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决的一点心得(精选7篇)
1.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决的一点心得 篇一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 农业税降低、取消特产税、粮食直补等政策出台,农村出现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表现尤为突出。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对全市部分街镇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是没有贯彻落实好党的农村政策、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的反映,已经给农村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务必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妥善予以解决。 一、诱发土地承包纠纷矛盾的主要成因 从调查情况分析,诱发土地承包纠纷矛盾的主要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承包关系不稳定的纠纷。据统计,实行免征农业税等政策后,市农经部门共接待因土地承包纠纷而上访的农民 52人次,此类信访件创历史新高。土地承包纠纷案例虽多,但归纳起来为3种矛盾纠纷。 (1)重新要田要地的农民与村里的矛盾纠纷。由于二轮土地承包时,农民负担重、农产品价格低,种田收益低下,二轮土地承包中留下了许多后遗症。一些农民外出打工,口头承诺不要承包地,村里为了不让承包地负担的税费落空,就将其承包地发包给其他农户。现在,这部分打工人员跑回来要田要地。一些农户二轮土地承包时书面申请不要承包地,现在也找村里要田要地。 (2)耕地被占压的农户与村里的矛盾纠纷。 2、土地流转不规范的纠纷。随着国家对“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农村土地越来越重要。由于以前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政策不完备、不配套,土地流转行为极不规范,引发了一些土地流转的矛盾纠纷。 3、机动地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纠纷。 二、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矛盾的对策 针对当前农村土地出现的纠纷和矛盾,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村实际,特提出如下解决对策,供商榷。 (一)因势利导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二轮土地承包时,经营土地收入低,延包工作不完善。现在种地收入高了,有利于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工作,我们要因势利导,把调解土地纠纷与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结合起来,把调解土地纠纷与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结合起来,做到调解一例纠纷,完善一批农户的二轮土地承包手续和土地流转合同。 1、对人多地少的农户与村里的矛盾纠纷处理:二轮土地承包比较完善的地方,要稳定原承包关系不变。个别农户人多地少要田要地的,如有机动地,适当调剂耕地让其经营。 2、对耕地被占压的农户与村里矛盾处理:一是被占压耕地的各项补偿费全额发到了农户,村又无机动地的,村里可以不调剂土地给这些农户,但对于无地农民,国家应考虑解决其最低生活保障问题;二是村内公益事业(如建校、挖塘建库)占压承包户的土地的,村组应适当调剂土地给占压户;三是采取有偿转让的办法,解决无地农民的土地。 (二)客观公正地调解农村土地流转矛盾纠纷 农村土地流转矛盾纠纷千差万别,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逐一进行处理,先解决纠纷,后完善流转手续。 1、对转包转让型纠纷处理:一是要稳定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护原承包户的权利;二是看流转合同是否合规合法,符合法规的,围绕原流转合同条款做好工作,进行调解;三是对不规范的土地流转要及时做好矛盾双方的工作,以自愿为原则协商解决,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四是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凡违背这一原则的流转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土地流转主体是农户,要确保原承包户得到相应的流转收益。五是要规范流转行为,引导流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订立土地流转合同,明确流转的时间、流转的用途、流转的补偿金额等。 2、对代耕代种型纠纷处理:明确二轮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护原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权利。农户二轮土地承包中获得的承包地,其承包经营权不变。代耕代种农户应将土地返还给原承包户,集体收回的要无条件返还给原承包户。 (三)尊重历史,妥善处理机动地出租方与承包方的矛盾纠纷 此类纠纷的矛盾焦点有二个,一是减征农业税后,承租户要求少交或减免交租赁费;二是 “粮食直补”后,种粮农户要求得“直补款”。我们认为一要履行原租赁合同,维护合同严肃性。因为租赁承包不同于家庭承包,此类承包是少数农民占有较多土地资源。如果不交租赁费,明显不合理。至于租赁费的额度,矛盾双方可以协商,或经乡镇调解解决。二要落实好“直补”政策。 (四)稳定承包,实事求是地解决机动地发包方与承包方的矛盾纠纷 一要稳定原承包关系。此类承包属专业承包,有的`还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承包的,只要原承包合同合法,发包、承包双方必须遵守合同。二要实事求是地解决纠纷。鉴于农业税减免、特产税取消后,其他农户负担减轻的情况,发包、承包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适当降低承包标的,降标额度不大于原农业税亩平负担额度,并签订补充协议,完善发包、承包手续,解决矛盾纠纷。 三、几点建议 (一)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贯彻落实力度 《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出台了一年多,但宣传落实不够,相当一部分街镇、村干部还不了解《农村土地承包法》,下步要把《农村土地承包法》列入普法内容,加大培训力度。 (二)对农村土地承包情况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坚决纠正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侵犯农民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 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经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鉴证、登记制度,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探索农村土地流转的新机制,确保农村土地依法有序流转,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议省市主管部门尽快出台农村土地流转的“游戏规则”。 (三)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流转日常管理机构 任何单位任何人占压农村耕地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要与承包农户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的征占用手续,提高补偿标准。政府公益性建设占用土地也要依法办事,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经营性项目建设占用土地,要按市场化操作,大幅提高补偿标准,并办理合法的征占用土地手续。 (四)加强领导,切实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二轮延包政策,及时提出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具体措施。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村组要切实承担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责任。经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抓好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加大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要高度重视土地承包纠纷的上访接待工作,消除对立情绪,及时调解纠纷,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消化在基层。 二是要坚持不懈地抓好二轮土地延包的工作。要建立工作专班,切实解决好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中的遗留问题。搞好二轮土地承包、稳定承包关系是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矛盾纠纷的主要措施。 三是各级领导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采取对策,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情况调查报告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
★ 农村土地承包转让合同范本
★ 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情况的调查报告
★ 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方案的请示
★ 区教体局换届后工作情况调查报告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简单版本
★ 农村土地变更申请书范文
2.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决的一点心得 篇二
1纠纷形成原因
1.1土地价值变化
国家为了带动农村富裕对农村实施了很多扶持政策,国家加大了对“三农”的扶持力度。尤其在税收方面,国家取消了农业税收及一些政策的支持,大大增加了农民对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土地开始增值,农民更加看重土地,开始收回那些荒废或者他人使用的土地。但是,因之前签署的土地承包合同可能不够完善,以至于产生纠纷。
1.2干部工作交接问题
例如,上届老干部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一些新干部会强行单方面解约。这主要是因为之前所签约的合同中土地租金少、租期长,而且有其他一些现在令人不满意的要求。而现在由于政府的支持,土地增值,影响到了发包方的利益。而新的领导干部在村民的要求下,为了满足村民只能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也会引发纠纷。
1.3妇女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问题中,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还是有的。虽然现在提倡男女平等,但一些农村地区妇女的地位仍较低下,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例如,一些妇女结婚后不在原来居住的地方生活,或者丧偶及离婚的妇女,或者一些妇女出于其他原因在外地生活,一些村民组织会强制收回土地而无视之前的合同,重新发包。这种现象完全是无视妇女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法律没有完全落实到每个地方的结果。
1.4承包合同不完善
虽然说农村的发展越来越迅速,有的农村堪比城市。但农村的发展不是全部的发展,仍有贫穷的地方。这些农村在媒体宣传上就比较欠缺,村委会干部的考核监督也不够完善,以至于一些村干部在承包合同上缺乏经验,没有相关的法律意识。严重的有些干部会暗地操作,在未经过村民的讨论程序的情况下自己签订了合同。或者做事不够严谨,所签订的合同比较简单,所约定的内容不明确或者咬文嚼字。这样不完善有问题的合同,造成了后续的纠纷出现。例如,一些村民承包一些贫瘠的土地,而集体成员无能力也不愿去承包这些土地,但之后土地增值或者农作物年年丰收时,发包方就会以土地承包合同存在瑕疵或者合同延期等理由要求收回土地,这样必定会造成合同纠纷。
2处理难点
遇到这种纠纷问题,往往会到法庭解决。但是,这种农村土地合同的纠纷问题一般所涉及的人员比较多,而对于那些农村人来说集体凝聚力比较强。参与法庭的人比较多,一旦审判上有不同的意见,很容易引起村民的公愤,一旦出现意外状况,法庭上的秩序将难以维护。此外,当事人在陈述时表达不明其意,或者缺乏法律意识和不了解法庭上的规则,也将很大程度上影响调节的顺利进行。
在法庭上处理这种纠纷问题时,最看重的还是证据。但是,这也是处理纠纷的一大难点。大多数情况是很难收集完整的证据,因为在一个转包大量的土地后自己经营不顺或者遇到资金不足等问题造成个人无法独自经营,从而会拉活一起经营。但是他们的合伙对象一般都是自己的亲朋好友,往往只是随便的口头约定而已或者签订一些简单的协议字条。而之后彼此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时就会出现说不清的现象,即使运用法律武器也难以解决。此外,利用中间人作为证人,可能会有不愿出庭作证的情况出现。
3解决方法
3.1群体各个击破
上述提及的农村承包土地合同纠纷案件得主要特点是涉及的人员较多,往往开庭处理参与的人很多。所以,对于这种现象只能通过各个击破的方法来处理,对那些群体性的纠纷实施分散调节。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尽量避免捆绑式的开庭,也就是不要将群体问题作为一个案件来开庭。具体的做法就是对那些态度坚定的村民花更多时间去调节,让涉及到这个事件的每个村民都有发言权,将整个案件做到公平化,在法律的基础上理性地均衡双方的利益得失[2]。努力劝说村民不要带着固执的情绪或者私人恩怨来处理纠纷,努力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3.2发挥村委作用
村委干部在村民眼中是比较有威望的,大部分的村民会听取村委的建议。而且村委相比村民了解的法律知识更多。所以,可以在处理这类纠纷问题时,说服村委从大局出发,以协调好纠纷为目的。如果采取法律途径,为了高效率的执行,往往当事双方接触的机会较少,而村委间接触机会较多,所以可以通过村委会来调节,也可以通过村委会更好地了解纠纷的实际具体情况。以村委会为沟通的桥梁,从而更好地调节好纠纷。
3.3提高审判效率
农民的本职就是务农,即使不在农忙时间调节处理纠纷,但如果审判繁琐、效率低,往往会耽误农民的务农时间。而如果恰好在农民进行播种、收割等工作时间来处理纠纷,往往会耽误很多事情。这样当事人可能更不愿出庭解决问题,最终纠纷的解决将会越来越麻烦。所以,法院需要大大提高审判效率,简易审判程序。在审理时选重要的问题来解决,而不能因为繁琐的程序而耽误大家务农。而且如果审理时间过久,也会激起群众的愤怒,将会造成更严重的结果。
3.4慎重下判
处理案件最后一步就是看审判结果,所以审判时需要谨慎地做决定。审判前要坚持以调解的目的来处理事件,将两者之间的利益损害都达到最小,使得两者不会因为审判结果而激化矛盾[3]。在处理案件时也可以依靠当地政府、基层结构及村委干部,依法对其开展调解工作,也要通过不同的角度去说服当事人。审判时需从各个方面去权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只有审判达到彼此满意且不失法律基本,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总之,要以解决纠纷为目的来判决案件。
4结语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引发的纠纷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处理的难度比较大,涉及的人物比较多。对于这些问题,国家需要大力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法律的宣传及完善,对贫穷地方的农民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而村委干部也需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不管土地是否增值,在承包时都需要谨慎地制定合法完善的合同,使得这种纠纷尽量减少或者不要发生,营造一个美丽且和谐的社会。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国家的大力宣传下,农村人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显著的增强,他们能意识到了土地的承包直接影响到个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合同上的一些条约影响了各自的利益,将很容易导致纠纷的产生。这些纠纷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多样性、群体性,如果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将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发展,所以农村土地纠纷问题需要引起关注。基于此,探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形成的原因和处理难点,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解决方法
参考文献
[1]唐林峰.近期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研究综述[J].法治与社会,2011(19):265-266.
[2]李楯.法律社会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决的一点心得 篇三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保护模式;土地承包权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2.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2-0053-02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或集体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承包合同等形式依法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草原、水面等自然资源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内容具有以下特点:
1.农村土地承包的形式,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为主,以其他形式的承包为补充。家庭承包即以一家一户的农户为单位。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个人亦享有土地承包权,但若要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则必须以农户家庭的名义。在我国农村,按习惯家庭都是以男子为户主,为此,对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要特别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在承包期内,如果农村妇女丧偶,仍应以原农户的名义享有家庭承包土地的权利;若农村妇女离婚后未再婚的,也应在离婚时分给适当的土地以保证她的生活来源。二是农村已出嫁女儿若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是在土地承包问题上贯彻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以及保护农村弱势群体的需要。“其他形式”的承包是指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及其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主要是特定的,即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农村土地为客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按实践分析,农村土地应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果园、茶园、桑园)、养殖水面、“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新颁布的《物权法》第126作了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完全一致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此外,《物权法》还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是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是也是特定的,一般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农户家庭。《物权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特殊情况下承包方也可以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具有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其保护方式具有多样性等特点。
二、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的法律意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而非债权。但对这一性质问题,在《物权法》颁布前,一直是近几年我国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对其如何定性,也是无地的农村妇女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讼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至于债权说和物权说的利弊,有学者认为:“债权说的缺陷在于,在司法实践中,将导致对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不充分。在此种情况之下,承包人只能依据承包合同向发包方主张违约责任,或依据法律规定主张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实施后,承包人可依据该法第53、54条请求保护,但也只能是在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的同时,多了一条选择途径,即侵权行为请求权。” “按照物权法原理,现行法律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定位为用益物权,不仅因为它符合用益物权的本质和特性,更重要的是,落实加大对承包人权利保护力度的立法宗旨。承包人可基于物权行使物权请求权,基于承包合同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基于法律规定行使侵权行为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权利保护的渠道明显拓宽了。承包人可基于权利行使受到妨害或侵害的事实,依法合理选择行使四种请求权。
三、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近年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而且普遍具有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等特点,解决不好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笔者认为,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专章规定了该类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值得很好领会。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解决及法律责任
1.争议的解决方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般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解决:
一是基层调解组织解决。所谓基层调解组织,是指乡、镇人民政府的调解组织以及村民委员会。如果争议的一方是村民小组,则应由村民委员会调解,如果争议的一方是村委会,则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的调解组织调解。但是,调解是自愿的,调解不是仲裁或者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仅可以自愿选择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还是由乡镇人民政府的调解组织调解,而且在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选择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构申请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设在区县级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应由政府法规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院、土地、林业、水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司法调解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设立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既方便当事人投诉,又能使政府集中人力、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解决纠纷。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是通过诉讼解决。向法院起诉首先要明确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受理范围和审判管辖,对此问题将在后面专门论述。
2.承担法律责任形式。《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作了较全面的规定,既有民事责任,又有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完全能适应实践中解决该类纠纷、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需要。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受理范围
目前农村土地纠纷可分为土地承包权纠纷和土地使用权纠纷,后者是一种行政争议,只有经过当地人民政府解决不成后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且应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如何确定涉及人民法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范围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下五种情形属于民事纠纷,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土地这一不动产,因此其审判管辖均应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受理为原则。
第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该纠纷是指土地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承包方的农户等,因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或终止而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因农民工返乡要地引发的纠纷、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配置严重失衡引发的纠纷。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该纠纷是指因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违反《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的规定,侵害承包人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
第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以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可以转让、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因转让、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过程中而发生的纠纷。
第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按现行法律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这两种情况法院应予受理。即在家庭方式的承包中只有林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权可继承,其他方式的承包也可继承。除此之外,因要求继承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引起的争议。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因土地被征用引发的纠纷现象非常普遍,当事人因补偿问题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此外,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不明发生的争议,即无法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所有或者谁享有使用权的争议,应当首先由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假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则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只有在争议双方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这种诉讼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诉讼,而且是一种将行政复议作为前置程序的行政诉讼程序,而非民事诉讼。
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决的一点心得 篇四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调解 仲裁 对策探究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0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86-0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将调解仲裁工作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但新法的实施效果不容乐观。现根据实地调查对调解仲裁现状分析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中调解工作的现状
据了解,湖北大悟县农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其自成立以来共发生农地纠纷237起,其中80%以上通过调解解决,提起诉讼的有31起,申请仲裁的仅有7起。可见调解这种传统而又不可或缺的解纷方式在促进农村经济稳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自2010年新法对调解工作法制化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改进并不大,且主要呈现以下问题:
一是很多村镇没有专门的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调解员由村长支书或其他村委会干部担任。即使有少部分村镇有调解员,也无固定工资,工作热情不高。
二是村干部法律及业务素质亟待加强。对于新法仅有极个别村干部知道,其他人一无所知,对于法律文件及国家政策文件的学习也未形成机制,相关业务知识不能及时更新。
三是农民申请调解多为口头申请,且村委会从未对案件情况做相关记录。
四是调解最后以达成口头调解合意为最终结果,从未订立书面协议。除非刑事案件有记录,一般民事案件从申请到解决几乎没有做过记录。
五是调解方式十分随意,态度一般或是恶劣,偶有使用武力解决。
六是调解过程粗糙,有的是和稀泥以求快速解决,目的不在于让双方真正满意,而更多以暂时解决问题、完成调解任务为主,为后来诉讼或者信访留下隐患。
七是处理方式单一,缺乏创新性。一些村干部或者调解员调解方式往往机械僵硬,变通能力和灵活性较差。
八是村干部处于权力垄断地位,本身可能就是矛盾的根源,其参与调解更使矛盾激化或黑白颠倒。
九是多数农民对调解结果不甚满意,少部分调解完后仍然诉讼,有的直接诉讼或上访。数据结果显示,仅有32%的纠纷当事人对村委会的调解工作表示满意。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仲裁工作的现状
(一)普法工作不到位,仲裁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中的认知度很低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在2010年正式开始生效,截至目前已实行三年有余,然而在调查中发现,虽然农村经济管理站等相关单位声称做过很多宣传工作,但农户、村委会、乡镇和县级政府对于该法了解甚少,甚至当地农业局和国土资源局等部分人员不知道有农地承包管理仲裁委员会这一机构。综合来看,对于这一机构、这部法律、仲裁这种解决方式、仲裁的申请程序、仲裁裁决书的效力有将近百分之九十五的调查人群不了解。
(二)仲裁工作缺乏后续的指导和培训,仲裁员新生力量少
虽然仲裁庭的仲裁员全部都经过省级的统一培训才能取得仲裁员资格,但后期除了偶尔几次交流会议外,缺乏后续业务方面的培训。仲裁员年龄偏大,很少有法科学生毕业从事相关工作,办事效率、方法、学习能力亟待加强。同时因非科班出身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仅凭取得资格时的培训不足以解决随时代变化日益复杂的土地纠纷。
(三)仲裁工作经费难以落实到位,影响工作积极性和良性运转
农地承包仲裁免费对农户来讲的确是一大优势,但当地财政部门经费落实不到位已成为目前仲裁工作的最大障碍。农地仲裁委员会日常所有的开销,如水电费、招待费,仲裁员的工资,再加之新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开庭地点,下乡开庭的食宿、交通费、车补、燃油费等等,本应由当地财政部分负责,但都无法落实到位,很大程度上还要靠村、乡、公安人员贴补,甚至有时会出现由农经局内部经费先垫付的情况,直接影响工作的良性运转。
(四)农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独立,仲裁作用和实效大打折扣
制约农地承包纠纷仲裁发挥其效力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仲裁机构不独立。主要体现在:一是仲裁委员会仍依附于农机局的行政编制。虽然政府对仲裁可以起到监督指导的作用,但现实中行政因素对仲裁工作的公正进行反而带来了较大干预。二是经费方面依赖于当地财政,经费拨付不到位或不足,对仲裁工作日常进行和仲裁员的积极性造成了影响。三是如果当事人不执行,仲裁裁决需要法院强制力予以配合才能完成,其缺乏强制力直接影响仲裁委地位和仲裁现场秩序的维持。四是仲裁委员会很多委员由县级领导担任,因工作政事多出席仲裁委会议的次数寥寥可数,其相关仲裁能力的缺乏其实并不能起到指导作用,对仲裁工作的公平性造成的干扰也在所难免。
三、对策探究
(一)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将纠纷化解在源头
绝大部分的案件之所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其一,相对于仲裁和诉讼,调解手续简单、快捷、费用低、时间短;其二,大多数农地纠纷案件案情比较简单,事实和证据就近易于获取,为解决过程提供了很大便利。其三,村民“低头不见抬头见”,打官司或是仲裁会对邻里感情造成很大程度的伤害。
因此,应充分重视基层调解工作,加快完善基层调解工作机制,设置独立的村民调解委员会机构,增设人民调解员的独立编制,并给予其适当的工资补助,激发工作热情;选任素质较高、有耐心、有责任感、德高望重的村民担任,保证农民对调解结果的满意程度;对调解员开展培训活动以实现知识更新,与调解工作模范村庄进行交流,学习并创新调解形式,将纠纷最终化解在源头。
(二)结合新法特点,创新普法形式和内容
笔者认为,强化新法的普及工作具体可以做好以下几点:一是普法时需要突出强调仲裁的优越性,例如仲裁是免费的,仲裁员有职业资格证,仲裁后如果对结果不满意的话可以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等等,而不是将新法的所有规定全部灌输给农民;二是充分利用新法关于当事人有权选择开庭地点并且仲裁必须公开庭审的规定,如果选择在当地村镇开庭时,可组织村民前往观摩庭审,并在庭审前后配合对新法进行讲解;三是在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相关工作的同时配套宣传新法,告知村民一旦出现纠纷仲裁也是一种有效的解纷方式;四是多采用农民喜闻乐见的普法方式,比如在村里集体播放有关普法的视频,通过小品、相声、快板等文艺表演形式下乡宣传,寓教于乐,或者通过当地电视台、村内广播、村务公告栏、标语、定期座谈会等形式,切实做好普法工作,而不是仅采用分发宣传单或纸质材料等单一方式。
(三)提高农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地位,逐步实现其独立性
笔者认为,目前仲裁未发挥其优势,深层次原因是其地位较为尴尬。国家是否可以考虑将仲裁作为农地承包诉讼前的必经程序,规定当事人间发生纠纷后,调解不成的一律先提交到农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起诉。同时,调解员在调解不满意时、法官在立案前应告知并尽量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这种解决方式,使仲裁曝光度和地位得以提升,真正拓宽解纷渠道。另外,在仲裁庭布置,仲裁员着装,仲裁语言等方面加强严肃性,在仲裁庭审秩序维护,不执行仲裁裁决书采取措施方面增加手段的强制性。
农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目前还是有很强的行政色彩,这对案件公平性、经费到位都有很大影响。笔者设想,在其发展较为成熟时,建议政府牵头,由法律专业人士主导设立一个独立于农经局等县级行政单位的仲裁委员会。如可以在湖北省建立农地纠纷仲裁委员会总会,在各县建立分会。经费由省级政府拨付给省仲裁委员会,总会再直接拨付给县级仲裁委分会,省去省级政府对市级、县级财政划拨,县级财政对仲裁委划拨等环节,尽可能减小行政力量对仲裁工作的影响,由上级仲裁委员会监督下级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四)加大经费投入,充分加强对农地仲裁工作的重视
只有在经济上相对独立,才能做到仲裁工作的独立。而经济上的相对独立,不仅在于经费来源与地方财政分流,尽可能地减少当地财政将经费用作其它用途的可能和机会,也在于加大对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投入,使其足以保障农地纠纷仲裁工作的正常开展。笔者甚至可以设想,当仲裁的解纷作用发挥到一定程度,我国法治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是否可以将其变更为民商事仲裁机构,对农民适当收费实现仲裁机构独立和仲裁经费供给充足的双赢。
(五)其它配合措施
除了上述重点阐述的对策,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予以配合:其一,加强对农村村委会干部选举的监督,使村里业务素质高、品德良好、能力较强的干部当选,避免一些靠“暗箱操作”上任的村干部为牟取私利而侵害农民土地利益;其二,加强乡村思想文化建设,建设和谐村民关系,为纠纷的解决培养良好的乡村环境;其三,加强政府及农业部门对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通过培训会、座谈交流会、理论学习等方式引起当地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的重视;其四,加快相关配套法规和具体实施细则,各地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关文件,以解决基层调解仲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反思探讨
(一)新法中“仲裁后仍可提起诉讼”的规定值得商榷
新法第4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与《仲裁法》对仲裁效力强制力的规定不同。这一特色规定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农民土地纠纷设置了多重防线,尽可能避免因纠纷处理失误而对农民利益造成损害。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无疑是人性化的。然而,实践中还是有些障碍:这一规定从立法本身看似乎有对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工作不信任的因素,如果当事人对结果不满意最终又起诉,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仲裁工作的否定和人力、经费的极大浪费;同时拖延了解决问题的时间,无形中也加大了诉讼和信访的压力。
(二)对比农地承包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解决,仲裁发挥作用悬殊的原因
5.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 篇五
〔案例〕某镇某村第六村民小组发生土地纠纷,因该村在1995年调整种植业结构,发展蚕桑产业,规划甲地为蚕桑基地,由于基地内耕种责任地的部份农户劳力欠缺,栽桑困难,经村公所请示镇政府同意安排当时的社长张三负责落实,用集体机动地进行调换调整,调换调整后的蚕桑基地变成了集体机动地。栽桑后,合作社以每年30元的标准进行承包经营,承包一定五年,即1995年至1999年。承包土地的农户均超期到,其中张三、李四、王五等3户承包经营了甲地(栽桑基地)6亩(实际面积7.86亩)。到20末,村民小组实行选举后,新任组长赵六根据群众意见召开群众会,决定把集体机动地甲地收回重新承包,对2000年超期的承包费,按每亩30元的标准补交(张三、李四、王五已补交)。同时,会议还决定从开始夺标承包经营,张三等3户参与夺标,但未中标。于是暴露了张三(二轮承包时任社长)擅自把集体的机动地(甲地)与自己一轮承包时的责任地(乙地、丙地)对调,将甲地集体机动地承包给自己和儿子李四和王五,并把经营的集体机动地申报为责任地,报村公所填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骗取合法证书。群众得知内情后强烈不满,纷纷要求收回集体的机动地。据查,张三还将1995年作情给孙七耕种的集体机动地丁地1亩也申报填为孙七的责任地。
〔评析〕1、张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用非法手段骗取合法证件,因此张三、李四、王五、孙七等4户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为无效合同,收回报市政府批准,另行核发。
6.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篇六
做好农村土地纠纷仲裁这项工作要有三心,一是同情心,二是爱心,三是责任心。为什么这样说呢?首先是同情心。因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工作的对象是农民,在各级重视三农工作的今天,我们知道,农民仍是弱势群体,需要有人帮助解决其遇到的各种问题,也许我们碰到的只是几分田,有的甚至只几厘田的问题,不觉得有好大一回事,但对农民来说,对一个户来说就是天大的事,我们面对这些问题的时侯,须有十分同情的心理,去设身处地为老百姓着想,去做这项工作。其次是爱心。爱心,仁者之心,过去老圣人说过许多这样话,做过很多比较,其中还是“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成为千古名训。再次就是责任心。仲裁工作,不光是听当事人说,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农民一种行政救济,要我们去走访,去田头调查,去了解,才可能把这个事情搞清楚,有时单靠当事人,是说不清楚的,处理了也没有好的效果,所以要有强的责任心,去收集整理有关证据资料,才能处理好土地纠纷。
做好这项工作要有一个好的环境,好的环境四有,一是领导重视。二是有解决问题的办法,土地承包也好、流转也好、征用也好,如何处理原承包关系,都要有具体解决办法,对照办法处理遇到的问题,就少了许多纠纷;三是有解决问题的地方,建立县、乡、村三级网络,设专门场所;四是有人解决。五是有责任解决好。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概念
农村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和条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广大农民最基本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农民有了法律保障的土地承包权,这一法律的实施,有助于党对农村政策的稳定,并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有助于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有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和五十二条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争议解决办法,列举了“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承包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许多农民因为通过法院诉讼有一定的困难,希望通过简易、快速、方便的途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争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要求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解决,但这种机构虽然在《承包法》提出来了,却没有相应的专门法律规定和授
权,机构如何设置,程序如何设置,等等,都没有法律的规定。为此,我们觉得加强对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的探索和研究,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经济的发展、人口发展、土地流转及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过一段时间后,出现局部的不平衡,产生家庭与家庭之间,人与人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土地悬殊大,原来已分配相对公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现一些矛盾,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关系发生一系列的争论,有时还比较激化。为了解决这一系列的土地承包经营的纠纷,需要有人巨中公断,这种由当事人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巨中公断,并作出裁决的行为,称之为农村土地经营权仲裁。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特点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纠纷仲裁,不同于《仲裁法》规定的一般经济纠纷仲裁,类似于劳动争议仲裁,具有行政性质。农业部经管司副司长胡建锋曾说,“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是方便快捷化解纠纷的有效渠道。”农村土地承包面广量大,土地承包纠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解决难度大,仲裁方式既克服了信访渠道解决问题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又克服了诉讼程序复杂、审理时间长的问题,及时有效妥善地化解土地承包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仲裁有如下特点。
(一)仲裁的标的物是土地经营权。只是针对土地经营权仲裁,对经营行为无能为力,对有经营权而无法耕种的,只能通过调解和司法手段进行解决。
(二)是在一定范围内发生的土地经营权纠纷。农村土地的发包是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发包的,发生土地经营权属纠纷是在一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
(三)裁决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产生发展的几个阶段
2003年底以来,农业部确定已在全国100多个县(区、市)开展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从试点的情况表明,首先,土地承包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其次,亟待建立符合“三农”特点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范,许多地方都是参照法院或劳动仲裁的有关规定来操作。再次,经费比较紧缺,绝大多数地方没有土地承包管理专项经费。现
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仍然处于一种行政救济条件下的仲裁。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完善程度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行政调处阶段。在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村土地承担着三项提留、五项统筹,农业税,“两工”等负担,农村土地经营权纠纷,往往是负担之争,通过村组、乡镇等用行政手段,从账面上调整负担水平,就能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二)救济仲裁阶段。税费改革后到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这段时间,落实党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政策,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走上了法制化管理轨道。但这期间要解决过去大量因动账不动地,人地矛盾突出,以及流转不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只要发生土地纠纷一方申诉,农村土地经营权仲裁机关就要依法受理,依法仲裁,并提供便利的现场仲裁,到农家、到地头、到群众中去仲裁,还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好过去大量沉积的纠纷矛盾。很大程度上是对属于弱势的农民提供帮助,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全国从2003年开始,陆续在100多个县(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最大范围探索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方法。
(三)协议仲裁阶段。和现在的民商式仲裁接轨,双方协议仲裁,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经济仲裁。
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与调处异同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与调处有以下四个方面是相同的。
1、两者处理争议的客体都仅限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对其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不属于处理对象。
2、在仲裁和行政调处程序中,都可以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而且是否进行调解,一般都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3、两者的任务都是通过判定当事人之间的是非,确定当事人原本具有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赋予当事人新的权利,或设定当事人新的义务。
4、解决的机构性质相似。都是具有农村承包合同管理职能的管理部门参与的。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与调处有以下四个方面差别。
1、依据不同。调处除依据农村承包合同有关法规政策外,还要依据行政调处有关规定。
2、解决争议主体具有权利来源不同。调处是各级行政授权,仲裁是法律授权,只要当事人一方申诉,且符合立案条件立案的,其权利关系开始存在,直至执行。
3、解决争议机构不同。调处是各级调处机构,仲裁是仲裁机构。
4、仲裁和调处的法律效力不同。调处不是终级决定,调处不服,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农村承包纠纷仲裁裁决后,制作裁决书,如果当事人在裁决书下发之日起30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终级决定。
五、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与诉讼的异同
1、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和诉讼是两种解决土地纠纷渠道和方式,其相同之处表现在:
1、处理争议的主体是当事人之外的一方。其权利和职责都是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从事实上加以认定,从法律上做出评判。当对案件或者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时,法律上要求回避,这两都是相同的。
2、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某些规则是相同的。对当事人资格认定,举证责任分担,以及对证据的种类、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的方法、标准都是一样的。
3、仲裁裁决和诉讼判决,法律效力是一致的。
作为裁决,认为是“准司法”手段,仲裁与诉讼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⑴管辖范围不同。诉讼管辖范围原则上不受限制,即除有仲裁协议以外的任何纠纷和争议通过其他手段无法解决的,都可以诉讼解决。仲裁,只能是在其管辖范围内,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愿意申诉解决的,才能仲裁解决。⑵对案件管辖权不同。农村土地承包,其管辖权来自申诉人,由县及还是地(市)级仲裁,由当事人选择。而诉讼管辖权,法律上有明确有规定。⑶仲裁与诉讼有一些程序不同。在诉讼中,传唤当事人到庭,传唤证人作证,具有强制性,违者将担法律责任。而仲裁则没有。⑷仲裁裁决书与法院判决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发生不同。裁决书,有一方不执行,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必须明确的几个概念
1、回避:仲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件公正仲裁的;四是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这些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代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存的人、经仲裁庭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证据:证据有下列几种。一是书证;二是物证;三是视听资料;四是证人证言;五是当事人陈述;六是鉴定结论;七是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4、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5、送达:送达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当事人确定
发包方。一般为村集体经济织织法人代表,或者是受法人代表委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人参与仲裁。一定要有委托书,须经仲裁庭同意。
承包方。由承包土地的家庭户主参加,户主不能参加的,要由家庭成员参加,家庭成员不能参加,委托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仲裁的,要有委托书,并经仲裁庭同意。
转出方。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出一方代表。
转入方。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入一方代表。
合伙人。对二人及二人以上合伙承包的生产经营项目,参与仲裁一般都应参加。
其他利害关系人。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有利害关系的人。
八、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当事人权利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参与人进行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陈述案情,进行辩论;
(二)变更、放弃或承认、反驳仲裁请求;
(三)申请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仲裁员回避;
(四)请求调解、自行和解;
(五)接受裁决;
(六)申请执行;
(七)不服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申有财产、证据保全和先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参与人进行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活动,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情;
(二)提供证据;
(三)遵守仲裁秩序;
(四)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者调解书。
(五)按规定预交仲裁费
九、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风险
参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和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一样,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为将可预见性风险降低,在申诉前将风险告知当事人。
样本:农村土地承包仲裁风险告知书。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农村土地仲裁案件审理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以便当事人谨慎地选择仲裁手段解决土地纠纷,现将土地承包仲裁的风险、风险责任的承担告知各方当事人。
(一)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仲裁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仲裁请求的增加变更,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中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也会导致放弃权利的风险。
(二)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的风险。申诉人申诉,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的将承担撤诉的后果。
(三)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四)逾期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该证据不能在仲裁庭质证(仲裁庭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的证据不能认定的风险,甚至败诉的后果。
(五)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仲裁庭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有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若证据在域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需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外),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六)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仲裁庭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七)开庭不按时出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仲裁庭审理活动的,申诉人承担申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诉人承担缺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的后果。
(八)一方下落不明的仲裁风险。一方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亦有可能导致执行难的风险,以至自己承担仲裁费、执行费的风险。
(九)诉讼时效的风险。向仲裁庭申诉的土地纠纷案件时效为二年,超过仲裁时效期的,承担不予立案风险。
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基本原则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依法的原则。仲裁应当根据事实,依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是坚持开庭前的实地查看、现场调查,查清纠纷产生的来龙去脉及争议焦点。二是在开庭审理期间,让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对于似是而非的证据坚持不予认可。三是对于复杂案件,在全面掌握事实真相的前提下,运用相关法律,综合考虑,依法仲裁。四是采取又裁又审的制度,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确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争议解决途径,保留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实施法律监督的措施。
2、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仲裁应公平、公正、合理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坚持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仲裁结果是否合法公正的前提。有些土地承包纠纷,不仅涉及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益之争,甚至涉及到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如果不坚持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就不能做到裁决的公平公正。
3、先行调解原则。土地纠纷案件受理后,开庭中先行调解,调解能达成协议的,调解解决,不能调解解决的,依法裁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多数集中在本村村民与村民之间,通过调解化解矛盾,不仅对于当事人双方今后的友好相处至关重要,更重的是对巩固地方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基于以上考虑,我们认为主要坚持两条:一是依法调解。在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尽力调解,力争做到“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结果合法”。二是耐心调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由于相互举证质证,情绪激动,难以当庭达成调解协议。闭庭后,仲裁庭及时动员各方面力量进行劝说、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形成调解协议。
4、独立办案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经受理,就存在“案件一进门,双方都托人”的现象。为此,仲裁法律制度必须明确农村
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必须做到“三个禁止”,坚持依法独立办案。即:禁止仲裁人员单独会见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禁止为当事人打听案情或说情;禁止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
十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制度
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制度,保证仲裁工作质量。主要是建立五项制度。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评议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加大力度,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
1、建立核稿机制。即所有仲裁裁决书在该案的首席仲裁员签发前,均先由仲裁办对行文格式、文字语句和裁决条文等进行审核把关,若发现有重大问题,及时与该案首席仲裁员沟通,必要时可商请该案仲裁庭重新合议。
2、试行裁前告知。为了保障仲裁当事人充分行使知情权和参与权,并使当事人获得一次裁前救济机会,仲裁委参照行政处罚告知模式,对较为复杂的案件试行裁前告知制度。即对经过开庭审理后调解仍有困难的,在仲裁庭作出合议结果后,可以把初步裁决方案口头告知一方或各方当事人,以促使调解结案。
3、建立内部公开评议。所有调解书和裁决书在作出前,都进行认真评议。
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回避制度。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三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代理制度。对当事人有要求,或者是不能到庭的可以申请代理,由当事人出具委托书,并授权委托事项。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四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时效制度。一般仲裁时效为两年。
五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回访制度。回访制度即定期回访仲裁案件,听取当事人和乡镇(街办)农经人员意见,改进办案工作质量。
1、庭审中做到先行调解解决,达到当事人和平共处的目的。
2、开庭后对当事人多方进行疏导,在法律、政策允许下,力所能及地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做到无情法律,有情操作。
3、对执行难的案件,裁定后继续多方做协调工作,力求达到当事人满意。
十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程序
第一、申请与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理由;
(二)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递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提交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并请除仲裁员以外的他人笔录,由申请人盖章或者捺印。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及解决争议的其它途径。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受理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仲裁申请。
第二、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仲裁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2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证明文件。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在仲裁裁决作出前提出反请求。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它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它代理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经委托人签名或者留印的授权委托书。
对当事人双方的仲裁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他参加仲裁,仲裁裁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为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生产、停止破坏性行为。
组成仲裁庭的,由仲裁庭依法做出裁定。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员名册之日起5日内,各自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没有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开庭审理。
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实践中,笔者体会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要把握六个重要环节,才能高质量地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一是把握入庭环节,力求稳。主要做到“三个稳定”。一是稳定场面。由书记员请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入席,请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席。宣布仲裁庭纪律。二是稳定当事人情绪。传阅(告知)仲裁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同时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民族、住址及其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事项和权限。三是稳定仲裁参与人员。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询问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有无要求回避的。询问当事人要求出庭作证人员,将仲裁参与人员确定下来。这样仲裁庭的氛围庄重而严肃。
二是把握庭审调查环节,力求细。庭审调查一般经过三个以上回合调查,力求做到知无不言,言务必尽。分别由申请人(或代理人)、被申请人(或代理人)、第三人(或代理人)陈述事实(或答辩),讲明具体事实和理由,直到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没有争议,予以认定。
三是把握归纳焦点环节,力求准。所谓争议焦点是指发生承包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就纠纷的核心问题,所持的不同观点、看法、主张和态度。由首席仲裁员归纳纠纷案争议的焦点,分别询问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对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或补充?归纳争议焦点应做到“三结合”:一是结合申请人申诉状要求解决的问题;二是结合庭审调查各方提出不同意见;三是结合实际情况与法律、政策必须明确的观点等。
四是把握举证环节,力求充分。在明确争论焦点基础上,分别由首席仲裁员分配举证责任并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也应提出证据并说明理由。一般证据有书证、物证、人证。对提供的证据实行一证一质。第一个争议焦点举证完后,转为第二个争议
焦点,经质证后,一般应区别情况予以认定,经质证各方均无异议的证据,仲裁应予以当即认定,有异议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在休庭合议后再决定是否予以认定。庭外有必要查证的,仲裁庭应依法调取(或搜集)证据以及当事人补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出庭作证的,须签证人保证书。内容为证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及工作单位、与当事人关系,我作为本案证人,保证向仲裁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证人签名年月日。此件由证人或者鉴定人签名后入卷。
五是把握辩论环节,力求平和。仲裁庭调查结束,根据仲裁庭调查及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仲裁庭认证,本案(主要)事实已(基本)查清,进行仲裁庭辩论,辩论的问题主要是未被仲裁庭认证的有争议的事实和根据事实如何分清是非责任及如何适用法律,辩论发言要按顺序进行,一人发言他人不得插话,辩论要阐明申请主张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理服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相互指责(对当事人辩论发言酌情限时、限次)。(辩论发言要遵守庭审纪律,避免双方发生争执)。分别由申请人(或代理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发言。辩论中,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的,首席仲裁员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仲裁庭调查。鉴于各方观点阐述清楚,仲裁庭辩论结束。由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根据庭审查调查和辩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是非责任已经明确(亦可简要归纳案件事实,指出双方责任),本纠纷可以在自愿、合法、分清是非的原则下调解解决,调解不成依法做出裁决。
六是把握裁决环节,力求合法、合政策。庭审间宣布休庭,进行评议,就案件性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非责任和处理结果做出结论。
1、认定事实;
2、适用法律;
3、裁决的结果和理由;
4、仲裁费负担;
5、当事人的诉权,期限和机关。可当庭宣布仲裁决定,也可以择日宣布仲裁决定,最终都要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第四、不予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范围,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简易程序。
仲裁委员会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简单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简易程序。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出反请求及有关证明文件。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在5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逾期未选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应当立即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
仲裁庭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或者开庭审理。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仲裁庭请求解决纠纷的,仲裁员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于开庭3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仲裁庭决定开庭审理的,一般只开庭一次。
经变更的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已不适用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简易程序变更为一般仲裁程序。
简易程序变更为一般仲裁程序的,应当重新组成仲裁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独任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7.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决的一点心得 篇七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成因
1. 由于基层组织的原因。
一是基层组织执行党和国家的土地承包政策不严格, 从而引起纠纷。如有的随意缩短土地承包期;有的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高价发包等现象。二是有的基层组织干部以地谋私, 在家庭承包过程中自己承包好地, 在招标发包过程中发包“关系地”、“人情地”。
2. 由于承包方原因。
一是由于承包方不及时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引起纠纷。二是由于承包期内发生合同未曾约定或者预料不到的特殊情况, 如自然灾害等情况。群众要求变更合同引起的纠纷。三是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改变承包地用途引起的纠纷。
3. 由于承包合同的不规范。
一是有的土地承包采用的是口头合同形式, 权利义务约在口头上, 发生争议后空口无凭, 各执己见, 产生纠纷。二是承包合同内容简单, 主要条款不全, 权利义务不具体、不明确, 一旦发生争议, 无法解决而产生的纠纷。三是有的因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的纠纷。四是合同违背公平原则而引起的纠纷。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
1. 协商。
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 在自愿和相互谅解的基础上, 依照法律规定, 直接进行磋商, 达成协议, 自行解决争议。
2. 调解。
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 可以申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 当事人在相互谅解让步的基础上, 达成一致意见, 解决纠纷。采取调解解决纠纷, 必须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 而且这种自愿始终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中, 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对调解提出异议, 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 不能达成协议, 调解即为失败。虽然达成调解协议, 但是当事人任何一方在履行调解协议过程中反悔的, 也可以随时终止履行, 这种情形下调解也为失败。
通过村民委员会、乡 (镇) 人民政府调解解决纠纷是目前比较切实可行的途径。村民自治的村民委员会熟悉本村土地承包情况, 又具有权威性, 由其主持调解, 方便群众, 有利于纠纷的合理、快速调解。乡 (镇) 人民政府作为基层政权的组织, 承担了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工作, 由其主持调解, 尤其是解决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纠纷、不属同一村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及本地当事人与非本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 更具有其它组织不具有的权威优势。
3. 仲裁。
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 不愿意协商, 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时,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进行裁定, 来解决纠纷。这种途径具有简便、快捷、公正等特点, 有利于纠纷的快速、公正、合理解决, 因而是目前深受农民欢迎和喜欢采用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纠纷仲裁, 不适用于《仲裁法》对一般经济纠纷仲裁的规定。目前有关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定, 主要是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已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制度和效力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 即“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 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 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开展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提供了全国统一的法律依据, 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顺利开展。
4.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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