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精选6篇)
1.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篇一
足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杯(男子):第一名授予参赛的22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18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16名运动员,第四至八名授予参赛的12名运动员,第九至十六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获得世界杯亚洲区出现资格的3名参赛运动员;
(二)奥运会(男子):第一、二名授予参赛的11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第四至八名授予参赛的7名运动员,第九至十六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
(三)世界杯、奥运会(女子):第一名授予参赛的22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18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16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14名运动员,第五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第六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第七至八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U20男子世界杯:第一名授予参赛的23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20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18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15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12名运动员;
(二)U17男子世界杯:第一名授予参赛的18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16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12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8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
(三)世界杯室内五人制足球(男子):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14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12名运动员,第九至十六名授予参赛的10名运动员,获得世界杯亚洲区出线权资格的8名参赛运动员;
(四)亚洲杯(男子):第一、二名授予参赛的22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20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18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16名运动员,第九至十六名授予参赛的14名运动员;
(五)亚运会(男子):第一名授予参赛的14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11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7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
(六)亚冠联赛(男子):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15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
(七)亚洲杯室内五人制足球(男子):第一至三名授予参赛的14名运动员,第四至六名授予参赛的10名运动员;
(八)亚洲室内五人制足球锦标赛(男子):第一至三名授予参赛的14名运动员,第四至六名授予参赛的10名运动员;
(九)亚洲室内运动会第一至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4名运动员,第四至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0名运动员;
(十)全国体育大会(室内五人制足球):第一名授予参赛的4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第三至四名授予参赛的2名运动员;
(十一)全国运动会(男子):甲组第一名授予参赛的16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12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8名运动员,第四至八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乙组第一名授予参赛的8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4名运动员,第四至八名授予参赛的2名运动员;
(十二)全国男子超级联赛、足协杯:第一名授予参赛的12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第三至四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
(十三)全国室内五人制足球甲级联赛、足协杯(男子):第一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第三至四名授予参赛的4名运动员;
(十四)U20世界女子锦标赛:第一名授予参赛的14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7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
(十五)亚运会、亚洲杯(女子):第一名授予参赛的22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18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16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14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11名运动员;
(十六)全国运动会(女子成年组):第一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
(十七)全国女子超级联赛、全国女子锦标赛、女子足协杯:第一名授予参赛的15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12名运动员,第三至四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U19男子亚洲杯:第一名授予参赛的23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20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18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15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12名运动员;
(二)U17男子亚洲杯:第一名授予参赛的12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8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第四至八名授予参赛的2名运动员;
(三)全国男子超级联赛、足协杯:第一至四名授予除运动健将外的其他参赛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21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15名运动员,第十三至十六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
(四)全国男子甲级联赛: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第九至十六名授予参赛的2名运动员;
(五)全国男子乙级联赛: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2名运动员;
(六)U19男子全国联赛、U19男子全国锦标赛:第一名授予参赛的12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8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第四至八名授予参赛的2名运动员;
(七)全国室内五人制足球甲级联赛、足协杯(男子):第一至四名授予除运动健将外的其他参赛运动员;第五至六名授予参赛的12名运动员;
(八)U17世界女子锦标赛:第一名授予参赛的22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18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16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14名运动员,第五、六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第七、八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
(九)U19亚洲女子青年锦标赛:第一名授予参赛的22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18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16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14名运动员,第五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第六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第七至八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
(十)U16亚洲女子锦标赛:第一名授予参赛的11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第三、四名授予参赛的7名运动员,第五、六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第七、八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
(十一)全国女子超级联赛、全国女子锦标赛、女子足协杯:第一至八名授予除运动健将外的其他参赛的21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15名运动员,第十三至十六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
(十二)全国女子联赛: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12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第九至十六名授予参赛的2名运动员;
(十三)全国运动会(女子青年组)、全国城市运动会(女子)、U18全国女子青年联赛、U18全国女子青年锦标赛:第一至二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第三至四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
(十四)全国体育大会(室内五人制足球):第一至八名授予除运动健将外的其他参赛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10名运动员。四、二级运动员
(一)U17全国联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男子):第一名授予参赛的22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18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16名运动员,第四至八名授予参赛的12名运动员,第九至十六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
(二)U18全国女子青年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女子):第一至四名授予除运动健将外的其他参赛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21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15名运动员;
(三)U18全国女子锦标赛:第一至四名的参赛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21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15名运动员;
(四)U16全国女子青年联赛、锦标赛: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21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15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
(五)U19、U17、U15中国足校杯和全国足校杯(男子、女子):第一至四名授予参赛的21名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18名运动员,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12名运动员;
(六)U15全国联赛、全国锦标赛:第一名授予参赛的12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8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第四至八名授予参赛的4名运动员;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包括室内五人制足球)第一至三名授予参赛的10名运动员。五、三级运动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包括室内五人制足球)第一至三名授予除二级运动员外其他参赛的10名运动员,第四至八名授予参赛的12名运动员。
2.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篇二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体育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学校体育发展的现状, 进一步梳理和分析我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由来、发展及运行中成功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吸取精华, 以给建立学生运动员等级制度提供可参照的内容与方法。本文具体构想了由教育系统主管和审批的学生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实施办法, 分析建立此新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体育系统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在我国培养体育人才, 带动竞技体育发展方面拥有成功的经验, 值得教育系统工作者去学习和借鉴。希望通过建立学生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 在教育系统内加大对学生运动员体育成绩的肯定和认可, 在各级考试中根据不同的体育成绩给予一定的鼓励, 通过这个制度的建立来打开学校体育工作新的局面, 客观上来推动学校课余训练的发展, 全面带动我国学生体质与健康水平的提高。
一、我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由来与发展
我国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有着很长的历史。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各方面建设均按照苏联的成功经验来进行。体育制度的建立也使用了苏联的模式, 首先是成立了国家体育工作委员会, 其次根据1931年苏联的《准备劳动与卫国制度》和1935年苏联的《全苏运动员统一登记制度》, 我国于1954年在全国开始推行劳卫制, 并于1956由国家体委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动员等级制度条例》 (草案) 。国家体委在劳卫制实践基础上于1958年6月21日正式发布了《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 随后不断地修改和完善, 使得运动员等级制度逐渐作为我国体育的一项基本制度被延续下来。
劳卫制和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建立适应了当时中国的国情, 对于提高我国国民素质和推动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建立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目的是为鼓励运动员勤学苦练, 迅速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实践中也激励和培养了大量优秀运动员, 运动员的技术水平得到迅速提升, 在国际比赛中获得了巨大的成就。
在1957~l966年, 4200多万人达到了劳卫制和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 全国有1000多万人成为等级运动员。其中, 健将级运动员成了我国高水平运动队参加国际竞技大赛的核心力量, 代表和反映了我国竞技体育的基本实力和水平。据公开发表的数据, 截止到2009年, 我国共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3098人, 国家级健将35522人。
二、我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对教育系统的不适用性分析
现在实行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面对所有的运动员, 不管是专业训练还是业余训练, 只要运动员的技术水平达到一定的标准就可以申请运动员等级。随着中国社会制度的变化, 我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在劳卫制退出历史舞台以后, 我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已经强化为竞技体育的基本制度。但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 这个制度已经不能全面的适应社会的发展, 尤其是在教育系统的学校体育领域, 显现出它的局限性和发展的困境, 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来与学校体育的发展不适用的状况。
首先, 目标不同。最初我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建立的基础是劳卫制, 开始时具有明确的普及和提高相结合的目标。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 随着体育管理体制不断变化, 逐渐把培养和选拔专业的运动员作为了最终的目标, 适用于专业的运动队和全国的青少年体校。参与学校体育课余训练的学生运动员并不是此制度所需要涵盖的人群, 学生运动员从事课余训练更多的是为了实现自我完善, 全面发展的个人目标, 并非把成为专业运动员作为唯一任务。这种参与体育的形式和技术水平与我国体育系统培养和选拔人才的模式完全不同, 相对来说是业余的体育参与形式。因此, 不再合适使用专业运动员的技术等级制度来评判学生运动员的技术水平。因此, 以竞技体育为基础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与以业余体育训练为基础的学校体育的培养人才目标是不一样的。
其次, 适用性不同。我国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适用的基础是专业运动的成绩, 但专业的运动成绩标准对于进行课余训练的学生运动员来说标准过高。专业运动员以体育训练为根本任务, 甚至是以体育训练为职业, 带薪训练的。与这些专业运动员相比, 学生运动员课余训练之外, 大部分的时间还要进行文化课的学习。在这种情况下, 对专业运动员和学生运动员使用同一个标准来衡量显然是不合适的。为了达到一定的级别, 学生运动员甚至还需要同专业的运动员同场竞技, 这也是不够公平的。
第三, 管理体系不同。全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管理和审批权均在体育系统, 根据不同的等级分别由国家体育总局或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地方体育局及部分行业体协来进行管理和审批。而对于拥有近3亿学生的教育系统来说, 学生运动员的技术水平的认定还要完全依赖于体育系统的制度的标准。对于自己所管理的学生运动员, 教育系统既无话语权, 也无审批权。由于我国还实行了具有体育特长的学生运动员考试加分政策, 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学生进行体育锻炼的积极性, 但是体育特长生的加分政策与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挂钩。招生考试归属于教育系统, 而运动员等级审批归属于体育系统。两种不同的体系人为的割裂了学生运动员运动成绩和文化成绩应该由教育系统进行认证的内在统一。
第四, 审批不严, 证书管理混乱。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运动员等级制度对于学生最大的吸引力莫过于达到一定级别的体育特长生享受考试加分政策。因此, 希望通过此渠道走捷径的学生和家长就盯上了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由于审批的学生最终不归体育系统管理和使用, 体育系统的人员缺乏严格审批和管理的动力和责任, 在实际审批和管理中, 管理不严格, 审批不认真, 甚至有人直接参与作假行为, 导致了许多违法、违规现象的出现。2004年陕西发生了大量二级运动员造假事件, 2006年湖南二级运动员造假更是发展成了轰动全国的事件, 2009年浙江又爆出了二级运动员造假的事情。这些造假行为打击了学生进行体育训练的热情, 严重影响了学校课余训练质量, 影响了高水平学生运动员的招生和录取。
综上所述, 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与学校体育的发展在多个方面存在着不适应性, 在学校体育中继续沿用此制度, 势必还会继续阻碍学校体育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 需要有新的制度来弥补它的不足, 来加快学校体育改革和发展的进程。
三、建立“学生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基本构想
为了适应学校体育改革的需要, 解决运动员等级制度对学校体育发展的影响, 促进学校课余训练的开展, 笔者设想在教育系统的体系下建立适应学校体育发展的具有鼓励性的学生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建立学生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目的是鼓励更多的学生去参与体育活动, 吸引有特长的学生参加学校课余体育训练, 为学校培养高水平的学生运动员, 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关于学生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设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由教育部制定颁布各项目“学生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授予学生运动员等级称号;第二, 设定学生运动员的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一级学生运动员、二级学生运动员和三级学生运动员;第三, 学生运动员等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一级运动员有教育部审批, 教育部授予各省、市教育厅 (教委) 二级、三级学生运动员的审批权;第四, 以国际和亚洲的大学生、中学生以及全国或各省学生体育竞赛的成绩为基础, 结合项目的特点及学生运动员的实际水平, 借鉴现有的运动员等级制度的相关标准制定标准。
另外, 关于申请的条件、程序及审批的流程、证书的管理、发放等内容都需要进行讨论。通过制定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使这项新的制度在建立之初尽可能的完善和严谨, 这样在今后的执行中才能少出问题。
四、建立“学生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建立学生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是现实的需要, 也是学校体育发展的必然要求。学生运动员的勤学苦练的成绩需要得到认可, 学校体育制度也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完善。现在各种有利的条件已经表明, 建立教育系统统一管理的“学生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不仅在理论上具有可行性, 而且在现实上也具有可操作性。
第一, 国家对青少年体质和青少年体育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和重视, 几年来密集出台多个文件要求加强学校体育工作, 提高学生的体质与健康水平。这些宏观的政策为建立学生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给予了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 也表现国家对改变学校体育现状的决心。在这种积极的国家政策导向下, 建立全新的学生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 是在积极转变发展的思路, 发扬了创新精神去推动学校体育工作开展。
第二, 体育特长生考试加分政策为这一制度建立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导。体育特长生加分政策虽然出现了一些问题, 在社会上也受到一些质疑, 以至于有个别省市弱化了这一政策。笔者认为, 体育特长生加分政策不仅不需要弱化, 而且应该得到进一步加强。在学生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建立以后, 依靠这一制度, 根据不同的级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分数照顾, 分层次的惠及更多的学生, 各省市甚至可以推广到高考、中考上来。希望利用高考、中考这个杠杆, 结合学生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这个支点, 有力地带动更多的学生从事体育锻炼, 逐渐培养学生对体育的兴趣, 并鼓励在体育上达到一定的水准, 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三, 目前, 我国学校体育系统已经有完备的体育竞赛体系, 为建立学生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提供了具体操作的平台。教育部和各省市教委 (教育厅) 都已经有了全国及全省的学生体育竞赛体系, 并且体育教练员和裁判员队伍也都在各级各类学校当中。因此, 我们建立学生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既有竞赛这个用于评定技术指标的平台, 也有专业裁判这个人才库, 建立这个制度应该说顺理成章, 水到渠成。有了这个平台就能够更科学的针对学校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利用全国学生体育竞赛体系并结合中学、大学建立高水平运动队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学生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会比现行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更适合学校课余体育训练的实际, 更适合推动学校体育的发展, 更有利于开创学校体育一个全新的局面。
3.乒乓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篇三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男、女团体前三名,单项前八名;
(二)国际乒联公布的世界排名表前十六名;
(三)国际乒联举办的职业巡回赛总决赛单项前三名;
(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团体冠军、单项前三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获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奥青会正式参赛资格的运动员;
(二)列入国际乒联公布的世界排名表前五十名的运动员;
(三)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团体前三名、单项前八名;
(四)国际乒联职业巡回赛前三名;
(五)世界青年运动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大学生乒乓球比赛、世界青少年锦标赛、亚洲青少年运动会、亚洲青少年锦标赛团体冠军、单项前三名;
(六)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团体前四名的出场运动员,单打前十六名、双打前八名;
(七)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优秀青少年调赛团体冠军的出场运动员、单项前四名;
(八)全国少年锦标赛团体冠军的出场运动员、单项前二名;
(九)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男、女团体前四名的出场运动员;
(十)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团体冠军的出场运动员、单项前三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团体前十六名的出场运动员、单打前六十四名、双打前三十二名;
(二)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优秀青少年调赛团体前八名的出场运动员、单项前十六名;
(三)全国少年锦标赛团体前四名的出场运动员、单项前八名;
(四)全国少年比赛(南方赛区)团体前二名的出场运动员、单项前四名;
(五)全国少年比赛(北方赛区)团体前二名的出场运动员、单项前四名;
动员;
(七)国际乒联青少年巡回赛团体冠军的出场运动员、单项前三名;
(八)全国重点单位比赛单项前三名;
(九)全国少儿杯赛总决赛单项前三名;
(十)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及全国中学生比赛团体冠军的出场运动员、单项前三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优秀青少年调赛单打前六十四名、双打前32名;
(二)全国少年锦标赛团体前十六名的出场运动员、单打前三十二名、双打前十六名;
(三)全国少年比赛(南方赛区)团体前八名的出场运动员、单项前十六名;
(四)全国少年比赛(北方赛区)团体前八名的出场运动员、单项前十六名;
(五)全国重点单位比赛团体冠军的出场运动员、单项前八名;
(六)全国少儿杯赛总决赛团体冠军的出场运动员、单项前八名;
运动员;
(八)中国乒乓球俱乐部甲B比赛团体前八名的出场运动员;
(九)全国“开拓杯”、“新星杯”、“向阳杯”、“创新杯”、“奥星杯”、“幼苗杯”、“娃娃杯”、“四环杯”少儿乒乓球比赛11岁组单项前二名、其他年龄组单项第一名;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举办的综合性运动会团体前八名的出场运动员、单打前十六名、双打前八名;
(十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举办的锦标赛团体前六名的出场运动员、单项前八名的运动员。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市(地、州、盟)举办的比赛团体赛前三名的出场运动员、单项前八名;
4.二级运动员等级标准 篇四
100米 手计:11.5 电计:11.74 200米 手计:23.6 电计:23.84 400米 手计:53.0 电计:53.14 800米 2:03.00 1500米 4:15.00 3000米 9:10.00 5000米 16:10.00 10000米 34:00.00 110米栏手计:16.0 电计:16.24 200米栏 手计:26.0 电计:26.24 400米栏手计:1:00.0 电计:1:00.14 跳高 1.83米 跳远 6.50米 三级跳远 13.60米
铅球(7.26公斤)12.50米
铁饼(2公斤)38.00米(1.5公斤)标枪(800克)51.00米
55米 女子:
5.城市园林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篇五
关于发布部标准《城市勘察、测量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等八个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89)建标字第135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8)城标字第141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工资局负责编制的《城市勘察、测量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等八个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分别为《城市勘察、测量工人技术等级标准》CJJ19-89、《城市园林工人技术等级标准》CJJ20-89、《古建筑修建工人技术等级标准》CJJ21-89、《城市公共交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CJJ22-89、《城市供水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CJJ23-89、《城市煤气、热力工人技术等级标准》CJJ24-89、《环卫工人技术等级标准》CJJ25-89、《房屋修建工人技术等级标准》CJJ26-89,自1989年10月1日起实行。在实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建设部人事司。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原国家城建总局1979年颁发的《城市煤气、热力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房屋修缮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园林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城市供水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自1989年10月1日起停止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适应城市园林工人技术培训工作的需要,提高工人的技术素质和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园林绿化行业中的育苗工、绿化工、花卉工、盆景工、植保工、假山工、野生动物饲养工、金鱼饲养工技术等级的评定。
第1.0.3条 本标准中未包括的工种及本标准的贯彻,可根据当地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园林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通用工种可按照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 育苗工技术标准
第一节 初级工
第2.1.1条 初级工应知
1.苗圃在城市园林绿化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2.能识别本苗圃常育苗木树种及一般工具、机具,并了解其用途。
3.掌握育苗的主要生产工序与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4.懂得估算育苗面积、苗木规格和产量的方法。
5.掌握苗圃常见病虫害的防治方法和常用农药的安全使用与保管,常见肥料的保管和使用方法。
6.掌握常育树种的基本育苗方法。第2.1.2条 初级工应会
1.在中、高级技工的指导下,能进行一般苗木的繁殖和培育管理工作。
2.掌握乔木、灌木的一般修剪、整形、移植、出圃等方法。
3.在中、高级技工的指导下,能进行常用农药的配制和使用。
4.能正确使用和维修苗圃的常用工具。
第二节 中级工
第2.2.1条 中级工应知
1.具有植物形态解剖及一般分类的基础知识。本圃常育苗木的物候期和季节变化与苗木生长的关系。
2.一般苗木种子、种条适时采收、加工贮藏和一般苗木的基本繁殖方法以及温室、薄膜覆盖育苗知识。掌握育苗的质量标准。
3.一般土壤种类和改良恢复地力的方法。掌握常用肥料的利用、调制、贮藏方法以及常用微量元素对苗木生长的作用。
4.本圃一般病虫害发生发展规律和防治方法(包括生物防治)。懂得常用药剂的主要性能与常用机具药械的简单原理。
5.能识别本地区的常育苗木。第2.2.2条 中级工应会
1.能熟练掌握各种苗木繁殖技术和方法。会繁殖较珍贵的花木以及多种苗木的种子、种条的处理。
2.能根据苗木不同生长习性,掌握合理修剪、整形、施肥等工作。
3.能对本圃常见病虫害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能排除常用机具的一般故障。
4.能掌握苗木的栽培管理技术,并能按照科研计划进行育苗试验以及专类苗圃苗木的工料估算。
5.能熟练地掌握非季节性移植苗木的技术措施。
第三节 高级工
第2.3.1条 高级工应知
1.懂得本地区主要苗木的生理、生态习性和繁殖、管理的一般理论知识。
2.熟悉苗圃全年的工作月历,了解苗圃育苗的全部操作方法。
3.熟悉本地区主要病虫害的防治和化学药剂以及除莠的理论知识。
4.无土育苗的方法与苗木遗传育种的一般知识和国内外育苗新技术以及先进育苗水平。
5.具有一定的植物分类知识,熟悉当地常用园林植物科、属、种名及其特性。
6.植物配置的基本原则。
7.掌握建立中、小型苗圃的一般知识。第2.3.2条 高级工应会
1.能承担引种驯化和选育优良品种的实验操作。
2.能全面指导育苗工作,并具有一门以上育苗技术专长,能解决育苗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3.具有对名贵苗木进行修剪、造型、繁殖技能。
4.能掌握辟建苗圃土地的合理使用和苗木生产工料的估算及进行施工。
5.能收集整理和总结育苗技术资料。
第三章 绿化工技术标准
第一节 初级工
第3.1.1条 初级工应知
1.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养护的意义及一般园林绿化管理技术的操作规程、规范。
2.能区分乔木与灌木、常绿与落叶、针叶与阔叶树木的主要形态特征。能识别当地常见的园林绿化植物。
3.当地一般常见的病虫害和常用农药的安全使用与保管,常见肥料的保管和使用方法。第3.1.2条 初级工应会
1.能正确操作和维修保养一般常用的园林绿化工具。
2.基本能按操作规程完成一般园林绿化植物的掘取、包扎、吊装、运输和栽植等各项工作。
3.在中、高级技工指导下,能完成修剪、病虫害防治和肥水管理等工作。
第二节 中级工
第3.2.1条 中级工应知
1.具有植物形态解剖的一般分类的基础知识。掌握当地常见园林植物的种名及特性。
2.熟悉一般的绿化施工图纸。了解园林植物配置的一般原则,并能掌握估算工料的方法和艺术造型的要求。
3.当地常见园林绿化植物的生理习性及生长规律。熟悉移植大树的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
4.植物保护的基本知识和当地常见病虫害的发生时期、危害部位及防治方法(包括生物防治)。目前常用农药的性能及配制方法(包括生
物制剂)。
5.当地土壤的性质和改良方法及肥料的性能、使用方法。
6.常用园林机具的工作原理,性能及操作规范。第3.2.2条 中级工应会
1.估算工料,合理地配置园林植物,并能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2.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完成大树的安全移植、养护管理及在复杂情况下的修剪和伐除工作。
3.能根据植物生长习性对乔灌木和绿篱进行合理的修剪、整形。
4.能对当地常见病虫害和杂草采取防治措施。能排除常用机具的一般故障。
5.能提出当地土壤改良的实施方案。
第三节 高级工
第3.3.1条 高级工应知
1.看懂复杂的绿化栽植和地形,地貌的改造施工图纸。
2.各类绿地树木花卉等园林植物布置的基本原理。
3.植物生理的基本知识,并能了解当地生态环境与植物的关系。
4.生长刺激素的性能与配制使用方法。
5.国内外的绿化先进技术信息。第3.3.2条 高级工应会
1.能承担各类绿地复杂的或大型的绿化施工和园林植物配置及养护管理的技术指导,并能因地制宜地进行局部现场施工的放样等工作。
2.能熟练地掌握常用观赏植物的整形、修剪和艺术造型。
3.能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应用国内外的绿化先进技术。
4.具有一门以上的绿化技术专长,并能解决绿化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5.能收集整理和总结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资料。
第四章 花卉工技术标准
第一节 初级工
第4.1.1条 初级工应知
1.花卉在城市园林绿化中的作用和意义。
2.熟悉栽培花卉常用工具、机具的性能、使用和一般维护方法。
3.能识别本单位常见花卉,懂得一般花卉简单繁殖和栽培管理操作程序及方法。
4.熟知本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规范。
5.当地土壤和盆栽土壤的性能及其配制的要求。
6.当地常见花卉病虫害的种类及防治方法和常用农药的安全使用与保管。第4.1.2条 初级工应会
1.能熟练使用一般工具和维护保养。
2.能独立进行露地花卉、盆栽花卉和温室花卉的一般生产操作。
3.在中、高级技工指导下,能从事花卉的简单繁殖和栽培技术管理工作,并符合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
4.在中、高级技工指导下,能进行常用农药的配制和使用。
第二节 中级工
第4.2.1条 中级工应知
1.熟悉常见花卉的形态、功能和生态习性,及其生长发育阶段所需外部条件。
2.熟悉常用肥料的性能及施用方法,并了解常用微量元素对花卉生长的作用。
3.熟悉当地主要花卉病虫危害的时间、部位和有效防治方法。
4.人工控制温室中环境因子对花卉生长的影响和作用。
5.熟悉一般花坛配置和花卉室内布置、展出及切花的应用等。
6.能识别当地的主要花卉,懂得常见花卉选育的一般知识。第4.2.2条 中级工应会
1.能按照当地季节变化,熟练掌握露地花卉、盆栽花卉和温室花卉的养护管理技术。
2.能根据当地不同花卉种类,比较熟练掌握各季节的技术措施,以适应花卉生长,并达到质量标准要求。
3.熟练掌握当地大部分花卉的繁殖技术,能独立进行一般花卉种子、种条的采集和处理,能培育一般花卉的优良品种。
4.能掌握难度较大的部分花卉嫁接、修剪、整形、造型艺术。
5.能独立掌握配制两种以上不同配比的培养土,并能根据花卉的生长发育阶段进行合理施肥、病虫防治,保证花卉生长质量。
6.能进行中、小型花坛配置和花篮制作以及会场布置。
第三节 高级工
第4.3.1条 高级工应知
1.熟悉当地常见主要花卉的一般生物学特性和所需生态环境条件。
2.懂得防止品种退化、改良花卉品种及人工育种的一般理论和方法。
3.熟悉土壤肥料学基本知识,了解当地土壤的性质和主要花卉对土壤的要求,了解微量元素的一般应用知识。
4.熟悉花卉病虫害基本知识和当地主要花卉病虫害的症状及有效防治措施。懂得化学除莠的理论知识。
5.懂得国家植物检疫的一般常识及种子、土壤、工具等消毒的主要操作方法。
6.国内外先进技术在花卉培育上的应用。
7.一般花卉繁殖方法的理论及部分珍贵花卉的培植方法。熟悉一般绿化施工图纸和盆景制作的一般原理和操作程序。
8.掌握建立中、小型花圃的一般知识。第4.3.2条 高级工应会
1.能熟练进行当地主要花卉繁殖及养护管理,能解决本岗位技术上的关键性问题。
2.能应用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如无土栽培、组织培养、调节环境因子等)进行花卉的引种驯化,一般花卉的杂交育种和花卉的定向培育工作。
3.对当地花卉病虫害能够采取综合防治措施,达到较显著效果。
4.能正确选择花卉品种,根据不同生长发育阶段,采取有效方法控制花期,能够达到预期开花的效果。
5.精通几种名贵花卉的培育,具有一门以上花卉技术专长。
6.能熟练进行花卉的修剪、整形和造型技术操作等艺术加工,并能按照实验计划独立进行花卉育苗科研技术操作。
7.能安排花卉生产技术工作,能估算大型花坛施工的工料。
8.能收集整理和总结花卉培育、养护管理技术资料。
第五章 盆景工技术标准
第一节 初级工
第5.1.1条 初级工应知
1.盆景的养护管理知识。
2.能识别常用盆景材料,了解盆景植物的习性、繁殖方法和常用石种的性质。
3.常见的各种树桩、山石盆景造型方法。
4.盆景植物常见病虫害的防治方法和常用农药的安全使用与保管。
5.本工种常用机具、药械的用途。
6.盆土配置和常用肥料的性能及施用方法。第5.1.2条 初级工应会
1.能进行盆景一般的养护管理工作。
2.能掌握一般盆景的基本制作技术。
3.在中、高级技工指导下,能进行盆景植物材料繁殖和养护管理工作。
4.掌握使用本工种的常见工具、器械及其保养维修方法。
5.在中、高级技工指导下,能完成树桩的挖掘和盆景石料的采运工作。
第二节 中级工
第5.2.1条 中级工应知
1.熟悉树桩盆景、山水盆景的制作和养护的全过程,盆景主要派别的风格特点。
2.熟悉各类盆景所需土壤、肥料的性质和用途。
3.中国画、盆景艺术构图及陈设的基本原理。
4.熟悉当地盆景植物的生态习性。
5.盆景植物的一般病虫害发生发展规律和防治方法(包括生物防治)。第5.2.2条 中级工应会
1.能承担难度较大的树桩盆景的整形、修剪、造型、复壮工作。
2.具有繁殖名贵盆景植物材料的能力。
3.能完成树桩、石料的选掘和采运工作以及各类外销盆景的妥善包装。
4.能按设计要求承担展览会的布置陈设工作。
5.能对盆景植物常见病虫害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第三节 高级工
第5.3.1条 高级工应知
1.盆景的造型原理及方法。
2.熟悉各种盆景植物的科名、属名、原产地与生物学特性。
3.熟悉盆景制作艺术理论,具有较高艺术鉴赏力。
4.我国盆景的发展演变历史过程及盆景发展动态。
5.掌握建立中、小型盆景园的一般知识。第5.3.2条 高级工应会
1.能制作具有高水平的树桩盆景和山水盆景。
2.能在继承当地盆景传统特色的基础上有所创新。
3.能解决盆景技术中的疑难问题。
4.能独立设计具有高水平的庭园大型树桩盆景和山水盆景的造型布局,并能组织指导施工。
5.能收集整理和总结具有一定水平的技术资料。
第六章 植保工技术标准
第一节 初级工
第6.1.1条 初级工应知
1.常用药剂的不同物理性状和不同喷洒技术,以及常用农药的安全使用与保管。
2.害虫的变态及其世代的划分,并能识别常见园林植物害虫。
3.病害的不同症状,并能识别当地常见主要园林植物病害。
4.能识别本单位的主要园林植物。第6.1.2条 初级工应会
1.能独立应用常规措施(包括药剂)防治常见的叶部病虫害,并能检查比较药剂防治效果,计算其防治率。
2.能识别当地常见的主要园林植物病虫危害症状,并能记载其发生情况,如害虫虫态、危害程度、虫口密度等。
3.能正确使用一般植保机具,并能做好保养检修工作。
4.能熟练应用扩大镜观察蚧虫、蚜虫、叶螨等细小害虫及病原子实体。
第二节 中级工
第6.2.1条 中级工应知
1.园林植保“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及其各项基本内容相互协调的作用。
2.园林植物致病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并能说明不同类的主要特征,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
3.熟悉园林植物昆虫不同目的特征及其代表种类。懂得标本浸渍液的配伍。
4.熟悉天敌昆虫和天敌微生物有哪几个大类,并在保护和利用上的不同特性。
5.熟悉园林植物检疫的重要性以及检疫基本措施。
6.药物熏蒸的基本操作。懂得常用药剂的主要性能及常用机具、药械的基本原理。
7.媒介害虫的传播作用,治虫防病的相互关系,以及在园林植物群落中中间寄主的重要性。
8.能识别当地常见的主要园林植物。懂得园林植物一般的养护管理技术知识。第6.2.2条 中级工应会
1.掌握各类药剂的配制和混用技术以及有效成分的正确计算,能察觉剧毒药剂中毒症状,并能及时采取急救措施。
2.区分不同病原的病害,并能及时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治措施。
3.能掌握本单位各类主要天敌,并能切实贯彻综合防治。
4.进行园林植物病虫的检疫工作,以及苗木的消毒工作。
5.根据物候、饲养、诱测进行预测预报。
6.对常用机动植保工具,能熟练操作和保养,以及排除一般故障。
7.采集、制作、贮藏病虫害标本,达到可供鉴定水平。
8.估算工料,并制定本单位园林植保年、季、月技术工作计划。
9.应用解剖镜,显微镜识别类似害虫的不同特征和常见的病原菌。
第三节 高级工
第6.3.1条 高级工应知
1.具有园林植物病虫害的基础知识及本地区主要病虫害分类的基本知识。
2.生态平衡和综合管理的理论知识。
3.国内主要城市主要园林病虫,如蚜虫、蚧虫、蓟马、粉虱、叶螨、病毒病和线虫病的发生发展情况以及防治技术知识。
4.编制植保技术工作月历的重要意义。
5.园林植物栽培、养护管理技术知识。第6.3.2条 高级工应会
1.能承担病虫害综合防治的试验操作。
2.能通过调查判断或引进饲养保护园林植物害虫天敌,以及采集制作当地天敌标本。
3.根据检索表或有关科技资料鉴定病原到纲和主要的属。害虫到科和主要的属。
4.熟练进行常规的土壤消毒,以及离体或不离体的熏蒸处理。
5.进行生产性药效比较试验设计,正确设置单因子、多因子的不同处理小区、对照区、隔离区(带)等,并按设计实施检查以及一般数据处理。会收集整理或总结植保技术资料。
第七章 假山工技术标准
第一节 初级工
第7.1.1条 初级工应知
1.了解常用石料的名称、产地及石质优劣鉴别和纹理知识。
2.掌握常用工具的名称、种类、用途及维修保养方法,各种绳扣的联结和滑轮应用原理。
3.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第7.1.2条 初级工应会
1.看单体假山的示意图和施工图。
2.在中、高级技工带领下,进行假山的堆叠、镶石、勾缝等操作。
3.能按各种石料形态估算重量,正确掌握石料的起吊点。各种绳扣的正确应用,并加以定位、固定。
4.对一般危险的假山,能配合中、高级技工进行排险和修复。
第二节 中级工
第7.2.1条 中级工应知
1.常用石料的特征、艺术要求、选石和相石的知识。
2.看懂多组假出群的图纸。熟悉假山艺术处理手法。
3.掌握各类土质的承载力及基础处理方法。
4.各类假山的造型特点和施工方法。熟悉吊装知识。
5.掌握高中(或技工学校)应用数学和力学方面的知识。第7.2.2条 中级工应会
1.按图纸比例现场放样。根据不同土质作出各类假山基础的施工方案。
2.假山的拆、掇、刹、垫、挑、压挤等操作技术,并能指挥班组对驳岸、花坛、峰石等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3.能熟练应用各种石类按设计要求堆叠峰、洞、峦、瀑布等各种造型假山。
4.指挥机械吊装较大的假山石和组织大型假山的施工。
5.处理较复杂和危险假山的修复工程,正确使用各种支撑安保措施。
第三节 高级工
第7.3.1条 高级工应知
1.古旧假山的堆叠手法和它的艺术特征。
2.自然山水造型特征,经过归纳提炼再现于自己的作品。
3.假山和周围环境、建筑形式、绿化布局、风景点的配合要求。
4.掌握复杂假山的组合受力情况和特殊受力的处理方法及它的构造要求。
5.中国造园艺术的知识。
6.具备相当中专毕业的文化理论水平。第7.3.2条 高级工应会
1.根据设计要求,能绘制大型假山施工详图和制作施工用模型。
2.能组织大型假山的施工方案和估算工料。
3.对已废毁的假山,根据历史文字记载提出按原貌修复方案和措施。
4.解决各类假山工程施工中的技术关键问题。
5.在假山工程的创作实践中形成独特风格,并能收集整理和总结具有一定水平的技术资料。
第八章 野生动物饲养工技术标准
第一节 初级工
第8.1.1条 初级工应知
1.熟知本岗位有关的饲养管理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卫生消毒制度。
2.所管动物的野生生活习性、野生生境、食性及发情、交配、产仔(卵)季节等生物学知识。
3.所管动物的饲养方法,以及动物所需要的环境条件,饲料种类和定量。
4.所管动物的常见病、传染病症状的一般知识和应急措施。
5.所管动物的正常表现(包括食量、采食方式、呼吸(式)次数、活动规律、换毛时间、休息和睡卧姿势等)。
第8.1.2条 初级工应会
1.实施本岗位的饲养管理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2.本岗位的卫生消毒工作。
3.掌握观察动物和饲料质量的要领,能及时发现问题,做好观察记录。
4.在中、高级技工指导下,能完成所管动物的捕捉、串笼、转移及动物常见病和传染病的一般护理。
5.按技术人员的饲料配方加工和配制饲料。
6.制做动物巢穴和栖架,并能布置安排所管动物笼舍的饲养设备。
第二节 中级工
第8.2.1条 中级工应知
1.所管动物的分类地位、生态学知识、地理分布及生长发育和繁殖的一般规律。
2.所管动物的饲料的主要营养成分和合理配制食量的基本知识。
3.所管动物的常见病、传染病及其预防、护理的知识。
4.所管类别动物兽舍的必备条件、运输笼箱的设计,以及安全装运和保定措施。
5.所管动物的一般调教驯化的理论知识。第8.2.2条 中级工应会
1.根据不同季节、动物的健康状况和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要求,创造适宜的环境条件,并提出调整饲料的建议。
2.鉴别所管动物的异常行为,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对所管动物进行选种选配、产前准备、产后护理、哺育幼兽等工作,并做出一定成绩。
4.根据兽医诊断配合完成病危动物的抢救护理工作并能对全组动物采取预防措施。
5.对所管动物的兽舍,笼舍及其他设施出现的问题,能采取一般应急措施。
6.识别有毒有害的饲料。
7.对新引进动物风土驯化,并做出一定成绩。
8.书面或口述总结本岗位所管动物的饲养管理和繁殖经验。
第三节 高级工
第8.3.1条 高级工应知
1.动物分类学和动物生态学的一般理论知识及本园主要动物的分类地位、地理分布、生活习性和食性等生物学知识。
2.所管类别动物的常见病、传染病及人兽共患病的病理、预防和护理知识。
3.动物营养学、动物繁育学和动物行为学的一般理论知识以及本园主要动物的饲养管理和繁殖经验。
4.国内外动物园在饲养管理和繁殖野生动物方面的先进技术和经验。第8.3.2条 高级工应会
1.对本园重点动物的饲养管理、预防疾病、繁殖、幼兽哺育等的疑难问题,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2.看新建和改建笼舍的建筑设计平面图,并能提出不妥之处的改进意见。
3.具备饲养、繁殖某一类动物的专长,能提出有效方法使难繁殖的动物达到繁殖。
4.组织野外动物考察、收集、捕捉和运输工作,并能整理出野外动物的生态调查资料。
第九章 金鱼饲养工技术标准
第一节 初级工
第9.1.1条 初级工应知
1.金鱼各品种的外部特征。
2.本单位常见的金鱼品种的名称。
3.金鱼的一般饲养方法和管理方法。
4.金鱼的出房、入房、越冬、防寒的条件和有关的准备工作。
5.金鱼孵化和育苗的一般方法。第9.1.2条 初级工应会
1.根据金鱼的外部特征,能鉴别其一般品种。
2.鉴别金鱼质量的优劣,鉴别产卵期金鱼的雌雄。
3.对日常工序中的工作能独立操作。
4.独立饲养一般品种、一龄标准的金鱼。
5.在中级技工的指导下,繁殖一般品种的金鱼。
6.熟练地打捞鱼虫。
第二节 中级工
第9.2.1条 中级工应知
1.金鱼的产卵、孵化和育苗的基本知识。
2.各种金鱼的周年饲养和管理方法。
3.金鱼运输的装箱密度和充氧换水方法。4.水质简单的理化性质和改善水质的措施和方法。
5.能识别金鱼常见病的症状,知道消毒和鱼病的防治方法。
6.金鱼的卵子形成、产卵孵化和生长旺期的一般生态规律,掌握提早繁殖水的温度、水质、饲料等“早期孵化”的基本条件。
第9.2.2条 中级工应会
1.识别本地区金鱼的全部品种,并能进行品种精选和质量分级。
2.熟练操作日常工序中的各项工作,独立饲养2龄以上的金鱼,在正常年龄内,大部分个体形态特征不退化。
3.掌握金鱼的产卵、孵化、育苗等全部繁殖技术和各个环节的成活条件,进行正常繁殖,做到成活率高,能提供较多的成品鱼。
4.掌握鱼池水质变化条件和各种金鱼对水质的适应,合理饲养密度,能正确处理因气候变化和食物腐败而引起的水质问题,防止鱼病和死亡。
5.具有运输金鱼和鱼虫的基本知识,完成运输金鱼和鱼虫的工作。
6.掌握越冬饲养管理规律,保证金鱼正常越冬。
7.识别金鱼常见病,在技术员指导配合下进行预防和治疗。
8.掌握金鱼对人工饲料的适应条件,投喂人工饲料能使金鱼正常生长(有条件的单位)。
第三节 高级工
第9.3.1条 高级工应知
1.饲料所含的营养成分,饲料和药物对金鱼机体和色彩的作用。
2.金鱼遗传、变异的基本知识。
3.有关鱼类人工受精、水温催产、促性腺激素的基本知识。
4.金鱼的演化史,包括主要品种形成的大致年代。
5.国内外同行业的先进技术和经验。第9.3.2条 高级工应会
1.掌握对金鱼选种、杂交的育种规律,能定向培育新品种,并有成效。
2.具有全部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指导水平和生产组织能力。
3.应用金鱼的演化、品系、分类、繁殖、饲养和管理等方面的科学知识和理论知识指导生产。
4.鉴别非产卵期金鱼的雌雄。
5.具有预防、治疗鱼病和使用药物的经验,能正确鉴定金鱼的常见病,能提出预防和治疗的措施。防止鱼病蔓延,减少鱼病和死亡。
6.收集整理和总结金鱼饲养管理方面的资料。
附录 本标准的几点说明
一、本标准将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1979年颁布的《城市园林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中的八级制改为初、中、高三级制。在技术内容上除作了部分充实和调整外,大体上初级工包括了原二至三级的技术内容,中级工包括了原四至六级的技术内容,高级工包括了原七至八级的技术内容。
二、本标准分“应知”、“应会”两部分。“应知”是能了解或掌握生产操作知识和本专业的技术理论;“应会”是能熟练操作、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完成任务的基本能力。
三、本标准中,各类中、高级技术工人除应具备本级规定的“应知”、“应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本级以下的技术知识和能力。
四、本标准中,各类高级技术工人,均必须具有总结经验、传授技艺、培训初级技工、指导中级技工的能力。
6.浅论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适用问题 篇六
一、司法实务中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笔者近年在厦门海事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代理了多起非工伤又非道路变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这些案件中赔偿权利人即有在海上作业过程中受伤的渔工, 也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办理这些案件过程中笔者发现当事人提供的伤残等级鉴定报告, 均是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以下简称工伤鉴定标准) 而作。
在这些案件审理过程中, 采用工伤鉴定标准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往往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这类案件当中, 如果被告方有律师代理, 大都会申请法院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以下简称交通事故鉴定标准) 重新鉴定。在单纯的民事诉讼程序中, 如果被告方对鉴定标准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大都会重新委托鉴定, 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中, 人民法院现在对受害人依据工伤鉴定标准所作的伤残等级鉴定却大都采用, 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1999]217号) , 相关内容如下:“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以下简称“工伤标准”) , 《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体器官大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残疾程度可以分为一般残疾 (10至7级) 、严重残疾 (6至3级) 、特别严重残疾 (2至1级) , 6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 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
笔者认为非工伤又非道路变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鉴定机构适用工伤鉴定标准进行鉴定以及部分受理法院采信适用工伤鉴定标准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欠妥, 其理由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 工伤鉴定标准只能适用于特定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 赔偿权利人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 并且必须是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 (二) 工伤鉴定标准的适用主体也是特定的, 即只能由国家指定的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适用, 社会鉴定机构或其他鉴定部门无权适用; (三) 工伤赔偿标准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同, 工伤伤残的赔偿标准虽远低于一般的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但相比交通事故鉴定标准, 工伤鉴定标准明显宽松, 同样的伤情适用工伤鉴定标准得出的伤残等级往往比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更高。非工伤又非道路变通事故案件按工伤鉴定标准评残以后, 赔偿权利人却使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向赔偿义务人求偿, 如此对赔偿义务人明显不公, 亦可能导致其他诸多问题。
二、伤残等级鉴定适用标准不一产生的原因
导致目前司法实务当中鉴定标准适用不统一最根本的一个原因是我国目前多种鉴定标准同时并存且适用范围不明确。我国现在实施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 除这两大标准以外还有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试行) 》等等。由于我国人身伤残鉴定标准有多个, 而制定之初不同鉴定标准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 从而不同的鉴定标准在认定上有些严格有些宽松, 并因此出现同样的伤残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可得到不同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甚至得到不同赔偿的情况。工伤鉴定标准是为处理工伤事故和因职业病致残职工而制定的, 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职工的爱护, 较之交通事故鉴定标准其在伤残等级认定上明显较为宽松。同一种损伤在鉴定伤残等级时比照工伤鉴定标准要比比照交通事故鉴定标准高一级甚至二级, 有的甚至比照前者可以构成伤残, 比照后者却根本构不成伤残。比如, 同样的“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按照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构不上伤残, 但按照工伤鉴定标准却可以构成9级伤残。此外, 两种鉴定标准在晋级原则上也不相同。交通事故鉴定标准中规定“受伤人员符合二处以上伤残等级者, 应以伤残程度最高的等级为评定结论, 但须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即未作晋级规定。而工伤鉴定标准却有“两项以上相同等级, 最多晋升一级”的规定。如此, 对于存在多数伤残的受害人, 适用工伤鉴定标准明显更易得到更高等级的伤残鉴定结论。
更为重要的一个原因是, 我国现行法律对非工伤又非道路变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到底应当适用哪个鉴定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
当事人在起诉之前为确定赔偿金额, 往往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进行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而鉴定机构如采用的鉴定标准不同, 形成的鉴定结论往往偏差较大, 当事人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 常常是人为的、主动地选择工伤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然后依据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索赔, 其目的很明确就是希望据此获得更多的赔偿。我国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已采取社会化方式运行, 鉴定机构鱼龙混杂, 一些鉴定机构为扩大市场份额不惜盲目迎合当事人不正当的要求。
三、伤残鉴定标准不一的负面影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直接影响到伤残等级的高低和赔偿金额的多少, 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同样的伤情, 适用不同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却得出级别差异较大鉴定结论, 以致于使案件的赔偿数额出现很大的悬殊, 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 也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笔者认为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不一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对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构成妨碍。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 伤残等级直接影响到赔偿数额, 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当事人在委托鉴定时往往要求使用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标准, 以获得更多的赔偿数额。因此, 在司法实践当中, 经常出现另一方当事人对鉴定标准、鉴定结论不认可, 而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 造成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现象, 这样既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也损害的法律的权威与公正。因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适用的不一不但给案件的处理带来很大的难度, 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增加了当事人的鉴定成本, 同时也使一些纠纷久拖不决, 对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构成妨碍。
(二) 对鉴定人员的依法、诚信执业构成妨碍。
在鉴定环节方面, 由于我国目前鉴定标准不统一, 对于工伤和交通事故以外的伤残到底应适用哪个鉴定标准缺乏明确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人员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时也往往无所适从。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常常根据自己的喜好、与委托人关系的好坏来随意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 甚至有的鉴定机构为了多创收鉴定费或是为了得到当事人额外的好处就有意按伤残级别高的标准进行鉴定。
(三) 对审判人员的裁判活动造成妨碍。
在案件审理环节方面,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不统一, 往往使得经验不足的审判人员无法正确判断当事人提交的司法鉴定结论是否能够作为定案依据, 面对多份鉴定结论, 审判人员也感到茫然, 很可能作出不当的判决, 难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即便审判人员能够正确确定案件应采用的鉴定标准, 但是如果被告人一方没有对鉴定标准、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审判人员是否能够主动审查并要求重新鉴定不无争议。
(四) 对民众的司法信任感造成妨碍。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不统一, 在社会上也会引起司法不公的质疑。因为社会民众非法律专业人士, 不知道有几个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只知道同样的伤残程度应当有同样的伤残等级, 却不知道为什么会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当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时, 民众往往怀疑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如果赔偿义务人对鉴定标准提出异议, 审判人员同意并重新鉴定, 一旦鉴定结果不利于赔偿权利人, 赔偿权利人就会无端猜疑审判人员与被告方有不当关系, 指责鉴定人员甚至审判人员徇私枉法, 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更有甚者, 会认为是司法不公正。因此, 我们甚至可以说不一致的鉴定标准对民众的司法信任感造成妨碍, 并可能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
四、我国伤残等级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建议
我国现行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较多的考虑了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的特殊性, 但却忽视了彼此的衔接与协调统一, 从而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伤残等级鉴定随意性相对较大, 这样既有损法律的严肃和统一, 又无法实现司法公平公正。为此, 我国应尽快出台一部统一适用于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在制定统一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过程中, 我们应摒弃赔偿标准的限制, 我们应当把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统一与赔偿标准的统一区别开来。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都有其特殊性, 在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下, 为了处理好这些案件, 在统一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前提下, 可以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 适当制定或保留一些不同的赔偿标准, 但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处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适用统一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在统一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出台前, 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建议可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明确以下问题:1.除交通事故致残适用交通事故鉴定标准、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适用工伤鉴定标准, 其他的损伤致残均应比照交通事故鉴定标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并且明确该规定不只对法院系统有约束力, 对司法鉴定机构也有约束力。2.对于既是工伤, 又是交通事故或侵权行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赔偿权利人向用工单位进行工伤索赔时, 按照工伤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向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或侵权行为的责任方索赔时, 则按照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来认定。
摘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司法实务当中常见的一类纠纷, 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很大, 但我国现行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不统一, 导致赔偿不一致, 并引发诸多负面社会效应, 因此我国有必要尽快出台统一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关键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赔偿,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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