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2024-08-30

财政大额资金管理办法(共10篇)

1.财政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篇一

范围

为加强****在大额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大额资金审批程序、审批权限、资金投放、使用与开支行为,保障资金安全、稳定、高效、有序的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术语

本标准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参与企业生产运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活动支付的单笔支付资金在100万以上的资金。

4管理职能

4.1大额资金管理委员会与资金管理委员会人员相同,资金管理委员会是大额资金管理的最高机构。

4.2大额资金管理委员会的职权:负责审查批准各项支付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款项,监督各项资金的运用和使用效果。

4.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总经理是大额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大额资金的安全与运作效益负责;公司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或财务主管)协助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管理大额资金。

4.4财务部是公司大额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财务工作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领导下,对大额资金运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的管理部门。

4.5公司大额资金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管理、综合平衡、安全与效益并重的原则。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大额资金管理和运作

5.1.1公司生产、基建、技改等各项资金的收支都必须纳入预算管理并列入公司综合计划,公司的资金预算由公司各业务部门在每年10月中旬提出建议收支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查同意,计划经营部、财务部综合平衡,提出预算报告,经资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报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审批。批准的预算严格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报公司大额资金管理委员会和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批准。

5.1.2大额资金管理委员会每月初召开大额资金审批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等,会议决策由集体通过,并报送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审批。

5.1.3大额资金的管理与运作需服从公司资金管理要求。支付金额大于1000万元的结算业务为特大交易,公司进行特大交易须由上级公司进行特大额支付授权,且须与公司电话落实付款事项。

5.1.5公司财务部要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检查资金结算情况,并做好对帐工作。对大额款项的支付要进行检查、跟踪,并向总经理专题汇报。

5.1.6公司财务部对本公司项目投资的每笔大额支款、汇款应严格依据投资合同和经过批准的用款计划审查办理。

5.2其他

QG/HDWD — 04 40-2008

5.2.1财务部加强对资金帐户的管理工作,定期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做好对账工作,确保资金账户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6检查与考核

未执行本标准所制定管理任务,按各岗位工作标准进行考核。

7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审批:

批准:

本标准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2.村镇银行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篇二

第一条 大额资金的支付是指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或个人以提交的大额转账支票、现金支票、业务委托书、网上银行支付指令等形式要求银行对外付款的业务。

第二条 营业网点必须严格执行信贷资金流向审批制度,对信贷资金的支付,须信贷管理部门审批后再经会计主管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是否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内容、签批是否符合分行相关规定,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支付。

第三条 营业网点须严格执行大额支付热线查证制度,2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支付业务和转账支付业务,以及单户当日累计超过20万的大额转款需查证单位法人或由两名柜员热线查证该单位两名财务人员。

第四条 营业网点必须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支取审批制度,对单笔或累计超过审批金额的应当报相应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权限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5万至50万以下由营业部审批

50万至200万由财务部审批

200万以上由分管行长或行长审批

第五条 营业网点必须严格执行大额资金转账审批制度,对单笔或累计超过审批金额的应当报相应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权限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20万至100万以下由营业部审批

100万至1000万由财务部审批

1000万以上由分管行长或行长审批

第六条 营业网点在为客户办理提前还贷、销户等对经营部门有影响的业务前,应通知所属客户经理或所属经营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 营业网点对当日单一帐户发生的单笔或累计超过500万(含)的大额支付业务应及时电话告知计划财务部,以保证人行备付金帐户能够足额支付。

第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3.财政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权力运行,提高大额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性,降低资金使用风险,根据《XX集团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XX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大额资金使用是指银行信贷资金、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大宗采购及对外实施债务性重组等。薪酬支出不列入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按照《XX公司财务管理制度》、《XX公司(本部)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额资金使用须经XX公司经理班子决策范畴。

第二章 权限界定

4.大额资金存款项目 篇四

这笔款项是保险资金,可以开出央行(人民银行)非同业证明,只要是10亿起存的每个单子银监会和保监会一定会批。此笔保险资金必须以直存的方式进行,银行可做内部锁定。

关于存款年限和贴息利率:希望单个银行每批至少消化10-20亿,起存年限为1-5年,除国家规定定期利息外,总贴息利率为9%。(首次合作的银行第一单只能做10个亿,第一单操作顺利后可追加额度每次以不超过20亿为限)

关于贴息的时间:以10亿为例,贴息时间要求交割完成2天内贴息,如果额度大可以在协商决定分批完成贴息。(不管存款年限多少必须一次性贴息)

关于存款流程:银行认可前面所说的几点硬性条件后,先出接款确认函,每月月初进行核行,同时贷款企业或者银行与我方平台公司签订走账协议(可能会分3-4个公司走账,出账的名义可为律师咨询费、平台服务费、财务顾问费),银行出具接款确认函后每月月初银监会与保监会会直接与接款行行长进行双重核行,核行无误后10个工作日保险公司带律师与财务总监去该银行开户存款(同时出非同证明与承诺书以及保险公司流水账),写帐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9%贴出。

只是建议:关于操作流程:银行确定接款后,找贴息企业。(也可由需要贷款的企业去找银行联系)银行出接款确认函后,贴息企业与投资公司签订融资顾问协议和走账操作公司的贴息承诺书。保险公司拿到接款确认函核行,确认后请款。至银行开立账户存款。银行出具资金证实函或者大额存单。存款到账后两天内贴息企业支付9%的贴息。(银行接款确认函先出,协议签订时间可以调整,10亿起存)

此操作流程是针对已经有贷款方的出账流程,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出账,银行怎么方便,我方平台公司可以尽量配合操作。

5.大额资金使用联签制度 篇五

第一条 为防范企业资金使用风险,进一步做好企业各项资金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立大额资金使用审查管理委员会。

(一)XXXXXX大额资金使用审查管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 任:总经理兼任。

副主任:总会计师兼任。

成 员:行政班子成员及计划财务部、审计查证部部长。

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3-5人的资金使用联签审查管理委员会。

(二)资金使用审查管理委员会职责:

1.负责资金使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企业资金使用和管理责任。

2.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大额资金的借贷、支付,必须由企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3.建立大额资金使用审批联签制度。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总会计(经济)师、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同意,由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凡是单位定编中没有总会计(经济)师岗位的,则联签制度的责任人分别是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经营管理的副职、财务负责人;凡是单位定编中设有总会计(经济)师岗位,而实际未配备的,或以其它行政职务代行总会计(经济)师职能的,则应由代行总会计(经济)师职能的人员,承担总会计(经济)师的责任。

4.大额资金使用报告制度。资金使用审查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将大额资金的动态情况,向上一级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报告,并同时向上一级财务部门报告。

5.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资金安全和风险的第一责任人,总会计(经济)师、财务主管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联签人员同时承担本单位的资金安全和风险责任。

第三条 大额资金使用联签制度范围。

(一)大额资金使用联签制度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总会计(经济)师、财务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大额资金使用共同签字批准方为有效的制度。

(二)联签制度的具体体现形式,应体现为经过一定程序、由联签制度的负责人分别签注意见的书面格式的规范文本。具体的主要项目和要素应包括:

1.联签事项的名称、基本事由、部门和责任人。2.动用资金的性质、额度、期限、预计会产生的收益、风险分析。

3.对方名称、规模、企业法人的基本情况、资质、信用、效益情况的基本分析。

4.联签制度各责任人的具体意见。

5.经办(资金使用)部门负责人、经办人。

6.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办公会议和其他集体决策形式及审核意见。

(三)使用大额资金按XX规定执行。

1.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XX立项论证,大额资金使用审查委员会批准。项目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由单位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XX资金使用审查管理委员会立项后,报局资金使用审查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路局按规定批准或报部批准。2.对外担保。各单位一律不许对路外单位担保。路局非运输企业之间担保必须经过XX批准后,可选择一家企业为担保人,且累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200万元.3.对外捐赠。按规定未经XX资金使用审查管理委员会同意,各单位一律不许对外捐赠。

4.日常经营性资金,经过本单位资金使用审查管理委员会立项论证批准后的合同内经营性资金,要经过大额资金使用审查管理委员会三人以上联签后支付。

(四)资金使用部门必须根据联签制度的规定,提供相应手续齐全、批件完备的文件,办理资金使用申请。

如果发现已经批准使用的资金存在严重问题,已经支付的资金应立即采取措施收回资金;准备支付的立即停止支付,并及时报告资金使用审查管理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

(五)日常按计划、按预算、按合同应拨付的货币资金、合同内货款,主管业务部门必须提出具体拨付申请,写明有关项目计划依据、额度、单位等基本要素和内容,经联签各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支付。

(六)大额资金使用的申请部门负责人,必须对合法手续的完备性和真实性负责,财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对手续的完备性和符合规定性负责。对不符合规范手续的要拒绝办理支付;发现不符合规范手续、没有拒绝办理、造成大额资金使用把关不严的,将按照《会计法》的规定,给予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调离财会岗位、免除现任职务等组织处理,同时将按国家及部有关责任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其他责任人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七)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大额资金联签制度的执行情况每季度进行检查,形成检查结果予以披露并进行追踪落实。对已经出现资金损失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纪,给予联签制度的各责任人行政、党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条 银行账户管理。

(一)企业只准开设一个银行基本账户,不准多头开户;凡是有XX资金结算中心的地区,未经批准不得在XX资金结算中心以外开立银行账户;擅自在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开户的,对决定者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二)企业需要银行提供特殊结算业务服务,而 第五条 建立本单位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6.财政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篇六

大额资金划付与客户预留联系人热线联系查证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江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客户大额资金划付业务的监督,本着为客户资金安全着想的原则,依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大额资金划付业务是指江源联社辖内营业网点通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对开户单位办理下列现金支取和款项划转业务:

1、开户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在一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现金;

2、开户单位一次性划转或在一个工作日内累计划转人民币50万(含50万)以上的转账业务;

3、开户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在一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现金;

4、开户单位一次性划转或在一个工作日内累计划转人民币200万(含200万)以上的转账业务;

第三条营业网点在为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预留法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的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应包括办公室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两种,以便大额资金划转业务发生时查证使用。

第四条营业网点在受理本制度第二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金额业务之前,在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审批签字的时候,由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依照单位开户时预留的财务主管电话进行查证,查证后方可办理业务。

第五条营业网点在受理本制度第二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金额业务之前,在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审批签字的时候,由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依照单位开户时预留的法人(或单位负责人)电话进行查证,查证后方可办理业务。

第六条对于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所规定的查证电话只能是开户单位在开户时预留的电话,不得临时更改或者有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时临时提供。

第七条对于查证后的业务要在大额资金划付与客户预留联系人热线联系查证登记簿上进行登记以备查。

第八条签订三方协议办理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或者依据税务机关出具的税票进行缴税业务的转账业务,出现本制度第二条所规定金额的业务情况可以不进行查证。

第九条在有权查询扣划机关对开户单位结算账户资金进行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时营业网点负有保密义务的不进行查证。

7.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 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第十条 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 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 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 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同时废止。

8.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 篇八

加强和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是建立财政专项支农资金绩效评价制度。一方面可以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另一方面通过项目绩效和预算安排挂钩,好范文,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可以真正建立起资金使用的问效制和问责制,切实改变重分配,轻监督,轻绩效的现状,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

效能和使用效益。

坚持和明确财政专项支农资金的使用原则。一是公益性原则。要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让大多人受益,对于直接服务于农民的项目,如教育、卫生、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应以无偿性资金支持为主,对于自身有良好经济效益的涉农项目,财政更多的应以有偿的周转性资金予以扶持。二是公开化原则。对财政专项支农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分配原则,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要向社会公布、公开招标竞标,规范程序,避免预算执行的随意性。三是市场化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支出向公共服务领域倾斜,向直接关系民生的方面倾斜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在原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特别是在支农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市场规则办事。四是安全性原则。要让财政资金真正用于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上,避免被变相侵占、挪用或截留。

合理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让财政支农资金的安排真正体现出对“三农”的倾斜,就要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有长远的科学规划和近期的目标任务,把现行分散的项目建设目标向产业建设目标转变,把优势农业与延伸发展产业链衔起来,做大做强优势产业,特色农业和品牌农业,在保持不低于财政收入增长比例的力度,对农业投入的同时,应对现有支农资金进行整合梳理,合理配置,按照渠道不变,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合理分工的原则,把农业项目与农村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集中资金,突出重点,真正使农业投入实现从分散的项目建设目标向产业链配套建设目标的根本转变,逐步形成多元化的农业投入机制,推进规模农业,实现规模效益。

建立财政支农资金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财政专项支农资金支出是政府公共支出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其建立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目的是强调公共支出管理过程中目标与结果的对应关系,形成一种新的面向结果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以提高政府管理效率,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水平,绩效考评的内容可分为项目考评和财务考评,项目考评指标应包括项目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创新性,项目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的一致性,立项目标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项目的政策效应,项目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等内容,财务考评指标应包括财务计划的科学性,资金配套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等内容。当然,财政资金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的建立应重点围绕是否让农民受益,是否为国家培植税基,增加税源这一目标,如果项目运行有成效,带动农民增收明显,就应集中投入,重点倾斜,以最大限度体现绩效考评的结果。

9.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终版)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和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促进镇乡(街道,以下简称镇乡)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鄞政办发[2008]78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以外,政府明确具体项目、指定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区财政专项拨款(含有偿)和镇乡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二)专项资金引导、各类资金配套原则;

(三)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的原则;

(四)专户专账,专款专用的原则;

(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

第五条 财审办根据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在各分管领导、镇乡长逐项审核基础上,提出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部门预算草案,报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由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街道报区政府批准)。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专项资金应尽可能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各部门、单位应细化而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财政不安排专项资金;各部门、单位借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名义而实为弥补经费不足的,财政不予安排;

㈡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分安排专项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由财政统一收回。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

第七条 对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涉及到下属事业单位、村、企业和个人的资金,财审办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拨付。第八条 财审办对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将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和上级主管理部门安排的资金统一集中在基本建设专户核算。

第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时由各部门、单位(核算中心)申请,财政按年初预算进行审核,按进度和内容按实拨付。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按建设管理程序进行规范操作。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管理,并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规范操作。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到行政事业单位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手续。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必须出具审计决定书,报区财政办理竣工决算财务批复,批复后建设项目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结余,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对专户中核算的项目,完成后的结余应上交财政;专户中当年有新增项目,财政经调整预算后用于新增项目支出。

项目当年执行但未完成,以及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但 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财审办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对群众得益多、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重点领域的一些项目支出实行财政绩效评价,并委托中介机构参与,体现客观公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一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制约机制。财审办对各项目专用资金要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审机构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项目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

(二)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三)专项资金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

(四)会计核算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将专项资金归还财政外,并严格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拨款、投资、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二)疏于管理、严重失职,导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的;

(三)违反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造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和重大浪费的;

10.学校大额资金使用申请流程 篇十

学校大额资金使用申请流程

学校各职能部门在工作中需要使用大额资金时应使用支票或银行转账两种途径,申请流程如下 :

1、使用前申请人先填写“上音实验附中大额资金使用(支票、银行转账)申请表”。

2、申请人使用支票的,持分管领导审核签名、校长审核签名后的申请表去学校出纳处打印支票。申请人持申请表及支票去保障部主任处加盖学校财务章,并持申请表及支票去学校法人章保管员处加盖学校法人章。申请表存档。

3、如果支票开具有问题而作废时,申请人持支票去学校出纳处加盖作废章后,然后凭作废支票由出纳开具正确支票,申请人凭作废支票去保障部主任处盖学校财务章,凭作废支票去学校法人章保管员处盖学校法人章。作废支票交出纳存档。

4、申请人使用银行转账的.,持分管领导、校长审核签名后的申请表交与学校出纳,由学校出纳持申请表及银行贷记凭证去保障部主任处盖学校财务章,并持申请表及银行贷记凭证去学校法人章保管员处盖学校法人章。申请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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