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协议控制

2024-09-03

外资并购协议控制(共8篇)

1.外资并购协议控制 篇一

申请书

闵行区商务委:

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上海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之境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年……月……日。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人民币……万元。法定地址:……。公司的投资构成为:昆山……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00%,计……万元人民币。

上海……有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经原股东昆山……有限公司决定(下称公司原股东),同意韩国…… CO., LTD(下称新外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国籍:……)以认购增资的方式(或:以股权并购的方式)并购上海……有限公司,并于2010年……月……日达成一致,签署增资并购协议(或:股权并购协议)等相关文件。

(如是认购增资,则填写以下内容)上海……有限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由……万元人民币增加至……万元人民币,净增加……万元人民币。新增加的注册资本由乙方以……万元人民币的等值美元现汇认购……万元,溢价部分……万元人民币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如是股权并购,则填写以下内容)公司原股东将所持有的上海……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新外国投资者。

并购后,公司的企业类型由……变更为……。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万元

人民币,其中:昆山……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计……万元人民币;…… CO., LTD占注册资本的……%,计……万元人民币。

公司名称不变,仍为:上海……有限公司;

公司的企业类型由内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其中:……占注册资本的……%,计……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计……万元人民币。

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为 :……

公司的注册地址为:……

公司的经营年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特向贵委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字:

2010年……月……日

2.外资并购协议控制 篇二

2005年12月6日, 也就是在中国物流业全面对外开放的前5天, 中国最大的货运包裹运输企业华宇公司宣布, 将和国际物流巨头TNT进行收购合作, 将自己以1.35亿美元出售, 使TNT开始进入中国零担货运市场。

与外资物流企业联姻, 华宇并不是第一家。自2005年以来, 跨国物流巨头们纷纷抢滩中国市场, 在中国物流业掀起物流并购整合高潮。2005年初, 国内专业货代开山元老大通被马来西亚首富郭鹤年的香港公司嘉里物流完成收购;2005年10月份, 大田集团被合作伙伴Fed Ex收购;2005年11月, 国内最大的快递民营企业申通与中外运达成收购协议。2007年还有耶路全球收购上海佳宇物流公司, 世能达物流收购宝运物流主要经营资产, 万络环球收购熙可公司等等, 业界将2007年称为是中国物流的并购年。几年来的并购行为, 使在开放过渡期形成的民营、国有、外资三角对峙的中国物流金字塔, 似乎要在民企的纷纷易帜中轰然倾斜。

“在未来几年内大的并购还可能在中国发生。”深圳大学物流专家牛鱼龙教授说, “外企在中国发展最头疼的可能就是网络资源缺乏。在国际市场上UPS、Fed Ex等凭借国际网络能把EMS等民族企业甩在后面, 但在国内市场他们有时还不如一个小红帽等小型民企路子顺。”牛鱼龙教授分析说, “因此, 这种情况下外企基本有三种选择:第一, 通过与本土企业进行合作, 实现资源共享, 利用本土企业网络;第二, 就是在国内建立独资企业, 进行客户开发和网络开拓;第三, 通过并购本土企业, 并对本土企业同化改造。”

“而这三种途径, 前两种相对较难。所以, 并购本土企业是最快捷的途径。目前, 国企还没有形成对市场的绝对主导地位, 而民营企业虽然拥有较好的网络资源, 但资金困境很容易给外企并购可乘之机。”牛鱼龙教授对记者说, “虽然TNT、UPS、DHL等外资企业已在中国扎根, 但还处于织网阶段, 在物流市场全面开放后必定会有较大动作;拥有雄厚资本和政策优势的国企也势必在抗衡中选择并购民企, 民企的灵活运营能为其注入新鲜血液, 也能扩大国企的规模优势。”

“卖身”者的无奈

对于耶路并购世联运通、锦海捷亚、佳宇后的业务发展, 耶路物流亚洲区董事总经理庄伟元表示, 耶路仍选择对货物运输安全性、时效性和准确性要求较高的高端客户, 充分发挥耶路物流先进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运营经验, 占据附加值高、利润空间大的高端运输市场。

“外企瞄准的是附加值高、利润空间大的高端市场, 这才是令我们忧心的;而高端市场几乎就是国内企业, 尤其民营道路运输企业的一个难以跨越的舞台。”安必行物流顾问有限公司物流咨询部的叶远东说。“现在错不在外企进入, 而在我们自身。”

我国零担物流门槛很低, 从上世纪90年代初到现在的十多年间, 随着公路运输市场的开放, 许多个体户、私营企业纷纷加入道路货运市场, 繁荣了市场, 但也带来诸多问题。

其一, 就是零担运输市场管理混乱, 个体户等一窝蜂式的投入, 使市场陷入恶性竞争, 超载超限等成为潜规则, 零担运输市场走入微利时代;其二, 部分零担运输企业通过特许加盟的形式迅速扩展, 但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化运营管理等没有跟上, 加之资金、人才、政策等瓶颈, 企业很难实现二次跨越。

另外, 居高不下的燃油价以及养路费、过路过桥费等也在给本土零担物流企业雪上加霜。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在2006年公布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 2005年, 物流企业的物流业务成本同比增长28.8%。其中, 仓储型企业业务成本上升59.2%, 综合型企业物流成本上升50.6%, 其中配送成本上升了近2倍。弱小的零担运输企业的成本压力更是可想而知。

在物流市场全面开放下, 外资企业先进的理念和服务模式来势可畏, 民营物流企业如果不能实现管理和运营的更新, 难免走入一个发展的严冬。“卖身”就天经地义。更何况, 收购得到的财富肯定比做业务来得快, 这笔账谁都算得清。与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土里刨食, 不如迅速变现走人为佳。闻风而动的中介机构更是火上浇油, 人们或许看到的将是一台接一台的收购大戏。

“抱团”能否应对“入侵”

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统计, 近年来, 我国履行入世承诺, 全面开放物流市场后, 已涌现不少物流企业整合或抱团, 以应对外资企业的“入侵”。

有的整合自身资源或互相合作, 以拓宽业务领域。还有一些功能较强的“领头企业”, 整合中小型、专业化物流服务提供商, 在专业领域控制资源, 提供增值服务, 逐步向上下游延伸, 以占据专业市场的主导地位。

如中远物流凭借国际化网络优势, 在细分市场的基础上, 开拓了汽车物流、家电物流、零售物流、展品物流、电力物流和石化物流, 为客户提供高附加值服务;中邮物流充分发挥邮政特色和优势, 立足城市、农村两个市场, 以一体化物流业务为核心, 积极发展区域配送、货运代理与零担货运、分销与邮购业务, 满足不同类型的客户需求, 并稳步开拓国际物流市场;中铁快运发挥铁路长距离、大运能、全天候的优势, 逐步向公路和航空延伸, 通过多式联运的方式, 加大中小客户开发力度。

这些措施, 加快了企业自身业务的发展速度, 吸引了大批客户, 大大提升了中国物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然而, 这是治本之策吗?

在华跨国公司的物流外包需求巨大, 甚至可以说是跨国公司的物流需求培育了中国本土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对于外资企业和跨国公司而言, 一直抱怨为其配套的物流服务水平低。所以, 沃尔玛和家乐福等连锁零售业巨头在中国可能是亏损的, 因为中国的物流成本过高, 而物流是连锁零售行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而真正支撑中国物流市场对跨国物流公司吸引力的其实是中国成为世界工厂“大进大出”所产生的物流需求。

其实相对于本土物流企业, 外资物流企业的优势并非规模和资本优势, 而是多年来积累起来的知识、方案和人力资本。即使在美国, 物流公司也是分为资产型和服务型, 而没有实物资产, 借助联盟和自身的知识优势同样可以凭借服务能力赢得客户。

因此, 有专家分析未来影响中国物流行业的根本驱动因素是:中国主流制造行业 (汽车、家电、快速消费品和分销) 的物流整合, 并与龙头物流公司形成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所以, 主流制造业的行业整合以及与之合作的龙头物流企业为适应客户的全国经营需要进行扩张, 才是中国物流行业自上而下整合的开始。目前的情况是, 物流行业的整合速度远远慢于制造业的整合, 毕竟多数制造业企业都有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产品而产生的物流需求, 但却找不到全国意义上的物流服务供应商。计划经济时代依托“行政体制”形成的铁路、邮政和对外贸易运输等“系统”, 表面上是全国经营, 但实际上内部是划地分割, 很难全国统一运营。

3.外资并购协议控制 篇三

1.定义与特点

投机性表象并购是指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取得企业控制权,而以获取股权或资产让渡溢价为目的进行短期投机的非实质并购形式。并购主体是外国跨国公司,客体是我国国有企业。具体说,投机性表象并购具有以下特点:

(1)投机性表象并购是国际金融资本投机的典型形式,而投机性是投机性表象并购的本质特点。过去我国引进的外商直接投资几乎都是产业资本、职能资本,它们的技术好,经验多,着眼于产业投资,有利于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但目前,国际金融资本投机居于主要地位,它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投机性表象并购是为了资本增值。投资维持时期的长短完全取决于金融资本的意愿和它所投资领域的资本、资产增值速度。如果资小的增值速度超出它的意料之外,它会毫不犹豫地出售它的股权投资。具体操作是:并购主体先出资购买或控股某一企业,然后对其稍加整改、包装尘整休或部分转让给其他买主,抛售股权而套现,从而获取丰厚的利润,而不注意原有企业实质性的重组改造和企业的长期经营。也就是况,什为——种游资,金融资本注重具短期的高回报率,具有很强的投机性,是一种劫掠式谋取暴利行为。所有这些与我国通过引进外资而获得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目标是不一致的。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利用外资政策的进一步开放,特别是对金融资本入境条件的放宽,国际金融资本还会更多地介入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领域。针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咄咄逼人之势,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分析原因,全面权衡利弊得失,并采取相应对策。

(2)投机性表象并购的存续特点是短期高效和市场波动。与实质并购以“长期稳定”为基本目标不同,投机性表象并购强调“短期高效”。它们可能平常潜伏不动,而一旦看准时机,则速战速决。所以“短期高效”是投机性表象并购的基本特点。同时,为了在短期内获得较高的产权溢价甚至暴利,投机性表象并购必然期望并利用资本市场或产权市场的价格变化而获取利润,因此,它关心的是市场本身,尤其是价格的暴涨暴跌。市场环境越是起伏不定,越是风云变幻,投机性表象爿:购就越能大显身手。可见,并购名对价格变动的兴趣远远大于企业生产本身,离开了大起大落的市场环境,投机性表象并购就失去了生存的空间。

(3)投机性农象并购的成本—利润分析标准别具一‘格。实质并购企业成木大多足叫测算和叫观察到的,且许多是有形的。而投机性表象并购最终目标与直接的生产无关,但又要以企业的产权或资产为载体,因此,投机性表象并购者所考虑的“经营成本”除了以产业投资为基础的股权并购必须考虑的成本外,还有花费在收集资本市场信息、进行分析推测以及市场对该产权的预期成本,这些成本尽管可以感知,但大多是无形和难以观测的。同时,投机性表象并购一般受高利所驱动,普遍预期获得高额利润,而实质并购首先是要获得平均利润,在市场比较成熟、市场份额不断扩大达到垄断或近乎垄断时才能获得高额利润。

2.后果

(1)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过程中,投机性表象并购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严重。据统计,在以往的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中,有90%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大多山投机性表象并购所致。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漏洞使得不少外资趁机进行投机,以合法形式跨国并购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如:香港中策集团在1992年4月到1993年8月短短1年半时间,以合资控股方式收购了约300家国有企业。在收购过程中,中策公司往往以15%一20%的投入就控制了国有企业,将这些企业在海外上市“倒卖”后所获得的资金再投入滚动式收购。这种投机性表象并购行为,不仅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而且给国家经济带来了很大负面影响。

(2)投机性表象并购导致虚假繁朵。投机性农象并购是以企业或企业的股权为载体的短期获利行为,企业控制权一且为投机性表象并购服务、被投机性表象引购1-—休所利用,它会在—定程度上与产业资木的实际循环脱离,形成一个相独立的自我循环,这种循环也因此而具行了一些独立的特征,即:连续内循环、自我加速和相互加强。例如,投机们:表缘并购主体如果收购——家企业,纤包装后转让获利,再收购其他企业,再包装、再转让获取溢价,如此循环往复,就会使股权越滚越大。而且,当市场刘·企业控制权的走势看灯时,更多货币从生产领域向资本市场转移并进入企业控制权市场,导致企业控制权价格的上涨,而企业控制权价格的上涨又会进一步强化市场对未来企业控制权价格走势的预期,导致企业控制权价格的进一步上涨,以致全社会范围内企业控制权的市场价格远远脱离它们代表的价值即企业的真实价值基础。更有甚者,如果投机性表象并购的目标是社会上的支柱产业或者龙头产业,势必因该行业企业强烈的关联效应和带动效应以及跨国辐别效应,迅速感染关联行业、带动关联行业的企业控制权价格的上涨,从而相当容易地导致虚假繁荣以至泡沫经济和经济危机的发生。

(3)干扰市场秩序,增加经济和社会不稳定性。投机性表象并购的生存环境在于市场起伏波动,它们惟恐市场不动荡。可见,投机性表象并购纯粹是一种风险,对国有企业来说没有什么益处。1993年香港股市高涨,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内地不少国有企业被收购后在港—亡市,“小国概念股”支撑港股一路上涨,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我国已故著名经济学家陈岱孙教授曾经指出:“发展卟,国家引进的外资里而有金融资本,它既不屈于工业投资,也不屑于商业投资,不是叫:产性的投资。简单地说,它不是投资,而是赌博,因此称作赌博经济。以前有泡沫经济,现在又有了赌博经济。这—类的引进对我们发展,川到家是否有害应该引起重视。引进这种外资,就等于引进赌博。”刑此我们必须要行清醒的认识。当今吐界金融资小国际问的流动量是国际贸易量的30—50倍,它的特点是流动性极大,哪个地力有利叫图就迅速流向哪里,没有哪个国家的纤济能够纤受住这种资金流动的强烈冲击。3.解决方案(1)在政策环境上,稳定市场环境,完善法规与监管,严厉打击市场上的虚假重组。特别是重新规范制定外资并购立法,禁止外国公司以合法的形式对中国实施投机性表象并购,使投机性表象并购获利空间越来越小。同时,要积极在政策上引导、在实际操作上鼓励实质性重组和产业并购,促进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在健康的轨道上发展。

(2)切实加强资产评估与监管。国有资产流失途径有自愿性流失、技术性流失和制度性流失。自愿性流失是吸引外资所自愿付出的成本,技术性流失是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的主观和客观性的偏差,制度性流失是山于企业管理层或政府官员贪污受贿而给国有资产造成的损失。因此,必须从三个方面加强国有资产的评仙和监管:一、为了引进外资而付出一定成本是合理的,但要进行科学论证,要坚持有利有节的原则,既不能成为外国公司讨价还价的借口,又不能得不偿失。二、广泛搜集信息,使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提高评估技术。三、加强干部廉洁自律,惩治贪污腐化。总之,要坚决堵住同有资产流失的各种渠道,不给投机性表象并购以叫乘之机。

四,行政性表象并购

1.定义与特点

行政性农象并购是指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不是由企业自身控制,而是山政府过多参与从而带有相当行政性的朴实质爿:购形式。具体况,行政性表象并购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性表象仆购是中国特色的外资并购形式。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全部资产属于全民,政垧代表全民管理国有资产,必然对并购发挥效力。这与西方同家的私人产权制度下跨国引购的控制权基本由企业自己掌握有木质的区别。刘于处在过波纤济中的中国情况而言,企业并购契约必须得到政府执行机构的支持,对于任何一宗发生在中国的企业并购而言,企业并购契约双方的“自愿性”必须在政府执行机构的支持下才能完成。这构成了中国目前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形式上的一大特色。

(2)行政性表象并购是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行政性表象并购会逐渐减少,实质并购会增多。在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企业的产权演变实际上是一组市场契约替代行政契约的过程,而这一过程至今还远没有到位。现存的企业产权结构仍然是国家占有绝对的优势,而在委托一一代理层次上存在着经营者不到位的问题。政府也没有从原有的企业中退出,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仍然保持软化状态。不过,最近几年中国国企改革实践说明,在中国国企改苹的进程中确实已开始显现实质并购的迹象。虽淡不上规范,但叼称之为“准实质并购”,即发生在这种过渡经济小的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还不具备典型市场经济中企业实质并购的规范特征。在这个转型期,尤其是在当前跨同并购尚未成为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的前提下,特别需要政朐指导和监管。因此,行政性表象爿购在:中国目前有其制度基础和现实根据。

(3)行政性表象并购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垧和国有企业联动的结果。它的一个呕要特征就是在被并购国有企业业作为所有者的委托人全民或同家或,1,央政府,并不能对其产权直接进行交易出售给外资,而受所有省委托的代理人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却叫以对委托人的产权进行买卖。但其中还必须受到地方政府这个处—j叶卜观层次主体的行为倾向和决策的影响。也就是说地方政府无论是省还是市或县,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地方国有企业,都有着很大一部分的实际控制权,而且实际上还拥有部分的剩余收益权。在这种产权结构之下,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是由国有企业的管理层或地方政垧做出。这种权利格局造成有关各方关系问题的最突出表现是,对于并购后利益所得哪个都想争取,对于并购后亏损责任谁都不想去承担。

2.后果

(1)山于政府过多介入,往往使外资并购活动带有很强的行政命令性,给并购活动特别是并购后整合带来难点。在典型的市场经济中,并购双方在确定产权交易时,所着重考虑的是双方公司资产或股票的价值。至于变卖资产、出售分公司或分厂、裁员及压缩工资开支等问题,有些无需事儿谈判,有些则可能需要事先与上会谈判并达成协议。但在我国国企中,职工和管理人员都是国家的主人,他们的利益是不能损害的。在社会保险体系尚未完善起来的条件下,大黾裁员也是政府所不愿看到的。同时,还考虑到资产、则务、文化整合等因素,政府从始至终都要参与。然而,从长期发展看,政府过多参与经常形成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阻力,不利于外资并购活动。

(2)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会依然存在。在外资对国有企业的并购过程中,并购双方是需要经历一个讨价还价的谈判过程的。其中,国有企业管理层最关心经理人员和职上利益,而外资方有更强的压低国有资产价值的倾向。而对国有企业评仙是难以掌握的事情,即使政府对国有企业评仙能够清楚掌握,但在经政府认可的刘国有企业的汗仙值与并购方对国有企业的评仙值之间,还存在一个不确定的区间,所以政府还是无法对国有企业价倌准确地判断和把握。可见,那种认为只要政府介入就能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说法是不妥的。

(3)产权分散和缺乏效率。虽然在理论上国有企业的最终产权门国家所有,但事实上的产权却不确定地分布于所涉及的各利益相关者,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自身等。在这种产权结构中,企业的并购行为面临着一系列难以克服的困难或难以确定的问题,比如,谁是卖主,谁是买主,用什么作为交易媒介,交易条件如何确定,并购后的企业如何进行重组,尤其是大量冗员能否裁减等,这些问题都远非典型市场经济中的并购行为所面临的那么简单和盲截了当,因而缺乏效率。而典型市场经济下的企业并购由于其产权的叫分割性、可分离性及nj·让渡性与现代法人企业组织的合作生产高度融合,使交易更具备彻底性和实质性的内涵,产生更高的效率。

3.解决方案

(1)减少政府参与,推动国企自主决策。这条道路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它既增强了企业自主决策能力,又维护了政府权威和国有资产的利益。这与当前同企改革的大方向即建立“凹自”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一致的。在自主决策型企业里,企业管理层相对于其他利益相关者来说,在企业并购或产权交易方面具有更大的决策权。例如,若该企业为赢利企业,企业因担心被并购后利益受损町能持反刑意见,但也可能认为并购后强强联合而持欢迎态度;若该企业为亏损企业,如果并购后不损害现有经IlP和职上的利益,又能使该企业起死回生、扭亏为盈,企业的经理和职工当然会很乐意,相反,企业的经理和职上则会坚决反对。问题的关键在于,并购方和被并购方如何就并购之后的资产重组和人员安排达成协议。以上诸种情况主要山企业自己决定,而刁;是过多依赖政府。当然,我们也并不排除企业管理层在决定企业产权转让时还须得到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形。(2)形成山国企产权结构决的企业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自主决策能力。企业治理结构就是用来监督、指挥、控制和管理公司的制度安排和制度规则。企业治理结构与其产权结构行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它不仅涉及股东或所有者,而且还涉及其他与公司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益相关者,如股东董事、非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审计人员和一般职工等。在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过程中,这种治理结构,不仅能形成高效决策,而且能解决成员间的相互激励问题,更能解决外资并购同企的监督约束问题,从而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3)协调中央政府、地力‘政府和国有企业等各利益相关者间的关系。在外资并购中外方具有明显的谈判优势。外资并购我国企业是有计划、有目标、有步骤、有明确长远战略意图的,在各种谈判中外力能够进行比较和选择,处在“一方刈多方”的有利谈判地位。然而,我们在接受跨国公司进入的对策上比较薄弱,形成外方一体化的协调管理与我方分散的条块分割管理的明显反差,即中方各利益相关主体“各自为政”,自相竞争,降低了同外方讨价还价的能力。因此,有必要形成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的相瓦协调、统一‘对外的格局,同时形成以企业自主决策为主、以政府决策为辅的决策机制。既减少政府干预,又提高政府管理的效率。

4.外资股权并购办事指南 篇四

申报材料:

l、申请报告;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原件);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外资企业免交合同);

4、被并购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原件);

6、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的财务审计报告;

7、投资方登记注册证明、资信证明等有效法律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明确授权,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港、澳、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8、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

9、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0、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

11、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董事委派书(原件)、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12、法定地址证明、投资方法定代表人证明;

13、并购方与被并购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原件);

14、资产评估机构的股权价值评估报告;

15、土地管理部门相关审批文件;

16、经营范围如涉及商业领域,需提供《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所要求的材料;

17、申请人签发的委托代办本次事宜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人姓名、身份证明及代理权限、授权期限等);

18、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外资并购中的外汇监管 篇五

林涛

1、一般外资并购涉及的外汇核准、登记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外汇核准、登记、备案及变更手续”。

根据笔者的理解及实践经验,外资并购过程中至少涉及如下外汇核准和登记手续(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外汇部门具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时需办理的手续和流程是不尽相同的):

1.1结汇核准(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股权结汇核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办理结汇核准件时应提交:

1、申请报告(所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人出资进度、出资账户);2、所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转股协议;4、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5、股权变更后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6、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出具财政部门验证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8、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9、针对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的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1.2转股收汇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汇发〔〕3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或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行或委托股权出让方到股权出让方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股权购买对价为一次性支付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应在该笔对价支付到位后5日内办理;股权购买对价为分期支付的,每期对价支付到位后5日内,均应就该期到位对价办理一次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股权购买对价前,其在被收购企业中的所有者权益依照其实际已支付的比例确定,并据此办理相关的转股、减资、清算及利润汇出等外汇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办理转股收汇外汇登记时应提交:

1、书面申请;2、被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股权转让协议;4、被收购企业董事会协议;5、商务部门有关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6、资本项目核准件(收购款结汇核准件,或再投资核准件);7、收购款结汇水单或银行出具的款项到账证明;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股权出让方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外资外汇登记证明是证明外国投资者购买金到位的有效文件”。

1.3外汇登记证(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并资并购后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并更后的营业执照后,应向主管外汇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汇登记证:

1、书面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4、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5、组织机构代码证;(注: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或盖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6、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实际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无法取得外资企业举借外债待遇

1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举借外债优惠政策对许多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是举足轻重的一项制度,其重要程度在很多情况下甚至超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10号令的上述规定,通过关联当事人完成的外资并购而形成的外资企业(“假外资”)一般情况下无法取得举借外债优惠待遇,此项举措无疑会堵死大部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举借外债的坦途。

3.投资总额的限制

内资企业不存在投资总额的概念,但企业一旦通过外资并购转换为外商投资企业,就必须确定一个投资总额,该等投资总额对新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及进口机器设备来说可能意义重大。因此笔者建议一般情况下外资并购后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应争取定为法律允许的最大数额,10号文对投资总额的限制如下(该等限制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限制制度是完全相符的):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4.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资产支付涉及的外汇核准

一般来讲,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实施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用人民币资产做支付手段可有如下几种运作模式:(1)人民币货币现金;(2)合法取得或拥有的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股份;(3)合法取得或拥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债券和公司债券;(4)其他中国境内以人民币为计价依据或标准的有价证券等金融衍生产品;(5)其他情形的人民币资产。从取得途径来讲,可包括(1)直接从已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等收益;(2)从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购买金融资产包的形式取得对某企业的债权;(3)从中国境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借款;(4)转让资产、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取得的交易对价等。在保证合法、合规并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相关人民币资产均可用作10号文规定之下的外资并购项目的支付对价。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对下列情况下取得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对价的核准需提交文件作出了专门规定:

4.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核准

1、申请报告(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2、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利润处置方案决议原件和复印件;3、与再投资利润数额有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5、企业拟再投资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7、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4.2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或者增资核准

1、申请报告;2、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原企业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5、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及再投资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协议原件和复印件;6、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7、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8、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企业股权变更的.商务部门批准证书、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9、拟再投资企业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证明)、合同或章程等原件和复印件材料;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5。特殊目的公司(“SPV”)的外汇监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中的SPV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但10号文将SPV定义为“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两个定义相比较可以看出,10号文下的SPV较75号文的范围更为狭窄。从中引申出的结论是:非以境外上市目的设立的SPV不得以换股方式并购境内公司,换言之,仅以私募为目的设立的SPV不得以换股方式并购境内公司。以境外上市为目的的换股并购涉及的外汇监管主要包括:境外设立SPV时按75号文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换股并购阶段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境外上市完成后境内公司还应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由外汇管理机关监督实施,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汇登记证。

10号文对境内自然人到境外设SPV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境内自然人到境外设SPV应区别对待,主要看设SPV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如果仅仅在境外做国际贸易、开拓国际市场或作为税收筹划工具,则无需按10号文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及按75号文规定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如果是为了实现境内公司在境外上市或股权融资,则应按10号文及75号文规定的程序办理,不能以境内自然人的表面主体性质为由省略10号文和75号所规定的审批和登记手续,从而导致无法实现境外上市等不良后果。

6.外资并购中的税收筹划 篇六

外资并购中的税收筹划

林涛

外资并购已成为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外资以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将逐渐成为外商在华投资的主流。外资并购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税收成本往往关系到并购的成败及/或交易框架的确定,对于专业的并购律师及公司法律师而言,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问题不得不详加研究。

笔者凭借自身财税背景及长期从事外资并购法律业务的经验,试对外资并购涉及的税收筹划问题作一个简单的梳理和总结。

1. 我国税法对外资并购的规制

我国没有统一的外资并购立法,也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已基本具备了外资并购应遵循的相关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一系列针对一般并购行为的税收规章共同构筑了外资并购税收问题的主要法律规范。

外资并购有着与境内企业之间并购相同的内容,比如股权/资产交易过程中的流转税、并购所产生的所得税、行为税等。在境内企业并购领域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税法规制体系,在对外资并购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外资并购。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

以下主要从两个层次论述外资并购中的税法规制,分别是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和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1 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

1.1.1. 股权并购税收成本

1.1.1.1 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税收成本:

(a) 流转税:通常情况下,转让各类所有者权益,均不发生流转税纳税义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及增值税。

(b) 所得税:对于企业而言,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将股权转让所得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转让所有者权益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税率为20%,值得注意的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购方以认购增资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在此情况下被并购方(并购目标企业)并无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c) 印花税:并购合同对应的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五。

1.1.1.2 并购方(股权受让方)税收成本:

在并购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情况下,将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税务处理。 并购方并购股权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消,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在转让、处置股权时从取得的财产收入中扣除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资产并购税收成本

1.1.2.1 被并购方(资产转让方)税收成本

1.1.2.1.1 有形动产转让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

(a) 一般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被并购资产适用的法定税率(17%或13%)计算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b) 小规模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法定征收率(现为3%)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c) 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0号文)、《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70号)中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1.1.2.1.2 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涉及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a) 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应缴纳5%的营业税。

(b) 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含视同销售不动产)应缴纳5%的营业税。( 被并购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并购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

(c)在被并购资产方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还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d) 向并购方出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的增值部分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e) 转让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以自用名义免税进口的设备,应补缴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

(f) 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无形资产产权转移书据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g) 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受赠的非货币资产外,其他资产的转让所得收益应当并入被并购方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h)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活动进行税务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2 并购方(资产受让方)税收成本

(a) 在外资选择以在华外商投资企业为资产并购主体的情况下,主要涉及并购资产计价纳税处理。

(b) 外国机构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预提所得税。

(c) 外国个人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

(d) 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1.2 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2.1 税法对并购目标企业选择的影响

为了引导外资的投向,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对投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经营性质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在并购过程中,在总的并购战略下,从税法的角度选择那些能享有更多优惠税收的并购目标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1.2.2 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税收身份的认定

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纳税人的税法身份决定着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率和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对于并购双方而言,通过对纳税人身份的设定和改变,进行纳税筹划,企业也就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身份的认定以外商投资企业中外资所占的比例为依据,一般以25%为标准。外资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为外商投资企业,但在税收待遇上,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 外资并购中的税收筹划

2.1 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

目标企业的选择是并购决策的重要内容,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可以考虑以下与税收相关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关纳税主体属性、税种、纳税环节、税负的筹划:

2.1.1 目标企业所处行业

目标企业行业的不同将形成不同的并购类型、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环节及税种。如选择横向并购,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若选择纵向并购,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增值税纳税环节减少,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并购企业若选择与自己没有任何联系的行业中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混合并购,该等并购将视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

2.1.2 目标企业类型

目标企业按其性质可分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对待,实行的税种、税率存在差别。例如,外资企业不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鼓励类外资企业可享受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免税等。

2.1.3 目标企业财务状况

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地位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进行并购,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整体筹划。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实现亏损的递延,推迟所得税的交纳。

2.1.4 目标企业所在地

我国对在经济特区、中西部地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实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购企业可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措施的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取得此类税收优惠。

2.2 并购主体的筹划

出于外资并购所得税整体税负安排及企业集团全球税收筹划的考虑,境外投资者通常会选择在那些与中国签署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关联方作为并购主体。其实道理很简单,投资者不希望在分红的环节上缴纳太多的(预提)所得税,而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从其所投资的中国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所适用的优惠税率可以让境内投资者节省不少税收成本。

2.3 出资方式的筹划

外资并购按出资方式主要可分为以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以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以及其他出资方式的并购。不同的出资方式产生的税收成本均是不同的。

2.4 并购融资的筹划

各国税法一般都规定,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抵减当期利润,从而减少应纳所得税。因此并购企业在进行并购所需资金的融资规划时,可以结合企业本身的财务杠杆程度,通过负债融资的方式筹集并购所需资金,提高整体负债水平,以获得更大的利息节税效应。

2.5 并购会计的筹划

对企业并购行为,各国会计准则一般都规定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权益合并法与购买法。从税收的角度看,购买法可以起到减轻税负的作用,因为在发生并购行为后,反映购买价格的购买法会计处理方法使企业的资产数额增加,可按市场价值为依据计提折旧,从而降低了所得税税负。

2.6 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

鉴于资产并购涉及的税种较多较为复杂,且外资并购实务中资产并购的数量并不多,因此以下简要介绍一下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认购增资式股权并购不涉及所得税问题)。

对企业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税收筹划,一个基本的问题是正确地划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及其不同的计税方法。在相关的税法规定中,投资企业的股息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可以抵扣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而股权转让所得则是按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不同的计税方法使股权转让行为有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390号)规定:“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和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因此,内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除非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持有目标企业95%以上的股权,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应分享的并购目标企业留存收益(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并入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有一个可能的节税办法就是在外资并购前先由并购目标企业对拟转让股权方(企业)进行分红,在此方案下将降低股权转让所得的基数,从而降低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的应纳税额。

至于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为个人的情况,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因此应密切关注个人所得税关于股票转让所得的最新立法动向。

7.我国外资并购的对策研究 篇七

关键词:外资并购,民族经济,产业政策

WTO的贸易自由化原则要求我国逐步开放金融市场 (含证券市场) , 各行业领域对外资并购的限制壁垒也随之逐步取消。各类国际跨国公司凭借其雄厚的品牌实力和资金实力, 正在源源不断地渗透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中, 外资并购对我国民族企业和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会日益加深。我们如何看待这一经济现象, 怎样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及宏观经济政策来规避外资并购的风险, 促进外资并购的健康发展, 已经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外资并购的现状特征

外资并购, 是外资兼并和外资收购两种行为的统称, 其基本含义是指, 外资公司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将东道国企业的全部资产或一定比例的股份买下来, 从而达到对其生产经营权的控制。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 全球范围内的外资并购得到迅猛发展, 外资并购的平均增长速度 (30.2%) 超过了国际直接投资的增长速度 (15.1%) 。而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 外资并购在我国也日趋活跃, 主要呈现出下面几个市场特征:一是从并购行业看, 外资并购的行业与我国的产业政策、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密切相关, 外资并购的行业范围不断扩大, 主要分布在能源、基础原材料工业、消费品生产、新技术、服务行业等领域, 与我国鼓励外资并购的产业并不完全吻合。二是从并购主体看, 以跨国公司为主的战略投资者在外资并购中占据主导地位, 国外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并购的增长也非常迅速。三是从并购企业性质看, 外资公司采取“斩首式并购”, 加快了对我国行业龙头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的并购。外商通过龙头企业在国内良好的品牌效应、销售网络、强大的人力资本, 在短时间内对该行业形成垄断格局, 迅速占领国内大部分市场。跨国公司的并购出现了整体的战略性、系统化倾向。四是从并购方式看, 上市公司成为外资并购的主要目标。上市公司一般都是效益较好的知名企业, 拥有大量的无形资产, 跨国公司并购我国的上市公司就比并购一般的企业更容易获得品牌和知名度, 更好地融入中国市场。协议收购非流通股已经成为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

二、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随着外资并购的不断增加, 外资并购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外资并购容易产生行业垄断。

近年来, 外资选择的并购目标往往是行业的龙头企业, 基本上是目前在国内市场具有相当实力的国有企业, 特别是利润空间较大的上市公司。外资并购我国国有龙头企业, 一方面可以增强其对我国市场的垄断力量;另一方面也达到了消灭竞争对手的目的。从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 外资并购的结果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垄断格局, 行业垄断形成之后, 市场产生不公平竞争, 从而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二) 国有资产流失成为外资并购中的焦点问题。

国有资产流失主要指在外资并购过程中国有资产贱卖, 没有实现保值增值。这主要由两方面原因造成: (1) 定价和评估机制不一致。我国绝大部分企业按成本法评估, 价格以净资产为依据;而境外发达市场经济体大都采用市场法评估, 按照证券市场类似企业股票的市盈率确定目标企业的最大价值。市场法不重视净资产, 反而更加看重企业的成长性和远期盈利能力。如果有足够的盈利能力, 实际价格会远远高于净资产。 (2) 国有资产被低估。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存在产权模糊、治理结构不合理等制度性缺陷, 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受利益驱使和多方面制约, 难以对国有资产做到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 导致国有资产被低估。 (3) 在外资并购过程中, 外资方经常贿赂机关和国企官员, 与国企管理者勾结, 突破限禁领域, 规避法律, 使国有资产非法流失。

(三) 外资并购监管审查不系统、不完善。

外资并购监管不到位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部门不协调和利益冲突造成的。目前, 从机构方面来看, 我国没有建立全国性的外资并购监管审查机构, 执行的是多头审批, 缺乏协调性, 利益冲突明显;从法律方面来看, 我国外资并购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够规范和完善, 很多都是参照以新建投资为基础制定的法律法规。在外资并购规模较小的时候, 这种监管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随着外资并购比重的不断上升, 就必须要对缺失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 形成完整的体系。

(四) 外资并购对国家经济安全形成威胁。

近几年来, 我国不断开放金融、能源、机械等敏感性行业, 这些行业的发展、外资参与的程度都将严重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安全。以银行业为例, 银行关系到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 外国资本进入我国银行系统, 客观上存在对我国金融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可能性。目前, 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外资渗透。加之我国金融监管手段和方式较为落后, 而外资银行在企业评价、风险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拥有较高水平, 对我国政策和法制环境进行技术分析后, 往往能够采用一些较强的规避管制措施, 导致我国银行监管出现“真空”。如果我国政府不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 将对我国金融安全带来危害。

三、外资并购的应对措施

在外资大规模进入我国的情况下, 如何应对外资的不断渗透, 政府行为将起到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 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行业准入政策。

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主要是针对新建投资, 对于一些行业, 外资以新建投资的方式进入要限制, 但以并购的方式进入可适当放宽, 如一些产能过剩行业。另外, 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 对“幼稚产业”和战略性产业需要重新进行确定, 外资的行业准入政策需要不断进行调整。此外, 在对外资并购行业准入的审查过程中, 需要吸收相关行业的专家参与, 以提高审查的科学性。

(二) 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资产评估体系。

从国际经验看, 跨国并购从咨询、融资到评估都离不开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参与。长期以来, 我国因市场化程度不高, 中介机构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其服务水平和专业水准远未达到市场经济的要求。鉴于此, 一要规范资产评估行为, 通过法律、法规确定评估程序, 认定评估机构资质等;二要制定科学、有效的评估指标体系, 改变目前以账面资产重置价值为主的评估方法, 参照国际惯例, 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采用相应的资产交易价格确定原则;三要加大资产评估机构培育力度, 通过引进国际知名资产评估机构等措施促进评估体系的成熟、发展, 防止国有资产的低估与贱卖。

(三) 健全外资并购法律体系。

外资并购在我国刚刚兴起, 相关立法比较少, 体系上也存在不完善之处, 而且这些法规、规定多以部门规章和规定的方式出现, 缺乏操作细则, 弹性大, 操作性差。所以, 当务之急是出台《企业并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及实施细则;制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程序和细则;建立外资并购的监测预警机制;完善政府机构的审核制度;对一些敏感行业的并购行为要进行持续的跟踪和监督。只有这样, 才能保证我国外资并购市场秩序的稳定, 保护我国民族产业的安全, 保障我国经济的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俊元.加强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规范引导[J].宏观经济管理, 2006, 1

[2].崔新健, 李睿.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现状、特征及成因[J].国际经济合作, 2006, 2

8.外资并购股操作要诀 篇八

近几个月来的中国决策层几乎一致地对外资进入中国证券市场保持着高调,同时,无论是券商还是投资者,都同决策者一样,希望外资能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一种全新的感觉。外资并购对于推动国内上市公司按照国际规则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管理,实现中外企业在经营管理上的更好渗透以及企业文化更高层次上的融合,都将起到一定作用,同时也给投资者带来了一个新的投资机会。

塑造重组新概念

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的跨国公司,其最终目的是实现在中国的本土化,这对中国的上市公司来说就存在着一个强强联合或者资本运作的潜在机会,也促使我们原先的“土重组”进入“洋重组”时代。

一段时期以来,我们的一些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基本上是一种游戏,特别是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之间的重组,基本上属于自我交易,无论是收购、出售或资产置换,普遍存在资产评估不实、出资不实、债务抵偿或转移不实等问题,也就是说,这样的资产重组,基本上是属于纯粹的资本运作游戏。而外资并购比之于国内重组来说更具体体现了原汁原味的重组原则,外资参与的上市公司重组显得更为实在、更为真实。外资并购的重组意义在于:

第一,外资并购对于规范上市公司重组行为、理顺公司治理结构、振兴公司主营业务、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将发挥牵动作用。外资并购有助于推动上市公司开展实质性和战略性的重组,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阻止虚假资产重组的发生,改变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短期行为。

第二,外资并购投入的都是黄金白银。格林柯尔收购20477多万股科龙电器法人股,出资5.6亿元;拜尔公司与氯碱化工的聚碳酸脂合资项目总投资3.4亿美元,拜尔出资90%,氯碱化工拥有10%的股份;法国米其林集团与轮胎橡胶达成协议,双方将投资2亿美元建一个橡胶合资公司。可以说资金到位是重组到位的前提。

第三,并购是以强强联合为目标。格林柯尔主席顾雏军说,格林柯尔入主科龙电器的“惟一目标就是赢利”。格林柯尔作为世界制冷领域三大巨头之一,主要是看中科龙的制冷设备制造能力和它的销售网络,它们在制冷领域的优势互补性,将有助于实现格林柯尔重整产业链的战略意图。

外资目前最关注哪些行业

一般说来,外资关注的行业与国内政策保持着“门槛效应”,即越是门槛高的行业或企业,越引起外资的高度注意。

首先是目前关税程度较高的行业。例如汽车行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购车的欲望日益增强,我国巨大的汽车市场一直以来受到高关税和进口限量的双重保护。汽车行业开放时间表为,2005年1月1日取消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等非关税保护措施;2006年7月1日起,轿车关税税率降至25%,零部件税率降至10%,轿车及相关零部件基期准入量为60亿美元,并以15%的增长率递增。

汽车行业与外资的合作在入世之前就已经展开,通过一系列的合作,国内的汽车制造业在规模和质量上都上了一个台阶,树立了外资成功介入中国企业的范例。目前上市公司中类似题材的个股有一汽金杯、江铃汽车、长安汽车、华晨集团等。

除汽车行业外,我国化工行业中某些重要产品的非关税壁垒也很高,例如化工行业的燃油等产品目前仍采用进口配额制度。

二是目前政策禁止或严格限制外商投资的服务行业。包括公用事业、商业、金融服务业、电信业及其它服务业等。外商青睐这些行业,因为中国本身有巨大的市场,而且电信、金融等行业都是利润很高的行业,零售商业则是流通领域中的关键一环。

我国电信领域有巨大的利润空间,一向是外商虎视眈眈的肥肉,而我国的电信运营业目前仍禁止外商投资。我国承诺入世后2年内逐步取消所有传呼和增值服务的地域限制,5年内取消对移动电话的限制,6年内取消对国内电话线路的限制。近年来,国际上知名的通信公司纷纷与我国通信类上市公司如大唐电信、东方电信、南京熊猫等合资合作。非上市公司方面,阿尔卡特控股了上海贝尔,并将该公司改建为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这一举动打破了我国电信领域外资不能控股的禁令,同时也突破了我国政府原来对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

金融行业与电信行业十分类似,利润空间巨大,而国内产业的发展尚很幼稚,国内的企业与国外的同类企业的规模实力相差悬殊,国内企业也基本不具备直接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对于该行业中的国内企业,首先应通过与外资的合作与合营提高竞争力,因此,该行业的中外合作在未来几年也将成为热点。

零售商业领域是中国入世后最先向外资全面开放的领域,由于该领域市场进入门槛较低,国内企业布点较多,具备了一定优势,因此将会产生较多的外资并购案例。目前已有第一百货、西单商场等并购案。

除百货零售业外,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领域、医药商品的零售领域也是外资十分青睐的,而这几个领域目前都有国家严格的限制外资投资政策,要到2003年和2004年才能逐步放开,因此目前这些领域都有国际著名企业与国内企业在合作和谈判。例如我国的成品油市场目前是由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集中统一管理,外资想进入中国成品油市场就必须同中国石化或者中国石油合作。因此国际的三大石油公司埃克森美孚、壳牌和英国石油纷纷认股成为中国石化的战略投资者,英国石油和中国石油也开始合作,国际石油企业都是要在政策限制开放之前做好充分准备,尽可能大地获得未来市场占有率。

我国的医药流通领域也是一个极具潜力的市场,我国巨大的人口基数以及人口结构的变化决定了该领域对外资的吸引力。由于医药流通企业的运行需要渠道、物流等多方面的基础,因此外资进入初期主要采取与国内公司合作合资的方式。目前已有多家国际性大型连锁零售药店正在国内寻找合作伙伴,有的已进入最后阶段的谈判,很快就会进入国内医药零售市场。

在新兴的物流行业,由于入世后我国许诺给予外资公司完全的分销和贸易权,这将导致外企直接进入运输、批发和零售等领域,而国内原本效率低下、缺乏竞争力的物流体系将受到冲击,整个物流业的格局也会因外资进入而发生重大的变革。

哪些行业最可能发生外资并购

根据海通证券研究所外资并购概念股汇总的情况来看,截至2002年7月底,我国证券市场中具有外资并购概念的上市公司共有42家,其产业分布的具体情况如下:机械制造业8家、旅游业3家、港口1家、电器器材制造业1家、化学纤维制造业3家、化学原料制造业6家、商业5家、汽车及摩托车制造业3家、合成材料制造业1家、通信设备制造业1家、公用事业1家、商业银行1家、轮胎制造业1家、化学药品和化学制造业2家、化学农药制造业1家、非金属矿物制造业1家等。

可见,外资通过并购方式已经成功地介入了我国多个行业的上市公司,并且外资将会继续利用其显著的竞争优势涉入我国更多的领域。

首先,横向看行业。目前外资并购案例主要集中于第二产业中的制造业,而在服务行业中,民航业的步伐很快,银行、电信等行业目前更多的外资进入方式是合作。外资最终选择所进入的行业是与其动机密切相关的:一是看好中国市场巨大的容量和发展潜力;二是看好中国的劳动力成本优势。前者,有诸如汽车、金融、电信、航空等行业领域;后者则主要是制造业领域,外商在中国建厂后,往往这些厂都成为外商全球重要的生产基地。当然外资并购的两种动机之间也存在重叠的情况。

其次,纵向看时间。这与中国的开放进程息息相关。短期内一些政策开放早、开放力度大的行业,例如商业零售业、民航业等行业中并购行为较多,而汽车、电信等行业的外资介入则较多表现为合资或合作。当然,在外资进入的过程中,合资与合作完全可以理解为并购的前奏曲。随着我国开放程度的加深,电信、金融、公用事业、物流等行业都会有外资的深层次介入。

第三,介入公司的类型。从收购方式看,最有可能实施并购的外商大多是规模较大的国际著名跨国公司,例如三菱电机、美国杜邦、福特、摩托罗拉、法国阿尔卡特等。这些大公司、大财团往往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并购我国龙头企业。从营业收入来看,规模较大的跨国公司主要在银行业、石油精炼业、汽车及汽车零件业、贸易业和电子与电气设备业;从净利润看,规模较大的跨国公司主要在银行业、石油精炼业、电信业、电子与电气设备业和制药业。这些行业的跨国集团对我国行业企业实施并购的可能性非常大。

外资并购最青睐什么样的公司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通常要考虑并购的限制、并购成本和潜在收益等因素。那么在未来的外资并购浪潮中,哪些企业可能成外资垂青的对象呢?

首先是行业里的龙头企业容易成为外资青睐的目标。如青岛啤酒、四川长虹、深万科、上海医药、南方航空、第一百货等。外资并购和以前的上市公司重组不同,后者多围绕壳资源进行,外资并购则强强联合居多。

其次是具有一定品牌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公司。如青岛海尔、中兴通讯等。

第三是拥有较完善的本土营销网络或进入许可的公司。如上海医药、中国石化、上海石林等。

第四是稀缺资源类公司。如红星发展(碳酸钡)、益鑫泰(蓖麻)等。

第五是目前已经与外资建立合资或战略合作关系的上市公司。由于国内市场在完全开放之前有3至5年的过渡期,外资涉足中国市场的程度必然是逐步加深的,与国内企业的合资与合作往往是外资并购的序曲,因此那些已经与外资建立了合资关系的企业或有良好战略合作关系的上市公司很容易成为收购目标,这样的企业有熊猫电子、东方通信、海南航空、轮胎橡胶等。

第六是在许多其它条件都相似的背景下,外资通常偏好治理结构规范、经营管理透明的上市公司。

凸现炒作新题材

今年以来的沪深股市热点似乎散乱多变,比如曾出现过强势股深深房、深康佳、江铃汽车、深科技、四川长虹、宏源证券等,强势板块包括家电、汽车、航空、港口、金融等,但外资并购概念正好使这些热点巧妙地联系起来了,这些个股或板块或隐或现透露外资并购概念的炒作色彩。

人们已经看到,由国家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制定的《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8月1日正式实施,外商将可以通过购买航空企业股票等新的投资方式和“其它经批准的投资方式”投资我国民用航空业。据了解,其他行业的相关规定也会陆续出台,政策上已经给外资并购大开绿灯。可以预见,外资企业或外资并购将会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国内资本市场上。整体上看,逐步细化的对外开放政策将反复刺激外资并购概念。国有股权的对外开放,很显然将会给沪深股市带来一个更加丰富多彩的外资参与型的资产重组题材。

当前,证券市场已出现一个汇集了近百家上市公司的外资购并概念板块,这些上市公司及相关企业在外资并购程度、外资控股意图、外资公司实力以及对外资吸引力上各有不同,其中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例,一度并将继续赋予资本市场丰富的想象和内容,带动股市进一步活跃。

一是热点突出。外资题材符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时代趋势,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持续而深远,有利于股市内部的题材。同时,外资题材覆盖了我国绝大多数行业,几乎涵盖了证券市场各类上市公司,通过以点带面,可以迅速地将热点扩散,从而激发整个市场的活力。

二是想象空间大。从相关个股的蓄势状况以及相关基本面的配合上考察,外资并购概念将进入全面启动期。在某一个角度上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最大的意义在于推进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对于沪深股市而言,通过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合资合作,将全面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质量,从而使人们对外资并购公司的发展产生良好预期。

三是概念多多。在并购领域逐渐拓展,并购热点复杂多变,市场容量急剧扩大的同时,市场内涵也更加丰富。外资并购概念覆盖了绝大多数行业和上市公司,机构和市场主力可以根据不同时期不断变换市场热点,制造题材相对容易,这为市场炒作创造了空间。

热点能否持续展开

随着近几个月来我国政府对外资进入中国的有关政策与法律的频繁松动,证券市场上外资并购的题材也成为了热点板块,并受到市场的追捧和青睐。从证券市场来看,外资并购板块是最有潜力的板块,该板块在未来的2-3年都可能是持续的热点。

首先,外资并购有极好的机遇。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中国承诺逐步开放市场,因而外资在并购中国企业方面的限制也必定会随着市场的逐步放开而解除。由于各行各业的开放步调不一样,因此在2005年全面开放之前2年多时间内,外资并购的热点将随着各个行业的外资准入政策限制逐步取消而逐级展开、蔓延。在那些目前限制并购或限制持股比例的行业中,外资将首先以合资或合作的形式出现,然后再过渡到控股。因此,预计在2到3年的时间里,外资并购会是持续的热点。

与此同时,我国一方面面临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另一方面国内的企业也面临着全球化的压力和市场开放的压力,必然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主动寻求与外资的合作与合资,籍此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其次,外资并购给资产重组概念注入了新的内涵,资产重组不再仅仅意味着买壳,它还意味着强强联合,意味着竞争力的极大提高。由此,重组的广度和深度大大提高,新重组概念股将成为证券市场持续的热点。

再次,从被收购方上市公司来看,外资并购后必将通过资金、技术、品牌等优质资产的注入,使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出现大的好转,从而带动股价上涨。

最后,外资并购这一热点的展开与相关政策环境的成熟息息相关。实际上,目前多个行业内的不少大中型企业都在紧锣密鼓地准备着与外资的合作与合资,等相关行业外资准入的政策一出台,外资并购的事件必然喷薄而出,并掀起阵阵并购浪潮。

需要投资新理念

作为证券业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外资并购将成为证券市场与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标志。外资并购的概念是一个全新的题材,需要投资者更新投资理念。

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已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既定方向,中国股市将从庄家时代快速转变为机构对机构、机构合规资金对机构不合规资金的博弈。今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开始进入机构博弈时代,证券价值的重新定位酝酿着新的市场机会。随着外资并购有关规则和细则的颁布与实施,国际股市成熟的理论和技术将在中国股市中不断体现:一是中外合作资产管理、基金管理业务将直接带来投资新理念。外资参股证券机构对市场的号召力不容忽视,其独特的品牌与信誉、规模优势以及成熟的运作经验,将吸引投资资金进入市场,并形成新的投资理念。二是外资参股证券机构的设立,将通过推动境内机构的重组与改革进而间接改善证券市场的投资风格。三是引进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也就引进了境外先进的投资管理技术与经验,引进了成熟市场的投资理念,中国证券市场的主流投资理念有可能出现与国外趋同之势,投资者需密切关注。四是随着外资并购的大规模发生,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业绩将有可能得到明显改善,投资者炒作机会减少,投资机会增多,投资者需将投资理念由习惯性地炒作向真正的价值投资转移。

外资进入中国证券市场基本模式

1、是外商独资企业通过IPO进入A、B股市场的模式;2、是合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参与国内企业的改制与上市的模式;3、是外资收购国内上市公司股份成为大股东,上市公司变成合资公司的模式。

从目前来看,外资通过IPO直接进入国内股市在操作层面的难度仍然较大,通过并购进入中国证券市场将会成为外资上市的主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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