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筹备组发言

2024-08-31

业委会筹备组发言(共9篇)

1.业委会筹备组发言 篇一

各位业主,你们好!我们是天悦府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前期工作小组(以下简述为“工作组”),目前天悦府小区交付已经超过一年,但从整个小区现状来看,整体情况不尽如人意。如18栋违章搭建、肆意侵占公共绿地,小区群租乱象泛滥,外来人员随意进出,绿化植被缺乏养护,未来的小区权益急需业委会这一核心组织作为支撑,同时业委会成立也须达成法律上的认可。 在此情况下,由天悦府热心业主发起,成立组织了工作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法》逐步有序推进本小区业委会(筹)建设的各项事宜。现将小组前期工作情况对全体业主进行通报,同时感谢所有热心业主的无偿工作。

具体工作情况

8月

天悦府业委会筹备组前期工作小组(下面简称工作组)由天悦府热心业主组建而成,当月即组织与街道办与高投的沟通,对方以时机不成熟婉拒。

工作组成员进一步扩大,成立了天悦府业主微信公众号,并开始起草相应的准备文件。同时有包括律师、物业等相关专业人员加入工作组。

年12月上旬

工作组部分成员组织专业业主,对物业所辖的用水用电消防设备及电梯开始进行摸底调查,并得出摸底结论及文件。

2016年12月上旬

工作组正式对外发声,通过网络平台,告知全体业主成立业委会的必要性及职能。

2016年12月中旬

工作组正式向高投置业递交律师函件,催促其牵头组织搭建业委会,同时组织专业业主对高投置业前期遗留问题进行摸底排查。

2016年12月下旬

在高投置业无实质动作后,工作组递交第二封催促函件,并抄送高投集团,街道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工作组归纳前期摸底成果,并对外进行公示(涉及高投置业整改部分及物业管理管理现状两个部分)。

2016年12月底

工作组计划在小区几个出入口摆放点位,宣传成立业委会的必要性及权利义务,同时计划邀请广大业主签署授权书,保障其动作的合法性及广义性,后期将以此为剑,要求开发商进行持续整改及业委会的搭建。

亲爱的各位业主,以上为工作组的主要工作内容,目前工作组共分为三个组织,分别负责:联系发动业主、宣传组织、对外联系(含法律文本起草)等三个方面,也欢迎热心业主加入筹备组,为自己的家园建设出力。

2.妇委会筹备工作报告 篇二

建立妇委会筹备工作报告

各位女教师:

为深入贯彻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党对妇女工作的领导,扩大妇女组织的组织覆盖、工作覆盖和活动覆盖,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团结引导广大妇女投身学校建设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太和县委太组[2015]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两新”组织妇联会组织建设工作的意见》,在学校党总支的高度重视和县教育局、县妇联的大力支持下,在学校妇委会筹备工作组的共同筹备下,在学校高速发展的良好势头下,我校第一届妇女大会今天隆重召开,我谨代表学校及党总支表示热烈祝贺!对辛勤工作在一线的女教职工表示诚挚的问候!

现在,我受学校妇委会筹备小组委托,向全体女教职工报告我校建立妇委会的筹备情况。

本次大会的筹备工作是在上级领导的支持下,在学校党总支的具体指导下完成的。学校党总支接到太和县委太组[2015]42号文件,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统一思想,形成决议:会议表示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党的组织建设带动妇女组织建设,教育和引导广大女教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紧密团结在党组织周围,巩固党在妇女中的群众基础,决定建立阜阳市医药科技工程学校妇女委员会;组建筹备小组,总支书记韩光任组长,副书记樊俊涛、董生泉任副组长,总支委员刁谦、关梅霜、李杰、葛德斌为成员,全面负责妇委会筹建工作;学校妇委会的性质是女职工的群众组织,由学校党总支直接领导;学校妇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委员分工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体委员;妇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机构成立后,由妇委会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切实履行职责;机构成员产生后报县妇联批复。

筹备小组组织全体女教职充分酝酿,民主选举产生初步候选人;然后在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妇委会候选人的比例构成和条件要求确定妇委会候选人建议名单,实行差额选举,差额1人,确保广大妇女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3.业委会法律、法规 篇三

第七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归属、用途以及筹集与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业主义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

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2003年8月20日 [2002]民立他字第46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皖民一终字第112号《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8]54号)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物业区域内物业交付首户业主之日起即可筹备,具备法定表决条件的,应及时召开,开发建设单位应 及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业主也可以提出书面申请。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社区居委会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社区居委会人员担任筹备组召集人(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派工作人员担任),负责组织业主代表、开发建设单位、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等单位代表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

除召集人外,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第十四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业主也可以自荐或联名推荐。

业主代表应当具有业主身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履行业主义务等。

第十五条 筹备组成员确定后,应当在物业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业主人数较多,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共同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具体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会议前3日,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们的意见,但业主代表不能代替业主本人作出决定。表决书应当经业主本人签字 后,由业主代表送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的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二)定期向业主或业主大会报告相关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配合社区做好本物业区域内的社区建设工作;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七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并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情形的,社区居委会应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报 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及时给予指导。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认定问

题请示的复函

(京国土房管物(2003)1024号 2003年11月27日)

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也是对外公示房屋所有财产关系的重要凭证。因此,“业主”应指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

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及组建业主委员会过程中,除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认定为“业主”外,购买预售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购房人”可以视为“业主”。

因此,夫妻、父(母)子等关系中,持有房屋权属证书一方,具有业主身份,可以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持有房屋权属证书一方不具备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因此,夫妻、父(母)子关系中,持有房屋权属证书一方可以书面委托另一方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及《业主大会规程》(建住房〔2003〕131号)第二

十一、第二

十六、第二

十七、第三十条等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身份”,该“身份”不应被转让或委托。因此,业主委员会会议须由委员本人参加,不能委托他人代表参加。

4.业委会成立程序 篇四

业主大会是指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同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组成,对关系到整体业主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并通过选举建立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或者首套住宅交付使用满两年的,该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大会成立程序

第一:报送材料: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入住率告知书)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一般包括六项材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鉴于北京市相关指导规则规定了建设单位向筹备组移交相关资料的义务,此处的移交可做适当变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掌握。

第二:推荐召集人,召集业主提出成立申请

建设单位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这里的标准有两个,既可以是占总人数5%以上也可以是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而且该权利也可以由业主自发行使。

有点需要注意,该申请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而不是向居委会提出,新办法没有赋予居委会权利,而且强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和活动中的职责是“协助、指导和监督”。

第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时间: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

组成: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等组成,具体组成可结合各小区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有表决权的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而且非建设单位的业主代表人数不得低于筹备组中具有表决权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组长不具有表决权。

第四:筹备组公告及成立(一次公告:筹备组公告)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分工、联系方式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示位置公告。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第五:报送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其中的业主名册、面积清册是比较重要的资料,是决定业主大会业主表决权的重要依据,需注意一点,此处是建设单位向筹备组报送材料。

第六:录入信息

第七:开展筹备工作并公告(二次公告:筹备内容公告)

筹备工作:

(一)制订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及表决规则;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拟定工作非常重要,这是小区业主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决定小区管理及议事的重要参照。但目前来讲,建设单位、物业企业及业主对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的重视程度普遍不高,这些属于新兴事务,配套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很容易出现发生纠纷无法可依的情况,这时,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运用的好,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将是平衡各方利益,减少和预防纠纷的重要保障。北京市住建委将会出台相应的示范文本,建议各小区以示范文本为基础,参照近几年发生的小区物业纠纷类型,结合小区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表决权数;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确认候选人名单,制订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由业主担任,具体条件如下:

委员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被业主大会依约限制被选举权的行使;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任条件: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群众基础;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经连选连任、工作规范、成效突出的可适当放宽。

特别委员:业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个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公告:筹备组应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并公告。

公告形式:书面

公告地点: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

公示期间:7日,这期间业主可以提出建议或意见,筹备组应当记录

修改确认期:公示期满后7日内,结合业主提出的建议或意见进行修改,确定拟提交表决的内容。

筹备组表决:

1、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筹备组作出决定应当经筹备组中拥有表决权的过半数成员同意(组长没有表决权);

2、成员进行表决时应当在决议上签字,注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持保留意见的成员不签字的,不影响决议的效力。

3、筹备组应当对会议进行书面记录,筹备组组长应当对表决及会议记录予以签字确认;

4、筹备组的业主代表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筹备费用:筹备相关费用是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包括参会人员开支、场地费用、材料费用等等,这项不能免除,建设单位应将费用支出列明并予以保留,做为已尽该项义务的证明。

筹备时间: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八: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公告(三次公告:会前公告)

公告时间: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公告期不少于15日

公告内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题和需要业主表决的内容

公告形式:书面

公告位置: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

第九:首次业主大会正式召开

表决内容:

(一)基本内容:

1、管理规约(草案);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3、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特别内容:

除了基本内容外,可以根据小区实际情况通过一些其他决议。因为每召开一次业主大会是比较繁琐的,增加表决项,提高表决效率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有的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不仅要设立业主委员会,还要设立监事会,而监事会委员需要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如果在首次业主大会没有选举,还需要再次召开业主大会表决。

表决形式:

1、集体讨论

2、书面征求意见

3、通过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

投票期限:投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5日,遇特殊情况,筹备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延长15日。

表决通过:除特别内容里“专项维修资金应急支取预案”需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外,其它表决内容需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业主大会正式成立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十一:表决结果公告(四次公告:会后公告)

公告时间: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公告

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十二:会后备案、刻章、登记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

1、办理备案: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提交材料:

(1)筹备组出具并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2)业主大会决议;

(3)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依法备案: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当场予以备案。

4、依法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备案后7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5、书面通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抄送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

6、办理刻章:业主委员会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证明,向区、县公安分局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二)业主大会登记

经业主表决同意,可以办理业主大会登记:

1、业委会到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主大会登记;

5.成立业委会申请报告 篇五

县街道办事处:

县建设规划局:

***小区坐落于环城北路东段小水弄,于2011年6月建成交付,总户数105户,已全部销售完毕和交付。为保障全体业主的利益,更好的管理小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小区已符合《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申请成立***小区业主大会,申请内容如下:

请县福应街道办事处指定相关工作人员担任***业主大会筹备组长,负责小区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请县建设规划局指派工作人员对举行首次业主大会给予指导。

本公司将按规定委托**物业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并承担首次业主大会成立的费用。管理该小区的县**物业有限公司提供配合。

特此报告!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业委会如何工作建议 篇六

一、业委会要保管好小区的财产。

成立后的第一件事是小区资料的交接,和物业公司就下列资料进行清点和委托管理:

1、各类物业设施的验收、接管档案;

2、与供水、供电、供气、环卫、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商等单位订立的协议书、合同等资料;

3、物业分户产权清册、租赁清册、业主使用人情况表;

4、公共设备、公共设施设置清单、图纸以及运行、保养、改造、维修记录和凭证;

5、以幢为单位的维修基金的分户清册或资料;

6、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文件;

7、财务收支帐册;

8、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

9、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需要指出的是,业主委员会必须在成立后尽快完成上述资料的交接,除了不能备份但物业管理必须的资料外,业主委员会应该掌握全部资料原件,并根据《档案法》规定保证档案安全。即使小区没有更换物业公司也必须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重新办理交接手续,明确全部资料、财产全部资料详细清单,便于今后变更物业公司时按清单交还。必要时还要采取摄影、拍照等途径留存交接过程和内容。

二、业委会要建立、健全内部的规章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内部制度的建立,组成人员的工作分配,只有做到职责分明才不会出现相互扯皮、推逶的现象。业主委员会的制度应该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报业主大会审核通过并向全体业主公告,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业委会和业主代表要进行系统的业主委员会知识培训,明确公共事务的管理是要靠

全体业主的共同努力,只有每个人都来关心物业管理,小区才能建设得更加美丽。

没有法规的正确指导和业主代表的正确监督,业主委员会不可能正常运作。业主委员会要定期组织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学习管理规定。

四、要明确业委会的职责。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制定合法、具体的业主委员会职责是十分必要的。

五、业委会要做好对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质量和小区收益的监管,具体做法:

1、物业管理费用收支/月度预算的审核

A、对管理公司每月报送的财务报表(一般指管理费收支表、管理费用支出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进行相关指标分析,特别要注重对管理费用支出明细表的分析,以期发现例外费用和不合理费用的存在。

B、定期检查管理公司的各项收费标准是否合理,财务收支情况是否公开。

C、建立例外大额费用支出报告制度。

2、物业管理费收支决算审核

A、根据被委托的具有物业管理专业知识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报告,分析各项指标的收支情况。

B、根据预算各项指标与报告相关指标进行一一分析对比,分析各指标产生偏差的原因,特别对超预算执行的费用支出,可由业委会或者业委会聘请顾问进行适当地凭证抽查,以确认其发生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C、对产生的盈亏做好记录,为审批下管理费预算提供参考依据。

3、做好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反馈工作,及时向物业公司进行交涉,维护业主的权益。

4、协调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关系,参与调节邻里纠纷,维护物业区域正常秩序。

六、业委会应该聘请专业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自己的顾问,由专业顾问一起共同搞好业委会的管理工作。

7.业委会工作计划 篇七

为进一步提升小区品质,规范业委会工作,更好的为小区业主服务,现提交2015年业委会重点工作计划,请业委会成员讨论,表决通过后在小区公布。工作计划讨论稿如下:

一、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方案选择

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将于2015年9月30日到期。北京均豪发出意向希望被续聘。业委会有三个方案可供选择:

一是改聘。改聘必须召开业主大会,启动公开招聘物业服务企业程序,工作量大,且新旧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移交工作复杂,不利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对小区弊大于利;

二是自管。从目前小区业委会工作精力看,自管有较大困难; 三是续聘。续聘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公告全体业主;

2、向物业企业提出有关要求“

(1)物业费保持原有合同递增幅度;

(2)必须向小区缴纳履约“保证金”和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保证金”;(3)启动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标准化管理”;(4)启动申报“市级优秀小区”的工作。

二、创优秀小区的准备工作创优秀小区的准备工作主要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规定,对小区查验时实行扣分的办法进行评审。扣分的主要内容有:

基础管理;房屋、共用部位管理与维修养护;共用设备管理与维护保养;公共秩序维护及车辆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养护服务;社区文化与精神文明建设;管理效益;室内空气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灾害预防等九个方面,上百个扣分项目计100分。加分只有节能工作4个项目计2分。

考虑到,参评“优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针对扣分项目逐项整改,工作量大,工作难度高,小区品质会有极大的提高。业委会一方面要支持、参与“评优”工作;另一方面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奖励合同》,物业服务中心工作出色,小区被评为杭州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的给予物业服务中心8万元奖励。

三、尽快进行消防验收工作

小区消防整改工作已于春节前完工。包括:消监控机房移位、主机安装、各感应探头更换、排烟管修复、风机修复、卷闸门修复、水箱修复、消防栓及管道修复。要求施工方尽快按工程规范和技术要求连接好各联动模块,尽快向有关部门申报消防验收。

四、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实行标准化管理工作

小区在短短的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消防设施完全报废,其他共用设施设备损坏严重。业委会成立后对损坏的设施设备进行了大力整改,对报废的消防设施设备经四年资金筹集才予以更新修复,其惨痛的教训告诉我们:“应当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实行标化准管理”。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是附属于房屋建筑的各类设备的总称,它是构成房屋建筑实体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发挥物业功能和实现物业价值的基础和条件。实行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标准化管理的目的是通过标准的维修和保养,保持所有的物业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延长其使用寿命,保持物业使用价值、经济价值,达到物业保值增值的目的。

公共设施设备实行标准化管理工作由业委会牵头,物业服务中心具体实施。特别是对小区所有设备间的设备进行标准化管理,其要求如下:

1、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具体责任人,并做好巡查、检查、保养维修等记录,并将制度、规程、巡查等记录上墙;

2、所有设备必须擦拭干净,标识标牌清晰,工作原理图一目了然;

3、墙面(白色)、地面(绿色)始终保持整洁,在设备外围画出工作区域黄线;

4、各设备间定制“防鼠版”,配备灭火机,严格禁止堆放无关物品。

五、建设小区业主之家工作

为创建优秀小区,丰富业主生活,提升小区品质,建议建设小区业主之家。方案如下:

1、业主之家内容

将原物业用房改造成小区文化茶座,给小区业主提供聊天、喝茶、下棋、读报、图书阅览场所,为建设文明社区提供硬件设施。

2、业主之家用房装修

装修风格:具有我国茶文化气息,简洁、雅典;

装修费用:装修费用包括设施购置控制在10万元内;

包括:将原消监控中心用房铺设地砖,意向作为快递自动存取间;

3、业主之家管理

业主之家启用后一切活动均为免费包括喝茶,活动时间暂定为上午9时至晚上7时,由物业服务中心无偿进行管理。

同时,建议在小区公共场所免费开放wifi(无线上网)服务。目的是为业主在中心花园等小区公共区域休闲时免费提供无线网络。

六、新增业委会工作的五项管理制度

业委会重大事项讨论表决制度;小区资金管理制度;小区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小区工程以及变更管理制度;小区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等五项制度。附:业委会工作五项管理制度

景江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2015年3月**日篇二:业委会如何工作建议书 业委会如何工作建议

现在很多小区不惜千辛万苦,通过重重阻力把业委会成立起来了,总以为胜利在望,可以松一口气了,殊不料成立业主委员会只是一个开始,更多的工作主要是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作。首先摆在业主委员会面前的最大的问题就是业委会成立后一般都不知道如何开展工作,即到底需要做哪些事情。

大家都知道,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小区里很多事物都是由业委会代表业主大会来执行的,那么业委会在维护小区业主利益方面应该具体做些什么工作? 第一、业委会要保管好小区的财产。

成立后的第一件事是小区资料的交接,和物业公司就下列资料进行清点和委托管理:

1、各类物业设施的验收、接管档案;

2、与供水、供电、供气、环卫、有线电视等单位订立的协议书、合同等资料;

3、物业分户产权清册、租赁清册、业主使用人情况表;

4、公共设备、公共设施设置清单、图纸以及运行、保养、改造、维修记录和凭证;

5、以幢为单位的维修基金的分户清册或资料;

6、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文件;

7、财务收支帐册;

8、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

9、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需要指出的是,业主委员会必须在成立后尽快完成上述资料的交接,除了不能备份但物业管理必须的资料外,业主委员会应该掌握全部资料原件,并根据《档案法》规定保证档案安全。即使小区没有更换物业公司也必须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重新办理交接手续,明确全部资料、财产全部资料详细清单,便于今后变更物业公司时按清单交还。必要时还要采取摄影、拍照等途径留存交接过程和内容。

第二、业委会要建立、健全内部的规章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内部制度的建立,组成人员的工作分配,只有做到职责分明才不会出现相互扯皮、推逶的现象。业主委员会的制度应该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报业主大会审核通过并向全体业主公告,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业委会和业主代表要进行系统的业主委员会知识培训,明确公共事务的管理是要靠全体业主的共同努力,只有每个人都来关心物业管理,小区才能建设得更加美丽。

没有法规的正确指导和业主代表的正确监督,业主委员会不可能正常运作。业主委员会要定期组织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学习管理规定。

第四、要明确业委会的职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制定合法、具体的业主委员会职责是十分必要的。

第五、业委会要做好对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质量和小区收益的监管,具体做法:

1、物业管理费用收支年度/月度预算的审核

a、对管理公司每月报送的财务报表(一般指管理费收支表、管理费用支出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进行相关指标分析,特别要注重对管理费用支出明细表的分析,以期发现例外费用和不合理费用的存在。

b、定期检查管理公司的各项收费标准是否合理,财务收支情况是否公开。c、建立例外大额费用支出报告制度。

2、物业管理费收支年度决算审核 a、根据被委托的具有物业管理专业知识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年度报告,分析各项指标的收支情况。b、根据年度预算各项指标与年度报告相关指标进行一一分析对比,分析各指标产生偏差的原因,特别对超预算执行的费用支出,可由业委会或者业委会聘请顾问进行适当地凭证抽查,以确认其发生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c、对产生的盈亏做好记录,为审批下年度管理费预算提供参考依据。

3、做好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反馈工作,及时向物业公司进行交涉,维护业主的权益。

4、协调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关系,参与调节邻里纠纷,维护物业区域正常秩序。

第六、业委会应该聘请专业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自己的顾问,由专业顾问一起共同搞好业委会的管理工作。

业委会的工作是如此专业,许多业委会成员都会犯这样的错误:把管理小区当作管理自己的家庭一样。象涉及到花钱的项目,往往会和施工单位讨价还价,得出一个自己认为满意的价位,这样做在表面上看他们是在兢兢业业地为小区业主服务,做得也问心无愧,其实他们都忽略一个事实,即用什么说服有不同意见的业主,拿什么资料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所以说业委会聘请专业顾问非常重要,顾问不但可以从专业上把好关,还可以规范业委会的发展,最主要是专业顾问运用丰富的专业知识对全体业主有一个公正的第三方解释。篇三:关于运新花苑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工作计划

关于运新花苑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工作计划(草案)

根据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和业委会成立的相关流程,本筹备组本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拟定筹备组工作计划,为顺利成立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和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做好筹备工作。

一、在5月4日前将本筹备组批复成立告知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并要求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在11日前将小区概况、业主信息报所属街道,于15日前移交至筹备组。

二、在5月11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明确每个成员各自的工作内容,张贴《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准备业主代表推荐表、业主代表自荐表、业委会业主意见征询函等相关表格和宣传内容,拟定业主代表人数及产生的规定、拟定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

三、在5月31日前完成对《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大会业主 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的草拟,在宣传栏张贴,征求业主意见。

四、在6月上旬,根据业主代表产生人数的规定,按区或幢召开业 主大会,选举出所属区或幢的业主代表、业委会候选人。

五、6月底前根据业主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完成《业主委员会选举 办法》、《业主大会业主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草拟的修改,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大会业主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

六、6月底前,筹备组完成汇集业委会候选人的资料,将候选人的

简历表、选票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告。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制作选票,制作投票箱,确定业主大会召开时间。

七、7月10日前,完成对参加业主大会人员的通知.八、拟定7月20日左右召开业主大会,根据议程收集登记选票;审 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公开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九、业委会召开第一次会议,确定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并聘请执

行秘书一名,同时持下列文件向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二)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的报告及其资料。

(四)业主公约。

8.业委会工作计划 篇八

一、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方案选择

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将于20xx年9月30日到期。北京均豪发出意向希望被续聘。业委会有三个方案可供选择:

一是改聘。改聘必须召开业主大会,启动公开招聘物业服务企业程序,工作量大,且新旧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移交工作复杂,不利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对小区弊大于利;

二是自管。从目前小区业委会工作精力看,自管有较大困难; 三是续聘。续聘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公告全体业主;

2、向物业企业提出有关要求“

(1)物业费保持原有合同递增幅度;

(2)必须向小区缴纳履约“保证金”和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保证金”;

(3)启动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标准化管理”;

(4)启动申报“市级优秀小区”的工作。

二、创优秀小区的准备工作

创优秀小区的准备工作主要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规定,对小区查验时实行扣分的办法进行评审。扣分的主要内容有:

基础管理;房屋、共用部位管理与维修养护;共用设备管理与维护保养;公共秩序维护及车辆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养护服务;社区文化与精神文明建设;管理效益;室内空气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灾害预防等九个方面,上百个扣分项目计100分。加分只有节能工作4个项目计2分。

考虑到,参评“优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针对扣分项目逐项整改,工作量大,工作难度高,小区品质会有极大的提高。业委会一方面要支持、参与“评优”工作;另一方面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奖励合同》,物业服务中心工作出色,小区被评为杭州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的给予物业服务中心8万元奖励。

三、尽快进行消防验收工作

小区消防整改工作已于春节前完工。包括:消监控机房移位、主机安装、各感应探头更换、排烟管修复、风机修复、卷闸门修复、水箱修复、消防栓及管道修复。要求施工方尽快按工程规范和技术要求连接好各联动模块,尽快向有关部门申报消防验收。

四、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实行标准化管理工作

小区在短短的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消防设施完全报废,其他共用设施设备损坏严重。业委会成立后对损坏的设施设备进行了大力整改,对报废的消防设施设备经四年资金筹集才予以更新修复,其惨痛的教训告诉我们:“应当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实行标化准管理”。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是附属于房屋建筑的各类设备的总称,它是构成房屋建筑实体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发挥物业功能和实现物业价值的基础和条件。实行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标准化管理的目的是通过标准的维修和保养,保持所有的物业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延长其使用寿命,保持物业使用价值、经济价值,达到物业保值增值的目的。

公共设施设备实行标准化管理工作由业委会牵头,物业服务中心具体实施。特别是对小区所有设备间的设备进行标准化管理,其要求如下:

1、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具体责任人,并做好巡查、检查、保养维修等记录,并将制度、规程、巡查等记录上墙;

2、所有设备必须擦拭干净,标识标牌清晰,工作原理图一目了然;

3、墙面(白色)、地面(绿色)始终保持整洁,在设备外围画出工作区域黄线;

4、各设备间定制“防鼠版”,配备灭火机,严格禁止堆放无关物品。

五、建设小区业主之家工作

为创建优秀小区,丰富业主生活,提升小区品质,建议建设小区业主之家。方案如下:

1、业主之家内容

将原物业用房改造成小区文化茶座,给小区业主提供聊天、喝茶、

下棋、读报、图书阅览场所,为建设文明社区提供硬件设施。

2、业主之家用房装修

装修风格:具有我国茶文化气息,简洁、雅典;

装修费用:装修费用包括设施购置控制在10万元内;

包括:将原消监控中心用房铺设地砖,意向作为快递自动存取间;

3、业主之家管理

业主之家启用后一切活动均为免费包括喝茶,活动时间暂定为上午9时至晚上7时,由物业服务中心无偿进行管理。

同时,建议在小区公共场所免费开放wifi(无线上网)服务。目的是为业主在中心花园等小区公共区域休闲时免费提供无线网络。

六、新增业委会工作的五项管理制度

业委会重大事项讨论表决制度;小区资金管理制度;小区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小区工程以及变更管理制度;小区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等五项制度。

附:业委会工作五项管理制度

景江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9.业委会议事规则 篇九

为明确深圳市南山区浪琴屿花园(以下称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权力和义务,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有效代本小区表业主行使权利,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深圳市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所在辖区社区工作站的指导下,结合本小区的具体情况,特修改、制定本《浪琴屿花园业主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2007年版)》(以下称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浪琴屿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称业主委员会)是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依法及本小区《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并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生效。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本小区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向业主大会报告,对业主大会负责。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在《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本章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实现本小区业主的共同愿景而努力奋斗。(本小区业主的共同愿景是:通过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单位的共同努力,人人成为遵约守法、知荣明耻、讲究公德的合格居民;把本小区建设成服务完善、邻里和睦,相互关爱、安全、文明、宜居的家园;让我们的社区成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社会和谐的高尚社区。)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职责、权力、义务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为 五 人。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业主委员会可聘任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和副主任参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都暂定为义务服务性质,不领取报酬和津贴。执行秘书可领取适当津贴,执行秘书的津贴数额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建议,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该费用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按时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

3.代表业主大会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或居民委员会做好本小区的社区管理工作;

6.公布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的有效联系方式,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7.保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以及本小区的工程建设资料、公共档案、对外合约等文件; 8.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一项专门职责是:代表全体业主选聘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建立并维护本小区业主的专用网站。网站的运行维护费用由业主委员会提出预算建议,经业主大会批准后确定执行。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执行业主大会决议;

3.在市、区主管部门的组织或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计划、财务预决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项目计划;

5.监督专项维修基(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6.负责对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募集、使用和管理; 7.监督本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8.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组织换届改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工作; 9.向业主大会提出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议案或其它议案;

10.代表业主与水、电、气、电信、视讯、网络等供应商或服务商签订合同,行使合同中的权利、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11.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公司)、公证处等中介机构,行使委托合同中的权利、履行委托合同中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12.雇佣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并决定其报酬,行使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13.制定和执行本小区的专项事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4.当业主违反《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或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时,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或非诉讼程序,行使程序中的权利,履行程序中的义务并承担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

15.代表本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共有财产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或非诉讼的程序,行使程序中的权利,履行程序中的义务并承担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 16.《业主公约》、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4.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5.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 6.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通告,也可张贴公布。其中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7.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8.自觉接受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

(2)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行使表决权;(3)具有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2.义务

(1)遵守本章程;

(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1.负责召集并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2.执行业主委员会决议;

3.审批业主委员会经费的使用(当一次性使用经费超过10%,须由委员会作出相应决议支持,并由主任、副主任或三名以上委员联签方为有效); 4.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5.签署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

6.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每届期满必须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和工作述职报告;离任时应进行离任审计,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依法定程序和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本章程规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三年期满须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不低于委员人数的20%.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小区正式业主(以最新有效的产权证为证)。

2.具有完全民事能力,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社会公信力。

3.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缴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基(资)金等费用。4.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5.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任职,未在本物业开发商公司任职。6.担当过破产企业的负责人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业主、被刑事处罚过(过失犯罪出外)的业主不得出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程序:

1.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推荐;

2.10名以上的业主联名也可以推荐一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该审查候选人的资格。业主推荐的候选人应在业主大会会议举行之日7日以前持业主联名推荐的推荐信、本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和联系方法向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申请候选人登记。逾期申请登记的,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有权拒绝登记。

3.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受理业主推荐的候选人的登记申请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已经登记的证明。业主推荐的候选人申请登记没有逾期,而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拒绝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拒绝登记的理由。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程序:

1.在候选人确定后,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将符合申请登记条件的全体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联系方法以公告或其它方法告知小区全体业主。

2.业主委员会应在选举日7日以前向全体业主送达选票;选票应当编号,没有编号的选票无效。

3.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投票采取记名投票,投票人必须在选票上填写自己所拥有的物业名称和票权数,并签名(盖章),否则视为无效票。

4.同一张选票重复选举同一候选人的,该候选人仅作得一票计算。

5.选票上所选人数不得超出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否则视为无效票。

6.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及时提请业主大会对候选人进行投票。如投票期满后,登记回收的票权未超过总票权的50%,则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确定延长投票时间,直至超过50%。7.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以得票多少来排序,所得赞成票在前5名的候选人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业组委员会。若出现同票现象,无法确定前5名,则延长投票时间三天,由未投票业主对同票候选人进行投票,以得票多者确定当选委员。8.因故不能举行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在任期届满15日以前发出受理候选人登记申请的公告。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30日内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选举资料、《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依法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主任由业主委员会按过业主委员会人数的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任提议或经区主管部门建议,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应终止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并向全体业主公告: 1.不再是本小区的业主或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2.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 3.因健康原因或其它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在本小区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下属单位中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其中,1、2项情况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其他情况须由下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备案。

第二十三条.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15天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委员会各种资料和财物移交给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较多时,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予以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应当在半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罢免程序:

1.在业主大会期间,20%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罢免议案,出席业主大会的50%以上的业主通过,即可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委员。

2.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20%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罢免议案,全体业主的50%以上通过,即可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委员。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委员因违法、越权或渎职行为而被罢免的,业主委员会不给以任何补偿;给业主委员会造成财产损失的,业主委员会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委员被罢免而形成的业主委员会的缺额应按本章程规定的选举程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被罢免的,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主任由补选后的业主委员会按过业主委员会人数的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例行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2日之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每位委员。

第三十一条.如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重大事项,根据所讨论议题的需要,可邀请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等)派员列席会议;也可邀请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非业主使用人代表以及媒体代表参加会议;当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还应邀请承租人代表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上述人员均没有表决权。第三十二条.下列情况下应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1.经区主管部门建议召开的; 2.由主管部门责令召开的;

3.由10%以上业主联名提议召开的; 4.当本小区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的。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委员本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其他非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若某位委员既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的,则视为弃权。

第三十四条.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委员会做出重要决议由业主委员会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若表决时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业主委员会主任有多投一票的权力。

第三十五条.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如涉及重大问题应分别记录与会全体委员的不同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超越《业主公约》和本章程授予的职权致使业主委员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会议的委员应对业主委员会负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送达每一位业主:

(一)关于专项基(资)金的使用的建议;

(二)关于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三)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何种方式(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议;

(四)对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管理服务计划初审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五)关于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

(六)关于罢免委员的建议;

第四十条.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布信息,必须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方可对外公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签字:

(一)关于专项基(资)金的使用的建议;

(二)关于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三)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何种方式(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议;

(四)对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管理服务计划初审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五)关于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

(六)关于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建议;

(七)向市、区主管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的决议;

第四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档案资料和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并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四十二条.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加盖业主大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活动档案,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备案的材料;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八)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四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工作所需必要的活动经费按照本小区《业主公约》的约定予以筹集保障。也可以向全体业主专项募集。

第四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可以接受不带附加条件的捐赠作为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补充。但业主委员会不能因照顾捐赠人的意志而做出有损全体业主利益的事情或决定。

第五十条.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费用;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参与、组织一些交流活动的开支等等。执行秘书人员的津贴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网站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从专项维修基金中列支。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半年向业主委员会汇报一次,每向业主公布。

第五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人借款或为任何人提供担保;不得从事任何投资活动;不得妨碍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在此前发布的关于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相关内容的文件同时废止。如有与本章程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在本章程生效期间,如发生须由业主委员会决策而本章程未加规定的事项,以当时生效的《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补充。

第五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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