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优抚

2024-07-25

慈善优抚(精选4篇)

1.慈善优抚 篇一

一、优抚工作相关政策;

1、什么是优抚工作?

答:优抚是优待和抚恤的简称,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那些属于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答:目前,我市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可以概括为8类。

(1)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军队按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军队退役人员。残疾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种,根据残情由轻到重分为10-1级。

(2)“三属”人员。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直系亲属及法定意义的抚养人,统称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红军失散人员。是指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组织动员分散隐藏离队,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其为“红军失散人员”,因被俘、被捕离队失散,但未发现其投敌叛变或离队后被迫担任一般伪职,对革命没有造成危害的,也可认定为红军失散人员。

(4)、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参加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证件或者经组织批准复员在乡军人。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1)退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2)孤老或年老体弱、且在农村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

(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役之后入伍,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未达到评残等级条件(1-6级),从部队退伍的人员。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1)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并有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病历的;(2)退役后从未经组织或本人申请录用到未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3)孤老年弱,且在农村丧失劳动能力的。

(6)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且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退役的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的困难人员。

(7)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军人。是指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补助且无工作单位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8)60周岁以上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未享受过定期抚恤优待金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3、多重身份的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如何享受待遇?

答:既是老复员军人又是残疾军人等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根据民政部规定,其抚恤金或者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

4、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医疗补助? 答:根据《铜仁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一是对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住院实际发生的费用,经社会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部门按政策报销后,余下部分由其抚恤补助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照80%比例给予补助。二是对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核退役人员,每年每人享受不少于200元定额门诊医疗补助。

二、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相关政策;

1、哪些人员可以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答: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2)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3)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并且目前仍为农村户籍,或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

(4)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

2、已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能不能再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答:已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不能再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3、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能不能再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答: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不能再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4、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标准是: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给老年生活补助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例如:张三,今年62岁,服义务兵役4年,每月发放老年生活补助40元。

5、符合条件的人员如何申请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答: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批表》。

2.优抚对象 篇二

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本《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含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优抚主要对象

包括:“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优抚对象人数

我国现有优抚对象人数为3900万人。

3.优抚业务基本知识 篇三

一、优抚科主要工作内容

(一)双拥工作

1、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军民共建活动、三个光荣活动、关爱功臣活动、三好活动,走访慰问活动、悼念烈士活动、优抚对象座谈活动等各类双拥活动。

2、做好军地双方的协调工作,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加强军民团结。

3、建立完善各类双拥制度并落实执行,加强双拥宣传和国防教育。

4、协调解决驻军提出的军人子女入托、入学、随军家属就业、困难补助金发放审核、供水、供电等工作。

5、安排部署落实双拥模范县创建工作的基础工作。

(二)优抚工作

1、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包括抚恤补助金的下拨发放、优待金的下拨发放、各项优待政策的落实。

2、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开展“一站式”服务。

3、做好伤残抚恤工作。包括:残疾军人取资、备案、迁移等

4、做好三属的审核、认定和上报工作

5、做好两参人员的认定和上报、落实等工作

6、按程序办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补助手续

7、协调做好光荣院和烈士陵园的相关工作

8、做好散葬烈士墓和零散纪念设施的迁葬保护工作

(三)信访及复退军人稳定工作

1、做好各类复退军人的政策解释和劝返工作

2、认真落实各类复退军人相关政策

3、做好复退军人来访登记和处理工作

(四)军休工作

1、落实军休人员的政治待遇

2、落实军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二、优抚科管理服务的主要优抚对象及相关政策 抚恤优待对象(简称优抚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1、现役军人:指正在服役的军人,包括义务兵、士官、部队院校学生以及排职以上干部。其中义务兵家属(又称现役军人家属,义务期为两年)可享受优待金,标准为当地上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2倍,由批准入伍的人武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超出义务期不再享受优待金,义务兵在义务期内荣获优秀士兵、立三等功等可享受区别有待,增发50元、1000元不等的优待金。

2、残疾军人:残疾军人分为一至十级,残疾性质有因战、因公和因病三种。按规定享受残疾抚恤金,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可享受护理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可享受离休干部医疗待遇(全额报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由民政部门全额报销,其他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民政部门补助50%。目前我县管理的残疾军人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残疾备案。是指当年从部队退伍的残疾军人(部队已经评定过),只需要到市级指定医院进行残情复查即可报省厅备案,然后纳入我县管理,享受相关待遇。二是新评残疾军人。是指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或因公受伤,没有及时评残,退伍后,本人提出申请,民政部门予以补评,但是,因病不能补评,病残只有在部队评定。三是调整残疾等级。退伍后的残疾军人,如果残情加重,经本人申请,可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残疾等级调整。

3、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之后入伍的统称退伍军人。复员军人目前是农村籍的都可以享受生活补助,标准分九个等次(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抗美援朝时期、建国后、孤老、军龄七年以上、立大功等)。

4、退伍军人: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统称为退伍军人,退伍军人相关政策有以下几种:一是农村籍满六十岁的按照一年军龄每月补助10元钱的标准给予补助。二是带病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可享受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月330元。带病退伍军人增加需要本人申请,提供原始病历或经查档案证实确属带病退伍,然后报市局,经指定医院鉴定合格后,完善手续,上报审批后纳入管理。三是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参加过中央指定的14次战役之一的人员(包括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人员和作战保障人员)。参战退役人员可享受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其中中央负担一大部分,省市县各负担一小部分。四是参试退役人员。主要指参加核试验或服役时与核接触的人员,我县主要有原8023部队人员和55基地退役人员。这部分人员在乡务农或者下岗失业的享受生活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

5、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以上三类人员不一定都享受定期抚恤金,只有军人生前的父母、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无工作单位或无生活费来源的可享受定期抚恤金,标准为:烈属每年7970元,因公7610元,病故7290元。

6农村籍六十岁退伍军人和满六十岁烈士子女:农村籍六十岁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臵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目前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兵役每月发放10元补助金。烈士子女: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目前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三、当前我县涉军群体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

1、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又称21基地退役人员。这部分人员目前我县现有85人,主要诉求是要求享受企业养老保险。他们已经享受了生活补助政策,因为2009年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其中的26人办理了企业养老保险,因此剩余人员心里不平衡,一再要求政府为他们解决此事。

2、原5409部队退役人员,又称20基地退役人员。目前,我县共有100多人,这部分人员按照现行政策不属于涉核人员,但他们一致认为应该按照涉核人员进行补助,我县受开封地区的影响,无奈之余,政府出资为他们发放生活补助,标准参照两参人员每人每月320元。

3、对越参战人员。目前我县大约450人左右,全部享受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这部分人员的主要诉求是补助标准太低,要求享受农村低保等,受全国大气候影响,每年有五次大型维权活动,2月19日,清明节、八一、十一、春节前。

4、原铁道兵退役人员。全县大约有200多人,这部分人员不享受生活补助,主要诉求是要求参照两参人员享受补助、享受农村低保等,河南省铁道兵协会会长是我县狼城岗镇的马少先,秘书长是刘集镇的张国臣,这部分人非常活跃。

特别指出:以下两批人员不属于优抚对象。当前比较活跃的还有两部分人员,分别是云南义务工役制工人,这部分人闹了四五年了,虽然当时赴云南时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但其属于工人身份,回乡时发放的证件是义务工役制工人证,而非退伍证。第二部分为甘肃支边人员。全县大约3000多人,以上两批人多次上访,政策解释工作归民政部门信访口。

4.优抚事项办理程序 篇四

残疾等级评定(新评、补评、调整等级):

1、当事人持在部队服役期间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作出的相关医疗结论、原始病历和医疗证明及相关材料或当事人持部队残疾鉴定证书、残疾军人证和退伍军人证件到街道办民政所申请;

2、街道办民政所将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

3、县民政局初审后,将具备新评、补评、调整残疾等级资格的,介绍到省民政厅指定的医院进行残情鉴定;

4、县民政局根据鉴定结果逐级上报审核、审批。

残疾证件补发:

1、当事人登报声明作废;

2、本人持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6张2寸免冠照片、退伍证、单位证明到街道办民政所申请;

3、街道办民政所经初审报县民政局;

4、县民政局经调查核实后再逐级上报审批。

烈士审批:

1、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相关规定,死者家属持死者死难情节详细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到镇申请;

2、街道办民政所报县民政局;

3、县民政局调查取证后逐级上报;

4、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5、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

一次性抚恤金:

1、当事人持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证明书、户口簿、身份证及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工资、立功受奖相关材料到街道办民政所申请;

2、街道办民政所审查后报县民政局;

3、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4、县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备案。

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1、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复员证、原始部队档案材料、无固定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到街道办民政所申请;

2、街道办民政所初审后报县民政局;

3、县民政局调查审核后报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审批后,发给定期定量补助证,方可享受复员军人待遇。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1、当事人需提供在部队服役期间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作出的相关医疗结论或者原始病历、身份证、退伍证或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及相关材料;

2、到街道办民政所提出申请,经街道办民政所进行初审;

3、街道办民政所报县民政局审核;

4、县民政局审查相关申报材料,组织医疗鉴定,并进行张榜公示;

5、县民政局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审批;

6、发给生活补助证、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

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1、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退伍证、原始部队档案参战记录材料到所属村申请;

2、村审核后出具证明报街道办民政所;

3、街道办民政所审查后出具相关证明报县民政局;

4、县民政局与人武部等部门调查核实;

5、对认定参战退役人员进行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民政局发给定补证,发给生活补助证,享受待遇。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件补发:

1、当事人持村证明到街道办民政所申请;

2、街道办民政所报县民政局审查;

3、县民政局根据具体情况逐级上报换发新证件。

优待金管理与发放:

1、街道办民政所每年年初将上年入伍新兵的《入伍通知书》、家庭户口簿、父母双方单位的证明信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与县人武部征兵办核实入伍新兵情况;

2、县民政局按规定为入伍新兵家属办理《优待安置证》;

3、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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