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职称评定

2024-08-17

江苏职称评定(共6篇)

1.江苏职称评定 篇一

2012年江苏省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

一、范围与条件

申报对象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工作表现良好的机械(农机)、电子信息、化工(医药)专业,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一)学历、资历要求

1.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3.本科(学士学位)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4.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大专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5.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三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6.取得发明金奖,经本专业专家审定,该发明为解决技术难题,对技术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以上所述从事本专业工作及工程师任职年限,统一计算到2010年年底。

(二)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或市(厅)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三等奖获奖项目的获奖者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及相关任务的主要完成者,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3.负责完成一项大型或两项中型工程成套项目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通过鉴定或验收。

4.负责完成两项技术难度较高和复杂的产品或关键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负责完成两项省(部)级或三项市(厅)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经实践检验,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负责完成两项省(部)确认的定型或优秀产品开发,并转化为生产力。

7.取得发明专利一项,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8.提出一项科技建议,为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9.负责制定本行业或大、中型企业发展规划、计划,经实施取得显著效果。

10.负责完成一项国家、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及一项重点产品标准的制定,或三项重点产品标准的制定,并获批准、公布,用于生产实践。

11.负责完成一项重大项目的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对实际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12.取得实用新型专利一项以上,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撰写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

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公开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3.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有较高水平的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

二、延期申报对象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1.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三、报送材料的内容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两份。

3.任职期内的专业工作情况,考核情况、业务学习及继续教育证书。

4.任现职以来的技术业务工作总结。

5.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及其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推广和应用等方面的材料(证明)。

6.任现职以来的本专业(学科)论(译)著1部或省级杂志发表的论文2篇或研究报告等3篇以上。

7.江苏省IT信息化考试合格证原件。

8.学历、学位证书,现职称评审表或批文、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所从事专业的培训上岗证书、职业证书的原件和彩印件。

9.有效劳动合同、聘约、劳动手册、社保交费单、养老保险手册等原件和复印件。

10.身份证原件和彩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11.面试答辩表一份。

12.材料目录及评委会需要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应当按要求提供原件,各市、区、局应对各类证书、作品复印件的原件进行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署核对无误的字样,验证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上述材料除1、2项外,其余均按规定装订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材料”内。增补材料作为附件另外装订。

四、报送评审材料的要求

1.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市职称办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评审材料的核实工作。学历、资历、职称计算机成绩等都必须真实且符合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资格条件规定。材料书写要清晰、工整,材料装订要规范。原件审核后在复印件上盖章,留下复印件,退还原件。手续要完备齐全。按照属地原则,无主管部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材料应报所在市、区职称办审核盖章后送苏州市职称评价中心。

2.技术业务工作总结要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申报人任职以来的工作情况、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总结一般可分为五个部分:一是个人简历;二是参加过何种继续教育(培训、进修、学习)及目前的学术水平;三是主要工作业绩奖励情况;四是论文、论著等作品及证明材料情况;五是申报理由。

3.非本系列中级职务晋升高级工程师资格,须经工程中级评审委员会推荐。凡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必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面试答辩,面试结果交市职称评价中心保存。

申报材料和各类表格式样必须按规定要求准备和装订。

五、职称计算机要求

申报晋升高级工程师资格者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应符合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资格条件。

1.参加江苏省IT信息化考试,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2.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以上。

3.参加全国计算机技术和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者。

2.江苏职称评定 篇二

一是想农民所想, 急农民所急, 帮农民朋友所需。陕西的经验在于打破旧框框, 根据现实的基本状况, 结合实际把当地农民技术职称划分为6个大系列:农民畜牧兽医系列、农民农艺系列、农民工程技术系列、农民经济系列、农民工艺美术系列、农村群众文化艺术系列。各个系列职称的等级设置再设置为三种:初级、中级和高级, 在职称名称前表明具体专业类别。并且将其纳入全市人才评价体系, 全部免费评审、发放证书。

二是大胆创新, 农民考评职称不受年龄、外语和计算机限制。在重能力、重效益、重业绩、重贡献的四重原则指导下进行农民技术职称评定, 按照申报农民的工作实绩、技术水平、工作能力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作为评价依据。因农民的文化程度、工作资历等差别, 取消了对年龄、岗位、外语级别、计算机考试等条件限制。并且对第一次申报职称的不受各职级年限和年龄限制, 按照制定的评定标准直接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对少数确有农业特殊专长, 贡献突出的农民技术人才, 更加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资历等条件限制, 破格申报晋升相应的技术职称。

三是制定评定标准, 评定过程中灵活掌握。陕西规定农民职称初级标准:能运用本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解决实验、示范推广工作的技术问题, 写出总结和报告, 指导本专业一般性的技术工作。中级职务标准:能较熟练的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有一定的工作实践和管理经验, 可以指导农民初级职务开展专业技术工作;取得本专业初级职务4年以上。高级职务标准: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独立承担本专业的技术工作。获得过市级或市级以上科技或推广成果奖励表彰。能倡导开展科学实验, 及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 在工作实践中能分析和解决工作中的某些主要问题。取得中级职务4年以上, 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显著。

四是下放权力宽报宽出, 让农民科技人员脱颖而出。陕西规定当地开展申报工作后, 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农民可到当地人社部门领取《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 附有能反映本人学历和资历、技术水平和业绩的有关材料, 经基层单位推荐, 报各级评委会评定。初、中级职务由区、县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定, 初级职务由区、县职改办审批、发证;高级职务由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定, 中、高级职务由市职改办审批、发证。这样有利于调动农民学科学, 钻研农业技术的积极性, 有利于造就一大批农业战线的科技工作者。

我们国家现行职称考评聘往往与薪金挂钩, 国家制定工资标准依据的也是按照职称划分档次, 尤其是事业单位, 职称成为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农民则不同, 他们没有薪水, 没有哪个机构给他们发放工资, 他们要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在田间耕作, 靠自己辛勤的汗水换取微薄的收入。农民考评职称不存在财政负担问题, 不会增加社会负担, 有百利无一害。

国家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退休制度, 退休人员退休待遇一是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挂钩, 二是与退休前工资水平挂钩, 三是与职称挂钩, 农民评定职称现阶段刚刚涉及到退休问题。因为近年来国家正在实施农民参加社会保险, 农民60周岁也可以享受退休金待遇。由于农民人口众多, 参加社会保险刚刚起步, 国家提供的养老金补贴还处于低水平,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相信农民的养老及水平也会逐步提高。

2012年国家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 吉林省委省政府在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工作中采取了向老年人倾斜, 向具有高级职称的离退休人员倾斜的好政策, 在为离退休人员正常增加退休金的基础上以下人员在普遍调整基础上, 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截至2011年12月31日, 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20元, 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 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500元, 副高级职称 (含高级工人技师) 的每月增加450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 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 补足到当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可以预见, 在不远的将来国家在为农民增加养老金的时候, 农民的职称问题也必将会有所考虑。

摘要:我国从1979年恢复职称评定以来, 职称评定工作进行过数次改革, 改来改去职称评聘还是仅限于事业单位员工和企业职工, 农民的职称评定工作还没有提到日程上来, 陕西省委省政府敢为人先, 大胆尝试, 2010年对全省农民职称考评进行试点, 取得了成功。农民欢迎, 社会反响强烈, 调动了农民学习科学技术的积极性。一是想农民所想, 急农民所急, 满足农民朋友所需;二是大胆创新, 农民考评职称不受年龄、外语和计算机限制;三是制定评定标准, 评定过程中灵活掌握;四是下放权力宽报宽出, 让农民科技人员脱颖而出。

3.江苏研究员级高工评定条件 篇三

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苏职称办(2004)4号

各市人事局、职称办,省有关部门:

现将《江苏省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职称办,以便进一步完善。

江苏省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系统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掌握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或省产业发展需要和学科发展要求提出本学科研究、开发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实际意义或开拓性的研究、开发课题;能承担和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推广或攻关项目,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关键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生产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工程技术管理、质量监督、咨询服务、科技信息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科技进步(及相应奖项,下同)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省(部)级优秀设计(及相应奖项,下同)一等奖1项及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3、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及省(部)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4、组织或解决过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国家技术攻关项目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填补了国内空白并取得显著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

5、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6、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第一发明人)。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程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并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为本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系统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掌握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过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推广及攻关项目1项以上。

(二)主持完成过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推广及攻关项目2项以上。

(三)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取得了重要成果,经权威部门认定填补省级以上空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承担或主持完成过国家、行业或省级规范、规程、标准的编制,并已公布实施。

(六)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1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以上的工程项目(含设计、规划、勘察、设计等)一等奖以上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三)主持研制或开发的成果在国际性科技交流中获金、银质奖

(四)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经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且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五)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并有专利证书和专利实施单位的证明。

(六)获得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论文、著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十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

(二)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取得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三)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申报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二条从省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4.工程师评职称工作总结(江苏) 篇四

本人于 年 月毕业于 大学 专业,同年进入 公司,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并于2009年经评审,具备了助理工程师的专业资格。在这六年里,我一直工作在建筑工程施工第一线,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对业务知识精益求精,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为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现对本人工作六年多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如下:

一、思想品德方面

本人一直拥护党的政策和方针,关心和学习国家时事政治,坚持用高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学习和体会党的“建设和谐社会”的精神,认真学习和研讨追寻正确“中国梦”的精神。本人严守法律法规,树立并保持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定不移的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和法规。积极参加党的先进性教育学习,来更好地学习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持自己的政治觉悟能够“与时俱进”。

二、职业道德方面

在注重提高思想品德的同时,也不忘注意个人修养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和提高。本人始终坚持学习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标准,做到忠于职守、奉公守法、廉洁自律、勤奋工作,不断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质量。本人一向谦虚好学、钻研业务、勇于奉献,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严格按照“诚信、守法、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工作。能够敬岗爱业、遵纪守法,工作上踏踏实实,勤勤恳恳,一丝不苟;生活上助人为乐,团结友爱,关心他人。能够带领团队,团结一致,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共同投入到工作事业中。能够积极指导和带领刚工作的同志,使他们时刻感觉到有人关心、爱护和帮助,尽快转变角色投入工作中去,并督促他们不断提高自己业务水平,尽快、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

三、专业技能方面

本人2004年6月至2008年7月期间在沈阳建筑大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习,学习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和管理等工程方面专业课程,掌握了工程方面专业理论知识,为日后掌握工程专业技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本人工作过程中不断为自己加油充电,参加了高压电工的培训考核,施工员的继续再教育。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能将理论同实践紧密联系起来,用理论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总结工作经验,以此来丰富自己的理论水平,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六年来,本人通过系统地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坚持工作在建筑工程施工第一线,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掌握了多项建筑工程方面专业技能。本人能熟练office等办公应用软件,熟练掌握Auto CAD建筑制图,熟悉建筑电气工程预决算,具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业务水平,能辅助完成投标文件的编制工作。并掌握建筑工程现场施工、质量管理技能,能够胜任中大型建筑工程的现场施工、质量管理及现场管理的工作。

在以后工作中,我将一如既往地不断地学习,不断地补充自己的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这样才能在这个知识更新换代的社会里不断进步。

四,工作成绩与履行职责情况 自参加工作以来,本人一直坚持在建筑工程施工第一线,参建多项建筑工程,其中不凡有一些代表性的建筑工程,如 工程等项目。在实际工作中,我始终保持认真负责、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虚心学习努力工作,不断加强理论知识,提高专业水平,经过六年的锻炼,已经成长为工程技术骨干。

2008~2009年期间,我参加了,主要负责现场的施工管理。此工程体量较大,多专业、多施工单位交叉配合施工,施工情况环境复杂。在此工程中我得以将理论知识与实际相结合,用理论知识指导实践活动。在与相关单位进行配合,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顺利完工,并在此期间参与了工程的主体验收、图纸验审、竣工结算等工作,得到了领导及同事的肯定,在交付后得到业主及相关单位的好评。该工程于奖”

2009年,参加,负责该区域的电气工程相关工作。在该工程中我坚持工程质量高标准的要求,做到超前预控,严格按规范标准要求,对每道工序施工进行质量检查、技术指导,认真对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技术监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管理方针,对现场不符合的情况严格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后再进行施工。在现场与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进行全面协调,确保施工顺利进行。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得到相关方的好评。

2010年,我在负责人,该工程施工范围大,涉及知识面广,包括建筑、安装、市政等多个专业,质量检查及工程预决算工作有一定难度。为准确指导施工,做好质量检查工作,合理进行预决算,我查阅相关书籍,认真学习相关专业规范及定额,做到质量管理到位,决算有据可依。我每天坚持在工地一线,定时巡视各施工点,掌握各分部工程的进度与质量控制要点,做到事前控制。同时做好管理,掌握各施工的信息,分析各分项工程的人工、机械、材料单位消耗量,为竣工决算提供参考。在竣工后参与交付过程,了解现场存在的不足,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得到业主的好评。参与竣工决算,与建设单位和审计单位进行交涉,得到公司相关人员的肯定。通过该工程的锻炼,我的现场质量、安全和管理能力大大提升,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

5.江苏职称评定 篇五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及时跟踪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最新技术状况的发展趋势;具有全面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是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能够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能够主持完成高难度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成果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文物博物考古、科研、鉴定、文物博物技术、文物保护与维修、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 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及时跟踪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最新技术状况的发展趋势;

(三)具有全面的科研能力,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考古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l、作为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考古领队资格;

2、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完成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并发表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等);

3、解决过5个以上考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二)从事文物博物科研工作的人员:

必须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写出和发表学术报告,或出版专著等;

(三)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

2、具有2项文物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

3、对某一类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主要作用;

(四)从事文物保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

2、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管技术方面,有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获重大突破。

(五)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

下列条件:

1、主持制定并付诸实施2处以上大型或4处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1项以上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或省级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规划,并通过审定、付诸实施;

(六)从事文物修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制定修复规划,审定修复技术方案,并指导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

2、在文物修复技术上有所创新,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重大突破。

(七)从事陈列展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必须主持完成2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或5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含布展和建档);

(八)从事文物博物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讲工作;

2、熟练运用外语同外国同行专家进行交流;

3、组织、举办过5次以上高水平的学术讲座或科普活动。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2项以上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取得2项以上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历史学、考古学、民族(俗)学、艺术学、博物馆学、文物保护科技等重大研究成果的项目主持人;

(四)研究解决2项以上对本专业工作的进展起关键性作用的文物保护、维修、鉴定、保管、修复等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五)在陈列展览中,创造性地运用新的科研成果和重要文物资料等,使陈列展览的质量有很大提高,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六)提出并实施对博物馆宣传推广工作有重大改进的方案2项,或在拓展博物馆业务上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效益,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在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调查报告,或公开出版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

(二)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并发表大型考古发掘报告、田野工作报告3篇以上和独立撰写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

(四)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并发表重要考古发掘报告或田野工作报告5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文物博物专业 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够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能够主持完成较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文物博物考古、科研、鉴定、文物博物技术、文物保护与维修、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馆员资格后,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馆员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

延迟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馆员资格后,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够主持完成较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

(二)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能够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考古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考古领队资格;

2、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完成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并发表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等);

3、解决过3个以上考古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二)从事文物博物科研工作的人员:

必须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撰写并发表学术报告或出版专著;

(三)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

2、具有文物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

3、对某一类文物有较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较重要的作用;

(四)从事文物保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

2、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管技术方面,有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获较大突破;

(五)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制定并付诸实施1处以上大型或2处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1项以上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或市级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规划,并通过审定付诸实施。

(六)从事文物修复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制定修复规划和审定修复技术方案;

2、独立承担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在技术上有所改进,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较大突破。

(七)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

必须主持完成1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或3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含布展和建档);

(八)从事文物博物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讲工作;

2、能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

3、编写宣传资料或专业教材3万字以上;

(九)从事文物博物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 须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2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较高;

(十)从事其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可参照以上九类人员的条件实行。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取得2项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历史、考古、文物、博物馆学较重要研究成果的项目主持人;

(四)在陈列展览中,运用新科技成果、重要文物资料或先进艺术手段和声光电设备等,使陈列展览的质量有很大提高,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五)提出并实施对博物馆宣传推广工作有较大改进的方案2项,或在拓展博物馆业务上做出贡献,取得较显著的效益,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六)研究解决2项对本专业进展起推动作用的文物保护、维修、鉴定、保管、修复等专业工作的疑难问题,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在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较高

水平的论文、调查报告,或公开出版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并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二)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并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和独立撰写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独立撰写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和专业调查报告各2篇以上;

(四)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并发表重要考古发掘报告3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章

第十二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文物博物专业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一定的专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 参与科研活动和独立完成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取得较好的业绩;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文物博物专业的考古、科研、鉴定、文物博物技术、文物保护与维修、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

处分者,延迟1年;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馆员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学位)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熟悉相关学科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考古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参与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或5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参与发掘资料的整理和编写发掘报告或简报);

(二)从事文物博物科研专业工作的人员:

参与完成本单位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写出学术报告或论文;

(三)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独立鉴定、征集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某一类文物;

(四)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保管技术;

2、独立完成100件以上文物的建档保管工作;

(五)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制定并付诸实施1处以上中型或2处以上小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

2、参与制定1项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文物保护规划,并通过审定付诸实施。

(六)从事文物修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独立承担一般文物的修复工作;

(七)从事文物博物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 完成一般陈列展览设计2个以上(含布展、建档等);

(八)从事无文物博物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对博物馆的讲解工作有一定的研究,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

2、独立推广(宣讲)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

3、参与编写讲解词或其他宣传资料;

(九)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

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1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十)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 参照以上九类人员的条件实行。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提出2项以上陈列展览、文物考古、宣传推广或其他有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和付诸实施,取得一定效益,经专家鉴定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合作撰写并出版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独立撰写并发表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考古发掘

报告2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并发表学术论文1篇和有参考价值的考古发掘简报或专业调查报告2篇以上;

(四)独立撰写并在市(厅)级以上的学术研讨会上宣读论文1篇和在内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考古发掘简报、专业调查报告2篇以上(本款仅适用于县以下文物博物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凡破格申报者,必须符合第二章第三、五条规定的要求外,取得助理馆员资格以来的考核必须合格(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为优秀。

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重大突破,虽不具备第四条规定,但取得文物博物专业助理馆员资格3年以上,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文博馆员资格: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相应奖项)2项以上的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取得1项在市(厅)级以上有一定影响的考古、文物博物专业某一学科较重要的研究成果(通过专家鉴定认可)。

第五章

第十四条 申报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4份。资格证相片贴在“评审表”后。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3、对照条件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评审表”相应栏目上(在申报资格名称前冠以专业名称)

4、对照条件第三条;考核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6、对照第五条,必须提交有效的外语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

7、对照第六条,必须提交有效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成绩(原件)。

8、对照第七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并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9、对照第八条,填入“评审表”相应栏目并提交由单位负责考核考查的有关证明材料。

10、对照第九条,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

告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考查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三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1、对照第十条,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提交原件。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规定要求的论文、著作及成果。具体提交材料参照上述第十、十一条要求。

13、凡已实施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管理的专业,申报时须同时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登记证书。

以上提交的材料必须按高(中)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大型专业活动:指大型考古发掘、大型陈列展览设计与布展、大型文物维修工程、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大型学术会议等。

2、中型专业活动:指中型考古发掘、中型陈列展览设计布展、中型文物维修工程、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中型学术会议等。

3、大型考古发掘:指重要大墓或31座以上墓葬的重要古墓群或300平方米以上重要古遗址的发掘。

4、中型考古发掘:指11~30座墓葬的古墓群,或150平方米~30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

5、小型考古发掘:指10座以下墓葬的古墓群,或50平方米~15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

6、大型陈列展览:指200件以上展品并达200米以上展线的重要陈列展览。

7、中型陈列展览:指100~200件展品并达100米~200米展线的陈列展览。

8、小型陈列展览:指100件以下展品和100米以内展线的陈列展览。

9、大型文物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5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10、中型文物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200平方米~3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的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11、小型文物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100平方米~2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500平方米的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12、一级文物鉴定的确认:指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或其鉴定机构组织专家确认,确认内容包括文物的名称、类别、功用、真伪、年代、级别,以及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13、二、三级文物鉴定的确认:指经省文物管理部门或其鉴定机构组织专家确认,确认内容与一级文物相同。

14、独立推广(宣讲)陈列展览:指独立编写陈列展览讲解词,分别对大、中、小学文化程度的观众宣讲,效果良好,并能独立进行有关宣传和组织观众工作。

15、主持:指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和专业技术负责人;科研项目的课题组长;陈列展览的总体设计、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审定陈列展览讲解词与推广计划的专业技术负责人;文物维修项目设计或制定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专业技术负责人。(以该项目的正式证书、文件为准)

16、科研成果奖:指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项目主持人”:指课题第一申报者(以课题申报表为准)。

17、学术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著作(含专著、论文、古籍注释、学术性著作编译、全国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

18、学术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形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以及创作的作品集,都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19、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专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20、市级:指地级以上市。

21、公开发表、出版:指论文、著作在有“CN”刊号、“ISSN”或“ISBN”编号的出版物上发表或出版发行。

22、效益: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提交可供参考的材料)。

23、文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2年以上”含“2年”。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l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下含县等。

2、本条件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执行。

3、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或专业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4、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性文章、宣读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5、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合县级市。

6、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7、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聘任之年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8、本条件所指技术操作考核一般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

9、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需同时附上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

10、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高评委及专业学科组评定。

11、本条件所指“推广新技术、新项目,经市(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可”的程序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新技术、新项目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下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6.江苏职称评定 篇六

一、评定企业政工职称是调动政工人员积极性的重大举措

评定企业政工职称是对政工专业的肯定, 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门专业, 也是一门科学。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企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 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完成生产经营和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说它是专业, 因为从事它的人必须有思想、理论、政策水平, 有写作、演讲、宣传、组织能力;说它是科学, 因为它有自身的规律和体系, 如正面教育、灌输方法、寓教于乐、表扬与批评、抓两头带中间、谈心等。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口曹向煜李淑贤为本, 以人为本就必须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 就必须作思想工作。行政、技术、生产、经营工作必须通过人去作, 有人就有人的思想工作。我党有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 政治工作是取得革命和建设胜利的法宝。革命导师马克思、列宁、毛泽东、邓小平讲话、著书、写文章, 就是为了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组织群众, 为了一个目标而奋斗, 在一定意义讲, 他们也是最优秀的思想政治工作者。

评定政工职称是对政工人员的一种激励。激励是调动积极性的有效手段和方法, 政工人员是做人的激励工作的, 但自身也需要激励, 好像充满活力的细胞育养了人体而自身也需要营养一样。公务员有提职加薪制, 经济、技术人员有职称加薪制, 政工人员也应有一种激励机制, 评定政工职称就是这种机制。中央现行条例设四档:政工员, 助理政工师, 政工师, 高级政工师。几年一个台阶, 职称上台阶, 工资待遇也提高。这是一个促进上进的机制, 也是一个稳定队伍的机制。事实证明, 实施政工职称评定以来, 促进了政工队伍的稳定, 增加了政工队伍的活力, 老政工不走了, 大学生来多了, 行政转政工多了, 低人一等的自卑感消除了。从而促进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以更好发挥。

二、评定企业政工职称必须严格坚持标准

评定企业政工职称是一件非常严肃认真的工作, 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来对待。严肃认真首要一条就是必须坚持评审标准, 标准就像一杆秤, 大家的业绩都要通过这杆秤来称, 这也是党和国家对企业政工人员的基本要求。只有坚持标准才能调动积极性;只有坚持标准才能保护积极性, 有人认为坚持评审标准就是卡, 不能保护积极性。其实, 卡与护是辩证的统一, 卡是为了护, 要护就要卡。只有这样, 才能使广大政工人员有一个统一的奋斗目标, 有稳定的方向, 有更高的素质。

准确掌握评审范围。范围就是哪些人可以参评, 是评定政工职称的前提。参加评定政工职称的, 应当是在岗的、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或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主要有以下25类人员:党委负责人、组织、宣教、办公室、研究、统战、纪委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专职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编制在行政系列的宣教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工会负责人和在工会宣教、组织、研究、女工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共青团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兼任党政领导职务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保、信访、老干、计生、精神文明、人民调解、人事、人武等部门专干中, 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严格掌握评审条件。中央已经制定了严格的评定条件, 必须认真执行。参评者要忠于党, 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思想品质优良, 能够以身作则, 密切联系群众, 这是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必备的基本条件。此外, 政工师要具备能独立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讲解工作, 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 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文章。具体条件可简归为六看:看岗位是否在, 看学历是否真, 看工龄是否够, 看职称是否有, 看成果是否实, 看材料是否齐。在评定中, 要重视学历、资历, 更要重视实际工作能力、水平及实绩, 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作出正确评断, 防止片面性。

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强调原则性, 并不否认必要的灵活性。比如外语考试, 1978年前参加工作的可以免考, 在政工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拥有其他序列职称的可平转或转升。又如, 获省部级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团干部、宣传思想先进个人, 在政工岗位上获部省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的, 可破格申报政工师;获得以上国家级先进称号者, 可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还有, 对临近退休的老政工, 在条件基本符合的前提下, 在某些地方可适当照顾。

在评定政工职称中还要严防不正之风, 比如, 拉关系, 走后门;弄虚作假等。要通过严格审查、公示、举报等办法加以纠正, 以保证评审工作健康进行。

三、评定政工职称必须落实有关待遇政策

政工职称既是一个资格证书, 又是一个待遇证书。许多企业在发展的前提下, 对获得政工职称的政工人员提高相应经济待遇, 或在住房等福利上予以照顾, 大大调动了政工人员的积极性。但是, 仍有一些企业由于亏损或其他原因没有落实待遇, 使评定架空, 应当逐步解决。

坚持评聘结合。经过严格评定, 政工人员取得了资格, 企业就应当予以聘用, 否则就失去了评定的意义。一般来讲, 都是现岗评定, 评聘得以统一。但在机构变动、人员调动中就难以做到, 应当尽量克服, 以便做到人尽其才。聘用之后, 工资增加, 待遇改善, 就从物质上刺激了政工人员的积极性, 成为新的动力和加油站, 鼓励人们为事业、为企业拼搏奋斗。

坚持退休加薪。对有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加薪是国家政策, 是国家对高职政工人员的关爱, 应当落实, 在岗时随着职称的升迁加薪, 工作有目标, 工资有增长, 待遇有改善, 心里热呼呼;退休后高职又加薪, 不干事还加钱, 心中暖和和;党的尊重人才、尊重专家、尊重知识的政策得以体现, 宝贵财富离退后仍被人看见, 怎不令人高兴。

摘要:在职工队伍建设中, 企业政工人员是必不可少的顶梁柱。十几年来, 为了更好地发挥企业政工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中央和省委有关部门对企业政工人员开展了政工职称评定工作, 这是广大企业政工人员拍手称快的大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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