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快递法律法规(11篇)
1.国家快递法律法规 篇一
快递单号泄露用户信息 国家邮政局下令严查-快递单号,国家邮政局
: Express odd numbers divulges post office of user information state to give orders to father check “ daily economy news “ before this exclusive report “ information of client of firm of much home express delivery is trafficced “ , the height that caused national post office takes seriously.Afore-mentioned reportorial middle finger go out, at present odd numbers of express delivery of company of much home express delivery is being accumulated to divulge by bedding face, derive even many trade technically the website of information of express odd numbers, the report caused the attention of social industry, and of police intervene.On December 10, square to countrywide each district postal management board allotted national post office “ be on guard about rigor send give enterprise and the announcement that divulge an user illegally to use postal service or express service information from personnel of course of study “(the following abbreviation “ announcement “), requirement entire industry is begun quickly send give business information safety to check the work.“ announcement “ point out clearly, according to state law regulation, send give an enterprise to reach divulge an user illegally to use postal service or express service information from personnel of course of study, all belong to illegal behavior.In the requirement each are saved(area, city)postal management board supervises and urge quickly send give while the enterprise is checked oneself, “ announcement “ still emphasize, be aimed at what great and safe hidden trouble still exists after having information safety to ensure condition, classics to rectify and reform, want according to “ postal trade security supervises administrative measure “ fiftieth 2 regulation gives punishment.Give an enterprise to reach to sending divulge an user illegally to use check of postal service or express service information to belong to from personnel of course of study solid, want according to “ law of post “ punishment of the 76th regulation;To express business, postal management department still can instruct close down to till,be rectified revoke business certificate of its express business;Make crime, will move send a judiciary to investigate legal duty.In view of send give service information classics to turn many link, the approach that information reveals and means have certain complexity, sending give an enterprise to check the foundation that is on guard with rigor oneself, will wait for concerned branch to give an enterprise to undertake checking to sending jointly with public security.National post office still expresses, will undertake discharging checking to the doubtful link such as Internet and electric business, study perfect information safety superintends measure, jam administrative flaw, severe blow is divulged illegally, the user that peddle carry out is sent give the of all kinds illegal criminality such as service information.But, up to yesterday day reporter distributes news dispatches, “Clean out sheet 114 “ , “ odd numbers “ information of odd numbers of two main and large-scale express delivery trades the website is active still.To this, the personage says frankly related national post office, close as a result of what national post office does not have pair of websites stay power, reason remains to be versed in believe mechanism of ministry, public security investigate.And there is police before this relevant personnel also tells a reporter, although had closed,stop most odd numbers to trade website, but partial website registers the ground to be absent home, cannot close temporarily stop.Be in “ announcement “ finally, national post office reminds an user, in receive express hind, be opposite again after the individual information that should get on outer packing is cleared the envelope that pack(box)do further processing, lest individual information is divulged.Share:
2.国家快递法律法规 篇二
关键词:托运货物丢失,法律适用,请求权竞合
一、案情介绍
2003年12月1日,沈阳市一家电子公司作为发件人,委托沈阳某快递服务公司将货物快递运至深圳。结果在运输期间,由于快递公司的失误货物不慎丢失。据悉,丢失的货物为99条内存条,总价值近3万元。快递单上写明快递内容为“内存”,重约2.5公斤。事后,快递公司表示愿意赔偿1000元。由于双方争议较大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基于合同违约赔偿3万。快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赔偿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按约定完成电子公司交付的托运工作,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应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双方约定快递公司对所承运快件丢失或破损其责任限于邮费不超过三倍,但快递公司提供的该格式合同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并且没有提请托运方注意,应认定该条款无效。因此,一审法院最后判决快递公司赔偿电子公司近3万元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该快递公司是经有关部门批准享有快件邮递业务资格的从事快件寄递业务的公司,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其从业行为应受邮政法调整,原审认定双方为运输合同关系不当。快递单中约定“一旦邮件丢失赔偿三倍邮费”的条款虽为格式条款,但发件人在填写快递单时,已对其进行了充分提示。托运方并未对格式条款予以否认,这样该格式条款对双方均具约束力。由于托运方未选择保价方式,根据双方约定,快递公司应按邮费三倍价格赔偿电子公司150元。快递公司同意赔偿1000元,该赔偿数额高于合同约定的赔偿数额,应视为快递公司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一二审的结果大相径庭,关键在于适用法律的不同。二审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从而适用了邮政法,但还有一个原则却被忽视了,即“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是1986年颁布实施的,而合同法则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众所周知,1986年颁布邮政法时我们国家还带有典型的计划经济色彩,而1999年合同法颁布时我国已经完全进入市场经济的轨道。从法律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来说,如果我们适用的是带有计划经济色彩反映计划部门利益的邮政法,而排斥反映市场规律的合同法的适用,似乎有点欠妥。
从法律适用来看,虽然法律的具体适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但从一二审的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适用的些许端倪。法律推理本是一个演绎的过程,从法条到事实再到结果,自上而下,简单明了。但在一些法官那里,它却变成了一个“自下而上”的复杂错综的工程。他们首先确定判决结果,然后在法律条文和案情证据的丛林中殚精竭虑地寻找论证的路径,这就是所谓的“被倒置的法律推理”。在这个过程中,判决结果不是法律推理的产儿,而是法律推理的指南。至于这个判决又是如何被首先确定的,却是一个黑箱。
关于黑箱的问题过于复杂,在此不做讨论,本文仅对快递公司的赔偿问题进行探讨。从上述案例看,一个深层次的问题是:如果快递公司在办理业务时明知货物价值3万元,在其故意或过失造成货物丢失时,其相对方(托运人)是否因未办理保价运输而只能得到150元的赔付?
从快递运输行业的角度看,如果托运人不办理保价运输,相对于办理保价运输的托运人来说,在货物灭失时再得到如同办理保价运输一样的赔付,实属不公。因此,未办理保价运输的托运人应对货物的灭失风险自负。但这种风险自负原则应该有例外。假如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故意将货物侵占,相对于数额较小的赔付,其所得的非法利益会大得多,这无疑存在道德风险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如果能够证明由于快递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货物灭失,则不能因其合同中事先约定的限制责任条款而减轻赔偿责任。
从理论上说,由于快递公司与托运人之间存在契约关系,适用合同法是毋庸置疑的。同时快递公司将货物丢失的行为直接侵害了相关方(例如托运人)的物权,在托运人拥有物权的情形下实质上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违约与侵权的竞合,从受害人享有的请求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权利角度看,也是请求权竞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受害方提起的是侵权之诉,根据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快递公司或者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如此就有效避免了是否应适用合同中所约定的格式条款的问题。
从诉讼角度看,根据诉讼理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取决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类型,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就权利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认权利存在的人,应对妨碍该权利的法律要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既然受损害方主张侵权,法院应按照侵权的要件进行审查,如果在构成侵权的情形下仍然以合同违约的理由予以判决,无疑侵害了受损害方的选择权。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如果快递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利益受损方(托运方)完全可以要求快递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的损害赔偿原则,如果存在相关证据,托运方的3万元经济损失是可以得到完全赔偿的。
参考文献
[1]王涌.被倒置的和被省略的法律推理[J].中国民商法律网,2002,(12):23.
3.国家邮政局规范快递申诉等 篇三
本报讯 国家邮政局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按照新《办法》,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应自接到消费者申诉之日起30日内答复申诉人。《办法》规定,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申诉人是与申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寄件人或收件人;有明确的被申诉人;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后7日未得到答复等。《办法》还规定,申诉人应当在交寄邮、快件之日起或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生服务争议之日起1年内对需申诉事件提出申诉。 (孙苒)
六部门联合打击网络传销
本报讯 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日前决定,从今年7月至12月,在全国组织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侦破查处一批网络传销违法犯罪大要案件,严惩网络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净化网络环境。
近年来,传统传销转向网络传销,隐蔽性和欺骗性更强。一些传销组织以电子商务、网络资本运作、网络销售、网上培训等名义,通过建立网站,编造“快富、暴富”谎言,欺骗误导群众,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构成危害。
(孙彤)
数字电视新国标出台今年11月起正式实施
工信部官员日前表示,多项地面数字电视接收端系列国家标准已发布,并将在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地面数字电视接收端系列国家标准中,融合了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视频AVS、音频DRA等信源编解码国家标准。
有专家指出,本次发布的地面数字电视接收端标准作为GB 20600-2006标准的重要配套标准,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地面数字电视标准体系,推动地面数字电视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该标准的正式发布,将为2015年起我国全面实现广播电视数字化并停播模拟信号奠定坚实基础。
湖南建首个网上公安局
7月5日,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网上公安局”正式运行。这是湖南省首家实现网上预审的“网上公安局”。双峰县公安局打造的一站式公安业务在线办理的综合性平台,共设有“网上办事、警民互动、警务公开、便民服务”四大功能模块,共34个栏目;提供办事指南55个,表格项目32个,网上预审项目27个和在线办理项目5个;同时进行网上咨询、信访、线索举报、投诉;可以查询车辆交通违法信息、驾驶员违法记分等信息。据了解,双峰县“网上公安局”还将开通在押人员网上预约视频会见系统和网上评价系统两大服务平台。
电子商务细分领域现首家服务联盟
4.国家快递法律法规 篇四
个人信息被泄露出去后,轻则被广告骚扰,重则被骗取钱财,甚至有人丧失生命。我们的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向互联网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消协、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的举报热线为“12377”,网址为www.12377.cn。
2、向公安部门报案。个人在被骗后应及时到公安机关报警,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以减少或挽回损失。
3、向侵权人索赔。消费者还可依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二、法律对泄露个人信息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条例:
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三、快递单上的个人信息
1、卖家信息
2、买家信息(你的个人信息)
3、物品详情(你买了什么)
4、揽收人签字(名字,字迹)
5、快递单号
5.国家快递法律法规 篇五
国家邮政局拟将智能快递箱全国推广
作者:
来源:《物流时代周刊》2013年第10期
为解决快件投递“最后一公里”问题,国家邮政局9月12日起就《智能快件箱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拟推出全国通行标准。国家邮政局方面表示,智能快递投递箱将快件暂时保存在投递箱内,并将投递信息通过短信等方式发送给用户,为用户提供24小时自助取件服务,已经成为快件“最后一公里”问题的有效解决方案。
业界视点:
智能快递箱有利于帮助快递公司降低投递成本,解决客户、快递员双方时间难以协调的问题,但在使用规范、安全防范等环节亟待改善,短期内难以大规模推广。
商务部力挺农产品冷链
6.国家快递法律法规 篇六
|背景链接*
2017年7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将已审议的《快递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突出以规范促行业发展,规定了简化快递布局设点手续、提供车辆通行停靠便利以降低物流成本等措施,明确了快递服务规则和寄递安全责任,并强调保护消费者和快递从业者合法权益,对加盟经营、损失赔偿、用户信息安全保障等作了规范。
自2007年以来,我国快递行业就发展迅猛,业务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有数据显示,我国快递行业2016年已完成快件量330亿件,业务量占了全球40%,全行业业务收入也突破了4000亿元。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企业发展成本较高、快递安全形势较严峻、行业粗放发展等问题也被一一暴露。
|综合分析* [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良莠不齐,业务集中度不高。由于快递服务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发展初期各路资本一哄而上。以全国为例,从第一家民营快递公司快意达诞生短短几年,快递企业迅速膨胀到6000多家。由于部分民营快递企业资金、规模、管理等方面先天不足,竞争力较弱,长期靠价格战的无序竞争求生存,低价格、低成本、低服务已经形成了恶性循环。
二、加盟企业居多,运营规范化不足。面临生存与发展的压力,许多民营快递企业采取加盟制形式,这种相对松散的体制由于每个加盟商都是以利益为中心,管理相对粗放,粗暴分拣、丢失、损坏、爆仓、停运等问题屡屡出现,服务中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服务延时、理赔拖沓推诿、收送件操作不规范等侵害消费者投诉时有发生。
三、市场细分不足,服务制造业能力待提高。绝大多数快递企业业务同质化,对快件时效管理和全程监控的软硬件投入不足,服务质量不高;重视对普通快递服务业务的低层次竞争,忽视了市场对温控、防震、防腐等特殊物品的寄递需求;满足于在传统的物流产业链淘金而忽视了对再包装、报关、保险、仓储等增值服务、一体化供应链解决方案的市场开拓。
[原因分析]
一方面,随着电子商务发展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快递行业平稳发展面临的不确定因素有所增加。行业整体供给结构不合理,同质低效的发展模式仍未得到实质性的转变,企业内生动力与核心能力不足,对新业态、新模式主动适应能力不强,在产品结构、地区发展、企业运营等方面不平衡、不协调问题仍然突出。
与此同时,信息技术支撑能力滞后、技术创新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协同发展能力不足等问题依然是快递行业的短板。快递企业末端网点盈利水平下降、运营异常、快件积压无人派送等不稳定事件时有发生。
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在安全方面的投入和培训不足,且标准化程度也不高,存在收寄验视把关不严、实名收寄执行不力、过机安检流于形式等问题,其主体责任亟待强化。
事实上,随着快递业务量持续高位增长,企业长时间高负荷运转,一线人员劳动强度大、安全意识弱,易发多发交通、消防、用电、机械伤害等安全事故。因此,完善相关的安全配套制度,提升大数据支撑安全监测、预警、处置的能力迫在眉睫。然而,一些地区不愿抓、不会抓、不敢抓等问题仍然存在,部门间协作还未形成有效合力,综合治理和属地责任尚未得到很好的落实,导致了强安全、固基础的进程依然困难众多。
|参考对策*
一、建立健全行业管理机制,加强快递行业规范化管理。尽快建立健全行业管理机制,加强对民营快递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严格规范服务,制定实名制信息保护制度,落实快递实名制相关要求,快递经营网点应明码标价,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和赔偿标准。
二、加强行政部门监管职能,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明确相关行政部门责任,邮政、工商、消协等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快递业的监管职能,加强对车辆配备、人员管理、配送流程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快建设网络监管平台,尽快实现电子化系统管理。要加快建设标准化电子平台,各注册快递公司均实行网络化管理,对所有物流订单实行网络统一监管,促进快递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加强快递队伍建设,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由人力与社会保障部门组织针对性专题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政策法规、行业准则、交通安全等方面进行统一培训,将其纳入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取得从业证书才能上岗,以此来提高快递员基本素养和业务水准,要求统一行业着装,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服务。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解决行业就业荒。鼓励职业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定向培养人才,并由政府、院校和企业签订就业合同书,定向委培。加大奖学金和助学金的比率,吸引生源。对从业人员,由政府组织医疗机构对其定期进行公益性健康体检,并要求快递公司为快递员购买意外保险,政府按规模大小对快递公司进行适当补贴扶持。
五、科学规划布局城乡网点,联动协调合理化运营。当前快递网点布局不是过于密集就是过于分散,应根据经济、环境、人口流动等因素科学规划城乡快递网点布局,满足所有客户需求。目前物业与快递的合作已是一种趋势。对于物业公司代收快递所付出的各项成本,应在政府引导下,物业公司和快递公司应达成协商意见,衔接到位,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快递业合理化运营。
|文章素材* [标题]
1.以规范促快递行业健康发展 2.快递业的规范是全民的需要 3.以标准支撑物流行业规范发展 [开头] 示例一
互联网等新型的销售模式离不开快递业的发展。“一骑红尘妃子笑,无人知是荔枝来”,通过一些诗词能够想象出几千年前驿站快递的场景。时光荏苒,斗转星移,如今快递遍布了祖国的各个角落,普通老百姓正在享受着快递直达带来的便利。
示例二
近年来,我国快递行业发展迅猛。目前,我国快递从业者超过200万人,快递业市场规模庞大,毛细血管遍及城乡。但与电子商务发展状况相似,快递业客观上存在着管理规范滞后的情况。现实中,因快递延误、丢失、损毁导致的纠纷时有发生;由于众包模式缺陷,承包商临阵脱逃、快递堆积如山的新闻屡见报端;收寄实名制难以得到有效落实,个人信息泄露成为集体焦虑„„在粗放发展的背景下,快递业确实存在着不少治理短板。
[结尾] 示例一
方兴未艾的快递业亟待纳入法治轨道,才能真正得到可持续的良性发展。否则,林林总总的快递乱象,必然会为这个“朝阳产业”蒙上灰色的雾霾。出台快递条例恰逢其时。但愿快递业立法进一步提速升级,早日将快递业纳入有序发展的法治轨道。
资料来源:
7.国家快递法律法规 篇七
一、网购快递服务合同研究的逻辑起点
网购快递服务合同是快递公司与网购商品的销售者 ( 寄件人) 为保障所寄物品能快速顺利送达消费者 ( 收件人) 而签订的一种运输合同。从网购快递服务合同的本质来看它类似于物流行业的货物运输合同。所谓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运送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 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从该定义我们不难看出货物运输合同强调的重点是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 但是为运输网购商品所订立的快递服务合同对时效性和便捷性的要求较货物运输合同要更加严格, 所以二者不可等同。服务合同即“全部或者部分以劳务为债务内容的合同”网购快递服务合是快递公司与销售者 ( 寄件人) 签订的合同并按照约定把销售者 ( 寄件人) 手中的商品送达给消费者 ( 收件人) , 其合同标的为快递服务。因此网购快递服务合同是典型的服务合同。
二、网购快递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状的理性反思
( 一)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快递公司泄露
网络购物给大家带来的方便显而易见, 但在商品从网上下单到抵达消费者手中的这整个过程中我们很难保障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的安全。一张完整的快递免单上整整齐齐地记录着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 而这些基木信息随着面单的流转、电子信息的系统录入等程序使得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处于很不安全的环境之中。
( 二) 网购快递服务合同中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未与对方对方协商的条款。在快递服务实践中, 快递服务提供方为了免除、减轻自己的责任往往单方面制定“快递须知”等侵害合同相对人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其内容大致为寄件人对快递物品的安全保证义务、保价与限额赔偿等问题。快递公司采用这种方式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避免因重复使用合同而重复拟定的繁琐, 但这种做法往往导致效率与风险并存。
( 三) 快递公司延迟履行
广大网购消费者选择快递配送网购商品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快递的高效性、便捷性。然而在日常生活中, “快递”变“慢递”这一现象并不罕见。尤其是在年中促、节假日等店家进行大型促销活动期间, 网购货物因快递公司大量积压, 派件人员不足, 交通运输条件有限等原因, 许多货物出现“爆仓”等问题, 这不仅给许多有急用的买家造成损失, 也使得众多卖家的投诉率激增。
三、网购快递服务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创新思路
( 一) 个人信息泄露情形下的维权建议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明文规定“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确保信息安全, 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 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但是快递行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和标准。这就要求在强调广大消费者要增强自己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 在订立快递服务合同之初便要考虑到相关问题及解决措施, 比如可在快递服务合同中加入发生信息泄露时的违约金条款, 以防给自己造成损失。
( 二) 规制快递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针对快递服务合同中经常导致纠纷的格式条款, 一方面, 消费者在订立合同之初要与快递服务提供者认真协商共同制定合同; 在必须接受快递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事先已经拟定好的合同时, 可根据《合同法》39 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 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另一方面, 在与网购快递服务提供商因格式合同产生纠纷时要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三) 快递延误情形下的维权建议
根据《合同法》第112 条、《快递服务》国家标准附录A.3. 1 中的有关规定快递延误时应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赔偿额度为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但在日常生活中, 由于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差, 众多网购消费者急于签收自己的货物并去网购平台确认收货, 并未意识到这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侵害, 同时也由于快递服务企业并不会主动承担责任, 往往忽略要求免除服务费用。我国《邮政法》中并没有规定如何赔付快递延误的情形, 但根据《邮政法》的相关规定, 因快递业务造成消费者损害时, 消费者可以依据民事法律的规定请求赔偿。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快递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摘要:网上购物这一新兴购物模式迅猛发展, 而网购商品快递过程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显著。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大多发生在网购快递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阶段, 因此有必要结合现行法律探讨如何维护消费者在网购快递服务合同中的合法权利, 从而促进整个快递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快递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
参考文献
[1]李迎悦.试论快递服务合同中收件人的权益保护[J].法制与社会, 2014 (10) .
8.国家快递法律法规 篇八
马军胜说,快递车辆的管理,牵涉怎样保障快递发展和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的平衡问题,所以解决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
“从行业发展的角度,当然是快递越方便越好,但车辆太多的确对城市交通管理会有不利因素。以北京为例,每天1600万件的快递包裹的揽收配送,没有一定的车辆肯定做不到,还涉及那么多市民的使用安全,所以需要综合考虑,有一个解决过程。” 马军胜说。
他同时表示,鼓励电动车进入快递行业未来肯定是发展方向,“国家已有这方面的政策考虑”。但这同样需要个过程,“电动车有生产定型问题,还有配套设施建设问题,如充电桩的建设是否合理、足够使用等,另外还有快递企业是否接受的问题”,都需要探讨。
9.国家快递法律法规 篇九
【发布日期】2009-09-30 【生效日期】2009-09-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于2009年9月2日经国家邮政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中,要认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统一标准,依法实施。要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发展才是目的”的理念,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贯彻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邮政局。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保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统一操作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邮政管理部门依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对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进行审核,适用本规范。
二、申请类别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分为三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是指企业网络覆盖范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是指企业网络覆盖范围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是指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户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信件、包裹和印刷品等快递业务。
三、职责划分
国家邮政局审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许可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审核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许可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承担国家邮政局指定的相关申请材料的核查工作。
四、审核内容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3)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4)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拨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保障收寄、运输、投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用户人身安全,以及用户信息安全等制度,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具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网络由传递快件(邮件)的固定营业网点、处理场所、运输网路、揽收和投递线路等组成。营业网点是指有企业标识的、固定的、易识别的营业场所。
运递能力是指包括机动车辆在内的满足寄递快件(邮件)运输和投递的能力。
(2)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
(3)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条件并通过鉴定考试、持有证书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低于30%。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低于40%。
快递业务员,是指从事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工作的人员。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具备与申请经营地域范围相适应的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2)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
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是指处理场所面积能够满足企业分拣、封发快件(邮件)的需要。
(3)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可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并配置符合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根据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有关数据。
(4)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条件并通过鉴定考试、持有证书的快递业务员。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低于40%。
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具备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2)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
(3)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可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并配置符合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根据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报关数据;
(4)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条件并通过鉴定考试、持有证书的快递业务员。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低于50%;
(5)有获得专业资格的报关、报检、报验人员。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邮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实地核查。涉及国家安全等因素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快递业务员获得国家统一制发的资格证书即可认定其具备职业资格。审核部门可要求申请企业提供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复印件),根据证书编号进行抽查。
五、申请材料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验资报告、场地使用证明以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以加盟或者代办形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当提交书面形式的加盟合同或代办协议;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当提交自营代收货款承诺书,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及资金结算系统的相关资料,以及代收货款服务合作协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审核时限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四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协助国家邮政局审核相关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核查,并向国家邮政局提交核查意见。
七、监督检查
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应当依法加强对审核工作的组织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行为。
附件: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与审批流程
1-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流程图
1-2: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
二: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
三:符合《邮政法》第85条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四:审核文书样式
10.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篇十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摘选)
4、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5、国防科工委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
6、国防专利条例
二、装备采购管理
1、装备采购条例(摘选)
2、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摘选)
3、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摘选)
附件一:装备采购合同基准文件
附件二:装备采购合同编号规定
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二类)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
附件一:现场审查计划表
附件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和评分指南 附件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记录
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办理程序
附件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5、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附件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持证单位自查报告 附件二:自查报告审查要求
附件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抽查评定标准 附件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检查报告
6、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武器装备承研承制单位资格审查
1、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
附件一: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 附件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注册申报表
2、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附件一: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实施计划
附件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格式
附件三:审查记录表
附件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报告格式
3、《装备承制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附件一: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注册申报表
附件二:装备承制单位名录(草案)附件三:装备承制单位名录
附件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式样
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
附件一: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评分标准
附件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
附件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
六、军工产品质量体系认证
1、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实施要点
4、军工产品质量体系认证须知
5、军工产品质量体系认证申请
6、认证证书和注册资格管理规定
7、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8、认证合同(军)
七、军品协作配套管理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
2、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配套产品订货合同文本(试行)》的通知
3、武器装备配套产品合同文本(试行)
八、基础科研及技术基础管理
1、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办法
附件一:国防基础科研项目建议书
附件二:国防基础科研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附件三:国防基础科研项目任务书 附件四:国防基础科研合同书
附件五:国防基础科研项目调整申请表 附件六:国防基础科研项目验收书
2、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
附件一:XX年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计划建议
附件二: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论证报告
附件三: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任务书
附件四: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调整申请报告 附件五: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验收报告
3、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4、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
附件: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申请书(含最高计量标准一览表、计量标准能力填报表、计量人员一览表、计量技术机构组织机构图)
5、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
6、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实施细则
附件: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申请书(含最高计量标准一览表、计量标准能力填报表、计量人员一览表、计量技术机构组织机构图)
九、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1、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2、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
3、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十、民用爆破行业管理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附件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审批表
附件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表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附件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附件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
4、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
附件一:民用爆炸物品技术成果验收申请表 附件二:民用爆炸物品技术成果验收证书 附件三: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命名申请表 附件四: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生产定型证书
5、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6、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一: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 附件二: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证书
十一、船舶行业管理
1、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快建立现代造船模式的指导意见
2、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
十二、军队物资采购管理
1、总后勤部关于深化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改革总体方案(摘选)
2、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摘选)
3、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摘选)
4、军队物资采购合同管理规定
5、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集中采购资金支付暂行办法
附件一:二○○ 年第 季度军队集中采购资金支付用款计划表
附件二:二○○ 年军队集中采购资金结算(预付)通知书
附件三:二○○ 年军队物资、工程集中采购质量保证金结算通知书
附件四:二○○ 年第 季度军队集中采购资金支付情况报告表
附件五:二○○ 年跨履行合同支付资金情况报告表
附件六:二○○ 年第 季集中采购预算、采购合同履行情况报告表
十三、其它
1、军民通用车辆修理社会化保障规定(试行)(摘选)
附件一:承修单位申请(审批)书
附件二:军队车辆修理协议书(式样)附件三:xx车辆修理社会化保障申请计划表
附件四:车辆(总成)送修通知单
附件五:承修军队车辆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
附件六:车辆(总成)修理交接单(代合同)
附件七:xx车辆修理社会化保障经费决算表
11.国家快递法律法规 篇十一
关键词:党内法规;国家法律;衔接协调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既要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要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必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才能不断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真正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统一,实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统一。
一、衔接协调的基础:厘清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边界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区别。一是调整对象不同,党内法规主要调整的是党内关系和党内生活,国家法律主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二是制定机关和制定程序不同,党内法规是由省级以上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而国家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等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制定的;三是适用范围不同,党内法规适用于党组织和党员,国家法律适用于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四是实施方式不同,党内法规主要以党的纪律作为实施保障,国家法律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尽管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存在上述明显的不同,但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协调的。具体表现为:一是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党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重要遵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阐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五大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已被纳入法治体系之内,成为五大体系之一。这说明党内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是国家法律的重要保障。党内法规在条件成熟时可以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三是党内法规的制定与实施都要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不能超越、逾越、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外、之上。四是党内法规要严于国家法律,从党的先进性建设的角度来看,这是因为加入中国共产党,成为中国共产党这个执政党组织的一员,就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二、衔接协调的实现:党内治理与法律治理紧密配合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强调“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这种提法在党的全会历史上尚属首次。它为今后一段时间内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规划了一个“路线图”。实现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必须注重党内治理与法律治理紧密配合。
第一,在国家法律的立法方面体现与党内法规的衔接协调。“国家法律在立法时,基于某些政治考虑,有的暂时没有考虑对涉及政党和中国共产党的事项作出规定,这种情况在立法中较为多见……另外,党内法规没有规定的一些内容或事项,法律应预设衔接路径。”[2]
第二,党内法规也要积极与国家法律建立衔接协调。党内法规的制定既要在形式上保证党内法规“立法”项目的设计与国家法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安排相协调,又要在内容上保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严格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省级人民政府等立法主体的权限。《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指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各部门负责起草中央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负责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有关部门负责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严格界定了党内立法的权限和主体,使党内法规的无权制定、越权制定、重复制定得以避免,确保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得以彰显。
党内立法权力的行使边界是党内立法权限得以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党内立法的权限,必须是对国家立法权予以充分的尊重和维护的基础上实施。国家立法确立的制度、只能由国家立法调整的事项以及必须由国家立法规范的行为,党内立法应避免涉及或不能干涉更不能规定。在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的前提下才能确保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健全和完善党内法规,逐步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需根据国家立法经验,健全和改善党内立法审议表决机制、党内法规制度立法后的评估机制、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备案审查和纠错机制,以此来进一步提高党内法规草案的审定质量。
第三,妥善处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问题,必须建立二者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党内立法与国家立法在日常运行中存在交集,因此,在开展具体工作的过程中,很多重要问题需要经过双方的协作、配合才能得以妥善解决。为此,党内立法机关必须要加强与人大法规部门、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定期沟通、协调的工作程序、规则的有机联系和有效运转机制。对于党内立法与国家立法工作中交叉重叠的重要问题,双方必须通过相互协作、相互配合来解决:一要共同调查研究和论证需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双重调整的重要立法问题。二要统筹规划和正确运用党内立法和国家立法两种方式和手段。三要明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党的建设、社会事业领域的权责和分工,诸如如何有效推动党政机关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如何规范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如何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等各方面的工作;等等。endprint
第四,整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整合的原则,将基层一些成熟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政策,成熟的并带有普遍适用性的政策上升为党内法规。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党内法规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成为国家法律。
三、衔接协调的保障: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冲突的事后排除
建国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为了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创造力,我党制定了大量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党组织工作的顺利展开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但党内法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的问题:它们或者同宪法和法律以及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同党章的规定相违背、或者滞后于实践发展的需要、或者规章制度之间相互冲突……,针对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为了顺利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应建立党内法规的违法审查、违法纠错机制,并适时建立党内法规违宪审查制度。
第一,建立党内法规的违法审查、违法纠错机制。多年来,一些地方“红头文件”的制定比较随意的现象时有所见,干部群众对此意见很大。特别是有些“红头文件”与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一致,甚至或者文件之间互相掣肘,严重损害了文件的严肃性和党的权威性。因此,我党对于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陈旧法规适时提出既要修改和废止,更要审查、修改和废止与国家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党内法规内容。2012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提出了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的要求。2012年6月,中央批准印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开启了党的历史上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的先河。“通过对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期间出台的23000多件中央文件进行全面筛查,共梳理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178件。经过清理,废止322件,宣布失效369件,二者共占58.7%;继续有效的487件,其中42件需适时进行修改”[3]。这次集中清理,为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有利于加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增强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意识,以依法执政带动和促进依法治国,为依法治国提供可靠政治保证和有力制度保障。
为此,应该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即时清理机制。即时清理是一种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清理机制,指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过程中,如出现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之处,即对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同步清理。只有通过即时清理,在制定、修改新的法规文件时妥善处理其与旧的法规文件的关系,才能有效避免出现新的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下一步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将把即时清理作为制定或修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必经程序,抓紧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即时清理在党内法规建设过程中同步维护党内法规制度协调统一的作用。
第二,适时建立党内法规违宪审查制度。2005年,我国成立了作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备案审查室,此审查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专门设立,负责法规备案及审查下位法和上位法尤其是宪法的冲突和抵触。鉴于此,应在党内设立一个专门的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工作部门,如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室(可设置在纪律检查委员会内部),通过党内违章审查制度的建立,对党内法规的备案及受理涉嫌违反党章等党内法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在制度设计上,对提起审查的主体、受理审查的主体、纠错程序从提升到党内法规的层面予以明确的界定和规定。按照党内颁布的各项法规需合宪性、合法性与规范性的原则,对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党内上、下位法规、以及同一层级党内法规之间有冲突之处,进行有效审查,以期保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并行不悖,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从而确保国家法律、党内法规自身体系、党内法规达到和谐统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习近平同志强调,要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提高制度制定质量,要立体式、全方位推进制度体系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2013年5月27日,又公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这些制度的制定为从从源头或根本上避免或减少无权制定、越权制定、重复制定等党内法规无序制定的现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年11月,党中央又公布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即《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它“有利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4]因此,随着党内法规建设不断向增强与国家法律的衔接性这个方向进步,将会把依法治党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8.
[2]唐海潇.法学视角下党内法规的不足及其构想[J].理论研究,2013,(5):32.
[3]党内法规集中清理工作完成规范同志称呼文件保留[EB/OL].新华网,2014-11-18.
[4]中共中央发布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N].人民日报,201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