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的建议(共8篇)
1.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的建议 篇一
地税部门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使整个系统呈现学习与工作紧密结合的崭新气象。通过岗位大练兵活动,税干素质进一步增强,业务能力进一步提高,队伍整体面貌进一步改观,充分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如何保证岗位练兵活动长期有效地开展,如何构建地税干部大练兵的长效机制,如何保障地税干部的素质与时俱进,已成当务之急。
一、地税系统岗位大练兵的重要性
地税部门的工作和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规章条例不断变更,只有不断更新知识、熟悉新业务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才能更好地履行地税部门的职责。
(一)面对不断更新的税收法律、相关知识,地税人员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岗位大练兵活动是提高在职人员学习积极性的重要方式之一,只有全面持续开展岗位大练兵,广大税务人员才能及时地进行知识更新、才能掌握满足实际需要的税收业务知识、才能保障整体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
(二)当前地税人员的组成主要有复员军人、招工转干人员等,素质参差不齐。进入90年代,公务员实行考录制,人员素质得到一定的提高,但新招录的公务员专业素质距离税收工作要求也还有一定的差距。基于这些原因,要提高地税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就需要加强岗位练兵工作。
(三)地税机关担负着为国聚财的重任,相关业务很多,专业性强,涉及知识面广,建设学习型地税机关是必须的。岗位大练兵是督促在职学习的重要有效方式,是建设学习型地税机关的根本要求。
二、当前岗位大练兵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些税干在练兵认识上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偏差。一是重工作、轻学习,不能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部分税干在工作的压力下,对学习有逆反心理和抵触情绪。二是有相当部分税干在人生阅历日见丰富、工作经验日益增加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认为不靠本事靠关系也能混好,精力都放在了所谓的应酬上,很少读书学习,而之前所学的知识也因为时代进步、知识更新而成为老皇历,导致业务水平无法适应现在新的征管业务需要。知识老化、业务技能下降、工作力不从心,进而导致一部分同志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思想,抱残守缺、不思进取,翻着“老皇历”,捧着“铁饭碗”的人有增无减。
(二)岗位练兵的针对性、实效性不够强。总体上没有根据不同层次建立起科学、规范、统一、具有特色的练兵标准和内容大纲,培训基本上还处于不分基础、不分岗位的“一锅煮”状态,针对性不足,实用性较差,超前性不够,知识更新缓慢,大大影响了实效。
(三)练兵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短视现象严重。一是岗位练兵缺乏有序规划和统一管理,练兵目的不明确,没有形成系统规范的机制,缺乏前瞻性,与队伍建设的需求不相适应。二是对岗位练兵还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在培训内容、管理方式上还都处在摸索和尝试阶段,随意性较强,使练兵质量仍徘徊在低水平上。三是培训不均衡,一线业务骨干由于工作等原因走不开,没有培训机会,而行政管理人员则重复参加培训,造成培训资源的浪费和局部培训盲区的存在。四是缺乏一套有效的约束机制,岗位练兵与干部使用、干部计酬尚未直接挂钩,降低了练兵的权威性,因而造成“学习和不学习一个样”的认识误区。
三、构建岗位练兵长效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增强税干的危机感和紧迫感
21世纪是一个科技创新和知识更新日益加快的时代,税收工作中大量引入的现代化征管手段,必然对税务工作者的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过去我们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经验已不再适用,过去我们游刃有余的工作已力不从心。不掌握现代化税收业务及信息技术就有失去上岗资格的危险,再靠老经验和老方法办事就要落伍和掉队。每个地税人员都要意识到我们现在所做的工作将出现的变化,自觉地接受现代税收业务及信息技术教育,充分掌握现代税收业务技能,在学习好税收业务、做好税收工作的同时,还要进一步拓宽视野,将学习的范围扩展到经济、法律以及信息技术领域,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二)更新税干岗位练兵观念
建立岗位练兵长效机制,其实质是要为广大税干建立终身学习体系,即让每一个税干在工作中定期不定期地经常接受有关不同类别和内容的培训,使其知识结构和业务技能始终保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能力。因此,岗位练兵不是一阵风,也不是为学习而学习、为应付差事而学习,而是为实际工作学习,为实现自身价值学习。不从这个思想高度去认识,很难将岗位练兵活动落到实处。因此,建议开展“争当学习型税干”活动,坚持“立足岗位,重在自学”的原则,努力让每位税干树立“终身学习”观念,理解岗位练兵工作是一项关爱、保护和培养税干的工程,并懂得这样一个与自身利益戚戚相关的道理:在知识型经济、学习型社会,提高自身素质和实现自身价值是时代的要求,自身素质要通过自觉融入教育培训活动来磨练提高,而自身价值要通过爱岗敬业在自己的岗位上实现。
(三)制定岗位练兵标准和内容体系
有的放矢地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保持岗位练兵活动的延续性,练兵活动才会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和长远的现实意义。古人云:无规矩不成方圆。要建立岗位练兵长效机制,必须制定统一标准,针对不同工作、不同层次、不同基础的税干,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练兵活动,这样才能提高岗位练兵的效率和效果。为此,有必要依据不同岗位的职能需要,按照岗位工作的基本素质要求,定出相应的岗位练兵标准。一般而言,领导干部要突出决策指挥、领导管理艺术的训练和理论的学习;机关人员应侧重于理论学习,并增加调研、公文写作等内容的学习;税收管理员则根据工作需要,着重增加法律、税收专业和计算机知识的学习,以增加练兵的针对性、实效性。
(四)强化岗位练兵保障措施。
在制定了规范、统一、科学的练兵标准和内容后,各级地税机关还必须将练兵作为多层次、全方位、人人参加的经常性、长期性的“战略投资”来落实,在教材配备、人员调训、经费支持等方面完善保障机制。一是建立单位与专业院校的业务专家之间的长期聘用合作关系,切实解决培训教学中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问题。二是自编实用性辅助教材。目前各种教材普遍存在内容滞后、理论性太强、实用性较差的问题,建议在各类别岗位中抽调理论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同志,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编制的各种教材为参照,结合实际编写出各岗位类别的练兵辅助教材。辅助教材要在内容上突出实用性,明确各岗位应知应会的知识和业务。并且不定期进行更新,逐步形成区分岗位练兵层次、突出岗位业务、适应不同需要的实用性辅助教材体系。三是开展“岗位练兵月”活动。参照“政风建设月”模式,建议把每年2月份定为“岗位练兵月”,利用春训机会开展集中培训,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讲学,重点讲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税收法律法规知识、市场经济知识,从制度上保证教育培训的人员、时间、内容。
(四)讲究岗位练兵的组织形式和方法。
既要根据岗位练兵的目的,突出灵活性;又要针对具体的岗位,增强实用性。税干一边工作、一边学习,培养人才与锻炼人才并重,无疑是税收工作与队伍建设的最佳结合点。所以,应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将岗位练兵作为教育培训的主要形式,以岗位练兵提高税干的业务,以工作实绩检验岗位练兵质量。还应注意互帮互学,取长补短,努力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帮互带氛围。考虑到工作实际,如脱产培训,要尽可能抽调一线税管员,采取轮训的短期专业训练形式,着重加强税收业务、计算机、法律、财会等方面的理论学习,全面提高税干的综合工作能力。二是着重以培养税干实际工作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为目标,因地制宜地灵活采用受税干欢迎的教学方法,如专题讲座法、案例分析法、专题讨论法、互动式教学法等,以保证教学效果。三是注意把书面上的业务技能知识理解、消化、落实为实际工作能力,摈弃图形式、走过场、囫囵吞枣的错误做法,通过业务竞赛提高队伍的整体业务水平。四是引进并运用计算机网络教学、多媒体教学等现代教学手段开展培训教学工作,努力提高现代教育手段在岗位练兵中的使用效率。努力为税干传递教育培训信息、解答业务难题、提供业务资讯,实现培训学习和工作实践的完美统一。
(五)健全岗位练兵考核激励机制。
坚持把岗位练兵活动与税干切身利益挂钩,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科学公正的考核激励措施,有效调动税干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健全岗位练兵的长效机制。应针对不同岗位量化细化练兵内容,让每位税干找准自己所处的位置与差距,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同时,应把岗位练兵成绩作为重要的内容纳入到税干提职、奖励等必备条件之中,对学习务实、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在系统内形成一种“好学习有奖、学习好重用”的浓厚学习氛围,切实解决“学习和不学习一个样”的积弊。
构建岗位练兵长效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只要我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就一定能探索出一条适合实际的新路子,为实现新时期地税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的双赢格局,为创建和谐社会、服务经济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2.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的建议 篇二
一、着力构建机关效能建设的目标管理机制
机关效能是机关和干部工作作风、效率和工作能力的综合体现。机关效能建设作为政府机关的一项综合性、长期性的工作,其工作领域和内容是随着效能建设的深入而逐步拓宽和延伸的。开展效能建设首先要有一个科学的目标体系,保证效能建设不偏离方向。
(一)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着力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合理的机构设臵是提高机关效能的组织基础,要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结合资源配臵市场化改革,提高政府管理效益。提高行政效能,既要降低行成本,建设一个“廉价政府”;又要加强绩效管理,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益,建设一个“高效政府”。
1必须以淡化计划规则、强化市场配臵意识为导向,不断推进资源配臵市场化改革,更好地将政府公共资源配臵纳入规范化、市场化、程序化的轨道。
(三)结合推进服务型、责任型政府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效果。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服务型、责任型政府建设的价值取向,也是效能建设的目标之一。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着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动服务、责任、技能型政府的逐步形成和成熟。
二、着力构建机关效能建设的运行保障机制
机关效能建设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运行机制,就难以保证效能建设的长期运行,就可能半途而废甚至出现反弹。必须建立一个机构完善、执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科学的运行体系,保障效能建设的长效运行。
(一)建立科学的组织领导机制。完善以效能建设工作体系,充实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力量,健全协调机制。始终把效能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增强主体意识,尤其要突出抓好机关干部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把效能教育融入党风廉政教育、机关日常学习,纳入各种形式的主题教育之中,使效能教育成为干部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努力提高机关干部的思想观念、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工作作风等综合素质,进一步形成心齐、气顺、劲足、实干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高效的执行运行机制。建立起快速高效的执行运行机制,对传统的行政执行机制进行补正,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促使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最终实现。通过明确行政执行责任,强化执行协调,简化行政程序,使上级的方针、政策得到准确快速的贯彻执行。
(三)建立有力的执行监督机制。把效能监督与其它各专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现各类监督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形成合力。同时,加强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对政策措施进行修正或出台后续措施,实现政策措施效用的最大化。
三、着力构建机关效能建设的绩效考评机制
政府绩效评估的目的,是考核行政效率和行政行为的群众满意程度。绩效评估通过对行政行为的表现及其后果的量化评价,给政府部门提供有关自身效能的一个比较客观的措述,从而为提高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采取相应激励与约束措施提供依据。
(一)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评价体系。政府职能应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应以这四项基本职能履行的绩效为中心进行设计,要特别重视评估指标的简便性、可操作性,避免某些因素产生对评估结果决定性的影响等。
(二)充分发挥评估机制的作用。要加快建立完善政府绩效考评办法,对评价体系、主体、对象、内容、方式、结果等绩效评价的基本要素作出详细的规定,依法推动政府绩效评价。将考评结果与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罚结合起来,通过考评和结果的运用,充分调动机关和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激发活力。
3.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的建议 篇三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相继组织实施了“城市管理年”以及“城市建设综合整治”一系列活动,全县环境卫生状况较以往有了明显改善。尤其是近一段时间,借助全省三化统筹现场会途经靖宇的有力契机,县委、县政府组织动员相关乡镇和部门集中开展了一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大会战”,为进一步保持、巩固、扩大“会战”成果,建立健全我县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建议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加大各级领导重视程度。环境卫生整治是一项“一把手工程”,需要各级领导干部的高度重视。要继续实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县人大、政协、纪委等几大班子主要领导积极参与,各乡镇、各部门“一把手”负总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把任务、目标、责任量化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切实做到定单位、定责任、定标准、定时限。各乡镇、各部门领导,要从大局出发,抽出时间,集中精力,扑下身来,深入一线,亲自过问,把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切实摆到更重要的位置,严格履行好对卫生环境整治工作的领导职责,及时解决城市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领导要坚持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并重,把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与城镇基础设施的规划相结合,与污染治 1
理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生态建设相结合,科学发展、分步实施,本着量力而行、逐步到位的原则,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
二、加大部门相互配合力度。环境卫生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乡镇、各部门的紧密配合。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辖区内村屯、责任路段和包保老旧小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任务,进一步修改完善包保整治方案,确保每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工作任务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扎实推进。住建局、房产中心牵头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环境卫生、店外店、流动商贩、广告牌匾、野广告、市政设施、绿化美化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工商局牵头负责沿街各经营户的宣传教育,严把营业执照审批关;公安局负责整顿城区各主次街道的交通秩序,加大对城区街道乱停乱放车辆的管理力度,做好市政设施保护;环保局牵头负责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污染物排放,露天烧烤造成的环境污染及业户沿街宣传、叫卖等造成的噪声污染问题;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公路、铁路沿线环境卫生;县水利局牵头负责河道两岸环境卫生。其各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既要完成好各自承担的任务,又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扎实开展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三、加大全民素质提升力度。环境卫生整治是一项“民
心工程”,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要把整治城乡环境作为提高群众文明意识、家园意识、公德意识的有效途径,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与“四城联创”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发动全社会力量投入到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中,形成全民齐抓共管环境卫生的合力,让广大群众深刻认识到自己是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主体,从而推动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向机关、企业、学校、社区、村屯、景区、家庭延伸,努力创造人人关心环境、个个爱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各乡镇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抓好辖区内,尤其是省、县道沿线村屯的环境卫生,努力形成一村一品,一镇一景。
4.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的建议 篇四
吴新涛
一、当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尚缺乏长效机制
当前,由于经济快速发展和各种人为因素影响,造成我国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下降,表现在农村资源的过度开发,畜禽养殖污染物的排放、生活垃圾产生量大幅度增加、农药化肥的不合理使用以及乡镇企业“三废”的排放等方面,使得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且存在着由原来的局部、小范围的生态破坏逐步演变成区域性、大范围的生态恶化的趋势,目前已经成为影响水环境质量和区域生态安全的重要隐患。农村环境污染的特点是污染负荷大,涉及范围广,控制难度大,防治任务艰巨。由于缺少系统调查和较为全面的评估制度,目前对农村环境污染给社会、农业和农民造成损失的认识仍较模糊。据新华网报道,农村已经不是远离环境污染的世外桃源,我国的农村现在有3.6亿的人口喝不上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每年有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专家认为:“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增长和农民人均收入5%~8%左右增长,将会被全面抵消。农村环境恶化问题犹如一颗定时炸弹,随时都有可能爆炸”。
我国农村环境污染治理主要存在下述几个方面困难和问题:(1)缺乏长效机制。农村环境(特别是乡、镇和村)是我国环境保护的薄弱环节,基础设施落后、监管力度不够、不良传统习惯和环保意识薄弱,使农村污染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控制。(2)畜禽养殖业增长速度过快,难以控制,规模化养殖场治理费用高,企业无力承担,治理率仍低;特别农村散养畜禽、人粪便污染,治理困难,沼气推广力度不够,改厕、改圈还未全面普及。(3)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存在技术和资金方面困难,沿溪流江河随意倾倒排放,造成土壤和水体的严重污染。(4)化肥、农药的过量使用,有机肥用量减少,造成环境有机污染负荷加大,污染物消纳能力降低。(5)全社会环保意识仍然较淡薄,对农村污染危害的严重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对农村的环境保护和环境立法未能适应形势需要,整治力度不够。
国家高度重视农村环境问题,在“十一五”规划征求意见中,已将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纳入重要位置。当前,建立农村环境污染治理长效机制,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道路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议
1.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建立农村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加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贯彻和执行力度。建议:一是开展区域性的农村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活动,建立农村环境和卫生长效管理机制;二是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将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三是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抓紧出台完善有关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考核办法,明确任务职责,实施目标考核,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走上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2.建议设立农村环境治理基金,专门用于解决乡镇、乡村环境治理。地方人民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资金投入,设立基金,重点解决所辖地区污水和生活垃圾的处理。有条件的地方如城镇应该征收垃圾处理费,并从有限的村财和乡财中抽出部分资金用于农村环境卫生维护,乡村也应该设有专职的环卫人员行使一定范围的保洁和环境卫生监督职责。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有关工作的投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
3.以乡镇、村(行政村和自然村)为单位建立环境保护的村规民约,从源头开始处理好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保护饮用水水源。建议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和管理制度(尤其是乡镇和行政村的),研究建立若干种处理模式,以乡镇、村为单位制定环境保护的村规民约,指导村镇因地制宜地进行垃圾处理,尽可能在本区域内消纳本地垃圾。建议:一是政府应出台鼓励生产和使用有机肥的政策,鼓励农民使用农家肥和有机肥,消纳和减少垃圾量;二是乡镇和村应该建立生活垃圾堆放点,集中处理;三是县域内的乡镇垃圾处理场进行布局规划,在适合地点建立区域性的垃圾卫生填埋场,对垃圾进行集中填埋处理。建立水环境保护和人畜粪便管理制度,加快农村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探索简易可行、适度集中的生活污染处理设施。实施河塘清淤,改造和完善水利设施,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工程建设,确保饮用水用水安全。
4.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把“为我环保”的意识引入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建议(1)由政府牵头,环保局和广电部门联合,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农村环境污染状况、危害,让老百姓了解到环境污染危害的严重性,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村民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关注自身和社会利益,从根源上保证农村环境卫生,提高村民生活质量。(2)结合地方特点,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相关内容编成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通过举办文艺演出、“三下乡”等活动,寓教于乐,潜移默化,创造氛围,形成共识。(3)在中小学广泛开展环境保护教育,通过学生带动家长影响社会;加强对农民等生产者科技文化教育,把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系列标准和生产技术、生态环境保护基本知识作为农技培训、“绿色证书”培训的重要内容,多方位,多角度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能力。
5.抓住农村环境问题重点,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创造更加清洁优美的农村环境。以防治土壤污染和农村饮用水环境保护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紧密结合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文明村等创建工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防止农用薄膜对耕地的污染;对氮肥生产企业加收氮肥破坏地力与影响环境的附加税,补贴施用有机肥的农民;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积极发展农村沼气,全面推广农村户用沼气,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选择适合本地区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的特色产业,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全面解决农村环境污染,营造“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6.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要建立健全领导机制,把农村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保护与治理并重,强化依法监督管理,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坚持因地制宜,重视自然环境保护和修复,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跨部门的综合系统工程,必须加强各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局面,真正做到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
发言人工作单位和主要职务:福建省政协副主席,农工党福建省委主委
界别:农工
主题词:经济/环境保护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人口的快速增长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综合开发规模和乡镇工业对资源的利用强度日益扩大,使 国农村本来就已经短缺的资源和脆弱的生态环境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中国的区域和人口重点在农村,农村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不从根本上扭转,将不仅严重影响和制约农业稳产增收、农民脱贫致富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使“三农问题”变成越来越难解的症结所在,而且也将直接影响 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乎食品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是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而且也成为 国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持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中国农村生态环境现状堪忧
(一)农业资源日趋减少和退化
中国虽然国土辽阔,但人均耕地不足世界人口平均的45%,而且优质耕地少,可开发的后备资源少。据初步统计,国荒漠化国土面积已占到国土面积的27.3%,沙漠化速度从1994年的2460平方公里增加到2002年的3436平方公里; 国水土流失面积367万平方公里,平均年增1万平方公里。①尤其自1998年以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各种非农使用及其他各方面的原因,使耕地大幅度减少了6364万亩,年均减少超过1千万亩,部分沿海省市的人均耕地面积已经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0.8亩警戒线。②另据报道,国酸雨面积已占国土面积的40%以上;重金属污染面积至少2000万公顷,农药污染面积约1300万—1600万公顷; 国因固体废弃物堆放而被占用和毁损的农田面积已达200万亩以上,农田退化面积占农田总面积的20%。③ 国目前土地质量差、退化严重的区域也就是 国生态环境恶化严重的区域。
国属于森林资源极为贫乏的国家,而且森林采伐量和消耗量远远超过森林生长量。大小兴安岭林区已经过量开采,南方某些林区的开采也已到了极限。国森林密集地区包括东北、四川、海南等地,毁林速度惊人。近10几年来,国森林覆盖率虽然逐年增加,但同期有林地单位面积蓄积量却在下降;生态功能较好的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不足30%,④森林资源总体质量仍呈下降趋势。
5.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的建议 篇五
一、建立工程廉政保障体系的实践与探索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城建工作,始终把城市建设放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基础地位。“十一五”期间,城市化率由23%提高到38%,城市道路总里程69公里,给排水管道137公里,是我县城市建设投入最多、发展最快的时期。在加快城市建设的同时,我局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努力构建工程廉政保障体系,有效地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发生。我们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1、建立健全建设管理制度。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可能滋生腐败的源头问题,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大行业廉政监管力度。在规范行政审批方面,制定了与《行政许可法》相配套的制度,并按照政府关于成立行政服务中心要求建立住建局审批窗口,一口受理,全程服务。在规范建筑市场方面,先后出台了《x县加强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等多项制度,强化对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管理监督。在加强资金管理方面,制定了《关于使用专项资金的若干规定》,严格执行部门预算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等各项法规,以制度规范行为。在健全招投标制度方面,出台了《x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程序》《x县工程报建制度》《x县施工图审查》等一系列规范性制度,并做到部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各项规定相互结合,相互印证,相互协调,增强招投标监管力度,消除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营造了依法行政、务实高效的氛围,有效地规范了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管理。
2、加大对建筑市场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整顿和规范箭镞市场,推进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一是建立建筑市场违规行为通报制度。近几年,先后对违反强制性条文、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招投标活动中不规范行为等多家工程承建单位在全通报,并给予相应处罚。二是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我厅根据检察机关发现的涉及水利领域的行贿行为记录,在浙江水利网站上进行公示,并作出限制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处理。三是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制度。要求参加工程招投标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取消投标资格,从源头上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四是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制度,通过规范管理和加强监督双管齐下,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工程质量明显提高。
3、建立工程廉政监督机制。一是落实工程廉政建设责任制。通过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廉洁从政承诺书等多种形式,明确建设单位廉政责任。对施工和监理单位,在签订建设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一并纳入验收范围。二是建立职务犯罪预防机制。与当地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共同配合,不定期开展相关活动,通过制度的建立和机制的完善,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中的腐败。三是建立廉政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政协、检察、审计机关和新闻单位的有关人员作为廉政监督员,接受社会监督。
二、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发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重点环节、表现形式及原因剖析
我县城建事业发展较快,各类建筑、市政建设项目数量不断攀升,但是,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策措施、体制机制还不尽完善,工作中还存在着薄弱环节。通过调研分析,我们认为,建设领域易产生商业贿赂的主要环节有:工程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发包分包、设备材料采购、设计变更、工程监理质监、工程资金拨付等环节。主要表现形式为:在工程建设前期,规划、勘测、设计大多没有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承担单位,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留下方便之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的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行贿,通过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骗取工程款;在工程监理、质量监督过程中,一些施工单位通过向有关主管人员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这些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破坏了建设市场秩序,影响了工程建设质量,制约了水利健康发展。分析建设领域产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
1、思想认识上的误导,致使采用非法手段谋取高利的欲望膨胀。一些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干部党性观念和法制观念淡薄,认为市场经济就是金钱经济、自由经济,讲求的是经济效益,通行的是“等价交换”的原则,只要能捞钱,什么规矩都可以不要。在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有些企业为承揽工程,千方百计贿赂管理部门干部,以租用其手中的发包权力,揽到工程。
2、建筑市场制度不完善,防范措施滞后。尽管这几年我们不断深化改革,出台了一些制度和办法,但在计划管理、项目的立项审批、建设管理、招投标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工程中标后合同管理,如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预决算调整、工程款支付、工程验收等各个环节监管制度不健全,是导致建筑市监管漏洞的重要原因。
3、监督管理乏力,导致建筑市场有法不依、运行无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资质监督抓得不力。有的主管部门对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认定把关不严,致使不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的进入建筑市场。工程质量监督缺乏力度。有些工程监理、质监人员没有很好地履行监督职责,没有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以及执法监督乏力。
三、建设领域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思考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重在教育警示,重在制度建设,要把长效机制的建设贯穿于治理工作始终,并作为最终点落脚点,通过改革创新,健全制度体系,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
1、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要继续完善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保障性住房、建筑业管理等诸项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二要完善与水行政许可相配套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ab岗工作制、一次告知制等优化机关服务措施。三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完善行政审批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在政府部门公共网站上及时公布办事程序、规则、标准和结果,接受全社会监督。
2、着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一要完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项目施工发包分包、工程变更设计、工程合同管理、工程计量与支付、监理人员自我约束、征地补偿费等管理制度,依法规范项目法人的权力运行,约束建设各方的行为。二要健全市场诚信档案库。对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从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库,对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接受招投标单位查询。三要完善诚信体系。制定出台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管理办法,将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市场信息纳入统一的管理平台,及时公布在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投标交易、合同签订履行、业主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公布招投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结果,对违反市场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通报,并作为市场准入的依据。四要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退制度。要确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和作为这种条件体现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建立市场退出制度,将那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极差以及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场。
3、强化招标投标的监管。一要完善招投标制度。制定工程勘测设计、监理、重要设备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二要加强资格预审工作。继续推行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参加资格预审工作,减少人为因素影响,提高公正、透明度。三要制定科学的评标办法。积极推行合理低价投标人中标,全面实行建设领域工程施工、监理、重要设备采购招投标,满足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进度控制的需要。
6.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的建议 篇六
市综治办:
今年以来,我局按照全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沈阳市2004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的要求,紧紧围绕沈阳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结合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采取积极措施,努力开展工作,全面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和创建安全城市各
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综治工作取得明显成绩。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础工作情况
(一)领导重视,明确职责。市局党委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始终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在工作中坚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并把综治工作作为两个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实抓好。年初,我局结合部门工作计划制定了较为详实的综治工作总体规划和创建目标,制发了我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把市综治委确定的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各单位、各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提出工作要求,签订了责任状,做到了有规划、有部署,层层落实,真抓实管;召开了综合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确定了各部门的“一把手”要作为本单位综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抓综治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同时要求各部门切实强化专项经费保障,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落实机构,积极行动。我局在去年的基础上,健全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到位,相关制度完善、落实上墙,并为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局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面组织开展综治工作,办公室督查科的同志负责督查综治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对综治工作做到有研究、有部署、有检查、有督促。工作中,我局能按要求派联络员参加市综治办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做到及时准确地向市综治办反馈我局综治工作进展情况,按时上报了季度、半年及年终工作总结;能够及时上报我市司法行政系统涉及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并能积极完成市综治办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工作完成情况
年初以来,我市司法行政系统坚持以维护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目标,充分发挥法律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的职能作用,努力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
(一)扎实开展基层基础工作。按照市委政法委的要求,在城区开展了大规模的法律服务进社区实践活动,共免费提供和解答法律咨询7624人次,开展法制宣传活动1267场次,受教育面达到1418932人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80件,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了社区法制化的进程。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推广经验、落实标准、强化组织,加大了排查调处力度,制定了《沈阳市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稳步推进。适时召开了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由常规化调解向法制化调解,由单一型调解向复合型调解,由封闭式调解向开放式调解,由小调解格局向大调解格局转变,实现了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有效衔接,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今年我市还开展了集中、系统的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排查出各类疑难纠纷、群体性上访纠纷、婚姻、家庭、邻里等矛盾纠纷12428件,调处率为100,成功率达98。召开了全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会议,重点对全市五年内刑释解教人员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今年刑释解教1187人,帮教率达97%,将其中287名人员纳入再就业工程和按条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了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化和法制化;于洪区建立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并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按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要求,加大了对司法所基础建设和立户列编等问题的规划力度,进行了深入的调查摸底,目前报批工作已经完成。
(二)全面加强监所安全稳定工作。监所工作始终坚持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中心,以确保安全稳定为前提,以创新教育改造方式为手段,以加速推进经济工作“两个转移”为载体,不断完善安全工作规范和依法管理规范,使教育改造质量、执法执纪能力、创新发展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取得新的提高。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和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有了新的起色,促进了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今年罪犯、劳教人员改好率分别达到98和90,“法轮功”罪犯和劳教人员的转化率分别达到46和93;康家山监狱、东陵监狱分别连续九年、七年实现“四无”。全面推进监狱“三化”建设,积极探索完善劳教办特色工作,今年,东陵监狱、沈新劳教所分别被列为辽宁省监狱“三化”和劳教办特色工作试点单位。听证、联审、聆询制度及狱(所)务公开等各项改革创新措施在我市监所全面展开;规范执法程序、建立执法责任制、实行干警执法行为规范、建
立长效安全稳定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积极参与“严打”整治斗争,深入开展“坦检”活动。监所经济稳步发展,有5家监所基本实现“两个转移”,为教育改造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提供了有效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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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的建议 篇七
关于建立重大疾病社会救援保障机制的建议
重大疾病病情严重、治疗周期长,花费高,已经成为一个普遍性的社会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从治疗到死亡的人均医药费为20万到30万左右;重大疾病对患者及其家庭的影响极大,得病之后意味着患者劳动能力彻底丧失;很多家庭会因为治疗一个病人,耗尽所有积蓄,甚至债台高筑;更有很多人因为没有能力继续治疗而放弃生命(约为患病人数的80%左右),而其余患者中的大部分家庭也是倾家荡产或者靠社会捐助在维持。
为了让重疾患者得到应有的治疗,解除其家庭正常生活的后顾之忧,建议如下:
1、加强领导,建立“政府牵头,专门机构,社会参与”的重大疾病的救助保障工作机制
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重视重大疾病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家庭、社会产生的影响,本着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识到重大疾病救助保障机制的建立健全对促进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建议成立由政府牵头,民政、卫生等部门参与的重大疾病救助机制,面向全社会,落实救助保障工作的各项措施。
2、专设机构,让每一个自愿申请的重大疾病患者都能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由政府、医疗、慈善等部门合作,设立专门的救助机构
建议财政拨款专门建立救援基金,由卫生部门明确公布哪些疾病属于“危及生命的重特大疾病”,只要由具有相关医疗鉴定资质的部门确诊属于应当救助病种的患者,都可以申请救援基金,审核后即进入援助程序。该笔款项直接拨付给治疗医院,接受财政审计,同时接受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只要属于重特大疾病的范畴,医生就有义务向患者宣传,让每一个自愿申请的重大疾病患者都能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使每一个患者都具有平等的生存的权利,而非个别(如找到新闻媒体而面向全社会募捐等),充分体现医疗保障的全民公平性。
3、健全法规,使重大疾病的救助保障工作法制化
政府相关部门认真调研,科学论证,起草相关条例,明确社会各方面在这一工作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规范相关救助工作,维护重大疾病患者的生存权利,如《关于重大疾病的救助保障条例》,使这一工作法制化。
4、完善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医疗、救助等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因重大疾病而需救助的保障制度,将除去医药费人均年收入在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线以下的困难群众全面纳入低保范围,实施动态物价补贴。构建满足多种需求的重大疾病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因重疾致贫的家庭的基本生活。
5、落实经费,解决重大疾病救助保障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重大疾病救助保障工作的重点问题应该是经费的落实问题。
拓宽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慈善、个人积极参与的多方面的筹资渠道。另外,还可将体彩、福彩等收入的一部分用于重大疾病的经费来源。
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积极推进乡镇(街道)慈善机构和工作服务站点建设,不断壮大重大疾病慈善基金。加大宣传慈善和税收等挂钩的相关优惠政策。
适当时候,可以像征收教育附加费一样向有关企业、机构等单位征收全民医疗服务附加费。
6、建立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救助基金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医疗保障制度
8.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的建议 篇八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皖办发[2006]21号),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全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进一步认清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性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建设“平安马鞍山”、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于维护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市的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现实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相互交织,信访总量仍在高位徘徊,越级上访和突发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内部矛盾解决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清当前解决社会矛盾,特别是信访、维稳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在大趋势、新起点上严肃对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切实提高对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努力增强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真正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按照集中决策、分散处理的方针,通过强化领导责任,整合基层力量,健全工作网络,加强制度建设,做到人性化和规范化,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小矛盾纠纷调处不出村(社居委)、单位,一般矛盾纠纷调处不出乡镇(街道)、系统,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不出县(区)”的工作目标要求,为加速改革发展步伐,加快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强化基层基础,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
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必须把着力点放在基层,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健全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层层有人负责、有人抓、有人干,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
(一)健全市、县(区)、大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综治委组织协调。市、县(区)要建立由党政领导挂帅,综治委牵头协调,信访、司法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组织协调本辖区有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解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各企事业单位、市直各部门也要确定相关工作机构或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确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
(二)健全乡镇(街道)、单位、系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维稳、综治组织协调,以司法所为依托,纪检、综治、信访、土地、妇联、共青团、武装、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统一负责受理、调处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各大单位、大系统要结合实际,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三)健全基层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队伍。村(社居委)、基层厂矿、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区、居民小区等基层单位要依托各类基层群防群治组织,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站(小组)和信息员(调解员)队伍,努力把工作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切实提高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预警和调处化解能力。
三、坚持防控并举,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按照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把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调处,建立和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各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一)畅通信息渠道,完善预警机制。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大力加强信息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下大气力抓好信息网络建设,把信息网络延伸到村(社居委)、车间、班组,保证信息网络的畅通和高效运转。进一步完善社情信息网络,切实做好决策预防、苗头预防、个案预防三个重要环节的预警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敏感时期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
(二)落实排查制度,完善定期排查机制。实行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居委)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三级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矛盾纠纷形势,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认真执行村(社居委)、基层单位每周,乡镇(街道)、大系统每半月,县(区)和马钢、十七冶、安工大等大单位每月排查制度。坚持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面上排查与内部排查的有机结合,并且坚持重点时期开展集中排查,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掌握本辖区、本单位、本系统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情况。要把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作为排查的重点,注意掌握新的利益群体因互相攀比可能形成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隐患,不断增加矛盾纠纷排查的覆盖面,做到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梳理归类,逐项登记,建立台账,逐级上报。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提前介入,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方案,妥善处置,及时化解。
(三)加强组织协调,完善联合调处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协调,严格落实责任制,将矛盾纠纷的疏导化解责任落实到有关单位、领导干部和责任人。要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今后,凡发生在县(区)范围内的矛盾纠纷,由县(区)党委、政府负责解决;发生在大单位、大系统内的矛盾纠纷,由大单位、大系统负责解决;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的矛盾纠纷,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所在地党委、政府积极配合;跨地区、跨部门的矛盾纠纷,由上级党委、政府组织或指定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市、县(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调会议,按照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能,分解落实任务,以事定责、人随案走,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充分发挥综合优势。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县(区)、大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组织专项治理,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单位要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限时进行集中排查调处,确保不发生影响稳定的问题。
(四)实行分工负责,完善分级调处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实行三级调解工作制度,村(社居委)主要以矛盾纠纷摸底排查为主,做到不漏人、不漏事,信息灵敏,摸排准确,报告及时;乡镇(街道)主要以调处化解为主,对一般性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化解,确保不出乡镇和单位,对调处困难或涉及面广的矛盾纠纷及时报告;县(区)党委、政府和调解组织主要以矛盾纠纷终结为主,对已经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抓紧研究决策,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限期终结。对涉及人员多、领域广、情况复杂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联动联调”,采取信访事项听证、复查复核等多种办法,实行终结处理。
(五)狠抓措施落实,完善督查指导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重在调处措施的落实,必须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督查指导。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县(区)、大单位、大系统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县(区)、大单位、大系统也要层层建立通报制度,分级通报工作情况。乡镇(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要定期跟踪回访当事人,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和行为动态,督促协调调处事项的落实,能够解决的问题要抓紧解决,不能马上解决的问题要对群众做好解释工作,防止激化矛盾,发生越级上访或
滋事情况。对容易影响社会稳定和容易导致重大治安问题的重大矛盾纠纷,市、县(区)两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在必要时可实行挂牌督办,限期解决问题。
(六)坚持预防为主,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对群体性事件苗头和重大矛盾纠纷隐患,公安、信访等部门和主管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科学应对,有效处置;对情况紧急、问题比较突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组织力量全力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对有激化蔓延倾向的苗头性问题,基层党政组织和调解组织要负责掌控、疏导;对大规模集体上访,有关党委、政府和部门、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处理,依法妥善处置,并跟踪处理落实情况,坚决防止由集体上访演变成群体性事件。要不断修订、演练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完善突发性事件应急机制,真正做到发现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确保一旦发生问题,领导指挥在一线,问题解决在一线。
四、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责任大。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各项工作责任制。
(一)落实领导工作责任制。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要求,进一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责任制。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作为保一方平安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深入基层,认真调查研究,了解群众疾苦,倾听群众意见,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切实掌握社会不稳定因素,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可能影响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要亲自过问,亲自解决。继续坚持市、县(区)两级领导包案制度,切实解决好涉及政策性强、群体性的各类重点问题。各级分管政法、综治工作的负责同志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直接责任人,要经常分析社会稳定形势,定期听取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的汇报,关心支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落实部门和单位工作责任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涉及到党委、政府的许多工作部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严格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调解谁落实”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职责任务,把责任真正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认真负责地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不管是牵头负责的部门,还是协助配合的部门,都应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坚决防止相互推诿扯皮,把本部门、本单位的矛盾推向社会,把应该本级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
(三)落实考核和奖惩激励措施。各级纪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考察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工作作风和处理复杂问题能力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提拔任用和奖励的重要依据。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绩效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区)、部门、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严格考核奖惩。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不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走过场,未认真进行排查调处,以及因漏报、瞒报、处置不及时或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事端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对因工作不力或隐瞒情况,酿成重大群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给予“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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