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2024-06-23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精选7篇)

1.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篇一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0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 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单程票价退还票款。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一)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摆摊设点堵塞通道的;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四)攀爬、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门闸;

(五)强行上下列车;

(六)在车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张贴;

(七)携带宠物乘车;

(八)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则的行为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对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检查和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的使用期限到期。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长期监测工作,评估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对土建工程的影响,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安全运营对策。

在发生地震、火灾等重大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运的知识和要求。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应当在以下范围设置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在过江隧道段挖沙、疏浚河道;

(四)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

上述作业穿过地铁下方时,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经专家审查论证。

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订安全防护

方案,并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四)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制定地震、火灾、浸水、停电、反恐、防爆等分专题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当发生地震、火灾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和疏散人员,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

第二十六条 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二十七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并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但是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安全事故,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部门及时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现场处理。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投入正式运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或者未在车站配备急救箱的。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发生运营故障时未及时组织乘

客疏散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正常运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完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及时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第三十九条 个人或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遇有恶劣气象条件时,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客流量急增危及安全运营时,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停止运营时,未提前向社会公告和报告主管部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时,未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站设施、车辆段、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2.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篇二

一、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在途物资分析

在城市轨道交通实际经营中,在途物资是指采购物资双方供货合同已经签署且供货合同已经生效,供应商产品仍未到达采购需求方指定地点并经过验收入库的各类物资。

从在途物资产生原因分析来看,一方面是由于供应商产品更换、合同纠纷或违约等问题而形成的被动型在途物资,另一方面是采购方基于生产需求变动或库存占用等原因形成的主动型在途物资。从采购需求方的角度,在途物资可分为策略性在途物资和非策略性在途物资。其中,策略性采购物资是采购需求方根据生产需求和实际需要以及库存管理等方面的需求,从自身角度出发采取的分配到货策略而形成的在途物资。

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分析在途物资产生的原因以及对各方的影响,是预防和解决在途物资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的重要基础。在途物资的利益相关者宏观上主要指供应商和需求方,微观上主要指供应商生产部门、销售部门、售后部门、物流部门等,以及需求方的采购部门、仓储部门以及生产部门等。

从供应商的角度来看,供应商希望能够实现及时生产、及时供货以及及时回款。在途物资可能为其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1.在途物资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损失由供应商负责(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效期物资、危化品物资或易损已坏等精密仪器等物资均存在较大的货物损失风险。

2.这些物资的生产成本(制造厂商类供应商)或资金垫付货款(总代理类供应商)以及运输成本均已经产生,而需求方的货款未到账,存在一定的资金风险。

3.在途物资违背合同条款,存在合同纠纷的风险。

从需求方的角度来看,需求方希望能够实现准时到货、按期消耗以及降低库存。在途物资可能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1.在途物资导致生产经营受到影响。

2.在途物资可能导致采购物资“扎推”到货,影响整体的工作效率,同时可能导致仓储空间不足或者仓储成本提升。

3.在途物资可能引起合同违约导致的法律风险。

4.在途物资可能占用的预付款等,可能降低资金流动性,并可能导致坏账等风险。

二、广州地铁采购物资在途物资案例分析

以广州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为例,2014年底在途物资总额约1亿元,涉及物资主要包括工作制服、劳保用品、材料、油料、办公家具及办公用品、工具器及备件等,这些物资的货期大部分在45日以内。

从产生的负面影响来看,一是,由于部分物资与生产现实需求不匹配,导致部分物资存在消耗慢甚至无消耗;二是,从物资到货的情况来看,到货高峰月份到货项数是月平均项数的四倍以上;第三,物资的安全库存由于物资采购周期的影响还存在优化的空间;第四,引起部分合同纠纷事项,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资金风险。

在途物资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1)供货商逾期交货的;(2)供应商生产能力有限,未及时备货;(3)供应商产品经测试、检验不合格,产生退换货或合同纠纷的;(4)需求方测试、验收不及时的;(5)需求方由于生产需求变动主动要求延后到货或分批到货的;(6)需求方基于库存占用考虑而要求分批到货的。其中,第3和第4种情况居多。

2014年末至今,广州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针对在途物资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了应对措施:

首先,加强供应商的管理。制订了《运营事业总部物资采购供应商考察管理规定》和《运营事业总部物资采购供应商管理细则》,分别从供应商的准入、考察、考核、评估以及退出等多方面进行了管控和优化;加强物资分类管理,推进供应商的分类管理工作;同时,定期推进物资采购合同的优化和标准化工作,做好合同法律风险点的排查和防范工作。

其次,优化采购策略。从物资采购来源、采购周期、采购价格、最小订货量、消耗特点等,进一步优化安全库存标准,采购策略标准等,包括推进公众安全物资认定、单一来源物资认定,分别制定不同的采购策略。

第三,加强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的管理和共享,实现内部物资需求计划、稳定需求、招投标公告、合同签署、合同跟踪、到货接收、检验验收、资金支付等全过程管理;基于供应商数据、物资价格数据、采购周期数据、货期数据、消耗数据等形成大数据,采用数据挖掘手段,实现数据智能化决策支持;通过二级库整合,优化物资仓储和配送体系,结合物资消耗的准确性提升,逐步降低在途物资金额以及优化在途物资分批到货机制;加强员工的绩效管理,通过项目的过程监控和及时优化,整体提升员工的能力和业绩。

截至目前,广州地铁的在途物资风险相比之前得到了较大幅度的降低,无论从在途物资到货的紧迫性、占用的金额以及可能导致的风险等多方面均得到了一定的控制。此外,广州地铁还将通过“城轨采购网”打造面向全国的城市轨道物资供应平台,届时将逐步提升各企业的物资采购效率,同时也将一定程度上通过优化库存结构、降低库存成本以及缓解物资采购紧迫性等方面促进在途物资风险的降低。

三、结论和建议

城市轨道交通企业面临着确保运营压力和成本逐步增大与运营补贴有限的矛盾、需求计划难以稳定与物资供应紧迫性无法降低的矛盾以及经营成本压力逐步增大与库存成本需要下降的矛盾等,在途物资的存在反映出这些矛盾的同时,也为经营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广州地铁的实际做法初步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一定程度上可为相关的企业提供一定的借鉴。为了更好地推进在途物资管理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降低在途物资风险,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升在途物资管理:

首先,改变信息不对称的现状,构建数据、信息沟通的平台,在信息的产生、加密、传递、接收、解密等全过程进行科学管理,提升数据、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例如,产品的技术参数、数量、包装要求、到货时间、到货地点等具体要求,在实际过程中,由于沟通方式多采用电话口头沟通、邮件沟通等,信息追溯、整理、跟进等缺乏规范性和系统性,往往导致重复沟通和重复操作等,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二,从人性角度出发,优化激励机制,规范各方的行为,同时提升积极性、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无论是供应商方面还是需求方方面,具体操作的都是具体的个人。因此,相关规章制度需要建立和完善,操作流程需要不断地精简优化,激励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供应商的行为需要进行考评、员工个人也需要进行绩效管理,不断丰富和优化考评手段,同时将考评结果进行激励应用,将一定程度上促进整个系统的运作得到优化。

第三,优化物资管理策略,前移管理和风险控制重心。从战略的角度前瞻性地、系统地进行考虑是提升在途物资管理水平的核心。从在途物资产生的原因进行考虑,将在途物资管理的重心从“解决在途物资问题”迁移到“避免在途物资风险”。多样化、多渠道地优化物资采购管理水平,将众多相关的生产厂商、代理商、需求方、金融机构等进行利益捆绑,形成基于供应链生态系统的共生体系。

摘要: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存在着在途物资管理的困惑和管理风险。本文阐述了在途物资的定义及产生原因,并从利益相关者理论角度分析了在途物资对供应商和需求企业可能带来的风险。最后,以广州地铁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分享了从供应商管理机制、采购策略管理机制以及内部管哩阳激励机制等管哩创新路径。

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城市交通;运营管理;票务组织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在我国城市交通运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的计划经济,使得我国的城市轨道与资本主义国家有很大的不同,但仍旧可以借鉴资本主义的城市轨道建设,对我国有极大的帮助。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发达的城市已经实现了网状交通的构造,现在全面致力于二、三线城市轨道交通的开发与发达城市轨道交通网状构造的扩大化。

1.当前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1.1我国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近年来我国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迅猛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是日益频发的交通事故和空气污染,不仅使城市的形象大打折扣,更是危害人体的生命健康,所以城市轨道交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城市交通是一个城市的基础设施,我国的比较发达的城市交通更是便利,建设了较为方便的交通网状结构,除了交通路线的延伸外,我国的的交通发展更是从单一趋向多元化。城市轨道的高速发展使得传统的建设方式和管理模式早已不再适用,逐渐拓宽城市轨道的交通建设,改善城市交通现状已经成为现如今城市轨道建设将要面临的首要问题。

1.2国外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在1863年伦敦建设了世界上第一条地下铁路通道后,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渐重视轨道交通的建设。目前,除了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一些新兴的工业化国家也加大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投资,如墨西哥城共修了21条地铁线路,成为了全城的主要交通线路,承担了几乎全程的交通压力。汉城市地铁线路也达到了100多公里,新加坡也修建了铁路交通系统。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管理模式,纽约无竞争条件下的国有经营,汉城有竞争条件下的国有经营,伦敦的公私合营模式,新加坡的国有民营,曼谷的民有民营和菲律宾的私有国营等模式均在本国有很好的效果,我国也可以一定程度上的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建立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上,更好地发展我国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2.针对城市轨道的运营管理的分析

2.1城市轨道交通要素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即为城市人口提供大众化的出行服务,由于城市交通的速度快,容量大的基本特性所以适用于市内和城郊间大规模,集中性,定点,定时,定向的出行需求,在当代的交通运输中起主导作用。组成城市轨道交通的要素包括设备,人员与技术管理。其中设备包括固定设备和移动设备,共同组成交通轨道的一部分,也在一定程度上与人的出行有直接关系,也关系到人出行的方便程度与舒适程度。人员包括乘客和职工,乘客即需要通过城市交通来出行,也就说消费人群;职工也就是工作人员,为出行的人服务,提供方便的人。技术管理包括各种作业技术,方法和管理制度,属于系统的软件部分,主要是为了系统能够高效,科考的运行。

2.2城市轨道交通的票价

现如今,人们的出行都依靠城市的交通,所以票价的制定也十分重要,城市交通的建设一部分资金来自于国家和地方的扶助,另一部分即票务收入更是来自广大的消费人群。票务收入主要取决于客流量与票价,客流量的增加使票务收入增加,票价的增加也使得票务收入增加,但是,票价的增加必然导致客流量的减少,所以票务收入与票价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关系。同时票价的制定也有其原则和立足点,首先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应体现公益性原则,定位介于公交车和出租车之间,满足一般收入乘客出行需求;另一方面票价及对应的票务收入应能弥补一部分地铁运营企业的运营成本,配合其他经营性收入能够维持运营企业在人力、能耗、维修费用等必须的运营开支。

3.城市轨道交通的票务管理

3.1票务管理的中心地位

票务组织管理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企业票款收入的直接管理单元,关系到运营企业的利益,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票务政策又是票务管理的核心,包括票制、票价、售检票体系、清分结算体系与票务管理体系。其中票务管理体系又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从票务管理体系层级来看,可以划分为车站、线路中心、清分中心三个层级;从管理内容来看,包括票务规则、票卡管理、现金票款管理、核对结算管理和清分结算管理。各项管理内容贯穿于三个层级之间,由清分心开始,衍生出各项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支持整個票务管理体系运作,又以清分中心为最终结算出口,确认各家运营受益方票务收入。

3.2科技的衍生物—AFC系统

在科技的进步下,逐渐从人工售检票方式转化为自动售检票系统(AFC),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并实现了复杂线网结构下准确的票务收入清分。AFC系统是基于计算机,现代通信,自动控制,非接触式射频 IC卡,机电一体化,模式识别,传感,精密机械等多项高新技术于一体的城市轨道交通收费系统。AFC系统的大规模使用主要负责的是车票的自动售出和自动检票,避免了人工售票中的种种复杂的过程,更是使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趋于合理话,高效化。

3.3票务政策的重要意义

票务政策包括受国家和地方法规控制的票制、票价和优惠政策,也包括企业从自身运营管理角度出发制定的发行票种类别、补票和退款规则。票制、票价和优惠政策决定了乘客对轨道交通的接受程度和消费数量,对乘客乘车和运营企业生存都是至关重要的;发行票种类别、补票和退款规则直接影响乘客满意度,进而影响运营企业形象。

4.对我国未来交通轨道建设的展望

随着城市交通的快速发展,也产生了交通拥挤,城市污染加重等一系列问题,所以不能单一只注重交通的快速发展,也要解决交通拥挤,污染严重等问题,坚决不能走先发展后治理的道路。我国的交通发展涉及范围可以加大,对西部的开发应该加大力度,使更多地线路覆盖全国,在我国的二线城市加大地铁的建设,不仅可以缓解道路的上面的交通压力,更可以使得人们的出行不受交通拥挤的影响。随着交通的发展,轨道交通票制也可以从单一路线票制制定模式逐渐走向多元化制定模式,通过制定更加合理的票制吸引乘客来促进我国的城市交通发展。

结语

我国的高速发展必将带着城市交通的高速发展,但城市污染,人口众多等一系列问题不容忽视。传统的建设显然已经不能适用于当今的城市建设,我们需要立足于我国的基本情况,对于资本主义国家城市建设我们要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在科技不断进步的今天,相信我国的城市建设一定会更加完美。

参考文献

[1]何宗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规范化[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10(10).

[2]周明保,黄亮,张宁,陈莹.城市轨道交通票制分析及选择[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10(10).

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自荐信 篇四

您好!我是xxx学院,2012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毕业生。珍贵的大学生活已接近尾声,感觉非常有必要总结一下大学生活的得失,从中继承做得好的方面改进不足的地方,使自己回顾走过的路,也更是为了看清将来要走的路。

思想方面,我追求上进,思想觉悟有了很大的提高。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决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我觉得一个人的价值是由他对社会对别人所做的贡献来衡量的,我认真学习党的各种理论,并努力把他们付之于实践,对党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学习方面,我觉得大学生的首要任务还是学好文化知识。虽然我的学习成绩不是非常好,但我却在学习的过程中收获了很多。首先是我端正了学习态度。在我考进大学时,脑子里想的是好好放松从重压下解放出来的自己,然而很快我就明白了,大学仍需努力认真的学习。看到周围的同学们拼命的学习,我也打消了初衷,开始大学的学习旅程。我认为学习是学生的职业,这份职业同样需要有智慧、毅力和恒心。在当今这个快速发展的信息时代,我们只有不断汲取新知识,才不会落伍。

大学校园就是一个大家庭。在这个大家庭中,我们扮演着被培养对象的角色。老师是我们的长辈,所以我对他们尊敬有加。同学们就像兄弟,我们一起学习,一起娱乐,互帮互助,和睦的相处。集体生活使我懂得了要主动去体谅别人和关心别人,也使我变得更加坚强和独立。我觉得自己的事情就应该由自己负责,别人最多只能给你一些建议。遇到事情要冷静地思考,不要急躁。不轻易的承诺,承诺了就要努力去兑现。生活需要自己来勾画,不一样的方式就有不一样的人生。

作为一名大学好范文,我所拥有的是年轻和知识。年轻也许意味着欠缺经验,但是年轻也意味着热情和活力。

恕冒昧,如果我能成为贵公司的一员,我定当用我的热情和能力投入到我的工作中去。请相信:你们所要实现的正是我想要达到的!如果我能喜获您的赏识,我一定会尽职尽责地用实际行动向您证明:您的过去,我来不及参与;但您的未来,我愿奉献我的心血和汗水!

此致

敬礼!

5.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篇五

一、第三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第四条第四款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四、第五条改为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五、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六、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八、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影响行车瞭望”改为“影响行车安全”。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十、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第十一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其权属单位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十五、第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六、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十七、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

“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带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十、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

(四)不得实施阻挡车门、屏蔽门的正常开启、关闭和其他影响列车正点停靠、驶离的行为;

(五)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

“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一、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事故责任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事故调查结论和伤亡鉴定结论由公安机关依法出具。”改为“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二十二、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二十三、删去第三十五条。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文字、部门名称和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6.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篇六

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成本高、效率低

我国目前的城市轨道交通基本上都是由政府财政部分进行投资和运营的, 这就使得城市轨道交通一直处于垄断运营, 社会中并没有相应的竞争, 这样就致使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成本比较高, 运营的效率非常低, 严重拉低了城市轨道交通的服务水平。另外, 很多城市的地铁车站中的相关设施设备的造价非常高, 使用率却偏低, 进而提高了地铁车站的总造价。另外, 很多城市在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时候, 没有充分考虑城市实际情况, 存在很多线路都在超载运行, 进而导致城市轨道交通的总体效率非常低。

1.2 运营管理标准不统一

在我国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 并没有单独的管理部门, 而且相关的体制和制度也非常落后, 这已经不符合我国社会发展建设的要求了。另外, 每个城市中的人文环境、气候条件、经济情况等都有着非常大的差异性, 进而导致每个城市中的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程度存在差异。我国相关部门已经针对过去的运营管理标准进行了完善和创新, 并且投入非常大, 但是应用的效果并不明显, 为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具有严重的影响。

1.3 城市轨道交通企业运营管理体系不健全

我国现存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体系主要是参照铁路方面的, 进而设立自身的运营管理办法, 另外, 其也参照北京等发达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办法对自身管理制度进行建立, 这样就会造成很多城市轨道交通企业的运营管理制度不适用与当前城市的发展速度和社会模式, 影响城市轨道交通企业运营管理能力的提高。

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化的建议

2.1 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

想要切实提高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水平, 就必须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断的完善和健全, 如果没有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的话, 就会导致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非常缓慢, 运营管理水平也会有所降低。对此, 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对城市轨道交通的法律法规进行细化, 并逐渐朝着定量化管理方向进行前进, 而且在我国的各个城市中应大力推广和实行完善的法律法规。除此之外, 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在制度上做出明文规定, 进而对全部工作人员的操作进行限制和规范。

2.2 提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利用率

我国相关部门应该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进行优化设计, 确保每个城市中的地铁运行线路都适用于该城市的发展规划, 进而使城市轨道交通能够良好的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进步, 满足人们对于交通的要求。另外, 在进行地铁站设定的时候, 应充分考虑该地区的经济性, 防止地铁站的使用效率偏低。在对车站设定的时候, 应科学合理的设计, 统筹兼顾, 进而节约资金的投入量。

2.3 优化轨道交通投资方式, 促进运营管理

首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通过引进社会资本, 同一城市引进不同企业, 形成有效竞争机制, 促进运营管理水平和效率的提升。其次, 在形成竞争机制的基础上, 加强设施设备投入及人工成本的控制, 确保效益最大化。

2.4 提升轨道交通核心竞争力

我们应继续坚持自主研发和国外引进相结合的战略, 加快研发步伐, 提高自身的科技水平, 从而增强我国轨道交通的科技竞争力。其次, 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与效率关系的研究, 致力在安全与效率间找到相对合理的平衡点, 避免为确保安全做一些不必要的投入, 更不能为了追求效益而牺牲安全, 最终实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做好效率最大化

3. 总结

综上所述, 我们能够了解到, 当今社会中的地面交通对着时代的发展进步已经非常拥堵, 城市轨道交通的出现对地面交通拥堵现象能够起到非常好的缓解和改善作用, 并且城市轨道交通能够为人们提供更加快速、便捷、高效的交通方式。因此, 想要不断提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水平, 就需要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规范化, 并通过对相关体制和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加强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进而不断推进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和建设, 为人们提供更为先进的出行方式。

参考文献

[1]何宗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规范化[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 2010, 10 (02) :101-103.

[2]任红波.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创新体系的构建[J].都市快轨交通, 2014, 01 (12) :104-107.

[3]郭翔, 佘廉, 张艾荣.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运营管理问题的分析与探讨[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09, 12 (05) :159-161.

7.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篇七

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是“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目标是面向地方企业、基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适应就业市场的实际需要,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岗位需要的技术应用型人才。因此,职业能力的培养与形成是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核心任务,这就要求职业教育的教学要与各项劳动就业制度相一致,课程设置内容及教学模式要与企业岗位需求、就业准入标准的要求相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属于市政交通,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交通政策。因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不同于铁路旅客运输管理。铁路旅客运输管理是在铁道部的统一领导下,依照《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程》来统一作业标准。而城市轨道交通有很强的地方性特色,每个轨道交通公司都有自己的运营管理办法,如:《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广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成都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重庆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为了能让受到职业教育的学生一进入轨道交通企业就能独立顶岗,城市轨道运营管理专业的“订单”培养就有了一定的必然性,从2003年开始,就有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在我校下单,至今已有8年的“订单”培养经验,为职业院校进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适销对路”的人才培养做了有益的实践探索和收获思考。

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实行“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实践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是指城市轨道交通企业根据岗位需求与学校签订用人协议后,由校企双方共同参与组织教学、选拔学生、考核上岗等一系列教育教学活动,是“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方式的一种。

(一)轨道交通企业提出人才培养的目标,校企共商培养方案。

在专业课程设置、课时安排、教材选择、师资等方面充分尊重轨道交通企业的要求,在广泛听取轨道交通企业对一线技术型运营管理人才智能结构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在“理论够用,能力为主”的原则下,提出课程设计框架,经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家和轨道交通企业领导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专业课程、制定教学计划。

(二)加强师资力量,聘请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家参与教学和学生管理。

师资力量的确定上,专业师资除了本校的高级讲师、讲师及助讲(均为铁道运输管理专业)外,还聘请了轨道交通企业的专家在该专业任兼职教师。同时每年的假期,专门将专业老师安排到不同的轨道交通企业进行跟班顶岗实践学习,加强老师们的理论知识与现场实践工作的关联性,能更好地、有针对性的专业教学。

(三)轨道交通企业与学生互动,对学生进行企业文化的熏陶。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订单班的学生,一进校就有目的地对他们进行本轨道交通企业的文化教育,使他们能迅速完成企业的文化认同,树立自己的职业使命感,在开班仪式上由轨道交通企业的领导向学生介绍公司的发展情况,并对学生提出期望。公司每学期至少一次派人来学校举办针对性强的讲座或报告,如轨道交通线路的规划、线路目前的修建情况和公司将来的发展趋势等。由于校企互动,使教学更贴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现实,拓宽了学生的视野,强化了学生的职业意识,增强了学生的职业能力,提高了教学效果,改变了学校的整个风气。

(四)提前为学生预订了就业岗位,增强职业院校学生的自信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专业的“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提前为学生预订了就业岗位,使学生感到毕业后能去国有企业工作,增强了学习的自信心,因此在学习过程中劲头十足,专业学习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从而也增强了学生各方面的自信,有益于职业院校学生的身心健康。

二、职业院校进一步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订单式培养的思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订单培养”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岗位技能零距离对接最有效的一种培养方式,但实际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订单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积累的过程。首先,学校与不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合作有一个从了解到信任、再到合作的过程,有一个从培训员工到培养员工由浅到深的过程,有一个从单纯的人员互动到项目互渗,实验室共建的由点到面的过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订单培养也不仅仅是轨道交通企业的一张用人的预定单,而是涵盖整个轨道交通职业教育流程的一整套培养安排。学校与不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双方需要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实验实训、职业操守、就业心态等有一个磨合、协作、探索的过程。

针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培养的局限性,我校对进一步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订单培养也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一)信息库的建设与订单企业合作相结合。

校企合作是基于互惠互利,双向选择的市场化原则,以实现校企“双赢”为目的的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必由之路,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你冷我热”的现象,学校对校企合作很热心,而企业对与职业院校的合作冷冰冰,因此职业院校必须树立信心,主动出击,做好基地建设,

1.建立基地信息库。通过政府搭台、社会搭台、专业搭台、中介搭台及项目搭台等途径、走访行业协会、相关企业以及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掌握哪些城市规划了修建地铁,这些城市的地铁规划详情、就业信息、地方特色等的相关信息建立信息库,为开办不同城市的地铁订单班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

2.寻求潜在的“订单源”。我们要对信息库里的基地进行一番分析,物色与自身办学实力相当的基地,主动与他们接触,寻求合作的结合点。随着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对人才消费的认识越来越理性,他们也急需物色最适合自己企业的员工,不再一味追求学历越高越好、能力越强越好。职业院校需正确认识自己、正确认识合作的企业,在不断提高自身实力的同时,不断地去适应企业对人才的需求。

3.深化与下单企业的合作。项目互渗是合作的平台,校企共同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实验室建设、管理服务等全方位的多层次的项目合作;人员互动是合作的基础,高讲下车站,站务员上讲台,学校对企业在职员工及未来员工的培训;工学交替是合作的方式,从教学的时间上和内容上进行工学交替,职业意识上学生与学徒的交替。

(二)单一的全程“订单培养”与灵活机动的多层次“订单培养”相结合。

学生一进校门就按“订单”进行全程培养的模式,周期较长(2-3年),优点明显,但局限性也明显,如:企业和学校投入大的同时,企业和学生本身都变数很大,存在无法兑现承诺的风险。针对这一模式的不足,我校在单一的全程“订单培养”的同时,推出了灵活机动的多层次“订单培养”模式,企业可以选择在学生进校后,毕业前一年下单。如我校的“宁波地铁订单”与“青岛地铁订单”均为全程培养,而“广州地铁订单”、“成都地铁订单”和“重庆轻轨订单”均为学生在毕业前一年进行“订单”培养的多层次培养方式。

(三)单一的招生模式“订单培养”与多方式招生模式“订单培养”相结合。

单一的招生模式是指在我校范围内或本省范围内与轨道交通企业选拔相对较优秀的学生进入订单班培养,如我校的“广州地铁订单”和“成都地铁订单”班。这种单一的招生模式存在一定的局限生,如:学生不愿到外地工作,或者去工作后不能适应外地的生活习惯,从而造成学生不能长久地为企业服务,浪费了企业和学校的培养资源。针对这种局限性,我校对订单培养学生的招生范围扩展到地铁所在城市,与地铁所在城市的政府部门和企业共同完成招生任务,如我校的“青岛地铁订单”班的学生均为青岛生源。这样既能解决当地的教育和就业问题,又能改善前面所述的局限性。

(四)教学质量评估与学生的跟踪调查相结合。

人才培养质量的高低是学校与企业双方共同关注的焦点。因此,为了让城市轨道交通企业获得合格的人才,保证人才培养的优质高效,必须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对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标准,进行评估。学校还应对已毕业的学生进行跟踪调查,了解企业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学生的岗位变化和薪酬状况以及学生对学校教育的满意程度,从而为今后改进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服务。

实践证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订单”模式培养,从根本上做到了整个教学过程的三个协调:即专业设置与企业需求相协调、技能训练与岗位要求相协调、培养目标与用人标准相协调。对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来说,这是一种重要的办学模式,我们必须努力探索,不断总结,使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订单”培养成为职业学校与轨道交通企业之间最直接、最紧密、最有效的合作形式,并使这种形式更趋完善,充分发挥它在社会教育和经济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申屠江平,高职院校"订单培养"的实践和理性思考[J].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12,(4).

[2]姚丹,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探索[J].鸡西大学学报,2007,4,(2).

[3]崔国成,高职院校实施“订单培养”必须处理好的几个问题[J].物流科技,2010,(9).

[4]李立斌等,高职订单培养人才培养模式探索与实践[J].经营管理者,2011,(2).

[5]陳小鸿.城市客运交通系统[M].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2008-3,(1). (编辑高会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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