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2024-08-11

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通用8篇)

1.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篇一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三审

今天上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鉴于实践中一些行为难以纳入记分,对多次发生的这些行为,可在地方性法规中予以从重处罚。(新民晚报记者 姚丽萍)

新增一个条款

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新增一个条款,规定:机动车一年内有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达到10起后,再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从重处罚,具体涉及“四种情形”——

◆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间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

◆违反规定驶入公交专用道;

◆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驶;

◆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和路段鸣喇叭。

新增三项禁止性规定

此外,修订草案修改稿在“机动车通行规定”中新增三项禁止性规定,涉及——

●不得“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和路段鸣喇叭,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未配备或者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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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

加强城市综合交通管理,不仅关乎市民的出行需求,也是体现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今年,市委明确将加强综合交通管理作为“补好短板”的重点工作之一,要求各相关部门拿出强有力的举措,落实最严厉的整治行动,补好上海城市交通管理中的短板。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于,于、20和作了三次修改。此次修订拟立足上海超大型城市交通管理特点,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重点解决道路交通大整治行动中暴露出的法制不完备的问题、常态长效管理亟需解决的问题、人民群众反响强烈且实践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市政府于7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后,形成了《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现已于11月9日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二、关于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共九章八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

规定路权分配向公共交通倾斜;对优化调整公共交通提出要求; 明确公交专用道的使用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三条)

(二)倡导绿色交通理念

规定应当完善慢行交通网络,改善慢行交通环境,倡导绿色出行。(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三)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明确道路交通规划的编制要求以及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的`地位;明确常发性交通拥堵区域和路段的常态化治理机制。(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四)严格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

授权市政府采取车辆登记限制措施;强化非机动车源头治理;规范本市机动车号牌和驾驶证管理;规范交通违法记分管理。(第三章)

(五)细化道路通行管理规定

细化和补充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的通行、让行等方面的规定。(第四章)

(六)促进动静态交通平衡发展

确立道路停车泊位总量控制原则;对设置禁停标志、标线的措施予以固化;明确临时停车行为规范。(第五章)

(七)推行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明确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加强基层治理,引导社会参与,运用多种手段,推进道路交通协调发展。(第六章)

(八)提出规范、文明执法要求

规定了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内容,强化执法部门的行政责任。(第七章)

(九)法律责任

为落实“从严管理、从严执法”要求,有效整治和遏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现象,推动全社会增强交通守法意识,对违反车辆和驾驶人管理规定、违反通行管理规定、机动车违法停车、多次交通违法逾期未接受处理、机动车多次交通违法、非机动车违法等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或处理措施。(第八章)

三、拟重点讨论和听取意见的几个问题

社会各界可以重点对以下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1、对绿色交通理念的意见和建议。

2、对道路通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3、对道路停车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4、对道路交通综合治理的意见和建议。

5、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6、对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2.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篇二

(一) 常住人口2 380万人, 同比增长1.4%

2012年全市常住人口2 380万人, 同比增加33万人, 增长1.4%。其中, 常住外来人口953.5万人, 同比增加18.1万人, 增长1.9% (图1) 。

数据来源:上海市统计局备注:常住人口包括居住满半年的本市户籍人口与非本市户籍人口;常住外来人口为在上海居住满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口。

(二) 全市交通投资339.55亿元, 同比减少22.7%

2012年全市生产总值20 101.33亿元, 同比增长7.5% (按可比价格) 。全市交通设施投资339.55亿元, 同比减少22.7%。其中, 城市道路、桥隧、轨道交通设施的投资分别为50.66亿元、13.69亿元、179.15亿元, 同比下降17.0%、66.0%、26.6%;公路设施投资96.05亿元, 同比增长2.3% (表1) 。

(三) 注册机动车总量达到262.33万辆, 其中汽车保有量217.04万辆

2012年全市注册机动车262.33万辆, 同比增长4.3%。其中, 汽车保有量217.04万辆, 同比增长12.0%。全市私人机动车注册量183.8万辆, 同比增长5.3%。其中, 私人汽车141.7万辆, 同比增长18.0%。根据高架道路日均机动车流量统计, 外省市号牌的机动车流量占23%~30% (表2) 。

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单位:万辆

数据来源: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备注: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和其他机动车;汽车包括大客车、小客车、货车和其他汽车。

(四) 全市道路交通量为16 073万PCU公里/日, 中心城占45%

2012年全市机动车交通量为16 073万PCU公里/日, 同比增长8.1%。其中, 中心城道路交通量为7 226万PCU公里/日, 同比增长3.7%;郊区道路交通量为8 847万PCU公里/日, 同比增长12.0% (表3) 。

数据来源:上海市路政局备注:2011年城市道路长度数据在2010年统计基础上根据现场勘测进行了修正。

二、道路交通

(一) 全市道路总长17 316公里, 其中公路占72%

2012年全市道路总长17 316公里, 同比增长3.1%。其中, 公路12 541公里, 同比增长3.8% (含高速公路806公里, 同比持平) ;城市道路4 775公里, 同比增长1.4%。全市道路面积268.1平方公里, 同比增长1.5%;车行道面积217.1平方公里, 同比增长1.0% (表4) 。

(二) 中心城越江桥隧机动车日均交通量106.9万辆, 同比增长5.4%

2012年中心城越江通道 (含外环) 保持“4桥12隧”89条车道。越江机动车日均交通量达到106.9万辆, 同比增长5.4%。其中, 南浦、徐浦、卢浦和杨浦大桥承担了45%的越江交通量 (图2) 。

(三) 对外道口日均车流量

34.6万辆, 社会客车进出道口日均载客57.9万人次2012年全市主要对外道口机动车日均混合交通量约34.6万辆, 同比增长7.8%。其中, 浙江方向占30%, 江苏方向占70% (表5) 。全市社会客车进出道口日均载客57.9万人次, 同比增长6.5%。

(四) 快速路网早晚高峰拥堵状况有所加剧

2012年快速路网高峰时段平均行程车速39公里/小时, 晚高峰平均行程车速43公里/小时, 同比2011年下降了2%~5%。早高峰车速低于20公里/小时的拥堵道路里程比例为11%左右, 晚高峰拥堵里程比例为8%左右, 同比增加1个百分点 (表6) 。

单位:万PCU公里/日

数据来源: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发展研究院备注:PCU是“折合小客车当量”英文 (passenger car unit) 的缩写语。

数据来源:上海市路政局

单位:万辆

数据来源:上海市路政局

数据来源: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发展研究院备注:表中所指快速路为中心城浦西范围为主, 含越江三桥, 不含中环南段, 总长122公里;早高峰指7:00~9:00, 晚高峰指17:00~19:00;拥堵里程比例指车速低于20公里/小时的拥堵路段里程占道路总里程的比例。

三、公共交通

(一) 全市公共交通日均客运量1 701.2万乘次, 同比增长2.0%

2012年全市公共交通日均客运量1 701.2万乘次, 同比增长2.0%。其中, 轨道交通 (含磁浮线) 日均客运量621.8万乘次, 同比增长8.0%, 占公交客运量的37%;公共汽电车日均客运量766.0万乘次, 同比下降0.5%, 占45%;出租车日均客运量293.7万乘次, 同比下降2.6%, 占17%;市区越江轮渡日均客运量19.7万乘次, 同比下降7.5%, 占1% (表7) 。

(二) 全市轨道交通年日均客运量621.8万乘次, 同比增长8.0%

2012年年底, 9号线3期南延伸段和13号线一期西段开通试运营, 至此全市轨道交通线路共13条, 运营线路长度468.2公里, 运营车站289座。全年轨道交通日均客运量621.8万乘次, 同比增长8.0%。其中, 7、9、10和11号线客流增幅显著, 同比增长15%左右。客流分布仍主要集中在1、2、4和8号线上, 四线合计占总量的57%, 同比减少2个百分点 (表8) 。

(三) 地面公交日均客运量766万乘次, 同比下降0.5%

2012年, 公共汽 (电) 车线路增加了72条, 线路数达到1 257条, 公交车运营线路长度23 190公里, 同比增长1.2%。公共汽电车日均客运量766万乘次, 同比下降0.5% (表9) 。

(四) 出租车年日均客运量293.7万乘次, 同比下降2.6%

2012年全市出租车运营车辆数达5.07万辆, 同比增长0.5%。日均客运量293.7万乘次, 同比下降2.6%;日均载客里程1 088.5万公里, 同比增长0.5%;日均载客车次162.6万次, 同比下降2.5% (表10) 。

(五) 全市黄浦江轮渡日均客运量19.7万乘次, 同比下降7.5%

2012年全市越江轮渡平均每日承担客运量19.7万乘次, 同比减少1.6万乘次;机动车轮渡量日均0.28万辆, 同比减少0.08万辆 (表11) 。

单位:万乘次

数据来源: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备注:公共交通客运量为公共交通 (包括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轮渡) 运送乘客的总乘次, 量化统计单位为乘次 (Boardings) 。

单位:万乘次

数据来源: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备注:客运量是指乘客上车量 (boardings) 。日均客运量为实际运营天数的日均客运量, 由于线路开通运营时间不同, 年日均客运量与各条线路日均客运量计算的时间段不同, 非简单加和关系。

单位:万乘次

数据来源: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备注:团体车客运量指公交公司承担的团体包车业务客运量。

数据来源: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四、对外交通

(一) 全市对外旅客年到发量达28 866万人次, 同比增长7.8%

2012年全市对外旅客到发量28 866万人次, 同比增长7.8%。其中, 港口对外旅客到发量130万人次, 同比下降9.7%, 占对外旅客到发总量的0.5%;航空对外旅客到发量7 871万人次, 同比增长5.6%, 占对外旅客到发总量的27.2%;公路对外旅客到发量7 497万人次, 同比增长7.8%, 占26.0%;铁路旅客到发量13 368万人次, 同比增长9.5%, 占46.3% (表12) 。

(二) 全市对外货物年运输量11.91亿吨, 港口集装箱年吞吐量3 253万TEU

2012年全市货物运输量11.91亿吨, 同比基本持平。其中, 港口货物年吞吐量7.36亿吨, 同比增长1.1%, 占全市对外货运量的61.8% (港口集装箱年吞吐量3 253万TEU, 同比增长2.5%, 继续位居世界第一大港) ;航空年货运量0.03亿吨, 占对外货运量的0.3%;公路年货运总量4.29亿吨, 同比增长0.5%, 占36.0%;铁路年货运量0.23亿吨, 占1.9% (表13) 。

单位:万人次

数据来源: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机场 (集团) 有限公司、上海铁路局备注:对外旅客年发送量指铁路、公路、航空及水运对外交通方式的旅客发送人数, 量化统计单位为人次。其中, 公路运输中不包含单位车辆或自驾车承担的客运量, 到发量按照发送量推算;水运中不包含“三岛”客运量。

单位:亿吨

数据来源: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机场 (集团) 有限公司、上海铁路局备注:货物年运输总量包括港口吞吐量和机场、铁路的到发量以及公路货物运输量。其中, 公路货物运输量指在上海注册的运输车辆承担的货物运输量, 不包含外省市车辆承担的运量;航空货物运输量不包括行李运量。

五、交通环境与能源

(一)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94%, 空气质量监测指标有所下降

2012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343天, 优良率94%。全市空气质量监测指标同比均有所下降, 其中, 中心城二氧化氮平均浓度值同比下降11%;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值同比下降13%;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值同比下降26% (表14) 。

(二) 公共交通能耗179.6万吨标准煤, 社会客车能耗491万吨标准煤

2012年全市公共交通能源消费量179.6万吨标准煤, 同比下降1.6%。其中, 出租车、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能源消费量占比分别为48%、26%、25% (表15) 。社会客车能源消费量491万吨标准煤, 同比增长18%。

单位:毫克/立方米

数据来源: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备注:全市数据为9个国控点监测均值;中心城指外环线以内区域, 数据为各区17个监测点均值;郊区指外环线以外区域, 数据为各区县38个监测点均值。

单位:万吨标准煤

数据来源: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六、交通管理

(一) 全年交通事故共计2 255次, 万车死亡率下降至3.5人

2012年全市发生交通事故共计2 255次, 同比增长8.2%;事故损失金额1 497万元, 同比增长11.1%。因交通事故受伤人数2 053人, 同比增长17.4%;死亡人数916人, 同比下降3.0%;万车死亡率下降至3.5人 (表16) 。全市机动车违法处理共616.1万起, 同比增长16.6%。

(二) 全市共设可变信息标志设施1 047块, 同比增长6.2%

2012年全市可供正常使用的可变信息标志设施 (包括大型图形、图形文字和文字信息标志) 1 047块, 同比增长6.2%。其中, 主要高速公路设489块, 城市快速路设337块, 地面道路设221块 (表17) 。

数据来源: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单位:块

数据来源: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发展研究院备注:2010年数据根据实际核对有所调整, 以此为准。

七、春运及旅游交通

(一) 春运期间对外交通客运总量2 875万人次, 同比增长3.9%

2012年春运期间, 对外客运总量2 875.0万人次, 同比增长3.9%。对外客运仍以铁路为主, 占50.4%;公路、航空分别占20.9%、28.3%;水运占0.4% (表18) 。

(二) 全市游客共计2.6亿人次, 同比增长8.4%

2012年全市游客共计2.6亿人次, 同比增长8.4%。其中, 境外游客占3%, 外省市游客占44%, 本地游客占53%。黄金周期间对外客运总量1 144.4万人次, 同比增长15.7% (表19) 。

单位:万人次

数据来源: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单位:万人次

数据来源:上海市旅游局备注:2012年春节假期, 1月22~28日为期7天;2012年国庆节 (含中秋) 假期, 9月30日~10月7日为期8天。

八、交通建设和管理措施

(一) 设施建设与运营

2012年在交通设施建设与运营方面, 沪嘉收费站迁建工程建成通车, 吴淞大桥抢修加固工程竣工通车, 金山铁路、9号线三期南段及13号线一期西段通车运营等。

(二) 重大交通政策法规

3.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篇三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范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有效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城市道路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挖掘城市道路(以下简称掘路)管理,但城市道路日常养护作业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掘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监办)具体承办本市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总量控制、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事务和负责道路管线施工安全监察管理。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负责本市掘路管理的具体工作,并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掘路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掘路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交通委的指导。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承办其职责范围内掘路管理的具体事务。第四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建设工程掘路是指挖掘道路长度大于50米的城市道路施工,埋设硬线(指燃气、上水、排水等管道)挖掘道路长度大于50米、埋设软线(指通信信息、电力电缆等线缆)挖掘道路长度大于100米的管线工程掘路施工或者轨道交通掘路施工。

本规定所称的小型建设工程掘路是指挖掘道路长度小于等于50米的城市道路施工,埋设硬线挖掘道路长度小于等于50米、埋设软线挖掘道路长度小于等于100米的管线工程掘路施工。本规定所称的零星掘路是指因在城市道路上设置设施不需要埋设管线的掘路施工。

本规定所称的重要城市道路是指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内整体功能作用明显或系统性强,由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及部分次干路组成的城市骨干路网系统道路。重要城市道路另行公布。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的控制总量是指按照一定期限核定,本市或者一定区域内允许建设工程掘路施工的城市道路面积。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综合掘路(不包括零星掘路)计划是指以掘路施工面积控制总量为依据,对掘路施工需求进行综合平衡的计划安排。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分为综合项目指导计划(以下简称指导计划)和月度综合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月度项目计划)。

本规定所称的新路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交付使用五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三年内的城市道路。

第五条(掘路总量控制指标)

本市建设工程掘路管理实行严格限制、总量控制和综合平衡,优先安排综合掘路工程,重要城市道路掘路应当从严控制。

市建设交通委根据本市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的需求和城市道路的现状,确定全市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控制总量平均指标,并按照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确定各区、县每个月的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日控制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

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总量控制指标是本市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日控制指标是掘路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第六条(指导计划的申报)

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单位)申报指导计划的,应当将本单位下一涉及掘路的建设项目计划,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送市道监办。城市道路改、扩建工程申报指导计划的,应当列入市、区城市道路五年建设规划或市建设交通委核准备案的项目计划。

各类管线建设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同步实施,不需要同步实施的,应当出具5年内不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书面承诺文件。第七条(指导计划的编制和调整)

市道监办应当根据掘路总量控制和重要城市道路从严控制原则进行综合平衡,编制指导初步计划,市建设交通委在每年的12月组织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道监办、市市管处、各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参加的会审会议,市建设交通委根据会审意见在每年的12月底前下达指导计划。

根据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变化情况和工程建设单位建设施工的需求,每年的6月,市建设交通委可以召开指导计划调整会审会议,对指导计划作出调整。

指导计划应当优先安排综合项目工程。在没有综合项目的情况下,一个建设项目的管线配套在同一路段一年内只能安排一次计划掘路。第八条(月度项目计划的申报编制)

黄浦区、卢湾区、静安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宝山区、闵行区范围内掘路施工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下一月度的月度项目计划申报材料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每月的10日前,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定后的申报材料送市道监办;市道监办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和综合平衡后,在每月27日前编制月度项目计划。

浦东新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奉贤区、青浦区、崇明县范围内掘路施工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下一月度的月度项目计划申报材料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每月的10日前,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定后的申报材料送所在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所在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后,于每月的25日前将月度项目计划初步意见报市道监办,纳入本市月度项目计划。月度项目计划由市建设交通委核定后下达并向社会公布。编制月度项目计划时,应当在综合目录下分立子目录。第九条(月度项目计划的申报条件和材料)

申报月度项目计划时,应当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并已列入指导计划。《月度项目计划申报表》应当通过《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系统》上传,并同时上传下列相关材料:

(一)属于道路改建、扩建工程的,应提供市建设交通委的意见;

(二)属于住宅用户配套工程的,应提供《上海市住宅建设竣工配套计划项目表》的复印件;

(三)管线工程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提供非开挖施工企业相应的水平能力认定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条(未实施月度项目计划的处理)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期实施月度项目计划,当月未办理掘路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掘路行政许可后未按期实施的,应当将书面说明理由报市道监办。市道监办经核实后作出延期或者撤消的处理意见,报市建设交通委核定。市道监办应当向社会公布月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第十一条(掘路许可的申请材料)

大型建设工程掘路的工程建设单位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掘路许可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码证;

(二)填妥的《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申请表》;

(三)《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管线)》的复印件;

(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施工图图纸及电子图、施工配合会议纪要、管线交底卡);

(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交通组织方案;

(六)符合掘路修复技术标准的掘路工程修复方案。

小型建设工程掘路的工程建设单位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掘路许可时,需提供第一款

(一)、(二)、(四)、(五)、(六)材料。零星掘路的工程建设单位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掘路许可时,需提供第一款

(一)、(二)、(六)材料和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意见。

工程建设单位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掘路施工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施工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二条(掘路许可程序)

申请掘路许可材料齐全,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申请材料内容符合要求、掘路项目已列入月度项目计划、并符合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日控制指标的申请,通过《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系统》核发《掘路执照》;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未通过《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系统》发出的《掘路执照》无效。第十三条(掘路执照的使用和变更)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掘路执照》规定的要求施工。施工期间《掘路执照》必须存放在施工现场显目位置,以备巡视、督查时验查。

掘路施工期间,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局部移动掘路位置、扩大掘路面积的,应当事先向核发《掘路执照》的原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和依据材料。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十日内进行审核,同意变更的予以换发掘路执照。第十四条(掘路施工超期限的处理)

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掘路执照》时,应当依据月度项目计划规定的施工工期注明施工起始日期、截止日期以及施工占用的道路面积,并告知超过核定施工期限的视同临时占路和办理临时占路手续以及缴纳临时占路费的标准。建设单位不能按照核定的施工期限完成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五日向原核准部门申请延期施工,并同时办理临时占路手续、缴纳临时占路费。临时占路费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经批准延期施工的,每期以三个月为限,按临时占路费基价收取。

(二)市政公用设施施工占用的城市道路面积,是指在核发掘路执照时,所注明的开挖道路面积和施工机械设施、材料堆放及生活设施等所占用的城市道路面积的总和。

(三)在计算临时占路费时,占路面积按照核定的施工期限截止日期实际占路面积为计算基数,占路时间按照批准后的延期工期日数为计算基数。因配合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被指令暂时停工或者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施工而延误工期,需要延期的,不视为临时占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供延期施工申请及有效证明,经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统一由市建设交通委确认。第十五条(新路的公布和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或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后十五日内,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分工将路名、路段及起始日期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将职责范围内新路的变更情况报市建设交通委备案。第十六条(新路挖掘的审批)

工程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新路的,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属于市管处职责范围城市道路的掘路申请,市市管处受理后在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由市建设交通委审核后按规定办理;

(二)属于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道路的掘路申请,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在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市管处会审,由市建设交通委审核后按规定办理。

新路挖掘申请经批准后,市道监办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将其列入月度项目计划。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核发《掘路执照》。第十七条(新路掘路的收费)

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挖掘新路的工程建设单位加收掘路修复费:

(一)城市道路竣工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照规定标准加收五倍;

(二)城市道路竣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含三年)的,按照规定标准加收三倍;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的,按照规定标准加收一倍。

加收的掘路修复费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收取。加收的掘路修复费应当上缴财政,用于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第十八条(紧急掘路补办手续)

因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泄漏等故障或者突发事故,地下管线产权单位需要紧急掘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应当立即向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道监办、市市管处报告。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掘路抢修,并应当不间断施工直至修复完毕。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按市、区管理分工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补办紧急掘路行政许可手续。第十九条(掘路施工的相邻管线保护)

掘路工程施工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查明被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情况,取得相关管线产权单位的管线交底卡,并组织管线产权单位向掘路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及技术资料的交底。

施工管线与已埋设的管线相邻或者相交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相关管线产权单位联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第二十条(掘路施工特殊情况处置)

在掘路工程施工中,工程建设单位发现交底的技术资料未标明的地下管线或者标明的地下管线管位与实际情况发生差异的,应当停止挖掘,并立即通知相关管线的产权单位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商定具体处理方案。

在掘路工程施工中,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立即通知相关管线产权单位进行抢修;并及时向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市道监办、市市管处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掘路施工现场要求)

工程建设单位在掘路工程施工期间,应当符合掘路施工标准化作业要求,严格执行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规定。第二十二条(掘路修复要求和责任)

掘路修复实行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制。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掘路工程修复方案修复城市道路,中心城区的掘路修复应当采取快速修复技术。掘路修复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实行质量、安全社会监理制度。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参加管线施工完成后的隐蔽工程验收和路面修复后的竣工验收。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修复路面。掘路工程路面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企业进行掘路工程修复。实施掘路工程修复的单位应当具备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条件或者城市道路施工资质。实施掘路工程修复的单位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向工程建设单位收取掘路修复费。

第二十三条(掘路修复的质量保修)

掘路修复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掘路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技术标准》负责掘路修复工程的保修。

第二十四条(旧路用材料的利用)

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掘路许可时,应当同时办理旧路用材料利用申报手续。在掘路工程施工时,应当负责收集符合要求的旧路用材料并送往路用材料工厂进行再生利用。

第二十五条(管线测量资料的提供)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二十日内将项目施工中管线跟踪测量成果、项目竣工图图纸及电子图向市市管处、市道监办和各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供。

第二十六条(日常巡视、督查)

市道监办、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掘路施工的日常巡视和督查,对月度项目计划、《掘路执照》的执行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检查。

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掘路修复工程的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工程建设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市道监办、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拒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可以予以通报并记录诚信档案。

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掘路行政许可信息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对擅自掘路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参照执行)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公路的掘路施工面积总量控制、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4.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篇四

(1988年6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组织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施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施工周期,避免管线损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施工必须依照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下达的《上海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综合项目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计划》)进行。

凡《项目计划》以外而确需建设的管线工程项目,须向市建委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施工。

第三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性工程(以下简称综合性工程)的施工,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各管线施工单位须服从统一协调,并与市政工程建设部门签订协议书。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单项工程(以下简称单项工程),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施工。

第二章 施工准备

第四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扩初设计、施工图。

(二)办妥征用、划拨、临时使用土地和拆迁房屋手续,做好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工作;其中重点或者大型项目的部分工程已具备施工条件,并已完成拆迁房屋工作量二分之一的,在不影响工程总进度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施工。

(三)按规定办妥《管线工程执照》、《掘路执照》、《道路施工许可证》申领手续。

(四)凡属综合性工程,市政工程建设部门须与各施工单位就施工工期、施工质量、地下管线(包括连管)的保护、双方的职责及经济责任等内容订立协议;各施工单位相互之间签订协议,并须送市政工程建设部门备案。

第五条 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管线工程执照》,必须在15天内给予答复;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掘路执照》,必须在3天内给予答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道路施工许可证》,必须在7天内给予答复。

凡属综合性工程,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统一申请办理《掘路执照》与《道路施工许可证》;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分别办理《管线工程执照》。

需在施工场地之外占用道路堆放施工材料的,应当在申请《道路施工许可证》时一并办理。

第六条 凡属综合性工程,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明确项目经理,各管线施工单位要明确分项工程负责人。

市政工程建设部门负责施工的现场协调和工程进度的统筹安排。

第三章 施工阶段

第七条 凡属综合性工程,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根据规划设计要求,核对图纸,统一定位放线,确定管线施工位置。

在施工中发现设计的管线位置不符合实地管位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上海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办理管位变更手续;市规划局应当及时给予答复,最迟不超过7天。管线建设单位办妥变更手续后应当送市政工程建设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填写开工报告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综合性工程的施工,各施工单位应当周密考虑各相互之间的工期衔接;每项工程结束时应当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为其他单位创造进场施工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在行人车辆出入口沟槽处须设置跨槽通道;工程施工范围内应当有临时排水设施及适应车辆正常运输的便道,并有专人负责养护维修。

施工场地必须设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交通标志(牌)灯。

第十条 综合性工程施工应当按照管位平面和纵向标高的要求,并考虑管线的口径大小、埋设深浅和管线性质,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管线纵横交叉发生矛盾时由市政建设部门协调解决。须变动管位的,应当依照《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挖样洞复测,在掌握地下管线的实际走向和埋设深度后,才能施工。

在原有地下管线1米范围内,禁止用机械开挖。

第十二条 可能对其他管线的安全和维修产生影响的施工,施工单位须通知有关管线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凡涉及交通、测量标志等设施搬迁,应当事先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测绘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在施工中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原始纪录,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正常。

第十四条 凡市区全封锁道路的管线工程施工,可实行两班制或者三班制施工;市区主干道上的管线工程原则上实行夜间施工,以确保交通畅通。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根据定额工期按时进场,因故需推迟工期或者尚未竣工而需提前撤离的,须经项目经理批准。工程延期,须在1周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工程延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综合性工程的施工便道及余土处理,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统一安排,兼顾使用。所发生的费用应当根据实际工程量计算,合理分摊,并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与各管线单位事先签订协议。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必须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以施工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为依据,按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提出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在3天之前通知有关各方进行验收。

各参加验收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参加验收。无故不参加验收的,视作同意。

第十九条 为住宅建设配套的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工程,可根据住宅建设的交付进度,分批进行竣工验收,签署竣工文件。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中,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接管单位可拒绝接收,并可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返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各部门对工程的质量有分歧意见时,任何一方可向各区、县、局的质量监督分站申请裁定。对裁定不服的,任何一方可提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裁定;重大工程的质量问题,可直接由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裁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交付使用1年内,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清除积土、堆物、平整道路。

施工单位不及时清理积土、堆物等路障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清理,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工程技术档案,指定专人负责。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管线工程竣工图,具体办法按《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五章 奖 罚

第二十四条 凡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在各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施工单位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而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赔偿损失。施工单位与被损坏地下管线单位对损坏赔偿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可提请市建委处理。对市建委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损坏赔偿有争议的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核定的地下管线图纸不符合实际情况而造成管线损坏的,由造成地下管线图纸错误的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性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延误工期,导致整个工程延期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而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除赔偿损失外,市建委可对施工单位处以损失赔偿额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除了前款规定外,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市建委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和地下管线的施工,无正当理由延误工期而影响道路交通,或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按本市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对直接责任者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奖励、处罚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另行制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5.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篇五

近年来,珠海市城市发展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交通运输体系发展成效显著。随着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完善和国家对珠三角、珠港澳地区的重视,珠海的城市和交通运输发展迎来一个新时期,因此,在新的规划背景下,根据国家对珠海的最新要求,采用区域化、一体化的视角,基于活动等新的规划手段,整合与提升既有规划,协调城市发展和交通运输发展目标,系统编制珠海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对珠海城市和交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规划目标与重点

项目将通过相对完整的交通调查和资料收集掌握城市客货运交通的现状特征,在分析珠海市交通发展趋势和前景的基础上,确定珠海市交通发展战略目标,明确综合交通发展方向,确定城市交通系统的功能结构布局和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城市交通枢纽和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和近期建设的关系,提出近期建设方案,指导城市交通未来发展方向。结合珠三角城镇群和珠海市规划发展战略的要求,构建出入顺畅、出行便捷、运作高效、设施完善、生态环保,与珠海市的城市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规划和研究重点如下:

(1)交通调查和交通模型建立

交通调查和交通模型建立是本项目的重点之一。将进行相对全面的交通调查,包括居民出行调查、查核线和路段流量观测、公共交通调查等20项专业的交通调查,并结合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建立相对完备的交通调查数据库和珠海市交通规划基础数据库,并在调查数据分析和校核的基础上,为珠海市建立城市综合交通模型系统,模型建立将通过严格的标定过程,并将模型用于本次规划战略和方案的测试分析上。将对珠海本地的技术人员进行使用培训,以确保本项目的调查数据和建立的模型系统可以持续地为珠海的城市和交通发展做出贡献。

(2)珠江西岸综合交通枢纽规划

通过解读国家对珠三角、珠港澳、珠海特区、横琴特区等各项发展规划和要求,明确珠海市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发展的战略定位,研究珠海的枢纽定位和腹地,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城市发展的综合协调策略,分析珠海市综合交通的发展方向,合理规划综合交通运输通道和综合交通枢纽,制定区域交通发展策略,合理布局国家和区域重大交通基础设施,促进枢纽高效运行,协调大型交通设施与城市发展,优化区域交通

衔接,扩大珠海机场、港口和铁路枢纽影响,扩展服务腹地,充分发挥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对城市空间布局形成和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促进城乡统筹,实现交通和城市发展的双赢。

(3)交通发展战略和白皮书(草案)编制

重点解读“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珠港澳同城”、“国际现代化旅游度假胜地和宜居城市”等对珠海交通发展的目标要求,协调城市发展目标与交通发展目标,制定差别化的、珠海特色的分区、分期发展目标和指标体系,提出交通发展与土地使用协调、交通投资的来源以及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交通模式等重大交通政策建议,研究适宜于珠海发展的交通模式和网络结构,并通过具体的策略和行动计划确保发展目标的实现。

整合规划研究成果和相关项目成果,编制《珠海市交通发展白皮书》(草案),目标是形成政府政策文本,全面、客观地提出对交通现状的评估结论和科学、准确地把握未来交通发展趋势;制定出完整、切实的交通发展战略和目标体系;搭建相应的政策、管理措施和设施规划框架;确定珠海市“十二五”的交通行动纲领、项目计划及保障措施,作为珠海市交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指导相关的规划和建设。

(4)公共交通与客运系统

针对城市公共交通与市域客运、长途客运、旅游客运相互融合的趋势,研究一体化的城市客运和公共交通发展机制和发展政策,通过交通需求分析和预测,整合城市客运交通走廊和对外客运走廊,结合铁路、民航、公路运输等对外客运和口岸交通、旅游客运,研究并提出适合珠海特色的城市客运体系模式,一体化规划轨道交通、BRT和常规公共交通、出租车等主要公交系统和城市客运枢纽,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和客运交通发展定位和目标,提出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的具体策略。

(5)近期行动

近期是珠海市建设珠江西岸交通枢纽的关键时期,项目将根据对近期城市发展要求和发展趋势的理解,结合已经编制的其他交通专业规划,在交通发展战略的指导下,充分发挥交通的带动和引导作用,从设施、体制、保障体系建设上全面推进综合交通网络的建设,适应城市近期发展的要求,为城市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根据规划研究成果和相关工作计划,编制《珠海市综合交通发展“十二五”规划》。2 规划范围与期限

规划范围为珠海市域范围,规划近期为2015年,远期为2030年。

项目研究范围从珠海作为珠三角西岸核心城市出发,充分考虑江中珠三市的发展,以及港珠澳合作的推进。项目时间计划

所有工作在8个月内完成。

按时间进度将项目的工作阶段划分为:交通调查与现状分析阶段、中间成果阶段、最终成果阶段以及报批与后续服务4个工作阶段。其中:

 至第3个日历月为交通调查与现状分析阶段;完成交通调查策划与实施(初定

为第四周)、交通调查数据整理与分析(第4-8周)、交通模型建立、各分项研究内容的详细工作大纲编制,完成现状分析、交通调查与分析、发展趋势分析、国内外经验等专题研究工作和初稿编制;完成战略框架。

 第4个日历月至5日历月,中间成果阶段(初步方案阶段),完成规划的中间

成果,包括规划年交通模型建立、交通模型技术报告初稿、交通战略研究和初步方案,完成各专项初步方案和中间报告。

 第6个日历月至7日历月,为最终成果阶段,完成研究内容,提交成果报批稿。 第8个日历月,报批与后续服务阶段,进行必要的完善工作,协助委托方进行

成果上报审批、公示、宣传等工作,进行技术培训,启动后续服务。

项目按照任务要求的详细工作计划见表1。

3.1 专题研究

3.1.1 专题报告一:交通调查报告

 对各专项调查的实施范围、规模、时间、地点、目的、对象、调查基本方法、实施调查的组织形式、抽样率等基本调查信息的记录与汇总报告;

 针对各专项调查的既定调查方案与调查的内容,对所回收的调查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并针对其中直接展现的现象进行初步分析以及对深层次的原因进行剖析;  对每个专项调查的调查结论进行汇总分析后,提出初步特征和分析结论。

3.1.2 专题报告二:珠海市交通规划模型技术报告

对珠海市综合交通运输规划模型进行技术总结,对包括交通调查基础信息库、综合交通现状模型、综合交通规划模型等在内的整体开发思路及过程进行整理和说明,并对模型应用加以说明。

3.1.3 专题报告三:交通发展战略及策略研究

在准确把握和诊断综合交通现状的基础上,深入研究综合交通与区域、城市、产业、环境的相互关系,分析未来综合交通发展所面临的趋势和挑战,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城市的交通发展理念和成功经验,科学合理的制定交通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发展模式、指标体系,以及分项交通发展政策和策略方案,以引导综合交通系统有序发展、支撑城市发展目标的实现。

3.1.4 专题报告四:路网与轨网的规划研究报告

分析市域高等级道路网络在珠三角区域、主城镇与周边城镇及边缘组团的覆盖情况,中心主骨架路网的服务水平,对现有道路网络进行结构调整和优化。

结合已经实施及规划中的珠三角城际轨道网络,以及正在编制的《珠海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对珠海市内部的轨道交通网络进行深化,形成大容量公共交通系统的骨架网络;从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一体化发展,提出珠海市轨道交通线网的方案比选和优化建议,以及规划推荐方案建议。

3.1.5 专题报告五:对外交通研究报告

以建设珠海成为珠江口西岸综合交通枢纽为目标,在识别珠海对外交通现状问题、检讨既有规划存在不足、预测未来发展趋势和挑战、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对外交通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协调各运输方式之间的关系,研究如何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包括港口、机场、铁路、公路以及各类对外客货枢纽在内的对外交通体系,发挥珠海作为珠江西岸核心城市的辐射作用。

3.1.6 专题报告六:交通运输体系研究报告

通过调查和收集资料,总结交通运输体系发展现状和交通运营存在的问题;研究区域关系、城市发展、产业布局和综合交通发展趋势,预测客货交通运输需求;对接相关政策和管理体制,借鉴国内外经验,提出珠海交通运输运营管理模式和管理对策;制定珠海交通运营管理政策框架和保障措施,提升珠海交通的区域职能,促进珠江口西岸交通枢纽目标的实现。

3.1.7 专题报告七:交通一体化研究报告

围绕珠三角西岸区域、城乡一体化等,主要从出行服务的要求和不同交通方式运输的特点出发,按照“协同整合”的系统原则,研究不同交通方式、不同类型设施作为一个整体交通体系运营的设施衔接、运营衔接和管理衔接的政策与措施,作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的支持。

3.1.8 专题报告八:交通与土地利用的协调发展研究报告

在多个层面上综合分析珠海市在珠三角西岸区域及珠海市自身的土地利用发展背

景;分析珠海市城市发展策略、土地利用开发规划与城市交通的相互影响;通过对国内外城市的土地利用和城市交通协调发展的案例分析,得到对珠海市土地利用和城市交通有积极借鉴作用的结论和建议;提出珠海市不同地区、组团差别化土地利用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的建议和策略。为综合交通规划编制过程中正确处理土地利用布局和交通的关系提供指导,并达到支持土地利用规划下的城市可持续交通的发展的目标。

3.1.9 专题报告九: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贯彻科学发展观、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的理念,从合理利用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自然环境的角度出发,立足于珠海市乃至广东省社会经济和环境资源的实际状况,紧密结合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方案的具体特点,对规划实施的主要环境制约因素及其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深入分析;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对规划方案的形成、优化和最终确定提出合理、有效建议;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发展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方案,将规划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以此促进珠海市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和谐发展。在此基础上,编写环境影响评价篇章。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本项目编写的环境影响评价篇章不单独进行评审。

3.1.10专题报告十:珠海市综合交通发展“十二五”规划

在前述规划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十一五”规划的执行情况,分析城市、产业和交通三大方面的建设要求,落实五年初步形成珠江口西岸交通枢纽城市的目标,提出编制珠海市综合交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内容和建议。

3.2 珠海市交通发展白皮书(草案)

在本次规划成果及其他单项交通工程设计和专项交通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发展目标和管理体制,将综合交通规划和政策有机结合,从单个交通系统拓展到解决各个交通系统的整合,从单纯的交通规划扩展到城市总体发展政策,着力于城市交通一体化发展,并完整地提出珠海市交通发展的目标、战略、基本政策、主要任务和措施,作为珠海市政府推进城市交通发展的综合性文件,以指导交通发展、协调相关各行业发展。

6.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篇六

地名是历史的产物, 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象征, 是日常生活的向导, 是社会交往的媒介。在信息化社会中, 地名在国际政治、经济、外交、外贸、科技、文化交流、新闻出版及社会生活方面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深入, 越来越多的外国友人来到中国或与中国工商企业等建立联系, 在此过程中, 为了方便对外交流, 中文地名的翻译在各个方面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因此, 中文地名的翻译也成为当前研究的又一个重点。

二、研究内容

1. 中国地名的文化性及其翻译方法的研究

1) 中国地名的历史文化内涵。中国地名是不同历史时代的产物。许多古老的地名往往负载着历史时代的许多印记, 地名可以告诉人们朝代的年号、官府的名称、皇帝用字的避讳等。而且一般都会有着一定的历史渊源。2) 中国地名的宗教文化内涵。中国自古至今曾出现过许多宗教, 各种宗教名胜古迹的名称均属地名, 是宗教文化产物。我国的宗教名胜大致可分四类:庙 (如八仙庙、药王庙、老虎庙等) 、观 (如白云观、玄妙观、回龙观等) 、宫 (如天宝宫、后天宫) 、寺 (如南山寺、少林寺) 。庙是人们供奉祖先、佛、神、仙、历史名人或进行祭祀的地方, 如关帝庙、岳飞庙、土地庙等。3) 地名与社会心态。郭锦桴认为:一个民族的社会心态不仅有伦理观念, 而且有社会价值观、社会共同心理, 甚至有宗教信仰精神。4) 中国地名的翻译。 (1) 地名的译写应以音译 (transliteration) 为主, 力求准确规范。 (2) 蕴涵丰富文化内涵的地名应以意译为主, 音译加意译为辅。

2. 上海市道路名称英译标准进行研究

1) 专名音译, 使用汉语拼音;通名意译, 使用相应的英语词语。2) 道路名称中专名是单音节的, 其通名部分视为专名的一部分, 先音译, 后重复意译, 如:北大街 (Beidajie Street) 。3) 道路名称中标示道路方位、性质、形态、功能等的属性词, 区分不同情况采用不同译法。4) 道路名称为“属性词+通名”组合 (专名空缺) 的, 全部意译。 (本条尚值得商榷, 但目前没有更好的解释) 5) 道路名称英译名中的字母大小写可采用以下方式: (1) 全部大写; (2) 分写的各部分首字母大写, 其余小写; (3) 第一个字母大写;6) 关于缩写:6.1汉语拼音部分不得使用缩写形式;6.2英语词语可以缩写, 具体略。7) 例外: (1) 现有不符合上述规则的道路名称英文译名, 在本规则实施之前已使用较长时间, 并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的, 经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专家委员会讨论审议, 并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智能部门同意后, 可以保留。 (2) 对于个别特殊路名, 经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专家委员会讨论审议, 并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智能部门同意后, 作为一种技术处理, 可以采取变通译法, 以利辨识。

三、研究重点

1. 对上海市路标的英文翻译的研究

人民广场:People’s Square (一般不用定冠词the) ;世纪大道:Century Avenue (在上海呆过一段时间的老外大多喜欢直接说拼音Shiji Dadao) ;浦东机场:Pudong Airport;虹桥机场:Hongqiao Airport;徐家汇:Xujiahui (直接用拼音) ;中山公园:Zhongshan Park;上海南站:the South Railway/Railroad Station (railway是英式表达, railroad是美式表达) ;静安寺:Jing’an Temple;莘庄:Xinzhuang (直接用拼音) ;肯德基:KFC;麦当劳:Mc Donalds;锦江乐园:Jinjiang Park;宜家:Ikea;中国银行:Bank of China (基本上中国的银行中, 老外只用这个) 。

2. 对现有南昌市的中英文路标翻译的尝试

八一广场:

Bayi Square;中山路:Zhongshan Road;北京东路:Beijing East Road;京东大道:Jingdong Avenue;南昌火车站:Nanchang Railway Station;南昌高新开发区:Nanchang Hitech Development Zone;凤凰洲:Phoenix Island凤凰大道:Phoenix Avenue;天祥大道:Tianxiang Avenue;松柏巷小学:Evergreen Lane Primary School;江西师范大学:Jiangxi Normal University;南昌大学:Nanchang University;南昌百货大楼:Nanchang Department Store;天虹商场:Rainbow Supermarket。

四、结语

由上可见, 地名蕴涵着丰富的文化内涵, 这一点已引起了语言学家、历史学家、文化学家的重视, 它可以帮助人类了解某一地区、某一阶段的经济、文化、地理、宗教等。在翻译地名时, 探析地名的历史文化内涵具有很重要的实践意义。地名翻译的关键在于译名究竟以何种合适的方式在目的语中指称源语名称之所指。由于地名解释中, 译者实际处理的对象是源语名称的所指而非名称本身, 因而可译性在很大程度上与译者的主观能动性相关。译者在翻译的过程中实际上执行着一个对源语名称的所指进行重新命名的行为, 从而实现语符所指关系在目的语中的重构。

摘要:地名标志是“外地人的眼, 本地人的脸”。路标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十分密切, 这些年, 南昌市城市发展特别快, 老城区改造、新城区建设日新月异。路标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十分密切。本文拟对中国地名的文化性及其翻译方法进行研究和对上海市道路名称英译标准进行研究;从上海市的路标翻译中实例中学习、研究出更符合南昌市路标的地道英文翻译。

关键词:上海市路标翻译,南昌市路标,英文翻译

参考文献

[1]卢红梅.华夏文化与汉英翻译[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6.

[2]郭镜桴.汉语地名与多彩文化[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4.

[3]杨晓军.东西方地名文化比较及翻译策略[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 1999, (5) :109-122.

[4]卞福英.中国古典诗歌中地名意象的英译[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6, (3) :89-92.

7.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篇七

珠海市市直单位公共交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共交通经费的管理,根据《珠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珠海市车改单位公共交通经费使用办法(试行)》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近几年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共交通经费是指市财政按在编在职人员个人公共交通补贴总额的10%安排给各车改单位的经费,由各单位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三条

公共交通经费的使用遵照严格审批、合理安排、节约使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公共交通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重大集体活动,接待上级或市外兄弟单位来珠海考察,急需处理的事故,抢险、救灾等需要租用车辆开支。

(二)本单位工作人员赴省内各市或我市西部地区公务活动的交通费用或补贴等。

(三)本单位留用公务车辆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因公务经批准使用留用公务车辆,当次路桥

第十条

公共交通经费的使用报销方法

1.因公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省内各市,经办人凭《审批表》及有效乘车票据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本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后报销。

2.因公务自驾私车到省内各市,经办人凭《审批表》及当次往返路桥票据(仅做本次使用私车证明),按照《珠海市市外省内公务活动交通费补贴标准对照表》(附表1)规定的补贴标准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本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后领取交通补贴。

3.经办人完成公务活动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应一事一报,原则上不得多次累积报销。

4、单位租用大、中巴外出考察学习,租车费应作为差旅费开支,不得作为交通费在公共交通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

赴省外出差的,按规定报销差旅费,不在公共交通经费中报销。

第十二条

各单位办公室或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经费的统筹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公共交通经费使用范围。公共交通经费只能在限额内使用,超支不能以单位其它专项经费补充。

第十三条

8.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篇八

一、上海大型居住社区规划概况

按照聚焦中低价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要求, 重点依托新城和轨道交通建设, 上海市已经先后研究推进了第一批的宝山顾村、嘉定江桥、松江泗泾、闵行浦江、浦东周康和曹路等六大配套商品房基地与嘉定云翔、青浦徐泾东站2个大型居住社区试点工作。上述8个基地建设用地面积约29平方公里, 其中住宅用地约12平方公里, 规划住宅建筑面积约1 936万平方米。2010年开展了第二批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选址工作, 规划选址共计23块, 建设用地面积约105平方公里, 其中住宅用地面积约40平方公里, 预计可建住宅建筑面积约8 000万平方米, 约120万套 (其中含约20%动迁安置房) 。在大型居住社区范围内, 依据相关规划及土地建设出让情况, 确定可开发住宅用地的规模。可开发住宅用地将集约利用, 容积率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经验控制在1.8~2.0之间。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选址规划见图1。

二、大型居住社区交通特征分析

1. 交通出行总量高

大型居住社区规划人口密度比较大, 交通出行总量高, 单位面积的车流量、人流量均比较大。如果在规划设计上处理不当, 易出现交通拥堵。

2. 平均通勤时间长

大型居住社区通勤者的上班出发时间比市区早高峰要早, 平均通勤出行时间大于1小时。对于通勤出行时间的满意度方面, 44%的工作者对出行时间表示不满意。交通出行时间分布不平衡, 通勤出行质量亟待提高。

3. 交通出行的方向不平衡

总体表现为交通出行的方向不平衡, 尤其是临近中心城外围的大型居住社区, 工作日早晚高峰的交通流向呈现明显的潮汐现象, 特别体现在居住社区与中心城的主要联系通道上。

4. 大型居住社区的公交出行意愿较高

通过对未来社区的居住人群展开分析, 大型居住社区以保障性住房 (含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 和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房为主, 小汽车的拥有率低, 表明该区域有较好的低碳交通基础, 公交出行意愿较高。如果提供优质的公交服务设施, 将有利于大型居住社区发展低碳绿色交通, 实现可持续的交通。

三、大型居住社区交通规划目标及实施策略

1. 规划目标

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明晰的区域干线路网, 在社区周边形成便捷、各方式相互协调的对外交通体系;梳理区域支路系统, 实现以人为本, 打造社区内部“畅通有序、便捷安宁、舒适惬意”的道路交通环境;实行公共交通优先的原则, 建立与人口和用地布局结构相匹配的高效便捷、安宁舒适、换乘方便的公共交通系统。充分发挥快速轨道交通的运营效能, 加强道路设施对公共交通的服务, 提高公共交通方式在交通出行中的比例, 满足居民日常的交通出行需求。

2. 规划思路

路网规划中重点考虑对外出行的实际需求, 主要包括大型居住社区至中心城、新城、新市镇, 以及至轨道交通站点的通道, 跨越铁路、高速公路通道等, 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系统, 增强交通可达性;大型居住社区内部路网适当加大支路网密度, 避免形成封闭化的居住区交通组织模式。

公交系统规划结合上海市“以人为本”、“公交优先”的交通发展战略, 落实大型居住社区的公交站点设置, 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 逐步消除公交盲区;着重解决地面公交与轨道交通的换乘, 同时也提供一定的地面公交可选择性。

大型居住社区规划区内河流水系较多, 要结合周边地坪标高、地下水位、航道及水务要求, 以及节点布置方案等进行道路竖向规划。

建设合理的交通组织模式, 避免主干道引入的过境交通过多穿越居住社区, 要形成主干道—次干道—城市支路—街坊道路逐级衔接的路网模式, 可利用较高密度的支路和街坊道路组织部分单向机动车交通。

道路建设时序安排应结合大型居住社区分期开发的需要。干路系统应先于大型居住社区启动和建成, 尽快形成基本的路网框架。

3. 规划实施策略

建议大型居住社区交通规划的编制与大型居住社区控规编制同步进行, 并将规划成果纳入控规, 保障规划成果的法律效应。交通规划与城市规划形成良性互动, 一方面是城市规划的组团功能布局的完善, 职住平衡减少跨区交通;另一方面规划路网容量也是土地开发强度的约束条件。此外, 通过道路竖向规划提前发现后续道路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从而对规划路网线位提出改善建议。因此, 通过交通规划与城市规划同步进行, 使得规划的调整与完善成为可能。

四、嘉定黄渡大型居住社区交通规划

嘉定区黄渡大型居住社区位于嘉定区西部板块, 嘉定新城安亭组团东部, 西邻同济嘉定校区, 东到沈海高速 (G15) , 距离外环约10公里, 至人民广场约20公里, 区位条件良好。黄渡大型居住社区规划范围:东至沈海高速公路 (G15) , 南至曹安公路, 西至盐铁塘, 北至沪宁铁路南侧, 用地面积3.9平方公里, 规划区人口8万。

1. 现状交通问题分析

路网布局未成体系, 内部道路现状基本都为支路状态, 通行能力较弱;规划区受高速公路、铁路限制, 区域对外联系通道较少, 北部受沪宁铁路限制, 规划区内部无南北向贯通性通道;规划区与轨道交通11号线站点距离较远, 缺乏便捷通道至轨道交通站点。

2. 交通需求分析

黄渡大型居住社区的地块划分和用地性质, 以一个街坊或路网分割的地块作为一个小区, 可将整个区域划分为94个小区。根据预测, 黄渡大型居住社区交通产生量为20.27万人次/日, 吸引量为17.46万人次/日。2020年的交通生成量为32.88万人次/日, 以通勤交通为主。

3. 规划方案

(1) 路网规划 (见图2) 。黄渡大型居住社区内部规划形成四横三纵的方格网状路网, 南北向干路平均间距约660米, 东西向干路平均间距约850米, 间距低于市中心平均值。干路系统构成布局均匀的方格网状路网, 与外围衔接顺畅, 可作为承担区域交通的主要通道;支路间距300米左右, 总体来说以干路为骨架, 形成了方格网状道路网络, 布局基本合理。

(2) 道路竖向规划。规划区域内盐铁塘为7级航道, 其余河道不通航。结合自然地理条件, 该地区一般路段地面标高约为4.2米, 建议河道旁侧道路交叉口处标高适当提高至5.2米左右, 结合周边地坪标高、地下水位、航道和水务要求, 以及节点布置方案等进行道路竖向规划。调整平行于盐铁塘的杨林路道路线位, 避免杨林路距离河道过近而导致沿线交叉口因跨越河道造成控制标高过高。

(3) 公交规划。结合大型居住社区公交需求, 设有1处公交枢纽和1处公交首末站, 途经线路公交线路5条, 普通公交站点应按500米服务半径设置, 站距一般控制在500~800米。主、次干路上的公交站点均沿机非分隔带设置为港湾式公交停靠站, 支路上的公交站点以路抛式为主。

为保证出租车服务水平, 结合社区服务设施、商务办公区、公共活动中心、文化娱乐和公园等需求集中处各设置出租车候客站, 每处设置5~10个泊位;结合居住小区出入口设置出租车候客站, 每处3~5个泊位。总之, 泊位应根据公交站点的布置设置, 避免相互干扰。

(4) 慢行交通。完善慢行交通环境, 建议结合公交枢纽或站点设置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 解决公交和轨道交通末端“最后一公里”问题, 为居民提供更加便利的公共交通服务 (图3) 。建议设置12处公共自行车租赁点, 服务半径宜控制在500米左右, 保证公共自行车的服务范围及居民租赁、换车的便捷。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租赁点规模宜控制在20辆以内, 以保证服务的有效性并减少占地面积。

(5) 路网配套项目。黄渡大型居住社区对外交通出行主要方向为中心城方向, 道路建设重点为进城通道、与轨道交通站点的连接道路;其次为跨沪宁铁路通道。建议重点建设陇南路 (穿越G15沈海高速通道) 、昌吉东路 (至轨道交通的主要通道) 以及春浓路 (跨沪宁铁路通道) 3个外围配套道路项目, 满足基地建成后交通出行需求 (图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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