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2024-07-17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共12篇)

1.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篇一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书

甲方(举办者): 乙方(承办者):

为确保农村家宴的食品安全,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如下:

一、甲方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乙方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二、甲乙双方明确原材料采购方后,负责采购一方不得购买腐败变质、生虫长霉、有毒有害、病死毒死、超过保质期及不新鲜的食品和原料。

三、甲方要提供清洁卫生的加工、聚餐场所;乙方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农村集体聚餐服务备案登记证上岗,加工过程中必须做到生熟分开,热菜煮熟烧透,凉菜符合卫生标准,餐具清洗消毒。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甲乙双方必须立即报告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救治及事故调查工作。能明确事故责任的,由过错方承担赔偿;未能明确的食品安全事故,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受害群众的医药费用和赔偿责任。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见证方(村居):

2.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篇二

11月2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二司副司长范学慧、二司三处处长王柏琴、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王建防、餐饮食品监管处处长王小红调研河南省长葛市后河镇百姓食堂和后河食药监管所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监管工作。许昌市副市长王志宏、许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王三宝、长葛市副市长马晓伟、后河镇镇长马宁、长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谢长献陪同调研。

在后河镇百姓食堂, 调研团观看了农村集体聚餐宣传版面, 听取讲解人员对长葛市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工作六项举措和农村集体聚餐四种模式的讲解, 观看了百姓食堂标准化操作间并提出整改意见, 听取闫楼村支部书记闫东锋对百姓食堂建设的介绍, 调研团对百姓食堂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模式大加赞赏。

在后河镇食药监管所, 调研团听取后河镇食药监管所所长曹杰峰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方法和措施的介绍, 对后河食药监管所以制度规范促进行业规范、行业规范促进行为规范、行为规范促进市场规范、市场规范保障食品安全的探索表示肯定, 鼓励后河食药监管所继续探索推进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化监管新方法。查看了明厨亮灶系统、农村集体聚餐电子备案系统和农村集体聚餐各项监管工作档案。在后河镇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协会办公室, 范学慧认真查看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表, 对现场指导表的填写和实际现场指导工作提出建议。范学慧强调, 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工作非常重要, 要认真细致, 不能流于形式, 食药监管人员要切实起到为群众集体聚餐保驾护航的作用, 确保农村群众集体聚餐聚餐安全无事故。

3.集体聚餐食物中毒1例报告 篇三

关键词食物中毒乡村聚餐报告

近年来,由于会议、庆典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事故不断增多,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多人聚餐,成为发生食物中毒的高危场所。农村的聚餐,是食物中毒的多发环节,也是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现将扎赉特旗小城子工作部发生的一起聚餐食物中毒调查情况分析报告如下。

食物中毒经过及临床表现

食物中毒经过:2007年7月1日扎赉特旗小城子工作部所在地一饭店搞开业庆典宴请亲朋好友及各位乡邻等,151人在饭店聚餐,11时左右开餐,就餐约1小时后开始有人出现腹痛、腹泻、腰痛,有视力不清等神经症状,中毒人员在第2天早8时陆续到工作部所在地医院就诊。10时所在地医院向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打电话报告发生食物中毒情况。中毒人数共32人,在工作部所在地医院医院治疗10人,在旗医院治疗22人。7月3日,所有患者全部治愈出院,无死亡。

临床表现:发生食物中毒的32人中,主要表现为腹痛、腹泻、恶心、呕吐,其中28人有头痛、关节痛、眼眶痛,15人视力不清伴有腰痛,所有患者临床血象正常。

流行病学调查

现场调查:饭店为砖木结构平房,地面硬化处理,厨房墙面硬化,一切用具摆放有序,因是新开业室内粉刷一新,餐具为新购置。所食用肉、菜均从正规渠道购进,菜肴饭店厨师自己烹制,所制熟食(猪头肉、猪耳、口条)在院中临时立灶前1天煮熟,为防止烟筒倾倒用一农喷洒用农药箱支撑,院内有散在农药商标。

可疑食物的调查:所有中毒人员均食用猪头肉,及用猪耳和猪口条做的凉拌菜有关,

中毒人员调查:发病人群中性别分布为男22人,女10人,年龄4~65岁,患者均为农民。潜伏期最短为60分钟,最长为360分钟。

临床检查:血压无明显变化,体温不高,血象正常。

实验室检查:对采集到的剩余食物细菌培养未检出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及肉毒杆菌。

在剩余的猪头肉及猪耳和猪口条上,有机磷快速检测试剂卡检测有机磷试验强阳性,其他菜肴有机磷试验阴性。

讨论

32名中毒患者在72小时内惟一的共同就餐史,就是6月30日11~15时食用的猪头肉及用猪耳和猪口条做的凉拌菜;对32名中毒患者的回顾调查和就诊病历记录发现,其临床症状表现基本一致,个案彼此间无传染性。根据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表现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和技术处理总则》,可以判断为一起共用食物引起的原因不明食物中毒。

农村历来是食品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近年来,由于家庭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事故不断增多,卫生部在《2006年全国食物中毒报告情况》中明确指出,从2006年的食物中毒分析结果看,食物中毒在农村地区、集体食堂、学生中发生起数和中毒人数较多。因此,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迫在眉睫。

4.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篇四

黄河(2016年3月)

长期以来,不管是政府管理层面,还是群众百姓层面,一直将农村集体聚餐作为一个食品安全问题来对待,这其实是片面的,亟需澄清,以便追本溯源,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农村集体聚餐不只是一个“吃”字。我国是一个讲究吃的国度。民以食为天,许多事情在办理的过程中都离不开一个“吃”字。但是,“吃”本身不是这些事情的目的,也不是根本,而只是一个附属内容,甚至可有可无。比如,以前一些单位开会、调研、检查工作,都要安排一场宴会,甚至在宴会上下的功夫走过了会议、调研工作。但是自“八项规定”出台以后,这个风气行到了很好的整治,许多会议、调研已经没有就餐安排了,即使有也只是工作餐,吃饱而己。同样,如果我们将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仅仅作为一个“吃”的问题来对待,就难免误入歧途了。

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居民因婚嫁、丧葬、寿辰、升学、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集体性聚餐活动。从这定义可以看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说到底,与城里人因上述事宜在经营性的大饭店、大酒店摆上几十桌,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其特殊性:

一是承办地点。这类群体性聚集活动主要发生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在农村的,多放在自家院子或承包地;在城乡结合部的,特别是已住进居民小区的,基本上都是占用公共绿地、停车位、社区活动广场等。现在,在农村的活动仍包含着上述诸多事宜,但在城乡结合部,已仅局限于丧葬、祭祀,其它事项都放在条件较好的酒店。

二是承办人员。群体性聚集活动多为“一条龙”服务,主家只需出钱就行(当然也有主家自己采购食物的)。由厨师牵头,组织一班人马,负责搭棚、桌椅、碗筷、制作饭菜、清洗等。另由一个所谓的和尚或道士带领一班人,负责仪式、吹奏等。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农村群体性聚集活动的民俗特色以及低层次化。

三是承办条件。由于场地狭小,餐饮操作人员素质较低,以及餐饮制作设备设施缺乏等原因,群体性聚集活动无论是饭菜制作,才是就餐环境,都远远比不上有资质的经营性酒店,因而更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那么,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到底是什么?

——农村集体聚餐其实是一项民俗活动。从本质上讲,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更应定义为农村群体性聚集活动。特别是丧葬、祭祀活动,主要发生仲夏隆冬季节、清明冬至以前、农历七月十五等时间节点。除了必不可少的吃喝外,还有大量的敲敲打打、锣鼓喧天的仪式。

农村群体性聚集活动存在的问题:

一是破坏邻里和谐关系。这些聚集活动,少则上百人,多则上千人。一些原来住在农村的居民,在拆迁住入社区套房后,沿袭了旧传统,毁坏公众绿地,占用小区道路,来举办这些活动。只图自己高兴,不顾别人感受。使用高音喇叭,不顾昼夜地吹奏音乐,影响周边邻居休息和学生做功课,极易使本来就脆弱的邻里矛盾因此激化。

二是造成奢靡浪费之风。有些人仍有风光大葬的观念,不注重生前尽孝,只讲究死后排场。互相攀比成风,铺张浪费严重。这与中央倡导的文明、节俭背道而驰。

三是人情往来加重负担。按传统习俗,被邀请参加这些活动的亲朋好友、左邻右舍都是要送礼的,甚至全村的人都要参与进去。否则,就很难在村里立足。以江苏南通地区为例,一般说来,礼金、物品折合的人情费用为:祭祀约200-300元;丧葬约400-600元;升学、建房、寿辰、生子约800-1000元;婚嫁约1600-2000元。根据统计信息,江苏省2015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173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57元。频繁的人情往来,加重了居民的生活负担,甚至出现三年不请客就要返贫的怪象。虽然在办事的时候主家有钱礼收入,收支有余;但从长远看,由于人情往来,不能只收不出,因此只能是亏钱。从中获利的只有承办餐聚的厨师,以及装神弄鬼的和尚、道士们。

四是影响社会生产秩序。这些活动养活了一批社会闲人。这些人整天不务正业,游手好闲,装神弄鬼,免费吃喝之余,还索要钱财。成了一个省力而无风险,不动脑子又很有赚头的生意,引得一些好吃懒做的年轻人趋之若骛。

五是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由于食品加工制作人员多为临时召集,没有经过健康体检和正规培训,操作不规范,加工场所条件简陋,缺少必要的冷藏、保温、清洗、消毒等设施,食品存放条件有限,容易导致食物变质、受污染。场地有限,就餐人员众多,往往一餐要开两至三批,餐具的清洗消毒不彻底。主家在原料进货上优先考虑价格,采购食品时不按规定进行索证索票,导致一些假劣食品流向了农村家庭宴席餐桌。这使农村群体性聚集活动成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易发地。

六是缺乏有效监督管理。虽然政府和有关部门就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出台一些规定和文件,试图加强这些活动中餐饮部分的监督管理,但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的法规要求,没有强制性措施。群众认识有限,对执法部门的管理人员有较强的抵触情绪。聚餐活动频发,使原本有限的监管力量更加捉襟见肘。

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群体性聚集活动?

——移风易俗是彻底解决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必由之路。从新中国成立“破四旧”起到上世纪八十年代,这种风俗得到了很好的遏制。但近十年以来,沉渣泛起,此风越刮越盛,大有不可阻挡之势。以南通市新开街道为例,2015年一次就餐2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就有282场。2016年1-2月份,就有49场。由此我们可以算出,这些活动极大地消耗着社会财富,加重了人民的生活负担,实是有百害而无一利,显然不是什么优风良俗。因此,加强引导,移风易俗,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由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产生的不利影响。

一是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将农村、城乡结合部作为精神文明教育的重要阵地,大力推进移风易俗,引导人们追求高尚、文明的生活方式,摒弃落后、愚昧的风俗习惯,努力构建文明、和谐的邻里关系。要大力倡导厚养薄葬的社会氛围,引导人们多生前尽孝,少死后风光。要大力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引导人们文明祭祀,减少环境污染。

二是加强社区管理。各地政府要将城乡结合部小区作为推进农村居民融入城市生活的重要平台,推进社区管理商业化,加强对居民的教育,引导人们转变自我为中心的观念,开展换位思考,杜绝在居民区开展这些活动。

三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就目前状况而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是必不可少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宣传和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承办厨师的教育培训,加强组织领导,推进事前报告、现场评估、督促指导和风险监测,制订完善的应急预案,严格责任追究。

5.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篇五

为进一步深化我镇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高我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镇决定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深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整治,进一步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增强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农村厨师的管理,基本实现农村集体聚餐备案指导全覆盖。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农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消除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二、整治内容

(一)落实申报备案和分类指导制度。

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全面推行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指导制度,引导聚餐活动举办者事前主动申报,做好备案登记、风险告知、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等工作,明确聚餐活动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分级管理,制定工作考核制度,加强督导检查,全面落实村(社区)、市监所现场指导工作。

(二)加强农村协管员、信息员培训及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

通过对协管员、信息员的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培训和现场观摩,使其具备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检查的基本能力。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要上门入户对集体聚餐进行检查指导,做到事前进行指导,事中进行现场食品安全检查,事后进行跟踪掌握情况。督促举办者和承办者把好食品进货渠道关,把好菜谱,食品的选配关,餐饮具清洗消毒关,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关。

(三)规范农村厨师的管理。

要把对厨师的管理作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对农村厨师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辖区内农村厨师的基本情况,建立农村厨师的管理档案。对辖区内农村厨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的培训,并发放培训证明,每年要组织农村厨师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农村厨师公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备案登记、培训情况;对在检查、指导过程中发现未进行健康检查、未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或未按食品安全规范操作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农村聚餐厨师,实施“黑榜”公示制度,督促农村厨师提高诚信守法意识,引导广大群众理性聚餐。

(四)全面排查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通过实地调研,认真分析我镇农村群体性聚餐的特点和风险点,列出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对辖区内承办群体性聚餐的农庄、饭店进行拉网式排查,建立群体性聚餐监管档案,告知并监督整改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辖区监管人员要全面掌握辖区监管对象的基本情况,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

(五)重点环节严格监督检查。

对农村群体性聚餐较多的农庄、饭店,特别是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的“家宴饭店”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购进、贮存过期变质食品;是否违规使用亚硝酸盐;是否饮用劣质或来源不明的散装白酒;是否违规制作冷食类食品;是否存在备菜时间过长;从业人员是否未经体检上岗;餐饮具是否未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是否超出加工制作能力承办群体性聚餐等。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监督落实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六)建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报告制度。

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责任分工,规范报告、调查和处置程序,细化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集体聚餐活动举办者、承办者和协管员、信息员要立即逐级上报,同时做好现场保护。积极配合市监局、卫计委、公安局等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落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按照《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职责分工,履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围绕此次专项整治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横到边纵到底,工作责任到岗到人。

(二)强化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短信等宣传媒介,通过刷写墙体标语、制作农村集体聚餐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积极向广大农村群众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引导农村群众科学安全聚餐,增进农村群众对实行农村集体聚餐备案指导制度的认同感,为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6.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篇六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海口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为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卫生管理,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卫生管理的通知》(琼卫疾控[2008]6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制定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

二、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各区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当地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监督指导工作

三、就餐人数 50 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提前48小时向本村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申报备案。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接到申报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必要时应向辖区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肴清单等。

四、对已申报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按季节和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就餐人数50人以上 300人以下的,由所在村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乡村医生或村干部)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书面指导和现场指导,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就餐人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由所在镇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监督员或卫生院防保组食品卫生管理员)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书面指导和现场指导,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就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各区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相关要求,指派卫生监督员进行书面指导和现场指导,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五、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集体聚餐;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人员的家庭,禁止举办或承办家庭宴席。对农村家庭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严格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和控制工作。

六、宴席举办人应对聚餐人员进行登记,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聚餐加工和聚餐场所,选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乡村厨师举办宴席。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卫生菜谱和卫生指导意见。

七、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用于加工的场所应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八、加强餐具保洁工作,应设有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餐、饮具使用前必须经流动水冲洗洗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产品卫生要求和标准。提倡使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九、承办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应经各区卫生监督机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期间,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十、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并确保食品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后应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正确存放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品。

十一、受食物加工保存条件限制,各地根据当地饮食习惯,制定菜肴种类,推荐给承办者。农村集体聚餐原则上坚持现做现吃热菜为主,杜绝食用隔夜和存放时间较长的熟制品,不得食用生或半生海水产品,不提倡凉菜食品。

十二、各区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监督管理,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办法、方案或规范,重点抓好承办厨师的培训,争取做到持证上岗,逐步形成职业化。

附件:

1、海口市农村集体聚餐申报表

7.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篇七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自办宴席的饮食安全,有效地预防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天长市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四员”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自办宴席是指农村地区利用自有场地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性场所,因红白喜事或传统节日等各种活动,由事主自行主办或由服务队承办的一次性聚餐人数在50人以上的宴席。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自办宴席,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自办宴席实行备案登记和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承接农村自办宴席的职业厨师和宴席主办者为饮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镇(街)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自办宴席的饮食安全负总责。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四员”根据分工不同具体负责农村自办宴席的备案和指导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各镇(街)对农村 自办宴席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业厨师的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厨师是指为农村自办宴席有偿从事饭菜制作或负责有偿从事农村自办宴席服务队的厨师。

第六条 从事农村自办宴席服务的职业厨师应具备一定的业务技能,并向居住地村(社区)的食品安全信息员申报备案。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从事厨业职业的起始时间等。

第七条 从事农村自办宴席服务的职业厨师在参加镇(街)人民政府举办的业务培训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领取职业厨师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从事服务。

第八条 职业厨师的业务培训由本镇(街)食品安全宣传员负责。

(一)食品安全信息员应将申报备案的职业厨师备案情况汇总后报食品安全宣传员,食品安全宣传员应在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统一安排下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召集本镇(街)的申请备案的职业厨师集中举办业务培训。

(二)培训授课由市食安办牵头,相关监管职能部门的业务骨干负责。

(三)经培训的职业厨师由镇(街)人民政府发给《厨师业务培训合格证书》,样式由市食安办统一制定。第九条 食品安全宣传员应每年组织职业厨师参加健康体检,领取健康合格证明。以服务队形式承接农村自办宴席服务的,直接从事食材制作的从业人员也应参加健康体检,领取健康合格证明。每年组织健康体检的具体时间应与集中业务培训的时间同步。

第十条 职业厨师凭《厨师业务培训合格证》和健康合格证明,在镇(街)人民政府办理《职业厨师上岗证》。《职业厨师上岗证》样式由市食安办统一制定。《职业厨师上岗证》凭健康合格证明于每年5月15日前在食品安全宣传员处办理检验,逾期未检验,《职业厨师上岗证》作废。

第三章 自办宴席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职业厨师或宴席主办者应在举办前5日内到宴席举办地村(社区)的食品安全信息员处申请备案。

(一)受理申请备案的食品安全信息员应认真填写《天长市农村集体聚餐申请备案登记表》;

(二)对申请备案的职业厨师或宴席主办者,食品安全信息员应对其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宣传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材的购买、存贮,生、熟食品的分离制作,制作好菜肴的存放要求以及上桌食用前的时间间隔,餐具的清洗、消毒、使用水的水质等集中聚餐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服务人员身体健康状 况等。

(三)职业厨师或宴席主办者应对所承办的宴席的饮食安全进行承诺,签订承诺书,确保宴席的饮食安全。

第十二条 申请备案宴席举办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禁止举办宴席;邻近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了,限制举办宴席。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员应在宴席举办的前一日或当日,对就餐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下的宴席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人数超过200人的,食品安全宣传应会同食品安全信息员一同对现场进监督检查,并填写《天长市农村自办宴席活动现场监督检查表》。

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整改的,食品安全信息员应督促及时整改;若发现宴席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应及时向食品安全管理员报告,由食品安全管理员立即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员到现场进行督导处理,排除安全隐患。

食品安全信息员和食品安全宣传员应加强对职业厨师和宴席主办者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让其知晓因自办宴席而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危害性和所要承担的责任。使其能积极做好食物安全的防护工作。

第十四条 对农村自办宴席引发的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当事职业厨师或宴席主办者应立即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积极配 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接到报告的食品安全信息员,应立即向食品安全宣传员或食品安全管理员报告,并采取现场控制措施。接到报告的食品安全宣传员或管理员应立即向市食安办报告,市食安办应及时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卫生等部门及食品安全信息员和管理员深入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属食品安全事故的,按《天长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信息员对职业厨师或宴席主办者申报备案材料每季度进行汇总,建立登记台帐,连同现场监督检查登记表在每季度末报食品安全宣传员,由食品安全宣传员汇总归档。相关材料需报送相关职能部门的,按职能部门要求进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未取得《上岗证》从事农村自办宴席有偿服务的职业厨师,应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处理;取得《上岗证》的职业厨师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备案手续的,由食品安全信息员进行诫免谈话,二次以上诫免谈话还拒不办理申请备案手续的,撤销其《上岗证》。

第十七条 职业厨师在农村自办宴席服务过程中,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信息员、宣传员、管理员及相关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农村自办宴席监管工作中未按本规定履职到位,造成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社会影响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天长市农村自办宴席服务职业厨师申报备案情况登记表;

2、天长市农村自办宴席申请备案登记表;

3、承诺书;

4、天长市农村自办宴席现场监督检查情况登记表;

5、厨师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8.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篇八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六日

钦州市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红白喜事或传统节庆等各种活动所设宴席。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制定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

第四条 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的管理实行报告登记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

第五条 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经过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厨师承办宴席。

第六条 宴席的食品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七条 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第八条 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 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以及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等设施,并尽可能创造条件配备有冷冻冷藏设施。

第十条 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

第十一条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洁净,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

第十三条 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第三章 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十四条 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禁止采购采摘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包括有毒或难以辨别是否有毒的野蘑菇等野生植物;

(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畴而无QS标志,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产品;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五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四章 加工过程的卫生

第十六条 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七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十八条 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十九条 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条 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集体聚餐不得食用生或半生水产品(冷盘)。

第二十一条 对宴席供餐的食物,每种采集100克以上用洁净容器或食品袋盛放留样48小时,尽可能冷藏于冰箱中。

第二十二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流动水冲洗;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法规和标准,可用于食品消毒的洗消剂产品。

第五章 报告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就餐人数在50人—100人的农村集体聚餐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提前1天向所在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工作站报告,由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工作站进行登记并派人进行现场指导,并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聚餐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需提前2天向所在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工作站报告,由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工作站进行登记后报告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人员现场指导,并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各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登记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品清单及采购来源等。对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料、配料应尽可能索票索证备存。

第二十五条 现场指导包括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对聚餐现场的卫生条件、厨师健康状况、菜谱、食品原料的采购、贮藏加工及聚餐消毒等进行检查并如实记录。对查出的不合格食品就地销毁,发现有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传染病传播的情况应责令举办者停止聚餐活动。

第二十六条 报告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报告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禁止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

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饮食卫生的监督管理,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应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和控制工作。宴席举办者、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工作站、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当地医疗单位要采取应急救治措施,保护好现场,要迅速向县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卫生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对达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条件的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八条 对举办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相关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监管不力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或对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迟报、瞒报、谎报的县区和镇,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食物安全事件,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和50人以上集体聚餐情况登记表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9.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篇九

组 同志,请你在举办群体性聚餐期间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在举办集体用餐前应进行卫生大扫除,彻底清洁食品加工操作场所和用餐场所,添置必要的冷藏、防蝇等卫生设备、设施。

2.参与集体用餐流动厨师和服务人员应经过健康体检和从业人员培训。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才能从事餐饮服务工作。凡近日患有发热、咳嗽、腹泻等身体不适症状的人员,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3.不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禽畜类鲜肉及肉制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有毒有害原料加工食品。

4.采购、采收的肉类、蔬菜尽量当天食用,不用不新鲜的蔬菜,不吃四季豆、野生菌等容易引发中毒的食物。

5.到合法食品经营单位购买酒类、饮料、熟食制品,购买时索要销售票据。6.食品加工应使用符合饮用标准的自来水或井水。如果条件限制只有使用分散式给水的,必须对水进行消毒。不使用沟水、池水、塘水等或被污染的水源清洗食物,避免发生水源性食品安全事故。要保证充足开水供应,避免用餐人员饮用生水。

7.食品原料加工前要仔细检查,发现有感观异常的不得使用。加工蔬菜前应认真反复清洗,防止污染物残留。

8.食品加工过程中应做到厨具、用具生、熟分开,食品半成品、成品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9.厨具、餐具使用前认真清洗消毒,餐饮具应做到一用一消毒。10.食品及原料和餐饮具存放应采取加盖防蝇纱罩等保洁措施,防止有害微生物污染食品。

11.无冷藏或再加工措施的熟食成品存放时间不宜超过2小时。不应提供皮蛋等冷荤凉菜。不得使用回餐食品。隔餐食品在确认变质时,经彻底加执方可食用。

12.加强厨房和食物储藏地的安全防范工作,严禁将鼠药、农药、亚硝酸盐等与食品混放,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群体性聚餐举办人:

食品安全现场指导人:

10.农村聚会聚餐 篇十

一、监管目的

为切实履行《食品安全法》赋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餐饮消费环节监管职能,加强广大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广大农民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执法主体和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监管、科学监管。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加强和当地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当前在广大的中国农村,老百姓在自己家中或在自家门前集体自办的婚、丧、嫁、娶、生日、祝寿、升学、乔迁、节日庆典等宴席活动比较频繁的举行。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风险大,是当前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难点和空白。为了适应当前新的形势需要,应该更好地加强对家庭自办宴席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相关定义

(1)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原料:指供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或者饮用的物质和材料。(3)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

(4)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5)凉菜:(包括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指对经过烹制成熟、腌渍入味或仅经清洗切配等处理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

(6)农村家庭自办宴席:是指农村老百姓在自己家中或在自家门前集体自办的婚、丧、嫁、娶、生日、祝寿、升学、乔迁、节日庆典等宴席活动。

三、家庭自办宴席的特征

1、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一般设在举办者家中或门前附近搭建 简易帐篷或根本就在露天举行的大型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其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安全应具备的条件差,甚至在根本就不具备食品安全条件下举行聚餐。卫生状况差,餐用具消毒和保洁条件等均达不到要求,食品安全隐患非常大。

2、一般都在事主家中举办,就餐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差,组织者管理能力不强,以吃饱为目的,很少有人关注食品安全工作,为宴席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一般举办时间较长,短的1-2天,长的3-4天。有的宴席是连续的,从早到晚举办“流水席”。

3、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一般宴请和聚餐的人数较多,人员分布比较分散。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厨师,他们平时就是农民,宴席集体聚餐就是厨师,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或者根本就没有。全凭自学和平时积累 的经验从事餐饮活动。

4、加工操作场所条件简陋、卫生状况差。自办宴席的加工和就餐场所多为露天,或临时搭建简易帐篷,无防尘、防蝇、防鼠措施;无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原材料及其加工后待用的食品在自然条件下存放,大量半成品与熟食存在混放,极易引起食物中微生物的繁殖;食品加工用具、容器多半是临时租借,无清洗消毒设备;加工工具混用,存在交又污染现象。加工操作场所的开放性,使得家禽家畜及蝇虫等极易进入,成为肠道传染病滋生之源。

5、食品原材料进货渠道复杂。食品原材料采购多凭事主 或乡村厨师经验,基本上不进行索票索证、查验登记,有时为节 约成本而采购劣质价廉的原材料,自给的蔬菜有的刚刚施肥施 药,由于急于使用而临时采摘。

6、饮用水安全隐患大。自办宴席时,由于就餐人员多、保障不充分,有时饮用水供应不及时,当饮用水不足时,聚餐人员饮用未经安全处理的饮用水,易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7、不洁餐用具易导致传染病传播。自办宴席大多实行流水席,就餐人员健康状况复杂,无法确定有无传染性疾患。第一批就餐人员就餐后,餐具清洗不彻底,无消毒设施设备,这些餐具易被重复使用,易导致传染病传播。

8、外购熟食带来的安全隐患多。自办宴席的卤菜一般都购于街道或菜市卤菜摊点。目前,多数采用非食品塑料方便袋包装,在夏秋高温季节,用塑料方便袋包装熟食。更易在短时间内变质,食用这种卤菜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概率非常高。另一方面,外购的熟食是否超过保质 期、有无变质,没有设备仪器进行现场检测,难以判断。

四、家庭自办宴席的要求

1、各地可实行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制。

2、宴席举办场所环境应当整洁,有足够的通风面积,周围不得有粉尘、化粪池、垃圾堆、厕所和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场所,食品加工场所应防止原料与成品交叉混杂,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食品。租借或新购餐具、饮具使用前必须 洗净、消毒,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3、厨房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不 留长指甲、不戴戒指等饰品。

4、宴席用水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5、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凡隔餐或隔夜的熟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6、宴席的举办者购买食品原料时,应当去正规的商场超市购买,应充分了解供货单位(或供货人)基本情况。严禁购买“三无”食品或过期失效等不合格食品。

7、农村家宴申报人所在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 群体性聚餐活动。

五、建立健长效监管机制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 见》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食 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设置或明确办事机构,实施“四员”制度,在每个乡镇确定1名食品安全管理员,由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兼 任;在每个乡镇卫生院确定1名食品安全宣传员,由乡镇卫生院 的公共卫生人员兼任;在每个行政村确定1名食品安全协管员或 1名信息员,分别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村医担任。各地可实行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制度,加强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杜绝由于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带来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措施(一)各级乡镇人民政府负总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信息报告工作。乡、村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具体负责督促所辖村委会、村民小组和宴席举办者具体落实监督检查和备案工作。

(二)宴席举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即第一责任人制。

1、凡举办规模30人以上,100人以下宴席集体聚餐的,须 提前24小时向所在村(居)委会申报,并填写《农村家庭自办 宴席备案登记表》,由村(居)委会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并派 村协管员或信息员到现场指导和监督。

2、凡举办规模在100人以上集体聚餐,须提前48小时由村(居)委会审查、登记后上报乡镇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并 填写《农 村家庭自办宴席备案登记表》,由乡镇派食品安全管理 员和村协管或信息员一同到现场对宴席聚餐场地、卫生条件、原 材料采购的索证索票和菜肴原料的质量、厨师和参与操作人员的 健康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3、凡举办规模在300人以上集体聚餐的,或乡镇食品药品 监督员认为必须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执法人员到现场监 管检查的,由乡镇管理员提前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可以和乡镇管理员一同到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乡镇食品安全管理员,协管员 或信息员接到申报后,应在宴席举办前赴实地实施现场监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下达《监督意见书》,并指导承办者和厨师进行整改。《监督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宴席举办者,一份乡镇留存备案,一份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不得加工食用易引起食物中毒的高风险食品,如加工河豚鱼、死的甲鱼、生食海产品、凉拌四季豆菜等。所加工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凉菜即时制作即时食用,不食用生食水产品及肉类食品,不食用辨别不清的菌类食物(野蘑菇等)。

6、乡镇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季度须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书面上报本辖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整体情况。

7、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食品加工不得使用任何食品添加剂和亚硝酸盐。

七、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1、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举办期间,如出现群体性(一次5人以上)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宴席举办者或承办厨师应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并立即将患者送往就近医疗机构就诊,同时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11.群体性聚餐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篇十一

为提高我镇群体性聚餐活动的管理水平,确保广大居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因自办群体性聚餐活动引起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镇居民因婚丧嫁娶、传统节庆等事宜所举群体性聚餐活动席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居民自办群体性聚餐活动管理实行区域管理责任制。各村、社区对本辖区群体性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各村、社区主任为本辖区自办群体性聚餐活动第一责任人;群体性聚餐活动场所负责人、举办人和承办人为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群体性聚餐活动实行申报登记管理制度。凡举办50人以上群体性聚餐活动的,举办人须提前向所在村、社区申报,填写《镇群体性聚餐活动申报书》,审查盖章后,向镇政府报告、审批、备案,镇政府接报后在宴席期间委派村卫生监督员和卫生院食品卫生监督员到现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举办人和承办人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居民自办群体性聚餐活动厨师持证上岗。操办居民群体性聚餐活动的厨师必须到镇政府进行备案登记,按照食品从业人员的相关管理要求,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 居民自办群体性聚餐活动安全应急处理制度。各村、社区结合自办群体性聚餐活动的特点,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落实责任。对发现的疑似食物中毒事件,要迅速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有效地进行妥善处理。镇政府不定期对各村、社区进行督导。

第六条群体性聚餐活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镇政府对居民自办群体性聚餐活动相关管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督查,实行居民自办群体性聚餐活动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并纳入镇党委政府对各村、社区的考核。

第七条 本规定由镇政府负责解释。

12.农村集体聚餐注意事项 篇十二

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动辄上百人的“流水席”在我镇农村已不是什么稀奇事。“农家宴”是我们民间的一个传统习俗,谁家有喜事,都会在家热闹一翻。但农家宴目前还没有一个规范的管理,在管理手段上还是一个新鲜事物,一个新模式。为切实加强我镇农村集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我镇农村集体性聚餐行为,预防集体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切实保障我镇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针对乡村厨师流动性大,没有接受过从业体检等情况,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及时组织展开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确保我镇、乡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什么是集体聚餐?

集体聚餐俗称一条龙,是指城乡居民(村民)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各种集体集餐活动。主要有三种形式:(1)流动餐桌(主家采购原材料,流动厨师提供棚、桌椅、碗筷等);(2)家庭自办;(3)饭店等级餐饮单位送餐。

农村集体聚餐第一责任人是谁?

农村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举办集体聚餐活动注意的事项:

1、农村集体聚餐申报时间。在举办集体聚餐活动48小时前,宴席举办者或承办厨师,应填写《集体聚餐活动申报表》,向所在食品监督管所或村(社区)备案。

2、填写《集体聚餐登记表》。城乡居民(村民)无论举办何种宴席,一次性聚餐人数超过50人的必须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村委会、社区)申报登记,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村委会、社区)登记备案并与宴请户和操办厨师签订《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之后方能举办。

3、报告基本情况。向本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及时、如实报告聚餐基本情况。

4、接受指导。集体聚餐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原则上由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必要时可报告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派人进行现场指导。集体聚餐活动人数100人以上,原则上由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督管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必要时可报告县(市)区食品药监管部门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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