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业反洗钱调研报告

2024-07-04

寿险业反洗钱调研报告(精选8篇)

1.寿险业反洗钱调研报告 篇一

保险业反洗钱试题(一卷)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l分,共计20分)

1、2007年1月1日

2、放置(或处置)、离析(或培植)和归并(或整合、融合)

3、反洗钱专门机构

4、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5、106、每半年7、5年8、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9、协助;合法化

10、书面询问、走访金融机构

11、金融机构

12、了解你的客户

13、及时更新

二、判断对错(每题2分,共计20分)

1、ⅹ

2、√

3、ⅹ

4、√

5、√

6、ⅹ

7、√

8、ⅹ

9、ⅹ

10、ⅹ

三、单选题(每题2分,共计20分)

1、D2、D3、C4、A5、B6、C7、D8、A9、D

10、C 与反洗钱有关的内容。

四、不定项选择(每题2分,共

五、自由发挥,结合情况打分(认20分)识到反洗钱的重要性并树立正

1、ABCD 确的反洗钱意识的可得7分,建

2、ABCD 设性建议或积极的其他看法

33、ABD 分)

4、ABCD

5、CD

6、ABCD

7、C

8、ACD

9、ABCD

10、A

五、简答

(一)答案:(1)大额交易标准:单笔或当日累计交易现金20万,单边计算;(2)客户身份识别何证件留存标准: A、新保:现金保费2万元人民币、转账保费20万元; 保费=期交次数*期交金额或者保费=趸交保费 B、理赔、保全:交易金额1万元

(二)答案:

1、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2、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3、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4、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记录保存、报告;

5、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

6、遵守反洗钱保密规定;

7、配合行政机关开展反洗钱行政调查;

8、报案和举报;

9、冻结账户;(人行有要求48小时临时冻结权限,超过后侦查机关下发继续冻结通知书)

10、按照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及稽核审计报告中

2.寿险业反洗钱调研报告 篇二

一、我国反洗钱立法的现状

我国反洗钱立法体系主要由《刑法》、《反洗钱法》等部门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构成。

早在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 我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设立了洗钱罪, 其“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 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 即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这四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使其在形式上合法的行为是洗钱罪。虽然刑法第191条为我国打击洗钱, 开展国际反洗钱合作提供了有力的武器, 但是该法条仅仅规定了四种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对于诸如在金融等领域内的洗钱打击显得十分薄弱。

因此, 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 》, 将第191条修正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可见, 我国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扩大为七种, 将破坏金融秩序、金融诈骗、贪污贿赂等犯罪也作为了上游犯罪, 扩大了洗钱罪的打击范围。

同时, 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以下简称《反洗钱法》) 颁布, 并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反洗钱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反洗钱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反洗钱法》共分七章, 对洗钱监督管理和调查, 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的权利义务, 以及反洗钱的国际合作做了详细的规定。虽然该法附则中将金融机构的范围包括了保险公司, 但是对于保险公司的责任义务, 尤其是保险公司不同于其他金融机构的责任义务在该法中并没有很好的体现。

另外, 作为《反洗钱法》的配套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6年11月6日通过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并于2007年1月1日与《反洗钱法》同时生效。该部门规章明确了我国反洗钱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 并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权利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 但是笔者认为该法重点是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和责任, 以及处罚措施, 但依然没有明确突出保险业作为不同于其他金融机构的作为反洗钱主体的责任以及权利和义务。然而作为保险业反洗钱的专门规章《保险业反洗钱规定》, 早在在2006年就已经开始在社会中征求意见, 但是至今依然没有正式颁布实施, 这不得不说是我国反洗钱立法的一个缺憾, 也使保险业成为了洗钱的高发领域。

综上, 笔者认为正是由于保险业反洗钱立法的缺失, 我国发洗钱立法体系的不完备造成了保险业成为洗钱违法犯罪的高发领域, 并且作为受害方很难得到相应法律的救济, 而许多进行洗钱行为的违法犯罪人员却不能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正如上文所述的案例, 正是由于法律的缺失, 作为受害者的世都百货只能通过《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类推适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作为胡某等人却只能追究他们的职务侵占罪。

二、我国保险业洗钱现状及分析

正如上文所述, 由于反洗钱立法的缺失, 保险业已成为洗钱违法犯罪行为的温床。保险业洗钱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团险业务洗钱。

用这种方式洗钱主要有两种目的:一是避税, 年终企业为职工办理保险业务, 下年初就退保, 扣除了手续费等费用得损失, 依然比缴纳税收的费用要低, 所以许多企业趋之若鹜。二是为了贪污或侵占公司资产, 以公司名义购买团险, 用支票划转巨额资金, 并虚列被保险人名单, 待保险合同生效后申请退保, 保险机构扣除相应费用后, 按事先约定, 将退退返还投保人指定的账户。这样就成功的将公款或公司财产转移给了个人, 达到了洗钱的目的。

2、利用违规退费洗钱。

投保人通过购买商业保险, 向保险机构索取各种非法保费回扣或其他利益, 变相将公款化为私款或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目的的行为。投保人的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串通, 便可以通过修改保单等方式, 降低保单上的保费, 将实际收取的保费和保单上保费的差额便退还给了投保人的代理人。投保人便通过这种方式将公款或企业财产侵吞给个人财产, 达到洗钱的目的。

3、利用保单质押洗钱。

所谓利用保单质押洗钱是指投保人将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开具的, 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保单做质押, 并可以从中获取最高80%的保单现金价值。洗钱者可以用“黑钱”购买保险然后再通过保单质押的方式重新取得现金, 这样一来“黑钱”便漂白成了合法收入了。这无疑给洗钱者提供了绝佳的洗钱途径, 并且对于银行而言, 用“黑保单”作质押也无疑增大了银行信贷的风险。

4、利用地下保单洗钱。

利用地下保单洗钱是指境外保险机构非法入境后, 通过人民币投保, 美元理赔的方式, 将黑钱流出境外, 而通过理赔获得的美元便在境内成为了合法的财产。这种洗钱方式危害性极大, 不仅非常隐蔽地让洗钱者成功的完成了漂白的工作, 而且破坏了金融秩序, 更严重的干扰了我国正常的外汇管理秩序。

在保险业, 洗钱者主要通过以上四种方式将非法所得转换成合法财产。

三、对于完善我国保险业反洗钱的法律的思考

在保险领域洗钱操作手段极其隐蔽, 并且在寿险领域内洗钱更为普遍。因为根据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相关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解除, 投保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获得保单的现金价值, 因而洗钱者只需要那么洗钱者可以利用保险合同中此条款, 将赃钱、黑钱作为保险费交付保险公司, 然后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获得保单的现金价值, 如此一来改变资金的直接来源, 达到洗钱的目的。然而在财产险中, 投保人应当支付从合同生效到合同终止期间内的保费, 因而成本较大。另外又由于保险机构不尽责的处罚并不明晰以及保险监管部门对于洗钱行为的不重视, 也是造成保险业洗钱行为高发的重要原因。因此笔者认为, 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保险业反洗钱法律体系:

1、修改保险法, 从源头上遏制保险业的洗钱行为。

保险法是保险业的基础性的基本法律, 保险法中应当包括有关反洗钱的内容。因此笔者认为在《保险法》第六十八条保险公司设立条件中增加一项有关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和评价, 以保证保险公司在开业之初就对反洗钱保持高度警惕并且在发现投保人具有洗钱行为时有相应的应急措施。另外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于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的费率和是否承保的,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笔者认为赋予保险人权利的同时, 也应当课以保险人相应的义务。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对投保人的意图以及异常行为做到审慎的审查义务以遏制目前在寿险中严重的洗钱行为。

2、出台与《反洗钱法》配套的保险业的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已有反洗钱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条例, 但是这两部法律法规仅仅从原则上确立了我国发洗钱的大致方向和体制, 在保险业这个行业中, 保险人的反洗钱责任与义务, 保险人在处理洗钱行为时的权利, 以及保险业中洗钱行为的监管等方面的规定都散落在各部门法律中, 并且十分稀缺。因此目前急需出台一部在保险领域内专门适用的反洗钱规章。然而笔者注意到中国人民银行早在2006年就已经对《保险业反洗钱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 但是至今没有正式颁布。

3、建立严格的客户识别制度和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所谓客户识别制度是指是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 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进行核对并登记, 且不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等的制度。我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九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 保险合同应载明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人身保险还应载明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因此在投保时保险人应当对保证投保人身份的真实性, 同时在赔偿或给付时, 保险公司也应核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资金划拨账户, 尤其是团险业务中, 退费时应当退回原账户中, 不得擅自退回退保人指定的其他账户。在建立严格的客户识别制度的同时, 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也要严格保存。我国《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 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 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 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洗钱者通过保险机构洗钱的目的就是混淆视听, 掩盖其犯罪收益, 使犯罪收益“合法化”。因此, 保存交易记录和客户资料, 还原犯罪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是成功制裁洗钱犯罪分子的关键。

另外, 笔者认为在税法中应当明确企业为职工投保的投资性商业寿险应当在税后列支, 并且该应当对职工征收“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由保险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人。

除此以外, 笔者认为, 作为保险业的监管部门——保监会, 也应当将保险业反洗钱的监督管理纳入管理范畴, 并与央行建立联动机制, 更好的防范监督并遏制在保险业的洗钱行为。

综上, 完善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 尤其是保险业反洗钱法律法规, 建立完善的反洗钱法律制度, 以遏制目前保险业高发的洗钱违法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强力.金融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年.

[2]、江尉.我国保险业反洗钱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财经大学, 2007年.

[3]、姚旭辉.保险业反洗钱机制研究【D】.湖南:湖南大学, 2008年.

[4]、耿琳.我国反洗钱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 2007年.

3.我国保险业反洗钱监管的对策分析 篇三

关键词:保险业;监管;对策

1 加速健全法律规章制度,完善反洗钱监管系统

我国应当加速健全完善反洗钱法制环境,确保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规范性,提高其实际可行性,全面提高行业主动应对洗钱活动的警觉性。法律要将保险洗钱的违法性质、违法行为、受讼主体、处罚标准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将做出明确的条文规定与解释。只有建立明确的法律与完善的规则,才能使洗钱不法分子无漏洞可钻。

反洗钱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应不断完善反洗钱监管系统运行机制。一是建立中央监测系统:为有效地将问题保单纳入监控范围,可由中国人民银行或保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央监测系统,监控境内保险公司的出单系统。二是建立反洗钱智能信息识别系统:逐步建立应用于整个行业的反洗钱智能信息识别系统,通过对保险交易的额度、频率等设定关联参数,实现对可疑保险交易的智能化甄选,并将此信息识别系统与中央监测系统联网对接,是监管部门及时有效地第一手掌握大额、可疑交易信息,从源头上切断业务过程中保险业金融机构与洗钱企业的利益一致性,规避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协同洗钱分子勾结作案的风险。三是开展现场检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保险金融机构业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查,定期委派相关技术人员督察指导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形成内部外部相结合的控制制度。

2 合理降低反洗钱工作成本,提高保险企业配合积极性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对保险业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信息审查的义务要求极为严密,就其信息核查的范围覆盖了展业、承保、合同期间、退保等多个环节。但从实际操作角度考虑,只强调保险公司退保与保险金支付阶段信息核查的上报义务会更加合理有效。

由于套取合法资金才是洗钱者的最终目的,因此,应当将保险公司在反洗钱工作任务中的重点放在退保与保险金支付阶段,即加强这两个环节对客户信息的核查。这一点也符合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习惯与切身利益: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保险公司往往会在退保与理赔时对保险客户信息的进行严密核查,对不符合合同约定退保条件与承保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支付退保金与赔款。且若保单信息可疑且涉及洗钱行为,保险公司可无须支付保险金。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成本可大大降低,有利于极大调动保险公司配合监管的积极性。且前期环节的信息核查工作也可随反洗钱工作的不断进展,由前述的反洗钱信息识别系统智能甄别。

3 加强源头监管,斩断利益关系一致性

有关部门要从源头制止利用保险业务进行洗钱的行为。由于保险业务中存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与洗钱分子的利益一致性,源头上的监管应涉及对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以及洗钱主体的监管。

对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可由前述中央监测系统予以解决,对洗钱主体的监管可注重加强对公务员与国有企业的制度约束。因为大量的借助保险业务洗钱的案例涉及公务员与国有企业高管层私吞公款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大对保险洗钱背后的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纪律监察部门、政府审计部门、司法部门等相关机构要协同保险监管部门共同打击不法行为。其中还应设立规定限制国有企业及其高层管理者、身居要职的公务员等人员在外资保险公司的投保,杜绝地下保单为黑钱流出提供通道。

4 建立合理有效的奖罚措施,提高行业主动性与警觉性

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作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商业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适当的奖惩机制,因为在理性人假设条件下,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博弈后的结果是保险公司倾向于对客户交易行为采取宽容的态度,选择不作为。

相应的激励补偿机制:对保险公司在反洗钱信息甑别过程中发生的成本,监管机构可通过奖励的方式进行必要的补偿,以增强保险机构反洗钱的主动性。例如,当保险公司上报的可疑信息最终被确认为洗钱行为时,可对保险公司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可从赃款罚没收入中扣除,为该保单承保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成本的一定倍数。

相应的处罚措施:保险公司纵容洗钱活动,与洗钱方利益勾结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而现行监管处罚力度仍旧较小,不足引起其足够警觉。监管部门应加大惩罚力度,使保险业金融机构充分意识到协助洗钱犯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严重后果。

参考文献

[1]赵国辉.论保险洗钱的治理问题[N].中国保险报.

4.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

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

(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一)增加注册资本;

(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反洗钱内部审计;

(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

(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

(八)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

(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

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照保险公司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要求识别客户身份;

(二)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业务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可以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获得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

对本公司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案件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禁止来源不合法资金投资入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对依法开展反洗钱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业新设机构、投资入股资金和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反洗钱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 反洗钱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 保险监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钱报告或者专项反洗钱资料。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将其列为反洗钱重点监管对象:

(一)涉嫌从事洗钱或者协助他人洗钱;

(二)受到反洗钱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约谈相关人员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其在分类监管体系中合规类指标的评分。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达到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与非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反洗钱合作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5.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总结【2篇】 篇五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总结的范文有哪些?以下是小编收集的关于《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总结》的范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XX年上半年,在保险总公司的带领下,我支公司开展全面彻底的反洗钱工作,半年多的努力,总结来看,各项反洗钱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现将主要工作状况总结如下:

1、注重领导,完善组织领导体系。

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实行专人专组监督实行,明确分公司计财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在计划财务部设立反洗钱主管一名,设立反洗钱岗负责此项工作,自上而下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一旦相关岗位的人员发生变动,我司都及时予以调整补充,为履行好反洗钱职能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只有组织推动,这项工作才能取得实效。

2、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上半年,我们反洗钱工作突出制度先行,做到有章可循,及时转发总公司及人总行关于反洗钱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坚持按照《xx分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反洗钱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要求,明确了各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规定了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及可疑交易上报等具体做法,制定了客户洗钱风险划分标准等,有力促进了反洗钱工作的规范运作,为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了可靠依据。

总体来讲,我司在承保、财务、理赔等关键环节建立了识别、监控的“防火墙”,我司财务的“反洗钱筛选系统”,承保上“反洗钱客户信息”系统,具有很好的识别可疑交易信息的功能,对于有效防范、化解反洗钱工作的风险起到了有效作用。

3、反洗钱内部审计情况

在反洗钱工作中,我们坚持按照总公司及南京人行的要求,认真做好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做到定期不定期进行反洗钱审计,确保规定动作不走样。

XX年5月9日,我司向总公司报送了《关于反洗钱工作内部检查的报告》,一是精心构建完善组织领导体系;二是制度执行及执行情况;三是可疑交易报送及相关情况。总之,我司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是在人行和总公司正确指导下有序、有力运行的。

4、反洗钱宣传与培训情况

XX年元月 17日,总公司法律合规部胡苏来我司对我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提出了反洗钱工作的具体要求。4月14日,总公司进行了XX年反洗钱专题培训,我司反洗钱条线所有人员参加了视屏培训,通过培训,我司受训人员的反洗钱工作能力得到有效提高。

XX年5月6日,我司派员参加了XX年xx省反洗钱工作会,我司认真作了传达学习,重点是宣导南京人行刘兴亚副行长所做的工作报告。

5、配合监管情况

为进一步满足监管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要求,提高公司员工反洗钱工作能力,增强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我司XX年4月18日出台印发了《关于明确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重新公布各部门和各机构专(兼)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名单,对专(兼)职反洗钱工作人员须履行的工作职责进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今年初,我司向各机构所在地保协发出“合规工作征求意见表”恳请他们对我司各机构包括反洗钱工作内容在内的合规工作进行评价,从各保协反馈情况来年,他们都对我司合规工作进行积极评价,无违规被处罚的情况。

6月24日,南京人行反洗钱处王海涛科长、吴正德副科长来我司进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检查期间为XX年1月至XX年5月,分管总刘浩陪同检查,并作了反洗钱工作的专题汇报。

此次监管走访通过听汇报、看台账、进系统详细了解我司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并对我司反洗钱工作效能与质量进行现场评估,重点对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客户等级划分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情况进行检查,他们对我司反洗钱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给予充分的肯定,同时也对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

6、保密义务履行情况

我司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注意履行保密义务,从系统设计、工作职责都强调对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将履行保密义务作为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可以说,我司已将履行保密义务贯穿到反洗钱工作的全过程。

7、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情况

A、客户身份识别情况

我司内审针对客户身份识别情况项目,采取分地区、保费金额分区间划分(3000元以下、3000元-6000元之间、6000元以上)的方式,对XX年度全省范围内已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个人客户与企业客户抽样检查,共抽样客户24个,其中个人客户与企业客户各12个。抽样保费来源均为现金或银行存款,其中个人客户6个发生理赔金额。企业客户7个发生理赔金额。赔款去向分别是汇至被保险人账户。

B、客户等级划分及客户身份档案保管

XX年上半年xx全省客户数量是54142个,其中对私客户数量是42292个,对公客户数量是11850个。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全部属于常规客户。

对私客户基本信息主要依据是个人身份证件,对公客户基本信息主要依据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各家中支公司都完整留存其影印件或复印件装订存档。全部做到严格保密客户信息及交易内容,从未发生过泄漏现象。

同时,我司及时向人行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及总公司反洗钱相关报表。

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反洗钱各项协调机制的合力尚未真正形成。如部门、机构间的联席会议召集次数偏少;基层机构掌握的业务数据很有限,真正有价值、能与公安机关情报会商的线索或向公安机关移交的可疑交易线索很难收集。目前情况下,难以形成合力发挥联动效应。

2、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及重视程度尚存在一定差距。反洗钱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了未执行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下半年合规管理工作计划

下半年,我们依然要坚持“合规促发展,合规出效益”,合规是我司各项工作的生命线,坚持中介业务合规、数据真实合规、内控管理合规。凡是总公司及监管机构的各项合规检查行动,我们都要不折不扣的参与,高效高质的做好规定动作。

1、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合规检查。适时进行各项合规检查,同时,加大合规专项稽查力度,把开展合规自查自纠、违规问责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2、加强合规培训、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合规者受益、违规者受罚”的宣导,转变领导、干部、员工经营理念,努力将合规经营工作细化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之中,形成以“合规经营、风险防范实务标准和要求”为基础,结合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总公司的相关要求,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及考核,把合规培训经常化、深入化。

3、强化合规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为进一步强化职能部门管理和服务,加强合规经营,夯实管理基础,完善梳理内控制度。,努力打造“合规无小事、事事合规、人人合规”的公司合规文化和合规管理长效机制。

总之,我司合规及反洗钱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我们深知我司合规和反洗钱工作仍存在不平衡性,合规及反洗钱工作任重而道远,上半年,我们将继续按照总公司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扎实做好合规的各项基础工作,为促进我司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根据穗商银发字*号文件,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我支行经常利用晨课时间向全体体员工灌输反洗钱思想精神,力求使每位员工都能够深刻地领会反洗钱的精神和意义,牢固树立反洗钱法律责任和依法合规经营的思想,因此我们制定“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来规范和加强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监测,以构建更加完善的金融机构管体系,从而更好地发挥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作。

在本季度我支行能坚持做到:

一、在单位开立结算账户时,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六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代码证、国税、地税、开户许可证)及经办人身份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详细询问了解客户有关情况,根据其经营范围开立相对应的科目账户;在为单位客户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二、对于开立个人账户,严格按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审查开户资料,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或连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的姓名和号码进行开户操作,对于未能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个人账户一概不予办理开户手续。

三、对现有的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按《人民币大额和可凝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资料库,对不符合要求的存款账户(如营业执照过期或被注销的),已通知客户尽快提供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销户手续。

四、提取现金方面,严格执行逐级审批的制度,对明显套现的账户不给予现金支付。我支行坚持每天对每笔超过20万元(含)的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查询和实时监控,并要求个人或单位需提前一天预约提现金额;单位结算账户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交易和个人结算账户20万元以上的大额支付交易和单位结算账户发生与个人结算账户之间(含他代本)单笔20万元以上的大额转账交易都设立了手工登记本,并把数据转换成EXCEL格式保存。

五、严格监管和控制公款私存现象。我支行成立专项小组专门对有意要套现或公款私存的帐户实施严格监控,狠抓狠管杜绝类似这样的帐户发生,以确保我行结算帐户帐户都能合规性地运 各单位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的大额现金收支和大额转账收付等现象,经过我支行员工的深入了解和观察,都是属于正常结算业务范围,没有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

在本季,我支行没有出现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账户;没有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出现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的现象等可疑支付交易。

6.反洗钱调研报告 篇六

反洗钱工作在当今复杂的金融和社会环境下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做好反洗钱工作,是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客观要求,是维护金融机构诚信及金融稳定的需要,也是保证信誉支付稳定,促进工行发展的保证。结合工行天平架支行实际,工行广州南湖支行,现将这半年的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及相应的对策做出汇报: 一,存在的问题

(一)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不足

1,认识不足:由于宣传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认识不足;部分网点认为反洗钱是人民银行的事,与己无关,一些网点既设有健全的制度,也末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对他们而言可有可无 ;2,利益相关者,对反洗钱工作不支持:政府相关部门,因为引资心切,对加强大额资金的流入管理 不理解,不积极配合;一些网点,从自身利益出发,认为建立反洗钱体系要增加成本投入,在同业竞争中丢失客户,从而放弃执行反洗钱的义务;;3,部分网点认为洗钱是多在市区,城乡结合部没人洗钱,但天平架支行的地理区位是最特别的,高尚住宅区林立于城乡结合部,特殊业务较多,因此反洗钱工作也更为复杂,严峻(二)缺乏反洗钱专门人才,分析甄别难

作为新晋一线柜面员工,其实每天的工作都与反洗钱相关,可是只是听网点员工,偶尔提到业务合规,要注意可疑交易,具体的判别能力,并没有做过相应的培训。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是一项新的职能,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当前工行反洗钱专门人才十分缺乏,反洗钱岗位人员大都是兼职人员,反洗钱的知识及业务技能欠缺,缺乏实际操作 经验 不能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准确判断。

(三)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未认真落实

工行天平架支行一线员工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核对并登记的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只有居民身份证及其号码,对客户的其他情况都没有相关的记录记载,就是已登记的客户身份证号还存在记录模糊、不完整;业务办理时,各种操作也只是为了应付各类检查等现象。分析原因认为客户都是自己的熟人或朋友,不会参与洗钱,为挽留客户,放松了对部分客户的身份识别,只登记了身份证明文件的编号,对大额的资金往来,根据现金管理的要求做一些工作。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

(四)反洗钱素质不高

工行天平架员工反洗钱素质较低,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对反洗钱相关操作流程及法规学习不够,与当前反洗钱工作要求有一定差距,特别是一线人员对反洗钱知识了解甚微,对有关的反洗钱操作程序掌握不熟练,在日常工作中,难以有效识别可疑交易。另外,过于重企业经营效益,轻员工反洗钱培训,造成一线人员反洗钱知识欠缺。二,对策与建议

(一)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识别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是反洗钱的重要内容,天平架每一个网点都应当制定一套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制度,要严格按照《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借鉴国外及国际组织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经验,对金融交易进行识别并作出正确的判断。

(二)认真识别客户身份

为确保工行天平架支行系统不被犯罪分子利用为洗钱的渠道,商业银行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确定所有客户的真实身份。在为客户开户时,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对其注册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金、基本财务状况等有明确的了解和掌握;同时,还应准确掌握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歇业、被终止或解散、破产的信息,对自然人客户,在为其开户或办理业务时,应当要求其以法定身份证件的名称开户,记录其法定证件上的相关事项,并核实客户的身份证件。“马家军”一类利用外汇买卖业务进行洗钱的操作,当即被我支行发现,并做出相关通报,希望各网点在日后反洗钱工作中再接再厉。

(三)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

1,各网点负责人尤其是一线领导要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建立健全反洗钱的相关制度,加强对一线临柜人员的培训。要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鉴别、分析、报告 可疑支付交易的操作办法、指标体系,方便一线人员操作;2,要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内部各环节的工作流程,从一线临柜人员发现、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到领导审核,再到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都要明确时间限制和工作责任,层层落实第一责任人负责制,最大限度地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3,要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业务创新必须首先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经常进行自我评估,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及时调整反洗钱组织领导机构,确定反洗钱工作的负责部门,配备业务素质较高的管理人员,制订严格的工作职责,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各网点业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网点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参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制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组织保障制度、业务流程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内部 审计 制度等,构筑严密的反洗钱制度防线,同时根据反洗钱岗位责任制,量化工作任务,使反洗钱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7.反洗钱调研 篇七

洗钱是指将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犯罪行为。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腐败、堵博、诈骗等犯罪的增多,违法犯罪问题在我国日益突出,不仅破坏了我国金融秩序,而且危害到社会稳定经济安全。我国开展打击洗钱工作以来,不断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加强洗钱监测和打击,积极推进反洗钱国际合作,成功破获了一系列洗钱犯罪大案要案,为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目前我国洗钱犯罪现状

从总体情况看,我国洗钱犯罪数量逐年增多趋势,经济发达或者沿海、沿边境地区的洗钱犯罪活动较为猖獗,涉及行业较多,职务犯罪案件近期查处暴露较多。正由于银行业的特殊作用,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平台从事洗钱的犯罪活动,部分银行会不知觉地被利用。

(一)据国际反洗钱会议公布的数据显示:全世界每年的洗钱资金金额为3万亿美元,相当于世界各国生产总值的5%,或者说相当于全世界国际贸易总值的8%。我国自从计划经理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金融领域的逐步开放,洗钱活动不断出现并蔓延发展。随着我国各种犯罪活动迅速增长,特别是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诈骗等犯罪活动猖獗,大量黑钱出现,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以洗钱这种方式清洗其犯罪所得,并出现了逐步趋于严重的洗钱犯罪现象。(二)我国洗钱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或者沿海、沿边地区。统计显示,洗钱犯罪的地区分布与各地的经济发达程度基本呈正相关,同时沿海、沿边境地区的地缘特点在洗钱犯罪活动中也有明显表现。从人民银行协助破获洗钱案件地区分布看,这些洗钱案件主要集中在广东、浙江、四川、辽宁、江苏、云南等地。

(三)近两年涉案人数较大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多,主要有地下钱庄洗钱、非法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电信许骗典型上游犯罪,如毒品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毒品犯罪主要集中在云南边境及广东地区;走私犯罪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国有控股企业及金融领域。

二、我国洗钱犯罪的主要趋势

(一)在地区分布上,随着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金融监管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不断加强。近几年,东南沿海地区越来越注重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金融稳定,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洗钱分子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随着“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等政策的推行,内陆地区相对宽松的环境给洗钱提供了便利。洗钱从沿海、边境地区向内陆经济不发达地区蔓延。早期的洗钱犯罪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以广东、福建等地的地下钱庄洗钱活动最为典型。地下钱庄协助不法分子将非法资金转移出境,是腐败、贩毒、走私等犯罪活动的重要洗钱渠道。目前我国的洗钱犯罪出现了向内陆经济不发达地区蔓延的趋势。毒品犯罪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蔓延、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部分内陆地区较为猖獗、走私犯罪团伙开始与内陆企业勾结,随之随的必然是大量的洗钱活动。此外,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在内陆地区并不鲜见,从而成为洗钱犯罪“黑金”的主要来源。正是利用当地宽松的投资和监管环境,以投资为名从事洗钱活动。

(二)涉及面广的犯罪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增多。早期的洗钱活动涉及的上游犯罪主要集中在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和走私犯罪领域。近年来,非法传销、非法集资案件层出不穷,不法分子利用各种不实宣传,骗取公众大量资金。此类案件涉及广大群众利益,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职务犯罪涉案人员包括政府机关公职人员、国有控股企业高管人员等,案件主要集中在银行信贷、证券期货、交通运输、能源等领域。

(三)在洗钱犯罪方式上,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多样。早期的洗钱分子往往通过现金走私等传统方法进行洗钱。但从近几年破获的洗钱案件看,洗钱犯罪的手法已经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如通过艺术品投资、虚拟物品投资、文化知识产权等。

四、存在主要问题

(一)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不高。突出的表现是,社公众没有认识到个人身份信息的重要性,随便将身份证件有偿或无偿地出借或出售,身份证件移失给洗钱分子合法开立洗钱账户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政府部门、重要企业之间的信息壁垒严重,共享程度低。例如,客户身份信息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识别的重要基础,也是金融机构控制经营风险的有效手段。然而目前某些政府部门过分强调部门利益,使金融机构难以获得权威信息来充分核实企业和个人身份信息、交易情况。此外,某些信息对反洗钱资金监测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交易对手信息、职业、经营范围等,影响了反洗钱资金监测甚至打击洗钱犯罪的有效性。

(三)基层金融机构存在发展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反洗钱经办人员兼职人员,又主要承担内控管理业务发方面的工作,洗钱需要监测的资金交易数量多、工作量大。在实际工作中临柜人员在工作当成是例行公事,仅凭客户提供的信息在系统中录入,未真正意义的监测、分析和识别开展,信息收集后作用发挥不大,因工作量大且效率低,缺少时间及精力去识别客户,对重点客户无法做到实时监控,洗钱工作很难产生实质效果。特别是近年来金融网点猛增、金融机构的改革,使得业务一线新员工较多。由于没有过硬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缺乏一种职业的敏感,即使面对可疑的金融交易或者明显与洗钱有关联的交易也不能识别。此外有些机构重业务发展和经济效益,轻内控管理,重自身发展。因开展反洗钱工作需要增加成本投入,增加了许多业务工序,有的存款送上门不能不要,客户关系也不好处理,使得洗钱工作流于形式,报告数据真实性不高。

(四)反洗钱宣传不到位,现在各金融机构对洗钱的宣传,是要是通过拉横幅、发放折页、向群众讲解等,其宣传的效果影响有限,群众对洗钱认识只是停留在听听,好像都不关自己的事,对个人影响无关紧要,金融机构性质决定宣传不够不具备行政机关强硬有力。

应对措施

(一)建议建立更完善的信息共享资源。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逐步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的合理使用,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业务合作也是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重要手段。应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细划标准。明确客户信息的收集和核实标准,核定各类信息证审查指导性原则和标准,划定真实性和有效性底线,在确保客户身份识别基本质量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和提高。

(二)继续加大反洗钱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共同关注反洗钱。使社会公众共同关注反洗钱。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洗钱犯罪的危害,说明反洗钱对反腐、禁毒、反恐等工作的积极作用,爱国主义教育中增加反洗钱内容,使社会公众支持反洗钱,提醒公众注意保护个人身份信息,不要将身份证件出借或出售,倡导安全、先进的交易支付方式;增加政府行政机关宣传主体,以提高打击洗钱公信力。

8.反洗钱自查报告 篇八

根据县联社2009年118号文件精神及省联社下发的有关反洗钱工作检查的通知有关规定,我社及时组织内勤人员进行学习,并在本社开展一次自查及整改工作,现就本次开展自查及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相关组织,加强学习培训

为确保我社反洗钱工作能够有序开展,在2009年初我社及时成立了以社主任为组长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社反洗钱工作,并负责经常组织员工进行反洗钱知识培训,让每位职工熟悉反洗钱工作制度及反洗钱岗位职责,员工认识反洗钱工作的态度比较端正,并能够认真执行反洗钱工作制度。

二、反洗钱工作执行情况

我社临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时能够认真做到检查客户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对存款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及单位账户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逐一核对,确保开户的真实性,存款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均能够做到真实、有效。对于单位存款户,区分单位性质,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账户和临时账户,并能够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对单位账户取现的有关规

定进行现金的支取和转帐业务,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账户的合法性、核实开户单位资料的真实性,对不合规的给予撤消。

及时做到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制度,大额现金支取能够做到分级授权审批,并及时在内网反洗钱系统中进行信息补录及数据验平。

三、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整改措施

由于以前对开户单位资料审查并不是很认真,造

成现有的开户单位资料不完整或是有些单位已不存在,但在我社开立的账户仍未销户的,针对这一情况,我社积极与相关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联系,争取将此项工作做到规范化。

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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