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xx的议案

2024-09-28

关于制定xx的议案(共8篇)

1.关于制定xx的议案 篇一

在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池州代表团提出将池州市列为全省生态示范市的议案,是筹划已久的。昆森主任在池工作期间,拿下了国家级生态经济示范区这块牌子,有了好的基础,接下来怎么发展,确确实实需要借助一些机遇、平台和动力。全省建设“生态安徽”战略的实施,无疑就是一个很大的推力。加快池州生态市建设,就很自然地提到市委、市政府的议程上来。既然我们对外宣传是中国第一个生态经济示范区,那么在生态安徽建设方面,理应走在前面。市委、市政府在生态市建设方面,认识上是不会动摇的,要咬定青山不放松,在季主任那届班子打下的基础上,本着一届接着一届干,而且一定要干好的宗旨来推进这项工作。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虽然池州是第一个国家生态经济示范区,占有先天优势,但现在全国、全省各地的生态建设已经成为一个大的趋势,我们再不发展将无优势可言。对照生态市建设标准,实事求是地说,我们差距还不小,最大的差距是经济基础差,尽管我们起步早一点,但要真正达到目标,还是要比别的地方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这就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难题。当然,作为发展的一个导向、一次机遇,特别是市委、市政府和全市人民都有这样的愿望,我们要志在必争,把争创试点市作为推动池州新一轮发展的一个重要契机。在生态市建设方面,尽管我们宣传比较早,起步比较早,形成共识比较早,但在认识上还要再提高。生态市的建设不仅仅是增加几个生态环境考核指标,搞绿色GDp,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环境保护成效的简单相加,然后给个分数评定。这些都不能达到我们建设生态市包括试点市的终极目标。我认为,建设生态市,还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提高:一是生态市建设实质上是经济增长方式的革命性转变。我们多年来的生产方式,是高消耗、高污染、高投入、低效益、低产出的方式,是粗放型的增长方式,说到底是拼资源,有水快流,现在认识到,再这样下去就难以维继了。对我们来讲,这个转变包括观念的转变,可能是非常痛苦的,是要损失一些现实利益的。但这种转变是革命性的,是体现科学发展观的一个创新实践,对于今后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非常深远。科学发展观归根结底就是创新理论指导下的创新实践,现在我们抓住生态市建设,促进增长方式转变,就是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也只有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完成这种转变,我们才能真正找到成功之路。因此,在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我们要从经济、政治、文化方方面面去搞建设,体现中央讲的“五个统筹”,体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二是生态市建设同时也是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建设。申报“生态示范市”,我们不只是想搞个品牌,或扩大知名度,目的还是要体现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建设。池州现实的问题是经济总量不大,发展速度不快,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一定的经济增长速度和质量,也就是要有一定的物质技术支持,这是一个规律。这两年我们的发展速度加快,今年1—6月份,GDp增幅达到13.6%,财政收入增长65%,规模以上工业和财政收入的增幅均为全省第一,而且我们特别关注的农民人均现金收入增幅超过了10%,是98年以来最高的,这些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要做到可持续发展,需要正确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三者之间的关系:一是看人均占有资源与消耗是否适度;二是看资源环境消长是否平衡;三是看资源的循环利用、环境的可承载性是否合理。这里着重谈一下资源开发利用问题。依托资源优势,池州可以做成四大经济:一是石头经济。池州的白云石、方解石和石灰石储量丰富,以前的开发方式是粗放型的,既消耗资源,又破坏环境,出口一些低附加值的产品,这是一个恶性循环。现在我们利用资源,发挥优势,必须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石灰石,要依靠海螺这样的大企业,进行深度开发、规模开发,高起点地解决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问题,因此要支持海螺做大。海螺虽然生产的是最初级的产品,用的技术却是世界一流的,虽然也有一点污染,但它已把污染降到了最低限度。方解石,世界最大的耐火材料公司比利时禄伟恩公司已来池开发,他们打算利用池州的方解石资源建一个世界第四大的耐火材料基地。前期协议已经签好,总投资8000万美金,第一期投资2500万美金,目前已到位1600万港币。白云石,我们是跟法国的一家公司合作,这个公司也是世界上搞重钙的最大的企业之一。我们就是要在很高的起点上通过深度开发、规模开发把资源的附加值大大提高,取得最佳效益,同时在环境保护、生态保护上也要做成世界一流。二是木头经济。要充分利用林木资源,在保护的前提下,延伸产业链条,推进林纸一体化项目建设,发展林产工业。三是山头经济。也就是发展旅游经济,这是促进池州生态市建设的一个最大品牌。要通过生态旅游和九华山旅游,把现代服务业带动起来,这样产业结构就比较合理。关键是要把九华山建成国际性的佛教道场、世界级的旅游胜地。四是码头经济。池州有162公里长江岸线,现在正在全面规划如何开发黄金水道,利用运价低廉、对环境没有污染的优势,发展我们的临江、临港基础产业带。另外,大电厂正在建设之中,下一步,我们还要发展清洁能源,上核电项目。三是生态市建设实质是以人为本、四大文明的协调发展。生态市建设的最终目的还是要服务于民,至少在池州生活的人民要享受到高质量的生活,达到人与自然最和谐相处的境界。所以说,生态市建设虽然有物化的表现,要一些指标来体现,但最重要的还是反映在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上。我们争取生态市试点,力争到2007年赶上全省的平均水平,2010年或2020年超过全省的平均水平,主要是为了人民身体健康,生活富裕。池州争创试点市,在思想认识上要比别人高一层,这要当成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去做。我觉得,池州作为生态试点市还是有优势的,这就是池州是欠发达地区,而安徽大多数地方的发展也都不快,基于安徽这样一个省情,池州作为一个欠发达地区,如果通过生态试点市建设走出一条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经济规律的路子,并且是可持续的、协调的、有较好效益的,我想,其成功实践,对全省大多数地区就是有示范意义的。从这个意义来讲,我们应当为安徽省的生态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我们申报生态示范市的理由,这一条是非常重要的,示范试点就是为了推动全省的生态建设,池州愿意在这方面做一点尝试和实验,甚至包括一些失误,取得一些对全省有益的经验,这是我们应该作出的贡献。在这里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各位领导、各位代表表个态,我们首先练好内功,打好基础,做好工作,千方百计、不遗余力地争取能够列入全省的生态市试点,同时也请省里能够充分考虑到池州的这些情况。刚才省发改委吴主任提出了许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对我们很有帮助和启发。接下来我们就要加快节奏、加大力度来推进生态市建设。为了适应省里的要求,我们重新成立了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五大班子领导都参加,市直各主要单位负责人都是小组成员。 这次会议结束后,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立即召开一次池州生态市领导小组会议,传达落实督办组的要求。二是立即召开一次动员大会,全市发动,宣传鼓劲,推进池州生态市建设。三是由市发改委牵头,修编好池州的高质量生态建设规划,并抓紧时间上报。四是对现有的不足之处,进行补缺补差,充实和调整建设方案。五是要以生态市建设为导向,在招商引资项目上严格把关,注重项目结构、质量和效果。同时,宣传部门要加大力度,利用媒体、广告、网站、横幅等宣传手段,宣传推动生态池州建设。另外,市人大也要积极参与,加强监督,推进生态市建设进程。

2.关于制定xx的议案 篇二

(一) 城镇集体经济发挥重大作用的体现

改革开放以来城镇集体经济为我国社会经济做出重大贡献城镇集体经济伴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和发展, 在改革开放前30年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建立和巩固和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在改革开放后, 城镇集体经济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 为巩固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满足城乡市场需求, 支援大工业发展, 又做出了其独特的重要贡献。

集体经济历史上发挥过重要的作用, 那么, 现在是否还有作用呢?有不少人是持否定态度的, 包括有些政府部门的领导。他们认为现在集体经济占的比重不大, 私营经济已成了主要力量, 有无集体经济已无关大局, 等等。据我们的长时期调查研究, 这种说法或观点是十分错误的。事实是集体经济仍在发挥着重要作用, 有些甚至是不可替代的作用, 表现在:

1.城镇集体经济是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我国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两大部分, 缺了这一块, 就会使公有制力量削弱。

据《2009年<中国经济年鉴>》反映, 2008年全国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三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13.36万亿元, 其中国有控股企业投资6.4万亿元, 占总投资的47.9%, 集体控股企业投资0.9万亿元, 占总投资的7.05%, 二者合计73418.1亿元, 占总投资的54.95%。如果没有集体这一块, 公有经济就成了少数。

2002年至2008年, 在轻工行业中规模以上集体相关经济类型工业企业中“工业总产值、资产总计、利润总额”三项指标绝对值上升, 其中工业总产值年均上涨5.66%, 资产总计年均上涨3.02%, 利润总额年均上涨5.98%。

现在集体经济正处于十字路口, 如能依法加以保护, 它就会发挥乘数作用, 得到新的发展壮大;如果继续使它处于无法保护的情况, 就等于给它做减法, 不要几年它就会逐步消亡。这是谁也不愿看到、谁也不愿承担的历史责任。

2.发展城镇集体经济, 壮大集体资产, 有利于创造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 为我国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 城镇集体经济突破“二国营”管理模式, 出现了一批成功典型, 积累了大量集体资产。盘活这些资产, 可以使其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发挥积极作用。闻名全国的海尔集团于1993年, 从一个资不抵债亏空147万元的集体小厂发展到为全球营业额超过1000亿元的跨国企业。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经过17年的创业发展, 从一个街道集体企业发展成为中国变压器行业首家上市公司, 成为“中国变压器行业第一股”。创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合作化运动的成都彩虹集团, 原是集体企业。在改革开放中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 以后改制为员工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按照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产品结构, 坚持做好、做大“彩虹”系列电热毯, 成为全国同行业龙头企业。先后获得“全国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最优500强”、全国轻工业卓越绩效先进企业称号。这些集体企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显示出集体经济的勃勃生机和活力。

2000年以来, 集体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 逐步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改革, 老的集体企业大幅减少, 但改革使集体企业的资本融合度扩大。据2004年全国经济普查资料反映, 融入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港澳台等企业的集体资本共有1224.27亿元, 占全国集体资本总量的42.97%。按当年集体资本在各类所有制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测算, 集体资本创造的工业总产值4186.7亿元, 营销收入4105.1亿元, 利润263.02亿元, 税金50.61亿元, 分别为集体企业的43%、43.7%、52.4%、46.4%。

3.发展城镇集体经济适应我国生产力多层次发展和人们的不同需求

城镇集体经济与我国生产力多层次发展和人们的不同需求是相辅相成的。如我国工艺美术行业在城镇集体经济中一直有“半壁江山”之称。山东临沭县联补发挥地方优势, 柳编产业逐渐做大做强, 有力推动了该县外向型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前, 该县杞柳种植面积达10.7万亩, 从事条柳业人员近10万人, 专业户4万余户, 拥有条柳编企业180余家, 其中有自营进出口权的86家, 柳制品品种达20多个系2万多个品种, 产品远销亚、欧、美、澳、非120多个国家和地区, 被评为“中国柳编之都”。作为上世纪五十年代建立的集体企业——上海民族乐器一厂, 把企业文化和产品文化两个优势结合起来, 挖掘民乐宝库, 开发时尚产品, 打造“敦煌”品牌参加了2008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展示, 弘扬了中华文化。扬州工艺美术集团公司紧紧围绕“做强产业、做响品牌、做优特色、做大规模”的目标, 建成扬州玉石料市场一期工程, 启动工艺美术创意产业园 (工艺坊) 等。1978年后, 国有扶办集体为做精、做大主业, 解决职工子女和社会就业, 发展地方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如电力国有扶办集体企业, 积极为主业进行配套服务。无论是在生产性服务 (发电设备的安装检修、备品配件和灭火产品生产、抗御台风和冰险等灾害抢修) 还是在生活性服务 (旅游、餐饮、房地产等领域) , 或是在新能源开发 (风力发电, 研制太阳能发电、发布式发电和新能源汽车等) 方面, 都取得了很大成效。

4.城镇集体经济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型, 构建和谐社会有独特的制度优势

集体企业是劳动者自己的企业, 以实现劳动者共同富裕为愿景。20世纪70年代木, 在安置回城知青和职工待业子女就业, 以及近十几年解决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 城镇集体企业都是吸纳就业人员的重要渠道和主力军。各行各业兴办集体企业、各类生产服务合作社, 把弱势群体组织起来, 确保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从1978年到1982年5年间, 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共安置就业人员1237.9万人, 占城镇安置就业人数的32.3%。邓小平同志曾经赞扬:“搞集体所有制, 解决就业问题, ……这是用经济政策来解决政治问题。”在改革实践中, 城镇集体经济发展成为仅次于国有经济的第二大经济力量。

集体企业实行的民主管理、民主选举、民主监督, 既有利于企业职工当家作主、发挥主观能动性, 又有利于反腐倡廉, 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

5.城镇集体经济在推进城镇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上海松江区新桥镇在撤村建镇中, 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 农村集体总资产38亿元估价、量化后, 全镇2万多个农民成了“股民”。人家共同出资, 民主决策民主理财, 统筹区域内农民利益。曾是上海市郊粮、棉、菜某种植区的九星村, 1995年在改革开放中主动实施“调二、进三”的产业发展战略, 建设九星综合商品市场, 其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发生很大变化。先后获得“中国市场第一村”、“中国十佳小康村”、“全国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上海市文明村”、“上海市五好村党支部”等荣誉称号。

从全国两次经济普查结果看, 2008年底, 企业法人单位中集体、股份合作制、集体联营三类企业有26万户, 与2004年45.6万户同比减少19.6万户;从业人员869万人, 比2004减少264万人。减少的主要原因在些集体企业改制以后, 按《公司法》成立了新企业, 在统计中没有归类于原有的集体企业。然而, 根据现行统计归类, 2008年集体企业法人单位集体资产总额为9万亿元, 比2004年增加1.8万亿元;集体企业 (不包括股份合作制、联营企业) 工业总产值8956亿元, 比2004年7865亿元增加1091亿元;规模以上集体企业 (不包括股份合作制、联营企业) 利润总额617亿元, 比2004年512亿增加105亿元。

(二) 城镇集体经济发展和改革亟待制定城镇集体企业法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 国家先后对外资、乡镇、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立法。1986年4月12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6年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8年10月28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有效地促进了我国国有经济、私有经济和外资经济的发展。然而, 《宪法》规定, 属于我国公有制第二种经济形式之一的城镇集体经济, 却至今没有一部自己的法律, 从而导致以下四个“失”。

1.公有制经济理论缺失

上世纪末, 在社会上一度出现了“三论”, 即集体经济“退出论”、“过时论”和走向“消亡论”。有的提出集体经济可以推出历史舞台了, 还有的甚至认为集体经济应该取消。这“三论”引起人们的思想混乱, 严重干扰了集体经济的发展。企业改制中, 出现了集体经济被“边缘化”的倾向。有的同志面对“国营”集体企业数量减少, 职工下岗多, 历史负担重, 产生悲观情绪;有的部门在指导改革时, 将集体资产看作“无主财产”, 把集体企业“一卖了之”, 限时改掉, 否定职工持股的权利。2002年至2008年, 在全国轻工行业中的规模以上集体相关经济类型工业企业呈现“企业数下降, 从业人数下降, 经济指标在国民经济中占比下降”状况。企业数从1.29万个下降为0.59万个, 年平均下降7.76%;从业人数从227万人下降为159万人, 年均下降4.28%;行业内规模以上集体相关工业总产值占全国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年均下降9.93%。对此, 如不及时立法加以制止, 任其发展下去, 后果不堪设想。这不仅是对经济的损失, 更是对理论的损失。公有制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则与公有制有不可分割的血肉联系, 如果没有了集体所有制, 公有制就残缺不全, 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理论了。

2.集体企业方向迷失

由于没有立法, 改革中出现的新的集体企业难以进行工商登记;有些部门认为集体资产出资人法律地位不确定, 不能进行公司制登记, 集体产权不清晰, 就是“无主财产”, 必须退出企业, 或收归政府或地方有关部门管理, 严重侵占集体企业和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在改革中诞生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由于当时的法规滞后于企业发展实际, 有关部门采取“一刀切”的简单方法, 决定今后不再设立股份合作企业, 在部分城市中成为逐步退出的一种集体经济企业组织形式。而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仅适用“三农”, 一般城市无法登记设立合作社法人。相比较, 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起, 城市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快没有一条登记市场经济规范的法人单位的路径了。

3.城镇集体资产流失

集体资产是一定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由于没有法律规范的保护和规制, 因此, 平调、侵占集体资产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领导和部门不依法办事, 往往是某个领导的一句话或政府的一纸文, 就把集体资产改变了性质, 而干部、职工却得不到合理的安置;有的在改制中, 借机低估或无偿占有劳动群众几十年积累的资产;有的借改制之名将集体资产无偿送给个人。

近年来, 金融机构以拍卖方式处置债权, 给集体企业带来很大压力。一些企业因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连带抵押, 不能以资产变现的方式回购债权, 一旦债权旁落他人, 不仅对企业改制带来新的困难, 对企业稳定也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武汉市沙鸥铝业公司是1958年建立的集体企业, 2004年10月, 该企业在历史上形成的4069万元银行债务被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以720万元拍卖, 新的债权人随后向法院起诉, 要求追索4069万元全额债权。2006年8月, 法院判决由企业变现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偿还债务。企业现有在册职工487人, 退休人员986人, 面临生存危机。2005年, 原上海市嘉定区供销合作总社主任张伟民乘区供销合作社系统进行企业股份制改革之机, 把供销社网点的集体资产转入自己老婆的私营公司。

4.企业职工利益损失

没有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 必将给社会公共事业增加很大的负担。从1995年到2008年的13年中, 集体企业职工总数减少2800万人, 除离退休职工外, 其余均为转制协议解除劳动关系, 下岗和协保人员的安置, 广大集体企业和职工为之付出很大的成本, 为保持社会稳定, 维持劳动者生存发展, 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做出的贡献利牺牲。

集体企业职工平均收入水平普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据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研究报告反映, 2009年集体企业职工人均年工资为20958元, 仅为国有企业35053元的58.98%。而据上海静安区股份合作企业调查, 企业中1个在职职工, 承担2个协保职工、4个离退休人员的费用。

据全国总工会调查显示, 年收入在6000元以下的职工占30%。集体企业职工不仅收入水平低, 工资拖欠也很严重。据对46家集体企业的调查反映, 有近20%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 且拖欠时间长, 数量大。

据对10个市集体联社37259名职工调查, 下岗职工有25449人, 占68%, 其中, 下岗女职工有11769人, 占下岗职工的46%。下岗职工中有近18%没有参加养老保险, 60%没有参加医疗保险, 37456名离退休职工调查, 有7.8%没有养老保险, 50.2%没有医疗保险。这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极大, 问题极为严重。

(三) 现有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已滞后于集体经济改革实践

1991年9月9日国务院88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简称《条例》) 。城镇集体经济经过30多年改革发展出现很多新变化, 尤其是市场经济中“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 冲破了“一大二公三纯”公有制理论框架, 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融入了合作制、股份制元素, 因此, 《条例》等法规已经滞后于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发展的实践。而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 (国函[2005]88号) , 也仅限于一定范围的企业, 在其他地区难以参照。

随着集体经济的发展和改革, 《条例》中不少内容已经滞后。一是《条例》规定的企业形式发生很大变化。如《条例》规定的集体企业和联社与现今多种形式集体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公司制、员工持股制、混合所有制等企业组织形式相比, 成员范围、产权结构、决策方式、利益分配等都有了很大变化和多元化发展的态势。二是企业成员范围发生了变化, 集体企业产权主体从单一集体资本变为多元投资主体, 企业成员除了内部劳动者外, 还包括与企业发展相关的外部自然人或法人股东。三是企业治理结构发生变化, 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有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 管理机构有理事会或董事会等。四是企业决策方式发生了变化, 决策方式有“一人一票”、“一股一票”和附加表决权相结合的复合决策方式。五是分配制度发生新变化, 职工参与企业剩余分配的方式有“按劳取酬”, 有劳动和资本要素共享利益机制, 还有养老福利保障制度等。六是资产分布发生新变化, 集体资产从90%集中在集体企业中变为50%融入公司制等各种企业组织中。

二、关于制定《城镇集体企业法》的建议

据了解, 全国人大至今未将《城镇集体企业法》列入正式立法计划。因此, 从目前全国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实践来看, 制定国家层面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权威法律的重要性越来越显现出来, 时机已经来临。

一是国家有关部门及各地已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发展实践中取得了许多工作经验和成熟做法, 各地也制定了一些城镇集体企业的规章制度, 这些制度和经验为《城镇集体企业法》的制定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二是相关理论界、法律界和实务部门已经提出了大量关于立法的研究、探索成果, 这些成果为《城镇集体企业法》的制定作了充分的理论和可行性准备。

三是全国各地涉及城镇集体企业发展的部门和人员迫切需要一部完善全面的《城镇集体企业法》, 社会各界也热切期盼。人们希望用该法来指导、解决许多当前城镇集体企业发展中的问题, 用法律来维护城镇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突破一些滞后制度、机制的瓶颈。

《城镇集体企业法》, 是为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要包含指导、规范、调节多种形式城镇集体企业依照《宪法》精神发展的母法, 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领域的法律体系组成部分。

三、制定《城镇集体企业法》的原则

根据现有的《宪法》、《物权法》、《乡镇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 新制定的《城镇集体企业法》要保障城镇集体企业依法得到健康稳定的发展。

四、《城镇集体企业法》基本框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为了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明确城镇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维护其合法权益, 规范城镇集体企业的组织和行为, 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城镇集体企业, 是指城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劳动者投资为主举办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合作互助的各类企业。

前款所称投资为主, 是指城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劳动者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 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 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

第三条城镇集体企业从事业务广泛, 包括工业、手工业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城镇服务、社区服务等服务业。

第四条城镇集体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自主经营、民主管理, 集体积累、自主支配, 按劳分配、入股分红, 互相合作、共同富裕。

第五条城镇集体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 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员工持股制、混合所有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第六条城镇集体企业的集体财产包括国家扶持、他人捐赠以及依据章程合法所得资产。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归本集体所有, 依照现有法律法规, 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条国家保护城镇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 促进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

第二章设立和登记。这章参照《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 具体包括设立城镇集体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如成员人数、章程、组织机构、企业名称和住所、成员出资等, 设立大会以及职权;城镇集体企业章程应载明的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申请设立登记文件等。

第三章成员。具体包括规定城镇集体企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以及成员资格终止等。

1.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出资入股的公民, 以及与城镇集体企业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承认并遵守城镇集体企业章程, 履行章程规定手续, 可以成为城镇集体企业的成员。但是,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

2. 城镇集体企业的成员中, 内部劳动者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企业内部劳动者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入股。集体资产或个人出资额, 至少应当占企业注册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3. 城镇集体企业成员的权利。如按照企业组织形式可以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一股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贡献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 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 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4. 城镇集体企业成员的义务。

5. 成员资格终止及有关事项。

第四章组织机构。具体包括规定城镇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议事规则企业负责人的条件等。

1.城镇集体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是职工 (代表) 大会或股东 (代表) 大会。行使的权力主要是:制定章程、选举和罢免企业经营管理者、决定企业经营活动重大事项、批准年度业务报告会后分配方案等。

2.实行公司制、混合所有制的城镇集体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 (代表) 大会, 设立董事会、监事会, 聘任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规定, 具体职权与议事规则参照《公司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的有关规定。

3.实行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员工持股制的城镇集体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是职工 (代表) 大会, 设立理事会、监事会, 聘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规定, 具体职权与议事规则参照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员工持股制、公司制的有关规定。

4.城镇集体企业董事长、理事长和管理人员的条件。

第五章财产管理与收益分配。具体包括规定实行的会计制度, 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分配制度, 成员帐户、监管方式等。

1.城镇集体企业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的集体资产当年形成的财产收益可以按比例分配给成员。

2.城镇集体企业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互助合作基金, 归集体所有, 作为城镇集体企业成员共享利益、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

3.提取公积金、弥补亏损以及互助合作基金后的当年盈余后, 对成员的分配实行按照劳动和资本要素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的原则, 按照贡献分配总量应当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城镇集体企业成员设立个人账户, 记录成员的个人出资额、量化的公积金份额, 以及国家南下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集体资产量化到成员的份额等。成员离开企业时, 可依本法带走个人账户的积累。

5.城镇集体企业必须向成员财务公开, 进行审计, 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具体包括规定可以参照《公司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乡镇企业法》有关规定, 明确城镇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以及清算。

在解散、破产清算时, 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的集体资产, 不得再作为可分配的剩余财产分配给成员, 处置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章扶持政策。具体包括规定国家支持、鼓励城镇集体企业发展。国家部分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城镇集体企业实施;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 支持城镇集体企业开展信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为城镇集体企业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城镇集体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对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的税收优惠;支持城镇集体企业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明确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

3.关于公共政策制定中的伦理思考 篇三

中图分类号:D523.31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925X(2012)11-0054-01

摘 要 公共政策是现代政府管理社会的一项重要职能,政府通过向社会提供公共政策,实现分配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一些长期积累和有待于解决的社会问题逐渐显现,如城乡差别问题,贫富分化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政府机关从行政伦理角度制定出更加民主、公正、以人为本的公共政策。

关键词 政策制定; 行政伦理; 伦理思考

美国著名学者戴维·伊斯顿认为,公共政策是对社会资源的权威性分配,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其实就是社会资源和社会利益的分配过程,它不仅涉及公民政治、经济利益,而且涉及公民伦理道德利益。如同人创作的作品一样,公共政策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当我们看到公共政策对社会产生的巨大作用的同时,不可否认公共政策在以往的国家社会发展中也存在令人遗憾的负面问题,某些负面问题甚至使社会付出很大代价。因此,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如何协调、平衡政策目标间的关系,确保公民权益不受损害,不仅是重大的理论问题,而且是公共政策实践中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1 公共政策制定伦理思考的内涵

公共政策制定伦理思考是指运用社会主导价值标准和伦理原则对公共政策制定中存在的伦理问題及其完善途径进行阐述和分析,它包括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与私人性、主体与对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事实如何以及关系应当如何的分析。其重要性在于突出伦理所特有的软调节性,一是公平、正义原则,文明、道德的社会必须以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和正义的制度安排为存在发展的前提;二是社会公共利益至上原则,社会做出重大决策时必须以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为出发点;三是可持续发展原则,公共政策制定既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原则;四是公平与效率结合原则,这是行政伦理精神在不同时期的体现和要求。

2 我国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伦理问题

21. 公共政策制定偏离“公平正义”:

美国伦理学家罗尔斯指出:“一种理论,不管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止。”公共政策制定的内容是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原因、方法、原则的陈述和政策工具、手段及资源分配与规划设计等的书面说明,它是政策制定者价值偏好最直接的表现。我国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缺乏一定的公平正义性,这主要表现在政策目标信息收集与选择、政策内容、政策主体公平性的缺失。同样是中国人民,城镇居民享有医保、社保,除极少数发达地区的农村以外,大多数村民还不知道何为医保,何为社保。

2.2 公共政策制定偏离“公共利益”:

某一公共政策能否顺利并较为完善地制定出来,很大程度取决于人们是否对这一政策问题取得共识。公共政策作为一种政治过程的产物,也是利益团体间斗争的产物,总是反映占支配地位的利益团体的主张或利益,而不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随着各利益团体力量和影响的消长,他们的利益会损害公民的权利或社会永久的总利益。近两年来,地方土地财政、房产商的炒作和房价的不断攀升,使房地产市场机制发生扭曲,虽然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但是始终没有压制房价疯狂上涨。

2.3 公共政策制定缺乏民主论证:

民主是一个政治体系在政治上的首选价值标准,公共政策的制定没有公民的直接参与,就往往会缺乏对公众需求的了解以及对公民利益的整合,难以达成与广大公民的事前共识,在实施中必将遇到种种阻力,降低公共政策行政效率,公共政策权威性大大降低。一些地方政府往往给市政工程戴上“提升城市形象”等高帽,民主环节被抛到九霄云外,政策制定者随心所欲,大笔一挥几千万甚至上亿元便倾泻而出,豪华工程随之横空出世,而这之后市政设施的闲置浪费必然刺痛公众的眼睛。

3 解决公共政策制定中可能出现的伦理问题的途径

3.1 提高公共政策制定者的行政伦理素质:

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其实是公共政策制定者以某种道德判断为前提进行选择的一个过程,公共政策制定的每个环节都面临着道德选择,政策制定者必须多角度地对各种方案进行权衡与取舍,此时,制定者的道德水平和对社会的责任感至关重要。立法机关应对行政人员的公共管理行为进行行政伦理立法,制定一部《行政道德法》,将行政伦理制度化、法制化,建立赏善罚恶的机制,进行伦理教育;建立行政伦理调控的弹性机制,充分发挥公务员道德主体自律性,将行政伦理放在心中,而不只是将其停留在口头上。

3.2 建立公共政策制定的伦理评估体系:

行政伦理评估体系主要是对行政道德的评价和对行政伦理的监督。行政道德的评价是由特定行政机构或社会公众依据一定的标准原则和规范,通过相应形式对行政人员这一特定职业活动人群的伦理关系和行为作出是非功过的评估和总结分析,是对各级行政人员行为进行道德上的善恶判断;行政伦理监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行政人员行为是否符合有关伦理道德原则与规范所进行的督察和督导,对缺失行政伦理的行政人员进行严厉惩处。比如可以建立一个非官方的政策伦理评估组织,对评估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同时还需要特别重视社会公众对公共政策制定的伦理监督与反馈,这种监督与反馈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媒体的跟踪报道,保证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媒体的充分参与;二是重视职业分析家的评论,这些分析家必须是专门从事政策制定分析为职业的个体或组织。

3.3 完善民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渠道:

美国政治学家科恩在《论民主》一书中认为:“凡是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就应该参与那些决策的制定过程。”公共政策的制定必须允许社会公众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参与,针对我国公共政策制定缺乏民主参与的情况,就要求拓宽民主参与渠道。2011年9月,上海动拆迁补偿政策面向上海广大群众征求意见,强化了“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才可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拆迁规范。政府部门还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来提高民众参与度,建立发帖、跟帖、定期上网对话机制,现今政府及非政府部门、各类企业纷纷开启官方微博,并通过微博来发布信息,其信息可以在瞬间传播给几百万人。

参考文献 

[1] 张康之. 公共行政中的哲学与伦理[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2] 张玉华.我国公共政策制定中的伦理问题及对策[J]. 哈尔滨:哈尔滨学院学报,2008(7):26-31.

4.关于诚信的议案 篇四

分 办: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中央文明办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第一提案人:蔡建国

内 容: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维系社会正常发展的重要准则,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诚信教育不仅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而且对于整个社会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良性互动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当前由于社会诚信价值观的缺失,导致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地解决,对于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利。例如,近些年社会上时有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各类金融诈骗问题,以及大学生考试作弊问题等,这些问题无一例外地都在挑战着我国社会传统价值观的底线,也在不断冲击着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沟通。鉴于此,我们当前迫切需要加强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的建设。构建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规范体系,我们提出以下几个建议:

一、加强个人的道德修养与自律。尽管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在社会诚信价值观缺失过程中起到一定的影响,但是内因还是主要原因。只有每个社会个体在主观上加强自身的修养,养成诚信自律精神,才能在根本上构建整个社会的诚信价值规范体系。

二、加大对社会失信现象的打击和惩处力度。国家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失信现象的打击惩处力度,用法律和规范的手段为整个社会营造出一个和谐的人与人之间的沟通环境。

三、努力构建诚信型社会,积极探索社会诚信教育新模式,塑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全社会应行动起来,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种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同时,在全社会营造出诚信价值观念的浓厚氛围,不断总结出社会诚信教育的新模式。

5.关于修建公路的议案 篇五

“栗咸”公路所辖燕子乡的三个村,邬阳乡的两个村,共计42个村民小组,1200多户,5380人。建成“栗咸”公路有利于解决5000多人行路难的问题,优化公路格局,缩短邬阳通往县城的公路里程和出境里程,打通南北通道,连通相邻乡镇,形成网络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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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修建桥梁的议案 篇六

建议:州相关部门给予帮助解决该桥梁建设所需资金15万元,从而解决群众出行难问题。

熊廷韦等2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马关县南捞乡漫铳村委会桥梁建设的提案》已交由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十二五”期间,农村公路的建设重点是“通村畅乡”,即硬化通村民委道路、通畅乡镇道路,并且遵循的原则是“一村一路”。现阶段国家及省州均无通自然村道路及桥梁建设的政策扶持,州级财政每年投入公路建设的资金又非常有限。尽管如此,我局积极协调争取,给予补助8万元支持建设。

感谢您对文山州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文山州交通运输局

7.关于制定xx的议案 篇七

一、增值税会计的目标

增值税会计的目标应当是满足增值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 为其提供所需会计信息。具体包括:第一, 满足税务机关获得包括应缴纳的、已缴纳的和尚未缴纳的税款等增值税方面的详细信息和资料, 以监督企业完成纳税的需要;第二, 满足企业管理当局获得企业各期增值税资料, 避免漏交税款, 并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税务筹划的需要;第三, 满足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纳税状况, 同时评价企业现金流量和经营业绩的需要。

二、增值税会计准则相关概念

(一) 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 (含应税劳务) 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基础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采用间接减法作为计税方法的情况下, 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按照销售额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在适用税率既定的前提下, 销项税额的大小主要取决于销售额的大小。因此销项税额计算的关键是如何准确确定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销售额。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需要注意的是, 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 增值税会计差异

1. 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会计准则与增值税法规对收入确认、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和金额不同所产生的差异。该差异发生在本期, 以后各期也可能发生, 但不能在以后各期转回, 是一种绝对性差异。如销售时的价外费用和折扣额、某些视同销售行为、售后回购、售后租回、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等, 都可能会产生永久性差异。无论是销项税还是进项税的永久性差异, 都不会递延到以后各期, 只需在发生当期予以反映。

2. 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由于会计准则与增值税法规在收入的确认时间、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上不同而产生的差异。该差异在某一时期发生, 并在以后各期可以转回。

首先, 销项税额方面存在着暂时性差异。该差异来自于会计和税法对收入确认的要求不同。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 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4)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 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企业售出的商品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 均不应确认收入, 但在税法上却产生了纳税义务。

委托代销行为属于现行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之一, 在委托代销商品发出时, 纳税义务随之产生。但是, 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 对于委托代销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 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 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 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 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 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 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由于税法和会计收入确认时间上的不一致, 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的规定, 企业的附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 属于直接收款方式的销售, 销售当期应全部确认为收入, 待退货期满时再按退货金额冲减当期收入。而现行的会计准则规定, 对于附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 企业应按以往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做出估计, 发货时将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为收入, 估计会退货的部分不确认收入;如果企业不能合理地确认退货的可能性, 则全部都不确认为收入, 待退货期满时再确认为收入。

其次, 进项税额方面也存在暂时性差异。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的规定, 企业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具体时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 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 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在财务会计中, 按照权责发生制及配比原则的要求, 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应该是当期销售货物 (提供劳务) 的成本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这无疑将导致税法和会计在抵扣进项税额上的暂时性差异。

三、增值税会计确认和计量原则增值税会计核算的业务性原则,

是指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企业交纳的增值税, 从单个会计期间来看, 与各期的增值税总额并不一致。这是由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差别造成的。由于商品产品成本核算和收入费用的核算, 都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 而增值税采用发票扣税法, 其处理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 这使得人们难以从销售收入同增值税的逻辑关系上判断出企业是否合理地计算并交纳了流转税金, 即会计资料可比性的削弱降低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在税法和税务会计实务中,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原则。由于权责发生制原则广泛应用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目的,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税务当局也都接受该项原则。但在其被用于税务会计时, 与财务会计的权责发生制还是存在某些差异:第一, 应该考虑税款支付能力;第二, 确定性的需要, 要求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第三, 保护政府税收收入。

四、增值税会计的确认与计量

纳税人应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确认为负债, 将已支付留待以后各期抵扣的增值税额确认为资产, 并将存在的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增值税负债或递延增值税资产。

购进存货时, 按会计准则计算的含税成本确认购进存货的成本, 同时在备查账中登记按税法计算的进项税额。销售商品时, 按会计准则计算的含税收入确认收入, 同时在备查账中登记按税法计算的销项税额。

企业应将按税法规定当期可以抵扣, 但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不应抵扣, 留待以后期间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税法当期确认收入形成的销项税额, 但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不确认收入, 以后期间确认收入相应的销项税额确认为递延增值税负债。企业应该将按税法规定当期不应抵扣, 但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税法当期不确认收入, 但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确认收入形成的销项税额, 确认为递延增值税资产。企业当期增值税和递延增值税应当作为营业税金及附加计入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为:购进存货时, 借记“原材料” (含税价) 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销售商品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期末确认增值税费用时, 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 (差额) 和“递延增值税资产” (将来转回时转到贷方) 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税法计算) 或“递延增值税负债” (将来转回时转到借方) 科目。

五、报表列示

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必须满足大部分利益相关者的需要。不同的信息需求者有不同的要求:企业的投资者和债权人要求披露的信息具有可靠性和可比性;企业管理者想以最低的成本披露;政府希望增值税会计信息能满足低成本、足额征税的需要。因此, 增值税会计信息至少应披露以下信息:一是递延增值税资产和递延增值税负债应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二是纳税人的增值税费用信息, 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在利润表中有所体现, 构成企业损益的一部分。三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还应详细披露企业本期由于会计确认与税法确认时间不同而形成的递延增值税, 本期转回的递延增值税;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等永久性差异的销项税额情况;没有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及其供应单位开具的发票不符合规定而不允许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等。四是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应全面、系统地反映当期各种销项税额、当期抵扣的各种进项税额、当期及以后都不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的进项税额、出口退还税额、上期未交税额、当期已交税额、期末未交税额或留待下期抵扣税额等增值税会计信息, 尽量方便管理当局清楚地了解涉税信息, 配合税务机关的征税要求。J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 详细规范了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确认、计量和列报。而增值税作为我国与所得税同样重要的税种, 却没有专门的会计准则对其会计处理进行规范。本文试图在借鉴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基础上, 就我国增值税会计准则的制定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8.关于制定xx的议案 篇八

交通运输部:

我国道路集装箱运输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目前主要集中在港口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道路集装箱运输车辆主要由牵引车(拖头)和半挂车(拖架)组成,称为集装箱牵引列车。牵引车可牵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的多辆半挂车,开展“一头多架”的甩挂运输,适合标准化作业,能够极大地提高长途运输效率,是先进、高效的公路运输方式。

目前我国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缺乏统一的准入标准。某些地区考虑到道路集装箱运输业的特殊性,执行严格的准入标准;但也有部分地区将道路集装箱运输列入普通货物运输管理范畴,执行普通货物运输的准入标准。由于各地执行的准入标准不统一,导致道路集装箱运输市场竞争无序,安全隐患突出。目前各地执行的准入标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资质要求不一

各地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具备的资质缺乏统一要求,如专用车辆数、车辆吨位、停车场地和注册资金等。在某些地区,只有1辆牵引车或半挂车的运输企业也可从事道路集装箱运输。规模弱小的运输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差,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货损事故,无力承担巨额赔偿;再者,小型运输企业通常没有专门的停车场地,容易导致车辆乱停乱放。

2技术要求不一

各地对牵引车发动机功率与牵引质量的关系、半挂车轴数与载质量的关系、集装箱最大载质量及集装箱牵引列车组合后的超限标准等技术要求不一。原交通部发布的《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工作规则》明确规定,集装箱运输车辆的发动机功率应不小于。某些地区却对此不作要求,有的集装箱运输车辆的发动机功率只有左右。集装箱半挂车可装载1个4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或2个2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40英尺集装箱满载后重约,20英尺集装箱满载后重约,因此,牵引车发动机功率不足,势必导致车辆超负荷行驶,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3安全管理要求不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明确要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国家应统一各地对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在道路集装箱运输经营许可中增加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要求,从源头杜绝安全隐患。

4设施要求不一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工作规则》要求集装箱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全球定位系统(GPS)。目前各地对集装箱运输车辆设施的要求不统一,不利于行业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及经营管理。

5其他

各地在道路计重收费和处罚规则,集装箱运输车辆的生产、维修、配件和油料,集装箱牵引列车的税费、保险费、路桥费,以及道路、桥梁、涵洞和场站的通行条件等方面也缺乏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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