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4-08-13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共11篇)

1.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篇一

山西孝义转型综改先行试点行动方案获批

发布时间: 2012-2-18 9:37:14 文章来源: 山西经济日报 字体: 【大】 【中】 【小】 【收藏】 【打印】 【关闭】

为全省市县两级首个获批的综改行动方案

日前,记者从省转型综改办了解到,《孝义市转型综改试验先行试点行动方案》经省政府领导审核同意,于2月9日正式发文获批,成为全省市县两级首个获批的综改行动方案。同时,省转型综改办以此方案为范本,向全省11市及试点县(市)推荐参考。

据了解,孝义转型综改行动方案,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改善民生为主线,围绕制约该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在产业转型、生态修复、城乡统筹、民生改善四大领域抓重点,在环境治理上出亮点,在机制体制上破难题,着力打造全省绿色转型示范区、工矿业城市生态恢复示范区、土地集约节约使用先行区、产业园区发展和人才创业先行区。力争到2012年,产业转型、生态修复、城乡统筹、民生改善实现整体突进、重点突破,16个首批实施的标杆项目启动实施;传统产业新型化率达到60%以上;非煤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比2010年(下同)提高8个百分点;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8.5个百分点;森林覆盖率提高1.3个百分点,达到32%以上;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环境容量调节、现代金融服务、扩大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等体制机制方面取得明显突破。

该市《综改行动方案》的获批,对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发展环境,打破机制体制制约,放胆先行先试,推动转型跨越发展,实现“三年打基础、五年新腾飞”的目标,在全省率先走出资源型地区转型跨越发展的新路子,率先在全省全面建成民生幸福型小康社会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 李全明 通讯员 任静

孝办发[2012]5号

中共孝义市委办公室

关于召开2012年市委工作会议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委、局、办,各人民团体,市直各企事业单位,各驻市单位:

为认真总结2011年工作,科学分析当前形势,研究部署2012年工作,动员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继续解放思想,放胆先行先试,奋力破解难题,加快转型跨越,开创民生幸福孝义建设新局面,市委决定召开2012年市委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会安排

大会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召开大会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参会人员

2012年2月15日上午8:30准时,在市东风影剧院召开,会期一上午。参会人员为:市四套班子领导及其他领导;部分市级离职、退休老领导;市直各部、委、局、办和各人民团体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和专职委员,政协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和专职常委;市直十大口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党工委)书记、乡镇长(主任),人大常务副主席(工委主任),政协联络组长,党委(党工委)副书记,纪检(纪工委)书记,副乡镇长(副主任),武装部长,会议期间留一名副职主持工作;待安排正科级干部;农村党支部(总支)书记、城镇居委会主任;外籍商会、行业商会负责人;邀请部分驻市单位负责人,部分来孝投资企业负责人;受表彰单位代表;共计1000余人。

(二)会议议程

市委工作会议大会议程为:

(一)市委书记张旭光作工作报告;

(二)市委副书记薛虎平宣读表彰决定并组织颁奖;

(三)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郭保平作总结讲话。

第二阶段:分组讨论(2月16日—2月18日)

以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十大口为单位组织讨论。各乡镇、各大口在讨论阶段自行安排讨论时间,参加讨论人员包括本乡镇(街道、办事处)、本大口全体参会人员、市级包联乡镇领导和市直分管领导。讨论要围绕市委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本乡镇、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讨论2012年的发展思路、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按照市委的战略部署,制定完善思路清晰、重点突出、实事求是的工作目标和落实方案。宣传舆论部门要对各单位分组讨论情况进行重点报道。

第三阶段:专题访谈(2月19日—2月28日)

访谈对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党工委)书记和部分市直部门负责人。市电视台要开辟专栏专题,精心策划,认真筹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直部门要做好充分准备,用全新的精神风貌和掷地有声的承诺,向全市人民汇报,接受全市人民监督。专访内容应主题鲜明、思路清晰、重点突出、言简意赅。专访时间5分钟,届时市电视台将逐日播出。市委工作会议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接受专访的部门将讨论情况经过整理后,形成书面材料,一式五份,报市委、市政府。

二、几点要求

1、会议召开之前,与会人员如有变动,请变动人员所在单位务于2月14日下午6:00前将变动情况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报市委办(市党政办公大楼1229房间,联系电话:7828001、7828002),市委办不再另行通知。

2、市四套班子领导及其他领导,部分市级离职、退休老领导,驻市单位参会领导由市委办、政府办负责组织通知;待安排正科级干部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通知;外籍商会、行业商会负责人由市工商联(总商会)负责组织通知;部分来孝投资企业负责人由市招商局负责组织通知;部分受表彰的企业负责人由市经信局、农委负责组织通知;其他参会人员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十大口负责组织通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参会人员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统一乘车。

3、各与会单位主要领导在会前要安排好本单位值班工作,并于2012年2月15日上午8:00前组织与会人员整队入场。

4、各参会人员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十大口召集人或联系人于2012年2月14日下午6:00前在孝柳阳光大酒店大厅统一组织报到,参会人员住宿和就餐分别在孝柳阳光大酒店、楼东大酒店和市政府接待中心(国防教育基地)。大会结束后,市四套班子领导及其他领导,部分市级离职、退休老领导,驻市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部分来孝投资企业参会人员进行会餐,其他参会人员不安排会餐。

5、所有参会人员及工作人员进入会场时必须佩带出席证和工作证,否则一律不准入场。所有正式参会人员必须着正装。

6、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参会人员对号入座,不得缺席,不得迟到早退,会议期间将手机调为静音或关闭状态,市委督查室将对参会情况进行督查。

7、会议期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责成专人,确保参会人员2月14日会议报到及2月15日参会期间的乘车安全。

8、会议期间要严格遵守大会纪律,维护大会良好秩序。

中共孝义市委办公室

2012年2月11日

主题词:市委工作 会议 通知

报 送:吕梁市委办公厅

抄 送:市人大秘书处、政府秘书处、政协秘书处,市委各常委、秘书长留存中共孝义市委办公室2012年2月13日印发

共印300份

2.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篇二

一、试点总体安排

(一) 细化实施方案。

各再制造试点单位要对实施方案中各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落实, 细化到时间节点和责任人, 主要领导亲自负责, 完善各项保障措施, 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

(二) 开展建设工作。

各再制造试点单位要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各项工作, 要加大投资力度, 落实建设资金, 提升技术装备水平, 拓展再制造旧件回收渠道和再制造产品销售网络, 尽快形成产业规模。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程序组织实施, 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三) 申请验收公告。

对实现再制造试点实施方案各项工作目标的试点单位, 经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由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对验收通过的试点企业和产品, 我委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二、试点期工作要求

(一) 保障产品质量。

各再制造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再制造单位质量技术控制规范 (试行) 》 (发改办环资[2013]191号) 的要求, 建立从旧件回收、生产过程、销售渠道等各方面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 制定完善再制造生产标准和规范, 加强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 积极采用表面工程等技术, 保障产品性能和质保期承诺不低于原型新品要求。

(二) 分类探索推进。

汽车零部件类的试点单位要结合原型新品生产, 拓展旧件回收和再制造销售的渠道;旧件回收体系类的试点单位要与行业协会和再制造试点单位建立密切联系, 探索适合国情的旧件信息平台, 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为再制造试点单位回收可再制造旧件;再制造专业技术服务和设备制造类的试点单位, 要积极提升再制造技术, 加强相关设备的产业化研发和制造。

(三) 严格依法依规。

各再制造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不得超出批准的试点类型和范围。对发动机、变速箱开展再制造的, 必须符合授权的规定, 不得对未授权公司产品进行再制造, 对擅自开展的将予以通报, 情节严重的, 撤销其试点资格;再制造试点单位中的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不得擅自对"五大总成"部件进行再制造, 或将其交售给其他企业进行再制造;对开展转向系统等安全性零部件再制造的单位, 其再制造产品进入市场前, 必须通过与原型新品相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

三、完善支持措施, 切实加强管理

(一) 加大支持力度。

我委将对试点单位的重点工程、技术研发、旧件回收体系和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各地要按照我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0]801号) 的要求, 对再制造试点单位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国家优先将试点单位成熟的再制造技术、工艺和设备纳入国家鼓励的相关名录, 将符合条件的再制造产品纳入国家再制造产品推广补贴的范围。

(二) 完善保障措施。

再制造产品应按法律规定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应标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发布的标志, 其他类产品应当自行标注再制造标识, 报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国家将继续完善再制造标准体系, 加强再制造旧件回收通用标准、再制造生产质量控制规范、发动机等重要零部件再制造标准等的制定。再制造领域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要通过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信息交流等方式, 加大对试点单位的技术支持力度。国家支持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为再制造试点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三) 开展宣传表彰。

我委将及时总结凝练试点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采取制作循环经济典型模式案例、召开现场会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对再制造试点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 国家将在循环经济工作先进单位评选中予以考虑。

各再制造试点单位应结合实际将再制造业务进行独立法人运营, 以便数据统计及配套政策落实, 并于每年度1月底将上年度再制造产品生产和销售种类、数量及试点中的问题建议报送我委 (环资司) 。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再制造试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确保试点单位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环保法规标准和职业安全标准。我委将把各试点单位的承诺书在网站上进行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 并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抽查, 对达不到要求的, 责令限期整改, 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取消再制造试点资格。

3.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篇三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做好各类 开发区设立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随着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的不断深入,因开发区的设立审核还涉及经济规划、产业布局、对外开放等重大问题,国务院决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进行开发区的设立审核工作。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各类开发区设立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5]1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通知精神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确定一位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请在2005年3月14日前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发展改革委。

二、各区、县请将以下资料于2005年3月25日前报市发展改 -1-

革委:1.拟保留开发区的情况说明;2.截止2004年底开发区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开发面积、已建成面积、土地开发累计投入、累计进区国内外投资、地区生产总值(或技工贸总收入)、财政收入(或税收);3.产业布局特点、园区发展规划(审核重点);4.本区县土地利用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等资料;5.开发区规划图(已批准)。

鉴于开发区清理整顿和设立审核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发展改革委联系。

我委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全国工作会后,对设立审核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各类开发区设立审核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拟保留开发区一览表

二○○五年三月四日

-2-

主题词:开发区设立审核通知

抄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规划委、农委、科委、建委,市国土资源

4.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篇四

发改运行〔2011〕2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2012年春运即将开始。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安监总局等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召开了2012年春运工作预备会。

经商定,2012年春运从1月8日开始至2月16日结束,共计40天。初步预测,全国旅客运量将达到31.58亿人次,同比增长9.1%,其中铁路2.35亿人次,增长6.1%;道路28.45亿人次,增长9.5%;水运4350万人次,增长3%;民航3488万人次,增长7%。

明年元旦、春节相隔较近,春节前学生流、民工流、探亲流相互叠加,客流高度集中,春运工作组织难度较大。为切实做好春运各项工作,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要,营造和谐春运氛围,保持经济社会平稳有序,现将春运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春运组织领导

春运工作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做好春运工作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客为主、优质便捷”的指导原则,全力以赴做好春运各项工作。

各省区市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春运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春运工作。具体负责春运组织协调工作的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或交通运输厅(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的春运工作方案,及时掌握春运动态,协调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建立畅通的沟通协调机制,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完成春运任务。要加强春运工作督导,认真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春运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经费要予以保证。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将有超过2500万干部职工服务在春运一线。他们工作时间长、责任重、压力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尽最大努力,为一线干部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证他们能全身心投入春运工作。

二、强化春运安全管理

今年以来,全国重特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巨大损失,也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春运期间,客流量大,恶劣天气多,人员、设备易疲劳,更易发生安全事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春运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安全生产作为春运工作的重中之重。要认真贯彻落实9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保障旅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要从源头上加强安全防范,强化监督检查,切实消除事故隐患。春运前,有关部门要对投入春运的车、船、飞机的技术状况,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运输设备以及消防、救生等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严禁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运输工具和设施投入春运。要加强重点桥梁、隧道和路段的养护,做好易堵点的交通指挥和疏导,强化道口、渡口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自觉遵守安全规章的意识。

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查超载、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加强宣传和查堵工作,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乘坐交通工具。

三、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近几年本地区灾害发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春运应急预案,建立责任明晰、反应迅速、处置果断、应对有效的应急工作联动机制。

要密切关注春运动态,加强预警预报,对可能影响春运的苗头性信息,要早判断、早处置。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果断采取措施,启动相应预案,尽快恢复交通秩序。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储备部分机动运力和应急物资,并确保应急时可以迅速投入使用。

要进一步做好恶劣天气防范工作。据气象部门预测,春运期间部分地区可能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等灾害天气。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恶劣天气下的工作预案,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提前做好防雪、防冻、防滑、防雾、防风等工作。

四、努力增加运力配置

各运输部门要根据明年春运节前客流高度集中的特点,科学制订运输方案,充分利用新建交通基础设施,增加运力供给,努力满足旅客出行需要。在学生、农民工相对集中的重点地区,要组织专列、包车、包船或包机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民工流监测,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并做好与运输部门的衔接工作。

要加强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运力衔接,相互补充,避免发生旅客大量滞留。在场站、码头特别是新开通枢纽,要做好集疏运工作,增加公交线路,延长运行时间,方便旅客乘坐。

在做好旅客运输的同时,还要保证煤炭、石油、粮食、化肥等重点物资,以及肉禽、蔬菜等节日物资运输,保证生产生活需要和市场价格稳定。要充分利用客流低谷时段组织抢运重点物资。

成品油供应企业要落实好油源,确保春运期间客运车辆的用油需要,并尽可能提供加油便利服务。

五、全面提升服务质量

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努力让人民群众满意出行。要利用多种形式,及时发布班次增减、客票余额、道路拥堵、交通管制等信息,为旅客出行提供参考。要在增开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的同时,采取网上售票、团体预售往返票等多种售票方式,方便旅客购买客票。要尽量增加车站候车面积,维护车站秩序,引导旅客有序上下车。要及时发布班次延误信息,并做好旅客的沟通解释和相应服务工作。要在道路沿线为自驾出行旅客提供便民服务。各级工会组织要继续开展平安返乡活动,并在春节期间深入车站、车厢、家庭,慰问坚守在春运一线的职工及其家庭。

要严厉打击倒卖车票、“甩客”、“倒客”、“宰客”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价格和收费管理,督促企业公告客运票价,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新闻宣传,准确把握舆论导向。要通过新闻发布、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各种新闻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春运工作中所采取的各项积极措施,及时通报春运进展情况,发布出行的各种信息,报道春运中涌现出的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让广大旅客理解、支持春运,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春运工作的监督作用,及时纠正春运中出现的违规现象。

春运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对本地区的春运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送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5.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篇五

国统字[2005]23号

文件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做好扩大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经贸委(经委、工交办)、发展改革委:

根据199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4号精神,近年来,在各级统计部门、经济运行主管部门以及重点工业企业共同努力下,建立起了全国5000家重点工业企业联网直报信息系统。这是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实现政府部门信息采集、报送、发布等方式的一次重要实践,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提高了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取得了显著成绩。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巩固和扩大联网直报系统的结果,适应统计现代化的发展趋势,提高政府部门科学决策和经济运行调节工作的水平,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快速反应平台及信息互动渠道,现决定自2005年起,将联网直报的范围扩大到全部大中型工业企业。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把建立大中型企业联网直报制度作为2005年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2005年大中型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的目标要求是:9月底之前,各地区联网直报的大中型企业数要达到本地区大中型企业的50%;全年要达到80%以上。各地区统计、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目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此项工作列入2005年考核目标,严格检查考核。国家统计局将以2004年底大中型企业名单作为考核依据。

二、协调落实企业联网直报相关工作条件。各地区统计、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督促各大、中型工业企业落实相关工作条件,如保障必要的计算机上网条件、保证统计人员参加培训时间等。要加强对新入网企业的宣传、培训及业务指导,力争在7月底之前完成对新入网企业的全部培训。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上网企业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做好跟踪服务。要把此项目工作与本地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争取各方面更多支持,确保联网直报工作顺利完成。

三、加快建立政府经济运行主管部门与企业信息沟通双向互动渠道。要充分发挥大中型企业信息直报系统的功能,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要以直报系统为平台尽快构建经济运行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快速信息交换系统,加强政企双向互动,即便于政府部门及时掌握运行动态,为有效实施经济运行调节服务;也便于企业随时了解国家政策动向,向上反映问题,提高经营决策水平。

四、积极探索企业联网直报信息的开发和应用。在建立大中型企业联网直报系统的同时,各级统计部门要与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加强合作,统筹考虑信息的开发与应用工作,利用具有的条件和优势,为经济运行调节工作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快速灵活的信息,不断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五、及时总结经验,为全部工业企业联网直报打下基础。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建立大中型企业网联直报平台的经验,为在更大范围内建立企业直报系统做好准备,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先行开展更大范围的直报工作试点,为最终实现全国全部工业企业的联网直报打下基础。

6.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篇六

术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0]1093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深圳市、大连市发展改革委:

高技术服务业是高技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增长引擎,对于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大力发展高技术服务业,是促进高技术产业规模持续增长,提升高技术产业发展质量的必然选择,也是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的迫切需要。高技术服务业主要包括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知识和人才密集、附加值高的相关行业。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全社会对高技术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以加工制造为主的中小企业对研发设计服务和信息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对知识产权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均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目前我委正会同有关部门着手研究起草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为从实践中探索高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律,经研究,我们拟在部分省市先期开展高技术服务业创新发展工作,为今后全面部署高技术服务业工作奠

定基础。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做强做大高技术服务业为目标,依据地方条件和比较优势,着力推动重点领域改革,通过先行先试,完善体制机制;着力加强政府引导,促进产业集聚,创新服务模式;着力在带动性强的关键领域实现重点突破,加快建立健全高技术服务业体系,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重点培育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高技术服务行业。

(二)依托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选择部分城市建立国家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推动重点城市在服务模式、体制机制、政策措施、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探索和完善推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思路,促进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化。

(三)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技术服务业统计体系。经商国家统计局相关司局,各省市可按初步提出的高技术服务业统计目录进行统计试点工作(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计目录,高技术服务总量统计主要包括:一是第“G”类,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二是第“M”类,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三是第“L”类中的7450小类,即知识产权服务)。

三、工作重点

(一)信息服务

一是发展面向市场的高性能计算和云计算服务。加强对全国高性能计算中心的统筹规划,鼓励现有公立计算中心转变机制,采取单独和合作成立服务企业等方式,为全社会提供计算服务。大力发展云计算模式的平台运营和应用服务,促进已在内部应用云计算技术的企业进一步对外开展相关服务,推动有条件的制造企业通过云计算模式向服务转型。根据工作情况,选择部分城市作为云计算试验城市,组织国内骨干企业开展云计算服务。

二是开展物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应用服务。重点在精细农牧业、工业智能生产、交通物流、电网、金融、医疗卫生等领域开展物联网特色服务示范。按照国家统筹规划,加快互联网由IPv4协议向IPv6协议的转换,大力推动下一代互联网技术的应用,积极探索新技术条件下的服务模式创新。

三是促进软件服务化发展。推动软件开发与管理咨询的融合,提升龙头软件企业的咨询和服务能力,促进国内重点软件企业面向金融、电信、制造业等行业的知识库建设(包括标准规范、业务模型、数据模型、应用软件构件、行业信息化分析报告和软件解决方案等)。对引导软件企业提供SaaS(软件即服务)模式服务的应用聚合平台和技术服务平台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加强政府和企业业务外包管理支撑系统软件研发与应用,促进能源、交通等关键领域的实时数据库、智能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研发和相关业务服务外包。

四是引导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加强数字动漫及数字影视、网

络出版、3G手机内容服务等领域关键技术开发和应用平台建设,包括高计算能力的实时渲染系统研发和应用、中国风格动漫技法数字化与推广应用、自主动漫和游戏开发系统、数字出版服务平台、3G手机内容服务相关技术开发和服务模式创新、数字音视频及语义智能搜索引擎研发及应用、网络协同创作服务平台等。

(二)生物技术服务

大力发展临床前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价、临床试验及试验设计等专业化第三方服务,降低创新成本,提高创新效率;充分发挥现代中药、基因技术等研发优势,大力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药物研发外包服务;开展生物数据挖掘,建立生物信息共享体系,实现生物数据资源共享,为生物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关键数据资源和技术支撑服务。

(三)研发设计服务

在笔记本电脑、3G手机等重点领域扶持发展一批高水平的设计企业,鼓励制造企业联合,或与相关企业合作成立专业设计服务企业;加强研发设计领域共性和基础性技术研发,在特色产业集群优势明显、研发设计服务需求迫切的重点地区,依托产业基地建设一批研发设计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扶持一批高水平设计企业,提升当地产业的产品研发设计能力。

(四)技术创新服务

一是提高知识产权服务能力。进一步开放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鼓励全社会开发利用各类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在知识产权软件服务、专业知识产权数据库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知识产权质押贷

款和其他投融资服务等增值服务领域扶持一批服务企业。支持各地有条件的公共知识产权机构进行企业化转制改革试点,或采取单独和合作成立服务企业等方式,为全社会提供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

二是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支持各地积极探索,对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加强引导,完善体制机制,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环境。在节能环保、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扶持一批专业化的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企业。鼓励现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企业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构建多领域、网络化的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引导科研院所和科技园区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采取单独或与社会投资机构合作等多种方式成立主营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企业,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四、工作要求

(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协调当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推动高技术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和创新高技术服务产业化发展模式。

(二)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要根据本地区产业特色和对高技术服务的需求,会同地方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重点领域尽可能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三)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组织编制本地区推进高技术服务业工作方案,于2010年7月30日前报我委(高技术司)。工作方案应包括总体工作思路、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等。在总结工作方案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及时组织编制本地区高技术服务业发展规

划。

(四)要建立并不断完善高技术服务业统计体系。各地发展改革委应与当地统计部门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2010年开始做好高技术服务业统计试点工作。

(五)要结合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遴选部分重点城市建立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请在高技术服务业工作方案中提出基地建设相关建议,包括基地建设工作思路、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等内容。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认定有关工作另行通知。

(六)要及时总结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并及时将相关工作情况报送我委(高技术司)。

我们将与相关方面协调配合,及时总结先行先试地区的工作经验,推广成功模式,逐步形成政策措施建议。并将视情况对有典型示范作用的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重点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7.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篇七

发文文号: 川办函[2011]4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1-3-15

编辑时间: 2011-3-16

实施时间: 2011-3-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1年投资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2011年投资工作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去年以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坚持把投资放在全省经济工作的重要位置,把扩大投资规模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主攻方向,有力地推进了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和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开局之年,保持投资规模高位增长,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主动力作用,对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至关重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把握“高位求进、加快发展”的工作基调,进一步认清形势,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做好全省投资工作。

一、分解落实投资目标任务

2011年全省投资要继续保持高位运行,投资规模要再上一个新的台阶,确保实现1.45万亿元,力争达到1.5万亿元目标。为确保全年投资目标任务的实现,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信心,继续把投资拉动作为推动经济增长最直接、最主要的抓手和工作着力点,紧紧围绕项目和资金等要素保障做好各项工作。要尽快分解落实全年投资目标任务,省政府与市(州)、省直有关部门签订全年投资和重大项目目标责任书,各级政府要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加强目标管理考核,做到认识早统一、目标早明确、项目早准备、措施早落实、重点建设早安排。在计划实施中,要加强投资监测预测,加强督促检查,建立通报制度,及时将全省投资完成情况通报各地。

二、全力抓好投资项目推进工作

(一)加快在建项目有力有效推进。2010年我省新开工项目多,结转到今年的续建项目投资规模大,要加快这批项目建设,尽快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尤其是要确保中央扩大内需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尽快建成投入使用,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为确保实现投资开门红,要加大春季重大项目施工运行调度力度,及时调整和安排好施工计划,争取项目不停工或少停工。

(二)着重抓好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做深做细做实项目前期工作,抓好项目要件准备,特别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加强督促检查,狠抓项目开工建设。针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中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程设计、申报要件准备不充分等问题,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加强协调服务,落实具体目标任务,倒排年内开工日期,争取在年初就有一大批重大项目开工建设。

(三)切实抓好重大项目储备。对全省2011年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已入库的拟开

工项目要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力争尽早启动实施,暂未入库的项目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更多入库。根据建设需要和项目具备条件适时调整完善和更新储备项目,使入库项目的质量更高、可靠性更大、综合性更强。同时,要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全省“十二五”重点领域投资及重大项目规划,为我省投资长期持续增长提供后续动力。

(四)切实推进项目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推进部门、市(州)、项目业主三方协调联动机制,近期召开全省重点项目推介会。继续推行重大项目通报制度,推行重大项目月协调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在申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各部门及项目业主单位要各尽其责,协调配合,切实做好项目建设用地等要素保障工作,合力推进项目建设。

(五)全面推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建立全省投资管理的政务公开平台,创造良好投资环境。进一步修改完善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系统升级方案,拓展并联审批服务功能和覆盖范围,将更多的审批部门、审批事项纳入并联审批运行系统,提高审批效率。要在总结试点升级方案的基础上,尽快在全省推广施行。

三、切实做好项目资金保障

为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要采取各种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力争资金早落实、早到位、多到位。

(一)积极争取国家支持。2011年国家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投向仍然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重大基础设施、文教卫生等社会事业建设、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建设、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六大方面。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国家重点投向,抓紧做好项目准备和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更大支持。同时,要抓住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和促进藏区、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等重大机遇,争取我省更多的项目列入国家“十二五”总体规划和各专项发展规划。

(二)积极落实银行贷款。货币政策的调整将使部分项目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加大,建设资金筹集将更加困难。为落实好我省项目贷款资金,近期组织召开金融对接会,进一步加强银政、银企合作,将拟在今年实施的建设项目名单推荐给金融机构,促进银行贷款资金的衔接落实。

(三)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创新招商引资方式,突出产业链和产业集群招商,组织开展多样化的投资促进活动。紧紧把握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机遇和国际、国内产业转移新动向,以各级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为载体,发挥“9+2”、新川创新科技园、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等重要招商引资平台作用,引进一批重大产业化项目。认真衔接落实我省与对口支援省(市)的双边战略合作协议,积极推进与泛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地区及中部省(市)的合作,深化“天府宝岛行”各项成果,加强川港金融资产与产业资本合作互动,提升与港澳台的合作水平。

(四)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大力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上市企业再融资及并购重组。推动债券市场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融资。做好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的组建工作,继续探索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吸引保险直投,鼓励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对有条件的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

(五)发挥融资平台作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要求,规范整合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继续发挥四川发展公司省级综合性投融资平台作用,支持铁投、交投、能投等利用自身资源独立融资,加快组建水投等专业性投资公司,为重大项目筹措建设资金。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

[2011]4号),把激活民间投资作为扩大投资的重要举措,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深化垄断行业、公用事业、社会发展等领域管理体制改革,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明确民间资本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具体途径和方式,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逐步形成支持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增强投资内生动力。

(二)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落实鼓励企业自主研发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制订实施促进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建立面向民营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服务机制,建立覆盖全省的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8.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篇八

备工作的通知

财综【200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

近年来,公办中小学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教育经费筹措渠道,利用社会资金促进了教育发展。但是,一些地方在进行公办中小学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存在办学性质不清、改制行为不规范、收费过高等问题,甚至简单地出售、转让公办学校,偏离了教育宗旨和办学体制改革方向,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广大群众反映强烈。为全面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领导要求,现就做好中小学改制学校及其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

二、对现有改制学校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主要包括:改制学校的主要形式、师资来源及经费收支情况,改制学校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改制中小学的数量、在校学生人数、收费标准,以及清理整顿改制学校的建议等。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改制学校的收费情况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调查研究。清理整顿改制学校及其收费的具体政策措施将在2006年另行制定下达。

四、请各地将改制学校的调查情况于2006年2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教育部(财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9.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篇九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29 生效日期: 2011-04-29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11]2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一)认真组织编制试点项目规划。申请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县(市、区),要在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先易后难、规范有序”的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以及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认真组织编制增减挂钩试点项目规划,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编制试点项目规划,必须组织民意调查和专家论证,充分听取当地农村基层组织、农民和有关专家的意见。试点项目规划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后,县(市、区)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制订详细的试点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要按规定组织听证,必须经2/3以上听证代表同意,方可实施试点项目建设。公示和听证材料要与试点项目规划一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完善用地管理制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涉及的建新地块、安置地块,要按照国家、省的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涉及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在申报试点项目规划时,需提交与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签订的收回国有土地协议;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旧区复垦耕地面积超出建新区占用耕地面积的,如超出部分用于项目区外的耕地占补平衡,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74号)规定办理。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省的要求,认真做好拆旧区土地复垦验收和挂钩周转指标归还工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拆旧建新,要遵循农村生产生活习惯,保持农村特色和风貌,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

(三)强化检查验收工作。省国土资源厅每年要对各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数量。对项目区拆旧、建新无明显进展的,要撤销该试点项目,收回挂钩周转指标,并予以通报批评。对试点项目建新区已动工但拆旧工作无进展的,要撤销该试点项目,收回挂钩周转指标,相应扣减该地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并按违法用地处理。对未按规定完成项目拆旧复垦面积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完成复垦任务。试点项目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区),不得再安排新的试点项目。各地要以土

地利用规划管理系统为基础,尽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系统,切实加强试点项目建设的全程监管。

(四)严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纪律。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增减挂钩试点清理检查工作,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要坚决扭转在增减挂钩试点中重建新、轻拆旧、重城镇、轻农村单一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倾向,坚决纠正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等偏差,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土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搭车”行为。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设立挂钩项目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项目区和循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要尊重农民意愿并考虑农民实际承受能力,防止不顾条件推进试点项目、大拆大建和在农村地区盲目建高楼、强迫农民住高楼,坚决制止实施过程中脱离发展实际、侵害群众利益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扎实有效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一)认真做好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部署,于2011年下半年启动市、县两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土地整治规划以2010年为规划基期,以2020年为规划期,提出2015年阶段性目标。各地要通过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全面分析测算土地整治潜力,科学指导土地整治工作,合理安排土地整治的规模布局、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布局,落实土地整治保障措施。省级规划要确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规模和重点区域布局,市、县规划要确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范围和项目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参照省建立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联席会议制度的做法,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二)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建设。各地要按照“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的要求,以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为工作平台,有序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建设,引导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农民居住向中心村镇集中,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活、生态环境。要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通过积聚资金、聚合项目、集中区域,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益。

(三)开展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项目建设。农田整治项目重点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实施,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不得安排农田整治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要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倾斜。要通过实施土地平整和田间道路、农田水利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将零星分散、产能不高的基本农田改造成为集中连片、设施完善的高标准农田,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继续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确保实现基本农田的“稳量、提质、增效”,为发展现代农业创造条件。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采取各种有

效措施,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农田整治项目要符合国家和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切实防止投入散、项目小、新增耕地质量偏低,以及重建设轻管护等问题。农村土地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并严格按照耕地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抽查验收。未批准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不得将农村土地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严禁以农村土地整治为名,擅自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严禁在农村土地整治中,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整治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加快农村土地整治信息化建设和落实“一张图”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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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篇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持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按照安全监管总局贯彻落实《通知》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意见要求,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自9月中旬开始,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主要内容

1.各地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09〕117号)要求,制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达标规划及执行情况。

2.各地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评级工作的主要措施及做法。

3.煤矿企业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情况,主要包括工作制度措施、检查标准制定执行情况,月度、季度、半年检查及年度考核评级、奖惩等情况。

二、检查时间和组织方式

1.时间安排。此次检查从9月15日开始,至10月25日前结束。每个省(区、市)检查时间为一周左右,具体时间由各检查组组长与被检查地区协商确定。

2.检查范围。全国26个产煤省(区、市)。其中,北京、福建、湖北为自检地区,其余为交叉检查地区。

3.组织方式。检查组由部分产煤省(区、市)主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省业务处室负责人和部分煤矿企业专业人员组成。共14个检查组,每组5-8人。煤矿企业专业人员由组长单位负责联系落实。各检查组人员组成及检查地区详见附件1。

三、其他要求

1.检查方式。检查可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并坚持深入现场检查。原则上每省(区、市)检查2个地级市和2-4处煤矿。

2.各被检查省(区、市)主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部门,要主动与检查组联系,协商确定检查日程和安排,并将检查方案传真至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3.各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要加强交流,及时发现和总结各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4.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要及时形成检查报告,并于10月30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5.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

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联系人,肖同社,王素锋;电话:010-64464294(带传真)、46664017

附件:1.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组人员组成及检查地区分配表(略)

2.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联系表(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文件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11.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7]87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2006年,各地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近日,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开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了2007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点,明确要求今年底之前确保关闭4000处煤矿,基本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为指导和督促各地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认识。今年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确定的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关键一年。整顿关闭范围由主要是非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扩展到不符合产业政策、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对促进煤炭工业结构调整、保障安全生产和实现可持续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信心,再接再厉,坚决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推向深入。

二、认真负责地落实好各类关闭煤矿名单。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以下煤矿进行认定,提请关闭: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的。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以下煤矿进行认定,提请关闭:未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的或整顿验收不合格的;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年及以下的;擅自进行“三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

三、全面落实“十一五”末小煤矿数量控制目标。各省(区、市)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围绕落实《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分省(区、市)2010年小煤矿数量控制目标,充分利用煤矿生产能力复核所掌握的各煤矿开采条件、生产系统、技术装备、生产能力和资源储量等基本情况,按照鼓励发展先进生产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原则,把开采条件复杂、生产系统不完善、技术装备水平低、资源储量小的煤矿作为进一步实施整顿关闭、资源整合的重点,把到2010年的小煤矿数量控制目标分解到各产煤市(县、区)。各产煤市(县、区)要进一步分解到各乡、镇。对目前存在的30万吨/年及其以下的所有小煤矿,都要有明确具体的分类处理意见和实施进度安排,确保实现到2010全国保留1万处小煤矿的目标。

四、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清理在建项目。各产煤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规定,在“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核准)新建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对3万吨/年及以下的在建项目要立即停止施工。对于已经停建的3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可纳入整合范围或进行扩能改造,否则必须提请关闭。

各地要抓紧对所有在建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凡未经核准(审批)的违规项目,要责令立即停建。凡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坚决下马;凡未全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开办煤矿、采矿许可、安全设施设计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相关手续的,要重新报批;凡“批小建大”的,监督其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对拒不停止施工和实施整改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82号、108号文件的各项规定,坚持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和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按建设项目管理等原则。要坚持资源整合后煤矿最低规模标准,山西、内蒙古、陕西不得低于30万吨/年,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北京、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不得低于15万吨/年,西南和中南地区不得低于9万吨/年。资源整合方案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确保整合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确保2007年底前基本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做到整合方案按程序批准、下达、启动,所有整合煤矿进入技术改造的设计、施工阶段。

六、依法打击非法和超能力生产行为。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已关闭的煤矿、列入关闭公告名单的煤矿和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煤矿的监管,坚决防止已关闭的煤矿死灰复燃、已公告关闭的煤矿和被列入资源整合的煤矿继续组织生产。要抓紧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批复的生产能力复核结果,核准下达各煤矿生产能力,及时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要以此为依据加强监管、监察。对超能力生产的,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予以严肃查处。

七、加强部门协作,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各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实施。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与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有关证照之间的关系,着重解决证照有效期限短和变更频繁等问题。要加强与其他相关证照颁发管理部门之间的衔接,在依法对煤炭生产许可证作出吊销、暂扣处罚时,应及时通知其他证照颁发管理部门,提高行政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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