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

2024-06-25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14篇)

1.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 篇一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克区城管办通字〔2014〕47号

关于加强违法建设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

区城管委各成员单位:

为了认真落实新克党发[2014]4 号文件精神,及时掌握和处置违法建设,特制定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信息上报工作的具体规定。

一、建立工作网络,第一时间发现违法建设行为

根据市城管下发的《关于印发违法建设防治工作措施的通知》精神,由区城管负责,按照现有居民小区楼栋,建立由社区居委会、执法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城管监督中心为主体的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网络,确定每栋楼房防治人员姓名、联系方式信息,做到防治责任人落实到做位,防治工作内容落实到位、防治工作机制落实到位。区城管办与街道办事处、街道与社区居委会相互签订管理目标责任书,保证各项职责的落实。

二、制定统一平台,第一时间上报违法建设行为

按照新克党发[2014]4号文件夹精神,各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执法部门接到举报的小区违法建设行为后,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核实和取证,并立即通知街道办事处城管办和“12319”城管热线服务中心。对于现场能处理的问题执法部门应立即处置,需要协调或其他部门配合的问题,由“12319”城管热线服务中心立即通知区城管办,区城管办负责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到现场进行协调。

三、建立通报制度,解决不做作或推卸责任的现象

为了确保违法建设行为的及时处置,有效控制违法建设行为的扩大,区城管办将建立每周通报制度,重点对以下现象进行通报。一是上级部门反馈违法建设信息,而区城管监督员、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执法局等部门却没有及时上报,并已形成实事,二是本部门已发现,但没有通知“12319”城管热线服务中心,造成问题延时处置或者违法建设已成实事,甚至违法建设扩大化;三是不及时到现场,或者到现场不承担任何责任,不配合工作,使现场协调工作很难开展。四是不及时接听“12319”城管热线服务中心电话,或者接听后,不及时配合联系本部门值班人员。

四、发挥城管热线服务平台作用,确保信息及时流转

全区违法建设信息采集工作应以城管专职监督员上报为主,公众举报为辅,并做到及时上传到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

一是区“12319”城管热线服务中心接到监督中上报的违法建设问题后,应及时通过平台进行立案,批转相关街道办事处,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派遣大厅负责及时通知区城管办。二是“12345”市长服务热线接到举报违法建设问题后,应及时通过平台批转区执法局,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派遣大厅负责及时通知区执法局,区执法局接到案件后,分派相关执法大队,并做好对各执法大队案件依法处置的监督、指导工作。三是接到违法建设举报后,应立即通知区城管办、区执法局、所辖街道城管办,并对信息落实情况进行记录。四是区城管办、区执法局、各街道城管办要定期给区城管监督中心信息受理大厅报送值班领导、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区城管办每周通报情况除送达本部门外,还将报送区委办、区政府办、— 2 —

区监察局和区委、政府主管领导。

违法建设信息受理情况、处置情况、现场协调情况和通报情况将纳入本部门城市管理年度考核中。

克拉玛依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6月12日

2.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 篇二

2010年7月14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出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110号) 。通知要求, 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生产行为, 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水平, 遏制建设项目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 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1) 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2) 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责任。 (3) 切实查明建设项目地质条件。 (4) 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 (5) 强化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6) 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

3.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 篇三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办发[2010]85号

【颁布时间】 2010-11-

21【实施时间】 2010-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472什么是编号?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10〕8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市国土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及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切实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加大住房保障力度,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制度,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未达到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不得申办预售许可,未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违规预售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强化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预售许可时应提交与监管银行签订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

强化预售商品房质量保证。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时,要在预售方案中明确发生企业破产、解散等情况后的商品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并附具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担保函,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偿能力。

(二)严格商品房预售价格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预售许可时必须在预售方案中据实按套报送预售价格,并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将全部可售房源公开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报送价格,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公开销售。报送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整,3个月后需要调整价格的必须重新报送并按规定重新公示。在新价格公示前,可售房源仍按原价格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房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监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价折扣、优惠等促销形式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对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高于报送价格的,将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不予合同备案。

(三)严格商品房合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对意向买受人设置歧视性条件,应预先告知买受人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未告知导致买受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承担相应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的有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经买卖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签订合同,并上传相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向买受人明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商品房质量性能、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等,并将周边配套情况以销售现场公示方式告知买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房时,未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或经依法认定存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四)严格商品房交易行为监管。严禁捂盘惜售、虚假交易等行为。对取得预售许可,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可售房源一次性公开销售、有房不售或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行为,采取暂停预售、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记入信用档案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同时禁止该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参加我市土地竞买活动。金融机构按规定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二、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

(一)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国土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清理处理闲置土地。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必须依法坚决查处;对因规划调整、基础配套不完善等造成土地闲置的,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制定解决方案,落实措施,督促动工。对已到约定开发动工时间但未构成闲置的土地,限期开发动工建设;对闲置1年未动工开发,并且无正当理由不开工建设的土地,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予以处罚;对闲置时间已满2年以上,且无正当理由不开工的土地,由国土部门坚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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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住房用地供地计划管理。国土部门要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结合房地产市场土地供需情况,合理安排供地时序,加快住房用地供应。要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普通商品房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同时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确保应保尽保、及时供地。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优先安排供地。

(三)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坚持净地出让。各区(市)县要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集中统一在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让的规定,统一供地条件,规范交易流程,坚持净地出让,避免出现新的闲置土地。

坚持土地出让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设定有利于形成充分竞争的出让条件,确保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竞买人要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对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1年以上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禁止该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参加我市土地竞买活动。

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3个月内再缴纳出让价款的20%,余款在合同签订半年内付清。合同中必须明确开竣工时间。

严格项目用地规划管理。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经营性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在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经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审批并将规划调整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新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国土部门按规定重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严格执行差别化商业信贷政策。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和不能提供我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住房商业银行贷款。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将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

(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

(一)协作配合,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税务、房管、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实现房地产相关信息交流共享,共同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管理和房屋交易税收管理。

(二)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对普通住房按1%预征,对非普通住房售价不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即房管部

门定期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的按1.5%预征,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不足20%(含20%)的按2%预征,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20%以上的按2.5%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预售房款全部纳入发票管理。

(三)严格执行个人购房的有关税收政策。个人在成都市范围内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方可享受减半征收契税(即按1.5%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方可享受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推广房地产评税技术在二手房交易计税环节的应用,规范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

五、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加快保障性住房供应。按照“按需建设、应保尽保”的原则,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发展方向,体现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员工公寓和农民工住房的保障要求,梯度化、多形式、全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2010年,中心城区新开工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100万平方米,到2012年全市再建成保障性住房200万平方米。同时,在工业发展区、开发区和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集中建设员工公寓和农民工住房。2010年,新开工建设75万平方米,到2012年再建成150万平方米。并通过收购、采购以及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等方式,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租售工作。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租售制度。已具备租售条件的,要及时面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公开配售,做到方便申请、规范操作、及时保障,确保公平、公正。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力度,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加快建设进度,已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要确保按时交房,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

4.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 篇四

来源:陕发改能源〔2006〕1030号 作者:陕西省建设厅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 日期:06-09-30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监狱管理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省投资集团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文件精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

煤炭地质勘查要坚持煤炭、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原则,加快推进采煤采气一体化。煤炭探矿权设置要严格遵循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权设置方案,矿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查要征求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矿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和审查要征求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意见。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有关勘查规范。对地质勘探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煤矿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初步设计,设计单位也不得接受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二、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

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其前期工作及核准程序。经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委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矿区内各煤炭单项工程开发建设的基本依据。煤矿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其中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由甲级资质单位编制,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由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须附以下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定的矿区(井田)范围、项目用地预审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的批复文件,环保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和水保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项目安全预评价的备案,以及项目供水、供电意见和银行贷款协议等。

煤矿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或省级计划单列的企业报省发展改革委,其中国家规划矿区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国家核准煤炭规划矿区主要包括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规划划定的矿区和我省具有开发潜力的矿区。国家核准规划矿区目录附后。项目核准的主要条件为项目申请报告及其附件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煤矿建设规范要求等。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的建设规模和开拓布署等主要内容在初步设计、建设施工阶段发生重大变化调整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审批部门报告。由原项目核准、审批部门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审批手续。

煤矿建设项目实行国家、省两级发展改革委核准制,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核准煤矿项目。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进行设计和建设,严禁“批小建大”。煤矿建设项目移交生产后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能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规模。

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项目的核准按照国办发(2006)4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执行。

三、严把设计质量关

煤矿建设项目业主根据核准的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同一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项目核准批复文件、评审备案的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是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重要依据。安全设施设计按有关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煤矿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煤矿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煤炭局等部门审查批准。

四、实行项目开工备案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单位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开工日期等,向省发展改革委、煤炭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备案,有关部门应出具备案回执。

五、规范竣工验收程序

项目建成联合试运转结束后,项目法人单位申请安全、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国家规划矿区内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国家规划矿区外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煤炭局组织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方可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式投入生产。

六、明确安全监管责任

项目法人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法人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负相应的管理责任。项目法人单位要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施工安全条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监督管理,协助施工单位做好高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与安全监测监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煤炭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月报送工程进展情况,对施工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项目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事故在项目法人单位统计上报。

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安生产责任制和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对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作好安全检查记录。煤矿施工现场应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配备施工技术装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在高瓦斯、瓦斯突出矿井井巷施工过程中,要采取瓦斯抽采和安全监测监控等有效措施,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不得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

工程监理单位对煤矿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煤矿建设特点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省市发展改革委、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违规煤矿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处罚。

七、规范招投标和严格各类资质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要按规定招标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减少招标工程标段。招标文件应按规定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参与投标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市发展改革委和煤炭局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定,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从事煤炭行业的地质勘查、评审、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单位的资质管理。

附件:

1、煤炭建设项目审核程序流程图(略)

2、国家核准煤炭规划矿区目录(2006年本)(略)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西省建设厅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 篇五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建委、成都市环境保护局、成都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整治)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93号),切实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优化人居环境,有效减少建设工地扬尘污染,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和要求

总体目标:规范管理,文明施工,确保建设工地不制尘。具体要求:全面落实《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与卫生)》、《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整治)技术规程》;全面督查建设工地现场管理“六必须”、“六不准”执行情况,即: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辆冒顶装载、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在特殊气候条件下禁止除市重点工程、为民办实事工程以外的土方开挖作业。

二、强化监督管理责任

今年我局将通过强化督查和考评,加强对崇阳镇城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进一步落实专项经费和车辆,落实专管人员,建立长效机制,全面加强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落实专人重点对土方开挖、总平施工工地进行监管。同时加强对城区内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源进行排查,制止扬尘污染情况发生。

三、整治主体的责任

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扬尘整治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建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担着以下相应的责任:

(一)建设单位(建管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负总责,并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1、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扬尘整治目标,严禁将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纳入工程款进行竞价;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不得降低标准,严格要求监理单位加强现场监督。

市政道路及综合管线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除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

[2006]107号)规定计取外,根据交通组织方案的需要,按照成都市建委公布的《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整治)技术规程》设置的围档及临时路面硬化多出的费用实行单列,在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牵头,经相关部门验收、审查后,据实结算,签证支付。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有权委托第三方按规定标准进行代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可在应支付的工程款项或履约保证金内扣除。

2、工程开工前必须签定《文明施工责任书》,并为其承诺的内容负责。在施工现场必须承诺不使用未经相关部门审核合格,未具备运输专用证照的运输车辆。

3、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文明施工费)于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拨付40%给施工单位。

4、对停工工地以及由其直接发包的国家规定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负责。

5、对成片区开发小区中的公共部分(含道路)的扬尘污染防治负责。对施工工程与城市路网公用连接部分的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

6、对因故暂停施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建管单位)应对施工区域进行封闭,对施工区域内裸土要进行覆盖,临边洞口需有安全防护。如果不能封闭的,应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扫保洁、洒水降尘及环境卫生等日常维护管理。

(二)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1、施工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足额计取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将文明施工措施费纳入工程费用进行竞价。

2、工程开工前必须签定《文明施工责任书》,并为其承诺的内容负责。要设定扬尘防治工作目标、各分项工程不同施工工艺要制定专项扬尘防治技术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分别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总承包单位负责协调并落实各分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4、施工作业应符合技术操作规程,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技术措施。

5、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预报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土方及拆除作业。

(三)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1、监理单位应督促和指导施工单位做好文明施工各项措施的落实,负责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日常检查,要对制尘隐患和现象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2、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施工单位填写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中予以扣分处理,结论不得评作优良。

四、强化管理处罚手段

施工现场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的扬尘整治工作。今年,我局将重点对违规制尘情况进行严厉查处,以推动全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序进行。

(一)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土方开挖并造成扬尘污染的,除实施顶格处罚外,将视违规情况延期办理该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及其竣工备案手续。同时对建设、施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警示谈话和媒体曝光、扣分处理。

(二)建管单位未履行扬尘整治职责,所代管的同一工程凡因扬尘污染三次以上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的,未按约定结付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后果的,我局将按规定上报成都市建委,取消其一年内承担政府投资新建工程项目任务资格。

(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凡因同一工程扬尘污染三次以上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的施工单位,应将其纳入差异化管理对象,加大抽查频次。同时我局将按规定上报

成都市建委取消一年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投标资格,停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六个月;一个月内连续两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的工程项目,责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连续两年内因文明施工而受到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参与政府投资工程投标资格的相关责任单位,将五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工程投标。

(四)对在本市从业的外地企业或个人,当年两次以上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清出崇州建设市场。

(五)施工现场造成扬尘污染,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同时依法申请发证机关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

五、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在扬尘整治工作中,我市将在蜀州报、崇州电视台相关媒体设立专栏和曝光台,积极宣传扬尘整治工作,及时对扬尘整治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监督和舆论导向作用。通过树立先进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在全社会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更好地推进我市建设工程扬尘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作为提升我市城市魅力和品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事关我市建设形象,事关投资环境,事关市民群众人居环境质量的改善,我局将严格依据本通知内容,大力开展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求真务实,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高我市建设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水平,为美化我市的城市环境而努力。

6.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 篇六

安监总应急[2008]62号

通知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有关中央企业,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15号) 精神, 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 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隐患排查治理。

通知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针对自身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生产工艺特点和隐患分布情况,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组织机构、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保障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确保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种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尚未建立或不具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与具有资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 及时整改, 制定措施和预案, 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 检验预案, 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协调机制, 增强企业内部、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能力;锻炼队伍, 增强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 改进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水平, 全面提高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

7.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 篇七

沪建建(2002)515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

近年来,本市建设规模保持较高水平,建设和管理任务十分繁重,社会和广大市民对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要求也日益提高。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市容整洁,保护市民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

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建设项自管理制度。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全过程,全覆盖”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照规定组织施工。

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单位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文明施工责任体系,并切实贯彻执行。要加强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管理,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有交通组织方案和环境保护方案,通过精心组织,努力把对交通和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高标准、严要求做好文明施工工作

文明施工必须坚持五个标准:一是封闭施工。特别是中心城区内施工区域要全封闭隔离施工,不得把马路、交通和社会运行的区域与施工区域混在一起。二是要满足交通组织的需要。要有一套科学、合理的交通组织方案,使施工对交通影响最小。三是“清洁运输”。中心城区主要干道的渣土、构料、土方运输逐步实行封闭式运输管理,车辆驶出工地前要冲洗,防止泥土污染环境。四是环境影响要最小化。把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五是减少对市民生活和出行的影响。施工单位要把困难留给自己,把方便留给群众。

三、建立社会、市民和舆论监督机制

一是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的社会承诺保证机制。所有施工工地都应当以告示形式,向社会作出遵守文明施工规定的承诺,公布并告知开竣工日期,投诉和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是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监督的制约机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听取反馈意见,迅速整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条件的工地要通过开展共建文明工地活动,支持并帮助社区做些力所能及的公益工作,树立施工企业的良好形象。要发挥文明施工社会督查员的作用,定期听取社会督查员的意见,组织社会督查员开展检查活动。

三是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机制。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借助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及时表彰文明施工先进典型,曝光野蛮施工和扰民工程,营造全社会重视文明施工的舆论氛围。

四、以科技进步为手段,大力建设环保型建设工地

要大力推行管线非开挖技术,减少大开挖所造成重复掘路、泥浆排放、扬尘、阻断交通现象。逐步推广低噪声的施工机械设备,降低噪声污染。大力推广商品砂浆,逐步淘汰现场砂石料堆场和砂浆拌台,减少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创造更整洁的施工环境。逐步推广金属构件、钢筋成型和木制品工厂化制作、现场拼装工艺,减少现场材料堆放和作业工序。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泥土等车辆,在驶出现场之前,要做好冲洗等遮蔽、清洁等工作,防止散落的建筑垃圾、泥土污染周边环境建设工程的土方要随挖随运,一时难以外运的,要采取“集中堆放、绿网覆盖”或种植草皮等有效措施,减少泥土裸露时间和裸露面积,防止泥土粉尘污染。施工现场要淘汰露天焚化沥青作业,禁止焚烧木柴、木花等可燃物,减少空气污染。

五、强化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各施工企业,尤其是兄弟省市施工企业要强化民工教育,尽快提高民工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素质。各兄弟省市驻沪建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建筑企业民工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做好项目经理的定期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知识培训工作,使其掌握文明施工法规和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要对项目经理加强考核,对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的项目经理,要依法处理。

六、严格执法,有效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安监机构要强化建筑安全巡查、抽查制度,配备机动巡查力量,采用网格式分块包干模式,对受监工地进行监督检查。要保证每个工地巡查或抽查频率每月不少于一次,重点是对市中心区域、交通繁忙地段和居民密集地区的工程进行动态监控。对开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有跟踪管理措施,督促企业及时整改隐患。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巡查、抽查情况,对文明施工管理不力、各类隐患严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处罚。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8.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 篇八

【实施时间】2002-12-26【发布单位】建规[2002]27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

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国家相继实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土地供给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土地供给方式发生的深刻变化,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为适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的重要意义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是国家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而采取的重大改革措施,有利于在严格控制供应总量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对城市发展建设也将产生重要影响。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这些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和研究土地收购储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知识和经验;要适应土地供给制度改革的新情况,研究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土地资源配置的调控能力;要切实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积极参与、协助政府搞好土地收购储备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保障城乡发展建设健康有序进行。

二、切实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综合调控和指导

各地要认真抓紧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保证土地收购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依据城市规划、有计划地进行。

要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综合调控和指导。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就近期建设用地位置与数量及时向城市政府提出土地的收购储备建议,协助政府制定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做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要积极参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制定工作。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要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建设项目的批准计划,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市场需求情况,科学确定出让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自2003年7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加快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以适应土地供给市场化情况下的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城市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储备的土地、下一建设用地和拟出让的用地要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明确规划地段内各地块的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等控制指标和要求。

三、严格规范土地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程序

要加强对土地收购的规划指导工作,以利于收购的土地能够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收购土地进行规划审查,出具拟收购土地的选址意见书,供进行土地收购的单位办理征地、拆迁等土地整理活动需要的相关手续。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要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后的规划管理,明确规划监督管理程序。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前,出让地块必须具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的拟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必须明确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等要求。附图要明确标明地块区位与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时,必须准确标明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出让成交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须将规划设计条件与附图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受让方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核验无误后,同时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核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与出具的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不一致的,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告知土地管理部门予以纠正。

四、切实加强已出让使用权土地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出让使用权土地使用的规划跟踪管理,加强受让人在土地开发建设中执行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受让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国有土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一般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批准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告知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补交。

受让人需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适应土地供给制度改革的新形势,结合本地区的特点,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管理制度;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和改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9.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 篇九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各有关单位:

近一年多来, 随着我省珠江三角洲等地区落后水泥产能的退出, 水泥销售出现了一定的市场空间, 社会一些不法分子趁机配制劣质水泥出售。为防止劣质水泥及其制品用于建筑工程, 保证工程质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对用于建筑工程的水泥及其制品的监督检查制度, 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水泥及其制品质量的监管, 密切关注本地区劣质水泥流入施工现场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动向, 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 加强有关防范工作。对发现使用劣质水泥的企业要依法处罚, 并将情况予以通报。

二、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加大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和施工现场使用的水泥监督抽检频次, 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抽检每月应不少于一次, 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水泥抽检不少于有见证取样送检数量的10%。发现问题的, 要加大对相应批次水泥的抽检, 并跟踪其流入施工现场的情况, 及时进行处理, 杜绝劣质水泥流入工地。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水泥制品, 要检查产品合格证, 对其质量有疑问, 也应进行监督抽检。同时, 还要加强对施工、监理企业保证所用水泥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相关制度措施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督促施工、监理企业严格把好材料检验关, 严禁劣质水泥流入建筑工程领域。发现已使用劣质水泥的工程项目, 要责令停工, 进行全面检查, 彻底消除隐患。

三、施工企业要选用合法渠道供应的水泥, 健全施工现场进场材料登记台帐, 进场水泥登记台帐应单列, 要按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抽样频率、检验项目进行有见证取样送检, 保证施工现场使用合格水泥。要向有资质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订购商品混凝土, 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应明确各项技术指标及双方的质量责任, 并做好交货验收以及试件制作、送检工作。

四、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 (预拌) 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的要求, 健全内部管理, 认真做好水泥采购、进货检验以及委托检测等工作, 保证混凝土的质量。

五、工程监理企业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交货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收集整理等方面的检查督促, 做好有关记录, 落实有见证取样送检, 发现劣质水泥流入施工现场问题, 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告。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使用劣质水泥的, 要及时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项目应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10.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 篇十

鲁建发[2000]78号

各市建委: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设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稳 定的大局。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的共同努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总 体水平稳步提高,创出了一大批精品工程和名牌工程。但是,应该看到,我省建设工程,特 别是量大面广的住宅工程质量还存在不少问题,工程质量中的一些突出矛盾还有待进一步解 决。省委、省政府领导对建设工程质量十分重视,多次提出明确要求。近日,韩寓群副省长 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再次做出重要批示:对工程质量必须抓住不放,对已经检查出来的问题 必须责任到人,彻底纠正,不留隐患;强制性标准必须在“强制”上下功夫;规划设计要公 开招标,一要防止武大郎开店,二要有办法支持优胜劣汰,三要管好设计市场,防冒牌货或 从中倒手渔利者。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全省建设工程 质量的整体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抓好对有关问题的整改和处罚 全省工程质量检查结束后,大多数市地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根据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 题和质量隐患,认真研究整改意见,狠抓整改措施的落实,大部分存有隐患的工程已整改完 毕,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但也有少数市地,整改工作力度不够,特别是对应依法处罚的工程项目,迟迟不能落实处罚意见,致使部分工程质量问题尚未得到 妥善处理,影响了全省整改工作的全面完成。各级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 作力度,继续抓好对有关问题的整改和处罚。一是认真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该停工的工程坚决停工,该返工的工程坚决返工,该加固或修补的工程要限期落 实加固措施,需要进一步核验算的要尽快组织人员做出结论意见,限期完成整改,确保不留 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二是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分析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找出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部位和工序要加强预控和管 理;对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要研究落实改进措施。三是对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 和法律法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处罚,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省建设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这次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逐条逐项进行了研 究和审核,提出了处罚指导意见。各地要按照厅里的要求,坚持标准,该罚 款的罚款,该降低资质的降低资质,该吊销资质的吊销资质,该取消个人从业资格的坚决取 消,该清出建筑市场的坚决清出,触犯刑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省建设 厅。

二、从放开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市场入手,全面提高设计水平规划和设计质量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功能质量、环境质量、工程质量,高质量的建设 工程必须有高质量的规划和设计。近几年,为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各级规划和设计管理部 门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总体上看,我省规划、建筑设计水平还不高,设 计精品为数不多,已成为影响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各地必须从放 开规划、建筑设计市场入手,采取措施,规范设计行为,提高规划、建筑设计质量和水平。一是逐步放开规划设计市场。各地要积极推广设计方案征集制度,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竞 争机制,吸引高水平的设计单位参与竞争。对重要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要面向全国征集设 计方案。对居住区用地规模10公顷以上、城市广场用地规模2公顷以上、城市出入口、标志 性地段、传统街区和主要景观区的详细规划,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方 案征集和专家评审,择优确定设计方案,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突出城市特色,塑造良 好 的城市形象。同时,要加强规划

设计行业管理,规范设计市场,完善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准入 制度,克服地方保护和部门垄断,促进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二是全面放开建筑设计市场。各地要认真贯彻建设部第8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积极推行勘察设计招 标投标制度,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凡纳入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范围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队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指定勘 察设计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勘察设计市场和设计行为的监督,严格单 位资质和个人资格的动态管理,对扰乱设计市场秩序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查处。

三、加强强制性技术标准执行和监督 严格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自99年以来,各地加强了对强制性 标准的执行力度,建设主体各方对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认识普遍提高,但仍存在执行标准规 范不严、不细、不深入的情况,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仍然是影响工程质量的最集中最突 出的问题,必须引起各级的高度重视。要继续把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作为明年工程质量管 理工作的重点,采取措施,在“强制”上下功夫。一是继续加强对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宣传,唤起全社会标准规范意识。明年全省再集中组织开展一次贯彻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宣传活动,进 一步增强工程建设人员执行标准规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是组织好标准规范的学习培训。在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上岗培训和 职业岗位技能培训中,要把标准规范做为重要内容,使各类参建人员熟悉理解标准,准确掌 握标准,严格执行标准;三是严格监督标准规范的执行。要认真贯彻建设部第81号令《实施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要把执 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做为质量管理重点,对工程建设各阶段、各环节、各工序都要严 格把关,确保各项强制性技术标准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得到认真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及其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执行技术标准规范的监督管理,对 于违反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深入开展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活动,全面提高住宅小区建设质量 全省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电视会议后,各地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 计划,明确目标,确定重点,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和监督,狠抓了质量通病的治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全面完成省政府提出的三年创建目标要求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根据我省 工程质量实际,今后一段时期内,创建活动要以住宅小区为重点,各级要进一步研究创建无 质量通病住宅工程的措施,狠抓落实,全面提高小区整体建设质量和建设水平。一是新建住 宅小区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物业管理等环节,要放开市场,实行公 开、公正、公平竞争,优中选优,打破行业垄断,不搞地方保护,防止武大郎开店。二是住 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按规定经专家评议优化后才能报批。住宅设计要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和 以人为本的思想,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三是加快推进住宅产业 化,推动住宅科技创新,大力推广使用住宅“四新”产品,提高住宅科技含量,积极推行以 框架结构为主要特征的住宅技术保障体系和建筑节能成套技术,运用科技手段全面提高住宅 性能和质量。四是加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治理力度,每项工程都要制定治理通病计划和考 核标准,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要把治理通病工作纳入本单 位的管理目标,把创建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建设的每一过程、每一环节、每道工序,落实到 每个项目班组和每个参建人员身上。五是加强小区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加 强和改进小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收费和服务行为,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各级规 划、设计、施工、房产等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共同把关,努力使住宅小区在规 划、设

计、建造和管理上成为住宅建设的典范,实现环境优美,功能齐全,设计合理,质量 优良,设施配套,服务高效的建设目标。

五、完善落实各项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完善落实各项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规范建设主体各方行为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各级要深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切实把各项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特别是施工图 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抓紧、抓好。一是认真落实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各级审查机构要认真履行 职责,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要对审查结论 负责,确保设计图纸符合标准规范要求,达到规定深度。二是认真落实施工许可制度。未取 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 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审查工程项目报建、规 划、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的办理情况,严格审查资金到 位情况,不符合开工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准开工建设。三是认真落实竣工验收备 案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 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申请备案,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 不准交付使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分部工程质量、各类功能性指标和试验数据以及工程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 法律法规的建设工程,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把施工图 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关,对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认真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专项治理 目前,全省勘察质量普遍不高、技术水平较差的问题比较突出,是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 结构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这种情况,省建设厅研究确定,明年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 专项治理。第一,完善勘察质量管理的立法体系和制度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根 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勘察质量现状,制定出台《山东省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勘察质量责任,完善勘察环节管理,强化勘察质量 监督,提高勘察技术水平和报告质量。第二,加大对勘察工作的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一是全 面开展勘察质量监督工作。今后,勘察工作必须经勘察质量监督审查部门进行监督,勘察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设计单位不得采用其勘察成果进行设计,设计审查机构 不得进行设计审查。二是严格勘察资质管理,形成质量和业绩挂钩、业绩和资质挂钩的资质 动态管理模式。各市地要建立勘察质量管理档案,将勘察质量作为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把 业绩作为资质年检的主要依据,形成资质动态管理。三是每年进行勘察专项质量检查。严格 对勘察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第四,加快勘察单位的质量认证,完善勘察单位内部质量保 证体系。进一步推进勘察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推广和应用,提高勘察技术水平。

七、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 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针对目前我省在责任制方 面存在的问题,下一步重点要把完善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尤其是一把手负责制落到实处。着重抓好以下三个环节:一是认真抓好工程质量责任卡的建立,确保把工程质量责任制落 到一把手身上。今后,所有新开工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卡,未建立工程质 量责任卡的工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所有参建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材料供应单位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在责 任卡上签字,并存入工程建设档案。二是所有在建工程必须悬挂和责任卡内容相符的工程质 量责任牌,竣工工程必须在建筑物上镶嵌工程质量责任牌,向社会公布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 任人名单,将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落实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三是

严格实行并完善工程质量责任 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明确 各方的质量责任,将质量责任与相应的责任人密切联系在一起,实现终身负责。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都要依法做出处罚;对因工程质量事故,给国 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不管事故的责任人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 相应的责任。

11.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发布文号】建质电[2004]43号 【发布日期】2004-09-16 【生效日期】2004-09-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质电[2004]4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切实加强“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十一”黄金周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十一”黄金周期间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措施和应急预案,特别是城市公共交通、风景名胜区、游乐园、公园等主管部门要制定好防止和应对游客拥堵等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检查督促落实。建设领域各相关单位要在节前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前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作好相关记录,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今年5、6月份开展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城市燃气、公交、市政公用设施及各类游乐场设施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在临近节前应再次组织复查。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要果断进行处理,确保安全。必要时,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在施工程巡查计划,对重点工地、重点环节加强监督抽查。

三、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要合理安排节前进度计划,避免节前盲目赶工、抢工。在“十一”黄金周期间,确需继续施工的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总监应坚守岗位,严格控制现场工人的作业时间。安装或拆卸塔吊、浇注大空间顶板混凝土等特殊工序的施工应放在“十一”黄金周之后;确因施工进度需要无法错开,应提前通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施工时,监理单位必须进行现场旁站。

四、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要在节前加强对燃气管道、液化气储罐厂、供应站等设施安全性能的检查和检测检验。各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宣传,提醒住户注意燃气使用安全。

五、各城市客运交通营运单位要确保公交车站、轨道交通、码头、车辆场站设备设施的完善和公交车辆、轻轨车辆、轮渡等的安全营运,特别是要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车辆、供电系统、信号系统、防灾报警系统、通风排烟系统、消防系统、疏散通道等的完好有效;要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车站、码头的巡查,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六、各旅游景点游乐设施的运营商要在节前对景区内危险地段的安全防护措施提前进行检查加固,做好重点地段安全防护设施的加固修缮。公园、游乐园要对各项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测检验,保证运营安全。

七、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节假日值班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异常情况要组织力量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请各地区将“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于10月15日前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建设部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12.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 篇十二

本刊讯广西建设厅最近发出通知, 要求全区各市、县建设系统各委、局, 厅属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广西城镇建设》、广西建设网一刊一网的作用, 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新闻宣传工作。

通知指出: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统一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促进建设系统各方面工作的开展, 推动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必须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新闻宣传工作, 特别是《广西城镇建设》杂志及广西建设网的宣传工作。要求各市、县建设部门要充分提高对建设行业新闻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领导要带头抓好新闻宣传工作, 要从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加强执政能力建设, 坚持科学发展的高度, 把新闻宣传工作纳入整个建设工作的全局考虑, 将新闻宣传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 务求取得实效。各市县建设部门应充分发挥《广西城镇建设》、广西建设网的行业媒体作用, 广泛利用好《广西城镇建设》、广西建设网这两个行业宣传平台, 切实组织好当地建设行业新闻宣传工作, 尤其应注重收集、整理、总结本单位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推动行业改革、开拓创新方面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和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 广泛宣传, 加强交流。《广西城镇建设》、广西建设网是自治区建设厅主管的重要刊物和网站, 希望各市、县建设部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广西城镇建设》、广西建设网的发展, 加大在《广西城镇建设》、广西建设网上宣传报道的力度和投入, 帮助《广西城镇建设》、广西建设网在各地的通讯员队伍的相对稳定;组织做好《广西城镇建设》的订阅、阅读和使用工作, 使建设系统广大职工都能看到《广西城镇建设》、广西建设网, 及时了解中央、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广西建设厅的各项部署和建设事业最新动态, 充分发挥其导向作用。各市、县建设部门要加强新形势下建设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的研究, 针对新形势下新闻舆论的特点和形式的多样性, 围绕建设行业的发展特点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不断改进新闻宣传手段, 创新新闻宣传形式, 提高新闻宣传的质量和水平, 增强新闻宣传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亲和力和感染力, 把建设行业新闻宣传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13.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 篇十三

【法规标题】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建科[2012]16号

【颁布时间】2012-2-1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患未然,减少火灾事故。

二、加强新建建筑监管。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关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特别是采用B1和B2级保温材料时,应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各地可在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新建建筑节能保温工程的地方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细化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从材料、工艺、构造等环节提高外墙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和工程质量。

三、加强已建成外墙保温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外墙采用有机保温材料(以下简称保温材料)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梳理、检查和整改。

四、严格管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安排专人进行消防安全巡逻,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要督促施工单位切实落实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消防工作方案,对居住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疏散演练,在建筑内安装火灾警报装置;施工期间,施工单位要有专人值守,一旦发生火情立即处置。

五、强化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公安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以及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和建筑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

(一)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并应进行现场抽样检验。保温材料进场后,要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安全覆盖,或将保温材料涂抹防护层后再进入施工现场。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定以及没有产品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

(二)严格施工过程管理。各类节能保温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按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护层。动火作业要安排在节能保温施工作业之前,保温材料的施工要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未涂抹防护层的保温材料的裸露施工高度不能超过3个楼层,并做到及时覆盖,减少保温材料的裸露面积和时间,减少火灾隐患。

(三)严格动火操作人员的管理。动用明火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相应手续,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动火作业前应对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并安排动火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动火作业后,应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灾隐患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

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保温材料的监管。

积极组织和支持科研和企事业单位研发防火、隔热等性能良好、均衡的外墙保温材料及系统,特别是燃烧时无有害气体产生、发烟量低的外墙保温材料。对具备推广应用条件的材料和技术要积极组织推广应用。要加强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工作,组织做好相关管理和技术、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在施工图设计审查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在对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对于不具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防护条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建设工程要依法督促整改。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及时反馈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14.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 篇十四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行政务公开,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财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会计法》及相关会计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所有应税项目的税金都应当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不得少缴或者不缴。

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基金、罚没收入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征收,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超标准、越范围,更不得自立项目乱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基金、罚没收入的要及时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属于经营性收费的要及时存入单位账户。

加强票据管理,严格票据领、缴、销制度,完善“以票控费”、“以票管费”办法。无论是从财政部门领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专用收据、收款收据,还是从税务部门领取的税务发票,或是单位内部往来收据,都要确定专人保管,定期核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要杜绝白条报销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各单位财务应每月与银行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财实相符,严格控制现金支付范围,大额资金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加强银行预留印签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全部印章。

四、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各单位对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建立固定资产登记档案。各责任人对所保管的资产负责。各单位每年对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相符,对于缺失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对报废或应予核销的资产,各单位要经集体研究后核销并完善相应手续。

五、严格内控措施,加强单位财务和资金管理,提高民主管理水平。各单位所有资金要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内控措施,执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杜绝多头审批,每张报销单据要有经办人、证明人,并注明事由。要确定重大收支在单位内部公开的标准、时限、范围,每要在单位内部公开财务收支和经营情况,让职工知情。重大支出要有合同、协议;未经审批、手续不全或票据不合规范的支出不得报销;各单位要加强支出管理,确保资金有效使用。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和消费性支出。

六、加强会计基础规范工作。各单位必须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每月终了及时编制会计报表,于次月10日前报送建设局。各单位应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相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对往来款项应定期清理,防止长期挂账形成呆账;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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