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意外伤害处理

2024-10-03

校园意外伤害处理(精选8篇)

1.校园意外伤害处理 篇一

校园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漫谈

某日上午课间操时,学生董XX与同学王XX等在校内打篮球,在王XX投篮董XX防守发生冲撞时,无意造成了董XX同学所戴眼镜片破碎,碎玻璃扎入眼球中。

某中学一年级学生王某,在课间活动奔跑过程中,不慎摔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

某校三年级学生李某拿一个纸团向其前排座位上的同学张某扔去,张某猛地回头一看,左眼正好碰在李某的铅笔尖上,几天后张某左眼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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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发生在校园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不断见诸各新闻媒体。尤其发生在2010年前后的校园学生遭受暴力侵犯的恶性案件更是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造成以上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因素固然很多,但这些事故都在不同程度上给我们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教育教学效果带来了影响。本文拟从这些事故背后的法律责任和实际中的操作两个角度来谈一下校园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一、从法律视角看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

法治的社会,就必须通过法律来界定校园意外伤害事故中有关 各方的责任。对于我们学校来说,就是要通过法律来判定我们在事故中的责任,这对于我们处理校园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大有裨益的。

1、关于监护权。

监护权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或资格。监护,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因此,确定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的监护权对于区分和判定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也是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中没有规定学校或教师是未成年的监护人,这是非常明确的。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但不承担监护责任,这是没有异议的。因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孩子的监护权与亲属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监护权是亲权的延伸和补充。

2、关于学校责任

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这并不是说学校就不应该承担学生在校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了。根据现行法律,学生在校园里致害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看学校是否对此存在过错,而判断是否存在过错依据是学校是否适当履行了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通过)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

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执行)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执行)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执行)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执行)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学校对未成年人在校就读期间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的义务、进行安全教育管理的义务、及时救护妥善处理的义务、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义务、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的义务。义务和责任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履行好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符合我国法律的立法原则和社会实际状况的。

据此我们就可以明确以下认识:

(一)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或致他人的损害,学校之所以承担责任,是基于学校对未成年人照管的法定义务未能适当正确履行。

(二)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三)即使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责任也并不当然免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仍然应当承担监护责任。

二、从实际操作看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问题

案例一:某中学某班级上午第四节自习课,学生江某见老师布置的作业都已完成,便自作主张提前回家了,但横穿校门口路口时,被车撞倒,当场死亡。家长便闹到学校,认为此期间为学生上课期间,学生出校门,属学校管理不当,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评析:此事故中,学校没有责任,因为学生江某属是擅自离校。“擅自离校”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又辨别力和自控力应该在校园内活动,但未经向教师请假和允许,自作主张离开学校的行为。当然对于低年级的学生,学校应该加强监管,使他们处于教师或学校的视力范围和管理范围之内,避免出现管理“真空”状态。否则,一旦出现学社离校情况,除非学生是翻墙或者采取其他不适当途径离校,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不视为“擅自离校”。

案例二:某天课间休息时,学生张某在座位上故意伸出脚绊倒学

生王某,造成王某骨折。

评析:此类事故在校园中比较常见。在本案中,如果学校对学生进行过相应教育,并且课桌椅的摆放足以适合人通行,虽然发生在校园内,学校也无责任,应该由肇事学生及其监护人负责。

处理校园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学生是教育主体的原则,同时担负学校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学生意外伤害应急预案

制定应急预案可以很好的解决事故发生后因处理不及时或不恰当,给当事学生造成不必要的伤害,甚至给学校教师造成被动或纠纷。制定应急预案,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第一人原则: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的教师或者是学生第一个报告的教师必须承担起事故处理第一人的责任,不能推诿扯皮,不能视而不见,必须承担现场处理的责任。

及时原则:事故发生后,学校教师必须及时救护,及时通知,及时上报。事故发生后,不管学生有没有责任,学校都必须对事故中受伤学生进行及时救护,根据现场情况,做出准确的判断,必要时必须及时拨打120急救,尤其对于头部摔伤或腹部受伤的学生一定要注意外伤和内伤同时存在的可能性,不能随便搬动学生。在救护学生的同时,一定要及时通知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千万不要等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到校后再进行救护。同时及时上报学校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

附:XX学校校园学生伤害或意外情况的处理程序

1、课堂上违纪,不管是轻微违纪还是重大违纪,都应当先制止后课后处理的方法,坚决禁止把学生推出室外。对于不影响整体授课的个别轻微违纪,提倡采取身体语言和表情语言的方法;重大违纪适当批评后,应当允许其坐下,过后处理。确需当堂课通知班主任的应当安排班干部送到科室办公室。

2、学生未及时到校或擅自离校,要在第一时间通知询问家长。联系不上的要多次通知或者联系邻居村委告知或者亲自家访,并做好记录。

3、学生身体不适或造成伤害:首先观察询问学生伤情或痛苦状况,看是否通知医院或送医院,休克、邻近休克、出血、昏迷等要在第一时间送医院或拨打120,报告学校、通知家长,绝对不能等家长再来处理;对不需要送医院的要及时通知家长来学校接,坚决不允许让学生独自回家,不准让学生送回家,联系不上家长的,教师要亲自送回家,并告知邻居或者同村亲朋好友。

4、学生纠纷或者家长来访要求处理某某事情的,首先要安抚家长情绪,处理程序是:接待(家长反映情况、家长联系电话、家长要求)、调查(第一时间调查相关学生,让学生写出事情经过,尽量调查多名学生)、处理(按班主任-级部主任-牵头领导-分管领导-校长程序处理)。注意不能让家长与学生单独接触。

5、学生与教师发生矛盾或肢体冲突,在充分调查的情况下,一定要安定学生情绪,尽量把事情处理在办公室、校内。

(二)注意校园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由于受学生、家长素质和社会氛围的影响,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经常发生学生家长到学校找闹的情况。作为我们学校必须从学生利益、教师利益、学校利益、社会利益综合考虑,既要考虑到当事学生家长的内心感受,既要坚持依法处理的底线,又要充分兼顾学校和社会的稳定。这就要求我们疏通好几条校园事故的处理途径。

1、协商。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协商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2、调节。当事双方如果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可以要求学校予以调节,或要求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分予以解决;

3、诉讼。调节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几种途径,没有必须的步骤和程序,完全取决于当事者双方,但作为学校来说,毕竟是学生在学校内发生的事故,所以就必须本着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处理事故。学校有过错的,要勇于承认,并积极商情上级以校方责任险予以赔偿;学校没有过错的,也不能袖手旁观,本着和谐稳定、公平公正、人道主义的原则,要积极主动的对当事方进行调节。

2.校园意外伤害处理 篇二

2003年4月25日, 某小学组织学生到野外春游, 学生们都非常高兴, 大家排着队跟着老师到野外的小河边。学生们尽情热闹和嬉戏。后来, 老师安排学生分组自由活动, 大家就三五成群地散开了。学生李某发现一种好看的野果, 就问其他学生。没有人知道, 李某就说:“我先尝尝吧。”于是, 李某小心地摘了一粒果吃起来, 觉得味道还不错, 就又吃了一粒。其他同学看到, 也一边摘一边吃起来。后来其他小组的同学也好奇地吃起来, 而老师并没有制止该种情况。等到下午要返回学校时, 凡是吃了果子的学生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腹痛、头晕现象, 尤其以李某的情况严重。老师意识到学生可能吃了野果中毒了, 于是赶紧将学生送到医院救治。结果因为李某吃得过多而中毒死亡。最后, 大家才知道这种野果就是叫水麻桑果的毒果。

点评:该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 就在于学校或教师在出游的过程中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并在发现学生吃野果的时候, 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以制止学生吃野果的行为, 结果造成李某中毒死亡、其他学生不同程度中毒的事故发生。因此, 学校及老师没有尽到职责, 在他们的教育管理责任范围内是有过错的, 属于学校责任事故范围, 学校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 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 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未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导致校园伤害

上海青浦某中学生吴某在中午放学后, 约了6名同学一起来到学校最北边的围墙处, 在那里玩“射箭游戏”, 围墙边满地的植物杆就成了他们“攻击敌人”的最好“武器”。在嬉戏中, 同学庄某的“武器”正好射向吴某的右眼, 班主任立即找来吴某的父亲, 将其送至医院, 吴某为治疗花费了一万余元的医药费。后来因赔偿费用与学校及庄某家长没有协商一致, 吴某家长将学校和庄某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点评:学生之间的伤害事故, 在校园伤害案中占有很大比例。由于这类事故的加害人为另一学生, 学校大多认为其不应为这类事故“埋单”。但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 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 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 吴某在中午放学后, 约了6名同学一起来到学校最北边的围墙处, 在那里玩“射箭游戏”, 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都具有一定危险性, 学校因疏于管理, 未能及时发现并进行有效劝阻, 结果导致吴某受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 由于学校对围墙边的植物杆未及时清理, 且在学生游戏时未及时制止, 属管理不当, 负次要责任, 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教师体罚学生导致校园伤害

小学五年级学生军军因迷恋上网已逃学两天。班主任唐老师了解实情后, 利用自己上语文课的时间, 罚军军站在讲台边。但军军站在那里并不老实, 故意伸出舌头, 左右摇晃脑袋, 逗得下面的同学忍不住笑出声来。唐老师见状很是气愤, 上前推了军军一把, 导致军军摔倒在地, 右手腕关节处的手骨移位, 花去医疗费3200多元, 还不得不休学一年。经教育局调解处理, 学校赔偿了军军致伤的全部损失。

点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还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 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 军军年幼贪玩, 逃学上网, 作为班主任的唐老师本应对他进行耐心批评教育, 促使他认识到错误, 逐渐改正缺点和不足, 但唐老师却对军军又是罚站又是推搡, 致其受伤。由于唐老师系学校工作人员, 是代表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 他体罚军军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依法应由学校承担。

不宜参加的活动导致校园伤害

某市一家在当地颇有影响的商场, 与外资公司合营, 重新装修, 即将开业。为造声势, 他们邀请了社会名流、领导来参加开业庆典仪式, 还邀请了附近的某小学鼓号队助威。该商场许诺活动时间为5月18日上午9点到11点, 前后两个小时即付学校酬金2000元, 学校同意。鼓号队20名学生于18日上午8点40分就到商场门口等候。其中打小鼓的10岁的李某身体虚弱, 这几天又在发烧吃药, 早上他妈妈已经代他向老师请假了, 可是学校找不到人替, 非要李某来不可。这天天气气温反常, 竟有36℃, 身穿厚厚的演奏服背着鼓号的小学生们站在太阳下, 大汗淋漓, 可还得在老师的督促下, 一遍一遍地练习着。就这样在烈日暴晒下, 李某突然晕倒, 经查为高温导致的急性脑颅出血。后经抢救治疗脱离生命危险, 并不得不休学一年。

点评:学生到学校接受教育, 是为了更好地成长, 以便将来能够为国家、为社会作贡献、为自己的未来更美好而打下坚实的基础。这就需要学校重点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 使其成为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但是, 在实际的生活中, 学校为了某种目的往往不合时宜地安排学生从事与其不相适应的活动。在学校违反规定, 让学生从事不宜的劳动、体育活动的情况下, 造成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 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属于典型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 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其他活动, 而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 对此, 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学校是本案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

学校设施有疵瑕导致校园伤害

某中学的住宿生唐某到热水房去提水, 在其接水时, 锅炉发生爆炸。唐某来不及躲避, 被开水泼溅到脸上及全身, 造成大面积烫伤。学校迅速采取措施, 对唐某进行紧急救助和治疗。后该学生脸部和身体留下大面积伤痕。

点评:《教育法》规定, 设立学校必须有符合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也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另外,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 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 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处理意外伤害,千万别拖延 篇三

一根鱼刺的代价

同事父亲有天吃鱼被鱼刺卡住了喉咙。他赶紧反复吞饭团,鱼刺终于被吞进了肚里。在之后的两天里,同事父亲总感觉胸口有钝钝的疼痛感,也没太在意。到了第三天,胸口疼痛加剧,他这才去医院检查。结果发现,有一3厘米长的针尖状异物斜插在左肺下端处。原来,鱼刺进入了肺部。经过会诊,专家们拿出了最可行的方案———开胸取异物。手术中,医生发现老人家的左肺叶下端已脓肿坏死,必须得切除掉坏死部分,以防左肺叶病情进一步恶化。

医生很惋惜地说,一根小鱼刺,付出的代价太大,不仅做了开胸手术,还失去了三分之一的左肺叶。这就意味着老人家以后的肺功能将明显减弱,容易感染上呼吸系统疾病。如果老人家一发现胸痛,就能及时来医院就诊,也许就能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

要命的蜂毒

朋友小姜上班路上,被一只蜜蜂蛰到了脖子。当时,脖子只有点痛和痒,小姜自以为是地想,蜜蜂蛰一下应该没事,就没当回事,她用随身携带的风油精涂抹了一下伤口处,便安心去公司上班了。

那天,小姜工作特忙。忙到快中午,小姜才从座位上出来去茶水间打水喝。同事看见她后,惊呼道:“你的脸怎么肿成了个大胖子?”小姜赶紧去照镜子,发现眼睛肿成了一条缝,脸和脖子也比平时大了一倍。由于工作精力太集中,一上午竟然没有感觉到不适。停下工作后,这才忽然感觉到脸和脖子火烧火燎的,像有无数条小虫咬自己,非常难受。

小姜意识到被蜜蜂蛰出了事,赶紧去医院挂急诊。经过3天的住院治疗,小姜才转危为安。医生说,如果被蜂子蛰了能立即就医,只需简单的消毒处理和必要的排毒挂水,就可痊愈。但小姜算是较幸运的,如果再迟来几小时就诊,蜂毒会慢慢经过血液的输送,侵犯到各脏器,治疗起来不仅相当麻烦,而且还很可能留下不可痊愈的后遗症。

所以,我们在生活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尽可能不受到意外伤害。如果伤害不可避免的发生,一定要第一时间处置,把不良后果降低到最低程度。

4.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应急预案 篇四

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主要方面

1、学生上课安全。谁上课谁负责,上课教师为第一责任人。(职能部:教务处)

2、学生活动安全。谁组织谁负责,活动组织者为第一责任人。(职能部门:少总部)

3、学生课间安全: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4、上下楼梯安全。楼梯责任老师为第一责任人。(职能部门:政教处处)

5、校园设施安全。谁管理谁负责,相关管理人员为第一责任人。(职能部门:总务处)

学校安全保卫办公室,负责督促各职能部门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并协同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好重大意外伤害安全事故。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伤害等级程度和处理程序

(一)伤害事故等级程度的判定:

1.一般伤害事故:轻微的碰擦等导致的皮外伤等。

2.伤情较重事故:个别学生伴有骨折可能或者出血较多的事故。3.重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较多或者危及生命的事故。

(二)接警与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首遇教职工必须在第一时间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受伤学生受到进一步伤害;保护好学生,同时将事故发生情况及时报告给第一责任人或者相关职能部门。

2.第一责任人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伤害事故等级,及时决定如何进行现场处置。(1)一般伤害事故处理程序:

首遇教职工立即报告班主任,并由校医进行处理或者直接送医院,班主任及时与家长沟通,同时报告分管校长或校长。(2)伤情较重和重大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第一步:首遇教职工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当天值日行政领导。并视情况紧急程度可直接拨打120,或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直接护送当事人到医院寻求救治,必要时寻求警力支持。在无力救助时,保护现场,不轻易搬动伤者。第二部:值日行政领导应在第一时间与首遇教职工汇合,指导救治工作。若情况严重,通知班主任赶赴医院(现场),同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在送诊途中,与家长取得联系,征询家长意见,到家长指定的医院就诊。情况危急时,直接与医院联系,要求开通绿色通道,争取抢救时间。

第三部:学校领导与班主任应在第一时间赶赴医院,在充分尊重家长意见的基础上协助医院开展救治工作,并视情况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汇报当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

第四部:在明确责任人的基础上,及时告知责任学生的家长,说明情况,并要求以积极的态度及时赶到医院与对方家长见面,协商处理治疗事宜。第五步:紧急救治工作结束后,学校相关部门要及时向现场师生了解情况,查明事发原因,并做好有关材料(笔录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以便责任认定,进行相关处理。

第六步: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对受伤(发病)的学生和家长及时慰问,稳定情绪,做好认真细致的解释工作。同时督促责任学生家长采取积极态度,与对方家长沟通,处理好善后事宜。关于事故报告

1、属于重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发生较大事故(伤情严重)学校应24小时之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一般事故3天内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2、报告分“口头”“书面”两种。在事情还未了解清楚时可先打电话口头通报情况,待事情了解清楚后再书面报告。

3、书面报告中要写清楚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家庭地址、父母情况、及工作单位。另外,要简洁的写清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情的起因及目前情况。

4、学校应及时与有关保险公司联系赔偿事宜。预防措施

1、成立学校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简历校园安全预防网络。

2、加强对全体教职工的师德规范教育,提高教职工安全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在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中注意对学生进行安全保护。

3、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行为规范教育、安全教育、生命教育等,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教会学生一些减少危险发生的方法和面对危险的基本应急措施。

4、明确班主任安全工作要求,在班级各种教育活动中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和心里健康等教育,在班级、学校大型活动中要注意加强督促、防范措施到位,进行安全管理。

5、总务部门加强对学校教育、放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场地、房屋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大型活动前集中巡检,平时保证每月至少对教设施全面检查一次,每天巡视一次,及时处理检视中发现的问题。

6、严格门卫制度,认真遵守门卫岗位职责,做到不擅自离岗,外来人员进校门有来客登记。

5.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学生从事不宜未成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制论坛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委,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制论坛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进行解决,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制论坛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制论坛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

构,依照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救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生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制论坛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6.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篇六

为加强学校校园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具体管理责任,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特制订本预案。

一、成立校园安全监管领导小组 组

长:陈忠元(校长)

副 组 长:章 孟(教导主任)刘从信(总务)李倩(共青团)杨什万

员:刘廷祥 唐玫玫 冉亚芳 金 俊 杨海江 杨平叶 郭 奉 田仁萍 任培兰 梅培兴 朱吉信 程 贤 李芳芳 高 翔 肖 娟 徐 俊 陈晓芳 肖 艳

二、落实校园安全监管具体措施

1、明确校园安全监管责任范围及责任人,落实安全工作众人挑,人人肩上有指标的安全监管责任制。

2、每周教师例会和班会必须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健全职能范围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到位,做到警钟常鸣,警示不懈,时时做好应急准备教育工作,形成人人注意安全,个个参与防范的校 园安全良好氛围。

3、有关安全监管责任人要对本监管的责任范围工作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报告相关责任人。

三、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和惩戒

1、如突发事件一经发生,在场的领导、教师,应首先组织学生离开事发现场,及时向安全领导小组汇报,保护好现场;若有伤员,以抢救伤员为主;其次安全领导小组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 关人员到场处置,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再是稳定师生,勘察现场,制定方案,慰问受伤人员,调查事发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

2、凡责任人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责任事故的,要承担一切应负监管责任,同时,实行“一票否 决”制度,责任人内不能评优。

乐平中心小学校园安全监管明细

1、校长室 全校性校园安全监管 贯彻上级会议文件精神,制订相关管理方案 接到报告立即组织处理并向上级汇报 校长负主要领导责任

2、总务处 学校财产、校舍安全监管 学校财产、用水、用电等安全教育 立即报告校长现场应急处理 总务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

3、教务处 教学过程安全(劳技、体育、实验)监管 实验、体育活动课等安全教育 立即报告校长现场应急处理 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落实具体制度措施,加强师生安全教育等 立即报告校长现场应急处理 教导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

4、各班级 本班安全监管 安全工作全部内容 立即报告上级领导现场应急处理 各班级班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

7.校园意外伤害处理 篇七

李某, 男, 贫困生, 因班级校外活动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腿部重伤, 前后花去医疗费用近3万元, 给本来贫困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该生及其家长以学生外出活动而学校监管不到位为由向学校提出适当赔偿的要求。

1. 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1.1 及时通报, 保证治疗。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后, 要在第一时间把学生送往正规的医院检查救治, 让伤病的程度降到最低。教师和学生的力量毕竟有限, 辅导员作为学生意外事故的主要处理者, 要及时向相关人员通报, 首先要及时通报学生家长, 并向家长说明事故的处理及进展, 消除家长的顾虑。与此同时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事态进展, 进一步获得学校的理解支持。

1.2 了解情况, 消除顾虑。

在治疗过程中, 作为辅导员老师, 笔者认为要了解清楚以下几个情况, 一是发生意外事故的原因和经过, 与《办法》相对照, 以明确学校是否存在过错, 是否应承担相关赔偿等责任。学校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事故的责任, 如果学校未履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 有过错的, 对学生造成伤害, 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学校已经尽到相应的义务, 无过错的, 则无责任。二是要了解清楚受伤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 并告知医保等医疗费用报销政策。通过详细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经过, 初步确定学校无过错, 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及其家长提出的赔偿要求是没有根据的。但该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父母远在外省乡村, 不能及时前来照顾该生。为了稳定该生及其家长的情绪保证后续的治疗顺利进行, 笔者安排学生干部轮流值班照顾该生, 令他得到关怀和温暖, 消除顾虑。

1.3 及时沟通, 更多关怀。

经过一段时期的治疗特别是实施手术后, 李某情绪起伏较大, 对医疗费用的支付及以后的学业等感到迷茫, 笔者鼓励他说出心中的想法并不断沟通交换彼此的意见, 坦诚交流, 疏导他的悲观情绪。笔者也把学生的相关情况向学校领导反映, 最终学校考虑到该生的家庭情况给予了一定的困难补助, 同时学生也非常感恩学校的帮助。在他康复期间, 笔者也常找其聊天, 安排学生帮他补习, 通过各方面的工作让他在挫折中学会感恩。

2. 问题与反思

处理以上案例时, 一是通过不断的沟通交流,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让学生及其家长明白事故的过错责任等, 最终打消了向学校索赔的想法;二是学生在学校领导、老师及同学的关怀帮助中得到了感恩教育, 在挫折中学会了成长。这对于学校和学生来讲是相对比较圆满的一个结局, 但在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有一些问题值得认真的反思。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在高校学生意外事故处理中有共性, 有思考的价值, 其中的一些建议对类似事件的处理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1 在处理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时, 辅导员所处何种角色?

校园意外事故不可避免, 当发生这些事故时, 辅导员应该处于何种角色呢?笔者认为要作为一名中立者。一方面, 辅导员是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导师, 是学生最亲近的人, 发生事故时, 辅导员要努力为学生解决问题, 维护学生权益, 向上级反映学生的意见, 做好学生利益的维护者和协调者, 这时辅导员的角色是学生权益的维护者;一方面, 辅导员又代表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要站在学校的角度将学校的声誉、财产等损失降到最低。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 如学生及其家庭与学校产生了矛盾纠纷, 那么辅导员在这种情况下要站在学校教学育人的高度, 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这时辅导员的角色是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维护者。因此, 辅导员要站在中立的角度解决相关问题, 不能偏袒一方, 要具备大局意识, 公平公正地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问题。

2.2 安全教育内容的转变, 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

当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 辅导员传统的教育方式是进行“义务教育”, 即指出学生在事件中所犯的错误, 并一再告诫学生在事故中吸取教训, 看清后果, 不要再犯, 以此达到告诫或惩戒的目的。这种类似于灌输式的教育方式的主体还是老师, 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 而不能主动地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如果要达到更好的教育效果, 特别是事故后期的处理上, 笔者认为要转变教育方式, 进行“权利教育”, 即告知学生可以做什么, 在受到意外伤害后学生有查明责任人、要求相关赔偿等权利, 而不是一味地把责任全推到学校身上, 让辅导员去处理所有的问题。这样做有利于学生树立主体意识, 即让学生明白了自己在事故中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既增强了自己的法律意识, 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辅导员的工作压力, 还能让学生感受到辅导员在处理事情时体现的公平公正, 消除抵触情绪, 从而更好地达到育人的目的。

2.3 发生事故后, 学生为什么总把矛头指向学校?

在本案例中, 通过与受伤学生及其家长的深入交谈, 笔者了解到, 该生是贫困生且自立自强的意识非常强烈, 因为家庭经济较为困难, 目前的手术治疗费用给家庭带来了较大的经济负担, 而学生医疗保险只能报销一部分的治疗费用, 并且不承担后续的康复费用, 他对自己以后的治疗甚至未来的学习生活都产生了担忧, 情绪不太稳定, 便向学校提出了赔偿的想法。同时, 通过研究同类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后不难发现, 发生意外事故后要求学校赔偿的学生大多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对后续的治疗甚至未来的生活感到非常迷茫, 这是向学校提出索赔的重要原因之一。学校有关部门, 一般会充分考虑受伤学生的个别特殊情况做出适当的处理。虽然有时候在学生的意外中不存在过错, 在法理上也不具有承担赔偿相关费用的责任, 但学校一般会充分考虑受伤学生的实际情况, 力所能及地给受伤学生一定的补偿, 以帮助学生渡过难关。这样既能缓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紧张对立关系, 使学生切实能感受到学校对学生的关心, 又能帮助学生解决燃眉之急, 达到帮助和教育的双重目的。

2.4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不可避免, 怎样最大化地保障学生和学校的权益?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难以避免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高校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其与学生家长的纠纷、赔偿问题等也成为困扰高校的一个难题。学校作为一个公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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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单位, 因经费有限, 给予的经济补偿毕竟也是有限的, 不能对治疗等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解决这一问题,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借助保险制度分散学校风险的做法, 实行侵权赔偿的社会化, 将学生在校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纳入社会保险范畴。

这方面的保险一般分为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两种。校方责任险是学生在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时, 以学校对学生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准的保险。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主要适用于因学生个人责任需经济赔偿时, 由保险公司赔付, 以减轻家长和学生的压力。目前, 全国各地已经开始这方面的尝试, 逐步将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赔偿纳入校方责任保险制度体系。实际上, 我国法律法规已经有了相关的规定, 如《办法》中第31条规定:“学校有条件的, 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鼓励中小学生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 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 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因此, 在社会商业保险日益发达的今天, 善于利用商业保险, 建立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提供充分的救济渠道, 是拓展高校及学生自我保护的途径, 有效分担校园意外事故风险的解决措施和保障手段。

频发的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给高校声誉及正常的教学工作带来很多不利影响, 如何有效地防范和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 成为高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结合笔者处理的案例, 在理论和实践上探讨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防范和处理的机制, 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同时最大化地保障学生和学校的权益, 保证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达到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韩先满.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J].科技信息, 2007 (34) .

[2]杜杰.坚持“以人为本”构建高校和谐校园[J].教育理论与实践, 2008 (33) .

[3]沈月娣.高校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的法律责任[J].高等教育研究, 2006 (08) .

8.校园意外伤害处理 篇八

一、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分析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它既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既可能发生在上学及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下课及放学期间,还可能发生在假期里等等。

从现实来看,校内学生伤害事故主要有三大原因:由于学校设施、设备不安全、建筑物倒塌等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教职员在教育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生之间因不当游戏、斗殴造成学生伤害。具体有以下几种常见的事故类型。(1)体育课及课外体育活动期间的运动伤害。由于体育教师未能按体育课的教学规程,或学生未能掌握运动的要领而引起的运动伤害。(2)课余伤害。如课间休息时,学生之间嬉闹玩耍、推搡打闹引起的伤害,学生下楼时拥挤踩踏引起的群死群伤。受社会不良影响在校结成团伙,团伙之间在校斗殴而引起的伤害等等。(3)课堂事故。如物理、化学实验教师未能按照实验操作规程严格要求学生,或师生冲突、学生的恶作剧等引起的伤害。(4)课外活动事故。(5)教学设施老化、破旧或者不齐全而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6)学校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引起学生伤害事故。(7)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引起的伤害事故。(8)学生的特异体质或特异疾病学校知道而未加预防引起的学生事故。(9)由校外第三人引发的学校有过错的学生伤害事故。

二、校园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

一直以来社会上有这样一个说法,认为学生在学校期间,家长对孩子的监护权发生了转移,只要孩子到了学校,学校就应当承担完全的监护责任。这其实是一个错误的认识。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学校承担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而不承担监护职责。按照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强调是三重保护,即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保护。在学校方没有任何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校园内发生的一些人身伤害事件可能属于一种完全的意外,所以没有人必须为其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三、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及建议

1. 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处理方针。建立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教师在组织活动时要注意场地、形式、内容的安全防范。如教师在选择立定跳远的场地时最好不要在水泥场地进行训练。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安全事故预案制。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教师应该立即向学校汇报,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处理校园安全事故要注意合情、合理、合法,做到以人为本,以得到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使事故得到圆满的解决。

2.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应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和及时、妥善处理原则。我国的教育法、教师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民法通则、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等都有相应的或类似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更为事故处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事故处理要求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认定造成事故的原因,同时在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之时也不能要求学校履行法律规定以外的职责。应实事求是地评价学校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和学生自身的行为以及第三人的行为。在赔偿问题上,要根据责任认定依法赔偿,不能脱离损害后果的实际需要而提出不切实际的巨额索赔,也不应超出责任方的实际能力。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救治受伤害学生,把伤害后果降到最低限度,要及时处理事故善后。

3. 建立、完善学校事故责任保险制度。学校有必要参加社会责任保险,把由于学校疏忽或过失造成的学生的人身损害,在法律上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一些国家推行的校园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社会化值得借鉴。如美国一些州的法令规定,学区教育委员会援助那些在学校事故中负有责任并负责赔偿的教师。德国则把学校事故纳入到法律规定的事故之中,中小学以及幼儿园的儿童都在事故保险的保护之列,一旦学生发生人身伤害,即可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护及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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