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首页)

2024-08-03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首页)(精选4篇)

1.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首页) 篇一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哈罗贝比早教培训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中山市石岐区孙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xxx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xxxxxxxx 通讯地址:xxxxxxxx 联系人:xxxxx 评审请求: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恳请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驳回我公司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对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全部给予核准注册。事实与理由:

我公司前以申请号为00000商标申请商标注册(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是第41类的“个人教育”。但国家商标局受理后,于2014年5月25日以第xxxx号通知书引证已经注册的第yyyy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于2014年5月30日收到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对此裁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会提出复审申请,请予以裁决。具体理由如下:

一、我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体不近似,申请商标应给予核准注册 下面是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直观对比: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第一,就商标的构成及整体外观来看,申请商标是组合商标,特征鲜明。申请商标由一个圆点、心形及英文字母“HLBB”三部分组成,心形的左边线条组成一只手,右边的心形和上方红点构成人形,整体色调以黑色为主。申请商标主体部分为圆点加心形(未封闭),“HLBB”是哈罗贝比早教培训有限公司的英文缩写。引证商标由双手相握组成,心形中间拇指相交,围成封闭的“心形”,主要色调是白色。故,申请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易引起公众的误认。

第二,在商标名称读音上,申请商标引入了企业字号“哈罗贝比”的英文缩写字母“HLBB”,外观差异显著。而引证商标没有任何文字读音,侧重与我公司完全不同。虽然两者的基本构图均采用了“爱心”图形,但类似的“爱心”的图形在生活中随处可见,广泛运用于不同领域的商品。因此,“爱心”图形并非是引证商标持有人的独特设计,并不具备较强的显著性。

第三,从商标的整体含义上看,申请商标暗含一只手抚慰心灵,隐喻了公司“以人为本,从心出发,关爱心灵健康”的服务宗旨。而引证商标仅仅只是有“手牵手,心连心”的含义。故,两者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我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的保护类型不同。从公众认知角度来看,两者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依法应给予核准注册。

我司申请类型为第四十一类(个人教育),引证商标申请类型为第四十四类(医疗服务)。两者在使用功能、宣传渠道、客户人群等外延上均具有较大的差异,不足以引起普通消费者认为以上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关联,不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故应给予核准注册。

三、关于申请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

哈罗贝比打破传统的早教模式,首创21世纪婴幼儿娱教新模式,以亲子俱乐部的全方位服务形式呈现给宝宝和家长,为孩子成长探索创造更适合的娱教环境和氛围。2000年,哈罗贝比在中山市建立了第一家亲子早教机构,发展到现在已经拥有了全国200多家的品牌加盟机构,哈喽贝比获得了全国8万多家庭的信赖。成为了早教行业的领头羊。

该标志广泛应用于申请人公司的各种宣传品和文件资料中,已经深入人心并为多数家长所接受。在申请人使用该标志以来,从未出现消费者混淆我公司产品的情况,这一现实情况明显可以表明,申请人申请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申请人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人的商品来源与引证商标的商品存在特定联系。

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恳请贵会依法撤销驳回裁定,对申请商标给予该类商标全部核准注册。

附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商标注册申请书

3、商标代理委托书

4、商标代理合同

5、商标标样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2014年6月15日

2.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首页) 篇二

工作程序

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如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复审申请。有关复审申请与审查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复审申请程序

(一)复审申请人使用在线申请项目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ISIS系统;如个人用户名及密码忘记,请与依托单位联系重新发送。

(二)复审申请人登陆ISIS系统,在线填写复审申请表并于2015年5月19日16:00前提交。

(三)复审申请人在ISIS系统提交电子申请表后应当打印一份纸质申请表并保证二者内容一致,本人签字后将纸质申请表以特快专递方式于5月19日前(以邮戳日期为准)寄送相关科学部综合处。

(四)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复审申请不予受理: 1.非项目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的;

2.提交复审申请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时间的; 3.复审申请手续不全的(复审申请表未通过ISIS系统提交、缺纸质复审申请表或本人未签字等);

4.项目申请人以本人或主要参与者被他人假冒签名为由提出的复审申请(该类情况可向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投诉和举报)。

对不予受理的复审申请,由相关科学部通知复审申请人。

二、复审申请审查工作程序

(一)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负责对受理的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复审申请的依据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15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关于2015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与结题申报等有关事项的通告》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经审查,认为原不予受理决定符合相关规定的,维持原决定;认为原不予受理决定有误的,撤销原决定并进行评审。

(三)复审申请审查结果将由相关科学部在6月12日前以公函形式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告知。

3.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范本 篇三

申请人名称: 通讯地址: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评审请求:

恳请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对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给予核准注册。

事实与理由:

我公司前以 申请注册,申请号为(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是第 类的“ ”。

但国家商标局受理后,于 年 月 日以第 号通知书引证 已经注册的第 号 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收到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对此裁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会提出复审申请,请予以裁决。具体理由如下:

一、我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体不近似,申请商标理应给予核准注册

下面是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直观对比:

图样 图样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第一,就商标构成及整体外观来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

第二,就商标读音呼叫上。因为发音呼叫不同,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所以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三,就含义上讲,所以不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所述,第 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属于近似商标,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依法应给予核准注册。

二、我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保护商品类型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依法应给予核准注册

我司申请类型,引证商标申请类型 在原料、销售渠道、使用方式、功能上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在消费习惯上一般不会认为以上商品生产者之间存在关联,不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故应给予核准注册。

三、关于申请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等的证明材料

公司简介、荣誉、商标保护、商标创意等 总之,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恳请贵会依法撤销部分驳回裁定,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给予核准注册。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

4.药品注册复审申请表填表说明 篇四

关联品种受理号:请输入该品种的同期申报受理号、不同期申报受理号和本品原申请受理号。同期申报受理号、不同期申报受理号系指同期或不同期申报的原料药和同申报单位申报的不同规格的制剂;原受理号必需填写。

我们保证:本项内容是各申请机构对于本项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郑重保证,各申请机构应当一致同意。

其他特别申明事项:需要另行申明的事项。

1.2.

3. 境内外注册:系指如果属于申请境内注册品种选境内注册,如果属于申请申请分类:按药品注册申请的分类填写,属新药的,选新药申请;属已有国申报阶段:按照该申请申报阶段选择,属非临床研究阶段申请临床研究(包进口注册选进口注册。本项为必选项目。家标准的药品,选仿制药申请。本项为必选项目。括附加申请免临床研究(如改变剂型等)的,选临床试验;属申请生产,选择生产;若仅申请新药证书的,选新药证书。本项为必选项目。

4. 药品注册分类:药品分类及注册分类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

一、附件

二、附件三中的有关分类要求填写。本项为必选项目。(系统设置为下拉选择菜单。中药6类设置为1、2、3、4、5、6.1.1、6.1.2、6.1.3、6.2、6.3、7、8、9类;化药设置为1.1、1.2、1.3、1.4、1.5、1.6、2、3.1、3.2、3.3、3.4、5、6类;生物制品依次设置为1、2、„、15类。)

5. 附加申请事项:在申请分类和注册分类选定后,如同时申请非处方药,则选非处方药,此项不选,默认为申请处方药;同时申请减免临床研究,则选减或免临床研究;属于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则选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属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四条规定的新药申请申请特殊审批的可选特殊审批程序。属于上述申请以外的其他附加申请事项(如申请Ⅰ期临床等),可选择其他。选择“其他”的,应当简要填写申请事项。

6.7.

8. 药品通用名称:应当填写原申报药品的通用名称。本项为必选项目。本项为英文名/拉丁名:英文名填写INN英文名;中药制剂没有英文名的,可以免汉语拼音:均需填写,注意正确区分字、词、字母大小写等。可以参照中必填项目。填;申报中药材的需提供拉丁名。国药典格式填写。本项为必填项目。

9. 化学名称:应当以文字正确表达药物活性物质的化学结构,不要采用结构式。

10. 其他名称:系指曾经作为药品名称使用,但现在已被国家规范的药品通用名称取代者。

11. 商品名:申请人为方便其药品上市销售而申请使用的商品名称。进口药品可同时填写英文商品名称。商品名称仅限于符合新药要求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及进口中药可以申请使用。

12. 制剂类型:本项为必选项目。

非制剂:根据本品类型进行选择。其中“有效成份”系从植物、动物、矿物等

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有效部位”系指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不属所列类型,选“其他”,并应简要填写所属类型。

制剂:在“剂型”后填写所属剂型;剂型属于《中国药典》或其增补本收载的剂型,选中国药典剂型;非属《中国药典》现行版及其增补本未收载的剂型,选非中国药典剂型;进口药品同时填写剂型的英文。如属于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制剂的,可同时选择特殊剂型。

13. 规格:填写本制剂单剂量包装的规格,使用药典规定的单位符号。例如“克”应写为“g”,“克/毫升”应填写为“g/ml”。每一规格填写一份申请表,多个规格应分别填写申请表。本项为必填项目。

14. 用法用量:应当包括用法和用量两部分。需按疗程用药或者规定用药期限的,必须注明疗程、期限。应当详细列出该药品的用药方法,准确列出用药的剂量、计量方法、用药次数以及疗程期限,并应当特别注意与规格的关系。用法上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实际情况详细说明。本项为必填项目。

15. 包装:系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如有多个包装材质要分别填写,中间用句号分开,例如“玻璃瓶。塑料瓶”。包装规格是指基本包装单元的规格,药品的基本包装单元,是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的药品最小包装,如:每瓶×片,每瓶×毫升,每盒×支,对于按含量或浓度标示其规格的液体、半固体制剂或颗粒剂,其装量按包装规格填写。配用注射器、输液器或者专用溶媒的,也应在此处填写。每一份申请表可填写多个包装规格,不同包装规格中间用句号分开,书写方式为“药品规格:包装材质:包装规格”,例如:“0.25g:玻璃瓶:每瓶30片。塑料瓶:每瓶100片”,多个规格的按上述顺序依次填写。本项为必填项目。

16. 处方(含处方量):应当使用规范的药物活性成份或者中药材、中药饮片、有效部位等名称,同时应当填写按1000制剂单位计算的处方量。申报复方制剂,应当预先进行处方查重工作。

处方内辅料(含处方量):对处方使用的每种辅料均应填写,包括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等。处方量按1000制剂单位计算。本项为必填项目。

17. 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简略填写主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不必照抄说明书详细内容,限300字以内。本项为必填项目。

适应症分类:(本项为必选项目)(系统设置为下拉菜单)

一、化学药品:

抗感染系指: 各种抗生素、合成抗菌药、抗分支杆菌药、抗艾滋病药、抗真菌药、抗病毒药、天然来源抗感染药。

寄生虫系指: 抗寄生虫药。

呼吸系指: 呼吸系统疾病用药和复方抗感冒药。

皮肤系指: 皮肤疾病用药。

精神神经系指:脑血管病及精神障碍、神经系统疾病用药。

心肾系指: 心血管疾病和肾病用药。

外科系指: 电解质补充、酸碱平衡、静脉营养补充、痔疮、男性生殖系统等用药。肿瘤系指: 各种肿瘤、血液病用药。

内分泌系指: 糖尿病及骨质疏松用药、解热镇痛类抗炎药、各种免疫系统调节剂等。

消化系指: 胃肠道、肝胆疾病用药、减肥药等。

妇科系指: 妇科疾病用药。

五官系指: 用于耳、鼻、喉、眼等五官科用药。

放射系指: 放射科用药(如造影剂等)。

其他系指: 难以界定其适应症的,包括辅料等。

二、中药:

儿科系指: 儿科及小儿用药。

风湿系指: 风湿类疾病用药。

呼吸系指: 呼吸系统疾病用药和各种感冒药。

妇科系指: 妇科疾病用药。

骨科系指: 骨科用药。

皮肤系指: 皮肤科用药。

精神神经系指:脑血管病及精神障碍、神经系统疾病用药。

心血管系指:心血管疾病用药。

外科系指:各种跌打损伤、痔疮等外科用药。

肿瘤系指:各种肿瘤疾病用药。

内分泌系指:糖尿病及骨质疏松疾病用药。

消化系指:肝、胆、脾胃等消化系统疾病用药。

五官系指:耳、鼻、喉、眼科等五官科用药。

泌尿生殖系指: 男科、肾病及肾虚导致的相关疾病用药。

其他系指: 血液病、抗艾滋病等免疫系统疾病用药及难以界定其适应症的。

18. 提出复审理由:申请人提出复审的理由。本项为必填项。

19. 原不批准注册内容及相关信息:应具体填写与本次补充申请所变更各项具体内容相对应的原批准注册内容及相关信息,本项为必填项。

20. 本次申请为:再次申请的,指其原提交的首次申请由于新药管理类别变化、申请人自行撤回或因资料不符合审批要求曾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等情况,申请人应当简要说明原因。

21. 境外是否获准上市:对于申请境内生产的药品,系指同品种境外上市情况;对于申请进口的药品,系指该申请人申请的药品被境外药品管理机构批准上市情况。境外已经获准上市的,应填写上市国家或地区名称及上市日期。

22-27.申请人及委托研究机构:机构1是指具备本品生产条件,申请生产本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对于新药申请,尚不具备生产条件或尚未确定本品生产企业的,可不填写。对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申请及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制剂除外)及增加新的适应症的药品申请,必须填写本项。对于进口药品申请,应当填写境外制药厂商(持证公司)的名称。对于申请生产本药品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持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情况做出选择。机构2、3、4、5,对于新药申请,必须填写申请新药证书的机构,即使与机构1相同,也应当重复填写;对于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的改变剂型(靶向制剂、缓控释制剂等除处)、增加新的适应症的申请,不必填写;对于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申请,本项不得填写。仍有其他申请新药证书机构的,可另外附页。对于进口药品申请,如有国外包装厂,则填写在机构3位置。每个申请机构第一项为“□无□有”选项的,必须选填一项,不得空填。对于新药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在发给的新药证书内,将本申请表内各新药证书申请人登记为持有人,排列顺序与各申请人排名次序无关。

各申请机构栏内:“名称”,应当填写其经过法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名称,外国的机构名称应当同时填写与其药品管理机构出具证明文件一致的英文名称。“本机构负责缴费”的选项,用于申请人指定其中一个申请机构负责向国家缴纳注册费用,该机构注册地址即成为缴费收据的邮寄地址。“组织机构代码”,是指境内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发给的机构代码,境外申请机构免填。“注册申请负责人”,是指本项药品注册申请的项目负责人。电话、手机、传真和电子信箱,是与该注册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其中电话应当提供多个有效号码,确保能及时取得联系。填写时须包含区号(境外的应包含国家或者地区号),经总机接转的须提供分机号码。“联系人”,应当填写具体办理注册事务的工作人员姓名,以便联系。通讯地址为与审批机关联系的邮寄地址。

各申请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日期:已经填入的申请人各机构均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在此签名、加盖机构公章。日期的填写格式为××××年××月××日。本项内容为手工填写。

药品注册代理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日期:药品注册代理机构在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机构公章。

28.指定联系机构:是指该项申请有多个申请机构情况下,共同指定其负责与审批机关联系的机构,不是必填项目。其必须是注册申请机构1-5中的一个,其通讯地址即成为与审批机关联系的唯一邮寄地址。对本项注册申请,单独以指定联系机构名义提交的文件如经共同授权,能够代表全部申请机构,则选“是”;如不能代表全部机构选“否”。各机构法定代表人应确认本项内容后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

29.填表应当使用中文简体字,必要的英文除外。文字陈述应简明、准确。选择性项目中,“□”为单选框,只能选择一项或者全部不选;“□”为复选框,可以选择多项或者全部不选。需签名处须亲笔签名。

30.本申请表必须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发的申请表填报软件填写、修改和打印,申报时应当将打印表格连同该软件生成的电子表格一并提交,并且具有同样的效力,申请人应当确保两种表格的数据一致。为帮助判断两种表格内数据是否完全一致,电子表格一经填写或者修改后,即由软件自动生成新的“数据核对码”,两套“数据核对码”一致即表明两套表格数据一致。对申请表填写内容的修改必须通过该软件进行,修改后计算机自动在电子表格内产生新的“数据核对码”,并打印带有同样“数据核对码”的整套表格。未提交电子表格、电子表格与打印表格“数据核对码”不一致、或者本申请表除应当亲笔填写项目外的其他项目使用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发的申请表填报软件填写或者修改者,其申报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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