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约谈告诫制度(10篇)
1.安全生产约谈告诫制度 篇一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公司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存在安全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约见谈话。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约谈:
(一)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二)发生重伤事故的,频繁发生轻伤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问题较多,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的;
(四)发生对社会影响较大事件的其它情形。
发生
(一)、(二)、(四)情形的,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与约谈对象约谈。发生
(三)情形的,由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与约谈对象约谈。第四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事故或存在问题的项目经理、分包单位负责人;
(二)其他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五条 约谈前,公司向被约谈单位发出约谈通知。被约谈单位按照约谈通知要求准备书面材料,内容包括:约谈事项基本情况、经过、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采取的措施,安全生产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等。
第六条 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约谈单位负责人对事故的情况或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内容 包括:原因及处理经过,目前存在的问题,应吸取的教训和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形成书面约谈记录。
第七条 被约谈单位应当在约谈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质安部写出约谈要求的落实情况报告。
第八条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仍不采取改进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安全质量管理部 2014年1月1 日
2.岑巩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篇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县、乡(镇)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多次发生一般或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乡镇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问责谈话。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乡镇;一个月发生2起、或一个季度发生2起、或一年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事故的乡镇;所辖区域内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或事故查处不力、或迟报漏报、或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落实的;拒不执行有关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指令的;乡镇所辖区域或行业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非法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未完成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未完成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的。
约谈人员包括: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负责人;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经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指出被责令停业整改或被限期整改而拒绝整改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约谈分级。
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组织实施。
(一)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主持对乡镇政府、县内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属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
(二)乡镇人民政府主持对辖区内各村委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
第五条约谈由人民政府或安委会、监察、安监、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行业技术人员组成约谈小组,可根据情况邀请组织部门、纪检部门、人民检察院和新闻媒体参加,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约谈内容。
(一)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排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汇报。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汲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措施和承诺。
(三)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相关部门对现状及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汇报。
(四)约谈小组要指导帮助被约谈单位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和要求,并督促落实。
第七条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由组织单位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约谈时,组织单位要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并及时发送有关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形式报告约谈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八条约谈时限。
(一)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在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15日内。
(二)对上级人民政府及安委会部署的重要工作的约谈在要求的期限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后10日内。
第九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追究被约谈人责任。
3.天津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篇三
津安生〔2011〕10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 系 人:赵立祥 联系电话:28208931 附件:(点击浏览)
天津市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天津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上级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各委办局、下级人民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进行约见谈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级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所属具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以及上级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四条 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 约谈分级。
(一)市安委会负责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委办局、中央在津或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也可以提级或指定约谈。
(二)各区县安委会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级各委办局和区县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第六条 约谈由安委会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约谈小组,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可根据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参加。
第七条 约谈内容。
(一)对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约谈。主要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汇报。
(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和应当汲取的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承诺。
(三)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约谈。主要包括: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及原因分析,应当采取的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汇报。
被约谈单位应当准备书面汇报材料。第八条 约谈程序。
(一)负责约谈的安委会办公室在正式约谈前应当发出书面通知,并载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约谈内容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被约谈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进行答复。约谈小组提出进一步整改措施要求,被约谈单位作出承诺。
(三)约谈时,应当做好约谈内容的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约谈小组成员和被约谈人签名确认后存档。约谈的有关内容应当发送被约谈单位;必要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相关部门。
(四)被约谈单位应当根据约谈提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措施,并于约谈后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书面上报负责约谈的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被约谈人应当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将被约谈单位当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相关分值全部扣除。
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对被约谈单位进行处罚,对被约谈人从重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并对被约谈单位当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约谈的处理决定。
(一)诫勉。
(二)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三)责令其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提交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前款规定的处理决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第十一条 约谈小组讨论处理意见应对被约谈人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本约谈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有关约谈内容,应当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附件
天津市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编号:„
‟年 第()号
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职务: 约谈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约谈地点: 约谈原因及事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 □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
□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 □其他
来时请携带下列证件材料(见打√处): □身份证 □书面汇报材料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章)
年 月 日
4.安全责任查处及约谈制度 篇四
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有效避免安全事故和违法违章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安全事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火灾事故和货损货差等商务事故。
二、本制度所称“违法违章”行为包括违反国家安全生产、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行驶线路和违章停靠的行为;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未及时起运导致延期到货的行为。
三、本制度为安全责任书考核的依据,发生安全事故和违法违章行为的人员一律进行处罚并约谈。
四、受处罚的人员,其处罚金额在处罚公告当月一次性扣除。
五、对管理人员的处罚
1、未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安全例会、安全分析会和各类应急救援演练,会后未补学相关会议内容的;员工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和重大违法违章行为被相关机构通报的按总经理、副总经理50元/次;安全负责人、运调负责人30元/次;财务负责人25元次,业务员15元/次予以经济处罚。
2、员工发生负主要责任(含)以上重大伤亡事故时,总经理、副总经理500元/次;安全负责人、运调负责人300元/次;财务负责 人250元/次,业务员150元/次予以经济处罚。
3、发生负主要责任(不含)以下财产损失事故时,公司领导每次扣除150元,安全部、运调部负责人每次扣除100元,其他管理人员每次扣除50元,事故当事人按每5000元扣200元给予经济处罚并约谈。
3、公司实行严格的安全报告制度,各岗位对日常管理工作中的安全问题应向公司领导报告,未报告的对其未报告的后果承担责任;已报告的,由受报人承担受报后果及责任。
(1)因违章指挥、强令作业造成车辆超载超限运输或其他违法违章情形导致的安全事故和违章罚款的,给予责任人承担200元/次的经济处罚。
(2)接受事故报告的管理人员,为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或向安全管理部门通报,以及瞒报、迟报按事故的,给予责任人1000元/次的经济处罚。
(3)未及时投保车辆和人员的各类保险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无法进行理赔的,给予责任人2000元/次的经济处罚。
(4)安全整改经费、安全投入资金、事故处理应急资金不到位导致事故扩大或导致公司被相关机构查处的,给予责任人2000元/次的经济处罚。
六、对从业人员的处罚
1、未参与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的,给予20元/次的经济处罚。
2、发生安全事故,损失超过5万元的,在安全责任书考核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安全奖金。
3、经公司查处的安全隐患,根据《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给予处罚。
4、隐瞒事故真相,瞒报、迟报安全事故的,给予1000元/次的经济处罚。
5、重大违法违章行为按照公司《严重违法违章行为预防和处罚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七、处罚的实施
1、公司对员工因安全事故、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由公司形成相应的处罚文件,处罚金额及方式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2、处罚金额由财务部门从当事人当月收入中一次性予以扣除。
3、因未履行职责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给予5000元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约谈
1、约谈对象:发生安全事故和违法违章行为的当事人;未参与 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且会后不进行补学的人员;未整改隐患的人员。
2、约谈内容:(1)、事故原因分析;(2)、违法违章的危害及后果;(3)、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
(4)、针对安全事故和违法违章行为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5)、相关的预防措施。(6)、隐患危害性教育。
3、约谈人至少2人,由公司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共同组成。
4、公司设立《约谈表》记录约谈事项并存入被约谈人档案。
九、本制度自二○一四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文山市航翔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5.烟台市牟平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篇五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产条例》《烟台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约谈制度是指由牟平区政府或牟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与各镇街、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企业负责同志进行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区范围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约谈:
(一)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或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性质恶劣的;
(四)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指令的;
(六)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七)国务院、省、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问题,以及省、市、区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
(八)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治理的;
(九)内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的;
(十)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第四条
确定被约谈单位的,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拟定约谈通知,报区安委会主任或约谈事项涉及行业(领域)分管副主任签发;对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企业负责人的约谈通知,可报请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由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条
需要约谈镇街、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由区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约谈,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六条
需要约谈镇街分管负责同志的,由区安委会分管副主任约谈,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七条
需要约谈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以及企业负责同志的,由区安委会分管副主任约谈,或经区安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授权,由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约谈,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八条
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当按照约谈通知要求,汇报相关工作情况,深刻剖析存在的问题,明确下步工作打算。
第九条
约谈结束后应当形成约谈纪要,发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要按照纪要进行落实。
第十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6.安全生产约谈告诫制度 篇六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安全事故教训,强化主体责任,根据山西省学校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事故约谈,是指校领导对事故发生地的各科室或班主任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科室或班级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二、约谈对象
1.发生安全事故的科室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 2.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主要负责人; 3.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三、下列情形有校长或书记主持约谈: 1.一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安全事故的; 2.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的; 3.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它情形。
四、约谈要听取各科室(班)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五、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 织进行。
六、约谈程序
1.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2.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
3.约谈后,被约谈人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7.安全生产约谈告诫制度 篇七
家
渠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五食药监〔2011〕25号
关于印发《五家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约谈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度》的通知
各团场(矿)卫生科,师医院、师奇台医院、师十三户医院,师疾控中心、各级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约谈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度的通知》(新食药监安〔2011〕13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五家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约谈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五家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约谈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强化辖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和法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约谈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约谈企业,是指在自治区境内从事或拟从事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生产、经营的企业或涉药单位。
第二条
约谈对象为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或涉药单位。第三条
约谈企业参加人员范围:局领导及稽查科、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业务人员、行风监督员等,可酌情邀请新闻媒体记者参加。
第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涉药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照本制度必须接受约谈:
1、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发生变更的;
2、被群众投诉举报或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经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3、被收回《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含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药品GMP证书》、GSP证书 的;
4、在日常监管或专项整治中发现存在违规问题较多的;
5、因企业管理不严、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被相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应许可或合格证书的;
6、其它需要约谈的。
第五条 约谈内容。约谈企业以讲明情况、指出问题、明确要求、宣传法规为主,突出针对性和有效性。要责成被约谈对象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表明态度,提出整改措施。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
1、通报企业或单位在药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通报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查实的情况;
3、责成企业或涉药单位限期整改的意见和要求;
4、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第六条 约谈程序。约谈应按照相关业务科室、分管领导签署准约意见、主管领导审批、通知相关企业或单位、组织召开约谈会的程序实施。
(一)相关业务科室应根据工作需要,事先填写《约谈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批表》,按程序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约谈。
(二)经局领导审查批准后,相关业务科室应通知被约谈企业或涉药单位,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需
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三)约谈会由局领导或局领导授权的业务科室负责人主持,正式谈话前应核实参加约谈人员的身份。
(四)约谈以主持人谈话为主,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可以就有关问题抽出质问。
(五)约谈对象可以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或陈述,表明态度,就整改工作作出承诺。
第七条 参加约谈会的相关业务科室应指定专人做好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前,由主持人、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记录人员和被约谈企业、涉药单位的负责人在《约谈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记录表》上签名,双方各保存一份,作为整改和督查的依据。
第八条 自约谈会结束一个月内,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对被约谈企业或涉药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抽出的整改要求,或没有兑现约谈中所作承诺的,作为监管重点,加大监管频次和力度。对约谈后,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第九条 约谈企业或涉药单位的次数、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应纳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之中,存入企业监管工作档案。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约谈农六师五家渠市范围内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
主题词:食品药品 药品企业 约谈 制度 通知
抄送:局领导,各科室。存档(2)。
8.“不作为党员”告诫制度 篇八
实行“不作为党员”告诫制度是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怀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手段。为了推进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经支部研究制定“不作为党员”告诫制度(试行)。
一、告诫原则:
党员在思想、政治、工作和作风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但尚达不到党纪处分的,一经查实,党组织对其进行告诫。
二、告诫范围:
有一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不作为党员”实行告诫:
1、不能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甚至在群众中散布消极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能认真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把自己等同于一般群众,甚至参与集体越级上访的。
3、意志消退,理想淡漠,精神萎靡不振,无所进取,在工作、生活和各项学校与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长期不起党员作用的。
4、个人主义严重,在群众中拉帮结派,把个人利益置于集体利益之上的。
5、对于损坏集体利益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或事,不制止、不举报、听之任之的。
6、在经济交往中,对自己要求不严格,有违纪现象,但不够党纪处分的。
7、不能教育引导亲属积极响应党的号召,维护稳定大区、维护改革开放政策的。
8、对赌博、宗教和封建迷信、法轮功邪教组织等活动不制制,甚至参与的。
9、无正当理由,连续四次不参加组织生活,或四个月不交纳党费的。
10、在民主评议党员中,不合格票超过参评党员三分之一以上或被评为基本合格党员的。
11、其它问题需要告诫的。
三、告诫形式和期限:
1、告诫采用口头告诫和书面告诫两种形式。
2、口头告诫和书面告诫期限一般都为一个月,从找其谈话和签发《告诫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四、告诫程序:
1、组织审定
党支部对所属党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分析,在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党员基础上,召开支委会,集体研究分析调查结果初步确定“不作为党员”。并将其主要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
2、组织实施 对确定的“不作为党员”要找其谈话。谈话时,要实事求是,是非分明,视敢于触及问题,进行正面教育,在认真听取本人陈述的基础上,指出其存在问题,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并进行口头告诫,确定告诫期限。
3、整改处理
被告诫的党员在口头告诫期间,党支部指派专人分工负责,帮助制定整改措施。告诫期满后,党支部及时组织人员对其进行考核审定,如被告诫党员仍没有改正错误的,党支部再次找其谈话,并进行书面告诫,下达《告诫通知书》确定告诫期限。《党员告诫通知书》一式两份,党支部留存一份,党员本人一份。
书面告诫期满后,被告诫的党员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总结,并在一周内将自查情况,书面送党支部,党支部及时组织人员再次对其进行考核。对认真深刻,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及时解除告诫;对认识不足,没有改正错误或又发现其他问题的,再延长告诫期一月,并实行一对一帮教,到期后经教育仍无改变的,采取组织处置,予以劝退或除名。
对“不作为党员”的审定和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劝党员退党或除名,应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9.约谈制度 篇九
为有效了解和服务各部门人员从业行为,落实营业部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营业部运营合规性,增强员工工作积极性,依据《营业部工作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目的
本制度旨在强化员工自律,督促各部门主体认真履行营业部各项规章制度和经营计划及目标,严格按照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工作,预防和降低因团队或个人某些行为给营业部整体运行带来负面影响,实现营业部管理由“事后处理型”向“事前服务型”转变,有效服务于各部门活动,促进营业部整体健康有序发展。
二、约谈对象
约谈制度适用于在我营业部辖管范围内所有员工。
三、约谈形式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成立约谈小组,约谈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约谈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进行主谈,其余人员进行补充说明,对重大事件由营业部总经理主谈。
四、约谈程序及主要内容
(一)约谈告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告知约谈的时间、地点及内容。
(二)约谈双方说明身份、职务等情况。
(三)由主谈人宣布约谈开始。
(四)主谈人了解相关情况,被约谈人及时解答问题。
(五)当事人也可提交有关的说明及陈述(如补充材料、情况说明、申请、报告等)。
(六)当事人说明工作情况和对工作的认识。
(七)主谈人根据情况,依据相关制度或计划目标,提出相关问题,告知拟作出的计划、建议。
(八)当事人要向主谈人表明态度,表明部门或个人所担当的责任和义务。
(九)约谈双方在《约谈记录》上签字。
(十)进一步向当事人宣传计划与目标。
五、约谈要求
(一)约谈对象必须为工作1月以上员工。
(二)对需要约谈的内容,人力资源部要将情况了解清楚,写出书面建议,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重大情况应及时向营业部总经理汇报。
(三)约谈人员做好约谈记录,随当事人资料归档。
(四)对约谈中发现的有违规行为,一经核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约谈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坚持适时、适度、从严掌握原则,不得随意约谈,更不得无原则约谈,确保约谈的严肃性。
六、约谈说明
(一)各类约谈要明确被约谈部门名称、负责人和约谈参加人员、约谈具体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对约谈内容约谈双方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被约谈人必须在约谈记录上签字确认。
(二)约谈结束后,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则制度、标准规范和约谈要求,对约谈的问题进行全面落实,并在约谈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落实报告报人力资源部。
(三)拒不履行约谈决定的,按营业部有关规章管理制度处罚,责任部门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的将对其负责人追责。
附:《中辉期货成都营业部约谈记录》
中辉期货成都营业部
人力资源部
二O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中辉期货成都营业部
约谈记录
时间: 地点: 约谈参加人员: 约谈主持人: 约谈记录人 被约谈人(部门)名称及职务:
10.深圳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向社会 篇十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落实党委政府领导、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有效控制与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体系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安委会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各区党委政府(含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下简称为区党委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下简称市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的警示提醒、告诫指导或督促纠正性约见谈话。
第三条 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各区安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要求制定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办提请市安委会领导对相关区党委政府或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责任落实:
(一)被市安委办约谈,仍未落实国家、省和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的;
(二)管辖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管辖职责范围内1年内发生2起以上(含本数,下同)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
(五)同一生产经营单位30日(以下无特别说明,均为自然日)内发生的单起职业病危害事件涉及同病种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病人共计50人以上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众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
(六)本行业领域、本辖区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七)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办直接对相关区党委政府、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责任落实:
(一)未落实国家、省和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的;
(二)管辖职责范围内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同一生产经营单位30日内发生的单起职业病危害事件涉及同病种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病人共计30人以上5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群众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
(四)迟报、漏报、瞒报事故信息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不力,导致事故级别上升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经上级督办或媒体曝光后仍未能及时有效治理的;
(七)半年内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上升幅度超过20%的;
(八)本行业领域、本辖区发生市领导批示或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安全生产事故的;
(九)市安委办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约谈对象是各区党委政府、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任约谈小组组长,视情况组织市纪委(监察局)、组织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技术专家参加;约谈对象是各区党委政府、市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由市安委会副主任或受委托的市安委办领导任约谈小组组长,视情况组织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技术专家参加。
第七条 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被约谈条件的,由市安委办提出约谈计划,组成约谈小组进行约谈。如有多个约谈对象,经约谈小组组长同意,可进行集体约谈。
(二)市安委办向约谈对象所在单位(下简称被约谈单位)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应注明被约谈单位、约谈对象、约谈原因、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等事项。紧急情况下,可以临时通知被约谈对象接受约谈。
(三)被约谈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安委办上报参加约谈人员名单和汇报材料。
(四)约谈会议由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约谈小组成员可就有关问题进行质询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工作建议,约谈对象应作出落实整改要求的承诺。
(五)约谈会议结束后,市安委办制定印发会议纪要,并做好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第八条
被约谈单位汇报材料的内容应包括:出现被约谈情形的解释说明及原因分析;本行业领域、本辖区、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第九条 约谈结束后,市安委办将约谈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被约谈对象要在约谈会议结束后30日内,将落实约谈要求情况书面报告市安委会。
约谈对象是各区党委政府、市有关部门的,市安委办将约谈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并根据考核方案细则进行扣分,约谈会议纪要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约谈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市安委办将按照有关规定将约谈情况纳入全市安全生产诚信体系信息管理。
第十条 被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原则上不得请假。如确实无法出席的,应亲自向约谈小组组长请假。
约谈对象是各区党委政府、市有关部门,不接受约谈或未按照规定参加约谈的,由市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被约谈单位当年安全生产评先评优资格。
约谈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接受约谈或未按照规定参加约谈的,由市安委办予以通报批评,并将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监察对象,纳入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自2017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深圳市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编号:„
‟深安约第()号
被约谈单位: 约谈对象:,职务:
,职务:
约谈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约谈地点: 约谈原因及事项:
请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提交下列材料(见打√处): □书面汇报材料 □参加约谈人员名单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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