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惠民殡葬下政策(共2篇)
1.深圳市惠民殡葬下政策 篇一
关于解决衡阳市殡仪馆有关问题 和实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情况汇报
市政府:
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通过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多年共同的努力,衡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与明田公司解除衡阳市殡仪馆承包经营合同的诉讼案件已于2011年9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明田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为了收回殡仪馆经营权,把殡仪馆建设好、经营好,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关于衡阳市殡仪馆的有关情况
2001年,根据我市殡葬工作的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市政府决定搬迁位于华新开发区的衡阳市老殡仪馆,因资金筹措困难,新殡仪馆建设项目实行对外招商引资。2005年10月31日,由原殡仪管理处与明田公司签订了《衡阳市新建殡仪馆投资承包经营合同》,由明田公司全额投资建设,并承包经营殡仪馆30年。2006年7月31日,新殡仪馆在完成主体工程70%的情况下,因开发区建设将原殡仪馆出入口挖断,便仓促搬迁,开始营业。营业后,因火化率低、经济效益不理想,明田公司便以馆内经营亏损为由不再投入资金,后续建设一直未能启动。2007年4月,殡仪馆职工要求明田公司按国家新的工资标准套改工资,并落实“四金”待遇,遭到该公司拒绝,与明田公司发生冲突,遂引起职工多次到省委、省政府 1
和市委、市政府集访。2008年4月22日,殡仪馆关闭停业。
针对殡仪馆职工的上访和明田公司的根本违约,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殡葬事业管理处多次向市民政局和市政府提出申请,要求依法解除与明田公司签订的衡阳市殡仪馆承包经营合同。经市政府2007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依法解除衡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与明田公司签订的衡阳市殡仪馆承包经营合同。双方于2007年12月分别向衡阳市中院和湖南省高院提起诉讼。明田公司向省高院提出要求解除合同,判令合同无效,并由殡葬事业管理处赔偿其损失约1.2亿元。省高院将这一案件合并受理,于2008年6月17日和2009年6月11日两次开庭审理。明田公司之所以起诉我方根本违约,要求我方作出1.2亿元的赔偿,一个主要原因是认定他们是台资企业,紧紧抓住衡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与明田公司签订的合同未经民政部审批,是无效合同,认为有十成的把握胜诉。诉讼期间,他们通过省政法委、海基会、海协会、国台办大打海峡两岸“政治牌”,不断给我方和省高院施压,甚至还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诬告省高院办案法官,以此影响和干扰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使案件久拖不能解决。为了积极应对这一案件,使这一案件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我们多次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得到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也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以及省人大内司委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使这一案件自始至终在省人大的关注和监督之下进行。为了尽快解除合同,收回殡仪馆经营权,市政府领导多次去省高院协
调。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工作小组多次开会,研究对策,数十次与省高院审判庭协调,并多次约见明田公司负责人、台商范万田。为了尽量减少我方的损失,明田公司实际投入的评估报告出来后,我们通过专业机构认真仔细审核,请公安部门协助调查取证,核减了对方200余万元的虚假投资。尤其是为了证明殡葬事业管理处与明田公司签订的这一投资承包经营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通过省民政厅几次派人去北京,前往民政部、国务院法制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求证,为此,由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例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明田公司不属于台资企业,合同无需民政部审批,这一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从而为我方从根本上赢得这场官司消除了法律和政策上的障碍。
二、法院的判决情况
经2008年6月和2009年6月两次开庭审理后,2010年11月3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解除原告明田公司与被告衡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于2005年10月31日签订的《衡阳市新建殡仪馆投资承包经营合同》;
(二)由明田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基于《衡阳市新建殡仪馆投资承包经营合同》所取得的衡阳市殡仪馆承包经营权返还给衡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
(三)由衡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明田公司资产折价款4639.509万元;(四)由明田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衡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违约金750
万元;
(五)由明田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衡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拖欠的建设资金200万元的违约金(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从200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07年10月10日止)。案件受理费39.18万元,反诉费8.542万元,鉴定费共计35万元,三项合计82.722万元,由明田公司负担57.9054万元,由衡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负担24.8166万元。判决书于2011年3月14日正式下达。
明田公司对这一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进行了开庭审理,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明田公司上诉,维持湖南省高院的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477220元由明田公司负担。
三、对解决殡仪馆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尽快申请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市殡葬事业管理处收回殡仪馆经营权,需支付明田公司资产折价款3875.709万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4.8166万元,两项合计3900.6256万元。现在判决生效已有四个多月,明田公司一直没有申请执行。他们没有申请执行的主要原因是:对判决结果不满意,还企图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度合作经营。根据司法规定,判决生效后超过半年时间不执行的话,判决将自动失效。鉴于这一情况,我们建议尽快申请法院执行,并且要求省高院指定由衡阳市中院执行。
(二)尽快筹措资金支付明田公司和启动殡仪馆后续建
设。一旦法院执行,就面临着3900余万元资金需要马上支付,接下来还需要约1500万元的资金才能将殡仪馆建成使用。鉴于殡仪馆属于公益福利事业性质,属于城市基础设施,所惠及的是老百姓,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应该由政府投资建设。老殡仪馆搬迁,原来的49亩土地已建成平湖公园,市政府答应补偿,但还没有补偿到位。2007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下达殡仪馆实行政府管理、市场运作、公司化经营模式”由市城建投公司投资建设。因此,我们建议,这3900余万元资金由市城建投支付,后续建设的1500余万元资金由城建投投资700万元,其余800万元资金由市民政局向上级争取和从民政专项经费中调剂解决。
(三)由殡仪馆自主经营。市殡仪馆建成以后,殡仪馆应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主要担负城区居民遗体的火化和无名尸体的处置任务,为市民提供优质的殡葬服务。殡葬事业管理处作为管理单位只负责殡葬管理和殡改执法。
四、应实地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和实行殡葬改革
衡阳市城区现有常住人口约100万人,每年死亡约6000人,2011年在市殡仪馆和衡阳县殡仪馆火化的有2484人,火化率约为41%,骨灰安葬在公墓(陵园)的只有1050具,仅占火化数的42%。
根据2009年12月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在2012年底以前,在低出入和困难群体普遍推行惠民殡葬改革。北京、辽宁等地2009
年就已实行了惠民殡葬政策。我省长沙、常德、娄底、张家界、益阳等50多个县市相继出台和落实了惠民殡葬政策,全省每年优秀殡葬费用达到3000多万元。市民反响较好,对推动殡葬改革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根据省民政厅的安排部署,全省所有市、县(市)、区必须在2012年底前建立和实行惠民殡葬政策。我市城区有低保人员“三无”人员,重点优化人员8万余人,农村村民20多万人,如果对这部分群体实行惠民殡葬政策,对这部分低收入和困难群体中的死亡人员实行惠民政策、保障 按照冷藏、骨灰器存等四项基本服务费用,按照每县优惠1000元计算,政府需补贴168万元。按照长沙等地市的 这部分费用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如果这一政策实行了,对部分我市应尽快建立这一制度。凡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城市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三无人员”、农村居民,死亡后自愿在市殡仪馆火化的,均可享受1000元优惠;惠民殡葬所需费用由市殡葬事业管理处核准,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按相关程序追加预算。
衡阳市民政局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一、城乡社会救助人员数:全市364848人,其中城区:74933人。具体如下:
1、城市低保人员数:131467人(城区62082人)
2、农村低保人员数:226690人(城区12388人)
3、敬老院三无人员数:6691人(城区463人)
二、重点优抚人员数:64843人(城区5396人)
三、农村独生子女人数:143922人(城区57487人)
四、城区农村居民数:
处理万福陵园客户上访 及墓位转让工作经费开支情况
一、会议经费(全市依法处置万福陵园问题工作会议)
1、住宿费:180元∥间×64间=11520元
2、用餐费:37000元,其中:
晚餐费:800元∥桌×15桌=12000元 中餐费:1000元∥桌×22桌=22000元 早餐费:200元∥桌×15桌=3000元
3、酒水费:15000元
4、资料费:50元∥人×300人=15000元
5、会议场地费:6000元
6、文件袋、笔、笔记本等费:5元∥人×300人=1500元
二、电脑、打印机各2台共计16000元
三、各种表册及工作方案印制费5元∥份×2000份=10000元
四、墓(格)位转让期间工作经费
1、伙食费(按每组每人每天100元计算)
6人×8组×10天×100元∥组人天=48000元
万福陵园组:6人×26天×100元∥人天=15600元
住宿费:48×200×10=96000元
车辆油料费:3000元×10台=30000元 出差补助费(含交通费):按30元∥人天,共19080元
五、协调工作经费10万元
六、接访维稳工作经费10万元
七、城区和县市调查摸底工作经费15万元 以上各种费用共计670700元。
衡阳市民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2.深圳市惠民殡葬下政策 篇二
免费高速通行, 却造成了猝不及防的“全国大拥堵”。作为惠民之举, 是想让广大的小车主及乘客们享受到实打实的甜头, 而且起到刺激假日旅游、拉动经济增长等诸多效果, 真可谓一举多得。于是引发了长假期间小客车们的“高速总动员”。既然国庆长假期间对小客车已经实行了高速免费, 那这发卡还有什么意义?明知道国庆期间特别是高速免费之后, 车流量会明显增加、极有可能造成高速公路的拥堵情况, 为何有关部门提前就没有一个相关的应对措施, 而非要等问题爆发之后再“见招拆招”?
以全民出行刺激消费, 也的确给一些地方经济注入了一股强劲动力, 这个假期之火爆程度, 再次验证了“黄金周定律”刺激居民消费的经济模式。以全民出游为载体, 以跨界消费为主要方式, 一场全民旅游消费引爆这个难得假日。然而, 当全民愉悦的旅游消遣变成全民“受难”时, 也再次让世人看清了靠“假期游”刺激居民消费这个健康经济体制下的怪胎真实面目。诚然, 一个新的惠民政策的出台, 必然会引发诸多的连锁反应, 也必然会有许多意想不到的情況发生。但是, 作为一个专职公共服务与管理的机构, 面对着可能发生的情况没有一定的预见性, 进而导致配套措施“不配套”、应急预案成了“无预案”等管理短板的出现, 让本是一件令民众“皆大欢喜”之事产生了诸多的质疑和不快。
作为“高速免费”这样的惠民举措, 大巴乘客与小车乘客都是社会一员, 也同样会为拉动假日经济出力纳税, 那为何免费的对象却只是“顾小”, 而忘掉了出行乘客中的大部分呢?同时, 作为拥有私家小车的人来说, 本已是社会阶层中的强势群体;而作为大巴乘客的普通民众, 相比之下却是弱势群体, 如此“顾小忘大”之举是否有失社会公平?
这些年虽然我们的公共财政和公共财富, 呈现了空前富裕状态, 而与此同时, 公共服务与公共福利投入, 却显得相对滞后。毋庸置疑, 生活、竞争的压力之下, 民众十分渴望完善的公共服务, 来调节生活节奏, 释放自身压力, 分享发展成果。旺盛的民生需要与公共福利的现实窘困形成尖锐的矛盾, 一旦出现“免费大餐”, 民众的激情得到高度点燃, 才形成了这种“井喷状态”。这是我国“公共福利饥渴”和公共品的供给不足的重要表现, 结果给民众带来的不是舒心而是不满和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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