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2024-10-23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精选8篇)

1.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篇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避免因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不善而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和保管

1、财务部设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管员,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保管和开具。

2、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要做到安全保险,加装必要的防盗门、窗、保险柜等。

3、发票专管员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和缴销,不得因工作拖延而影响公司的经营。

4、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发票丢失或被盗都将追究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1、因销售经营工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门,经办人要持业务单位的详细资料并对其准确性负完全责任。一般要有业务单位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邮编、联系人、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

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人员应根据经办人员及客户提供的开票信息认真开具,开具合格率要达到100%。

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应由业务经办人员仔细核对无误后,在发票第四联(记帐联)签字领用。

4、开具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及时装订,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为15年以上,到期由负责人监督处理。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传递

1、财务人员应及时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帐务处理,及时办理挂帐待收手续。

2、业务人员开具专用发票后,应及时交对方财务部有关部门办理发票挂帐待付手续,对无特殊情况下,对方客户两个月内挂帐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情节相应作出处理。

3、因传递需要,须邮寄专用发票的,经办人要避开密码区折叠,并准确写明收件人住处,并保存好邮寄小票以备追查,(一般采用特快专递邮寄方式)对在邮寄过程中发生的专用发票丢失,业务人员及寄件人要承担责任。

4、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篇二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抵扣中存在的问题

在票据方面主要存在这样一些问题:如收购企业是否严格按税法规定领购、保管及填开收购发票;是否存在购进非农产品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是否存在向非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或盗用农民身份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特别是其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是否存在故意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代之以自开农产品的情况);是否存在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在收购地当场开具收购发票的情况;是否存在将农产品收购发票携带到外省或外县(市)使用的情况;是否存在虚抬收购价格、虚增收购数量的开票情况等。企业在实际抵扣时出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扩大农产品收购对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呈多样化,主要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农民与免税农业生产者的现有政策存在执行和界定上的困难:有的是自产不自销。目前不少从事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农民出于方便或其他原因,往往会将一些自产农产品交由他人代为销售,相应一些农业生产者除了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也会代销农产品或对外收购农产品销售。例如从酱类加工厂购进各种酱菜,从禽业有限公司购进畜牧产品,象这种情况完全可以要求供货商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按买价的13%扣除率抵扣税额。然而,企业没有索要普通发票,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进行抵扣。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区分自产自销与自产委托代销或收购销售都是相当困难的;农业生产者与收购加工企业之间很少有直接的买卖关系。如何确定销售者是不是真正农业生产者已成为征管的一大难题。

(二)扩大农产品抵扣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如各种熟食品、烤鸭油炸食品,面包糕点的应税税率为17%,而企业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按13%税率给自己抵扣税。

(三)收购对象虽有农村身份证但没有提供村委会自产自销的情况证明,且存在一个供应商提供多个身份证的现象,在这个问题上企业很容易作假。

(四)收购凭证开具的时间不规范、项目填写混乱。收购凭证的开具基本上为一个月一次。而且集中在同一天开具,付款时间与凭证开具时间不一致。开具收购凭证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即按支付款项的时间为开具收购凭证的时间。收购凭证上基本没有填写地址及电话号码,有些凭证上没填收款人身份证号码、开票日期、以及商品名称等。记账凭证上没有反映供应商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村委会证明,开票简单笼统,没有入库单,仅有结算单。

(五)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金额与结算资金不符。企业实际支付供货商的资金不是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金额,而是结算资金扣除5%作为手续费来开给供应商。例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金额为100万元,抵扣税金为100×13%=13万元,企业支副给供应商的款为95万元,而企业实际销售为110万元,企业的销项税金为110÷(1+13%)×13%=12.65万元。企业实现的毛利率为(110-95)÷110×100%=13.6%。企业增值不但不需要交税还出现了倒挂现象,抵扣税金13万元反而大于销项税金12.65万元。

(六)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的办法不利于税收管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使用和收购对象的特殊性,也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有一套完善的防伪税控开具、认证、稽核、比对系统进行管理,收购发票的监管自然难以到位。其次,农产品收购发票由收购方自行开具,所收购的农产品涉及全国各地的产品,税务机关对供货方的身份难以确定,且收购金额偏高,与供应商身份不匹配。有些种植户及养殖户己达到了大型农场规模,远远超出了单个农业生产者能力,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不是由企业自行开具农副产品专项收购发票。

二、此类问题的治理对策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是一种由企业自开自抵,没有任何认证制度约束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特殊票据,为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加强对该类凭证的管理对于提高增值税税负率,严肃增值税税种的管理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首先要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培训。在计算进项税金时对收购资金除以1.13进行价税分离。且擅自扩大收购发票抵扣范围,扩大使用对象,主要原因是不了解税收政策,也是由于法制观念不强、税收政策掌握不严造成的。因此,加强对纳税人,特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事前和事后的政策宜传、培训、辅导,让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准确理解税法提高纳税遵从度,进行日常征纳双方的沟通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随着金税工程的全面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日臻科学与完善,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同属扣税凭证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因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管措施,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弊端日益凸显。建立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尤为重要,在使用收购发票的企业要求在严格执行《江西省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完善建账立制。按农副产品规格品种设置“销售收入明细账”“库存商品(原材料)”明细账,收购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均应通过银行转账及附转账凭证复印件。进一步严格内部控制制度,农产品验收、过磅、开票、付款、入库、领料等环节有专人负责,帐、钱、物分离,交接手续清楚,相关凭证齐全,并完善收购生鲜产品的购销合同和内部控制制度。企业每月申报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管理员严格把关审核后才予以抵扣,确保使用收购发票资格的审批不流于形式。同时要加强日常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对账簿不齐全,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库存农产品的原始资料不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一律不得领购和使用收购发票,已领购使用的,停止供应并收回收购发票。

(三)修改并细化《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管理办法》。《江西省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管理办法》于2002年起施行,随着经济发展方式,商家经营模式的变更,出现了一些新的变通方式,特别是二道贩子经营农产品,其具有一定隐蔽性,其具有农村户口,村委会又能出具证明的特征,而事实上却又不是农业生产者。因此,为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修改并细化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四)降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版本。《江西省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发票统一规定为百元版、千元版、万元版,为有效控制向“非农民”收购农产品使用收购发票,结合农业生产者的生产经营规模,建议取消万元版、千元版收购发票,保留百元版收购发票。

(五)严格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要求

(1)项目填写齐全

①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须在收购凭证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整份留存备查;

②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付出金额相符;

③全部联次一次填写,上下联内容和金额一致;

④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得缺项,严禁超面额开具,特别是身份证号码不得漏填;

(2)开具时间的要求

收购发票的开具时限为收购农产品、支付完收购款的当天,不得按月累计开具。

(3)汇总开具的要求

每笔收购业务应单独开票,原则上不能汇总填写,但对单笔收购金额较小(100元以下)、且收购数量大的,经县级国税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按日汇总填写。

(六)加强对企业收购农产品数量及进出仓的检查与管理。由于现行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多少。为了少缴税款,一部分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就利用提前或滞后以及虚构收购数量开具收购凭证的方式调整当期的应纳税额。为核实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制约企业据实填开收购数量,应积极推行收购数量报审制度,分行业、分规模地对不同企业核定不同的收购数量报备底限,对一次性购入数量较大的应及时下户核实,特别是对临近月末时频繁的收购业务进行确认,以防收购单位借机虚开、多开收购业务专用发票,调整当月应纳税款对不报备的收购业务,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三、结束语

3.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篇三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是某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2010年3月至2011年7月,王某(另案处理)通过熟人结识了李某,王某向李某请求其向王某所有的企业出售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为了牟利,明知该企业不具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领资格,仍然将一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245份代领出来,非法出售给该公司,并收受王某给予的人民币60000元。

二、诉辩审情况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请求依法判处。辩护人辩称:李某作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确实将价值一佰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但是根据《刑法》第405五条之规定,李某仅是利用其在税务机关工作,利用其熟悉的工作环境及工作便利,为王某代领了2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不应该按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税务干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及领购程序理应熟悉,在王某请托其大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对王某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了解,放任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流入社会,故应对其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故意,且有直接证据证实李某主观上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图,放任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量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足以反映李某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对于李某的辩护人所提,李某仅是利用其在税务机关工作,利用其熟悉的工作环境及工作便利,为王某代领了价值一百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不应该按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经查,李某为了牟利,未对其公司业务进行了解就帮助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每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王某就将一部分钱送给李某,李某对其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明知的,辩护人此项辩护意见与证据证明的事实相悖,法院不予采纳。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八年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罚金。

三、法理解说

笔者认为: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适用准确,量刑适当。本案中,主要涉及到两个罪名: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的关系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发售发票”,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的发票领购簿,向其分发销售发票的活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I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很显然,如果发票申领人未按照规定申领发票而税务人员明知其违规但仍发售发票的,则属于违规发售发票。这是一般发票的领购,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特殊规定。例如,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任何人都能领购的。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税务代码章、购票人员身份证及税务机关指定的其他证件或资料,到指定的专用发票供应处领购专用发票。在领购专用发票时,纳税人须依照有关规定加盖有关专用印章,交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办理领购手续。如果税务人员询私舞弊,明知增值税专用发票申领人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仍发售发票的,或者明知领购人手续不全而仍发售发票,就属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一般来说,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是指行为人屈从私情、私利,故意不认真审查领购发票单位或者个人的主体资格,给不具备领购发票法定条件、不具备购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发售了发票,或者发售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虽然具备领购发票的资格,但行为人没有按照规定以及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申请人发售发票。

实践中,两罪混淆的情况主要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发售发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不合格的纳税人或其他人发售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有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论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非法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法定标准均应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同一观点者认为,本罪的主体,具体来说,可以分为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者,非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者以及负责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三种。也有人认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原则上包括有权出售的单位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无权出售主体的单位或自然人,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包括在其中。但是,在具体构罪中,这种犯罪主体未必均在非法发售增值税发票活动中均成立本罪。因为在我国刑法规范的税收犯罪中,除了一般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外,还特别对税务机关人员另行设置了税收职务犯罪,即《刑法》第405条规定的徇私舞弊罪。这一规定属于税收职务犯罪的特别法,因此,在刑法第207条与405条竞合的情况下,必然优先于普通法,故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未必均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是要注意刑法是否对某种特殊身份主体作了单独定罪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是否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工作中随意向不合格增值税发票领购主体发售发票就必然以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定罪处罚呢﹖笔者以为,回答应当是否定的。既然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发售发票中,可以成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也可以成为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的主体,那么,我们在适用刑法惩治这一发售发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就要注意考虑其行为符合哪一个犯罪的主观特征,如果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售发票的行为是基于徇私舞弊的主观动机的,则行为人的发售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应成立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如果行为人故意发售发票的行为动机是基于对自己工作的不满意,或者对税务机关领导的不满而为的,则行为也直接适用个别法的规定,成立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另外,如果出售行为人是与领购非法人相串通而发售的,则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罪的共犯。但是,这种有特殊身份主体的共犯,尽管是实行犯,只要行为的实施是利用了职务之便的,则亦不能与不法发票领购人一起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是发票领购人随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一起成立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或者应当分别定罪,即税务机关人员成立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而发票领购人成立非法购买发票罪。[1]

对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与非法出售发票犯罪的区别,一种观点认为,区别它们的关键在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是以正常的价格向不具有领购发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出售发票,并且出售发票的收人为税务机关所有,行为主体必须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即具有发售发票资格的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非法出售发票的犯罪均是非法高价出售发票,且出售发票的收入归个人所有,行为主体的身份状态法律并无特别的要求(是不具有出售税务发票资格的人),可以是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发售发票工作中,故意高价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或者其他发票,将出售的钱款占为已有的,应按相应的非法出售发票的犯罪定罪处罚,而不应以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定罪处罚。[2]

我们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能够成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这一点应该没有争议。而对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徇私舞弊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要具体分析。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别也并不仅仅在于价格上,还在于行为本身的性质以及行为的对象上。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是职务行为,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是个人行为,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另外,对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来说,领购者的行为虽然违法,但其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则是正确的,而对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说,购买者的行为彻头彻尾违法,其本身就不能向非法出售者购买发票。所以,对于税务人员在发售发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多收发票领购者金钱的行为不能视为非法出售税务发票行为,如果存在徇私舞弊并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询私舞弊发售发票罪。但是,对于税务人员私下将本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出出售,则属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可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的实践认定

如何认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的区别,主要从主体、行为以及主观方面等予以认定。

1.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认定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非法出售行为人,既包括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出售的行为,也包括其他任何人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有学者认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体,主要是指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为除了《刑法》第207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外,还另外对税务机关人员另行设置了税收职务犯罪,即《刑法》第405条规定的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确实在司法实践中,也涉及到大量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发票犯罪,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管是以出售牟利为目的发售增值税发票,还是帮助他人,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上均是徇私的。故只要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必然是利用职务便利而徇私情、私利而符合第405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即使是在两者竞合的情况下,也必然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及应当以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是不妥的。如果把有权出售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排除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外,则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论何种目的、何种手段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仅仅追究其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是不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的。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是有严格规定的,作为税务机关发售人员应当按照该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合法发售发票,但是从司法实践看,许多税务工作人员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为了牟利,明知其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出售,仍然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放任危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结果发生的行为,如果仅仅追究其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的责任显然是不合适的。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死刑规定,但根据《刑法》第207条的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刑法》第405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中规定即使税务机关中工作人员在办理发售发票的过程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国家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打击的还是比较严厉的,如果只要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工作中向不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主体发售发票就必然以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定罪处罚显然是不合适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人,应当既包括其他任何人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也应当包括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出售的行为。我们在适用刑法惩治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要考虑其行为更符合哪一个犯罪的犯罪构成,不能只要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就必然适用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这样才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本案中,李某虽然是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处罚。

2.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认定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故意非法出售的,如果是为了与他人共同非法出售以牟利的,或帮助他人非法出售的,应以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罪论处;二是如果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是处于徇情、徇利等徇私动机出售的,这时以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定罪处罚。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要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是在“发售”发票的过程中给不具备申购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售发票的行为是出于徇私的目的;三是过失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李某作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明知王某所在的企业不符合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购条件,但为了牟利,仍然向其发售,放任其危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结果的发生,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处罚。此外,李某与王某仅是通过熟人认识,两人不存在亲朋关系,且每次王某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王某就将卖出的一部分钱交给李某,可见,两者之间不存在徇私情或徇私利的情形,而仅仅是一种买卖关系,不应当按照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定罪处罚。两者还有一点显著区别就是,这里的徇私舞弊要求发生在发售发票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虽然是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即使其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但是,其只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代领出来之后又交给王某,从中牟利,可见与其直接在发售发票的过程中非法发售还是有区别的。

3.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认定

我们在适用刑法惩治在发售发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随意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行为是,还要考虑其行为更符合哪一个犯罪的主观特征,如果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发售发票的行为是基于徇私舞弊的主观动机时,则行为人应当成立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就是以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牟利为目的而实施,尽管其在办理发售发票的过程中有利用职务的便利,尽管李某作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但从犯罪动机来说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以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目的的,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本案中,李某在办理发售增值税工作中虽然有利用其职务便利的行为,但是其主要目的是将增值税发票出售以牟利,因此,某区人民法院对李某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是正确的。

注释:

[1]陈运光、林辉:《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疑难问题》,载http://www.studyen.com/thesis/law/economiclaw/0J440211cC3112.html。

4.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篇四

第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

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条 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四条 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

据。

第五条 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

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七条 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

用情况。

第八条 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

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九条 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

5.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篇五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避免因增值税发票管理不善而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现根据国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内容,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和保管

1、财务部设增值税发票专职操作员,操作员应经过税务机关培训,方可负责增值税发票的购买、保管及开具等有关事项。

2、操作员应按国家有关增值税发票的领购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的领购和缴销,不得因工作拖延而影响公司的经营。

3、公司应配置保险柜等安全设施,操作员应对增值税发票的保管做到安全保险,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发票应及时放入保险柜保存。

4、操作员要保管好增值税发票领购簿、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读卡器和发票专用章,维护好增值税发票的开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

5、有关当事人在增值税发票的领购、使用、作废、传递、保管、缴销等过程中,应按国家有关发票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1、操作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部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按规定填写《增值税发票申请单》,并详细填写相关资料,以保证正确开票。

3、《增值税发票申请单》经销售部经理及总经办签字后,公司财务部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相关人员出差时,可由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同意。

4、操作员应根据审批后的《增值税发票申请单》认真开具发票,操作员应将《增值税发票申请单》妥善保管以便查询。

5、原则上发票的开具时间为每月25日之前,26日至月底公司停止开票。

三、增值税发票的传递

1、财务人员应及时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账务处理。

2、开具后的增值税发票经申请人仔细核对无误后,在发票移交登记薄上签字确认。

3、申请人应及时将增值税发票转交购买方业务员或其财务部人员,以便及时办理发票挂帐待付手续,同时要取得对方接收发票人员的签收单。

4、对于路程较远的客户,需邮寄增值税发票的,经办人要避开密码区折叠,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中间放置空白纸,以防止无意中的复写,而影响密码区字迹的清晰。

5、邮寄时应准确填写收件人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并保存好快递的客户联。邮寄时应将发票签收单一并邮寄给客户,待客户收到发票后在签收回执单上签字,并将签收回执单回传给公司,发票申请人应将签收回执单妥善保管至少180天。

6、建议邮寄增值税发票尽量选择安全可靠的快递公司,如邮政快递、顺丰快递。邮寄后要及时跟踪发票的邮寄过程,发现延迟等情况要及时联系处理。在邮寄过程中发生的发票丢失,经办人及邮寄人要承担责任。

7、如不慎丢失增值税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应及时向公司汇报,由财务部按国家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规定办理手续。

8、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等情形的,或发生销售部分退回和销售折让的,按国家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办理作废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续。

9、若因个人原因导致增值税发票错误、丢失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当事人需按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四、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6.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篇六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动态管理的重要意义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是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加强专用发票的动态管理的重要性显得尤为突出。为此,市局专门召开过发票动态管理的专题会议,目的就是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数量的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发票数量既保证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需要,又堵塞了虚开发票的征管漏洞。

二、目前该项工作存在的问题

1、发票月领购限量核定偏高现象普遍。

2、发票长期不验旧,结存数量高。

3、企业长期不经营,依然有结存发票。

4、三、加强专用发票动态管理工作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动态管理工作要形成常态化,发挥长效机制。

1、专用发票月领购限量要与企业实际经营、税负挂钩,结合行业特点、行业平均税负,加强跟踪管理,灵活控制专用发票月领购限量,在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同时,做到及时“有增有减”。

2、进行发票月领购限量监控,对发现的企业实际使用发票量小于月领购限量50%的企业及时自行调整。

3、此项工作将列入工作绩效考核,每月进行考核并通报各所完成效果。

四、加强专用发票动态管理后续工作措施

1、针对发票长期不验旧、结存数量高的企业,要做好核查工作,对已开具未验旧的发票要认真核实并及时验旧,对于长期未开具的空白发票,要及时进行缴销,尽量降低纳税人利用长期闲置的空白发票进行虚开的风险。

2、由于针对空白发票,要认真核实,及时清理,降低征管风险。

3、对于已经不再经营或者经营规模萎缩的企业,要及时调整专用发票月领购限量,对于空白发票要及时清理,堵塞征管漏洞。

7.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篇七

2013年5月2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 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2013年12月1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 铁路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业也纳入“营改增”的范围, 国家并计划在十二五期间即2015年完成全部行业的“营改增”。

根据截止到日前一系列改革涉及的行业, 并结合电力公司的实际业务, 笔者认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可抵扣发票的种类

根据增值税相关文件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下列票据可以作为进项抵扣:

(一) 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类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中税率分别为:

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税率为17%;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税率为17%;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基础电信服务, 税率为11%;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增值电信服务) , 税率为6%。

电力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 发生的上述业务, 例如购买电力、办公用品、租赁机械设备、接受运输服务、委托外部研发设计、接受外部鉴证审计等均可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国外购进各种货物、材料等可以取得该类票据。

(三)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 向农业生产者开具的收购发票, 或者从其他纳税人手中购进农产品, 取得的销售发票属于该类票据。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该票据是指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 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但需要注意的是, 上述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 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否则,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可抵扣发票的抵扣方法

(一) 凭票抵扣

按照本次改革要求, 部分可以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金额在认证相符后直接抵扣。包含下列几类: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二) 计算抵扣

1. 购进农产品,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 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2. 接受铁路运输服务, 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2014年1月1日后统一变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率为11%) 。运输费用金额, 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 (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 、建设基金, 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三、可抵扣发票的认证时限要求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17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 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规定, 自2013年7月1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 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 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 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电子数据) , 申请稽核比对, 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四、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规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 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 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 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 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 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 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 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 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 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 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 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 未能办理交接手续, 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纳税人确实因为上述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 需要提供充足证据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五、不得抵扣进项税的事项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其中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 、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不包括固定资产)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其中非正常损失,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8.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篇八

众所周知,从税务管理的角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用于抵扣的。这对纳税人来说显然是有利的,于是就给了一些不法分子“钻空”的机会,出现了大笔大笔的虚开额抵扣应纳税额的情况。这股“暗流”,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研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犯罪形式的特点及套路,对当前有效打击和遏制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具有现实意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些企业片面的以为虚开发票犯罪只是开票方犯罪行为,以为接受虚开发票没有风险或风险较小,殊不知有意接受虚开发票行为也是“虚开”的一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主体复杂化。由于国家采取电脑开票等管控措施,以往那些专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而成立公司实施犯罪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现实是:各行业几十年下来发展不平衡,人们的纳税意识到行为习惯还没有能够得到扭转。伴随着国家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领域中,大量的正常经营企业和个体私营业主参与到虚开主体中,实施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行为,甚至不少社会闲散人员也加入到虚开增值税专业發票的行业中来。

手段隐蔽化。相比较以往的直接开票给对方的方式,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更加隐蔽。有些不法分子利用那些因故停业而没有注销的企业名称,以私刻的章印以他人之名虚开以及利用虚假身份资料、虚假的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类似情况在跨地区、各地工商,税务部门的相关信息难以互通,使得犯罪分子利用地区差和时间差得以逃脱监管而得逞。加之公安虚开案件立案,往往是税务部门初步审核发现情况后才移送的,这样案发后行为人早携款潜逃了,所以一般说说侦查工作很难开展。

还有一种新型的虚开方式,即卖甲开乙,开票方将货卖给甲方(自然人),发票开给乙方(一般纳税人),开票方并不伪造出库单,确实有货物交易,而资金由甲方扣除差价打入介绍人的账户内,再转给受票。这种方式流转环节增多,更难查实。

方法多样化。如:开具“大头小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发票;“撕联填开”发票,即“鸳鸯票”,蓄意抬高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和进项税额;又如“对开”,即开票方与受票方互相为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互为开票方和受票方、“环开”,即几家单位或个人串开,形同环状。层出不穷的虚开方法,令人防不胜防。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因

利益驱动。毫无疑问,利益驱动是虚开增值税的首要原因。在我国目前“以票控税”的税收管理模式下,发票几乎等同于货币,可以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又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凭证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有些企业为了少缴税,不免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动一些歪心思,以获得抵扣的好处,获得非法经济利益,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有些企业虽然存在实质交易,但是不能获得相应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也加入了“买方市场”的行列。相对应的“卖方市场”也活跃起来了,在经济人假设前提下,一些无实业、无资产、无固定地址的闲散人员就干起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勾当,从中收取票面额百分之几的手续费,从而非法获利。

降低税收成本。个别企业由于经济环境不好,经营困难,可抵扣的原材料、能耗占比越来越低,特别是中小企业在资金、技术、品牌、规模效应、政策支持等方面无法与大企业竞争,往往是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手段,降低税收成本。

税务稽查打击力度弱,查处困难。对虚开发票案件的稽查存在较大难度,销货方开出发票,购货方凭发票抵扣联回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在规定时间内只要认证过关(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除外),即可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而对于是否接受虚开发票,是否有货交易,是否票货一致,是否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等情况,税务机关难以在第一时间掌握和了解。就算发现疑点,通过发起委托协查,委托方稽查部门也只能凭账面协查,而企业财务人员对账面的逻辑关系,流程都安排严密,不留破绽,使得一般的检查难以发现问题,无形中助长了企业敢违法的侥幸心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法律观念淡薄。首先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纳税观念淡薄,有些人奉行“不偷税、漏税、不能发财致富”的观念。其次是财务人员也缺少法律意识。企业的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是上下级的关系,这就导致财务人员屈从企业的压力,明知上司的授意违法而不反抗,不抵制,选择盲目顺从,帮助完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任务。当然,在实践中,也有很多财务人员在个人利益面前迷失了方向,为了多领工资、奖金、想法设法为企业虚开发票、偷税骗税。

现行税收政策有缺陷、有漏洞。如: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由企业向税务机关领取后,自行填开,税务机关难以监督控制企业不虚开,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无法把持自己不虚开,有的财务人员更是身不由己地为企业虚开。又如:在现行增值税法中,存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多种增值税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导致增值专用发票链条中断,部分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被不法分子利用或与其勾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管理部门监管不严。目前,虚开发票有由发达地区流向落后地区的趋势。为了发展经济,地方政府积极招商引资,只要想来投资,不管是空壳公司,还有带来环境污染的企业,不投入只开票的公司等等,均来者不拒,甚至给一些企业以免除检查的特权。相关管理部门管理出现漏洞,就给犯罪分子带来可乘之机。

应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对策

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家已经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该文件明确要加强包括法定代表人、会计从业人员在内的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即推行实名办税。实名办税有利于厘清纳税人与其办税人员之间委托授权关系,强化法定代表人税收主体责任意识,提升办税人员对个人信息和信用的重视程度。实名办税有利于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实名办税的身份信息采集功能,对办税人员信息具有可溯性。既能为追究责任提供可靠证据和线索,有效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也能对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降低违法行为发生概率,

税务机关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进行税法宣传的对象不仅是纳税单位,还有代征单位和用票单位。宣传的目的是让税法进入百姓生活中,让广大人民群众接受,让纳税人知法、懂法,清楚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要通过税法宣传让纳税人觉得纳税不是一种负担,而是一种光荣的责任,让纳税人真正树立“依法纳税光荣、偷逃可耻”的观念。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可以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标语、短信、微信、新闻媒体等平台,及时发布相关政策法规,将增值税相关政策公开,使纳税人知晓。只有在外部环境优化,税务执法化环境成熟的条件下,再辅以公安打击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杜绝虚开类犯罪。

做好企业内部人员的培训工作。许多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甚至包括财务人员,对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认识不足,容易随波逐流,触及虚开的高压线。因此首先要抓住源头,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养企业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通过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专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知识的培训,使其系统全面的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知识,将能够大大降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企业高管、财务人员要加强对税法的学习和运用,自觉遵守增值税相关法律的规定,从源头上筑起一道“篱笆墙(出票方)”和“防火墙(受票方)”,消除侥幸心理。

内控制度要健全。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必须要有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这就首先要求企业管理层提高诚信和道德价值观的认识,能够意识到偷税漏税的严重性,管理层以身作则,然后将正能量传递给员工。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原始凭证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企业相关人员要建立相互制约和监督机制,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要遵守严格的审批制度。人员责任需要明确,避免出现问题的时候相互推诿。

上一篇:简短的朋友圈唯美句子摘录90条下一篇:办公室主任申请书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