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问题研究意义

2024-07-23

养老问题研究意义(8篇)

1.养老问题研究意义 篇一

内蒙古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学生姓名

学号

开题日期 2017.12.20 学院名称 人文学院 专业 行政管理 班级

题目来源

指导教师

职称

目 政府养老问题政策的研究-----以杭锦后旗为例 1. 选题的目的、意义(理论、现实)及国内外研究概况(1)选题的目的 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百姓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人口死亡率呈现出明显下降趋势,随着预期寿命不断延长,造成了日趋严重的社会老龄化,同时也加重了独生子女的养老负担,此外,在原独生子女政策的影响下,曾经的养老方式已经过时,又因为不少独生子女在照料老人时,往往会因为经验不足等原因出现难题,部分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需求已经难以被满足。因而,在目前学术界与政府亟待解决的焦点难题中,养老问题必然占有一席之地。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老化速度与经济发展的速度不成比例,超出了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合理区间。然而,我国养老政策仍旧不完善,老年人无法享受完善的社会福利,不够健全、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使得我国的养老保险机制无法完全满足老年人的要求。

(2)选题的意义

理论意义 通过本文分析,便于建立完善、科学的养老政策,建立起更加有效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国内养老政策的修订和执行。促使我国的养老保险机制全面满足老年人的要求。

现实意义 通过本文分析,为处理国内老年人养老现实问题出谋划策,帮助中国老年人群体过上全新的生活。

(3)国内外研究概况

国内研究概况 90 年代以来,我国正式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全世界中速度最快、规模最庞大的人口老龄化进程正在我国上演,因此,社会各界要求政

府提供更高质量的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呼声愈来愈响亮。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养老服务与政策已有基础,已从原先的“单一供给模式”转型为“多元供给模式”;从原本的“服务弱势老人”朝“服务大众”转变;从原先的“资金救助型”朝“综合服务供给型”转变。

国外研究概况 经过漫长的发展,相比于国内,西方发达国家的养老政策更加完善,且研究成果斐然,值得我国的借鉴与参考,时至今日,在养老机构养老、在社区养老、居家养老三种,为国外最常见的养老方式。以英国为例,“先申请后审批”是英国居家养老制度与模式,遵循:1、申请服务;2、评估;3、计划;4、干预;5、完善评估的服务流程。在英国的居家养老制度中,申请人的第一步是向英国政府提出相应的居家服务申请书,并经由政府审核、在养老部门全面考虑申请人需求、收入来源、地方资源状况后,再决定是否为其提供居家护理服务,以及提供什么样的居家护理服务。由于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的程序化管理仍不够完善,因而英国的居家养老管理制度值得我国的借鉴。为了帮助英国老年人健康养老,“个案管理式照顾服务”是绝大部分英国社区实行的服务,此服务小组的成员多为积极的在校志愿者及社会工作者,通过他们对社区老人的全面评估与规划、追踪、回访、照料、监控,将英国老年人的生活满意度及质量大大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将选择入住养老院的老年人比率降低。

服务类型、管理类型为美国普遍针对社区养老的管理模式。依据功能与性质的差异,美国政府将养老机构分为一般护理照顾型、技术护理照顾型、中级护理照顾型三类养老机构,每种机构的优势与特色各不相同,都能为老人提供不同的服务要入驻养老机构,以满足老人多样化的需求。在美国,老人首先应通过严格的筛选与评估,再决定选择去那种类型的机构养老。为了保障养老机构的质量以及老人的利益,美国养老机构每年都要经受美国政府的严格检查与监管。由此可见,发达国家不仅有着健全且完善的养老制度,且随着时代的脚步,养老制度朝更更多元化、更专业化、更人性化的方向发展,然而我国的养老机构尚且存在服务内容雷同、同质化严重等缺陷,不妨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的养老模式和养老理念,结合本国特色,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模式,也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通过参考国外养老机构的养老模式,实行国内养老机构的分等级发展,帮助国内的养老机构朝着更专业化、多元化、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2.选题的理论依据、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1)理论依据

政府养老问题相关理论。

(2)研究内容 本文最初叙述了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当前养老政策的实际情况;之后探究顺德政府养老政策的实施现状,包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老人优待办法、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养老保险等多个部分。基于上述研究内容指出顺德政府在实施养老政策中面临的问题,包含

等多个部分。最终寻找出顺德养老政策有效实施的对策。

(3)研究方法

第一,调查分析法,利用对相关政府养老问题的调查进行分析。第二,文献研究法。收集并参考相关文献,对政府养老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

3.进度安排

2017 年 11 月,确定选题; 2017 年 12 月,开题并撰写开题报告; 2018 年 1 月—3 月底,完成初稿; 2018 年 4 月—4 月底,完成二稿; 2018 年 5 月—5 月中旬,完成三稿; 2018 年 5 月 20 日完成最终稿,提交答辩。

4.研究的重点、难点,预期结果和成果形式 (1)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重点是政府养老问题的理论叙述与当前的发展状况,难点就是政府养老问题存在的问题和其处理措施。

(2)预期结果和成果形式 预期结果:通过深入分析,叙述政府养老政策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进而寻找出当前政府养老政策过程中出现的现实问题,寻找出合适的处理方案。优化政府养老政策

成果形式:本文分析内容最终会撰写成毕业论文,接受导师的检阅。

学生签名: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指导教师意见(本文的选题深度、广度、工作量等)

指导教师签名: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教研室意见

教研室主任签名: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注:题目来源:A-教师科研项目;B-教师自定;C-学科竞赛;D-学生科技创新项目;E-其它。

2.养老问题研究意义 篇二

(一) 中国农村养老概况

我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 并且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正在以每年超过3%的速度递增。2000年, 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 60岁以上人口达1.3亿, 占总人口的10.2%。到了2011年, 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又增加到1.85亿。预计到2015年, 全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 2020年达到2.43亿, 几乎每五个人中就有一位老年人。而根据目前空巢老人占老年人口的比例, 18年后二十位中国人中就有一位空巢老人。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 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数量剧增, 成为我国老龄化趋势的重要特征。

(二) 中国农村养老的基本方式

农村养老方式是指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的各种方法、手段、途径或形式。现阶段, 中国农村养老存在三种形式, 即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其中家庭养老是当前农村养老的主要形式。

1. 家庭养老

所谓家庭养老就是家庭成员或者说亲属网络, 如子女、配偶或其他亲属, 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制度。我国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方式是以家庭养老为主, 家庭养老比例高达64.2%。也就是说, 农村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结构, 可以使大多数农村老年人在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三个方面都获得基本和可靠的供给[1]。中国人从古至今家庭本位的文化使得家庭的赡养功能发挥到极致, 家庭养老的形式被延续下来。多年来, 在农村以家庭的形式来实现老年人的养老, 适应了我国农村的乡情、村情、家庭, 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基础。

2. 社区养老

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罗伯特·帕克 (Robert E.Park) 认为社区的基本特征是这样的: (1) 一定地域有组织的人口; (2) 多少完全植根于它所占领的土地; (3) 个人生活在相互依赖的关系里……[2]社区养老就是以社区为载体, 以社区基层组织为主导, 发挥政府、社区、家庭和个人多方面的力量, 充分动员社区中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 为老年人的安老、养老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使老年人留在熟悉的环境中, 和亲人们、熟悉的邻居、朋友们一起安度晚年[3]。据统计, 到2010年年底, 我国已经建成带有日间照料功能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1.2万个, 可以提供留宿照料床位1.2万张, 日间照料床位4.7万张。这些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养老压力。

3. 社会养老

我们这里指的社会养老主要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 我国农村社会保险是指相对于“老农保”而言的“新农保”, 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简称。它是以国务院2009年9月1日出台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为标志, 从农村实际出发, 低水平起步, 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为基础,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 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为目的的一项重大社会政策。同过去的“老农保”相比, 新农保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改变了以往的农民自己缴费, 本质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截至2012年7月底, 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超过4亿人, 其中:1.16亿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养老金。目前,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二、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 家庭养老存在的问题

1. 家庭规模缩小、家庭功能弱化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生育率下降、子女减少和居住方式的改变, 使得子女对老年父母的照料产生了很多困难。有调查表明, 90%的独生子女父母认为“只生一个孩子对父母未来的生活和养老不利”。他们担心唯一的孩子因工作或其他原因离家远去后。自己的生活没有依靠。家庭的小型化, 使得家庭的养老功能弱化, 居住方式的代际分离也意味着健康不佳的老年人在经济供养之外还面临生活不便、照料不够、精神苦闷等问题。

2. 人口流动加快、代际倾斜严重

现代社会人口流动越来越快, 大量农村的年轻人进城打工。老人的孩子们出去打工了, 所以就留下来很多的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 一老一小在一起, 老人得种地, 孩子得上学。农村很多留守老人的养老问题成为一大难题。同时, 一些青年夫妇较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 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独生子女倾斜, 产生了“重幼轻老现象”, 这对老年人的心理健康和实际的生活质量都产生了负面影响。

3. 老年人平均寿命延长、自理能力下降

随着经济的发展, 农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老年人的寿命也在不断延长。随着年龄增长, 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有所恶化, 患病率、伤残率会上升, 自理能力下降, 将更多地需要日常护理、生活照料和社会服务。这一切必将加重家庭负担, 也必将导致年轻人消极拒养老人情绪的增加[4]。

(二) 社区养老存在的问题

1. 农村社区养老资金不充足

由于我国广大农村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集体经济发展落后是一种普遍现象, 再加上各地方政府财政实力的非均衡性, 因此, 养老资金投放不足, 成为困扰农村社区养老发展的一个主要障碍。社区养老机构需要提供专业的护理, 同时它们服务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失能老人, 老人能承担的服务费用很少, 而政府的资金支持又很少, 因此, 政府在社区养老机构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方面远不能满足社区养老机构的实际运作。

2. 养老服务人员不足

逐步推进农村社区养老模式的建设, 人力资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农村社区养老人员主要由专职社工和志愿者两部分构成[5]。目前从农村社区机构的实际情况看, 受过专门护理相关服务培训的专职社工人员较少, 同时社会上愿意为社区服务的志愿者也不是很多。这是农村社区养老亟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三) 社会养老存在的问题

我们之前谈到过社会养老主要是指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我们主要是研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 警惕新农保走“老路”

20世纪末, 我国农村尝试建设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但运行一段时间后停滞。老农保为什么会失败?根本原因是保费完全由农民个人缴费, 没有国家财政的支持, 最终演变成农民自我储蓄。眼下“新农保”正在全面展开, 根据规划, 我国将于2020年全部实现所有农民都享有新农保。“新农保”的实施, 政府财力是关键。当前“新农保”在实践中, “空账运行”、强制搞“新农保”、片面强调考核参保率等, 这些值得我们警惕。

2. 养老金结构不合理

《指导意见》中规定, 60周岁老人要想拿到国家基础养老金, 其子女应该参保。这个附加的规定使“新农保”覆盖难度增加, 而且也使“新农保”的执行成本大增。从附加的新规定中可以看到, 单从表面上看, 它对整个农民参保率有很大的提升, 但实际上也会出现逆淘汰现象, 即那些农村最需要帮助的贫困老人, 反倒是帮不了。这些捆绑政策最终还会增加新农保的执行成本[6]。

三、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路径选择

(一) 大力提倡孝道, 强化家庭养老功能

农村养老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 还是一个文化问题。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 家庭养老仍然是我国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 因此, 要继续发挥家庭养老的作用。而要强化家庭养老功能, 政府就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激励子代对亲代进行家庭养老。纵观各国经验, 激励家庭养老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增加不养老的成本, 二是增加养老的收益。

1. 增加不养老的成本

增加不养老的成本是指通过增加不养老行为的成本以降低此行为的发生, 达成养老的目的[7]。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障, 可以参照新加坡的《赡养父母法》中的做法:凡拒绝赡养年迈父母者, 其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诉。政府要通过建立健全农村养老政策及法律体系, 规范包括农村老年人在内的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养老行为, 满足农村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要, 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

2. 增加养老的收益

增加养老的收益是指通过增加养老行为的收益以增加该行为出现的概率, 达成养老的目的。结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 政府可以鼓励有条件的县、乡镇、村对养老的家庭进行现金奖励, 同时开展“文明家庭”的评选活动等。例如江苏省江阴华西村规定年满80岁村民的三代直系亲属每年每人可得奖金100元, 年满90岁村民的三代直系亲属每年每人可得1000元奖金, 百岁村民的三代直系亲属每年每人可得10000元奖金[8]。此外, 政府也可发挥政治利益诱导的激励作用。例如, 在入党、晋升等方面对农村那些典型人员予以适当的政策倾斜。

(二) 扩大农村社区养老比例

农村养老需求大于供给为社区养老提供了空间, 社区养老成为农村养老保障的重要依托。要更深层地发挥社区养老的作用, 就必须加大对农村社区养老的财政支持, 同时完善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的体制建设。具体有以下两个方面:

1. 增加对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的财政支持

大部分农村地区, 尤其是中西部经济水平相对落后的农村, 区域经济发展缓慢, 当地养老服务机构无法得到充足的资金, 这就需要政府加大对农村社区养老机构的财政投入。不仅要增加国有养老机构的财政投入, 还要放宽政策, 鼓励更多的民营和私营养老服务机构到农村社区, 进一步发挥政府与非政府合作的“官办民营”的社区养老机构的作用。政府通过调集资源, 运用财政转移支付手段, 加快培育养老服务机构, 弥合社区养老的不足, 让老年人拥有一个幸福祥和的晚年。

2. 完善农村社区养老服务机制

一方面, 应在大专院校开设老年人护理照料和医疗康复的专业课程, 培养专业人才, 为老年人提供专业的家庭护理和医疗保健;另一方面, 借鉴国外先进的社区养老服务经验,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社区养老服务。例如, 美国在社区养老方面形成了一个老年服务链条:老年公寓由政府出资建在城市里最好的位置, 但是经营老年服务事业却是民营的专业集团, 这些集团打造一个服务链条, 比如生产早餐、晚餐以及医生服务等, 这是一种最好的社区养老服务模式。还有瑞典的“时间银行”, 将志愿者为养老服务所花费的劳动以时间为单位计入个人储蓄账户, 等到其年老需要服务时, 可以从其储备账户中支取等值的服务时间。这种方式既可以促进公众的道德水平的提高, 同时也符合农村财力紧张的现状。

(三) 构建“新农保”的整合机制

1. 养老保险制度设计要灵活多样

眼下“新农保”正在全面展开, 根据规划, 我国将于2020年前全部实现所有农民都享有“新农保”。我国新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上是地方政府每人每年补贴30元。但是考虑到我国中西部财政较困难地区的实际情况, “新农保”在运行过程中应实行改革, 在制度设计上应灵活多变, 可以不要求较困难地区盲目地实现参保率, 或者是国家在经济困难的地区加大财政补贴, 避免一刀切和急功近利, 警惕“新农保”走老路。

2. 构建“新农保”长效供给的相关配套机制

农村养老远比城市更为复杂和困难, 要构建“新农保”长效供给的配套设施, 必须着眼于全局。一方面, 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尽快制定出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 使“新农保”制度建设尽早驶入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轨道;另一方面, 要加强领导, 为“新农保”长效供给提供组织保证。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新农保”制度建设列入经济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领导下, 推进“新农保”工作顺利实施[9]。

3. 建立农村老年人最低社会养老金制度

农村老年人最低社会养老金制度实质是国家在农村老年人不付费的情况下无条件给予其最低社会养老金。具体来说就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最低养老金, 对于那些符合基本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养老保障金。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各地的经济水平状况存在差异。例如, 在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的青海省其领取的年龄线可以设为60岁, 而农村地区人均水平较高的省份例如广东省可以将其年龄线设为70岁或者75岁[10]。最低养老金制度的设立, 为处于贫困线以下的广大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带来了希望。

摘要:我国正在迈入老龄化社会, 养老问题成为一个人人关注的话题。而农村的养老问题更是突出。要解决我国农村养老问题, 就必须对当前农村养老的现状进行分析, 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对策和新思路, 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关键词:农村,新农保,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4]《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课题组.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 2008:4, 12-13.

[2]徐琦, 莱瑞.赖, 邓福贞.社区社会学[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4:3.

[3]邓大松, 刘昌平.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7:119.

[5]贾丽凤, 马翠花.农村社区养老模式的构建研究[J].农业经济, 2012, (4) :68.

[6]郑风田.“新农保”难在哪[J].新理财:政府理财, 2009, (9) :78-79.

[7]余飞跃.家庭养老的困境与出路——兼论孝与不孝的理性[J].重庆大学学报, 2011, (5) :128.

[8]丁士军, 陈传波.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农村老年人保障[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4:99-109.

[9]刘迪平.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长效供给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 2010.

3.农民养老问题研究 篇三

关键词:农民养老;家庭养老;社会养老;新农保;政府

一、农民养老受到冲击

我国几千年来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在农村形成了家庭养老的养老模式:依靠家庭成员完成对老人的经济、生活、精神的赡养。然而,以下一些原因,家庭养老模式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1、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致使农村青壮年人口向城市流动,无法满足对老人的陪伴,家庭养老出现瓶颈。2、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政策使人口老龄化,中青年农村人口不足,养老负担过重。3、城乡发展不均衡。农民收入过低,甚至不能满足基本生活保障,同时也导致人口向城市流动。4、被征地农民数量增加。政府征地现象普遍,失地农民生活无保障。 因此,国家于2009年出台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家庭养老模式逐步向政府养老、社会养老转变。

二、农民养老发展历程

1956~1978年,集体经济背景下,“五保”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即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五个方面,实行集中供养。1978~1998年,集体经济趋向瓦解,但集体仍承担农村老人“五保”的责任,以“三提五统”为收费方式(三项提留:从农民生产收入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五项乡统筹;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1998~2009年,税费改革,集体“五保”不再存在,“五保”由集体化向社会化转变,性质趋于国家福利,管理机构也由民政部门向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转移。但“五保”内容不足以满足农村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的要求,存在经费不足、内容覆盖面较窄等问题。2009~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由试点试行到大范围全面推进。

三、农民养老现行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正由家庭责任型向政府、社会责任型过渡,农村养老的现行政策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是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筹资模式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基本原则为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养老金待遇将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自愿参保。其目标是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国家决定开展试点,逐步推进,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镇),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然而新农保只能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较低,农民养老仍旧存在一些问题。

三、新农保存在问题

1.养老金水平较低。《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可见,养老金水准仍旧偏低,无法真正保证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2.覆盖面较窄。试点逐步推进的过程较慢,到2020年才可实现基本全覆盖。无法吸引足够的农民参保,导致农村人口加入城市户籍、城市户籍拥挤等现象。

3.配套机制不完善。在大经济背景下,农村养老金水平是否能随物价水平增长而提高?是否有长效的监督机制保证新农保的覆盖?是否能加大财政投入吸引更多农民参保?这些都是新农保留给我们的问题。

四、重视农民养老的意义

1.从社会的角度

(1)实行农民养老保险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农村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处理好农村养老问题才能保证社会稳定与发展。

(2)实行农村养老保险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发展。农村养老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部分,也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前提。

2.从家庭的角度

(1)农民养老保险是对农民创造的价值进行补偿。劳动者创造的劳动价值理应得到补偿,新农保从经济与制度等方面,使农村老年人享受权利。

(2)减轻了家庭养老的负担。中青年独生子女繁重的养老负担得以缓解,农村剩余劳动力得以在城市中发展。

3.从政府的角度

(1)政府履行责任的体现。政府的经济职能与社会职能要求政府管理、统筹城乡建设,对社会公共领域进行管理,制定社会保障有关法律与制度,这是政府行使职能的体现。

(2)是政府经济补贴、制度建立、实施监督等方面的进步。

参考文献:

[1] 公维才:《中国农民养老保障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4.农村养老社会化问题与对策研究 篇四

一、养老社会化概念

养老社会化是对老年人的赡养方式由家庭向社会的转化过程及所产生的结果。内容包括:劳动就业和收入保障,医疗保健和生活服务,以及社会参与和生存意义创造等多个侧面。根据不同标准,按照社会化程度的高低,可以把养老制度分为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以及处在两者之间的社区养老和集体养老等。其中,家庭养老是通过社会习惯和习俗约束的非正式制度,社会养老是通过国家的法律法规约束的正式制度。养老社会化是养老从家庭走向社会,从非正式制度走向正式制度的过程【1】。养老社会化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养老资源供给者的社会化,养老资源由家庭提供转化为由社会提供 ;二是养老职能承担者的社会化,养老服务由家庭承担转向由社会提供。

二、农村养老社会化现状、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村出现越来越多的空巢老人,其养老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与重视。尽管2014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在其试点覆盖范围内,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看似农村老年人口养老已普遍社会化,但由于经济、人口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养老社会化还存在诸多问题。1.现状。

(1)农村老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养老。中国农村自古有着养儿防老的传统,而调查结果显示99%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居住在家庭中,且其生活费来源和日常生活照料主要依靠子女,而部分靠自理,农村老年人的生活和交往以家庭为主,街坊领居为辅,半数以上的老年人把养老寄托在家庭上。

(2)农村养老社会保障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农村社会养老的形式主要有社会养老保险、五保户、低保,但是,这些社会养老保障的形式只有很少一部分农村老人享受,且保障水平低【2】。2.问题。

(1)农村养老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力不够。一部分生活处境窘困的老人实际上因基层官员裙带关系而未真正享受低保政策,养老保险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变质甚至未被有效落实。

(2)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受地缘限制,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水平跟不上城镇化发展,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促进农村养老社会化带来很大困难,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乡镇企业职工、被征地农民以及纯农民面临的养老问题受到巨大的限制。

(3)农村养老投入不足。农村养老保障的覆盖率只是低水平的,只能满足最低层次的生活需求,未能完全解决中国农民的后顾之忧。

(4)传统养老观念根深蒂固,农村社会化养老参与率低。2014年新农保出台新政策,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但一些年轻的农民因参保自己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而不愿参保。目前在我国的大部分农村地区,除极少数“ 五保 ”老人实现了集体养老外,其余绝大多数老人的养老方式还停留在传统的、主要由子女或家庭赡养的形式,家庭养老仍是最主要和最普遍的方式。

三、农村养老社会化对策

面对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和农村空巢老人无人照养等问题的现实,农村养老社会化发展势必成为农村养老的必然要求。而如何解决农村养老社会化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成,就需要在坚持“三位一体”的养老模式下,不断结合当地农村发展现状适时调整政策以促进农村养老方式向社会化转变。

1.完善农村养老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老有所养。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加强农村养老保障的法制建设,依法制定相关的农村社会养老的地方性法规,形成法律体系,将农村养老社会化政策纳入法治轨道,强化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意识,严格执法。

2.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与农业政策的结合。在制定农业政策的时候充分考虑农村的社会养老问题,使农业政策促进养老社会化。根据我国实际,一是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过程统筹考虑,在取消农业税后收养老保险税; 二是通过调整现行政策,将国家的财政补贴转向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农民,以创新农民补贴的特殊方式承担制度建设的财政责任;三是把建立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与改革现行的土地政策结合起来,农民工一经放弃农村土地使用权,就可以直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四是对于失地农民应鼓励其利用征地偿安置费来缴纳养老保险。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

3.社会养老方式多样化,坚持“三位一体“的养老模式。对老人而言,白天有人照顾、中午可以做点饭、有病可以到社区医院、在社区医院还能建立档案等,这样就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中国式养老模式。但在大部分农村地区,社区服务尚不现实,因此要发挥农村卫生所的功能,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养老服务中心,鼓励老人到社区养老。

4.转变观念,消除对农村养老问题的片面认识。目前中国很多老人观念上还 没有 转变,还不能接受进养老服务机构养老。特别是农村老人,在他们看来,自己有儿有女,老了自然由儿女来养老送终,只有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才需要进养老服务机构养老。子女应积极了解社会化养老政策并积极响应政策的执行。政府应加大对社会化养老的公益性宣传,增强农村老人对社会化养老的认识,使之认识到社会化养老的利处,不断提高农村老人对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水平,并以此提高社会各界对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重视和关注程度,为社会化养老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5.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问题研究2 篇五

摘要

自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随着社会和经济的进步,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着不可避免的改革。2007年的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谱写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新篇章。但是经历了两年试点后的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仍然有其不完善的地方,本文分析了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主要包括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其试点过程中所发现的不足和问题,并且分析了这些问题的成因,最后对针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法是什么,不断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完善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关键词: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农保基金

引言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各国社会保险的第一大险种。中国作为一个人口最多,农村人口又占绝对多数的发展中国家,人口老龄化的到来显然具有超前性,属于典型的“未富先老”型。中国是一个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明显的国家,据2005年全国1%的人口抽样调查推算。我国人口总数为130756万人,全国有74544万人居住在乡村,占人口总数的57.01%。即农村人口的比例占全国人口的一半以上,解决中国的养老保险问题即重点在于解决中国农村的养老保险问题。同时全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超过了2亿,其中农村老年人口所占的比例高达75%。解决中国的养老问题的重中之重在于解决农村老龄化程度加重的养老保险问题。但是如今大量的农村劳动人口外迁或进城务工,大量的年轻人进城当农民工,进城寻找机会,赚取更高的工资,而在留在农村的则大部分是老年人,农村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剧,这对农村的家庭养老模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建立到现在已有半个多世纪,我国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两个阶段,与此相适应,养老保险的制度建设者不同的体制下具有不同的特征。

建国伊始,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通过的《共同纲领》明确关于实行劳动保险制度规定,并同有关部门办不了一系列的配套措施,随后《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起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劳动保险条例》对企业职工保险费的征集、保管和支配,保险费的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事业的执行和监督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按此规定,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金负担,其中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则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费,交由工会组织办理。但是由于当时国家的财力有限,咱不能在所有企业实行,而且缺乏经验,之一采取“重点实施,逐步推广”的办法,从小单位开始,覆盖面比较窄。不过当时的养老保险主要是针对城镇职工,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弄明并没有被涵盖其中,这是第一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法规。

文革结束后,我国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逐步展开,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1991年1月,国务院推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并与1992年1月下发了此方案,由此标志

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正式建立。在企业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建立之后农村养老保险初步建立起来,改革后的农村养老保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二是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三方承担。通过一步步努力,我国的养老保险逐步发展起来,但目前仍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

经过了漫长的时间,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不断的发展,在不断的发展中总结经验和发现现存的制度的不足,修改并完善这些不足。自建国初期的养老保险制度起,中国养老保险的试点及其的主要执行范围都是以城镇为主,所包括的养老保险的人员范围也是以城镇职工为主,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则相对发展较为滞后。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收入的逐渐增大,农村与城镇的养老保险制度也面临着较大的差距,并且农村和城镇养老保险的这种发展差距正在日益增大,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快速的调整。我国是一个拥有8亿农民,占总人口约三分之二的农业大国,农民的生计问题关系着国家的安危。解决农民问题的首要问题是解决农民的生计养老问题,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关系着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只有充分解决了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农村问题才能得以真正的解决。所以有言,中国的发展问题主要的农村的问题,解决好农村的发展与稳定问题至关重要。意识到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与农村养老问题的严峻与迫切,2008年国家新制定了关于中国农村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希望能够从实质上帮助并解决农村养老保险的问题。

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下的现状

1、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过低,覆盖面低

城乡经济发展结构的不平衡,城镇经济在工业产业结构的带动下高速发展,而农村的经济发展相对较弱,农村资金的匮乏,则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就少。农村养老保险缴纳的方式主要是以农民自己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是由于集体和国家的责任不受法律的约束,这样农村养老保险金只能由个人全部缴纳,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个人自我储蓄积累保障。造成农村养老保险投保人数少,覆盖面小,总体缴费水平偏低,养老待遇计发办法不合理,每人平均月养老金只有十几元,甚至几元,这样的待遇水平远远不能使养老人员安度晚年。由此可见,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低,社会互济性差,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

2、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稳定,缺乏法制规范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1992年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缺乏稳定性。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导致了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结果。

经历了改革后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虽然在很大的程度上严厉规范了农村养

老保险的执行和实施,并制定了有效的程序,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仍然主要是根据政府部门的政策性规定来展开,缺乏法律支撑,这样可能会出现各个地方、各个部门认识不一致的情况,地方政府又往往无章可循,因此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政府补贴标准、基金投资管理等缺乏同意的规范和操作规程,农保工作的管理具有随意性和盲目性,有时甚至表现为长官意志,这样容易造成各地农保模式不一致,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农村居民不能够正确的认识到养老保险的法律效益,原本按月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部分农村居民可能会欠款,偶尔不交,有时甚至是恶意的拖欠,这种缺乏法律约束力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农村居民自身的利益,也损害了国家的利益。而对于相关的政府部门来说,没有法律的支撑,许多的养老保险行为只是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性来实施,这样很容易造成各个地区间养老保险政策不一致,各个地区间的政府津贴,政府补助不一致,造成各个不同地区间的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引起农村居民的不满。

3、国家的财政补贴不到位,而集体的补助又缺乏落实

在改革试点开展以前,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以自己的缴费为主,集体给予相应的补助”,因为农村居民人口基数巨大,而政府的财政收入能给与居民相应的补助也只能是杯水车薪,岂能起到的作用也是微乎其微的,则农村地区养老保险主要的费用仍由农村居民自己承担。农民主要以种植农作物为主要收入,收入极不稳定,并且大部分小家庭种植的农民收入较低,以自己交费的养老保险则意味着用自己的钱养自己,而集体给予的补助微不足道,所以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很低,推广起来就很困难,很多农民宁愿把钱存入银行,也不愿参加养老保险,则农村地区的参保率非常低。但是2008年出台了新型养老保险之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最大的创新点就是弥补了老农村养老保险财政无补贴 状况,体现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性。及现在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模式是由“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筹资,政府给予补贴,这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极大的提高了农民参加新型养老的积极性,以前是政府要求农民参保,而现在变为农民自己主动要参加保险。但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已经有近两年的时间了,直到目前为止,只有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市、县财政给予了参保农民补贴,而政府的财政补贴并没有到位,这同时也间接说明了制度的制定仍需进一步的完善,政府应该积极支持,并切实做出行动,老加强农民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信心,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而对于大多数的集体而言,在农村新型养老保险的基本方案只是要求集体根据自身的条件随参保农民给予适当补助,而并无强制性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的集体无力或者不愿意对参保的农民给予补助,除非是集体企业特别发达的地区,因此目前绝大部分地区参保农民的集体补助是无法落实的。

4、农保基金的安全性差,保值增值能力差

自开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始终是按照国家规定存入国有银行或者用于认购国家发行的高利率债券。虽然进行了新型的农保试点,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仍然是通过这种单一的渠道投资,虽然这种投资方式比较稳妥,相对能够避免因投资失误而造成的基金损失,但是在低风险的同时基金保值增值的空间也不大,并且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大部分都由农民自己缴纳的现实情况下,基金无法保值增值将直接影响到农民对农保制度的信任。在某些偏远的市级地区,因为缺乏专业的人才,造成农保基金的管理工作混乱,同时财务工作内控制度不完善等等原因,使得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无法保证。

并且农保基金的运营主体主要是各个县级农保经办机构,在对农保基金的管理过程中,政府即使政策的制定者又是基金运营的经营者,因此受地方政府行政的干预较多,可能有时还会出现挤占基金的现象。

农村新型养老保险现状的成因分析

1、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城乡发展不协调,由于城镇和农村发展的产业结构不同,在城镇的工业发展比较迅速,而工业发展的附加产值较高,因此带动了城镇的经济发展,工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为城镇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城镇人经济收入得到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改善。但是在农村主要以农业发展为主,入地使用常常采用家庭承包制度,实行小家庭种植,各个家庭的种植品种和种植方法不同,形成不同的小家庭规模,很难产生规模经济效益。加上农业收入效的益低,以及政策方面诸多不平衡和限制,农村的经济发展远远低于城镇的经济收入。究其主要原因有,国家对工业发展的重视,导致投资过分向工业和城市倾斜,而忽视了农村的农业经济发展。农村居民的收入不高,则投入农村养老保险的基金就少,虽然实行了新型农村保险,但是大部分地区仍实行的是保障水平较低、财政无补贴的老农保险制度,甚至还有一部分的农民未参加任何养老保险,仍旧依靠传统的家庭保障的方式养老。即使是在实行新型农保的地区,也并非所有条件符合的农民都参加了新型保险。因为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较慢,个人家庭的收入低,政府的资金不足,则对农村地区投入的养老保险的资金扶助较少,直接导致了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低。

2、法律法规仍需完善

在制定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较以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增添并要求了政府的补助行为,但是这种要求依旧是根据不同的地区做相应的调整。即不同地区的政府根据自身的政府资金情况,对相应的地区提供资金补助,则有点地方政府则不愿或没有履行其相应的扶助义务。仍需制定较为规范的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和集体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义务和责任,强制性的执行,落实实施政府在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制定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督并管理地区的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问题。

3、农保基金的投资渠道单一,基金管理机制需完善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困难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时的渠道过于狭窄,按照规定的农保基金的投资仅有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两种途径,银行存款作为投资的一种方式,其主要的优点就是安全性高且流动性强,但是其最大的缺点就是收益率低下。而国债的收益率虽然比同期银行储蓄存款较高,但是却很容易受到市场利率的影响。目前的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主要是靠对银行存款或者国债进行长短期组合来完成,但是这种单一的投资组合,无法实现风险分散、投资优化的目的,难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对农保基金的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关系到农保制度的健康顺利发展。而目前的农保制度主要由县级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业务开展、基金投资、基金管理等具体的工作,这种“一条龙”式的管理机制政资不分,政事不分,不利于监管约束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管理,造成了农保资金管理效率低下和安全性缺乏保障的局面。

农村新型养老保险现状的解决方法:

1、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扩大农保覆盖面和提高其社会保障功能

财政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必要手段,也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支持农村建设的重要财力保障。过去受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宏观政策的影响,财政政策及其财力分配存在重大缺陷,对农业的生产力投入不足,对农村的社会性投入更为匮乏,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发展滞后,这样就极大的阻碍了农村城市化的建设和发展。防止城乡差距过度扩大,必须调整和改变现行财政分配不合理的现状,加大对“三农”投入的倾斜力度,要让公共财政逐步覆盖农村。公共财政的投资不仅仅局限于农村的基础建设,也应有效的投入到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之中,加大对农民的养老保险的投资力度,确保农民的养老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弹性非常大,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贫困地区都如此。即只需要少量的补助就能大大增加农民参保积极性和参保率。财政补助是农保事业发展的催化剂,较少的投入就能较大程度地提高参保率和覆盖面,国家的财政补助能快速的提高农保事业的发展。公共财政要全过程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降低农民参保门槛,提高保障水平。同时要以多种方式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在面向农民的筹资上,要降低门槛,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以政府投资为主,低水平起步,建立农民的最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2、确定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

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都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因为农村养老保险主要是自愿性,并且集体和国家对农民的补助也是不具有法律约束的,所以农民对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对社会和国家的养老保险的服务也缺乏信任。同时,注重制度化建设,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及基金管理、财会制度、定期公示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并且在试点中不断完善,强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的管理。应确定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明确集体和国家在农村养老保险上的责任和义务,是农村的养老保险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以此来增强农村居民办理养老保险的信心。

3、发挥商业保险在新型农保制度中的作用

新农保制度要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这可以看做是在制度结构方面上的政策或机制之间的协调。为了保证新农保的可持续发展,新农保制度的运行不仅要做到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或机制在结构方面的统筹,而且要合理利用其他政策或机制以支持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就是农村居民收入风险的特点决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商业保险能发挥的特殊作用。在新农保实施过程中,商业保险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它可以通过保证农民的收入而成为新农保制度实施的重要配套机制,这可以看做商业保险支持新农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作用表现;二是商业保险尤其是商业养老保险所提供的相关保障能够弥补新农保制度在保障水平方面的不足,因而成为新农保制度的补充,这可以看做商业保险在制度结构方面的作用。

目前,新农保所能提供的保障水平较低。因此,一方面,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适度提高新农保的保障水平;另一方面,要用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来保障农村居民养老权益。新农保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层次,可以在保障农村居民老年生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商业保险可以作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的补充层次,此外,还要要发挥家庭养老、土地养老和养老救助的作用,构建农村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

结论

从国外成功经验来看,养老保险制度越完善、服务越到位,投保者的热情就越高,保险基金也就越充足;反之,越没钱,服务就越无法提高,投保者越没有热情,保险基金就越不充足,周而复始,形成恶性循环。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晚,许多地方现在还处于摸索阶段,国外没有现成的模式供使用,国内没有完善的法律作依据,操作的时候难免有种种不尽人意的地方,但是农村养老保险直接关系到我国农村的稳定秩序和农业的发展,所以不断完善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也成为大势所趋和重中之重。在不断的发展中,修正并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改革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将原来传统的“个人缴纳为主,集体扶助”的养老模式中心加入了政府的行为,新增添了政府补贴,弥补了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作用。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减轻了农村养老的负担,规范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但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仍然存在着问题,需要我们对其进行完善,以便能更好的发挥其保障功能。

参考文献:

[1]李剑阁 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决策咨询通讯》2007年第6期

[2]宋丽君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2009年6月

[3]袁春瑛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2003年5月

[4]吴英英 建立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 2008年3月

6.广东省的养老保险问题研究大纲 篇六

摘要······························································· 关键词·····························································

(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用·····················

1:有利于城乡统一,加快中国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 2:有利于保障农民共享国民待遇,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3: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社会··································

(二)广东省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 1:农村老年人生活大多数由家庭其他成员供养·························· 2:农村地区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相对较少,山区和两翼养老保险覆盖率低·· 3:农村大多数人参加了新型合作医疗,但老年人口“老有所依”问题并还未解决·································································

(三)广东省农村养老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少法律保障···································· 2:管理体制存在漏洞················································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太小,覆盖对象有缺陷·················· 4:农村养老难于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 5:资金筹集与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农保资金现有的保值增值渠道亟待拓宽·······························································

(四)改革和完善广东的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对策······················· 1:基本原则························································ 2:具体制度建议···················································· 参考文献··························································· 你写的是广东省的养老保险问题,怎么都在说广东农村养老保险问题呢? 建议题目修改为:浅析广东省农村养老保险问题及对策

子目录的标题太长,要简单扼要。

第四部分是文章的核心要重点写,你写的太少了。

7.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研究 篇七

企业退休人员, 一般是指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且符合退休条件, 经劳动保障部门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位审批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养老保障除了包括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外, 还包括养老救助和各种非正式安排的养老保障方式, 其保障内容包括经济保障、服务保障以及精神关怀等方面。养老保障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养老保险。

1 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现状及问题

我国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通过不断的变革和完善, 当前由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承担。虽然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逐步完善, 但仍然存在很多矛盾与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养老保障的地域差异较大。根据2011年7月施行的社会保险法来看, 针对不同职业和层次的社会大众, 所采取的养老保险都是由个人支付的保险金及单位或者政府补贴组成, 但是针对不同地域不同的经济发展层次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区分。我国幅员辽阔, 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 由此导致各地的养老保障也存在很大的差异。不同的省份有不同的保障标准, 其保障水平也有很大差别。以前, 由各省自行根据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参照执行, 因而不同省份在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保障水平相差很大, 如山东、江苏、广东、青海等省早已将城镇集体企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这些企业的退休人员已经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障, 但是在部分省市还存在大量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吉林省预计有18万名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黑龙江省也有18万名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这些退休人员绝对数很大, 相对比例也很高。以江西省为例, 到2006年10月底, 全省经劳动部门批准招工指标或用工计划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24万人, 未参保退休人员8.6万人, 占全省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总数的35.9%。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在进行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时, 也执行了国家的相关政策;安徽、重庆等省市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初步解决了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问题。总之, 在全国范围内, 由于各省份受当地经济条件制约, 导致其对国家相关政策也是结合当地实际量力而行, 所以还是存在一定的地区养老保障不均衡问题。

(2) 企业与社会的养老保障责任有待进一步明晰。当前, 养老保险大部分是以企业和个人所缴纳的保险金作为基本保障金, 在2011年7月施行的“保险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由于时间不长, 部分企业还没有完全贯彻实施, 对于员工养老保险金的责任划分不是很明确, 与社会各方面没有形成共识。最新的《社会保险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是, 当前部分企业还没有从旧的制度从脱离出来,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人企业, 终归都是劳动者的辛勤劳动促使其不断发展, 因此在劳动者退休以后应该享受应有的养老保障, 而社会、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矛盾不断涌现, 致使问题出现时, 政府和企业互相推诿, 严重阻碍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最后, 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责任划分也不甚清晰。由于企业在退休人员养老保障问题上的权责界限处于模糊状态, 致使其责任划分不清晰且长期无法解决。

(3)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的政策混乱无序, 社会保障部门在出台一项政策的同时, 由于欠缺宏观的统筹管理, 使一方面完善的同时也破坏了另一方面的完整性, 甚至出现自相矛盾的状况。由于制度的混乱无序, 使政策执行出现混乱。2000年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后, 改变了原有政策, 把未参保的困难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排除在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外。尽管随后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作了微调, 对未参保困难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 而不是简单地将其纳入低保体系。虽然按照2011年最新《养老保险法》的规定, 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这就为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划定了解决框架, 使退休员工在保险金方面得到了基本的保障。当前, 各省在退休人员劳动保障的资金来源、保障对象及待遇标准方面都有差异, 这种政策设计的分化, 直接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分化, 甚至把同一群体归属于不同的保障制度, 使各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差异巨大, 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 解决当前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对策

针对我国当前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问题, 本文提出以下对策:

首先, 协调各地区养老保障水平, 覆盖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范围, 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建立健全我国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制度, 并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现状统筹规划, 协调发展, 减少各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的差异性。同时, 相关部门应尽职尽责, 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切实保障, 并且在工作当中认真分析与总结, 不断发现问题并积极应对, 以此来平衡各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

其次, 应明确养老保障的相关构成要素, 并做到责权划分清晰。无论是政府与企业, 还是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 都应明确其责权范围。在对待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的历史遗留问题上, 各部门应妥善解决并且彻查原因, 做到彻底清除遗留问题, 不为以后的工作留下困难与问题。在现实责任方面, 则应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工作。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主要由社会、企业和个人三者共同承担, 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建立健全养老保障机制, 企业方面不推诿, 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 使政府责任与企业责任划分明确, 且互不影响。在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责任划分上, 应以中央政府的政策为导向,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使养老保障政策既落到实处, 又能切实符合当地的经济现状。通过责任的明确划分, 能够极大地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的效率, 避免上述问题的频繁发生。

最后, 政府在出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的相关政策之前, 应做好各地区的调研工作, 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与企业退休人员比例统一协调, 统筹规划, 宏观管理, 这样才能有效避免执行混乱现象, 制定的政策应科学、规范、高效, 政策设计统一, 尽量缩小各省市企业退休人员劳动保障在资金来源、保障对象及待遇标准的差异。

总之, 我国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一部分, 应该受到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不能忽略劳动者为企业和国家做过的贡献, 同时, 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加大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劳动保障力度, 统筹规划, 协调管理, 进一步提高我国企业退休人员的劳动保障水平。

摘要:我国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制度经过多年的逐步完善和发展, 逐渐形成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筹资的方式, 这种制度框架的建立, 虽然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 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由于矛盾的凸显, 这些问题已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 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给予足够重视, 并且根据凸显出来的问题积极研究解决方案, 尽快实现社会保障职能, 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制度, 消除不和谐因素,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李建勋.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 2008.

[2]杨方方.关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社会保障责任划分的几点看法[J].经济体制改革, 2003 (3) .

[3]尹乃春.我国社会保障主体责任的缺陷与法律完善[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 (z1) .

[4]王延中.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展及面临的问题[J].山东师范大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9 (2) .

8.失独家庭养老问题及对策研究 篇八

[关键词] 失独家庭;失独者;养老问题;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 D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3-076-2

近年来,一个特殊的群体——“失独家庭”走进了人们的视野。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社会生存风险的增高,我国失独家庭数量也明显增加。据专家推测,我国每年新增7.6 万个失独家庭,全国失独家庭超过百万个。失独家庭是指已婚妇女年龄在49岁以上﹑夫妻双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且现无存活子女的家庭。由于中国目前的养老模式是以家庭养老为主,失独家庭的老人由于子女的离去,除了老年丧子的孤苦外,如今更面临着疾病、养老等一系列现实难题。

一、失独家庭的现状

(一)失独家庭缺乏精神慰藉而对生活失去信心。失独家庭是家庭空巢化的一种特别类型。我国现在已经处于一个老龄化的社会。失独家庭在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后,失独者面临着生活和心理上的负担,他们往往对生活丧失了信心,无法以积极的姿态投入到生活中去。他们响应国家政策实行计划生育,却在中年面临家庭的突然变故,子女突然离开他们,然后他们已经错过了生育的最佳年龄,给他们的人生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即使他们中有的家庭生活富足,但伤痛却无法释怀。他们每天痛不欲生,对生活没有任何希望,觉得自己老了无人送终。因此相对于物质帮助,失独老人对精神慰藉更加迫切。

(二)失独家庭缺乏有效的医疗和社会养老保障。2001年12月份出台《中国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2007年,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在全国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通知》明确规定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符合相应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和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然后每月100员的扶助金对于很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又年老多病的失独者而言是杯水车薪的,他们面临的养老问题也是迫切需要得到解决的。随后,各地根据地区实际制定了不同的扶助实施标准。但是如今物价高、看病又贵又难,使他们在面临这些实际问题时,感到无能为力,200~300元的扶助金有时显得有些杯水车薪,这些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养老、医疗保障的需求。

二、失独家庭养老的对策

(一)建立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关怀机制。首先是提供物质帮助。针对失独家庭,现行的国家计生特别扶助政策,对独生子女伤亡家庭进行补贴每月每人两至三百元,对于绝大多数失独家庭而言只是杯水车薪,无法从根本上去解决他们在生活中面临的多数问题。因此,政府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失独帮扶政策,对失独家庭提高补偿补助标准,并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普惠性。在养老方面,国家应该建立失独家庭关怀基金及建立失独养老院,让失独者能够得到更多物质帮助的同时,他们能够聚在一起相互慰藉,相互关心,使他们能够安享晚年。

其次是精神关怀。很多失独者常常把自己封闭起来不愿再接触社会,使他们的心理变得更加脆弱和敏感。因此,一是对失独者的心理方面进行研究,对其进行科学的心理干预,比如开展专业的心理辅导、临终关怀等服务;二是成立专门的公益组织,召集志愿者,定期为他们提供一定的服务和帮助,陪他们聊天,帮助他们摆脱心理困扰;三是成立失独者互助联盟,让失独者之间能够互相帮助,精神得到慰藉,更好地融入到城市生活中去。

(二)完善失独家庭的养老制度。在我国,政府一直承担着社会养老保障的主要责任,主导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组成的养老保险体系,在建立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取得较大进展。但是,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遵从的是二元化的结构模式,城乡之间的差距较大,不利于城乡的统筹发展,这就导致农村的失独家庭,由于他们居住分散,数量也没有城市多,同时没有稳定的收入,得到的关怀也少,因此需要政府对农村的失独家庭要采取更多的关注。

失独家庭养老制度建设迫在眉睫,失独是我国计划生育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门目前所采取的办法是,如果一个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失去了孩子之后,当他们老了之后,参照现有的“三无”老人对他们实行照顾,来解决他们的部分问题。这显然对他们是不够的,随着社会福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即使失独家庭作为三无老人,也应该增加更多的福利,让他们得到更多的关怀,使他们能够不为生计发愁,安详晚年生活。

(三)综合利用社会资源。一是在社区中展开相关工作。家庭养老一直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然而失独家庭由于失去子女,在年老后得不到相应的照顾,社区可以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为居住在家中的失独老人开展相应的服务,对他们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和休闲娱乐等服务,使他们能够得到一定的服务照料,同时也可以发展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对他们进行综合性的集中服务照料,使他们能够安度晚年生活。在社区里面也可以建立“爱心储蓄银行”,鼓励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提供服务,老人之间形成互助联盟,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社区的生活;二是发动社会力量。社会力量是养老的坚强后盾,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里面的作用,放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件,让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去关注到这个群体。例如北京市计划生育协会开展以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为目标人群的“暖心计划”,为其提供养老保险、意外伤害事故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残疾保险、烧伤保险以及女性重疾保险,重点解决这些家庭的养老和医疗困难,真正保障了这一群体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同时,安康计划和服务计划与暖心计划相配套,对没有发生意外理赔的家庭提供体检等服务,最大限度加大保障力度。除了经济扶助之后,还可以针对有生育意愿的夫妻给他们提供生育方面的咨询,也可联系儿童福利院完成他们的儿童收养的意愿。对于农村地区的失独老人,由于他们居住比较分散,我们应提供相应的养老和医疗方面的保障,使他们能够安度晚年。

三、结语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失独家庭作为空巢家庭的一种特殊类型,是社会政策、社会观念、社会风险共同作用的结果,他们所面临的问题需要多方面合力解决。我们通过国家、社会、社区、社会组织共同努力,改变家庭养老的传统模式,完善社会化养老和救助机制,合力帮助他们在社会的关爱中找到心灵的慰藉,使其能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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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向瑜(1987-),女,汉族,四川达州人,硕士,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研究方向:社区及学校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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