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就医须知

2024-08-23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就医须知(精选6篇)

1.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就医须知 篇一

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权益,规范参保人的就医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四月二日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权益,规范参保人的就医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就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出示其本人社会保障卡,将其作为参保人就医记账、报销的凭证,同时持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门诊病历本》就诊,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就诊时的病情、检查治疗和用药等情况应在《门诊病历本》上做详细记载。

第四条 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应按以下规定选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并在选定社康中心门诊就医:

(一)住院医疗保险在职参保人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由用人单位到就近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申请选定;

(二)农村城市化人员以村或股份公司为单位参保的,由村或股份公司到就近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申请选定;

(三)其他人员由本人根据住所地,到就近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申请选定。

第五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目录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办法》规定支付。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属于本办法附件1所列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偿付。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就医时发生的属于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 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持门诊病历本、本人社会保障卡就诊;

(二)患门诊大病的参保人就医时应持本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本;

(三)参保人门诊就医时不得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不得要求超量开药、非治疗性的药品、修改病历,不得以药换药、以药换物、套取现金。

第七条 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办理入院手续时应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在入院证明书上由本人或其家属签名并按指纹;

(二)办理入院手续时不能提供社会保障卡的,应在办理入院手续之日起3日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其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记账;

(三)住院治疗期间,应配合医生积极治疗;

(四)不得挂床、冒名住院,不得轻病入院;

(五)符合出院条件的,不得延迟出院;

(六)出院时不得超量带药、带诊疗项目,参保人出院后所做检查、化验的费用不得记入住院账目内;

(七)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在选定社康中心的结算医院住院治疗;

(八)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应由原结算医院出具转诊证明逐级转诊,或转诊到市内同级或上一级有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

(九)参保人不得违反医疗原则,提出其他不合理的医疗、用药要求。

第八条 参保人办理市外转诊就医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所患疾病本市能诊治的,不得要求市外转诊;

(二)市外转诊时应按所转诊的项目治疗,若再转诊的需再开具转诊证明;

(三)转诊证明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介绍信不得多次使用;

(四)转诊证明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介绍信一个疗程有效;需回原收诊医疗机构住院复诊的,不用办理转院手续,但应在复诊前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复诊备案手续;需再次转诊市外就医的,需重新办理转诊审批手续;

(五)转出医院应为当地非盈利性的、三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 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或者退休后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在当地就诊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参保人选择三家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当地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二)参保人在当地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按《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备案之前在当地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自行市外就医处理;

(三)参保人返回本市工作或定居的,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取消备案。第十条 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或者退休后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在当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一式3份);

(二)选择三家当地镇(乡)级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经该医疗机构盖章后,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盖章;

(三)由参保单位或本人持盖章后的登记表单位到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备案;

(四)符合当地就医备案条件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备案凭证。

第十一条 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定为门诊大病的参保人就医的,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进行围产期产前检查、分娩住院、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不含婴儿费用)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出具本人社会保障卡、本人身份证、病历本、结婚证和计划生育服务证(计划生育证明);

(二)在国内其他城市进行围产期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和计划生育手术(不含婴儿费用)的,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进行调查,参保人应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月普通门诊就诊次数累计15次以上的(每4小时人次);

(二)连续3个月内普通门诊就诊次数累计30次以上的(每4小时人次);

(三)月门诊医疗费用累计6000元以上的;

(四)同一医保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累计2万元以上的;

(五)住院保险参保人在一个医疗保险内门诊费用总额超过800元;

(六)肿瘤放、化疗等月门诊费用大于1万元的;

(七)尿毒症透析月门诊费用大于1.5万元的;

(八)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月门诊费用大于1.5万元的;

(九)弄虚作假参保的;

(十)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的,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的;

(十一)将本人社会保障卡存放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

(十二)经举报有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

(十三)其他违规情形。

第十四条 参保人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情形的,社会保险机构可通知参保人在1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病历本、医疗费用收费收据等资料,到社会保险机构说明情况。参保人逾期不说明情况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社会保险机构可立案调查,并自立案调查之日起暂停其社会医疗保险记账,并书面通知参保人。

暂停社会医疗保险记账的参保人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改为现金结算,其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核报销。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暂停社会医疗保险记账之日起90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于10个工作日内送达。

第十五条 调查核实后,市社会保险机构将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违反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社会医疗保险记账;

(二)有违反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办法》相关规定查处;

(三)参保人有犯罪嫌疑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 离休人员及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就医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82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

1.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偿付的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

2.生育医疗保险项目一览表

附件1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偿付的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治疗项目类医疗费用

(一)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时,其购买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

(二)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人工器官安装和置换的费用;

(三)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骨、皮肤、血管、骨髓移植以外的器官和组织移植费用。器官和组织移植时供体的所有检查和治疗费;

(四)近视和斜视矫形术费用;

(五)戒烟、戒毒的费用;

(六)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住院精神病人除外)、平衡医学疗法、营养疗法和各种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费用;

(七)人工肝治疗;

(八)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如LAKE细胞治疗等),体液免疫治疗、基因治疗。

二、其他医疗费用

(一)各种不孕(育)症、性功能障碍、变性手术的诊疗项目费用;

(二)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以及未婚患者的流产、引产、保胎、宫外孕、分娩等费用;

(三)住院期间使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和自费材料的费用;以及挂名住院、冒名住院、不符合入院标准等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经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鉴定后确定应当出院的,从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或患者住院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而不记账,然后拿费用单据要求报销的费用;

(五)因自杀、故意自伤、自残(精神病除外)、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乱纪等行为引起的一切费用;

(六)因他人侵害行为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七)由于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费用;

(八)由上述第(五)、(六)、(七)项原因引起的一切后续治疗费用;

(九)不符合市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用;

(十)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十一)未经广东省或深圳市卫生厅(局)、物价厅(局)、财政厅(局)正式批准的诊疗项目费用;

(十二)未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或已申报但未得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使用的各种检查治疗项目及医院自制药品的费用;

(十三)职工社会保险证生效之前或遗失但未挂失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十四)国家、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不列入报销范围的其他费用。注:凡有上标※的项目指已纳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项目。

附件2 生育医疗保险项目一览表

一、产前检查包括以下基本项目:

第一次检查:(13周之前)建立《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B超、血红蛋白电泳试验(地贫筛查);

第二次检查:(16—18周)产科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3项)、肝功能(5项)、乙肝两对半、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血糖;

第三次检查:(20—2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彩色B超;

第四次检查:(24—28周)产科检查、尿常规、血糖筛查;

第五次检查:(28—30周)产科检查、尿常规、ABO抗体检测;

第六次检查:(30—32周)产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

第七次检查:(32—3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八次检查:(34—36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九次检查:(37周)产科检查、尿常规、B超、血常规、肝肾功能、胎儿监护;

第十次检查:(38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十一次检查:(39周)产科检查、尿常规、B超、胎儿监护;

第十二次检查:(40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二、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包括: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二)人工终止妊娠(流产术),包括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钳刮术)、中期妊娠引产术、药物终止妊娠;

(三)放置、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

(四)输卵管绝育术、输精管绝育术;

(五)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复通术。

2.居民医保参保人门诊就医管理规定 篇二

居民医保参保人门诊就医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规范医疗行为,更好的落实各项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门诊就医管理规定如下:

一、参保人首次门诊就医管理

参保人来我院首诊时,首先到新病人接待处办理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诊疗卡,然后持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诊疗卡、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有效身份证明及《居民医保门诊病历》到挂号处挂号,无《居民医保门诊病历》者须在挂号时购买,医生需在《居民医保门诊病历》上认真如实填写各项就医信息,要求内容完整,书写工整,字迹清晰,该病历由参保人自行保管。参保人经临床诊断患“肿瘤”并同意在我院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则需更换《正式门诊病历》。

二、建有《正式门诊病历》的参保人门诊就医管理

(一)门诊特定项目申办及就医

对于拟在门诊化疗或放疗的参保人,接诊医生应填写《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申请单》(以下简称《门特申请单》),经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签名后,参保人持医保卡、有

效身份证明、《正式门诊病历》、《门特申请单》到医务科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广州市医保中心审批同意后,参保人凭《门特就医凭证》、医保卡、身份证明到门诊门特收费窗口按规定记账、交费。

(二)普通门诊就医

1、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参保人就医

对于既不符合门诊特定项目申请,也不符合住院条件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参保人,在普通门诊就医时,医生开具的处方在门诊交费前须经医务科审核,参保人持医保卡、有效身份证明、《正式门诊病历》、处方到医务科办理审批手续,对于符合肿瘤单病种诊疗规范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费,可以按规定给予记账。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同意给予记账的处方一律自费。

2、老年居民和非从业居民参保人就医

对于既不符合办理化疗或放疗门诊特定项目申请,也不符合住院条件的老年居民和非从业居民参保人,在普通门诊就医时,一律自费。

3.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须知 篇三

http:// 2009-07-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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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前死亡的,由直系亲属携带其《余杭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火化证明及申领人身份证到区社险办办理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总额。

2、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后死亡的,由直系亲属携带其《余杭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火化证明及申领人身份证到区社险办办理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本息之和(含财政补贴划入部分)与享受养老待遇相抵的余额。

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可以继承,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具体计算办法为:

(1)在职职工死亡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须知 篇四

一、参保条件及办理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我县城乡户籍的人员,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持相关证件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可以家庭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城镇居民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居民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缴纳标准及办法

㈠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省、市财政对参保人员每人每年补贴30元;县财政对参保的45—59周岁享受计生奖励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及农村双女绝育父母每人每年补贴100元,对参保的享受民政扶持政策的烈士遗属每人每年补贴100元,为失去劳动能力的重度(1—2级)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我县最低缴费档次全额。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销个人缴费。

㈡缴费方式:养老保险费实行按缴纳。参保人按照自选缴费标准,应在本集中缴费期内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足额缴纳下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建立及继承

县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参保之日起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利息),并进行明细登记,每人一表,终身保存。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总额及利息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总额和利息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养老金待遇领取及调整

㈠养老待遇标准。月养老金待遇=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60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总额÷139(系数)。县财政为60周岁及以上的重度残疾(1—2级)、烈士遗属每人每月加发10元基础养老金,对领取待遇的享受计生奖励扶持政策的独生子女和农村计生(绝育)双女户父母每人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20元。

㈡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条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于次月起每月按照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及配偶应当参保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也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长缴多得。

㈢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的前一个月,持缴费凭证、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初审后填写相关表格,到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站)进行资格初审,由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站)持相关证件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复核审批。(城镇居民直接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站)办理手续)

㈣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县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缴费补贴的标准。

五、相关制度衔接

5.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就医须知 篇五

发表日期:2009年4月9日共浏览6582 次字体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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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及

各种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须知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程序

1、首次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各种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两张1寸照片,到劳动大厦一楼购买《养老保险手册》。

2、个体劳动者携带《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

3、个体劳动者携带《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以及银行缴费凭证,办理缴费情况记录并加注个体劳动者的参保标识。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l、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38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调整为5年2007年按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缴费,2008年将缴费基数调整为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2010年将缴费基数调整为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2011年以后一律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金额二缴费基数×20%。2007年的缴费基数可在上一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至100%范围内选择。以2007年为例:我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12元,如按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每月需缴纳267.6元,全年共缴纳3211元;按100%作为缴费基数则每月需缴纳382.4元,全年共缴纳4589元。

3、个人帐户储存额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并逐年按规定利

率计息。

三、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

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缴费年限×1%

个人帐户养老金 =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帐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五、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准备哪些证件和资料?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须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身份证;(二)户口簿;(三)本人档案材料;(四)登记前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还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

六、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时限有何规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后,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

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的早晚影响参保人员的待遇吗?

个人账户资金的积累与参保人员未来养老保险待遇直接挂钩,个人账户建立的时间对参保人员退休时养老金的结构和退休后基本养老金待遇有直接影响。

一般来讲,建立个人账户越早,个人账户储存额就越多,基本养老金待遇就越高。

八、什么情况下允许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以下情况可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1)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2)在职(或退休后)死亡的;(3)出国(境)定居的;(4)农民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自愿退保的;(5)外籍人员在中国参保离境或达到退休年龄选择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的等。

九、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怎样继承?

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二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X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其中对2006年1月1日

以前的个人账户余额,按上述办法处理。2006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账户余额,可全额继承。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十、参保人员在职期间死亡个人账户怎样继承?

参保人员在职期间死亡,其个人账产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十一、企事业单位参保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退休?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国发

[1978)104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

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十二、个体工商户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退休?

根据《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十三、计发办法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以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出发点,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为目标,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计算办法。

6.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就医须知 篇六

为了方便参保人员查询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互联网为平台,开发了网上查询系统,特制定本使用须知。

一、用户登录

参保人员可使用网上查询系统查询本人的基本信息和四险的缴费情况,登录时用户名为本人有效身份证号,初始密码为医保手册号和四险电脑序号(若未参加医保或四险,其相应密码可为空,若参加五险则需录入两项密码)。参保人员初次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时,必须更改密码。

二、用户密码管理

如果个人用户因丢失遗忘等原因需重置网上查询系统登录密码的,操作流程参见初次登录网上查询系统的流程。

三、查询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查询(目前仅提供四险信息)

(二)养老保险历年对帐单、养老保险年帐户。

(三)参保人当年各月缴费情况查询(目前仅提供四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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