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规划公示

2024-09-01

海口市琼山区规划公示(2篇)

1.海口市琼山区规划公示 篇一

《海口市琼山区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依法运作,规范透明,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海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海口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海口市琼山区区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琼山区国有企业包括区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区属国有独资公司、区属国有控股公司及区属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海口市琼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对企业持有股权或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处置的行为,具体包括对企业所持股权或所属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车辆、船舶、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生产工具、通讯、电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处置的行为。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形式包括资产无偿划转、转让、报

损、报废。

(一)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资产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二)资产转让是指企业将所持有的国有资产以有偿的方式转让给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资产转让包括整体转让、部分转让、单项转让。

(三)资产报损是指对已发生的企业国有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四)资产报废是指企业国有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产处置申报

(二)资产处置审批

(三)资产评估

(四)资产处置

(五)账务处理 第八条资产处置的申报

(一)企业根据经营发展和改制的需要拟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后,向区国资局

提出申请。

(二)区政府或区国资局根据企业改制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拟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由区国资局组织做好可行性研究,并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后,作出决定或者报区政府决定并通知企业执行。

(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意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可以向企业提出,并依照本条款第(一)项的规定办理;也可以向区国资局提出,并依照本条款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资产处置的申报应当按以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一)资产无偿划转: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二)资产转让

(1)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书面申请;

(2)待转让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3)待转让资产的产权证明;

(4)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6)法律意见书。

(三)资产报损

(1)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凭证及资产权属证明;

(2)对报损资产的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3)非正常损失,提交本企业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理

意见;

(四)资产报废

(1)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凭证及资产权属证明;

(2)对报废资产的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或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以上报损报废的资产确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应由公司出具专项说明,报区国资委审定。使用到期报废的设备可不提供鉴定报告。

第十条资产处置的审批

(一)企业占有、使用的单位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房屋建筑物、车辆等固定资产的有偿转让,经公司董事会形成决议后,报区国资委审批;企业占有、使用的单位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或授权审批,各企业在每年12月31日前填报《海口市琼山区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汇总表》,按成批次报区国资委备案。

(二)单位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资产报废,经公司董事会形成决议后,报区国资委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资产报废,由公司董事会审批或授权审批,各企业在每年12月31日前填报《海口市琼山区国有资产报废情况汇总表》,按成批次报区国资委备案。

(三)资产发生非正常毁损,损失可得到补偿而未形成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或授权审批,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填报《海口市琼山区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汇总表》,按成批次报区国资委备

案。因损失不能得到补偿而需申报损失的,由公司按财务报损程序在审计或清产核资时申报。

(四)企业所持有股权、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资产转让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区国资委审批。

未设立董事会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发生上述资产处置行为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

第十一条 区国资局根据企业改革重组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可以对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受让一方在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方面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涉及资产转让的,须选择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转让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报废的资产须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作报废处理,防止重新流入市场。对经过维修还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可进行资产评估后出售或调剂再利用。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收益的管理

(一)因企业改制处置资产的收益,纳入企业改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企业再生产有偿转让资产收益,归企业使用,主要用于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但区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已经完成政策性关闭、且由区政府垫付职工安置费的企业,其资产处置的收益全部上缴国家财政。

(四)其他资产处置收益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完成后,企业根据不同的处置方式凭“资产无偿划转批文”“产权交易凭证”“报损、报废文件”等文件相关办理账目或办理产权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企业章程如与本细则规定不符的,可根据本细则作相应的修正。

第十九条 本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2.海口市琼山区规划公示 篇二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琼山区城区学校26所, 农村学校153所。采取随机数字表抽样法, 分别随机抽取城区学校13所, 农村学校57所为调查点校。这些学校的供水主要给师生提供开水、食堂用水和洗涤用水等。

1.2 方法

1.2.1 调查内容

包括供水方式、供水设施、卫生状况及管理情况等。水质卫生学检测项目包括色度、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铁、锰、砷、氟化物、氯化物、硫酸盐、耗氧量、氨氮、硝酸盐氮、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等16项。

1.2.2 评价方法

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2006) 对所抽取的70份水样进行水质卫生学检测和评价, 16项指标中如有1项不合格, 则视该水样不合格。

1.3 数据分析

数据使用统计软件SPSS处理。

2 结果

2.1 学校饮用水卫生状况

所调查的13所城区中小学均为市政供水, 且均为二次供水;57所农村学校有23所为乡镇集中式供水, 但也均为二次供水。二次供水设施情况:13所城市学校有11所二次供水蓄水池 (箱) 设计合理, 出水管和溢水管设计及铺助设施符合给排水要求, 卫生防护设施较好, 有防鼠、防漏盖或罩, 并加锁;23所农村学校二次供水设施有15所达到要求。蓄水池 (箱) 卫生状况方面, 23所农村学校有8所池 (箱) 底淤泥堆积, 池 (箱) 壁青苔密布超过1/4面积, 水质浑浊, 甚至有个别还漂浮着杂物、蚂蚁、蟑螂等, 卫生状况普遍较差, 存在这些情况的学校占调查学校的 34.8%;而城市学校出现这种情况的有2所, 占15.4%。

饮用自备水源供水的农村学校有34所 (占59.6%) , 其中采取消毒措施的自备供水学校有15所 (44.1%) ;饮用无消毒措施自备供水学校有19所 (占55.9%) 。且这些自备水源的周围环境卫生及卫生防护较差。

2.2 学校饮用水质检验结果

2.2.1 水质检验合格率

每所城乡学校采取水样进行水质检验, 共计水样70份, 其中城区学校13份, 农村学校57份。水质检验合格份数为41份, 总合格率为58.6% (41/57) ;其中城区学校合格份数为11份, 合格率为84.6% (11/13) ;农村学校合格份数为30份, 合格率为52.6% (30/57) 。城区学校水质合格率高于农村学校,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4.46, P<0.05) 。

2.2.2 城乡学校二次供水水质检验情况

城区学校13份水样均为二次供水, 农村学校57份水样, 其中23份为二次供水。共计36份二次供水水样, 水质合格份数21份, 总合格率为58.3% (21/36) 。其中城区二次供水水质合格份数为11份, 合格率为84.6% (11/13) ;农村学校合格份数为10份, 合格率为43.5% (10/23) 。城区学校二次供水水质合检率也高于农村学校,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5.78, P<0.05) 。

2.2.3 自备水源供水学校水质检验结果

57所农村学校的水样有34份为自备水源的水样, 合格率仅为58.8% (20/34) 。34所学校中有15所采取消毒措施, 合格率为80.0% (12/15) ;有19所未采取消毒措施, 合格率仅为42.1% (8/19) 。采取消毒措施的学校水质合格率高于无消毒措施学校,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4.97, P<0.05) 。

2.2.4 各检测指标合格率

70份水样检测指标中总大肠菌群及细菌总数合格率最低, 分别为60.0% (42/70) 和61.4% (43/70) ;其次为氨氮、硝酸盐氮, 分别为77.1% (54/70) 和74.3% (52/70) ;其他的为化学指标锰、铁项目。可见, 超标的项目主要为细菌学及其相关指标。

3 讨论

调查结果表明, 2008年琼山区城乡中小学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令人担忧, 不容忽视。其主要问题为: (1) 全部城区学校及部分农村学校的二次供水, 其设备设置、卫生防护设施及管理都不够完善, 尤其是农村学校, 设备简陋不合理, 防护设施欠缺, 无定期清洗消毒或只清洗不消毒, 无专人管理。 (2) 农村学校供水大多数 (占59.6%) 为自备水源供水, 无消毒措施的占55.9%;学校饮用水水源周围环境卫生差, 与污染源距离近, 在30 m内有垃圾堆、污水沟等, 且水源没有井盖、井栏, 无排水沟等;多数水源缺乏水质净化和消毒处理, 直接供给师生饮用;无专人管理, 无管理制度。 (3) 供水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缺乏, 师生常在水源近处冲凉、洗涤衣物等。 (4) 水质检验合格率低, 特别是受微生物污染情况较严重, 细菌学指标超标情况较严重, 部分学校自备水源为150 m以上的深井供水才未超标。无消毒设施, 不采取消毒措施, 是导致水源水受污染, 水质检测细菌学指标超标的主要原因[1]。

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形势仍然严峻, 各有关部门及学校领导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及时采取有效对策和措施来保证学校安全供水。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农经[2005]1592号) 精神, 为认真解决好海口市琼山区城乡学校的安全供水问题, 笔者建议: (1) 对集中式二次供水的学校加大投资, 进行二次供水设备改造, 加强其卫生防护设施的建设;加强管理, 健全制度, 专人负责, 定期清洗消毒, 完善水质监测工作, 及时处理存在问题, 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2]。 (2) 对自备水源供水的学校, 改善饮用水周围环境卫生, 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所有水源都要采取有效的净化消毒措施, 并定期进行水质检测[3]。 (3) 切实加强师生饮用水安全和预防介水传播的肠道传染病的宣传教育。

参考文献

[1]唐振柱, 钟格梅, 刘展华, 等.广西农村寄宿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分析.中国学校卫生, 2008, 29 (7) :629.

[2]韩智琳.宁西铁路南阳段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学调查.环境与健康杂志, 2005, 22 (5)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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