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2024-09-30

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精选8篇)

1.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篇一

前言: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为避免类似文革中决策的失误而给国家带来更大灾难的发生,邓小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总结了挫折中经验教训,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陆续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提上了党和国家工作的议事日程,党的十五大正式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写入了党章。厉行法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方式的转变,而不是党领导地位的改变。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形成的。党是我国政治生活的核心。深刻理解党在依法治国具体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对依法治国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意义。

一、法治思想在中国的建立

(一)法治思想的起源

法治思想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一书中,“法治应包含两个重要意义:以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普遍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这里亚里士多德强调了实现法治的标志是服从法律,又强调法律也是正义的法律,否则即使有法律的统治,也非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从这个原始的法治概念出发来给法治寻求定义可得:法治是指存在于法律是正义的前提下的一种“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

1700年后的今天,经历了人类史上的数次思想革命,政治领域中的民主观念、人权观念开始为普通人所关注,并逐渐根深蒂固。保障人权,尊重民主,维护公平,体现文明的观念也不断为大多数文明国家所接受,基于这种变化,亚里士多德所定义的法治思想中的“法律至上”主义在近代有了新的意义。各国政治团体,政党派别更倾向于把法的至上性作为抑制民主被过分滥用的一个有效的武器来保障其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因为法制对民主的保障所具有的两面性:一方面保证其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又防止被人滥用,所以政治家们更关注法治的实施,学者们讨论的热点也集中在“法治”的标准究竟是什么是其具体内容有哪些。

英国学者戴西认为,法治的标准有三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与自由,而是个人的权利产生宪法。美国学者富勒也曾提出法治的八项原则,它们是法律的一般性,法律要公布,法不溯及既往,法律要明确,避免法律中的矛盾,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法律要有稳定性,官方行动要与法律一致。1959年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专门以法治为议题形成的《德里宣言》把法治归纳为如下四个方面:①立法机关的职能是创造和维持个人尊严得到维护的各项条件。②法治原则不仅要求规范行政权力的滥用,也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来维护法律。但赋予行政机关以委任立法权要有限度,不能取消基本人权。③要求有正当的刑事程序,充分保障被告辩护权,受公开审判全,取消不人道和过度处罚。④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等。

如上学者关于法治标准的论述虽然说法各异,但却都突出了法治最基本的方面:尊重法的权威,保障个人人权的实现,严格依法办事。这些对我国全面而又有重点地理解法治提供了重要启示。

(二)我国对法治思想的认识与接受

中国学界对法治思想的讨论明显晚于西方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上溯100多年,我国历经了无数次社会变革,遭致在中国大地上,从未有过一场真正意义上严肃的关于法治的讨论,虽然建国后,出现了短暂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时期,但却最终还是淹没在了混乱的中国政局之中。

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个转折,这次大会前后在思想界引发的一场关于中国历史经验教训和现状的深刻反思与总结的讨论,打破了人们思想上的僵局,使法治思想的重生提供了可能。

当代中国人开始接受近代法治思想之初就不把它当作纯学理来看待。而是借鉴各国关于法治近代研究成果把其与政党、国家制度、及其周围环境因素综合起来考虑。

我国学者姚建宗在其著书《法治的生态环境》中对法治的生活立场、生存土壤、制度基调、人文情怀;时空领域,法律环境以及法治意义的现实载体多方面作了系统而又形象的阐述,提出了许多新的法治观点。法学理论界名宿张文显教授对法治意义也从“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的基本认识出发,作了全面而又富有特色的归纳,并提出了法治社会六大基本标志:①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社会关系均应纳入法律轨道,接受法律的治理,而法律是建筑在尊重民主、人权和潜能、保护和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公平、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基础上。②凝结着人民公意的宪法和法律高于任何个人、群体和政党的意志,有至上的效力和最高的权威。③国家一切权利根源于法律且要依法行使。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和信仰等特殊情况而有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差别,非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差别只能与职位相连,而职位对一切人开放。⑤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合法的或准许的,每个人只要其行为不侵犯别人的自由和公认的公共利益,就有权利按自己的意志活动。⑥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利益机会非经正当秩序和充分理由不受剥夺,一切非法侵害(不管使来自于个人或国家)都能得到公正、及时、合理的补偿。①

《宪政的中国之道》一书作者王人博也总结了法治八条原则:第一,法律必须使公开的、一般性的、明晰的;第二,法律应当使相对稳定的;第三,特别法(包括法律、命令和行政指令等)必须依据一般性的、公开的、普遍的和相对稳定的规则制定;第四,司法独立必须给予保证;第五,必须遵守自然正义原则;第六,法院应当享有审查权利以判断是否合乎法律;第七,到法院打官司应当容易、第八,不允许执法机构利用自由裁量权委曲法律。②

综合各家对法治标准的认识,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中国的法治化”:首先指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过程,是建立社会服从法律的秩序的过程;其次是指实现一种社会民主、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

二、“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

(一)“依法治国”的概念意义

(一)法是实现执政党政策的工具

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国家从出现之初就以阶级统治的身份而存在着。任何阶级的政权都通过其代表人物或是代表组织来掌握和运用的。而其代表人物或是代表组织则往往是本阶级先进分子或是由其组成的机构。这样就形成了执政党来代表政权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的形式。政党执政以后,把他们的纲领通过宣言或是宪法和法律的形式予以宣布和肯定。这样。在资本主义多党轮流执政的国家中,对轮流上台的执政党同所谓的“在野党”要求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活动,执行执政党的政策,既保持了国家政策的稳定性,又充实和完善了他们的法律。在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以法的形式肯定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对巩固共产党领导人民所取得的胜利成果,实现共产主义伟大纲领,贯彻各项方针,政策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二)党的政策是国家立法之源

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树立党在国家活动中的威性是中国各项事业朝着正确方向前进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主要依靠党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断前进。体现在我国党委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中,中国社会主义具体实践与探索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往往先经党的代表大会讨论分析并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再由全国人大以法的形式予以公布。关于政治方面和重大经济,行政方面的立法,在制定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将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呈报中国共产党中央审批。1982年以来,中国四次修改宪法均是在中国共产党随时代发展,国情变化,不断将党的理论创新战略性根本政策反映到宪法中去。近年来,在对社会问题的整治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对弥补法律的空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党的政策与法的灵魂的结合点

在我国,党的政策与法的灵魂二者统一于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实现党的领导首先要靠党的政策的正确。政策的正确与否一个重要的检验标准就是看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能否在人民群众的实践中经的起检验,从而得到人民的拥护。而法的灵魂是实现公平与正义。法所要维护的就是其所辖范围下所有个体的权益并确保其公平。一切公民个人生存权,发展权,自由权,表达权与参与权无不通过法的形式得以肯定。

由此可见,政党政策所予以终极指向的与法所诉求的共同点都着眼于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初就始终服从于,服务于人民大众的利益。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到“三个代表”,与时俱进,再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为所谋,情为民所系,每一个印象都表现出中国共产党人为人民服务的光辉党性。事实证明,中国共产党政策的成功与否得益于人民群众的拥护。当前,着眼于这个全局,实行依法治国是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中国共产党走向成熟的标志。

四.在依法治国各个具体环节中坚持党的领导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转变

依法治国这一方针政策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上的一次重大变革,是中国治国方略上的重大战略选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也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形态发生的最具历史意义的转型。目前,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以及新时期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以及党政关系的新模式都仍处于探索之中。

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报告中强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性质、任务和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发展需要我们党实现领导方式尤其是执政方式的变革,实行依法行政。实施和坚持依法治国的第一步就是中国共产党实行和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对于政党活动的基本要求。政党活动的法治化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主要特征,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再则,共产党是法定的执政党,党的各级领导机构从法理上讲虽不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但是实际上党的执政活动总是同国家机构管理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作为各级国家机构的政治中心和领导核心,党始终拥有决定国家前途和命运的实质性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党的执政方式科学化、标准化才是保证社会主义事业成功的关键。真正理解和把握依法治国的精神和关键就是要从依法执政这个党执政方式转变的高度来认识和领会。关于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实行依法行政这一思路最初形成于邓小平同志关于十年**之后对党当时的现状的思考与总结中。邓小平强调,“健全法制的同时,还要改善党的领导制度。”随着党富国强民执政使命的不断驱使,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在实践中已发生了巨大转变,并不断改善。今天,我们充分肯定中国共产党在解决自身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上的实践性探索成果的同时,我们还要站在历史选择与发展进程的高度,敏锐洞悉中国政治体制变革面临的重大实践课题,在选择与推进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发展的历史作为面前,正确把握中国政治体制变革与发展的方向与原则。努力倡导法制文明,创建有中国特色,可以超越或与现代西方文明并驾齐驱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我们唯一正确的前进方向。

(二)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是要逐步建立社会服从法律秩序的社会观念

中国法治化首先指的是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过程,是指建立社会服从法律的秩序的过程。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目的是要使国家各项立法工作紧紧围绕党的工作重心,进而使各项规范化的政策通过法的形式得以巩固,确保了立法的正确方向。同时,以法的形式来肯定党的政策,不仅是执政党政策实现的保证,也使宪法和法律得到了尊重。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服从于服务于国家工作的大局,自觉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进而成为全社会一体化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的另一面是党必须正确对待自身在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因为我党是国家之中的执政党不是国家之上的执政党,所以党不仅是立法的主体,还是法治的对象。党的十二大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个人都不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写入党章,就是从党对自身行为规范的角度来完善在立法工作中作为的成熟之举。

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正确对待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是建立社会服从法律秩序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党的政策对我国各个时期完成国家各项工作具有至观重要的作用。法律是政策的上升,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政策与法律都决定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都是社会主义制度中的有益组成部分。但只有法律才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公布的法律有最大权威性。这就要求在具体的立法工作中,党组织及党员要建立宪法至上的观念,深刻理解宪法精神,明确区分作为一个党员与国家干部,人民代表三者之间的职责与义务,用法律来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避免用党的政策干涉太多法律事务,逐步提高立法中的宪法至上意识。同时也要求党组织在制定和实施政策时,应当与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相一致,要有利于法律的实施,不能与现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目前,宪法和法律已经成为各级国家政权机关施政的出发点和基本手段。相信,随着党在依法治国方略实施过程中对新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的探索的不断深入,党的政策与法的关系的处理将更加和谐,更加成熟。

(三)依法行政中坚持党的领导重在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中国当前政治发展的突出问题大多集中在党对干部任命权与重大事务决策权的垄断,以及党对权力监督不力所带来的权力腐败与党对用人,决策中失误问题的处理不力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与否直接影响现行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的合理性,也是关系到“以党统政”与“依法治国”政治秩序与治国方略的实际绩效与历史命运。制约权力监督,防止腐败的滋生,改变高度集权的现状,要注意如下事项:

1.首先要正确对待党政关系

在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党政关系体现在两部分:一是党与政府的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二是党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前者从政治层面上讲,指的是与政协中的各个政党各人民团体以及各界代表或组织的关系。后者从国家组织层面上讲指的是党与政权中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按照我国权力结构模式,政府是从人大产生并向人大负责,向人大汇报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人大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才是权力机关与执政机关的关系。因此,党如何正确处理同人大的关系才是中国党政关系首要问题。党与人大的位置摆正了,党同政府的关系就自然易于处理了。显然,近年来,来自中央到地方的实践都有迹象表明人大的地位已下降到了党委及政府之下,进人大工作被认为是领导干部的退居二线。人大更是被中外学者形象地称之为“橡皮图章”这就是党委和政府权力不断扩张,人大权力逐渐缩小的必然结果。

2.理清了党政关系,我们就要采取具体措施来制约权力滥用了。制约权力滥用是一项非常复杂,难度很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全方位多层次构建,既要立足于体制,机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又要致力于党员干部队伍的培养与教育为一体的建设,方能取得成效。

(1)改革当前人大制度,提高办事效率,使各级人大真正成为人民参政议政的活动场所。科学合理严格规范民主程序,扩大民主范围,提高公众集体议事决策度,以集体权力来制约个人权力,为扩张人大权力,限制党委越权办事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2)着力调整权力配置,对领导干部权力的合理分解,明确界定。具体包括:明确权力内容,明确权力运作规则,明确用权规则。真正实现权力运行法规化,程序化与权责一体化,保证权力行为的严肃性,减少随意性。另外,按照政府体制改革步骤与方式推行政府权力下放,精简机构,严格限制领导干部权力,防止权力“越位”等,要在全党范围内,要求各级党委尤其是领导干部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杜绝以党代政,以党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的出现。

(3)努力培养,精心选拔,创造出适应并能够促进法治化进程的政治领导层。同时,对在职的党员干部还要大力加强其权力观教育,法制观念教育,特别是宪法观教育,通过提高行政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形成作为一个具体行政活动执行者的从政道德观念来抵制私欲的膨胀,阻断公权与私利的结合,杜绝权力异化现象的发生。另外,通过思想教育的方法,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使国家工作人员真正弄明白,“过去参加革命是为什么,现在当干部应该作什么,将来身后留点什么?”自觉地讲奉献,体现人生价值,自觉地做到奉公守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3.监督权力的实施是另一个至观重要的问题,针对当前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问题,努力加强权力机关监督,专门机关监督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是当前促进我国法制监督体制构成的主要目标。我们一方面要继续完善公示制,听证制,承诺制,质询制让尽可能多的人了解权力运作全过程,疏通人民群众向权力机关提出意见的渠道,维护公共权力,从外部有效抑制滥用权力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要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增强党内监督实效。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核心问题是保证领导干部行使和运用权力。其中最重要的是让广大党员干部真正作为主体参与党内监督,形成一种良好监督氛围。党内各项事业都应在党内公开,都要经过党内讨论,民主评议。对党员中权力的持有者,执行者,严格按照德、能、勤、绩、廉多层次多角度评议,确立其升、降、惩、罚.奖等。通过经常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形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实行相互监督。机制上,要强化纪检机关监督职能,扩大纪检权限,减少纪检过程中其他人为因素的干扰等。充分发挥党内纪检监督谨戒性作用。对严重违纪的国家工作人员,严肃处理,以铁的纪纪律和法律告诫当权者依法行使职责。

(四)司法工作中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是一把“双刃利剑”

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主要通过组织领导和政治领导来维护司法机关的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为其提供秉公办事,独立司法的外部环境。司法工作中,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对公民、团体权益的保障与维护的政策是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实现社会正义的一把利剑。在民间。作为国

家公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其公诉人检察长被人们形象的称之为象征忠、义、勇的“红脸关公”;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其法官又被赋予善于主持正义力量的“黑脸包公”。人民对于司法机关工作在打击犯罪,惩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政策的稳定,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工作给予高度肯定。同时,我们也要想到,至高荣誉中也包涵着人民对于国家司法工作的期望。司法工作通常被看作是国家法制文明的窗口,司法工作肩负着司法和监督双重职责,尤其对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监督是各种社会监督中最重要的力量。

建党这么多年来,中国共产党以一向的善于律人律己,从严治党避免了重蹈苏联和东欧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覆辙,赢得了国际政坛的尊重。但是与此同时,另一个与高度集权同时滋生、相互助长的事物------掌权者的腐败也不容乐观地增长了。我国的腐败现象尤其是发生在共产党领导人身上的腐败事例比许多国家都严重而普遍。中纪委向党委的十五大,十六的提交的两份工作报告中,有这样一组数据,1992年至2002年的两个五年期间,全国处分的党员数分别为669300名和846150名,后者比前者增加26.4%,开除党籍人数分别为121500和133711名,增加13.3%,因为腐败问题处分的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分别为78名和98名,增加25.6%。从这组数据加上各种民意调查和各种案例分析,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认识到反腐败的形势不是“比较严峻”而是“仍然严峻”,不仅要反对腐败,而且还要反对和防止腐败。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挽救党的紧迫感与响应民意的责任感,中国共产党在世纪之初,不仅两次出台中央纪律检察报告,而且大力改革司法体制,尤其是监察体制,颁布《监察》法,与党内的腐败分子进行了一场又一场的殊死斗争。随着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对腐败案件的曝光日渐增多,一个新的历史课题摆在中国共产党的面前-------如何才能不断增强党防腐拒变的能力?

当前,对于这一历史性课题的具体解决方案尚在探索之中,但是勿庸质疑的一点是中国共产党必须依靠不断加强和完善司法监督制度才能逐渐减少甚至防止腐败的发生。

按照我国司法体制的特点,检察机关对国家在职人员的职务犯罪享有侦查权,对诉讼享有监督的职能,是国家法定监督机关。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而且也应当是社会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

但是在具体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检察机关却承担着既要向党委请示和汇报又要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双重职责。如果两种力量同时向其施加压力,检察机关在选择是忠于党还是忠于法律的问题上就会存在分歧。因此,党如何用法律监督的职能来完善自身的领导比起党在领导法律来维护法的尊严、公民权利是一项更为艰巨的任务。

当前,我国正努力构建的在党委领导下,法律授权下,以检察机关为第一主体地位的社会化依法预防体系系统工程是一项既有益于加强党对司法机关工作领导的,又有益于改善党的领导的有益尝试。相信随着党领导方式的不断改善,检察制度的大力改革和完善,司法机关所体现出来的监督作用将愈加明显,中国司法体制将愈加完善。

综上所述,厉行法治,实施依法治国,彻底建设法治国家任重而道远,要将党在立法、行政、司法工作的执法活动彻底纳入到法治轨道,既要实现党政活动的法治化,政府行为合法化,权力结构法治化,民主参与法治化,又要中国共产党同其他一切组织和个人一道守法、护法、在宪法和法律的指引下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自发地将整个国家系统的法治建设向前不断推进。

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各个环节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仅是党的主张,还是人民的整体意志。只有靠拥有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作指导,捻熟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既善于集中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又具有丰富的组织经验和崇高的政治威望,能够率领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统一行动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中国共产党当之无愧成为我国立法的政治设计者,执法的组织协调者,守法的行动带头者,普法的思想引导者。中国共产党当之无愧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最大政治资源。

参考书目:

1、张光博著《论法》,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王人博著《宪政的中国之道》,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3、孙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大出版社,2003年版;

4、张之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应松年著《法学专题讲座》,国家的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

6、《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读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7、吴邦国《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 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而奋斗》、《求是》,2004年第3期;

8、宋树涛《更好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求是》,2004年第2期;

9、陈建国《修已正身、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求是》,2004年第2期;

10、姚建宗著《法治的生态环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1、王寿林著《当代社会主义民主论》,中国共产党中央学校出版社,2002年版;

12、丁丽华《论邓小平行政法治思想》、《毛译东思想研究》2004年版第1期。

题目: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与中国共产党(第5页)一文由搜集整理,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篇二

本文认为法治道路的探索时期包括三个阶段,这一时期的时间跨度为新中国成立前夕至1978年。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以废除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法制为标志。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此阶段显示出与资本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不同甚至对立。新民主主义时期(1919-1949),中国共产党领导建设新民主主义法制,其充分代表了无产阶级利益。而在国民政府统治时期(1925-1948),国民党制订了《六法全书》,其明显代表官僚资产阶级利益。新中国成立前夕是第一阶段法治建设的重要节点。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文件中宣布废除《六法全书》,人民司法工作自此不再以其为依据。(1)属于中国人民的政治与司法制度得以确立,这充分为法治建设奠定根基。

第二阶段(1949-1956),以创建代表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新法制为标志。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规定:要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法律必须保护人民,废除压迫人民的法律和司法制度。(2)这为我国现行宪法提供了最初始的轮廓,在当时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自此,新法制得以创建。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1954年9月)通过“五四宪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也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宪法。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转折点,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一些政治制度和法制依据在这部宪法的颁布下得以确立,进一步促进我国民主制度化以及民主法律化的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得到跨越式发展。

第三阶段(1956-1978),即停滞阶段,在这一阶段,法治与人治并存,人治是主要治理方式,这也是这一阶段的基本标志。在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1958年8月)上,毛泽东指出,不能没有法律,但中国法律必须具备中国特色,决议与开会可以作为维持秩序的形式,而不是依靠民法和刑法。同会议的刘少奇也提出人治的重要性,他认为应仅将法律作为参考。(3)然而,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重政策、轻法治的治理方针逐渐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主旋律,致使文化大革命出现。在1959-1966年,法治建设以及相关立法工作呈现停滞状态,法治建设出现前所未有的倒退现象。1976年9月9日,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法治建设得以缓慢进行,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1977年8月12日)对于结束这场“革命”的宣布,使得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成为可能。

在探索时期,法治道路建设并不一帆风顺,究其原因:第一,由于中国经历了较长的封建社会,即使社会形态更替过程基本顺利,快速改变民众的封建观念并不现实,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无法在民众中树立,人治超越法治成为主旋律;第二,尚匮乏完善的法治机制,人大代表权力落实得不到贯彻执行,缺乏明确对于党政关系的法律法规,司法分工有待细化和明确。法治建设在这一时期发展曲折也与一定的历史客观性相关,因此,处于探索时期的法治道路以失败告终。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过程

本文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形成过程(1978—2009年)可划分为三阶段。

(一)从人治走向法制

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中,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道路逐渐起步并发展,而起步与发展的重要前提便是由人治向法制的转变。在十一届三中全会(1978年12月18日召开)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得以确立。由人治向法制过渡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大转变之一,这可以从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中清晰呈现。社会主义的民主必须实现制度化和法律化,这是邓小平同志的经典论断之一。中共中央于1979年9月颁布《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这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首次以文件的形式出现在人们视野中。文件强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这两部法律与人民利益息息相关,其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已可以作为社会法治是否得到实行的重要衡量标准。(4)“法治革命”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等词也首次在文件中呈现。这认同了法律权威在中国社会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从理论层次解释了党在领导方式上的转变。

(二)从法制走向法治

改革开放以后,法制的重要性更为突出。党的章程在十二大(1982年9月)得到通过。规定应确保党的活动处于宪法和法律范围中(5),这是首次如此对党的活动做出规定。此外,在宪法中纳入法制建设成果,以实现国家法制上的统一,这对法治建设进程起到巨大推动作用。1989年9月,江泽民提出“不可以党代政”和“不可以党代法”的观点。(6)这是对法治建设的充分肯定。党的十五大(1997年)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并将其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文件中,“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中的“法制”被表述为“法治”。(7)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已经从从法制走向法治,这是质的飞跃。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确立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1999年3月15日)通过宪法修正案,在这次会议中,依法治国被载入宪法,进而成为宪法的基本原则。自此以后,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具备了宪法依据。步入新世纪以来,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得到深化与发展。党的十六大(2002年)确立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并强调法治理念的贯彻与执行。党的十七大(2007年10月)提出依法治国的治国思想,并将其作为治国基本方略,以加速法治建设。(8)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达到了历史空前的新高度,从根本上推动了法治道路的确立。随后,在中国法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009年1月)上,中共中央指出,自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人民经过30年探索,终于成功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在中国人民的不断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发展,它非常符合中国特色,顺应当今时代发展潮流,并从根本上反映中国人民的意愿。(9)因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得到理论上的支持,这一命题得以正式确立。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创新发展

在习近平总书记的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了新的目标与定位,在新时期实现了创新发展,将创新理念贯穿于发展的方方面面。在历史上众多中央全会中,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法治道路的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因为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将法治突出为中心议题。也正是在这次会议中,全力进行法治建设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之一。该会议强调法治道路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唯一正确道路,这条道路凝结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与成就。(10)这充分表明,我国已步入法治建设进程的历史新阶段。同时,共建“五大体系”,即法治的实施、监督、保障以及法规体系,合理规划和建设这条法治道路的蓝图。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向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将在不断创新中实现新的发展。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历史进程的时代特色较为鲜明,是中国共产党制定不同时期的法治路线、方针、政策依据,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夯实基础。

3.浅议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 篇三

关键词 法治;依法行政;中国法治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二十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进入二十一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一、中国法治建设的制约因素

1.历史因素

在中国有着源远流长的法律文化,但作为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孺家礼法思想孕育的是人治理念,它与现代的法治理念是对立的。儒家的礼法思想蕴涵的是人治理念,它无法为现代法治提供一个信仰的平台,而法治社会也明确反对儒家礼法思想对现实世界所做的等级分明的制度性安排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这种状态下严重制约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协作及交换的思想,社会缺乏竞争意识。而我们又没有经过提倡人权、平等、自由的资产阶级革命,直接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过渡到了社会主义社会,所以中国社会严重缺乏商品社会所具有的民主政治传统。

2.社会因素

众所周知,中国自古以来,由于特殊的文化传统,人情伦理极其发达,重关系、讲人情的传统和习俗几乎渗透于现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是为什么“以情压法”、“以情代法”、“以情乱法”等现象在当代中国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深层次原因。实际上,在今天崇尚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的同时,人情与法治并非绝对相左,但情之于法,需要一定的尺度和界限。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中必须要处理好这种重情轻法的文化传统,引导人们重新进行法律价值目标的选择,逐步培育人们的法治精神和对法治的信仰。

3.经济因素

法治文化的形成与发展受制于物质生活的条件和经济活动的发展程度。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受计划经济影响,计划经济时代的一些东西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解决问题更多地依赖于政策,法律在经济生活中应有的调整、规范作用被忽视,社会群众对法律缺少应有的关注和信任,客观上阻碍了法治文化的发展。

二、法治中国化的毕本变革内容

1.变革政治法律体制

第一,根据我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原则理念,对于执政党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相互关系的整理,从而符合相关机构的独立行使职能。第二,对于立法、司法、执法三大机构间的权能进行细致的梳理,从而摆脱一直存在的职能不清的现象。第三,加强人权保护的范围,为司法机关的人权救济手段提供法律依据。

2.法律体系的重塑

对外方面,鉴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脚步的不可逆转,需要将国内与世界范围上的主流领域内人为局限消除,为经济发展埋下坚实的基础;对内而言,对于诸多法律方面的主次,地位和作用进行根本调整,以适应人民的普遍权利和经济体制变革的必然要求。

3.法律精神的转换

原有的法律精神是匹配于当初的人治、计划经济和专制制度。在当今社会中,这一精神是不相同步的。所以,我国必须建构与现代的全球性、人类社会的普适精神相适应的理性精神和价值原则相匹配的新型法律精神。

三、中国法治的新发展——现代法治

现代法治应该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秩序、效益等合法性的有机统一。所以,任何治理方式都不可越俎代庖。笔者认为,在我国,对社会的和谐治理必须由多个调整系统完成,任何单一的调整方式都不坑那个独揽天下。如今的中国,现代法制已被认定为一种较为新型的社会治理手段,需要广大民众花一定的时日,非一定的功夫去理解去适应,因此,是否能将我国建设成“法治国家“,并不是精英们的宣传及简单地向外国借鉴就能达到的,终归要看我国百姓是否能够打心眼里接受它,要看我们的人民是否能尽快地将它作为须臾不可离弃的生活方式。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制方面体现了人民主权,并能尽力平等保证所有公民的人权神圣和不可侵犯性。

(2)法制方面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权威至高无上为根本;在治理过程中,承认多元价值观的合法性,并对所有正当利益均施与无差别、无歧视性保护。

(3)在制约有权者和强势利益集团方面,既能要求他们履约守法,又能鼓励他们服务并回报社会。

(4)在与社会其他调整手段相配合方面,法治虽然不以兼容并举,但也不必表现出“唯我谁其能大”的独尊,但是应如“德治”那样,“尊尊因循”而又有所造就。

4.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篇四

2008-10

江平,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法学思想家、教育家和社会活动家。江平教授以深邃的思想和宽宏仁厚的人格熏陶了几代学子,影响了整个中国法学界,乃至中国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

(注:本文根据江平教授2008年10月25日在国家图书馆所作的《三十年法治进程的轨迹和曲线》讲座发言整理而成,根据发言主要意图,部分语句有所整理。最后的提问环节未整理。)本文全文刊载于《法学院》

今年是改革开放30年,我想这30年我是整个历程的见证人,同时也可以说是明年我国建国60年的见证人。因为我今年已经78岁了,如果要说从事法学教育,也可以说从建国之后开始进行了。从这个角度说,我对30年的法治进程有所了解,甚至前六十年也可以说有所了解。30年是总结,是归纳,是升华,是提高。但是不见得观点都是新的了,因为在座可能很多人听过我的演讲,在学校在不同场合在学术研讨会上都发表过不同的见解。

既然要把30年的法治进程,寻出它的轨迹来的话,我把它归纳为四个轨迹:

一、人治和法治的轨迹

30年法治进程的第一个轨迹是循着人治和法治这个轨迹进行的。我们知道文革结束后,对我们最大的教训就是,我们国家是一个长期的封建专制的国家、皇权的国家,所以在皇帝、领袖的身上可以看到这样一个重要的东西:皇帝也好,领袖也好,容易被当作神来对待。要破除这种神化的思想,必须要提倡法治。因为我们知道,文化大革命期间所经历的最大的灾难就是:一句话可以顶法律。从这个角度看,改革开放一开始就必须解决这个问题。也正是从这个角度来说,邓小平同志的思想就是想谋求一个长治久安的决策。一个国家怎么才能做到相对来说长治久安呢?如果我们环顾全世界,可以看到寻求长治久安之策就在于制度的完善,或者说要解决一个制度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一个人凌驾在制度之上,而是所有的人都应该在制度之下。美国为什么长治久安了二百多年呢?恐怕很重要的是美国建国的时候,它的宪法的制度设立保障了这二百多的稳定。由此我们可知,改革就是从建立制度开始,就是从限制和解决个人过分庞大的权力开始。这从政治上来说就是分权的思想。权力要分制,不能够集中在一个人、一个机构的身上。建立一个国家要靠制度,而不是仅仅靠人,制度比人更加重要,制度是决定一切的。法制就是由这个地方开始的。

既然如此,我们从制度的可靠就要进一步想到法律的可靠、制度和法律的关系了。如果我们要解决制度和人的关系,第二个要解决的就是制度与法律的关系。那么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制度就是体现为法律上的规则,法律上的规则应该是制度的稳固的体现。只有制度完善了,法律才能完善;或者反过来说,只有法律完善了,制度才能完善。大家可以想想改革开放开始的30年,我们提出来的法制完善的口号是什么?从那时候来看的话,比较简单——四句话,十六个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当初的法治思想。第一句话“有法可依”。在当时的情况下没有什么法律可依。现在很多人回忆改革开放30教育,他们在法学院学法律,78年79年通通只有七个法律。光靠这七个法律可以治国吗?光靠这些松散的法律我们能够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吗?所以这样的一条轨迹下来必然就是要求:首先要完善法律制度。我们讲的是“法制”,制度的“制”。我们从没有法律制度到有法律制度走了多少年?我们现在提:到2010年完善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也就是说到2010年,大体的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方面、立法方面、“有法可依”方面的问题要得到解决。所以我们走了30 年,至少有一步——“有法可依”这一步,已经基本完善了。至于是不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相比“有法可依”这一条,至少从立法成就来说,还是有很大差距。

人治和法治还有一个进步,就是科学性。我们知道从建国初期也好,或者改革开放初期也好,你问老百姓“什么是法律呀”,恐怕什么都可以回答是法律。县政府的规定也是法律,哪个部门的规章也是法律,人人都可以说这就是法律,连法院判决的时候也不知道哪个是法律哪个不是法律。所以我们在第三个问题上,在决定到底什么是法律,法律的效率的层次上,逐渐升华了。我们知道什么是宪法了,什么是法律了,什么是法规了,什么规章了,什么是规范性文件了;我们懂得了什么是地方立法,什么是行政立法,什么是授权立法,我们也知道了什么是特区立法,什么叫半个立法权。也就是说在立法体系的设立方面,我们逐渐逐渐与国际接轨,能够知道法律也不是笼统一句话,只要被制定规则的通通都是法律。我们《立法法》里面明确讲了,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的规定),必须是法律。当初国务院要制定《行政处罚条例》,很多学者都反对。行政处罚是涉及到老百姓的人身自由、财产都可能被限制和剥夺了,怎么可以由国务院,或行政机关就给剥夺了呢?甚至包括征收农民土地、征收私人财产,《立法法》上也写得很清楚,凡是涉及到不是国家财产所有的征收征有,一律只能由法律来规定。至于国家征收国家自己的财产,那国家爱怎么规定怎么规定。国家征收集体的财产、接收私人的财产,没有法律的规定,怎么能随便去征收了呢?我想从这方面看来,我国在“有法可依”、在建立法律体系上,都在逐渐逐渐地完善。

在建立法律权威这一点,我们这30年也有一些进步。那就是,任何人、任何组织,哪怕一个政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之下,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这是法治的最基本的规则。

二、集权和自治的轨迹

30年来我国法治发展的第二条轨迹就是集权和自治的轨迹。所谓集权是指国家集权,所谓自治是指社会自治。我们可以看到从建国60年1949年开始,凡是社会主义国家都共有一个特点就是国家的权力非常大,国家无孔不入的干预。经济生活国家要干预,社会生活国家要干预,教育要干预,医疗要干预,家里生多少孩子要干预,甚至于吃饭去哪吃也要干预。但是我们终究是社会主义国家,不是国家主义国家。国家主义和社会主义是有区别的。希特勒(的统治)叫国家社会主义,但他强调的是国家。社会者以社会为本位,维护社会利益;国家主义是一切以国家为利,一切靠国家的强制手段干预社会生活。所以改革开放就是要使这两个关系逐渐逐渐改变,国家不要搞得太强。这个太强不是说富强的强,而是说国家的干预力度不要太强,要给予社会更多的自治。这就需要我们思考,从历史发展来说,从世界其他国家来说,从我们的封建社会来看,犯罪、税收等当然要干预,那么哪些是国家并不太干预的领域呢?我们思考一下这个问题就可知哪些是法治的领域了,因为法治就是国家干预的手段,法律就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这就涉及到我们常说的“市民社会”的概念了。西方国家有市民社会自己管理自己,在欧洲还有些自治城,商人自治,还有很多是属于自治团体,自治的省市。

所以自治和管制的矛盾怎么来解决呢?我想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至少有一条就是,人为了自己能够生存,他需要吃饭,需要生产、分配、消费,这个领域通常说来是经济领域,是市场的范畴,不需要国家来管。国家即使不管,人自从有了社会以后,自己就会来生产的。当然在现代社会,我决不强调国家一点儿都不管,但是我们过去(管)太多了。外国说我国的计划经济就是,全国就是一个大工厂,国家来规定生产什么,怎么生产、怎么分配、怎么消费。所以这个领域的改变实际上就是市场调节。从国家一切都来支配和调节,变成市场调节。第二个领域就是,人不仅能够自己生存,人还要让其种族延存。不能人死了以后人类就不能延续了,人还有儿子、还有孙子。所以就有了婚姻、家庭、继承。传统说来,家庭和婚姻也是一个自治的范畴。当然我们进行计划生育的干预是必需,但是国家干预到什么度就需要考虑了。第三个领域,人在生长的过程中需要受教育、需要医疗以及其他一些,这些在旧社会里皇帝是不管的,比如教育,除了国子监这些国家来管管,其他教学完全是私人去办的。当然我不是推崇完全自治,今天的社会已经没有完全的(自治)了,教育、医疗都需要干预,但是过去我们的干预都太大了。改革开放初曾经争论过一个问题:如何能够做到“大社会,小政府”。当初海南建省的时候就提出了一个报告,海南变成了一个“大社会,小政府”。所以我们说改革开放在这个问题上就是循着一条——政府与社会究竟是什么关系,究竟是“大政府,小社会”呢,还是“小政府,大社会”?是不是什么都是政府机构来管,还是很多事情可以由社会来解决?《行政许可法》通过的时候,当时的国务院法制办讲得很好,他说市场不一定什么行为都必须由政府来许可。能够由当事人自己解决的最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当事人解决不好的时候最好由中介组织、社会组织来解决;只有当中介组织、社会组织都解决不了的时候,国家才出面干预或许可。所以社会里有三个意思,一个是当事人的意思,订合同之类不需要管;第二是社会自治,社会的意思;第三个就是国家的权力。

这个问题在经济方面就是两个主轴,一个是市场调节,由国家计划调节变成市场调节,这在30里涉及的法律变更相当大了。第二个最重要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国有企业的改制,其本质说来就是解决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原来的企业名字叫法人,实际上国家的一个环节,是国家工厂里面的一颗螺丝钉。国家让做什么就做什么,没有任何的自主权。而国有企业改革就是要解决给予企业多大的自由。我觉得这30年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了不得的成就。虽然期间也有国有财产的流失,但是决不能说国企改革就是国有财产的流失。国有企业改革就是增加流通,流通就可能有流失,但流通也可能增值啊,也可能产生更大的利益啊。深圳的国有企业就表明了最大的活力,改制后的国企增值非常快。所以我不认为国有企业的改制必然带来国有财产的流失。如果我们比较苏联瓦解的时候,当时的苏联国有企业怎么做的?我们做得还是比较稳当的,我们并没有把国有企业都按股份来卖掉,并没有采取按全国人口每人分多少股(的做法)。但是国企怎么改革呢?怎么给予它们更大的自主权呢?厉以宁教授在《读书》杂志里回忆到,开始时国企改革是产权的改制,如扩权放利,给企业更多的权利,包括自主的销售权,定价权等等。这样做还是不行。然后实行了承包制,也不行。最后确定了股份制。我想从这一过程可以看出,企业自治在经济领域里是社会自治的最主要环节。我们终究解决了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问题了。首先我们没有部门下面直接管企业了,然后我们把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也变了。但是现在变得还有问题,到底国资委算是什么样的机构,名义上不算国家行政机关,但是仍然具有很多国家行政机关的作用。这个问题还需要再思考。

我想市场法律制度在鼓励各种市场主体,尤其是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在解决它们自治的问题上给予了它们很多的自由了。自治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自由。自己来决定自己的那不就是自由吗?但是我们同时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秩序。就像某位西方学者讲的,自由和秩序是市场也好、社会也好的两大面。没有秩序的自由是无政府的,没有自由的秩序是专制的。那么在这个理念上,政府要扮演什么角色,如何做好?我一直讲市场里的自由就是三大自由,财产自由、交易自由和营业自由。财产自由《物权法》写得很清楚,交易自由《合同法》写得很清楚,营业自由《公司法》写得很清楚。我们在法律方面逐渐逐渐使得自由的制度完善了。但是我们国家现在市场的秩序也好,社会的秩序也好,已经到了很严峻的地步了。市场里面包括奶粉毒也好,信用问题也好,都已经到很厉害的程度了。有一次开会,我与中小企业协会的主席,原深圳市市长李子彬同志交谈的时候,他说现在国际有一个市场秩序的排名,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被全世界都承认是数一数二的,但是市场秩序的排名在国际排名在110多位,而且现在排名还在往下滑,我开玩笑说这就跟中国的足球一样了。

这应该是我们政府的职能所在啊。政府的职能不是支配资源、垄断资源,市场的职能恰恰应该是给予社会安全感。如果我们在社会上没有安全感,觉得人身随时可能被绑架;如果我们在市场上没有安全感,到处都是假冒伪劣产品,到处是信用失衡,这怎么行呢?政府职能恰恰应该在这个问题上。可是我们现在有时候恰恰又相反,政府的职能有时候表现在垄断矿产资源,拿到利益上。我不反对政府可以在矿产等垄断行业里建立企业,但是政府的任务最主要是解决秩序的问题。所以我们现在很重要的问题是解决政府职能的变化。不久前参加了北大的博士后论坛,厉以宁教授发表了谈话,吴敬琏教授也在许多场合提及,市场经济到今天最重要的还是市场职能的改变,仍然是政府对市场的控制过多,仍然是政府应该给予的管好市场秩序上的不够。我想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所以我说改革开放30年来所遵循的第二条轨迹就是解决好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国家和市场的关系、自由和秩序的关系。

三、私权与公权的轨迹

第二条集权和自治的轨迹,实际上从法律层面上就提到了公权和私权的问题。我们国家从历史上来看是缺乏私权传统的国家,封建社会是专制的封建社会,不像西方国家,如希腊是民主城邦制的国家,但是从我国的历史反战来看,我们对私权的重视是远远不够的。在座的学过法律的都知道,欧洲国家中罗马国家最重要,罗马国家以罗马法著称,罗马法又以罗马私法著称。可见罗马法国家在当时赋予了公民,或者说民事主体很多的民事权利。听说有学者现在在研究一本书,叫《罗马宪法》。我很奇怪,罗马哪有宪法呢?我只听说罗马国家有私法,没听说他们还有宪法。后来知道这个“宪法”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宪法,而是那个时候意义上的宪法,即罗马私法是国家如何保护每个公民的民事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而罗马宪法是国家如何保护每个公民的政治权利。可见当时罗马法里面对公民的政治权利也是给予保障的,即公民有参与决策的权利,是“保民观”的体现。从这个角度来看,它的制度来看老百姓的利益、公民的利益占据很重要的位置。但是中国,无论是从封建社会,还是民国时期,甚至(改革开放的)前30年时间里,我国私权的发展是极其微弱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改革开放就是从扩大私权开始,从增强公民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开始,从加强对于公民的私权的保护开始。我觉得30年中这一条轨迹是很明显的。

这条轨迹具体说来就是以从私营企业,到私人财产,再到私人权利为主线的过程。过去长期以来我们都以为,“公和私”的关系里面,“公”是一切,“公”是目的,而且一切的“私”都是可耻的,从意识形态上来说,是应该属于被打倒的。意识形态里“斗私批修”,认为私有制是万恶之源,财产也是万恶之源,都是被否定的恶魔似的东西。但是难道一个国家的兴旺没有私的权利保障就能兴旺吗?一个国家不承认任何私人财产,不承认任何私人权利,这个国家能够拥有一个真正强大富裕的基础吗?所以我想改革开放懂得了这个道理:要使国家强大必须使私人财产得到公平对待、私人利益得到保障。改革开放以前我们说“大河有水小河满”,改革开放以后我们说“小河有水大河满”。我想一个字的差别就表明了“公和私”的关系。但这两个是相应的关系,不能绝对分开。

这就是我们改革开放30年来的法治发展的第三条主线。而且这条主线在《宪法》里面非常的明确,《宪法》里明确涉及到了私营企业的地位和私人财产的保护,而且《物权法》很大程度上也是解决的这个问题。甚至这次十七届三中全会强调让农村富裕起来也是对私权的扩大呀。农村集体的土地也是私,是广义上的私,不是国家所有的即使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私。所以我们说《立法法》上讲的对于征收私人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都是一样的(必须由法律规定)。我们如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如何保护每一个土地承包户的利益,如何保护农村里拥有宅基地和商品房屋的农民的利益,以及如何保护城市里每个公民的利益,企业作为一个法人的利益,这些本质上来说都是私权保护的核心的问题。

改革开放30年来,在这条主线上,我们发现私权和公权的冲突越来越厉害了。我常讲私权和私权的冲突每日每时都大量产生,如邻里间的冲突、企业间的债务,这都不可怕,只要一个公正的普通法院就可以解决,个别不公正还可以通过其它方法得到解决。公权与公权的冲突,最重要的是中央与地方的冲突,以及民族国家里民族间的矛盾。我国也存在这些矛盾。西方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宪法法院”或类似宪法法院的机构来解决。公权力与公权力的冲突,或者公权力剥夺私权利,都是宪法法院来管。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都没有宪法法院,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因为公权力的冲突而垮台。中国也没有宪法法院,而且政党还有很大的控制力量,军权由中央控制,人事权由中央控制,财权分权了,但是还是中央控制得多一点儿。但是现在地方也放开了些,所以中国现在至少还没有急迫面临着因为公权力的冲突而使国家瓦解的危险。所以我们看到,中国现在面临的主要危险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碰撞所引起的矛盾、冲突。征地的问题引起了国家和农民的意见分歧,国家经济发展这么快,哪还有地啊?城市里的国有土地盖楼早就盖完了,再要盖房子、建工厂、造油田就只有征农民的土地了。那国家给农民的征收补偿够不够呢?城市里面这么多破破烂烂的房子,一拆迁改造就发生冲突,国家到底要补多少钱被拆迁户才满意啊?翁安事件不就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冲突激烈化的表现嘛。所以我们应该看到中国社会现在还有许多不稳定的因素。而现在带来的最大的困惑和不安就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冲突,而其中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公权力滥用,私权利受到公权力不合法的侵犯。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另外一方面,就是私权利的滥用也存在着。随着权利意识的增加,老百姓即有了更强的权利意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与此同时也可能出现私权利的滥用问题。那么,怎么区别在私权利和公权力的冲突中,哪些私权利和合法的被侵犯的,哪些私权利是被滥用的呢?坦率来讲,关于这点连法学界的看法也是不一致的。这是很正常的情况,社会多元化,看法也多元化了。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还缺乏必要的法律来加以规范。虽然《物权法》已经有了,但是并没有解决所有的问题。比如,《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提到,如果政府要以公共利益来征收老百姓的财产的话,这个征收的决定什么时候生效?《物权法》规定,从政府作出决定生效时物权转移。这个问题就涉及到公权和私权的问题了,那如果政府今天做决定,今天就生效,那财产就是我的了,那不是严重剥夺了私权的利益了吗?所以现在要考虑的是到底什么时候生效呢?政府要作出一个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征收私人财产的决定,是从作出的时候起生效呢,还是经过补偿以后生效,还是经过诉讼完毕以后生效,还是救济措施完毕了以后生效呢?还有一个问题,政府作出的决定,如果是一个抽象性的行政行为,补偿老百姓的钱是统一的规定,这个规定老百姓能不能告到法院?南京不就发生过类似的问题吗,一户居民的地被征收后补了钱,居民不服告到法院,法院不受理。法院说告的是政府抽象行为法院不受理,告具体行政行为才受理。问题是老百姓怎么懂你什么时候抽象行政行为,什么时候具体行政行为呢,你把我房子都拆了,还说抽象行政行为,那什么才具体呀?这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所以现在《行政诉讼法》也再改,《国家赔偿法》也在改。但是很多学者认为这种改变还是很不够。赔偿问题来了,政府违宪行为问题来了,如果政府的赔偿标准根本违反了《物权法》,怎么办?能不能告?所以公权和私权的冲突也会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所以我们说这第三条主线就是延续着公权和私权的冲突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能够既要承认私权利不能随便被侵犯,也要考虑到私权利不能随便被滥用。这个矛盾是很复杂的问题。

四、法制与法治的轨迹

最后一个轨迹是“法制”和“法治”的关系,“制度”的“制”和“治理”的“治”。法制建设逐渐完善了以后,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就摆在了我们面前。改革开放刚开始的时候,我们根本没有制度规范,法律也没有几个。现在法律多了,多如牛毛了。我们也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法律多了以后,是不是法律都好呢?西方国家有所谓善法和恶法之分。现在我们针对法律的深层次研究发现,制度在变化,也许有的制度是欺骗老百姓的,这是恶法;也有些制度落后于现实,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这个法律不也是恶法了吗?所以我们应该认识到,法律一不是万能的,二是法律也不是全是好的。

法律也有好坏。仅仅从制度角度来说,他有的可能过时了,有的可能落后了;但是我们从法律的理念来说,理念不能错,不能过时,不能落后。因此我们说,法制仅仅是制度层面的法律,而法治是理念层面的法律。法律也有价值观,法律如果没有价值尺度来衡量,这个法律就可能变成恶法。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有宪法不等于有宪政。希特勒也有宪法,你能说那是宪政的思想吗?所以我想,法律的价值观非常重要。

如果说前三条轨迹在改革开放初期即已出现,那么这一条出现得就稍微晚一点儿。这条轨迹是从我国的宪法写入“依法治国”和“人权入宪”时开始。这说明我们国家开始建立法治国家和人权国家。今年温家宝总理视察蓟门桥的中国政法大学,就谈到了法治的理念。

所以我们应该看到,法治的核心价值是人权。小平同志说发展是硬道理,我想人权也是硬道理,或者说人权更是硬道理。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用最通俗的一句话,解决了意识形态里的纠纷。什么是硬道理?我说,硬道理就是不拿意识形态划线的道理,不能分姓社姓资的道理。发展有什么姓社姓资?我们不能说,我们“只要社会主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吧?列宁的一句话说得非常深刻,什么时候才能说社会主义有优越性?那就是我们的劳动生产率能够超越资本主义国家,战胜资本主义国家,你才能有优越性。穷,可能是历史形成的,但是国家每天的发展都不够那怎么行?所以小平同志讲的“发展是硬道理”非常重要,也不用再争论。但是我们不要忘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面提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所以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就是两个解放,一个是解放生产力,一个是解放人自己。解放生产力使国家富裕起来,解放每一个人使每个人都获得自由。保障每个人的自由不就是人权吗?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我们不能只追求一个发展,不能说经济的发展使腰包鼓起来就等于社会发展的目的就达到了。同时我们还必须注重每个人的自由,包括政治自由、财产自由、社会自由以及其他一切自由。当然,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也有限制。所以“人权入宪”就是这个道理。我们可以肯定地说,人权是个好东西。我们也可以肯定地说,《人权白皮书》上也说了,我们的人权做得还不够。我们不满足于现在,仍在一步一步地改变。

法治理念的另一个问题是,法律离不开政治。从解放开始许多机构的命名都是“政法”,政法机关、政法学院。法律永远和政治捆绑在一起。改革开放以后,有人提,不要捆在一起了,该法律就法律,该政治就政治。但是我们从内心中要承认,法律制度最后是跟政治联系在一起的。改革开放30年到现在有两个主轴,一个是市场,一个是法制。社会主义市场和社会主义法制两个方面都写进了宪法。而市场核心是经济体制改革,法制核心是政治体制改革,二者不可分割。我们也看到,政治体制改革稍微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某种意义来说,这种短时期的落后可以理解。苏联戈尔巴乔夫改革,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后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最后翻车了。我们借鉴经验,政治体制改革进行得稍微慢一点儿,这可以理解。但是不能长期滞后、脱节,甚至演变成断裂。一旦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出现断裂的时候,社会就要发生大震荡了。所以,政治体制改革应该加快进行。

刚开始提“法制”的时候,78年和79年有一本杂志叫《民主与法制》。民主和法制完全可以并列,因为法制是讲法律制度,民主是讲政治制度。如果今天提“民主与法治”,我就要坚决反对了。怎么能把民主和法治作为两个东西来讲呢?法治本身包含着民主。人权和民主是法治的两大核心。这就是价值观和理念。

以上提到的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四大轨迹,其中更多地讲的是成就。确确实实,我国在这方面的成就是很大的,尤其比起前三十年,我们不能同日而语。但是今天在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时候,我们不仅仅是歌颂,而且要看到不足。或者说要反思在这三十年,什么是我们本来可以做到的却没有做到。一个国家、一个党、一个个人都只有在反思中才能进步。如果一切都认为是成就、是花环,恐怕这个民族、这个政党、这个人就要倒下。因此我们仍然循着这四条轨迹,来看看我们还有哪些曲线。

三十年我们走的不是直线上升,三十年我们走的也不是抛物线,而是三十年我们走的是一条曲线。所谓曲线就是有前进,又后退。我常用一句话来描述这条曲线,叫做“进两步,退一步”,有的时候是“进三步,退一步”,总的说来还是在进步。因此我们说,中国的法治建设绝对与经济建设不太一样,经济建设大体说来没有太大的波折,但是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就不能这么说了,而是一个曲线上升的过程。

一、在人治和法治的问题上,有两个因素在制约着我们。

第一,是党的权力如何监督。小平同志明确提出“党政分开”是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我们可以肯定,只要党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就必须监督。只要有权力就要有监督,总不能靠自身监督,要靠法律监督。有一天我收到一封老百姓的来信,说要告南昌市委,问我可不可以告?我说你这个问题太简单了,当然不可以告,同时这个问题也太复杂了。你说法院不受理,就是党委决定的,政府做的决定可以告,党做的决定怎么就不能告呢?党也应该收到法律的制约和监督,因为我们都明白没有制约没有监督的权力就是一种容易造成更多腐败的权力。党做决策,作为一个领导者可以,但不能让市委书记来批地,批地是政府的权力,所以党绝对不能以自己的权力去行使政府的权力了。不解决这个问题不行。

第二,法律是规则是制度,但是现在社会还有许多的“潜规则”和“土政策”。“潜规则”和“土政策”是依法治国,是法律至上的两大“毒虫”。潜规则太多了,连收购奶都有潜规则,由法律规则就有潜规则,潜规则必然是正式的规则的规避。而现在许多地方,潜规则大于法律规则。潜规则后面是利益,利益后面就可能是腐败。“土政策”就更多了,比如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到达地方,比如法律到达乡政府,你说法律是效率越来越高,还是效率越来越低呢?这也难说,有的是“层层加码”,有的是“层层减码”。所以中央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对于土地流转的问题的谨慎就在这,这个问题在地方上可能层层减码得厉害,到地方上不知道成什么样了。也有层层加码的,譬如说禁止上访,就是从省里到市里再到下面层层加码。怎样才能做到法律的“原汁原味”,怎么使法律按照其原本的来理解,这是一个非常难的问题,也是我们学法律人非常艰巨的任务。

二、国家的集权和社会自治上,也有两个因素制约着我们。

首先,是政府职能的改变。政府必须是一个有限的政府,职能有限,权力有限,不能什么都管。国务院制定了十年的行政纲要,都在朝这方面做。具体就不多说了。

我主要讲讲第二点,怎么影响社会自治?之前讲了改革开放三十年,最大的功绩是国有企业的改制。企业自治我们做得比较好,但是我们不仅仅有企业法人,当然我们不讲国家机关法人或者军队自治,但是其他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营企业法人如何实现自治呢?我们很高兴看到出版社改革了,医院也要改了,学校呢?大学呢?大学能不能真正做到大学自治?西方的大学管理体制我们可能不能全部用过来,但是现在我们的大学行政干预之高,大学的资源被行政资源垄断控制,这个在世界、在中国历史上都很难见到。大学如何才能变成民主办校,专家治校?这个任务很艰巨。社会团体呢?社会团体最典型体现了社会的权利,西方国家靠谁治理环境?当然首先是政府的职能,但是更多的是依靠众多的社会团体,比如绿党,比如外国人抗议日本人捕鲸,靠的也是民间的力量。我们为什么不允许成立一些环保团体呢?汶川地震有人提出,捐了那么多钱就靠一个渠道红十字会,为什么不允许社会自发成立一些福利团体?这些公益性的、福利的、救灾的、环保的、科研的或者其他方面的社会团体建立起来,做好了,是政府的福利。

三、私权和公权的问题上,也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显性的侵犯仍然非常多,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情况比比皆是。有人问我,怎么看待北京奥运期间单双号限制车辆的问题。这一点我是赞成的。因为这是非功利性的公益事业,而且限制单双号后有经济补偿,养路费不收了。至于这是不是能让所有的群体都满意,这是另外的问题,至少某种意义上他做了补偿了。但是其他问题是,奥运期间工厂停工赔不赔?我觉得要较真的话,这也要补偿。法律认为即使是因为公共利益需要而侵犯到私人利益的时候,也要补偿。

第二,隐性的侵犯。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侵犯也可能是带着引号的侵犯。社会有两种产品: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过去我们私人产品极度缺乏,现在市场经济下产品多了,这说明生产力发展了,商品购买力提高了,但是这只是市场所能解决的私人产品的供应大大超过了需求。但是还有另外一层的产品,诸如教育、医疗、社保,或者博物馆、图书馆这些公共产品呢?在我们的农村,或者偏远地区,能不能得到政府应该提供的更合理的、更好的、更便宜的教育、医疗的服务设施呢?这是政府的职能。如果政府在这一点没有做到,某种程度上来说,政府也已经侵犯了公民的私权。这一点也只有政府,或者说公共预算可以做到。私人企业有社会责任,但是私人企业的社会责任不等于一定有必要解决政府要解决的公共产品的问题。因此可以看到,这些年来我们在私人产品上发展得很快,但是政府在公共产品领域里面确实滞后了很多年。

5.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篇五

毋庸置疑,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并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和愈益显明的成效。然而,实践中的窘态与理性的求证却让人清醒的看到,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并没有表面上那么乐观与繁荣,恰恰相反,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因为方法论上的误区和偏差——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扭曲,正在或势必偏离现代化轨道,并进而直接导致了当下的窘态与困惑:完美与缺憾的矛盾交织,理想与现实的冲突扭曲,滞阻了法制现代化的纵深运行。对于21世纪的中国法治来说,必须进行方法论的检讨与重整,确保法治的现代化运行。

一、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方法论的检讨。

详细来说,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存在如下方法论上的误区或缺欠:

(一)法治的先期热情与神秘忠诚——中国法治缺乏足够的理论准备。翻开中国法治的历史,法治没有任何时候象今天这样在中国这般荣光——获得了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庶民百姓的关注与垂青,甚至被纳入了基本国策。其突出的表现就是法治的话语没有任何时候象今天这样风靡流行,这也充分显示了法治的勃勃生机与话语的泛化,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是一个贩卖法治话语的时代,“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充分体现了其时代特色的话语霸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全民性事业。尽管如此,但在我看来,法治话语的风行一方面反映了人们对秩序的愿望和渴求,但另一方面,却也刺目的凸现了法治的神秘忠诚和先期热情,中国法治缺乏足够的理论准备,而对于一个如我们一样古老而又生机勃勃的国度来说,要进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缺乏甚至没有理性的代表时代精神的理论作指导,无疑将是一个美妙的设想,为着同样的原因,它也只能是一份神秘的忠诚与先期热情。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本着因果关系的演绎方法进行阐释,准确地说,从中国法治的产生缘由,中国法治与现代意义的法治关系说起。

众所周知,现代意义上法治产生于近代西方文明,是人类走出蒙昧迈入文明的创造物,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志之一。然而,中国法治由于先天出生的缺陷,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美国学者昂格尔认为,法治产生于西方而非中国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没有形成现代型法的秩序的历史条件——集团的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及其超越性宗教的基础[1]。因而中国形成了主要表现为行政命令方式的官僚法(管理型法),而西方形成了自主、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尽管在中国文明型态中,我们也会发现导致了多元集团产生,导致了某种超验的世界观的社会变化……但是,这两种因素并未结合在一起,也没有通过它们彼此之间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现代法治[2]。因为在传统的中国,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意义的是社会和谐,这也是支配人们思想的全部观念,然而奠基于封建等级身份观念上的社会却无论如何形成不了现代法治的法律至上的神圣观念,因为严格说来它不是实在的规则与准则[3],而是模范行为的模式。这样就不难理解,尽管中国也曾有诸如儒家和法家等关于人、社会和法律的系列观点,比如儒家主张符合伦理典范的习惯礼仪,法家主张官僚政府以及强制执行官僚法,但双方确实从某些不言而喻的共同(礼仪)前提出发进行论证的,而这些前提根本不允许他们捍卫甚至承认现代西方意义上的法制原则[4]。传统中国的流行做法完全是以家长的方式处理事务。[5] 所谓法就不可避免的带有浓厚的工具色彩和官僚政治色彩。因而中国产生不了现代意义的法治,也确实不需要现代意义的法治。

认识到这个问题,我们就不难发现并认同,中国要实现真正的法治具有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它绝不是急功近利的产物,也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理论的准备和证成,除此之外的任何观点和看法都势必具有方法论上缺憾—— 或多或少的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否则就是智识上的盲点。法治不能缺少理论的准备与证成,唯其如此,方才能摆脱方法论上的缺陷,并进而真正凸现法治的本来面貌。然而,不无遗憾的是,当下的中国法治却盛行着一种流行病——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我们先看一则珍贵的实例然后才分析个中缘由,尽管这只是冰山一角或法治缩影:1998年《读书》杂志第7期刊载了苏力先生名为《“法”的故事》的文章。在文中苏力先生详细的演绎了近代乃至当代法理学者(家)对法的词源学解释,即想当然演绎许慎那显然不慎的关于法的词源学解释。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这样对法进行解释“(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之所以偏旁如水,是因为法律如水那样公平;之所以有“ ”,因为“ ”是传说中的一种独角兽,生性正直,见到不公平的人,会用角去顶,因此也就了法。”在先生看来,后者可不作追究,但前者却值得怀疑,因为从认知心理学上看,一般说来,最容易引起人们注意的往往是物体的活动特征。所以法字的水旁具有平的特征,但不应该成为代表或指涉法律要求公平这高度抽象的结论性特征,不仅如此,理论和史实都强调了法的水旁指涉——法的自上而下公布的特征。然而事实上中国近代直到现代许多法理学家却轻信许慎的法的故事,而且先生经过详细考察发现这不是因为他们没有知识或没有我们的知识。唯一的理由只在于他们的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无视逻辑和事实上的基本要求,想当然的努力论证中西法的一致性,并满足于时代需要和情感需要。一方面不得不承认西方制度的先进,另一方面还必须不损及近乎变态的民族自豪感。这就是国人的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或者福柯所说的那种追求知识的情感意志[6]。

历史总有惊人的相似,法治登陆中国也有自己的为外人所始料不及的初始缘由——先期热情

踏西方法治之路,因而从一开始就应与现代法治的发展合拍同步,同时它还应担负回归和重建近代法治及超越近代法治和实现法治现代化(法治意识,拿学者的话说,中国法治需要补课)的双重使命,也就是说,在有几千年封建人治传统盛行、法治几近虚无的中国要实现现代法治,它所要面临的既有消解传统人治体系、建构法治体系的艰巨任务,又有自进化论角度为法治提供理论基础的双重任务,我们多少显得有些仓促、紧迫一些,因而毫不奇怪,中国法治现代化从理论上讲是一个厚重而迫切的问题,也就是学者们常说的历时性问题共时性解决的紧迫问题。但是法治实践归根到底是一个渐进的历程,法治不应也不能设有时刻表,不能人为的设定时限。然而不无遗憾的是,中国法治现在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却是,中国法治已被人为地有意无意的设定了时限,流行一种典型的速效跳板意识,并理所当然地演绎出理性建构主义而非科学的进化论渐进主义色彩的期收速效的法治实践。这就是学者所概言的(在文化认同上)的所谓“奋起直追”问题,其杰出表现就是前述所及的大肆立法,实现所谓的有法可依,而忽视一些配套的甚或更重要的东西的建设,如法意识、法观念的培育、法律信仰的诱导和确立等等。自不待言的是,在这种期收速效的跳板意识支配下的许多立法相当粗糙,进而在实践(际)上直接成为了这些立法的墓碑,其典型例子就是学者们关注与检讨的破产法的颁行。事实上,法治原本就是一种偏重信仰的治国方略,法治的精神意蕴从来就是信仰——一种神圣的宗教般的信仰[10],因而伯尔曼才严正的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11]“法律的宗教情怀和信仰,是全部法治建立、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前提和保障”[12]。他不应该或主要不应该是现实主义和工具主义的。然而就是这样一种偏重信仰的法治方略,在中国自辟蹊径的独特演绎和看似自洽的逻辑支配下却幻化成了一种取实利的工具,令人不得不佩服“中国特色”之重之妙,这不能不让人产生逻辑上的困惑与追问——法治究竟是什么,法治到底有怎样的逻辑?这个困惑没有得到解决,相应地,法治在今天中国意味着什么也就不难理解了。对于21世纪中国法治来说一个明显的结论是:必须进行逻辑上的修正和重整,方能实现真正的法治。

二、中国法治的未来:方法论的重构

显而易见,正是由于方法论上的缺陷导致了中国法治的现状是一种没来由的喝彩式的法治,其理想版本是标准的西方版,同时还带有一种浅尝辄止的特征。而对于正在践行法治的中国来说,这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的不仅是喝彩的法治,也是理性的法治,是一种深层次的法治,同时还是一种针对性的法治。

(一)理性的法治

毋庸置疑,作为一种治国方式,法治是迄今为止最有效的也是最好的治国方式,正是基于此,亚里士多德才严正的指出“法治应优于一人之治”[13],而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经历了多年封建伦理社会的国家来说,法治无疑如同一个新生的婴儿,必须给以足够的呵护,然而我们却不能没来由的神化法治,更不能想当然的构造21世纪的法治国家,我们需要的是理性的法治。

首先,我们必须理性地认识到,法治并不是什么灵丹妙药,它只是治国方略的一种最好的形式,正如学者所说的,从一定意义上讲,它只是相对好的治国方式,这种相对意义蕴含着这样的内涵,人们渴望比法治更好的治国方略,但因各种因素不具备,因而人们不得不以退而求其次的办法选择了法治,而法治从被选择的那天起就伴随着缺陷,只是瑕不掩瑜才为人们所接受所选择,从这种意义上说,法治只是人们无奈的选择,因为没有准确体现人们意愿的治国方略,而社会还得继续下去,因而人们在不得不选择接受、认可法治的优点的同时,不得不(不管情愿不情愿)也认可、默许了它的缺陷。而事实上也确实这样,中国古代没有现代意义的法治,社会观念的核心在人们心目中最突出的是和谐,人们靠传统习惯、宗教信仰、道德教化就可以起到社会控制、道德约束的作用,因而我们也会看到历史上的贞观之治的社会秩序良好的盛世局面,只是到了近代,社会的发展,物质的丰富,西方工业文明的发展导致了资本主义大发展,资产阶级为了排挤封建等级特权和封建剥削,保护自己的利益便高扬法治民主精神,因而法治也才真正形成,所以哈耶克认为:“法治理想得以巩固的主要时期,乃是18世纪上半叶,当时法治的理想正逐渐的渗透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之中”[14]。因而我们总信奉着学者们如下简明的结论,传统社会不需要法治,也产生不了法治,法治只有在现代文明发展这个催生婆的催生下才能得以生产,它是治理国家的最佳方略,但绝不是唯一方略。杜撰法治的神话,无限度抬高法治的作用,既不符合理论旨趣,也不符合客观事实,对待法治的真实态度应该是理性的法治观。

同时常识告诉我们,社会是由宗教、道德、习惯、法律等多种手段来维持的,尽管法治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但绝不代表全部,“这不仅因为法律不可能规定一切”[15],也不应规定一切,必须有个限度以防过度法规化,窒息人们的生活[16],而且更重要的是因为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缺乏灵活性等缺陷[17]。所以对法治而言,掷地有声理性评价哪怕是批评远比言不由衷或不负责任的喝彩重要得多,毕竟“理性才是法律的生命”(爱德华·科克爵士语)。

(二)深层次的法治

如前所述,正是由于方法论的缺陷,中国法治理论和实践总在低处徘徊,明显呈现浅层次特征,这对于准备践行法治理想的国度来说,无论如何可不是什么好的福音,真真切切的要实现法治就必须是一种深层次的法治,即全民参与的法治。它不但适用于官员,而且也适用于公众,我们一直信奉着这样的观念,法治是一种实践的事业,“法治的意义在于给人们的行为提供有效的指引”(拉兹语)[18]“其基本要素是用公民秩序的理性原则限制官员的权力[19]”(塞尔茨尼克语),换句话说,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应当是全民的事业,它的核心价值理念是吸引、充分调动全体公民的主动参与精神。这种参与不仅是社会成员成为公民而非臣民的权利表征,而且这还意味着是使社会成员成为公民而非臣民的先决条件。法治化的过程实际上就内蕴着大众普遍参与,并确

立神圣信仰和树立忠诚的过程。因而“法治不仅是国家(或政府)所关心并努力从事的事情,而且更是也是社会公众所关心的或者应当关心并努力投身其中的时情;不仅是其他社会公众所关心的或者应当关心并为之奋斗的事业,而且也同时也是包括自己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应当主动地自觉参与的共同事业”[20]。

明白了这个道理,我们就不难理解当下中国法治低层次的原因和关键所在。表面看来是因为法治在中国刚刚践行,时间较短,但更不容忽视的潜在的病灶则在于其方法论上的缺陷:理性的建构并缺乏生活的经验,把民众有意无意的当作“局外人”或者如学者所说的“旁观者”,为着同样的原因,法治仅作为一个象征,一种标志,远远没有进入民众的日常生活,法治仅存在于法学家或法学职业工作者的自问自答式的理论建构和热情参与中。而真正的法治要义——大众认同与回应、民众参与与合作却遭到了忽视或漠视,从而导致了学者所言的法治主体整体性的缺位与失落,结果是法治的意义尽失,徒具有形式而已[21]。盛荣下的法制时代却涅磐出苍白的果实——现实中的法治非但不如预料中的热烈,反倒出奇的平静也就不足为怪了。对于21世纪的中国法治来说,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方法论转向——法治乃是全民的事业,需要全民的参与。我们必须让法治厚实起来,穿越所有人的热情注视,并真正认同和积极的参与,否则法治终究逃不过被遗弃出局的命运。简言之,法治的真正上帝是中国的亿万百姓和人民大众!这意味着,未来的法治理论与实践:

1、在思维方式上进行革命性转换。法治需要全民的参与,每一个社会成员既是看剧者又是剧中人,两个角色不能截然分开。也就说,作为社会基本构成粒子的人不再被想象为存在于他所认识、理解和分析的法律现象和法律实践之外的旁观者,法律也不再被简单地看作认知对象,恰恰相反,法律(治)应当被理解为观察者也参与其中的一项事业[22]。从而塑造出新的真实的法治社会的组成成员,这当然意味着,真正的法治社会中的法治人既是法律的严正服从者,也是法律的自由批判者,既是现有社会的维护者,也是进步社会的推动者,既是法治价值的信仰者,又是法治价值的填充者!

2、在实践层面上,法治必须真正走向生活,也就是说法治是人们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它与人们的生活方式生存样式息息相关,缺了它,人们将寸步难行。这就意味着:在一个维度上,要建立法治就是要建立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他人行为和自己行为的确定预期[23],并让亿万人民来共同负责践行,另一方面法律能够为人们真正寻求定纷止争、冲突解决、利益配置的合理手段和路径,而绝非理想层面的想当然的臆断。正如法治不是一种抽象的事业一样,法治不应该是天启的说教也不应是劝善的圣经,我们不能期待每个人都成为圣人,事实上,法治是一个实践的理想,它部分的是以“关于人和社会的本质的悲观主义前提的”,正是法治才“唤起了秩序、理性和正义”[24]。因而如果法治不能给人承诺什么,那么多少会让人不由生起几分虚幻和不踏实,长期下去,势必迫使人们重新正视它们时,传统的非法律权威势必会再度变得真实起来,法律权威的旁落也就不可避免了,结果正如前文所述,期待中的法治不仅没有到来,不期而至却是传统的落后的人治传统逾益坚固,刚刚启幕的法治也就无可奈何地摆脱不了谢幕的命运,这何尝不是文明的悲哀?!

(三)针对主义法治

我们一直还信奉着这样的观念,法治是一种实践的事业,它所要回应和关注的是社会的现实需要,因而它从来都是事实上的事业而非逻辑的事业,或者借用埃利希的话说就是:“法律发展的中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断,而在社会本身”[25]。因而法治具有现实的世俗性意义,从来就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适性法治标本和范例。这就意味着为一国所践行的法治必然是针对主义法治,必须适合自己本国的客观需要,所以“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26]”,这是因为“具体的适合一个国家的法治并不是一套抽象的无背景的原则和规则,而涉及到一个知识体系[27]”,一个活生生的不断变化的社会知识体系。具体到中国来说,要实现法治,就必须处理好法治理想与国情、法治现代化与法律传统的关系。因为我们不是在一张白纸上建设并践行法治,我们是在有着千年封建传统礼法文化浸泡下的法治本土资源上进行革命式变革。“传统之于中国人,并非死了的过去,而是活着的现在。”[28]人们往往根据自己的经历、文化传统来理解和接受法治,这就决定了在中国践行法治不可能摆脱传统积淀的影响。换句话说,中国法治践行的独特使命必须是以传统资源的松动并逐渐更新为前提的,为着同样的原因,中国法治的始基性使命就是要追寻几千年封建传统社会文化浸泡下的国人心中那份久违的冲动——一种推陈出新,进步文明的内心体验和信奉。因此“中国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有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29]。与此相适应,“中国法治之路就必须注重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与实际”[30],否则“即使制订出了法律……法律也只能部分实行,或者完全不通”[31]。这就真可能造就一个学者常谓的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了,当然这也绝不是我们期望中的法治社会!

余论

其实,从终极意义上讲,作为一种表征进步与文明的治国方略的法治,既是一种理想,也是一种过程,并无所谓的好坏良莠之分,唯一有所区别的只是践行过程中的差异,也就是说在何种情形下法治的践行方才有效。换言之,对于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而言,都有自己渴望法治的理由,正如每个国家每个民族都有自己渴望富强的理由一样,真正不同点只在于每个民族如何将这些理由转化成促使法治理想得以实现的动力,这才是法治的关键和灵魂。除此之外的任何别的解说都只能看作是法治自不待言的误解和不言自明的违犯,因而也是错误的,行不通的。

注解:

94年版,第2、78、85、96页。

[5]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导言第3页。

[6]苏力:《“法”的故事》,《读书》1998年第7期。

[7] [11][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3、28页。

[8]夏勇:《法治是什么》,《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9]林 :《法律与伦理社会》,《政治与法律》1997年第6期。

[10][12][20][21][22]姚建宗:《法律与发展研究导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24、408、411-412、402、412页。

[1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66-167页。

[14][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上),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15页。

[15][23][27][29][30]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19、17、19、6页。

[16][17][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3-404、402-403页。

[18][19][24]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12、615、617页。

[25]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71页。

[26][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页。

[28] 梁治平:《新波斯人的信札》,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31][日]川岛武宜著,申政武等译:《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7页。

已发表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六期

6.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篇六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保驾护航

摘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中国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重要目标,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保障。法治中国对于广泛凝聚共识,形成改革合力,助推改革走向深入,保障改革平稳进行具有十分重大且深远的意义。本文从为什么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发展以及如何依法治国等方面进行了部分讨论。

关键字:法治中国,深化改革,法制建设,三中全会

北京大学医学院基础医学院2014级学年论文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法治中国是2013年1月7日,习近平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中做出的重要指示中首次提出的一个法治建设新目标。“法治中国”是自党的十五大以来依法治国方略的升级版;是将法治的共性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综合体。“法治中国”进一步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方向和道路,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

一、为什么要依法治国

欧美等现代化国家法治等比较完善,而在我国由于建国时短且部分历史原因,导致在改革开放后才正式提出依法治国的战略。随着国家经济和各个方面的发展,要求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因为只有依法治国,才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才能维护国家稳定以及人民的安居乐业。

实行依法治国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改革的目标,但市场经济绝不仅仅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方式,它是一整套经济运行的理念和模式,属于经济基础的一部分。因此必然要求改革上层建筑以适应其需要,健全的法制正是适应市场经济的上层建筑中的核心部分。

实行依法治国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条件。建设精神文明、两手抓成为党中央一再强调的工作重点。但是这项常抓不懈的工作成效不彰也是不争的事实,其原因就在于法制建设的不力。搞精神文明的一种常规作法是大力宣传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号召广大人民学习。然而,在一个贪污腐化者、坑蒙拐骗者弹冠相庆,诚实守法者吃亏上当的社会中,模范人物有多大感召力令人怀疑。事实上,在一个基本法律规范都得不到尊重的时代,让人们去学习先进模范无私奉献、忘我工作无异于缘木求鱼。因此,想要搞好精神文明,必须先下大力气搞好法制建设。

实行依法治国是维护国家稳定,社会长治久安的要求。依法治国就是指按一套相对固定的原则规范来管理国家,从而使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得以在比较稳定的基础上运行而不致有太大的动荡。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法律以及与其相关的法制体系与军队、警察一样是保证社会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机制。而这种机制对于转轨时期的中国显得尤其重要。中国正经历着史无前例的从旧体制向新体制转化的巨大变革,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利益结构的变迁、国家控制力的减弱,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尖锐。民族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新贫与新富之间存在着许许多多甚至是不可调和的矛盾,贪污腐败、黑社会等丑恶现象层出不穷。不仅如此,意识形态领域内的斗争也日益激烈和具体化,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则因此变得难以预测。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对秩序的呼唤理应成为时代的最强音。而在秩序的建立和维护中,法制无疑是唱主角的。

二、依法治国战略的发展

中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为了体现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 2

北京大学医学院基础医学院2014级学年论文

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改变了以往放在“国家机构”之后的惯例。虽然只是次序的调整,但它反映了法治国家一个基本原则——公民权利优于国家机构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国家机构是用来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的工具。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还特别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在党的十五大上,江泽民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过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改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其鲜明地突出了对“法治”的强调。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合乎逻辑地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正是中央对这一问题长期思索的结果,是对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现实需要: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还把依法治国作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内容。

201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决定》在10月23号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通过。10月23号,全会闭幕当天已经发布了一个全会公报,与之相比,公报是关于依法治国的大纲和精神要旨的阐述,《决定》则是一部更全面、具体、更有针对性的依法治国路径图。

三、如何建设法治中国

坚持以法治为最可靠保障。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以及扩大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以法治为最根本手段和最可靠保障。法治中国是十八大报告所阐述的“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的升级版。在当下中国,法治是提高执政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的可靠教材,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唯一途径,是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根本保障。

法治中国必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让法治成为国民的信仰。法治本质上是规则之治,宪法和法律是一国的根本规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立国宪章,国之根本法则,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各种基本法律是国家这一共同体的基本规范准则。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亦具有不可侵犯的权威性。只有牢固确立和尊崇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才能在国家树立一个最高的是非判断标准,才能建立稳定可靠的制度预期,才能引导国民遵守规则、信仰法治。

法治中国必须规范公权力运行,保障私权利实现。制约和规范公权力运行,保障和实现私权利价值是现代法治的两大使命。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权力由法律所授予,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行。应将权力关进法律化的制度之笼,坚持用法律化的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通过法治化的途径监督权力,让权力在法制的轨道内运行。公权力具有天然的侵犯私权利的属性,制约和规范公权力运行的目的,在于保障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私权,否则公权力的存在将毫无意义。

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严格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必须通过一个法治的政府才能实现,这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依法行政是规范公权力运行,保障私权利实现的首要保障。当前社会矛盾多发,信访不断,多与依法行政不到位有关。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最大程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依法行政也是创新社会治理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不管何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方式,包括新型的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机制,皆代表国家对社会管理的方法或者态度,都涉及到公权力的运用,因此必须坚持依法而为;未得到法律授权的任何公权力运用都是非法的,3

北京大学医学院基础医学院2014级学年论文

“花钱买平安”、“摆得平就是水平”都是非法治的权宜之计,应予以坚决摒弃。

法治中国必须强化司法权威,保障司法独立。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维护人民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是公平正义实现的最后一道关卡。当民众普遍感到公平正义难以获得的时候,将导致社会不稳。理想的法治状态下,一切纠纷皆可通过司法获得解决,民众能够从司法获得最后的公平正义。司法要承担守护民众公平正义的使命,要求司法必须有权威,强化司法权威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司法权威来源于独立和公正,应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下大力气根除制约司法权依法独立运行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权依法独立运行与坚持党的领导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就是对党和人民意志的最好贯彻和落实。目前存在诸多如“信访不信法”等消减司法权威的不利因素,亟需得到纠正。

现今,我们正面临全面深化改革的艰巨任务,这是巨大挑战,更是推动中国继续美好前行的重大战略机遇。当前形势和任务要求全党和全国人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坚持胆子要大、步子要稳的改革总体推进方略。法治中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支撑,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应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中之重。

北京大学医学院基础医学院2014级学年论文

参考文献:

7.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篇七

关键词:法治,二元结构,乡土秩序,路径选择

1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现状

1.1 中国的法制建设与法治国家的实现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进入了法律制度建设的繁荣时期, 随着法律部门划分界限的不断明晰, 部门法的体系和内容不断的完善, 从1979年到今天,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了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 有关法律的决定、法律解释共486件, 国务院制定了970多件行政法规, 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上万件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迄今为止, 现行有效的法律达210多件, 行政法规650多件, 地方性法规7500件, 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法律条例的出台和数量的不断增加不必然代表着法治国家的实现, 事实上, 国家法的实施和生效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像我们期盼和想象的那样乐观。

1.2 中国的城乡法治二元结构

自工业化改革实施以来, 我国逐渐的形成了一种经济以及制度层面的断裂结构, 农村相对于城市不论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还是法律制度建设都处于一种落后的状态, 使得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在不同的地域体现出不同的效果这种现象的产生基于中国几千年来小农经济的传统, 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

中国城市和农村的法治建设的差距主要有人们观念上对法律的认知不同, 形成法治社会的物质基础条件、政治基础条件、价值基础条件都有很大的差别, 并1且在法律基础设施以及法律职业者群体的素质要求上, 农村与城市相比, 不可同日而语。这些差别的出现是不随我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只有挖掘出形成这种差距的深层次的原因, 才能打破这种法治二元结构, 形成统一的法治体系。

2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现状的原因分析

2.1“乡土”秩序导致的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

费孝通先生在其著作《乡土中国》中曾经指出, 中国的本质特点是具有乡土性的, 按不同的血缘和地缘关系, 人们之间形成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呈水波纹状的不断向外扩散的网络结构, 在内层中心的那部分人群就形成了一个具有传统特色的“熟人社会”, 他们的行为规则依据历代相传的村规民约, 凡事都追求一种宗族内部的协调解决方式, 不是以法律的强制力而是以一种道德舆论的压力迫使每个内部成员按照既定的模式去预设自己生活以及进行各种行为的轨迹, “我们把乡土社会活生生的存在的这种礼俗、人情、习惯、族规、族法等称为中国式的‘民间法’”, 按照梁治平先生观点的解释, 梁先生认为, 在中国传统语汇中, 与“官府”相对的是“民间”, 因而在国家法之外可以用民间法加以区别。我们所说的法治二元结构具体的就体现在这种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对立与冲突之中。

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从根本上反映出两种不同的文化价值体系, 农民千百年来传承下来的观念和理想阻隔了外来法治文化在农村领域的渗透, 因为农村并不具备建立现代法治的条件和土壤。

乡土秩序与现代法治相背离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1乡土社会不具备现代法治社会的物质基础———市场经济。现代法治是建立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础上的, 其经济条件是市场经济体制。而自给自足的特点决定了农业社会的利益层次比较简单, 社会分化程度较低。自然经济的特点决定了农业社会是一个乡土社会、熟人社会, 用以调整人际关系、解决纠纷的主要是以家族为中心构成的血缘关系和亲情关系。

2.1.2 乡土社会不具备法治社会形成的政治基础———政治民主。

法治建设需要国家社会的多数成员的共同劳动与共同参与, 法治化总是以政府民主为基础。我国的农村实行村民自治, 但实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权力进行制约, 而在农村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太深, 行政权力干预过甚, 代表农民农村的利益集团相对缺失, 使得法律的贯彻执行不能引起农民的广泛认同, 使得法律在农民心中丧失了应有的地位和尊严。

2.1.3 乡土社会不具备法治社会形成的文化意识基础。

法治需要以法律文化为基础和前提。法文化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罗杰.科特莱尔讲道“法律直接随着文化而变化, 文化贫乏时, 法律也贫乏, 文化发达的地方, 法律也就繁荣。”法律文化分为内在的隐文化和外在于社会制度的显文化, 隐文化在我国农村尤其缺乏。显性文化则表现为法律制度、法律设施、法律组织等, 在农村, 法治化所需要的司法的独立, 法律组织的健全,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还有相应的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 法律服务机构的数量都与城市有很大的差距, 也是农村法治不发达的重要原因。

2.2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对于建立法治社会的影响

恩格斯曾指出:“唯物史观是以一定历史时期的物质经济生活条件来说明一切历史事件和观念, 一切政治、哲学、和宗教的”“人们往往忘记他们的法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 正如他们忘记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界一样。”所以分析中国现今的城乡法治断裂的现状, 必须回到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中去。

改革开放的20多年的现代化进程, 加速了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转变, 计划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被打破。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 更主要的是因为中国的社会主要不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基础上, 而是完全脱胎于一个生产力极度落后的半殖民地办封建社会, 所以中国最广大的区域仍然是农村, 绝大多数的人口仍然生活在农村, 以家庭为主要生产单位的农业经济仍然是那里主要的生产方式。这就形成了现代化进程中中国别具个性的二元经济结构形态, 传统社会中的法律文化观念, 乡土社会中的民间秩序, 由于其根深蒂固不能可能短期内消除, 因此, 中国在改革转型时期, 由于经济上的二元性, 法律文化现象二元并存的状况就不可避免。

从以上的原因分析可以看出, 当代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的主要问题是由于在农村的出现的法治建设困境, 有来自经济和传统文化两个方面的制约。首先, 应当认识到, 这种问题的产生是合理的, 但是也是急需解决的, 城市农村法治链条的断裂使得我国的法治现状呈现出一种“木桶效应”, 且最低的那块木板就是农村。

3 中国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

农村法治建设是实现法治统一的一个瓶颈, 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中, 农村的法治化进程是个决定性的因素。

3.1 只有农村实现了“法治”, 中国才能实现“法治”

据有关统计, “在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时, 中国仍然有农村人口74471万, 占全国总人口的57.01%。”从这个比例上看, 农村人口依然是占绝大比例, 因此, 单从人数上说, 量变引起质变, 只有在农村实现现代法治, 才能从根本上加快中国的法治化进程。

中国的农村人口流动态势, 城镇化水平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 农村法治改革是“标本兼治”的一种路径模式。国家统计局统计表明我国流动人口已经超过了1.2亿, 这些流动人口中有80%~90%是农民, 他们大部分是从农村进城打工, 从一个乡土社会突然进入到经济发达并且社会关系相对复杂的新鲜环境中, 他们自然就有一个重新适应的过程, 新的社会规则秩序导致不可避免的与其它社会个体和社会团体产生摩擦和冲突。由于没有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 农民进城以后不能够很好的遵守法律法规, 时有违法现象发生。为了急于改善生活条件, 也有人铤而走险, 以身试法。法治意识是实现法治社会的精神条件, 是法律有效运行的心理基础, 如果在农村能够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 重新构建起新的乡土秩序, 那么, 农民工在进城打工之前就能对城市的法律规则, 社会秩序有个心理上的接受和认同, 有个感性基础, 就能更快的融入新的环境, 通过这种人口的流动, 他们也能将在城市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和认识重新的引入农村, 无形中促进城乡之间的法律文化交流和统一。

3.2 和城市接轨———培育农村的法治基础, 走出农村法治困境

现代西方法治主要分为两种, 即民主形式法治与民主实质, 我们追求的是民主实质法治。我国国情决定了实现法治应以政府推进型为主, 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 需要加大对农村法治基础的培育。

加快农村市场经济建设步伐。针对目前我国农村非市场因素的影响, 农民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 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仍须对农民权益给予更大的保护, 提供更多的制度支持, 应完善财产权制度。建立市场契约制度, 市场经济以“契约”为基础, 而我国的广大农民的市场主体权利意识还不够, 应当培育其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

民主治村, 以权利制约权力。针对目前农村法治的困境, 加强对农村社会中间层组织的培育是重要方面。其可以防止行政权力的干预, 还可以提高农民的知政参政率, 为农民参与法律的贯彻落实政策提供合法的途径, 体现农民群体的真实意志。

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培育社会法律文化。权利是法的内核, 要强化对农民权利意识的培养, 倡导和确立以权利为核心的社会关系, 不断强化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权威观念, 要强化法制教育和法律宣传, 同时提供更加健全的法律设施, 设立独立的法律执行机构。

农村法治建设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 只有实现农村的法治, 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乡土秩序与国家法的冲突是我国法治统一体系形成的现实障碍, 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 才能推进农村法治, 农村市场经济的完善, 农民利益代表和表达机制的建立, 农村法律设施和机构的健全, 农村社会秩序的和谐都是些基础性的问题。农村实现了法治, 对于城市法治建设和社会的安定也有重要的意义, 对农村法治的重视应该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政策导向和路径选择。

参考文献

[1]郑永流:《当代中国农村法律发展道路探索》,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3月版。

[2]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5月版。

[3]何勤华、仁超等:《法治的追求——理念、路径和模式的比较》,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10月版。

[4]苏力:《道路通向城市》, 法律出版社, 2004年5月版。

[5]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3月版。

[6]田成有:《乡土社会中的国家法和民间法》, 《开放时代》, 2001年第9期。

8.中国法治建设的师宗样本 篇八

山川秀美是造物的神奇,民风淳朴是地域的灵秀。这里是一片美丽而富饶的沃土,这里是“楹联之乡”“帝师故里”,这里是唱响了“法治中国”最强音的师宗县。

2014年12月9日,记者一行前往师宗,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标杆样本——师宗县法治工作进行采访。采访伊始,县委书记孟端平告诉记者,2011年11月10日师宗私庄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全县政治、经济、社会遭受重创。事故在给全县带来巨大阵痛的同时,也暴露出社会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短板”。

2012年初,师宗县委通过系统分析研究矿难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把法治建设作为破冰突围的执政方略,依法制定了《师宗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对重大事项实施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县政府逐步建立健全了行政决策风险评估、重大决策跟踪反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有效预防和减少了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遏制了盲目决策和决策违法现象發生。

在2012年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进行依法治理的基础上,2013年3月17日,师宗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法治师宗”创建工作动员会议,对依法治县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成立以县委书记任组长的“法治师宗”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到深圳学习考察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法治创建工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及考核体系,制定并下发了《师宗县创建国家级法治县活动实施方案》,从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领域、各层面渐次展开依法治县工作,努力创造和谐稳定公正高效的县域发展环境。至此,“法治师宗”拉开帷幕。

依法执政 创业之才须磨精

“依法执政是提升党委领导发展能力的关键。一个地方的发展,需要一支敢于担当和能够担当的干部队伍。” 谈起依法执政孟书记感慨。回顾师宗的依法执政,县委带头坚持示范引领,提出了“发展是政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更是难得的政绩”的理念,致力营造清正、清廉、清明的政治环境,公正、公开、公平的法治环境,文明、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和规范、有序、健康的市场环境,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

接着,孟书记高屋建瓴地分析了师宗县是如何强化党委依法执政这个根本。首先,完善党委议事决策机制。制定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三本教育读本,不但建立健全了重大决策法律支持、合法性审核机制和决策评估机制,确保了县委决策的科学、民主、合法,而且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的依法执政及依法履职。其次,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任前公示、任职试用期等工作制度,科学民主使用干部,注重选拔任用法治意识强、法治思维强、法治手段强的优秀干部,在领导班子中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者相关工作经验的成员。第三,支持各部门依法履职。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先后制定出台了师宗县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政协、政法工作的决定及相关工作制度,积极支持各级党政机关政执法机构以及人民团体依法履行职责,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第四,进一步规范党内文件。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严格执行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规定,完善制定和备案程序,落实党内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审查、定期清理等制度,扎实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修改、废止不符合法律、法规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第五,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了党委统一负责、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置各种重大社会事件。把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化解、早处置。

师宗县加强对党员干部依法执政理念的提升,是县域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是在新形势下建设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的重要措施;是确保县委、县政府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在新时期推广、实施、实现法治的重要举措。

听完孟书记的一席话,记者对眼前这位“法治师宗”的首倡者更加佩服。正是因为他的高瞻远瞩和深谋远虑,师宗县县委、县政府及各部门的法治化进程才能一步步落到实处。法治的基石已铺就,师宗的法治化即将踏上新的征程。

依法行政 一枝一叶总关情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县的核心。孟书记多次表示,依法行政的核心就是依法治权、依法规范政府和干部队伍的行为,要坚持依照法律、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尤其要不断克服执法权力部门化、个人化的倾向,使政府各项工作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不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总的来说,只有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才能有效推进依法行政。孟书记进一步解释,之所以确定这样的工作思路,是从师宗的实际出发的,这样的发展预期目标对于师宗的依法行政建设来说,是可以实现的。

完善工作制度 师宗县委制定实施了《中共师宗县委工作规则》《中共师宗县委全委会决策规则》《中共师宗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师宗县行政程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和相应的制度;下发了《中共师宗县委关于提高司法质量促进公正司法的意见》《中共师宗县委关于提高司法质量促进公正司法的考核办法》,建立了队伍管理、司法公开、交流回避、防错纠错、监督评价等10项工作制度,每年由县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对政法各部门进行考核,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各项工作的落实;县委政法委每年组织开展2-3次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政法部门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

nlc202309020459

同时,师宗县还建立了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考核和社会评价机制,落实重大事项及时向人大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建立健全了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审查、政府工作质询、民主评议、特定问题调查等制度,细化操作程序,明确法律后果,确保进入程序的监督事项有始有终创新了监督方式,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围绕重要工作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执法司法、部门服务质量等热点问题,运用视察、询问、质询、民主评议等方式,适时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推动各项工作合法高效落实;

搭建服务平台 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减少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把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县委、县政府沟通服务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切实发挥“一局两中心”在促进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中的重要平台作用;坚持“应进必进,进必授权”的原则,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中心集中办理,做到“一门进、一章结、一费清”,努力建设优质高效公正便民的“政务服务超市”,推进了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提高了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同时,建立完善了基层为民服务代办制度。

规范行政行为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围绕食品药品安全、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土地征用等重点领域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纠正不当行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同时,在招商引资、产业发展、项目建设等工作中履行政府职责,兑现政府承诺,塑造诚信政府的形象,提升党委政府公信力;完善了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监察、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强化诉讼监督职能,依法保障公民诉讼权利;

理顺行政执法体系 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原则,整合公安、司法、其他行业等行政执法队伍种类,调整充实乡(镇、街道)基层执法力量,探索建立跨部门行政综合执法机制,逐步化解多头执法、越权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

深化政务公开 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适时推出“三张清单一张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政务服务网),不断加强政府自身改革,提高政府运行效率,理性回归政府职能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依法开展信访工作,以“执法水平提升年”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年”活动为载体,分析总结近几年全县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处理经验,建立健全群众利益协调、诉求表达、权益保障等体制机制,引导群众通過法律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坚持合理诉求依法解决、不合理诉求依法答复、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的原则,抓紧时间排查化解当前十项热点隐患问题;强化法律援助,健全完善100元以下诉讼费免缴、行政复议等执法司法救助体系,规范发展专业化律师队伍,合理设置政策法律咨询、司法鉴定等法律援助机构,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建立健全商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管理办法,强化行业自律自治,创新维权手段,推动各类社会组织在遵章守纪、诚信经营中发展壮大。

妥善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建立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县、乡、村、组调解组织“四级联动”,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调对接”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落实“以案定补”机制,学习枫桥经验,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年活动、最美调解员评比活动等。县委政法委设立了县委涉法涉诉接访中心,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集中力量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

网格化推进平安建设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按照“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实际深化“四张网”建设(视频监控网、街面巡逻网、单位内部防控网、农村群防群治网),织密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实现了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增强了治安防范效能。以推行网格化服务管理、网格信息化管理、综治信息平台建设为重点,扎实开展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进入实质性推行阶段,网格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正有序推进,综治信息平台建设正式运行;建立了每月全县开展一次集中排查、半年一次的社会治安形势分析制度,及时排查和发现治安乱点和突出问题。

未来依法行政的路依然任重道远,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师宗县委、县政府以及各级司法部门会一直将法治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奏响中国法治最强音。

司法公正 一心为民促和谐

公正司法是司法机关工作的生命线,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主要抓手。对于师宗的司法公正,孟书记信心十足地说,师宗县公检法司等部门不断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司法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推行公开承诺公正廉洁办案、巡回审理案件、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评议案件审理等制度,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和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六难三案”问题,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

建立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与社区矫正机关无缝衔接机制,制定《师宗县社区矫正警力联动暂行办法》,将全县10个乡(镇、街道)划分成3个片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社会治安重点对象、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及社区矫正对象的服务管理。同时,加强政法干警的培训教育,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弱势群体司法救助制度、民事案件诉前调处机制,强化对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司法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了司法内部纠错机制,推动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建立政法干警执法业绩档案、案件质量终身责任制,细化权责利,用法律和制度根除“人情案”“关系案”“瑕疵案”,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犯罪嫌疑人和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依法公开审理案件,认真落实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强化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法院案件执结率90%以上,执行标的额到位率70%以上,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率100%。

nlc202309020459

采访至师宗县人民法院雄壁法庭时,记者被一面写着“一身正气执法、两袖清风律己”的锦旗吸引。这是64岁的杨佑昌老人在2012年4月9日,一大早沐浴着和煦的春风送来的,以此表示对师宗县人民法院雄壁法庭为其排忧解难的一份真诚谢意。“感谢法院、谢谢法官,没有你们的帮助,我老头真不知道这钱会要到何年何月。”质朴的话语中饱含对师宗法制建设的信任。

法制宣传 干群思想换新机

法制宣傳是依法治县的基础。师宗县委以法治宣传教育为抓手,紧扣深化改革、转型跨越主线,全面铺开了新时期、新任务下的依法治县新篇章。一是创新领导干部法治教育机制,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把法律法规知识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中学习内容,县委理论中心组带头学法,为全县各级领导干部作表率。二是建立健全干部法治培训制度,邀请专家学者举办法治专题讲座,对副科以上领导干部进行法律法规辅导,把每年的12月份确定为“法制宣传月”。三是健全乡科级干部到县信访局跟班锻炼长效机制,建立提拔任用和招考录用的乡科级干部任前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制度,与年度普法考试形成了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格局。四是建立县级财政法治宣传投入保障机制,县级财政每年按相应标准分别将法治宣传教育、普法依法治理纳入财政预算,法治师宗创建工作经费按规定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保障到位,各部门、各单位、各行业也根据具体情况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为全县的法治宣传教育、普法依法治理和法治师宗创建提供了有力的经费保障。五是丰富基层法治宣传内涵,开设《法影现说》《政法视讯》《今日政法》“两栏目一平台”法制栏目;组建义务法制宣传文艺队,以道德讲堂、法制文艺演出、歌舞小品等形式增强法治宣传的吸引力;以独特的案例、例证、民间谚语、法制文艺戏剧、普法宣传民谣及民间调解技巧等地方特色文化,设置温馨提示语;编制了以普法季节歌、孝顺父母十六要、劝孝诗等为主要内容的漫画图册和法治宣传长廊;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探索“双语”普法模式,全面增强了法治宣传的渗透力。

一串串谱写法治的和谐音符,一首首传唱法治的动人歌曲,一声声集结法治的激昂号角,奏响了“法治师宗”进行曲。

督政协商 保障实干为民心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最重要的四项权力之一,有效监督是地方人大的重要职责之一。人大是最具权威性的监督机构。师宗县人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和依法治县大局,全面铺开监督工作:建立了纵横联动的监督机制,主动加强与党委、政府、政协、纪委、司法、群众和媒体舆论等监督力量的衔接,形成合力,确保宪法和各种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加强人大代表素质建设,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活动之家的载体作用,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工作和政策法规等知识培训,努力提升人大代表业务素质,形成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良好局面。

协商民主是推进依法治县的重要形式。师宗县政协戮力前行,不断推进履职能力现代化,把学习全会精神与政协章程有机结合,建立健全政协委员教育管理机制,积极开展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加强调研报告和提案的合法性审查及质量评价,全面提升政协委员依法履职能力;强化政治协商力度,针对“三重一大”事项、深化改革、产业发展、社会管理、生态环保、民生保障等关键领域,灵活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探索运用网络议政等新形式,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切实提高协商实效;强化民主监督力度,用好用活议案、提案、视察、调研和检查等形式,拓展民主监督的深度和广度,依法提出建议和批评,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参政议政力度,发挥政协组织代表性强、联系面广、包容性大的优势,聚焦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精心选择议题,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依法施政提供有益参考。

擎起法治的大旗,师宗县人大、政协不断发挥自身的职能以及作用,“铁肩担道义、大旗舞东风”,绘就法治蓝图,托起法治师宗。

依法治县 凤凰涅磐得重生

法治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缺乏对不正当市场行为进行惩防的法治体系,守信者利益得不到保护,违法行为得不到惩治,市场经济就不能建立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师宗面临着既要‘转型发展’又要‘深化改革’的双重任务,各种矛盾和问题比较多,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需要扎实推进法治建设,营造一个开放、宽容、和谐的发展环境,推动师宗科学跨越发展。”孟书记说,在他看来,“法治师宗”,县域发展才是最终要务。法治是县域经济发展的制度性因素,县域经济的发展取决并受益于法治化,所以推进依法治县,必须围绕县域经济发展的大局。而目前师宗县域发展的关键在于,如何通过法治化建设带动、引导、推进全县经济的跨越发展。

“在‘法制师宗’创建活动动员会上的讲话”中孟书记曾指出,“建设‘法治师宗’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开展‘法治师宗’创建是顺利实现师宗农业稳县、工业强县,三产活县、旅游兴县的重要保障。”2013年,师宗全县完成地区生产总值89.96亿元,在全省县域经济考评中综合得分排第19位,比2012年进位69位,进位排名全省第4位,获“2013年度全省县域科学发展进位县”称号;在曲靖全市的科学发展观考核中,由2011年倒数第一进位到2013年请曲靖市第二位。2014年以来,师宗紧扣煤炭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主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依法依规抓好煤矿整顿关闭、煤矿技改、煤矿兼并重组等重要环节,促进了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平稳有序推进。

县域经济发展靠什么?政策固然重要,政府的投入和支持也缺一不可,但最最关键的是要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一个地方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尤其离不开一支讲政治、懂法治、决策能力强的干部队伍。

头雁先飞,群雁齐追。县域经济要发展,县域实力要增强,领导干部建设刻不容缓。只有切实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防止“为官不为”,破解“为官难为”,保障“为官敢为”,让广大干部在矛盾、困难、风险和挑战面前敢于担当、勇于奉献,同时加大对违纪违法干部的查处力度,努力培养、选拔、建设一支既干净又会干事的干部队伍,才能带领全县脱贫致富。

县域经济实力跨上新台阶,各项事业取得新进步,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谈起师宗近三年来所取得的成绩,孟书记无限自豪。在他看来,师宗县今天所取得的辉煌成就,凝聚了师宗法治先锋们自强不息、敢为人先、克难奋进、开放包容的精神。三年来,从百废待兴到法治师宗,师宗人在法治冲锋号声里表现出了应有的胸襟和智慧。

雄关漫道真如铁。回顾过去三年艰辛的法治路,我们看到了师宗42万广大干部群众的心血和智慧,看到了师宗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法治”思维与睿智。

“法治师宗”、发展师宗,时代在呼唤、人民在期待。我们有理由相信,师宗必将在法治的引领下一步一个脚印地走出一条符合自身实际的转型发展路子,绘制“中国梦师宗篇章”的宏伟蓝图。

责任编辑:张 微

上一篇:测量协会申请资料下一篇:部教版狐假虎威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