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维保合同

2024-06-17

三方维保合同(精选7篇)

1.三方维保合同 篇一

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工程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昆明市都市春天小区建筑消防设施现状,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维修保养项目名称

昆明市昆沙路都市春天小区消防系统维护与保养。

二、维修保养方式及范围

乙方负责昆明市昆沙路都市春天小区内所有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协商如愿意续签维护保养合同,应重新签订合同,若维护保养合同未续签,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四、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必须是经过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消防工程,且能提供建筑消防设施的相关技术资料及消防部门验收文件。

2、承担贵单位的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工作,防止消防器材、设施被盗或被破坏而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3、按照消防监控室的相关管理规定配备值班人员,落实值班制度和管理措施。

4、日常巡查、检查工作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或故障的,立即通知乙方。

5、负责解决维护保养期间所需的水源、电源和出入甲方各相关场所的证件或手续等,联动试验时积极配合乙方工作。

6、对乙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回复,并做好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7、检查和监督乙方维护保养工作质量。

五、乙方责任及义务

1、按照国家相关消防规范标准,对委托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的技术性能测试和消防系统功能性操作试验及维护保养;并将测试、试验及维护保养结果报甲方存档备查。

2、委托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在出现故障或不正常情况时,及时进行维修,恢复消防系统的正常状态,并向甲方提供故障原因及调查分析报告。

3、甲方对维护保养区域内建筑物进行改建或重新进行室内装修时应取得相应的消防部门审批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施工。乙方可协助甲方提出整改意见。

4、对委托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并按时向甲方出具《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

5、维护保养合同有效期限内,消防设施发生故障,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派人员到现场进行维修,24小时内恢复系统正常运行(外购维修材料或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6、对下列重大问题向甲方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请甲方整改和更换其消防设施。

(1)由于设备老化,或者设备原安装时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致使消防设施出现重大故障或功能瘫痪的。

(2)消防设施已经淘汰或其品牌不明及相关资料不齐,零配件无

法保证的。

(3)线路因安装质量、老化、装修等原因引起的线路、设备故障,需对线路进行更换、改造的。

7、维护保养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及时有效地配合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消防检查。

8、负责委托维护保养区域内消防器材、设施设备完好运行,若因乙方维护原因导致年检未能通过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

9、每年对建筑消防供电设施的切换功能、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分隔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进行一次联动测试和维护保养。

10、负责建立相应的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各种模块等设备的储备工作,检查维护过程中若发现需要更换的设备及部件,以书面或报告的形式向甲方提出建议并经甲方确认后进行更换。

11、负责对甲方相关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进行一次系统技术培训,重点培训消防系统管理要求、系统工作原理、操作原理、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故障确认报修。采用现场讲解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培训时间由甲方安排,并组织好参培人员。维护保养期间如遇到具体问题,可临时进行现场培训。

12、负责协助甲方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灭火疏散应急预案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台账。

13、每次维修产生的费用需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

14、合同履行期间,若因甲方工作人员误操作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设备故障,由甲方负责购买新的设备、器件,乙方负责安装、调试,且该安装、调试的人工费另计或直接由乙方代为采购、安装。若因乙

方维护保养不到位造成消防设施设备损坏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15、消防设施各系统具体维护保养要求

(1)消防供配电设备的维护保养

消防用电设备末级配电箱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每月至少检查保养一次。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保养

①每月一次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故障报警、自检、显示与记录、主备电切换、消音、复位功能。其中检查主备电切换功能试验时检查其备电持续供电能力要求不低于2小时。

②每月一次检查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故障报警功能、处理显示回路信息功能、手动/自动转换功能、手动控制受控设备动作功能、自动逻辑输出联动控制信号功能、直接输出接点控制功能、自检功能、显示与记录功能、消音复位功能。

③每月采用专用仪器分批次对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功能进行检测。

④每月一次检查CRT图形显示装置的图形报警显示功能是否正常。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维修保养

①每月检查消防泵、喷淋泵的远程和现场控制情况和主备泵功能切换情况。

②每月定期分批次对喷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年内全部检查维护保养2次。

③每月一次对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进行放水测试,测试系统的供水能力和压力开关、水力警铃、水流指示器的报警性能。

④每月对各种阀门的开闭情况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4)消防给水系统的维护保养

①每月检查一次消防蓄水池、高位水箱的储水情况及消防气压装置压力工况。

②每月检查一次消防泵和水泵控制柜的启泵情况、主备泵切换情况。

(5)消火栓系统的维护保养

①每月检查一次室内消火栓箱外观及消火栓内设备是否完好有效,消火栓启泵按钮功能是否正常。

②每月检查一次室外消火栓和消火栓接合器完好情况。

(6)防排烟系统的维护保养

①每月检查一次排烟机排烟功能、控制器控制功能。

②每月检查一次排烟阀联动功能,保证开启、复位操作灵活可靠,关闭严密,输出反馈信号无误。

(7)防火分隔设施系统的维护保养

每月定期分批次对防火门启闭功能、防火卷帘门远程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速放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年内全部防火分隔设施检查维护保养2次。

(8)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维护保养

每月定期分批次检查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亮度、照度及应急工作持续时间,电源切换和充电功能,保证年内全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检查维护保养2次。

(9)消防系统设施联动检查

维护保养有效期限内对建筑消防设施整体联动检查至少1次。

16、经甲方委托,我公司将按照甲方安排的时间,请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测。

六、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1、合同金额 本合同维护保养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

2、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总价的百分之五十,即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合同结束后15日内,甲方确认乙方履行情况达到合同要求,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剩余的百分之五十,即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

七、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期间若遇到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履行维护保养职责的,概由甲方负责。

2、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进行维护保养工作的,除承担返修责任外,甲方可单次给予乙方100-200元处罚,同样问题出现3次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中止或不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维护保养费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实际拖欠款总额及利息。

八、提前终止和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包括不限于战争;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征收、征用等政府行为;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通知对方并且向对方出具有效证明材料,双方可协商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九、合同纠纷及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对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银行帐号: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乙方:(盖章)地址:昆明市金星小区金星广场C幢一单元801室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0871-5707702 传真:0871-5710577 开户行:浦发行昆明北京路支行 银行帐号:***47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日

2.三方维保合同 篇二

新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较之“旧法”具有质的飞跃, 受到了广大普通劳动者的好评, 某些法律专家甚至解读为是对劳动者的“一边倒”。但是来自国内外企业抵制或者担心的声音也一浪高过一浪, 相当多的企业代言人认为新法提高了劳动力成本, 降低了员工的稳定性和企业用人的灵活性。那么该如何看待和评价这场争论的主题和实质?本文作者试图以第三方的视角在此略作说明。

首先, 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是正常的也是必需的, 争论的双方由于看问题的角度和利益出发点不同自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争论的越是充分对未来的发展越有好处, 这一点毋庸置疑。与旧的劳动合同法相比, 新法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劳方的条款, 如工作地点和职业病危害等防护条款、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合同到期前终止要付经济补偿金条款等等。但对新劳动合同法的特征, 有专家解读为“向劳动者一边倒”的看法其实并不严密。如果对“劳动者”的概念做狭义的理解, 似乎雇主方 (用人方) 不属于“劳动者”, 就会造成双方尖锐的对立。其实, 这里的“劳动者”仅相对于“资方”而言, 实际上雇主也是劳动者中的一员。例如北京理工大学的人事处处长在招聘新人的时候代表的是学校的利益, 但没有人会否认其不是“劳动者”。另外, 这个“一边倒”只是相对于旧劳动法而言, 并不是真正的“一边倒”。在以往, 几乎所有的社会力量都向“资方”倾斜, 对资方缺乏制约, 劳资对立的态势严峻。这种情势下, 新法的“反向倾斜”, 实际上就有了纠偏和“持正”的意义。相比旧劳动合同法, 新法的进步意义显而易见。但是在中国, 劳动者的生存状况远远比不上西方发达国家, 在亚洲也比不上新加坡、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 连立法也只是“接近欧洲标准”, 对于这部新法所取得的进步, 中国人不但没有理由骄傲, 更应感到耻辱。

企业方对新劳动法的看法其中心思想就是:劳动力成本大幅提高会伤害企业, 委婉的说法是“矫枉过正”。在网络上几个论点流传较多:1、劳动力成本会大幅度提高, 这对中国今后的发展并没有好处。劳动力成本低不仅是我国的国情, 而且是我国重要的国际竞争力;2、新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太大。这部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法律将大大提高劳动力成本, 降低管理效率, 压缩利润空间;3、效率是企业的生命, 企业不是养老院。从经济角度来看, 劳资双方本来就不平等。

如果我们站在旁观者的角度看, “劳动力成本大幅提高会伤害企业”, 不利于雇主和企业发展等看法, 无论从道义还是效益上看都是站不住脚的。首先, 劳动法属社会法范畴, 它本来就应该是偏重于保护劳工利益, 对弱者予以某些辅助。国家经济发展并非让资本剥削劳工, 而是让全民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正如新法总则第一条所述:“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制定本法”;其次, 低成本的劳动力不可能是高素质的。“既让马儿跑, 又不给马吃草”, 只是想通过压榨劳工的那一点剩余价值来赚钱, 这样的企业不可能保持稳定的可持续发展。要想吸收高素质的员工, 必要的成本一定要提高, 如果因为劳动力成本提高导致企业破产倒闭, 这样的企业也大可不必存在;第三, 劳动者福利待遇和各种保障提高, 有利于其安心工作并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 也就有利于企业。企业和员工在利益上达成一致, 本是正规企业、守法企业所追求的局面。在此种情况下, 而员工也不会频频跳槽, 因为这和他们的切身利益相悖。

无论各方如何争论, 新的劳动合同法已如期而至。笔者最担心的是新法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由于劳动者缺乏自助能力、倾诉渠道和结社条件, 执行新法的政治、法治、市场与社会组织环境整体令人担忧, 这样, 新法最终陷入“一部供人违反的法律”的魔咒。根据现实的中国国情, 新法从“字面上的进步”到“事实上的进步”还有不小的距离。正如有评论所说, 对新旧劳动法均有所顾忌的雇主, 还是些“比较好的少数”。一般情况下, 资方对雇员权益的践踏, 是轮不到劳动法费神干预的:员工往往在可能拿起法律武器之前就被老板“解决掉”了。简单地说:新劳动合同法在内容方面的进步性不是问题, 而实践中有无利于劳动者的执行和落实才是问题。

3.以房养老第三方抵押贷款合同初探 篇三

关键词:老龄化;以房养老;津工超市

一、我国人口老龄化情况及养老模式

联合国规定 65 岁以上的人口占比超过 7%的国家或地区称之为老龄化社会,1997年我国65岁以上的人口就已经超过了这一标准。2011年更是达到了8.87%。赡养老人的义务变得相当沉重,老年人的养老问题给子女带来的压力可想而知。在這种形势下,如何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就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2013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大力开展反向抵押贷款。老人通过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抵押房屋产权,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老人去世后银行或保险公司收回住房使用权。

然而,我国现在还不具备所有实施以房养老反向抵押贷款模式的应有条件,在法律规范、金融技术、伦理道德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少问题。以房养老反向抵押贷款模式的养老方式自2002年开始在我国学界广泛讨论,但我国的以房养老反向抵押贷款模式的理论基础还不是很成熟,以房养老反向抵押贷款模式存在着不少风险和阻碍。

二、以房养老第三方抵押贷款合同的概念及法律关系分析

在这种形势下,津工超市推出了一项叫做“养老幸福树”的计划。津工超市的“养老幸福树”项目启动于2012年10月,是一种新型的以房养老模式。“养老幸福树”计划的核心是:老人把房子交给津工超市,津工超市把房子集中抵押给银行,把银行贷款所得进行运营使资金增值,增值的收益扣除贷款本金和利息外,以津工超市消费卡、养老院专用养老金的方式返还给老人。老人在参与期间可自由退出,拿回房子,得到收益不需退还,津工超市承担所有风险。

这种类似于信托模式的以房养老方式,其本质上是一种第三方抵押贷款合同:第三方抵押人即老年人将自己的房产作为担保,向银行贷款,贷款所得归借款人即津工超市管理、投资的合同。不同于以房养老反向抵押贷款,以房养老第三方抵押贷款具有其独特的优点,例如老人房屋的产权归属始终不变、房屋的剩余交换价值不变、老人可以随时退出抵押合同等。

以房养老第三方抵押贷款是一种新型以房养老模式,是一种不同于以房养老反向抵押贷款的一种养老方式,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以房养老第三方抵押贷款合同包括三方主体:抵押方、借款方和贷款方。抵押方为老年人,借款方为企业,贷款方一般为国有商业银行。以房养老第三方抵押贷款合同本质为:抵押方把房子交给借款方,借款方把房子集中抵押给贷款方,把贷款所得进行运营使资金增值,增值的收益扣除贷款本金和利息外,部分或者全部返还给抵押方。在以房养老合同中,因为该项以房养老合同涉及到三方主体,且抵押方属于贷款合同的第三方,因此笔者将其称为以房养老第三方抵押贷款合同。

三、以房养老第三方抵押贷款项目的优势

以房养老第三方抵押贷款不涉及产权出让,也不影响老年人的正常居住,只需要使用抵押权。通过抵押房屋,借款方取得贷款,依靠规模较大的资金量获取较高的增值收益。

以房养老第三方抵押贷款属于一种投资理财方式,可以帮助老年人将房屋的价值最大化。将分散的个人房产集合起来,以规模化的房产融资理财,为每位参与者谋取利益,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实现商业化运作。通过将房屋抵押,老年人每月可以得到一笔收益,作为养老资金来源,提高老年生活水平。在投资理财使资金增值这方面,则是投入的资金规模越大,获得的收益越高,从而,为参与以房养老项目的老年人提供的利益越多。

以房养老第三方抵押贷款有很多优势。第一,该项目可以创造抵押方、借款方、贷款方三赢的局面:抵押方按时收到收益金,增加自己的养老费用,提高自己的老年生活质量;借款方使用贷款,扩大经营,增设分店,开发新产品,提高企业竞争力;贷款方发放贷款的同时可以收取利息。第二,这种多方当事人共赢的养老方式可以在实现老年人养老的基础上,活跃市场,刺激消费,加强经济建设。第三,可以增加就业岗位,解决就业难题,进一步推动经济建设。

四、小产权房能否做为以房养老反向抵押贷款合同的抵押房屋

若老年人的房屋为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屋能否可以作为抵押房屋,这个问题在学界并没有达成一致观点。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的概念,它只是民间的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所谓的小产权房是指城郊乡镇或村在集体土地上集中建造的住宅,本是用来满足本集体成员的居住需要。由于其只有乡镇或村委会所发的产权证明,没有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合法产权证(俗称“大产权”),因而被称之为小产权房。①虽然小产权房并没有产权证书,但是在很多地方,小产权房交易市场火爆,非本村村民甚至城市居民购买者人数居高不下。多数学者认为,小产权房必须要去相关部门取得相应的产权才具有买卖资格和抵押资格,虽然小产权房交易市场使得小产权房“有市有价”,但小产权房的所有权应当归集体所有,村民买卖和抵押小产权房的行为都应当是无效的。②但是有些学者持相反的态度,认为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没有正当的理由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限制,只是我国长期以来的习惯做法,这种做法已不适合当前实际,亟需改革。农民与开发商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在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和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同样应有权属证明。③

笔者认为,以房养老第三方抵押贷款合同的抵押房屋,必须是拥有房屋产权的房屋,即“大产权房”。若老年人居住的房屋为小产权房,则需要去相关部门购买产权,使之变为“大产权房”之后才能进行抵押。小产权房的房主没有资格成为以房养老第三方抵押贷款合同的抵押方。

注释:

①曹俊英:《关于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思考》,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版。

②韩松:《集体建设用地市场配置的法律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8年版。

③杨海静:小产权房拷问《物权法》,载《河北法学》,2009年版。

作者简介:

4.维保合同电梯 篇四

GF------0307

修 缮 修 理 合 同

合同编号:

定作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物资装备中心)

承揽人:淄博兴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淄博临淄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

第二条 定作人检验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标准、方法、时间及地点:以产品出厂合格证为标准3日内在定作人检

修现场由定作人进行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承揽人检验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标准、方法、时间及地点:以产品出厂合格证为标准3日内在定作人检修现场由承揽人进行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条 修缮修理时间:9月1日到 8月31日 第四条 修缮修理项目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合格 第五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 无 第六条 定作人( )允许第三人完成修缮修理项目中的.主要工作: 无 第七条 定作人协助承揽人的事项与要求:提供电源、检修计划及施工图 。 第八条 修缮修理项目交付时间、方法及地点: 208月31日后,经定作人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结算。第一文库网 第九条 修缮修理项目检验标准、方法及地点:GBT 18775-《电梯维修规范》、《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

范》DB33/ 728―

第十条 定作人在 / 年

/ 月 / 日前向承揽人预付材料款(大写) / 元 第十一条 报酬及材料费的结算方式及期限:工程验收合格后, 采用一次包干的办法,于工程验收合格后办理结

第十二条 保修期限:1年。 第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无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条款,违约金15%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5.维保合同 篇五

3月2日,安徽省质监局、工商局联合发布《安徽省电梯维保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全省推行使用,电梯维保双方当事人应使用示范文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保电梯维保到位,防止维保不到位引起的电梯使用安全事故。

安徽省质监局介绍,20xx年下半年,该省对全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监督抽查,结果显示,有近一成电梯维保不合格,电梯存有隐患。其中发现的维保问题有:垂直电梯在门系统、应急救援、机房部件、井道内部件、底坑内部件、保养记录等方面均存在问题,比如:轿门安全装置存在光幕损坏、轿门安全触板无效比例达2.66%;厅、轿门清洁和润滑保养不符率达12.4%;厅、轿门间隙未调整、部分变形。自动扶梯维保也存在诸多问题。电梯事故频发多为老旧小区,其主要原因是维保不到位。

6.小区维保合同 篇六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互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自愿协商就甲方所管理的监控系统委托乙方维修保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维修保养服务的地址和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维修保养“该系统”),该系统维修保养。

二、维修保养的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止,有效期限为

三、维修保养费用及付款方式:

1、维修保养总费用为人民币¥:元整),更换的零配件、设备材料的费用不包括在内(因乙方原因而更换零配件、设备及材料的除外)。

2、乙方每次维护结束出具书面材料上报给甲方,作为与甲方结算的清单和依据。

3、付款方式:

一年分两次结算,在签订合同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半年年维保费用的50%,即元整)。在六个月后甲方再次支付下半年的维护费用,依此类推。

4、甲方支付价款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开户银行及相应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发票。(乙方开户行:),(乙方银行户名:),(乙方银行账号:.5.1、甲方为乙方报修时,填写一式二份的《报修确认单》,填写的报修单需由甲方负责人签名确认,双方各自备存,作为结算依据。需要更换的零配件及设备、材料的价格按本合同的约定执行,以上价格由甲方工作人员乙方报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更换或修理。由甲方负责收取更换的零配件和设备、材料费用,支付给乙方。

5、2 乙方负责免费指导甲方的工作人员正常操作及安全使用该系统,并提供免费技术咨询服务。

(二)、故障维修:由乙方派驻的具有专业技能的技术人员对甲方服务中心报修的紧急或一般上海互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电话:021-51021648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18号传真:021-61924154 1

故障进行维修,以保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行。

1、维修的启动:

1.1、乙方对其提供日常保养过程中发现的故障,应作好相关的记录,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1.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报修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查看待修部位。

2、维修的时间:普通故障应在4个小时内完成维修(通常小型零部件须随时提供备品),较大的故障的维修时间及方案由乙方提出,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紧急维修为24小时服务方式,在接到甲方紧急故障报修后,乙方应在24小时赶到现场进行系统故障抢修,紧急维修定义为系统发生故障后,有大于本系统%的用户不能正常工作,发生此类故障后,甲方可根据具体的系统运行情况向乙方报修,每次紧急报修甲方将另外支付元/例的紧急报修服务费,并在当月的维修保养费用中一并结算。

3、零配件和设备、材料的更换:

3.1、乙方在提供维修服务过程中发现需要更换零配件和设备、材料的,应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

3.2、乙方在更换零配件和设备、材料时应提供同种品牌、型号的,如无同种品牌或型号的,乙方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其他品牌、型号的零配件和设备、材料,并保证其能满足原有零配件和设备、材料的使用功能。

3.3、对于系统易损的零配件和设备、材料,乙方将采购部分备用件,以便出故障时更换维修,确保该系统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个别重要的零配件和设备、材料乙方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备用件。

3.4、乙方应对更换的零配件和设备、材料的质量、服务与厂商承担连带责任。

4、保修:

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零配件和设备、材料后,对所维修或更换的零配件和设备、材料从维修或更换之日起提供一年的免费保修(国家、上海市或行业规定的保修时间高于一年的,以国家、上海市或行业的相关规定为准)。乙方每次应将维修或更换后的零配件和设备、材料的保修卡或保修单交于甲方。

5、验收;

维修完成后由甲方验收,甲方书面确认维修工作内容、维修结果和所更换的零配件和设备、材料的数量及价格,即作业单。此作业单作为甲方向乙方付款的依据,甲乙双方各留存

一份原件。

6、乙方在提供维修服务的过程中,按本合同约定的合同附件向甲方收取费用,附件中的价格由于具有时效性,故在实际需要更换零部件时,双方以市场价格为准,且变更的价格应经过甲方书面确认。在维修过程中一切调试费、拆装费和其他人工费等均免除。

7、需外送修理的,外送修理的时间和费用需经甲方确认,摄像机、主动红外探测器外送修理期间,乙方应提供替代品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在使用原设备的替代品时,须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乙方需对其替代品负全权责任。

(三)、乙方每个月就其提供的日常保养服务和维修服务、该系统的运行情况、零配件和设备材料的使用及更换情况等向甲方提供书面报告,甲方对乙方工作验收合格后对该报告进行书面确认。

(四)、乙方因业主或甲方要求每次对该系统进行改动后,应将最新的竣工图交给甲方留底。

五、甲方责任:

1、甲方应按该系统使用说明中载明的操作规范合理、安全、正确地使用该系统。

2、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人员的维修和保养作业,并按乙方维修和保养作业要求为其提供所需的便利条件,并在乙方作业完毕当日由甲方在乙方出具的作业单回执上签字确认乙方维修或保养项目的竣工。

3、甲方在该系统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该系统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该系统的运行或使用,保护好现场,并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4、甲方在没有收到乙方书面许可之前,必须拒绝任何非乙方授权的人员对该系统进行保养维修有关的工作(因乙方没有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为甲方提供维修保养服务的除外)。

六、违约责任:

1、如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能进行保养或完成维修,则甲方有权自行安排保养或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未付的维修保养费用中直接扣除该费用,未付的维修保养费用不足扣除的,由乙方补足不足部分。

2、如因特殊原因乙方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保养和维修,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长或推迟保养和维修时间;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延长或推迟保养和维修时间,则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3.1、停止乙方保养和维修工作,自行安排保养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从未付的维修保养费用中直接扣除,未付的维修保养费用不足扣除的,由乙方补足不足部分。

4、乙方工作人员在维修保养作业过程中因疏忽失职或故意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从未付的维修保养费用中直接扣除相关费用作为乙方的赔偿费用,未付的维修保养费用不足扣除的,由乙方补足不足部分。

5、乙方在维修保养过程中施工及使用材料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其他损害,除了由乙方无偿维修更换外,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从未付的维修保养费用中直接扣除相关费用作为乙方的赔偿费用,未付的维修保养费用不足扣除的,由乙方补足不足部分。

七、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之“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避免、不可预见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各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空中飞行物坠落、灾害、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及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中国政府新出台法规政策等对本合同行为的限制或禁止、以及中国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况。

2、因不可抗力致使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的,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除外),但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因不可抗力致使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包括导致延期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免除相应的责任,但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期限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并积极寻求合理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4、因发生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和可能对该方履行本合同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交发生不可抗力的充分而有效的证明,否则不能免除相应责任。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在不可抗力事件过后,毫不迟延地履行合同职责。

5、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八、争议及违约行为的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违约行为的,双方应本作友好互谅互让协商原则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交由该项目系统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裁决。

1、乙方工作人员进驻甲方现场后应服从甲方安排,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文明施工,充分尊重业主、住户的生活习惯。若乙方工作人员的态度遭到业主或住户的口头或书面投诉,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换人员的要求,乙方因及时配合。若乙方工作人员在维修中因疏忽损坏业主的财物,乙方应照价赔偿,由甲方人员从中协调。

2、乙方派驻的维修人员应保证维修的质量。

3、甲方要求乙方对该系统进行升级、更新及安装其它附件或修改非维修保养服务内的项目,乙方在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尽量满足甲方,但甲方须向乙方另行支付所需的零配件和设备、材料费,免人工费。

4、乙方同意,甲方今后指定的第三方可作为本合同受益方适用于本维修条款,直接行使甲方权利。

5、乙方应提供保养和维修联系电话电话畅通,并在更换联系电话时及时通知甲方,否则应承担甲方因无法联系乙方进行保养和维修而造成的损失。

6、如甲方的物业管理合同终止,本合同自动终止。

7、本合同期满后的续签或终止,甲方应提早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视为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续到下一个。

十、其他: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立即生效。

2、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和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甲方:乙方:上海互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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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三方维保合同 篇七

关键词:第三方物流合同,第三方物流运营商,法律责任

第三方物流( Third Party Logistics,简称TPL)兴起于20世纪80 年代末90 年代初,它是运输、仓储等基础服务行业的一个重要发展。第三方物流(Third Party Logistics),又称外包物流、契约物流或合同物流,是指独立于第一方(物流需求企业)、第二方(供应商、分销商、客户)之外的专业中间商,以合同的形式向物流需求企业提供专业的物流服务的一种物流运作模式。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划分

“将合同划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有名合同系指法律赋予一定内容的合同,附有特别的名称并设有特别的规定。”[1]而那些不能完全纳入任何有名合同的,则被称为无名合同或非典型合同。笔者认为,中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基本是按照以行为类型化的思路进行划分的,如买卖、赠与、运输、加工、承揽等等。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经济合同更具有复杂性的特点,如旅游合同、物业合同、物流合同等等。对这类合同,为了节省其交易成本,指导交易,提高法律的可预测性,应该逐渐地将以行业为划分标准的合同纳入有名合同的范畴。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与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

第三方物流合同似乎包含了《合同法》中的多种有名合同的内容,主要有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仓储合同法律关系、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行纪合同法律关系和委托代理合同法律关系。但是,第三方物流合同是否就是合同法分则里面的某一有名合同呢?因此,有必要对其与合同法中的某些类似合同进行比较[2],下面本文将主要分析第三方物流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不同之处。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与委托合同

第三方物流合同整体上表现为客户企业的委托行为与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受托行为,而且这类合同的标的都是为他人提供服务,这是第三方物流合同与一般委托合同的相似之处。然而,第三方物流合同已超出了一般委托的内容,单纯的一般委托已很难完全涵盖其全部内容。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第一,合作的深度层次不同。双方之间远远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买卖关系,而是紧密地结合为一体,形成了一种共生共栖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委托合同中的受托方是站在自己业务经营的角度,接受委托,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买卖关系(指的是服务的买卖)。

第二,合同追求的目标不同。第三方物流运营商追求的不是短期的经济效益,双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共同利益仅为处理委托事务,不存在所谓的利益一体化。

第三,合同的费用和报酬的来源不同。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利润不是客户的成本性支出为代价的,从本质上讲其利润来源于现代物流管理科学的运用所产生的新价值,即“第三利润源泉”,即第三方物流创造新价值。而这种新价值是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客户共同分享的,双方由此达到利益一体化,实现双赢。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报酬是由委托人支付的,是委托人的成本性支出。

第四,名义不同。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始终以本人的名义出现,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一般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即使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构成合同法上的间接代理,一般情况下其法律后果仍应归结于委托人,除非有相反证据可以证明,才最终归结到受托人。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和行纪合同

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物流运营商和行纪合同中的受托人,都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这是两者的相似之处。但第三方物流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第一,合同主体的资质不同。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法定手续批准或和核准经营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经营行纪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主体资历并没有限制。

第二,合同的标的不同。一般来说,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等业务的活动,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标的是第三方物流运营商提供的综合物流服务活动,其提供服务的内容涉及甚广,涉及运输、储存、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3]。

第三,归责原则不同。行纪合同一般是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归责原则则较为复杂,笔者将在后面的章节中细致阐述。

三、第三方物流合同应规定为有名合同

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物流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笔者认为,应将第三方物流合同规定为有名合同,主要有以下理由:第一,物流的总体效果是森林的效果,即使是和森林一样多的树木,如果各个孤立存在,那也不是物流的总体效果,这可以归纳成一句话即“物流是一片森林而非一棵棵树木”[4]。所以不能对第三方物流进行人为的肢解为运输、仓储、搬运、代理等单独的有名合同。第二,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有名合同的规定可降低各种条款细节的约定成本。第三,可以使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更加公平合理。因为现在的物流市场是买方市场,很多物流合同中都约定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严格责任,这对于第三方物流企业来说十分不利,也阻碍了第三方物流业的发展。

四、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性质探讨

随着信息技术和服务理念的不断发展,第三方物流的运营模式日趋多样,物流服务供需各方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因此,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性质探讨变得十分复杂。

学术界对第三方物流合同性质认定存在多种看法,有的学者认为,第三方物流合同是一种代理合同,有的学者认为是行纪合同,有的学者认为是委托合同[5],对此,笔者在本章第三节中已作比较论述。当然,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可能部分是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但是,如果我们在对一个事物进行定义时都用它的属概念或种概念,那么其意义基本是微乎其微的。

笔者认为,第三方物流作为一种不断发展的新生事物,涵盖了多种的服务模式,期盼用一种统一的模式加以规范,是不现实的。由于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不同运营模式,第三方物流服务可能是运输、仓储、包装、加工、设计服务、委托代理等中的一种或者是多种服务模式的结合,所以从形式上说第三方物流合同是运输合同、仓储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代理合同、行纪合同等一种或者是多种形式的组合。但至于综合类的合同可否突破以前传统合同的束缚,由于水平有限在此不作研究,但是,正如前面所引苏永钦教授所作的合同有名化意义的论述[6],虽然综合类合同与传统合同存在很大差异,但是这并不妨碍该类合同的有名化。

五、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法律责任

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法律责任是指第三方物流运营商按照法律规定或运输合同的约定对货物的灭失、损害或延迟交付所造成损失的违约责任,具体笔者将从归责任原则、责任期间、责任形式、责任承担及责任豁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归责原则

各国立法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是不同的,其主张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是严格责任原则。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在一个完整的物流操作实践中,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一般最少要通过两个合同来完成整个物流服务活动。首先,货主企业与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签订物流合同,约定物流服务的内容及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和货主企业的权利义务。然后,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由于其自身不具有某一物流环节所要求的条件,因此其常常将物流作业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包给其他物流企业来运作,这一般是通过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以自己的名义与物流实际履行方订立物流合同,并且自己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来实现的,这是物流实践中最常见的经营方式。

而对于货主企业与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之间的合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现在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的经济环境下,在物流实践中大多数物流服务主合同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制,也就是无过错责任。即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从掌管货物开始到物流服务履行的整个过程中,无论是否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也不论是否是因其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过错产生了货物的灭失损害,第三方物流运营商都要对货主企业承担责任,然后再依照分包合同对直接负有责任的分包方追偿。这无疑给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带来了很大的经营风险,不仅对当事人不公平,也使得整个物流服务市场呈无序状态,不利于物流业的健康发展。那么实行什么样的归责原则才是合适的呢?

笔者认为,归责原则的确立其实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即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对于第三方物流合同,因其为混合合同,其价值是多元化的,所以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当按其提供的不同服务模式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而不应当一概地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具体如何确立归责原则,笔者认为应当参考前面四种不同运作模式下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和物流需求企业的关系来确定如何适用归责原则,并且这种责任分配方式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条文的形式出现。

(二)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期间

有学者认为,目前由于第三方物流服务的货物主要是大宗的集装箱或类似包装的货物,根据集装箱运输中货物在发货人的工厂或仓库、集装箱货运站(内陆或码头)、堆场(内陆或码头)进行交接的特点,综合性的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期间原则上可以参照执行。即可以选择实行“门到门”、“场到场”、“港到港”、“仓到仓”、“船至船”等方式[7]。

笔者认为,将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期间套用目前以上几种固定统一的责任期间模式惟恐不妥。因为第三方物流合同是混合合同,其包括众多内容,诸如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不仅可以提供物流仓储运输,物流配送,港口提货搬运等方面的服务,而且还可以提供货物分拣、包装、场内加工,在后一类物流服务中货物往往是处于双方共同控制之下的。笔者认为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期间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根据不同的物流业务模式类型来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并允许当事人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做具体的约定。

(三)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承担

1.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承担模式

由于中国立法对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形式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一般而言,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可以有三种,责任分担制、统一责任制和网状责任制。在物流实践中,第三方物流合同虽然实行的都是严格责任,但其责任承担模式却不完全相同。

笔者认为,采修正的网状责任制更加科学,即对传统的网状责任制进行修正,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对全程负责,且物流需求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二级分包合同的合同性质,对其产生的损失向已确定的负有责任的二级分包商追究责任,但是,如果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不能赔偿损失且负有责任的二级分包商又难以确定,此时所有的二级分包商承担连带补充责任。

2.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与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分担

由于前文已经提及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在第三方物流运作中与发货方、分包方、债务履行辅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本文在此处将进一步分析在这几种法律关系中,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与发货方之间的法律责任承担,如果存在买卖合同的应当基于买卖合同(居间买卖)约定,如果出现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那么双方都不向对方负责,损失由物流需求企业承担,但是,物流需求企业可以根据他们内部的合同向造成损失的另一方追偿。

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与二级物流分包方之间的法律责任的承担,如果是因为二级分包方的原因导致第三方物流合同无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除以侵权为由向二级分包商索赔外,根据笔者在前面所作的论述,采修正的网状责任制,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对全程负责,且物流需求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二级分包合同的合同性质,对其产生的损失向已确定的负有责任的二级分包商追究责任,但是,如果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不能赔偿损失且负有责任的二级分包商又难以确定,此时所有的二级分包商承担连带补充责任。但是,如果由于物流需求企业的原因造成二级物流分包商损失的,二级物流分包商只能向第三方物流运营商要求其承担责任,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可以根据第三方物流合同向物流需求企业追偿。

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与债务履行辅助人之间责任的承担,根据《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第73 条规定:“货运代理人作为当事人,将对其所雇佣的第三人在完成运输合同或其他服务时的行为和疏忽承担责任,如同该行为和疏忽是他自己的一样。”因此,我们认为在物流运作中,如果由于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物流合同无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除以侵权为由向履行辅助人或物流经营人索赔外,大部分情况下收货人应该以违反物流合同为由要求经营人承担责任,然后再由经营人根据实际情况向履行人要求赔偿。

(四)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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