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融资工具介绍

2024-07-18

债务融资工具介绍(精选10篇)

1.债务融资工具介绍 篇一

什么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不少报道提到利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那什么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不少报道提到利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请问什么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目前债务融资工具品种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含)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1年以上)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集合票据:是指2个以上、10个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40%。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单支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事实上,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这几种债务融资工具门槛都还是比较高的。相对而言,企业发行集合票据的门槛较低。

2.债务融资工具介绍 篇二

一、我国债券市场结构

债券市场分为一级市场 (发行市场) 和二级市场 (流通市场) , 如图1所示。前者是指企业、政府等资金需求者, 为筹集资金进行债券发行, 通过承销商 (一般为金融机构) , 将债券出售给投资人所形成的市场;后者是指发行债券的投资人出售变现, 或从事债券买卖的投资者进行交易的市场。 (图1)

我国债券市场为银行间市场、银行柜台交易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构成的市场体系。银行间市场的参与者一般为大型机构投资者, 而银行柜台交易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个人和部分机构投资者, 一般由交易双方协商交易价格。交易所市场则为投资者提供线上交易在深交所和上交所上市的各类债券品种。其中, 上交所交易的债券总额占到了场内交易市场总量的90%以上, 是我国最主要的场内交易市场。

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方式

从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开始至今, 我国债券市场经历了曲折的探索阶段和快速的发展阶段。经过30多年的发展, 我国债券市场越来越成熟, 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尤其是为企业融资提供了便利。一般来说, 企业主要依靠下列三种渠道进行债券直接融资:

1、债务融资工具:

主管部门是交易商协会, 发行人一般为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性企业, 发行方式是一次注册, 分期发行。

2、企业债:主管部门是发改委, 发行人为国家发改委批复的项目, 发行方式是一次审批, 足额发行。

3、公司债:主管部门是证监会, 发行人为上市公司, 发行方式与企业债相同, 一次审批, 足额发行。

截至2016年2月, 债务融资工具累计发行95, 974.48亿元, 企业债累计发行58, 231.29亿元, 公司债累计发行20, 409.79亿元, 三种方式总发行额达174, 615.56亿元。其中, 由于债务融资工具的融资成本较低, 受到了大部分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大型企业的青睐, 其发行额占三种方式总发行额的一半以上, 如图2所示。 (图2)

三、债务融资工具的优势及品种

近年来, 债务融资工具被大部分企业所认可, 主要由于它具有以下优势: (1) 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效率高; (2) 融资成本低, 发行利率一般低于同期限银行贷款。银行贷款一般随基准利率浮动, 而债务融资工具可在利率低点锁定融资成本, 从而为企业节约融资成本; (3)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方式较为灵活, 除集合票据外, 通常为一次注册, 多次发行; (4) 债务融资工具品种多样, 可为企业提供多种选择, 主要包括CP、MTN、SMECN、SCP、PPN、ABN等, 如表1所示; (5) 债务融资工具产品的金额与期限设计较为灵活, 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产品。 (表1)

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方面, 发挥了重大作用, 有效发挥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截至2016年2月,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总额达9.60万亿元, 各类产品发行额如图3所示。其中, 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占较大比重。 (图3)

四、债务融资工具促进银企合作, 实现银企共赢

1、提高企业融资效率,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近年来, 企业的融资主要以银行贷款为主, 不但方式单一, 而且使得风险较为集中。如果国家紧缩银根或是采取紧缩政策, 将会直接导致企业资金不足, 偿债压力增大, 甚至致使企业资金链断裂、项目停工、企业信誉受损等。通过注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债券, 一方面可以改变企业过分依赖银行贷款的局面, 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另一方面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 而且由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方式及期限较为灵活, 可为企业提供更多的选择。

2、拓宽银行盈利平台。

一方面债务融资工具改变了企业负债对银行贷款依赖的局面, 降低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增加了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 使银行单靠利差收入的利润结构得到改善, 拓宽了银行盈利平台。银行在进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的同时, 能进一步了解企业深层次的需求并发现企业的新需求, 不仅使得银行能够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服务, 也省去了一些繁琐的程序, 节约了银行的成本。此外, 银行还能通过发散营销的方式, 发掘客户的关联企业, 增加自身业务量。

2015年, 华夏银行某分行通过积极的营销, 为某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办理了近5.4亿元的融资业务, 既解决了该企业资金流动的困难, 又获得了300多万元的中间业务收入。而且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相对较低, 降低了该企业的融资成本。此外, 通过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等其他金融服务, 银行需要加强与企业高层的联系并定期回访, 全面地了解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 这种做法对银行及时识别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潜在风险极为有效, 增强了银行管理风险的能力。

总体来说, 商业银行通过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 不仅维护了在企业中的现有传统业务份额, 而且还快速发展了以中间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为主的新兴金融业务, 实现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的结合, 传统业务与新兴业务的结合。通过新兴业务与传统业务的综合开发, 有利于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对公客户经理团队, 增强商业银行综合竞争实力。此外, 通过与企业合作, 加上与新兴金融业务的结合, 进一步增强了银行的金融服务能力, 牢固了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真正实现银企共赢。

摘要:本文以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为主题, 对我国债券市场进行介绍, 阐述目前我国企业债券直接融资的主要方式, 分析债务融资工具的优势及广受企业青睐的原因。结合最新的数据及实例, 指出债务融资工具利率及成本较低, 应用灵活, 是企业直接融资的绝佳选择。

关键词: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

参考文献

[1]袁麟, 施青春, 张伟.债务融资工具的现在与未来[J].金融市场研究, 2014.7.

[2]瞿凌云, 刘晓瑞.发行定价视角下发展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对策研究——以安徽省为例[J].金融理论与实践, 2015.10.

3.债务融资工具介绍 篇三

一、债务融资工具的定义

债务融资工具全称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它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和超级短期融资券等。

二、债务融资工具的特点

同样是企业为融资发行债券,债务融资工具在发债对象、参与人、审批环节等方面不同于企业债、公司债:

1.融资工具发行对象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包括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

2.融资工具发行参与方包括主承销商、评级公司、增信机构、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

3.市场化定价方式,融资工具的发行利率根据企业和融资工具级别,结合银行间市场资金面情况进行定价,一般低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发行期限可以根据资金需求灵活安排;

4.市场化发行方式,实行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工作指引注册发行,一次注册后可根据资金需求及市场情况分期发行,不需要监管机构审批。

三、债务融资工具业务中商业银行潜在的风险

商业银行在债务融资工具业务中,是承销商角色。在信贷规模紧张时,银行根据企业客户的融资需求,将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资料报送至交易商协会;经过协会的审核,允许企业发债,并在协会注册的会员间发售,由推荐银行负责承销并帮助企业进行直接融资。机构投资者购买融资工具,应当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擔与其有关的投资风险。但是,作为中介的商业银行是否只负责推荐客户,承销债务融资工具并收取相关承销费,而其余责任都由机构投资者自行承担呢?从近期信托计划出现的兑付问题可以看出,银行在债务融资工具整个业务推介过程中,一样潜在风险。

1.银行负有审核发行人上报协会资料客观、真实的责任。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需将评级、增信等发行债务相关资料报送承销的商业银行,由银行审核后上报交易商协会,再由协会审查后,允许企业注册发债。银行在整个业务推介过程中,负有审核发行人上报资料客观、真实的责任。

2.银行未严格监管募集资金的使用。

按照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要求,银行在债券承销业务中,负有督促发行人按募集说明书明确的用途使用资金的义务,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提前进行公告。发行人募集的资金汇集在承销银行,其资金是否按募集说明书用途使用,投资者无法知晓,商业银行责无旁贷地负有监督发行人按上报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的职责。但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各商业银行间数据并未联网,发行人将募集资金转移到他行账户后再使用,或发行人本身是集团客户的子账户,募集资金被归集到集团资金池后再使用,使开户行对募集资金实际用途监管乏力。

3.银行未督促客户及时披露重要事项信息。

募集说明书是客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向市场披露信息的重要文件,募集说明书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投资者全面了解发行人的整体状况,做出投资决定具有重要影响。同时,交易商协会要求主承销的商业银行负有协助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要求,企业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主要内容。即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发行人除按规定披露报表季报、半年报、年报外,对于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如: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等信息,均要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有时发行人出于自身利益目的,延迟或不批露相关重要事项信息,交易商协会对发行人及承销的商业银行均要作出处罚。

4.银行在后督管理、风险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风险

根据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应对发行人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相关方进行跟踪、监测、调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其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并且交易商协会在后续管理工作指引中引入重点关注池,要求各商业银行至少要将存续客户的20%纳入重点关注池。

针对上述各种情况可以看出,商业银行在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承销完毕后,并未解除责任。对发债后续的持续管理工作一旦未尽职履责,交易商协会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有权对银行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分,并可据情并处责令改正、暂停相关业务、取消会员资格。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商协会可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一旦商业银行被暂停相关业务等严厉处分,对银行声誉及后续业务的拓展均极为不利。从近期的信托兑付事件可看出,当企业资不抵债时,商业银行因未尽职履行公布发行人经营现状的信息,甚至承担代为兑付的责任,从而给银行声誉带来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

5.银行认购发行人债券,将客户信用风险高度集中在自身。

在债务融资工具业务中,私募债因发行客户准入条件相对较低、流动性差的特点,市场分销难度相对较大,商业银行多采用自行认购的方式实现发行。这样,客户信用风险高度集中在银行自身。如果企业投资决策失误,或者国家宏观经济下行对企业经营造成冲击等原因,使企业无法归还债务,会造成银行的投资亏损。

6.合同签订环节中潜在的风险

商业银行与发行人签订的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合同,是交易商协会规定的标准格式合同。但多数承销业务,商业银行与发行人均签订有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定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是债务融资工具业务中不容忽视的又一风险点。

四、风险防范对策

1.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银行结合当前社会经济状况、银行信贷政策,谨慎选择客户,并确保发行人上报协会的相关资料客观、真实;发债中,严格控制银行自身认购比例,分散发行人资不抵债的风险;发债后对募集资金流向进行严格监督。

2.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银行应督促企业披露财务、重大事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信息;密切关注评级机构对发行人评级的调整情况,如评级结果一旦低于发债标准,严查为其承销的债务融资工具情况;对重点关注池内的发行人开展定期风险排查;参与协会组织的对发行人财务信息和募集资金使用的专项自查,并对发行人进行压力测试;督促发行人完成债务融资工具的还本付息。

3.对于合同签署及条款的约定方面,严格按照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由法律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核。一旦发行人违约,保证诉讼第一时间进入法律程序,保障银行利益。

4.债务融资工具介绍 篇四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市场自律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条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第四条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应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企业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行公告;(二募集说明书;(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四法律意见书;(五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六条企业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进行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投资者购买本企业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第七条企业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等情况。

第八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的报告和审计报告;(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信息披露时间。

第九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项:(一企业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企业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四企业占同类资产总额20%以上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报废;(五企业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六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七企业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八企业涉及需要澄清的市场传闻;(九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十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十一其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已是上市公司的企业可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需按其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在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上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十二条企业未按约定向指定的资金账户足额划付本息资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或其他代理兑付的机构应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及时向投资者公告企业违约事实。

第十三条中央结算公司应于每个交易日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日终,单一投资者持有债务融资工具的数量超过该期总托管量30%的投资者名单和持有比例。

第十四条企业信息披露文件应以不可修改的电子版形式送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同业拆借中心依据本规则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格式审核工作后,对符合规定格式的信息披露文件予以公布。

对按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九条要求披露的信息,同业拆借中心应及时发送至中央结算公司,并由中央结算公司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

第十五条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信息披露期限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同业拆借中心应向市场公告信息披露情况。对未能按规定披露信息的企业,同业拆借中心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第十六条对未能按规定披露信息的企业、相关中介机构及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交易商协会可通过诫勉谈话、警告、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建议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债务融资工具涉及信用增级的,信用增级机构应披露相关信息。第十九条本规则的规定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规则是否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企业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本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

第二十条除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申请豁免披露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债务融资工具介绍 篇五

--新闻来源: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作者: 时间: 2011-05-04 11:00:00--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6号)

为推动金融市场发展,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拓宽非金融企业融资渠道,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于2010年8月27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金融市场发展,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拓宽非金融企业融资渠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定向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

第三条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称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定向工具)。

第四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定向工具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 定向工具不向社会公众发行。

第六条 定向投资人是指具有投资定向工具的实力和意愿、了解该定向工具投资风险、具备该定向工具风险承担能力并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投资人。

第七条 定向投资人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定向工具发行前遴选确定。定向投资人投资定向工具应向交易商协会出具书面确认函(确认函示范样本见附件1)。

第八条 定向工具投资人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九条 定向工具发行与流通转让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第二章 注册

第十条 企业发行定向工具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交易商协会只对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进行形式完备性核对。接受发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注册不能免除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非公开定向发行的注册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十二条 企业发行定向工具应提交相应注册材料(注册材料清单见附件2)。

第十三条 交易商协会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指引接收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对形式完备的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对形式不完备的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交易商协会通过主承销商一次性书面告知发行人予以补正。

在交易商协会书面通知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材料的,视作发行人放弃本次注册。补正材料后,形式仍不完备的,视作发行人放弃本次注册;交易商协会以合理方式及时通过主承销商告知发行人。

第十五条 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形式完备性核对实行核对人和复核人双人负责制,主要流程包括:

(一)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应提交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正式件一份。

(二)核对人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指引对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进行核对。若核对人认为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形式完备,则直接交由复核人进行复核;若核对人认为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形式不完备,经复核人复核后,核对人可通过主承销商向企业出具补充信息的建议函。

(三)复核人对核对人工作进行复核,复核人可根据需要通过主承销商向企业出具补充信息的建议函。复核人认定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材料形式完备,则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 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的,应向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

第十七条 《接受注册通知书》发出后,已注册的《定向发行协议》不得修改。否则,《接受注册通知书》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定向工具,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6个月内完成。

第三章 发行、登记、托管、流通

第十九条 企业向定向投资人发行定向工具前,应与拟投资该期定向工具的定向投资人达成《定向发行协议》。

《定向发行协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对定向工具的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程序合规性的声明;

(三)拟投资定向工具的机构投资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四)发行人与拟投资定向工具的机构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定向工具名称、发行金额、期限、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

(六)募集资金用途及定向工具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时的告知方式和时限;

(七)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和信息披露方式;

(八)定向工具的流通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

(九)投资风险提示;

(十)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机制;

(十一)保密条款;

(十二)协议生效的约定。

第二十条 企业发行定向工具应由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承销。企业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二十一条 承销机构承销定向工具应遵守相关规定和规则,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第二十二条 定向工具的发行价格按市场化方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 定向工具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登记托管机构登记托管。

第二十四条 定向工具应在《定向发行协议》约定的定向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在定向工具发行完成后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主承销商向交易商协会书面报告发行情况。

6.债务融资工具介绍 篇六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体系,指导主承销商开展相关工作,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后续管理工作,是指主承销商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简称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跟踪、监测、调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其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指引要求,遵循勤勉尽责、审慎判断、及时预警、稳妥处置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后续管理工作。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开展后续管理工作。第四条

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指引建立后续管理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从事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后续管理工作应由总部负责,分支机构协助配合。

第五条

企业发行一期债务融资工具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由相关主承销商与企业协商指定一家主承销商牵头负责后续管理工作,并将各自职责在承销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主承销商应协助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导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主承销商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掌握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并及时了解其他有特殊安排产品的相关情况,督促企业按时履约。

第八条

主承销商应对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动态监测,建立重点关注池,开展风险排查和压力测试,以便及时、准确地掌握其偿债能力。

第九条

主承销商应结合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和行业运行变化情况,对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用途、二级市场交易、公开市场信息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在动态监测过程中,对于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应督促其及时披露;对于符合第十条要求的企业,应纳入重点关注池;对于偿债能力可能受到严重影响的企业,应进行压力测试。

第十条

主承销商通过动态监测,发现企业或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出现以下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情况的,应及时将企业纳入重点关注池:

(一)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出现不利变化;

(二)内部管理架构或高管人员出现重大变动;

(三)主体或债项跟踪评级级别下降,或评级展望调至负面;

(四)未按时披露财务信息或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五)未按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六)主承销商认为应入池的其他情况;

(七)监管部门或交易商协会要求应入池的其他情况。主承销商应对重点关注池施行动态管理,对于池内企业,经风险排查确认其偿债能力不会受到不利影响的,应及时调整出池。各家主承销商在池企业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存续期内企业数量的20%。

第十一条 主承销商应对重点关注池内企业开展定期(半年一次)和不定期的风险排查,查找风险点,评估风险程度及影响。风险排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业运行情况;

(二)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及主要风险点;

(三)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风险状况;

(五)主承销商认为应排查的其他内容;

(六)监管部门或交易商协会要求排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主承销商通过动态监测、风险排查,发现对企业偿债能力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对企业开展定期(半年一次)和不定期的压力测试。测试企业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在池企业数量的20%(至少1家)。

第十三条

主承销商应通过压力测试,测算企业在遇到假定的小概率事件等极端不利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如经评估,对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可能带来严重影响的,应督促企业积极自查、防范风险,并会同企业制定风险处置预案。

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确保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按期兑付为目标。预案具体内容可包括企业易变现的资产所有权质押、第三方流动性支持、企业兑付款预存、企业关联方担保等方式。

第十四条 对于已制定风险处置预案的企业,主承销商应加强沟通与联系,密切跟踪事态发展,根据情况适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采取针对性处置措施,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交易商协会报告。

第十五条

对严重影响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的突发事件,主承销商应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第十六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主承销商应按要求形成相关后续管理报告,报告应情况明了、层次分明、条理清晰、重点突出、措施明确。

第十七条

后续管理报告包括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其中定期后续管理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分别于每年5月15日和9月15日前提交,报告内容包括当期风险排查情况、压力测试情况以及后续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报告包括专项风险排查报告、专项压力测试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报告,各报告应在相关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十八条

后续管理报告中风险排查情况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当期入池和出池企业清单,企业入池及出池原因分析;

(二)在池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主要风险因素分析;

(三)在池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对在池企业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风险状况分析;

(五)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后续管理报告中压力测试情况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进行压力测试的原因分析;

(二)压力测试具体方法、测试过程及结果分析;

(三)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风险处置预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后续管理报告中后续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债务融资工具情况概述,包括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及还本付息等情况;

(二)后续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包括动态监测、重点关注池管理、风险排查及压力测试等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下一年度后续管理工作计划(仅年度报告含)。第二十一条

主承销商应为每家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建立独立的后续管理工作档案,并至少保存至债务融资工具到期后5年。

第二十二条

主承销商应对后续管理工作中获得的内幕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协会定期对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未履行后续管理工作职责的主承销商,以及未履行配合义务的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交易商协会可通过诫勉谈话、警告、通报、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7.债务融资的效应分析论文 篇七

关键词:债务融资 经济效应 代理成本 企业价值

企业融资是指企业获得经营所需资金的活动,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分为两种融资方式——权益融资和债务融资,其中债务融资是指企业通过负债的方式获得经营所需资金的活动。企业的发展需要资金投入,特别是随着现代工业的迅猛发展,企业规模越来越大,对资金的需求也是越来越迫切,金额也越来越大,所有者自有资金已经不能满足企业规模的迅速增长,亟需从外部融得资金。而在外部融资方式中,债务融资是被企业广泛采用的方式,人们对债务融资的分析也越发成熟,在进行负债前,充分权衡债务融资的收益与成本,力图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债务融资的收益

1.解决代理问题。公司治理中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代理问题,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股东委托经理对公司进行日常的经营管理,形成了代理关系。而股东和经理之间目标的不一致性,使得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经理没有勤勉尽责,而股东却无法观察和监督,进而出现经理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股东的利益,这就出现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冲突,因而产生了代理问题。而债务融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代理问题,一方面,通过债务融资可以改变股权相对结构,使管理者拥有的股份相对比例提高,从而减轻代理问题,;另一反面,债务融资会增加外部债权人对公司的监督,从而使经理偷懒的可行性降低,代理问题得到一定程度解决。

2.债务利息的抵税效应。根据税法的规定,负债的利息可以在税前利润里扣除,这样就给企业带来税收的优惠,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给企业带来价值的增加。债务利息的抵税效应是相对于权益融资来讲的,对股东的分红必须在税后利润的基础上再进行扣除,因此股利分配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抵减,从而也不能带来抵税效应。因此在债务利率和所得税税率一定的情况下,债务金额越大,利息抵税效应也就越大。

3.财务杠杆效应。由于对债权人支付的利息是固定金额,与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盈利水平的多少无关,也就是说债权人对公司剩余权益的索取权是固定的,当企业经营状况很好时,债权人只能获得固定的利息收入,而收益剩余的大部分全部归股东所有,提高了每股收益,也就产生了债务的财务杠杆效应。由于这种杠杆效应的存在,在投资利润率大于债务利息率的前提下,会显著提高企业自有资本利润率。

4.降低通货膨胀带来的货币贬值。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货币可能发生贬值,债务发生时的利率与通货膨胀时的利率差,会使债务人偿还资金的实际价值比没有发生通货膨胀时的价值要小,也就是说债务人把通货膨胀带来的货币贬值的风险转嫁到债权人身上,减少了由于通货膨胀带来的货币贬值损失。

二、债务融资的成本

1.带来财务危机的风险。债务融资的特征为到期还款付息,因此给企业带来了压力,如果企业发生财务困境无法到期偿还本金或支付利息,则会面临财务危机甚至导致破产。而且由于债务融资杠杆效应的存在,财务杠杆对股东收益的扩张性作用,股东收益的波动性会更大,如果企业经营不善,营业利润不足以支付利息费用,则不仅股东收益化为泡影,而且要用股本支付利息,严重时企业丧失偿债能力,被迫宣告破产。此外,由于债务的偿还需要具有一定的现金流,因此即使企业盈利状况良好,也有可能出现预期的现金流入量无法足额及时地支付到期的债务,就会面临财务危机。

2.产生债权代理成本。债务融资虽然降低了股东与经理之间的股权代理成本,却增加了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代理成本。所谓债权代理问题是指由于债权人与股东之间利益不一致性导致的冲突。债权人对于企业的剩余权益的索取权仅限于固定的利息,因此对于企业的风险承担能力有限,在借债给企业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限制企业的投资选择,但是股东为了追求高收益,往往会寻求高风险的项目,因此就产生了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冲突。此外,债权人可能还会在签订债权合同时通过提高利率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增加了债务成本。

从上面对债务融资的收益和成本的分析中不难看出,债务融资虽然可以给企业带来利益,同时也要求企业承担一定的成本,因此并不是说债务融资金额越大越好,如果债务融资超出了企业的偿债能力,无法到期偿还,则会对企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既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又损害企业的形象,甚至面临倒闭的风险。因此,企业的债务融资应适度,才能达到提升企业价值的目的。

参考文献:

8.债务融资工具介绍 篇八

本文考虑了一个简单的二阶段双头垄断模型,通过合约双方在不同信息分布之下的行为博弈分析,对公司债务融资选择与产品市场竞争战略互动关系进行理论模拟。

(一) 产品市场:结构与假设

考虑在双寡头竞争产业环境中,两个风险中性企业在连续的边际成本MC>0基础上进行异质产品古诺竞争,产出分别为q?1和q?2。产出将持续两个时期;生产具有状态依存性,会受到市场环境随机影响,当外生随机影响(如需求波动)趋好时,对应着更高的利润和产出边际收益。外生随机冲击z?i∈([ZZ(Z]z[ZZ)],[AKz-D〗)且z[ZZ)]=-[AKz-D]。[AKz~D]?i代表随机冲击实现值,该值只有在战略选择之后才能为企业知晓。消费者连续,且同质,其预期效用是异质产品消费量q=(q?1,q?2)的函数。企业i的产品逆需求函数具有如下形式:

本文关于债务合约的观点及信息假设与Dewatripent(1988)[9](377-390)、Bolton & ScharfstEIn(1990)[4]相似:经营收益虽可观测,却不能明确写入合约,合约条款并不能严格依存于经营收益而设计,收益的真实状态是企业私有信息。竞争的债权人市场及信息不对称引致的个人理性将约束债权人只有在其可控资产价值能够严格满足应偿借款时,才愿意为企业产出提供支持。此时,合约的精确设计就非常必要,它应能确保债权人在企业不履约时能顺利(不一定是立即)接管其控制权。由前分析及Faure-Grimaud[5]、Povel & Raith()[7]、Campello()[8]等相关研究可知,非标准合约将依存于举债企业产出和利润的实现状态。

假设企业净利润为π?i,利率t?i是内生决定的以满足债权人理性约束:初始支出须等于预期收益,即下式成立:

由博弈初期z?i分布、合约与技术条件等共同知识以及信息不对称假设可知,两企业将同步博弈,这意味着企业1并不能通过先于对手的负债产出选择而获得先发优势。证明如下:

定理1:负债将引致产出提高。负债的战略价值依赖于公司产品特征:战略替代时(γ>0),负债将导致企业利润下降;反之则会增加利润。

这可通过比较企业i在举债D?i>0时和完全权益融资D?i=0时(最初的零负债共谋)的均衡产出及利润水平得到证明。在博弈第二阶段,企业i会在已有负债D?i>0上最大化其股东预期价值,结合盈亏平衡约束式(4)可得到企业i的产出反应函数和产量水平(以下均有i=1,2,i≠j):

比较式(5)和式(10)可见,负债只提高了产出反应函数的截距14(三、研究结论与启示

本文的扩展模型得出了企业负债与产出战略选择与其面临的(行业)需求波动z?i、市场规模α、产品异质性γ及生产成本C?i等变量互动影响的内在规律,其中尤以产品异质程度的关联最为广泛。在γ与z?i的影响之下,非单调关系成为主流:企业负债战略价值与产品异质性正相关(γ>0时);负债水平与|γ|同向变化(γ>0时同向增加);需求波动z?i与杠杆同向(非单调)变化;破产概率与γ同向变化(非单调);生产成本与企业均衡产出水平反方向变化(非单调)。这对我国的资本结构理论研究和公司融资选择实践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1)债务融资是公司基于产品市场竞争和自身财务状况的综合战略决策,决策应充分考虑到公司产品差异、外生随机冲击、行业差异以及自身生产成本等因素综合影响。这对逐步推动和提升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战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2)产品异质程度与公司间竞争强度及杠杆选择的非单调关系的分析结论,为公司理性竞争理念和融资战略选择提供重要启示:公司间市场份额的竞争取决于其产品的品质竞争,应倡导基于产品品质创新的理性竞争理念,这不但可为公司创造更多有利增长机会,也可遏制公司间同质产品盲目、恶性竞争导致的我国上市公司寿命期普遍较短的现状。

9.公司债在债务融资中的优缺点 篇九

(1)利率无限制。《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对利率则无规定。在升息周期中,公司债在票面利率的设计上,具有更为广阔的创新空间。(2)发行条件宽松。《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三)具有偿债能力;(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七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四)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最近三个会计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六)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相比之下,公司债无连续三年盈利的要求,当然在债券余额比例上有要求。至于可分配利润方面的规定,对于多数上市公司而言并不高。

(3)发行时间更为宽泛,可分期发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在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始发行债券,否则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企业如仍需发行债券,应另行报批”。《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4)可以免担保。《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在债券发行前应提供保证担保,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免予担保的除外。担保工作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后,方可发行债券”。公司债发行无强制性规定。(5)可以跨市交易。《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托管人-办理记账式债券债权总登记托管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办理该种债券债权登记和二级托管的承销人”。《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未采用征求意见稿关于“公司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登记托管”的规定,这意味着公司债除了可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外,也有可能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托管,而这将使公司债可以同时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交易。10月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称,支持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流通和登记托管。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经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的公司债券,在办理相应手续后即可在银行间债市发行、交易流通和登记托管,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债跨市交易的途径。缺点:

(1)财务风险较高,公司债券有固定的到期日和固定的利息费用,当公司不景气时,容易使公司陷如财务困境。

(2)限制条件较多,可能会影响公司资金的使用和以后的筹资能力。(3)筹资数量有限 2,从投资者角度 优点:

(1)公司债券比其他类型债券(国债和机构债券)的票面收益率要高。当然,根据公司债券的品质不同,收益率也有所差别。一般来说,高品质公司债券的息票率高于国债利率1%-1.5%。垃圾债券息票的利差就更大了。

(2)投资公司债券能获得比其他固定收益率债券更高的收益。通过购买低品质债券,能增加投资者的当前收益率,但要面对不断增加的本金和利息违约风险。(3)高品质公司债券的收入和本金是相对安全的。

(4)当市场利率下降时,投资者能从购买债券中获得资本收益(债券价格和利率呈反向变动)。但是,在市场利率上升时,卖出债券会导致资本损失。对那些愿意锯而走险的投资者来说,担心违约的敏感神经会驱使所有垃圾债券价格下降,这正是其获取高资本收益和高回报率的时机。

(5)通货膨胀挂钩公司债券可以保护投资免受不断上涨的通货膨胀率对(缺点

(1)公司债券的价格与通货膨胀和利率呈反向关系。这对所有固定收益证券产生了影响,也是所有债券投资的不利因素。

(2)公司债券利息收入要缴纳美国联邦、州和地方税,而国债和某些机构债券的利息收入则免交州和地方税。

(3)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和事件风险大于国债和政府机构债券。国债的机构债券根本不存在事件风险。公司债券的品质越低,信用风险就越大。

10.债务融资工具介绍 篇十

2015年以来,地方融资平台举债仍然保持了快速增长态势。43号明确规定,“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财政部也多次明确,2014年之后地方融资平台举债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从表面来看,这些债务是作为融资平台自身的债务,但是事实上,这些债务更多仍然是地方政府的债务,只是以隐性债务形式存在的,一旦未来地方融资平台无法偿还债务,这些债务将会转嫁到地方政府,成为地方政府将的债务。

2017年以来,监管层进一步对地方债务监管继续加码。财政部联合其他部委先后推出“50号文”、“62号文”、“87号文”、“89号文”,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监管力度不断升级。控制地方融资平台举债,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成为治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关键。

然而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地方融资平台转型依然面临的诸多问题,诸如,经济下行压力的加大,分税制改革未完全到位,以及省级以下政府举债权等问题,以及地方融资平台也存在数量多、内部转型动力不足等困难,这些都限制了地方融资平台的转型。

本文通过对我国地方融资平台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的关系,以及地方融资平台转型面临的障碍和困境进行分析,对防范地方政府隐性负债和推动我国地方融资平台转型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正文

一、引言

2008年以来,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大规模进行举债,导致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快速增长,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和财政风险也迅速积累。为此,2010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来对融资平台进行规范。尤其是2014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明确规定,“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紧接着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财预〔2014〕351号),对截止2014年12月31日地方政府债务进行分类,并纳入预算管理,并对政府债务进行锁定,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只增不减。

尽管财政部多次表态,2014年之后地方融资平台举债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然而,2015年以来,地方融资平台举债仍然保持了快速增长态势。从表面来看,这些债务是作为融资平台自身的债务,但是事实上,这些债务更多仍然是地方政府的债务,只是以隐性债务形式存在的,一旦未来地方融资平台无法偿还债务,这些债务将会转嫁到地方政府,成为地方政府将的债务。所谓隐性债务是指在法律上明确不由政府承担债务,但是政府出于公共利益或者道义等,将来可能变成的债务。虽然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从法律上不属于政府债务,但是非常容易转变成地方政府债务。相比显性债务,这些隐性债务更加不容易统计,而且具有系统性,潜在风险更加巨大。

这种情况下,控制地方融资平台举债,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成为治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关键。2016年1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再次强调对地方政府债务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同时再次明确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和相关方的责权利,从而倒逼地方政府规范举债。2017年以来,监管层进一步加大了对地方债务的监管。财政部于2017年5月5日和5月28日分别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和《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以负面清单的方式从地方融资平台、PPP和产业基金、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担保等方面对当前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出现的种种乱象进行了全方位的覆盖,对这些违法违规融资乱象进行封堵,以化解地方政府或有负债风险。

然而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地方融资平台转型依然面临的诸多问题,诸如,经济下行压力的加大,分税制改革未完全到位,以及省级以下政府举债权等问题,以及地方融资平台也存在数量多、内部转型动力不足等困难,这些都限制了地方融资平台的转型。因此,未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型之路仍然艰巨和漫长,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文通过对我国地方融资平台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的关系,以及地方融资平台转型面临的障碍和困境进行分析,对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推动我国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提出政策建议。

二、地方融资平台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一)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按照世界银行对地方债务的分类,地方政府性债务可以分为显性直接债务、隐性直接债务、显性或有债务和隐性或有债务。按照刘尚希等(2012)的分类,地方隐性债务包括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农村社会保障缺口、公共投资项目未来的资本性和经常性支出等隐性直接负债,也包括对金融机构支付危机的救助、国有企业未弥补亏损、拖欠企业在职职工、下岗职工和农民工的工资、自然灾害等突发性公共事件等隐性或有债务。

审计署在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统计时,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了分类,包括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其中前两类债务是显性债务,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是隐性债务,包括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未提供担保的债务(不含拖欠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审计署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相比刘尚希等(2012)的隐性债务口径明显偏窄,是一种相对侠义的隐性债务。

(二)地方政府对地方融资平台的隐性债务规模

2015年之后,地方融资平台举债规模仍然持续增长,并未得到有效控制。根据wind数据,2015年和2016年,地方融资平台通过债券市场进行规模达到4.21万亿,而这些只是通过债券市场举债的规模,还没有包括通过银行贷款、信托、理财等其他方式的融资。银行贷款作为地方融资平台主要融资手段,根据对这些融资平台样本统计,银行贷款占融资平台融资规模的1/2,而债券融资只占到融资规模1/4,这样推算出,这些融资平台新增债务规模将达到16.8万亿。这些仅仅是发行过债券的融资平台举债规模,还不包括那些没有发行过债券的融资平台的债务。如果考虑这些,2015年之后融资平台举债规模更多,而这些债务都将成为未来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

(三)地方融资平台债务继续增长的原因

在新《预算法》放开省级地方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举债权的同时,财政部多次表态融资平台应与地方政府剥离,2015年之后融资平台的举债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然而地方融资平台债务仍然得到了继续增长,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点:

(1)在当前分税制情况,地方财权和事权没有得到完全匹配,地方政府财政缺口依然巨大,而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举债权的放开只限于省级政府(含计划单列市),市级及以下地方政府仍然没有放开。这些政府如果需要举债还需要向省级政府进行申请,对于这些政府来说,举债灵活性受到极大限制,而通过融资平台进行融资,能够更多掌握自主性,这也使得即便中央一再重申要剥离融资平台,地方融资平台举债不属于政府债务,地方融资平台债务仍然得到快速增长的根本原因。

(2)经过过去多年的发展,当前地方融资平台债务规模已经非常巨大,这些债务中绝大部分都没有纳入政府预算中。根据审计署的审计结果,截至2013年6月,纳入到政府债务的地方融资平台债券融资额只有1.1万亿,其中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只有5289亿元。而事实上,根据wind统计,截至2013年6月,地方融资平台债券融资余额为2.43万亿,这说明,一半以上的融资平台债券融资是没有纳入到政府债务统计中。这些债务绝大部份都是在2015-2017年到期,由于没有纳入到政府预算,因此无法通过政府置换债来进行置换成政府债务,但是融资平台本身又没有足够资金来偿还,在守住不发生系统风险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不愿意、也不敢让地方融资平台发生债务违约,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继续举债借新还旧方式来延缓。这也是地方融资平台融资继续快速增长的直接原因。

(3)当前我国在地方融资平台管理上仍然不统一,存在多头监管,这也导致了在对地方融资平台举债控制时,各自为政,很难发挥协同作用。当前融资平台管理和举债方面涉及的管理机构包括财政部、、国资委、人民银行、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等机构,这些机构由于部门职责不同,或者出于自身部门利益需求,在对待融资平台举债方面存在很大不同,制定政策方面也经常不一致,甚至出现冲突的现象,这也进一步造成了融资平台债务继续增长。而且由于缺乏融资平台明确认定标准,这就使得融资平台通过宣称与地方政府脱钩,可以轻易转变成经营性国有公司,从而避免监管机构对其举债限制,但事实上仍然属于地方融资平台。

三、我国地方融资平台的转型面临的困难

尽管43号文为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提供了方向,新的《预算法》的颁布也放开了省级政府举债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方财政收支缺口。但由于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的不匹配以及地方投融资平台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较多问题,在财税体制改革以及相应配套措施未完全到位的前提下,地方融资平台转型过程还面临着诸多障碍和难题。

(一)当前我国地方融资平台转型面临的外部障碍

1、当前分税制改革不完善,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匹配的问题没有根本性解决,地方政府转型动力较弱

财税体制不完善、缺少公开融资途径是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及地方融平台产生的根本性原因,要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就需要从根本上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分税制制度,缓解地方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匹配,构建健全的地方融资体系。尽管目前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在逐步规范,但省以下政府尤其是市县政府在事权和财权不匹配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同时新《预算法》仅允许省级政府可以发行债券融资,但是省以下地方政府仍然无法直接进行发行融资,只能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债。正如以往财政部代发地方债解决不了省级资金需求一样,这种计划经济式的资金供给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适用性上满足不了市、县级政府的真实需求,在此情况下,市县级政府仍然倾向于依赖地方投融资平台来进行项目投融资,从而阻碍地方投融资平台转型。

2、当前宏观经济发展状况也是制约融资平台转型的重要因素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民营投资下滑较为严重,稳增长仍然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地方基建投资,但在地方政府财力捉襟见肘,PPP短期又难以承担起重任的情况下,基础设施建设仍需要地方融资平台来推进。在地方融资平台承担了大量基础设施等领域投资的情况下,地方融资平台也很难完全市场化转型。

3、守住系统性债务风险底线也是制约融资平台转型的重要因素

当前防范系统性债务风险是中央的底线,地方投融资平台作为政府债务的举债主体,债务负担较大,如果完全转型市场化运作,就会失去之前的政府隐性支持,从而使得地方融资平台信用风险大规模的暴露,很有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这个是中央不愿意看到的。这也是中央虽然一再重申厘清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的债务关系,但是对地方融资平台转型并没有急于求成,甚至放任态度。可以说,既要促使地方投融资平台实现成功转型,又能避免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大面积爆发,成为政府需要不断摸索的难题,也是阻碍地方投融资平台转型的重要因素。

4、地方融资平台转型也仍然面临国有企业改革的难题

作为重要的国有企业,地方融资平台转型也面临着一些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中所遇到的难题,比如,政府与企业关系界定,公司治理不完善,管控机制不健全等,而目前国有企业改革还没有完全改革到位,仍存在诸多公司治理,以及被地方政府进行干预日常运作等问题。在推动地方投融资平台转型过程中如果不解决这些国企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即便地方融资平台实现了暂时的转型,也很难摆脱融资平台地位。比如,大多数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带有较浓厚的行政色彩,地方政府可以直接或间接管理融资平台公司人、财、物,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进行决策和计划筹集、管理、使用,平台公司只是担当出纳角色,在此情况下,如果不能从职能、人员管理等方面对平台公司进行彻底改革,平台公司很有可能只是改头换面后还是承担了原来融资平台的职能。

(二)地方融资平台转型过程中自身存在的困难

1、地方投融资平台数量较多,牵涉的利益较广

当前我国地方融资平台数量较多,无法准确进行界定。就银监会融资平台名单而言,截至2017年9月30日,银监会名单内共有11734家平台,其中2498家已退出平台,但仍有9236家仍按平台管理,即便是退出类名单的融资平台,也只是名义上的退出,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融资平台功能。融资平台数量多,种类繁杂,很难完全界定,也就无法制定统一的转型路径。更重要的是地方投融资平台涉及到的利益群体较广,从股东方来看,有地方政府的政绩需要,从债权人来看,有银行、信托、债券投资者等的债务偿还,从营运方来看,有建筑工程公司的项目施工,从内部来看,有大量职工的就业,如果在地方投融资平台转型过程当中没有处理好这些利益群体,不仅影响到地方投融资平台的顺利转型,甚至还会影响到地方的稳定以及金融安全。

2、融资平台公司本身内部转型动力不足

地方融资平台转型,将会面临经营上和政治风险。相比之前作为地方融资平台,某种程度就是一个准事业单位,地方融资平台对自身运作、资产保值和利润考核要求不大,只需要按照地方政府要求开展运作即可。然而,转型后需要成为市场化运作主体,就要考虑日常运作,来自国有资产保值、利润考核等压力较大,这也导致地方融资平台自身转型存在意愿不足。如果转型失败还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的罪名,因而面临政治上的风险,在经营和政治风险双重压力之下,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内部转型动力不足。

3、地方投融资平台多数存在资产不实、虚假资产,增加了未来转型的难度

地方投融资平台其资产主要由地方政府注入,其中绝大部分为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资产,有些甚至是服务民生的项目,不仅现金流产生能力较差,而且资产的权利属性也存在瑕疵。以政府注入平台公司的土地资产为例,融资平台公司在成立之初,出于融资便利的考虑,要求资产评估机构高估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一些资产评估机构出于利益的诱惑与政府权力的压力,将资产价值任意高估,完全不考虑土地使用权实际存在状况,有的甚至连只能作为公益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也视同一般的工业建设性用地进行评估,导致平台公司账面资产价值准确性严重失实。这种情况下无论进行转型还是进行退出,都会涉及这些资产的处置和重新评定,面临极大的困难。从转型来看,由于资产质量欠佳,盈利能力较弱,流动性较差,地方投融资平台面临转型是否顺利的问题。因为地方投融资平台要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必须依靠具有较强盈利能力的资产来产生收益,否则,市场化转型便面临较大的困难。从退出来看,由于资产价值虚高,地方投融资平台负债实际上是较重的,权益价值也是较低的,这无疑会影响到地方投融资平台的清算价值,甚至还会出现资不抵债的现象。

4、地方投融资平台向市场化主体转型,经营风险会加大,甚至面临转型失败的风险

由于不同行业竞争状况、进入壁垒、行业政策、发展生命周期等的不同,地方投融资平台进入后面临的风险也迥异,地方投融资平台进入行业前如果对所进入行业各方面风险认识不够,准备不够,匆促进入行业后会因积累不足,行业竞争激烈,极有可能遭遇经营失败的风险。与此同时,在参与市场竞争方面,地方投融资平台有所缺失。地方投融资平台主营业务对政府依赖程度较高、自身经营性业务较少、对下属经营性子公司控制能力不强、利润虚高但现金流情况不佳等特点,使其经营管理能力薄弱,因而,转型后,政府将经营管理自主权交还给平台公司后,平台公司面临建立适应市场竞争的经营管理决策机制,但这非一朝一夕之事。

四、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的政策建议

2015年之后,地方融资平台债务依然得到快速增长,主要仍然是当前财税体制导致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地方政府官员绩效考核制度不健全以及当前宏观经济政策下行压力巨大等多个方面原因。为了根本性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就必须大力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控制地方融资平台举债。

(一)制定专门地方投融资平台法律法规

地方融资平台债务增长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地方投融资平台仍然是多头监管,各部委对投融资平台的管理各自为政,已出台的文件也相对分散,而且层次较低,难以对投融资平台起到完整、统一的规范作用。即使最基础的对投融资平台的认定,各部委都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各部委发布的投融资平台名单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名单都无法确认统一,更别提对投融资平台进行规范和转型。各部委对投融资平台的管理形成共识是平台形成统一的运行规范的前提,因此亟需出台专门法规对地方投融资平台做出统一的规范。

首先,明确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性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进行界定。明确投融资平台经营范围、公益性项目范围、责任范围、运营模式、资金监管、项目决策、偿还机制等各方面的内容。其次,对投融资平台的认定统一判断标准,并对目前地方融资平台进行全面统计,掌握地方融资平台数量、类型、运营状况、债务规模以及政府债务的比例,债务偿还安排等,并进行分类管理,合理确定政府融资平台负债规模上限、偿债准备金、资金用途和债务分类标准等予以明确等。再次,明确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在统一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审计署等部委共同组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对融资平台的监督、审计、及稽查等责任,避免各部委各自为政。

(二)加大融资平台整合重组力度,不断减少融资平台数量

当前数量众多的投融资平台和快速增长的融资规模给地方政府和银行系统带来了隐性债务隐患,因此,未来应对投融资平台的数量和融资规模进行一定的控制。根据政府级别的情况,合理控制其下属融资平台数量,根据政府级别以及经济财政实力的不同,明确其下属融资平台的数量,并对其进行分类管理,不断推进融资平台转型。

第一,合并重组现有融资平台。具体措施包括,根据区域或资源要素统一整合现有的不同类别融资平台,实现多元化经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一方面,对县域的融资平台可以合并为一家,对地级市以上级别的融资平台可以采取合并重组的方式,对负债较高和无投融资业务的平台进行合并,形成规模较大的融资平台,根据相邻区域的城市发展规划,进行跨区域的平台整合,促进城市群的协同发展。另一方面,整合具有相同或相似资源要素的融资平台,利用专业优势与集中优势,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在整合的过程中,建立有效的资产重组及后续管理机制。

第二,严格限制新设融资平台,包括提高地方融资平台的公司设立的品批准条件,如要求符合经济发展目标、提高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要求,需要有关部门的审批、按照地区的行政等级设置融资平台的数量上限等。

(三)逐步放开市级以下地方政府举债权

目前《预算法》只允许省级政府(含计划单列市)通过发行债券方式进行融资,但是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没有举债权,依然无法直接融资,只能由省级政府代为发行债券。在未来城镇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省级以下地方融资需求势必仍然强烈,如果不能赋予其相应的自主融资权,而仍然采取省级政府代发形式,很难满足地方政府灵活的融资需求。这种情况下,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仍然会倾向于通过其他方式来绕过省级政府来融资,很有可能会导致地方融资平台继续存在。因此,要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就需要逐步扩大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城市范围,赋予其相应融资权。为防止滥用自主发行权,应在中央或省级政府的统筹安排下,给予省级以下政府一定的自主发行额度,使省级以下政府在额度范围内量力而行地制定自主发债计划,增强政府发债的自主性、灵活性。

(四)严控地方融资平台举债,建立风险监控和预警制度

一旦当地方政府获得直接举债权,地方融资平台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功能也基本上消失了。这种情况下,来自地方政府对地方融资平台转型的障碍也就会消失,政府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意愿也会得到提升。这种情况,还需要严防地方融资平台新增债务,对地方融资平台债务也实行总量控制,每年规定地方融资平台新增债务,并且需要明确这些债务偿债来源,对于无法说明偿债来源的融资平台,禁止其新增债务。并加大对融资平台的债务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和预警制度。一是,可以通过预算控制、成本控制、财务预警等手段,增强有效管控财务和运营风险的能力;二是,根据平台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选择适当的风险管理工具和策略,对风险进行主动管理;三是,建立风险发生后的应急机制,尤其是建立针对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计划。

(五)按照经营业务类型进行分类管理,并制定转型方案

地方融资平台主要是为了满足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中融资需要,因此,在对待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方面,也需要从融资平台从事的业务入手。如果是帮助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产生的债务,这些就应该纳入到政府财政预算。如果不是帮助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产生的债务,都应该是由融资平台自身来进行偿还,而不能由财政资金来偿还。因此,对融资平台的业务和经营进行界定和分类成为推动融资平台转型的关键。界定清楚之后,对于同一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应将所有事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进行整合重组,与政府进行剥离,按照市场化要求开展业务。对于完全公益性质融资平台,在初期允许其保留,但是需要制定专门的法规,并明确其债务就是地方政府的债务,将其债务纳入到地方财政预算。待时机成熟后,逐步与地方政府剥离、退出。对于从事准公益性质具有一定收益的融资平台,可以引进社会资本,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融资平台逐步转型。

(六)地方融资平台转型需要结合国有企业改革

融资平台作为一种特殊性质的国有企业,本质上也属于国有改革范畴,因此,推动融资平台转型,也需要配套国有企业改革。没有国企改革作为配套,即使转型后地方融资平台仍然依赖地方政府,对地方政府构成隐性债务。当前,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仍然没有明晰,国有企业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独立法人较弱,无法完全市场化的自主运营,政府对国有企业干预比较明显。这也导致国有企业很多债务,也是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范畴。因此,推进融资平台转型,也需要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落实融资平台的独立法人地位,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市场化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可以行使投资者相关的权利,在其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实现从“管理职能”向“监督职能”的转变,利用市场手段而非行政手段引导融资平台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根本上控制和降低政府隐性债务。

(七)推动融资平台转型需要创新发展模式,为转型提供业务支撑

作为地方融资平台,城投公司普遍都存在业务模式单一,业务收入结构失调,从而导致需要政府不断补血才能生存下去。因此,要推动融资平台转型,就必须要解决好未来融资平台的业务发展问题,为融资平台找到一个稳定可靠的业务来源。这就需要不断创新业务发展模式,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能否推进创新、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业务和盈利增长点是地方投融资平台转型成功与否的关键。地方投融资平台只有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方能适应市场竞争,也才能摆脱成为政府的附庸,成为具有自主经营能力的准市场化主体。

从目前国内已经成功转型的平台公司业务拓展路径来看,大多是业务都是沿着土地一级开发价值链进行纵向的前后延伸以及相关多元化发展而来。对于拥有土地和房产类资产的地方投融资平台,可以直接进行开发,转型为房地产企业,围绕土地开发相关产业链,进行土地一级和二级联动开发,进行旧房改造或保障房、公租房、廉租房等公益性住房的建设;或建立产业园区,成为园区管理公司,通过为园区内企业的服务和地方税收返回获得收益。对于拥有地方国有企业股权,地方融资平台可以转型为国有资本管理公司或控股型的集团公司,作为国有独资企业,代行地方国资委的出资人职能。同时利用其资本收益参与设立产业引导基金或并购基金,发展其它产业,或参股实体企业或金融机构,进行多元业务发展,成长为产业或金融类的控股公司。

(八)推动融资平台转型需要配套措施,并提供必要支持

地方投融资平台转型面临较多的难题,尽管平台公司转型方向是要与政府信用脱钩,成为具有自主经营能力的市场化主体,但要实现成功转型仍然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做好配套工作。比如,在地方投融资平台转型过程中出台配套措施以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对平台公司之间的重组整合提供政策上的支持,向平台公司注入具有盈利性的资产以提高平台公司资产的质量,对于转型参与PPP项目的融资平台转型,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式给予支持,但其债务由企业自身来承担,不能纳入政府预算,等等。地方投融资平台如果缺少来自地方政府的支持,自身既没有转型动力,也增加了转型风险。

(九)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还应遵循循序渐进、区别对待原则

地方投融资平台转型是政府一项重大的改革,地方政府对地方投融资平台转型应当分清重点和难点,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进行系统性规划,在转型中要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通过先易后难,同时,要考虑区域差异,避免一刀切。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有的投融资平台已由单纯的融资平台转变为城市服务运营商,有的转变为市场化投资公司,并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正在逐步向全国拓展业务,有的则肩负城市投资建设、城市运营服务、投资功能于一体等。而中西部地区很多投融资平台仍只是政府的纯融资性平台,经营性业务和经营性收入均很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很薄弱。因而,在推动地方投融资平台转型过程中,要区别对待,因地制宜,防止一刀切。对于东部地区一些发展较好的投融资平台加快转型,应给予支持,让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推动积极转型。对于中西部地区,应当根据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实际情况实施差别化政策,对于发展较好的投融资平台可以推动转型,发展较差的投融资平台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进转型。

1、城投竟然是市场支柱、行业担当?

2、什么是城投?

3、城投企业看什么?——九大看点帮你理清风险点。

4、如何选择“高、大、纯、良“的好城投

在我国经济中,有一个极其特殊并且规模巨大的行业——城投。

说它极其特殊,是因为城投的经营完全非市场化,但是融资却市场化,横跨体制内外。城投一身兼具两套标准,评审时,市场化的风险评估套路不好用了。

说它规模巨大,是因为城投的数量已经是市场不可忽视的一部分,甚至说是债券市场支柱、行业担当也不为过。

这有点反常识,一个没有生产经营的行业,怎么就成了市场支柱、行业担当?好,上数据:

金融业广泛使用的Wind数据库中,对于债券有一个很有用的字段:“是否城投债”(不用怀疑,原字段如此,就是这么粗暴直白!)。用这个字段筛选一下,就能发现:目前债券市场发行人大概5000家,其中城投竟达到了1800家。也就是说,每三家企业发债,就有一家是城投。

城投行业,妥妥地是债券市场的行业担当啊。

笔者的风控工作中,评审最多的行业就是城投。相信这也是从事风控工作的小伙伴们的共同感受。所以,如何评估一家城投企业的风险,绝对是风控人员要掌握的必备技能。

好,技术干货来了:

什么是城投?

城投的“学名”,一般被称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简称平台。

城投做的事,基本上就是替地方政府融资,并用融来的钱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城投的股东一般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国资委、地方政府财政局,因此,又被称为地方政府的马甲。

由以上可见,城投的核心特征是——公益性!城投做的是政府的事,而不是市场的事。

公益性,或者说非市场化,是界定城投最重要的标准。

那怎么看一家企业是否市场化呢?

很简单,Follow themoney!看它的收入、经营性现金流入是来自于政府,还是来自于市场。

或者说,这个企业的客户,是政府还是市场?

从这个意义上,有些企业虽然也被称为平台,但并不是城投。例如高速公路企业、轨道交通企业。虽然这些企业的初期(建设期),资金来源主要靠政府和融资,但是这些资金是投资性现金流,不是经营性现金流。最终他的收入是来自于市场的,客户是市场上的主体,不是政府。

说到这,有些小伙伴就会吐槽了,那一个建筑公司,专门给政府做施工的,客户也是政府,那它也是平台了?

呃——不得不说,这个以偏概全的吐槽很亮!

好吧,也许我们应该给城投的界定标准打个补丁,改为:

公益性,且非市场化,是界定城投最重要的标准。

做的是公益的事,收入只来自于政府、不来自于市场。

这样,建筑业就不符合了。建筑本身是非公益的,而且“正常”的建筑企业,客户不应该只有政府。

还有一个比较难界定的行业是——园区。最常见的是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投,其股东一般为XX开发区管委会。

对于园区,笔者有个简单粗暴的处理方法——按照上述城投的标准来界定。

对于早期的、建设期园区,其收入基本来自于政府回购和土地出让,客户是政府。所以是非市场化的,划为城投,按城投的套路来看。

对于后期的、成熟期的园区,其收入主要来自于市场化的房产租售,客户是园区内企业。所以是市场化的,划为房地产,按房地产的套路来分析。但也不能全按房地产的思路,还要着重考虑区域垄断因素、政府的支持。

可惜,笔者评审的园区企业中,几乎所有的都可以清晰地划为城投。成熟的园区企业极难出现。笔者猜想,这可能是因为成熟园区企业无需建设,融资需求较低的原因。

看到这里,相信小伙伴们对城投的界定已经清楚了:做公益的事、收入只来源于政府。

怎么评审城投的风险呢?九大看点帮你理清城投风险点

看点1:股权结构

看股权结构,就是看融资人的控股股东是谁。

呃„„看起来好像废话,实际上这个问题绝不简单。

第一,要看控股股东是不是政府。

有的融资人,其控股股东不是政府,而是城投公司。

如果说政府是父亲,那城投公司就是儿子,城投公司的子公司就是孙子。

首先要确定,融资人是儿子,还是孙子?

这很重要。

试想:在父亲那里,是儿子有话语权,还是孙子?

第二,要看控股股东的行政级别,这是城投行政级别的根本标志。

控股股东可能是省政府、市政府、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这就标志着不同的行政级别。

级别越高的政府,能控制的财力自然越多,违约可行性越小。套用一句俗话,城投公司的信用是“拼爹”来的。

第三,要看控——股——股东,不是参股股东。

城投的级别要根据控股股东确定,不是参股股东。

看亲爹,不能看干爹。

第四,要看是谁——是政府的哪个职能部门?

常见的有三种:政府本身、财政局、国资委。

政府本身作为股东的,比较让投资人放心。

后两者相比,笔者更偏爱财政局作为股东的城投。这纯粹是笔者的主观偏见。因为在笔者的尽调生涯中,基本上只有财政局旗下的城投才能轻松安排对财政局的尽调。对于其他城投,看到其对安排财政局访谈的为难情绪,笔者忍不住脑补其找财政局协调资金会是什么情形。

第五:扩展调查——这个爹有几个儿子?

儿子越多,单个儿子获得的资源越少,这是朴素的道理。

但是这一信息往往没人整理,市场上没有现成报告,通常需要访谈才能得到。

不过也有一个不完全但是简单易行的调查方法:在中国货币网中信息披露搜索栏中输入当地地名(见下图),就能搜出当地所有的发债企业。然后挑选名字像城投的,一家一家梳理。

(图片为中国货币网首页截图)

看点2:政府实力

第一,要看控股股东政府的实力。

控股股东是区,那就看区的实力,不是市的实力。

控股股东是园区,那就看园区的实力,不是市的实力。

奇怪的是,如此简单的方法论,笔者在实践中却总被质疑。不知小伙伴们是否也有同感。

第二、看经济规模。

GDP领衔、增速辅助、三次产业结构加深理解、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固定资产投资给予直观印象(题外:还记得宏观经济学中的公式GDP=C+I+G+NX么?把实践数据套一下理论公式往往能发现有意思的东西)。

知道规模后,进行对比。市级的跟同省其他市对比,区县跟同市其他区县对比。至于园区,笔者建议跟同市的区县对比。

第三、看财政规模。

财政数据中,笔者认为最有代表性的数据是——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旧称:一般预算收入)。因为其主要的构成科目是税收收入,是当地经济实力的直接体现。

第二个重要的数据当属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主要的构成科目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有土地业务的城投,还需要把这个指标与该城投的土地业务收入规模对比。

看点3:经营模式

城投企业的经营很简单,就两件事:工程建设和土地开发。

但表现形式却很复杂。

比如工程建设,有代建的、BT的、说不清楚的„„

比如土地开发,有具备土地证的、没有土地证的、土地证是储备土地的„„其中涉及的合规性以及政策文件更是一团乱麻。

其实,从风险评估的角度,应该透过复杂的现象看到简单的本质。

城投企业的信用本质是什么?

其实前文已经说过,“拼爹”啊。

城投企业的信用本质是政府信用。

所以,看城投的经营模式只是手段,目的是判断其经营是否依赖政府、能否挂钩政府信用。

从这个角度来说,经营模式的各种表现形式都不重要。

工作中,笔者讲到这,很多小伙伴就会质疑:说得轻巧,这些不重要,那你说什么重要?不看这些,那看什么?

笔者有一个简单粗暴的方法:Follow the money。

无论哪种业务模式和表现形式,看钱就够了。看城投企业怎么筹钱、怎么花钱、怎么收钱——尤其是向谁收钱,完成一个钱的循环。

钱才是本质,各种业务模式的产品只是钱在不同阶段的表现形式。

比如工程建设:

第一,怎么筹钱?

工程建设资金无非资本金和融资。

资本金由政府出还是城投出?如果城投出,城投从哪筹集?政府如何补偿?

融资资金由政府借款还是城投借款?如果城投融资,政府如何补偿融资成本?

第二、怎么花钱、怎么收钱?

这部分要紧紧地结合财务报表看。

烧脑的干货来了:

如果城投为工程花的钱计入存货,后续随着政府回款转记成本,政府回款计入收入,这种模式一般叫做BT。相当于把工程当作一个产品,城投生产出来,卖给政府。这种模式下,城投确认的收入金额是一个大金额,包括工程所有建设成本、以及常见的利润加成。

如果城投为工程花的钱计入其他应收款,后续根据政府回款情况冲销,这种模式一般叫做代建。

工程的建设成本不计入利润表,只在资产负债表中来回调减。这种模式下,城投确认的收入金额是一个小的金额,不包括工程建设成本,一般只有按比例计提的代建管理费。

如果城投为工程花的钱计入在建工程„„

呃,确实有城投是这么记账的,且不去评判记账方法是否正确,主要看后续这在建工程怎么处理。如果跟收入一起转记成本的,BT模式。如果根据政府回款冲销,代建模式。如果建成后转固定资产了,那就是传说中的公益性资产,这种模式就不是盈利模式,而是风险点。

比如土地开发:

第一,怎么筹钱?

这个比较简单,通常由城投借款。

第二,怎么花钱?

花钱干什么去了?是拆迁、土地平整(七通一平),还是买现成的熟地?

花的钱怎么记账?计入存货、其他应收款还是无形资产?这三种模式可以类比前文工程代建的三种模式,不再赘述。

第三,怎么收钱?——尤其是向谁收钱?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土地变现的钱都是政府划过来的,但实际上收钱的对手有市场和政府两种情形。

如果土地通过招拍挂变现,资金先进入财政专户后再返还给城投,这种模式收钱的对手实际是市场。风险点在于当地的土地变现速度。

这时,就要跟前文提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对比,因为它是上限。但也有反常的,笔者曾见过城投企业的土地出让收入远高于当地财政土地出让金收入的,原因成迷,无论如何都调查不到,笔者只能“合理怀疑”了。

另一种情况,如果土地不通过招拍挂变现,而是政府购买,这样土地的模式就等同于前文说的工程建设。这时,笔者认为应该将城投企业的土地出让收入跟“政府性基金支出”对比。

上述花钱、收钱的各阶段和模式是一个维度,再加两个维度:当阶段是否有土地证、土地证的形式(农业、工业、商住、储备),三个维度排列组合就是常见的表现形式。可见会有多么复杂。如果纠结于表现形式,自然很难识别风险。

因此,笔者认为,应该透过表现形式,直击风险本质,用简单粗暴的方法(看钱)来迅速评估城投企业。

看点4:政府欠款

先说一个反常识的观点:

对城投企业而言,政府欠款越多,企业信用资质越好。

What?

看到这里,相信很多小伙伴们已经瞪大了眼睛,准备好了西红柿,就要砸场了。

别急,且听原因。

这个论断成立的前提是:对城投企业而言。还记得中篇里提出的城投企业审批核心思想么?

城投企业的信用本质是政府信用。

政府欠款越多,越能体现城投企业替政府融资的本质属性,越能挂钩到政府信用。

反过来,如果一个“城投企业”,没有一分钱的政府欠款,你能相信它是城投么?它自己都不好意思叫城投吧。

另外,从城投的资产角度来看。

城投的资产有什么?主要的大概有三类:代建工程、土地、政府欠款。

而前两类资产,都还没有变现(变成金融资产)!只有政府欠款,是已经变现(变成金融资产)的债权。

所以,政府欠款是城投企业最优质的资产。

政府欠款常见的有三种表现形式:表内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表外的未实现补贴。前两种看报表科目明细,后一种看政府补贴文件。

看点5:政府支持

政府对城投企业的支持,反应了该城投在当地的地位,继而关联政府的偿债意愿。

常见的政府支持有:补贴收入、注入资金、注入土地、注入股权。

补贴收入,看利润表营业外收入和政府补贴文件,核心是规模和可持续性。

注入资金,看所有者权益中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的变化。对于注入历史,一般审计报告附注历史沿革部分会整理。再深挖的话,就要看历次验资报告了。

注入土地,除了按以上方法评估之外,还要着重分析:

  土地使用性质(划拨、出让、储备)

土地用途性质(商住、工业、农业、林地、滩涂„„这样划分在定义上并不准确,如此表述是为了引起注意)

 是否已缴纳土地出让金?未缴纳的是否需要城投来缴纳?更进一步,需要城投缴纳的,城投是否把该金额计入负债?!

 土地的评估价值

注入股权,首先看是控股还是参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作为一项资产来看即可。对于控股企业,主要看两点:

一、规模,二、是否为城投。

注意,如果注入的子公司不是城投,而是产业类公司,则为风险点。

原因同上:城投企业的信用本质是政府信用。产业化、市场化、非公益化越严重的城投,距离政府信用越远。

看点6:财务报表

城投企业的三张报表,最重要的是资产负债表。也就是这个企业有什么东西、欠什么债。

其次是现金流量表,主要看政府回款和企业筹资情况。

最不重要的是利润表,城投企业一般都会盈利以利融资。

资产端(有什么东西),重点看五个科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通常,城投的三类资产(代建工程、土地、政府欠款)就在这五个科目体现。

那怎么看科目呢?重点在于:

1)看明细

不是比率、增长率,而是明细!

明细才是硬道理,才是藏不住、抹不平、调不了的硬指标。

君不见,募集说明书已经洪水泛滥:连篇累牍的废话都在说毫无营养的比率、增长率,用数据代替分析。下面的列式数据体表述,债券界的小伙伴们一定不会陌生:

“2014至2017年1季度,发行人无形资产分别为10亿元、12亿元、14亿元和15亿元,呈增长趋势;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0%、12%、14%、15%,占比较为稳定。”

然后呢?这个科目装了什么东西?为毛变动啊(宝贵的变动原因分析何在)?

何以解忧?唯有明细。明细在手,原因我有!

当然,挖明细也要适度,考虑客户的承受能力。通常挖前五大明细,风险高的企业挖前十大明细,基本上也能看出问题了。

在看明细的时候,常见一种尴尬的事情:合并报表,应收类科目明细中的交易对手,竟然是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

对于这种账,笔者只能默默地祝福——

是的,除了祝福,做不了什么。

风控人员不能完美主义,要看大局,做判断。对于做承销的小伙伴,碰到这个问题,笔者通常给予简单粗暴的建议:你敢这么提供明细,我就敢这么披露,交由市场判断。

2)与业务数据对比

还记得前文中业务模式如何看么?Followthe money。

在业务模式部分,一般会积累很多经营数据的表格。在看科目时,就是要看经营数据在报表中如何体现。

比如某代建项目,经营数据中说总投资50亿,已投20亿。再看报表:项目确实计入存货,但是存货科目总共才5亿。

呃„„

这种尴尬,小伙伴们有木有共鸣?

所以不得不提问,不得不要求客户部门补充尽调。此时,往往是客户部门与风险部门冲突的高发期。

其实,大家缺乏的是沟通。如果大家都能仔细阅读,避免逻辑错误,再辅导企业把账做好,也算是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实现风险与收益平衡、企业与金融机构共赢的和谐局面。

好了,停止YY,回到干货:

对于工程:BT模式通常在存货体现,将经营数据中项目已投资数据对比存货明细。代建模式通常在其他应收款体现,对比其他应收款明细。至于计入在建工程的,询问原因吧。

对于土地:土地整理模式通常在存货体现,将经营数据中土地已投资数据对比存货明细。注入土地则可能在存货、无形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体现,将经营数据中评估价值对比科目的账面价值,看是否减值或增值。

对于政府欠款,通常在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体现。将经营数据中回款情况:

与应收账款、营业收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或与其他应收款、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对比。

对于走收入的资金,粗略的勾稽关系如下:

营业收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期末期初应收账款之差+期末期初应收票据之差-期末期初预收账款之差

对于城投企业,应收票据和预收账款通常很少,所以可以简化为:

营业收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期末期初应收账款之差

由于是粗略的勾稽关系,对于小规模的偏差不必理会。对于跨数量级的偏差,通常要思考、寻找甚至调查原因。

负债端,主要看规模、期限结构,结合现金流量表中的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和流出科目,对比企业的授信,从而评估企业的融资压力。

现金流量表,主要看政府回款(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和企业筹资(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利润表,通常看利润来源结构(毛利率、三费占收入比、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营业外收入等非经营收入占收入比),分析利润的主要来源。对于城投,利润往往来自于营业外收入尤其是政府补贴。另外,收入规模需要与经营数据和现金流做对比。

看点7:同业授信

轻飘飘的一张同业授信表,其实是风险审批时的重要参考。

里面的信息量很足:

有多少金融机构认可该企业?其中多少银行、多少信托券商资产管理公司?银行金融机构越少,说明低成本融资越少,企业风险越高。

单家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对企业的授信规模多少?已提用多少?通常,审批人员会不自觉地采取跟随策略,而非做领头羊。

该企业授信总规模多少?余额多少?与企业现有负债对比如何?

那么,为什么同业授信表如此重要?

因为城投企业的偿债主要依赖融资,换言之,借新还旧。

看点8:债券发行历史

前篇说过,发债的城投企业已经有1800家。对于任一家金融机构,单一行业有1800家客户,已经足够了。

此外,如今债券市场发展日趋成熟,债券已经是优质企业重要的、甚至可以说是不可或缺的融资手段。

所以,同等条件下,有债券发行历史的城投,信用资质自然高于无历史的。

看点9:融会贯通、综合判断:是不是城投。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已经知道了这家企业: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不是政府?

主营业务是不是:公益性工程代建、土地整理?

客户是不是只有政府?

主要资产是不是:政府欠款、公益性工程、土地?

政府对其有没有显著支持?

再回顾开篇提出的城投界定:

公益性,且非市场化,是界定城投最重要的标准。

于是我们就可以判断企业是不是城投,能否挂钩政府信用。

可是,经常有城投企业含有市场化、产业类的业务,怎么看?

笔者建议:一看规模,二看性质。

首先是规模,是城投业务为主,还是产业类为主?从三个维度评估:收入占比、资产占比、利润占比。

然后是性质。通常城投下属的产业类行业有三类:公用事业(水电气热公交)、房地产(工业商业住宅)、其他市场化行业。

对于公用事业,属于半公益性质,基本不妨碍判断城投性质。

对于房地产,重点区分土地的取得方式,是以城投土地整理的便利在一级开发阶段取得辖区内土地?还是像普通房地产开发商一样通过招拍挂竞标四处拿地?前者仍与城投性质挂钩,后者则淡化城投性质。

对于其他市场化行业,无疑是淡化了城投性质。占比过大的话,反而应该当作产业类企业来评估,与政府信用脱钩。

总之,城投企业,这么看就够了:看企业的信用能否挂钩政府信用?

前文述及,城投(政府投融资平台)已经妥妥的是债券市场的行业担当,1800户城投熙熙攘攘,三分天下有其一。

但是,与之相反,城投行业的评级等级却少得可怜,无法拉开差距。凡城投,两A起。这也就罢了。难受的是大部分城投都挤在AA这一级别,傻傻分不清楚。

AA级城投的跨度有多大?据不完全统计:行政级别,可以从乡镇、园区到地市;一般预算收入,可以从10亿到近300亿;总资产,可以从100亿到1000多亿。

所以,仅凭评级符号已经难以区分城投的信用高低。那么,该如何区分?或者,什么样的城投才是信用好的城投,是投资人眼中的菜?

笔者从审批经验中发现:好的城投,应该是——高、大、纯、良。

1、高

指行政级别高和公司级别高。越高,信用越好。

行政级别,即城投所依托政府的行政级别。常见的政府级别从高到低的大致顺序为:省、地级市、区县、普通园区(指经开区、高新区等普通开发区,不含国家级综合改革试验区)、乡镇。

注意,此处笔者用的词为:“所依托”,而不是“所属”。“所属”,往往指股权所属,即城投公司股东政府的行政级别。实践中,很多小伙伴也以股东政府的行政级别来作为城投的级别。

但,这是片面的。

真正的行政级别,应该是通过三个方面综(取)、合(低)、判(来)、断(看):

第一、股东政府级别。

第二、基建回购、土地业务的交易对手政府级别。

——回购协议跟哪级政府签的?土地业务的交易对手是谁?土地业务范围是全市、全区还是园区内?这部分信息,可以从两处获得:

1、经营情况中的业务模式,2、应收账款前五大明细。

第三、资金拆借的交易对手政府级别。

——城投融资为了谁?其他应收前五位。

收集完三方面信息后,就能做出判断了。而三者中,更重要的是后两个。因为它们才是城投真正的资金来源。

所以说,仅凭股东政府的级别来判断平台级别,是片面的。

公司级别高,指的是公司与股东政府的股权距离。说白了,是政府的子公司?是孙公司?还是孙子公司?

最能继承政府信用的,莫过于嫡长子。

2、大

指四大:区域经济实力强大、所依托政府财政实力强大、城投业务规模大、城投资产规模大。

区域经济,看GDP、三次产业结构、社会消费、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

财政实力,看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

城投业务,看在建拟建回购项目规模、在建拟建土地整理业务规模。注意,是在建拟建,不是已完工。是现在和未来,不是历史。

城投资产,主要有三类:应收款类(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在建项目类(存货、在建工程)、土地类(存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

大,就是好。

这是废话。

问题是:多大才算好?多大能算好?

这里笔者要揭秘一个风控和分析人员都在用,但都不说的不传之技:排排坐、砍一刀。

方法很简单粗暴:

首先把一个行业的企业按某些指标排座次。

其次选一个差不多的位置(比如中间、三分之一、四分之一,视投资机构逼格而定),参考位置处的指标数据取整(比如某指标的中值是93,那就取整100)。

然后在整数处(比如100)砍一刀。

结束。

于是,某某指标100就是准入门槛,就是风险偏好。100以上企业的就是目标客户。

自然,很多人会质疑:这不科学!

是的,不科学,但实用。

科学的方法,是仔细分析每一个企业自身的特点,寻找其区别于行业共性的竞争力,渗入挖掘其信用依托,计算其信用额度,定制风险缓释措施。

科学的方法固然能得到最优解,但其成本是巨大的,也是大部分机构无法承受的。比如,招一个能做到这种地步的尽调人员,年薪多少?就算能招来人,一个人一年才能调查几家企业?市场发行人5000家,以此耗时,什么时候才能做出投资决策?

最扎心的是:对于规模小的企业,放款的利润能否覆盖尽调成本?

所以,实践中,我们只能接受不完美。放弃最优解,退而求其次,寻找满意解。

排排坐、砍一刀,很粗暴,但实用。

这里的技术,是对某个行业,知道该用哪个或哪几个核心指标。

对于城投,笔者偏爱城投所依托政府的一般预算收入。砍的这一刀,在一般预算收入50亿。

(呃,好像暴露了什么„„)

当然,刀断处只是准入底线,真正青睐的还是一般预算收入100亿的。

3、纯

第一,指城投业务纯粹(收入来自财政),没有杂质(收入来自市场)。

常见的城投各类业务,从纯粹到杂质大致排序如下:

(1)公益性的:基建政府回购、土地整理政府回购——土地招拍挂出让——保障房回购

(2)半公益的:公交——水务——供热——燃气——电力

(3)市场化的:房地产(包括保障房出售、工业地产、商业地产、住宅地产)、建筑、贸易、担保等。

第二,指城投的交易对手纯粹,最好是只有政府,没有其他企业。

通常体现在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明细中。从纯粹到杂质的排序是:

高级别政府——低级别政府——国企——民企——个人。

说到这,不得不吐个槽:各位主承销商大大,在信息披露的时候,对于城投拆出的大额非政府借款,一定要解释业务背景、说清还款计划、展示对手信用水平。因为对于债券,投资人是无法尽调的。有雷看不清,只能用脚投票、不去趟。

归根结底,城投是依赖政府才有的信用。

纯粹的,才让人放心。

4、良

指信用记录良好、银行授信良好、资产质量良好、盈利记录良好。

信用记录,小伙伴们已经很熟悉征信系统了,要求没有关注、逾期等异常情况。小伙伴们可能不熟悉的是最高法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最高法的官方网站可以免费查询。

银行授信良好,两个关键词:

第一,银行。是银行,不是信托、不是资管、不是融资租赁。如果一个公司银行融资少,负债主要来自于信托资管融资租赁,那也就呵呵了。

第二,良好,指的是信用贷款占比,或者说是非抵押质押贷款的占比。能拿到信用贷款,是一个公司信用的最好证明。

资产质量良好,主要指城投资产的质量。

例如:应收账款背后有没有签署协议为证?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有没有回款计划?土地资产的具体情况是什么:是储备地、划拨地、还是出让地?是工业用地还是商住用地?有没有土地证?是否缴纳出让金?

盈利记录良好,指的是不亏损,尤其是季报不亏损。

是的,城投公司有苦衷,利润的两大来源——政府回购款和政府补助——往往年终才结算。但是,如果季报做不到盈利,怎么能让投资人有信心?怎么能让人相信公司有持续融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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