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设立条件

2024-06-18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条件(精选5篇)

1.金融租赁公司设立条件 篇一

各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

一、村镇银行设立条件

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5号)文件规定,设立村镇银行应具备如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5%,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

3、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4、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10、确定主发起行及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81号文件)

11、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和两个阶段。

二、农村商业银行设立条件

1、在县(市、区)设立农村商业银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2、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小的地市、地市市辖区、直辖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地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三、农村合作银行设立条件

1、在县(市、区)设立农村合作银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

2、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小的地市、地市市辖区、直辖市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其中:地市农村合作银行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直辖市农村合作银行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2.金融租赁公司设立条件 篇二

(一)武汉城市圈金融财税改革领域的政策支持

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金融创新支持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意见》为例,在该指导意见中,就推进武汉城市圈内“金融一体化包括信贷和支付结算一体化、增强武汉城市圈融资功能、加快区域金融中心的建设以及深化农村改革”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制度建设,这些制度建设为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和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其次,在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提出了推进多元化的金融主体的建设,作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消费金融公司,也可视为政策意见所明确支持发展的对象。

(二)武汉市发展金融总部经济的政策支持

在发展区域金融中心、发展金融总部经济思想的指导下,武汉市也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措施来鼓励金融机构将总部或者后台中心落在武汉,其中有代表性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武汉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政策建议》,从资金奖励、购房补贴、高级管理人员优惠措施、税收返还等多个方面明确了具体的优惠标准。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有包括招商银行等16家以上的金融机构的后台服务中心落户武汉;在鼓励金融创新思想的指引下,多家小额贷款公司纷纷成立。

(三)武汉城市圈具有较丰厚的人力资源优势

据资料统计,武汉市在校大学生人数已经超过了100万,居世界城市排行首位;与此相对应,武汉也存在为数众多的高校教师。这部分数量相对稳定的高校教师和学生,都可以为武汉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总部后提供相当的智力和人力的支持。

(四)武汉城市圈经济总体发展势头良好,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增加

虽然受到全球经济萧条、欧债危机等不良事件的影响,武汉城市圈自2008年到现在依然保持较好的发展势头。表一中列出了武汉城市圈从获批至2010年的主要经济指标,从表一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常住人口呈上升的趋势,但是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依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在国家拉动内需带动经济发展的政策指引下,通过拉动武汉城市圈内居民的购买力来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的发展,消费金融公司作为以提供消费贷款为主要产品之一的金融机构,可以起到满足一部分工作人群提前消费及融资的需求、满足广大在校学生学习和培训工作技能以及释放其他潜在消费力的作用。

(五)武汉城市圈的农村配套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村信贷风险

长期以来,制约为我国农村提供信贷资金支持的原因包括:农民的耕地和房屋无所有权,无法通过抵押的方式获取贷款;农作物生产过程中风险较大;农村的产权交易市场未有效建立等。在武汉城市圈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过程中,涌现了众多的农村新金融服务品种的创新,比如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的建立,可以起到将分撒在农民手中的各种权益集中起来进行交易或者获取抵押贷款等资金需求的作用,这些权益的可流通和转让在一定程度上让农村混乱的权属关系资源变成了资本,也可起到弥补可能会发生的贷款损失的作用。

二、武汉城市圈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障碍分析

(一)武汉城市圈统一的金融服务平台的建立还有待完善

虽然城市圈内金融一体化建设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但是可以及时获取城市圈内金融机构金融资产数据的体系还未完全建立;现有的数据系统虽然可以查询用户信用卡、贷款的相关信息,但是系统内的数据资料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不能及时反映客户信息的变动情况。而这些数据信息,会影响到对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客户的风险行为衡量及预警的判定。

(二)武汉城市圈金融机构之间竞争激烈

虽然以银行为主体的间接融资模式依然是我国消费者的首选,可是在武汉城市圈内,伴随区域金融中心的建设,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迅猛发展。其中,小贷公司自2008年到2010年就获批了26家;包括典当行、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融通资金的产品、信用卡及银行的消费贷款产品在金融市场上已经占据了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在面对市场消费者可能还不是很熟知的情况下要在较短时间内在市场上有立足之地,还需要一定的政策扶持和较大力度的宣传。

(四)武汉城市圈内居民传统的消费观念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消费金融贷款的发展

长期以来,武汉城市圈内居民传统的消费观念——量入为出,会使得在借债消费的过程中增加心里负担,加上圈内居民对消费金融产品不大了解,这些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他们对消费金融产品的选择。

三、武汉城市圈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总部的几点建议

(一)消费金融公司总部设立的形式

在武汉城市圈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总部可以选取采用本土金融机构为主要出资人,适当引入外资的形式来设立;也可以选择先引入外资代表处,在外资代表处达到《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设立门槛后,再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总部。

(二)消费金融公司的人力资源培养渠道

虽然武汉有众多金融从业人员,但是消费金融公司在运作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与其他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不同的特点,比如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消费贷款具有“小额、快速、高效”的特点、消费金融公司的客户会涉及相当一部分无法获取银行信用卡资格的客户群体,这就使得消费金融公司在营销和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必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结合武汉众多的高校资源优势,在决定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总部试点时,可以通过与高校开展比如“订单班”或者联合培养的方式来解决消费金融公司发展过程中会面临的人力资源问题。

(三)以“政府+企业”为主体,加强对金融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消费者对消费金融产品的不了解,会造成消费金融公司无法有效的开展业务运作,或者在产品销售过程中由于消费者盲目购买了消费金融产品而会出现的金融纠纷;这些金融纠纷的出现,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整个行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信誉度。要消除这一点,不仅仅需要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对自身产品的宣传力度,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严格控制产品销售风险,防止误导销售情况的出现;也需要以政府为主导来加强金融知识的普及教育,这有利于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知识的掌握,也有利于武汉城市圈金融创新与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四)加快打造金融行业信息一体化平台

纵观国外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历程,信贷数据的获取是决定消费者是否可以获取消费贷款、贷款额度的高低和贷款后续跟踪服务的有效条件;在国外的消费金融公司的决策体系中,还会出现采用多家公司所提供的信用数据综合分析衡量对消费者行为评分的情况。对武汉城市圈来说,在城市圈内金融一体化进行的指引下,构建有效的金融信息数据共享系统和支付清算一体化系统,可以有效的推进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的建设及风险管理技术的完善。

综合本项目的前两个系列成果,笔者对武汉城市圈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总部所做的前景分析:在有效利用湖北省和武汉城市圈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政策的指引下,在加大消费金融知识普及力度的同时,在武汉城市圈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总部,初步定位在“满足城市圈居民包括贷款、保险及咨询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需求、通过刺激内需带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金融机构”逐渐发展成为提供投融资及代理咨询服务类产品功能的金融机构。“在设立的模式上,可以采取单一的专业化的消费金融公司设立运作的模式;也可以采取全方位的包括“保险+投资+消费金融公司”等多元化的集团经营模式”。

本文属于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校级科研项目支持课题系列成果之三;项目编号:201120;课题名称:武汉城市圈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对策研究。

摘要:本文作为项目系列成果之三, 在前两个系列成果中分析了武汉城市圈设立的经营模式、服务对象及主要服务产品的基础上, 结合武汉城市圈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总部的政策支持、会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在武汉城市圈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总部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武汉城市圈,消费金融公司,金融总部经济

参考文献

[1]肖安民.武汉城市圈经济社会发展报告 (2010-2011) [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1.

[2]刘位璐.武汉城市圈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总部试点经营模式浅析[J].时代经贸, 2012 (07) .

[3]http://code.fabao365.com/law_113042_1.html,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金融创新支持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意见.

3.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办理流程条件 篇三

在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将由保监会严格审批。经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在领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后,应据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才可营业,并且还应在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表公告。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办理流程:

1.组织形式。保险经纪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中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和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等形式。

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保监会的决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删去原规定的第十二条。】

(2)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3)公司员工不得少于30名,其中持有《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人数不得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1/2。

(4)具有符合保监会任职资格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5)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营业场所。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2)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

(3)申请前连续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一亿美元。

(4)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5)所在国家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

(6)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7)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除外方合资者应具备上述七条规定外,中方合资者应是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

(1)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2)提出申请前连续3年盈利。

(3)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股东及股本的要求。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应符合保险经纪人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级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以及保险公司不得向保险经纪公司投资入股。

在中资保险经纪公司,单一法人股不可超过资本金总额的10%,个人股之和不可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单一个人股不可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

3.任职资格。保险经纪公司的经纪人员应持有《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并具有经济、金融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外,还应:

(1)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或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15年以上。

(2)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以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或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

(3)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2年以上。

4.设立程序。设立保险经纪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筹建阶段。申请筹建保险经纪公司应向保监会递交筹建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筹建方案、筹建人员名单和简历、股东意向书及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筹建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应向保监会递交的文件有:筹建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筹建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筹建方案、所在国家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的有关证明文件;最近3年的年报或资产负责情况及有关证明文件;以及保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请筹建保险经纪公司在经保监会批准后,应由股东发起单位组织筹建保险经纪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在筹建期内,保险经纪公司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纪活动。

(2)开业阶段。保险经纪公司申请开业时应提交的文件有:

①开业申请报告。

②公司章程。

③股东名册及其股份额、资信证明和其他有关资料。

④保监会认可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资本金证明,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⑤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表及有关资格证明。

⑥公司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证件。

⑦公司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⑧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自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未申请开业或未达成开业标准者,原来的批准文件将自动失效。

5.缴存保证金。保险经纪公司接到开业批准后,须按资本金的15%向保监会缴存保证金。

6.申请《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被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向保监会申领《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并据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方可开业。

被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在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保险经纪机构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2015年后保监会明确,保险经纪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中国保监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经纪公司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件:

【最新保监局消息 对保险经纪保险代理做出取消前置审批的规定】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根据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的修改,“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审批”“保险代理机构动用保证金审批”“保险经纪机构动用保证金审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及解散退出审批”“保险经纪机构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及解散退出审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及“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等7项行政审批事项已无法律依据,“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等2项应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

按照《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填报立法修法涉及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情况和依法及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函》(审改办函〔2015〕49号)要求,保监会将取消和调整上述9项行政审批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不得受理已取消项目的申请。已经受理的申请,应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二、取消事项及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其后续管理措施,按照《中国保监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详见附件1)执行。

4.金融租赁公司设立条件 篇四

深圳注册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设立条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 , 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5.如何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评价指标 篇五

这个问题好像是量化了的哪家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最好的问题。还是那句话,虽然行业在这方面还没有具体的标准和规定,但是股东、出资人、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准备进入融资租赁行业的调查机构都关心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归纳出来供人参考。

租赁资产规模

这是一个首要指标,不管你做的多好,如果规模达不到100亿以上似乎都不能纳入“经营好”这个系列。从历史的经验看,50亿的租赁资产规模对于一般的融资租赁公司来说是个经营门槛,过了这个槛后面的发展就比较顺利了。这个租赁资产应该和会计准则中的概念相同的,实质上是应收未收的租赁本金的总合。

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大都做着贷款似的租赁业务,这样的规模不能说明问题,要算的话,还应该以直接租赁的资产统计,这样才能真正感受到突破50亿前的艰辛和突破50亿后的快乐。

不良资产率

规模大并不能说明资产质量好,因此还要看租赁资产的不良资产率,即到期应收未能收的租赁资产和应收未收总资产的比率。通常这个比例最大不能超过5%,否则也不能纳入“经营好”的系列。一般控制在2%左右。

出售回租占比

租赁资产非常大,但主要的资产都是出售回租的方式完成,也不能纳入“经营好”的系列。这是因为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承租人融资目的的租赁。如果做成出售回租,变相贷款的成分非常大。这种运作模式没有锁定物方面的收入、锁定物方面的风险,租赁的好处几乎都丢失,不能说是好的经营方式。

如果是为了规避政策,表面上看是出售回租,实质上还是直接采购的融资租赁业务,就不应该作为出售回租来统计。

出售回租的比例在租赁总资产中不应该超过5%,因为承租企业若不能正常还款时才采用出售回租的方式进行补救,如果这个比例高了,租赁公司的经营风险就看不出来了,因此真正的出资人对这个指标要求的比较苛刻。

ROE 股东收益率

也有叫所有者权益收益率、净资产收益了。即租赁公司的收益与股本净资产的比值。这个指标越高,说明利用外部资金或者是贸易收入的能力越强。通常这个比例最低不能低于30%,否则股东真的没有必要投资这个行业,没有必要把这么多资本交给一个获利能力不强的经理人。

无追索资产比例

如果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都能够以无追索的方式销售出去,那么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几乎没有。这样的股东收益率必然非常高,资本充足率也非常高,这是一个极佳的经营状态,租赁公司做的全是中间业务。因此无追索租赁资产的规模和租赁资产规模的比率是越大越好,如果超过60%说明已经不错了。如果是“零”,说明还在做转贷似的租赁业务,或者说是风险投资业务。

ROA 资产收益率

这是租赁项目的综合收益率。这个比率越高,说明租赁公司的议价能力越强,租赁资产销售的可能性越大。这个比率应该是浮动的,在现阶段10%以上的应该是经营的不错了。要注意的是这个比率不单是租赁利率还包括了租赁公司经营的其它收入和扣除的经营成本。如果租赁资产要销售出

去,出资人看的是租赁利率而不是资产收益率。实际上有许多有关租赁物方面的收益都被租赁公司拿走了,融资公司只能在金融上分一勺羹。

资本充足率

这是一个监管指标,银监会的监管指标和商务部的监管指标不太一样。银监会规定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商务部规定的是10%。这个比率越高,说明租赁公司的风险经营风险越小,同时也说明租赁公司的经营能力不强。这个比率低于监管指标,说明租赁公司业务做的非常好,但已的进入经营风险区域。

单一客户租赁规模

这是个银监会的监管指标,商务部批准的租赁公司没有这个要求,这样管的目的是不要把所有的风险放在一个篮子里的概念。虽然商务部的租赁公司没有这方面的监管要求,如果从谨慎操作上考虑,还是应该参照银监会的标准执行。毕竟安全性高的租赁资产对销售还是有利的。这个指标是: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与融资租赁经营有关的还有其他一些指标,因为不具备普遍性和影响力,因此不在纳入这个指标评价体系。如:关

联度指标、进口租赁物件比例、租赁物件所在行业的比重等商业指标。以及就业、税收、创汇等社会贡献指标。

作者:沙泉

《现代租赁》网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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