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公司劳动合同

2024-10-17

建筑业公司劳动合同(通用8篇)

1.建筑业公司劳动合同 篇一

注: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对于类似“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者愿意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等条款,不再写入合同。原因在于: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合同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此约定涉嫌剥夺劳动者的合同协商变更权,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实行以下工时制。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本单位规定休假制度。

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四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注: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为 元/月,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固定)工资为 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按甲方的有关制度为准。

3、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如下: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至 日之间。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注:本合同应注明劳动者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绩效工资由业绩考核确定。“甲方指定的单位”解决的是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和工资支付单位分离的情况,即“外派用工”的情形。

“25日”比正常发薪时间延后5日,规避有时合理期间晚发工资的情况。

(四)合同期内,甲方应视乙方的工作表现情况,给予乙方提高工资待遇的机会。(注:加薪情况应明示与合同中。)

第六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和患职业病,依法享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

(三)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注:人力资源部门应保留招聘资料,以保留录用条件的证据。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修订。对员工欺诈的情形,也可依据第39条第5项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合理报酬的;

2.甲方未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保险福利的;

3.甲方不能提供乙方合理岗位和培训机会的;

4.甲方不能为乙方提供更好发展机会的;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拟订,无变化。

八、其他约定条款

(1)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双方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等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执行《培训/教育协议》的约定。

(2)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4)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则以附件中的内容为准。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6)乙方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

(7)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8)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注: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专项培训只在主合同中做原则约定,另行签订协议处理。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至少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甲方(盖章)

湖南路桥建筑集团建筑分公司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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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业公司劳动合同 篇二

所谓市场, 概括地说就是商品的买卖关系, 它包含买和卖两个方面。而建筑市场则是商品的生产和有效投资能力的需求关系。一个良好的建筑市场应当是有效投资在短期内获得较好经济效益回报的社会环境;一个优良的建筑品, 应体现在质量优、工艺新、工期合理、造价合理等方面。那么, 如何才能使生产的建筑产品成为理想优良的产品主要取决于建筑产品的设计者和制造者, 即产品的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而施工人员又直接受建筑市场劳动力价格的影响。以往市场劳动力价格并不十分引人关注, 始终处于稳定状态, 但随着建筑市场的应运而生和蓬勃发展, 建筑企业施工生产规模不断扩大, 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矛盾就突显出来。在中国30年改革大潮的推动下, 农村建筑队、农民临时工大量涌入城市务工, 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建筑业的劳动力需求, 建筑劳务市场也随之相应发展起来, 然后从世界金融风暴到各国政府, 尤其是我国为拉动经济, 对基建等项目投资4 000万亿元后, 建筑市场的劳动力势必又会呈现供不应求的局面。

建筑企业招用农村劳动力, 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中国改革初期, 提供劳务的单位多为乡镇建筑队。开始时劳务费一般按劳动定额单价结算;随着劳务需求量的增大和物价上涨等因素, 劳动定额单价对农村劳动力逐渐失去吸引力, 进入80年代后, 相当一部分集体企业和铁路建筑企业逐步采用预算定额人工单价结算劳务费, 但这种情况没有维持多久, 随着城乡集体企业迅速发展, 建筑劳务需求量剧增, 建筑市场竞争激烈, 为招揽劳动力, 许多企业开始用预算定额人工费加上一定比例的机械费、二次转运费等实行人工费包干, 预算人工费定额被突破。迫于竞争形势, 大多数企业为解决劳动需求矛盾, 也逐渐改变劳务费的结算方式, 企业人工费的超支开始直线上升;近年来由于市场物价和职工工资水平变动幅度大, 预算定额人工费又受计划价格体制的束缚, 费率调整滞后, 劳动力市场价格大幅度提高, 完全脱离了预算定额人工费的轨道, 因此又出现了建筑市场的浮动价格。建筑劳动力市场价格的特点:1) 劳务价格随物价浮动;2) 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影响工程项目劳务价格升降。供大于求时, 价格平稳;施工任务紧张, 市场劳动力供不应求时, 劳务价格就攀比上升。

建筑企业以劳动定额组织生产和分配, 曾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起十分积极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 建筑业普遍恢复一度中断的劳动定额工作, 大力推行定额计件工资和全优定包计件工资制度, 极大地调动了企业职工的积极性, 劳动生产率迅速提高, 企业生产不断发展。但随着物价上涨, 职工工资和津贴、补贴不断增加, 这种按照传统方式以劳动定额技术平均等级为基础计算的计件单价, 其计件工资水平已明显偏低, 无法调动生产工人的积极性, 劳动定额又难以推行。

为解决建筑劳动定额计件单价偏低和“双轨”制劳务价格造成的矛盾,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建筑业开始探索劳动定额计件单价的改革方案, 并逐步在企业试行综合计件工资, 把企业职工平均标准工资同津贴、补贴和企业效益浮动工资捆在一起确定综合计件单价, 增加了计件工资透明度。为了缩小企业职工计件单价同劳务市场价格过大的差距, 多数企业又进一步采取接近劳动力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办法来确定综合计件单价。这种做法虽然在建筑产品价格还未完全按市场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前要增加一定的人工费超支, 但由于减少了劳务价格“双轨”制的矛盾, 调动了一线生产工人的积极性, 对企业的生产和效益都起到了良好的效应。随着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建设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建筑企业内部和外部劳务价格并轨将是必然趋势。因此, 为了适应和参与市场竞争, 企业在改革和完善内部分配制度的同时, 积极了解、研究建筑劳动力市场价格, 是企业领导和劳动管理部门不容忽视的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 价格管理也作了一些有成效的改革, 但从总体上看, 还未挣脱旧体制的束缚。“活”市场、“死”定额, 严重制约了我国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近年来虽然对材料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材料价差定额调整, 但对劳动力市场价格仍然没有一个宏观调控的政策, 尽管物价、工资水平不断在变, 而受预算定额影响, 人工费基本上是5年不变。预算定额人工费率既未能全面反映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又未联系劳务市场价格, 企业人工费大量超支, 人工成本增大。定额人工费价格如何随行就市, 本人认为, 目前人工费单价的确立, 一方面, 要全面反映本地区企业职工的基本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另一方面, 对建筑劳动力市场也要给予应有的重视并按适当比例反映出定额人工费价格。这样构成的人工费单价才比较接近建筑市场的实际。建筑劳动力市场和劳务价格已客观存在, 企业使用劳动力市场价格支付劳务费也已形成自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 企业使用劳动力市场的工人将愈来愈多, 按劳动力市场价格支付劳务费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大。

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发展, 对解决建筑业劳动力的供需矛盾, 促进企业的发展, 保证国家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建筑劳动力市场还带有很大的自发性, 特别是对劳动力市场价格缺乏宏观调控与引导, 市场价格较乱, 对建筑劳务市场的发展及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生产十分不利, 因此必须加强宏观调控与管理。

1) 国家有关部门要合理确定各行业及各工种的劳动定额单价, 即根据各行业、各工种的技术含量、劳动强度以及职业危害程度、区域等因素合理确定完成该工种劳动定额量的劳动力价格, 并予以公布, 同时根据社会物价上涨等因素, 适时予以调整。

2) 劳动定额与定额单价捆绑才更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规范, 避免劳动力价格恶性竞争。因此要对各行业的劳动定额标准补充完善, 将定额单价补充在劳动定额内, 并注明定额单价要随物价涨幅等因素适时予以调整。劳动定额与劳动定额单价脱节是造成劳动力价格恶性竞争的主要因素, 因此首先必须解决劳动定额与定额单价脱节的问题, 将劳动定额与定额单价有机捆绑在一起。

3) 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国内劳动力市场实行宏观调控与指导。出台相应的劳动力市场宏观管理调控的政策性文件, 适时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3.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 篇三

赵 兴

2001年9月,女青年苏某去某公司应聘,被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在试用期间,苏某劳动纪律松懈,责任心差,经常完不成工作任务,公司对她早有不满。2002年1月,公司发现苏某在去年9月的招工考试中有弄虚作假行为,遂决定解除与苏某的劳动合同。此时苏某已怀孕三个月,对公司的决定很是不满,认为在自己怀孕期间,公司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违法,但公司仍然坚持自己的决定。苏某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本案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三种情况:一、即时解除,即用人单位无须提前告之劳动者,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这种情况适用于: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需预告的解除,即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方可解除合同(见《劳动法》第26条)。三、经济性裁员,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见《劳动法》第27条)。

本案中,某公司之所以解除与苏某的劳动合同,显然是因为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该公司可随时通知苏某解除合同。另外,我国劳动法的确有在女职工孕期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须具备提前预告解除或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即上述第二、三种情况),而本案不属于这两种情况。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解除与苏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

砍自家的林木也犯法吗

林 平

卢某是某村农民。1985年,他和村里签了一份合同,承包了本村一片宜林荒山。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开荒种树所需费用由卢某自筹,树木归卢某所有,卢某每年向村里交纳一定数量的承包金。从那以后,卢某带领一家人在这片荒山上开荒造林,辛勤劳作,昔日的荒山变成了一片茂密的森林。95年,卢某向有关部门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每年采伐一定数量的木材出售。

1999年9月,卢某的爱人病重,急需一大笔钱治病。卢某东借西凑,仍然差了几万元,没有办法,只好砍树了,而当年的伐木指标已用完。为使爱人早日恢复,卢某还是痛下决心,上山砍了50余株树,约70立方米。爱人治病的钱总算凑齐了,卢某也被关进了看守所。法院最终认定卢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考虑到他认罪态度较好,且伐木是为了治病,予以从轻处理,判处卢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4.建筑公司合同 篇四

权、利,确保工程安全、优质、高速、低耗建成,专业公司(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合同。

一、承包项目:

二、承包期限:

三、承包内容:

1、包干指标:

(1)以 承包。

2、挂钩考核指标:

(1)产值利润率: 。

(2)施工安全:五项为零,两项受控。

(3)施工质量:创优质工程。

(4)团队建设:培育团队精神,体现良好职业道德,队伍作风过硬,凝聚力强,无治安、刑事案件。

(5)专业公司制度的执行力、执行情况。

四、风险抵押金

1、风险抵押金的收取:承包人交纳风险抵押金元。

2、风险抵押金的返还:工程完成并办理完一切经济技术手续后,考核兑现,退还风险抵押金。

3、风险抵押金的扣减:项目亏损,以专业公司核定的利润为基数,按亏损额等比例扣减承包抵押金。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力与义务:

(1)保证乙方正常的自主管理权。

(2)有权按合同条款对乙方的生产经营进行检查、监督,由于乙方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完不成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直至解除承包合同。

(3)有权根据施工生产需要调剂人、财、物、机资源;有权对项目负责人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整。

(4)甲方有义务根据承包项目队的需要及时进行人、机、物等资源的调配,提供必要的项目预控、过程监控和服务,为项目队优质、高速完成工程任务打下基础。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项目队的工作由项目队长全权负责。可在规定的权限内自主处理人事、生产经营、分配等方面问题。

(2)项目队有对外代行专业公司开展各项业务的权利。

(3)项目队要按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承包指标,认真执行专业公司管理制度。

(4)项目队要增强服从服务和大局意识,让用户满意、让分公司(经理部)满意,服从专业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

六、分配

项目队长实行承包兑现制,日常发生活费,标准为元/月,承包完成考核兑现,具体办法见《建筑工程五公司承包管理及责任考核制度》。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公司有关部门调解,调解无效时,可经仲裁。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所在项目经理部一份。

甲方:建筑工程五公司 乙方:建筑工程五公司 项目队

甲方代表: 承包人:

5.建筑公司劳务合同 篇五

名称: 姓名: 住所: 性别: 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 。若该工作任务至 年 月 日仍未完成,除双方另行协议延长合同期限外,双方的劳动合同至该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 。

乙方的工作地点: 甲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所在地 。

甲、乙双方根据工作需要或乙方的能力和表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工种。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乙方的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根据季节气候、工序和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乙方不得怠工或擅自加班。

(二)乙方按正常工作时间出勤工作(平均每月工作时间166.64小时),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完成的工作任务,由于乙方故意拖延而导致必须加班的,甲方可以拒付加班费。

四、劳动报酬

乙方每月基本工资标准 元(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本工作任务按工程量计付工资,具体为:

(1)□按乙方每月完成的工程量计付工资,工程量单价为 。

(2)□工程量总量 总价 计取工资。

甲方于每月 日尽量足额发放上月工资,若因工程量无法及时结算清楚的,甲方至少应发放上月基本工资以保障乙方的基本生活需要。

乙方同意甲方从乙方工资中扣减或扣除以下费用和款项:

(1) 按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2)所有依据本合同和有关劳动纪律、甲方规章制度规定应由乙方支付的赔偿或罚款;

(3)乙方伙食费和住宿费。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购买工伤保险。乙方因工负伤的,甲方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养老保险

甲方将依据国家和省、市地方政府有关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与乙方协商并确定其养老保险的购买或处理方案(由乙方在本人户口所在地自行购买保险,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由甲方折合在乙方上述计件工资中一并发放)。

(三)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六、劳动保护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并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七、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合同签订后视为乙方已经熟知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愿意遵守。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及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四)罚则:

1、乙方有以下行为者,每次罚款人民币50元。

(1)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

(2)工作时间在非指定场所吸烟者;

(3)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穿拖鞋或打赤脚的;

(4)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2、由于乙方违反操作规程或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五天以上三十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不得擅自离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四)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文明施工管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累计达三次的。

2、未经请假,无故旷工二天的。

3、不服从甲方正当工作安排的

4、工作时间在非指定场所吸烟达三次的。

5、酒后闹事、酒后上岗的。

6、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擅自停工等严重违纪行为。

7、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穿拖鞋或打赤脚达三次的。

8、高空作业时没有系好安全带,在高空中没有扶手的攀沿物上随意走动的。

9、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元的。

10、非机械操作人员操作机械的、非电工接驳电源的。

11、在宿舍内乱搭电线、或使用高功率电器、私设炉灶生火做饭。

12、乙方被发现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信息和资料(如身份证、婚姻、生育、健康状况、教育学历、工作经历、上岗证、操作证、住址、不良记录等)与事实不符的。

13、工作质量达不到到相关标准要求的(详见分项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验收应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和相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工程检验批验收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其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90%及以上的抽检符合规范的规定或偏差值在允许偏差范围以内。

1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2000元。

15、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1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

17、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协议书》,若乙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协议书》而擅自离职者,甲方可扣留乙方未领工资,并不作任何补偿。

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三天内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九、法律责任

(一)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操作不当、技能问题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必须按甲方要求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专业技术培训。

(三)乙方不得提供假身份证或无效身份证入职,否则造成包括社保、工伤、医疗在内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其它

(一)甲方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要求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签名及按指模)

6.建筑公司承包简单的合同 篇六

乙方:

依照《中华人国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监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甲方与建设单位签定的总合同有关条款为准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部分工程给由乙方承包施工。现将有关事项,订立以下合同,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施工范围:

4、工程数量:

第二条:开竣工时间:

开工时间:月 日

竣工时间:年月日

(如延误工期按每延期壹天扣罚工程款的总额的 %处罚,建设单位同意顺延除外。)

第三条:质量等级:

第四条:合同价款: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甲方)的最终决算为准。

第五条:承包方式及核算原则,与工程款支付方法

1、 乙方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履行完纳税义务后确保上缴,自负盈亏,超收全留,欠收自补。

2、 乙方上缴额以建设单位与甲方最终形成的工程决算为基数,由乙方向甲方缴纳 %的利润。

3、 凡工程款必须由甲方统一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扣除应缴各项税费后,由乙方支配使用,严禁乙方假借甲方或自己名义收取建设单位工程款,如发现未经甲方授权擅自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时,发生一次按收取工程款的5%作为甲方的赔偿金。

第六条: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其被授权范围 (附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质量安全要求:

1、乙方须按设计文件、甲方技术交底和甲方技术指导下进行施工。

2、乙方承包的工程必须以满足甲方施工条件为准。

3、乙方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承担全部责任。如果甲方技术交底不到位、技术指导不到位造成质量或其他由甲方失职造成的返工由甲方承担。

4、乙方须严格按《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甲方的技术要求下施工,采用专项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确保人身及机械设备的安全,若发生安全事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各项义务,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及质量要求进行施工,监督,检查,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于乙方违反相关安全、质量规范的,甲方有权依照公司制度进行经济处罚。

2、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开工和竣工工作。

3、协助乙方做好施工安全防护,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及其它工作。

4、督促乙方提供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并审核批准。

5、甲方不定期对工程进度、安全、质量进行检查、监督,甲方必须在技术上给予支持和指导,甲方技术员必须到场配合乙方施工。

6、如果乙方拒绝接受甲方的监督或拒不执行甲方监督整改的通知,或直接从建设方结算工程款,在外擅自以公司名义赊欠材料,拖欠工人工资,使公司受到损失者,或有充分的事实表明,乙方已无能力继续组织施工,以及不具备施工条件或违章不止或连续2次达不到业主进度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无条件撤出工地,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在乙方施工过程中,当进度、质量、安全无法满足合同规定要求时,甲方有权直接根据现场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等情况对乙方的人员、机械、材料作出调配安排,乙方必须服从调动。

8、在工程验收完工后,积极促使建设单位完成工程决算工作,决算款项到位后,在提取应缴的一切税费后,将剩余工程款支付乙方。

9、因工程问题发生纠纷后,甲方可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和义务,也有权依照本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向乙方主张权利和要求其承担义务。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行业各项施工规则》以及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措施。甲方对建设单位的承诺,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

2、在确保工程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必须按设计文件、甲方要求和规范组织施工,乙方应在甲方的技术指导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3、无条件执行甲方所派质检、安全技术人员对工程安全质量所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公司的质量技术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对建设单位负责。

4、乙方应严格制作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工程自检、材料送检,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工程有关的一切技术资料,负责按月上报工程量,并经建设单位签证后交甲方存档,乙方负责所承包工程相关竣工文件资料的收集、积累、整理交由甲方装订成册备案。

5、在施工中认真做好安全质量管理,服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施工期间杜绝重大伤亡事故,一般事故率控制在千分之六以内,如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全额承担上级部门对公司的罚款及产生的相应的费用。

6、坚持文明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施工引起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赔偿费用由乙方承担。

7、随时接受甲方、建设单位和监理的检查和检验,有缺陷或不合格的部位按规定整修或返工直至达标。乙方必须派遣有资质的施工员、安全员驻现场对施工及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监督并做好相关技术、安全资料。

8、建设单位的处罚,全部进入项目,最终落实到乙方,由承包方无条件承担。乙方须支付自己所承包工程项目的一切费用。

9、严禁擅自以甲方的名义对处签订协议或工程转包,以及赊欠任何材料、物品,否则一切后果自负,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10、乙方施工的队伍,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不允许乙方私自用工,也不允许乙方及乙方聘用的任何人,以甲方或乙方的名义对外出具欠据。否则,按其出具欠据金额的15%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11、项目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确保分工种按时结算民工工资,不得拖欠。为此,在本项目第二次工程款到帐后,项目承包人在提取工程进度款时,应在甲方帐户内预留20%的预发工资款,在各工种完成本工种工作量后,由承包人列出工人名单及所发放的工资数额,在公司财务人员或甲方驻工地代表的监督下,由项目承包人将工资给民工发放到位,项目承包人不得以甲方名义向任何人出具欠款凭证,如有发生,每发现一次,将按照其出具欠款额的15%对项目承包人给予处罚,可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2、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行业部门规定的标准给其参加施工人员提供食宿、施工条件、劳动保护,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条: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供应及采购

1、对用于建筑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进行检验,验明三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无证的不得使用,并严格执行材料出入库制度,确保所购材料全部用于本项目,否则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建筑材料、配构件的供应和采购应依照建设单位与甲方的施工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执行,如由建设单位供应全部或部分的,则甲方协助乙方对所供材料及构配件进行联合验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三证不全的不得使用。

3、依照建设单位与甲方的施工合同,如由施工单位(甲方)供应及采购全部或部分的,则所供材料由甲方负责检验。

4、建设单位未能如约支付工程款,则工程又不能停建或缓建的,如由甲方采购材料,则由甲乙双方负责检验,并由乙方签字后计入项目成本。

5、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必须是国家认可的三证齐全的合格产品,并经过甲方驻工地代表同意后方可自购材料,所购材料必须由甲方驻工地代表进行检验后在购货凭证(发票)上签字方可确认,履行财务手续并计入生产成本。

6、工程承建过程中,如需乙方垫支的,应由甲方签字确认后履行财务手续方可实施,并在结算时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和结算

1、由乙方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提交竣工资料、验收报告及竣工图,并于竣工日前会同甲方、建设单位及质检部门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

2、验收之后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的,由建设单位和甲方对工程予以结算,工程结算乙方必须会同甲方持单位证件、收据进行结算,严禁乙方私自从建设方结算工程款,否则,甲方对结算工程款不予认可,并视乙方违约,其结算时间和价款为甲乙双方内部核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保修

1、保修内容、范围、期限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执行。

2、保修金及支付办法;保修金按5%总造价预算,在保修期满后,根据实际保修情况予以结算,乙方不得私自收取保修金,如有发生将以违约论处。

3、保修期间乙方必须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经甲方通知后,乙方仍不履行的,甲方可派人员进行保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特殊约定条款:

1、保证金:乙方向甲方提供 万元的质量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合同的保证,如乙方全面履行合同,按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不出现任何经济纠纷的,甲方如数将保证金退还乙方。

2、乙方经甲方同意后自购的部分材料,如确需出具欠条的,应由甲方出具委托书并由驻工地代表和乙方共同采购负责人共同签字,乙方擅自以甲方名义出具的欠条,甲方概不认可,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须严格按甲方与建设方签订合同规定的工期交工验收,逾期交工的,由乙方按工程总造价的日万分之四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金。

2、乙方不听从甲方人员指挥或违规施工造成质量问题,除依法承担返工、重作、赔偿损失的责任,还应承担总工程款的5%的违约金。

3、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约定义务的,承担乙方因此而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运、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4、乙方必须严格履行甲方同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本协议,如乙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无能力履行合同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最终决算后双方无争议即终止。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非双方故意或过失,而因双方不能预见的客观原因而致工作停建、缓建的,除工期予以顺延外,其它损失双方及建设单位均不承担,不可抗力的事由须由建设单位及甲乙双方共同认可,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商榷,达成协议的,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其它留存。

与本项目有关的,以及其它的材料,如和本协议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授权委托书和保证书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7.建筑工程三方合同研究 篇七

1 合同的基本概念

1.1 合同定义

依据1999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合同法》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作了明确的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 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1]。”从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法律关系的定义, 合同条件明确定义了双方的职责权利: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实施工程,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接收工程, 同时支付约定的工程价款。很明显, 建设工程合同的基调是双方合同。

1.2 双方合同组织结构与界面

在传统的平行发包模式下, 合同体系与工程项目的组织结构有相当大的对应性。业主根据对工程的需求, 确定工程项目为总目标。工程总目标是通过许多工程活动的实施实现的, 如工程的勘察、设计、各专业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咨询 (可行性研究、技术咨询、招标工作) 与项目管理等工作。业主通过合同将这些工作委托出去, 以实施项目, 实现项目为总目标。与业主签订的合同通常被称为主合同, 业主和工程的承包商是两个最主要的节点[3]。在平行发包模式下, 工程项目的主要合同关系如图1所示。

工程项目的一个特殊性在于——工程项目是通过任务确定组织的。在以上的合同关系下, 工程项目的组织结构是很清晰的, 如图2所示。

我们可以看出, 在平行发包模式下, 合同的界面和组织的界面是很清晰的。需要注意的是, 在合同体系中, 项目管理合同与其他合同是平行关系, 但在组织结构中, 项目管理单位处于其他单位的上一级。这是因为组织在工程项目中的地位, 是由其承担的任务决定的。有人认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业主—工程师—承包商的三方责任也属于三方合同关系, 作者认为不妥。业主与项目管理公司签订的项目管理合同本质上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项目管理公司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后果应由业主承担。而且, 工程师与承包商不存在合同关系, 所以即使存在三方责任, 这种责任关系不能归于三方合同关系。

2 三方合同

2.1 三方合同的存在背景和起源

工程项目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生产过程, 它分别经历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运行等阶段;有建筑、土建、水电、机械设备、通讯等专业设计和施工活动;需要各种材料、设备、资金和劳动力的供应。由于现代的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化分工, 一个稍大一点的工程其参加单位就有十几个、几十个, 甚至成百上千个。它们之间形成各式各样的经济关系。由于维系这种关系的纽带是合同, 所以就有各式各样的合同。

另外, 现代工程由于投资额大, 技术复杂而且时间性要求高, 这对于承包商而言, 压力是很大的。在这种前提条件下, 寻求第三方的协助成为必要。在以下情况下, 三方合同可能产生:1) 业主采用平行发包, 其中一方承包商需要其他承包商协助;2) 为承包某项工程, 联合投标;3) 为节省投资或者防止腐败, 投资人、项目管理公司、使用者之间的合同。

2.2 三方合同基本概念

作者认为, 可以给三方合同下一个定义:三方合同是工程实践中, 为了更好的完成工程项目总目标, 就某一具体工程任务明确三方责任权力义务关系的合同。作者将工程中常见的三方合同分为三类。

1) 工程实施合同: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 特别是在业主采用平行发包的情况下, 三方合同是经常出现的。如业主将土建和内隔墙平行发包, 内隔墙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土建单位的机械并服从土建单位的管理, 这里就可能存在一个三方合同。

2) 联营承包合同。

在现代工程中, 特别在大型的以及特大型的工程中, 联营承包是经常发生的。联营承包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承包商 (最常见的为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工程施工承包商) 签订联营承包合同, 组成联营体, 联合投标, 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3], 如图3所示。

3) 三方代建合同。

这是北京、武汉、浙江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北京市是由“发改委” (投资人) 选定代建单位, 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武汉市是由政府指定的“责任单位” (投资人) 选定代建单位, 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浙江省是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 (投资人) 选定代建单位, 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三方代建合同”除规定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外, 还明确规定“政府主管部门”的权限和义务:对代建单位 (受托人) 的监督权、知情权;提供建设资金的义务。“使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代建单位 (代理人) 的监督权、知情权, 对所建设完成的工程和采购设备的所有权;协助义务、自筹资金供给义务[6]。

2.3 三方合同的本质分析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 三方合同的目标与工程项目的总目标是一致的。三方合同在本质上是主合同的补充。如工程实施合同通常是业主与主承包商合同的补充;联营合同是总承包合同下的一份三方合同, 总承包合同结束或者没有签订总承包合同, 联营合同都没有任何意义;三方代建合同比较特殊, 涉及到政府投资部门、代建方和使用单位, 更加涉及到了法律和防腐败的层面。

不管从合同内容还是从组织结构上分析, 三方合同比双方合同要复杂得多。首先, 三方合同不是分包合同。有人认为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三方合同可视为分包合同, 作者认为不妥。分包合同是相对于总包合同而言的, 分包合同与业主是没有关系的, 即使是业主指定的分包商。在有业主参与的三方合同中, 三方都有责任权力义务关系, 是一个相互作用的实体, 界面的划分相对复杂。另外, 在组织上, 由于合同内容的复杂化, 导致组织结构的相对复杂, 组织结构与合同关系不再相互对应。

3 对三方合同的建议

1) 谨慎使用三方合同。三方合同的责任权力义务比双方合同复杂得多, 相对双方合同而言, 界面管理是很困难的。同时, 在三方合同所对应的组织结构和信息流上, 也相较双方合同复杂。所以, 对于是否使用三方合同, 要考察三方的实际合同管理水平。在合同管理水平较低的情况下, 尽可能的把三方合同分解。2) 避免多头领导。三方合同中, 总会存在相对弱势的一方, 反应到组织模式的时候, 应尽可能的避免多头领导, 即内容可以三方化, 但管理流程上必须程序化。3) 加强信息管理和界面管理。信息管理和界面管理在现代工程项目管理理论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对于三方合同而言, 其信息流和界面由于合同内容的三方分割呈现出循环状态。4) 进行合同后评价。合同后评价是经常被疏忽的环节。合同后评价对于提高企业和整个建筑业的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摘要:通过对工程实践中存在大量的三方合同的背景和起源的分析, 给出了三方合同的定义及相关内容, 并与传统的双方合同进行比较, 指出三方合同的特殊性, 针对三方合同的特点, 提出了在工程实践中执行三方合同的建议。

关键词:三方合同,工程项目管理,组织,界面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起草小组.招标投标法操作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4.

[2]成虎.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7.

[3]成虎.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5.

[4]周红, 王贵虎, 孙邦国, 等.总承包实践中的几个问题分析[J].建筑经济, 2004 (12) :35-36.

[5]李静.代建制中的风险及其规避措施[J].建筑经济, 2006 (3) :55-56.

8.我国引入合同公司研究 篇八

关键词 合同公司 公司类型改革

一、合同公司概述

“合同公司”又称LLC(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是日本2005年公司法现代化改革中的创新性产物。此类公司相比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更注重人合性因素,其法律特征有:首先,章程是公司存续的灵魂。公司内部包括机构设置、业务执行、收益分配、亏损分担、加入或退出机制、转让股份、修改章程等事项完全可以由出资人通过章程加以约定。豍其次,合同公司在出资、分红上均具有极大的灵活性。雖然日本公司法将合同公司的出资标的限制为金钱及其他财产,但章程在业务执行、盈亏事项上的约定效力事实上变相承认了劳务、信用等出资方式。再次,合同公司中事务执行权依约由全部或部分出资人享有,执行业务的出资人对公司负有竞业禁止、勤勉尽责的义务,更好整合了公司的人力资源。最后,出资人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弥补了人合公司不能承担有限责任的制度空白,激发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二、引入之必要性:多样化企业类型发展需要

(一)既有公司形式无法迎合民营企业发展特点

我国民营企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历经数十载发展,其显著特征是规模小、出资人数少、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强调管理者意志。尽管大多数民营企业在发展初期均采用有限公司形式,但一些不够灵活的制度设计仍然限制了企业发展。由于民营企业股东人数少,股东常兼任董事、高管多职,有些公司甚至不设董事会直接由股东治理,监事会往往徒有虚名。如此一来三会分权的制度设计有违维护股东权益的初衷,生搬硬套这样的模式不仅不能提升公司的治理效率,反而增加了其内部运作成本。此外,内部机关间权力的强制性划分也给企业带来了较大负担,现实中,投资者对公司进行直接管理成为常态,股东之间的信赖度较高,强制赋权阻碍了按照投资者共同意志构建一种更为有效的权力分配格局。

(二)知识经济要求公司具有更高人合性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商事领域的主力军由传统制造业逐渐向知识型和创意型产业转变。许多公司中,“人”逐渐成为最核心的财产,人合的重要性空前提升。然而,我国公司法的一般原则依旧是资本多数决,且不允许用劳务出资。尽管有限公司可以通过章程做出例外规定,在法律层面仍旧未将人数多数决作为原则性表决规则,缺乏对有新技术、新想法的创意主体的制度支持。豎强烈体现人合色彩的合伙制度虽然拥有灵活的组织结构、权力配置和利润分配方式,但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依旧令该模式存在一定局限性。即便是有限合伙模式也因将负有限责任的出资者和合伙经营者截然分开而未能得到广泛应用。

(三)引入合同公司是公司自治理念发展的必然趋势

公司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则在商事领域的贯彻。随着行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创业者更希望通过章程来自主安排公司治理结构,在出资、表决、分红等一系列问题上都有较自主灵活的选择。合同公司章程效力的强大和可约定内容的广泛正符合公司自治的题中之义。同时,针对上述强调人合性,并希望受到有限责任保护的民营企业和知识创意型产业来说,传统人合为主、资合为辅的有限公司和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组织已无法满足这一需要。引入合同公司以丰富现有公司形态、构建多样化的公司类型不仅满足了投资者的利益诉求,使公司能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选择最为适合的公司形式,更是顺应了公司自治理念的发展趋势,让投资者有了更灵活宽广的选择空间,鼓舞了创业热情。

三、引入之可行性:公司类型改革恰逢其时

(一)注册资本制变法为公司类型改革创造了契机

我国《公司法》对发起设立的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在治理结构、股东权利方面的规定大体相似,有冗余之嫌。现实中,一方面是非上市股份公司未能将资本与经营权相分离,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情况普遍存在,另一方面是有限公司收到诸多强行性规范约束,人合性特征无法凸显。二者逐渐趋同于“人资兼合”的中间公司。这也造成了一个奇怪现状:有限公司作为闭锁公司没有涵盖同具封闭性的发起设立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公司中无论是闭锁公司还是开放公司都适用同一套规则。豏2014年施行的《公司法》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后,两种公司类型的注册资本价差被抹除,二者界限愈加模糊,对于投资者来说选用哪种区别不大,而发起人数的上限区别和对章程自由度的差异性规定完全可以由更自由的合同公司来补缺。故笔者认为眼下正是公司类型改革的契机,立法部门应将发起设立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纳入有限公司范畴,建立由有限公司到股份公司的过渡机制,同时增设更为丰富的公司类型。

(二)引入合同公司的改革路径设计

在公司类型改革中,合同公司应作为充分体现“人合性”且具有较高章程自由度的公司类型纳入我国公司法体系,并将其与吸收了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一道归入非公众公司的范畴。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应归入公众公司范畴,与前者并列。上市公司单设为一种类型。如此一来,合同公司可以适应刚起步的民营企业、新兴知识创意型企业及其他更为强调人合性的企业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满足资金充足、无需对外募集资本且具有人资两合性的中小型公司需要。一旦非公众公司发展壮大需要对外募集资本后,应在其与公众公司的过渡间建立转型桥梁,并可以在符合《证券法》中规定条件后转变为上市公司。

注释:

豍俞文.一种新的公司形式:日本的合同公司——兼论对我国公司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启示意义.顾功耘主编.国商法评论[M].2006.

豎范健.股权激励机制和知识经济下的公司人合性创新——我国公司法结构性缺失的思考[J].商事法论集,2012(1).

豏梁小惠.论公司类型与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以中国民营企业发展为视角[J].河北学刊,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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