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2024-08-1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关法律问题分析(精选10篇)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篇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篇二

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法律

一、法律相关规范明显滞后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目标提出之后, 全国各地开始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改革实践。但是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健全, 立法的落后, 严重阻碍了土地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 一) 法律条文之间相互冲突, 导致法律纠纷频繁发生

我们知道, 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前提是明确权利主体。我国《宪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 而《土地管理法》第43 条却将集体所有权权利的行使限制在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及村民宅基地的利用之上, 也就是说,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所有权并没有得到落实。

根据我国《宪法》第10 条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是允许转让的。众所周知, 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因此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也是可以转让的。但《土地管理法》第63 条却严格限制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 只允许一些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企业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此可知, 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我国法律上并未得到平等保护。

2004 年版《土地管理法》本身就存在自相矛盾的规定。该法第63 条禁止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而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宅基地却在该法第62条中被允许出卖或出租。

法律规定的矛盾必然导致集体土地流转在实践中的混乱。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利主体不明确, 权利内容不清晰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践中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

( 二) 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权利难以得到救济

实践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已经很常见, 但相关法律的规定却非常笼统抽象, 缺乏实际可行的配套措施。以《物权法》为例, 该法第151 条和第153 条表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问题, 由《土地管理法》解决。然而翻开《土地管理法》可知, 该法并没有相关的处理规定。

有权利就有救济, 然而法律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模棱两可规定必然导致权利得不到有效的救济。由于没有可行的法律规定, 国土部门对实践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发生的各种情况和纠纷缺乏有力的应对和处理。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相关立法建议

在当前法律制度的限制下,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仍然处在封闭的状态。但在实践中,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已突破原有边界, 越来越呈现动态化。在这种状况下, 为了贯彻“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目标, 就必须通过法律修订, 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法律依据, 对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同等对待, 使二者处于平等法律地位, 使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流转成为合法现实。因此笔者对相关法律条文提出几条具体修改建议。

( 一) 《宪法》相关规定的修改建议

在我国, 土地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体现, 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国有土地所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两个部分, 应该具有相同的宪法地位, 因此宪法对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给予平等的保护当属应有之义。然而即使宪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但其他相关的土地法规只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 却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制颇多, 对现实生活中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实践也视而不见。因此, 为了使这两种土地使用权的平等法律地位得到实实在在的确认和保障, 笔者建议《宪法》第10 条第4 款更明确地表述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使用权都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 二) 《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的修改建议

《土地管理法》禁止集体土地流转用于非农建设。与此同时, 该法规定需要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些规定明显与“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土地制度改革目标相矛盾, 同时也明显滞后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亟需进入市场流转的现实需要。因此, 为了符合当前土地政策的新的发展方向, 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流转, 就需要将《土地管理法》第43 条第一款规定修订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 需要使用土地的, 可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

在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土地市场流转之后, 就需要赋予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相同的流转方式。因此笔者建议《土地管理法》第63 条的规定标书为: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是,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可以依法进入土地市场并通过转让、互换、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出资和联营等多种方式流转。

参考文献

[1]王权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障碍及变革创新[J].法学杂志, 2008.4.

[2]罗遥等.城乡一体化背景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以芜湖市为例[J].国土资源情报, 2014.2.

3.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篇三

1.作业目的

为了体现政府对实施城市规划的监督,指导和服务的职能作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必须分阶段地得到政府部门的批准。要求经办岗位事先做好充分准备,一旦条件成熟,立即进入申办程序。避免将本作业转化到关键路线上去。2.作业依据

规划管理部门张榜公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

3.主管岗位 总经济师:在申办过程中处理主办岗位解决不了的协调问题。主办岗位 土地开发:负责收集整理申办资料文件,具体经办申办手续。4.紧前工作条件

已取得规划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复 5.作业描述

5.1主办岗位到规划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填报,并同时附送下列文件:(带*号的为必送文件,所送原件在窗口交验后退还)。

5.1.1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计划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5.1.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及附图(复印件一份)。*5.1.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批复》及附图(复印件一份)。

*5.1.4市测绘院提供的1/500或1/1000地形图六份,地形图上应用红色铅笔标明用地位置地界。

*5.1.5凡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的建设工程,需加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副本)及附图各一份(原件)。

5.2 规划部门对审核同意的项目由总窗口发出领证通知,本岗位持规划局发放的“一书二证”联系卡(IC卡)办理领证手续。领取内容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

5.3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时限为40个工作日。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 篇四

1,建设单位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审批表各一份,在封面建设单

位栏盖公章,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建设单位建设用地申请报告

3,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

4,1:500或1:1000统一坐标系的现势地形图2份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份

6,建设用地需要改变用地性质的、改变名称或改制的,须带土地使用权证明及

附图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份。

7,以拍卖、招标、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的,需要带中标通知书及土地出让合同

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份

8,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提供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评定意见 9,拟建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单位的用地协议一份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篇五

建设单位名称

负责人及电话

建设单位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建设地址

工程名称

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

建设规模

项目变更依据材料

1、填写《XX 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延期)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2、法人委托书(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法人签名);

3、申请报告(需明确变更、延期理由及变更、延期内容);

4、土地出让(转让)合同一份;

5、市发改委立项(核准、备案)批文一份

6、经审批的调整总平面图蓝图、总平批复文件一份;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原件),

8、所交全部材料应提供一份电子件(JPG、PDF 或 WORD); 备注:申请许可变更的材料,只需依据涉及变更内容提交,不涉及部分不需提交。

已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 项目名称 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 建设规模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建筑限高(m)

总建筑面积(㎡)

本次申请规划许可证(变更、延期)内容

项目名称 用地性质 建用地面积 建设规模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建筑限高(m)

总建筑面积(㎡)

窗口 受理 意见

受理人:

****年**月**日

初审 意见

初审人:

****年**月**日

审核

审核人:

****年**月**日 核发

签发人: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篇六

三个文件取得的先后顺序,有很大奥妙。有经验的律师一看这几样东西的发出时间,基本上

就可以判断出地块背后的故事。这三个文件涉及到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旷曰持久的权力斗

争。目前我国法律也没有很好的规范这个问题。土地证由国土部门颁发,是土地权属证明,载明了土地用途及使用期限(只是载明);建没用地规划许可证由规划部门颁发,是核定土

地用途及用地界线的法律依据;规划要点批庋由规划部门领发,是确定土地使用强度指标的法律依据,容积率,建筑密庋,停车位西之置要求等指标都在忘个批复里体现出,包括小户

型比例限利要术也会在这个文件中明确体现。一块地,必须由规划部门核定规划要点,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下筒称地规证)

之后,才能领取土地使用强度,才能计笄出土地出让金,才能在土地证上载明土地用途及年

限:而很多地方国土部门在出让土地时根本不考虑规划,直接就整块出让了。然后给别人办

出商住用地使用权证。这种让人无法理解的土地出让模式一度非常盛行,受让了土地的开发

商,再去规划部门软磨硬泡,无论是修汉规划也好,还是根本没有规划也好,反正我的土地

出让金是己经交了,剩下的事情你规划部门得犒定。

新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改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

出出让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

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

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

诚}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设立项目公司,母公司拍到土地,转刭其全资设立的项目公司名下,按我国法律,不属于交

易,要深刻领会这句话的深刻内涵。这意味着房地产公司可以任意设置项目孑公司,在房子

卖完后再把宅在实体上消灭,只留下一个壳,这种操作模式没有什么法律风险可言,非常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篇七

长乐市城乡规划局:

我单位位于

(用地位置),于

年 月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面积为平方米(计

亩)。目前委托设计院进行了总平面规划设计,拟建

等建筑,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建筑密度为 %,容积率为,绿地率为 %,计划投资万元,于 年 月动工建设,于 年 月竣工,主要生产

等产品(或其他用途)。为此,特向贵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请给予支持。

(申请单位)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篇八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非法人需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加盖公章 原件1份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1份、电子版(总平面图上应标有规划指标、规划用地范围红线拐点坐标、规划建筑定位坐标,加盖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章)、村镇项目还需加盖当地村镇规划专用章(园区土地盖管理处规划专用章)

原件1份 6,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1份

复印件

7,用地现状实测地形图(1:100-1:1000)纸质和电子版同时报送(地形图加盖测绘单位资质章)。一式7份,其中1份红线拐点加盖园区管理规划专用章

8,建设项目在已批准实施地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图件上的选址位置红线图1份,红线拐点加盖园区规划专用章

9,出让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10,重新办理的项目,需提交我局原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原件)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非法人需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5,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复印件1份 6,盖有国土部门用地界址章的用地红线图 复印件1份

7,经有资质图审单位审查的,标有图号的建筑施工图一套

原件 8,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复印件1份

9,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依据的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含分层面积表、功能分类面积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篇九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知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单位批准或核准前,应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在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划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建设项目有有效批文,向县建设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均属违法行为。4、必须备齐的身份证明材料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3)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的批文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

(4)属国家机关的,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5)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6)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7)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

三、办理事项、办理程序

(一)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提交材料

(1)申请书,附位置图二份,村镇建设项目应加具所在镇规划建设部门审查意见;

(2)该项目的有关基本情况和建设技术条件、要求(重大建设项目应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它文件;

(4)凡涉及环保、消防、国土、经贸、安监等相关部门须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

(5)身份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规划股受理→派员勘查→审查→审核→批准→发证

(二)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提交材料

(1)申请书(合建者应共同申请并加盖印章,报告应详明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技术条件和要求,重大建设项目应附可行性研究报告。附毗邻四至关系示意图一份,村镇建设项目应加具所在镇规划建设部门审查意见;);

(2)凡涉及环保、消防、国土、经贸、安监等相关部门须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

(3)计划部门当年的基建投资立项文件;

(4)属出让、转让、租赁的应提供出让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核原件)。

(5)建设用地规划图

(6)身份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1)向规划股提交建设项目相关材料→规划股初审→手续齐全的派员实地勘查→委托县规划设计研究室编制建设用地规划图

(2)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业务股受理→审查→审核→批准→发证

(三)申请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位置和界限

1、提交材料

(1)申请书(附毗邻四至关系示意图一份);

(2)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3)国土批文(或国土使用权证)及红线图复印件(核原件)。

(4)凡涉及环保、消防、国土、经贸、安监等相关部门须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

(5)计划部门当年的基建投资立项文件;

(6)建设用地规划图

(7)身份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1)向规划股提交建设项目相关材料→规划股初审→派员勘查→手续齐全的委托县规划设计研究室编制建设用地规划图

(2)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业务股受理→审查→审核→批准→发证

(四)申请改变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1、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原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3)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及附件;国土批文及红线图或国土使用权证复印件(核原件)。

2、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业务股受理→审查→审核→批准→发证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1、提交材料

(1)土地出让部门对拟出让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要求提供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函;

(2)标注有坐标有地块附图。

2、办理程序:

提交公函及相关材料→审查→根据县城用地规划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四、办结时限

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 篇十

在自治州辖区内进行,占用耕地、园地3亩以上10亩以下,林地、草地5亩以上15亩以下,其他土地20亩以上40亩以下,报自治州建设局审查批准,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报告;

2、计划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建设用地所在地城市规划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等初步选定的用地位置和界限;

5、建设用地所在地城市规划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意见;

6、城市规划部门向用地单位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

7、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总图。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自治州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审查意见,报自治州建设局核发选址意见书。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性质、用地及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方式和排放量;

2、其他有关材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建设项目建议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城市现状地形图、相关部门协调意见:①位于未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的,国土部门出具的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②属于工业项目的,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预审意见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③属于易燃易爆项目的,消防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④属于新征用地项目的,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办通知书;⑤涉及防洪防汛的,水利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⑥涉及铁路、轨道、电信、无线电站台、燃气等项目的,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3、报送上一级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初步选址方案,用地范围及具体的规划要求和审查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核发办法

第一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国家《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向建设项目所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定点。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提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意向性意见。

第五条 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选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选址,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核发,分级管理。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厂列规定核发:

一、县(市)、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审查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县(市)、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下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选址意见书。

五、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县(市)、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上的,同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 向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 请。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申请选址,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方式和排放量。

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与建设项目选址有关的其他情况,建设单位也应如实提供。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包括:

1、建设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布局协调意见;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水利、防灾等规划的衔接与协调方案;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意见;

5、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对城市环境影响报告;

6、建设项目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保护规划的协调意见。

三、报送上一级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资料,包括: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初步选址方案,用地范围及具体的规划要求和审查意见。

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关资料,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确定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用地范围。

第十一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所报资料,提出初步选址方案,征求城市交通、市政、通讯(邮电)、土地、环保、人防、抗震、消防等部门的意见。符合规划要求,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范围;

3、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4、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启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专用章。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以后,在一年内未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的,即自行作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许可事项名称: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城市规划法》第30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2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新政函[1992]83号)第2条,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2号)第5条。

二、审核、审批权限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第7条;

自治区计划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市规划部门提出选址审查意见,报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县(市)、市计划部门审批权限以上的,由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第9条;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6条: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性质、用地及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方式和排放量;

2、其他有关材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建设项目建议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城市现状地形图、相关部门协调意见:(1)位于未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的,国土部门出具的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2)属于工业项目的,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预审意见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3)属于易燃易爆项目的,消防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4)属于新征用地项目的,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办通知书;(5)涉及文物单位为务部门出具的意见;(6)涉及防洪防汛的,水利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7)涉及机场、铁路、轨道、电信、无线电站台、燃气、防雷等其他项目的,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8)军用地转为民用或开发用地的,中央军委或其授权的军用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3、报送上一级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初步选址方案,用地范围及具体的规划要求和审查意见。

四、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新政函〔1992〕83号)第九条,除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符合城市规划以及相关规划技术标准、规范。

五、批准期限

初审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经分管厅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以下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1、审批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20个工作日;

2、需要考核评审的20个工作日;

3、考核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布10个工作日。

六、许可事项数量限制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收费 无收费。

八、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九、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乌鲁木齐市东风路2号中银大厦19楼 联系电话:0991-2823729、2838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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