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丝绳报废标准规范

2024-07-07

钢丝绳报废标准规范(精选11篇)

1.钢丝绳报废标准规范 篇一

根据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公告,2014年期间交售给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十年)且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并于当年更新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每辆可获得18000元的补贴。

公告称,符合这一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以按规定申请补贴资金。

老旧汽车对交通安全和环境均有不利影响。官方认为,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进行补贴,可推动汽车更新,改善大气环境,减少交通事故,促进节能减排,同时促进中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2013年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明确要求,要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

2.吊钩报废标准 篇二

艺、质量和维护检查等任一环节疏于管理,都会直接造成事故。因此,对吊钩必须严格控制材质、检验和报废标准。1.材质

1.1吊钩材料必须采用优质低碳镇静钢或低碳合金钢;

1.2板钢一般应用GB700—79《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A3、C3钢(在GB700—88中为Q235钢)或GB1591—88《低合金结构钢》中规定的16Mn钢。

2.吊钩的检验:

2.1凡人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以1.5倍额定载荷作为检验载荷进行试验;

2.2动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检验载荷按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表2的规定试验;

2.3吊钩卸去检验载荷后,在没有任何明显

缺陷和变形的情况下,开口度的增加不应超过原开口度的0.25%; 2.3吊钩应能支持住2倍的检验载荷而不脱落;吊钩应具有制造单位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

3.报废标准

吊钩出现下述任何情况时,应报废:

3.1裂纹;

3.2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10%;

3.3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扭转变形超过10度;

3.4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3.5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

3.6板钩心轴磨损达5%时,应报废心轴;

3.5、设备报废管理标准 篇三

编 制:复 核:审核:

机械设备管理标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设备报废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设备的报废标准

一、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设备。二、一次修理费超过重新购置价值70%的设备。

三、环境污染超过标准、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设备。

四、因意外灾害或重大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设备。

五、因产品换型、生产工艺变更淘汰的专用设备,不宜修改利用的设备。

六、因技术改造替换下的不能利用的设备。

七、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第三条设备报废的申报、鉴定及审批

一、机电设备报废的申报、鉴定及审批工作,由公司机电动力部、财务资产部、设备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安排,并办理有关报废手续,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二、报废设备的申报。公司所属单位将本单位的待报废设备集中存放,由各单位对照“设备报废标准”逐台进行自鉴后报设备管理中心进行初审。

三、报废设备的鉴定。在设备管理中心初审通过的基础上,由财务资产部填写设备残值,机电动力部组织财务资产部、监察审计部、设备管理中心、使用部门或单位等,组成设备报废技术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提出鉴定报告,报公司审批。

四、经公司鉴定同意报废的设备,各单位要会同机电动力部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报废手续。第四条报废设备的回收处理

一、已经批准报废的设备各单位不得留用或擅自处理。但对于矿山主要生产设备,各单位应先自行分解,对某些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拆卸入库,作为备品备件继续使用,其余设备残体统一由公司指定单位回收。

二、报废的(有牌照的)交通运输车辆的处理,按机动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回收单位对报废设备残体的销售,首先应满足公司内部加工利用,剩余部分可对社会转让销售,内部销售应实行优惠价,对外销售随行就市。

四、回收单位应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工作,对报废设备零部件进行修复,加工利用,增加效益。

五、报废设备的残值收入应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4.钢丝绳报废标准规范 篇四

据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公告显示, 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半挂牵引车和重型载货车, 补贴标准是每辆车18 000元人民币。重型载货车包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罐式货车, 但是不含有全挂车和半挂车。公告标准还规定, 半挂牵引车, 使用的年限为10年以上 (含10年) , 但是不能超过15年, 而重型载货车的总质量要大于12吨。

符合这些补贴范围的老旧车主可以按照有关规定, 凭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帐户存折等凭证申请补贴资金。

5.吊车钢丝绳安全性考核标准 篇五

(1)钢丝绳的选用应符合要求,连接方法应正确,

a.钢丝绳末端固定压板应≥2个或用楔块固定在卷筒等构件上。

b.当吊钩等取物装置处于最低位置(含地坑)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圈数,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必须留有≥2圈。

(2)钢丝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予报废:

a.对于交绕的钢丝绳在一个捻距(指任意一个钢丝绳股环绕一周的轴向距离)内的断丝数达该绳总丝数的10%。

b.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其报废断丝数取一般起重机的一半,如断丝现象集中发生于局部,或在六倍于钢丝绳直径长度内断丝集中发生在一股上,应按a所规定的一半即行报废,

c.钢丝绳表面层钢丝腐蚀或磨损达表面原丝径的40%。

d.钢丝绳直径减小量达7%。

e.钢丝绳有明显的内部腐蚀。

f.钢丝绳表面有磨损或腐蚀,又有一定数量的断丝,断丝数应在a和b的规定上乘以折减系数后判定:当磨损或腐蚀率分别在10%、15%、20%、25%、30%-40%时,折减系数对应为85%、75%、70%、60%、50%。

g.整股断裂或烧坏。

h.局部外层钢丝绳伸长呈“笼”形或钢丝绳纤维芯的直径增大较严重。

i.钢丝绳发生扭结、死角、硬弯、塑性变形、麻芯脱出等严重变形。

6.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 篇六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

(七)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八)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九)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2年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按照附件二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辖区。

第七条 机动车达到下列行驶里程,以及自愿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及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其他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七)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60万千米;

(八)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九)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 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严于上述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保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 月 日起施行。年 月 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 月 日前予以报废。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第33号)同时废止。

7.钢丝绳报废标准规范 篇七

全省各市 (地)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认定企业负责人和回收服务网点负责人等共9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山东省物资再生协会罗永秘书长主持。

山东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主管部门———山东省经贸委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处史佩钊处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 史处长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对当前山东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工作作了阐述。1.认真领会国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培训会议”的精神, 为山东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落实技术规范提供政策基础和理论指导。2.学习借鉴云南、上海等地的管理经验, 扎实推进山东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落实工作。3.积极行动起来, 尽早落实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对照、整改、达标、升级、认证工作。4.抓住当前行业发展的机遇, 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汽车以旧换新”工作, 全面推动全省汽车报废更新工作上新台阶。

山东省物资再生协会赵华常务副会长作了“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的报告。赵华副会长在报告中全面分析了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的趋势, 并对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发展提出了政策建议。

山东省物资再生协会罗永秘书长对全省落实“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进行了总结, 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会议还重点对专为落实“汽车、摩托车下乡”设立的回收服务网点的负责人进行了行业基础知识、基本政策和基本要求的培训;学习了“汽车以旧换新”等政策法规。

山东省物资再生协会葛继伟副秘书长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GB 22128-2008) 进行了解读;会议还邀请了山东省环保厅的专家讲解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会议还座谈交流了全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税收政策执行等情况。

8.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及标准 篇八

4导读:201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及标准已经出炉!2014年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且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并于当年更新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下文由找法网找法编辑为您整理详细内容,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4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18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如下:2014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并于当年更新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在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废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更新车辆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申请补贴资金。

财政部 商务部

2014年1月16日

相关法律知识延伸: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和使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是指按有关规定报废老旧汽车,并换购新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

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从车辆购置税中安排的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商务部根据补贴资金额度、老旧汽车数量和国家政策,于每年12月底之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告下一全国补贴车辆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

第二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六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设立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联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受理、审核补贴资金申请。有条件的区(县)也可设立联合服务窗口。联合服务窗口设置地点应当方便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

9.钢丝绳报废标准规范 篇九

2013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及标准公布 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商务部近日发布公告,公布2013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

公告显示,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在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申请补贴资金。

10.钢丝绳报废标准规范 篇十

[color=#000000]交车字[2001]61号

局机关各单位,各交通支、大队:

为正确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汽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加大对机动车报废工作的管理力度,依据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本市《关于本市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报废更新的通告》,现将执行汽车报废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使用年限和延长使用年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1、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轻型小客车、轻微型旅行车等)使用年限为15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不需要审批,每年定期检验2次。达到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旅游载客汽车每年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检验2次,达到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检验4次。

3、载货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但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年限为8年。

微型载货汽车不予延长使用年限。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每年检验2次。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每年检验1次。

4、轻型出租汽车、7座(含)以下的旅行出租汽车使用年限为5年,排气量小于1升的出租小轿车使用年限为6年,其它出租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

19座以上出租汽车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其它出租汽车不予延长使用年限。

5、小公共汽车使用年限为6年,不予延长使用年限。

6、右置方向盘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不予延长使用年限。

7、其它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检验2次。

二、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自用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微型载货汽车是指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的载货汽车。

三、上述车辆延长使用年限时,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接受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车辆,除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不需要审批外,其它车辆要经本局车管所批准后方准予延缓报废。

四、对申请延长使用年限的汽车,本局车管所认为必要时,可适当增加检验次数。在定期检验时连续3次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规定的,由本局车管所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五、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了延缓报废检验手续的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按照国家四部委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应由原延缓报废检验转为正常检验,核发年检合格证,有效期签注到次年的号牌尾号对应月份。

六、对在2000年12月18日前,应当按照原报废标准报废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汽车,按照国家四部委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申请继续使用的,本局车管所按以上规定办理延缓检验。

七、已达到使用年限的汽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已达到或不足1年即将达到使用年限的汽车,不予办理过户、转籍、停驶登记。

八、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等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车辆时,本局车管所需在机动车行驶证副证、计算机系统及车辆档案内注明。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后使用年限仍按营运车辆规定执行。

九、领有使领馆、外籍以及教练车牌证汽车的使用年限,按照本通知执行。

11.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篇十一

【发布日期】2012-12-27 【生效日期】2013-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商务部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2012年12月27日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和大型轿车变更使用性质后累计使用年限计算公式(略)2.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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