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举报电话

2024-06-22

国家举报电话(共10篇)

1.国家举报电话 篇一

全国各种123开头举报电话及举报网站总汇

举报中心名称举报电话 最高人民检察院12309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12388

国土资源部12336

网络不良信息

环境保护局

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共中央组织部

反商业欺诈中国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全国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

电信用户投诉

中央编办

全国文化市场统一举报

妇女维权

行政效能投诉

职工维权、法律援助

物价监督举报

国家质监总局

邮政消费申诉

国家电力监管12321 12369 12315 12380 12312 12335 12355 12300 12310 12318 12338 12342 12351 12358 12365 12305 12398

2.国家举报电话 篇二

对于大家普遍关心的《上海市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现正积极起草中。

全国各地读者如遇食品安全问题,可致电本刊(021-54030525)、来信或发邮件,本刊编辑部将向专家咨询后,及时解答。市民来电:

李女士反映某单位无证生产盒饭,某菜场门口的熟食店及鱼丸、肉丸店的卫生状况差等,要求查处。

案件处理:

接报后,食药监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联手,按各自职能展开了联合执法。相关店铺进行了整改。

提醒:

无论是盒饭还是其他菜肴,无证加工都很危险。市民一旦发现,应积极举报。上海市盒饭、菜场分属不同部门监管,但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下,各部门会按照职责分工,联手打击违法行为。市民来电:

张先生反映其父亲经人推荐,购买了有“国食健字”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胶囊,但对销售商的经营资质及产品的合法性表示怀疑。

案件处理:

经查,该单位持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涉诉产品相关资质文件齐全,产品标签内容也未涉夸大宣传。

提醒:

“国食健字”批准文号是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正规文号。保健品行业目前营销活动常常过于活跃,夸大宣传常见,但持有正规文号的企业,通常是通过生产管理规范体系认证的企业,对自身管理要求较为严格。消费者应认准“蓝帽子”保健食品认证标志。如确实难以确认,不妨向医生、专家或监管部门咨询。市民来电:

陈先生反映某饭店未与环保部门签订餐厨垃圾回收协议,并有将使用过的废弃油脂私自倒卖的嫌疑,要求查处。

案件处理:

经查,该店食用油索证齐全,并设有废油回收桶,能够出示与有相关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废油回收合同。

提醒:

3.石家庄各县市交警大队举报电话 篇三

石家庄各县市交警大队举报电话:

石家庄市交管局85858070(白天),交管局安监大队85858900(白天);

石家庄市桥西交警大队85858467,新华交警大队85858492,石家庄市桥东交警大队85858500,长安交警大队85858530,石家庄市裕华交警大队85858550,开发区交警大队85859592,石家庄炼油厂交警大队80864122,矿区交警大队85858901,赵县交警大队84947169,高邑交警大队84086611,栾城交警大队88032402,元氏交警大队84623343,赞皇交警大队84221236,井陉交警大队82023666,鹿泉交警大队82012686,晋州交警大队84322814,藁城交警大队88160548,行唐交警大队82981580,无极交警大队89220815,深泽交警大队83521952,灵寿交警大队82521681,平山交警大队82911553,新乐交警大队88581163,正定交警大队88718777。

4.国家举报电话 篇四

这次检查范围包括:公办中小学校、教研机构及校外教育机构;公办中小学校、教研机构及校外教育机构在职教师;存在违规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

此次检查,将重点检查中小学校、教研机构及校外教育机构是否存在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现象;中小学校、教研机构及校外教育机构是否存在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的现象,是否存在违规举办“占坑班”等情况;中小学校、教研机构及校外教育机构是否存在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的现象;中小学教师是否存在不执行教学计划、课堂不讲课下讲、校内不讲校外讲;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的现象;中小学教师是否有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的现象;中小学教师是否存在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情况。

据了解,针对确有违规的中小学校、教研机构及校外教育机构,将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问题严重的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将进行追责约谈。

对于违规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5.国家举报电话 篇五

国税发[1998]211号

成文日期:199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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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基金),专款滚动使用。

举报奖励基金从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补助经费总额中按照规定的比例计提;不足的部分,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申请专项追加拨付。

举报奖励基金由稽查局管理;稽查局未设财务机构的,委托税务局负责开支的财务机构代管;经费拨付机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

第五条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具体奖金数额标准及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六条 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或者其所属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八条 举报奖金由负责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税务机关支付。举报中心应当在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举报中心作为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的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订。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颁发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其所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6.国家举报电话 篇六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财〔201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在2005年联合发布的《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安监总办字〔2005〕139号)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和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其中涉及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直接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煤矿矿区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第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的规定认定。

有关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对该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九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十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一条 核查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事项。

(二)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国家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设在煤

矿矿区的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各类煤矿的举报事项。

(四)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煤矿举报事项之前,应当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奖励。

(五)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六)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1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第十三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五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

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7.国家举报电话 篇七

(2009-01-01 11:01:01)

1.总政治部信访局:红罗厂大街东头(厂桥派出所东边).厂桥爱民街37号

2.中办、国务院人民接访室:永定门西街甲1号 电话:63035987

3.全国人大信访局接访室:永定门西街甲1号 电话:63036661

4.公安部接访室:东城区东堂子胡同49号(坐106路电车到东堂子胡同下)电话:65251520

5.中央纪委接访室:东城区张自忠府学胡同2号电话:64014567

6.最高检查院人民接访室: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旁门电话:65124966 总机:65209114

7.最高法院接访室:丰台区永定门幸福路18号 电话:63036424 总机:65290114

8.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信访办:西单北大街小酱坊胡同甲31号 电话:66022362

9.联合国难民署北京办事处:东城区亮马河桥南(坐106路电车到东北终点站向东3里)

10.人事部 接访室: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 电话:84223240

11.国家残联 北京站口福建胡同1号

12.国资委 长春街134号(102路电车西单下车)

13.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今日说法》北京复兴路11号

14.中央机关通信录:胡锦涛 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中南海西门中共中央总书记办公室 邮编:100017

15.温家宝 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中南海西门国务院总理办公室 邮编:100017

16.吴邦国 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23号全国人大委员长办公室 邮编:100805

17.吴官正 北京市平安里西大街41号 中纪委书记办公室 邮编:100812

18.肖扬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最高人民法院 邮编:100745

19.贺国强北京市西单北大街110号 中组部长办公室 邮编:100815

20.***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14号公安部长办公室 邮编:100745

21.罗干北京市北池子大街14号中央政法委 邮编:100814

22.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接访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甲2号[举报电话]010-64014567[通讯地址]中共中央纪委检查委员会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邮政编码]100813

24.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办公地点] 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100726[临时办公地点] 海淀区皂君庙4号邮政编码100081[接访地点] 东城区东交民巷10号[公开电话] 010-65252000 65292000

25.公安部人民来访接待室[接访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东堂子胡同49号[邮政编码] 100005

26.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信访办公室[接访地点] 西单北大街小酱坊胡同甲31号[公开电话] 010-66022362[邮政编码] 100815

27.司法部办公厅信访办公室[办公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南大街10号邮政编码:100020[接访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大杨家胡同20号邮政编码:100035[公开电话] 010-66183634

28.广东省信访局 [办公地点]: 广州市东山区合群三马路省委大院 邮政编码510082 [接访地点]:中共广东省委人民来访接待室(广州市东山区合群一马路省委西门)电话:87186269

29.广东省人民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政府大院正门)电话:8313248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020-85110996 85110986

30.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020 87362000

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信访办:永定路西街甲一号游泳池8号 人大群众举报信箱:qzxx@npc.gov.cn

国务院和全国人大信访办是一门二牌,人称“两办”。上访者称为 “两办”,“两办”在北京市永定路西街的一条死胡同里,外面挂牌是什么印刷厂,“两办”在胡同最里面的尽头。从北京南站(永定门火车站)坐20路游泳池下车,永定路西街甲一号游泳池8号即是,到了那里一看门口有许多来自全国各地地方上警车、轿车是拦截和阻止上访者的。邮编:100050

32.最高人民检察院信访、最高人民法院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乘车路线:环线地铁或489路前门站、在北京南站乘坐20路公交车前门站下车问交民巷27号到达最高人民法院办公楼,信访在北京南站向左转,大约两个转弯,即到。

邮 编:100745

投诉电话:010-65299844、010-65290999

管辖范围: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33.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及各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举报电话公布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010-65290999 65299844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全国省级检察机关举报电话号地址:北京市北河沿大街147号

邮 编:100726

举报电话:010-65252000 010-65592000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报案、控告,也应当接受。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举报电话:010-65252000,010-65592000

网上举报:http://

zych2103@sina.com mailto:zych2103@sina.com

中央机关和北京市机关所设信访电话

中央机关和北京市机关所设的信访接待室|各区县及部分局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

中央机关和北京市机关所设的信访接待室

3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 宣武区永定门西街甲1号 100050 63035987

3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局人民来访接待室 宣武区永定门西大街甲1号 100050 63036103

38.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信访处 喜车功能区阜成门外大街271号 100037 68327459

39.最高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室 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旁门 100006 65124966

40.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 丰台区永定门幸福路18号 100054 63036424

41.司法部信访处 西城区新街口大杨家胡同20号 100035 66183634

42.公安部人民来访接待处 东城区外交部街东堂子胡同49号 100005 65251520

43.文化部信访处 朝阳门北大街10号 100020 65551309

44.民政部信访处 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100721 65131186

45.水利部信访处 宣武区白广路二条2号 100053 63202670

46.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处 海淀区知春路14号 100088 62046622-2515

47.国土资源部信访接待室 西城区西四羊肉胡同 100035 66127020

48.监察部信访司 东城区府前胡同甲2号 100813 64014567

49.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信访处 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100716 84201736

50.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处 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100088 6209367051.51.审计署信访处 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 100830 68301241

52.中国纺织总会信访处 东长安街12号 100742 63081103

53.中国人民银行信访处 西城区成方街32号 100800 66016628

54.科学技术部信访处 西城区复兴路乙15号 100862 68515050

55.国家林业局信访处 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100714 84238309

56.机械工业局信访处 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100823 68594757

煤炭工业局信访处 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100713 64214192

58.冶金工业局信访处 东城区东四五条7号 100010 64031663

59.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处 东城区正义路1号 100022 65291202

60.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处 崇文区西河沿甲215号 100051 65290274

61.市人民检察院信访处 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2号 100040 68299444

62.市劳动局信访处 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 100053 63011322

63.市公安局人民来访接待室 东城区东交民巷34号旁门 100740 6524627164

64.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信访办公室 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 100045 68011122-113

65.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信访室 宣武区前门西大街109号 100031 66074866

8.国家举报电话 篇八

按照会议的安排,我做一个简要发言。

今天,中办、国办召开全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对改革工作做全面部署,一会杨晶同志还要做重要讲话,我们将认真学习领会,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现在我就如何具体做好这项工作做发言:

一、按照中央精神和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和组织协调工作。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两个文件发布后,根据中央精神和文件要求,报经中央领导同志批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牵头,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参加,成立了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我和焦焕成同志担任组长,各人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具体协调指导和沟通联络工作。我们将按照职责分工努力为各地区各部门的改革实施做好各项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也将根据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及时跟踪研究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回应协调,帮助解决各地区各部门在改革中遇到的具体政策问题,努力做好改革的信息交流、总结评估、督促检查等工作,确保改革任务按时间节点完成。7月22号,焦焕成同志主持召开中央公务用车制

度改革领导小组筹备会议,对各项改革实施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7月28号至29号,我们分别组织了中央和地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培训,148个部门,31个省区市,共670名同志参加。8月26号,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了第一次会议,研究制定了近期工作安排和各项改革既定的准备工作。各省区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也正在分别筹建。可以说,中央、地方、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责任主体已经明确,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也基本就绪,今天电视电话会议之后,各地区各部门的改革工作就将正式启动。

二、狠抓落实,在改革实施的关键点和重要问题上下功夫、做到位。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我们要认真做好方案制定、具体实施、专项检查、决定领导等各项工作,不折不扣、细致又细地逐一落实到位。定制、把握好时间节点,科学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各省区市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统计测算、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制定好整体方案,12月以前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各部门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制定好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9月以前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中央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由中

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牵头制定,11月以前报领导小组审批。中央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二级地市单位改革方案由各垂直管理部门本级负责制定,2015年1月以前报经财政部审核后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各地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由各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2015年6月以前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按时做好方案实施各项政策衔接,首先要分类保障好公务出行。党政机关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后,社会化、市场化保障方式要跟上,特别是各地区要尽可能把影响社会化公务出行的各种因素考虑周全,做好各项政策转换的工作衔接,切实做好纪要通行、应急、专业技术、执法执勤车辆定向化保障,中央各部门按规定可保留5辆以内纪要通行、应急公务用车,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留车辆数量。其次,要在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时,符合节支的原则,补贴发放总额不能超过改革前公务公车运行总成本,这是发放补贴的底线。补贴标准层级划分要有利于工作,指导一切对地方补贴标准规定的上线、原则。考虑到地方实际,补贴标准层级划分可以不与中央完全对应。再次,要做好城区内公务出行与餐饮费标准衔接。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是城区内的公务出行,城区外公务出行可以乘坐各类公共交通工具,通过餐饮费方式保障。

三、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

两个文件出台后,中央公务用车改革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经做出了70余条政策的解读,并组织了专门培训,对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的政策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与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办公室会并提醒领导小组研究,及时予以明确和回复。办公室将畅通沟通渠道,加强信息互动交流,及时推荐各地区各部门的好做法和好经验,供大家学习、借鉴。同时,还将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改革进程情况。另外,要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使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发展改革信仰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过程中,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和责任,我们将按照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署,健全工作机制,充实工作力量,加强上下联动,切实完成好各项任务,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做出积极的贡献。

9.国家举报电话 篇九

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10年11月11日)

卢春房

同志们:

刚才,7个建设单位分别就抓好项目验收工作介绍了主要做法,进行了表态发言,国栋副总工通报了今年国家验收工作进展情况,计划、财务司的负责同志对环保、水保、竣工决算、资金管理等问题也提出了措施要求,希望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在此基础上,我讲三点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抓好国家验收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国家验收是初步验收后国家对铁路建设项目进行的整体验收和综合评价。铁道部《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83号)和《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均明确指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国家验收(正式验收)等5个阶段,其中国家验收是竣工验收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国家检验项目建设成果的最后一个关口。因此,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工作,是建设的必经程序和重要内容,及时完成,意义重大。

一是履行建设程序、推进依法建设的迫切需要。按规定,铁路建设项目只有通过国家验收,才能真正将工程投资转化为固定资产,才能交付正式运营,整个建设程序才算履行完。如果因为环保、水保、土地等诸多问题,致使项目在初步验收后迟迟达不到国家验收条件,就意味着建设项目还没有履

行完所有建设程序,建设工作还没有结束,管理机构就不能撤;意味着初步验收的项目只能试运营,不能投入正式运营;意味着这些项目不能参加国家级奖项的评选,不能得到社会的公认。大量建成开通的铁路项目不能完成国家验收,必将直接影响我们的铁路建设成果,长此以往,必将影响铁路形象和建设者的积极性。

二是大力推进铁路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有些项目交付试运营好几年,还没有通过国家验收,不仅延误了解决问题的时机,造成问题越积越多,大大增加了工作难度,而且给运营、安全和维护管理带来诸多不便,有的还造成不安定因素,导致集体上访等问题发生。“好”不但要体现在质量、安全方面,也要体现在验收工作上。当前是加快铁路发展的黄金机遇期,也是完成建设项目国家验收的最好时机。各单位一定要抓住机遇,强力推进项目国家验收工作,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铁路发展良好局面,齐心协力,共克时艰,实现铁路又好又快的发展目标。

三是更好地实施铁路“走出去”战略的发展要求。当前中国铁路“走出去”形势喜人,很多国家先后与铁道部签订了战略合作意向或合作备忘录,一些在建项目正在加快建设,一批合作项目将进入实施阶段。加快实施国内铁路网规划项目,早日完成项目国家验收,不仅能够积累大量的建设管理经验,推广运用众多的新技术、新工艺,而且可以使很多建设人才腾出手来,为加快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提供人才支撑。

总之,如期完成铁路建设任务并顺利通过国家验收,是铁路建设系统依法履行基建程序和实现建设总体目标的客观需要,是早日发挥项目投资效益和加快形成发达完善铁路网的迫切要求,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提升我国铁路国际声誉的现实需求。希望各单位、各级领导切实提高对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坚决克服“重建设、轻善后,重初验、轻国验”的倾向,认真负责地抓好国家验收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项目尽快达到国家验收条件。

二、加快解决制约项目进行国家验收的突出问题

鉴于今年的国验项目多、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目标和计划,认真对照国家验收应具备的6个条件,切实解决好制约项目国家验收的关键问题。

首先,强调一下国家验收必须具备的6个条件:一是初步验收一年后;二是试运营情况良好,经检测各项指标已达到建设目标;三是《国有土地使用证》、《无线电台站执照》已经全部领取;四是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五是竣工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通过审查;六是建设资金已按工程进度全部到位,收尾配套工程已全部完成,除质量保证金外与建设工程各方按合同完成资金结算。

其次,强调一下当前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1.土地证办理问题。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数量确认;二是费用清理。在土地数量确认方面,各建设单位要与地方有关部门一起,对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情况进行逐项确认、逐级上报,其中涉及变更增加用地的,要重新组卷、加快报批。相关建设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全程跟踪、催办,逐个环节地落实,始终保持一股韧劲,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在费用清理方面,要分清哪些是我们该给没给的,哪些是地方额外索要的,哪些是与市政工程捆绑挂钩的,该由建设单位解决的,要抓紧协调、足额支付;确属不合理的费用,建设单位要据理力争,加强与地方的协调沟通,努力赢得地方的理解和支持,力争尽快解决。

2.环保水保验收问题。从近几年国家验收情况看,环保、水保方面的验收越来越严格,必须严格履行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各单位要重视以下工作:一是环保水保工程必须落实

环评报告和水保方案批复意见,及时将国家有关环保、水保的强制性措施,统一纳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实施;二是建设过程中涉及重大方案变化、对环保水保造成影响的,要及时与环保水保部门取得联系,认真履行相关变更和报批手续,避免影响整个项目的国家验收;三是及时做好弃砟场、挡护工程的防护治理,以及梁厂、拌和站等大临设施的复垦还耕,确保达到环保水保要求。最近,国家环保部下发了《关于责令改建铁路成都枢纽宝成线青白江至成都段增建第二线等30个建设项目限期办理环保验收手续的通知》(环办„2010‟130号),其中成都枢纽宝成线青白江至成都段增建第二线、宣杭增建二线工程、沪杭电气化改造工程、浙赣电气化提速改造工程、天津至秦皇岛至沈阳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等5个项目被责令办理环保验收手续,相关建设单位要强化措施、抓紧整改,确保尽快完成环保验收工作。

3.财务竣工决算问题。竣工决算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各建设单位要抓好以下重点工作:一是加快完成未完工程,尤其是环保、水保工程,要强化相关措施,确保达到国家有关要求;二是尽快落实地方资金,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抓紧督促其落实应由其承担的配套建设资金,为开展竣工决算提供保障;三是加快概算清理工作,全面清理项目建设全过程涉及的各项费用,为有效控制项目总投资奠定坚实基础;四是加快合同履约清理,主要是对照合同,逐项清理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往来费用,该给的必须足额给到位,该扣的要坚决扣下来;五是抓紧完成竣工决算,严格按照财务竣工决算编制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快编制完成建设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报告,并及时报部财务司,为完成国家验收创造有利条件。

涉及国家验收的其他工作,也要统筹安排,一并完成。

三、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年初下发的《关于印发2010年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验收安排的通知》(铁建设函„2010‟193号),今年安排国家验收项目118项,其中1至10月应完成48项。

但是,从刚才国栋副总工的通报可以看出,今年还没有一个项目完成国家验收,形势非常紧迫,任务十分艰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采取果断措施,加大激励约束,全力推进项目国家验收工作。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国家验收是一项系统工程,前臵条件多,协调工作量大,很多工作必须经国家有关部委和地方有关部门审核、验收,哪一个方面、哪一个环节做得不细致、不到位,都会影响整个项目的竣工验收和正式交付运营。一要落实领导责任。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应切实负起第一责任,在思想上不能松懈,在行动上不能放松,要亲自抓协调、抓督导、抓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国家验收前应处理好的问题,尤其是对制约国家验收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决不能袖手旁观,更不能不闻不问不管。设计单位也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相关工作,配合解决有关问题。二要落实组织机构。国家验收涉及土地、环保、水保、档案、消防、财务决算等多项工作,其覆盖面广、专业性强,各建设单位要成立专门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臵专业人员,确保国家验收有专人抓、有专人管,全面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特别要强调一点,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不能撤销,分管领导及财务等专业人员不能撤离,确保有序推进国家验收工作。各建设单位要充分发挥好主观能动性,认真梳理已经初验投入运营、尚未进行国家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有针对性地制定推进计划,逐项落实责任人及完成时限,确保项目尽快达到国家验收条件。

2.采取果断措施。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像抓铁路建设前期工作一样来抓国家验收工作,必须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总的来讲,要做到“三个挂

钩”:一是把国家验收与地方新上项目挂钩。当前,各级地方政府有加快铁路建设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我们必须抓住这种有利时机,在与地方商谈地方新规划铁路项目时,要把同步解决制约项目国家验收的环保、水保、土地等问题,作为双方合作的条件,确保项目顺利通过国家验收。二是把国家验收与地方日常需求挂钩。18个铁路局要注重发挥综合协调优势,要在日常工作接触中及时把环保水保、土地取证、地方资金等问题一并提出来,积极争取地方的理解、支持,加快推进问题的解决。三是把国家验收与考核工作挂钩。要严格落实《关于铁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纳入建设单位考核的通知》(铁建设函„2010‟326号),实行验收工作与考核等级挂钩。要尽快研究提出将国家验收工作纳入铁路局经营业绩考核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落实铁路局的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同时,对国家验收工作要立足一个“抢”字,必须抢时间、抢进度,因其是一个必经的程序,不同于建设过程中还有质量安全的要求,务必以“抢”的姿态加快完成。

3.加强协调指导。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国家验收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委,抓紧解决制约项目国验的难点问题。建设司要加强对国家验收工作的统一组织和指导检查,计划司要加强对项目环保、水保验收等工作的协调指导,财务司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的协调帮助,鉴定中心要加快项目概算清理、Ⅰ类变更设计的批复工作。总之,要通过各方全力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建设项目顺利通过国家验收。

10.国家举报电话 篇十

国家电网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根据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发〔1993〕8号)、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部令第3号)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信访举报的处理是指,对按照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程序规定受理的检举、控告、申诉等进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处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群众信访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坚持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等原则。

第二章 信访分类处置

第五条

信访举报按来源渠道、重要紧急程度、反映内容详实、线索清晰程度分为三类信访问题:

Ⅰ类―重要信访问题; Ⅱ类―一般信访问题;

Ⅲ类―不具有可查性的信访问题。

对三类信访问题,按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处置方式及时正确处理。

第六条

信访举报反映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Ⅰ类信访:

(一)有可能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已经曝光的问题;

(二)检察院虽未立案但已介入调查了解的问题;

(三)上级单位督办和本单位领导批示调查的信访问题;

(四)严重影响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信访问题;

(五)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信访问题;

(六)重复越级反映、群体性或进京上访反映的信访问题;

(七)实名反映的信访问题;

(八)某单位或某区域职工群众集中反映的情节严重的信访问题;

(九)其他群众反映强烈、内容详实、线索具体的信访问题。第七条

信访举报反映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Ⅱ类信访:

(一)上级单位转办的反映情节较轻微的信访问题;

(二)可能影响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反映情节较轻微的信访问题;

(三)可能损害群众利益的反映情节较轻微的信访问题;

(四)初次越级反映情节较轻微的信访问题;

(五)匿名反映情节较轻微的信访问题;

(六)某单位或某区域职工群众集中反映的情节较轻微的信访问题;

(七)其他反映内容较详实、线索较具体的一般信访问题。第八条

信访举报反映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Ⅲ类信访:

(一)反映内容夸大其辞或明显武断的信访问题;

(二)反映内容均未涉及具体的时间、人物、地点、事项的信访问题;

(三)反映内容已经核查失实或属实已整改到位的信访问题;

(四)内容反动的匿名信访;

(五)其他反映内容空泛、线索模糊的信访问题。第九条

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身上的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谈话函询等方式进行处置。谈话函询后发现问题较为严重的,应对被举报人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核实。

第十条

经核实,信访举报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举报人说明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澄清;反映问题属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对被举报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也可按有关要求给予适当的组织处理;

反映问题属实且构成严重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予立案;反映问题属实且涉嫌违法犯罪的应按有关程序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信访举报反映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公司各单位正职及以上领导干部(含二线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的,报驻公司纪检组组长审批,并由国网监察局(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后,由国网监察局(纪检组)负责实施函询、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需要谈话或诫勉谈话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驻公司纪检组组长进行谈话或诫勉谈话。谈话和诫勉谈话可委托国网监察局(纪检组)负责,谈话也可委托公司分管领导进行。

第十二条

信访举报反映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公司各单位副职领导干部(含二线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的,经国网监察局局长、驻公司纪检组组长审批后,由国网监察局(纪检组)负责实施函询、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采取谈话方式的,也可以委托公司总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或被谈话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

第十三条

信访举报反映公司各单位本部中层干部有关问题的,经其所在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审批,向本单位主

要负责人报告后,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函询、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采取谈话方式的,也可委托公司各单位的直属机关党委(纪委)或分管领导进行。

第十四条

信访举报反映公司各单位所属各级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含二线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的,经其主管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审批,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后,由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函询、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由主管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并主要负责人负责实施谈话或诫勉谈话,也可委托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主管单位分管领导进行。

第十五条

信访举报反映公司各单位所属各级单位副职领导干部(含二线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的,经其主管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审批后,由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函询、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采取谈话方式的,也可委托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

第十六条

信访举报反映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副职以下干部员工、省公司级单位以及所属各级单位其他干部员工有关问题的,由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信访案件办理权限处理。其中,采取谈话方式的,也可委托所在单位的直属机关党委(纪委)或分管领导进行。

第十七条

属于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办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核查或督办。

各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收到反映本级领导班子及成员有关问题的信访举报,应在24小时之内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同级其他部门和个人收到反映违规违纪方面问题的信访举报,应及时转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谈话可由纪检监察部门单独或会同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诫勉谈话应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对于信访举报反映一级组织或单位带有集体违纪性质的问题,需要谈话或诫勉谈话的,由上一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对被反映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实施。

第十九条

初步核实前应履行呈批手续,并确定初核方案或谈话提纲,经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

实施谈话、诫勉谈话时应有两名及以上同志参加。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诫勉谈话时应做好记录,谈话结束后记录材料需经本人核对签字。

第二十一条

实施函询,其内容要摘抄原文,但不得将原文、举报人姓名和带有人身攻击、侮辱性语言的材料转给被函询对象。

第二十二条

收到函询或接受谈话、诫勉谈话需要书面回复的领导干部,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第二十三条

实施初步核实和立案调查的相关材料由纪检

监察部门存查,立案调查相关材料及处分结果及时提供组织(人事)部门,供选拔、任用、考核干部时参考。

第二十四条

信访举报办理应严格依据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和时限办理。

第四章 责任和纪律

第二十五条

对署真实姓名的信访举报,应优先处理,由信访举报归口管理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并将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注意保护举报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被举报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接受组织谈话函询或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对违反者,经纪检监察部门查实,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被举报人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组(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及其信访举报处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信访纪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央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8〕23号)追究责任:

(一)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办理上级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本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需要依据中央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8〕23号)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要求处理。

第五章 考核检查

第三十条

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下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信访举报处理工作,并对下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信访举

报处理工作进行考核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级单位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处理工作的考核评价,按照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案件管理工作规定开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信访举报受理、转办、催办、存档等程序参照公司系统纪检监察部门信访举报办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网监察局(纪检组)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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