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8篇)
1.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 篇一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工作总结
(2012年1—7月)
今年以来,**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4373”发展战略,全队上下团结一心,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巩固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工作绩效,为创造优美的市容环境和良好的市场秩序、交通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将1-7月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队伍管理,提升执法水平
由于大队组建以来,工作人员均是从各单位抽调而来,人员复杂,大部分同志都是刚刚接触城管工作,为了使队员们能更快适应工作,进一步增强队伍凝聚力,提升执法水平,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大队将队伍建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特别是今年5月大队班子调整以来,首先根据工作需要和存在的问题,对大队人员岗位和责任分工及时地进行了调整和资源整合,有力地促进了大队各项工作的开展。其次是进一步加大设备建设力度,投资 万元购置了车辆 台,车锁 个,为有效行使职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三是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从工作纪律、日常执法、内务管理、值班制度等方面做了严格规范,使大队各项工作更加正规化。
二、加强市容市貌治理,规范城市管理秩序
今年以来,大队结合工作实际,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全面
加强县城市容市貌的综合整治,对各种有违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了集中、统一、全面的治理。
(一)规范市场秩序。在县城内组织开展了以整治“乱摆卖”为重点的专项治理活动,按照“点面结合、以点带面、典型引路、全面铺开”的工作思路,有重点、有步骤地对县城内流动经营的马路摊和占道经营的门店,以“严盯死守”和“流动巡查”相结方法进行了治理,进一步规范了集贸市场及其周边秩序。共规范经营摊点 个,取缔占道经营、骑门摊 个次,查处各类违章行为 人次。
(二)规范交通秩序。一是治理“乱停乱放”。对违规占用人行道停放的车辆坚决实行锁车和罚款,共查处乱停乱放 台次,有效遏制了县城主要街道乱停乱放现象蔓延的势头。二是严厉打击三轮摩托车乱载客。针对县城内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载客的现象,我们对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实施日夜不间断打击,共暂扣三轮摩托车 台次。
(三)规范市容市貌秩序。一是整治乱张贴乱涂写(牛皮癣)。督促各单位和经营户对责任区的小广告进行集中清理,对没有责任单位的小广告由执法大队负责清理,全体队员走街串巷,采取堵源头与街头清洗相结合方式,共清除乱张贴、乱涂写 处,查处散发小广告违法行为 起,没收非法小广告 张。二是整治脏、乱、差现象,为给市民营造一个清洁、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执法大队全体干部职工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精
神,对影响市容市貌的各种违规行为进行了治理,共计捣毁乱烧烟煤、型煤、焦煤的炉具炉灶 个,查处噪音扰民案件 件,拆除违章破旧广告、店招 余个,拆除违章条幅、横幅广告 条,查处 乱扔、乱倾、乱倒 余人次。
三、加强环境卫生整治,深入推进创卫工作
以创建省级卫生县城为契机,不断加大对县城环境卫生的整治力度。
(一)大力督导“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为督促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执行“门前五包”规定,大队全体执法人员逐街、逐巷、逐户对“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登记,对未按规定落实“门前五包”三次以上的业主进行处罚。共对县城的经营户、单位共 家进行了登记,对 家“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较差的经营户、单位进行了督导和劝导,对 家拒不改正的经营户、单位进行了处罚。
(二)增设停车场,彻底禁绝车辆乱停乱放。为改善县城居民工作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形象,针对车辆占道停车屡禁不止,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在县城凤凰大街供销商场、体育场、集贸市场、环岛等五处设立了停车场,此举方便了市民的出行和通行,广大人民群众满意,收到了良好效果。
(三)强力开展县城户外广告牌匾专项整治行动。为进一步美化、亮化县城,提升县城形象,推进县城环境综合治理,根据
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我队对县城内的户外广告牌匾进行了专项整治,采取先宣传教育由门市业主自行拆除后强制拆除的方法,向不符合广告设置要求的门市业主发放通告 份,拆除户外广告牌匾 个。
(四)加强对县城内工地管理。为了严格控制扬尘、噪声污染,确保环境秩序良好,对县城内的大型施工单位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施工扬尘问题各单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二是拆迁工地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运,无法及时清运的要进行覆盖;三是工地土方外运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四是施工单位在未取得开工证的情况下坚决不允许施工;五是夜间施工,必须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并做好周边居民的工作。在检查工地的同时,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 给工地不符合要求的问题进行了查处。
回顾今年以来的工作,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大队在队伍建设和平时工作中仍存在不少的薄弱环节和差距,执法队员执法水平、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管理整治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克服困难、鼓足干劲,认真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努力开创城市管理工作新局,为提升城市形象、创建宜居环境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 篇二
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路径
在我国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的大背景下,政府在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进行了大胆的自我改革,对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一系问题进行重点整治。除此此外,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也是城市化过程中所积累的“城市病”问题解决的重要保障,政府的城市行政管理水平随着人们眼界的拓展也被给予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实现政府法治化建设加快和执法人员城市管理水平提高,都要求我们必须去改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系。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在我国目前还处在探索阶段,科学系统的法律规范体系在具体的执行上还缺乏完整性。当前我国城管进行执法时,行政处罚权都是依据《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些具体规定来进行,而专门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却还没有制定。这样以来就使得城管执法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明显不足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使其在具体的执法管理中无法有效的完成工作。中央的立法具有较强原则性,而实际的操作性就很差了。如行政处罚只有《行政处罚法》中的第16条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督办的立法复函原则性在内容上也很强,因此存在执行法律效力弱、操作性低的问题;地方立法位阶又相对不高,权威性不足使之在执法过程中无法有效落实;由于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是目前城管的执法的主要依据,互相冲突在一些执法依据中也时常出现。但同样的违法行为,依据不同法规就会出现会不同的法律责任及效果,执法效率就在这种互相冲突的现象中被降低了[1]。
(二)粗暴执法的关系现象严重
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一方面是执法人员抱怨执法难以落实;另一方面是执法者粗暴执法导致群众叫苦不迭。虽然执法程序在各地都有相关的规定制约,但是具体的行政执法中,法定的支付程序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被真正的遵守。比如,一些执法人员处理一些行政处罚案件时,经常不出示执法证;当需要对物品进行扣押时,常常开一张罚款单了事,甚至罚款直接不给收据,而是以白条代替;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扣证扣照时也不预先告知;经常会有先处罚后取证,先裁决后询问情况出现;不规范听证会程序等。这些问题就使得执法程序形同虚设,从而就更无从保证人的权利了。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甚至野蛮执法在各地“市容管”广泛的存在,这就使得“市容城管”成为媒体舆论经常谴责的对象,比如延安城管早2013年执法时跳脚踩头事件;菏泽单县城管在2015年执法中强拉小贩,并打伤拍摄者事件等。事实上,虽然高人一等“官本位”思想在个别执法者中存在,但执法人员素质大部分是好的[2]。城市管理执法中主体与对象的关系如何去重构,是现在我们必须重视的一个问题。
(三)执法反馈机制不完善是否
网络反馈渠道在各城市执法部门都有设立,但执法机构对反馈问题是否受理却没有明确的进行程序规定,长久以往,民众对反馈渠道的信心就会逐渐的丧失了,反馈机制在综合执法机构也就无用武之地了;反馈问题时的沟通渠道很是缺乏,而且对反馈的信息也缺乏收集人员进行处理;各个环节思维反馈机制都缺乏有效的配合,且配置在各个环节人员也不多,甚至由其它部门人员兼职的现象出现,反馈机制正常运作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路径
(一)明确综合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
城管执法主体资格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中虽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200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2000]63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综合行政执法中的主体资格,说明了综合行政执法机的法律地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去建立和完善[3]。德国在此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德国的秩序局、警察、税务局是实施处罚权的三个主要部门,但只有警察和秩序局可以上街执法。除警察局之外,秩序局是主要的行政综合执法主体。规划、卫生、工商、环保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都主要由秩序局行使。
(二)改进执法方式
作为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有着强制性执法的权力。但粗暴和武力的手段在进行管理时是被严厉禁止的。执法部门执法理念可以通过执法方式具体表现出来,通过总结不难发现,暴力执法、暴力抗法等事件之所以发生,强制性执法为主的执法方式是其主要诱因。所以柔性的执法方式在执法的过程中应当大力的提倡,如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强制性的收缴和罚款方式,只在柔性执法方式无法解决问题时再加以辅助。
(三)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机制
随意执法的现象需要严格的执法程序进行限制,法律化的执法程序一旦设定,城管作为执法主体对程序规定就必须遵循,否则,就依法进行法律问责。从听证的告知、规定听证适用范围、公开听证制度、抗辩论制度、通知制度、听证卷宗、主持人回避制度、举证程序、听证笔录制度等等,针对城管执法设计出一套固定的证程序,这样城管阳光执法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实现,同时也避免了城管执法与被执法者间冲突的发生[4]。此外,可以聘请执法监督员扩大城管执法监督范围,对城管的曝光力度媒体要加以强化,市民投诉制度也要进行完善。如此以来,城管执法人员就在社会、群众的监督下,公众利益在城管执法中就可以得到更好的体现。
(四)建设城市管理信息化系统平台
大规模的建设随着城市建设的日渐成熟必然会逐渐消失,高效的数字化城市管理也必将越来越突出其重要性。行政部门之间和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联系随着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的应用,也会打破信息封闭的格局。城市管理信息化使得城市管理完成了从静态到动态、从粗放到精细、从分散到集中、从开环到闭环的转变,城市管理水平被全面提高了。但数字城管建设不能一蹴而就,而是要统筹规划,抓住重点,逐步的对先进管理理念和方式进行引进,使数字城管软硬件系统得到完善,提高其经济实用性。
三、结语
在城市管理过程中,创新是其不断完善的动力,引进先进的科学方法到城市管理机制中,新鲜的活力也就随之注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之中。以人为本的城市管理理念要时时注重,执法的合理性也需要换位思考去保障。与此同时,还要积极引导大众心理,把各方面信息进行统筹,增加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可以真正的实现美化市容,为人民服务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李雨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现代商业,2014,14:74-75.
[2]杨解君,张黎.法治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体制研究[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4:25-35.
[3]邱国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问题及改革路径[J].辽宁经济,2015,07:54-55.
3.论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的规制 篇三
关键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权;权力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095-01
引言
我国自1997年开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工作以来,在城市管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综合执法这一机关竟会变得“臭名昭著”呢?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其机关设置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来源与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此规定便是综合执法工作得以进行的法律规定,此规定创设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而统一行使这一权力的行政机关便是综合执法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将若干个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主体行使,原有行政主体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设置与职权。我国的综合执法机关在我国行政执法体系中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因实施行政处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在行政付复议中作为被申请人,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在行政赔偿中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综合执法机关是“有职有责有权”的主体。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六种违法情形,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規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因此,行政权力应严格按照以上规定予以规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亦须受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制约,在“越权无效原则”中,指出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过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二、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现状
首先,不能一概抹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取得的明显的积极效果,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重复处罚等问题,提高了执法的质量和科学性,并且为合理配置行政部门职能,改革现行行政管理模式提供了新的思路。
但是在综合执法工作的进行中,反而造成了一些了社会问题,具体表现在:第一,执法人员暴力执法现象的频繁发生;第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与其他城市管理部门之间发生权力冲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通常会越权行使其他城市管理部门的权力;第三,执法机关对行政处罚权力的行使有很大的自由发挥余地,因此难免出现行政失当情况。
三、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出现权力滥用的原因
(一)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由于城市管理事务的复杂性,而且我国并没有丰富的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实践,故法律难以对城市管理作出及时的、全面的、明确的规定。其中,法律的缺失是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法律的缺失主要表现在我国行政组织法体系的不健全和不合理,以及对综合执法机关的权力设置与不同机关之间权力分配还是不太合理。
(二)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不科学。不科学的执法方式不能使行政相对人心服口服,甚至暴力、违法的执法方式可能直接引起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冲突,加剧了执法难度。在实践中,由于暴力执法、不文明执法的盛行,人民积怨甚深,严重影响了政府和执法机关的形象,另一方面又加深了行政救济和国家赔偿的负担。
(三)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法律法规在赋予执法机构大范围职权的同时,却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在许多暴力执法致人损害案件中,缺少相关的监督机制是造成执法者肆无忌惮的重要原因。
四、规制综合执法权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综合执法的立法。重中之重便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的完善的立法,要将现有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的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以及不符合推行综合执法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使综合执法工作能走出当前法律地位及执法执法依据不明,职责权限不清,执法程序缺失,执法监督缺位的困境。
(二)加强城管综合执法人员的素质。必须严格执法人员的资格准入制度,在综合执法队伍中要有相当执法经验的执法人员担任骨干,通过公务员考试选拔一些思想可靠、素质高、能力强的人员来充实执法队伍。此外,还需要通过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包括执法为民的意识与科学执法的能力。
(三)构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体制。“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法律法规授予执法人员综合执法权以后必须建立完善可行的监督体制:第一,从制度层面上,必须建立完善的综合执法人员责任制度,建立明确的责任追究标准,制定完善的过错追究制度;第二,从救济层面上看,完善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积极迅速地处理相对人的复议请求、诉讼请求;最后,要完善各方面的监督,包括人大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社会舆论、新闻媒体的监督以及公民的个人监督等。
结语
综合执法工作本身需要很长的自我完善的时间,因此要需要在工作推进过程中持续总结和深化改革,不能仅因为出现问题而全盘否定它。笔者对综合执法权的良好行使是充满信心的,因此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希望可以解决我国目前在综合执法工作的难题,使综合执法权能充分合理地发挥其效用。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邹立.行政执法和强制执行中的协商与和解——从法理和实践的角度看“柔性执法”理念[J].城建监察,2012(8):46.
[3]刘颖.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理基础及法治建设[J].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49-53.
[4]邢益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其机构的法理解析[J].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61-64.
4.中央对综合执法(城市管理)文件 篇四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近日印发,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层面首次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做出专项部署。
目前,我国有一半以上人口生活在城市。城市环境好不好,城市竞争力高不高,既要靠建设,更要靠管理。管理工作跟不上,城市功能和形象都会大打折扣。
随着我国开始进入城镇化较快发展的中后期,亟需解决城市管理的“短板”问题,如管理理念落后、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方式简单、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粗放等困难和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将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工作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新部署。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也强调,抓城市工作,一定要抓住城市管理和服务这个重点,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彻底改变粗放型管理方式,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深入推进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战略性、全局性、系统性工程,需要立足全面和长远统筹谋划。意见共8条、36款,明确了深入推进执法体制改革和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并从理顺管理体制、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完善城市管理、创新治理方式、完善保障机制等方面,系统提出了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并部署了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根据部署,到2017年底,实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到2020年,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
意见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2015年12月24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建设水平逐步提高,保障城市健康运行的任务日益繁重,加强和改善城市管理的需求日益迫切,城市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各地区各有关方面适应社会发展形势,积极做好城市管理工作,探索提高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对改善城市秩序、促进城市和谐、提升城市品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清醒看到,与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相比,我国多数地区在城市市政管理、交通运行、人居环境、应急处置、公共秩序等方面仍有较大差距,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还存在管理体制不顺、职责边界不清、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方式简单、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粗放等问题,社会各界反映较为强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健康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顺利推进。
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在要求,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增进民生福祉的现实需要,是促进城市发展转型的必然选择。为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消除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短板,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体制机制为途径,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有机结合,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落实惠民和便民措施,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切实解决社会各界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努力消除各种“城市病”。
——坚持依法治理。完善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素养,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实到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
——坚持源头治理。增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综合考虑公共秩序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合理安排各类公共设施和空间布局,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实施情况的评估和反馈。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坚持权责一致。明确城市管理和执法职责边界,制定权力清单,落实执法责任,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实现事权和支出相适应、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合理划分城市管理事权,实行属地管理,明确市、县政府在城市管理和执法中负主体责任,充实一线人员力量,落实执法运行经费,将工作重点放在基层。
——坚持协调创新。加强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强化部门联动配合,有序推进相关工作。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以智慧城市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加快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城市管理能力。
(三)总体目标。到2017年年底,实现市、县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到2020年,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理顺管理体制
(四)匡定管理职责。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
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即是在上述领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
(五)明确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制定基本规范,做好顶层设计,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积极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城市管理事权法律化、规范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确立相应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各地应科学划分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六)综合设置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央编办指导地方整合归并省级执法队伍,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统筹解决好机构性质问题,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政府机构序列。遵循城市运行规律,建立健全以城市良性运行为核心,地上地下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协调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有条件的市和县应当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强化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
(七)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
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到2017年年底,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由市、县政府报所在省、自治区政府审批,直辖市政府可以自行确定。
(八)下移执法重心。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市级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市辖区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一级执法,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市辖区不能承担的,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市辖区和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市或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辖区或街道为主,负责人的调整应当征求派驻地党(工)委的意见。逐步实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全覆盖,并向乡镇延伸,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强化队伍建设
(九)优化执法力量。各地应当根据执法工作特点合理设置岗位,科学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统筹解决好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执法力量要向基层倾斜,适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比例,通过调整结构优化执法力量,确保一线执法工作需要。区域面积大、流动人口多、管理执法任务重的地区,可以适度调高执法人员配备比例。
(十)严格队伍管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优化干部任用和人才选拔机制,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开展执法人员录用等有关工作,加大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力度,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装备配备标准,到2017年年底,实现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统一。严格执法人员素质要求,加强思想道德
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
(十一)注重人才培养。加强现有在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到2017年年底,完成处级以上干部轮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职务晋升和交流制度,切实解决基层执法队伍基数大、职数少的问题,确保部门之间相对平衡、职业发展机会平等。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研究通过工伤保险、抚恤等政策提高风险保障水平。鼓励高等学校设置城市管理专业或开设城市管理课程,依托党校、行政学院、高等学校等开展岗位培训。
(十二)规范协管队伍。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当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四、提高执法水平
(十三)制定权责清单。各地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要求,全面清理调整现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优化权力运行流程。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制定责任清单与权力清单工作要统筹推进,并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到2016年年底,市、县两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基本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
(十四)规范执法制度。各地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办案流程,明确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积极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执法全过
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确保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十五)改进执法方式。各地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着装整齐、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灵活运用不同执法方式,对情节较轻或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应当多做说服沟通工作,加强教育、告诫、引导。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化解矛盾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六)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外部监督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行政复议渠道,城市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主动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城市管理部门内部流程控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纠错问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违规人为干预,防止和克服各种保护主义。
五、完善城市管理
(十七)加强市政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当及时将管理信息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备的城建档案,实现档案信息共享。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护工作,保障安全高效运行。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格控制道路开挖或占用道路行为。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给排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管理,服务入廊单位生产运行和市民日常生活。
(十八)维护公共空间。加强城市公共空间规划,提升城市设计水准。加强建筑物立面管理和色调控制,规范报刊亭、公交候车亭等“城市家具”设置,加强户外广告、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严查食品无证摊贩、散发张帖小广告、街头非法回收药品、贩卖非法出版物等行为。及时制止、严肃查处擅自变更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用途、违规占用公共空间以及乱帖乱画乱挂等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十九)优化城市交通。坚持公交优先战略,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准。加强不同交通工具之间的协调衔接,倡导步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打造城市交通微循环系统,加大交通需求调控力度,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提高路网运行效率。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和智能化交通指挥设施管理维护。整顿机动车交通秩序。加强城市出租客运市场管理。加强静态交通秩序管理,综合治理非法占道停车及非法挪用、占用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停车场建设,鼓励单位停车场错时对外开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二十)改善人居环境。切实增加物质和人力投入,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环卫保洁水准,加强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河湖水系等环境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严控噪声扰民、施工扬尘和渣土运输抛洒。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医疗垃圾集中处理管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城市卫生水准。
(二十一)提高应急能力。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保持水、电、气、热、交通、通信、网络等城市生命线系统畅通。建立完善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制,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强化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加强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应急预案动态调整管理制度,经常性开展疏散转移、自救互救等综合演练。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军地协调工作。
(二十二)整合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到2017年年底,所有市、县都要整合形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基于城市公共信息平台,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人口、交通、能源、建设等公共设施信息和公共基础服务,拓展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功能。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升级,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形成全国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并实现与110报警电话等的对接。综合利用各类监测监控手段,强化视频监控、环境监测、交通运行、供水供气供电、防洪防涝、生命线保障等城市运行数据的综合采集和管理分析,形成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重点推进城市建筑物数据库建设。强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会诚信等城市管理全要素数据的采集与整合,提升数据标准化程度,促进多部门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新机制。
(二十三)构建智慧城市。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智慧化管理与监控服务,加快市政公用设施智慧化改造升级,构建城市虚拟仿真系统,强化城镇重点应用工程建设。发展智慧水务,构建覆盖供水全过程、保障供水品质安全的智能供排水和污水处理系统。发展智慧管网,实现城市地下空间、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管网管理信息化和运行智能化。发展智能建筑,实现建筑设施设备节能、安全的智能化管控。加快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档案信息化建设。依托信息化技术,综合利用视频一体化技术,探索快速处置、非现场执法等新型执法模式,提升执法效能。
六、创新治理方式
(二十四)引入市场机制。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鼓励地方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
用事业、公共交通、便民服务设施等的市场化运营。推行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管养作业、公共交通等由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逐步加大购买服务力度。综合运用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商户自治等方式,顺应历史沿革和群众需求,合理设置、有序管理方便生活的自由市场、摊点群、流动商贩疏导点等经营场所和服务网点,促创业、带就业、助发展、促和谐。
(二十五)推进网格管理。建立健全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管理网络,科学划分网格单元,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实施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依托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全面加强对人口、房屋、证件、车辆、场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基础信息的实时采集、动态录入,准确掌握情况,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问题,有效实现政府对社会单元的公共管理和服务。
(二十六)发挥社区作用。加强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依法建立社区公共事务准入制度,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用,增强社区自治功能。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的作用,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完善社区协商机制。推动制定社区居民公约,促进居民自治管理。建设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通过建立社区综合信息平台、编制城市管理服务图册、设置流动服务站等方式,提供惠民便民公共服务。
(二十七)动员公众参与。依法规范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范围、权利和途径,畅通公众有序参与城市治理的渠道。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宣传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引导志愿者与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之间的交流合作,组织开展多形式、常态化的
志愿服务活动。依法支持和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发展。采取公众开放日、主题体验活动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市场仲介机构和公民法人参与城市治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模式。
(二十八)提高文明意识。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城市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广泛开展城市文明教育,大力弘扬社会公德。深化文明城市创建,不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积极开展新市民教育和培训,让新市民尽快融入城市生活,促进城市和谐稳定。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城市文明主题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坚持将公约引导、信用约束、法律规制相结合,以他律促自律。
七、完善保障机制
(二十九)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城市管理和执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配套法规和规章,实现深化改革与法治保障有机统一,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有立法权的城市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加快制定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明晰城市管理执法范围、程序等内容,规范城市管理执法的权力和责任。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内容,定期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加快制定修订一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标准,形成完备的标准体系。
(三十)保障经费投入。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健全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实现政府资产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防止政府资产流失。城市政府要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将城市
管理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增加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工作需要。
(三十一)加强司法衔接。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加强法律指导,及时受理、审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对城市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情况进行监督,城市管理部门对于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不畅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加大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和司法强制执行力度。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二)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有利于服务群众的原则,切实履行领导责任,研究重大问题,把握改革方向,分类分层推进。各省、自治区可以选择一个城市先行试点,直辖市可以全面启动改革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制定具体方案,明确时间步骤,细化政策措施,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稳妥有序推进改革。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委报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支持和指导地方推进改革工作。
(三十三)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全国城市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制约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以及相关部门职责衔接问题。各省、自治区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市、县政府应当建立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建立健全市、县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管理和执法工作合力。
(三十四)健全考核制度。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履职尽责。推广绩效管理和服务承诺制度,加快建立城市管理行政问责制度,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机制,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体系。加强城市管理效能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城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三十五)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对违反规定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在职责划转、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调整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衔接好人财物等要素,做好工作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涉及国有资产划转的,应做好资产清查工作,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5.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篇五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执法权限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四章 执法协作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管理的地区和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执法原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调机制。依法确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
第六条〔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水平和规模相适应。
第七条〔信息共享〕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服务平台,建立综合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数据库,实现公共服务资源共享。
第八条〔信息公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将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以及监督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诚信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对人信用档案制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信息应当纳入行业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宣传引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觉守法意识,营造理性积极的舆论氛围。
第十一条〔社区参与〕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活动,引导社区居民参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十二条〔公众参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执法方式。
第二章
执法权限
第十三条〔综合执法〕
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十四条〔执法范围〕 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事项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相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和具体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二)执法频率高;
(三)多部门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四)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五)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第十五条〔范围调整〕 在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有关规定确定的综合执法范围和具体事项之外,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实行。
第十六条〔执法措施〕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依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第十八条〔行政强制〕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作出处理,不得使用、截留、损毁和擅自处分。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者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巡查制度〕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巡查制度,对于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执法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网络,在县(市、区)、街道、社区划定网格单元区域、明确区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在政府网站、责任区范围内明显位置公示。
第二十一条〔协管人员〕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适当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并应当随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经培训后,可以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检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以及超越辅助性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二条〔执法规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执法与服务、处罚与教育、管理与疏导相结合,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三条〔执法规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着统一制式服装,配带统一标志标识,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执法资格〕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陕西省行政执法证》。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执法记录〕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实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执法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过程进行文字记录或者音像记录,并形成记录档案。第二十六条〔执法证据〕 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收集相关证据,并保存完整。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第二十七条〔执法文书〕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格式文书。
第二十八条〔文书送达〕 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采取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送达。
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当地报纸、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告送达。
第二十九条〔罚没规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依法全额上缴国库。
第三十条〔比例原则〕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适当的行政执法手段,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优先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措施。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权利保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权限开展执法活动,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法定权利。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执法协作
第三十二条〔派驻执法〕 设区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和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市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
第三十三条〔执法协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在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专项行动中,需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四条〔联合执法〕 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执法工作,建立妨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案件快速移交处置机制,探索联合执法的有效保障机制;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公证机构可以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设置办公机构。
第三十五条〔妨碍公务处理〕 对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置:
(一)围堵、伤害执法人员的;
(二)抢夺、损毁被扣押的物品的;
(三)拦截执法车辆或者暴力破坏执法设施、执法车辆的;
(四)在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执法机构的;
(五)在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内滞留、滋事的;
(六)其他暴力抗拒执法的。第三十六条〔执法配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需要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实施认定、鉴定、检验、检测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认定、鉴定、检验、检测或者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案件移送〕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八条〔特殊管辖〕 管辖区域相邻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约定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先发现的城管执法部门查处。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设区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十九条〔信息通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通报有关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在作出涉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时,应当同步通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多发领域,或者发现行政管理的问题,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条〔执法责任制〕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示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层级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追究行政责任。
上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将罚款作为考核指标和依据。
第四十二条〔法制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社会监督〕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联系方式及其他监督方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四十四条〔复议诉讼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五条〔法律责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参照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6.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 篇六
绽放吧!城管之花——记路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的姐妹们
投身我区城管事业的姐妹们被人们亲切地誉为—城管之花。她们虽没有丰功伟绩,但她们身上散发出的吃苦耐劳、敬业奉献的精神闪耀着我们当代女性最耀眼的光芒。
平日里她们和周围的男同胞一起为城市管理事业奋斗着;一起
参加严格的军事训练,一起加班加点放弃节假日;一起手机24小时开机待命;一起维护市容市貌治理违章。她们摒弃了女性的娇柔与怯懦,与男队员有着同样的考核标准。甚至为了体现城管执法的严肃性,展示良好的风貌,她们毅然决然地都剪成了短发。为了事业,她们忍痛割爱,不顾家人、朋友的不理解,因为她们知道当她们头顶国徽身穿制服,更多的时候,代表的不是个人,而是“城管执法”。
从事城管这个行业,加班就是家常便饭,这些女队员同男队员一样上早班、加夜班。城管女性有大部分都是做了母亲的,而且孩子正在上幼儿园、上小学的占多数。她们中又有相当一部分都是自己带孩子,象女队员张占红就是其中一位,她父母身体不好,爱人又是安全局的,经常出差,小张一直都是自己带孩子。每天,她的孩子总是第一个入园,由于老师还没到,她总是先把孩子托付给门卫大爷。有一天,孩子生病发烧不想去幼儿园,放在车座上还哭闹不止:妈妈我不想去幼儿园,妈妈你呆一天吧,妈妈就一天,望着孩子泪流满面的小脸小张心如刀绞,是啊,当过母亲的人都能体会,宁可自己受再多的苦也不愿让孩子受半点委屈,但她考虑到眼下迎接抗震30周年,管段上人手紧、任务重,不能给领导出难题,还是狠狠心把孩子交待给门卫大爷,老人家说:我看了这么多年大门,孩子生病不带去瞧还硬送幼儿园的你还是头一份。你们上啥班,咋那忙呀。孩子仍在哭,小张强忍着泪水,骑上车子走了。平时的周末我们只能休一天,有了特殊情况,想现在迎接抗震30周年,节假日就都取消了,到了礼拜天,这些年青的妈妈就联系亲戚朋友家将孩子送去,实在不行就花钱送私立幼儿园两天。总之,她们中没有一个人因为照顾孩子、家庭而影响工作。
在执法中,她们一丝不苟、雷厉风行的作风更是巾帼不让须眉。城管执法对象往往是一些违章的小商贩,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属于明知故犯和她们打游击。在一次治理路边烧烤的行动中,副大队长王兆芹带队,当执法车辆停在路边时,小商贩见势不好炉子也不要了,拎起装肉的篮子就跑,王队长见状连忙追赶了上去,小商贩是个男青年他围着花池兜圈子。以为王队长一个女人会知难而退,谁料王队长蹭的一下子越过花墙赶了上去,男青年实在跑不动了,停住了脚步,气喘吁吁地说:“累死我了,大姐,别追了,我服你了,这包东西我不要了,都给你”。听了这话把王队长气乐了,她对男青年说:“扣你这些东西没用,也不是目的,今天追到你就是想跟你说说这事,你一定是在附近住吧,你看,这两年周边环境是不是有了很大改善?市政府投巨资铺了彩色的便道板,更新了树木、花卉,美化、亮化了街景。还不是让咱们老百姓过得越来越舒服、享受良好的环境,让外人一提起唐山都竖大拇指,你却为了一己私利,在这原本干净整洁的环境下支个炉子,上面冒着黑烟,下边滴着油,干起了烧烤,周围竹签子、废纸遍地都是,你觉得这合适吗?你是挣了些钱,但你这钱拿着亏不亏心?”一句话说得小商贩满脸通红,再三表示,大姐,别说了,我一定不再烤了,你放心,以后你来肯定看不到我在这儿。就这样,一个违章烧烤摊从此销声匿迹了。
随着时代的进步,随着唐山的发展,我们的市容市貌也有着日新月异的改变,路北城管之花也受到了更多的呵护与关爱。当她们为够不到那张贴得老高的小广告犯愁时,常会有人过来帮忙,当她们顶着烈日巡视路段时,常会有人说:姑娘歇会儿喝点水吧。每当此时都会有一股暖流在她们心底流淌。真想对我们姐妹们大声说:绽放吧,城管之花!用你那娇艳的身姿点缀这美丽的凤凰城,愿你越开越璀璨、越开越绚烂!
7.浅析城市综合执法的存在困境 篇七
关键词: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权
近年来, 城管执法的新闻不断被报道, 从城管的打、砸、抢等粗暴执法, 到城管执法人员被砍、被捅等事件层出不穷。如某市城管暴力执法事件中, 该市城管监察支队某大队, 在履行相应通知整改程序无效后, 对违规占道的自行车进行暂扣处理。而自行车行老板回忆说, 事发当日, 从一辆“城管执法”的车上下来7人, 他不清楚这些城管队员的准确身份, 也未见其出示任何工作证件, 径直抬着门前的自行车往他们车上装。在交涉的过程中商户被打倒在地, 而后一名城管队员, 双脚跳起猛跺老板的头, 在撕扯过程中闻道城管队员身上有酒味。又如, 某茶叶店店主因拒拆违规广告, 竟做出持刀追砍执法人员的行为。究其原因, 是由于违规广告面积小, 执法人员没有携带书面的处罚文书所致。
由此, 不难看出, 在城市管理监督过程中展现出执法方式、执法效率、处罚程序、处罚效果、执法人员配置以及被处罚人法律救济的缺失等一系列问题, 而这些问题的产生的最基本原因就在于城市管理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一、城市综合执法的概念
城管执法, 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简称, 有时也称为城管综合执法, 主要是指法律授权下的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进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过程。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作为城管执法的依据, 其实践雏形始于1987年北京市率先组建的“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执法检查队”, 其集执法、监督等行政职权于一身, 而后将该联合执法检查队分离, 组建城管队伍, 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其最初的法律形式为199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而后在2000年9月8日, 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做了进一步的专门规定。
二、城市综合管理制度的问题及建议
虽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展现了精简机构、权力集中、处罚统一、避免交叉重复、强化监督等方面的成效, 但是该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却在执法过程中暴露无遗。
(一) 城市综合管理制度的合法性缺失
1.合法性缺失的分析
“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制约, 而在我国目前的中央行政立法中, 主要涉及到的有《行政处罚法》第16条、《行政强制法》第17条, 而后还有一些规范性文件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进行详细说明, 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 有关权力调整的问题应当由法律来规定, 而由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涉及行政权的运行主体重组问题及行政运行模式重组问题, 其立法主体应为全国人大会常委会 (1) 。
《立法法》规定了授权立法事项在条件成熟时应及时制定法律, 并授权终止。《行政处罚法》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主体设立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现如今, 由于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城管执法的法律、法规, 使得各地区有立法权的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没有立法权的城市制定政府令等其它规范性文件, 作为城管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依据。这就使得各地城管执法标准、执法方式、执法范围等不统一, 导致出现强行执法、乱开罚单等暴力执法现象, 使得政府的威慑力、法律的惩罚力度、惩罚效果锐减, 严重展现了法律滞后性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
2.对合法性改善的建议
基于此, 我认为有关城管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法律设立应当提上日程, 这样不仅能够给城管执法提供更权威的法律依据, 还能有利于对城管执法队伍的统一管理, 对执法范围、标准、方式进行统一的界定, 拓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自我救济途径, 有助于定纷止争, 维护法律权威性, 政府威慑力。
(二) 城市综合管理制度合理性的欠缺
1.合理性欠缺的分析
城管执法的目的是维护城市的秩序、环境、卫生等城市的“容貌”, 打击小摊小贩、破坏环境等不和谐因素。因此铸就了该处罚行为的对象主要为城市低保群体、下岗职工、农乡流动人口, 其大部分是为生活所迫、能力不足、素质底下、以自己利益为中心的弱势群众。这就让作为拥有自有裁量权的城市管理者, 在全面考虑自由、正义、秩序冲突之时, 做出合理性的裁量。该自由裁量权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项时, 在符合法律规范规定的幅度、条件、范围和程序, 依自我判断采取适当的裁量方式或措施的行政权能 (2) 。这种自由量权不仅要符合合法性的要求,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行使, 更要受到合理性原则的制约。
现如今, 之所以城管与民众的矛盾冲突越发激烈, 并经常能够看到小摊小贩与城管执法队员上演着“敌进我退, 敌退我进”的戏码, 绝大部分原因在于有些执法队员为了达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目的, 不惜运用各种办法进行暴力执法行为, 更有甚者对处罚相对人拳打脚踢, 致使群众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如开篇提到的某市城管暴力执法事件中的队员暴踩商户头事件。又如2013年的某村百货公司门前发生的纠纷中, 身穿制服的城管一言不发将小贩的炒粉整锅打翻, 当小贩正要捡锅时, 城管一拳打向了该小贩的脸部, 该小贩晕了过去, 鼻血流了一地。
2.对合理性改善的建议
上述事件中, 虽然当事人与目击者所称可能会与案件真实情况有所出入, 但这也是群众对城管执法的一种态度, 如果执法人员能够将“刚性执法”转变成“柔性执法”, 或者采取刚柔并济、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等方式方法, 群众会更容易接受, 抵触的心理情绪的也会相应减少。毕竟城管执法的对象是城市的弱势群体, 他们所经营的小摊、所拉的黑车等便是其生存的工具, 也有可能是全家的经济命脉。所以执法人员更要对他们积极引导, 政府也要做好善后的工作, 为弱势群体提供可以生存的空间, 这样在保证生存自由的同时, 社会秩序也将会得到改善。
(三) 城市综合管理制度正当性的不完善
1.对程序正当性不完善的分析
程序正当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除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绝对、相对的信息外, 都应当向群众公开, 并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依照程序顺序行使职权, 并依法保障相对人、厉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在某市城管暴力执法事件中, 执法人员下车后什么都不说抬车就走, 缺少了催告、开具物品清单、告知相对人权力义务等程序。在某茶叶店的事件中, 执法人员由于违规广告面积小, 就忽视了程序从而酿成悲剧。在这两个事件中, 可以看出严守程序的重要性。且《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程序执法, 不能因事件大小、人员不同而自由裁量。
2.对程序正当性改善的建议
城市综合执法人员如果能够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公开、公正、公平的行使处罚权, 群众对城管人员执法的不满也会逐渐减少。随着网络化发展, 可以将商贩基本信息进行网络录入, 对被处罚者信息进行网络跟踪记录统计, 而这种统计数据将成为城管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对于屡教不改的相对人加重处罚, 对于初次或者情节较轻的相对人免于处罚。同时处罚信息联网制, 可以有效避免一事二罚的情况。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执法效率, 有助于群众对城管人员的监督, 以及城管人员对城市秩序的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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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 篇八
当代中国社会,公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冲突屡见不鲜。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作为政府基层公务人员的代表,在很大的程度上承受着社会对政府行政体制的批判和不满。借助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理论,从行政伦理学的角度入手,通过对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动机和价值取向的思考,来发现其行政伦理的困境所在,并从内外控制的双重角度找寻破解困境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城管执法;行政伦理;行政责任;自由裁量权
中图分类号: D523-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6)01007105
当代中国社会,公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冲突屡见不鲜。面对越来越多的群体性事件,我们习惯性地将批判的矛头指向公共行政部门的制度规范和角色定位,自然而然地将公众和政府作完全对立起来,但这种批判所具有的现实意义是有限的。进一步观察已发生的公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我们发现,冲突的根源大多在于公众和基层公务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和。其中以城管执法过程中与执法对象的矛盾最为典型,公众因为对城管队员执法方式和程序的不满,怨恨政府,大量案例的积累引发了全社会对城管执法行为的负面舆论。
城管等行政执法类的基层公务人员,就是李普斯基提出的“街头官僚”的代表,该理论认为,街头官僚所掌握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对公众的利益造成损害。国内学界不乏对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讨论和研究,但更多的局限在行政法学的领域,使得这方面的研究具有“单点注入”的特点,而其针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逻辑也主要是遵循从行政立法层面到行政执法层面,再到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的法制主义思路[1]。但笔者认为,对自由裁量权的讨论应该更多的从行政伦理学的角度入手,通过对街头官僚执法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动机和价值取向的思考,来发现其行政伦理的困境所在,并从内外控制的双重角度找寻破解其冲突和困境的有效路径。
一、行政伦理学视角下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街头官僚的自我决策产生偏差的重要原因。行政自由裁量权,一般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2]学界并不缺乏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讨论,但往往将其视为一种“恶”的权力,并主张用完善立法、加强监督等方式来实现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但事实上,行政自由裁量权并非一无是处,它应该是一种具有独立价值诉求与正当性的权力,任何试图通过严格的控制来剔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主张与做法既是不适当的,也是不可能的[3]。
我们可以从行政伦理学的角度出发,重新分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和定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其实质是基层公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基于自己的判断和价值取舍,对执法对象采取基于法律基础的灵活的处理政策,它与行政伦理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存在密切的联系。从理论上讲,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被视作既处于法制框架之内,又超出法制条文之外的一种“自由”,它意味着在法律所未及之范围内,行政享有某种程度的决定空间。行政自由裁量权一方面需要依靠法制的框架束缚,另一方面又超脱于法律条文的,是执法主体享有的一种相对的自由,而行政伦理研究的起点,正是行政过程中存在的非制度化的权力自由空间,只有存在自由空间,才需要用伦理和价值的规范来讨论行政主体执行方案的选择,因此,两者在理论上是相互契合的。而从实践的角度看,行政自由裁量权实质上是一种非制度化的具体事务处置权,即行政主体在制度规定不到位、不明确的模糊“地带”乃至制度之外的空间地带做出事务性行政决定或裁决的权力[4]。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驶过程中是一种非制度的权力,也就是一种伦理性权力,我们观察现实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行政执法主体是基于行政目的和个人道德的双重考量,来确定如何进行“自由”的决策,换一种说法,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的正是行政责任的选择,是对执法主体自身责任和价值冲突的选择,而这正是行政伦理学在实践中所研究的重要内容,责任也是建构行政伦理学的关键概念。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讨论,正是行政伦理学研究的现实意义所在。
作为一种伦理性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并不像公众和一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恶”的体现,尽管我们必须承认,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为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的价值和目标偏离创造了可能性,并使这类问题难以得到制度和法律层面上规范化的和有效率的治理;但是,从行政伦理的角度考量,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使得城市管理等基层的行政过程有了社会价值和情感发挥作用的空间,它恰恰说明了行政机构与行政人员并不是没有灵魂、没有任何意志自由的政治工具,而是有一定意志自由并需要运用价值理性进行独立价值判断和价值决策的公共管理主体[1]。也就是说,只有从行政伦理学和行政法学两个不同的学科角度出发,才能够对基层公务人员,也就是街头官僚在执法过程中行使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做出全面客观的认识。
二、城管执法行政伦理困境——责任冲突
弗雷德里克·莫舍(Frederick Monsher)将行政伦理学中的责任界定为两个主要方面: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客观责任在具体形式上包括两个方面:职责和应尽的义务。所有的客观责任都包括对某人或某集体负责,也包括对某一任务、人员管理和实现某一目标负责。职责和义务,对某人负责和对某事负责,是客观行政责任的两个方面[5]74。公共行政人员最直接的责任,是对自己的上级负责,贯彻上级的指示或是完成已达到一致的目标任务。另外,公共行政人员还要对公民负责,洞察、理解和权衡公民的喜好、要求和其他利益。对应我国的基层街头官僚而言,可以通过在现存法律框架内改变相关方案的方式,也就是通过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来对公众的喜好或利益诉求做出回应。
其次是主观责任。主观责任是由我们内心的情感和信仰所赋予的,如果说客观责任来源于法律、组织机构、社会对行政人员的角色期待,那么主观责任则根植于我们自己对忠诚、良知、认同的信仰。放到我国城市管理执法的实践中去思考主观责任的存在和影响,则表现为每个城管队员作为个体,在面对类似工作的执行和事件的处理时,会因为个人价值理念的差异而做出不同的现场决策。当执法者的自由裁量选择与执法对象或社会公众的期望偏离时,就会引发某种形式的冲突或积怨,这里显然已经出现了客观责任与主观责任的某种冲突形式,而这种偏离在现实中是极容易产生的。这表明,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之间存在共存的困难,这同样是某种行政伦理的困境。
面临具有冲突性的不同责任,是行政人员体验伦理困境的最为典型的方式。当处于两种不同的期待或倾向之间,而且这两者都具有重大价值时,行政执法人员将面对选择的尴尬。从根本上说,这种困境涉及我们是如何有意或无意地对价值观和原则进行排序的[5]96,因此它们应当被视为既是实际工作中的,也是伦理性的问题。而这些困境出现的根本,正在于以城管执法人员为代表的基层公务人员在现实的工作实践中,需要面对多样化和多质化的行政责任,这些责任的冲突性不仅在于前文所划分的客观和主观的区别,更重要的是,即使是客观或者主观责任的内部,同样存在各种各样可能的冲突形式。库珀在《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一书中将实践中的行政责任冲突归纳为三种最常见的形式,即权力冲突、角色冲突和利益冲突。结合我国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具体工作实践,我们可以对这三种责任冲突形式做进一步的论述和介绍。
(一)权力冲突
权力冲突是两种或两种以上客观责任的冲突,这些客观责任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力来源(如法律、组织的上级和公众等)从外部强加给行政人员的。如果两种权力对城管执法人员行为的要求不一致,那么执法人员就会陷入某种抉择的尴尬,要求在强大的外界压力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有恰当的使用。具体考察我国城管执法的实际运作过程,我们至少可以发现两种不可避免的权力冲突形式:
第一种是政府部门内部不同权力来源带给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力冲突。对于最基层的执法人员而言,首先要面对的是来自直接上级,也就是城管局的命令,但由于执法人员的执法过程经常是配合其他政府机关进行的,因此还需要听从事件主管部门的调配和任务目标,而这个主管部门又往往不止一个,例如在对一些油烟污染较严重的餐馆或摊贩的管理过程中,就可能牵扯到城管部门本身、食品安全部门、环保部门、税务部门,等等。因此,这种权力冲突时常会影响执法人员对自由裁量权的判断和行使。如果对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做进一步的思考的话,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的必然性,即我国行政体制中对于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主体地位规定不明,城管与工商、税务、公安等执法机构相比,有着底气不足的劣势,有的城管由政府直接管辖,有的隶属于建设系统,有的则为部门的内设机构,甚至有专家将城管誉为“单亲娃”,没爹妈管[6]。总的说来,由于中央对于城管部门没有统一的部门进行归口管理,使得城管在执法过程中需要面对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判断和选择的可能性更为复杂。
第二种是政府部门和公众偏好的不同造成的权力冲突。这种情形相较前一种而言更容易理解,尽管我国政府始终强调其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但在实际的行政过程中,政府部门经常以理性经济人的效率观点作为工作遵循的实际准则,再加上政府部门的决策往往需要更多的进行宏观和整体的考量,而公众在面对城管执法时,往往关注的是个体的需求和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因此,当城管执法人员带着效率优先,配合宏观需要的执法要求来管理公众的日常行为时,双方难免会产生行政责任上的冲突。
(二)角色冲突
角色概念是此类责任冲突的关键。在特定的情形中,我们所体验到的特定角色的价值观是不相容的,或者是互相排斥的,但更关键的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体验到的不是价值观本身,而是在价值观支配下的角色冲突。现代社会,每一个个体都是各种角色的集合体,当我们关注作为个体的基层执法人员时,可以发现他们在工作实践中,其实也会扮演不同的角色,而不仅仅是行政人员的角色,组织工作之外的其他角色与行政人员的角色之间就有可能产生冲突。
如果把讨论的重点进一步具体到我国的城管执法人员,我们可以发现其角色冲突与库珀一般意义上角色冲突形式相比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在于我国城管执法人员对自我行政人员角色认知存在一定的偏差,这种偏差扭曲了他们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而使得这一角色与其他角色之间的冲突更为激烈。具体来说,受中国几千年封建文化中“官本位”、“权力本位”、“人治”思想影响,部分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认为自己是执法者,代表着政府进行城市管理,因而高人一等,不愿蹲下身子、放下架子、平和心态,不能将执法对象的利益放在一个较高的位置来考虑[7]。这样的角色认知已然偏离了作为基层公务人员的价值定位,当他们以高人一等的执法者角色来面对其他可能出现的角色时,也就使得自由裁量的天平向执法者的价值观倾斜,因而我国的城管执法人员往往在面对各种各样的执法对象时缺乏足够的耐心和细心,一旦执法对象提出质疑、反驳,就用“拳头”执法,这也就是为什么当下我国城管执法过程中频现暴力执法现象。
(三)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在我国的基层行政执法实践中表现得最为突出,当我们的个人利益与我们作为一个公共官员的义务之间产生冲突时,就给了我们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机会,它们表现为公共角色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客观责任与个人可能利益之间的冲突。从本质上说,在利益冲突问题中,我们所面临的就是这种“利益与职责之间、私人生活禀性与公共角色义务之间的不可避免的紧张关系”,也就是说,利益冲突更多的表现为客观责任要求和主观责任认知之间的冲突。
我们同样将关注的焦点放在我国城管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践之中,笔者认为,基层执法人员在工作实践中可能获取的个人利益可以总结为两类:第一种是我们所熟知的经济利益,城管执法人员可能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接受执法对象经济的或物质的贿赂,从而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做出有利于执法对象的决策,这种对经济利益的偏向,显然与其公共职责产生冲突,背离了作为基层公务人员的义务和价值;第二种个人利益则较容易被人所忽略。有学者指出,“街头官僚在技术上、认知上和道德上被理解为消极的,会运用他们手中自由裁量权来管理他们的工作环境,从而使得他们的工作变得容易和安全。”[8]也就是说,城管执法人员会在行政过程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来降低工作难度,提高工作效率,追求自己的效率利益,漠视行政程序,包括不亮证执法;没有填定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罚款不给收据或者以其它白条代替;先裁决后询问,先处罚后取证等。这种误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来追求工作安全和便利的行为,背离了程序正当性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三、 城管执法伦理困境的破解路径
根据前文的论述,我们发现,街头官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际上就是在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的复杂冲突中进行基于个体的价值和伦理判断,但由于我国城市管理体制的欠缺、社会偏好的多元性和城管执法人员自身素质的缺陷等原因,城管执法的过程和结果常常陷入行政责任选择,也就是行政伦理的困境。那么,从行政伦理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从理论中找到哪些针对性的破解途径呢?对于这类伦理困境的控制,我们可以从外在和内在两个层面进行思考。
(一)外在控制
所谓外在控制,即通过对外在的法律、行政规范、强化监督等方式来防范基层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而控制行政伦理中可能的失范现象。实施外部控制的理论基础是:个人判断力和职业水平不足以保证人们做出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外在的控制力:
第一是立法控制,一方面通过伦理立法的方式,对行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伦理选择及其结果进行专门的立法,另一方面还应尽快制定专门的行政程序法,规范城管执法人员应当遵循的行政程序,避免其为了个人的效率利益而违背程序的正当性。
第二是体制控制,一方面要加强行政监察,实现监察行为的专门化、全面化、工作正规化;另一方面要完善对于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主体规定,明确规定其执法主体定位,具体化其职权范围,改变城管部门什么都管的现状。
第三是权力控制,这里的权利控制强调的是行政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对基层公务人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控制。为了保障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自由裁量权的侵犯,要求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进行事前告知、事后救济,通过听证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来捍卫行政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内在控制
弗雷德里奇在1935年出版的《美国公共服务中的问题》一书中指出:负责任的行为除了需要有外部控制因素以外,还要有一种“心理因素”[5]152。他认为,行政责任主要对两种主导因素作出反应,这两种主导因素是:技术知识和公众感情。而将这两种因素放到对我国城市管理基层执法人员的内在控制中,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第一是技术知识。笔者认为,对于我国基层城管执法人员而言,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尤其是对行政执法程序规范的学习,提高其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使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受其素质支配,进而使其行为自动服从法律,能动地服务人民,避免因为不懂法不懂程序而造成行政执法中的冲突。
第二是公众感情。城管执法人员应该尽可能地迎合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要求和公众情感的诉求,转变工作理念,从“对民”执法变为“为民”执法。要回应社会关注弱势群体的价值导向,在处理涉及社会弱势群体的事件时,应转变自身角色,尝试从社会公众的角度去做出平衡公众情感和行政目标的决策;还应提高个人素质,要有足够的耐心和细心,要有良好的行政道德人格,还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名利观。
当前中国社会矛盾愈发激烈,尤其是公众与政府之间,大量群体性事件的爆发使得双方几乎已经陷入某种对立的状态,这显然与政府的角色定位和服务性宗旨是不相符合的,而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作为政府基层公务人员的代表,在很大的程度上承担着社会对政府行政体制的批判和不满。借助李普斯基的街头官僚理论,我们发现城管执法人员与公众的矛盾,主要产生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过程之中,而从行政伦理学的视野考量行政自由裁量权,又可以发现其行使的内在逻辑,即是在以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为主的各类行政责任之间进行的基于个人价值判断的取舍和决策。而由于我国包括城管制度在内的行政体制和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使得我国城管执法人员所进行的行政责任的取舍和判断常常会产生偏离和扭曲,从而引发与公众的矛盾冲突。
针对这种在现阶段无法避免的行政伦理意义上的困境,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内外两个维度找寻破解的途径,可能这样的途径还无法在现实中收获立竿见影的效果,但至少能够让我们在面对类似城管执法这样的行政正当性问题时,有更多角度、更深层次的思考,毕竟体制的运转是基于个体的执行,如果能够将个体行政伦理的角度和整体制度设计执行的角度相结合,对当下中国许多社会问题的思考和研究就显得更完整,更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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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the Ethical Dilemmas in Urban Management Law Enforcement: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Discretion
SHAO Huizhuo
(School of Gouerment management,Nanjing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210046,China)
Abstract: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public and the government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acute in the Chinese society. As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civil servants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urban management officers are under the social criticism and dissatisfaction of the 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system.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heories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we chose the angle of administrative ethics and studied in the motive and value orientation of urban management officers when they used the discretion. We found the plight of administrative ethics and tried to solved the solution from the point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ntrol.
Key words: aw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ve ethics; administrative liability; discre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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