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模拟试题

2024-08-29

教育法律法规模拟试题(共8篇)

1.教育法律法规模拟试题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国家主席令第45号

颁布时间:1995-3-18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 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四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五十九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 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 9月1日起施行。

2、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 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民族团结的教育。

3、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

宗教相分离。4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5、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 教职工代表大会 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7、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辅导。

8、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 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9、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 事权和财权 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10、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

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 义务教育。

11、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 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1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二、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办学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3、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4、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十二年制义务教育。(×)

5、国家教育考试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

6、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7、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除外。(×)

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所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9、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10、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除外。(×)

11、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12、受教育者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1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14、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15、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三、选择题(下列各题至少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

1、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B、优先发展)。

2、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A、发展教育事业)。

3、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A、有组织机构和章程B、有合格的教师 C、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D、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是(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B、在中国境内定居 C、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5、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提供帮助和便利的有(A、国家机关B、军队C、企业事业单位D、其他社会组织)。

四、简要回答下列各题

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目的是什么?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填空题。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行时间为(2006年6月29日)。

2、义务教育法规定,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组织,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规定是(不收学费、杂费)。

4、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5、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

6、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7、(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9、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10、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11、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12、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13、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14、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15、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16、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7、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18、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19、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20、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21、(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22、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3、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24、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25、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生活费)

26、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共有(8)章(63)条。

2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2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班和(非重点)班。

29、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30、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三、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X)

2、教科书审查人员可以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X)

3、现有一名13周岁的男孩,为中国籍新加坡人,不享有义务教育规定的权力和义务。(X)

4、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5、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X)

6、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7、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X)

8、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义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督促其履行责任。(X)

9、如果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学校可以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人员。(X)

10、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简答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什么时间修订的? 答:2006年6月29日修定。

2十六大提出的新教育方针是什么?

答:新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新义务教育

一、选择题

1、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 A.九

年义务教育制度。

2、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C.学费、杂费)。

3、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 为主管理的体制。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 D.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5、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 B.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6、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C.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7、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 D.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8、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 C.艰苦贫困地区补助 津贴。

9、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过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D.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10、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A.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二、判断题

1、学校应把智育放在首位,努力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促进学生成绩的提高。(╳)

2、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3、义务教育法规定禁止任何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招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5、适龄儿童年、少年免试入学。(√)

三、填空题

1、凡具有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情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3、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 发展。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_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5、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6、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_引咎辞职。

7、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_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 _的学校(班)。

8、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_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年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10、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_开除。

11、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_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_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实际发展。

12、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_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3、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_微利 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

14、国家鼓励教科书_循环使用。

15、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四、名词解释(共2题,每题5分,共10分)

1、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

2、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五、简答题(共2题,每题10分,共20分)

1、《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请写出本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答: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2、《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任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请写出本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

答: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六、论述题(共2题,每题15分,共30分)

1、试论述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意义: 答:这款规定标志着我国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时代已经来临。“免费”成为新《义务教育法》最大的一个亮点。推行免费义务教育是坚持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重要举措,目的是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能上得起学,不会因贫辍学,使义务教育更加名副其实。

2、试分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的原因。

答:《义务教育法》规定不得开学生,是由义务教育的性质决定的,目的是为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是强制性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不许接受的教育,不能因为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就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在这一点上,义务教育同非义务教育有所不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如果严重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学校可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

1.依法治校是指学校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完善

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使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2.《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

财政拨款 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3.《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 适龄儿童、少年 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未成年人禁止进入 的标志。

6.《刑法》是规范有关 犯罪

和 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生每天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中学不超过 8 小时,小学不超过 6 小时。

8.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9.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0.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应当

每月

检查一次。

11.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 权利和义务 1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 预防和矫治

13.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 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14.《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 财产关系 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

不停止 执行。

16.《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 田径 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17.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的原则。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 2004 年 月1日正式施行。

19.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0.权利是以 法律形式规定 并加以保障的人们所应当或可以享有的一种利益。

二、选择题(分单项选择和多向选择,共30分)

(一)单项选择

1.有关法律规定:“对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和红色回转警灯的警车,其它车辆应当避让。”这体现了行政职权的什么特征?(C强制性)

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3.对民办学校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的是(D学校董事会)

4.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王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A当地县教育局)5.有的学校在学生手册中规定:“禁止男女生之间互访宿舍。”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男女生不得无故进入异性宿舍。”这一解释属于(A、目的解释)7.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下列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是(C、某市公安局)8.《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B刑事责任)

2.教育法律法规模拟试题 篇二

我国法学教育在认真总结教训的同时, 也大量借鉴了国外法学教育的有益经验。一些法学院不仅在传统的课程中大量采用了案例教学法, 而且还专门开设了诸如“法律诊所式课程”、“模拟法庭”、“律师实务”、“案例分析课”等以能力训练为目的的实践性课程。借用美国法学院的一句格言, 这些课程的宗旨是:“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学生的听、说、思、写、辩, 举手投足都应当表现出法律职业者应有的素质、能力和才智。这些能力和素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但又恰恰是传统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所无法涵盖的重要方面。仅以模拟法庭的教学形式而言, 它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与传统的教学模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一、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

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 学生作为当事人的律师、检察官、法官等, 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参与人, 必须考虑所处角色的利益, 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 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这不仅是一个角色的转换问题, 而且是学生的位置和视角的转换。它对学生产生的潜在而深远的影响, 远远超出传统学院式法学教育模式的作用。模拟法庭在一定程度上把学生置于司机的位置, 成为学习的主体。学生必须主动去学, 从而在学习效果上也就会有根本不同。而老师在其中仅起辅助性的作用, 即挑选或编写适当的案例材料、提供一般性指导、评价学生的表现等。模拟法庭中的老师应当切忌成为正确答案的提供者, 切忌用自己的思维模式禁锢学生的思维, 而应当成为引导学生自行思考, 从而由学生自己解决法律争议的路标或评论人。

二、学生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 而且必须处理事实问题

为达到使学生学会在具体案件中分析事实、灵活运用证据法和程序法的目的, 模拟法庭采用的案件不应该是从现行法院判决书中摘录的事实。因为法院判决书对于事实的陈述都很简单明了, 鲜有可供进一步争辩的余地。同一事实材料, 从不同的当事人和证人的角度, 都会有不同的解释。因此, 事实材料应当以当事人为律师提供的素材和诉讼请求为主要形式。当学生接触案件时, 他们首先需要像律师那样对这些事实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筛选和建构, 从而形成要向法庭陈述的事实, 并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己方的法律意见。

三、学生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

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 而且依赖于对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与应用, 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 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 对于逻辑学熟练运用, 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等等。因此, 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素质训练, 其作用远非其他传统的课程所能达到。

四、模拟法庭的训练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的辩论, 而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

如果运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法律规范的运用, 学生学到的只是有关诉讼中一个环节甚至是一个点上的知识和分析能力。而模拟法庭训练一般持续一段时间, 学生必须从提供的零散素材入手, 经历分析实事情况、找出相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代理意见、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等全部环节。因此学生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 并通过亲身参与, 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它打破了传统法学课程设置按部门法为标准所划分的人为樊篱, 要求学生同时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综合的考虑。

正是由于模拟法庭提供的训练更真实, 更近于实践, 更系统、全面, 把学院式无生气的法学教育变成了能动式生动的模式, 因此各国法学院都定期在法学院内部举行模拟法庭比赛或开设模拟法庭训练课程, 以弥补传统法学教育中的不足。不少国家还在法学院之间组织各种区域或全国性的比赛。近年来, 不少国际性的模拟法庭比赛也定期举办, 如维也纳国际商事模拟仲裁比赛、亚洲杯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清华大学法学院学生代表队在2000年参加了亚洲杯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 获得了第2名的好成绩;在当年参加了维也纳国际商事模拟仲裁比赛, 在全部84支参赛队中获得了第30名的好成绩。

3.教育法律法规模拟试题 篇三

关键词:模拟仲裁庭;教学法设计;实施保障机制

一、“模拟仲裁庭”教学的意义

1.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模拟仲裁庭案例一般都具备真实形象、生动有趣、特点鲜明等特征,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弥补一般教科书叙述简单,推论抽象,内容枯燥的弱点,从而巩固所学知识。

2.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学习创造性。模拟案例的拟真性,使其内容十分接近真实的情况,但又是有虚有实,“有时引而不发,有时若隐若现”,可以引发学生的思考,拓展其思路,易形成鼓励学生大胆思维、勇于创造的学习氛围,从而培养学生的观察、记忆、想象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自主性和创造性。

3.有利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通过模拟仲裁庭对案例的剖析、当事人及代理人等的参与等形式启发和引导学生开展学习与研究,能够使学生从单一的专业知识学习中解脱出来,从枯燥乏味的书本知识中解脱出来,达到“一课多能”的教育目标。学生既能掌握本专业知识,又能学到书本上学不到的社会知识,还能在思维、学习方法、表达技巧、分析和解决问题等方面得到综合训练。

4.有利于师生的双趋双动,互趋互动,形成新型的教学关系。案例可以来自教学,也可以来自学生的社会实践,师生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养成调查研究的良好习惯。同时,学生调查研究与个案的采集,丰富了教师的教学资源,拓展了教师的教学视野,促进了教师教学能力的提高。

二、“模拟仲裁庭”教学的设计与实施

1.案例准备。首先是案例的选择要达到符合仲裁教学的目的和要求。案例选择不仅要适合掌握程序法,还要有一定的争议性和可辯性,以培养学生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敢于质疑、敢于创新的能力。案例选择的来源,可以是报刊杂志中登载的和电视台曝光的热点案例和疑难案例,如《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电视节目中所涉及的案例。这类案例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思辩能力,但欠缺教学规范,需要教师进行编辑。也可以是来自学生在司法实践和社会调查中接触的案例。

2.角色分派。角色分派是模拟仲裁庭组织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教师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学生分为仲裁员组、申请人组、被申请人组、代理人组、证人和鉴定人等组。教师将案例及相关证据提供给各角色后,指导学生共同研究有关案情的基本情况,了解全部仲裁参与人的活动。对于各组准备如何参与仲裁活动,不应共同参加讨论,而应分组进行讨论,教师参与讨论时仅给予必要的辅导提示,不涉及具体的处理,至于如何分析案情、把握事实、适用法律,由各组学生自行决定,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尽可能让学生充分感觉到法律职业的真实状况。角色分派时,要特别注意仲裁员组中首席仲裁员角色的选任,因为这是仲裁庭开庭程序的主持者,对整个模拟法庭的正常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要选择专业知识扎实、心理素质稳定、有较强判断能力和控场能力的学生担任。

3.文书准备。仲裁庭正式开庭前,学生应准备好相应的仲裁法律文书,如仲裁申请书、证据目录和说明、代理词等,仲裁申请书等文书应按仲裁程序传递给对方。各组学生应准备至少两套方案的文书,开庭后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发挥。仲裁裁决书可由仲裁庭组成员预先写好草稿,然后根据具体审判过程作相应修改,在开庭评议后即时进行宣判。仲裁文书的制作要符合规范,还要引导学生善于发现问题,找出应变措施。各小组可以视需要进行分组的开庭模拟训练。

4.正式开庭。正式开庭是整个模拟仲裁庭活动的核心环节。这一阶段要求学生进入角色,各项活动都严格按照实际工作的要求开展。应将活动场所布置得与仲裁庭的正式审判庭一样,摆放各诉讼参与人的标牌,营造一种正规的仲裁庭气氛,使学生进入“实战”状态。开庭审判各阶段的全部工作,放手由学生自己完成,老师只旁听,不参与,不干涉,即使开庭时遇到了问题或遇到了准备阶段没有注意到的情况,也由学生自己处理,任何情况下都不要中断开庭程序。在开庭过程中,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因为实体公正的基石是程序公正,这是一条基本原则。

5.庭后评析。庭后评析是对模拟仲裁效果的一种测评,是对具体学生具体表现的评定,是学生个体能力和素质改善与提高的重要方面。评价标准主要包括:1.程序是否合法,操作是否规范;2.法律运用是否准确,说理是否透彻;3.语言表达是否流畅、精彩;4.临场应变能力如何;5.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评价标准可以分解为具体的量化指标,并应事先让全体学生了解和掌握。

以上包括教师评价在内的各环节必须进行书面记录。归档的案卷材料应包括以下法律文书:1.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2.申请人的证据目录以及证据材料;3.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状;4.被申请人的证据目录以及证据材料;5.第三人提交的答辩状以及证据目录和证据材料;6.申请人代理人的代理意见;7.被申请人代理人的代理意见;8.仲裁庭审笔录;9.仲裁裁决书;10.总评意见;11.在庭审过程中的各种程序性的司法文书,如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庭出庭通知书和通知、送达回证等。12.案情简介、保密协议以及学生担任各个角色的书面名单。

三、“模拟仲裁庭”教学的保障机制

1.要设置独立的模拟仲裁庭教室。在从事模拟仲裁庭教学过程中所需要的模拟仲裁庭,都是利用闲置的教室临时设置的,很多方面不规范,不能体现仲裁庭应有的庄严。应当要有专门、完整的仲裁庭教室以取代一般教室,桌椅应参照正式仲裁庭的样式制作和摆放,要适应现代技术的发展,加强多媒体手段在仲裁庭中的运用,可以联系好电教中心对模拟仲裁庭的开庭过程作同步录像,这既有助于庭后的评价,也可将一些好的开庭资料保存下来,供教学参考。

2.要明确独立的模拟仲裁庭课程设置。目前各高校一般把模拟仲裁庭作为仲裁法学的一个教学内容,由仲裁法教师在课内安排。认为,法学院系应开设专门的模拟仲裁庭课,建立起相应的制度保障。要将模拟仲裁庭作为学生必修的单独课程,时间安排在第七学期初。

3.要构建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必须选聘基础扎实、专业熟练、教学能力强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双师型”教师必须既精通理论又擅长实践,有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在学校是教师,走到社会又能成为一名律师或仲裁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具体法律实务。学校应当为模拟仲裁庭的开设配备专门的教师,使他们有专门的时间用于模拟仲裁庭教学的指导工作。

参考文献:

4.教育法律法规试题及答3 篇四

来源:考试大 【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1年7月25日

第四章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教师的法律概念与法律地位各是怎样的?(思考题1)P56

⑴、“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对教育法上教师的概念,要侧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是、教师是了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①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②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教师是一种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二是、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三是、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教师具有两种身份(双项),一方面,他们是普通公民;另一方面,他们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①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②与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它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二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其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③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能予以保证的。

⑵、我国教师法律地位 ① 教师的法律地位就是通过立法确立的教师的职业地位。《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教师的平均工资应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从法律上来说,教师是一个专业人员,他承担着教书育人,提高民族素质的重要历史使命,应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②、教师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从本质上确立了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政治、经济地位和职业声望。①我国教师的政治地位通过其享有的政治权利体现并受有关法律的确认与保护。②我国教师的经济地位通过法律所规定的收入水平和其他物质待遇来体现。③《教师法》的颁布确立了教师的职业声望。教师的职业声望是教师职业的声誉和名望的总称。

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请举例说明。(思考题2)P59

案例14:张某系某第一高中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二十余载。由于他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在教育报刊上发表论文若干篇,探讨教学方法的改进。其中某篇论文主张在根据学生的性格特点、学习基础上因人施教,教学工作要有针对性,而不能不顾对象,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生搬硬套,那样只会把工作搞砸,误人子弟。此文见报后,受到教育界同仁的一致好评,被评为教学论文二等奖。

张某本人不仅刻苦钻研理论,更重要的是他能把自己的科研成果付诸实践,他利用自己的心得体会,在班上因材施教,对症下药。张某某以自己的言传身教在学生中树立了崇高的威信。

由于张某在工作中取得了巨大的成绩,2005年他被评为县模范教师,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

2005年底,县教育局某位领导找到张某,想让他的侄子进入张某任教的毕业班,但由于该领导侄子的成绩较差,张某按照学校的规定婉转地拒绝了该领导的要求。

事隔不久,某县教育局突然收回张某某所获的模范教师称号,收回所得奖金,理由是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张某不配得模范教师称号。

张某得知此事后大为吃惊,立即找县教育局交涉,要求县教育局承认自己的教学科研能力,保护自己辛苦得到的荣誉称号。但县教育局不予理睬。张某所在学校议论纷纷,人们传说张某出了问题,要不怎么回被剥夺“模范教师”称号?张某为此精神恍惚,精神压力很大,以至住院月余,花去医疗费500余元。张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县教育局非法剥夺自己的荣誉称号,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县教育局返还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原有范围内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勇于探索,在长期的实践中摸索出一套成功的方法,用它来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效果十分显著。这已经被实践所证实。张某所撰写的教育方面的论文,受到广大教师的好评,具有一定的科研价值,对实践有较好的指导作用。他提出的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教育学生的观点,发展了前人的理论,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其已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重视,证明是可行的。县教育局所说的“张某撰写的论文哗众取宠,没有实际效果;张某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县教育局未经认真调查,只凭领导个人好恶(本案中所提到的领导在剥夺张某荣誉的称号过程中起了决定性作用),未依法定程序便剥夺张某的模范教师荣誉称号及奖金,构成对张某荣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判令:县教育局返还张某模范教师的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在原有范围内为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4000元等。

教师依据法律规定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这是国家赋予教师职业的特定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或阻挠。本案县教育局的某领导打击报复教师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教师享有的合法权益,县教育局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⑴、教师享有的权利。

①、教育教学自主权。是指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包括:自主的组织课堂教学;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②、学术自由权。是指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包括: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

③、管理学生权。是指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的权利。包括: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指导学习;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④、获取报酬权。是指教师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的规定、按时、足额的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⑤、参与教育管理权。是指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包括:教师享有对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⑥、培训进修权。是指教师参加各种培训和进修的权利,该权利体现了终身教育的理念。包括: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⑦、申诉权。教师的申诉权是指教师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教师有权向所属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做出相应的处理。包括:教师有权对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政府部门以及社会的有关侵权行为或不公正处理提出申诉;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必须对教师提出的申诉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决;教师的申诉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不可向行政机关个人提出,以免造成延误。

案例15:某中学,因翻修校舍,急需一部分资金,1990年扣留了全体教师从7月份到9月份的全部工资款额共计4.32万元。全体教师对学校的行为极为不满,联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其申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3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第4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要求学校马上归还扣留教师的全部工资。问:学校侵犯了教师的什么权利?教师的申讼能得到县教育局的支持吗?为什么?如何处理?

教师获取报酬权被学校侵害。教师的请求能得到县教育局的支持。原因是

拖欠教师工资,违反《教育法》、《教师法》,是侵害了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它不仅侵害了教师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危及教师及其家庭生计,还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处理: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深入调查,查明该校拖欠教师3个月工资的情况属实。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校及其责任人限期归还被挪用的教师工资,修建校舍的经费由该校另行解决。并决定对该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⑵、教师的义务

《教育法》第8条规定了教师的六项义务:

⑴、遵纪守法义务。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包括以下几层含义:①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民主意识,使每个学生都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②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⑵、教育教学义务。教师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①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②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③教师应当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

⑶、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基本含义包括:①教师应自觉的结合教育教学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之中。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要遵循宪法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把学生培养成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③教师应当有意识的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弘扬中华民族精神。

⑷、尊重学生人格义务。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不能泄露学生隐私,更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因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泄露学生隐私的,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⑸、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教师应对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其包含两方面含义:①教师制止的范围是特定的。教师在学校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②教师批评和抑制的范围是一般意义上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责任。

⑹提高思想觉悟水平义务。教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案例16:某校化学教师赵某参加了县教育学会组织的为期一天的学术研讨会。事先未向学校请假,也没有和教同班课程的其他教师串课,致使他所任教的两个班各有一节化学课没有上。学校按旷职论处,按照本校的有关规定,扣发其当日的工资和本月全勤奖,并在全校职工大会上提出批评。教师赵某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这所学校的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诉。其申诉理由是依据《教师法》第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要求返回扣发的工资和资奖金,在全校职工大会上取消对其所做的批评。

教育行政部门经调查,教师所述所情况基本属实。但认为,教师既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应当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教师法》第8条第2款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赵老师只强调了权利的方面,而没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执行教学计划,没有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学校做出的决定符合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因此决定:维持学校原处理结果。教师赵某内未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教师参加学术研讨会是正当的一项权利,也是教师法中所予以保障的,但任何权利的行使,不是没有条件的,应在完成本职工作或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否则,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本案中教师赵某因参加学术研讨会,而使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受到影响,其行为就不受法律的保护。

3、当前我国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通常由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培养与培训制度、教师考核与奖惩制度、教师待遇制度、教师申诉制度等组成。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一般包括教师资格基本条件、资格认定、丧失和撤销的原则以及认定教师资格程序等内容。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即在规定范围内具有普遍使用的效力,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教师法》以及《教师资格条例》中,规定了在各级各类学校实行资格制度,对教师的资格分类、教师资格条件、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认定都有具体规定。

教师资格分类。主要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学,中等学校教师资格、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4、取得教师资格的法定条件有哪些?(思考题3)P62

它包括六个要件:一是必须是中国公民。这是成为教师的先决条件。二是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这是取得教师资格的一个重要条件。三是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四是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五是身体素质。教师工作特点,从客观上要求教师的身体状况应符合有关规定。六是心理素质。教师工作繁重复杂,常常会遇到挑战与挫折、成功与失败喜悦与悲伤,还要承担来自各反面的压力,所以作为教师要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以便从容面对挑战,更好的完成本职工作。

5、教师的任职条件是什么?教师聘任的形式有哪几种?(思考题4)P65

教师的任职条件是:担任一定的教师职务,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资格;二是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三是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熟练地履行职务职责;四是具备学历、学位及工作年限要求;五是身体健康。

②教师聘任的形式。教师聘任形式依据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可分为四种形式:一是招聘。即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拔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二是续聘。即聘任期满后,聘任单位与教师继续签订聘任合同。三是解聘。即用人单位因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四是辞聘。即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法定行为。

6、谈谈教师培养和培训的意义何在?(思考题5)P66页 《教师法》以教师为立法对象,把国家尊师重教的方针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意志。总则第一条对其立法宗旨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教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的任用、培养、培训、考核等作出规定,使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措施、标准,优化教师队伍,以尽快在我国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案例分析(P70-71页)

案例1:2009年12月15日上午,育才学校的老师刘某在检查作业时发现学生小雨做错了一道很容易的题,并且这道题曾经讲过,就很生气,于是朝小雨腿上踢了一脚,没想到一脚下去之后,小雨一直喊疼,被同学扶回家。次日,小雨家长将小雨送往某社区卫生院进行诊治,后因疼痛并伴有高烧于2009年12月19日转入巩义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小雨家长和刘某的丈夫达成了给付全部治疗费2000元和其他费用3100元的赔偿协议。

2010年3月19日,小雨因右腿疼痛加剧再次入住某市人民医院,2010年4月5日被医院诊断为右股骨血原性骨髓炎,因为该病,小雨于2010年7月3日入住某部队医院进行治疗,前后共花去医疗费9425.43元。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小雨右腿软组织受伤是血原性骨髓炎的诱因,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随着治疗费的增加,小雨越来越感到此前签订的赔偿协议不公平,遂于2010年7月28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请求被告育才学校和被告刘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2380.69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作为被告育才学校的老师,在教学活动中踢伤原告,与造成原告血原性骨髓炎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育才学校应承担被告刘某给原告造成的相应损失。但鉴于血原性骨髓炎系原告自身血液中带有细菌所致,且原告受伤后,治疗的不及时、不彻底导致损失扩大,育才学校承担全部损失17505.43元的30%即5251.63元为宜,扣除被告刘某代为支付的5 100元,应再支付151.6元。

问:⑴、在这一案例中,教师刘某的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刘某的行为不合法,因为他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规定。⑵、在这一案例中,学校为什么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案件中刘老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采用粗暴的方法,踢打学生,造成学生小雨身体伤害,应对小雨生命健康权的侵犯以及所造成的危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教师刘某是在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故学校要对此行为承担责任。⑶、如果你是一名教师,应该如何认识自己的职业?怎样正确处理与学生的关系?

①教师是了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为此,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

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与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其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

②、正确处理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一般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一是基于教学的宗旨和任务,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这一教育目标,教师必须享有一定的对学生的管理权限,二是基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实际上具体规定了教师对学生管理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平等的关系。首先是教师与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虽然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居于受教育者的地位,但人格尊严是不许侵犯的。其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将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结合起来。再次,学生有权要求教师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公正评价,教师评价不公正,学生有权向学校要求更正。

案例2:王某从某师范院校毕业后,被聘为某校初中数学教师。一年后,其所教班级的教学成绩明显下降,学生对他意见很大。教研组多次找他谈话,但王某态度消极,在成绩评定时,把对他有意见的学生的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学校根据这种的情况,经研究,认为王某不再适宜当教师,决定调他负责学校的治安、收发工作。王某不服,于是,向教育局提出申诉。

问:⑴、本案中,学校是否侵犯了王某的教育教学权?为什么?

在该案例中,学校没有侵犯了王某的教育教学权。①因为王某虽然学历达标,但由于专业知识、能力、品德等方面的限制,不能尽—个合格教师应尽的义务,不能履行—个教师的法定职责,因此,王某就不应再拥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权利。②学校不让李某担任教学工作而改任其他工作是依法实施的学校行政管理行为,并没有侵害李某的“教育教学权”。

⑵、通过这一案例,你从中受到什么启示? 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就必须履行《教育法》第8条规定了教师的六项义务:⑴、遵纪守法义务。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⑵、教育教学义务。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⑶、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应自觉的结合教育教学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之中。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弘扬中华民族精神。把学生培养成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⑷、尊重学生人格义务。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不能泄露学生隐私,更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5.教育法律法规模拟试题 篇五

2、我国的《教师法》颁布于()。A.1991年 B.1992年 C.1993年 D.1994年

3、以下不属于学校法律关系基本特征的是(A.学校与政府 B.学校与社会)。中公教育

C.学校与教师 D.学校与家庭

4、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B.《教育法》 C.《教师法》 D.《义务教育法》

5、《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A.宪法和教育法 B.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C.宪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D.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6、教师的任用方式一般有三种,它们是派用制、聘用制和()。

中公教育),制定本法。

A.代用制 B.自用制 C.长用制 D.暂用制

7、下列哪句说法是错误的?()A.素质教育是指以促进知识深刻内化为目标 B.以全面传授更有价值的知识为基础

C.以激活每一位受教育者的个性潜能发展为核心 D.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

8、胡锦涛总书记在对全国广大教师的几点希望中指出:“教师是知识的重要传播者和A.学习者 B.点拨者 C.引导者

(中公教育)。”

D.创造者

9、()是全部教育法规的“母法”。A.《宪法》 B.《教育法》 C.《教师法》 D.《义务教育法》

10、我国全面发展教育中起保证方向和保持动力作用的是()。A.德育 B.劳动技术教育 C.体育 D.智育 材料分析题

中公教育

涛涛爱淘气,经常在课堂上说话、做小动作,有时还不完成作业。一天,他又在课上说话、做鬼脸,被班主任发现了。班主任非常生气,对涛涛说:“你不要上课了,回家把家长找来,什么时候你爸爸来了,你再来上课。”涛涛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面站着。这时,正好校长路过,问清了原因后,把涛涛送回教室。事后,校长把涛涛的班主任找去,进行了批评。

问题:结合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B。中公专家解析:《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改革管理体制,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坚决实行简政放权,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基础教育管理权属于地方。

2.答案:C。中公专家解析:现行的《教师法》是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1994年1月施行。

3.答案:D。中公专家解析:学校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有: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所以选择D。

4.答案:A。中公专家解析:1981年1月1起实施的新中国的第一部教育法律是1980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5.答案:A。中公专家解析:《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中公教育

6.答案:A。中公专家解析:教师的任用方式一般有三种,它们是派用制、聘用制和代用制

7.答案:A。中公专家解析:素质教育是指以促进学生全面和谐的发展为目标,而非单纯的知识深化。

8.答案:D。中公专家解析:胡锦涛总书记在对全国广大教师的几点希望中指出:一是希望广大教师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切实承担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满怀对受教育者的真心关爱,是党和人民对广大教师的基本要求。二是希望广大教师刻苦钻研、严谨笃学。教师是知识的重要传播者和创造者。三是希望广大教师勇于创新、奋发进取。教师从事的是创造性工作。四是希望广大教师淡泊名利、志存高远。高尚的师德,是对学生最生动、最具体、最深远的教育。故选择D。

9.答案:B。中公专家解析:《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系统里的“母法”。

10.答案:A。中公专家解析:德育在我国全面发展教育中起保证方向和保持动力作用,是五育的灵魂和统帅。材料分析题

【参考答案】儿童拥有受教育的权利,其中包括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所以班主任不让涛涛上课的做法其实违反了他的受教育权。

学校是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地方,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法律还专门规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中公教育

经过教育这位班主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涛涛也应当认识到自己不仅违反了学校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听,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同学受教育的权利。

6.教育法律法规模拟试题 篇六

1、中小学教师职业教育道德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abcd)、教师心理健康教育等。

A、教育方针 B、政策 C、法律法规 D、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bcd)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

A、“八荣八耻” B、毛泽东思想 C、邓小平理论 D、“三个代表

3、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bcd)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A、共产主义 B、爱国主义 C、集体主义 D、社会主义

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和材料:(abc)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材料证明。A、身份证 B、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C、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D、教材教法合格证

5、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acd)制定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A、宪法 B、教育法 C、劳动法 D、未成年人保护法

6、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ab),制定本法,A.宪法 B.教育法 C.未成年人保护法 D.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7、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ab)。

A.学费 B.杂费 C.书费 D.住宿费

8、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c)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d),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实际发展。A、耐心 B、个性 C、平等 D、个体差异

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 定》进一步强调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cd)来保障”。

A、靠教师 B、靠社会 C、靠法制 D、靠制度

10、在实施“中小学继续教育工程”中,要把(bc)放在突出地位。

A、学历教育 B、思想政治教育 C、职业道德教育 D、信息技术教育

11、法律责任的类型有(abcd)

A、民事法律责任 B、行政法律责任 C、刑事法律责任 D、违宪责任

12、张某作为一名受教育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有(abcd)

A、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B、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C、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D、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13、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ad)

A、行政复议 B、民事诉讼 C、仲裁 D、教师申诉

14、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职责是(abc)

A、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B、听取和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团结教职工支持校长正确行使职权

C、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的重要事项,监督校长和学校其他负责人的工作

D、罢免校长

15、学校可以解聘教师的情形有(bcd)

A、不能团结同事,其他教师不愿与之共事的 B、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C、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D、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6、下列属于体罚学生的情形是(bc)

A、让1-2年级的小学生一个生字抄写10遍 B、王某上课讲话,老师令其抄课文5遍

C、李某等八人上自习课讲话,老师令李某等八人到学校运动场跑10圈

D、体育课教师在课堂上为纠正某学生的不规范动作,令其反复练习4次

17、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有(ABCD)

A、权力和自由的广泛性 B、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C、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D、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8、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包括(AB)

A、法定监护 B、指定监护 C、委托监护 D、代理监护

19、我国现行的学校教育制度是(ABCD)

A、学前教育 B、初等教育 C、中等教育 D、高等教育

20、学校对高中生可以进行以下何种处分?(abd)

A、警告 B、记过 C、送劳动教养 D、开除学籍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abcd)

A、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B、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C、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D、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2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和(abcd)义务。

A、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B、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C、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D、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23、监护人的职责是(abc)

A、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B、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的民事活动,在被监护人合 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执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C、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对被监护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D、不管不问。

24、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有(abcd)

A、遵守法律法规;

B、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C、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D、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2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abcd)

A、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B、有合格的教师;

C、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D、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abcd)权利。

A、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B、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 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C、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7、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在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办理程序上的规定是(abc)

A、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B、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C、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D、应当得到省一级教育部门的许可。

28、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的要求是(abcd)

A、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 规划,合理布局。

B、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寄宿制小学设置可适当集中。

C、普通初级中学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和地理条件 相对集中。D、盲童学校(班)的设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哑学校(班)和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 排。

2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对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节应(abc)

A、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B、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C、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教育教育就行。

3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强调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cd)来保障”。A、靠教育教师 B、靠社会 C、靠法制 D、靠制度

三、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学校应把智育放在首位,努力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促进学生成绩的提高。(x)

2、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v)

3、义务教育法规定禁止任何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招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x)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 校就近入学。(v)

5、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v)

6、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v)

7、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v)

8、教科书审查人员,可以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x)

9、现有一名13周岁的男孩,为中国籍新加坡人,他不享有义务教育规定的权利和义务。(x)

10、如果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学校可以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人员。(x)

11、依法治校是指学校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使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v)

12、《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 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v)

13、《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v)

14.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 未成年人禁止进入 的标志。(v)

15、《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生每天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中学不超过 8 小时,小学不超过 6 小时。(v)

16、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v)

17、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v)

18、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应当 每月 检查一次。(v)

19、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 权利和义务。(v)

20、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 预防和矫治。(v)

21、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 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v)

22、《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 田径 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v)

23、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v)

2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v)

25、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在征得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对不听话的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x)

26、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 照《义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督促其履行责任。(x)

27、现有一名13周岁的男孩,为中国籍新加坡人,不享有义务教育规定的权力和义务。(x)

28、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x)

29、如果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学校可以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人员。(x)

30、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x)

31、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但可以收杂费。(x)

32、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可以不进行义务教育。(x)

3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改变公办学校性质。(x)

34、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v)

35、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v)

36、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v)

37、国家不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x)

38、未经审定的教科书,可以出版、选用。(x)

39、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v)

40、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x)

4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定人员应当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x)

42、宁宁今年小学毕业了,他可以到商店当售货员。(x)

4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x)

44、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承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x)

45、义务教育法于1998年9月重新修订。(x)

46、节假日补课是国家教育部明令禁止的,是一种非法行为。(v)

47、社会主义主义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 业务、心理素质。(v)

48、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要在二级乙等以上标准。v

49、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公正。(v)

49、教师的考核应当坚持全面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主,做到客观、精神、准确。v

50、所谓教师德性,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修养而形成 的一种获得性的内在品质。(v)

51、施行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其它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v)

5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法制观念。v

53、《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v)

54、《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v

55、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v)

56、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应当每月检查一次。(v)

57、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开除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v)

58、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是合法的。(x)

59、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v)

60、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情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v)

6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 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v)

62、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v)

63、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v)

64、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v)

65、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v

66、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可以得开除。x

67、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实际发展。(v)

68、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v

69、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v)

70、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v)

7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的根据是根据宪法和我国实 际情况确定的。v

7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年限是九年制义务教育。(v)

73、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v)

74、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学制是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v

75、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v)

76、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少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v)

77、国务院基础教育改革合发展决定讲教育工作中的“两基”的含义是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v)

78、2002年起,国家在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一种收费方式简称是“一费制”。(v)79、2005年起,对农村义务教育段家庭贫困的学生实施的“两免一补”的内容是免收杂费、免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v)

80、我国现行的《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五部宪法,1982年颁布的。(x)

81、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是生命健康权。(v)

8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未成年人”是指 未满18周岁的公民。(v)

83、我国监护人的设立有法定监护、委托监护和指定监护三种方式。(v)

8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 岁 可以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v 85、12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x)

86、初二学生陈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陈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还可以继续接受义务教育。(v)

87、初中学生李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限徒刑1年缓刑3年,李某可以回校继续读书。(v)

88、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由国家教委制定的,于1993年 3月14日实施的。(x)

89、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v)

90、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学费。x 91、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v)

92、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 进学生全面发展。(v)

93、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v)

94、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v)

95、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v)

96、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v)

97、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v)

98、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v)

99、国家对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杂费。(v)

7.教育法律法规模拟试题 篇七

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基于诸多原因,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必须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

(一)我国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存在诸多弊端

一方面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与社会需要相脱节。我国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重理论轻实践,培养的是研究型法学人才而不是应用型法律人才。事实是毕业后大多数学生进入法律实务部门工作,而并非从事法学研究工作。另一方面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方法单一。我国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采用课堂讲授这种单一的教学方法,重视系统传授法学理论知识。实践性教学方法的缺失导致学生缺乏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与理论如硬币的两面,不可偏废。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因此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迫在眉睫。

(二)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司法考试改革的需要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一大批优秀的法律工作者。例如无论是诉讼还是非诉,高素质的律师已经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律师的数量增长很快,但是高端律师人才的需求缺口持续扩大。同时由于诸多原因我国法官、检察官总体素质并不是很高。这种现状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优秀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教育要“坚持能力为重。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

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也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改革的必然要求。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特别指出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因此在司法考试改革的大背景下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提升学生能力已是势在必行。

二、模拟法庭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模拟法庭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在美国哈佛大学兴起,是英美法系国家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重要方法。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模拟法庭引入我国后,作为法律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方式,越来越得到我国各大法律院校不同程度的重视和运用。模拟法庭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中具有重要作用。

(一)有利于学生的主动学习

在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课堂,教学主要围绕法律基本概念、法律条文以及基本理论而展开。该教学模式虽然有助于学生建立系统的法学知识体系,但是却不利于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课堂上老师满堂灌,学生则多有“抬头看课件,低头记笔记”的现象,鲜有师生互动和共同研讨。而模拟法庭的运用,充分激发了学生主动学习的热情。学生以法官、律师、检察官、当事人等身份进入模拟法庭,他们必须主动的去选择案件分析争议焦点,查找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准备证据和制作司法文书。学生从“乘客席”走向“驾驶席”,从“要我学”变为“我要学”,从被动接受转为主动学习。

(二)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传统的法学教育侧重传授法学知识。特别是在应试教育考试指挥棒的指挥下,培养出一大批会考试但实践能力缺乏的学生。学生答出老师或书本的“标准答案”就可以拿到高分。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博士、美国福特法律援助和法律教育基金会顾问Titi M.Liu曾指出:“中国法学教育并不重视引导学生们批判地思索法律问题及对法律的起源、目标、用途等方面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忽略了培育学生应用法律的能力。”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法学教育的要义不单要把法学知识传授给学生,更是要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培养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能力。运用模拟法庭可以训练学生分析案件事实、提炼争议焦点、逻辑推理、证据处理、诉讼策略的运用、谈判技巧以及法律文书写作等法律实务能力。

(三)有利于学生向法律人的转型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系统传授的是法学知识,培养的是学术型人才而非法律职业人才。老师向学生灌输各种知识和理论,而实践中千差万别的真实情境却难以进入课堂。学生在学校掌握了法学理论知识,但是由于缺乏法律应用能力,在面对实际法律问题时往往束手无策。用人单位不太愿意招录没有工作经验的应届毕业生,近几年法科生就业率不高。运用模拟法庭有利于学生向法律人的转型。一方面模拟法庭训练了学生各种法律工作实务能力,使学生更多的认识自己的性格特征,更早的做好自己的职业规划。另一方面在高度仿真的庭审中,法官组的学生穿法官服,律师组的学生穿律师袍都有助于培养学生对法律的敬畏和作为未来法律人的责任感与自豪感。

三、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路径构建

(一)采用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方法

如前文所述,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东吴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华南师范大学等学校都进行了模拟法庭教学方法的探索。笔者所在法学院与法院合作建立模拟法庭长期合作机制,老师与法官共同指导模拟法庭。不同于一般的模拟法庭,此种模拟法庭的创新之处在于具有高仿真情境。例如开庭之前原告与被告不能坐在一起讨论案情、原告组学生必须实际去到法院立案、开庭之前不能彩排等。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了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的新兴教学方法。受到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教育模式的启发,法律诊所的目标是一方面为贫困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另一方面通过承办真实的案件,使学生学会如何应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2000年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七所大学法学院率先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法律诊所倡导律师式思维,即将学生置于律师的身份。诊所老师也是律师,指导学生完全从律师的角度培养协商、谈判、辩论等基本职业技能,指导学生“Think like a lawyer”。在法律诊所的训练中,学生逐步学习在法律、当事人利益及伦理道德等因素的冲击与权衡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在法律课堂运用案例教学法,老师作为设计者和引导者,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案例讨论。与法律诊所倡导律师式思维不同,案例教学法倡导法官式思维。案例教学法克服了传统法学课堂满堂灌的弊端,将能力的培养与知识的传授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老师既要传授法学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又要培养学生灵活运用法律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分析案件的能力。

(二)加强实践基地建设

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切实加强实践基地建设。不同于实务课程,实践基地为学生提供参与法律实践的真实机会,使学生可以亲自面对当事人和参与案件处理。笔者所在法学院在校企合作、校外实践基地建设等常规模式之外,另辟蹊径走出了一条实践基地建设的新路子。一方面法学院于2010年与广州市黄埔区司法局共建了广东省第一个社区矫正志愿者实践基地。在六年多的时间里,法学院一共组织了五百多名学生参加社区矫正活动。不但开创了高校与政府部门合作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模式和双赢局面,而且也为学生提供了理论联系实践的新平台,创新了法学实践教学的新模式,形成了“课堂传授专业知识———模拟法庭———社区矫正———社会法律服务”的人才培养新模式。另一方面法学院以师生为主体,设立社区法律服务站,为社区居民提供普法、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政府利用高校法律资源促进地方法制发展,而高校则利用政府平台提高了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

(三)改革实务课程

为了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还必须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对实务课程进行改革。进一步调整实务课程的教学模式,细化实务课程的可操作性。例如笔者所在的法学院为了提高学生的司法实务能力,以学生为本位,进行了实务课程改革的有益探索。一方面加大实践教学课程的学分学时,包括《法律文书写作》、《司法口才学》、《社会司法实务课》等课程。另一方面为了更加贴近司法实践和与理论课相区别,从2016级人才培养方案开始,将之前的《刑法实务》、《民商法实务》、《行政法实务》三门实务课程改为《审判实务》、《律师制度与实务》和《公司企业法律实务》。

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息息相关。探索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要内容。我们应当立足于我国国情探索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新路径。

摘要: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学教育肩负培养国家法律人才之重任。而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与社会需要严重脱节。本文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必要性出发,分析模拟法庭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立足于“应用型”的视角探讨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新路径。

关键词:模拟法庭,应用型,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廖永安,唐东楚,陈文曲.模拟审批:原理、剧本与技巧[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刘晓霞主编.模拟法庭[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3]曾冰,欧阳爱辉.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视野下模拟法庭仿真教学改革探讨[J].法制与经济,2014.5.

8.教育法律法规模拟试题 篇八

【关键词】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 相关系数 成绩 试题库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04B-0034-02

学生成绩是教育评价的有效办法,也是学校常规管理的重要内容。它不仅可以使教师准确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为改进教学提供必要的依据,而且通过对学生试卷及成绩的分析,可以更好地进行教学设计,改进教学方法、手段,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本文通过SPSS软件对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期考试卷及学生成绩的数据分析,发现本次考试效果较好。它有利于试题、试卷的标准化建设,促进考试的科学化,较大地提高效率,从而为今后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提供科学的依据。

一、学生考试成绩

研究对象为桂林林业学校2013级园林技术专业两个班的学生,总人数60人,其中女生21人、男生39人。同一位老师所带两个班学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分布情况详见表1。

二、成绩频数和直方图分析

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两个班考试人数60人,考题总分100分。

1班:平均成绩80.57分,中位数分值81.50分,众数79,标准偏差12.403,偏斜度-0.894,偏斜度标准误0.427,峰度0.600,峰度标准误0.833。

2班:平均成绩77.10分,中位数分值80.00分,众数90,标准偏差16.947,偏斜度 -0.734,偏斜度标准误0.427,峰度-0.391,峰度标准误0.833。

两个班的中位数与平均数接近,平均数的错误为0,考试成绩偏斜度和峰值能控制在±1之内,便算其分数基本符合正态分布。标准差大,即数据间的变化差异还小。峰度和偏度都接近0,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两个班学生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考试的成绩符合正态分布,成绩正确反映了学生的学习程度,这份学生成绩对教学的评价是可靠的。数据详见表2,图1是1班学生成绩频数直方分布图 ,图2是2班学生成绩频数直方分布图。

从表2和图1、图2可知,1班的学生成绩的平均值、中位数和众数比2班的学生成绩高一点,1班学生成绩的众数更接近平均值和中位数,因此1班学生成绩波动性更小。1班学生成绩标准差、方差、平均数的标准误比2班小,说明1班学生的成绩波动比2班小,1班学生成绩更稳定。同时,从两个班成绩分布直方图上更能直观地显示出所得的结论。

三、学生成绩配对样本T检验

两个班学生成绩总体服从正态分布,采用配对样本t检验(Paired-Sample T Test)用于检验两个班学生成绩是否有显著性差异。以双侧概率以及95%置信区间表示,分析结果如下为 2班与1班学生成绩t=-0.885,双侧显著性概率P=0.383>0.05, 按照0.05的显著性水平,认为2班与1班学生成绩没有显著差异。数据详见表3。

四、试卷的有效度、可信度分析

试卷的有效度通常是指测量结果的正确程度,即测量结果与试图测量的目标之间的接近程度。本次考试成绩通过利用SPPSS软件计算各试题考生得分与其卷面总成绩的Peayson相关系数来反映各试题的有效度。本次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学生成绩各试题考生得分与其卷面总成绩的相关系数Peayson=0.4,相关系数在0.4-0.8之间,说明本次试卷的有效度较高。

克隆巴赫α系数是我们经常用到的一个信度指标,它指的是某一个维度内,不同题项间的一致程度,在编制问卷或者做探索性因素分析时,我们通常会报告α系数来表明我们的问卷可靠程度或者结构效度。利用SPSS软件分析本次试卷的Cron-bach α=0.784,Cron-bach α系数值介于0与1之间,α值越大表示试卷项目间相关性越好,试卷内部一致性可信度越高。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考试试卷的α=0.784,其中,名词解释与总分的相关系数为α=0.796,填空题与总分的相关系数为α=0.680,选择题与总分的相关系数为α=0.721,论述题与总分的相关系数为α=0.695。从四类考题的相关系数可以较好地认为本试卷可信度较高。

五、结论与建议

1.试题分析。考试是考查学生知识和能力的一种重要手段。教师可以通过考试了解学生掌握知识的情况,全面客观地分析试卷,正确对待考试成绩,找出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改进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从表2学生成绩统计资料,1班平均分=80.57,2班平均分=77.10,两个班学生成绩T检验无显著性差异;成绩的相关系数Peayson=0.4,试卷的Cron-bach α=0.784,说明本次考试效果较好。上述通过对学生成绩、试卷有效度、可信度项目分析,有利于试题、试卷的标准化,促进考试的科学化,通过SPSS软件分析,可以较大地提高效率,从而为今后的教学提供科学的依据。

2.试题库建设。结合广西桂林林业学校与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开发资源建设服务平台,完善课程试题库建设,教师们每次考试对试卷进行SPSS软件定量分析,把每次考试的优秀试题选择出来,构成一门课程的高质量的题库。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试题库建设与考核应用是促进课程和教学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进教学考核的重要改革措施。成功推进中职政治课程试题库建设要做好组织规划、技术支持、过程管理、质量监控、安全保密等工作,并解决好试题库系统智能组卷的效度(0.4-0.8)、可信度(α>0.6)等影响质量的关键性指标。课程试题库的智能组卷考核是多元化教学考核形式之一,教学应用要充分体现考核工作过程性评价和结果性评价的有机结合。

3.教考分离。实行教考分离是规范教学工作和适应教学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以培养方案为依据进行教学和考核,建立题库、上机考试,必须建立有试卷的效度、可信度较好的课程试题库,由计算机按科学的编卷设计随机抽题组成试卷,每次考试采用SPSS软件对考试结果进行统计分析,能够使教师自觉地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基本要求组织教学,注重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求得好的教学效果。同时从学生的角度,能促使其端正学习态度,努力学习并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内容,经受课程学习结束后的考试检验。从而形成重教重学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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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刘胜男.对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效果的探索[J].文教资料,2012(19)

【基金项目】广西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林业专业社会化服务的研究与实践”(20150105)和“中高职衔接园林、林业专业教学标准与课程标准研究与实践”(20140129)

【作者简介】冯 唯,男,广西平乐人,桂林林业学校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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