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的概念和特征范文

2024-08-18

破产的概念和特征范文(共6篇)

1.破产的概念和特征范文 篇一

行政确认的概念: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特征:

1、行政确认是要式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作出确认行为时,必须要以书面的形式,并

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作出。其中,参加确认的有关人员还应签署自己的姓名并由进行确认的行政主体加盖公章。)

2、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

3、行政确认的外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在较大程度上受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管理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2.破产的概念和特征范文 篇二

一、联合概念框架下的财务报告目标

在概念框架中, 目标起着指引方向的作用, 而其他有关问题的研究, 例如报告主体概念, 信息质量特征及其约束条件, 财务报表要素的确认、计量等都将以目标为基础, 形成内在逻辑一致的概念体系。在新公告中, 对于通用财务报告目标的定义是:为现有的和潜在的投资人、借款人和其他的信贷人提供有关报告主体的财务信息, 以帮助其做出 (是否) 向报告主体提供资源的决策。

(一) 财务报告还是财务报表

尽管FA SB在第1号概念公告中, 使用的是财务报告这一术语, 但在随后的几份公告中, 仍然关注的是财务报表。IA SB也仅是关注财务报表。虽然报告和报表仅一字之差, 但细细研究, 不难发现, 财务报告是以财务报表为核心, 同时还包括了报表附注和其他财务报告, 所研究和探讨的范围显然要比财务报表宽阔。所以委员会认为应当建立基于财务报告的联合概念框架而非财务报表的。在新公告中, 不但明确了关注的是财务报告目标, 而且还指出这种财务报告应当具有通用目的, 可供不同的使用者所使用。因为向不同的使用者提供不同的报告, 又或者报告主体提供所有的信息由使用者自己生成一个满足个性化需求的报告, 都是不现实的。当然, 委员会也承认通用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不可能满足每一位信息需求者的需求, 只能是在成本效益原则下, 尽可能的提供高质量的财务信息, 最大程度上地满足众多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二) 财务信息的使用者FASB

之前根据股权导向的公司治理模式, 将股东和债权人作为目标的使用者, 其后果是据此建立起来的概念框架、会计准则最终导致了大规模财务舞弊事件的爆发;而IA SB认为应当不加“歧视”地将利益相关者作为使用团体, 但由于“利益相关者”的概念过于模糊和宽泛, 并且当报告主题服务于众多的信息需求者时, 可能会导致信息量庞大、复杂和难以理解, 最终导致财务信息无法满足任何人的需求。所以, 在讨论稿和征求意见草案中, 委员会针对信息的需求主体开展了广泛的调研。最终, 新公告选择以现有的和潜在的投资人、债权人, 其他信贷人为代表的资本市场参与者作为主要的使用群体。委员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 选择资本市场参与者作为主要使用者, 在满足股权导向下公司治理模式的信息需求的同时, 也能兼顾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的需求;第二, 能消除存在于1989年版框架和FA SB第1号概念公告间的逻辑不一致;第三, 由于资本市场的参与者需要决定是否向某一企业提供经济资源, 但往往许多参与者又无法要求报告主体直接向其传递信息, 而只能依赖于通用财务报告提供的财务信息做决策, 使得其对财务报告信息有着最为重要和急切的需求。此外, 委员会也注意到, 一些其他的使用群体, 例如, 散户、员工、经理和管理当局的信息需求可能会与资本市场参与者的信息需求存在某些差异, 但更多时候这些人员之间的信息需求是重叠的。也就是说, 只要满足了主要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也就能满足其他使用群体的需求。

(三) 财务报告目标定位

FASB之前的概念框架将目标定位为“决策有用性”, 而IA SB的定位是“决策有用性”和“受托责任观”。联合框架显然受美国的影响, 继承了“决策有用观”, 为资本市场参与者的资源配置提供决策有用信息。此外, FA SB也注意到, 使用者做出资源分配决策的过程中, 还需要了解管理当局履行经营管理责任的信息, 例如, 管理层是否很好的保护了经济资源免遭不良经济因素产生的影响, 是否有效的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 履行了有关合同, 据以判断管理层是否能够尽职地保护并有效利用经济资源。这就使得在大多数情况下, 有利于资源分配决策的信息同样也有助于评价管理层的受托责任。因此, 委员会认为决策有用性包含受托责任观, 反映受托责任的信息和评估企业未来现金流的信息对于资源提供者来说同等重要, 两者间并不存等级关系。委员会同时还解释到, 由于“stewardship”一词, 在翻译成其他语言时存在困难, 最终没有将受托责任作为财务报告目标。

二、决策有用财务信息质量特征

决策有用的财务信息质量特征是联系报告目标和实现目标手段之间的“桥梁”, 也是使财务信息有用的特征, 是确定构成信息有用的成分。新公告的第三章对财务信息的质量特征进行了规范, 将质量特征区分为基本的质量特征和增强的质量特征, 并且认为成本对于报告主体而言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约束条件。基本的质量特征包括相关性 (relevant) 和如实呈报 (faithfully represents) , 而增强的质量特征包括可比性 (com parable) 、可验证性 (verifiable) 、及时性 (tim ely) 和可理解性 (understandable) 。具体如图1所示。将信息质量区分为基本和增强两类, 从而界定了质量特征之间的逻辑顺序。决策有用的财务信息首先应具备基本的质量特征, 如果信息不相关或者不能如实呈报意欲反映的经济现象, 即便是具备了其他增强的质量特征, 信息也是决策无用的。但如果同时具备了基本的质量特征, 即便不具很好的可理解性、及时性等增强的质量特征, 信息也仍具决策有用性。所以, 增强的质量特征的逻辑顺序低于基本的质量特征, 能够使信息的有用性得到增强和放大。

(一) 基本的质量特征

具体包括: (1) 相关性。FASB和IASB认为, 相关性是“在决策中产生差异的能力”, 如果财务信息具有预测价值、确认价值或两者兼而有之, 就具有了产生差异的能力。预测价值是指因为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决策是面向未来的, 所以财务信息能够帮助投资者预测企业以后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情况。而确认价值是使用者在获得财务信息之后, 能够据以确认或是修订此前的一些预测。值得注意的是, 此前的有关文件都将重要性视为质量特征的一项约束条件, 但遭到了许多反馈者的质疑, 认为尽管重要性是普遍存在的, 但对报告主体提供信息的能力没有约束。于是新公告将重要性 (m ateriality) 视为是相关性中与特定主体有关的一个方面。重要性是指如果遗漏或者是错误陈述会对使用者的决策产生影响, 而对重要性的判断取决于和报告信息相关的经济事项的性质或金额 (或二者兼有) 。 (2) 如实呈报。与之前的概念框架相比, 新公告对如实呈报的讨论存在两个显著的差异:第一, 由于“可靠性”的含义存在多种理解, 于是用“如实呈报”取代了之前框架中的“可靠性”, 以避免产生误解;第二, 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和可验证性不再作为如实呈报的组成部分, 取而代之的是完整性、中立性和无差错。所谓完整性, 是指反映了所有的、对于使用者理解所描述的现象而言是必备的信息, 包括必要的描述和解释。例如, 对某一集团的资产做完整的描述, 至少应从资产的性质和数量两个方面, 以文字和数字的形式加以反映。所谓的中立性, 是要无偏见地选择或者报告财务信息, 既没有倾向性, 也不故意强调或忽视, 更不能人为操纵使使用者方便的或不便的获得信息。无差错并不意味着对经济现象的所有方面都作出了精确的描述。比如说对未来现金流或价格的估计就无法确定是否精确。但如果产生财务信息的过程中, 方法的选择和应用没有错误, 对现象的描述是没有差错或者遗漏的, 那么就可以视为是无差错的。换句话说, 委员会认为只要在信息生成的过程中实现了无差错, 就实现了如实呈报的无差错。

(二) 增强的质量特征

增强的质量特征能够提高和放大具有基本质量特征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包括可比性、可验证性、及时性和可理解性。 (1) 可比性。新公告认为可比性是指不同企业间的相似信息或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相似信息可以相互比较, 以帮助使用者辨识和理解存在于报告项目间的异同, 以更好的做出决策。委员会认为当信息如实呈报了相关现象, 那么对相似现象的反映是相同的, 对不同的现象的反映是不同的, 从而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可比性。但信息如果不具备基本质量特征, 不论如何对信息进行比较, 都是决策无用的。所以, 可比性被视为是增强的质量特征而非基本质量特征。此外, 委员会认为可比性与一贯性 (consistency) 也是有差异的。一贯性是指对同样的经济事项采用了相同的处理方法和程序。可比性作为一贯性的目标, 而一贯性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 (2) 可验证性。在第二号概念公告中, 将可验证性作为可靠性的组成部分, 而新公告中, 不再把可验证性作为如实呈报的一个方面, 而是独立成为一个增强的质量特征。可验证性意味着不同知识水平和独立的观测者对如实呈报的经济现象的看法能达成共识。可验证的信息能让使用者放心使用, 通常要比那些不能被独立验证的信息要更具决策有用性。一些不可验证的信息虽然也具有决策有用性, 但信息不能如实呈报意欲反映的经济现象的风险增加了, 所以使用这类信息应更为谨慎。验证信息的方法可以是直接的, 如盘点现金;也可是间接的, 如通过核查模型、公式或其他方法输入变量并使用相同的计算方法重新计算。 (3) 及时性。及时性意味着使用者能及时获得能影响决策的信息。使用者们都渴望获得及时的信息, 但是, 如果信息本身是不相关或不是如实呈报, 那么, 即便具备了及时性, 也不能决策有用。所以, 及时性也只是增强的质量特征, 而非基本质量特征。 (4) 可理解性。清晰、简洁地分类、描述和列报信息, 会使得信息具有可理解性。这一质量特征可以让使用者更好地理解有关信息, 从而决策有用。但有些经济现象本身就是复杂难懂的, 可理解性并不意味着对于这些现象不加以反映, 相反, 需要尽可能地在报告中对此做出列示和解释。

(三) 财务报告的成本约束

成本对财务报告所能提供的信息构成普遍约束。信息的提供者在收集、处理、验证和发布信息的过程中会产生有关费用, 信息的使用者获得和分析信息也要花费成本。所以, 需要将信息产生的效益和为之花费的成本进行比较, 以判断成本花费是否合理。

随着FASB/IASB联合概念框架最新概念公告的正式出台, 标志着有关财务报告目标和信息质量特征的研究告一段落, 也为今后建立一套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提供了指导性文件。和之前有关概念公告相比较, 新公告有以下方面的改进。第一, 信息的使用主体, 既不是资本提供者 (capitalprovider) , 也不是资源提供者 (resources provider) , 而是关注于资本市场的参与者 (participants in capitalm arkers) ;第二, 新公告明确了要为配置经济资源决策 (m aking decision aboutproviding resources) 提供有用信息, 而之前的讨论稿和征求稿中只是笼统而模糊的定义为经济决策 (econom ic decisions) 提供有用信息;第三, 用如实反映替代了可靠性, 可靠性的三个方面 (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可验证性) 被完整性、中立性和无差错取代;第四, 降低了可比性、可理解性的层次等级, 由基本的质量特征变为了增强的质量特征;第五, 重要性不再被视为是普遍存在的约束条件, 而被视为相关性中与特定主体有关的的一个方面。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型市场经济国家, 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 是全球化背景下做出的理性选择, 这也意味着第八号概念公告对我国的会计准则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也要注意到, 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环境, 只能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和需求的情况下开展的趋同, 而非欧盟、澳大利亚等国的直接照搬照抄。这就需要我国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学者及时掌握国际会计准则的最新进展, 深入研究其对我国经济和企业的影响。通过对新公告的研究,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笔者认为以下问题有待进一步思考: (1) 决策有用目标定位是否符合我国经济环境。美国FA SB的第1号概念公告在讨论财务报告目标时, 用了相当的篇幅来讨论经济环境特征, 其潜在的思路是会计系统是建立在具体的经济环境之上的, 经济环境的特征会必然影响甚至决定会计系统的特征, 包括对外报告的目标。FA SB/IA SB制定的概念框架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上的, 市场是经济分配中的重要因素。生产资源一般是私人所有, 而非政府, 这些资源的分配是通过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进行的。而目前我国的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要小于政府, 资本市场的有效性较低, 国有企业 (包括国有上市企业) 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极为严重, 公司治理结构混乱, 政府主导的发行上市与监管制度不严格、严重缺位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机制, 还达不到联合概念框架所倡导的“决策有用目标”的运行环境。所以, 我国目前应当大力推动市场经济建设, 提高资本市场的有效性, 在经济运行制度和法律建设上加大对中小投资人的保护, 才能最终为决策有用目标提供合适的经济环境。在现阶段, 我国的财务报告目标定位还应当是决策有用性和受托责任二者的结合, 甚至要更多的考虑受托责任, 对企业高级管理阶层的受托的资源进行必要的监督, 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 我国财务报告信息的使用者是不是资本市场参与者。新公告把财务报告信息的使用者界定为:现有的和潜在的资本市场参与者。这类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多以机构投资者为主, 这些使用者“相当熟悉商业与经济活动, 并愿意而且是勤勉地研究财务报告信息。”而我国资本市场中, 个体投资者所占的比重较大, 既不熟悉商业与经济活动, 也不具备专业知识, 导致了这些投资人对财务报告信息的理解程度低。再有就是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平均只占总股本的30%, 而不能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平均占总股数的65%, 这些都说明我国现阶段财务报告信息的使用者还不能界定为资本市场的参与者。而我国财务报告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到底是谁, 还需要像特鲁伯鲁德委员会那样, 进行广泛的调查。 (3) 我国目前会计信息质量应更关注相关性还是可靠性。在信息质量特征中, 虽然相关性和如实呈报均被视为基本质量特征, 但从排序上来看, FA SB和IA SB均认为相关性是第一基本质量特征。其根源是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得到了有效保证后, 使用者对报告信息充分信赖的基础上, 对信息提出的更高要求。在1929年~1933年的世界经济危机中, 信息的可靠性丧失, 以至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于是爆发了第一次的旨在提高会计信息可靠性的革命。直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 美国会计信息可靠性的问题才得到了基本解决, 七八十年代, 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后, 随着信息技术时代的到来, 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发生了重大变化, 使得其从关注历史信息转向更关注未来信息, 于是, 会计界开始了第二次旨在提高会计信息相关性的革命。国际会计发展的历程告诉人们, 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是在可靠性不断得到加强的前提下,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和扩展。而从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和会计发展现状来看, 如果在信息的可靠性没有有效保障的前提下, 盲从强调信息的相关性, 将会导致更为严重的经济恶果, 例如本轮金融危机中公允价值计量问题。正如会计学家葛家澍教授认为“可靠性是会计信息的灵魂”, 当前我国会计信息质量应更关注可靠性。

参考文献

[1]葛家澍、刘峰:《会计理论:关于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研究》,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2]葛家澍、张金若:《FASB与IASB联合趋同框架 (初步意见) 的评价》, 《会计研究》2007年第2期。

[3]杨巧英:《联合概念框架财务报告目标和信息质量特征的评述及思考》, 《经济论坛》2010年第7期。

3.区际行政协议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篇三

关键词:区际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法域

一、背景

自香港、澳门回归、中国加入WTO以来,内地与港澳形成了一个主权国家内三个不同法域的特别行政区关系。随着2003年CEPA协议的签订,三地经济往来不断深入,港澳地区与内地部分地区逐步形成了稳定的经济区域(如粤港澳),为了协调社会事务和发展区域经济,三地政府间通过自愿协商达成了一系列的行政协议,如近年来签订的《粤港合作框架协议》和《粤澳合作框架协议》的先后签订,标志着以区域经济发展为目标的三地政府间的全方位合作正式拉开了序幕。这一系列的新型的行政协议属于区际行政协议的范畴,区际行政协议是在国家允许下珠三角地区的先行先试的合作机制,所以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不利于区际行政协议的长远发展和协议的顺利履行。因此,本文接下来将要探讨区际行政协议的概念、特征及其作用,希望能为完善区际行政协议的法律制度做出一些贡献。

二、区际行政协议的概念

区际行政协议是指,“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客观趋势和区域合作治理的目标指引下,一定经济区域内不同法域的行政机关之间为协调区际公共事务而订立的行政协议。”其内涵如下:

第一,是区域(际)经济一体化和区域(际)合作治理的内在要求。区域经济一体化指称的是自然地域经济内在联系、商品流向、民族文化传统以及社会发展需要而形成的区域经济的联合体。实现经济一体化,就要求政府间通过合作治理的方式来弥补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中的各种不足。区际行政协议作为政府间合作的方式之一被广泛运用,它从缔结到履行是一个自愿协商的过程,不仅有利于区域(际)政府间保持顺畅的沟通,同时也有利于合作事项的顺利实施。符合区域(际)合作治理和区域(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内在需求。

第二,区际行政协议是区际政府间所达成的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或行政机关为了提高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效率,也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效果,而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的双方行政行为。”行政协议可分为一个行政区内各个行政机关之间所签订的行政协议和跨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之间所签订的行政协议。这里的跨区域的行政协议又称为区域行政协议,是指区域政府间为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在相互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行政协议,“区域”是指已经形成较稳定的,有相邻的若干行政区组成的区域,特指“跨行政区划的区域范围”,必须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域,而且在这一区域范围之上不存在独立的“政府实体”。跨区域的行政协议又分为相同法域的地方政府间协议和不同法域的地方政府间协议。相同法域的政府间协议属于一般的区域协议,而不同法域政府间所签订的行政协议就是我们所说的区际行政协议。

三、区际行政协议的特征

从现存的粤港澳三地之间签署的行政协议来看,它们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第一,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行政机关,区际行政协议是在“一国两制”的方针下,由内地地方政府与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内地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与澳特别行政区政府职能部门间订立的,具有属于同一经济区域内但分属不同法域的特点。

第二,缔结内容为协调区际政府间的社会经济公共事务。通过政府间协商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来处理区际间的公共事务和加强横向联系,建立协调机构来解决区际行政管理事务之间的矛盾,以达到共同发展之目的。

第三,区际行政协议的缔结和履行是自愿的。协议的缔结建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协议具有约束力,是缔约各方履行相关义务的依据。并且,缔约方通常据此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或办法。区际行政协议的约束力并非源于任何成文法规范,而是基于相互信任而产生的自我拘束力,因而具有非强制性。并且,目前也没有法律专门规范该类行政协议,对区际行政协议的规范主要是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和通过行政机关所制定的内部规则来实现,因而,协议的违约责任主要表现为内部责任形式,不具有可诉性。

第四,在实践中,区际行政协议不仅约束缔约各方,还可能对其辖区内的相对人产生外部效果,“通过约定缔约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使得相对人获得某种利益或使其利益范围受到某种限定。”协议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缔结协议的行政主体乃至辖区内的相对人是受其约束的,当其违反协议时也有相应的不利后果。“协议的实现也不表现为协议一次性的适用于某一特定对象,而是表现为各成员方制订相应的经济政策,并将之反复适用于某一类对象。”由此可见,区际行政协议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但是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

四、区际行政协议的作用

首先,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发展迅速。“一体化是一个导向自由的概念,其首要的意义却是消极的形式,它意味着消除源自成员国间边界对生产要素的种种障碍,拆除各种影响自由流通的壁垒; 然后才是积极意义上一体化——推行共同政策,促进经济与社会政策的接近。”实践证明,单纯依靠市场自身的调节机制是不够的,区域市场的一体化要求政府之间主动消除各种妨碍区域间要素和产品流动的行政壁垒,实现经济区域内行政制度的协调一致。区际行政协议就是这样一种行政协调机制,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共同协商,以有效平衡经济一体化与政府利益之间的矛盾。

其次,有助于区域合作治理的顺利进行。传统的政府行政模式是一种行政区行政,各级地方政府基于行政区划的界限,只对本行政区内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具有相当程度的封闭性和限制性。“近些年来,随着全球化、信息化,特别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等复杂社会生态所引发的行政区划内大量社会公共问题的日益‘外溢化’和‘区域化’,传统行政区行政的治理模式已越来越陷入‘治理失灵’的困境,于是一种新的公共行政治理模式即区域公共管理治理模式便应运而生。”区域公共治理,要求区域政府之间要通过一定的机制和规则共同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维护和增进地区共同利益。区际行政协议以契约的形式实现行政合作,以合作主导政府内部(下转122页)(上接120页)部门间关系以及政府之间的关系,从而在根本上改变传统的 “部门主义”、“地方主义”等内部性问题对一体化进程以及有效治理的妨害。

最后,有助于解决两岸三地间政府合作的法制困境。我国内地与港澳地区一体化的区域经济发展,要求消除地方行政壁垒,离不开一体化的法制环境。崔卓兰教授认为行政法制的协调可以有三种路径:一是区域行政立法;二是建立区际行政冲突法规则;三是采用区际行政协议的方式。此种方式相比前两种模式具有明显的优越性:首先,它既尊重港澳地区高度自治权,又切实体现了一国两制下法域平等的基本原则。其次,这种模式程序简单、灵活便利、易于操作。由两地政府的行政首长通过联席会议机制就合作事宜进行协商、沟通,能够最大程度地平衡各方利益,做出科学的制度设计与程序安排。再次,采取这种方式不需要对现行法律制度作大的变动,易于为各方所接受,是一种较为务实的选择。

参考文献:

[1]韩德培,国际私法[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第274页:“一般说来,一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被称之为法域。”

[2]陈胜勇等,区域政府合作: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路径选择,载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1期。

[3]何渊,论行政协议,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第43~49页。

[4][法]德尼·西蒙,欧盟法律体系[M],王玉芒等译,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第16页。

[5]金太军,从行政区行政到区域公共管理——政府治理形态嬗变的博弈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7( 6),第53页。

作者简介:

4.破产的概念和特征范文 篇四

思想道德与党纪国法之间的反腐防线

警示训诫防线是陕西省贯彻党中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反腐败战略方针,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陕西省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实践开始于2003年初,全省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警示训诫防线的内容,省委、省纪委为推动实践的发展,先后出台了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实施方案和工作办法,使警示训诫防线的工作思路逐步清晰,对警示训诫防线的理论认识也得到不断深化。本文结合全省党员干部几年来的实践探索,对警示训诫防线的概念、性质、主要内容和特征以及警示训诫防线与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间的关系作以概括分析。

一、警示训诫防线的涵义和性质

(一)警示训诫防线的涵义在汉语中,“警示”是指出问题,使人知道、使人注意的意思,如危险物的醒目性标示以及朋友之间的善意提醒等。“训诫”是指针对问题所进行的教导和告诫,包括长者对晚辈、上级对下级、老师对学生的教导告诫,也包括平等的人与人之间因某种损益性事实或行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告诫。

把“警示”、“训诫”结合而成“警示训诫”,字面上 的涵义就是把问题(或某种事实)指出来,使人注意,促人纠错,对人以教导和告诫,避免出现问题和防止问题升级。“防线”是为了防止敌对方的攻击、危险物的渗透、不良思想的侵蚀以及某种危害行为的破坏而建立起来的预防、保护和对抗屏障,如军事防线、森林防护带、思想道德防线、党纪国法防线等。在军事及自然领域,防线一般表现为“工程”性要素的集合,如战力配置、反导弹系统、森林防护工程等。在社会及思想意识领域,防线一般表现为以一定价值判断为前提的行为规范、社会习惯和思想道德范式等。不管是规范、习惯或范式,都不是单一的存在形态,而是包含了系列内容的制度体系,有成文的制度,也有不成文的制度。所以,社会及思想意识领域的防线根本上是约束行为、教化思想、培养价值观念的制度体系。另外,作为一种预防、保护和对抗屏障,防线一般不会自然生成,而是基于某种共识、某种理念,为达到既定目标诉求,聚集一定资源,有组织地加以推动的。

“警示训诫”与防线相结合,组成一个新的概念:警示训诫防线,就自然融入了防线所具有的制度性意涵,成为一种有针对性的,关于注意、教导和告诫的制度体系。就警示训诫防线的反腐倡廉实践意义而言,警示训诫防线主要是运用“教育+强制”的办法,对超越思想道德防线、有腐败苗头和轻微违纪违规的党员干部,实行超前防范和动态监督,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错误或不犯大的错误;着力督导犯了错误的人切实改正错误,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和干部,更有利于孤立打击极少数腐败分子,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扩大反腐败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促进社会和谐,调动一切积极力量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对警示训诫防线的一般理解,结合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实践性意涵,可以把警示训诫防线定义为:警示训诫防线是各级党政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参与重要经济社会活动、干部任用、出国考察以及重要私人活动,腐败苗头性问题,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轻微违纪违规行为,按照组织程序进行提醒、教导、告诫和纠正错误,以期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的制度体系。

(二)警示训诫防线的性质事物的性质,即事物所具有的内在规定性,由这种规定性决定了事物的独特性,并与其他事物相区别。警示训诫防线的性质也即警示训诫防线的内在规定性。从警示训诫防线的定义,以及与通常理解的警示训诫的区别可以看出,警示训诫防线是一种具有约束性、长效性和规范性的腐败预防制度,这就是警示训诫防线的基本性质。(1)警示训诫防线的规范性(约束性)是指警示训诫防线所具有的约束和规范党员干部行为的性质。警示训诫防线的规范性以党内有关规定和各种行政法规为前提,在这些 规范性文件中,要求党员应严格遵循党员的义务性规定,党员干部要在有关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行使权利。如果超出了这一范围,在尚未触犯到党纪国法的时候,就需要用警示训诫防线的规范性对其加以制约。如采取警示提醒、诫勉督导或责令纠错的警示训诫形式,可以避免腐败的发生,纠正错误行为。另外,警示训诫防线的规范性由于是基于党政组织的干部管理权、纪律检查机关的纪律检查权和政府的行政监察权的具体运用,因而,警示训诫防线必然存在着一定的组织强制性和行政强制性。警示训诫防线的制度体系,不仅是教育提醒,使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上不出现问题,而且带有较强约束性,对已出现的错误,促其认识,令其纠正。如各种警示训诫手段不仅给党员干部提供了知错改正的机会,但反过来如果知错不改,也会受到对应的组织处理,如停职、调职和免职处理等。警示训诫防线的长效性是指从本质上看问题,从长远上解决问题,从保护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上处理问题,实施以人为本、人性化的科学管理,从只注重纪律法律强制发展到又注重制度约束和自我约束行为的长效机制。(2)警示训诫防线是一项具体的腐败预防制度。按照警示训诫防线的定义,警示训诫防线的适用范围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在一些腐败的高发领域,如重大经济活动、干部任用、出国考察、婚丧嫁娶等事项,需要跟踪监督,适时提醒;二是对腐败苗 头性问题,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需要及时诫勉督导,指出问题,支持大胆探索创新;三是轻微违纪违规行为和按党政纪可不予处分或可免于处分的违纪行为,需要责令纠错。从而,在腐败发生的不同阶段形成三个各有侧重的腐败防堵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的发生,降低腐败的发生率和反腐败成本。警示训诫防线的这种做法,真正实现了反腐败关口前移,立足于事前、事中解决问题,是对注重预防理念的具体贯彻。另外,就警示训诫防线的功能而言,事前提醒重在预警,诫勉督导着重于过程督导,责令纠错则在于避免一般性的错误行为发展成严重的腐败问题。所以,警示训诫防线在本质上应该是一道腐败预防线。(3)警示训诫防线是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手段。2005年1月3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把完善制度作为建立惩防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警示训诫防线完全符合中央的这一要求。警示训诫防线通过对警示、训诫形式的规范化、制度化,纠错的及时性、彻底性,创立出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具体制度,形成反腐倡廉的防范预警机制、动态监督机制、保护挽救机制和责任整改机制。警示训诫防线的制度、机制,根本的价值在于在腐败的萌芽阶段、工作出现失误和偏差之时、腐败行为的量变之中,及早的预防和及时的解决腐败问题, 减少腐败的危害和反腐败的社会成本,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警示训诫防线从思想和机制上研究预防腐败问题,它体现了毛泽东同志一贯倡导的“允许别人犯错误,允许别人改正错误”的辩证唯物论思想。一生中不犯错误的人是没有的,所以强调道德和制度建构都应该遵循毛泽东同志的教导,允许所有犯错误的同志,切实改正错误;更重要的是一旦发现错误苗头和轻微腐败行为,就要热情帮助,及时纠正。不能是好人主义不闻不问,更不能等错误严重了才抓住不放;不能对错误行为不帮不救,一味地只靠事后的纪律法律处分。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年代,因为这个年代的基本特征就是解放思想、创造奇迹,基本的推动力就是开拓创新。在体制机制转换过程中,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们还不能适应,在前进中不可避免地会犯这样那样的错误,需要允许犯错误又允许改正错误的思想理念和工作态度。要开拓要创新,就必须打破一切束缚思想的旧观念,冲破一切不合时宜的条条框框,干前人没干过的事业,走前人没走过的路,这本身就需要一种大无畏的革命气魄和胆略,更需要一种允许犯错误,又允许改正错误的政治社会氛围。由此可以看到,积极实施警示训诫防线建设,就是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就是调动和保护改革开放的积极因素,全面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和谐,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所以,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是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是伟大时代的召唤。

二、警示训诫防线的内容和特征

(一)警示训诫防线的内容事物的内容主要是指事物内部的存在形态。警示训诫防线的内容也即警示训诫防线的内部存在形态。警示训诫防线的内容主要包括三大部分: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基本原则,警示训诫防线制度和警示训诫防线机制。

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和保护党员干部,最大限度地调动和保护一切积极因素;坚持党内规章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努力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坚定不移地走改革开放的道路;坚持继承和发扬党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主动化解矛盾,自觉解决问题,积极促进社会和谐;坚持在党的建设中解决自身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党委领导和纪委组织协调的原则,将警示训诫防线建设融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局,不断促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关键是党委,责任在纪委。要将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一同考 核,一同奖惩。要从机制上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警示训诫防线三项制度,即警示提醒制度、诫勉督导制度和责令纠错制度。(1)警示提醒制度。警示提醒制度是对群众有反映,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其他错误问题需要预警的单位和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提醒和告诫的制度。警示提醒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问题;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问题。(2)诫勉督导制度。诫勉督导制度是对具有苗头性问题以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或执行政策中出现偏差的单位和党员干部,及时进行纠偏,督察引导,中止其错误行为的制度。诫勉督导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的苗头问题;部门和行业存在的一般性不正之风问题;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在执行政策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偏差。(3)责令纠错制度。责令纠错制度是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予处分或可免于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批评训示,强制纠错改正的制度。责令纠错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符合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可不予处分,或可免于处分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造成一定影响,可不予处分的;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警示训诫防线四项机制。(1)防范预警机制。防范预警机制实际上是一种事先警告机制,是针对党员干部参与的高发、频发腐败问题的领域,以组织程序正式提出警告,并进行跟踪监督的机制。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完善,某些资源和权利的分配还比较集中,还存在滋生腐败的条件和土壤。在这些领域(主要是这些领域),一旦发现问题,往往是”窝案”、“串案”,给党的形象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损害。因此,有必要在这些领域进行事前预警,加强防范,防止问题的发生,这就是警示训诫防线的防范预警机制。(2)动态监督机制。所谓动态监督机制是相对于静态监督机制而言的,静态监督最典型的如事后监督,只是对行为结果的监督。而动态监督主要是对行为的过程,包括决策过程、执行过程和落实效果的全过程的监督。所以,动态监督机制就是对行为的过程实行全程监督的机制。根据警示训诫防线三项制度以及每一项制度的适用范围来看,警示训诫防线的监督涵盖了党员干部行为的全过程。从纵向看,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的作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过程都在监督的范围之内;从横向看,不仅包括了对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和执政执纪情况的监督,也包括了对党员干部重要的个人生活的监 督。它是对发展变化的过程进行监督。所以,警示训诫防线是一种动态的监督机制。(3)保护挽救机制。警示训诫防线作为一项具体的腐败预防制度,其核心意义在于在腐败问题产生之前及早消除各种腐败诱因,腐败问题产生之初有效遏制和纠正腐败行为,减少腐败的社会危害性,降低反腐败的社会成本,从而避免党员干部犯错误,或犯大的错误。这就在客观上起到了对党员干部的保护挽救作用。一生中,党员干部都难免不出一点差错,不犯一点错误。而工作上需要的是有针对性的完善各种制度,形成预防、抑制错误和解决错误的机制。由完善的机制以制约,使党员干部不想犯错误,不能犯错误,或犯了错误以后能被及时发现、及时解决,这就是对党员干部的最大的保护。所以,警示训诫防线的保护挽救机制就是通过有效地教育不出问题,对问题的及早发现、及早解决,避免党员干部犯错误的机制。(4)责任整改机制。警示训诫防线如果没有严格的纠错机制和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预警、监督和保护的约束力就会“软化”。在警示训诫防线的制度设计中,除上述制度和机制外,也规定了责任整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警示训诫转移递接制度、限期整改制度、组织处理制度、晋升评先受限制度、违纪立案制度、廉政档案制度等。警示训诫转移递接制度是指针对问题的轻重程度,整改的情况,从最轻微的警示提醒向诫勉督导、责令纠错转移的制度。限期整改制度是指对诫 勉督导对象和责令纠错对象,规定在一定期间内纠正错误,解决问题的制度。组织处理制度主要是对诫勉督导对象和责令纠错对象,在整改期满,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所采取的停职、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办法。晋升评先受限制度是指对责令纠错对象,在整改期内不得评先评优、提拔使用的制度。违纪立案制度是指对诫勉督导对象和责令纠错对象整改期满,问题没有解决,且问题继续发展至严重程度的转立案,按党政纪处理的制度。廉政档案制度是指对责令纠错对象的问题和事实,以及处理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参考资料。所以,责任整改机制就是通过组织责任规定和整改的义务性规定以落实警示训诫防线的机制。

(二)警示训诫防线的特征特征是指事物所特有的外在表现。警示训诫防线的特征就是警示训诫防线所特有的外在表现。但特征并不是事物机械的外在表现,而是与它的内在特征密切联系的外在表达方式,是事物的内在性质的外化形态。因此,在充分了解了警示训诫防线的性质和内容之后,有必要对警示训诫防线的特征作一探讨。警示训诫防线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特定性。警示训诫防线的特定性是指警示训诫防线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对象所具有的特定性。警示训诫防线的实施由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直接负责,根据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各级各部门各单位 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所辖范围或隶属于本单位本部门的警示训诫对象实施警示训诫。警示训诫的实施对象为全体党员干部,重点是领导干部。

2、广泛性。警示训诫防线的广泛性是指警示训诫防线着眼解决的问题或警示训诫事实存在广泛性的特征。警示训诫事实,即引起警示训诫关系产生、变化的事实。警示训诫事实除了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警示提醒外,最主要的是党员干部的各种轻微违纪违规行为,工作失误和偏差、个人生活及社会交往中违背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状况也构成警示训诫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警示训诫可运用于各项工作之中,特别是可以有机的融于执纪执法机关各项具体业务之中。警示训诫防线的广泛性还体现在警示训诫防线群众参与的广度上,如通过警示训诫解决群众信访举报,对警示训诫线索多渠道收集的开放性,对警示训诫对象按性质分类、按权限分层次分部门实施的多层次性,都体现了警示训诫防线的广泛性特征。

3、动态性。警示训诫防线的动态性是指警示训诫防线依据腐败行为在不同阶段的特点及危害性配置不同的防腐制度,层层把关,道道设防,防止和消除腐败行为。警示训诫防线的动态性主要是从行为的纵向发展角度来看的,一个具体的腐败行为从开始萌芽到发展为腐败问题,一般都经历了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警示训诫防线着眼于在行为发 生质变以前解决问题,关注的是发生质变以前的整个量变过程。警示训诫防线遵循质量互变规律,针对行为的不同阶段设置的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就动态而言,通过三项制度,建立三道关卡来解决问题,因而,是一个动态的防范体系。

4、系统性。警示训诫防线的系统性是指警示训诫防线的制度、机制功能的互补性和协调性。警示训诫防线不是单一的制度结构,而是一个多元的制度体系。警示训诫防线的制度体系具体是由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基本原则、三项警示训诫制度和四个警示训诫机制共同构成的。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从总的方向和原则上提出规定和要求,是三项制度和四个机制的依据。三项制度和四个机制各有侧重,但又有机联系,形成一个系统的腐败预防网络。如警示训诫防线的责任整改机制就分别包含了对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的规范性要求,以及不服从警示训诫或不按期完成整改情况下所要承担的组织责任等方面。再比如警示提醒也不是孤立的,对警示提醒后群众仍有反映的,可根据情况转诫勉督导或责令纠错监督整改。所以,警示训诫防线的制度、机制之间存在关联性,是一项系统性的腐败预防制度体系。

5、综合性。警示训诫防线的综合性是指警示训诫防线解决问题的方法、手段的综合性特征。警示训诫防线的综合 性的反映是多方面的,一是就其规范性而言,警示训诫防线的强制力是党委的干部管理权、纪委的纪律检查权和政府的行政监察权的结合与统一;二是就其功能而言,警示训诫防线是集预警、监督、管理和保护为一体的综合治理系统;三是就其方法而言,警示训诫防线既有教育、督促,也有命令、强制等方法;四是就其手段而言,警示训诫防线有传统的组织领导的手段,也有网络运用等技术手段;五是就其实施而言,警示训诫防线把部门单位的直接实施,相关部门单位的线索移送,媒体监督和普通群众的信访参与进行了很好的结合。所以,警示训诫防线是一项综合性的反腐防腐制度体系。

三、警示训诫防线与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的关系

警示训诫防线是介于思想道德防线、党纪国法防线之间的一道防线,与两道防线一并承担着反腐倡廉的重任。作为一项制度创新、一道新防线,警示训诫防线与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三条防线各自承担的任务又是什么,警示训诫防线存在的合理性到底在哪里,这些都是研究警示训诫防线基本理论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警示训诫防线与思想道德防线

思想道德防线是指通过理想、信念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在党员、干部思想上树立起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公私分明、大公无私的价值观念,并由这种价值观念指导和制约,使党员干部不愿腐败、不去腐败的一道防线。所以,思想道德防线的本质是一系列防腐反腐的价值观念体系。警示训诫防线和思想道德防线同样作为反腐防线,其主要的共同点表现在:一是两道防线都是由组织自觉推动建立的,都具有一定的人为性。二是两道防线都隐含着一定的价值诉求,具有引导党员干部“向善”的功能。三是两道防线的目的都是反腐防腐的,而且都带有明显的腐败预防的特征。除这些共同点外,两道防线也存在很大的区别。这些区别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道防线所处”关口”不同。具体表现在思想道德防线是警示训诫防线的上位防线,警示训诫防线是思想道德防线的下位防线。思想道德防线着重于事前预防,是通过事前的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和提高党员干部的道德情操,使党员干部不想腐败、不愿腐败,这是个基础防线。但是,思想道德防线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对于思想道德防线未能解决的问题,比如有腐败的可能性或存有腐败苗头,轻微违纪违规的问题,但又未达到党纪国法惩处的界限时,就由警示训诫防线加以解决。所以,警示训诫防线虽有事前预防的涵义,但更多的体现在腐败现象量变中预防和“事中”遏制上。两者所处的“关口”是完全不一样的。

2、两道防线的执行力不同。思想道德防线主要是靠教育而“向善”的,教育的功能主要是通过树立“理想”、“信念”而提高党员干部拒腐反腐的自觉性,自觉性的提高,会增强其“自律”意识,自觉不去腐败。但是否接受教育,是否自律,完全基于主观意愿和外界的各种条件。主观意愿变化或外界的条件变化,均有可能降低“自律”意识,从而产生腐败。所以,是否接受教育,以及是否自律,基本上处于放任状态,这就导致思想道德防线只具有“软约束”的性质,其执行力因而处于不确定状态。但警示训诫防线则是靠一系列警示训诫制度,如前述的三项制度和四个机制来实现预防腐败、遏制腐败的。由于制度是明确的,而且是党组织的干部管理权、纪委的纪律检查权和政府的行政监察权的具体运用,就带有明确有效的强制力,因此,党员干部必须予以接受,其执行力具有确定性。所以,两道防线的执行力存在明显的区别。

3、两道防线的表现形式不同。思想道德防线的核心是教育,而且是一种倡导性教育和普遍性教育,目的在于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境界。教育的形式是各种途径和形式的学习或培训,以党和国家的政策、文件、会议材料、领导人讲话、宣扬先进文化的专题研究性资料和典型案例等为学习和培训的内容。警示训诫防线的表现形式则规范、并具有确定性,就是党政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出台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性文件,这些制度性文件由于是党政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职能的具体体现,带有明显的规范性和稳定性,是一种规范性文件,党员干部必须身体力行。警示训诫防线的教育,是根据对象表现出来的问题的具体内容性质进行教育,有很强的针对性。所以,两道防线的表现形式存在显著的差异。

(二)警示训诫防线与党纪国法防线 党纪国法防线是通过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控制和约束,清算腐败思想,惩处腐败行为的一道防线。警示训诫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同为反腐防线,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警示训诫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主要的共同点表现在:一是两道防线均为制度化的反腐形式,都存在规范性特征。二是两道防线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其执行力都比较显著。三是两道防线都是人为推动建立的,都具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但警示训诫防线与党纪国法防线也存在很大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道防线的实施主体不同。如前所述,警示训诫防线的实施主体具有广泛性,各级党政组织负责人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负责人等,都可依据分级实施的原则,对所辖范围的警示训诫对象组织实施警示训诫。但党纪国法防线的实施主体则是特定的。就党的纪律而言,比如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制定的,是党员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因此,党纪的适用,对党员的处理是由各级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实施的。就国家法律 而言,其实施主体有更严格的限定。法律的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查院等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特定权限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法律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专业的,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代表国家实施的。所以,两道防线的实施主体存在很大的差异。

2、两道防线的性质不同。警示训诫防线主要是通过组织程序和组织措施,对党员干部的提醒、教导、告诫和纠错,避免严重腐败行为的发生和发展,所以,警示训诫防线是一种具有规范性的腐败预防线,这是警示训诫防线的基本性质。党纪国法防线则是通过对腐败行为以惩处来治理腐败行为的,其对腐败现象和行为的警示教育作用是通过腐败惩治的威慑作用而间接实现的,因此党纪国法防线在性质上应该是一道腐败惩处线。两道防线性质上的差异,也决定了两道防线用以解决的问题的性质也存在很大差别。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判断标准,就是看是否违纪违规。行为违纪违规了就进入党纪国法惩处的范围,没有违纪违规,或者轻微违纪违规,未达到党纪国法惩处的限度要求,就属于警示训诫防线处理问题的范围。要严格区分两者的界限,坚决杜绝和防止用警示训诫防线替代党纪国法防线;也坚决反对惩办主义,对腐败行为不加区分,能教育预防的不预防,能帮助纠错挽救的不去积极挽救的错误思想。因此,就行为从错误倾向到非法的发展过程来看,警示训诫防线应该是党纪国法防线的上位防线,警 示训诫防线解决不了的问题才归党纪国法防线解决。

3、两道防线产生的依据不同。警示训诫防线的产生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党内文件和政策,是党内教育、监督、批评的制度化。依据党管干部的原则,结合行政监察权的运用,警示训诫防线也适用于非党员干部。党纪国法防线产生的依据有《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重要规章,更多的是宪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是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反对和惩治腐败的法律规定的统一运用。简单的说,两道防线产生的依据,一个是党内规章和相关行政规章,重点是党内规章;一个是除党内规章、行政规章之外更多的是国家法律,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由于两道防线产生的依据不同,两道防线的强制力也存在明显的差异,警示训诫防线依赖于组织强制性,党纪国法防线除过组织强制性外,更多的是依赖于国家法律强制性。因此,党纪国法防线作为警示训诫防线的下位防线,对反腐倡廉起着最后的,也是最关键的屏障作用。

(三)三条防线关系的简单总结

5.破产的概念和特征范文 篇五

(十五)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委托合同又叫委任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96条规定,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公民,法人由于身体,专业知识,地点等原因,不能亲自处理某些事物需要委托他所信赖的人代为处理。委托处理的事物是很广泛的,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物,也可以概括委托人处理一切事物。

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物的人称为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为委托人。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委托人为自己处理事情,是以了解并相信受委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为前提的,受委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人,愿意为委托人处理事物,也是以了解并相信委托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双方的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在委托合同中,除非委托人同意,受委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事物。这种特别信任的要求,受委托合同与其他的合同区别开来。

2委托合同的目的是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物

委托合同是属于提供劳动类合同,其标的是劳务,体现为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物。根据我国的目前的法律规定,无论是法律行为还是单纯的事实行为均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处理。当然,委托事物是委托人有权实施,并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委托合同一般是受委托人以委托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物

受托人处理事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处理委托事物的后果,直接归受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承揽合同,行纪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但是也允许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我国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无偿的,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决定,如果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就是有偿委托合同,如果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委托合同。但应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不仅规定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且进一步规定,委托合同以有偿为原则,根据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受委托完成事物的,委托人应向他支付报酬,因为不可以规则于委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物不能完成的,委

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当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5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6.破产的概念和特征范文 篇六

无权代理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根本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即当事人实施代理行为,根本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第二种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即代理人虽然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他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之内。就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成立无权代理。例如:甲厂委托乙某代理其向丙厂购买电视,并签定了授权委托书,乙某在完成代理事项后见空调市场前景不错,遂擅做主张以甲厂名义与丙厂订立了空调买卖合同,此时,乙某擅做主张与丙厂订立合同的行为就属于超越代理权的代理。第三种无权代理就是代理权终止以后所进行的代理。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在代理证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的行为,就其超过代理权存续期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成立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表见代理须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存在无权代理行为。

第二、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第三、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上一篇:职工困难帮扶机制建设经验材料下一篇:新任公务员年终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