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利益冲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报告

2024-06-30

关于防止利益冲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报告(精选2篇)

1.关于防止利益冲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报告 篇一

关于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调研

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是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的现实需要。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也提出,全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系统总结我国防止利益冲突的实践探索,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对于深入推进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实践探索

从我国实践看,利益冲突作为专门的廉政术语直到近年才提出,但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实践探索,却可追溯至改革开放初期。据有关专家统计,1979至2011年这32年间,共有58次中央纪委全会、110余项法律法规及政策涉及防止利益冲突内容。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就注意把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制定出台了一批制度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反对公费旅游。二是反对突击花钱、请客送礼、收受钱物。三是禁止党员干部兼职和经商办企业。

党的十四大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防止利益冲突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严格限制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开展“三公”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治理“马路上的腐败”,出台差旅费管理办法,针对以公务活动为名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党的十七大以来,防止利益冲突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各项工作逐渐步入制度化发展轨道。

一是作出工作部署。2009年,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这是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对防止利益冲突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同年召开的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都明确要求,严禁发生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行为;同年颁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首次使用防止利益冲突的提法。2010年,中央下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为“52个不准”的规定中,有“18个不准”属于防止利益冲突的范畴。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七次全会也都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二是完善工作制度。2008年,中央纪委、中组部印发《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2010年,中办、国办出台《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11年,中办、国办下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要求的通知》等。

此外,各地各部门也纷纷出台制度规定,积极开展防止利益冲突的实践探索。比如,河北省邯郸市、广东省深圳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都出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规范性文件。

存在问题

我国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发展到今天,虽然它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还很薄弱,防止利益冲突的氛围还不是很强,防止利益冲突的文化还相对滞后,但毕竟有了一个基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标准不统一。由于各地各部门具体情况的差异,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体系的标准成了一个难以解决但又无法回避的问题。二是立法不健全。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为防止利益冲突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而分散的规范之间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冲突。三是贯彻不得力。没有一个明确的机构对防止利益冲突负责,导致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有法不依与执法不严的现象。

原因分析

当前,发生利益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公职人员个人原因,也有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从公职人员个体看,部分公职人员理想信念失落、价值取向错位、心态失衡,将手中的公权力视为“特权”、“私权”,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从权力运行整体看,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完善是产生利益冲突的根源。社会转型时期,掌握公权力的政府是多元化利益主体中的重要一元。在法律法规不健全、权力运行不透明、监督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容易出现国家利益政府化、政府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集团化、集团利益官员化,留下很大的寻租空间。从历史文化背景看,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是人文根源。传统文化中“礼尚往来”的风俗习惯和亲情重于法理的人情观,使人情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种隐性权力。不少领导干部错误地认为,自己掌握了公共权力,理应为自己、为亲属、为身边人谋取利益。

对策建议

充分认识开展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出现了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利益矛盾复杂化的特征。如何平衡各种利益关系、防止利益冲突,是对我们党和政府的领导水平、执政能力的一个严峻考验。目前,从总体上说,公务人员主流是好的、有战斗力的。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公务人员中还存在着与保持党的宗旨要求不相适应、不相符合的问题。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不惜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自己谋取私利,与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冲突,影响很坏、危害很大。如果不有效防止利益冲突,任凭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现象滋生蔓延,最终将导致丧失政府公信力、破坏公共政策公正性,导致脱离群众、失去群众的支持。

加大防止利益冲突教育力度。一要加强防止利益冲突规范教育。将公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贯穿于公务员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的一系列教育过程中。二要抓好防止利益冲突的先进典型教育和反面警示教育。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活动,注意发现、培养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先进典型,并充分发挥他们的导向作用。利用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使广大公务员增强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三要建立公务人员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政府诚信教育。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强化政府工作人员的信用意识,提高政府公信力,树立重诺守信的形象。建立健全政府信用惩戒机制、政府信用档案、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信用记录等制度。

紧紧围绕利益冲突易发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域开展防止利益冲突工作。从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看,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行政审批权、资源配置权、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利益冲突现象也多发易发,重点抓好这些领域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在公共权力与私人利益之间筑起一道有效的“防火墙”。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重点对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进程、公共资产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公共产品市场运行机制创新方面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政府从资源配置的主导角色中走出来,使政府由原来的“直接管理者”转变成市场的“服务者”、“监督者”,从源头上有效切断公务人员以权谋私的通道。二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扎实开展对一些易发多发领域利益冲突的专项整治。比如,认真开展对工程建设领域、教育和卫生领域、城市拆迁领域、农村基层干部利益冲突问题、有关部门与下属单位或中介机构发生利益冲突行为的整治等。

不断完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制度体系。一要加快制定《从政道德法》。只有把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纳入国家法律体系之中,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才能有强大的生命力。用国家立法的形式,对利益冲突加以科学界定,对现行政策法规中的共性内容加以归纳,使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的从政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二要完善利益公开制度。从防止利益冲突的角度,结合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有关事项报告等规定,扩大利益申报的内容和对象,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对拒报虚报行为予以严惩,让利益申报真正成为制度常态。三要完善利益回避制度。当前,重点要创新利益回避制度,特别要切断送礼请吃中的利益关系、公务人员任职中的血亲姻亲关系,以及公务员与所处理公务之间的金钱利益关系,并加强对公务员的兼职限制和辞职退休后的从业限制。

不断深化对开展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防止利益冲突,是一项新工作。对反腐倡廉建设来说,既是机遇,也面临许多挑战。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总结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新鲜经验和理论成果,不断深化对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特别是要把各地开展防止利益冲突的好做法好经验总结出来,发挥好先行先试地区的带动作用。要加强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的培育、指导工作,提炼出真正管用的思路和办法。二要紧密结合新的实践,针对新形势下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政策研究的重点。随着领导干部从政环境的变化,利益冲突不断产生新的复杂动因,不断出现新的表现形式。要及时掌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防止利益冲突的措施和方法,把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利益冲突的小问题发展成大问题。三要科学借鉴国际社会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有益经验。既要充分考察国外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实践,辩证分析西方国家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利弊,又要从我国现有政治制度和体制实际出发,提炼和概括出有益的启示。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的职能作用。建立专门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来承担日常工作,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从我国的实际看,可在现行纪检监察体制之下,明确一个部门独立承担防止利益冲突的工作职能。具体任务包括:一是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有关的规章条例;二是对公务人员利益冲突进行调查、监督,提出处理建议;三是受理、审查和调查核实公务人员申报的各种利益事项;四是开展防止利益冲突的宣传教育;五是对即将晋升、调任的公务人员进行利益冲突方面的鉴定,并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六是完成其他有关事项。

2.关于防止利益冲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报告 篇二

段 由 仙

利益冲突是一个特定概念,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其私人利益因素的干扰发生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境和行为。现代政治学理论把利益冲突看成是腐败产生的主要根源之一,认为只要防止和消除官员处理公共事务中的个人私利,就可以有效杜绝腐败。当前,公务消费领域已成为人民群众密切关注、利益冲突易发多发的领域,利益冲突的方式表现为边界模糊、行为隐蔽、涉及广泛等诸多特征,这为加快推进公务消费改革留下了许多难题。因此,深入研究分析公务消费领域利益冲突的主要表现和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止利益冲突的对策建议,对于促进公务消费改革、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公务消费领域利益冲突的主要表现

(一)边界模糊,支出随意性大。不少党员干部无论个人的什么消费都要由公务支出“买单”,借公务消费之机“搭车消费”、“混合消费”,有的趁公务接待想吃就吃、想喝就喝、想玩就玩,公事私事一起办理,有钱没钱都要吃喝玩乐,接风宴、送别席、庆典酒、会议餐成为家常便饭;有的把公车当作私车,公车私用成为当前国有单位的普遍现象,公车“三分之一用于公务,三分之一领导私用,三分之一司机私用”已是公开的秘密;有的以考察、培训和公务为名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相当一部分单位把组织公款旅游作为体制内人员的福利。在公务消费中,公款成了“唐僧肉”,连宠物狗都成了“座上宾”。

(二)行为隐蔽,以权谋私严重。由于制度存在缺陷和官本位意识的广泛影 1

响,内部和外部对多数公务消费行为的监督常常流于形式,进而导致有的党员干部认为公务消费是随职务而来的一种权力或待遇,用公款支付本应由私人支付的个人宴请、送礼等产生的费用都是正常的;有的信奉“接待也是生产力”,把公务消费活动作为个人晋升职务、拓展发展空间的“敲门砖”、“润滑剂”,忙着慰问上级,忙着串会请吃;有的则直接把公务消费当作敛财的途径,借公务消费假公济私、以权谋私,挪用、贪污或变相私用公款公物,使公务消费成为腐败滋生蔓延的温床。

(三)涉及广泛,铺张浪费突出。不少党员干部认为“只要不装进自己腰包,吃点喝点花点不算什么,既不影响职务升迁,也算不上违纪违法,进而借“公务需要”、“集体决定”等理由,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务活动中铺张浪费,大肆挥霍公共资金;有的党员干部把公务消费层次作为身份地位高低、掌握权力大小的象征,公务接待就高不就低,公务用车就贵不就俭,公费旅游就远不就近,导致公务消费支出恶性膨胀。据有关部门测算,我国目前每年仅公车消费一项耗资就超过3000亿元,公款吃喝耗资达3500亿元以上,国家机关的人均耗电量是普通居民的10至20倍,成为各级财政的一大负担。

二、造成公务消费领域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

(一)思想认识模糊。长期以来,由于过多强调除了法律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部分党员干部认为通过强化教育能够使每个共产党员都能自觉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进而造成否认党员干部个人利益的存在,忽略公职人员双重角色让利益冲突具有天然的可能等种模糊认识。另外,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由于市场机制引导人们无限追逐利益、追求享受,重人情、讲关系的文化传统影响模糊了公私界线,部分党员干部表现出理想信念动摇、思想心态扭曲、官本位意识突出、是非荣辱颠倒,把吃公家的、花公家的、用公家的、拿公家的作

为理所当然,将单位集体的财物视为私有,不讲工作原则、违反廉政纪律、无视财经制度,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商品化、私有化。

(二)制度建设滞后。党中央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规文件中分门别类对公务消费作出了许多“不准”规定,还出台了关于领导干部收入申报、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等制度,国务院也出台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这些制度规定对防止公务消费领域利益冲突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这些制度规定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约束力较弱。比如:这些制度规定散见在各种准则、条例、报告之中,没有详尽提出利益冲突可能发生的部位、环节;有的制度规定约束的对象各不相同,原则、尺度、标准很难统一;有的制度规定具有时效性和局限性,一段时间之后会出现“过时”现象;有的制度规定设计还不够科学合理,特别是缺乏顶层设计,难以起到防止利益冲突的作用;大多数制度规定没有具体的惩罚性措施,缺乏可操作性。

(三)预算约束缺失。由于财政管理体制存在的不规范、不透明、缺乏刚性等因素的影响,使有的党员干部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便利,在公务消费中搞各种违规活动。比如,各级各部门在预算执行方面实际上是首长决定制,不仅没在预算上把各部门及部门内各单位的接待费、差旅费等公务费用定额明晰,而且预算在执行中往往变动很大,这种预算执行弹性大、易变通的特点,使一些部门和单位领导在工作中不计成本、消费无度,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公务消费中的违规行为甚至腐败行为。另外,由于财政改革不到位,给公务消费留下了空间。比如,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大部分地方实行的是预算调控办法,将单位预算外资金绝大部分返还给单位以弥补单位公用经费,这部分资金的使用由单位领导掌握,实际也就成为公务消费的重要来源。

(四)监督处理困难。首先是人大监督缺位。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及其执行的权力实际掌握在政府手中,在预算审议和批准过程中,人大缺乏对预算报告内容的深入分析讨论,不可能对政府提交的预算草案实行否决或重大修改。其次是内部监督乏力。由于公务消费的主体是领导干部和其他公务人员,信息的不对称使部分公务消费带有一定的隐蔽性,利益冲突行为难于界定和发现,特别是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更为突出。第三是社会监督疲软。在有的国家,无所不在的媒体几乎是拿着放大镜在挑公务人员特别是高级公务人员公务消费方面的“毛病”,一旦被媒体曝光或被公众举报,往往引发强大的舆论压力和相应的法律与行政制裁。而在国内,媒体、公众对公务消费监督的力量还十分薄弱。四是处罚不够严格。许多公务消费项目因为没有严格的标准、程序而难以实施,有的标准因法不责众难以执行到位,有的问题即便进行处理也存在不及时或失之于宽的倾向。

三、防止公务消费领域利益冲突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防止公务消费领域利益冲突的教育。要不断加强公职人员行政伦理教育,形成明确的防止利益冲突导向,将防止利益冲突的内容纳入廉政教育和行政伦理培训之中,帮助公务人员了解公务消费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牢固树立防止利益冲突的理念,并指导他们正确处理好公务消费活动中的利益冲突。要探索建立公务人员个人重大事项信息库,为及时发现、披露、处理利益冲突问题提供基础条件,以贯彻《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为契机,在建立廉政档案的基础上,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个人重大事项备案、查询信息系统。同时,要摒弃假、大、空的理论说教,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广大公务人员消除意识形态过于功利化货倾向,分清公共权力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界线,自觉地抵制和摒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要切实加强意识形态建设,打破当前在一些地方、领域功利主义意识浓厚的氛围,讲求执政道德与现实利益的合理结合,积极倡导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利益

观。

(二)推进防止公务消费领域利益冲突的改革。要大力推进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加快与公共财政管理相配套的一系列改革,有效精简机构和监控公共资金的使用流程,推进财政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克服公务消费领域的利益冲突行为,真正形成降低政权体系运行成本、控制铺张浪费和误配置的可行与长效机制。要通过建立公开透明的体制或机制,将公务消费的公开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建立一整套评判、监督、问责制度,有效约束公务消费行为。特别是在公共预算方面,要让人民群众通过相关政府网站、媒体了解财政收支情况。要强化“硬预算约束”,使预算编制和执行分开,让政府按照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编制来执行预算。要实现预算的民主化和精细化,便于人大、社会舆论及公众的监督。要将公务消费中的奢侈浪费、以权谋私行为纳入治理,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公务消费相关政策的制定,实现公共政策的公开透明和民主化,逐步减少政策性的利益冲突行为发生。

(三)全面加强公务消费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一是要注重顶层设计,对一些公务消费行为进一步作出禁止性规定,避免产生实际的、明显的或可能的利益冲突。比如,要求公职人员不得利用公款支付可能与私人利益发生冲突的费用,不得参与涉及利用公职为自己或亲朋好友获取私利的公务活动,不直接或间接参与和干预管辖范围内的物资、服务的采购,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等。同时,要建立发生利益冲突的惩罚性制度,对相应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常态化的追责。二是要全面查找公务消费领域利益冲突的风险点,建立健全完备、上下统一的公务消费法律制度,时时提醒公职人员在涉及相关环节时始终坚持公共利益的优先性,避免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比如公务消费费用支出的审批、机关事务的管理、政府采购的过程,等等。三是进一步细化、量化公务消费的标准,设定公务人员需要遵从的关于公务接待、学习培训、出差考察、公车管理、物资采购等一系列规定,必要时要求个人说明安排和参与的一系列公务活动,及其在活动中使用交通工具、参与公务接待、接受礼品馈赠等相关利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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