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及认定办法

2024-08-18

金水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及认定办法(精选9篇)

1.金水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及认定办法 篇一

【发布单位】东营市

【发布文号】东政办发〔2003〕37号 【发布日期】2003-06-06 【生效日期】2003-06-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03〕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六日

??东营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大开放、大招商、大发展”战略,鼓励为本市招商引资的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招商办办理引荐人登记的招商引资第一引荐人(指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市考察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引荐人),引荐人由外来投资者、技术权利人认定。?

第三条第三条 对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的引荐人,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第四条 引进资金的奖励?

(一)奖励范围。从市域外引进的用于地方社会事业投资的无偿资金或有偿资金。?

(二)奖励标准。?

1?引进社会性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20%给予奖励。?

2?引进无偿捐赠实物的,按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

3?引进社会性(非金融)有偿资金且资金使用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按资金使用费低于银行贷款利息部分的70%给予奖励;资金使用费高于银行贷款利息的,与引荐人协商奖励金额。?

(三)认定材料。资金到位后,由引荐人提供捐资证明、银行进账单、资金使用合同等材料。

第五条第五条 引进项目的奖励?

(一)奖励范围。从市域外引进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并注册为独立法人的项目及地方公益性项目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指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征用的土地、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包括非生产经营性办公生活配套设施、运输工具及从事捕捞、运输业的车船等)投资。?

(二)奖励标准。?

1?工业加工类项目。属外来独资经营的,按到位外来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与本市合资经营的,按到位外来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项目,按到位外来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2?农业开发类项目。按到位外来基础设施及经营性房屋、建筑物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

3?商贸流通类项目。引进政府鼓励发展且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属外来独资经营的,按到位外来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与本市合资经营的,按到位外来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引进无不动产投资的经营性企业,属外来独资经营的,按自纳税之日起一个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8%给予奖励;与本市合资经营的,按外来股权比例计算的自纳税之日起一个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给予奖励。?

4?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类项目。采取出让土地或以土地入股方式建设的,按到位外来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采取划拨或委托经营土地方式建设的,按到位外来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5?引进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用于租赁经营的,按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

6?外来投资合同项目建成投产后再投资部分,包括原项目扩产、新上项目及成立子公司、分公司,按以上奖励标准的10%兑现奖励。?

(三)认定材料。项目建成(标准化厂房承租方)投产或营业后,由引荐人提供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验资报告、投资者身份证明、固定资产所有权及价值证明等材料。无不动产投入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同级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缴款书。?

第六条第六条 引进技术的奖励?

(一)奖励范围。引进的以技术作价并注册登记为股权部分的投资。?

(二)奖励标准。按技术折资入股额的1%给予奖励。?

(三)认定材料。引进的技术用于生产后,由引荐人提供营业执照、技术股权证明、投资者身份证明、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技术鉴定证书等材料。?

第七条第七条 奖励的兑现。引进的资金、项目和技术,由引荐人申报,市招商办组织考核认定,在新闻媒体公示考核认定结果,确认无误后,奖金由市财政支付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招商办会同市财政局办理;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的,由市招商办责成受益单位办理。对引进的项目,投产或营业后先兑现应奖励金额的60%,其余部分在项目正常生产经营满2年后兑现。?

第八条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金,均不含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第九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县区奖励办法。?

第十条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8月发布的《东营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金水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及认定办法 篇二

关于转发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2010直接使用外资国内招商引资工作评价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2010年 度直接使用外资工作评价及奖励办法》和《天津市2010国内 招商引资工作评价及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 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天津市2010直接使用外资工作评价及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 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精神,充分调动全 市各区县、各部门招商引资和服务企业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我市 使用外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 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一二三四五六”的奋斗目标、工作 思路和市委九届七次全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 式,着力构筑“三个高地”,全力打好“五个攻坚战”,不断创新工 作方法,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高我市直接使用外资工作 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评价及奖励原则

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任务,严格评价制度,确保2010年全 市直接使用外资目标的完成。完善激励机制,奖优奖强,充分挖 掘潜力,调动各区域招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施综合考评,促进各部门转变职能、优化服务,提高工作水平,进一步改善我 市投资环境。

三、评价办法

(一)评价范围。本办法所称直接使用外资,是指外国及港 澳台地区的法人、自然人在我市境内以现金、实物等方式的投资。

(二)评价对象。

1.直接使用外资评价对象:各区县人民政府(不含滨海新区 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滨海高新区管委 会、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滨海新区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

2.政府服务评价对象: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 门。

(三)评价内容。

1.评价直接使用外资的质量和规模。评价指标包括“任 务指标”、“综合质量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三个部分,凡完成 全年直接实际使用外资工作目标且评价得分超过60分的为评价合 格。

2.评价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政府服务评价工作以市统计局 千户企业调查结果和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部门行政效能综合考 评结果为依据。

四、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奖励共设先进奖、升位奖、鼓励奖、特别奖、服务奖五个奖项。

1.先进奖。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金奖每名奖励

金额25万元,银奖每名奖励金额20万元,铜奖每名奖励金额15万

元。凡评价合格的区县,依较上实际使用外资增加额排列名 次。排名最高的获金奖,排名第二、第三的获银奖,排名第四、第五、第六的获铜奖。

2.升位奖。凡评价合格且未获先进奖的区县,较上年排名提 升1至2位的,奖励3万元;提升3至4位的,奖励6万元;提升5位

及以上的,奖励9万元。

3.鼓励奖。凡评价合格但未获得先进奖及升位奖的区县,获 鼓励奖,每名奖励2万元。

4.特别奖。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授予特别奖:

(1)引进外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主要指在本引 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中心,以及当年引进首次来津投资的 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且完成注册、按照法定期限出资的;

(2)对引进重大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3)在服务企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4)在引进外资工作中成效突出、引进项目数和到位资金额 居31个区县示范工业园区前列的示范园区管理机构。

特别奖每名奖励5万元。

5.服务奖。对在政府服务评价结果中得分前10名的单位,授 予服务奖。服务奖每名奖励5万元。

(二)奖励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奖励受奖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对在直接使用外资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受奖单位可 参照本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五、组织实施

直接使用外资评价奖励工作由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 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具体负责评价结果的汇总、评价分值的计 算、评价奖励工作的指导检查。全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 府要切实加强对使用外资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制定措施,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根据评价办法和得分情 况,提出获奖名单,报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研究批准,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授奖。

附件:天津市直接使用外资质量综合评价表

天津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天津市2010国内招商引资工作评价及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 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精神,充分发挥 各区县、各部门开展招商引资和服务企业的积极性,全面提升国 内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市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按照“调结构、促转变、上水平” 的要求,紧紧围绕着力构筑“三个高地”、全力打好“五个攻坚战”的

工作目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模式,扩大招商规模,提高招商质量,策划组织专题招商、产业链招商、园区集聚招商 和重大题材招商等活动,力争引进更多资金、人才、项目、大企 业总部和研发机构,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 放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评价及奖励原则

坚持又好又快的发展理念,充分利用国内市场和国内资金,努力开创全市对内开放工作的新格局;建立、完善鼓励先进的工 作机制,注重提高招商质量,进一步推动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 业工作的开展,充分调动全市方方面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 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各部门转变职能、主动服务,真正使天津 成为对国内资本最具吸引力的地区。

三、评价办法

(一)评价范围。本办法所称国内招商引资,是指中国境内、天津行政区域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法 人和自然人对在津兴办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城市功能定位 的项目所进行的投资。

(二)评价对象。国内招商引资评价对象包括:各区县人民 政府(不含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塘沽、汉沽、大港和 各功能区管委会。

(三)评价内容。按照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的原则,综合设立以下各项评价指标,市合作交流办根据各项指标加权得 分对评价对象进行综合评价。

1.评价指标的构成与主要内容。包括当年国内招商引资工作 效果评价、引进500强优势企业工作效果评价和当年国内招商引 资质量评价三项一级指标。其中当年国内招商引资工作效果评价 和引进500强优势企业工作效果评价两项指标以绝对数为依据,当年国内招商引资质量评价指标重点考察招商引资的结构,以相 对量为依据。各分项指标解释为:

(1)引资规模。根据“天津市国内招商引资网上直报系统” 审核并督查通过后的数据,每季度对国内招商引资项目当季实际 到位额进行评价、打分。

(2)新引进项目情况。指当年新引进的项目数,不包括原 项目继续投入和增资的项目。

(3)新引进项目到位额。指引资规模中当年新引进项目的 资金到位额,不包括原项目继续投入和增资部分。

(4)引进500强项目数。按照《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业认 定标准》(附件1)确认的引进国内500强企业数量。

(5)引进500强到位额。按照《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业认 定标准》确认的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业的资金到位额。

(6)产业导向。此项指标为相对量,是指符合产业导向的 项目资金到位额占本区域全部项目资金到位额的比重。符合产业 导向的项目,是指符合全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各区域“十一五” 发展规划的重点产业、行业等。

(7)规模项目比重。此项指标为相对量,是指到位额在亿 元以上项目资金到位额占本区域全部项目资金到位额的比重。

(8)对固定资产投资贡献率。此项指标为相对量,是指本 区域国内招商引资到位额占该区域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重。其中 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各区域统计局协助提供。

上述八项二级指标的计算公式、权重及分值计算详见附件2。

2、指标计算。测算各个评价对象八项二级指标的完成数据,并分别进行排序,每个单位以其对应完成数据占全市该指标完成 数据最高值的比重来分别计算得分,公式为: 评价指标得分=(本区域二级指标完成数据/全市该指标完成数据的最高值)*权重

(四)指标确认。国内招商引资各项评价指标内容主要来自 各单位通过“天津市国内招商引资网上直报系统”并依据原市经协 办《关于加强国内招商引资评价与统计工作的意见》(津协发 〔2007〕143号)和《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业认定标准》有关规 定对各项评价指标进行确认。

四、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奖励共设先进奖、升位奖、鼓励奖、特别 奖、服务奖五个奖项。

1.先进奖。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金奖每名奖励

金额25万元,银奖每名奖励金额20万元,铜奖每名奖励金额15万

元。各评价对象依其最后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排名最高 的获金奖,排名第二、第三的获银奖,排名第四、第五、第六的 获铜奖。

2.升位奖。凡完成全年国内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且未获先进奖 的区县,较上年排名提升1至2位的,奖励3万元;提升3至4位的,奖励6万元;提升5位及以上的,奖励9万元。

3.鼓励奖。凡完成国内招商引资工作目标并达到全市目标增 幅,但未获得先进奖、升位奖的区县,授予鼓励奖,每名奖励2 万元。

4.特别奖。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授予特别奖,每名 奖励5万元。

(1)在国内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指依据 本办法规定,在协调、推动各有关区域开展招商选资、引进列入 全市重点项目和国内500强优势企业及组织全市重大活动中做出 突出成绩的单位;

(2)引进重大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指我市国有企业 集团(公司)在引进内资重大项目或国内500强优势企业中发挥 作用明显、贡献突出的单位;

(3)在为企业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4)在国内招商引资中成效突出,引资项目数和到位资金 位居31个区县示范工业园区前列的示范园区管理机构。

5.服务奖。为奖励对全市国内招商引资工作做出贡献的市政 府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设立服务奖。通过市统计局千户 企业调查和市审批办对部门行政效能综合考评,经市对外开放工 作协调推动小组审定,对市政府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中得分 前10名的单位,授予服务奖。服务奖每名奖励5万元。

(二)奖励资金用途: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受奖单位的领 导班子成员。对在国内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受奖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五、组织实施

全市国内招商引资评价工作由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 对内开放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全市国内招商引资质量综合 评价指标各项数据的汇总、审核与督查指导工作。全市各有关部 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国内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主 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制定措施,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根据评价办法和排名情 况,提出获奖名单,报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审定,以市 人民政府名义授奖。

附件:1.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业认定标准

2.天津市国内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评价表

天津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1

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业认定标准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为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业

(一)投资者身份认定:主要投资者(出资比例超过50%或 相对控股)应是属于《500强优势企业名录》中的企业或其控股 企业;虽未列入《500强优势企业名录》,但属投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符合我市“十一五”期间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外地 企业;在津新设立总部或地区性总部的外地企业。

(二)投资行为认定:满足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必须在津注册 企业或投资项目,注册企业必须是2010年1月1日以后在天津行政

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投资项 目必须是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工或在市或区县发展改革委备案的 新项目。

(三)投资规模认定: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属于在津新设立总部或地区 性总部的项目,按照《天津市促进企业总部和金融业发展优惠政 策》(津财金〔2006〕6号)的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二、须报送的有关材料

(一)国内500强优势企业在津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 告、主要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外地投资方不属《500强 优势企业名录》的企业,须提供外地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 企业规模、主要产品或经营范围等)和主要经济指标。

(二)与我市有关方面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复印件;市或区县 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备案或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其他相关材料。

3.绵阳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篇三

2004-03-0

4为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加强绵阳科技城建设,鼓励市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引荐外来资金、项目到我市投资兴办各类企业,根据《关于加快建设绵阳科技城的若干政策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适用范围

第一条市内、外的单位或个人,将市外的资金和项目引入我市的,均予以奖励。(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引进资金包括:国内外无偿援助、赠款;无息、低息或其它形式的借款。

第三条引进项目包括:外商(含港、澳、台商)以合资、合作、独资形式兴办的符合绵阳科技城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国内市外其它投资者到我市进行合作合资或投资办企业的。

二、招商引资内容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引进外资兴办“三资企业”的。在引进的外商投资项目经工商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比例折合为人民币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该项奖励由市外经局确认,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第五条引进国外政府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等。根据其资金利率高低和使用年限长短给予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由市计委确认,奖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

1、引进国外政府贷款的。还款期为10年以上,年利率为2%的,按实际到位外资的2‰折合为人民币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还款期每增加5年或年利率每减少1个百分点,则奖励比例都相应增加0.2%。

2、引进国外商业银行贷款的。年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相同、使用年限在1-3年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拆合为人民币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使用年限每增加3年或年利率减少1个百分点,则奖励比例都相应增加0.1%。

第六条引进国内市外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到我市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比例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该项奖励由市计委、经贸委确认,资金由市财政支付。

第七条引进国内外无偿资金到我市使用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一次性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该奖金由使用单位支付;财政向上级争取用于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拨款的,在扣除上年基数后,奖金按增加额的3‰比例计发,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第八条引进国内市外有偿有息资金到我市使用的。即引进资金以借贷方式注入我市的,参照人民银行总行公布的当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根据资金利率高低和使用期长短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

1、引进资金年利率与基准利率相同,使用期为一年的,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1‰计发奖金,使用期每增加一年,则奖励比例相应增加0.1%。

2、引进资金年利率低于基准利率,使用期为一年的,在到位资金1‰的计奖比例基础上,其利率相对于基准利率每减少1个百分点,则奖励比例相应增加0.1%。

第九条引进援助或捐赠用于我市社会公益事业或非经营性公益设施建设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一次性奖励引进单位或个人。此项奖励由市计委确认,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三、奖励实施

第十条为确保招商引资奖励的兑现,成立引资项目奖励审查认定小组。组织实施由市招商局统筹协调,由市计委、市经贸委、市外经局、市财政局、资金使用单位分头实施的办法,引资项目的奖励须经过审查认定小组审定和认定。

第十一条每个引资项目均按一个中介人的份额计奖,用人民币一次性支付。引荐人除应

填报资金申请表外,并提供相应文件:

1、兴办企业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出具确已登记注册的证明;

2、以现汇、设备、技术出资的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有必要的尚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检验报告;

3、国内外投资者出具的证明引荐人资格的书面材料;

4、其它能证明资金或项目情况的有关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在该奖励办法实施过程中,严禁相关单位或责任人弄虚作假和工作失职,否则将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四、奖金来源及支付

第十三条引进国外政府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以及国内外无偿资金、有偿有息资金到我市使用的,奖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需由财政支付的奖金,年初按计划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追加。

第十四条本规定在市本级执行,即外来投资企业或利用资金单位隶属于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级次的,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4.河梁园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篇四

第一条 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河梁园区开发,推进河梁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指招商引资引荐者(引资人)、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主体和招商引资工作者。

第三条 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

建立招商信息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提供真实、有效的招商信息。对引进国(境)外资金、吸引民资投入园区兴办企业的引荐人实行奖励。

1、对引进民资在园区兴办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引荐人(含500万元),按实际到帐民资的0.2%奖励。

2、对引荐国(境)外投资者到园区兴办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且每个项目注册资本中利用外资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引荐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国(境)外投资者实际到帐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含500万美元。非美元外币折算成美元计算,下同),按到帐外资的0.2%奖励;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部分(含1000万美元),按到帐外资的0.4%奖励;超过1000万美元的部分,按到帐外资的0.6%奖励。

引荐外资奖金的币种为人民币,汇率按兑现之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汇率计算。

3、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和大企业集团进园区,引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在以上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按投资总额的0.2%给予奖励;

(1)属于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投资的项目;

(2)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高科技项目,且符合本镇产业鼓励政策要求的项目;

(3)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对园区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主体奖励。

园区根据项目投资强度、投入产出比等方面的情况给予项目投资主体以下特殊的奖励;

1、总投资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以上的规模工业项目,如投产后五年内每年实际产生的税收达到10万元/亩以上的,园区每年给予该单位以下奖励,直至奖励累计总额与土地出让金相抵为零止;

如项目单位每年实际产生的税收在10万元/亩至12万元/亩的,园区奖励该单位5000元/亩;

如项目单位每年实际产生的税收在12万元/亩至14万元/亩的,园区奖励该单位1万元/亩;

如项目单位每年实际产生的税收在14万元/亩至16万元/亩的,园区奖励该单位1.5万元/亩;

如项目单位每年实际产生的税收在16万元/亩以上,园区每年奖励该单位2万元/亩。

2、鼓励企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凡建双层及以上厂房,土地价格可适当优惠。

3、对投资额超2亿元(含2亿元)或年销售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土地价格可另行商定,自投产之日起,前五年可享受相当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二免三减半、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返还奖励。

4、鼓励发展三产服务业,设立三产扶持发展基金。对入驻河梁的基础设施和三产建设项目,涉及相关部门审批和有偿服务的各项收费,结算后行政规费上交后全额返还企业,有偿服务费缓交,半年结算一次。

第五条 招商引资工作者奖励。

在当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特别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先进个人向上级组织部门推荐优先使用。

第六条 投资额的确认。

厂房及办公设施以合同和工程决算报告为计算依据,设备以购货发票为计算依据,土地以实际转让价款为计算依据,技术投资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价款为依据。外汇以实际进帐单或验资报告为依据。

第七条 奖励兑现:

1、园区管委会将对照相关奖励政策和标准,按审核批准数兑付。

2、个人所得税,由获奖者依法交纳。

3、奖励每年年终审批兑现一次,跨年度建设项目,必 3 须在项目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回所领奖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河梁园区管委会会同河梁财政所负责组织实施。

5.昌都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篇五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08日

第一条 为促进昌都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鼓励招商引资,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1999〕33号)、《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补充规定》(藏政发[2000]35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凡从昌都地区以外(以下简称域外)为昌都地区引进资金、企业、项目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和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引荐人)。国家各部委,自治区、地县各职能部门计划和职责范围内引进的资金及各省(市)、企业援藏资金,域外援助、捐赠等资金除外。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引进域外资金的奖励。引进无偿资金的,经验资确认后,一次性给予引荐人奖励引进额的10%;引进1~3年有偿无息资金的,一次性给予引荐人奖励引进额的2~5%;使用期5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引荐人奖励引进额的7%;引进有偿低息(低于昌都地区贷款利率)资金的,使用期在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引荐人奖励一年利差。

二、对引进域外企业在昌都注册的项目引荐人,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以在昌都注册企业当年上缴流转税、所得税税款中地县所得部分的4%给予奖励。可连续奖励3年。

三、对引进域外企业在昌都投资办厂的,投资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在100万以内的,对引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地县所得部分的4%;投资企业当年上缴税收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对引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地县所得部分的5%;投资企业当年上缴税收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对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地县所得部分的6%;投资企业当年上缴税收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对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地县所得部分的8%。可连续奖励3年。

第四条 各县、地直各部门完成年初行署下达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由行署给予表彰;对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由行署给予相应表彰,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条 奖励资金来源。引进资金的,由资金使用单位出资奖励;引进企业及项目的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地县财政部门分别从当年本级收入中支付;地区本级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由地区财政局支付;各县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由各县财政局支付。

第六条 引进资金、企业、项目的确认及奖励支付方式。引进资金或项目的引荐人,在资金到位或项目发生效益后,由项目实施方出具立项报告、验资证明、开工建设报告、项目效益情况等资料,引荐人向同级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同级商务局、财政局、工商局、税务局等部门共同确认,并出具确认证明。

一、引进资金的,资金全部到位后,由引荐人申请,经相关部门确认后,由受益单位在两个月内一次性将奖励资金支付给引荐人。

二、引进企业、项目的由引荐人申请,经相关部门确认后,由地县财政部门在两个月内按照规定奖励额给引荐人。

三、对引荐人的奖励,由引荐人申请,经地区招商引资部门核实后,发给招商引资奖励确认证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奖励;引荐成功但未申报的,经地区招商引资部门调查审核确认后,符合奖励条件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奖励。同一外来资金、企业、项目有多个引荐人的,由其推选一个代表人申请奖励。

第七条 域外企业、引荐人

一、域外企业,是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企业。

二、引荐人,是指除履行招商引资职能的单位和个人以外的人员。

三、利用职务引进资金、企业、项目的,不能享受此奖励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由昌都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6.关岭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篇六

作者:文章来源:日期:2012-11-1

3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适用于引进安顺市行政区域以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关岭投资的国内外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县人民政府委托的招商引资代理人,以及我县在招商引资工作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

第三条奖励资金来源和用途

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奖励引进安顺市行政区域以外招商项目的国内外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支付给个人的奖励资金,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奖励条件

对国内外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县政府委托的招商引资代理人,通过各种渠道引荐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办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且投资额达到最低标准(形成固定资产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旅游项目最低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引资者均可申请奖励。

第五条奖励认定

(一)引进金额只计算现金投入,对投资方以原有的机器设备、专有技术等非货币资产投入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投资方以外币作为投资的,按照注资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三)资源开采和选矿项目、BT项目、配套了商住用地指标的项目、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及煤矿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四)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五)对引进项目同时符合省、市、县奖励条件的,引资者只可以用一个标准进行奖励,不可重复奖励。

第六条项目确认

(一)引进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引进项目应是市外投资项目。

(七)对引进特别重大项目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对我县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以及对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其奖励标准采用一事一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奖励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八)对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一站式”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落地、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的集体,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引资者资格申报登记

(一)引资者在所引项目办理工商注册之前,须持由项目投资者出具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县招商引资局办理引资者申报备案登记。

(二)对同一项目的引资者资格只认定一人。如投资者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资团队。

第九条奖励资金申请手续

(一)申请时间。引进项目投产后,引资者方可申请引资奖励。

(二)引资者应持以下材料到县招商引资局办理奖励资金申请手续。

1、《关岭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申报登记表》;

2、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

3、项目投资者对引资者资格的确认函;

4、项目投入运营的相关证明材料;

5、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6、营业执照;

7、税务登记证;

8、土地使用证(或购房证明);

9、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若委托他人办理奖励资金申请手续,需提供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引资者团队申请奖励资金,不论人数多少,奖金金额不变。

第十条奖励工作的管理

(一)奖励工作管理机构。成立县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招商引资局、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工贸局、县统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二)奖励申请程序。引荐单位及个人填写《关岭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申报登记表》,提供所需材料,并经项目投资者签名确认后,由县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审核认定。

(三)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应予以追回并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对奖励工作的监管力度。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7.烟台高新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篇七

为加快发展高端制造业,加快发展高端服务业,把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打造成全市高新技术产业隆起带、产学研结合示范区和高端服务业聚集区,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考核项目范围

第一条当年引进区外资金,在我区投入并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以列入考核:

(一)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内资项目(未开工建设的不在考核范围之内);各类外资项目;

(二)当年注册的软件、服务外包及科研院所项目;

(三)当年投产的高新技术项目;

(四)当年实现纳税总额3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购置或租赁区内房产,当年投入5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项目;

(六)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成立合资公司,依据工商部门档案内验资报告出资比例,区外投入部分达到上述标准的,考核区外资金投入部分;

(七)经高新区工委、管委认定可列于考核的项目。

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或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在建内外资项目,可连续考核两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或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在建内外资项目,可连续考核三年。超过上述时限的投资和增资部分不再考核。(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以具备咨询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

第三条进入高新区征地建设的项目,外资单体投资要达到300万美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30万美元/亩;内资单体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预期产出效益好的项目可放宽到2000万元人民币,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

第二章考核标准

第五条考核项目以区经发局审核认定的实际投入额为准。

内资项目:

(一)土地投资:以投资方与土地所有单位征地合同为依据,以征地发票原件数额为准给予认定,无征地发票原件不予考核。

(二)设备投资:以总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为依据,以购置设备的发票原件为准给予考核认定,并进行票物对照。没有设备购置发票原件不予考核,设备不在高新区不予考核。

(三)厂房、厂区办公楼、商贸设施及其他投资:以区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图和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开工项目建筑放验线手续,实地丈量,依据不全不予考核。工程造价以当年调查测算标准为依据。

(四)软件与服务外包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或公司实收注册资本的5倍计算。

外资项目:

(一)以外汇管理局外资询证结果为准,认定实际利用外资额。

(二)软件与服务外包项目,除考核外资外,同时还按内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涉税项目:

以纳税凭证原件为准,按照其当年纳税总额的20倍计算当年到位资金额。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六条项目提报:

(一)各单位在获得项目信息后要及时向区经发局首报,首报单位只有一个。

(二)招商引资项目办理完毕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后,引进单位要即时把原件报区经发局登记备案。

第七条项目公示:

(一)区经发局每月对各单位提报的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查和确认,确认无误后进行公示。公示一周内若无异议,即予确认;若有异议,应即时向区经发局反映。

(二)未经区工委管委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更改公示确认的项目情况。

第八条项目考核:

年末,区经发局对认定考核的项目进行实地考核,并会同财政局对认定考核的内外资涉税项目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结果经区工委管委审查确认后公示,公示一周后若无异议,即作为最终考核结果。

第四章组织领导

8.哈尔滨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篇八

第一条为建立社会化、市场化招商引资机制,鼓励社会各界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哈开发区)管委会提供投资信息和引荐投资项目,增加哈开发区项目源,促进哈开发区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根据《哈尔滨市个人引荐外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奖励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22号令),结合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规定的不允许享受招商引资奖励对象以外的法人和自然人,哈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哈开发区管委会设立招商引资信息奖(以下简称信息奖)和招商引资引荐奖(以下简称引荐奖)。信息奖是指法人或自然人向哈开发区管委会提供内、外商拟投资项目信息,经哈开发区管委会推进成功,并在项目资金实际到位后,管委会给予相关法人或自然人的奖励。引荐奖是指第一个把内、外资项目引荐到哈开发区,在项目资金实际到位后,经项目投资者确认引荐该项目的法人或自然人为第一引荐人,哈开发区管委会给予第一引荐人的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资是指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法人和

自然人在哈开发区的项目投资,投资额按外币汇入银行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内资是指国内法人和自然人在哈开发区的项目投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内、外资项目是指符合哈开发区产业发展要求,在哈开发区注册、建设、经营、纳税、增加哈开发区财力的生产型项目和国内外知名企业的研发中心、金融机构、物流中心等高级第三产业项目。

第六条信息奖奖励标准:

1、对提供黑龙江省内生产型项目投资信息的,在项目资金实际到位后,按资金到位额的0.01%予以奖励;

2、对提供外资、黑龙江省外生产型项目或国内外知名企业的研发中心、金融机构、物流中心等高级第三产业项目投资信息的,在项目资金实际到位后,按资金到位额的0.02%予以奖励。

第七条引荐奖奖励标准:

1、对引荐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生产型外资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外资到位额的0.4%予以奖励;对引荐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含1000万美元)的生产型项目或国外知名企业的研发中心、金融机构、物流中心等高级第三产业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资金到位额的0.6%予以奖励。

2、对引荐黑龙江省内、投资1亿元以下的生产型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引资实际到位额的0.2%予以奖励;对引荐黑龙江省内、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生产型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引资实际到位额的0.3%予以奖励。对引荐黑龙江省外,投资1亿元以下的生产型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引资实际到位额的0.4%予以奖励;对引荐黑龙江省外,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生产型项目或国内知名企业的研发中心、金融机构、物流中心等高级第三产业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引资实际到位额的0.6%予以奖励。

3、对在引进、促成对哈开发区有重大影响或起战略牵动作用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哈开发区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办法, 经主任办公会决定,予以重奖。

第八条信息奖和引荐奖兑现原则:

1、兑现奖励的前提条件是,根据项目入区协议书约定,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达到竣工投产条件,不需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达到正式生产、经营条件。

2、在达到上述前提条件的基础上,按照项目入区协议书,对项目资金全部到位的,一次性兑现奖励;对项目资金没有完全到位的,按实际到位额兑现奖励;对在合同期内陆续到位的,按陆续到位资金的年终合计额兑现奖励。

3、对在合同期外到位的资金和合同外的增资均不予兑现奖励。

4、对项目入区协议书约定项目建设投产期为两期或多期的,根据项目入区协议书确定的各期建设投产期限,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分期兑现相应奖励。

5、项目按境外、境内和省外、省内的资金来源不同分别计奖。

第九条哈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以下简称招商局)和哈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经合局)是哈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招商工作的专职部门,分别负责对外资项目和内资项目的投资信息和项目引荐的登记、管理、服务、推进、落实。

第十条信息奖和引荐奖兑现程序:

1、项目投资的信息提供人,根据其所提供的项目是外资项目或内资项目的不同性质,分别到招商局或经合局领取并填写《哈开发区招商引资信息提供人登记表》,建立联络关系。

2、引荐外资项目或内资项目的引荐人,在引荐项目立项后,分别到招商局、经合局领取并填写《哈开发区招商引资第一引荐人登记表》,并经项目投资者签名确认。

3、每年年初,哈开发区管委会责成有关部门分别审核认定上一外资、内资投资项目的信息提供人、第一引荐人的资格,项目竣工投产和资金到位等情况。经管委会分管主任审核、主任办公会审批后,由哈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兑付信息奖和引荐奖。

第十一条信息奖和引荐奖奖金币种为人民币,奖金为税前奖金,信息奖和引荐奖的获得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纳税。

第十二条项目投资人不享受该项目的信息奖和引荐奖。信息提供人和第一引荐人如为同一法人或自然人,只兑现引荐奖。

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者,哈开发区管委会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哈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9.工业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篇九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大对招商引资引荐者的奖励力度,推进形成临港工业区全方位、宽领域的大招商格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凡从句容市外引进临港工业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临港工业区准入门槛,并在下蜀镇注册纳税的所有工业项目,对项目引荐者给予奖励。

第三条 原则上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引荐者,即第一引荐者。若第一引荐者有两个以上自然人或单位,奖金分配比例由其内部自行协商解决。

第四条 第一引荐者的认定。招商项目开始联络时先到临港工业区招商部登记备案的确立为第一引荐者。若第一引荐者在登记后6个月内项目无进展的,则取消第一引荐者资格。

第三章 奖励原则及标准

第五条 项目签署入区协议后逐步开始奖励。奖励额度根据引进项目的投资规模、产业类别,按项目验收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总额的2‰和3‰两个类别进行奖励。

第一类:引进高新技术项目(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1

外资项目、世界或中国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或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3‰进行奖励;

第二类: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按2‰进行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六条 申请。凡在临港工业区招商部登记备案的第一引荐者,项目注册资金到帐后方可填写《项目奖励申请表》提出申请,根据项目的进度分阶段发放引荐奖励。提出申请的同时,还应向临港工业区招商部提供第一引荐者的身份证明、项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固定资产完成投资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审核。(1)申请奖励的项目,由临港工业区招商部、下蜀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按第三条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上报下蜀镇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2)申报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申报,若审查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奖励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 兑现。

(1)对购地建厂的项目,将分三个阶段兑现引荐奖励。第一阶段:项目设立后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手续,注册资金到帐验资后,凭引荐者(公司)的身份证明、项目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填写《项目引荐奖励申请表1》报临港工业区招商部,经工业区领导和下蜀镇党政联席会批准后,可领取相应奖励标准的40%作为项目引荐奖励;

第二阶段:项目建设完成正式投产时,凭以上所列材料和固定资产完成投资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填写《项目引荐奖励申请表2》报临港工业区招商部,经工业区领导和下蜀镇党政联席会批准后,可领取相应奖励标准的30%作为项目引荐奖励;

第三阶段:项目达产后达到规定的年亩均税收后,除第一、二阶段所列材料外,并取得税收相关证明材料,填写《项目引荐奖励申请表3》报临港工业区招商部,经工业区领导和下蜀镇党政联席会批准后,可领取相应奖励标准的30%作为项目引荐奖励。

引荐项目的奖金将以现金形式发放给第一引荐者并由奖金发放单位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2)对租用众创园厂房的项目,将分两个阶段兑现引荐奖励。

第一阶段:入驻项目在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后,提供以上材料复印件和引荐者身份证明,填写《项目引荐奖励申请表1》报临港工业区招商部,经工业区领导和下蜀镇党政联席会批准后,可领取相应奖励标准的50%作为项目引荐奖励;

第二阶段:入驻项目在完成设备安装、调试,正式投产并达到税收标准后,提供固定资产完成投资验收证明材料和税票复印件,填写《项目引荐奖励申请表2》报临港工业区招商部,经工业区领导和下蜀镇党政联席会批准后,可领取相应奖励标准的50%作为项目引荐奖励。

第五章 奖金来源

第九条 引进项目的奖励资金从产业引导资金中支出,由临港工业区财务列支,不影响项目单位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句容市临港工业区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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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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