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核意见书

2024-06-19

案件审核意见书(精选9篇)

1.案件审核意见书 篇一

博州森林公安局案件审核制度和集体议案制度

为了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提高执法水平,防止发生冤、假、错案,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案件审核制度

为实现提高执法质量的工作目标,切实落实执法责任制,特制订审核案件把关工作制度如下:

(一)“五级”把关中,五级为:主办民警、法制员、科所队长、法制科、局领导。

(二)办案民警所承办的案件在呈报审批前须先全案全方位进行审查。

(三)各单位承办的各类案件在上报法制科审核局领导审批前先由本单位兼职法制员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核:

1、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讯(询)问笔录制作是否规范;

3、证据来源是否合法;

4、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齐全;

5、定性是否准确;

6、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涉案物品的处置是否妥当、合乎规定。

(四)兼职法制员审核时要对本单位民警呈报的案件在审核把关的同时,依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进行考评,并记入民警执法档案,考评结果与日常各种内部绩效考核挂钩。

(五)兼职法制员审核后认为承办案件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制作、卷面等均无问题方可上报法制科进行三级把关。

(六)法制科民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就实体及程序合法性所进行的审核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一种形式,不代替办案单位办案。

(七)局领导对案件的审批把关为五级把关。一经批准,各单位应依法立即执行。

二、集体议案制度

(一)在办理林业刑事、行政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案人员提出,部门领导召集或邀请有关人员一起集体讨论定案。

1、在一定范围内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或上级领导批洋督办的案件;

2、案情重大复杂、有疑点或难定性的;

3、要求变更或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集体讨论定案过程和议案执行情况,要有专门记录,形成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三)应该提请集体议案的案件,不提请讨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办案人员承担责任。

2.案件审核意见书 篇二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普通观察者”准则是联邦最高法院在Gorha m v.W h it e案中确立的。E g y ptia n Goddess v.Swisa, 543案中,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再次确认这是一个最重要的准则。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个原则的解释是:“如果普通观察者, 就像购买者通常给予的关注那样, 去观察两个设计, 判定两者实质上 (substantial) 相同, 并且近似度可以欺骗 (deceive) 该观察者, 进而引诱其作出购买一个他认为就是另一产品的决定, 那么在另一产品有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情况下, 前一产品侵犯这个专利。”

俄亥俄法院接受了专家的观点:普通观察者会被欺骗。那么问题是:专家何以做出这个判断?他能被认定为普通观察者吗?在HRU.S.v.Mizco Int案, 以及Chef v.Trudeua案中, 法院都拒绝采信专家意见, 因为专家意见不能被认定为普通观察者的意见来采信;这个司法惯例在版权案件、商标案件中都被适用。例如, 在版权案件中, 专家意见不能涉及普通观察者认定作品实质相同的问题;在商标案件中, 专家意见不能涉及标识的混淆可能性问题, 而仅仅允许进行真实消费者的调查。该案在美国引起了较大争议和反响。

3.略谈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制作 篇三

一、当前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常见的几个问题

(一)对犯罪事实重侦查机关查实情况而忽视审查中认定的犯罪事实情节,述写不全面

按照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印发的制作要求,对“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部分,审查后认为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案件事实有证据证明的,只需要写明“经审查,上述事实有证据证明”即可,无须另行叙述审查认定的事实,容易形成只注重报告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情节,而疏于报告自己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情节。并且在实际操作中,侦查机关移送的《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对事实部分的叙述大多过于简单,即使是情节复杂的案件,其对前因、动机、目的及后果等具体情节的叙述往往也是一笔带过,并不完整,给案件分析带来不利。目前,在推行办案责任制的前提下,审查部门一般情况下不再进行口头汇报或召开案情讨论会,领导审批时也就无法全面了解案情。

(二)对证据的分析缺乏科学性,更缺乏系统性

据笔者了解,实践中,办案人员在具体制作《意见书》时,只注重了对证据的摘抄和简单罗列,对证据的分析、说明及说理显得较为单薄,有的主次不分、层次不明,有的甚至没有进行分析,对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缺乏必要的说明和论证,处理意见部分大多也是简单引用《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没有进行充分的论证,说理内容缺失,甚至严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据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一书在手,全案清楚”的要求难以达到

侦查监督部门任务十分繁重,就我院而言,仅有三名同志,每年办理案件120余件,在很短的时间内,要进行阅卷、提审、分析、开展侦查活动监督,留给制作《意见书》的时间实在有限。尤其是现阶段办案干警的法律知识水平和电脑操作水平普遍还不是很高的情况下,如果严格按照“意见书在手如同案卷在手”的要求制作《意见书》,特别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多、作案次数多的案件,就很难保证在法定时限内审结。实际工作中,制作《意见书》消耗了大量时间,约占审查逮捕办案时间的一大半以上,有的案件甚至用完七天时间也不能达到“意见书在手如同案卷在手”的要求。我院曾办理一起跨省市拐卖妇女儿童案,涉案人员达三十余人,案卷厚达1尺,这样的案子,即使日夜不息,也难以按期完成高质量的《意见书》。而对于案件数量更多的基層检察院来说,如果用于制作《意见书》的时间过长,那么用于案情分析判断的时间就少之又少,也很难保证办案质量。

二、科学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几点思考

(一)把握事实,准确叙述

制作《意见书》的“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部分时,应对犯罪事实及情节作出详细的认定;特别是多人作案的案件,必须对每个作案人的具体行为及作用进行详尽、准确的叙述。实践中,侦查机关对多人多次作案的案件,在制作《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时,一般会对事实部分作如下叙述:犯罪嫌疑人某某、某某于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采取何种方式作案几次,然后列举一至二笔,导致审查批捕时不知侦查机关认定的究竟是哪几笔。如果承办人在制作《意见书》时,仅仅以“经审查,上述事实有证据证明”一带而过,不一一叙述清楚,当时也许是清楚的;但等到时过境迁,再来查阅此案时,对认定的案件事实将会无从所知。

(二)把握技巧,充分说理

一是要充分讲究说理的准确性。说理必须立足于案件事实,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准确概括、准确叙述,不能似是而非、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因此,说理的内容必须紧紧围绕案件的证据来展开,包括对证据的甄别、取舍、证明力和证明方向的审查判断等,均要一一进行分析,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判断,达到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目的;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判断,让审批人能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明事实的相关证据。

二是要充分讲究说理的针对性。说理要有所侧重,不在细枝末节上纠缠不休。重点要围绕争议焦点,特别是与侦查机关认定不一致、存在重大分歧、犯罪嫌疑人翻供、前后供述不一致、供证有矛盾的地方充分展开说理,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说理要有立有破,才能令人信服,既要阐述采纳侦查机关观点的事实依据和法理依据,又要驳斥其错误观点,从多个层面、多个角度分析其究竟错在何处。如对未成年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需要从其年龄、自首立功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后果、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刑事政策等多方面综合考虑,由此得出情节轻微的结论、不批准逮捕。如对不批准逮捕需补充侦查的案件,要着重围绕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突出对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论证以及需要补充完善的证据的列举。而对不构成犯罪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要围绕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法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来充分阐明事实及理由。

三是要充分讲究说理的逻辑性。说理要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为基础,充分论证和阐明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使事实、理由相互联系,思路清晰,层次分明,客观公正。同时,要想达到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有力的效果,就要有理有据,环环相扣,逻辑严密。

四是要充分讲究说理的规范性。法理分析的语言应当讲究准确、简洁、严谨、朴实,应当做到语法正确,结构严谨,不用方言土语,不用与案情无关、于说理无助的修饰词,切忌模糊、拖拉冗长、华而不实。

五是要充分讲究说理的法理性。要运用法律规定、刑法理论、刑事政策,对案件的定性、罪数、情节等问题进行分析说明。一方面要把定罪的法律依据,通过运用案件事实在犯罪构成要件上予以说明,也就是把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化,使这部分说理内容成为定罪之因。另一方面,对于犯数罪的案件,要把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运用案件事实,分别予以说明,而不是“一锅煮”地表述。

六是要充分讲究修复的社会关系。在目前,最高检已经就办案中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对办案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审查案件中,如何在坚持法理、情理统一的前提下,消化矛盾,达到社会和谐,如,重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等,本着消化矛盾到最低点的态度,及时化解双方的对立,充分通过办案体现人性化。

(三)把握关键,合理取舍

一是认定事实要突出重点。要从证据比较充实的事实入手,压缩或剔除对批准逮捕准确性影响不大的要求和事项,大幅度缩减文书制作时间,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尽早结案,使质量与效率得到有效的结合;对犯罪事实多、作案时间长、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其效果更为明显。对公安机关报捕的其他未予审查认定的罪名和事实,在“需要说明的问题”中说明即可。

二是证据的列举和摘抄要因案制宜,繁简分流。一般来说,没有争议、事实清楚的,可适当从简;案情重大、复杂且有争议的,需详细。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只需对单个的证据的证明内容归纳概括,阐明所要证明的主题,不必刻意追求篇幅。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有分歧的,重点要放在哪些事实是清楚的,哪些事实是不清楚的,哪些证据是充分的,哪些证据是不充分的,哪些是未达到法律规定犯罪的数额或情节,哪些是没有证据证明的。

4.消防审核意见书 篇四

我司根据将乐县消防大队消防审核意见书,将公消审第0013号文件对我单位提出问题已整改如下:

1、大厅部分占有公共通道,已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设计整改完毕,增加了公共通道的;

2、排烟机未配置双电源,已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计配置完毕,在就近的变电箱引接两路电源;

3、疏散宽度不足,已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计整改完毕,扩宽了通道防火门的宽度至2.45m;

4、部分包间设置在袋形走道的尽头和两端,已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计整改完毕,增加了个疏散通道,使整个KTV场所不存在袋形疏散。

5、增加了防排烟风管的防火阀设计,原设计未设计完整。

以上问题已全部设计整改完成,请将乐县消防大队重新审核。

5.案件审核意见书 篇五

第二节阅卷的基本步骤

阅卷的步骤因案而异,因人而异,一般按照先审查办案单位的呈报意见然后按照刑事卷宗的订卷顺序审查法律手续、口供材料、证据材料、其他材料,只是在审查口供材料和证据材料的顺序上有先供后证和先证后供等区别。法制承办人如果在审卷当中发现有程序违法

或者证据不足以及办案中的其他问题时,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纠正或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或建议,及时退回办案单位进行补充工作。对于符合处理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核处理意见,向领导报批。

一、审查办案单位的呈报意见

法制承办人收到办案单位呈报的案件材料后,应当首先审查其呈报意见,对办案单位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具有前科劣迹、涉嫌的犯罪事实以及适用法律情况有个简明扼要的认识,便于带着问题通阅全卷,对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例如办案单位呈请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取保候审,理由是王某在参与盗窃作案时未满18周岁,而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放哨作用,事后没有参与分赃,只是跟着去宾馆吃了一顿饭,处于从犯地位,没有逮捕必要。法制承办人审查上述呈报意见后,在审卷时就应当特别注意核实两个问题,一是核实其年龄,甄别其作案时是否年满18周岁;二是审查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要在整个盗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甄别王某在犯罪中是否处于从犯地位。

二、审查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和破案情况

(一)审查案件来源

案件来源是指侦查机关以何线索发现该案件。案件的来源包括报案、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自首和群众扭送犯罪嫌疑人到案,也包括侦查机关在正常工作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进而立案开展侦查工作。审查案件来源,主要通过审查报案人或者被害人的《询问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审批表》或《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等卷宗材料,了解侦查机关是根据什么线索发现该案件。查明案件来源对判断相应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二)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和破案情况

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是指犯罪嫌疑人是在什么情况下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的,这对于确认犯罪嫌疑人、甄别案件性质具有重要意义,而且直接影响到是否可以对该犯罪嫌疑人依法从轻处理。破案情况,是指犯罪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根据什么线索发现犯罪嫌疑人,收集了什么证据来确认犯罪嫌疑人,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审查上述问题,主要通过审查侦查单位制作的“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或者“到案说明”进行。其中“抓获经过”属于小型“侦破报告”,是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用于说明根据什么线索查破刑事案件,如何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到案的一种办案文书,常用于一般刑事案件。“到案说明”,是指有关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说明,在实践中的使用方法与“抓获经过”基本相同,但适用范围比“抓获经过”要宽,既可以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或者群众抓获归案的情况,也适用于说明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的情况。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上述材料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根据什么线索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根据什么证据确认的犯罪嫌疑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其中时间要精确到某时某分);如何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使用何种法律手续);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是如何交代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是否起获赃物;如何起获赃物等。如有同案,要写明同案人员是如何处理的。对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还应说明抓获(或其他)行为的职务性,职务行为人要在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上签名、所在办案单位要盖章认可。

在审查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时,如果相关证据材料没有阐述清楚,法制承办人应当把它作为一个问题在审卷笔录中记录下来,列入需要侦查人员补充工作的提纲,同时在审查证据材料时去寻找答案。即使到案材料中表述十分明确,法制承办人也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甄别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方式。如果其他证据材料中没有相关反映,法制承办人也要通知侦查人员作必要的补充工作。

三、审查法律手续

审查法律手续主要指审查法律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合法。

这里的法律手续单指在刑事侦查中为采取侦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而履行的审批手续和所制作的相应法律文书,包括刑事案件的受理、立案、破案手续,勘验检查手续,搜查、扣押手续,查询、冻结存款手续,刑事鉴定手续,辨认和通缉手续等,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等法律手续。

(一)审查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有效

刑事侦查过程应当是完整履行法定程序的过程,法律规定实施多数刑事侦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并制作相应法律文书,在执行时要形成相应的侦查笔录等。审查法律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就是审查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办案活动是否经过有权审批,是否按规范制作了凭证式法律文书,并且依照法定程序向犯罪嫌疑人或者有关人员予以宣布,采取侦查措施、执行强制措施时是否制作了相应笔录,等等。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通知办案部门及时补正。

(二)审查侦查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合法

法律文书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其诉讼作用可以

分为证据类文书(如《刑事技术鉴定书》、《询问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决定类文书(如《呈请拘留报告书》)和凭证类文书(如《逮捕证》等)。

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直接关系到证据效力问题,只有具备客观性、规范性和准确性,才能真实反映侦查人员的执法活动,才能在刑事诉讼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否则不仅可能授人以柄,甚至可能因为法律文书制作的不规范使该取证活动归于无效。

《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法律文书的制作规格多有明确规定。法律文书的审核方式根据案件情况而定,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一是审查各种制式法律文书的填写是否完整规范,有无空项。如,《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等笔录字头以及文书表格中应填写的项目是否填写完毕,非制式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定格式要求。法律文书中应由侦查人员、证人签字(或盖章)之处是否签字(或盖章),应由犯罪嫌疑人签字、捺指纹的是否签字、捺指纹,同一侦查人员在不同笔录中所反映出的工作时间是否有重叠现象,《提讯证》中记载的提讯时间和签字情况是否与讯问材料一致,应当加盖公章的文书是否加盖了公章等。二是对法律文书内容的审查:审查对犯罪事实、执法活动的叙述是否清楚准确,记载的内容是否词不达意、漏掉主要内容等问题的,三是审查法律文书中涉及对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理或者申请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呈报意见时,要注意审查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无误,所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使用法律用语,有无重要的错、漏字,语句是否通顺等。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列出补充工作提纲,要求办案单位补充取证。

对法律手续的审核不仅包括对公安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审核,也应当对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审核,如《批准逮捕决定书》、《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等等,发现问题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以便得到纠正。

四、审查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包括: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作案动机与目的、实施手段、侵害对象、危害结果,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理的情节,共同犯罪中每个犯罪嫌疑人的地位和应负的责任,有无遗漏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涉案人员情况和同案之间的关系,等。阅卷就是通过审查案件材料再现犯罪过程,而再现犯罪过程是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并进行分析、推理得以实现的。因此,审查证据材料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案件审核的中心工作。

审卷证据可以按照不同种类证据的不同特点确定审查重点。

1.对物证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1)审查物证的来源。包括有关物证是如何起获的,是原始物证还是经抄录、复印、传真的物品,是否制作有关扣押物品清单,清单是否入卷,是否对物证进行了拍照并将照片入卷,已经发还的物证是否有发还手续入卷,在现场勘查中或者在搜查工作中收缴的物证,是否在有关笔录中反映出来等。要注意对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审查物证本身有无明显特征,有无伪造的可能,有无弄虚作假的问题等。

(2)审查侦查人员是否利用辨认、鉴定等侦查措施对物证进行印证。一要注意审查是否组织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作案工具、赃物等物证进行辨认,辨认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二要注意审查是否对物证进行刑事技术鉴定,鉴定结论能否揭示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

(3)审查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对书证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

(1)审查书证的来源和形成条件。包括书证是否就是署名人制作的,在什么条件下制作的,能否反映其真实意志,书证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等。这些都直接影响到书证的证明效力,因此应当对书证的制作人进行调查,让其对书证进行辨认,了解书证的形成条件和产生过程,从而判断书证的客观真实性问题。

(2)审查书证的内容,分析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书证以其记载的事实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因此对其所记载的内容必须认真审查,审查内容是否自相矛盾,与提供者的身份和文化程度是否相符,从而判断书证的内容是否真实等。

(3)审查是否通过技术鉴定手段判断书证的真伪。对于以文字内容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书证,如金融票据、公文、证件,若想判断其真伪必须经过刑事技术鉴定,对公章的真伪以及文字有无伪造做出结论。对于贩卖淫秽物品案件也必须对提取的书证进行鉴定,以判断其是否属于淫秽物品。鉴定结论要和案件中的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分析,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3.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

(1)审查讯问的程序是否合法,笔录的制作是否规范。包括讯问的起止时间、地点是否填写清楚,讯问人是否由两名侦查员进行,讯问少数民族、聋哑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翻译人员参加,犯罪嫌疑人是否核对笔录并在笔录结尾处签名并捺指纹,对无阅读能力的是否已向本人宣读无误,笔录更改之处是否已由被讯问人捺印指纹等,以此审查办案人员的讯问方式是否合法。审查中要注意办案人员是否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然后才安排其进行有罪的陈述与无罪的辩解。

(2)审查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是否达到讯问目的。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出生年月等自然情况和前科劣迹是否讯问清楚,到案情况是否讯问清楚,有无法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理的情节,外地犯罪嫌疑人在本地的临时住处、临时职业是否讯问,对违法犯罪的动机、目的是否讯问清楚,违法犯罪行为的预谋、预备、实施、结果各阶段的具体情况是否讯问清楚,时、地人、情、果各要素是否讯问全面、详细,结伙作案的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赃情况、赃物去向是否讯问清等。

(3)审查犯罪嫌疑人历次供述的内容是否一致并进行分析。要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进行单独审查的基础上分析其所供内容是否前后一致,矛盾或变化之处是什么并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对于共同犯罪嫌疑人之间供述一致的,应注意审查有无串供的可能,供述的内容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对于开始承认犯罪后来翻供的犯罪嫌疑人,要注意审查当初的供述与翻供后的辩解哪种能与其他证据材料间相互印证,分析翻供的原因,审查有无串供、刑讯逼供等问题。也要注意区分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和企图掩盖罪行的狡辩。要注意审查办案单位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无罪或者罪轻证据进行了核实、核实的结果如何等,以判断其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能否成立。对于同一种犯罪次数较多,而犯罪嫌疑人却能将每次犯罪的细节交待的十分清楚的,要注意审查其口供的客观真实性,必要时可以在不退卷的情况下安排办案人员作一次系统审讯,将新制作的笔录材料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判断哪些案件可以认定,哪些案件不能认定。

(4)审查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遗漏罪行,有无遗漏其它共同违法犯罪人员。审查此问题要将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与其他证据进行对照审查,才能发现哪些案件有证无供,哪些案件有供无证,这就是下一步工作的重点之一。审查中还要注意违法犯罪案件涉及几个人,涉案人员是否都有共同的违法犯罪故意,防止遗漏同案犯。如果办案单位呈报的材料中没有反映出其他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则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充相应处理材料,以便审查对同案犯是否已经处理,处理是否适当。

4.对被害人陈述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

(1)审查询问被害人的程序是否合法。审查的具体要求与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的要求基本相同,但是要注意是否向被害人告知必须如实作证的义务。(2)审查被害人作证的条件,主要审查如何查找的被害人,如何确定的被害人,被害人的身份是否清楚,品德如何?被害人与违法犯罪嫌疑人之间是否认识,有无利害关系,被害人在何种情况下报案的?被害人感受案件事实时的主客观条件如何,记忆力和表达力如何等,以便结合其他证据对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做出判断。(3)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审查被害人的陈述的内容包括其陈述是否详细、全面,涉及定案的关键情节是否陈述清楚、记录是否准确,被害人的指控是否合乎情理,被害人的多次陈述在案情上有无变化,有变化之处是否追问,被害人对陈述的变化之处如何解释,其解释是否符合情理,被害人变化前后的陈述哪种与其他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等。(4)审查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间能否相互印证。被害人陈述的特点是容易夸张被害程度,或者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等因素不愿意如实作证。因此,在审查其陈述时一定要对照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对于不一致的地方进行分析,必要时重新取证,以辨别各种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5.对证人证言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1)审查询问证人的程序是否合法(同讯问被害人)。(2)审查提供证言的人的资格,包括其是否有正确感知、记忆、表达的能力,以便判断其证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3)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包括如何找到的证人,如何确定的证人,证人所证事实是亲眼目睹亲耳所听还是道听途说等。审查证人证言形成的心理过程,是证人主动提供,还是经办案人员反复追问被迫提供,所证情况是否符合情理。以便判断证言的准确性。(4)审查是否有影响证人作证的外在因素,包括证人与被害人、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利害关系,证人的品德如何,作证动机是什么等,以便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5)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审查证人证言自身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包括审查单个证人证言自身能否自圆其说,几次作证的证言是否发生变化,对翻证是否有合理解释,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是否有矛盾,证人证言与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之间是否矛盾,对于矛盾之处是否可以排除合理怀疑,证人证言与其它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情况如何等。

6.对勘验、检查笔录可以从角度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勘验、检查的程序是否合法。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是当场制作还是事后形成,是否有误差。如果笔录系事后所作,则要注意审查具体制作笔录的时间与实施现场勘查、检验的时间间隔大小,制作背景及条件,以便分析其准确性。(2)审查勘验、检查中提取证据及相关手续情况,包括是否提取了物证、书证,是否已将提取证据扣押并制作了扣押物品清单等。(3)审查勘验、检查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并对其责任心和业务水平进行审查。(4)审查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包括现场是否受到破坏,现场是否伪造(如果被破坏或伪造,则要注重分析笔录的准确性),勘验笔录与现场图、现场照片是否吻合,勘验笔录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清楚,被检查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造,或伤情、生理状态有无变化,审查制作笔录所使用的语言是否准确等。如果有模棱两可的语言,要注意进一步查清现场勘查中的准确情况。(5)对勘验检查笔录与全案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进行审查,分析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6.对鉴定结论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

(1)审查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2)审查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如委托作司法精神病鉴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案件的有关材料,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3)审查进行鉴定的人是否具备鉴定人的法定资格。(4)审查影响鉴定结论科学性的相关因素。(5)审查鉴定所使用的设备是否完善,采用的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鉴定人的工作态度是否认真等。(5)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符合法定证据形式,鉴定书的内容是否齐全、有无错误。(6)审查鉴定结论与违法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7.对视听资料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1)审查视听资料制作的主体及时间。(2)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和制作过程,即其内容与案件本身有无联系、是何种性质,能否确定行为人的性质。在制作过程中,有无非法行为,被录音、录象者是否在受到外界的干扰的情况下实行的等。(3)审查视听资料的真伪,即审查其是否通过剪辑、擦洗、仿音、移像或者篡改、伪造变造等情况,此项工作需要通过刑事技术鉴定进行甄别。(4)审查视听资料的获取手段是否合法,是否已扣押拍照或翻译入卷。(5)审查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各类证据对同一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一致,能否相互印证。

审查证据是法制承办人的基本功。只有全面、准确掌握已收集证据的情况,通过单独审查、对比审查和综合审查,才能对其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有一个准确的判断,找出证据中的矛盾之处并分析其原因,提出排除矛盾的工作意见,从而认定案件事实。审查证据还必须分清哪些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哪些是证明其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哪些能直接使用,哪些尚待查证。总之,只要对对获取的全部证据进行审查、分析,才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五、审查实施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对实施强制措施的合法性、适当性的审查至关重要,它可以确保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此项工作通常是通过对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手续、监视居住手续的审查实现的。法制承办人要注意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的严重程度、办案工作是否达到采取此项强制措施的证明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羁押的必要性等角度进行审查分析(详见本书第十章的相关内容),在此基础上,要注意审查适用强制措施的期限,并注意审查向犯罪嫌疑人告知权利的情况以及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的情况。

(一)审查适用强制措施的期限是否合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适用都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就构成程序违法,办案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执法过错责任。在审查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情况时,要注意审查三个问题:(1)审查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被变更强制措施,不同种类强制措施的适用时间之间是否衔接适当,是否存在超期羁押或者限制人身自由超过法定期限问题等。(2)注意审查各种报告书的呈报时间、领导的批示时间以及《拘留证》、《逮捕证》等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制作时间是否符合法定时限,审批手续、法律文书和相应笔录材料的制作是否配套问题,等等。如,经过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未经逮捕被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应当有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法律手续;审核提请逮捕案件时发现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45天,则要注意审核其间有无因犯罪嫌疑人故意不讲真实身份而重新计算刑事拘留期限的问题。如果有,则要审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是否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等等。(3)审查呈报单位是否在公安机关内部办案时限规定的期限内对犯罪嫌疑人呈报处理,是否给法制部门留下了审卷、汇报以及办理法律手续的时间。如果上述事项中存在问题,则应当予以纠正,并予以执法监督检查登记。

(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宣布强制措施决定、讯问以及告知权利的情况。

在案件审查中,法制承办人要注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等强制措施后,办案单位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对其处理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在处理决定书上签字;对于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的,侦查人员是否在此法律文书上注明情况;同时要审查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后是否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对于犯罪嫌疑人为自己做无罪或者罪轻辩解的,办案单位是否听取其辩解,对其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是否进行复核,是否存在不应当对其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情形,等等。

适时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诉讼权利,是办案人员的法定义务,否则就构成程序违法。法制承办人在审核法律手续时,应当通过审查不同阶段的讯问笔录,检查办案人员是否适时履行告知义务。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告知依法享有如下权利:有为自己辩解和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对于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要求解除的权利等等。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注意审查办案人员是否将鉴定结论的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并告知其有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犯罪嫌疑人是否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要求,这是实际办案中最容易忽略的问题,也是法制承办人审查的重点问题。对于办案人员没有适时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制承办人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指出,以便及时补正,切实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三)审核采取或者变更有关强制措施后是否依法通知其家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后,除了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以《刑事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的形式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留置盘问后也应当及时做上述通知。在审核中,法制承办人要注意审查卷中有无向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单位发拘留或者逮捕通知书的记录。对于具有法定情形可以不予通知的,办案单位是否制作呈请报告,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通知其家属或者其单位。在对侦查终结案件进行审核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将有关返回的家属通知书入卷。对于没有返回的办案人员是否注明情况。

六、审查其他材料

其他材料,是指审查与认定案件事实本身无关,但涉及应否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如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其中包括案件的管辖、时效、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资格、身体健康情况、现实表现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也要审查侦查卷宗装订的是否规范。

(一)审查案件的管辖问题

案件的管辖涉及到公安机关能否立案问题,应当在受理案件时就予以考虑。法制承办人要通过对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审查确定案件的管辖权,着重解决三个问题:此案件是否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是否应当本地公安机关管辖?是否应当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的案件,审查时要注意甄别主要犯罪案件的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的被抓获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于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之间协商确定管辖,对于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可以由共同的公安机关制定管辖。法制承办人应当根据这个原则,提出有关管辖意见,为领导当好参谋。

(二)审查所涉嫌犯罪的追究时效问题

治安案件与犯罪案件的时效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的犯罪追究时效也不同。审查犯罪案件的追究时效工作应当在案情已经基本查清,犯罪时间以及危害后果均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进行判断。

(三)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资格

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资格,是指审查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自然情况的审查,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家庭情况,是否受过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等等。如果涉及刑法对犯罪主体身份有特殊规定的案件,还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刑法对特殊主体的要求,如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等。审查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

1.审核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此即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这涉及到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属于阅卷的重点。要注意审查侦查员是否收集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微机户口底卡以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所收集的证明是否有涂改或者伪造的痕迹,与犯罪嫌疑人本人供述的出生日期是否一致。对于有关证明材料之间存在矛盾,要注意用多种方式辨别真假。对于处于14周岁以下、14周岁至16周岁、16周岁至18周岁年龄段的犯罪嫌疑人,更要认真核实其作案时的真实年龄。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在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的,可以通过实地调查、司法鉴定等侦查措施核实其身份,注意识破犯罪嫌疑人冒名顶替逃避法律制裁的伎俩。

2.审核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审查,如果卷内有司法精神病鉴定材料,就必须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进行全文审查,不能只看结论部分而不研究正文部分。鉴定结论没有预定的证明力,只是一种专家意见,必须经过审查判断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另外,对于没有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犯罪嫌疑人,也应通过对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的动机、目的、行为及结果等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其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提出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精神不正常嫌疑,是否需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法制承办人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当及时向领导提出补充或重新鉴定意见,为领导把好关。

(三)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现实表现情况

犯罪嫌疑人现实表现,包括其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理,是否负案在逃等,这是影响量刑的重要环节。对此可以通过审查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完成。而对是否有前科劣迹情况的审查,则应当通过对已经收集的判决书、劳动教养或收容教养决定书、治安处罚裁决书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在审查时要注意这些法律文书是否加盖公章,如果是复印件则要审查是否加盖有关单位的档案章。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执行刑罚或行政强制措施中被减刑、假释、提前释放或提前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则要审查有无提前恢复人身自由的证明文件入卷,这涉及到是否认定为累犯以及有无从重处理情节等问题。

(四)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和身体健康情况

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和身体健康情况也是需要审查核实的一个方面,包括是否有不宜羁押的严重疾病,是否为聋哑人或者盲人等。对于女性犯罪嫌疑人,则要注意审查其是否怀孕,是否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这些情况涉及到对其如何采取强制措施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依照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审查时要注意审查有无相关证明材料。

(五)审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因犯罪行为使人身权利受侵犯或财物被损毁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只是为了方便被侵害人(代理人等),才统一由审判组织合并审理。

法制承办人在审查侦查终结案件时,应当审查被害人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有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标明。在审查时要注意,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六)审查立卷规格问题

审查立卷规格就是审查侦查卷的装订是否符合规格,包括审查卷宗装订是否整齐并符合分卷要求,卷内材料装订顺序是否正确,卷首、卷内文件目录是否填写齐全,卷内文件目录与卷内文件的内容和页数是否吻合,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卷宗正文是否编号,等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刑事侦查卷宗的装订顺序没有具体规定,按照工作惯例,可以把卷宗材料分为法律手续、口供材料、证据材料、其他材料部分,并通过“卷内文件目录”将几部分按顺序连接起来,形成一本或者一套刑事侦查卷宗。对于一人单独作案、卷宗材料不多的,可以形成一本卷;对于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可以共用一套证据卷,而将每个人的法律手续、口供材料、其他材料单独成卷;对于一人或者多人涉嫌犯罪案件较多,证据材料难以合订一本卷时,可以根据案件之间的联系分成几本卷,便于对照审查。(详见本书第十一章的相关内容)

6.案件审核意见书 篇六

一、办理范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用途变更的工程

二、办理程序

1、领取《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报表》、《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填报《申报表》、报送图纸资料

3、分工审核

4、复核

5、领导审批、签发

6、领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三、申报材料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规划图)

3、工程设计图纸按统一规格(20×30cm)装订成册,并装入城乡建设档案馆规定的标准盒内。报审的图纸应为全套正式施工蓝图,具体包括:①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图;②总平面图(包括工程周围现状、工程位置、消防车道、总平面布置及室外消防设施等);③建筑平、剖、立面图;④室内、室外有关消防的设计图。

4、必需的设计任务书、说明、预算书、消防设计专篇;水、电、使用原料和生产半产品、成品的理化性质、数量以及运输、储存方式等资料。送审的图纸需盖设计单位图纸审查专用章。

5、内部装修工程需报送以下资料:①申请报告;②装修改造方案(包括工程概况、消防设计说明等;)③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④电气设备、电气线路敷设及照明灯具安装图;⑤改变或新增设的消防部分设计图(包括消防用水、通风、空调、煤气供应、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防排烟设施及移动灭火器材配置图);⑥装修所用材料的名称、品种、数量、使用部位(包括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及格部位使用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检测证明;⑦工业、科研建筑内部装修改造还应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生产、科研工艺、使用原料、研制生产产品的理化性质等。

四、承诺时限

7.进度计划审核意见 篇七

合同要求从2011年11月1日(暂定开工)起25个日历天(即:2011年11月25日)完成一层结构施工。建议地下室结构18天完成,一层结构7天完成,防水、回填土穿插进行。

1、砖胎膜(局部)及基础垫层:11月1日上午砌筑砖胎膜,下午浇筑基础垫层砼

2、底板防水层、隔离层及保护层:11月2日刷防水层,晚上施工隔离层、保护层

3、底板钢筋绑扎,外模支设:11月3日~6日完成底板钢筋绑扎、底板外模同时施工,7日~8日完成墙柱插筋。

4、地下室钢板止水带:11月7日~8日插墙筋时(先插外墙筋),钢板止水带跟在后面焊。

5、地下室外墙施工缝吊模:11月8日~9日跟在钢板止水带后面吊模。

6、底板砼浇筑:11月9日晚上开始,再加上10日一天完成。

7、地下室墙板放线:11月11日

8、地下室顶板模板安装、剪力墙柱钢筋:11月12日~14日同步进行、穿插施工

9、地下室墙柱模板安装:11月13日~15日分段验收钢筋提供操作面给封模。(如:12日完成的钢筋,13日早晨验收合格给予封模)。

10、地下室顶梁板钢筋绑扎:11月15日~17日,水电安装穿插进行,不占用工期。

11、地下室结构砼浇筑:11月18日

12、一层结构施工(地下室防水、回填土穿插进行):11月19日~25日(请施工单位按工序流水施工,重新详细排列,7天内完成一层结构)

本意见仅供参考,但必须保证25天完成一层结构,请施工单位重新排出详细的进度计划(11月1日~11月25日),10月24日报监理公司和我项目部审核。

徐 亚

8.城镇低保审核意见 篇八

县民政局:

按照《2010城镇低保年审工作实施方案》,我单位成立了以王振宇为组长,徐建军为副组长,安俊峰、杨梅香、王永彬、苏建河、宋桦为成员的低保工作领导小组。从9月15日至9月18日对本系统的低保对象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经审核,没有调出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及低保家庭,并于9月20日对审核结果进行了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现将评审结果附后报送,请予以审查。

单位(盖章)2010年9月28日

9.审核意见 篇九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区第**次党代会和镇党代会、人代会精神,确保全镇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结合我镇实际,现就社区、村综合考核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组织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工作业绩为导向,不断完善符合我镇发展实际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为全力打造“杭州东部创业创新示范区”工作目标提供有力保证。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突出重点、整体兼顾,群众认可、便于操作,奖优罚劣、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考评对象

第一序列:撤村建居社区、行政村。

第二序列:新型城市社区、九塘社区。

三、考评内容

综合考评整体框架为“1+6”,“1”即综合考评体系本身;“6”为镇党委、政府确定的`6项重点难点工作专项考核。

综合考评采取“百分制”和“加分制”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其中,“百分制”考核实行目标考核、领导考评和群众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和评价,其中目标考核50分、领导考评20分、群众评价30分。将“五水共治”、征迁扫尾、积案化解、产业园及特色楼宇等纳入加分项目,分值各1分。(具体考评内容和分值设置见附件1,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细则见附件2)

四、考评组织

成立镇综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周展任组长,沈雪仪、姚燕丽任副组长,机关各线(办)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政综合办),姚燕丽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有三项:一是负责目标的确定与分解;二是牵头开展目标考核、领导考评、群众评价工作;三是负责统计汇总有关考核数据结果提出考核意见等。

五、考评方法

(一)目标考核

以镇党委、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指标及任务为依据,采取日常监督与年终集中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日常监督主要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实地查看等形式,对社区、村目标任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年终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经社区、村自评后,由镇机关各职能科室采取按项评估、以项计分的办法进行考核,经权重折算后,计入综合考评总分。

(二)领导考评

由镇所有区管领导和科室干部对各社区、村全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政令畅通情况进行考评,组织年终测评时,镇党委召开社区、村专题工作述职会,组织镇领导班子成员和科室干部在听取各社区、村述职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按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进行考评,其中满意得100分,较满意得80分,基本满意得60分,不满意得0分。区管干部和科室干部满意率经权重折算后计入考核结果,其中区管干部占75%,科室干部占25%。

(三)群众评价

第一序列:由各社区、村不同层面群众代表对各社区、村全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分半年度和年终两次进行,其中,半年度测评由党政综合办负责,占全年群众评价的40%,年终测评由党政综合办和社会事务办负责,开展年度考核和满意社区测评,占全年群众评价的60%(行政村开展年度考核,社区开展满意社区测评)。组织半年度测评和行政村年度考核工作时,各社区、村应召开“双述双评”(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报酬)会议,由组长、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和辖区单位代表、“两代表一委员”等组成群众评议团(群众评议团一般不少于80人),对社区、村工作进行民主评议,按满意、较满意、不满意和不了解四个等次计算满意率。满意率经权重折算后计入考核总分。组织年终测评时,委托第三方测评机构组织实施整项测评工作,由社会事务办进行汇总。

“满意”票数 ―“不满意”票数 +“较满意”票数×70% +“不了解”票数×50%

满意率=――×100%

实际回收票数

第二序列:分半年度和年终两次进行,其中,半年度测评由党政综合办负责,占全年群众评价的40%,年终测评由社会事务办负责,以满意度社区测评为主,占全年群众评价的60%。组织半年度测评时,各社区应召开“双述双评”(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报酬)会议,由楼道长、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和辖区单位代表、“两代表一委员”等组成群众评议团(群众评议团一般不少于50人);组织年终测评时,委托第三方测评机构组织实施整项测评工作,主要从社区及社区工作者的服务水平、服务能力和工作成效等方面对社区、社区工作者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栏下设满意、较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分项。对社工的群众满意度测评,以其所服务片区居民群众为主要测评对象,测评权重设为60%;以社区负责人(社工)和居民代表为辅助测评对象,测评权重设为40%。

“满意”票数 ―“不满意”票数 +“较满意”票数×70%

满意率=――×100%

实际回收票数

(四)数据汇总。考评办根据目标考核、领导考评和群众评价的得分,汇总统计各社区、村综合考评总得分。

(五)考评领导小组审核。考评领导小组根据考评办汇总数据,经综合分析后,分别确定第一序列、第二序列的考评分值,提出各社区、村综合考评结果及奖惩的初步意见。

(六)党委审定。镇党委对考评领导小组提出的各社区、村综合考评结果及奖惩意见进行审定。

六、考评奖计算

考评奖按“1”+“6”框架分综合考评奖和专项考核奖等两类奖项,综合考评奖按不同序列分别计算;专项考核奖根据各村社全年综合工作推进情况及各条线专项工作考核办法,年终由镇党委、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一)第一序列

1、综合考评奖基数

综合考评奖基数=综合考评得分×分值×调整系数

分值由考评领导小组根据江委办〔〕55号《关于加强村(社区)干部薪酬考核的意见(试行)》文件精神,参照上年标准,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调整系数按辖区人口规模确定。人口规模(常住人口数+在册流动人口数×50%)在8000人以下的为1,8000人―10000人为1.05,10000人以上为1.1。

2、个人年终奖

个人年终奖根据本单位综合考评奖基数、本人职级系数和年度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

个人年终奖=综合考评奖基数×职级系数×(1±奖金浮动率)

职级系数按正职1、副职0.85、委员0.85、主任助理0.5。

奖金浮动率按个人年度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奖金浮动率为+10%;考核等次为称职的,奖金浮动率为0;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的,奖金浮动率为―10%;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奖金浮动率为―50%。

第一序列四站人员个人年终奖=第二序列社工奖金基数×个人年度综合评定得分/100×所在村社综合考评得分/100。

(二)第二序列

1、综合考评奖基数

综合考评奖基数=社工奖金基数×综合考评得分/100×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按物业区域划分情况确定,1―2个物业区域的社区系数为1,超过2个以上的社区系数为1.05;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社区系数另加0.05。

社工奖金基数由考评领导小组根据上年基数标准,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2、个人年终奖

个人年终奖=综合考评奖基数×个人年度综合评定得分/100×职级系数。

职级系数按正职1.6、副职1.4、委员1.2、社工1确定。

七、奖惩办法

(一)有下列情况的,采取扣分并扣奖的办法惩处:

本年度班子成员受严重党纪处分的,班子成员每例扣元 /人;一般人员受严重党纪处分的,每例扣500元/人。被取消文明社区、村等荣誉称号的,每项扣1000元/人。因综合治理、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被一票否决的单位,班子成员、责任社工扣1000元/人;发生计划外生育情况的,班子成员、片区社工每例扣1000元/人。

(二)有创新工作,并取得下列荣誉的,采取计奖不计分的办法予以奖励:

年度工作受省委、省政府(或中央部级)表彰,获得先进集体称号的,人均奖励3000元;年度工作受市委、市政府(或省厅级)表彰,获得先进集体称号的,人均奖励2000元;年度工作受区委、区政府(或市级部门)表彰,获得先进集体称号的,人均奖励1000元。同一级别荣誉不重复奖励,获得多个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各社区、村在年终考评时应提供表彰依据。因表彰时间造成上年度未奖励的,可在次年考评时提供表彰依据,经审定后给予补奖。

八、其他

(一)社区、村当年目标考核中不涉及的考核内容,按扣除相应内容的目标分后折算成考核全分进行考核。

(二)社区、村大学生村官、助理会计等其他行政工作人员的年终奖应参照上述社区、村两委会干部的计奖办法进行计发,年报酬一般不得高于本社区、村两委会委员。借调到机关、中心工作的社区、村工作人员,半年以上的在机关、中心考核,半年以下的回原社区、村考核。

(三)社区、村班子成员、主任助理、大学生村官的个人年度考核工作由组织线负责实施,各社区、村结合“双述双评”会议进行民主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研究确定考评等次。每个社区、村优秀等次人数按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20%确定。社区、村正职考评等次由镇党委根据联评结果确定。第一序列四站人员及第二序列普通社工的个人年度考核工作由民政线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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