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考试

2024-11-01

法检考试(精选6篇)

1.法检考试 篇一

“拆东墙补西墙”的连环诈骗数额之认定

来源: 中国法院网芦溪频道 作者:刘燕红

日期:10-07-31

【案情】

刘某与甲煤炭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甲煤炭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如数发运煤炭。刘某获取煤炭后即以低价出售,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挥霍。数月后,刘某又采用同样的方法和手段与乙煤炭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并从乙煤炭公司处所骗货款部分归还给甲煤炭公司,余款继续满足个人的挥霍。

【分歧】

刘某的“拆东墙补西墙”的连环合同诈骗数额是多少?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对刘某合同诈骗行为的次数、金额全部予以认定,归还的部分只能作量刑情节考虑。因为,刘某每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已经全部完成,每次诈骗的事实与内容也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如果对刘某诈骗归还的部分不作犯罪事实认定,那么刘某实施诈骗后归还给甲煤炭公司的部分就被视作合法化。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实际损失额为准,即甲、乙煤炭公司因合同诈骗行为遭受的直接损失数额的总和。因为,此方法能比较准确的反映连环合同诈骗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合同诈骗(下称“拆骗”)是合同诈骗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它表现为行为人在一定的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采用拆骗的方式,边骗边还,行为人是通过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归自己使用,即:骗——还——骗。

行为人在将后一次诈骗的财物偿还上一次诈骗的财物的“拆东墙补西墙”的连环合同诈骗行为中始终占有他人一部分财产。行为人在主观上对是否归还对方财物是不确定的,往往见机行事:如果对方紧盯不放,可再去骗另一家的财物来冲抵;如果对方催得不紧,就拖下去,以至不了了之。在客观方面,连环诈骗整个过程中的后一次诈骗是为了偿还前一次诈骗欠下的债务,除最后一次受骗者外,其余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有可能得到了全部或部分补偿,诈骗人对财物的占有处于不稳定的暂时状态,受骗人的财产损失也处于两可的不确定状态。

这种形式的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虽然在形式上实施数次诈骗行为,而且每次行为都可能构成了犯罪,但它事实上是一个整体的犯罪过程,在先的诈骗行为都是为后续的诈骗行为作铺垫,行为人在实质上仅实施了一个合同诈骗行为。这种形式下的合同诈骗犯罪,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并非意图将全部诈骗所得据为己有,而是只想占有其中的一部分;从客观上看,受骗人虽然财物被骗,但同时也有数个偿还以前诈骗所得的行为;从行为结果来看,受骗人财物被骗,失去的并非是全部被骗财物,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对这种类型的合同诈骗犯罪,不宜以合同标的额作为量刑依据,同时,由于在数次合同诈骗行为的实施过程中给各个被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可能大于行为人的犯罪所得数额,故也不应以犯罪所得数额作为量刑依据。所以,对拆骗的合同诈骗犯罪,其量刑依据应以受害各方的直接损失数额之和为准,具体计算方法为行为人最后一次行骗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加上前几次诈骗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而得到。

因此,认定连环合同诈骗数额,应当将被告人案发前已经退回的财产数额予以扣除,即考虑骗又考虑还。至于次数和总额,能够反映诈骗活动规模大小和诈骗活动社会危害性程度,可以考虑作为量刑情节处理。

2.2016江西法检考试行测 篇二

言语理解

1.灰熊95%的基因和人类相同。灰熊贪吃贪睡很少运动,身体内部脂肪的含量占了半壁江山。但灰熊从来不得心脏病,也没有血管硬化、脂肪沉积等血液循环障碍。灰熊能够主动关闭四个心室中的两个,让心脏轮流休息。人类不会减少“心眼”,终日费尽心机,甚至比赛着看谁心眼多心眼活泛。学习灰熊的憨厚有利于心脏健康。

如果给这段文字拟个标题,最合适的是: A.灰熊为什么不生病 B.人类应减少“心眼” C.向灰熊学习D.憨厚有利于心脏健康

2.从所获得的最新数据看,2005至2006学年,有223543名美国学生在国外求学,他们占美国入学学生的1%,其中只有6000名学生选择留学中国。尽管69%的美国学生能在地图上找到中国,但只有18%的学生知道世界上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是汉语(74%的人认为是英语),有50%的学生认为中国的人口仅是美国人口的两倍(实际是四倍)。

这段文字主要想提醒我们: A.中国的留学生比美国的留学生多 B.美国学生经常在网络上了解其他国家 C.有必要加强美国人对中国的认识 D.有必要多派中国学生到美国留学

3.有朋友对我说,你们古董行不好,净卖假货。我深刻反省,究其原因。文物的文化含量太大,难以一目了然。自古文物收藏凭的是眼力,玩的是心跳,至少宋代以来许多国宝就在真假之间争论,翻来覆去者并不罕见。历史上被判了死刑的文物又起死回生也不是凤毛麟角。由于人类对自身文化认知的局限而对文物发生错判,只要不是故意,情有可原。

对该段文字理解有误的一项是: A.非故意的卖假古董可以原谅 B.非故意的错判文物真假可以原谅 C.宋代以来许多国宝陷于真假之争

D.历史上有不少被判为赝品的古董又被鉴定为真品

4.“功夫”、“豆腐”这些词汇传到西方去,成了他们的外来语,但人家采取直接音译的方法,而不是将汉字嵌在英文或法文当中,难道不能引发我们一些思考吗?夹用外国字母,不仅仅是文字的规范化问题、书面的形象美观问题,更大程度上,是关系到一个国家的、一个民族自身的文化尊严的问题,是绝不应该等闲视之的。

根据文意,汉语中夹用外国字的危害不包括: A.破坏了汉语的规范化

B.中国人看不懂,外国人看不明白 C.破坏了汉字书写的形象美观 D.有损于国家民族的文化尊严

5.中国的传统廉政文化源远流长,它对历代执政者的操守要求与为政规则不外乎五个方面:重民生而知根本、畏法度而能自律、明廉耻而守气节、崇节俭而重情操、知恩惠而思报国。

下面对传统廉政文化特点的概括与文意不符的是: A.执法如山、遵章守纪 B.注重民生、情操高尚 C.学识渊博、乐善好施 D.生活简朴、严于律己

6.法律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下列属于法律事件的是: A.张三违章开车 B.李四病亡 C.王五结婚 D.赵六继承财产

7.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据此定义,以下哪种情形,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A.公安侦查人员赵某在审讯时将犯罪嫌疑人打死 B.工商管理机关吊销某违法经营公司的营业执照 C.邮局在邮政传递中给客户造成损失 D.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储户资金

8.外汇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多种支付凭证。它包括外国货币(钞票、铸币)、外币有价证券(政府公债、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支付凭证(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以及其他可以在国外兑现的凭证。

下列不属于外汇的是: A.英国政府发行的水利建设公债 B.美国花旗银行的存款凭证 C.欧盟国家荷兰的货币200欧元

D.台资公司的1000万美元换成人民币后的现金存款凭证

9.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获得的所有报酬的总和,它等于工资和福利之和。根据以上定义,下面哪种组合构成劳动报酬? A.小王超额完成计件任务500件,按单价10元计,公司付给他5000元人民币 B.小王超额完成任务,公司除发一定数目的工资外,给了他两周的带薪假期 C.小王把公司发的5000元用来购买股票,获得了2000元收益

D.小王完成任务后又加班工作了4个小时,公司付给他400元的加班费 10.社会救助是国家对无生活收入来源的寡残孤独、遭受天灾人祸而使生活一时变得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生活在国家规定最低贫困线以下的社会成员提供的生存保障制度。

下列选项中属于社会救助的是:

A.对上学困难的青少年提供帮助的“希望工程” B.单位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提供工伤保险 C.为残废军人提供抚恤金 D.供养“五保”人员

言语理解参考答案

1.【答案】B。解析:文段把基因相似度很高的灰熊和人类进行比较,分析得出“灰熊从来不得心脏病,也没有„„血液循环障碍”的原因是“灰熊能够主动关闭四个心室中的两个,让心脏轮流休息”。然后进一步指出人类却“不会减少‘心眼’”,而“终日费尽心机”,故人类应“学习灰熊”。即文段强调的是人类应减少“心眼”,少费些心机。B项点出这一主题,且比较吸引人,故当选。

2.【答案】C。解析:文中列举的数据说明美国只有极少数人选择留学中国,而且美国学生对中国的了解非常少,甚至还有错误的认识。由此可见,有必要加强美国人对中国的认识。本题正确答案为C。

3.【答案】A。解析:由“至少宋代以来许多国宝就在真假之间争论”可知,C项正确;由“历史上被判了死刑的文物又起死回生也不是凤毛麟角”可知,D项正确;由“由于人类对自身文化认知的局限而对文物发生错判,只要不是故意,情有可原”可知,B项正确。A项无中生有,文段并没有提到可以原谅“非故意的卖假古董”行为。故本题答案为A。

4.【答案】B。解析:材料中提到“夹用外国字母,不仅仅是文字的规范化问题、书面的形象美观问题,更大程度上,是关系到一个国家的、一个民族自身的文化尊严的问题”而选项B并不是文中所提及的危害。

5.【答案】C。解析:A项体现的是“畏法度而能自律”;B、D两项体现的是“重民生而知根本”、“崇节俭而重情操”。C项的“学识”、“乐善好施”在文段中没有体现。故本题选C。

逻辑判断参考答案

6.【答案】B。解析:法律事件的定义要点是: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只有B项符合。所以选B。

7.【答案】A。解析:国家赔偿的定义要点是:①国家及工作人员;②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C、D两项都不符合①;B项工商管理机关行为合法,不符合②。故答案为A。8.【答案】D。解析:外汇的定义要点是:以外国货币表示的。D项是以人民币表示的,故不符合定义。A项政府公债是外币有价证券;B项银行存款凭证是外币支付凭证;C项欧元是外国货币。

9.【答案】B。解析:劳动报酬是工资和福利的总和。A、D两项属于额外收入,C项属于投资收益,都不符合定义。B项包括工资和带薪假期的福利,属于劳动报酬。故答案为B。

3.法检考试 篇三

第一招:了解“敌情”

了解考情是写好作文第一步。首先,作文分值高,一般在40分左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其次,字数多,近年来基本上都要求在1000字左右,对于很多考生而言,简直压力山大;后,难度大。既有紧贴社会实际的创新创业话题类作文,也有“归零”类的哲学性较强的作文。对于大部分考生而言,确实很难写得出彩。

第二招:摸清“套路”

对于命题组而言,可谓是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他出不了的作文,真可谓“满满的套路”。中公教育研究与辅导专家提醒广大考生,以下“套路”考生必须注意,唯有此,才能对症下药,满足命题人需求。

套路一:重颜值。字迹和卷面是作文阅卷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标准之一。字迹潦草、卷面不工整的作文很难获取考官的“芳心”。

套路二:重论点。总论点和分论点的正确与否基本上决定了这篇作文的得分档次,总论点错误的文章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分论点错误的文章到达高分的巅峰。

套路三:重逻辑。作文关键在于言之有理,论据是否充分,论证是否严谨直接影响了这篇文章的说服力,而说服力是议论文写作的关键。

第三招:百炼“成公”

没有人的成功是没有理由的。对于考生而言,作文想要拿高分,必须经过千锤百炼,这是一条没有捷径的道路,唯有埋头苦练,方能成就人生。但练习是有方法的,以下建议,考生不可错过。

第一,多读。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于广大考生而言,广泛阅读是写好作文的第一步。这里重点推荐《人民日报》,尤其是其中的评论员文章,有很多标题、论点、语句都十分值得考生学习和摘抄。

第二,多写。光说不练那是假把式,很多考生对于作文写作方法其实已经十分熟悉,但是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好的作文绝对是写出来的,只有多写多练,才能挖掘充分调动自身的知识储备库,才能将方法和实际结合起来,融会贯通。

第三,多改。很多考生反映,作文写了很多,但是还停留在起步阶段的水准,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修改。不修改文章,就很难发展自身写作中的问题,自然也就很难提高和完善。因此,建议各位考生,写一篇文章60分钟,修改一篇文章180分钟。按照这样的方法去写,去改,相信不拿高分都难。

下面介绍——备考指导:文章写作风格

申论的大纲要求中就有对文字表达能力的要求--要求熟练使用指定的语种,运用说明、陈述、议论等方式,准确规范、简明畅达地表述思想观点。写作要求中的准确规范、简明畅达即对申论文章风格的要求,紧跟文风改革要求。早在2010年习总书记即撰文--《努力克服不良文风积极倡导优良文风》--指出:提倡优良文风要使讲短话、讲实话、讲新话成为新风尚。短、实、新的文风要求便成为文风改进的方向。

在备考2018法检申论时,要明确大纲要求,也要跟随当前的文风风尚。在规定的字数范围内,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写出观点明确、富有新意的申论文章,既要强化对于文章立意的练习,也要创新文章表述的方式,更需要在日常练习中摸索符合短实新的文章风格。

建议考生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着手准备:一,学习揣摩人民日报评论的文章写作风格。以评论员文章为学习范文,学习其行文内在逻辑架构、文章语言风格。二,以历年国考申论试题作为练习基础,从段落写作开始练习,练习基础的写作方法,尽量做到观点明确,语言简洁有创新。

在练习过程中,明确文章写作的进步方向:以意义为主的文章写作尽量做到有理有据,论证充实,论据丰富,自然流畅;以对策为主的文章写作要做到针对性强、操作性强,气势磅礴,有论有据。文章写作要向诗王白居易学习,做到文章合为时而著,一文一主题,重点突出,通俗易懂,文风简洁。以真诚为底色书写每一篇文章,以积累为阶梯追求每一次成长。做到一篇一篇一复盘,总结经验,在思考中进步,在感悟中成长。

4.法检考试 篇四

根据2012年江西省市以下法院、检察院招录公务员考试公告,此次法检两院共招录586人,其中全省中级法院招录41人,基层法院招录235人,法院司法行政岗招录51人,市级人民检察院招录40人,县级人民检察院招录171人,检察院司法行政岗招录48人。网上报名时间为9月4日至9月8日,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为9月13日至9月14日,届时江西公务员考试网()将为考生第一时间开通2012年江西省法检系统招考公务员准考证打印入口,敬请期待。

此次江西省法检招录笔试将于9月15日进行,笔试科目为行测和申论,笔试的考试大纲以《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江西公务员考试网建议考生根据自身特点,结合江西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勤加练习,先透彻了解法检考试的全部内容,提高做题速度,多掌握些备考技巧,在储备实力的同时以巧劲获胜。

就考试科目申论而言,语言的精炼与严谨性会为文章加分很多,是考官给分时的考虑因素之一。江西公务员考试网现就为广大考生整理汇总出申论考试常用的经典词句,供考生参考。

1、中纪委用“两个仍然”来形容当前反腐倡廉的形势:消极腐败现象仍然严重,反腐倡廉形势仍然严峻。

制度是腐败的防火墙,监督是腐败的灭火器。

查办一案,教育一片。

腐败问题并非今日有,并非中国有,是全球性驱之难去的顽症。

网络反腐败成为新鲜事。

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失职渎职、腐化堕落、贪赃枉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

教育有效、制度管用、监督到位、改革深化、纠风深入、惩处有力。

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

人民群众追求公平正义、呼唤政治清明的新期待新要求。

陈良宇案社保案、南京江宁区房管局局长周久耕天价香烟案。。

增强工作的紧迫感,以只争朝夕的精神抓住机遇。

防止和克服急于求成、急功近利的心态和做法。。

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

既不要妄自菲薄、自甘堕落,也不要脱离实际、急于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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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我们要用科学发展观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忧患意识、居安思危。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让发展的果实惠及全体人民。着眼于。。的长远发展和。。的全局。

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

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为任何干扰所惑。

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深刻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

《复兴之路》大型主题展览,展示改革开放30年的成就。

3、食品安全问题:三鹿奶粉事件、瘦肉精、苏丹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这一事件的后果是严重的,教训是深刻的。

只有严格监管好企业的“出口”,老百姓才能放心地“入口”。

保障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

监管空白,责任不明,互相推诿。

难以摆脱“泛滥--打击--暂时缓解--再度猖獗--再打击”的怪圈。

明星食品代言:商家出钱、明星赚钱、老百姓掏钱。

在充分听取民声,广泛吸纳民意的基础上。。

完善制度是保障、全程监管是关键、源头治理是重点、严厉打击是良药。有利于形成。。的强大合力。

不断开拓发展思路,丰富发展内涵。

着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努力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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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让社保阳光普照全民:嘉兴---全国第一个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地级市。“全民老保”。

社会保障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社会发展的稳定器”。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方面迈出坚实的一步。

行政开支上要“小气”,反对浪费、厉行节约;社保体系建设上要“大气”要舍得投入、加大投入。

社会保障有收入调节再分配功能,弥补市场失灵和缺陷,促进社会公平。

营造诚信友爱、和谐共处的社会氛围,增强社会凝聚力,促进社会和谐。

。。宏伟蓝图已经绘就,相信经过。。不懈的努力。。的美好目标一定能实现。

坚持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为。。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经济增长不能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牺牲子孙后代的利益为代价。

不能以眼前利益损害长远利益,不能以局部利益损害全局利益,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的良性循环。

事关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事关子孙后代的福祉。

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节约型增长方式。

必须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路子。

必须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的承受能力,统筹考虑当前发展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5、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崛起、鼓励东部率先发展。

坚持全国一盘棋,处理好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把握发展方向、用好发展机遇、创造发展条件、掌握发展全局。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

争取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的国际合作。

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调整农业结构。

形成广泛共识、集聚强大力量。

6、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

我们党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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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将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不断实现民利。

始终不渝地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急不躁的作风。

群众利益无小事。

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把改善人民生活作为处理发展改革稳定关系的结合点。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

树立正确的地位观、权力观、利益观。

实现群众愿望、满足群众需要、维护群众利益。

学有所获、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迈向“病有所医”新时代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看病难、看病贵。“农民看病跑断腿,市民看病排长队”

小病在基层、大病在医院。

如果说城市大医院是“主动脉”,那么基层医疗机构就是“毛细血管”。要想让主动脉不堵,最好的办法就是疏通毛细血管。

把思想统一到。。精神上来,加强组织领导。

逐步取消以药养医机制,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扩大医保。

如果没有脚踏实地的贯彻落实,没有深思熟虑的试点探索,没有配套措施的步步跟进,再好的蓝图也只是纸上谈兵。

7、改革开放不可能一帆风顺、也不可能一蹴而就,符合党心、民心,顺应时代潮流。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是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用。。思想来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凝聚力量、激发活力。

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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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要真正成为一个大国,不仅需要有形的硬实力为基础,还要有无形的软实力的强大支撑,否则难以长久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

哪里有改革哪里就有新局面,哪里有改革哪里就有大发展。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关键是深入文化体制改革。

8、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一切从实际出发,自觉按规律办事。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使勤政为民、求真务实的干部得到褒奖,使好大喜功、弄虚作假的干部得到惩戒。在全党形成勤政为民、踏实苦干的浓厚风气。

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兢兢业业地干好工作,实实在在地创造业绩。肯干事、会干事、干好事。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

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5.法检考试 篇五

有兴趣的同志发站内,我给你发资料,来信时尽量把有无法律基础,这是第几次考司法考试,每天能安排多少时间学习等问题一道附上。

勿直接留Q!不然要被删帖,站内发给我。

另简要介绍下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证书即法律行业的执业证书。往年通过率在11%-20%左右从地区上来讲:若你在东部发达地区,想进入法院、检察院工作,则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相应证书;若你在西部,就拿我们贵州来讲,如果你是今年应届生,想考检察院的选调,那你也必须通过。但由于贵州基层法律工作者紧缺,人才流失严重,在公务员考试中,若你报考的是贵州的基层法院检察院,那么一般不严格要求通过司法考试,但如果报考的是区、市检察院法院,则基本上都要求有证书。另总体从近两年来看,法院检察院招考时,除开偏远地区,大部分检察院法院都已要求要通过该考试。

从职业上讲:进入法院检察院工作后不是理所当然的成为法官、检察官,成为法官、检察官的一个最基本要求就是要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再若你想从事律师职业,那么这是一个门槛,通过后才有执业资格,然后再在律师实习2年,2年后才能成为执业律师。

而司法考试因为全国应考者的水平不同,又划分为A/B/C三个等级,分别对应分数约为360/360/305-315(总分600分),其中,A证是本科报考须通过的分数、B证是法学专科报考须通过的分数,C线是户籍放宽地区即贵州大部分地区的通过分数,A证全国使用,B.C证本地使用,换句话来讲,没有太高追求,在贵州通过C就够了。

另外,在楼主了解的一些单位里,对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是有奖励的,比如某市国税,通过了一次性奖励一万五;某区公安,通过了调一档工资。

总的来讲,通过了百利无一害,但就是考的过程太痛苦。

再谈谈考试内容,司法考试在两天考4门,4门分别覆盖14门法律学科,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6.法检考试 篇六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专业科目(法律专业知识)两个科目。按照不同职位性质的要求,专业科目考试分为A类和B类两种考试,报考法律专业类职位(司法岗位和书记员)的考A类试卷,报考非法律专业类职位的考B类试卷。公共科目考试不分A、B类。

本大纲是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录用工作人员笔试命题范围的依据。

二、专业科目:法律专业知识考试

(一)考试范围与目的

专业科目考试范围包括招考岗位需要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管理知识和专业政策法规知识,具体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

专业科目考试主要测试应试者承担招考岗位工作必须具备的专业素质,特别是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测评要素

专业科目考试测评要素主要有: 专业知识素养。对招考岗位所需要的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专业政策法规水平。对党和国家有关专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理解掌握程度和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的能力。

专业管理能力。根据招考岗位职责要求,运用专业管理知识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招考岗位需要的其他相关能力。该项具体测评要素根据不同职位的要求,经职位分析确定。

测评要素比例根据招考岗位对专业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三)考试方式与试卷结构 考试方式:A类、B类两种考试均为笔试,闭卷。

试卷满分:100分。

考试时限:150分钟。

试题难易比例

试题难度根据招考岗位对专业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专业科目考试A、B两类试卷在难易程度、题型、题量等方面会有所不同:

(1)A类试卷(法律专业类职位)试题难易比例为:较容易试题约占30%,中等难度试题约占50%,较难试题约占20%。

(2)B类试卷(非法律专业类职位)试题难易比例为:较容易试题约占60%,中等难度试题约占30%,较难试题约占10%。

5试题内容比例

试题内容比例根据新录用人员工作岗位对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考试内容比例:法理学占10%,宪法学占10%,行政诉讼法占5%,刑法占20%,刑事诉讼法占10%,民法——总论占20%,民法——物权法占5%,民法——合同法占10%,民事诉讼法占10%。

试题题型

试题题型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客观性试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主观性试题包括简述题、案例分析题等。

题型示例

(1)单项选择题

答题要求: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者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将所选项字母标号按要求填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错选、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示例: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2)多项选择题

答题要求:每题给四至五个选项,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应试者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将所选项字母标号按要求填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错选、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示例:下列哪些财产,属于刑法所指的“公共财产”?()

A.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B.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C.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运输、管理中的私人财产

D.国有财产

(3)判断题

答题要求:给出一句或一段话,由应试者进行正确或错误判断,并将结果填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判断错误或不判断均不得分。

示例:“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其中,“两个月”的规定为诉讼时效。

(4)简述题

答题要求:要求应试者应仔细审阅试题,按照试题的提问,抓住要点,简明扼要地回答问题。要求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作答。

示例:简述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5)案例分析题

答题要求:要求应试者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根据案情,运用掌握的法律知识作出全面的分析回答。要求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作答。

示例:甲是某县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1992年,甲停薪留职,买下一处饭店,准备经营。为了方便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甲与原工作单位供销合作社领导达成协议,由供销合作社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和办理一切手续,甲给供销合作社一笔“登记费”。甲和供销合作社均依约定办事,很快便领到了营业执照,饭店登记注册为“×县供销合作社餐饮服务中心”。为了对外营业,甲以饭店的名义与个体户乙签订了装潢饭店的协议,总价款8万元。饭店装潢好后,甲并未按协议付款,经乙几次催要,甲均找借口推托。在一所小学任教的乙之妻丙听说了这事,劝乙上法院起诉。乙说他与甲是大学同学,关系一直不赖,甲肯定是一时经济紧张,再等一段时间再说。半年以后,甲仍未还款。丙便以自己的名义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县供销合作社还款。

请问:

(1)对丙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乙见妻子已向人民法院起诉,自己也觉得只有经过法律程序才能维护合法权益,遂委托丙为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丙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3)人民法院要求乙预交诉讼费,丙认为甲某肯定会败诉,应当由甲承担诉讼费用是显而易见的,故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交诉讼费。人民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4)乙向人民法院递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代理事项”一栏中写着“全权委托”。诉讼中,甲声称他只能偿还6万元,丙说如果甲能还6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就不再追索余款。丙是否有权这样做?

三、考试作答要求

专业科目考试试题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考试材料分为两部分:试题本、答题纸。应试者阅读试题本上的试题,按要求用钢笔或签字笔(最好为黑色签字笔)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作答,作答在试题本上或其他位置的一律无效。应试者务必携带的文具有:钢笔或签字笔(最好为黑色签字笔)、涂改液或橡皮。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专业科目(法律专业知识)两个科目。

四、专业科目考试内容

第一章 法理学

基本要求:准确把握法学理论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以及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整体上把握法律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能够运用法学理论结合法律条文规定分析法律问题。

第一节法的概念

法的定义法的现象法的本质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第三节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的种类 自由 秩序 利益 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第四节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 法的空间效 力法的时间效力

第五节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客体(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第六节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种类 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法律制裁的含义与种类

第七节立法

立法的定义 立法权限 中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原则 立法程序

第八节执法

法的实施和实现的含义与方式 法的实现的标准 执法的含义 执法的特点 执法的基本原则

第九节司法

司法的含义与特点 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我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第十节守法

守法的含义 守法主体 守法的目标与要求

第十一节违法

违法的含义、种类与构成要件

第十二节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含义 法律监督的实质和构成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第十三节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的方法

第十四节法治与法制

法治的含义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治国家的含义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第十五节法与政治

政治对法的作用 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与政治的联系与区别 依法执政与政治文明

第十六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含义 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内涵 第二章宪法学

基本要求:理解宪法的基本理论,准确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特征 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分类

第二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原则 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第三节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

第四节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的概念 宪法关系的主体(公民国家其他主体)宪法关系的内容(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宪法关系的客体

第五节宪政

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第六节国体

国体概述 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

第七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

第八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文化制度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第九节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第十节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 选举的组织 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代表 候选人的提出 投票选举 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第十一节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 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行政 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

第十二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第十三节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第十四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和国籍 公民与人民 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公民权与****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的权利,文化权利和自由)

特定人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老人和儿童,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基本义务)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十五节国家机构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责任制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精简和效率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的职权 全国人大的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国家主席的职权 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国务院的职权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责

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 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人 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法院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第十六节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的机关 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第十七节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的方式 宪法修改的程序 我国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

第十八节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宪法实施的含义 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遵守 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和综合性,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宪法实施的直接性和间接性)

宪法实施的主要原则(最高权威性原则,民主原则,合法性原则,稳定性原则,发展性原则)

宪法实施的条件(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

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第三章行政诉讼法

基本要求:掌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理,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能够运用理论与法律条文解决行政案件。

第一节行政诉讼法概述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行政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起诉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司法变更权有限的原则)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应予受理的案件(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不予受理的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三节行政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管辖)裁定管辖

第四节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的原告(原告的概念,原告资格的转移,原告资格的其他情形)行政诉讼的被告(被告的概念,被告的种类,被告资格的转移)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普通的共同诉讼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第三人的概念,第三人的种类)

第五节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举证责任 提供证据的要求 调取和保全证据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节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和受理(起诉的概念,起诉的条件,起诉期限,起诉与行政复议,受理的概念和程序)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审理前的准备,庭审程序,撤诉与缺席判决)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上诉和上诉的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再审案件的审理)

第七节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则 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

第八节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 再审判决 行政诉讼裁定 行政诉讼决定

第九节行政诉讼的执行

行政诉讼的执行 执行主体 执行根据 执行措施 执行程序 第四章刑法

基本要求: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体系、结构和基本内容;熟悉有关的司法解释,了解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理论依据与实践依据;能够运用刑法理论与刑法规定正确、全面、细致地分析典型事例。

第一节刑法概述

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刑法的性质与任务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犯罪概述

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第三节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犯罪构成的重要性)犯罪构成的分类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第四节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的条件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第五节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的条件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第六节故意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的形式,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七节罪数

区分罪数的意义与标准 实质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

第八节刑罚

刑罚及其特点 刑罚的目的 刑罚体系的概念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第九节量刑

量刑概念 量刑原则 量刑情节的概念 量刑情节的分类累犯(一般累犯,特殊累犯,对累犯的处罚)自首(一般自首,特别自首,自首与坦白的区别,自首的法律后果)立功量刑制度(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制度,数罪并罚制度,缓刑制度)

第十节刑罚的执行

刑罚执行的概念 刑罚执行的原则 减刑的概念和减刑的条件 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假释制度(假释的概念,假释的适用条件,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第十一节刑罚的消灭

刑罚消灭的概念和事由 时效的概念 追诉时效的期限 追诉期限的计算 赦免

第十二节罪刑各论概述

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与特点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罪状 罪名 法定刑 刑法分则的法条竟合 法条竟合的适用原则 《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 第五章刑事诉讼法

基本要求:系统地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熟练掌握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条文内容;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诉讼理论解决刑事诉讼中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概述

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诉讼效率)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的价值,刑事诉讼的结构,刑事诉讼的职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第三节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分类 当事人(概念,条件,范围,诉讼权利)其他诉讼参与人(概念,范围)被害人(概念,诉讼权利,诉讼义务)自诉人(概念,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概念,诉讼权利,诉讼义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概念,诉讼权利,诉讼义务)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

诉讼代理人 刑事代理与辩护的区别 辩护人 证人(概念,条件,不能做证人的情况,诉讼权利,诉讼义务)鉴定人(概念,条件,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翻译人员

第四节管辖

立案管辖(概念,划分依据,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审判管辖(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地区管辖,专门管辖)管辖的变通(优先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特殊情况的管辖)

第五节回避

回避的概念 回避的适用人员 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种类 回避的程序(回避的期间,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第六节辩护

辩护人(概念,人数,范围,诉讼地位,责任,权利,义务)拒绝辩护 辩护的种类(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指定辩护(阶段,适用情形)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第七节刑事诉讼中代理

刑事诉讼中代理(种类,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诉讼代理人的责任)

第八节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概念 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法定形式(物证的概念、特征和收集程序,书证的概念、与物证的区别和收集程序,证人证言的概念、证人资格、证人证言的特点、意义和收集程序、证人的保护,被害人陈述的概念、特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特点、审查判断、共犯口供的适用,鉴定结论的概念、特点与运用,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点)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 刑事证据的分类 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 证明对象(概念内容)证明责任的含义 证明责任的分担 证明标准(概念内容)

第九节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概念、种类、特点,适用中考虑的因素)刑事强制措施与其他相关处罚措施的区别 公民的扭送

拘传(概念、特点、适用、程序、期限)取保候审(概念、适用条件、方式,保证人的条件、义务及违反义务的责任,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处理,取保候审的程序和期限)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期限)

刑事拘留(概念和适用条件,程序和期限,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逮捕(概念和适用条件,逮捕的权限,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程序,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

第十节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

第十一节期间

期间与期日 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 特殊情况的期间计算 法律对几种主要的诉讼期间的规定 期间恢复的条件

第十二节送达

送达的概念与特点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第十三节立案

立案的概念 立案的特征 立案的意义 立案的材料来源(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单位和个人的报案和举报,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犯罪人的自首)立案的条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 立案程序(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处理,立案,不立案)立案监督(立案监督的概念,立案监督的程序,立案监督的意义)

第十四节侦查

侦查,侦查权,侦查程序的概念 侦查的任务 侦查的意义 侦查工作的原则 侦查的司法控制 讯问犯罪嫌疑人(概念和意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询问证人,被害人(概念和意义,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询问被害人的概念和程序)勘验,检查(概念和意义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搜查(搜查的概念,搜查的程序和要求)扣押物证、书证(概念和意义,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和要求)鉴定(概念,鉴定在侦查中的意义,鉴定的程序和要求)辨认(概念和意义,辨认的程序)通缉(概念和意义,通缉的程序和要求)侦查终结(概念和意义,条件,处理)侦查中的羁押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补充侦查(概念和意义,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的种类形式、次数,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侦查监督(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侦查监督的范围,侦察监督的途径和措施)

第十五节起诉

刑事起诉概念 公诉与自诉的概念 审查起诉(审查起诉的概念,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审查起诉的内容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审查起诉的期限)提起公诉(提起公诉的条件,起诉书的制作和移送,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移送)不起诉(概念,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程序)

第十六节刑事审判

刑事审判(概念,特征,意义)刑事审判的模式(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混合式审判模式,我国刑事审判模式)公开审判原则(含义,意义,例外)直接言词原则(含义,意义,适用)集中审理原则(含义,意义)两审终审制审判组织(概念和种类)独任制 合议制 审判长选任制 人民陪审制 审判委员会

第十七节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 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开庭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程序)法庭审判(开庭的具体程序,法庭调查的概念及具体程序,法庭辩论的程序,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法庭审判笔录 延期审理(概念,情形)中止审理(概念,情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终止审理(概念,情形,与中止审理的区别)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适用范围反诉(概念,条件,与自诉的关系)简易程序(概念,意义)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审判程序的特 点简易程序的决定适用和审判程序 判决(含义,特点,判决书的制作要求和内容)裁定(概念与判决的区别,适用裁定的情形)决定(概念与判决,裁定的区别)

第十八节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的功能和意义 上诉和抗诉的概念 上诉、抗诉的主体

上诉、抗诉的理由 上诉、抗诉的期限 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全面审查原则及内容,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内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开庭审理的方式和程序,阅卷与调查相结合,不开庭审理的方式和程序)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次数)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 对自诉案件的处理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第十九节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概念,特点,意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第二十节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材料来源,主体,理由,方式)再审立案重新审判的程序(再审,提审开庭审理的情形,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开庭前的工作,提押、中止执行及强制措施,审理程序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重新审判的期限

第二十一节执行

执行的概述和意义 执行的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执行机关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判决的执行 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 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死刑执行的变更(停止执行死刑,暂停执行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对死缓犯执行死刑)暂予监外执行(概念,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减刑、假释(减刑,假释的程序,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对新罪,漏罪的处理 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二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意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分案处理原则,不公开审理原则,及时原则,和缓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准确出生日期,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承办,诉讼工作的全面性和细致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别的诉讼权利,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相对缓和的办案方式)

第二十三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所适用案件的范围 涉外刑事诉讼所适用的法律 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第六章民法

基本要求:全面把握民法的基本理论体系,准确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基本内容,能够综合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与具体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

第一节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的对象(人身关系及其特征,财产关系及其特征)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特征,要素)民事权利(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民事权利的救济(公力救济,自力救济)民事义务(概念,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民事责任(概念和特征,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民事法律事实(概念,事件,行为)

第二节自然人

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对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自然人的住所(住所与居所,住所的设定与变更,户籍与身份证,住所的法律效果)监护的概念 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的终止 宣告失踪(概念,法律要件,效力,撤销)宣告死亡(概念,法律要件,效力,撤销)个体工商户(概念,特征)农村承包经营户(概念,特征)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个人合伙的概念 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合伙的出资,合伙财产)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退伙)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个人合伙的终止

第三节法人

法人(概念和特征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和特征,范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机关(概念,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监督机关)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法人的设立(法人设立的概念,法人设立的方式,法人设立的要件)法人的变更(法人变更的概念,法人的合并与分立)法人的终止(法人终止的概念,法人终止的原因,法人的清算)法人的登记(登记的概念,登记的类型)法人联营(联营的概念,联营的形式,联营规避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物权

物权(概念,特征)物权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物权法定主义

民法上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权)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原因(物权的取得,物权的消灭,物权行为)物权的公示(交付及其法律效果,登记及其法律效果)

所有权(概念,特征)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有权的种类

土地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动产所有权

共有(概念,特征)共有的种类(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用益物权(概念,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居住权

担保物权(概念,特征)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竟合

占有(概念,性质)占有的种类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占有的推定 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占有的保护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第五节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的类型(明示和默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特定人的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表示,对话的表示和非对话的表示)意思表示瑕疵(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共同要件,特别要件,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生效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类型,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成就,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对当事人的约束)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期限的法律要件,期限与条件的效力)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 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撤销权,变更权,除斥期间)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权处分行为,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债权人同意之前的债务承担,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追认催告权,撤销权)

第六节代理

代理(概念,特征,法律要件)代理的类型 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的发生(法定代理权的取得,委托代理权的取得)代理权的授予 滥用代理权之禁止 代理权的终止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概念,法律要件,效果)第七节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八节期限

期限的含义 期限的效力 期限的性质及类型 期限的计算方法

第九节债权

债(概念,特征)债的要素(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债的客体)债的发生原因(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其他原因)债的分类 债的履行规则(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费用)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概念,成立要件,行使,效力)债权人撤销权(概念,成立,要件,行使,效力)债的担保(概念,种类)保证(概念和种类,设立,效力,无效保证及其法律后果,责任免除)定金(概念和种类,定金的成立,定金的效力)债的移转(概念,债权让与)债务承担(概念和种类,要件,效力)债的概括、承受 债的消灭的概念、清偿、抵消、提存、免除、混同

第十节合同法

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特征 合同的分类(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的概念,要约的要件,要约邀请,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失效,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承诺的效力,承诺的撤回和迟延)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悬赏广告,招标,投标,拍卖)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格式条款的无效)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的内容(必要条款,一般条款)合同的解释(合同解释的方法,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成立条件)

不安抗辩权(概念,成立条件,行使,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概念,成立,条件,效力)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

违约责任(概念和特征,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违约行为的形态,违约的免责事由)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

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技术合同

第十一节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概念,成立要件,基本类型)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恶意受让人的返还义务)无因管理(概念,成立,要件)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管理人的义务,管理人的权利,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节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侵权民事责任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 知识产权诉讼时效 知识产权诉讼特殊程序问题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独立保护原则,自动保护原则,优先权原则)

第十三节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行为的分类(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积极的侵权行为与消极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加害行为的概念,共同加害行为的特征)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特殊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行为,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概念,方式与适用)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正当理由,外来原因)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竟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的竟合)人身损害赔偿

第十四节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结婚 离婚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和程序、离婚登记的撤销)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探望权(探望权的概念与主体,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的恢复,行使)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过错的内容,承担责任的内容)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婚生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法律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十五节继承法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养老育幼原则,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的顺序 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的条件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 遗赠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遗嘱的效力(遗嘱的有效,遗嘱的无效)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遗嘱的执行(遗嘱执行人的种类,遗嘱执行人的职责,对附有义务的遗嘱的执行)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遗赠的有效条件 遗赠的执行 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受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扶养人的权利义务)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 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开始的地点 继承的通知和遗产的保管(继承的通知,遗产的保管)遗产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遗产的法律地位 遗产的范围认定 遗产应注意的问题(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共有财产的区别,被继承人的遗产与保险金、抚恤金的区别)遗产的分割 债务清偿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第七章民事诉讼法

基本要求:系统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能够运用理论与法律条文解决民事案件。

第一节民事诉讼概述

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民事诉讼的特征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

第三节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第四节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主管概述 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级别管辖 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协议管辖(概念,条件)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异议

第五节诉

诉的概念 诉的特征 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诉的分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反诉(概念,特征,条件,审理)诉的合并 诉的分离

第六节当事人

当事人(概念,特征,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当事人的变更 原告与被告 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代表人 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七节民事证据

民事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据保全(概念,条件,程序,方法)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证明对象(概念,范围)免于证明的事实(诉讼上承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倒置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举证时限的概念 证据交换 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 质证 认证

第八节期间

期间的概念(期间,期限,期日)期间的种类(法定期间,指定期间)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耽误与延展

第九节送达

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送达的效力

第十节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的概念与性质 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中和解的区别 法院调解的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合法原则)法院调解的程序(调解的开始,调解的进行,调解的结束)调解协议与调解书 调解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节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意义 财产保全的种类(诉前保全,诉讼保全)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 财产保全的程序(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第十二节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适用范围 先予执行的条件 先予执行的裁定及执行 先予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

第十三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性质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

第十四节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概念 诉讼费用的种类 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 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形(败诉人负担,按比例负担,协商负担,原告或起诉人负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申请人或债务人负担,为不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诉讼费用的预交 诉讼费用的缓、减、免

第十五节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的概念 普通程序的特征 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 起诉(起诉的条件,起诉的方式,起诉状的内容,起诉状的制作)受理(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受理的法律效果,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的处理,关于受理问题的主要司法解释)审理前的准备(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当事人的追加)开庭审理(形式,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审结,期限)撤诉(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的条件,按撤诉处理,撤诉的法律后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情形,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适用)诉讼中止(诉讼中止的适用,诉讼中止的后果)诉讼终结(诉讼终结的适用,诉讼终结的后果)

第十六节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起诉与答辩(起诉的方式,起诉内容与起诉状的送达,被告的答辩)审理前的准备(举证期限,对适用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开庭审理(简易程序中的调解,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法庭调查与辩论,庭审笔录)宣判(当庭宣判,定期宣判)判决(判决的送达)

第十七节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提起上诉的条件,提起上诉的程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上诉的受理(上诉文书的接收与送达,诉讼案卷和证据的报送)上诉的撤回(上诉撤回的条件,上诉撤回的效果)上诉案件的审理(二审法院对上诉的审理范围,上诉案件的审理,上诉案件的调解)上诉案件的裁判[在第二审程序中对上诉案件的不同裁判(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第二审裁判的效力,第二审法院的审结期限]

第十八节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对案件再审的程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原审的程序进行审理)

第十九节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的特点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公民死亡的条件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二十节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督促程序的条件 支付令的申请(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提交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对申请形式上的审查,对申请内容上的审查)支付令的发出 对支付令的异议

第二十一节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停止付与公告(停止支付公告)申报权利除权判决(概念,条件,公告与效力)对利害关系****利的救济

第二十二节民事裁判

民事裁判的概念 民事判决的分类(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形式判决,全部判决,一部判决,对席判决,缺席判决,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再审判决,肯定判决,否定判决,放弃判决,承认判决)民事判决的内容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对人的拘束力,对事的确定力,执行力)民事裁定的概念(概念,裁定与判决的区别)裁定的内容 民事裁定的效力 民事决定的概念 民事决定的内容 民事决定的效力

第二十三节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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