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2024-08-24

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精选11篇)

1.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篇一

【法规名称】 救护车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7-07-02 【正

文】

救护车管理办法

第 1 条

为加强救护车之使用管理,迅速救护或运送病人,提升救护品质,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卫生署;在省(市)为省(市)政府卫生处(局);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 3 条

左列单位因业务需要,得设置救护车:

一卫生机关。

二警察机关。

三医疗机构。

国军救护车之设置及管理,其办法由国防部定之。

第 4 条

救护车之勤务以左列为限:

一救护危急病人。

二灾害救护。

三空袭救护。

四运送转诊病人。

五依实际需要兼作紧急运送、巡回医疗、防疫措施之用。

第 5 条

救护车应有固定位置之担架或活动病床、急救箱、氧气、自动抽吸设备骨折固定板、毛毯、空调设备、警鸣器、红色闪光灯等配备。

前项急救箱之设备,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警鸣器之警号依内政部之规定。

第 6 条

救护车之车身应为白色,除车身两侧应漆绿色十字及单位名称,车身后部应漆核准字号(如附图一、二)外,不得为其他标识。

第 7 条

依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设置救护车,应由设置单位填具申请书,报经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卫生主管机关核准。经审查合于前二条规定者,发给证明文件。

救护车设置单位取得前项证明文件后,应向公路监理机关申请登记检验,核发特种车牌照,并得依法申请减免有关税捐。

公路监理机关依前项规定发给特种车牌照时,应副知原核准设置之卫生主管机关。

第 8 条

救护车执行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勤务,应配置救护人员二人。

前项救护人员,应由曾受紧急救护训练者担任,其训练时数及内容,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 9 条

救护车执行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勤务时,随车救护人员应填具救护纪录表一式二份,一份交与该医疗机构参考,一份留存备查。

第 10 条

救护车执行勤务时,非因情况紧急,不得使用警鸣器及红色闪光灯。

第 11 条

救护车未执行勤务时,应停放于设置单位之固定地点。

第 12 条

医疗机构救护车运送转诊病人,得依医疗法之规定收取费用。

第 13 条

救护车设置单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原核准设置之卫生主管机关报备,并依规定向公路监理机关办理登记:

一救护车设置单位之名称、负责人、地址等登记事项变更者。

二救护车设置单位裁撤或歇业者。

三救护车停驶、复驶、报废、注销牌照或缴销牌照者。

四救护车转让者。

有前项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应注销原设置之核准。救护车转让者,其受让单位应依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 14 条

遇有重灾害、空袭及各项救护演习时,各单位所设置之救护车,均应接受卫牛主管机关及警察机关联合指挥调配。

第 15 条

省(市)或县(市)卫生主管机关对所辖救护车之人员配置、配备、车身标识、救护纪录表及使用丢应实施不定期检查,每年并至少定期检查一次。

救护车设置单位应依法令或卫生主管机关之通知,提出报告;对于卫生主管机关之检查,救护车设置及其人员不得拒绝。

第 16 条

救护车设置单位及使用救护车违反本办法规定者,由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卫生主管机关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情节重大者,撤销其设置之核准,并通知公路监理机关注销其设置之核准,并通知公路监理机关注销其特种车牌照。

医疗机构设置及使用救护车,依前项规定受撤销其设置之核准者,对于该医疗机构及其负责医师,并依医疗法及医师法有关规定惩处。

第 17 条

未经核准擅自设置或使用救护车者,由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卫生主管机关会同警察及公路监理机关处理。

第 18 条

本办法所定文书格式,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 19 条

本办法修正实施前己设置之救护车,其设置及使用与本办法规定不符者,救护车设置单位应自本办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补正。

第 2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2.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篇二

1 救护车医院感染的潜在因素

1.1 环境因素

院前急救时患者所处的环境卫生条件参差不齐, 也不能明确诊断, 但病情危重, 常不能做充分的预防措施。而患者病情危重, 情况紧急, 救护车内空间狭小, 患者的血液、痰液、呕吐物、分泌物会污染车内环境, 若处理不当, 极易造成交叉感染。

1.2 器械因素

救护车内设备使用过程中受到患者血液、呕吐物污染, 如不能及时清洗消毒, 易引起交叉感染。车载一次性无菌用物, 在多次车内颠簸摩擦中容易发生破损, 导致无菌物品被污染。

1.3 医务人员因素

在急救和转运过程中, 医务人员和患者近距离接触, 但因条件和时间限制, 常防护不严密, 可造成医务人员自身感染;救护过程中对手卫生重视不够。

2 救护车医院感染防控措施

2.1 重视救护车医院感染的管理

进行院感知识培训, 学习院前急救相关规章制度和消毒隔离制度, 牢固树立医院感染防护意识, 按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消毒管理办法, 感染监控员定期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2.2 加强个人防护

在急救转运过程中, 医务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戴口罩、帽子, 有血液、体液、呕吐物污染时, 带双层手套, 防止血液等飞溅到身上。在救护车上配备专用院前急救防护用物箱, 备齐防护服、防护眼罩、口罩等用物, 方便医护人员随时取用。遇感染性或疑似患者时为患者戴好口罩。做好手卫生, 出诊箱内携带快速手消毒剂, 方便随手取用。

2.3 车辆及器械消毒

每天开窗通风两次, 每周一专班消毒救护车内环境并登记:用500mg/L有效氯的“84”消毒液檫拭车座椅、门把手、担架、车辆内地面各种车载仪器表面, 用车载紫外线灯照射30min或三氧消毒机消毒30min。血压计、听诊器、手电筒使用后用75%乙醇檫拭, 血压计袖带及时更换清洗。监护仪、呼吸机等设备表面用500mg/L有效氯的“84”消毒液檫拭, 显示屏及导联线用75%乙醇檫拭。湿化瓶、呼吸机管道用后更换送供应室消毒。按救护车内医疗空间制定急救物品数量, 救护车内物品药品设备按要求定量定位放置, 齐全有效, 清点所有一次性物品检查有效期和包装有无破损并进行更换。担架套一次性担架罩, 用后更换。转运感染或疑似感染性疾病患者后, 行全面消毒。

2.4 规范处理医疗垃圾

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医疗垃圾进行规范管理:医疗垃圾装入黄色垃圾袋, 生活垃圾装入黑色垃圾袋, 刀片、针芯等装入小锐器盒, 避免随意丢弃污染环境。

3.救护车管理制度 篇三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救护车管理,保证救护车处于应急备用状态,确保接送病人工作顺利开展及行车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保险购买

1、由后勤科、财务科按医院规定购买相应保险。

2、购买保险时限、险种等由车队具体负责,报后勤科长及分管副院长同意并备案。

3、车队负责备齐购买保险所需相关资料。

二、车辆维护及审验

1、车队直接负责救护车的日常维护及车辆检审。

2、定期、按时对各种车辆进行检修和维护,做好清洁保养,保证车辆状况良好,鼓励自修、小修,如不能自行修理时,须报后勤科长及分管副院长同意后,到指定维修点修理。

3、车辆修理、检审要有相关记录。

4、救护车辆必须做好救护设施管理、维护,保证应急使用正常。

三、车辆使用及用车管理

1、救护车平时应按规定停放在固定车位内,定人、定车,责任到人,救护车上的设备、附件不得私自拆卸,必须变动的,须经领导批准后由专业人员拆卸。

2.救护车辆平时由司机做好检修、清拭保养,保持车辆 的良好状况和必要的消毒工作,保证安全使用。停放救护车务必要注意防盗、防损坏。如果因司机原因造成损失,则由当事司机赔偿。

3、建立健全车辆出勤登记制度,力争做到接警后5分钟内出车。认真填写《救护车使用情况登记表》。每次出车地点、开车时间、到达时间、回车时间、到院时间、公里数、车辆耗油数等都要登记清楚,执行任务途中及任务完成后不得随意改变行车路线。值班驾驶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4、救护车驾驶员在行车途中,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行车,礼貌待人,热心为病员服务。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办公室,并说明原因。

5、后勤科长根据《救护车使用登记表》对接送患者进行回访,是否存在私收费、乱收费或服务态度差,一经发现将严厉处罚。

6、严禁公车私用,若特殊情况私人用车须报后勤科长及分管副院长。

7、除按相关规定免费出车外,外出车辆所收取费用一律上报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免费用车所产生的费用,核算转入使用车辆的科室支出。

8、救护车收费按相关规定执行,由财务科收取,驾驶员代收费用须按时上交财务科。

9、所收取费用用于车辆加油、驾驶员、医护人员差旅费 开支,剩余部分按30%归用车科室,70%归后勤科用于车辆维护保养支出。

10、驾驶员、医护人员差旅费按昆明、西昌150元/天/人、乡镇50元/天/人(含食宿费用包干)计发,由出差人员及时到财务室报销差旅费。

11、救护车工作时肇事根据交警部门确定责任后由医院承担相应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肇事者本人自行负责并纳入本人绩效考核:

①酒后驾车。

②没有经医院同意自行驾车外出者。③私人借车及外单位借车者。④交由没有驾照者驾车。

⑤疲劳驾车、超速驾车、超载驾车等不按规定驾车者。

四、车辆加油管理

1、由后勤科根据行驶里程、路面情况、车辆油耗等核算用油量,要求每次出车耗油量不得超过标准的5%。

2、车辆加油须有主乘人员签字确认,如没有主乘人员或负责接送病人用车时,须有后勤人员陪同加油。

3、其他单位或私人借车时油费不属医院支付范围。

4、加油发票须有后勤科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5、认真填写车辆用油登记表。

4.120救护车管理制度 篇四

一、目的

防止科室或私人随意使用救护车,避免影响急诊出车。保证救护车处于备用应急状态,随时接受急救中心指挥。

二、适用范围

急诊科救护车的管理。

三、职责

(一)急诊科护士长、救护车司机每天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

(二)急诊班护士每班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做到及时更换和补充并做好登记。

(三)护理部不定期抽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

(四)急诊科主任、护士长对救护车进行严格管理,救护车只做医疗救护用,不得挪做他用。

(五)救护车司机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接到电话5分钟内必须出车。并设有出车登记本,记录出车时间、地点、到达时间、随车人员等。

四、工作程序

(一)当医务人员接到120电话后,立即通知司机及值班医生、护士,携带必要的抢救设备5分钟内出发(用物见“救护车物品配备清单”)。救护车司机在出车登记本上记录出车时间、地点、到达时间、随行人员等。

(二)药品、器材、物品用后均由出诊护士及时补充、清理、消毒,使其保持完好备用。护士长每天检查,急诊班护士要每班检查,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各种登记。发现抢救仪器有故障应及时报告急诊科主任、护士长,并请维修工修理。

(三)救护车离开本院执行任务,须报本院医务科同意,并上报急救医疗中心指挥调度室,以便指挥中心随时掌握救护车动向。

(四)出车执行120急救任务返回医院时,出诊医生须向急救中心指挥调度室报告出车情况并做好登记。

(五)车内禁止吸烟、摆放杂物。

(六)救护车司机定期做好车辆的检修、保养和救护车的清洁、消毒工作,保持车况良好,安全行驶。

救护车使用规定

一、救护车为医疗救护专用,实行24小时院内值班,原则上由急诊科派车。司机接到通知后,应在5分钟内做好出车准备,及时出车。

二、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必须配备医护人员及相应的急救设施、设备。

三、使用救护车一律按标准交费,一般情况先收费后出车。如情况紧急或通过电话呼救者,可先出车,出车费由司机负责督促患者补交。

四、住院患者要求到外院就诊、检查或请外院医生会诊、手术者,均按上述收费标准,交纳出车费。

五、特殊情况(如政府用车、突发事件、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等)医务科可以调派救护车。

5.救护车使用管理制度 篇五

根据交通部交通规则及师文件精神,加强车辆管理,保障医院车辆安全使用,经研究决定,我院救护车由院办管理,为了管理好救护车合理使用,特制定以下使用管理规定:

一、救护车只作为救护伤病员护送及和医院业务使用,一律不得私用。

二、救护车使用归院办统一调派,凭派车单出车,驾驶员必须按照院办出具的派车通知单执行。

三、驾驶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24小时内做到随叫随到,车辆必须作好维护、保养、保持车况完好,随时待命作好出车准备,不得贻误病员急救转送。

四、驾驶员在行车途中,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做到文明行车,礼貌待人,热心为伤病员服务及工作人员。

五、车辆必须归队后入车库房,不需放置院外。

六、违章行事罚款由自已承担,医院不得报销。

七、油料管理,按路程核算,由院办开出油票加油。

八、车辆维修材料,预先向院领导汇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换维修。

九、出车费用结算管理:以派车通知单为准,计算出差费。

以上规定从2010年8月1日执行。

六十一团医院

6.救护车收费管理规定 2014 篇六

各科室: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救护车收费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医院医疗救护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医疗救护车收费管理,规范我院医疗救护车收费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

第三条我院医疗救护车急救出诊收费项目为:救护车费、院前(后)急救费、出诊费。

第四条我院医疗救护车类型为:普通型救护车。

第五条医疗救护车收费标准:县域内普通型救护车费:来回里程在3公里(含3公里,下同)以内的8.9元/车、次,超过3公里部分按每公里2元计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下同)。县域是指救护车辆来回行驶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第六条里程规定计算方法,车费按来回里程收取,来回里程是指从医院或急救站出发到病人所在的现场,再将病人送到目的地,最后返回医院或急救站的来回路程。

第七条经批准县域外转运病人租赁用车,实行自愿委托,按来回里程每车每公里普通型救护车费3元计收(不含过路、过桥费),转运病人到达目的地后因病人或医院接收等原因等候时间1小时以内不另行收费,超过l小时每小时加收5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提供服务前必须签定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

第八条院前(后)急救费(必须有医生、护士随出车并实施抢救方可收取)是指随车医护人员在院前对急救对象实施紧急,或院后转运过程中发生意外时实施紧急救治时收取的费用,包括内脏衰竭、外伤、烧伤、中毒、溺水、电击等现场急救,急救费收费标准为32元/次。不含出诊费,诊查费,监护费,治疗费,手术费,化验检查,药物及医用耗材费。

第九条出诊费:副主任医师以上40元/次,主治医师及以下30元/次,含所有出诊人员。

第十条急救出诊人员补助:急救出诊人员不得收受红包。急救出诊在县域内的,随车出诊人员补助为出诊费。急救出诊为县域外的随车出诊人员每人每次补助50元。经批准县域外转运病人租赁用车的,委托双方协商补助事宜。

7.急救中心救护车司机管理规定 篇七

为适应我院目前急救事业发展需要,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做到专车专用,现将急救中心救护车司机的管理规定更新如下。

1、现有救护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用。服从镇巴县120指挥中心调遣。严格按照科室排班顺序出车,禁止私自换班。

2、按照指挥中心要求及时反馈出车信息,严禁顶撞120指挥中心工作人员,若出现违反规定通报一项罚款200元。

3、工作热情,态度端正,团结科室人员。

4、司机爱岗敬业,服从医院工作安排,坚守工作岗位,值班期间不得私自停班停车,违者罚款200元。手机开通保持联系,随时准备服从调遣,接受新任务。5、120司机要保证救护车车况良好,车载氧气、油料充足,若因车载氧气、燃油、燃气缺乏,耽误病人救治者,当事人给予待岗处理。

6、司机要与医护人员密切配合,关心体贴病人,保障病人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出车,当事人给予待岗处理。

7、值班期间不得饮酒,当事人给予待岗处理。

8、出车途中如果出现意外(如车辆故障、交通意外等),必须及时与病人家属和120指挥中心联系,根据情况派其他车辆救护病人,若有隐瞒,当事人给予待岗处理。

9、杜绝私收费现象,违者给予私收费金额的3倍罚款。

10、救护车以院前急救及接诊危重病人为主,本县内收费按照医院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本县外接诊或经科主任、护士长批准的转诊或出院的病人,按照6元/公里(单程)收费,并上交至医院财务科。

11、公派出车按医院规定给予司机补偿。

12、不允许私转病人,不能和院外车辆交易外转病人,转诊医院必须是患者自愿就诊医院或有救治能力的三级医院,如查出私自转诊,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3000元罚款或给予待岗处理。重复违规者则罚款后给予辞退。

8.救护车急救箱内药品管理使用制度 篇八

救护车急救箱内药品管理使用制度 1、120护士具体负责救护车急救箱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急救药品的配备、清点登记、消耗补充等方面,对近效期的药品应及时提醒医生使用或转门诊药房使用,对已失效或破坏、毁损的药品应及时更换,并进行登记、核销。

2、救护车在抢救病人返回后,当班护士应完成车内药品的清点与补充工作,经另一名当班护士核对无误后,在药品清理补充表上签名,并将药品及时补充到位,确保急救车内药品完好率100%。3、120护士长应指定专人定期对急救车内药品盘点核对,(每周不少于1次),核对的主要内容有:药品有效期、药品完好率、药品标签情况、药品摆放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并做相应处理。

9.公路养护车管理办法 篇九

为加强公路养护车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确保公路养护需要和安全生产,提高其使用效率,减轻养护工人劳动强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养护车

本办法所指公路养护车是与公路养护工作直接相关的各种车辆(以下简称养护车)。

二、养护车配置及来源

1、养护车的配置是依据各分局道班数量、管养里程和管养路段自然环境等情况进行配置。

2、养护车的来源是根据各分局配置需要,经市局机务供应科商相关科室核定后,由市局统一招标采购,统一调拨。

三、使用和管理

1、养护车分配到使用单位后,使用单位必须依法办理车辆上牌和保险手续,并及时到市局机务供应科进行备案,严禁无照上路,同时,每年必须按时到公安部门进行年检。

2、使用单位应及时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和设备档案。

3、养护车只能在其所管养路段养护作业使用,不得私自对外运输,严禁对外出租和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驶出道班管养路段范围的,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以上负责人同意后才能执行。

4、养护车实行定人定车保管使用,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驾驶证(C证以上),经分局机务管理部门认定方 1

能驾驶,严禁其他人员驾驶。

5、各分局应积极组织和安排驾驶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和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安全学习,定期组织驾驶员学习养护车安全操作技能和保养维修技术,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6、各分局机务、养护管理部门每月定期对养护车车况、保养情况及使用记录等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在案,以此为据,由机务管理部门制订各养护车保养计划和建立其技术档案。

四、保养及维修

1、养护车的保修实行“视情修理,强制保养”的原则,由各分局机务管理部门根据养护车行驶里程、保养间隔时间统一安排。

2、养护车保养分日常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和大修,重点是日常保养和二级保养。

3、日常保养为每班作业结束后,由驾驶员自觉自行负责;养护车行驶里程为2000公里时进行一级保养;养护车行驶里程为8000公里时或其间隔时间不超过4个月,必须执行强制二保,且每年不少于三次,其中一次二保可与年检一并进行;养护车大修周期第一次在三年以上,第二次在五年以上,因特殊原因未到规定里程需要进行大修的,由驾驶员提出,机务管理部门技术鉴定、批准。

4、养护车实行定点保修,保修点为分局机修站,如果分局机修站暂时不具维修保养能力,各分局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

定一家维修单位进行定点维修保养。

五、专项使用经费

1、养护车实行单车核算,每天收车后,由驾驶员填写当天路单,月底交由机务管理部门整理核算。

2、养护车小修经费由使用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3、各单位每车每月按650元的标准提取养护车二保、年检、大修、保险等经费,建专帐列支。

4、养路车根据车型每车每百公里平均耗油定额:江铃轻卡8升/百公里;一汽红塔轻卡10升/百公里;东风轻卡12升/百公里。

5、养护车必须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由各单位每月按原值的1%提取,年终上缴市局,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报废

1、养护车到达规定使用年限8年后,根据具体车况由各分局提出报废申请,经市局机务供应科鉴定,并提出意见,由市局批复报废,按国有资产处理程序办理。

2、养护车批准报废后,及时核销设备档案和固定资产台帐,报废残值上交市局财务。

七、奖惩

1、严禁无照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和车辆带病行驶,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经济损失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2、对违反规定外借、出租或擅自出车的,若发生意外事故,事故责任与单位无关,除负完全责任外,并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取消驾驶资格。

3、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持证挂牌上岗。

4、各分局根据养护车安全情况,设立安全奖,对全年无安全事故发生、车况保养良好、不超支各项费用的驾驶员一次性予以600元的奖励;对因驾驶不当、带病作业、疲劳驾驶、酒后开车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不少于500元的处罚;根据车辆保养及车况检查,设立车况奖,每季度对三个月来车辆保养良好、不超支各项费用、路单上交及时齐全的驾驶员予以200元的奖励;对月度检查中车况差、保养不善、表现差的驾驶员予以每月100元处罚。

5、市局对养护车使用情况进行一年两次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在市局范围内通报,并作为今后养护车更新分配的重要依据。

八、附则

1、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随之作废。

2、本办法由市局机务供应科负责解释。

****公路管理局

10.救护队管理制度 篇十

登封市豫安煤业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

救护队安全管理制度

充填泵室管理制度

1、充填泵室应有专人定期打扫,做到干净无积尘,禁止闲杂人进入。

2、充填泵应用螺栓固定在水平基台上,并与基台接触平稳。

3、禁止任何脂肪物或浸油物体与氧水——甘油润滑液接触零部件。

4、将机械油注入到机体后,必须擦除机体外部油脂,从上下机体结合处和各处密封环处及密封罩处,不许有油往外泄漏。

5、充填室内严禁烟火,操作人员必须穿上没有油污的洁净工作服,操作前必须用肥皂仔细地把手洗净并建立禁烟、禁油制度。

6、用过的工具必须清洗除油,再用棉纱布彻底洗干净。

7、电机必须接触良好,网络内装有保险丝和接地线。

8、凡是与氧气及水——甘油润滑液相接的零件,应定期进行清洗,充气前,应用压缩氧气洗净,清洗材料应用乙醚、酒精、四氯化碳、航空汽油。

9、充填泵应由专人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10、室内照明一律安装防暴型灯具。

救护队值班制度

1、值班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岗位,不准脱离通讯、音响信号范围,不准请假,必须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2、时刻提高警惕,时刻处于战备壮态,接到事故电话按规定时间出动。

3、按工作日程,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体质锻炼,不断提高思想、技术、业务、身体素质。

4、所有当日值班人员一律在矿吃饭,在队住宿不准外出,不准喝酒,严禁无理取闹、打架、斗殴。

5、处罚: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50~200元的罚款,影响事故抢救,按矿有关规定加倍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待机工作制度

1、在值班人员出动执行任务时,待机小队列队清点人数后,当即转为当值班队,并保持在六人以上。

2、当矿井发生火灾、瓦斯、或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待机小队应与值班小队同时出动。

3、严格遵守时间,外出必须请假。

4、待机小队严禁喝酒,吃饭时间为30分钟。

5、处罚: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50~200元的罚款,影响事故抢救,按矿有关规定加倍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时,双方电话值班员首先对电话、电铃各试一次,是否畅通,对室内物品进行交接,并搞好室内卫生。

2、每次交接班会议,对值班、待机下井情况进行一次汇报总结,并按时学习上级一系列文件精神。

3、待机转入当日值班前,小队按救护队规定清点装备,个人仪器检测是否合格,仪器装备严禁外借。

4、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5、处罚: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50~200元的罚款。

考 勤 制 度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上班时列队点名,对点名不到者,按救护队及工区管理制度处罚。

2、有事请假要经小队长同意,并写出请假条及时间,救护队长签字后方可离开。

3、月出勤按矿及工区工资管理规定执行。

4、处罚:违反上述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

室内外卫生管理制度

1、室内卫生应达到两条线管理,保持窗明地净、地板卫生。室内严禁存放无关的其他用品,洗刷用品、衣物等摆放整齐、有序。

2、室外要讲究卫生,做到不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皮、烟头等,不准在墙上乱写乱画。

3、上班穿队服,个人卫生做到常洗澡、理发、换衣服、有病早汇报治疗。

战后总结评比制度

1、全体指战员在演习、训练、处理事故中,按救护队《矿山救护队训练教范》的规定统一着战斗服。

2、每次处理事故结束后,小队要根据事故性质写出总结经验教训,并填写事故登记卡。

3、每次处理事故结束后,十天内写出事故总结,一式三份,分别上报,并存档。

学习和训练制度

1、学习内容:《煤矿救护规程》 和矿及工区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军事化矿山救护验收标准及评定办法》等。

2、军事训练按照《矿山救护队训练教范》的规定纳入计划进行。

3、小队要经常进行负装备拉练,高温、浓烟演习。并坚持早晨体育前八项的训练,提高身体素质。

4、小队要建立学习训练考核登记等,演习后要进行总结。

5、积极学习理论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熟练运用各种仪器,检查检修仪器的性能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排除各种故障,使之随时处于战备状态。

6、学习时间:每月十日、二十五日集中学习。早晨训练时间:6:30~7:30。

技术装备检查维修和保养制度

1、救护队的个人装备,小队装备和库存装备都要定期检查,必须保持战备状态。

2、小队在接值班前对仪器和装备的检查维修清点以后,要填入检查记录薄中,使用后无论疲劳程度如何,都要必须进行维护保养,并符合标准要求。

3、小队装备要分工保养,并达到:全、亮、准、尖、利、稳、节约使用备品备件,领用必须经救护中队同意,上级中队对小队不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标准严肃批评,并立即整改。

下井预防检查制度

1、救护队在预防检查工作时,必须着装整齐。

2、熟悉巷道过程中,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理。

3、预防检查要认真负责,杜绝走马观花,并做好记录。上井后绘出行走路线图,并把安全隐患填写三连单,责成专人并限期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及工区。

会 议 制 度

1、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的学习和提高,重要问题在党支部、小队会议上研究,并认真贯彻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和各种会议精神。

2、小队每月自身组织一次生活会,指挥员要以普通一兵的身份参加小队生活会,共同讨论学习和训练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扬正气,表扬先进。

3、并按时参加工区组织的学习会议和安全活动。

奖 惩 制 度

1、凡是有以下成绩者,根据贡献大小分别报请上级给予记功和奖励,在矿山救护和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在处理事故中、作战勇敢者,防止灾情扩大、减少损失和伤亡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敢于严格管理,坚持原则,制止“三违”,及时解决问题,减少消除事故危害程度做出突出贡献者。

2、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情节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给予惩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在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及处理事故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畏缩不前,临阵逃脱,隐瞒事实真相,慌报灾情或不执行战斗命令者,对在矿山救护工作中,应召不到或借故逃避出动或玩忽职守而贻误战机者,导致严重后果者。

材料装备库房管理制度

1、库房必须有专人管理,保持库房干净卫生,设备存放整齐,严格审批制度,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2、根据技术装备的使用情况,做出装备的报废,更新和备品备件的补充计划,并及时补充。

3、大型设备,吸收剂药品,应每季度检查化验一次,使其达到技术标准。

凡违反救护队上述管理制度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辅助矿山救护队的任务

1、积极协助矿长搞好职工自救知识教育及预防灾害发生的工作。

2、协助专职救护队完成紧急救灾任务。如:为执行侦察灾情任务的专职救护队充当向导、担任灾区的安全岗哨、引导遇灾职工安全撤出矿井。

3、为专职矿山救护队运送救灾设备和材料,配合抢险。

4、当矿井发生事故时,在专职救护队尚未到矿之前,迅速奔赴事故现场,引导和救助工人撤离或协助其自救。

11.救护车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篇十一

一、人员、救护车管理

(一)护送人员穿工作服,戴口罩、帽子。

(二)救护车应有专人负责,专车专用。

(三)救护车上所需急救用品及医用器材,在每一次接送任务完成后进行清点,及时补充和更换。

(四)建立登记制度。每次接送病人后进行详细登记,包括病人的名字、性别、年龄、疾病名称、接送途中抢救过程、所用药品和器材、护送人员、路程等。

二、消毒隔离措施

(一)车内用物每日早晨用500mg/L含氯消毒液擦拭干净。

(二)如病人在接送途中需进行手术或注射药物时,使用的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完后应装入医疗废物袋,回院后送医疗废物暂存点处置,不可途中乱扔。

(三)每次接送完病人后,对车内的用品要进行终末消毒。急救箱内外用消毒液擦拭,担架上有血迹或排泄物时要进行拆卸,并用消毒液浸泡,然后冲洗,晾干。车内及时消毒、通风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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