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4-07-04

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共6篇)

1.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一

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就完善公立医院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答记者问答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

问:《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对进一步深化医改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开启了全面深化医改的新阶段,总书记强调,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到了一个新的历史关 头,必须一鼓作气、坚定不移,必须坚定信心、增强勇气,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敢于向积存多年的顽瘴痼疾开刀,坚决打好全面深化改革这场攻坚战。完善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我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先后经历了医院分散采购、依托营利性第三方 中介机构开展以地市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到建立政府主导的非营利性省级平台以省(区、市)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再到新医改以来逐步建立基层基本药物采 购新机制等不同发展阶段。实施药品联合采购是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是联合采购的一种形式。2006年以后,我国推 行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在规范药品采购行为、保证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 作用,特别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构建基层药品采购新机制,取得了新突破,人民群众得到了明显实惠,各地也积累了丰富经验。但是,由于目前基层与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是“一个平台,两个办法”,医院药品招标与采购脱节,部分药品价格虚高不下,药品回扣、商业贿赂案件频发等问题仍比较突出,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 烈,改革和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办法势在必行。按照中央深化医改工作的总体部署,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评估各省(区、市)药品集中招标采 购做法,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系统总结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的有益探索和基本药物采购积累的成功经验,学习借鉴国际药品采购的通行做法,反复 征求了地方、医改成员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形成了《指导意见》初稿。经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全体会议审议后,再次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各地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医疗机构、行业协会等多方面的意见,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性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指导意见》送审稿,经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 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月9日经国务院同意,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

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出 台,对于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完善国家药物政策,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问:《指导意见》的总体考虑是什么?在完善药品采购方面有哪些创新举措和亮点?

答: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借鉴国际药品采购通行做法,充分吸收基本药物采购经验,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 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强对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创新,进一步提高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

《指导意见》重点围绕“招什么、怎么招,怎么配送,怎么结算,如何监管”等关键环节,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创新举措。一是实行药品分类采购。对不同药品分别采取招标采购、谈判采购、医院直接采购、定点生产等方式,保障药品供应,降低虚高价格。二是改进药款结算方式。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与医院 直接结算药品货款,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进一步减少中间环节。三是加强药品配送管理。重点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供应配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 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四是规范采购平台建设。拓展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统一药品采购编码,公开药品采购信息,实现药品采购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五是强化综合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医院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问:《指导意见》提出实施药品分类采购,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分类采购主要针对药品供应采取招标采购、谈判采购、医院直接采购、定点生产、特殊药品采购等不同方 式。一是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同时,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 的药品,必须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二是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合理降低药品价格。建立国家谈判机制是一项全新工作,目前正在研究制订谈判办法。三是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四是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议价采购。五是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

问:如何确保药品采购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答:《指导意见》在强化综合监督管理方面,采取了多项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一是建立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 制度,发挥药师的用药指导作用,规范医生处方行为。重点跟踪监控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推进药 品剂型、规格、包装标准化。二是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评价工作。对医院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等级等处理。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三是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药品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和垄断行为,及伪造或虚开发票、挂靠经营、“走票”等违 法行为。强化重点药品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四是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各地都要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 录并及时公布。五是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及时收集药品采购信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配送到位率、不良记录等,定期向社会公布。

《指导意见》还提出要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反对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同时,要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确保药品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问:《指导意见》对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规范化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是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支撑。各省(区、市)数据是十分宝贵的资源,离开平台和数据,采购就是无源之水。目前,各地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还缺乏统一的建设标准、统一的功能规范、统一的采购编码,国家与省之间、省际 之间还没有全部联网,因此,《指导意见》对规范采购平台建设提出了明确的具体要求。一是实现互联互通。2014年国家已启动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将统一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标准,推动药品采购编码标准化,目前已与天津等5个省(区、市)初步实现了上下传输,今年要加快进度实现所有省份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二是拓展平台功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要面向各级医院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在药品招标采购、配送管理、结算、评价、统计分析、动态监管等方面的能力。三是推进信息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布医院药品采购价格、数量、回款时间、每家医院的配送企业名单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配送到位率、不良记录等,接受社会监督。四是落实责任分工。维护政府主导、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公益性质,省级人民政府要给予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支持,这项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问:《指导意见》在哪些方面鼓励地方探索创新?

答: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差异明显,改革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积累经验。《指导意见》强调用“四个有利 于”来检验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成效,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创新。一是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鼓励省际跨区域、专科医院联合采 购。也允许各地结合实际,按照“四个有利于”原则探索药品集中采购的多种形式。二是采取统筹兼顾,放管结合,外加推力,内增活力的策略,对公立医院改革试 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公开交易,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如果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省级中 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调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三是鼓励各地利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签订电子合同、在线支付、集中结算,保障购销公平、及时供应、及时支付。四是坚持上下联动,整合医院与基层药品供应配送服务,鼓励各地远近结合、城乡联动,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切 实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药品配送。五是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鼓励生产企业与医院直接结算药品货款,与配送企业直接结算配送费用。六是鼓励药品研发创 新,允许各地对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药品另行组织集中采购,避免药品研发新药上市与临床使用脱节、影响患者就医用药实际问题。

问:《指导意见》的出台能产生哪些惠民实效?

答: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是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指导意见》的实施将会释放更多的改革红利,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用药实惠。一是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负担。通过不同采购方式,促进市场充分竞争,将有效降低药品虚高的价格。通过规范临床用药行为,降低门诊和住院次均药费,可以减少医保基金和人民群众药费支出。二是保证药品质量,强调用药安全。《指导意见》明确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GMP)认证标准,相关药品在发达国家(地区)上市准入情况,适宜的剂型、规格、包装作为重 要评价指标,鼓励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加强药品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进一步降低了药品采购的安全性风险。三是保障药品供应,满足用药需求。在 保障大多数临床常见疾病用药需求的同时,强化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对常用低价药品、妇儿专科、急(抢)救药品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同时,为了缓解临床药品 供应短缺问题,提高药品公平性可及性,我们还研究印发了《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关于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品种实行定点生产 试点的实施方案》、《关于保障儿童用药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配套文件,更好地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四是遏制腐败行为,扭转行业风气。实 施药品集中采购,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对药品招标、采购、配送、使用、结算等各环节加强综合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 行为,抵制商业贿赂。同时,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强化药品采购机构、医院和生产经营企业等相关主体的责任,针对药品质量、价格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严格的惩处机制,有利于扭转行业风气,更好的维护药品生产流通市场良好秩序。

问:《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如何才能得到有效落实?

答:药品采购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时又是多方利益博弈的 焦点领域。改革现行的采购办法,必然触动现有的利益格局,是一块难啃的硬骨头。特别是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宽,有些分类采购政策措施 还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为此,《指导意见》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一要加强培训,加快组织实施。要求各地抓紧组织学习贯彻,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进度表和技术路线图,确保2015年全面启动新一轮药品采购。二要明确责任,防范廉政风险。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导评估,及时研究解决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妥善回应社会关切。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建立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加强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三要着眼全局,统筹推进改革。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涉及多方利益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要处理好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必须坚持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 和协同性,注重推动各项改革相互促进、良性互动、协同配合,形成推进改革的强大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防止畸重畸轻、单兵突进、顾 此失彼。四要凝聚共识,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二

作情况汇报

按照《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暂行)》要求,根据郴州市卫生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我院认真做好药品、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现作如下汇报:

一、采购执行情况

1、我院高度重视网上采购工作,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满足临床需要,加强管理,确保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使用等原则,严格按照药事管理委员会审定的程序,在湖南省采购中标药品目录范围内,确定了我院“基本药品目录”。该目录明确了药品的具体剂型、规格、生产企业等,药剂科根据目录,统一由“湖南省医药采购中心网”发送药品订单。对因临床需要,确需采购非中标品种时,填写《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申请表》,报湖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系办公室审核、备案,备案采购申请批准后,药库采购人员实施采购。现对我院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统计如下:我院的药品品种总共有615种,其中基本药物品种有403种,占了65.5%,超过了国家40%-50%的要求。2014年6-7月全院的药品使用总金额为2705611.3元,其中基本药物的使用金额为1166659.6元,占了43.1%,也超过了国家40%-50%的要求。

2、高值耗材严格按照湖南省中标采购中心的要求采购,医疗常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基本上都是在郴州市振湘医药采购平台上采购。

3、认真执行招标采购价格,随时与网上价格比对,从而保证不高于中标价格采购药品。

4、我院在“湖南省集中采购中心网”、郴州市振湘采购网认真勾选药品、材料采购目录和配送企业,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与配送企业签订药品、材料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禁止合同外采购行为。

5、认真做好药品、材料验收工作,严把药品、材料质量关,拒绝接收与采购使用目录中的生产企业、规格、剂型等不符的药品或材料。严格审核药品和材料的采购发票、随货同行等票据,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二、存在问题:

1、网上采购系统内有些药品中标了,但不能加入我院的药品采购目录内,以致不能制定订单,如黑龙江珍宝岛生产的200mg:5ml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个别药品的中标价与零售价是一样的,如山东步长制药生产的0.3g香菊胶囊,两个价格都是13.70元。

2、部分抢救药品供货商无法保证充足供应,部分临床上必需的基本药品超出中标价格,引起采购困难,如10%氯化钾注射液、布比卡因注射液等;部分临床上必需的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网上没有,如血压计、听诊器及个别骨科内固定材料等。

在今后的药品、材料网上采购中,我们将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定,继续规范网上采购行为,切实加强药品、材料集中采购管理,完成好各项网上采购工作。

3.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篇三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若干规定》,响应省卫生厅、省纠风办的药品招标工作,规范我院药品购销活动,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遏止药品流通领域不正之风,制定本规定。

1、我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在山东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

室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工作。

2、我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由药剂科具体负责,并接

受医院招标办公室和??市卫生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的监督。

3、严格按照山东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的要求进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4、药剂科安排专人负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5、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平、公开;

(二)廉洁、诚实、信用;

(三)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四)保证医院药品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6、对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医院不得自行采购。对没有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可由医院进行集中公开采购。

7、对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药品,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按有关规定采购。

8、对购进的药品,验收人员应严格药品验收,如发现假药劣药或疑似假劣药品,应拒绝入库,并向山东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汇报,要求更换中标公司。

4.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四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指导各地切实做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公立医院运行效率,努力让群众看好病。按照“适度规模、优化结构、合理布局、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统筹配置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医疗资源,促进公立医院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切实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坚持公立医院的主导地位,鼓励多元化办医,推动不同所有制和经营性质医院协调发展;坚持发展、改革和管理相结合,完善服务体系,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坚持总体设计,有序推进,重点突破,系统总结;坚持中央确定改革方向和原则,立足我国国情,鼓励地方解放思想,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新。

二、试点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

(三)总体目标。

构建公益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公立医院服务体系,探索建立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形成比较科学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促使公立医院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形成公立医院改革的总体思路和主要政策措施,为全面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奠定基础。

(四)主要任务。

——强化区域卫生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功能、数量和规模,优化结构和布局,完善服务体系。

——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科学界定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探索建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医院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探索实现医药分开的具体途径,改变医疗机构过度依赖药品销售收入维持运转的局面,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完善基本医疗保障支付方式,落实财政补助政策。落实中医药扶持政策。

——改革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深化公立医院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改进公立医院经济运行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落实各项医院管理制度,制订疾病诊疗规程并推广实施,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保障医疗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方便群众就医。

——健全公立医院监管机制。实施医院信息公开,完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医疗安全质量和经济运行监管。

——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完善政策体系,为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经营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引导、鼓励和支持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促进不同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的相互合作和有序竞争,满足群众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

(五)实施步骤。

2009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国办函〔2009〕75号)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分别选择1-2个城市(城区)作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国家在各地试点城市范围内,选出16个有代表性的城市,作为国家联系指导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

2010年开始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城市的调研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和指导培训,适时开展评估工作。不断总结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完善公立医院改革总体思路和主要政策措施,在全国逐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三、试点的主要内容

(六)完善公立医院服务体系。

加强公立医院的规划和调控。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组织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研究制订本级政府负责举办公立医院的设置和发展规划,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明确各级各类公立医院的类别、数量、规模、布局、结构和大型医疗设备配置标准。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医疗卫生资源,新增卫生资源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对部分公立医院,可有计划、按步骤地迁建、整合、转型和改制等,推动公立医院结构布局的优化调整。

建立公立医院之间、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城市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立医院通过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管理指导等多种方式,带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使公立医院改革与健全基层医疗卫生体系紧密配合、相互促进。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实行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在明确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着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同时,发挥价格、基本医疗保障支付政策等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引导一般诊疗下沉到基层。有条件的地区,医院可以通过合作、托管、重组等方式,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发展老年护理、康复等延续服务,逐步实现急、慢性病分治。

重点加强县级医院能力建设,实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推进县级医院标准化建设,改善县级医院的业务用房和装备条件。完善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制度,多形式、多渠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逐步提高县级医院的人员素质和能力水平。

(七)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明确各级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责。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举办承担疑难危重病症诊治、医学科研和教学综合功能的国家级或省级医学中心;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举办县级公立医院;其他公立医院均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举办。

积极探索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按照医疗服务监管职能与医疗机构举办职能分开的原则,推进政府卫生及其他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的属地化管理,逐步实现公立医院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公立医院的资产管理、财务监管和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制订并落实按规划设置的公立医院发展建设、人员编制、政府投入、医药价格、收入分配等政策措施,为公立医院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条件。卫生、教育等行政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高校附属医院管理体制改革。

(八)改革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机制。

明确政府办医主体,科学界定所有者和管理者责权;探索建立以理事会等为核心的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在重大事项方面的职责,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强化具体经营管理职能和责任,增强公立医院的生机活力。

制定公立医院院长任职资格、选拔任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推进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医院院长激励约束机制。

(九)改革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

完善医院内部决策执行机制。完善院长负责制。按照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须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执行。实施院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完善医院组织结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推进医院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完善医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积极推进医院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改革,严格财务集中统一管理,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实施内部和外部审计制度。在大型公立医院探索实行总会计师制度。

深化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分配激励机制。科学合理核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建立健全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以专业技术能力、工作业绩和医德医风为主要评价标准,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合理确定医务人员待遇水平,完善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体现医务人员的工作特点,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探索实行并规范注册医师多地点执业的方式,引导医务人员合理流动。

(十)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推进医药分开,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由各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考虑医院功能定位、医疗保障基金承受能力、本地财政能力、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对价格调整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合理调整医药价格,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加强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对公立医院由此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药事服务费原则上按照药事服务成本,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也可以对医院销售药品开展差别加价试点,引导医院合理用药。

完善医疗保障支付制度改革。完善基本医疗保障费用支付方式,积极探索实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方式,及时足额支付符合医疗保障政策和协议规定的费用;落实医疗救助、公益慈善事业的项目管理和支付制度;完善补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和道路交通保险支付方式,有效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在加强政府指导,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合理控制医院医药总费用、次均费用的前提下,探索由医院(医院代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

加大政府投入。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

(十一)加强公立医院管理。

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健全和落实医院管理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推行疾病诊疗规范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南,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持续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加强重点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要规范各级各类公立医院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比例,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采购供应管理制度,促进公立医院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推广应用

适宜技术和基本药物,在加强规范和保障质量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降低医疗服务成本。研究制订疾病诊疗规程并推广实施,推动病种规范化治疗。

改善医院服务。通过采取提供预约诊疗服务,畅通急诊绿色通道,优化服务流程,按病情分类诊疗等措施,努力缩短病人等候时间。建立患者投诉管理机制,及时有效处理患者投诉和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提高医院信息化水平。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研究制订医疗机构内部信息管理的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逐步建立医院之间、上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医院和公共卫生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机制,构建便捷、高效的医院信息平台。

(十二)改革公立医院监管机制。

实行全行业监管。加强卫生行政(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医疗服务监管职能,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监管机制。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卫生行政(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完善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法实行全行业监管。

加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充分依托现有的具有较高诊疗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的公立医院,建立完善国家、省、市(地)三级医疗质量安全控制评价体系和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评价组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评价控制工作,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完善各级各类医院管理评价制度,继续做好医院管理评审评价工作。

加强公立医院运行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和发展规划的监管。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健全财务分析和报告制度,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监管。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财务审计和医院院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建立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对公立医院的监督作用。全面推进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强化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制约作用,依照协议对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并纳入公立医院考核和评价内容中。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作用,加强医疗行业协会(学会)在公立医院自律管理监督中的作用。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积极发展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完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严厉打击“医闹”行为。

(十三)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逐步探索建立符合医学人才成长规律、适应我国国情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把住院医师培训作为全科医生、专科医生培养的必经环节。通过试点,探索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制度模式、规范标准、体制机制和配套政策,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保障机制,完善编制管理、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和工资保障等人事保障机制和其他相关政策。试点期间重点为县级医院培养专科方向的住院医师,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师。

(十四)加快推进多元化办医格局。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完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院。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要给非公立医院留出足够空间。非公立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由非公立医院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公共服务。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非公立医院的监管,引导非公立医院依法经营、加强管理、严格自律、健康发展。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公立医院转制的范围、条件、程序和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把部分

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院,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职工合法权益。公立医院改制方案必须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允许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重组。

四、试点的组织领导

(十五)试点的领导机制。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任务重、难度大,要充分认识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领导。试点工作由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卫生部组织推动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城市工作的指导、培训、评估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

(十六)试点的组织实施。

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和本《指导意见》要求,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订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在坚持中央确定的方向和原则基础上,努力细化、实化、具体化,突出重点方面和关键环节,强调体制机制创新,深入探索,大胆尝试,力求有所突破,取得实效。试点实施方案由省级医改领导小组审核后组织实施,并报卫生部和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制订并落实试点的配套政策措施,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将重大问题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十七)试点的指导、评估和监督。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城市的指导和支持。国务院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评估,及时总结试点情况,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推进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

(十八)创造良好试点环境。

5.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五

意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和省委省政府《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鄂发[2009]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对公立医院价格补偿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为指导,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通过积极探索和实施公立医院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和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调整等措施,改革和完善公立医院的补偿机制,促使患者医疗费用的合理化,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基本要求

(一)推进医药分开,改革以药补医体制,促进公立医院补偿渠道的合理化。依照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公立医院的收费应主要补偿所提供的良好医疗服务价值。要逐步取消药品加价政策,对公立医院因此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

(二)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促进医疗服务价格的合理化。在完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医疗服务收费体系的现状和问题,合理确定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加强医用耗材价格的管理。

(三)完善政府制定医药价格方式,积极探索建立医药费用约束机制。在政府制定医药价格的基础上,积极试行按病种定价,实行按病种收(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配套进行医疗支付方式的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支付方式和费用谈判机制的试点。

三、工作内容

(一)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价格管理制度。公立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允许公立医院在住院床位设置、门诊诊查及保健性、美容性、整形等服务项目有限制的开展特需服务,公立医院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体现公益性质。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制定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所依据的合理成本,按照扣除财政补助、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耗材)差价收益核算。

(三)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重点是提高体现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医疗服务补偿合理成本的要求,结合政府财政投入情况,按照“收支总量平衡,分类结构调整”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适时合理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使之正确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动强度和技术含量,补偿正常的成本支出,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四)合理制定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不同职级医师的服务价格。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可以制定不同的指导价格。合理安排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和不同级别医师之间的价格差距,促进患者合理分流。

(五)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加强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价格监测。完善服务成本审核方法,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折旧费用按额定工作量测算。降低偏高的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促进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集约化使用。

(六)逐步规范公立医院植(介)入性、一次性等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的价格的管理。对临床必须、单独收费的品种,要制定目录进行管理。不断降低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耗材的加价率和设定最高加价额,其采购、储存和使用等成本费用纳入医疗项目统一核算,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标准进行补偿。积极创造条件,将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和耗材逐步纳入统一招标采购范围,促使其价格的合理化。

(七)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方式。逐步改革医疗服务以项目为主的定价方式,积极探索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定价方式,开展按病种收费和按病种付费方式试点。

(八)逐步取消药品价格加成,切实转变公立医院补偿机制。逐步取消试点医院的药品销售加成,降低患者用药费用负担。改革过渡期间,要逐步降低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在总体不突破15%的前提下,可按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加价政策。继续对高价药品实行最高加价额限制。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的中药饮片研究制定加价率的控制办法。

(九)科学合理制定药事服务费标准,合理补偿医院药事成本支出。设立药事服务费是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规范用药行为,促进药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医药分开,维护群众健康利益,减轻群众不合理的药费负担。药事服务费是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药品和药学服务所发生合理费用的支出。药事服务费标准原则上按照药事服务成本,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药事服务成本按照医院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药事服务费可分为门诊药事服务费和住院药事服务费。门诊药事服务费可以处方为计费单位;住院药事服务费可以住院床日为计费单位。各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药事服务费的收取方式,可以根据医院级别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药事服务费标准。药事服务费标准不能与药品价格或处方金额挂钩,药事服务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卫生、人社部门制定。药事服务费增设初期,其收费标准主要考虑医院药房提供药品服务的成本支出,即医院药品采购、储存、管理、分发、损耗等运行成本,根据医院实际情况逐步计入审方调剂、用药咨询、用药教育、用药监护等药事服务成本,相应调整药事服务费收费标准。要健全药事服务成本核算体系,研究规范药学服务标准,逐步加强药师队伍建设,发挥药师对合理用药的指导作用。药事服务费按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增设药事服务费、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必须在取消药品加成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四、实施原则

(一)立足实际,统筹兼顾。改革和完善公立医院的补偿机制要立足本地实际,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统筹兼顾患者的承受能力、财政保障能力和医保支付能力,确保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逐步趋于合理,医院的医疗服务得到合理补偿,保持医院的正常运转和医疗队伍的相对稳定。

(二)配套改革,相互衔接。服务收费补偿与财政补助、医药分开与增设药事服务费、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调整中升与降的结合等,要实行统一谋划、同步配套、联动推进。各地价格、卫生、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推进公立医院价格补偿机制的改革工作。

(三)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公立医院价格补偿机制改革的内容繁多,涉及面广。各地要制定价格补偿机制改革的统一规划,其中涉及省管医疗价格项目的调整和药事服务费的设立等方案应报省审批。要在统一设计框架下制定详细的分类和分项方案,按照各项改革措施环境条件成熟状况择机出台,分步实施。各项改革措施要做到边试行、边总结、边完善。

(四)加强调查研究,夯实工作基础。在完成各公立医院基线调查的基础上,以基线调查数据为基础,测算出公立医院分步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收入总额。对可能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补偿的部分进行分解,拟定补偿的具体办法及额度。对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总成本及主要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审核,根据现行成本和价格水平及医疗服务价格总水平上升控制幅度,拟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具体项目及调整幅度。

6.鄂尔多斯市公立医院改革指导意见 篇六

(讨论稿)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公立医院改革进程,进一步激发公立医院自我发展能力,全面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保障人民群众获得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国家、自治区公立医院改革指导意见,依据《中共鄂尔多斯市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党发[2009]13号)精神,结合我市公立医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公立医院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公立医院运行效率,促进公立医院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质,坚持蒙中西医并重方针,坚持配套推进,坚持投入与监管并举,鼓励多元化办医,推动不同所有制和经营性质医院协调发展,同步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模式等全方位改革,确保公立医院在维护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的同时,最大限度发挥公共卫生资源效益。

(三)目标要求

到2011年,完成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开;到2013年,形成权责明确、管理高效、运转科学、监管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体制,建成公益目标明确、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结构优化、高效便捷、服务优质的普惠型公立医院服务体系,全面树立公立医院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全面提升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实现人人公平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完善公立医院服务体系

(一)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

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提高医疗水平、服务质量和科研能力放在第一位。始终保持政府主导公立医院发展定位、服务目标、资源配置、偿付办法、运行机制,保持公立医院非营利属性。

(二)优化公立医院布局结构

1.各地区在区域卫生规划、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框架下,制定公立医院设置与发展规划,确定公立医院的功能、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

2.按照国家等级医院规模标准建设医疗卫生体系,配足床位、编制、人员等卫生资源。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公立医院服务体系,精神病院划归卫生部门管理。市级综合医院床位配置规模不低于1200张。市级蒙医院、中医院床位配置规模360-480张。市级专科医院床位配置规模240-320张。旗区级综合医院床位配置 规模200-300张。旗区级蒙中医院的床位配置规模160-240张。

3.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采取新建、改扩建、迁建、整合、转型等方式,优化配置公立医院资源。重点加强新区、开发区等区域和儿科、妇产、精神卫生、传染病防控、老年护理、康复等领域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

(三)优先建设发展旗区级医院

1.政府在每个旗区重点办好1所综合医院和1所蒙中医院,使常见病、多发病、危急重症和部分疑难复杂疾病的诊治能够在区域内基本解决。

2.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采取合作、托管、选派院长、团队支援等方式,提高各级公立医院管理和服务能力。

3.加强旗区级医院骨干人才建设。实施鄂尔多斯卫生人才引进计划。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完善旗区级卫生人才职称评价标准。

4.逐步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市所有公立医院进行以人事管理和收入分配、绩效考核、优质护理服务、实施临床路径、推进信息化建设等为重点的综合改革试点。

(四)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

1.加强旗区级医院对苏牧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的支持。探索建立旗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提高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效率。

2.在城市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分工协作机制。综合运用医保支付、财政投入等政策,鼓励大医院医生到基层出诊,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格局。

3.组建医疗小分队,为农村牧区提供巡回医疗服务。

(五)加快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

1.研究建立全市统一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体系,为实现跨机构、跨区域、跨领域的医疗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共享利用奠定基础。

2.统一规划,整合资源,逐步完善与区域卫生信息系统衔接、建立同级之间,上下级之间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之间,以及公共卫生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之间及医疗监管部门的互联互通。

3.以医院电子病历、远程会诊为重点,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实现医疗机构物流管理(药品、器械、设备等)、患者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的信息化,实现就医行为数字化。推行网上挂号服务,逐步实现医院收费系统与银联系统对接,缓解群众看病排队问题。4.启用“鄂尔多斯市民卡”,建设居民健康档案数据库,让市民方便快捷地在医疗机构之间存取个人健康信息,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共用。

(六)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诊疗能力的培养。制定《鄂尔多斯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方案》,重点为旗县级医院培养专科方向的住院医师,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师。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保障机制,完善相关政策,建立1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七)落实蒙中医药扶持政策

1.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落实政府对公立蒙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研究制订有利于公立蒙中医医院发挥蒙中医药特色优势的经济政策。

2.完善公立蒙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蒙中医药进社区、进基层、进 2 农村,充分发挥蒙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国家、自治区、市级蒙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提高蒙中医临床疗效。

(八)推行惠民便民措施

1.2011年全市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实行多种方式预约诊疗,开展社区转诊试点。优化医院门急诊环境和流程,简化就医手续,缩短群众等候时间。完善门诊信息管理平台,公开医疗服务信息。

2.广泛开展便民门诊服务。公立医院普遍开展双休日及节假日门诊,充实门诊力量,延长门诊时间。通过购买服务等措施,鼓励、支持旗区级以上医院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

3.推广优质护理服务, 开展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

4.探索多种基本医疗保障付费方式改革。严格考核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

5.实现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直接结算。做好医院信息系统与基本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的对接。明显降低参保病人预交金金额,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向医院拨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并及时足额结算医疗保障费用。

6.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法,推进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降低采购成本和采购价格。

7.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实施成本核算与控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8.加强医药费用的监管控制。各旗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医保基金保障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本地区门诊和住院均次费用增长率、人次增长率、住院率、药品费用增长率和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医药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的诊疗行为监管。

三、开展重大体制机制综合改革

(一)推进管办分开,深化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

1.加强卫生行政部门全行业管理职责。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均由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完善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健全医疗服务标准、规范和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医疗服务行为、质量安全和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测监管。

2.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委托卫生行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建立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确定公立医院发展规划和方向,监督公立医院资产和运营,保证社会公益性目标的实现。各级公立医院取消行政级别,实行去行政化管理。

(二)推进政事分开,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机制

1.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成立由出资人代表、医院法人代表、医院职工代表及其他代表组成的医院理事会,理事会对出资人负责。理事会对医院运营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进行决策。理事会决定和任命医院院长、财务总监、药品总监,确定医院绩效管理目标和职工工资总额。

2.理顺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责权。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强化经营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人员聘用和内部收入分配。推行院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

3.完善公立医院院长任用制度,实行院长公开招聘。加强院长管理能力培训,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按照国家政策指导建立院长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4.合理确定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度。研究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逐步扩大考核结果公开范围,并将考核结果与院长任免、奖惩和医院财政补助、工作人员平均收入水平等挂钩。

5.加强对公立医院履行功能定位和发展建设、投融资行为的监管,强化预算、收支、资产、成本核算与控制等财务管理的监管。建立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或公立医院之间会计互派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内部和外部审计制度。

(三)推进医药分开,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1.改革以药补医机制。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具体途径,调整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具体收费标准为10元(全国平均数为10元左右)。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旗(区)公立医院从2010年起全部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西药15%的差额,蒙药中药25%的差额由各级地方财政予以补偿。

2.政府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公共服务经费,对蒙医医院、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

3.完善基本医疗保障费用支付方式,及时足额支付符合医疗保障政策和协议规定的费用。在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就医的,提高报销比例,降低起付线。落实医疗救助、公益慈善事业的项目管理和支付制度;完善补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和道路交通保险支付方式,有效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4.充分发挥蒙中医药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建立有利于蒙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投入补偿机制、体现蒙医中医技术劳务价值的价格形成机制、有利于蒙中医药人员专心提供蒙中医药服务的分配机制和有利于蒙医中医“名医”成长的用人机制。科学遴选蒙药、蒙药饮片和蒙药制剂补充基本药物目录。5.落实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政府投入政策。

(四)推进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不同经营性质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完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资产管理制度、财务与会计制度、治理机制和监督管理制度。规范不同性质医疗机构的转换程序。

2.严格界定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按照经营性质规范管理。政府不得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四、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一)完善公立医院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

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实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完善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将医务人员的工资收入与医疗服务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群众满意度等挂钩,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高临床一线护士和医师工资待遇水平。

(二)合理确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

根据医院的功能定位、工作量和现有床位编制使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医务人员编制,研究解决护士不足和支援农村牧区、基层人员编制问题。

(三)营造良好的医疗执业环境

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严厉打击“医闹”行为,维护医院正常秩 序。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医务人员人文素质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务人员的社会氛围。

(四)创造良好的职业发展条件

加强政策指导,支持医院以提高临床实践技能为核心开展医务人员岗位培训。加强二级以上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明显提高医务人员医疗服务水平和能力。开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公立医院执业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

五、健全公立医院监管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信息监管机制

全面推进医院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全面、准确地做好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使用,及时预警和修正医疗服务系统中不合理因素,保障医疗安全。建立和完善医院校验制度、考核结果反馈公示制度,奖惩制度、重大医疗安全事件预警制度和定期同行评议制度。

(二)加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

建立完善市和旗区医疗质量安全控制评价体系和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评价组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评价控制工作,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完善各级各类医院管理评价制度,继续做好医院管理评审评价工作。

(三)加强公立医院运行监管

加强对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和发展规划的监管。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监管。健全财务分析和报告制度,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监管。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财务审计和医院院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公立医院国有资产托管制度、收支预算审批制度和建设项目报批制度。

(四)建立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对公立医院的监督作用

强化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制约作用,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作用,加强医疗行业协会(学会)在公立医院自律管理监督中的作用。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积极发展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完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

六、推进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一)细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措施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群众的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到2015年,全市公立医院、民营医院分别占医疗资源总量的50%,将民营医疗机构的市场服务份额提高到40%以上。

(二)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合理发展空间

各旗区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本院医疗服务资源的10%。

(三)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 相关规定,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

(四)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规范执业。严禁超诊疗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加强医疗安全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和评估。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

七、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机制。市、旗区两级政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公立医院改革的组织领导,审查批准公立医院改革方案,处理改革过程中涉及社会稳定、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分管领导为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卫生行政部门、各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职能,切实把公立医院改革作为重点医改项目来抓。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集中精力,配合抓好公立医院改革相关工作。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全市公立医院改革定期督查,对改革组织不力、进展缓慢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对改革过程中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从严查处。成立由卫生管理、卫生经济、医院管理、人事管理和战略发展等方面组成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政策咨询。

(二)加强公立医院试点的指导、评估和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地区、试点单位的指导和支持。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评估,及时总结试点情况,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推进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

上一篇:绿豆发芽植物观察日记下一篇: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2008级入学考试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