区所在区域的县级或其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管理;由地 (市) 、县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矿山规模分别收缴管理。
(2) 国土资源部门与财政部门分工收缴管理的模式。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核定和收缴, 如:黑龙江省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核定由矿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收缴由矿山所在地的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3) 国土资源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收缴管理的模式。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收缴管理。该模式的典型是贵州省、广东省、重庆市、河南省、江西省和北京市。
2、各省 (区、市) 保证金缴存标准形式多样
31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标准制定不尽相同, 大体可分为:缴存基价以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为计算依准、缴存基价以矿种和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为计算依准、缴存基价以矿种矿石产量为计算依准。缴存标准的主要影响因素有:矿区面积、开采方式、有效年限、矿山规模、采石量、地表坑道口数、基价、采场数、分层采矿法、坑采法、高边坡采矿法、充填法、崩落法、空场法 (允许地表塌落、不允许地表塌落) 等16种。
以矿种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基本标准单元的省 (区) 有:广西、山东、云南、黑龙江、甘肃、辽宁、江西、陕西、河南、北京、贵州。这11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 对能源矿产中的煤、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热等矿种, 金属矿产中的铁、锰、金等, 非金属矿中的磷矿、铝土矿、矿泉水等矿种, 分别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的基本标准。其中广西、山东、云南、黑龙江、甘肃、辽宁、江西7省在核算不同矿种的缴存保证金总额时, 与采矿权人的矿区登记面积相挂钩。北京针对煤、铁、非金属矿产不同的生产规模制定了不同等级的缴存标准。此外, 广东和重庆的缴存标准比较特殊, 广东将矿种分为三类, 分别对同属一类的矿种规定统一的缴存标准。
以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计缴单元制定缴存标准的省份有福建、湖南、湖北、青海、浙江、四川、安徽、宁夏、内蒙古、江苏, 共10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 。这10个省份是依据面积大小, 按每平方米N元的标准直接提取保证金的。
比较特殊的是, 甘肃省的非金属矿保证金的缴存依据是基于矿区登记面积, 能源矿产保证金的缴存按照矿种分别缴存。新疆同时考虑面积和矿种因素, 根据不同的矿种的面积大小, 设定每平方米提取N元保证金的单价标准。
以矿种、矿石量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计缴依准的有陕西、河南、贵州、北京4省 (市) , 其在核算不同矿种的缴存保证金总额时, 与产出矿石量相挂钩。
3、各省 (区、市) 保证金形成了缴存与返还动用机制
(1) 保证金缴存机制。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都已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账户, 且是以现金或者以现金账户划转作为缴存方式, 不接受其它资产抵存。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实行的缴存机制是以一次性缴存、分期缴存并行或独立形态存在。
其一, 一次缴存和分期缴存并行。湖北省、辽宁省、江苏省、江西省、宁夏、山东省、内蒙古、新疆、四川省等省 (自治区、直辖市) 都明确规定了保证金缴存的方式采用两种方式并行, 并且是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3年 (含3年) 为时间点, 作为划定采取何种缴存方式的依据。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 (含3年) 内的, 必须一次性全额缴存保证金 (浙江省, 是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5年为时间点) ,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以上的, 采取分期缴存。各省对分期缴存的首次缴存额度比例、缴存次数、余额缴存方式等实施细节稍有差别、各有千秋。如:湖北省规定:“每年度按照一定比例分期缴存, 第一次缴存的额度不得少于总额的30%, 余额按剩余期限年均数予以缴存。最长年限不得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福建省规定的第一次缴存的保证金不得少于总额的20%。”辽宁省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6年的分2次缴存, 6—10年的, 分3次缴存, 10年以上的, 5年缴存1次。
其二, 采取分期缴存方式。北京规定保证金按照年度进行分期缴存。青海省规定采用分期缴存, 首次缴存的保证金额度不得低于总额的50%, 余额分年度平均存储, 有效期满前一年全部缴清。
(2) 保证金返还机制。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基本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返还机制, 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矿山达到了治理恢复标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其治理恢复的矿山地质环境工程项目组织经验收认定合格后, 按照一定的比例逐步返还或者一次性返还。有的省还规定了“保证金”未能返还而转作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资金的程序。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在返还方式和返还比例上略有不同。广西规定分段返还的比例不得超过保证金总额的85%, 山东省规定分期返还比例为50%。黑龙江省, 辽宁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等省 (区) 规定采矿权人完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 且经验收合格, 保证金本息予以一次性返还。比较有特点的是, 广东省将保证金返还方式同采矿权人投入治理资金挂钩, 规定投入治理恢复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 且分期完成治理恢复并验收合格的, 可申请提取总额不超过已投入资金50%的保证金。
(3) 保证金的政府动用机制。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基本建立了保证金的政府动用机制, 动用方式基本贯彻落实44号令所提出的“采矿权人未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 且经责令限期治理, 但仍不合适的, 由负责审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以公开招标的形式组织有资质的单位给予治理, 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缴存的保证金中支出”要求。江西省规定了“保证金”未能返还而转作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的程序。山西省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动用直接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具体方案相挂钩。
三、存在问题与建议
目前, 全国保证金制度建设工作仍在正在稳步推进。但由于这项工作起步较晚, 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一, 该制度建设进度和完善程度也存在差异。保证金制度建设实施工作, 仍存在着困难与不足之处。
一是法规位阶较低。从国内外情况综合来看, 保证金制度的实施, 对于建立经济责任机制, 监督采矿权人履行治理义务具有显著效果。但目前, 该制度尚未在《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中予以明确, 基本依据主要是政府文件、部门规章和一些地方法规, 法律效力较低, 给实际操作带来一定困难。二是管理仍需完善。目前, 中央层面只对保证金制度建设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具体管理办法由各 (区、市) 自行制定。各地操作过程中采取的标准和管理方式各不相同, 也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一方面是大部分省 (区、市) 规定的保证金缴存标准过低, 企业缴存的保证金不足以满足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费用, 存在“只缴不治”的做法, 没有实现保证金制度出台的初衷,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返还率过低。另一方面是部分省 (区、市) 规定的一次性缴存额或者分期缴存中的首次应缴额过大, 资金占用时间过长, 对个体中小型矿山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较长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造成影响较大, 不利于企业发展。同时, 部分省 (区、市) 保证金存储按活期计息, 或存入财政专户, 不计利息, 对于存储时间较长的矿山企业造成一定损失。三是部分地区矿山企业保证金缴存率较低。
因此, 建议国家出台相关法律, 将保证金制度法律效力提升;同时建议保证金缴存按照一矿一评的原则进行, 保证标准的可行性。
摘要:自2002年开始, 国土资源部已经就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开始了预研。随着国家一系列文件及法律法规的发布实施, 2009年5月1日保证金制度正式实施。由于各省经济发展水平及理解不统一, 各地保证金制度也不统一。经评估后显示:保证金制度法律效力较低, 给实际操作带来一定困难;大部分省 (区、市) 规定的保证金缴存标准过低;部分地区矿山企业保证金缴存率较低。建议国家出台相关法律, 将保证金制度法律效力提升;同时建议保证金缴存按照一矿一评的原则进行, 保证标准的可行性。
关键词:制度,评估,研究,我国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S].2005.
[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S].2006.
[3]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S].2009.
[4]孙贵尚:矿山环境管理需要保证金制度[J].西北地质, 2003 (36) .
[5]白雪华: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投资机制研究[J].西北地质, 2003 (C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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