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2024-10-28

关于印发《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的通知(共7篇)

1.关于印发《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篇一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外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苏建管质(2001)24号

省各驻外办事处、省局各处室: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筑企业在省外施工的工程质量,激励企业争创优质工程,增强在省外建筑市场上的竞争力,决定继续进行省外优质工程奖评审,现将《江苏省省外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予以印发。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质量安全技术处。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抄报:省建设厅

抄送:江苏省建筑业协会

江苏省省外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江苏省建筑企业在省外争创优质工程,树立江苏建筑业的品牌和良好形象,根据《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设立江苏省省外优质工程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省外优质工程奖是江苏省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评定的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获奖工程视同为江苏省“扬子杯”获奖工程。

第三条 江苏省省外优质工程奖每年评审一次。为确保质量,工程获奖数控制在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获奖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工程评审类别比例参照“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类别比例划分。

江苏省省外优质工程奖的评审工作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省各驻外办事处参与实施。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为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准确、客观、公正,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成立江苏省省外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和江苏省省外优质工程奖专业技术委员会。

第五条 江苏省省外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省建管局局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二名,自分管副局长和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设委员若干名,由省建管局有关处室负责人、省各驻外办事处主任担任。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建管局质量安全技术处,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质量安全技术处负责人担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参评工程的申报,对申报文件及资料进行初审,向评审委员会通报初审意见,提出参评推荐名单,提请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实物实施现场审查。

第六条 江苏省省外优质工程奖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对工程现场实施审查,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审核报告,推荐优质工程奖获奖名单。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由省内外有关专业的知名专家担任。委员人数不得少于五名,名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确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委员推举。

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七条 江苏省省外优质工程奖评审范围及工程规模:

1、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

2、工业厂房工程: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

3、住宅工程:单体多层住宅工程,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群体多层住宅工程,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

4、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工作量1000万元〈不含设备造价〉以上;

5、单项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

6、园林工程: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

7、道路桥梁工程: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

8、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工程造价4000万元以上;

9、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工程: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办法

第八条 申报江苏省省外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江苏省建筑企业为主要承建单位;

2、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同意竣工验收备案;

3、申报工程一般为上一年度内竣工的工程;

4、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四级〈含四级〉以上安全事故;

5、工程建筑设计较为独特,施工企业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施工新技术或开展QC小组活动、进行质量通病攻关。

第九条 江苏省省外优质工程奖由建筑企业自愿申报、省各驻外办事处组织推荐。未设立办事处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省建管局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委托邻近的办事处组织推荐。

第十条 申报江苏省省外优质工程奖,须提供以下材料:

1、《江苏省省外优质工程奖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

3、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

4、工程承发包合同〈复印件〉;

5、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证明材料;

6、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3000字以内〉;

7、反映工程状况的彩色照片(附文字说明)10张以上;

8、有解说词的工程录像带或光盘〈10分钟以内〉。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十一条 江苏省省外优质工程奖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1、每年由评审委员会下发江苏省省外优质工程奖评审通知和评审计划;

2、各办事处按照评审通知和本办法的要求,做好本地区的组织推荐工作,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参评工程申报材料,并附书面推荐报告;

3、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工程申报材料进行文件审查,编制工程现场核查计划,将通过文件审查的申报材料提交至专业技术委员会。

4、专业技术委员会根据申报工程类别和数量,成立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的专业核查组,对专业核查组进行任务分配。专业核查组对工程现场予以审查,并向专业技术委员会提交每个申报工程现场审查报告;

5、专业技术委员会根据申报工程的文件和资料,以及专业核查组的审查报告,通过审查文件和资料、质询、讨论、评议等程序,最后以有记名的投票方式推荐获奖工程名单,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6、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报告和推荐获奖工程名单进行审查,确立拟获奖工程的名单;

7、评审委员会批准获奖工程。

第十二条 工程核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1、专业核查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工程现场检查表,工程检查表采用量化打分法;

2、申报单位向专业核查组汇报申报工程的施工技术和质量水平的先进性;

3、专业核查组现场核查工程质量水平,申报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

4、征求使用单位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工程质量的意见;

5、查阅申报工程的有关文件和档案资料,包括立项审批资料、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技术和质量文件。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办事处应对推荐项目负责,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参评工程名单审查负责,专业技术委员会对工程现场核查负责,评审委员会对获奖工程的审定负责,各个环节的有关责任人应对其行为负责。

如发现已获奖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隐患,省建管局应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或根据己有鉴定,对有关人员的责任予以追究,并取消获奖工程的称号。

第六章 奖励

第十四条:省建管局向荣获江苏省省外优质工程奖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获奖证书,并通报表彰。

各获奖建筑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情况对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部及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章 纪律

第十五条:受理申报、工程现场核查、最终审定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收受企业及有关人员的礼金,违者将取消审查的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省外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江苏省省外优质工程奖申报表》

2.常熟虞山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篇二

(2017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推动建筑业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名牌工程,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参照《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评选办法》(苏建规字〔2015〕2号)及《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苏建质〔2008〕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熟市优质工程创建活动,参照上级优质工程评选要求,按照“企业自愿申报,行业择优评选”的原则进行。获奖的名称为常熟市“虞山杯”优质工程奖,是常熟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常熟市“虞山杯”优质工程奖评选严格坚持标准,每年评审一次。评选对象为常熟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获奖单位分别为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

第四条 常熟市“虞山杯”优质工程奖的评审,由市住建局统一管理,并委托常熟市建筑行业协会和常熟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按照行业划分组织实施。协会的具体工作是:

(1)负责创建计划和申报受理;(2)过程跟踪监督检查;

(3)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组现场考核,评审;(4)发布和公示信息,向市住建局报送书面评审报告。(5)拟推荐上级优质工程参评项目。第五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成立“虞山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工作组织机构。评审工作组织机构由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考核组两部分组成,市建筑行业协会和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根据评审办法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评审委员会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行业协会及相关专业委员会有关成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专家考核组人员由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具体人员名单由协会在专家库中选取,并报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和组织评审工作,召开评审会议,听取专家考核组的核查情况汇报,审查并初步认定拟获奖工程名单,推荐更高等级的优质工程,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应采取的措施。

专家考核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优质工程考核标准具体负责对申报工程的现场实物质量和有关资料进行核查,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七条 市建筑行业协会和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应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考核组(每组一般不少于3人)对申报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核查,根据专家考核组提交的书面核查报告对参评项目评定等级进行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汇总报告,确保现场考核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八条 评选常熟市“虞山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新建工程(已申报过且未评上的工程不得参评)。主要包 括:

(1)公共建筑工程:除砖混结构以外的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单体工程(单体参照上级优质工程评选做法确定,下同);

(2)住宅工程:除砖混结构以外的单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其以上;除砖混结构以外的住宅小区或组团,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及其以上;

(3)工业建筑: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或单跨24米及其以上的单体工程;

(4)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单位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或单项安装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

(5)装饰工程(不含住宅):单项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新建项目的装饰工程原则上与整个工程一起申报);

(6)幕墙工程(不含住宅):单项工程造价300万元以上;(7)智能化工程: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上;

(8)园林建筑、古建工程:群体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其以上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

(9)市政公用工程: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政府投资及国资控股的室外配套(已办理市政类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城市隧道工程、净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工程;工程造价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城市道路照明工程;

(10)个别工程规模达不到上述要求,但有突出影响、有纪念意义,工程质量特别好,并有代表性,各方面反映良好的,也可以申报;(11)上级有规定,出现本办法规定以外类别专业申报工程的,也可以视情申报。

第九条 申报常熟市“虞山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建设程序和建筑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手续完备,文件资料齐全;

(2)工程(含安装)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与规范;

(3)申报工程的竣工年限,一般应在评审的上一年9月30日前竣工,且经监督验收合格的工程(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执行);

(4)工程施工符合国家、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环境污染控制和节能规范要求。施工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开展QC小组活动;

(5)申报工程为住宅小区的,其公共配套设施均应建成;(6)建设工程无监理单位监理的,不得参评“虞山杯”优质工程奖。

第十条 申报常熟市“虞山杯”优质奖工程,由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参建单位如要申报的应将有关材料送至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一起申报。非总承包单位单独申报的,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参建单位申报常熟市“虞山杯”优质工程奖,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与总承包企业签定分包合同,办理分包备案手续;(2)与建设单位单独签定合同的须提供施工许可证;

(3)工程造价占工程总造价的20%及其以上或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工作量。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拟创建常熟市“虞山杯”优质工程奖的,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临时开工证明书)后30天内,向有关协会报送以下书面材料(复印件):

(1)常熟市优质工程创建目标计划书;

(2)经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承接业务通知书);

(3)经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委托监理合同;(4)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临时开工证明书)。

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或第十一条规定,以及未报送创建目标计划的,一律不得参评。

第十三条 协会在收到申报单位“常熟市优质工程创建目标计划书”后,经核对登记备案,一周内及时在住建信息或行业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无异议后由协会组织对创建工程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四条 常熟市“虞山杯”优质工程奖的资料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一月中旬,由有关行业协会下发优质工程申报和评选工作的通知,各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和本办法,向相关行业协会进行申报,申报材料的内容及要求包括:

(1)常熟市“虞山杯”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2)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3)施工许可证;(4)工程施工合同(联合承包协议)及参建单位分包合同,监理合同;

(5)项目经理证书、总监证书(复印件);(6)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7)主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如桩基、基础、主体等);(8)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9)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10)总承包单位申报的项目,必须有建设单位同意申报的证明文件,参建单位申报的,须有总承包单位同意申报的证明文件;

(11)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文字材料(3000字以内),以及工程各部位彩照10张以上或有关影像资料;

(12)其他反映工程情况的证明材料;(13)申报单位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文件。

第十五条 协会对创建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专家考核组对工程进行现场核查。

(一)核查的方法:

1、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水平。凡是专家考核组要求查看的工程部位和内容,施工企业都应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2、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可通过座谈会或调查询问进行了解,听取意见时,申报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回避。

3、查阅工程有关档案资料,包括工程建设基本程序资料、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技术和质量文件。

(二)在检查工程质量水平时,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一票否决:

1、申报工程在施工期间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被有关部门进行质量通报批评、处罚、记录不良行为的,或因民工工资拖欠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2、申报工程使用未通过绿色生产达标的混凝土企业生产的混凝土,或未按有关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或违规使用不合格、被淘汰以及规定禁止使用的建筑产品的;

3、工程质量观感差或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的;

4、对工程质量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

核查时应做好书面记录,督促申报工程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闭合,检查结束后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核查报告进行评审,通过质询、讨论、评议等程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推荐名单。然后由协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公示结束后报常熟市住建局审核批准,发文通报表彰,颁发获奖证书;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按规定录入企业信息库平台。

第十八条 常熟市“虞山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理,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收受礼金礼物,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资格和纪律处分。申报企业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该项目评选资格,并按照《常熟市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对该企业记录不良行为,并录入《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对已获奖工程,参建责任单位应加强事后管理,发现质量问题的,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以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和责任。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有严重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等情况,取消该工程获奖的称号。

第二十条 申报苏州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的,其工程规模应符合上级规定的要求,且须在获得市优质工程的基础上,按上级规定经协会审核推荐,报市住建局批准后上报。

第二十一条 本市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外(限江苏省范围内)承接的工程参评常熟市“虞山杯”优质工程奖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市景观绿化工程优质工程评选,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在此基础上,经市绿化委员会同意,通过市建筑行业协会或市政公用行业协会申报上级相关优质工程奖项。

3.关于印发政工职称评审办法通知 篇三

2011年05月17日 15:26

陕企政职〔2010〕04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市,省级有关部门、集团公司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广大企业政工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我省企业政工队伍建设,在广泛调研、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陕西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陕西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陕西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为了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推动我省企业政工队伍建设,根据全国和我省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工作实

践,现制定我省企业专业政工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一、参评人员

(一)企业党委、纪委负责人;企业党委的组织、宣传、办公室、研究室、统战、离退休干部管理和纪委(监察)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企业专职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和编制在本单位行政序列的宣传(宣教)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

员;

(二)企业工会的负责人及工会、共青团组织、妇联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企业的保卫、信访、老干部工作、计划生育、精神文明、人民调解、人事、人武等部门专职干

部中,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上述所列参评对象必须是参评12月31日前在岗人员。

二、实行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和专业职务聘任分开的原则。各市、省级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按照省上规定的统一政策、统一条件、统一标准和统一评审程序,评定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设置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岗位。对按照省上统一规定评定的具有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职务由企业自主聘任。

三、高级政工师、政工师的申报评定工作,要与其它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相平衡。高级政工师职称原则上控制在现有政工师总数的30%;政工师职称原则上控制在现有助理政工师总数的50%。

四、申报的条件: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申报人的基本条件是: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熟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的职责能力,品德优

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一)政工员: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

作满3年。

(二)助理政工师:双学位、研究生毕业者;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并取得政工员职称满2年;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

政治工作满5年并取得政工员职称满3年。

(三)政工师:博士学位获得者;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2年;双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并取得助理政工师职称满2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5年并取得助理政工师职称满3年;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7年并取得助理政工师职称满5年;中专(高中)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20年并取得助

理政工师职称满9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在报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文章1篇以上(必须独著);

2、任现职以来参加编写公开出版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著作(本人撰写2000字以上)。

(四)高级政工师:博士学位,取得政工师职称满3年;双学位、研究生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8年并取得政工师职称满4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0年并取得政工师职称满5年;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20年并取得政工师职称满7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在报刊公开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文章2篇以上(必须独著);

2、任现职以来主编、副主编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著作(本人撰写5000

字以上);

3、创造、总结出的思想政治工作新经验、新做法在省、市范围内推广;

4、获得省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荣誉称号。

五、专业工龄的计算办法。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是指其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累积年限。政工专业工龄按整年整月累计计算,不能按“年头”计算。脱离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在一年以内的,其从事思想工作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一年以上者,可分段累计计算;申报人取得学历以前的专业工龄不满7年者,按

1/2折算,7年以上者,按2/3折算。

六、破格申报

(一)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须取得政工师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取得政工师职称期间获得国家级个人荣誉称号;创造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或培养、树立的先进典型在全国被

推广;因思想政治工作成绩突出,个人或集体受到省部级表彰。

(二)破格申报政工师,须取得助理政工师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取得助理政工师职称期间获得省级个人荣誉称号;创造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或培养、树立的先进典型在全省

被推广;因思想政治工作成绩突出,个人或集体受到厅局级表彰。

(三)符合以上条件人员申报高级政工师、政工师,可适当放宽学历和资历条件,其它要求

须符合本评审办法。

七、外语及专业考试

(一)197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申报政工师、高级政工师的人员,须通过由省政工职

评部门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

(二)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报政工师、高级政工师的人员,必须参加由省政

工职评部门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免考外语:

1、1977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人员;

2、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由本人申请经评审委员会同意的人员;

3、在国外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4、外语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者;

5、外语四级以上合格者;

6、参加过全国统一的职称外语考试,申报政工师职务的已经取得C级以上合格证书;

申报高级政工师职务的已经取得B级以上合格证书。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免考计算机:

1、1977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人员;

2、具有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毕业证书。

八、关于论文及专业知识答辩:申报高级政工师的人员,在具备其他相关规定的同时,要进行论文及专业知识答辩。

九、本办法由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

4.关于印发《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优质工程,推动全省工程质量的普遍提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建筑工程楚天杯奖(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省“楚天杯”)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每年评选一次,对其中技术含量高、施工质量精细,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推广价值的,评为推荐观摩工程。

第三条 省“楚天杯”的评审工作由湖北省建设厅统一规划组织,成立由省厅有关部门领导和工程类专家若干名组成的省“楚天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申报参评省“楚天杯”工程,坚持企业自愿,并经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共同认可。

第二章 评选范围及工程规模

第五条 在全省范围内凡列入国家、省、市(州)、县建设计划,符合相应基本建设程序,并已建成投产或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1、建筑面积在5万m2以上(含),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

2、同一标段2万m2以上(含)的群体工程。

3、2000m2以上的住宅单体工程。

4、市、州4000m2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县、市3000m2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5、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专业建筑安装工程。

6、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7、投资在2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

第六条 个别工程建筑面积或规模未达到上述要求,但设计新颖、技术先进,质量水平高,社会效益好的,可由省评委会决定评审。

第七条 为鼓励参与工程施工的其它企业共同创优,一个工程允许有不多于2个施工企业作为主要参建单位(注明主要参建单位)参与省“楚天杯”的评选。

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总包企业(或建设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

2、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的20%以上;

3、完成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达到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明显的质量特色。

第八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

一、外国和台、港、澳地区建筑企业总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二、上以前申报被评审落选的工程。

三、未竣工验收或验收备案手续不齐全的工程。

四、甩项或装修、设备安装未完工的公建工程。

五、停工一年以上的工程。

六、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卫生器具的工程。

七、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的工程。

八、工程竣工后被隐蔽或保密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省“楚天杯”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勘察设计合理,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相关要求。

二、工程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施工,施工质量为省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等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四、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具有较高质量水平和鲜明质量特色,并被评为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

五、工程被评为市州单位优质工程;

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过半年以上的检验,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或隐患;

七、住宅小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都已按照批准的小区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建成,满足使用要求;

2、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建筑的平面布置、立面造型以及配套设施等,都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和规范标准的要求;

八、住宅初装修工程,外立面、外墙、外窗、屋面工程和公共部位(门厅、走道、楼梯、电梯)及公用设施、设备等必须一次设计施工到位。户内地面、墙面、天棚、厨、厕间和其它部位符合设计、施工验收条件。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报和评审时间:每年5月31日前申报上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已备案的工程,6月份评审办组织工程技术人员逐项核查后,提交省评委会组织评审,7月份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申报省“楚天杯”工程,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申报,群体或住宅小区工程,由多家主承建单位者可由建设单位申报。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省“楚天杯”应经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并签章后向省评委会申报。

二、中央在鄂的工程局(总公司)、外省在鄂的施工企业,以及省各部门所属施工企业,申报省“楚天杯”的项目,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州建委申报。

三、工业、交通、水利等其它行业申报省“楚天杯”,应经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特殊情况,施工企业可直接向省评委会申报。

第十二条 省“楚天杯”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内容 :

1、湖北省建筑工程楚天杯奖(省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2、有关工程概况和工程质量情况文字材料一份;

3、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证书复印件一份;

4、市州单位优质工程证书复印件一份;

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6、能反映工程外形、主要部位并附文字说明的5寸彩照8-10张;

7、拟申报国优、鲁班奖工程应附10分钟左右的工程情况介绍光盘1份。

二、申报材料的要求

1、表内有关单位签署意见的各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不能仅仅写上“同意申报”;

2、申报资料必须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涉及到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工程性质及用途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差异,必须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证明文件;

3、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4、申报资料应统一使用微机处理,用A4幅面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整齐,封面用塑料夹,并标明x x湖北省建筑工程楚天杯奖(省优质工程)申报资料。申报表一份与其它申报资料整合装订,一份单列。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为保证参选工程的质量水平,省评委会负责组织核查组对申报的工程及工程资料进行核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听取施工单位对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保证质量的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实际水平的汇报。

二、实地检查工程质量情况,征求建设(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凡是核查组人员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被查施工企业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查阅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核实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准确。

四、对工程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由核查组向评委会报告核查情况。

五、省评委会根据工程申报材料及核查情况,通过审查、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并报省建设厅批准和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后公布。

第十四条 省评委会从获得省“楚天杯”的大中型项目中,按规定条件择优推荐参加国优、鲁班奖工程的评选。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五条 获省“楚天杯”奖的项目,由省建设厅对主承建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和“楚天杯”;对获奖项目的监理单位、主参建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对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颁发荣誉证书,作为个人业绩考核依据。

第十六条 获奖的群体或住宅小区工程,由两个以上主承建单位共建的,可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和“楚天杯”。

第十七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创省“楚天杯”工程,应将企业创优业绩纳入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管理,提倡建设单位及其招投标代理机构采取适当措施鼓励企业创省“楚天杯”。

第七章 纪 律

第十八条 各市、州和有关部门的主管单位,对推荐的工程项目,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对获奖工程一旦发现质量问题经核实后,由评委会讨论报建设厅批准,予以取消省“楚天杯”奖称号并收回证书、奖杯。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坚持严格、认真、负责、公正、公平的工作态度,严守纪律,模范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参加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奖杯、证书;并在评审结果未公布之前,不得以获省“楚天杯”工程的荣誉进行宣传。否则,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并通报全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建文[2000]21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管局):

为了推动我省建筑装饰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建筑装饰业的设计与施工水平,激励企业创优和树名牌意识,促进工程质量上新台阶,拟在全省开展评选优质建筑装饰工程活动。为此,制定了《湖北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评选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向省建筑装饰协会反馈。

附:

湖北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评选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进一步提高我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和水平,促进我省建筑装饰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是我省建筑装饰工程的最高荣誉奖,获奖工程代表省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湖北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评选工作遵循“政府指导、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由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评选,报省建设厅确认并颁奖。

第四条湖北省优质装饰工程每两年评选一次,一般安排在二季度进行,每次参评工程下达总量控制数。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资质证书的省及各市州建筑装饰协会(建筑业联合会、协会)会员单位所承建的各类室内外建筑装饰工程。

第六条单项装饰工程施工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单项工程造价(合管道、线路、设备安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

第七条单项工程规模虽然达不到上述要求,但装饰风格独特、典雅、富有特色、质量特别优良的项目,也可以申报。

第八条项目地点原则上限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外省市的工程,必须获得当地的优良工程。

第九条外国(含境外)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十条申报的工程,应是已经竣工并使用半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工程,对已申报过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而未被评上的项目不能再参加下届评选。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申报的工程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施工,施工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并为省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第十二条申报的工程必须设计新颖、有创意、整体功能符合安全、美观、适用的原则。符合国家和部颁建筑装饰设计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室内外装饰装修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防火规范。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必须满足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

第十五条设计、施工资料完整,开工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完备。

第十六条无安全质量事故,无违反市场管理规定行为。

第四章评审机构

第十七条成立“湖北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评审委员会”作为湖北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的评审机构,评委会由省建设厅有关部门领导、省建筑装饰协会及企业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设立评审小组作为评委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设在省建筑装饰协会秘书处,人员由评委会决定。评审小组负责申报项目的初评工作。其职责是:

1、提出评审方案及评分标准报评委会通过;

2、审阅申报项目的建设程序、相关资料、设计图纸及施工技术资料;

3、实地查看工程质量;

4、听取有关意见;

5、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分,提出初步评审意见报评委会。

第五章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申报湖北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的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建筑装饰协会(建筑业联合会、协会)提出申请经初评后,由工程所在地同级建筑装饰协会(建筑业联合会、协会)向省建筑装饰协会申报。中央、省直建筑装饰企业直接向省建筑装饰协会申报。

第二十条申报湖北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的申报企业须填报《湖北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以下资料:

1、申报工程情况、设计说明及工程质量情况介绍;

2、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创优措施计划(包括质量保证措施);

3、工程彩色照片两张;

4、主要材料质量合格证及测试检验报告;

5、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及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包括隐蔽工程检查或验收记录、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消防验收证明;

6、用户评价意见。

第二十一条组织初评,由评审小组组织若干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初评检查,初评检查的主要内容:

1、现场核验工程实际质量,听取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意见。

2、检查工程施工技术档案材料。

评审小组按照初评检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本着高标准,严要求,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优中选优的办法,提出评审意见,确定上报评委会的推荐工程项目名单。

第二十二条评委会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及评审小组的初步评审意见,按有关标准进行评选,确定湖北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名单。

第二十三条省建设装饰协会将审定的湖北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名单报省建设厅确认。

第六章纪律

第二十四条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撤消参评资格。

第二十五条评选工作应严格按照程序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反,视其情节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评审资格。

第七章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获奖工程的承包单位由湖北省建设厅授予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七条对获奖工程及承建单位在有关报刊上予以公告和表彰。

第二十八条对获奖工程及承建单位在工程招投标中可按有关规定获得加分。

第二十九条评审结果公布后,发现确属施工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由评委会宣布撤消其湖北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荣誉称号,并收回其奖牌和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5.关于印发《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篇五

赣人社发〔2011〕3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

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不与工资等待遇直接挂钩,可作为用人单位聘任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三条 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制定颁发的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是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标准。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是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地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五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资格层级实行下列分级管理: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二)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和授权或批准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单位及省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三)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六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按照评审权限制定评审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评审相关信息。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符合国家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须先取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后,方可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实行申报评审。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办理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手续,并由个人提供能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下列有效材料:

(一)《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

(二)取得现资格以来发表、出版的本专业论文、论著;

(三)取得现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奖项,承担课题(项目)、项目完成情况,专业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的业绩材料;

(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考核以及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等证明材料;

(五)本人及所在单位对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六)评审需要的其它材料。

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论文和论著、业绩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其他材料提供复印件,并由核实人签字并加盖核实人所在单位公章。

第十条 因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变动需转换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的,应先同级转换相应系列,次年起才可晋升相应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换系列依据相应资格条件并按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程序进行。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不得通过系列转换方式取得资格。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和业绩从取得现资格之年起计算,终算时间为申报评审前一年的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等进行考核评估,对学历、资历、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论文论著、业绩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考核结果及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展,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其申报材料按单位隶属关系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逐级审查。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复审同意后,送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经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或省有关部门复审同意后,送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报送单位报送申报材料应按规定制作申报人员基本信息报表(含电子版)。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本省暂无条件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委托外省或者中央单位评审;外省或者中央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我省代评的,应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是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组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评审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或批准组建。省直单位及省属企事业单位高、中级评审委员会,设区市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授权或批准组建;设区市中级评审委员会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组建。受委托承担评审管理工作的机构(单位)为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安排。

第十七条 高、中级评审委员会按照专业(学科)设置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委库。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会同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或省直单位及省属企事业单位组建管理。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或省直单位及省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组建管理。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实行超员配置,其成员在省内外同行专家中遴选。

主任委员库应由5-7名本专业(学科)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知名度较高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

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学科)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40人以上。

评审委员会可按分支专业(学科)设立若干专业(学科)评议组。每个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库应由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同行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15人以上。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补充一次,每三年更新一次,更新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其成员一般只能在一个评审委员会中任职。

第四章 评审

第二十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规定的时间、评审范围、评审专业和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接受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实行报告审批制度。高级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前7日,其办事机构须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呈报评审委员会评审方案及报批表,明确参评人员情况、时间、地点、组织、程序、评委需求等内容,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批复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坚持客观公正、好中选优原则,实行比例控制,从严控制通过率,提高评审质量。

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和专业技术人员结构状况,确定各系列各专业评审通过率。各级评委会应在核定的通过率范围内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的选定实行随机抽取制度。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前2日,其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组建部门监督下,从主任委员库中随机抽取主任委员1名,从委员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1人的执行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议组的,应从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专业(学科)评议组,专业(学科)评议组负责人一般由当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担任。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抽取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名单应严格保密,并于评审会议召开前1日,按抽取顺序秘密通知执行委员本人。

第二十四条 下设专业(学科)评议组的评审委员会,先由专业(学科)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提出初评意见,再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均需参加答辩。

对成果共用发生争议、材料与实际工作有出入、论文雷同需核实以及评审委员会(评议组)认为必须通过答辩才能判定水平的申报人员,应当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通知其到会答辩。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须在不少于规定的执行委员人数出席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和标准条件对申报材料和专业(学科)评议组的意见进行审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按照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的执行委员的三分之二且通过人数在确定的评审通过率范围内,确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审议过程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召开评审会议时,除执行委员及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列席。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结果无论通过与否,必须填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上签字,并加盖评审委员会印章。

对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不得进行复议、复评。

第二十七条 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评审对象、会议议程、委员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事项。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后归档并严格保密。

第二十八条 评审结果实行报批制度。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应在评审会议结束7日内,由其办事机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报送下列审批材料: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情况综合报告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分析表(含电子版)

(三)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含电子版)

(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记录

(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名单(含电子版)

(六)按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省直单位及省属企事业单位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应在评审会议结束7日内,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以评审委员会名义函告其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区市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审批。

第五章 审批

第二十九条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批复,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或省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第三十条 审批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对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审核通过后,审批部门将拟批复人员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资格名称、专业以及受理举报单位联系方式等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若举证清楚应及时责成相关单位核查。对公示无异议的,给予批复。经审批部门核准批复的人员,其资格取得时间,自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若非本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或未经审批部门核准批复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三十三条 经审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审批部门颁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评审结果批复后,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及时将申报评审材料退回给报送单位。批复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由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存入个人档案。其他个人提交的材料、证件退还申报人员。

评审未通过人员的申报评审材料,属个人提交的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退回申报人员;涉及有关组织核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的结论,包括评审表,不予退回,保存一年后销毁。

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五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人员不能担任执行委员,执行委员在评审过程中涉及其直系亲属的,应主动申请或被告知回避。

第三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规定的申报人员,取消其申报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评审,并视情况建议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通过评审的,予以撤销。第三十七条 对评审材料审核不严,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甚至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的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 对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泄露评审秘密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取消其委员资格,禁止再参加评审工作,并视情况建议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第三十九条 对不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违反评审程序、降低评审标准或超越评审范围和权限,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评审委员会,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取消评审结果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审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认定或审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公布前制定的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附件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清单.doc

附件二: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doc

附件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doc

附件四: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doc

附件五: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论文(论著)和承担科研课题(项目)登记表.doc

6.关于印发《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篇六

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100号

2008-12-1常州市政府办公室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和江苏省建设厅对建筑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应当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图纸文件内容为依据,并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构)筑物的体量、位置、外形等明显不符合规划要求,构成违法建设的,规划核实前先依法查处违法建设。

第四条 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的测量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相关规定执行。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出具的规划核实测绘报告。规划核实测绘报告是规划部门依法对建筑面积、容积率及相关规划许可要素进行规划核实的凭据。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包括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和建筑面积测量报告,要求如下:

(一)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由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对建设用地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体量、位置、外形、间距、主要立面和竖向尺寸等规划要素进行实测后出具;

(二)建筑面积测量报告由具有相应房产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房产测量有关规定对建设用地范围内建(构)筑物的建筑面积进行实测后出具。

第五条 由于《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不一致等原因,本市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房产测量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实测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许可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许可建筑面积)两者之间的误差允许范围为3%。有地下工程的,地下工程的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允许范围和地上工程的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允许范围均为3%;建设工程包含2个或2个以上单体建筑的,单体建筑的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允许范围为5%。

第六条 实测建筑面积在误差允许范围内的,视为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符合规划要求。

在误差允许范围内,实测建筑面积低于或超出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土地出让金不再多退少补。

在误差允许范围内,相关规费按实结算。

第七条 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误差允许范围的,先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对予以保留的建(构)筑物,再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超出3%以上(不含3%)的部分,按照《关于明确超容积率建设项目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常国土资发〔2005〕139号)明确标准的2倍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对低于3%以下的部分,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

(三)相关规费按实结算。

第八条 规划部门按实测建筑面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全部结束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九条 房屋产权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中认定的实测建筑面积进行登记。未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不予产权登记。

7.关于印发《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篇七

关于印发温州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监站、各工程建设指挥部:

为建立健全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实际,特编制了《温州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文件请登陆安全监督档目中下载,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工程 安全 隐患排查 通知

抄送: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各施工、监理单位。

温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 2012年3月20日印发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一般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较大隐患是指有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或存在严重的管理缺陷,需要短期局部停工整改才能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很大,或存在重大管理缺陷,应当全部或局部停工、需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施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含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建立隐患信息档案,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六条 工程实施分包的,施工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职责。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隐患排查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隐患,均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应当对投诉案件及时进行处理。

维护情况;

(九)事故报告和处理情况,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情况等。

第十二条 隐患排查的重点部位:

(一)墩高10m以上或单孔跨径40m以上的各类在建桥梁;

(二)现浇支架、拱架、大型模板,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

(三)架桥机、挂篮、移动模架、预制场龙门吊、现场起重、吊装等大型机械设备、特种设备;

(四)高空作业、深基础开挖、水上作业及预应力张拉、压浆;

(五)高边坡、高挡墙、隧道、特大桥梁及滑坡体的监控与监测;

(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用气及临时施工用房;

(七)边通车(航)、边施工路段;

(八)施工单位自建临时码头;

(九)危险源、危险点;

(十)其他需要重点排查的部位。

第十三条 隐患排查时排查人员应当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进行登记、编号,按公路工程安全常见隐患等级评价标准(见附件1)进行评估、认定隐患等级,建立隐患排查登

(四)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五)各环节责任人和监督人;

(六)安全措施、监控计划;

(七)治理过程风险分析及应急预案。

必要时施工单位可邀请有关专家对整治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或委托有关单位对整治方案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隐患治理方案、计划,认真组织隐患治理整改,确保隐患及时按期消除。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臵警戒标志,暂停施工或者停止使用,以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重大隐患实行挂牌公示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在重大隐患部位处设臵醒目的重大隐患公示牌(见附件2)及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作业人员与现场相关人员,必要时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治理跟踪监控制度,在隐患尚未消除前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天对隐患整改处理情况进行检查、记录,建立隐患监控档案,掌握隐患动态。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认真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及治理整改,对施工单位隐患排查落实情况、隐患治理情况、重大隐患监控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督促,检

位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台帐、重大隐患监控台帐等资料。

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监理月报中载明各合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监理措施等情况。

建设单位应当每月对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月27日前,向监督机构报送本月度《公路工程隐患排查治理月报表》(见附件3)。月报表应当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 监督机构应当指导、监督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六条 监督机构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台账。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当下达书面整改指令;发现从业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监督机构应当把存在重大隐患的项目纳入重点督查计划,落实督办人员和措施。对未按时通过验收销号的重大隐患,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查清原因,进一步落实隐患治理措施,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八条 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或受理投诉)中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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